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危化品安全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我国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比如,大型危化品企业建设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危化品车辆运输监控系统等;化工园区建设了安全管理与应急救援信息系统;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等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高了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风险防控能力。但目前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还存在信息基础设施不完善、信息化标准体系仍未建立、信息技术支撑体系落后等主要问题,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
国家安监总局规划科技司吴鑫司长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主要有十大任务、五大重点工程。十大任务包括安全监管监察业务系统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成果推广应用等,五大重点工程包括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工程)二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监管工程等。要选择重点地区先行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监管监察核心业务的试点工作,逐步形成企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规范体系、典型业务系统及数据库。到“十二五”末,国家安监总局直接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以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业务实现网上审批;非煤矿山、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直管行业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90%以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信息入库率达到80%以上;建成覆盖国家、省(区、市)、市(地)、重点企业和主要救援队伍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王浩水司长介绍,按照《安全生产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危化品安全监管系统将利用移动网络和3S等技术,建立基于物联网的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监管系统,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隐患排查治理等系统,实现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掌握危化品企业危险装置和关键部位安全状态,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扩充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网上申报和审批、执法检查信息管理以及与其他系统的信息共享,并实现与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
一、全力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工作
做好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工作,涉及油气管道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认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清单,按照“一处一档”的要求,逐项制定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限期消除隐患,完成整治工作。
二、进一步深化危化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制度化、常态化的“打非治违”,重点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擅自将生产场所非法出租或将生产项目私自转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从严查处,责令停产整改或取缔;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各加油(气)站、涉氨企业进行排查和专项整治。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危化品企业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职责明晰、“五个全覆盖”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2、进一步深化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进一步推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常态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基层隐患排查责任。督促危化品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开展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监管基础工作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一)重点工作推动部署情况及完成情况。按照《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研究制定《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计划》,专项制定《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力争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的责任体系、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年初,镇政府与辖区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和幼儿看护点、危化品经营者(商店)共100余家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每月按时报送“两项清单”,成立了专项领导小组,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层层传导安全压力,形成了职责清楚、目标明确、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求辖区内2个加油站必须保证对上岗员工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的警示教育,以及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今年11月我镇安监站组织开展了“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走进中心校,对8、9年级师生进行了安全知识培训。其中重点培训了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知识,讲解了废旧电池等化学品的处理方式方法,通过此次活动,不仅让学生了解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更重要的是树立了学生的安全意识。
(二)督查检查情况。我镇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坚持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全面开展大检查与隐患整治工作,镇安监站每月进行1次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求企业当场整改,开展了“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等系列活动,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娱乐场所、学校、生产型企业、危化企业等进行排查检查。为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我镇特成立检查组1个,全年督导检查12次,镇主要领导每季度带队检查1次,检查单位100余个,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全年开展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专项检查4次,暂未发现重大隐患,无约谈企业及关闭企业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工作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上、文件上,叫的多做的少,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安全生产台帐管理不健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上流于应付、流于形式,还没起到很好成效。
(二)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有待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监管能力不强、监管力度不大等问题依然突出,缺人才、缺专家、经费、装备的现状依然制约着我镇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监管力量薄弱与监管面广、量大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质量、安全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理顺和整合。
(三)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有待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安全管理松散,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淡漠、思想麻痹、管理松懈,对安全生产问题抱有侥幸心理,得过且过心态严重,安全投入和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抓好一岗双责、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隐患整改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严格落实《市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线上线下,利用政府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大喇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村民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责任意识。
一、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1、切实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企业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督促企业定期总结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依法组织生产经营等情形的,由安监部门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安全生产约谈,督促企业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通过实行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和约谈两项制度,进一步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2、继续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动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聘请专家进行安全检查制度,继续全面开展作业场所隐患排查治理,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重点排查治理行动。
