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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的渊源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5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国际税法的渊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国际税法的渊源

篇1

国际税法渊源也是国际税法的一个基本范畴,对于这一范畴,学界研究的比较多,而且基本取得了一致观点,这是国际税法学领域研究比较成熟的基本范畴之一。

学界一般认为,国际税法的渊源包括两大类: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国际法渊源一般包括:(1)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税收条约、公约中与税收有关的法律规范;(2)国际税收惯例。国内法渊源一般就是指各国的涉外税法。

一、国际税法的国内法渊源

(一)涉外税法的含义与标准

涉外税法(foreign-related tax law)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涉外因素包括主体涉外、客体涉外和内容涉外三个方面。虽然学界均主张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的渊源,但关于涉外税法的具体范围则有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主张涉外税法主要是涉外所得税法,有些学者主张除了涉外所得税法还包括涉外商品税法。根据本书所主张的广义国际税法论的观点,涉外税法应当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涉外商品税法。

关于涉外税法的标准,有些学者主张凡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法都属于涉外税法,如关税法、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等。[2] 也有学者主张涉外税法应当有一定范围,只包括涉外所得税法和关税法。

我们认为,根据税法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可以把税法分为三类:(1)纯粹涉外税法,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内外统一适用的税法,如《个人所得税法》;(3)纯粹涉内的税法,如房地产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从广义上来讲,涉外税法包括前面两类,从狭义来讲,涉外税法仅仅指第一类。国际税法学上所研究的涉外税法主要是第一类,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包括第二类涉外税法。

(二)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

涉外税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涉外税法对于哪些人和哪些事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涉外税法属于国内法,只能在本国主权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效力,超出本国主权管辖范围,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国际间的资金、人员和物品流动非常频繁,一概否认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在本国的效力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往,也不利于国际税收关系的和谐发展。其实,现行的各国税法制度中已经有许多地方体现了对他国涉外税法效力的承认与尊重,比如为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而采取的各种国内法措施,如抵免法、免税法和抵扣法等等,实际上都是建立在承认和尊重其他国家的涉外税法效力的基础之上的。美国不承认税收饶让抵免,实际上是对其他国家涉外税法效力的部分否定。

二、国际税法的国际法渊源

(一)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是国际税法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也是最能体现国际税法“国际性”的法律渊源。学界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国际税法渊源中的国际条约包括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其他国际条约中与国际税收有关的规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不同国家为协调其相互之间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而缔结的国际协定或条约。目前的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双边税收协定,而且主要集中在所得税领域和关税领域。国际税收协定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多边税收协定以及税收国际公约,而且所涉及的领域也将突破所得税和关税领域而向其他商品税领域扩展。

其他国际条约或协定中也有关于税收关系的规定,如在贸易协定、航海通商友好协定,特别是在投资保护协定中有关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和国际税收协定一样,对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起着重要的协调作用。

(二)国际税收惯例

国际税收惯例(international tradition of tax)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处理国家间税收权益关系,反复出现并被各国所接受,因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税收通例。有学者对国际税收惯例与国际税收习惯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税收习惯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而国际税收惯例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3] 我们认为,习惯和惯例在内涵上的差别不是很大,如果从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角度来讲,习惯和惯例都不适宜用来表达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莫如用习惯法来表述更准确。当然,无论是习惯、惯例还是习惯法都不过是一个指示名词而已,没有什么先验的内涵,其具体含义都需要学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予以界定。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要我们所研究的是同一个事物,至于具体使用什么名称,似乎并不需要一定要强行一致。这里,我们使用惯例来指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行为和做法。

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外国人的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对外交使领馆人员的税收豁免等曾一度被认为是国际税收惯例之一。但在1961年和1963年两个《维也纳条约》缔结后,已经成为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于国际税法本身历史较短,而国际惯例一般都需要较长的形成过程,再加上国际惯例很容易被国际条约或各国法律所肯定从而失去其作为惯例的特性,所以,作为国际税法渊源的国际税收惯例并不多。

国际法和各国法院有关国际税收纠纷的判例,虽然不能作为国际税法的正式渊源,但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可以作为确定国际税法渊源的补充资料,所以也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注释

[1]参见[奥]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9页。

篇2

    一、我国税源管理情况

    在当前任务式税收工作中,税收任务永远是工作的第一目标,在有的地方还可能是唯一目标。围绕着税收任务,各地税务部门都将税源管理的重点集中在大企业上,对小企业缺乏“关爱”。新税源逐渐显露的形势下,税务部门受事项性工作增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等因素影响难以对新税源实施有效监管。作为税源管理的纳税评估与分析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税源分析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

    二、国外税源管理方法概述

    (一)美国——发达技术基础上的税源管理

    1、税收登记上代码具有唯一性,部门合作务实高效。美国的个人以社会保障号作为税务代码,所有的涉税事宜必须通过该代码来完成,并且银行账户与税务账号绑定在一起,税务部门与银行之间的合作有制度和机制作保障。

    2、信息收集上以共享平台为核心,稽查后审主义较明显。美国的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社保等多部门联网,对涉税信息的收集比较简单,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部门信息共享平台来收集相关评估信息,分析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确定纳税人纳税充足率,以确定进入稽查程序的纳税人。

    3、办税事务上体现了高度的社会化,税收中介具有“非专业性”。在涉税事务的资格上,除了专业化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以外,还有非专业的社会人员,只要具有税收相关知识都可以从事报税师工作,甚至是一些高校的学生也就有报税资格,税收市场化的特点明显。

    (二)德国——非理性人假设下的税源管理

    人具有“恶”的一面促使德国“只相信”成文化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实验室式家庭厨房就是德国“非理性人”的一个折射,德国税源管理过程也因此体现了其固有的特色。

    1、形成以“核定征收”为主的纳税申报体系。德国税收征管机构每季度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进行预估,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估税通知书后一个月内须缴清所有税款。待纳税人年终递交年度报税文件后,税收征管机关再根据经评定审核后的应纳税额对照预缴税额多退少补。

    2、通过税源监控加强对税源的动态管理。德国税务和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税务审计,也可以针对特定税种或特定交易进行专项审计。由于审计是一种日管手段,审计发现的纳税错误不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只要求补税。如果在审计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等偷税行为,便交给稽查局查处。

    (三)日本——市场化模式下的税源管理

    日本税源管理的市场化程度较高,行政色彩较淡。

    1、区别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进行分类申报。日本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人使用“蓝色申报”方式,并能够享受法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使用“白色申报”方式,不得享受诸多费用的加计扣除和法定的税收优惠。

    2、成熟的税理士制度催生税源管理专业化。日本纳税人的涉税工作多由税理士完成,税理士专业的知识背景和长期办理涉税事务的经验搭起了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桥梁,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

    三、国外税源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借鉴

    在当前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外的一些管理方法可以为我国提供借鉴。

    (一)网络化基础上的税银合作

    目前税务部门与工商、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之间的合作都在开展,但都只是停留在浅显的层次上,资料传递的范围极为有限。考虑到税源管理与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高度关联性,我们首先应该探索全方位的税银合作,积极融合银行网络,掌握纳税人交易信息。

    (二)“核定”征收基础上的分类申报

    采用类似于德国的“预估税”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款征收,每季度(月)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进行预估,核定应纳税额,待来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再多退少补。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可以采用类似日本税法规定的“白色申报”制度,剥夺该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三)评估分析基础上的纳税稽查

    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在各级税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评估分析办公室发挥“审计”作用,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分析问题较为严重的移交纳税稽查,由稽查部门对其纳税情况进行稽查。

篇3

一、全球淡水资源现状

(一)地球水资源的概况

水乃生命之源,安全的淡水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基本要素。所有的生命都依赖于水,有水地球上的万物才得以生存、生长。据统计地球表面2/3被水覆盖,其中咸水占97.47%淡水仅占2.53%.冰川、积雪的淡水难以利用却占淡水总量的87%,而可利用的淡水少之又少主要是分布于地球深部的淡地下水和河流、湖泊、大气水,这些淡水仅占0.26%且最活跃更新最快。如果说缺少石油和其他燃料,我们可以用其他能源来替代,那么,如果没有洁净的淡水,没有干净的可饮用水,我们的未来将会是一个没有未来的未来。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孟加拉代表爱农。尼沙特在研讨会上说:“如果将世界上所有的水比喻为盛在一加仑罐子里的水,可供人使用的淡水量只相当于一汤匙——大约是总量的0.75%.”在21世纪的开端,地球上有10多亿人根本喝不上干净的水。大约24亿人得不到足够的可饮用水,每年大约还有340万人死于与水有关的疾病。有关专业人士预言:人类面临的下一个生态危机将是淡水资源短缺!

