发布时间:2023-09-25 11:24: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电力相关规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湖南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践
1.规范标准。根据国家、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要求,湖南省电力公司组织编制和印发了《湖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档案管理标准化指导书》,对电网建设项目归档文件材料的类目设置、文件材料内容、工作要求、保管单位、保管期限等进行了规范,并对竣工文件(含竣工图及数码照片等)的整理、目录的编制、档案的审核程序、运作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各参建单位在输变电工程档案管理上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2.强化把关。①施工单位加强把关。各项目部均配有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把关;加强了对设备开箱资料的收集和对隐蔽工程记录的规范,注意了档案整理中相关文件的衔接和参见;对档案资料的消缺整改进行了规范和验收签证。对归档文件材料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组卷,做到分类准确、组卷合理、排列有序。②工程监理加强了对项目档案的审核把关。竣工档案的移交一般经过了三级审查,首先是承包单位对各自承包范围内的竣工档案进行自检,然后是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整理后应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复检;监理检查通过后进行签字(含竣工图);第三是接收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对竣工档案进行交接前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补充完善,最后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监理工作应移交的监理文件,如监理规划、监理大纲、监理工作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旁站记录等,原则上都是原件归档及时移交,做到归档文件材料与工程建设同步,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吻合一致。③设计单位加强把关。竣工图由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编制要求执行《电力工程竣工图编制规定》(DL/ T5229-2005)和《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的规定,其编制深度与施工图的编制深度一致,并编制了竣工图总说明和分册说明。竣工图的提交套数按设计合同执行,设计单位将CAD竣工图转换成PDF等版式文件,刻录光盘同步移交。
二、档案规范化管理控制措施探讨
1.以档案专业化管理为基础,强化标准、制度的执行、监督与管控。首先,我们总结了档案管理同步化、资料标准化、操作精细化的专业管理要点:管理同步化,是指与工程建设同步策划。包括同步收集资料,质量监督同步检查、督促资料,中间验收同步核查资料,竣工验收同步检查、要求资料,达标投产同步考核资料等;资料标准化,指工程资料归档范围、文件材料内容、工作表式、载体要求等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对档案资料的各项标准要求;操作精细化,指按照湖南省电力公司档案管理标准化指导书以及优质工程检查标准等具体标准和要求,在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移交等方面,逐条逐项地进行精细化操作。其次,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档案的专业管控能力。其重点是:工程前期、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竣工、系统调试及运行管理资料的收集和归档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归档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清晰、易辨认,没有涂改或伪造;各类表式的编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并真实反映施工过程的实际情况;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工程重要文件和重要节点资料之间有关联时,是否能够相互间正确衔接、印证;档案分类、组卷、装订以及移交是否满足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等。
【关键词】有线电视 网络管理 规范化
一、基层网络规范化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所谓网络管理的规范化就是根据《公司法》以及基层网络运营管理的工作任务和性质的要求,合理地制定基层单位的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类管理程序文件,以形成统一、规范的和相对稳定的管理程序体系,并通过对该程序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对基层网络运营管理的井然有序,协调高效的目的。
通过规范化管理,一方面将日常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减少盲目性、随意性,使基层单位的工作井然有序,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制定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使员工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种高效、务实的管理模式,为逐步建立健全基层网络运营管理体系打下良好基础。
二、基层网络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基层网络的规范化管理覆盖了日常工作的各个领域,规范化的实质是制定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其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网络发展的规范化