3、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全面完成涉及高危工艺生产装置和危险性较大储存设施的自动控制技术改造工作,并组织专家对已安装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抽查,使其真正发挥作用,着力消除“物”的不安定因素。继续开展安监人员及企业相关人员的专业技能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继续狠抓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督促企业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证制度,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针对性提升危化品企业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企业进一步修订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以及关键装置和重点区域的针对性应急处置措施,建立事故快速应急响应机制和责任制。在重点作业岗位,推行岗位化学品周知卡、岗位操作要领卡、岗位事故应急卡的“三卡”制度,督促企业加强员工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确保岗位职工掌握危险工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自救互救方法。对涉及高危工艺反应单元的操作人员,列入培训范围,实行持证上岗。
5、扎实推进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按照省市要求,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鼓励企业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申报达标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和自我完善。
二、进一步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切实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1、继续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关于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化治办的统一协调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新一轮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
2、深入开展企业重要制度的专项检查。开展对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岗位操作规程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的专项检查,着力消除“人”的不安定因素,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专项整治重要内容之一。
3、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鉴于重大危险源的界定、申报、评估、建档、确认和管理有了新的规定,在对我区重大危险源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区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建设,根据区政府《关于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强力推进重大危险源企业与区安全生产预警预测信息平网,并把此项工作作为专项整治重要内容之一。
三、进一步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1、严格危化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严把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换证条件,不符合领证条件的一律不予换证。严格执行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程序,严把各环节的安全许可条件。继续做好安全评价报告、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剧从业人员、非药品类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及现场供气备案等日常行政许可工作。
2、加强对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逾期未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必要时实施关闭、转产,及时办理许可证注销、吊销手续。加强对延期换证企业检查,对省安监局通告的延期换证的企业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督查企业提前做好换证准备。加强对领证企业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定期公告生产经营领证企业名单。对未批先建项目、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规范危化品使用企业基础管理水平,提升危化品使用单位本质安全。继续加强对“红色”类化工企业的检查力度,规范其基础管理水平和现场管理水平。加强对已经公布注销和关停并转的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跟踪检查,防止无证生产经营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切实加强对重点时段和特殊时期的安全督查。做好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特殊季节、灾害天气、企业非正常生产状态下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进一步加强危化品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以党的十八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强化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为重点,以设计诊断规范企业安全运行,以可视化管理保障作业环节安全,以专家技术介入支撑企业安全,以巩固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化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制度化监管,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配套规章规定,完成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推进“两重点一重大”自控技术和监控系统的完备与运行;巩固和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推动化工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无亡人事故发生。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推进危化领域本质安全提升
1、深入推进危化品本质安全提升专项行动。要继续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列出进度计划,推进设计安全诊断和整改验收工作,按照省市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全面完成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设计安全诊断工作必须于6月底前完成。要积极指导和协调,细化落实措施,解决重点工作和普遍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工作。
2、强化危化品“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要将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企业作为监管重点,开展计划查、重点查、回头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全面检查执行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生产装置和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完善与自控改造以及自控系统投运情况。同时,加强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危化品储罐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类计量器具检验检测以及防雷防静电等专项工作。重点监管危险工艺以不定期检查为主。重大危险源以执法检查为主,要以严字当头,全市一、二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市安监局危化处执法计划检查,三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市安全监察支队执法计划进行检查,四级重大危险源企业列入本市执法计划检查,加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力度。
及时发放市安监局组织编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重点危险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2014版)》,组织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和文件政策的学习研究,加大宣传贯彻组织力度,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和依法生产经营。
3、注重危化品建设项目安全源头监管
凡涉及到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做好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7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苏安监[2014]369号)文件精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严格执行文件规定,保证建设项目设计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在装置设计阶段积极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消除设计缺陷,提高装置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服务工作
1、做好危化品经营许可工作。
依据《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按照权限要求,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环节,组织做好上报、审批、颁证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信息和监管档案资料。
2、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使用许可证申领服务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苏安监[2014]356号)精神,进一步核定申领企业,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按照危化行政许可权限分工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许可工作,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做好审批事项的跟踪服务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过程性安全监管措施
1、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88号)精神,推动化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执行落实到位。一是结合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督促企业加强风险辨识和控制,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持续改进化工过程的安全管理。二是以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培训为平台,全面推进危险化工工艺操作工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考核工作;结合《省危险化学行业反恐怖防范标准》宣贯,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设施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培训。三是结合拆除施工、检维修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分析教育,强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和承包商安全管理以及应急管理,以可视化管理保障作业环节的安全。
2、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运行管理。在全市已全面完成危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准化管理,巩固和提升安全标准化管理,将行政许可、现状评价与安全标准化相衔接。通过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效评估活动,督促企业整改问题和消除薄弱环节,巩固和提高危化安全标准化建设成果。