(二)地球上的淡水资源分配极不均衡

联合国和斯德歌摩环境研究所报告1995年世界1/5的人得不到洁净的水。2025年面临缺水困境的人将增至2/3,2050年世界1/3的人得不到洁净水。有些地区大水泛滥,而有的地区却因干旱而导致居民死亡——或者沦落成难民而举家迁移。加拿大有着与中国同样多的水资源,然而加拿大的人口只有中国的2.5%,人均淡水量远高于中国。中国淡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四位,人均资源量居世界82位,不到世界水平的1/3.在干燥的博茨瓦纳,水是如此宝贵以至于用“雨水(Pula)”命名自已的货币。

二、水资源短缺的原因

水资源短缺的主要原因大致分为: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在自然原因中水资源全球分布的及不均匀,气候变暖改变区域降水的蒸发格局造成了大气环流失衡,使区域性降水造成了分布不均衡。其次,雨水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布更不均匀。

两个原因当中更重要的是人为原因,人类水资源需求总量正在急剧上升的现象这是不可非议的,相反人类人为造成水污染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严重。当今水污染是全球淡水资源面临的又一大威胁,清洁、充足的水是极其宝贵的。没有清洁、充足的水,人类就不能生存。但是我们却把清澈、干净的水源作为废物倾倒场,每年向湖泊、河流和海洋倾倒数十亿吨的化学品、金属和有机污染物。同时海上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液体泄漏也给海洋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不当的淡水利用也给水资源带来了无形的浪费。在农用方面,农作物的大面积灌溉使淡水造成了大量的流失,这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我们一方面在消耗着越来越多的水,另一方面却在继续忽视水的重要性。这不是我们今天人类应该做的,相反我们需要保护和恢复我们的水质。

三、全球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及保护法取得的进步

20世纪许多战争都是因石油而引起21世纪水将成为引起战争的根源。由于全球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各国必须对淡水资源的国际公平分享问题和淡水污染的防治问题给予充分重视,做到广泛协商并用国际条约巩固协商成果。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水危机,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世界水事委员会提醒大家:“此时此刻,我们面临着世界水资源短缺的危机,而且这种危机只会越来越严重。如果解决不了水源短缺的问题,结果将是粮食价格上升,缺水的国家不得不用昂贵的价格进口粮食,然而缺水的国家大多贫穷落后。”饥饿和干渴也与政治动荡和经济增长缓慢紧密相关。

关于淡水资源的国际保护经历了从单一利用到全方位保护,从保护河流到保护整个水系的发展过程,从创设相对简单和直接的防止重大跨界污染的义务发展到建立广泛的保护共享资源的法律制度。

起初,区域性的或双边的国际条约构成全球淡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制度的重要部分。如1978年美国和加拿大两国签订的《美加大湖水质协定》。《协定》的宗旨是“恢复并保护大湖流域生态系统

的、水体的、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学的完善性”。1998年通过的《保护莱茵河公约》,该公约从整体的角度看待莱茵河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将河流、河流沿岸与河流冲击区域一起考虑。

随后,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了《赫尔辛基规则》是淡水资源的全球保护的里程碑,在条约中提出了现代国际流域的概念,为国际河流的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提供了依据。“赫尔辛基规则”宣告国际流域利用的国际法一般原则;确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国际流域内的水资源;提出并界定流域水的自然分成结构水质;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关于国际河流利用产生的争端,应按联合国精神以和平解决。1997年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这一法典化文件。它包括四方面的内容:(1)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2)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3)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4)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该公约的目的保障国际水道的利用、开发、保存、管理和保护,并为当代人及后代人而促进对国际水资源保护。

总的来说,当前国际环境法在国际水资源保护制度上已经构建了一整套原则和规则。对国际淡水资源法律制度的研究对指导国内立法具有积极意义。

四、国际淡水资源的保护法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国际淡水资源保护法在体系机构上所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渊源构成多样化,在内容上存在着国家与水道国际化之间的矛盾。保护法对淡水资源的保护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不足,在已经签署的双边、多边条约执行的不彻底。国际河流委员履行的职责有限,上下游国家利益的平衡问题尚且存在,国际水资源争端的解决存在争议.

我个人认为,国际环境法应与国内环境法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国内环境法无论在归责问题或保证实施上大多都有明确规定,不可否认国际环境法在这些问题上不可能同解决国内法一样,它面临更大的困难,但及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自70年代以后,有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迁往控制不严格的发展中国家,导致世界上最严重的环境事故接二连三的发生在发展中国家,而这与发展中国家财政收入低下,民众的环境意识低下和管理水平低下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我们在谴责发达国家这种举动的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迫在眉睫的,只有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使全世界都积极参与到拯救环境的队伍中来。

世界局势逐渐向多极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差距在逐渐缩小,通过建立全球关系,迎接环境与发展的挑战,是唯一可行的道路。

结束语:

人类与大自然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无论是几千年以前中西方的自然哲学思想,还是当代全方位环境保护的理念,贯彻于全部历史发展的主旋律就是人类应当与大自然保持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发展的关系。

环境保护不只是某一国家范围内的任务,是国际各国共同关心的焦点。不论是发展中国家长期深受其害的土地退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问题,还是近年来提上国际议事日程的气候变化、臭氧层耗损和生物物种多样性消失等问题,都以跨越了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影响着世界上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以至每一个人,成为全球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世界各国和地区协调一致的努力与合作。

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在此过程中,人类既取得过辉煌的成就,也遭受过无数的挫折和失败。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人类与自然才能和谐。只有全世界共同努力,保护我们仅有的水资源,我们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林灿铃著:《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

篇4

一、水苞米产生原因

产生水苞米主要有五方面原因。

1、气候条件:对玉米生长不利的因素都是产生水苞米的条件,早春低温干旱,延缓播种日期和生长速度,致使生育期拖后;生育期间低温干旱,使玉米生长延迟,玉米生长延迟,直接影响到玉米的生育进程和正常成熟,致使玉米收获时水分偏高。

2、品种越区种植:我县位于北部高寒地区,积温不足威胁着我县玉米的产量和品质,特别是在不同的年际之间,变化较大,部分农户种植晚熟品种有过增产的经历,导致有的农户盲目引进晚熟品种,过去南部乡镇种植的品种早已经种到了本县的最北部。致使玉米不能正常成熟,也是导致水分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3、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大部分农田做不到旱能灌、涝能排,春天不论遇到严重一点的旱涝状况,便影响到正常播种和出苗,直接影响到玉米的生育期,也就自己影响到玉米秋天的脱水。

4、栽培技术不到位:在玉米生产的技术措施上,没有坚持常年促早熟。在种子处理上,不晒种,不催芽,不拌种衣剂:播种不及时、过深、过浅和落干;施肥不能做到N、P、K合理搭配,追肥过晚;收获过早;生育期间不采取促早熟措施等,人为的使玉米生育期拖后。

5、收获后贮存不当:玉米收获后水分一般在30%以上,有一些农户把没卖出去的玉米随便堆放在卸车方便的地方,玉米穗中掺杂着一些玉米包叶等杂物,下雪也不去管,严重的影响了玉米的后期脱水。

二、解决方法

针对产生水苞米的原因,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1、正确选择品种:农户一定要根据当地的生态状况和栽培条件选择品种。南部乡镇选择积温在2500-2600℃的品种,主栽品种应选择先玉335,吉单535;搭配品种为金山6、大民3307、金庆121、和育187、龙单68等品种;中部乡镇选择2400-2500℃的品种,主栽吉单519、鑫鑫1号等品种,搭配巴玉6、鑫鑫2号、延单21、龙单62、金庆708、佳友2号等品种;北部乡镇选择2200-2400℃的品种,主栽哲单37、绿单1等品种,搭配久龙15、金产5、龙育9、富单2、绿单2号、德美亚3号、克单8号、德美亚1号等品种。

