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道路通行的基本规则范文

道路通行的基本规则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道路通行的基本规则,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道路通行的基本规则

篇1

道路交通通行规范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的主要行为准则。本法对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做出了规定,为下位法提供立法基础,也有利于保证规则统一和执法统一。

(一)将右侧通行、各行其道、按交通信号通行、优先通行作为通行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科学组织交通,优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二)写明保证专用车道的使用和通行优先,有利于公共交通的发展,尽快形成以大容量的公共汽车为主,其他车辆为辅的交通结构,增加道路的通行能力。

(三)规范遇交通阻塞时的通行行为,即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本车道内停车等候。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有利于缓解交通堵塞。

(四)对行人通行安全予以保护,强调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时,停车让行,着重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篇2

关键词:架桥措施;互不阻碍;直流通行;协调发展。

虽然当前的立交桥的设计方案,已经无需红绿灯的控制,但是,由于其设计还是在陈旧的交通规则的条件下设计的,特别是由于左转弯的穿插,给设计带来了很大困难。所以,其设计规模浩大(占地面积太大,高度太高),以至于很难在城区内施用。也就是说,由于交通规则的限制,使交通道路建设体现出其局限性,以及事倍功半的不良效果。而本文结合《城市交通规则改革初探》的理论,进一步设想了去消红绿灯,实施直流通行法的交通道路建设方案,其规模小,完全可以施用于城区内的交通中。

一、去消红绿灯控制的道路设计

基本概念

直流通行:没有红绿灯的限制,而且任何方向的车辆和行人都互不阻碍,可以无停止行驶的交通法则。

(一)机动车道的设计。首先考虑东西和南北垂直方向的直线通行。很明显,如果把任意一个方向的道路用架桥措施架起一定高度(本文设定为南北路被架起)。让东西方向的车辆从下面穿过,这样,东西和南北方向的直线通行就会互不阻碍。

对于右转弯的机动车道,从东西方向上以一定坡度直线架起与南北路同一高度,这个高度的位置与南北路要有一定距离,然后再与南北路水平弧形连接。

为了方便南北方向车辆在各个生活区的上下路,可以设立上下道,此上下道设立在南的路的正中间,把架起的南北路和生活区环绕路以一定坡度上下连接。

变左转弯为右转弯的迂回点可以设在上下道附近的空缺处。

(二)人行道的设计。对于人行道,为了不阻碍任何方向的车辆的通行,也用架桥的方法把南北方向的人行道架起在机动车道的下方,右转弯的人行道也用右转弯的机动车道的方法把东西与南北方向相连接。这样东西方向的行人如果右转弯后需要穿过下一个十字路口,右转弯上到架起的南北人行道上去即可。

人行道的左转弯可以采用转盘式人行道解决。

由于机动车道的上下道设立在中间,下面的架起的人行道可在交叉处离开一定距离地方分成左右两路再与转盘路连接。人行道也要设立上下道。

对于不需要穿过十字路口的右转弯的行人可以走地面的生活区环绕路。

由于南北方向的人行道架起在机动车道的下方,是必得要把机动车道架起的足够高。为了减小其高度,东西路在经过十字路口的路段可以适当的下凹一点,这样就可以相应的减小南北路的高度和右转弯的坡度。

(三)公交站点的设立。当前公交车在十字路口的站点,为了不妨碍十字路口的交通,一般都设在离路口比较远的地方,所以,乘客需要在垂直方向上转乘时,就需要跑很远的路,并且大都还需要穿过十字路口。而直流通行的道路设计,因为各个方向的车辆和行人都互不妨碍,所以,十字路口的公交车站点可以设在十字路口的正中间的路边上,这样在架起的南北路和东西路的路边的垂直交叉处可以用阶梯式人行道上下连接,同时与南北人行道也连接。这样需要垂直方向转乘的乘客可以通过此人行道上到或下到另一个方向的路上。同时也可以通过转盘式人行道下到任意一个生活区。很明显,垂直方向的公交车的站点,相隔的基本上是上下道路高度差的距离,方便了乘客的转乘。