3、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结合“两重点一重大”安全监管,认真组织制定计划并依法开展检查;二是配合做好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配合做好危化领域职业危害监管工作;三是结合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专项督查;四是组织开展法定节假日、特殊气候以及重要活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在坚持分类分级监管、安全评价报告、化工专家检查、负责人履职报告和约谈等制度的基础上,总结提炼经验和好的做法,细化工作措施,改进薄弱环节和不足之处,进一步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和安全技术服务水平,特别是通过专家技术指导树立安全管理样板,推动化工领域的整体安全生产。
(四)进一步深化危化专项整治
1、继续深入开展危化品领域“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要求,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设,如实填报排查治理相关信息,并通过信息系统跟踪督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以深化“三项行动”、推进“三项建设”为主线,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重点,深化整治,突出抓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重点企业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化工园区安全综合管理,安全标准化建设等重点工作,创新监管手段,推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领域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重特大事故,努力遏制较大事故,继续保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广州亚运会平安举办做出应有贡献。
三、工作要点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1、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日常安全督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分类评定,实施分类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管理档案和政府职能部门巡查执法监督等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制,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2、加大推广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针对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特点,制定涂料、林产化工、工业气体(乙炔)和酒精等行业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完善标准化指导体系,研究制定鼓励扶持措施,力争今年安全标准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3、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的指导,严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适时组织开展对惠州、东莞、韶关、揭阳等地危化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督查。
4、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完善人员配备,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等从业人员素质。
(二)深化整治,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督促企业加快开展危险工艺自动化改造,指导企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自动化改造措施和可行性进行评估,适时组织专家对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进行复查,确保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6、指导督促有关市政府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完成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任务,重点搞好纳入省政府搬迁计划的187家企业和广州、深圳等市剧毒化学品仓库的搬迁工作。
7、学习借鉴北京“平安”奥运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广州亚运会期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重点监控措施,并适时组织开展石油化工、氯碱化工、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等重点企业的安全大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广州亚运会期间安全生产稳定。
8、针对不同类型企业和季节特点,分别在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后组织专家集中开展各项安全专项督查,着力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问题。
9、全面推广应用阻隔防爆技术,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
(三)加强指导,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管理
10、组织专家开展对广州南沙、湛江港、东莞立沙岛、惠州大亚湾、揭阳揭东港等几大重点危险化学品专用区域安全生产现状进行专题调研,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区域安全监管对策措施,提高重大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11、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决定和《珠江三角洲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纲要》精神,加强指导和服务,推动我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的原则要求搞好转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安全发展。
(四)抓好落实,进一步夯实安全监管各项基础工作
12、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要求,做好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限下放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13、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和日常管理工作。
14、加快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研制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力争今年与地市级现有监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监管工作效能。
15、根据涂料生产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涂料生产防静电课题研究,指导提高涂料生产企业安全运行能力。
16、加强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指导,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17、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干部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全省监管队伍业务水平。
18、积极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领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建章立制,进一步完善监管法规体系
19、结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总局配套部门规章的修订出台,及时修订和完善我省相关配套的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
(六)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20、突出抓好元旦、春节、清明、国庆前后等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安全督查,及时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今年内完成全省所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检查。
21、按照“统一
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强化全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环节的安全监管。
22、大力开展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重点抓好江门、肇庆、茂名3市试点,力争年内全省50%以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达标。
23、进一步加大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择时在广东电视台、南方日报等媒体继续刊登烟花爆竹安全公益广告,制作下发烟花爆竹安全宣传挂图和光盘,抓好国家总局新修订出台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的宣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文秘站:]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4、积极配合有关单位抓好全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仓管员以及守护员的专业培训,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25、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
26、组织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研讨会。
(七)加强协调,进一步指导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上级县)县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指示精神和“五整顿、两关闭”要求,最大限度发现和消除我县危险化学行业的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县安委会统一安排,我县从5月10日起,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6个检查组,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企业,集中开展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这次检查历时一个月,对全县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了全面检查。各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都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县安监局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特种行业人员、规章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质证照等8类情况登记表,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对所查单位情况进行登记,全部建立了安全监管档案。共检查150家企业及业户,查出各类事故隐患472条,共下达了隐患整改通知单106份,提出整改意见352条。
一、总体特点
从检查情况看,我县危险化学品行业的安全管理总体状况良好,生产、使用、经营秩序比较正常,没有出现大的安全事故。多数危化品从业单位都能按照其生产、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类别,由安监局核发许可证明,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证照齐全,基本达到《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全县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