2、加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农户,要搞好自家的农田基本建设,做的旱能灌、涝能排,大时针喷灌机浇不到的地方,可以用小喷灌机进行补浇。保证全田处处能够灌到水。

3、常年坚持促早熟:玉米栽培要坚持常年促早熟的观念。春天要适时早播,在南部乡镇,硬质玉米种子可以在4月26日播种,软质玉米种子可以在4月28日播种,中部乡镇硬质玉米在4月26-28日播种,软质玉米种子可以在4月28-30日播种,北部乡镇硬质玉米在4月28-30日播种,软质玉米种子可以在5月1-3日播种。具体播日期要根据当时的气温情况再做决定,如果催芽包衣还可以提前1―2天。如果要是春天墒情差,可以通过多种措施,提高土壤水分,保证玉米正常出苗。施肥要N、P、K合理搭配,均衡施肥;追施尿素要在10叶之前,避免贪青;在玉米生育期间,有目的的喷一些促早熟的叶面肥,如在10-12片叶时叶喷磷酸二氢钾、吨田宝、云苔素内脂等叶面肥;铲趟要在10叶之前结束,过晚进行田间管理易造成贪青晚熟。收获要坚持易晚不易早,尽管晚收获可能有一部分田间损失,如玉米掉穗、倒秆等,但是玉米在田间站秆,脱水非常快,巴玉6、久龙15具有后期脱水快,不掉穗的特点,非常适合机收获,在秆上水分可以降到25%以下,这样的水分联合收获后可以直接销售,不须仓储的过程。其它品种在田间也要尽量多放一段时间,尽可能的降低玉米的含有水量。

4、收获后要科学的贮存:

一是上栈存贮:可用葵花秆、秫秸、玉米秆等围成栈子,如果家中没有这些物质,可用铁网代替,建栈子要坚固,栈子宽1.5m,长不限,高不超过2m,两栈子间的距离在1m以上,便于作业和玉米散热,每亩玉米须栈子容积3m3,下部最好垫起来,一般离地面至少10-20cm即可。

篇5

1工作方法

1.1使用仪器物探测量仪器为重庆奔腾数控研究所生产的WDZS-2多功能电法找水仪,直读偏离度r,半衰时th,衰减度D,视极化率ηs,视电阻率ρs,激发比J,二次时差、质量判别系数、自然电位及综合参数等,并能直接显示剖面图。为目前国产物探找水仪器中测量参数最多,技术最先进的物探找水仪器。

1.2工作方法

1.2.1电阻率联合剖面法:选用OA=300m,MN=40m,点距20m,OC=1600m

1.2.2激电偏离度r和半衰时th垂向测深:选用AB/2为2.5~320m,MN/2为0.5~60m,供电电压为87~500V,供电电流为120~300mA,VP大于100mV,保证和提高激电偏离度r、半衰时th读数的稳定。

2异常的推断解释

2.1格球山农场十队的找水效果

格球山农场十队位于格球山农场场部东南8km处,队部内已打四眼井,因单井用水量少不能满足使用自来水的要求,这次找水目标放在生活区外。

区内出露的地层为下白垩统嫩江组(k1n):主要岩性为褐色厚层泥岩、砂质泥岩、厚层泥岩夹薄层砂岩、砂岩夹薄层泥岩和粗砂岩。基岩为华力西晚期花岗岩。在生活区东、西分别布置长剖面,进行电阻率联合剖面法测量,在生活区西1200m处(36/3点)发现视电阻率“正交点”,根据异常特征分析,推断该视电阻率“正交点”由小构造破碎带引起,推断该构造破碎带走向近南北,向东倾斜。

在“正交点”上(36/3点)布置激电偏离度r测深,激电偏离度r测深曲线,可以看出,偏离度r测深曲线为Q型,th测深曲线为A型。偏离度r测深曲线的首支,当AB/2为2.5m~60m时,偏离度r曲线在12.6%~8.7%之间变化,半衰时th值在520ms~590ms之间变化,推断为第四系亚粘土层、厚层泥岩夹粉砂岩引起,该层含水量较少。偏离度r测深曲线的中部,当AB/2为80m~180m时,偏离度r曲线7.9%~5.2%之间变化,呈下降趋势。半衰时th值在620ms~840ms之间变化,呈上升趋势。推断为厚层泥岩夹薄层砂岩、厚层砂岩夹薄层泥岩引起,该层含水量中等。偏离度r测深曲线的尾支,当AB/2为200m~300m时,偏离度r曲线在4.8%~3.6%之间变化,半衰时th值在870ms~1020ms之间变化,推断为薄层泥岩夹粗砂岩、花岗岩裂隙含水引起,据此推测地下150m~200m之间有含水层存在。25天后,水井施工竣工,实际进尺为198m,涌水量为16t/h,达到和超过6t/h的设计要求,解决了十五队职工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同时也拉开了格球山农场找水打井的序幕。

2.2格球山农场水库的找水效果

格球山农场水库位于格球山农场场部南约1km处,因干旱70%的库容区见了底。水库南部的蔬菜基地和水库急待用水。

工作区出露的地层主要为下白垩统嫩江组(k1n):主要岩性为褐色厚层泥岩、厚层泥岩夹薄层砂岩、中砂岩夹薄层泥岩和薄层泥岩夹粗砂岩。

在水库南岸边布置长剖面,进行电阻率联合剖面法测量,在(21/1点)处发现视电阻率“正交点”,根据异常特征分析,推断该视电阻率“正交点”由构造破碎带引起,推断该构造破碎带走向近南东,向北东倾斜。在(21/1点)上布置激电偏离度r测深,激电偏离度r测深曲线可以看出,偏离度r测深曲线为Q型,th测深曲线为A型。偏离度r测深曲线的首支和中部,偏离度r曲线下降较慢,th、ηs、D、ρs、J曲线上升幅度小,推断为第四系亚粘土层、厚层泥岩夹粉砂岩引起。偏离度r测深曲线的尾支,当AB/2为180m~320m时,偏离度r曲线在4.6%~3.3%之间变化,半衰时th值在900ms~1060ms之间变化,ηs曲线在2.0%~2.6%之间变化,D曲线在0.51%~1.1%之间变化,ρs曲线在52ΩΜ~86ΩΜ之间变化,J曲线0.9%~1.7%之间变化,Th、ηs、D、ρs、J曲线同步上升。推断为薄层泥岩夹中砂岩、粗砂岩和粗砂岩裂隙含水引起。水井竣工后,实际进尺为210m,涌水量为21t/h,解决了蔬菜基地用水和水库用水。4.3养牛场、苗圃、蔬菜基地的找水效果接着先后又在格球山农场的二级单位进行偏离度r和半衰时th找水、打井:格球山农场第一养牛场水井深度186m,涌水量为12t/h。格球山农场第二养牛场水井深度216m,涌水量为25t/h,格球山农场一队旧址苗圃地上,水井深度196m,涌水量为8t/h。今年施工的格球山农场蔬菜基地,水井深度210m,涌水量为23t/h。

3几点认识

3.1传统的物探找水仅观测视电阻率,参数单一,在视电阻率较低的白垩统厚层泥岩覆盖地区,难以分辨含水层位。

3.2激电偏离度r和半衰时th找水,观测参数多,根据r、th、ηs、D、ρs、J曲线特征可推断含水层位的存在。

篇6

一、平原水库的开发的必要性

作为世界性的难题,“缺水”问题在我国的形式也异常严峻。随着人口的增加,居民的生活用水量逐步上升,另外,工农业的快速发展也决定了其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将与日俱增。

虽然近几年随着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创建,各地平原水库的灌区纷纷加大了改造配套设施的力度,水资源的利用效益得到逐步的提高,但更多新生工业的出现,同样加重了水资源供给的压力。为了解决水资源紧缺问题,改善水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市、县区开始纷纷兴建平原水库。而我国在蓄水工程的建设方面所秉承的“千、百、十”的方针在某一程度上也提升了各地兴建平原水库的热情。

二、平原水库开发存在的问题

水库的开发兴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前期的规划选址,兴建过程中技术配备和细节要求,亦或是水库的后期管理工作,不管哪一方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水库建设的失败甚至最终废弃。那么平原水库的开发中究竟都存在哪一些问题,以下就几点主要问题进行简单论述。