南北路上的其他站点都可以用阶梯式人行道解决。如图所示。

以上的设计方案,在交通中任何方向的车辆和行人就会互不阻碍,可以形成一种无需红绿灯控制的直流通行的交通法则。

二、去消红绿灯的交通设计的优越性

(一)最大的优点是不受红绿灯的限制,能直流通行,彻底消除由于红绿灯的限制导致的堵车现象。

(二)由于本文的道路是结合《城市交通规则改革初探》的理论设计的,由于没有左转弯,以及右转弯车道的直线架起,从而使其规模小(占地面积小,高度不太高)。同时,由于右转弯开始是直线架起,不影响东西人行道的直线通行。弧形连接的路段是水平度,行驶比较安全。

(三)由于采取南北路被架起一定高度,根据太阳光在一天的变化规律,桥下的路段采光较好。

(四)结合《略论多边形及圆形建筑的优势》中所提倡的圆形或者多边形建筑,如果处在路口的建筑,对着路口的不是建筑物的角,而是弧面,或者是平面。这样就和弧形连接的右转弯道路相协调。

(五)南北路被架起,同时与人行道上下隔离,一定程度地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三、小结

本文的直流通行的道路建设方案是在《城市交通规则改革初探》的基础上设计的,不但消除了红绿灯导致的堵车现象,人行道也加以解决,而且规模小,是完全可以施用于城市内部交通中的。

篇3

论文摘要:道路通行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在当代社会对公民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国外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文章在综述国内外有代表性定义的基础上,认为道路通行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并对其法律性质作出初步的阐述。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是随着机动车的问世、道路的现代化以及交通流量的增大而产生的。在马车时代,调整兽力车、人力车以及行人矛盾的原则是相互礼让,这个原则当时之所以奏效,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较慢,容易控制,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停车或者避让。加之那时道路处于原始状态,交通流量不大,既没有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法规,所以只要大家相互让一让,便可有效防止碰撞事故。如今,相互礼让已无法继续适应现代化道路交通的需要,交通流量的扩大以及速度的提升,都要求使用道路的车辆以及行人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运行,在防止碰撞事故的同时,还可避免不必要的停车、慢行或者让行。因为,现代化车辆的速度以及保障其高速行驶的道路都不允许再像马车时代那样走走停停,疾驰的汽车,也并非如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地启动或者停止。以普通小汽车100公里的时速计算,车辆每秒钟的前进距离可达三十米左右,即使在时速减半的街区道路,每秒钟的前进速度仍然可达十五米左右。

由于自重和惯性的影响,载重大卡车则需要更长的停车距离。由此可见,要实现道路交通高效、有序、安全的目标,必须要改变现状,治标治本,综合治理。做为道路交通的一项基本权利——道路通行权,正是达到上述目标所必不可少的基本元素之一。

1道路通行权的概念界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的研究较多,但国内法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义。在我国,道路通行权通常被称作路权。“路权”是用法理学方法研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产物。尽管“路权”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并且还是一个颇受争议的提法,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中尚没有对路权的明确定义。

道路通行权首先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资源或享受的资格。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申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因此,道路通行权应当是赋予人们在道路上行动的资格,这种资格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是法律承认的事实(行为)。其次,道路是一·种公共品或者说是一种准公共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也就说明了只要是道路的交通参与者都可以在道路上通行,享用道路提供的空问资源和相关交通设施服务。

1.1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道路通行权的定义

1.1.1美、英等国的定义

道路通行权的概念,世界各国都有研究和探讨。Wikipedia百科全书给出美国的道路通行权(right—of—way)的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和有优先权的其他通行车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它必须在对自身和他人的通行情况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以一种合理的形式进行实施。例如在交叉口处,它是一名驾驶员在其他驾驶员之前通过该交叉口的权利。

还有一种定义认为:人们沿某一固定通道穿越他人土地的特殊权益。在这一定义中,“人们”指公众或个人;“固定通道”指人们穿越他人土地时的限定路径,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越的界线;“他人土地”指的是业主具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租赁权等有关权益;“特殊权益”指的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某种受到限定的特权,这种权益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特定目的”可以是公众的或者是个人的。