一是从业单位能够认真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是单位内部逐级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细化了安全责任,同时严格责任追究,使安全生产责任真正落实到了每个车间、班组、岗位和个人。
三是多数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设立了配备了安全生产人员,建立健全了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措施。
四是多数单位参加了县里的各类安全培训,并对职工进行了安全教育(特别是各大加油站),职工安全意识有所提高。
二、存在问题
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虽然有所改善,但在这次检查中仍然发现了不少问题和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3-0369-01
1、危险化学品相关概念
1.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容易对人体、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2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从而使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导致执行力不够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执法过程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制约了对违法行为人和企业的惩处力度。交警在日常检查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执勤执法,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违规行为不够明确,处罚力度较小,只处罚驾驶人,而不涉及危化品运输的源头企业,从而使得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2.2 监管部门较多,管理责任不明确,容易造成管理的盲区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危化品相关许可证以及危化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安监、质检、环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监管主体,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管理,车辆的安全管理以及运输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然而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较静止状态容易引发事故,因此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管理,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一些监管部门未能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造成源头与动态管理的不协调,致使管理脱节,各项措施难以落实,阻碍了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业的有序发展。
2.3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为降低成本,将危险化学品混装
一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意识不足,为节约运输成本,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时,将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混装,一旦出现泄漏等紧急情况就有可能引起更严重的事故。
2.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培训不到位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工作人员,不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方法,一旦危化品发生泄漏,他们不能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甚至有些驾驶员、押运员责任心和安全意识不强,无视其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存在违规驾驶等现象。这些因对从业人员培训力度不足,导致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频发的现象也是不可小视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监管对策
为营造良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环境,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环境。
3.1 从源头上控制,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责任,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要确保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就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公安、交通、安监、质检、环保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统一协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监察力度,保证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对安全要求高,政府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强制的运输车辆定期检测和维护制度, 加强动态管理。由政府牵头,组织公安、安监、交通、质检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强化路面日常管理,坚决制止违规的车辆和人员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工作。
作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装卸工具的性能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年度检测。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在明确了政府及企业的职责后,做到政府严格监管,企业认真负责,形成长效机制,使危化品道路运输行业有序发展。
3.2 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及社会舆论的的安全意识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需要政府、运输企业及社会公众形成合力,联合保证危化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各监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公安机关作为公共安全管理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交警开展有针对性的危化品知识培训,熟悉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了解常见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掌握安全检查的要求和基本的现场处置方法,从而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认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组织监督其工作人员上岗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工作。同时还应有针对性的将各类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防护措施等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通过开展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政府、企业、从业人员及公众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
3.3 建设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路途监管
为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就必须严格实时监控和管理, 确保驾驶及押运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过建设全国性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监管平台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手续,监管人员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道运输企业、车辆及从业人员的情况,以此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动态监管。
3.4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机制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防范是重点工作,而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出现违规行为或事故,需要有效地加以处理、控制事故的发展, 因此建立有效的违规处理方案和专业的应急处理机制至关重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配备专业的人员防护和应急救援装备,对于超载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一经查获,除依法处罚外,还须专业处置人员将违法车辆押运至专用停放场所进行卸载处理。同时还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应急管理, 健全应急救援技术和信息支持系统, 培养高素质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保证不同的应急事件有与之相对应的处置方法,形成快速反应的应急救援机制。此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 以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4、结束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动态危险源, 发生事故危害严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受管理、人、车等多种因素影响,对上述因素均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管理方面要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明确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对人要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对车辆要加强检查,对违规车辆要严格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我们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2] 卜全民,童星.《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现状与对策研究》.工业安全与环保,2012(38-4):90-93.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域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重大危害”、“重大危害设施(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由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等原因,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危险化学品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如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氟源化工有限公司反应釜爆炸,造成22人死亡、29人受伤。2008年8月26日,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化工装置爆炸,造成21人死亡、60人受伤。2009年7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谷县镇的河南洛染股份有限公司硝化车间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2010年7月16日,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原油罐区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造成原油大量泄漏。这些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反映出相关企业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相关监管制度不够规范、完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针对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规章,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暂行规定》的出台,将成为预防危险化学品事故,特别是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6章、36条,包括总则、辨识与评估、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及2个附件。《暂行规定》紧紧围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评估、备案和核销,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体系和安全监督检查等要求,是多年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三、《暂行规定》中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也应符合《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