(一)自然地理及社会经济的影响

我国平原分布不集中,所处的温度带、季风区等各不相同,所以不同地区在开发平原水库的过程中要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建设。水库位置的选择是水库开发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所选位置的地貌、地质、水资源情况等自然地理条件以及周边的工农业情况都对水库将来的正常运营有很大的影响。

1、自然地理方面。水库修建地的地质地貌、水文气象、河流水系、土壤植被以及水资源等都是影响水库开发的重要因素。在选择水库位置的时候,以上的任何一点不符合标准,不能够满足水库修建的条件,都将对水库的修建或日后的维护管理带来连锁影响。也正因如此,自然地理条件成为水库开发过程中必须慎重研究和分析的课题。

2、社会经济影响。水库的开发,除了改善水环境和防洪之外,最大的目的还是经济和社会效益。不管是联合发电还是提供农业灌溉或者是工业生产用水,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效益”。

(二)工程技术方面

工程技术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水库的围坝长、占地面积,渗漏量、蒸发量的大小,水质问题,这些技术方面的关键点会直接影响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系数、水库的水质以及水库自身的蓄水能力。

1、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系数较低。在现有的平原水库中,大多数都是采用了低矮的均质土坝,这使得水库的结构形式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相比之下采用砼板防渗衬砌的方式会更好一些。当然这也要根据水库修建的面积和围坝的长度,以及蒸发量和渗漏量的大小来决定究竟选择哪一种方式,以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系数,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

2、水库水质问题。因为水库的水有很大一部分是供给作为生活用水使用,保证水库水资源的质量是水库修建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之一。有些水库的水深较浅,水中氨氮等化学物质的含量相对较高,使得藻类生长过剩,再加上与地下水的长期交换,会直接影响相应水库的水质。

3、水库的蓄水能力。在水库的修建过程中,如果修建技术水平不符合要求,很容易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人民的带来一定的危害。技术如果达不到要求,土坝的抗冲刷能力会有明显减弱,雨冲浪蚀很容易将坝体破坏,这样就会降低水库自身的蓄水能力,而且还会增加大量的维护费用,伤民又伤财。

(三)管理运行方面

水价背离成本,管理粗放,甚至有的管理单位可以说是有名无实,这可以看做是水库管理方面的通病。我国众多的平原水库中,仅有一部分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管理,而绝对多数水库都残存着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平原水库多数从引黄渠道引水、经泵站提水是需一定费用的,加上渗漏损失、蒸发,水的成本自然就较高,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要向农业低价位供水,实属“逆价销售”。

还有,一些水库在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费用,没有付给农民相应的征地费,只是答应农民在若干年内免费为其灌溉,这给水库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由于不收取水费,在灌溉过程中农民就没有节水意识,造成水资源浪费现象过于严重,管理单位却难以管理。蓄水越多,管理单位的包袱就越重,致使管理单位缺乏积极性。由于没有真正把水当作商品来对待,管理单位财务入不敷出,水库管理步履维艰。

另外,一些地方的水库向工业供水,原本是有利可图的,但是为了吸引外地的投资进入本地区,却把水库向企业送水的水价定得低于成本,这给水库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处理方法

各地在兴建水库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各不相同,但针对以上三个大方面,在处理方法上,还是有相通之处。

首先,自然地理和社会经济,地区自然地理情况我们无法改变,但我们可以通过必要的科技手段使其符合修建水库的条件。在水库开发之前,相关部门要做好勘察检测工作,选择适宜且条件可观的建库位置。而社会经济方面则尽量避免占用商业或者是住宅土地,以保证人民的权利。

其次,要解决平原水库在工程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必须尽可能加大围坝的高度,缩小占地的面积,设法增加水深。降低征地、迁占等用地费用与筑坝的土方量;对于已建水库则应尽快实施增容改建和扩建,增加水库的蓄水能力,并配以有效的防渗措施,如水泥土防渗、砼板衬砌等。举个很简单的数据就可以说明问题:一个7000亩水面的水库,蓄水每加深1米,库容就会增加467万方,这相当于增建一处中型的平原水库,而其蒸发和渗漏的损失却没有增加多少。尤其是在近年来天气连续干旱,黄河来水明显减少的情况下,水源越来越难调蓄,减少蒸发就等于增加蓄水,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利用平原水库已成为一项长久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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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淡水鱼养殖、发病的原因、防治技术

中图分类号:C35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近几年来,我国淡水鱼养殖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淡水鱼的养殖密度在不断的加大,同时环境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这样就使的在淡水养鱼过程中鱼病的防治已经成为淡水养鱼的重要工作。预防措施控制的不好就会造成鱼的产量下降,影响养殖户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对于我们的身体健康的影响也是非常大的。

二、当前我国淡水鱼养殖鱼病防治的现状

当前由于我国淡水鱼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的不断扩大,淡水鱼鱼病的防治现状呈现出了较为复杂的态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淡水鱼养鱼鱼病的发病频率以及发病规模在不断的扩大。由于当前养殖规模不断扩大,造成鱼苗的种质资源在退化,也就是说淡水鱼抵抗病害的能力在降低。同时,由于当前交通运输业较为发达,许多养殖户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将南方的鱼苗运输到北方来养,或者是将北方的鱼苗运输到南方去养,这样就造成淡水养鱼发病的频率越来越高,发病的范围也越来越广。经过粗略统计当前我国的淡水鱼养殖的病害主要有200多种,而且一旦发病大面积爆发,由此可见淡水养鱼病害已经是阻碍养殖户和我国淡水养殖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第二,当前我国淡水养鱼的鱼病防治还是以治疗为主,预防机制和措施还不健全。这是淡水养殖户普遍存在的问题,都是发现鱼有病了才去治疗,根本没有什么预防机制和措施。平时不注意鱼病的预防和养护,淡水鱼自身的抵抗能力就若,等到发病再去治疗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有的养殖户大量的给鱼用药进行治疗,这样做容易造成鱼的大面积死亡,但是用药剂量小对于鱼病的治疗根本不起任何作用。综合以上我们分析的情况,可以很好的说明,我们的养殖户在淡水鱼养殖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预防机制,都是以治疗为主,这对于鱼病防治来讲是非常不利的。

第三,当前淡水养鱼鱼病的防治忽略了养殖用水的环节。可以说水是鱼能够生存的关键。因此,在养殖淡水鱼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水质的控制。水质掌控好了,鱼就不会得病了。所以我们必须要保持养殖用水的水质清新,不要把生活污水或者是工业废水排放到池塘当中,因为这些废水和污水当中含有很多病原微生物,一旦进入养殖用的池塘就会加速池塘水的恶化,这个时候最简单的处理办法就是在水中要加入一些水质改良剂。另外,平时我们还要注意池塘水中的含氧量,选择在晴好天气的中午多开增氧机,并且要保证水中含氧量的均匀程度。最后要注意观察水体的透明度,一般情况下池塘养殖用水的透明度应该保持在25厘米左右,并且要适时的为池塘注入新的养殖用水,这些工作对于保证养殖用水的水质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淡水鱼养殖过程中发病的主要原因

1、病原体及微生物的感染

主要包括嗜水气单胞菌、爱德华氏菌和呼肠孤病毒感染等。发病的初期淡水鱼的身体表面会出现充血等现象,通常体现在体侧、颈部、口腔等位置上,进而导致淡水鱼的食欲逐渐下降,在水中的活泼程度开始降低,病情严重的鱼体表会出现严重的出血现象,眼球位置极度突出,腹部也开始逐渐膨胀,导致鳞片的竖起,开始排泄粘液便直至感染,最后死亡。同时还有一些带着病原体的鼠类、蛙类、鸟类直接吞食淡水鱼,直接或间接对鱼类造成危害。

2、营养调配不合理

在喂养淡水鱼的过程中,养殖户往往习惯使用单一饲料,喂养饲料的系数普遍偏高,从而导致了淡水鱼类的生长期长。这样不但制约了生产水平,而且导致了经济效益差,不利于淡水鱼的养殖等后果。再如过量投喂各种小杂鱼、每天不间断地强化喂养,特别容易诱发鱼类肝脏脂肪积累,破坏肝功能,导致鱼类自身的平衡性被破坏,从而得不偿失。在鱼类生长的水生环境中,注水不当也会导致鱼类得白头白嘴病、跑马病。