英国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是“公众允许在路面上沿着线路通行的权利”。这种道路通行权的表述决定了几种道路的类型:步行道、马行道(非机动车道)、无限制性道路和限制性道路。

1.1.2我国台湾地区的定义

我国台湾地区对道路通行权称为路权,其定义为:用路人使用道路相关设施谁先谁后之权利(或利益),对于取得路权者具有优先通行与道路设施的权利,而未取得路权者则无通行权,必须等待具有路权者通过,取得路权后方可通行。其内容包括:(1)行人路权:加强取缔行近人行穿越道,不减速慢行、不暂停让行人优先通行之车辆违规行为,建立“行人优先通行”之基本路权观念;(2)汽车路权:加强取缔行人违规穿越车道行为,倡导行人亦无侵犯汽车通行之权利;(3)机车路权:加强取缔机车违规驶入人行道,建立人车各行其道之路权观念;(4)停车路权:执行扫除路霸、取缔并排停车等违规行为,加强公共场所与巷道停车秩序整顿;(5)铁路平交道路权:加强取缔闯越平交道熏大违规,并侣导火车行进就像炮弹一样快,而且不容易煞停,在铁路平交道上,有绝对优先通行的“路权”,我们没有向它挑战的权利;(6)高速公路行车路权:选订重大违规(如:行驶路肩、任意变换车道、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未依规定之车道行驶)及匝道管制措施等主题为内涵,加强倡导高速公路行车路权。

l_1.3我国学界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学界通常认为,道路通行权是车辆及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或行走的优先权利。即车与车、车与人(包括非机动车,下同)相会时,谁先行,谁要等。按照规则应当先行者,即拥有道路通行权,而没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则应等有道路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通过之后方可通行。道路通行权包含了绝对道路通行权、相对道路通行权和优先道路通行权三个方面。总体上,我国对道路通行权的定义还不明晰,尚待深入研究。

我国1988年3月由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对道路通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即“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通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车辆、行人根据道的划分,按交通法规规定属于谁的路就由谁走,这就是交通参与者所享有的法定通行道路的权利。

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对道路通行权又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笔者认为,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通行权的表述有所弱化,只是强调了车辆、行人分道通行,没有体现出各行其道的必要性。

上述文献资料,对于道路通行权的定义并不十分清晰,因而导致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也相应的不足,影响到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道路通行权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

1.2道路通行权的概念

笔者认为道路通行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具体阐述如下:

1.2.1广义的道路通行权

在道路交通管理活动中,广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道路交通参与者对道路的使用权。广义的道路通行权可以划分为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三种。

(1)通行权是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以各行其道原则在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通行道路的权利。通行权的基本要求是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拥有通行权,行人在人行道和人行横道内拥有通行权。同一交通主体的通行权可分解为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两种。空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内通行的权利。时间通行权是指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各行其道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在道路某一部分通行的权利。

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辩证的统一,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通行权。一般情况下对于同一交通主体而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是同时存在的,但在具有某种特定条件的情况下除外。例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规定的在白天货车、拖拉机不准驶入市区,即表明这些车辆在白天的城市道路不具有时间通行权。只有在夜间他们才同时具有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再如,因特殊情况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禁止车辆、行人通行,实际上也是对该路段内车辆、行人时间通行权的限制。通行权离不开空间通行权和时间通行权,二者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了空间通行权和时问通行权,才拥有合法的道路通行权。

(2)先行权是指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依据交通法规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优先通行的权利。例如,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享有先行权。机动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在窄路或狭桥会车有困难的,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在有障碍的路段,有障碍一方让对方先行。在狭窄的坡路,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在行驶途中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等等。

通行权与先行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相互转化,是道路通行权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先行权所要解决的是车辆、行人在道路上相遇时让行的问题。先行权以通行权为前提,只有享有通行权的车辆或行人才可能享有先行权。没有通行权,就不可能有先行权;享有通行权,也不一定就享有先行权。只有在交通法规设定的情况下,车辆或行人才享有先行权。(3)占用权是指人们依据交通法规在道路的一定空间和一定时间内进行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权利。在道路上进行的“与交通有关活动”包括的内容很广,有交通占道、施工占道、公用设施占道、安全设施及绿化设施占道、商业占道等等。这些都关系到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也同样受到交通法规的规范或制约。因此,完整的道路通行权,也必须包括对道路的占用权。