此外,《暂行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相关规定。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暂行规定》中所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l 821 8-2009)标准辨识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厂区内存在多个(套)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并且相互之间的边缘距离小于500m时,都应按一个单元来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是在《重大危险源辨识》(GBl8218-2000)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的。同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大大拓宽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范围。原标准只给出4大类142种危险物质的辨识范围;而新标准采用了列出危险化学品名称和按危险化学品类别相结合的辨识方法,其中表1具体列出了78种危险化学品,表2中按危险类别将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有机过氧化物和毒性物质9类。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
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后果严重性的有效措施,也是辅助事故原因分析的有效手段,因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立必要的安全监控系统或设施具有重要意义。《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譬如,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备紧急停车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特别针对危害性较大,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等标准,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管理
《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分级目的是为对重大危险源按危险性进行初步排序,从而提出不同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暂行规定》中提出的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是在近年来开展的专题研究和大量试点验证工作的基础上提出的。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国内部分省市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最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化学品实际存在量(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R作为分级指标。事实证明,该方法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一致性好,避免了原来依靠事故后果分级的比较复杂的方法。
校正系数主要引人了与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相对应的校正系数p,以及重大危险源单元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α。β的引入主要考虑到毒性气体、爆炸品、易燃气体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例如易燃液体)在危险性方面的差异,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α的引人主要考虑到重大危险源一旦发生事故对周边环境、社会的影响。周边暴露人员越多,危害性越大,引人的a值就越大,其重大危险源分级级别就越高,以便于实施重点监管、监控。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可容许风险标准与安全评估
《暂行规定》提出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本规定所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1 提出可容风险标准,为合理判定危险源的风险提供科学依据。通过研究和借鉴英国、荷兰、香港等国内外风险可接受标准,结合我国的现状,《暂行规定》提出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各种潜在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事故造成区域内某一固定位置人员的个体死亡概率,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个体死亡率作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通常用个人风险等值线表示。同时,提出能够引起大于等于N人死亡的事故累积频率(F),也即单位时间内(通常为年)的死亡人数作为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通常用社会风险曲线(F-N曲线)表示。可容许个人风险标准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为定量风险评价方法结果分析提供指导。可容许个人风险和可容许社会风险标准的确定,为科学确定安全距离进行了有益尝试,也遵循了与国际接轨、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
2 引入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决策科学性。定量风险评价是准确确定重大危险源现实安全状况,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与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降低措施。发达工业化国家已广泛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大量实践证明了其科学性与合理性。近几年来,我国化工等高危行业企业逐渐应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在涉及毒性气体、爆炸品、液化易燃气体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量风险评价,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总局正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定量风险评价导则》;悔为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提供标准依据。
3 依据《安全生产法》,《暂行规定》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考虑到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负担,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工作,这一评估工作可以由危险化学品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可以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那些容易引起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例如毒性气体、爆炸品或者液化易燃气体等,是安全监管的重点。因此,《暂行规定》中规定,如果其在一级、二级等级别较高的重大危险源中存量较高时,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更为先进、严格并与国际接轨的定量风险评价的方法进行安全评估,以更好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现实风险水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登记与核销
《暂行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另外,对于现有重大危险源,当出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己满三年、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等6种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暂行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重大危险源备案和核销职责。为体现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于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和核销材料,下一级别安监部门也应定期报送给上一级别的安监部门。
四、贯彻实施《暂行规定》的意义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 建议
中图分类号:F407.7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化学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生产和消费品。但化学物质在促进社会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三大类:第一种是物理危害如爆炸、易燃;第二种是对健康危害,如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毒性等;第三是对环境的危害,如植物和动物急性和慢性毒性、持久性、生物化学等。
一、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势非常严峻。由于现代工业新工艺、新技术、新能源和新材料技术的不断应用,越来越多的规模、复杂和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所以与此同时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危险因素。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相对落后,这引发了现代工业文明和风险之间的矛盾。化学物质如: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近年来, 爆炸、火灾、中毒、泄漏事故,和化学环境污染事故,给人类的生存带来严重威胁。危险化学品事故多次发生,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一系列的危险化学品管理法规,如: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生产许可证制度等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在全国八个城市建立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救助中心,初步建立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网络,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1、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决定