3、药物性的外在因素

受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多外来的污染物或内部产生的病菌,可以引起淡水鱼重金属中毒,农药、氨氮、亚硝酸盐、硫化氢等中毒,造成鱼肝组织变性、坏死。如果地下水收到严重污染,会导致淡水鱼的成长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淡水鱼养殖病防治技术

鱼病的发生不是孤立的、偶然的,要以多方面进行防治,才能够有效,具体做法如下。

1、免疫预防

免疫预防是一种不污染环境并防止鱼病发生的有效方法。该法通过人工作用,调动鱼体自身的抵抗力,抵抗病原的入侵和干扰,从而战胜病原。鱼体免疫目前在国内使用的方法有注射法、口服法、浸洗法。其中,注射法免疫率最高,可达80%~90%。口服法次之,浸洗法仅能使10%左右的鱼体能获得免疫。在国外有较先进的喷雾加压法。免疫防病主要是预防细菌性和病毒性类鱼病,对寄生虫性鱼病和当今其他防不胜防的暴发性流行病,还缺乏有效的药物,在免疫方法和技术上也有待改进和提高。

2、生态预防

生态防病是一种方便、省钱、无副作用的防治方法,对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生态防病可通过清除淤泥,改良土质、改良水质、控制病源、流行区域进行轮换养殖对象、流行季节采用避开发病高峰期等,创造有利于鱼类生长的水生环境来进行防病。目前对于草鱼出血病、鲤鱼痘疮病等已取得可喜效果。

3、改良品种提高鱼体抗病能力

放养优良品种不仅节省饲料,而且能加快鱼体生长速度,在抗病和对环境适宜方面,也有很大优势,如高产的建鲤、澎泽鲫等,的确对养殖业起到很大推动作用。但目前对品种的选育和良种的推广步子还较慢,就养殖的鲤科鱼类而论,通过审定且被推广的良种仅39种,鲤鱼15个品种,推广的覆盖率仅40%左右,有1/2以上养殖的种类仍是遗留下来的传统品种,有些已退化,有的在生长和抗病能力方面已占优势,应进行更换。

4、药物防治

正确合理地使用鱼药对鱼病的防治能起到积极作用。生产中常见的鱼病在药物的作用下得到了治愈。在饲养过程中药物防治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但也有多种鱼病在药物治疗下,效果并不明显。其中原因:一是没有掌握好最佳治疗时机,等到用药已晚;二是所用药物很难进入鱼体内发挥药效;三是所用药物数量与养殖面积、水深等情况的计算上有误差。目前在饲养过程中,施药方法主要是口服的内用药和全池泼洒的外用药;其他方法如注射法、浸洗法等在大面积饲养期间很难进行。口服药即便是药物对症,但因为病鱼食欲下降,很少摄食,因此药饵不易进入体内。外用药虽说能杀死水中病原,但这通常是群防群治的泼洒法。将水中有益微生物统统杀灭,往往破坏了水体的生态平衡。有的药物还可能导致环境污染。

5、其他防病方法

改善传统的饲养管理方法和改进落后的操作方法,合理配置饲料营养结构,使饲料营养更丰富、适口,避免营养性疾病发生,加大环保力度,控制水质污染,尽快建立和完善鱼病的检测制度。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进行科学的养殖方法会给淡水鱼养殖业带来新的商机,在进行科学管理养殖业的过程中,一定要利用身边的有利条件和资源,这样就能减少在养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同时养殖户不但要采用科学的养殖方法,还要根据养殖条件和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使我国的淡水鱼养殖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仲礼;北方地区春季鱼类常见病的症状及防治[J];科学养鱼;2010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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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收协调是指相关国家或地区为了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经济一体化,消除税收上对商品、资金、技术、劳务、人员自由流动的障碍,采取措施使集团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如税种、税率)互相接近或统一,以减轻彼此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行为。[1]国际税收协调是国际经济一体化,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国际合作,增进全球整体利益的必然选择。

    目前国际税收协调主要有三种形式:WTO框架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协定约束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下的国际税收协调。区域经济体一体化下的税收协调是目前最高水平的国际税收协调(将来的发展方向是全球性的国际税收协调),而欧盟则代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最高水平,因此,研究欧盟的国际税收协调对于各国发展国际税收协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欧盟(包括作为前身的欧共体)的税收协调主要包括对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个别财产税的协调,另外也包括对所得税领域的协调。关税领域的协调是欧盟税收协调的主要内容,并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其关税协调主要包括对内关税协调和对外关税协调两个方面。根据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罗马条约》)第9条的规定,欧盟的关税协调采取的是关税同盟的形式,即建立一个各成员国统一的关税,一方面完全废止成员国相互之间涉及一切商品交换的进口税与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同第三方国家的相互关系上,采取共同的关税税率。在增值税和消费税领域则是根据共同体条约第90—93条禁止采用歧视性国内税保护国产品的相关规定来达到协调的目的。欧共体于1977年5月提出了统一增值税计税依据的意见。1996年7月又公布了新的增值税方案,基本内容为实行单一征税地和单一税率。关于统一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适用税率的问题,已由欧共体在80年代分批陆续协调完成。[2]但增值税与消费税领域的一体化程度远不及关税领域,欧盟15国仍根据各自的国内法征收。在所得税领域,欧盟各国税法的差异仍很大,依然阻碍成员国间服务、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动。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主要是根据欧共体法第293条关于消除双重征税的规定,以及第94条关于理事会可以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的规定,通过颁布指令的方式来进行所得税领域的协调。目前所颁布的指令主要包括成员国主管机构在直接税领域相互协助的指令、关于公司合并的指令和关于母子公司的指令。另外,在1990年7月,共同体还通过了《消除关联企业利润调整中的双重征税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ouble Tax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justment of Profits of Associated Enterprises),也称为《仲裁公约》以避免一个共同体成员国的税务当局根据正常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cing principle)对在另一成员国的关联企业的利润进行调整时所可能导致的双重征税。

    欧盟的税收协调对于欧盟内部商品、资本、人员的自由流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欧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于全球性的国际税收协调也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的作用

    在欧盟的税收协调中,欧洲法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欧洲法院(Court of Justice)设在卢森堡,是欧盟的司法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对欧盟法律作出解释,监督和保证各成员国的法律与欧盟的法律相一致,监督和保证欧盟的组织机构和官员遵守欧盟条约所规定的法律,同时,为各成员国的法律机构执行欧盟的法律法规提供指导和帮助。[3]由于各成员国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和运作方式,特别是欧盟包括了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英国、法国和德国,因此,统一执行欧共体和欧盟的法律法规是一个缓慢而困难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欧洲法院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欧洲法院的职权可以归纳为两个:诉讼管辖权和先行裁决权。其所管辖的诉讼形态包括成员国之间的诉讼、成员国与委员会、理事会之间的诉讼、委员会与理事会之间的诉讼和个人与共同体(欧盟)之间的诉讼等,诉讼的形式主要包括撤销之诉(Action for Annulment)、不作为之诉(Action Against Failure to Act)、违约之诉(Plea of Illegality)和关于非契约性责任(Non-contractual Liability)与罚款抗辩之诉(Action Against Penalties)。先行裁决权是基于欧盟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相分离的原则所设计的制度,也就是在某些方面,欧盟法的解释权归于欧洲法院,而其适用权则归于成员国法院。当成员国法院发生的诉讼与欧盟法的解释或者效力有争议时,可以由条约所规定的人向欧洲法院申请裁决,以确保欧盟法在各成员国的统一解释和适用。[4]依据《罗马条约》第177条规定,欧洲法院对于下列事项有权进行先行裁决:对本条约的解释;对共同体机关制定的法令效力的解释;根据理事会制定的法令而设置的机关章程中已规定其宗旨的章程的解释。

    欧洲法院对欧盟(共同体)税收协调所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通过判例确立了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律规范能够直接为个人创设可在成员国法院执行的权利。共同体条约所规范的是国家行为,所设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共同体条约中找不到直接效力原则的依据,这一原则是通过欧洲法院判例确定的。[5]