1.2.2狭义的道路通行权

狭义的道路通行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行人等)根据交通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空间和时问内使用道路通行的权利。也即广义的道路通行权中的通行权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各种车辆、行人在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如:“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这是空间上的通行权;又如:“车辆行人应按交通信号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实施条例》第51条),这是时间上的通行权。交通参与者在自己享有通行权的空间和时间内,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保证享有通行权者的利益得到实现,不得侵犯其享有的通行权。

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性质

2.1道路通行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通行权利与通行义务关系

道路通行权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种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交通参与者,客体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参与者在进行道路交通活动或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时,所拥有的每一项权利都与他们履行遵守交通法规的义务是不可分离的。通行义务,专指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从事交通或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时候,依法所应当履行的不得非法侵害他人道路通行权和注意交通安全、回避交通危险的法律义务。因此,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2.2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纠纷主要是侵权

违反道路通行权和交通违章的行为都是侵害他人合法交通权益的行为。违反道路通行权是指违反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的行为,交通违章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前者属于侵权行为,后者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各行其道原则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各自的道路部分内通行,如果随意进入其他道路部分,就是对该道路内车辆、行人交通权益的侵犯,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侵权者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这里的“侵权者”是相对道路通行权而言,“承担主要或全部(法律)责任”是相对交通法规而言。因此,侵权是道路通行权的法律特征。

2.3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道路通行权在交通法规规范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在交通管理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是应当指出,道路通行权既不等同于交通法规规范,又不等同于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长期以来人们在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共识,并上升为理性认识,从而对交通管理立法和执法的发展和完善起着明显的推动和支配作用。道路通行权的这一特征表明,道路通行权是交通法规的法学范畴。

2.4道路通行权是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道路通行权的内容丰富,它是诸多道路交通管理基本原则和诸多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它从不同层次涉及到交通违章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因此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主体通行道路和占用道路的基本准则。

2.5道路通行权对交通行为具有预测和评价的作用

道路通行权体现了交通法规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活动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基本要求,人们可以以交通法规为依据,以道路通行权为方法,来衡量判断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用交通法规和道路通行权的预测和评价作用去指导或规范自己和他人的交通行为。道路通行权的评价作用还体现在交通事故处理的法规之中,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不仅具有定性作用,而且具有定量作用。

篇4

关键词:交通管理;控制措施

交通管理是对道路上的行车、停车、行人和道路使用,执行交通法规的“执法管理”,并用交通工程技术措施对交通运行状况进行改善的“交通治理”的一个统称。交通控制是依靠交通警或采用交通信号控制设施,随交通变化特性来指挥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从宏观上来说,在交通管理中实际上是包含了交通控制的内容的,所谓交通控制实际上是交通管理的某一表现方式。因此,在现代交通管理中,交通管理与交通控制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

交通管理与控制措施,按其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在性质上可分为两类:

1)具有法律意义且必须强制执行的管理措施,是指在交通法规中制订的,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所必需的基本交通规则。

2)用来改善交通状况的工程技术措施,这些措施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但要使这些措施能得以有效实施,还需依靠具有法律意义的管理措施来强制执行,或依靠经济手段来诱导执行。譬如单向交通、公共交通专用道等,都是一些技术措施,并不列入交通法规,不具有法律意义,但在实施时,必须由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些路上设立具有法律意义的交通标志或标示,才能强制实施,这类技术措施,可称之为交通治理,以有别于交通管理,但目前一般都统称为“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与控制随车辆与道路交通而生。随着社会及汽车工业的发展,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也在不断变化。初期的交通管理的目的是最基本的交通要求――保障交通安全。随着车辆数量的增加,道路上出现了车辆拥挤、阻塞的现象,因此,在保障交通安全的基础上,还要求交通管理与控制达到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的目的。在采取各种疏导措施之后,车辆还是不断地增长,交通拥挤、阻塞现象日趋严重;由于道路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速度总是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的交通效率总是有限的,因此,迫使近年来在交通管理与控制上产生了一种新的思路,即通过采用“交通需求管理”的方法,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量的需求。