网络发展的规范化是网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壮大网络规模,确保网络投资收益的保障。其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规范化、网络规划设计的规范化、审批程序的规范化、网络建设的规范化、工程监理与验收的规范化。其形式直接表现为详尽,准确地做出工程预算、制订严谨的设计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要求组织工程施工、制作统一的工程文件、明确工程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等。
目前,基层网络发展的规范化要求具体是指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细致认真地分析促进与制约网络发展的利弊,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出科学合理的可行性分析报告;通过宣传发动,调动居民安装有线电视的积极性,深入调查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观念,掌握居民对节目的兴趣和爱好,根据居民的消费需求,制订行之有效的营销措施;网络的规划设计严格遵守技术标准做到统筹兼顾,布局合理,既要立足于当前,力求优化设计,又要着眼未来,满足更新升级;网络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应高标准严要求,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又要节约成本,工程竣工的文件资料做到记载全面,准确和详细。
2、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
员工既是参与基层网络规范化管理的主体,也是构成基层网络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为了实现企业战略目标,必须深刻认识到未来竞争和成败的关键在于人才“选人、用人、育人、留人”,特别是对关键员工的吸引、招聘、培养、激励和留用。员工管理的规范化是有线电视网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其内容包括职务分析与设计、人力资源规划、员工招聘与选拔、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员工激励、培训与开发、职业生涯规划、人力资源、劳动关系管理。
近年来,虽然宜秀区网络中心不断加强了基层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在基层单位建立了聘用制的劳动人事关系,逐步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但是基层的人力资源管理没有明确的战略目标,缺乏长远的规划。基层单位在区乡镇联网前进行了体制改革,人员也进行了身份置换,然而长期的事业单位的体制管理在思想上留有残余,部分员工很难认可和适应基层网络的规范化管理,导致其对网络发展的前景迷茫,没有大局观念;思想陈旧落后,没有创新力;主观能动性薄弱,缺乏凝聚力和进取心;片面的把工作当做生计的手段,甚至是套取私利工具。因此,基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范化对解决基层管理体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理顺工作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3、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提高档案管理标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档案管理意识,更好地为有线电视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4、网络维护的规范化
网络维护在有线电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运营技术在不断演进,用户数在不断增加,收入在不断增大。作为CATV建设单位,维护优化业务现状和发展,贴近用户、适合用户的需求,积极关注网络运行的质量,提出早期预防的优化思路和后期保养维护思路,走工程维护优化一体化的网络建设道路。
5、财务管理的规范化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经营行为,降低有线电视的运营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制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利于有线电视事业的良性发展。
三、基层网络管理规范化的途径和方法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度化既是规范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是抓好基层网络管理的具体措施之一。当前,一些基层单位的制度化建设还是一个薄弱环节,工作的重点停留在网络的发展,线路的维护和用户缴费三个方面,漠视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性,仅有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也被束之高阁,管理形式粗放,经验管理大行其道是主要弊端。
抓制度化建设一要抓制度的建立,二要抓制度的完善,三要抓制度的执行。制度的建立,就是要对涉及基层网络运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制定符合企业法规,职责明确、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制度,确保基层单位的各项工作依规程而行、依制度而行;制度的完善,就是指制度的建设要与时俱进,随上级管理制度的修改更新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作出修改、完善;制度的执行,就是要克服形式主义,改变有制度无制度一个样、执行不执行一个样的现状,强化制度意识、严明制度纪律,把制度落实到各个工作领域,落实到个人,落实到工作环节,真正做到有了制度有人抓、违反制度有人负责。
2、学习和借鉴成功经验
关于工作规范化和队伍管理规范化,电信运营商和电力企业已经探索出了成功的模式。基层单位可以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实行“拿来主义”取长补短,再结合实际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逐步形成一套高效的,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模式。如电信企业的市场营销,移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电力部门的安全生产等是基层单位规范化管理所值得学习和借鉴的。