    在Van Gend en Loose案[6]中,欧洲法院第一次阐述了直接效力原则的含义。认为,共同体创立了新的国际法律秩序,成员国的主权因此受到限制。该法律秩序的主体不仅包括成员国,还有成员国国民。独立于成员国立法的共同体法不仅为个人施加义务,还为个人创设权利。这些权利不仅产生于共同体条约的字面上,还存在于条约所明确施加于个人、成员国、共同体机构的义务中。[7]在该案之后,欧洲法院还通过一系列案例发展了直接效力原则和条约条文具备直接效力的条件。

    最高效力原则是指共同体法的效力优于共同体成员国的国内法。最高效力原则在Van Gend en Loose一案中就已经被提出,欧洲法院认为,共同体创立了新的国际法秩序,成员国的主权因此受到限制,成员国不能通过国内法来改变共同体法。在Flaminio Costa v. ENEL案[8]中,欧洲法院指出,共同体条约创立了新的法律秩序,也是成员国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员国法院在诉讼中有义务适用共同体法。当成员国法与共同体法不符时,共同体法优先,不论国内法是在共同体条约生效之前或之后颁布的。总体来说,共同体法的最高效力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共同体条约、二级立法(规则、指令、决定)、共同体法的一般原则、共同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国际协定,不论它们是否有直接效力,都优先于成员国国内法而适用。[9]

    欧洲法院所确立的这两个基本原则,为欧盟进行税收协调奠定了法律基础。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收协调中所起的第二个大的作用就是在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

    欧盟关税协调的依据主要是共同体条约第23条和第25条,第23条规定建立关税同盟,适用于所有货物,第25条强调“禁止在成员国之间征收进口关税和与关税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税。这种禁止也应适用于具有财政性质的关税。”这里的“货物”、“关税”以及“捐税”的具体含义是由法院通过判例予以明确的。在Commission v. Italy案[10]中,意大利对文物出口征收关税,并认为文物不属于“货物”。欧洲法院认为,“货物”应理解为可用金钱标明价值并用于商业交易的物品,文物具有这样的特征,属于货物。在Sociaal Fonds voor de Diamantarbeiders v. SACh. Brachfeld & Sons案[11]中,比利时要求进口钻石缴纳相当于其价值0.33%的款项到一个为工人设立的社会基金中。欧洲法院认为,虽然该基金的目的既不是为财政获取收入,也不是保护国内产业,但这并不能使其规避第25条的管辖,其对进口货物征收这一事实本身就足以说明问题。

    在禁止征收关税或类似税收问题上,也存在例外,包括(1)成员国为进口国提供服务而就此收费;(2)作为成员国国内法的一般制度,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基于相同的标准都征收的税费;(3)履行共同体法所施加的检验义务而就此征收税费。[12]欧洲法院虽然原则上同意这些例外,但在审查时非常严格。在Bresciani v. Ammisintrazione Italiana delle Finanze案[13]中,意大利对进口的生牛皮实施强制卫生检验并为此收费。欧洲法院认为,成员国政府实施卫生检验是为了公众利益,不是为进口商提供服务。在Commission v, Germany案[14]中,德国政府对进口的活动物收费,这种收费是为了弥补履行共同体第81/389号指令下检验义务的成本。欧洲法院认为,该案中的收费是履行共同体法施加于成员国义务的经济性补偿,不能视为与关税具有相同作用的捐税。法院判断问题的关键所在是看其是否阻碍了商品在共同体内的自由流动。

    共同体条约第90条还禁止成员国采取歧视性的国内税保护国产品,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第23—25条的规定被成员国的歧视性国内税所破坏,因为歧视性国内税同样可以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从而达到和征收关税相同的效果。第90条的规定是这样的:“成员国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任何超过对类似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成员国不得对其他成员国的产品征收任何具有间接保护其他产品作用的国内税。”在Firma Frucht Gmbh v. Hauptzollamt Munchen案[15]中,欧洲法院对“类似”(similarity)产品解释为,属于财政、关税或统计上的相同分类的产品。在Amministrazione delle Finanze v. Essevi SpA and Carlo Salengo案[16]中,意大利政府对一种酒给予税收优惠,但其条件是该酒在生产过程中应当能在意大利境内检验。这样,意大利境外生产的酒由于不能满足这一条件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欧洲法院认为这种做法是歧视性的,违反了第90条的规定。在Commission v. Kingdom of Denmark案[17]中,丹麦法律对白兰地酒(Aquavit)和其他酒采用不同的从量税率。由于Aquavit酒的销量远较其他酒大,而且该酒大部分为丹麦生产,因此,欧洲法院认为Aquavit酒和“其他酒”属于竞争产品,丹麦的税收安排具有歧视和保护作用。

    欧洲法院在所得税领域的协调方面所起的作用更加明显。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成员国税法的直接和具体的规定,因此,欧洲法院就借助于共同体条约关于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定和原则来消除成员国内直接税法对共同市场的阻碍。其核心在于消除对成员国国民国籍的歧视。[18]共同体条约第39、43、48、49、56条分别规定了人员、开业、服务和资本等方面的自由流动和限制禁止。Commission v. France案[19]是欧洲法院处理的第一个所得税案件。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法国不给予另一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以股东归集抵免(avoir fiscal)优惠的做法违反第52条。欧洲法院认为法国税法的规定构成了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开业自由的限制,违反了第52条的规定。在Finanzamt Koln-Altstadt v. Schumacker案[20]中,欧洲法院认为,在另一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居民,在一成员国工作并获得其几乎全部所得,但在其居住国没有足够所得使其个人和家庭情况为居住国考虑,如果工作国对其征收比从事相同工作的居民为重的税收,就为第48条所禁止。在Wielockx v. Inspecteur der Directe Belastingen案[21]中,欧洲法院认为,尽管直接税的调整属于成员国的权限,但这种权限的行使应不违背共同体法并避免任何形式的基于国籍的歧视。由此可见,欧盟成员国之间的所得税远没有统一,当前仍然主要借助四大自由来逐步消除这方面的障碍。在这一过程中,欧洲法院显然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对我国的启示

    欧洲法院在欧盟税收协调中所发挥的作用说明了,税收协调并不仅仅是政府及其税务主管当局的事情,各国法院在税收协调中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税收协调只是税收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很小的方面,在整个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所起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就是欧洲各国法院在税法实施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法院在税法的贯彻执行、税法的完善和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我国而言,研究欧洲法院在税收协调中所发挥作用的意义,就不是简单地说,应当发挥法院在我国税收协调中的作用,而是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法院在税收执行、税收司法、税法的完善以及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法治建设中,法院的作用似乎被忽视了,税收司法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税法的解释与适用似乎仅仅是税务机关的事情,而税法也似乎很难进入法院的视野之中,税法的可诉性问题受到了严重的挑战。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税务诉讼都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在把税务诉讼归入行政诉讼的国家,也是占据行政诉讼案件比重非常大的诉讼。[22]更有众多的国家专门设置了解决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税务法院等。而在我国,税务案件的数量还很少,而且绝大多数都是简单的行政案件,真正具有“法律味”的案件很少,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更是凤毛麟角。法院在我国的税收法治建设中基本上被搁置了。而发达国家税收法治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不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国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被动地位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

    (1)缺乏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只能对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性文件进行审查,而且只有不予适用的权力而没有撤销的权力。我国法院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非常弱,特别是税法领域,法院几乎没有进行什么解释工作。[23]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那么大的作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具有解释法律和监督法律统一实施的职权。欧洲法院有权审查各成员国法律是否违反欧盟法,对于违反欧盟法的成员国法律可以拒绝适用,从而间接废止了相关成员国的法律。其实,如果我国法院能充分利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也能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进程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比如,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审查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大量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法院都有权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如认为违反,就可以不予适用,从而对税法的修改和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但目前尚未有法院否定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判决,可见,法院尚不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

    (2)缺乏专业的税务法官,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能力不足。税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部门法,没有经过专门的税法训练很难胜任处理税务案件的工作。[24] 我国目前的法官大多都没有专门学过税法,即使在本科学过一点税法的基础知识,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法院在处理税务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求助于税务部门的解释也就不足为怪了。对税法一知半解的法官如何敢挑战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提高法官税法素质的重要途径就是设置税务法庭,培养专门的税务法官。有了专门的税务法庭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进行最后的监督,相信一定会促进我国税收立法(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税收执法的水平不断提高,也一定会对我国税收法治建设做出重要的贡献。[25]