现代交通管理与控制的目的,除保障交通安全、疏导交通、提高现有设施的通车效率的传统目的外,着重于采取各种“交通需求管理”措施来减少道路上的汽车交通总量、缓解交通拥挤、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并降低汽车交通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交通管理与控制的原则,随其要达到的目的而发展变化。

车辆出现之初,为避免车辆与行人以及不同方向的行车发生冲突,就很自然地产生了应该人、车分道和分方向行车的极其朴素的管理原则,这就是分离原则。它是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一条基本原则。这条原则不但用在交通管理上,还广泛应用在交通规划、道路设计与交通设施设计上。随着交通量的不断增长,这条原则的内涵也在不断地扩展。初始的分离原则,只是道路平面上的分离,“各行其道”就体现了这种分离原则。在出现了高速度的汽车交通之后,跟着出现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离和快慢车辆分离的要求;交叉口上无法平面分离的交通冲突的发展,导致了在交叉口上行驶方向的分离和通行时间的分离;交通量的发展,又出现了立体交叉的空间分离。

从行驶方向和通行时间的分离又派生出通行权与先行权的概念。通行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平面分离上,车辆、行人按规定在其各自的道路上有通行的权利;在时间分离上,车辆、行人按交通信号、标志或交通警指挥指定在其通行的时间内有通行的权利。先行权是指各种车辆或行人在指定平面和时间内共同有通行权的前提下,对车辆、行人在通行先后次序上确定优先通行的权利。

相应于分离原则的方法有:规定一切车辆靠右侧行驶,方向隔离,车道隔离,用信号灯控制交叉口,无信号灯的交叉口上用停车让行标志或减速让行标志控制,划定人行横道等。

高速行驶的汽车出现之后,非机动车与行人的安全受到汽车的严重威胁。一开始,英国就有所谓“红旗法”来限制汽车的行驶速度。在汽车发展初期,“红旗法”虽因遭反对而取消,但以后在交通事故多发的危险路段仍想到用限速来预防交通事故。高速道路出现以后,也有用最高限速与最低限速的规定来保障交通安全的做法。在石油危机年代,也以限速来节约燃油消耗。特别是近年来的研究发现,驾驶员的视觉反应,随车速提高而变得迟钝。统计表明:原联邦德国在石油危机时,车速限制从100km/h降至80km/h,交通死亡事故下降了22%;石油危机后,车速限制恢复到100km/h,交通死亡事故上升了12%。英国车速从105km/h限制至80km/h时,交通受伤事故减少了10%;车速限制从80km/h提高到105km/h时,死亡和重伤事故增加了7%。芬兰、瑞典等国也有类似统计。

篇5

关键词:现代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优化设计

Abstract: the plane in urban road network across the occupy the important position, the optimization design of the plane intersection of urban road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is very important.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esign of city road junction plane design optimization.

Keywords: modern city road; Plane intersection; Optimization design

中图分类号:U412.3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前言

道路交叉口是道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向道路在交叉口相互联结而构成路网,以沟通各向交通的需要。从所周知,道路交叉口是决定城市道路系统通行能力、行程时间、行车延误和营运效率及安全的关键因素。有关数据表明:城市内交通事故50%~80%发生在道路交叉口及其周围地段,车辆通过平面信号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只相当于路段上的40%~70%。平面交叉口所消耗的时间约占全程时间的1/3,所造成的延误时间80%~90%由平面交叉口所引起。可见,交叉口是道路交通的咽喉。道路的运输效率,行车安全、车速、运营费用和通行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叉口的精心设计。

一、强化道路交叉口设计

学校路是I级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宽70米,计算行车速度50公里/小时,是六块板的道路横断面型式。特点是设置了公交车和摩托车的专用道,将目前在城市行驶的四种交通工具:机动车、公交车、电单车车、非机动车完全分离出来使其各行其道,这大大提高了学校路的通行能力。这种特殊的道路断面又增加了交叉口的设计难度,如处理不好反而会成为道路的瓶颈,并且在所有的教科书中也未提及这种断面的交叉口设计,所以学校路交叉口设计在道路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平面交叉口处的交通特征及处理原则