3、加强指导,统一实施
基层网络的规范化管理是区级网络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自上而下的规范化管理是区级网络公司企业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在推动基层网络规范化管理的同时,为了避免各基层单位各行其是,影响上下级工作的衔接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沟通,区级网络公司应加强基层单位的专业指导,落实和贯彻管理层的经营理念。在基层单位统一实施规范化管理应做到先调查研究选点试行,再总结经验择优推广。
[关键词]乡镇 供电所 规范化 管理
中图分类号:D4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3-0206-01
引言
随着近些年国家规划的不断推进,乡镇供电管理已经逐步纳入了市县级供电管理之中,成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实现乡镇供电的规范化管理也已经成为市县级供电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是适应时展的必经之路。下面本文将首先针对乡镇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1.实现乡镇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作用
从当前情况来看,乡镇供电所的整体情况明显较市县级供电所的较差,其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都有待提高。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仅对乡镇供电所十分重要,也对市县级供电所有重要影响。
(1)适应乡镇供电所管理形势和今后乡镇供电所事业发展的需要
随着近几年国家电网的飞速发展和国家对供电企业的最新要求,乡镇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已成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国家对乡镇供电所的改革和建设从根本上理顺了乡镇供电的管理体制,通过科学可靠的乡镇电网的建设实现了城乡电网的铜价,为电力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两改一同价”的成果也为市县级供电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乡镇供电所体制改革是实现行业规范化管理的前提
在进行乡镇供电所改革的过程中,重点对行业管理混乱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对机构重复、服务滞后的问题进行了解决,并且对现存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改革了固有的县乡村三级供电管理模式,实现了电力归口管理,为规范化运行和管理提供条件。
(3)乡镇供电所体制改革是适应新时期乡镇供电所管理形势的需要
原有的乡镇供电所管理工作受到体制的影响存在着很多缺陷和问题,工作脱节、经营不善、管理落后以及机构设置不够合理等问题突出,造成了粗放型的乡镇供电管理情况,严重影响电力事业的发展,因此在进行乡镇供电所体制管理的过程中,国家重点对人事制度、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改善,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管理机制。
(4)城乡电网改造为以后的市场发展提供条件
在城乡电网改造之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建设建立起了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的城乡电网结构,提高了电网安全供电的可靠性,改善了原有电网的结构,提高了供电质量,实现了城乡电网的同质同价,从而减轻了农民的经济负担。城乡电网的改造和进一步建设对规范电网市场意义重大,并且也为电力销售提供了更好地条件。
(5)建设高素质的乡镇供电所职工队伍是今后供电企业发展的有力保障
任何一个机构的正常运行都是离不开人的工作的,乡镇供电所企业的职工对整个企业的日常工作和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职工技能的提升是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制定科学的培训体系和合理的培训规划,有针对性的职工进行教育和培养是现在和今后供电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持。
(6)实现业务规范化管理是乡镇供电所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乡镇供电所规范化管理包含很多基础性的工作,如:技术管理、资料管理、营销管理、安全管理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面对新的市场形势和国家监管形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企业营销策略,加强相应的管理工作,开拓乡镇供电所的电力市场,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加强线路设备的安全监察,提高供电的水平和可靠性,对供电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加以研究和客服。
(7)建立常态优质服务管理机制,是加强供电企业行风建设的根本要求150
供电企业在进行乡镇供电所建设时,应当重视行业风气的建设对企业的整体影响。这不仅是重点,更是难点,决定着乡镇供电所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适时的建立创新服务管理机制,实现优质服务规范化达标。提高和改善规范化管理下供电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 .对今后乡镇供电所管理方面的建议