    (3)税收宪法、税收基本法的缺失。欧洲法院之所以能在税收协调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个重要条件是欧盟法或共同体法的存在,而且它们的效力是高于各成员国的国内法的。而我国税法领域缺乏一个高层次的法律,在宪法中只有一条涉及到税收的条款,而且是规定人民纳税义务的条款,宪法没有赋予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除此之外,我国也没有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税法领域的法律目前只有四部,[26]《税收征管法》在某种意义上起到了一点税收基本法的作用,但远远不够,而且税收征管法是定位于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而不是定位于法院监督税务机关征税的法律,税收征管法也很难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在缺乏足够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敢对税务部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予以审查也就不足为怪了。扭转目前的状况必须进行税收立宪,[27]将税收法定主义明确规定在宪法之中,同时通过加快税收立法步伐,尽快制定税收领域的几部主要税法,为法院的司法审查提供依据,推动中国的税法建设和税务行政尽快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将来随着我国加快国际税收协调的步伐,我国所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我国税务主管当局与其他国家的税务主管当局之间的税务合作也会越来越深入,单边预约定价(APA)和双边预约定价也会越来越频繁,相应的,国际性的税务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这些纠纷的一部分将有可能进入司法解决的轨道。因此,我国法院在将来的国际税收协调中也是大有作为的,但这种大有作为必须以我国法院在我国国内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提高为前提,就目前我国法院处理税务案件的水平来说,即使有国际税收协调中的案件进入法院,法院恐怕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难以胜任处理案件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提高法院在税收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让法院成为推动我国税收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而不是一个旁观者。  

    「注释

    [1]参见苑新丽:《国际税收协调的发展趋势》,载《财经问题研究》002年第10期。

    [2]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482—491页。

    [3]参见张荐华:《欧洲一体化与欧盟的经济社会政策》,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4页。

    [4]参见朱淑娣主编:《欧盟经济行政法通论》,东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第61—64页。

    [5]See Pavlos Eleftheriadis, The Direct Effect of Community Law: Conceptual Issues, Yearbook of European Law 1996 (10) ,p205. [6]Case 26/62, NV Algemene Transporten Expeditie Onderneming van Gend en Loose v. Nederlandse Administratie der Belastingen [1963 ] ECR 1. [7]译文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页。

    [8]Case 6/64, [1964 ] ECR 585. [9]See Alisa Kaczoroska (edited), European Law: 150 Leading Cases, Old Bailey Press 2000, p130. [10]Case 7/68, ECR [1968 ] 423. [11]Case 2 and 3/69, ECR [1969 ] 211. [12]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69页。

    [13]Case 87/75, ECR [1976 ] 129. [14]Case 18/87, ECR [1988 ] 5247. [15]Case 27/67, ECR [1968 ] 327. [16]Case 142 and 143/80, ECR [1981] 1413. [17]Case 171/78, ECR [1980] 447. [18]参见张智勇:《国际税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88页。

    [19]Case 270/83, ECR [1986] 285. [20]Case C-279/93, ECR [1995] I-225. [21]Case C-80/94, ECR [1995] I 2493. [22]比如台湾地区,行政诉讼百分之六十以上为税务案件。参见葛克昌:《行政程序与纳税人基本权》,(台)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4页。

    [23]我国台湾地区大法官会议近十年来所解释的案件,以税法案件为最多,所占比例还有逐渐升高的趋势。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8页。

    [24]台湾著名税法学家葛克昌先生认为,财税法庭的设置是财税法改革的当务之急。参见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15页。

    [25]关于设立税务法庭的设想,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26]即《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农业税条例》。

篇9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税法;问题;完善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上的体现及问题之检视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上的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滞纳金制度上的体现。我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信赖利益的保护,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征税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征税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要求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即由于征税机关的行为,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作出少缴或未缴税款的行为,征税机关不得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的信赖应该尊重。但因征税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征税机关在三年内仍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见,我国税法在税收本金上未给予信赖保护,却在滞纳金方面给予了信赖保护,因而我国税法的信赖保护是有限的。

2、诚实信用原则在税收权利失效制度上的表现。(1)征税机关的权利失效制度:我国税法对征税机关权利失效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前述规定显示,征税机关行使税收债权,有个期限限制,超过该限制期限,税收债权即丧失,即称为征税机关的权利失效。(2)纳税人的权利失效制度:我国税法对纳税人权利失效的规定,主要见于纳税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即纳税人必须在三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其权利行将失效。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税法上存在的问题的检视

1、税法目的的设定没有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按照一般的观点,税法的目的应当不同于税收的目的,税收的目的主要集中在财政与经济方面,而税法的目的则是保护人民的权利。这既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理念,也符合现代民主思想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正是税法目的的体现。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中。《税收征管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从该规定看,我国税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方面:财政目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目的、经济政策目的和社会政策目的。立法将税收的目的与税法的目的交织在一起,并且以税收的财政目的为第一位,从而冲淡了税法保护人民权利的目的。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与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关;二是与我国税法理论研究的薄弱有关。因此,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真正确立适合我国特色的税法原则,是当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的问题。

2、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没有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1)纳税人在我国税法中一直是以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权利主体的身份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导致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地位不平等,不利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此,税收立法应当转变观念,确定纳税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实现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在身份上的平等。(2)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完善。从现代租税国家的法治理念出发,纳税人的权利不仅是税法上的权利,而且应当是宪法上的权利,关系到纳税人基本人权。

二、我国税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税收诚信总体状况差强人意,税收诚信缺失比较严重。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失信成本偏低的问题,同时还有深层次的制度因素:

(一)征纳双方的非诚信造成税收诚信缺失

1、纳税人的非诚信。我们必须客观地认识到纳税人的种种非诚信行为是受其深刻的内在动机和外在制度环境的影响,而绝非纳税人单方之责。造成纳税人非诚信的原因主要有:(1)纳税人存在税收错觉,认为纳税是对其财产和权利的绝对侵蚀。(2)征纳关系中,作为征收方的政府同样存在着非诚信行为,从而弱化了纳税人对纳税义务的履行。(3)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舆论宣传上,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纳税人的权利,使得纳税人滋生逆反心理,甚至不惜违约失信、偷逃税款。对用税人和征税机关而言,则过于强调了其拥有的权利,而忽略了义务,这不仅不能为纳税人所认同,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障碍了政府在税收与其支出关系问题上的视线,导致在纳税人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征税和用税中的行为扭曲现象频繁发生,使纳税人的契约观念和诚信意识日趋淡化。

2、政府的非诚信。纳税人纳税的实质就是纳税人为满足其对公共产品的需求而对政府的付费。它既是一种资源转移过程,又是一种社会交易活动。从资源转移的角度看,是纳税人把资源委托给政府以期政府为其提供公共产品。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使用法则,政府作为者必须为委托者――纳税人负责,受纳税人的制约和监督。从交易活动的角度来看,双方的交易对象就是公共产品,根据商品经济的交换规律,双方必须等价交换。无论怎样理解税收及其实质,征收方(政府),缴纳方(纳税人)都必须遵守诚信原则。

(二)税收主体信息不对称造成税收诚信缺失

纳税人既作为纳税信息的强势方,又作为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税款数量、财政资金使用方向等信息的弱势方,具有不对称性;用税人、征税机关是税款使用信息、税收政策法规信息的强势方,又是纳税信息的弱势方,也具有不对称性。这种信息双向不对称性和不对称的强弱变化导致并决定了税收诚信的不稳固。

(三)失信成本偏低造成税收诚信缺失

所谓税收失信成本,是指税收诚信主体因失信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它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目前我国税收失信的成本均小于其收益,利益驱动使得具有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动机的税收诚信主体,放弃诚实守信的做法,而选择失信违法的行动。

三、我国税法上诚实信用原则完善的若干构想

(一)我国税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完善的制度设计

1、税收立法制度诚信的完善。税收立法诚信,指税法、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如何,做出的优惠承诺是否及时、充分兑现:(1)要尽快组织制定税收基本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体系;(2)加大税收立法力度,逐步提升税收立法级次,树立税法的法律权威,提高税收立法诚信;(3)规范清理税收法规,统一法律口径。征税机关法规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税收法规进行清理规范,确保税收法律口径一致。