由于危险化学品易爆、有毒、易燃或危险特性,如腐蚀、从生产到使用,存储,运输和管理过程,如果控制不当,容易发生事故。一种是可燃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烟雾火引起火灾或爆炸,另一种是大量的突然泄漏有毒物质,在大范围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灾难性和复杂性、社会性的技术已经超过事故本身,重大事故发生反复让人痛苦地意识到,现代工业生产中,特别是在现代工业生产潜在的巨大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在工厂内部,和相邻地区的人们的生命,财产和环境被极大的危害。因此,需要我们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避免损害生命的可能性,财产、健康和环境。
2、我国法律要求的需要
目前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如:《主要危害识别(gb18218 - 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将促进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当抓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在严重的上下功夫,真正的实现,无论企业改革如何我们都想把大局放在首位,以人为本。所以,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企业可以有好处,社会主义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和扩张。
三、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对策措施
1、安全技术措施
通过采用适当的技术措施来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的危害,防止危险化学品操作员的正常运行。对其设备进行选择,如化学设施、安全设计、维护和检查计划,最常用的有三种企业:主要措施是更换,改变过程,隔离,是减少伤害程度,必须达到可接受的水平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安全生产。
2、组织管理措施
炼油和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组织和管理措施预防是化学危害的工作场所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通用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措施也应该包括以下方面:
(1)识别和控制重大危险源
危险源识别应综合分析设备、材料特性、生产工艺、操作条件、生产经验、组织管理等方面措施可能导致事故的潜在问题。主要危害识别的基础上,必须进行危害识别的危险化学品。确定哪些是可能的潜在危险事故,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关键,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是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事故,事故可以减少到最少。主要危害总是涉及到危险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由于工业生产的复杂性,尤其是化工生产的复杂性,决定了重大危险源的有效控制需要采用系统安全工程的理论和方法。构成重大风险向当地主管部门登记和报告根据事实。
(2)建立健全安全责任机制和安全教育
首先要时刻关注“安全”这个重点目标,一定要做好防范措施,才能及时把危险消灭于萌芽状态,取得安全的胜利果实。第一: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许多危险化学品事故是由于缺乏安全知识工人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法规,等。因此,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必须从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第二:完善加强安全责任机制。企业从上到下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量化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和具体。现实的这个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检验计划。考核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公开、公正和公平。
(3)应急救援措施
应急救援工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应急演习计划是一个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急演习计划的目的是员工防灾,灾难意识,减少意外伤害人员和环境。应急演习计划应提出详细、实用和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组织。为了确保科学性,紧急救援计划的合理性和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职位人员熟悉应急响应和重大危险源应急行动计划,明确自己的责任,提高协同作战能力。同时,也可以发现短缺的应急反应计划,改进和完善。
3、建立高科技和高素质的技术队伍
通过研究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的现状,我们必须依靠安全科技实力和高质量的安全团队,企业业务的安全、设施、应急机制,等。先进的管理和过程控制,它还可以为科学的法律法规提供技术支持,标准。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大力投资基础研究人员开展安全、事故调查、测试和其他安全相关研究。相关技术机构也可能由政府委托、企业,开展化学安全、危险评估的操作条件和测试报告和认证的法律约束力。此外,为了减少化学品出口贸易摩擦和壁垒,专业技术机构可以提供企业登记、环境风险和安全评估、授权和限制的技术服务。
4、建立自主、有序的安全管理模式
企业是第一个安全管理负责人的高度独立的安全意识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需要选址、设计、施工、操作、维护、最后一站的整个生命周期过程完全实现自我管理,通过各种有效的安全措施,减少事故的风险企业。同时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企业独立的定期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安全隐患[7]。此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介绍了在生产、储存和运输链接网络控制系统、GPS定位系统和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极大地提高企业的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危害的风险。
结语:
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改善国内化工行业的竞争力,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化学安全和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实现化学安全和环境管理在我国尽快与国际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化工管理团队的建设工作同时,加速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体系的建设,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和实施安全管理,从而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1].莫神星.中欧化学品安全法律比较研究[J].河北法学,2009, 27(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
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质量 安全 预防 建议
中图分类号:F745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来源越来越多。检验检疫部门在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屡次出现质量、安全、环保和欺诈等问题,甚至个别进口产品质量低劣,包装泄露等严重威胁我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为此,通过对2015年我国进口危险化学品情况及质量情况进行科学分析,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提出提高进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科学、有效检验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一、我国进口危险化学品现状
(一)进口贸易情况
1.进口量
以2015年度为例,全国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96460批次,9265.79万吨,货值522.27亿美元,重量和货值同比分别增长4.18%和-23.90%; 2015年度进口和2014年度基本保持稳定,但货值降幅较为明显,与全球大宗资源类商品贬值具有较大关系。
2.进口类别
进口危险化学品主要有三大类(第3类易燃液体、第2类易燃气体和压缩气体以及第8类腐蚀品)共994个品种(较2014年度1034种减少40种)。
3.运输方式
进口危险化学品采用海运、陆运、空运三种方式运输,其中海运有散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形式。散装运输的进口危险品品种少、批次少,但重量大、货值大;集装箱运输的进口危险品品种多、批次多,但重量少、货值低。由于物流成本上的优势,大宗进口危险化学品基本采用散装海运方式进口,主要有硫磺(UN1350/2448)、丙烯(UN1077)、1,4-二甲苯(UN1307),苯乙烯(UN2055)、苯(UN1114)等几十个品种。包装进口危险化学品采用空运包装、陆路或海运集装箱运输,品种达900多个。
(二)进口来源和品种分析
1.来源分析
2015年度,全国进口危险化学品来源于90个国家和地区,较2014年度的132个国家和地区有一定幅度的减少。进口批次排名前十位分别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德国、美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新加坡、保税区、法国等(除美国和德国之外,其余都是我国的周边国家),这十国2015年共进口76690批次,占全年96460批次的79.50%。
2.品种分析
进口品种批次排名前十为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硫磺、苯乙烯、1,4-二甲苯、正丁醇、甲醇、印刷油墨、2-丙醇、丙烯。进口品种以货值排名依次为天然气、1-4二甲苯、苯乙烯、丙烷、丙烯、甲醇、乙烯、硫磺、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
二.我国进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现状
以2015年度为例,全国进口危险化学品不合格7533批次,432.13万吨,货值23.19亿美元;不合格产品来源于68个国家和地区。按不合格批次排列,从高到低的进口口岸依次为广东、上海、山东、天津、江苏。有大约50%的进口危险品品种存在不合格情况,不合格项目包括安全标识不合格、包装不合格、品质不合格、数重量不合格和其他不合格等五类。
(一)不合格种类及来源分析
1.不合格品种分析
2015年度,全国不合格进口危险化学品共涉及462个种类。主要不合格品种有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印刷油墨;含易燃溶剂的胶粘剂;聚苯乙烯珠体[可发性的];蓄电池[注有酸液];苯乙烯和硫磺共九个品种。其中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项和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进口批次最多,不合格率也最高,占总不合格批次的45.17%。由于这两个品种基本是定量小包装,加上货值偏低,由于部分国家地区尚未实施GHS制度等原因,造成危险公示信息等不符合我国规定要求。
2.不合格类别分析
第3类易燃液体、第2类易燃气体和压缩气体以及第8类腐蚀品均出现不合格情况,不合格批次最多的与往年一致,依然是第3类易燃液体。
3.不合格项目分析
安全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品种有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和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包装不合格的主要有含易燃溶剂的油漆、辅助材料及涂料和蓄电池[注有酸液]。品质不合格主要有硫磺、丙烷和液化天然气等三个品种。
4.不合格来源分析
进口不合格产品主要来源国家(批次排名前五)有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美国和德国,上述五个国家与地区也是我国进口危险化学品的主要来源国,2015年,共检出来自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不合格进口危险化学品5492批。
(二)不合格项目及原因分析