从当前乡镇供电所的管理基本情况来看,乡镇供电所在近些年已经朝着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方向迈进。面对这一新环境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更快更好的加快乡镇供电所的规范化建设和制度化深入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下面,将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
(1)树立科学管理思想,建设高素质团队
对于每一个乡镇供电所来说,职工都是参与供电所管理工作的主体,也是乡镇供电所进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他们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对县镇供电所的整体管理成果的发展步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进行乡镇供电所的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着重提高管理人员的基本技能,从数量和质量上改善目前部分存在的管理者数量不足或素质不够高的情况,保证企业的经营任务和管理措施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针对一些管理技术较差或专业结构单一的情况要及时的加强控制,以满足工作的需要。
(2)重点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尽管从当前情况来看“两改一同价”的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而乡镇供电所的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推动下,乡镇电网供电能力仍有极大的改善空间和改善需求,供需矛盾不时的出现给乡镇供电企业带来了诸多的深层次问题。电网的供电能力反应了供电所工作的成效。乡镇供电所应当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和跟踪,研究和找到解决当前形势的关键手段,逐步解决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问题,从而促进自身和整体的发展。
(3)推广先进管理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
随着乡镇供电所管理步伐不断加快,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经营理念的逐步转变,目前的营销手段、管理手段、服务理念已经不能满足今后乡镇供电所管理的需要。加快乡镇供电所信息化建设,更大程度的满足乡镇供电所管理、优质服务及客户需求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今后乡镇供电所建设的方向和必然趋势。
(4)重视乡镇供电所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乡镇供电所事业健康发展
近几年的现状来看,管理的重点侧重于机构改革、电网建设和业务管理,忽视了乡镇供电所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要在加强乡镇供电所管理,创造良好业绩的同时,重视乡镇供电所职工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乡镇供电所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3.结语
随着体制上乡镇供电所纳入实现及供电企业的管理工作全面的开展,乡镇供电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程度也在不断的提升,乡镇供电所要通过各方面的措施不断完善自身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果,才能够从根本上实现促进自身发展和促进电力企业整体发展的目的。相信在业内对这一问题的不断研究和探索下,乡镇供电所一定会发展的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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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业在各个系统的板块划分方面,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用来管理各个板块中不同的声像档案。广播电视部门必须基于现代化管理理念,改变现状,使这个互不关联、各自为政、资源散乱、管理不严谨的局面得到彻底改善,并根据统分结合、板块为主的原则,建立一套集统一、分工为一体的由上至下的广播电视档案管理体系,使原有的档案查找、收集、储存、移动、开发、使用等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系统,使档案管理体系得到有效运行并切实落实至部门基层,实现声像档案的实时上传及全网共享,建立灵活可靠的档案管理机制,使广播电视声像档案信息资源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使之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主体部分。
二、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管理制度,是实现声像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基础和重要保障。要全面贯彻并落实声像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工作,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实现声像档案管理规范化。首先,电视台管理层要针对电视台的工作范围以及各个部门流程,制定统一、适用于各个部门的声像档案管理标准,尤其要针对电子声像资料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以及归档标准,实现声像原始资料和电子声像资料的归档统一和规范。其次,要制定声像原始资料与电子声像档案的分类管理流程,实现流程管理标准化,通过分类管理、检索利用以及档案编制标准化,实现声像档案管理规范化。
三、优化档案收集,坚固管理根基
若想实现声像档案的完整、准确收集,必须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及物资资源作为保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收集途径,在多种收集方式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电视声像档案的收集工作。作为电视部门,应该充分利用媒体的优势,对声像档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宣传,从档案收集工作的前期阶段开始做好归档,确保所收集到的声像档案按照不同的类型存储,不给档案收集工作留下任何死角,便于后期检索及查找。除此之外,还应优化档案收集流程,适当删减多余的步骤,并增加相应内容,使整个档案收集流程得到充分优化。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声像档案管理人员对内部流程更加清楚,让声像档案管理人员更主动地去发现并收集各类声像档案。