交叉口的设计就是要确定交叉口各种交通流的合理通行空间、通行权及其通行规则,使交通流运行安全、有序,交叉口的时间和空间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

交叉口处一个可能的车流方向称交通流线。交通流线既可代表一个方向的所有车流,也可代表一个方向中的一条车流。将进入十字交叉的道路交通流看作是一条交通流线时,到达交叉后,则分为直行、右转和左转三条交通流线。车辆在分流时司机往往先要减速,以便观察行进方向的交通情况,并判断分流的可能性,这样就影响了车辆进入交叉的畅通性,从而干扰交通。

通过分析,在交叉口范围内产生交通干扰的原因,是由于在交叉口范围内出现了交通流线间的分流点、合流点和冲突点三类交通特征点。由于学校路上有四种交通工具的车流,造成比一般的交叉口更多的交通特征点.从而增加了交叉口的设计难度。

在处理交叉通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或消灭各种交通特征点,尤其是对冲突点的处理。在学校路上交叉口的处理方法是采用渠化交叉口的设计方法,也就是在交叉口范围内合理布设交通岛、交通标志、地面标线或增设车道及对信号控制合理配时,以疏导车流按一定方向或路径行驶,从而消除或减少冲突点和分、合流点。

三、改建路段交叉口详细设计

学校路与东路交叉口位于原有学校路上,结合学校路现状改造而成。东路是一条新建40米宽的I级城市次干道。

在交叉口附近.为增加车道.有必要对交叉口进行拓宽。在有条件时可加宽交叉口宽度;受到用地条件限制时,利用压缩车道、绿化带等办法,以增加进口道车道数。

3.1 机动车道渠化设计

学校路与东路交叉口

3.1.1学校路方向

交叉口进口道的车道数及宽度的确定:直行等待的车道数是根据路段上的车道数确定为三车道,因为学校路地处城市的西部,行走的大型车辆较多,其中一车道宽度定为3.25米宽,其余两个车道定为3.5米宽:增加一3米宽的左转弯车道,及一3.5米宽的右转弯车道:在学校路设有公交车与电单车专用道,在交叉口设计时也考虑使之与机动车分开,设专用的左、直行等待车道,车道各宽3.25米。因为学校路的进出口方向要结合现状改造,受到用地情况及地上、地下管线的限制,道路宽度不能作较大的拓宽,因此公交车的直行车道实行混合布置,左转弯也共用一条车道。

交叉口出口道的车道数及宽度的确定:与路段上的车道数三车道相匹配,宽度为两个3.5米和一个3.75米。宽度大于进口道的宽度,是因为车速较进口道快。受现状条件限制,出口道上的公交车专用道无法展宽,因而未设计专用的港湾停靠站。由于公交车实行专线行驶,对其他车道的交通不造成太大影响。

交叉口的展宽长度及渐变段长度根据规范要求设置。

3.1.2东路方向

因为东路是新建道路.是两块板的道路断面型式,机、非混行。道路用地情况受的限制较小,可以按理想状态设计交叉口。

交叉口进口道的车道数及宽度的确定:直行等待车道数与路段上相同为两车道,宽3.25米;因为学校路上的车道数是三车道,可以容下较多的左转弯过来的车辆,因此设置两个左转弯车道,分别宽3米和3.25米。而电单车启动快、平稳性能差、行驶轨迹不规则,易与其他机动车辆形成交织冲突,产生安全隐患,且因为这种相互干扰也造成了其他机动车启动和加速损失时间的增加,降低了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结合城市的常用做法,在交叉口处将机动车与电单车分开,设立专用的电单车直行、左转车道。

右转弯车流在交叉口提前右转,与其他车流交织,不受红绿灯限制,右转弯车道总宽9米。在直行车道与交织车道之间增加一条1.5米宽的绿化带,既可以使车辆行驶更为安全,又可以增加交叉口的绿化效果。