进口危险化学品不合格项目有安全标识不合格、包装不合格、品质不合格、数重量不合格和其他不合格等五类,不合格情况分别如下(为便于说明,同批货物有两项不合格的只计一项)。
1.安全标识不合格
共6303批次、139.36万吨、11.65亿美元。安全标识检验不合格项目主要有:一是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或者未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二是中文危险公示信息(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的格式及内容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的要求。2015年,安全标识不合格批次占总不合格批次的83.67%。经分析,安全标识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一是不少进口商对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熟悉或进口商未将有关要求通报供应商,信息传递机制失效;二是国外供应商、生产商未对我国相关规定给予足够重视,考虑到贸易成本等因素,不配合转换格式或语言,不愿意额外承担人工加贴标签的成本;三是国内最终用户只注重进口产品的使用性能,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有关要求不明确,造成进口危险化学品无UN标识、中文危险化学品公示标签不规范或者没有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数据单等不合格;四是各国危险化学品包装管理的程序和尺度、GHS制度的执行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安全标识信息不合格等;五是由于GHS制度是我国对危险化学品标签管理的参照原则之一,但其和我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有所不同,部分企业草率地将我国对于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完全等同于GHS、TDG等国际规则要求,导致化学品安全标签不规范;六是部分进口危险化学品,由于其生产企业多为跨国集团公司,其供货地遍及全球,为适应不同国家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要求,这些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标签管理系统。在产品进口至中国时,无法有效匹配我国的政策法规要求。七是部分国外发货人对其产品信息保护严格,为避免有效成分泄露造成知识产权被侵害,或供应商信息被获知导致损失,往往有意隐去部分信息。
2.包装不合格
2015年,包装不合格的共176批次、899.14吨、337.62万美元。包装不合格批次占总不合格批次的2.34%,较2014年的2.44%相比,略微有所下降。包装不合格项目主要有:一是未使用具有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代码的包装,而是使用了只适合盛装一般化工品的普通包装;二是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在运输、搬运和储存等环节出现包装破损、渗漏、泄漏、变形和开裂。经分析,包装不合格情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装、卸货过程的野蛮操作,并且未进行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当导致包装破损,内容物撒漏;二是各国对危险化学品的归类尺度不同,执行GHS的进度不一,部分纳入我国《危险化学品名录》的产品在输出国属于普通货物;三是部分国外发货企业对相关政策不了解或随意选择包装容器。
3.品质不合格
2015年,品质不合格共110批次、141.37万吨、货值2.96亿美元。品质不合格批次占总不合格批次的1.46%,较2014年相比,品质不合格情况下降明显。品质不合格基本全部属于大宗散货进口危险化学品,主要有硫磺、液化石油气等。产生品质不合格的原因主要为原料品质波动、生产工艺不稳定或对产品除杂和脱硫不到位,一般不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由于国内对相关进口产品具有一定的需求,对产品品质要求有所放宽,故在其品质能满足国内收货人的生产或贸易需要时,国内收货人多数选择让步接收。
4.数重量不合格
2015年,数重量不合格共142批、134.76万吨、7.46亿美元。数重量不合格情况有所增加,主要集中在苯乙烯、丙烯等大宗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造成数重量不合格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国外发货人在装货时候未精确灌装,且多数为少装,尤其是对于货值较高的化工原料,尽量按照下限控制灌装重量;二是装货港和卸货港地理环境、温度等不同造成密度差异,从而引起数重量的不同;三是对于衡器鉴重,在长途跨境运输中车辆本身自重会随着油料和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极易造成产品短重;四是部分进口产品在国外的装运计重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5.其他不合格
2015年 其他不合格共802批次、16.54万吨、1.08亿美元,其他不合格主要是申报单证问题、工业用途标识问题等。
三、提高进口危险品质量安全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质量安全评价体系
通过构建完善的进口危险品质量安全评价体系,依法有效地对进口危险品进行合格判定和处置,可以降低品质、高污染、有严重安全隐患的产品拒之国门之外,为口岸执法把关提供科学依据。
1.明确危险品范围
当前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界定已成为最为棘手的问题。一是HS编码问题。如以海关HS编码作为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依据,就会出现大量危险化学品未列入监管范围,而归类在同一HS编码下的非危险化学品大量被列入监管范围的问题。二是品名问题。如以危险化学品名称作为实施危险化学品监管的依据,就会出现品名与成分难以严格对应的问题。三是混合物界定问题。建议总局在《法检目录》调整时,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全部纳入《法检目录》内,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补充《危险化学品名录》。
2.规范分类鉴别报告
《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是判定该货物是否为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类别、使用包装类别的主要依据,是口岸查验的基础。目前“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有近10种,不仅分类鉴别报告名称不一,而且出具报告的单位和内容格式也不尽相同。30号公告中涉及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定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出具单位的资质和法律地位未明确,可能导致在检验监管环节中,无法做到对相同出口货物的一致性管理。因此建议研究出台相关的规范文件,对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格式、内容等进行统一和规范,对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限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技术规范也需要尽快制定。
3.规范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装监管
企业提供的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装监管报告版本众多,有中国船级社检验证书以及不同版本及签发单位的TANK罐证明等;报告内容格式差别也较大,且普遍没有对于适用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类别的分类说明,以及拟装货物状态的说明,这都给口岸查验判定和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通过出台有关文件,规范大型容器和TANK罐包装的检验依据,明确证明证书格式要求,便于检验检疫机构开展有效监管。
4.加强口岸能力建设
一是口岸应调整和加强进口危险品的执法把关力量;二是发挥专家的“传帮带”作用,定期开展各个口岸的检验执法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三是提高实验室的技术保障能力,解决“检不全、检不快”的问题;四是开展全国性的监督检查,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统一性。
(二)构建质量安全信息平台和预警机制
1.搭建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
由于不同实验室引用数据库或采取实验方法的不同,国际危规号要求不同,在危险特性的判断上难以维持统一标准,目前还存在着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后,得出的危险品分类结果不同的情况,甚至在是否危险化学品或危险货物的关键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建议搭建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平台,由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别实验室将已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共享。同时,在平台中持续维护更新国内外标准、法规资源信息共享、分类整合,建立完备的标准及法规数据库,实现相关标准、危险化学品数据资源、TDG、IATA、GHS等国际规章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数据的实时上传与查询。
2.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
围绕安全、卫生、环保和防欺诈,开展进口危险品的动态监测研究,全面收集、汇总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品种的进口危险品的风险信息并进行分析,及时向公众进口危险品安全、危险特性和预警信息。
(三)提升口岸检验监管技术水平
1.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合作
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涉及很多其他政府部门,如检验检疫、海关、海事、安监、环保、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等等。建议建立危险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口岸各机构对货物进行共同审核把关,实现信息共享,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2.指导企业规避贸易风险
一是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疫部门的人力资源和技术信息优势,加强对国际危险品市场的规则研究,防止一些国家滥用经济壁垒阻碍国际正常贸易的行为,积极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醒收货人在进口前确认货物是否符合我国国家标准;三是要求进口企业尽可能在贸易合同中争取以到货港检测结果作为计价调整依据,以便在货物发生品质不符、重量短少等问题时,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加强重点环节检验监管
一是继续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标识。二是对于可疑进口货物(首次进口或混合组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大成分/组分检测力度,验证是否与公示标签和安全数据单所示信息相符。三是重点关注3类易燃液体及危害等级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情况,检查其包装适用性,是否存在包装破损、泄漏等情况,是否使用符合规定的包装容器、使用方法是否得当、是否有潜在危害等。四是加大对非法检商品的抽查力度,结合集装箱、木质包装检疫查验工作发现未主动申报进口危险化学品,防范进口危险化学品质量安全风险。五是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入境后储存运输管理,杜绝储放在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或是存放仓库缺少与产品特性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1] 徐涛.中国进口原油研究与分析[J].当代石油石化,2008(12)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与“和谐发展”的理念,围绕全市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各类生产装置控制水平,继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全面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求,各项指标控制在省、市下达的指标内。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持证率100%;