四、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管理手段
伴随着电视节目的丰富和电视宣传题材的多元化,电视声像档案数量日趋庞大,这给电视台声像档案管理增加了难度。而这些声像档案既具史料价值需要长期保存,同时又为许多专题类电视节目制作提供原始声像参考材料,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面对数量庞大的声像档案,电视台声像档案管理应紧随科技进步的步伐,创新管理理念,改进传统方式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升科技化管理手段,实现声像原始档案和电子声像档案的动态管理。目前数字技术已在电视节目的采、编、播中广泛应用,那么电视台的声像档案管理也需要同步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技术,通过建立媒体资产管理系统,将声像档案按照不同等级以及储存需要进行分类、储存,实现声像档案数据格式的统一和规范,实现声像档案的自动鉴别和管理,进而实现声像档案管理的数字化,保障电子声像档案的长期可读和有效保存与利用。这样既大大降低声像档案管理对储存空间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压缩声像档案的空间占用,与此同时又可以压缩声像档案的管理成本,降低成本费用,并解决了人工归档等工作效率低下、出错率高等问题。
五、提高人员素质,打牢管理基础
关键字: 物权法 遗失物 道德
在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中,经常将拾金不昧的故事作为阐明道德理想的典范。拾得遗失物立法一直保留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教化特征。但是,现实社会中,拾得遗失物除了道德律还受世俗法的调整。尤其在市场经济带来的观念转型大背景下,遗失物拾得中实现道德理想的愿望与世俗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价值冲突显现了出来。从冲突走向交融是遗失物拾得立法过程的基本走向。如何设计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关系到中国传统道德观念转型,本文着重从道德理想与世俗规范的结合方式方面加以探讨。
一、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结构比较
遗失物拾得可以产生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物权效力一般体现为遗失拾得可构成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债权效力体现为遗失物拾得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形成债的关系。我国现行法规定的遗失物拾得主要规定了债权效力。《民法通则》中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即:在拾得人与失主之间基于遗失物拾得与费用支出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称为遗失物拾得之债。在物权效力方面,遗失物无人认领时所有权归国家享有。
从我国遗失物拾得之债的效力看,当属于义务本位的立法。拾得人不得请求失主给付报酬,法律也不规定报酬的计算方式。拾得人是债务人的观念被强化了。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就这样达成了同一。在遗失物拾得之债中,拾得人的主要义务是返还遗失物给失主。此外,拾得人还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通知失主的义务、向有关机构报告的义务。在权利方面,拾得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只是对其所损失利益的补偿,居于从属地位。只有在履行上述义务过程中支出了费用时,费用偿还请求权才得以行使。遗失物返还行为是无偿的。这说明,我国遗失物拾得的法律效力构成中,拾得人的义务是第一位的,是主导;而其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从属的。与此相对应,对遗失物拾得采权利本位立法的民法典在当今世界各国比较普遍。权利本位的特点是强调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享有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遗失物法》、《意大利民法典》、我国台湾的民法典对于遗失物拾得人享有的权利都有比较完整的规定。归纳起来,拾得人除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外,还享有报酬请求权与拾得物所有权取得权。拾得人履行报告、通知等义务是其得以实现权利的条件。拾得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存在谁从属于谁的问题,它们共同构成了遗失物拾得效力的内容。
中外立法上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的差异,与中外的社会文化及道德传统差异性有着密切关系。在我国,遗失物拾得的立法倍受我国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表现出很明显的固有法色彩。尤其在拾得人可否赋予报酬请求权、无人认领遗失物的所有权可否归属于拾得人这两个问题上更能反映我国的域内法文化特性。我国不同时期的立法文件草案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规定方式有过多次反复,可以说明两种价值取向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斗争。195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稿最初稿借鉴苏俄、捷克、保加利亚的法典,所有人不明的遗失物视同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从民法典草案第二稿到第七稿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但是赋予拾得人相当于遗失物价值10%或5%的报酬请求权。 