交叉口出口道的车道数的确定:与路段上的混行车道数三车道相匹配;并结合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3.2非机动车道渠化设计

对非机动车的交通组织应与行人放在一起考虑.形成慢行交通车流,而不应与机动车混合通行,这样既可避免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交通的相互干扰,又益于提高非机动车流的安全性。在学校路上采用左转自行车二次过街的设计方法。

3.3人行横道的设置

通过交通安全导流岛上的人行横道与自行车一起过街。

四、新建交叉口详细设计

学校路与大道交叉口位于新建的学校路西段延长线上。大道是一条新建60米宽的I级城市主干道。

因为学校路与新村大道都是新建的道路,道路宽度基本不受限制,都可以按理想状态设计渠化交叉口。

这个交叉口的设计思路与上一个的基本相同,本文重点介绍两者的不同之处。

学校路方向上.新建的交叉口由于用地条件不受限制,在进口道处,设立直行等待三个车道与左转弯一个车道,车道宽均为3.25米,这与上一个交叉口基本相同;不同处是将电单车与公交车分开等待,消除这两种交通工具的相互干扰。同时延续机动车道与电单车、公交专用道绿化分隔的方式设置绿化分隔带,而在改建的交叉口处由于道路宽度受限,只能用隔离栏分隔。出口道上,设计的是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大道方向上的设计思路与以上叙述的基本相同,这里就不做详细的介绍。

需要注意的是.进口道的车道线应尽量与出口道的车道线相对齐,因为从停车线加速到出口道上的距离约8O米左右,如进、出口相对应的两个车道错位偏差太大,车辆就有加速慢或撞到中央绿化分隔带的可能。第一个路口因为是改建的,为尽量减少对原有道路的破坏及减少对地上、地下管线的改造,中央绿化带没有偏移方向,只是压缩宽度。所以进口道与出口道有0.9米的偏差。第二个路口是新建的,没有用地条件的限制,通过偏移中央绿化带来消除这种偏差,使行车更为顺畅。

一个交叉口进行内部渠化设计后,还应进行合理的信号配时设计,才能达到交叉口的最大通行能力。

五、平面交叉口通行能力分析计算

5.1 直行车道的通行能力2.2~2.4s;

参考多种有关研究资料,其通行能力建议采用(2)式:

N直=3600nK〔(t绿-t首)/t间+1〕/t周……(2)

式中:N直-----直行车道的通行能力,辆/h;

t绿---------信号周期内绿灯时间,S;

t首------绿灯亮,第一辆车起动通过停止线的时间,s,按有关统计一般采用2.2~2.4s;

t闸------车辆通过停止线的平均间隔时间,s,据观测,小型车为2.5s,大中型车为3.5s,城市交叉口按已换算小型车采用2.5s;

K ----- 考虑通行的不均匀性和其它一般干扰因素的修正系数,一般取0.86~0.9;

n--------直行车道数。

式(2)中,(t绿―t首)为信号周期内有效绿灯时间,(t绿―t首)/t闸为绿灯内通过停止线的时间间隔数,〔(t绿―t首)/t闸+1〕为绿灯时间内通过车辆数,再剩以每小时周期数(3600/t间)和修正系数,即为车道通告能力。

若对面左转车与直行车共用一信号周期相位,直行车与对面左转车将发生相互干扰,影响通行能力,可将此影响折减至直行车道。据实际观测,绿灯时,对面左转车前1~2辆可抢先本面赶行车通过,而不影响直行车通行,其后路口内尚可容纳2~3辆左转车等待黄灯期间通行,因此,在一个信号周期内不影响本面赶行车通行的对面左转车数为3~4辆(大交叉口4辆,小交叉口3辆),超过此数则应对直行车通行能力进行折减,折减修正系数可按(3)式计算:

f=1-(N直 /N进)(N左对―N下)……(3)

式中N直----本面直行车道数;

N进----本面进口道通行能力,辆/h;

N左对----对面进口道左转车数,辆/h;

N不-----不影响直行车的对面左转车数;取3~4。

折减后直行车道的通行能力,辆/h:

N直=3600nKf〔(t绿-t首)/t间+1〕/t周

六、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