2、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验收达标率100%;
3、建立并执行专家检查制度达到100%;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工艺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连锁达到100%;
5、化工生产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达到省、市时序进度要求;
6、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达到“四无”(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爆炸)。
三、重点工作
2009年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是:以全面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为重点,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继续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认真扎实地改造提升危险工艺控制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有效提升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质量和水平;以全面强化安全监管和服务为抓手,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受经济形势影响而停产、复产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服务和指导;进一步强化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重大危险源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查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类违法行为。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全面提高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水平。要不断督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在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中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通安监[2008]186号)文件精神,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有序地推行安全标准化,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剧毒化学品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验收。
3、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市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风险抵押金的,在领(换)证时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大对员工职业病防治的投入。
4、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2009年6月30日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将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条件要求调整到位;
(2)2009年底前,具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至少要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3)有关企业要充分利用因金融危机而导致的停产停工时段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教育。
5、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1)有关企业负责人要按照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12号文件要求,及时向安监局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等;
(2)各地要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之一。
(二)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6、继续改造提升危险工艺控制水平。
(1)督促具有危险工艺且控制水平低的企业改造提升控制水平,通过装备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切断系统、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等,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2008年未完成自动化改造的企业要于2009年6月底前改造完成;
(2)有条件的企业要在自动控制的基础上装备安全仪表系统,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度。
7、继续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
(1)继续完善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企业要建立并实行专家检查制度,由企业聘请专家,定期组织专家对生产储存装置进行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3)企业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4)继续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红色等级企业的制度化检查,帮助企业排查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
8、继续加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力度。
(1)制定我市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实现对全市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
(2)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力度,对重大危险源实行挂牌制度;
(3)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督促企业加大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的投入,全面提高重大危险源的本质安全度;
(5)与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切实加强对移动危险源的监管。
9、继续完善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
(1)定期组织实施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核查,实现将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及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平台;
(2)通过企业信用等级与评先评优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制度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违法成本;
(3)继续完善企业信用等级升降级制度,对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企业要予以降级。
10、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制订《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进一步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
(三)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11、从严把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源头关。
(1)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为契机,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完成生产装置的自动化改造,自2009年7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否则不予换证;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证和有仓储的乙种证的现场核查力度。
12、继续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
(1)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日常工作,组织专项检查;
(2)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力度,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以及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工作的督促力度;
(3)对于未登记注册的将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违法行为追究力度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13、不断加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查处力度。
(1)加大事故查处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
(2)加强对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把工作重点放在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上,做到关口前移,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
(3)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杜绝各类事故苗子和事故隐患。
14、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1)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完善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针对可能发生的岗位和装置的异常情况制定和完善处置措施,加强对员工进行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技能的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事故状态下有效处置、科学施救的能力;
(2)继续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督促化工企业集中的镇依托重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互助体系,实现相关事故的有效救援。
(五)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服务的水平。
15、做好对化工企业搬迁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1)督促指导搬迁企业做好老厂区生产装置的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安全设施带病运行;
(2)及时排查治理装置和建筑物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废弃生产储存装置处置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做到特事特办,帮助企业及时完善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16、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停产复工企业的检查和服务。
(1)针对金融危机对我市化工企业的影响,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停产复工企业出现的新问题并予以解决;
(2)严格停产企业备案制度和复工企业专家组检查制度的执行。对于复工企业,要组织3-5人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生产装置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同意复工生产;
(3)加强对化工装置开车时的现场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开车方案和岗位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