为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保持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民法通则》将道德规范直接规定为法律规范,与56年最初稿基本相同。在1999年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再一次提出了拾得人享有20%~3%的酬金请求权和无人认领遗失物所有权取得权。2000年的王利明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于百分之二十的报酬请求权同前稿,但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规定为收归国有。最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又基本回到《民法通则》的模式,规定:有关部门自收到遗失物之日起两年内无人认领的,扣除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后归国家所有。只有在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场合,领取遗失物时才应当按照其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再次回归义务本位的立法模式。
然而问题也由此产生。因为道德的义务本位必然导致立法上的义务本位。实践证明,遗失物拾得的立法虽然表达了道德要求,但曲高和寡。这种立法并不能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以道德大师的标准约束自己。相反,由于在该法律关系中无利益可言,反而降低了返还遗失物的积极性。许多拾得人通过契约而取得报酬,许多失主也主动通过悬赏广告以利益引诱拾得人拾金不昧。产生纠纷后,给如何适用法律也造成困难。纵观我国物权立法过程,关于遗失物拾得的法律后果始终存在着道德理想价值取向和承认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之间的矛盾斗争。物权立法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上如果完全迎合世俗利益的价值取向,那么在社会观念上很难被认同;如果完全追求道德理想,又很难在调整现实社会问题中发挥充分作用。在两种价值取向的折冲中逐渐达成一种平衡是解决问题的路径。
为了确立科学的遗失物拾得法律效力结构,必须导入现代民法理念,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区别开。首先,以法律的权利本位取代道德的义务本位。在当事人间合理分配权利与义务。道德要求人们都是品行高尚的圣人,而法律是给俗人设立的规则。市井阡陌中的升斗小民能不能皆可以为尧舜,并不取决于法律的一纸规定。法律规范只是表达社会所能容忍的俗人恶行的底线而已。其次;强调民法中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不以道德规范中只尽义务不言回报的价值取向作为法的一般原则。将法律调整对象定位于普通人,在一定范围内肯定其获取利益的欲望。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和一定条件下的所有权取得权。最后,注重立法的可操作性。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作完整、细致的规定。
二、 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法律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但应以“度”为制约,否则欲望的洪水将冲破道德的堤坝。虽然“法律和道德是不应有矛盾的,法律应当体现道德原则,道德应在法律中渗透,二者应当具有一致性。” 但是,我国传统道德正处于转型时期,现代民法理念所夹带的道德意识与我国传统道德的冲突与融合是不可避免的。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传统道德“耻于言利”“重义轻利”,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观念认可利益上的激励机制。对于遗失物的返还,以往是运用道德信念的内趋力来完成的,而报酬请求权的赋予则是使用了利益驱动力。我们应当强调道德信念内趋力与利益驱动力的统一。决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作用。现代民法理念与传统道德的冲突只有经过调和才能达到既能弘扬道德又不失法度的化境。实现矛盾统一的关键是寻找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
笔者认为,道德与利益的平衡点在于报酬数额比例的合理确定。报酬数额比例可谓社会良心的杠杆。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低,则利益驱动力在促进遗失物返还之债的履行和拾得人利益保护上将不能起到应有作用。如果报酬数额比例过高,又将成为不道德的诱因。报酬请求权的立法意图并非以利益诱使拾得人放弃传统美德,而是使拾得人在道德与利益之间能双重实现。拾金不昧且不要报酬毕竟是值得称道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弘扬这种美德,而不是以物欲刺激对其加以扼杀。合理的报酬数额比例应当达到这样一种状态:拾得人可以选择放弃报酬请求权去实现高尚的道德人格,不必因报酬过高无法割舍,而失去这一选择的可能性;也可以选择主张报酬请求权以实现利益,而不被良心所谴责。从这个角度论,报酬请求权恰好是高尚人格的试金石。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报酬请求权的数额比例应在5%以上,但最高不宜超过10%.有关的立法例可以作为参照。《德国民法典》规定,拾得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的,报酬是5%;超过者为价值的3%. 《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的是遗失物价值的10%.《瑞士民法典》只规定为“适当拾得报酬”。也有比例较高的,例如,我国台湾的民法典规定的报酬额比例是30%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比例是20%.如果比例过分高,则会刺激拾得人的不良心态,产生负面效果。笔者在哈尔滨市公安局遗失物招领处了解到,由于99年媒体披露正制定的物权法草案将规定拾得遗失物可取得20% — 30%的报酬,所以消息披露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竟然无人提存拾得物。许多拾得人或是电话咨询能获得多少报酬,或是观望等待该项立法的出台。其负面作用何明显!
寻求道德与利益平衡点的另一要求,就是在立法上应当列举限制报酬请求权的例外情况。例如,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住户人、承租人、公共场所管理机关在住宅内或其管理的公共场所拾得遗失物,无拾得报酬请求权。 笔者认为,我国限制报酬请求权的情况应包括以下几种:
1、 有特定的保护公民财产权、法人财产权职责的人或机构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警察。拾得人是国家机关也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属于国家机关行为,当不享有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第978条3对公立机关或交通机构中的遗失物规定:拾得人为该机关或该交通机构的公务员、或拾得人违反交存义务时,无此请求权。日本遗失物法规定国库或其他公法人不得请求酬劳金。
2、 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他方财产负有照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例如拾到住宿客人遗失物的宾馆。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财产的照顾保护义务一般体现为合同的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作为法定的义务并不以报酬给付为对价。如果规定给付报酬,就等于否定了附随义务的性质。尤其在需要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关系中,赋予经营者报酬请求权就偏离了现代社会的商业服务宗旨。
3、 不尽通知、报告义务,或于受领权人询问时隐瞒拾得事实的,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因其主观上有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故意。《德国民法典》中有这种规定可以借鉴。
4、 失主经济有特殊困难,报酬支付将陷失主于困境时,应免除失主给付报酬的义务。例如失主遗失治病用款,且无多余财产可供支付报酬的场合。
5、 拾得人在未履行返还义务或未提存时,不得先行使报酬请求权。应当强调拾得人返还义务与报酬请求权的先后顺序。其重要的法律后果是拾得人不得在拾得物上行使留置权来担保报酬请求权。对此,《德国民法典》有相反的规定。该法第972条认为拾得人对拾得物可享有留置权以担保报酬请求权与费用偿还请求权。因为德国民法中将通知,报告义务作为前提,而将报酬请求权与返还义务作为对价关系。我国的社会观念与道德传统不能容许将拾得物返还与获得报酬视为一种对待给付的交易关系,立法上也不宜推行这一思想。因此,笔者认为不应赋予拾得人有此种留置权。
6、因自己的错误而占有的他人遗忘物,不得享有报酬请求权。这种场合,自己的过错是产生遗忘物的重要原因。在日本法中,因错误而占有的物品,不得请求返还费用和酬劳金。
三、 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方式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归属,有归国家所有的立法方式,我国即是。也有归拾得人所有的立法例。世界多数国家采纳了后者。笔者认为,对于遗失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应当从我国国情出发,考虑我国法律传统,不应照搬国外立法,但可借鉴其合理成分,对我国现有立法加以改进。具体方案是以遗失物价值的不同来确定所有权归属。例如,以1000元为界线,价值低于该界线的遗失物,拾得人经过声明而于法定时间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属拾得人。即拾得人享有所有权取得权。价值高于该界线的,应当向有关机构提存。经过公告招领于法定期限无人认领者,所有权归国家享有。拾得人有权取得报酬。同时,立法应对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占有加以保护。遗失物占有的保护与拾得人取得遗失物所有权构成了遗失物拾得的物权效力。本主张的理由如下:
1、 由于拾得遗失物立法与一国的道德传统关系密切,在借鉴外国法的同时,更应注重本国法的连续性和道德的承受能力。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原则已深深植根于公民的法律观念之中,只要经过进一步完善与修正,即可消除“文字过于简略,难以适用” 等问题。无需改弦更张,照搬外国的立法。
2、 以遗失物价值不同而于法律效果上有所区别,系借鉴了国外法的经验。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65条以10马克作为拾得人是否报告主管官署的标准。第971条以1000马克作为报酬比例为5%或3%的标准。在我国,以遗失物价值大小确定归属,具有可操作性。小额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符合社会日常生活习惯,也解决了以往立法“对市民社会中的人的行为提出过高要求”的问题。 大额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利于国家建设,个人取得报酬亦很合理。本主张于国家有利、于道德有益、于个人无损。反观国外立法的拾得人取得主义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色彩,法律对个人利益分配过多,并不可取。有一种主张认为无人认领遗失物归拾得人所有,可以防止过度国有化,使财富藏于民间。但是这种主张无法证明拾得人所有能够带来更高效率的财富利用。而由国家进行财富配置才是有利社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