2、现有税法条文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1)第8条。对纳税人知情权的规定,范围还有待进一步的扩大,应将可公开的税收政策的有关信息包括进去。而且对于提供错误信息和不提供信息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2)第7条、第8条、第13条。在这些条款中提到要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但并未能解决征税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对于相对人信息的共享范围。(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的权利的规定,应进一步的理顺。例如,《税收征管法》中第51条规定纳税人的税款退回请求权,其中未提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但依法理来讲,是应包括两者的。这一缺陷同时体现在第8条和第52条当中。(4)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征税机关的通知义务规定的很少。在韩国、日本、台湾的法律中多规定国家有纳税告知的义务,纳税通知的义务,纳税延期通知的义务,还有扣押时对其他债权人的通知义务。这些通知无疑可以更加完善地保护纳税人的权利。(5)在《税收征管法》中用具体的条文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而不仅仅在理论上进行体现,这样做使得征税机关执法有据,纳税人护权有方。(6)建立纳税人组织以便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同时这些组织要保持独立性。

3、完善社会诚信监督体制。塑造良好的诚信关系,一定要加强社会的广泛监督:(1)法律的监督,不仅是有法必依,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法律的尊严;(2)财税等部门的监督,财税、金融和经济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严格审查经济业务的合法合理性,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内部执行财政纪律,防止弄虚作假,抨击各种经济犯罪,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3)建立社会公示制度,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出现偷逃骗欠税失约失信,均可通过新闻媒体的进行公示,督促其自觉守信履约,形成社会诚信监督。

(二)我国税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运行的完善

1、政府税收执法上诚信的构建。(1)税收执法中诚信适用。要实现诚信税收,征税机关必须要为纳税人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首先,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是征税机关诚信的前提,在税收征管上,要严格以税收法律为依据,做到规范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要做到税负公平。在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时,只能以税法为依据,而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最后,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杜绝有税不收和收过头税的现象。征税机关规范执法,诚信征税,能够使纳税人看到法律的公正所在,并自觉遵守税收法律。(2)用税诚信。用税诚信即财政诚信,这里特指使用税款的决策和具体操作过程的理财诚信。税款既要合理、有效地使用,保证纳税人的血汗不被贪污、浪费和滥用;又要民主、透明地使用,确保纳税人广泛、平等受益。

2、纳税人权利上诚信的构建。税收立法只有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从实体到程序都对纳税人权利给予充分的关怀,纳税人才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其税法奉行的意识和水平才能得到极大提高,税收征管的诚信状态才能得到构建。(1)应当在宪法上完善纳税人的税收立法参与权、税款使用监督权。(2)在《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律中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以实现纳税人权利与税务机关权力的平衡,例如纳税人最低生活费不得被征税的权利、对非合法程序征税的拒绝权利、对征税机关不提供纳税服务或对服务不满意的投诉权利。(3)要完善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机制,当前主要是要扩大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复议和诉讼程序,如将违反税法规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直接纳入复议或诉讼的受案范围,取消复议或诉讼中设置的前置条件。待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考虑将美国的纳税者诉讼制度引进我国,即纳税人可以对与自己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违法支出税金的行为提讼,要求确认该支出行为违法或者返还税金。

3、税法解释的诚信适用。进行税法解释时,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方能维持公平和正义这一法的最高价值。除此之外,当税法规定存在欠缺或不完备时,也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准进行漏洞补充,才不致发生立法上的偏差。当然,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漏洞之补充,也须受一定的限制,否则就可能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税法的权威。

参考文献:

1、王丽霞,柳向魁.论税法中诚实信用原则[J].凯里学院学报,2008(2).

2、苏如飞.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税法适用[J].经济研究导刊,2007(10).

3、包子川.诚实信用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J].税务研究,2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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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能源 税收政策 启示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使用。在当今世界,能源的发展以及能源和环境的关系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世界能源格局必然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造成制约,而我国又是传统能源的消费大国,因此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成为解决我国传统能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宝。税收政策是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我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消费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扶持,可以加强企业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投资信心,使我国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部分国家新能源课税制度的分析,为我国改革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提供相关建议。

1. 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现行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1.1.1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是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小水电的增值税按6%计征;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岩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对经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2011—2020年期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1.1.2消费税政策。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在2011-2015年期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消费税。

1.1.3关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这些商品中就包括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如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

1.1.4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目前在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比如,产品属于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可再生清洁能源、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高效节能),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从而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新能源税收政策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新能源的税种,散见于各税种的零星的、不系统的规定虽然有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但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我国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个别税种,并且没有在新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税收优惠链,这样就会造成新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的税收待遇差异,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1.2.2新能源产业和产品的界定不明晰。我国应该对新能源产业和产品有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还应该对税收政策重点倾向的新能源产品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政策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1.2.3部分新能源税收政策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比如,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1.2.4部分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使地方政府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积极性受挫。比如,风电场在建成后六年都是免税,这样地方政府在很长期间内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带来的收益,从而就会挫伤其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2. 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2.1美国

美国在支持新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完善、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包括税收抵免、直接补贴、贷款担保等。这些政策激励力度大,较好地调动了各方投资和应用新能源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2.1.1税收抵免优惠。主要有:根据《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的投资,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对新建的可再生电厂投入使用前10年中,每生产出1千瓦时电量可获得1.9美分补助;新型火力发电厂可以享受到不同种类的投资税收减免;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每加仑0.1美元的生产所得税减免等。

2.1.2直接减税优惠。主要有: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10%,但这一规定对电力公司是无效的;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即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对购买汽油-电力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免税收;凡在国际能源节约规范(IECC)标准基础上再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等。

2.1.3加速折旧优惠。主要有:根据美国《1979能源税法案》,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根据联邦加速折旧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根据《2008联邦经济刺激法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50%的额外折旧,可以一次性将相关费用的50%予以折旧,其余部分的折旧按照正常折旧程序操作。

2.2德国

德国的传统石化能源比较缺乏,政府制定了与之想适应的能源政策,其政策目标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替代能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税收政策方面,德国的生态税改革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生态税改革主要是对矿物能源在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加征生态税,从而达到抑制传统能源的开发,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的效果。比如,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免征生态税,对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予以税收减免,对不同能源产品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一些低赢利的环保行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2.3英国

面对传统能源的日益枯竭和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促进计划,旨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解决污染问题,摆脱对矿物燃料的过分依赖,建立一个多样化、安全和可持续供应的新能源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以工业、商业和公共等耗能部门为对象的气候变化税以替代化石能源税。气候变化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0.15便士,其他燃料每公斤1.17便士。二是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发电税,用于补贴新能源的发电。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为2.2%,苏格兰的税率为0.8%。三时对企业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

2.4日本

日本是全球能源消费大国之一,也是能源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采用研发补助、资助企业和公共团体发展新能源、用户补贴、所得税减免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绿色税制”,其适用对象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清洁柴油车、天然气车及获得认定的低排放且燃油消耗量低的车辆。前三类车被日本政府定义为“下一代汽车”,购买这类车可享受免除多种税负的优惠。比如,购买混合动力普锐斯可享受到的最高优惠为免除新车100%的重量税和取得税,个别车辆还有50%自动车税的减免。日本政府还规定,只要新车的排放水平比政府规定的2005年排放限值低75%,且油耗比2010年度油耗标准低25%或15%以上,即可减少75%或50%的机动车吨位税及机动车购置税。

3. 国外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各国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出共有的特征,从而对我国发展新能源产业起到借鉴作用。

3.1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

即税收优惠政策从新能源产业的研究开发到最后消费的整个阶段是系统的,全面的。通过对技术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在新能源产业科研投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从而提高新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在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又会加大消费者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购买力度,从而推动新能源行业整体发展。因此,我国应该从研发、生产、市场、消费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全面覆盖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3.2对新能源的激励政策和对传统能源的约束机制相结合

西方国家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研究、开发、生产、消费的同时,还注重抑制传统能源消费需求。如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丹麦征收能源税和碳税等。通过降低新能源税负,同时增加传统能源税负,可以起到调整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价格的作用,从而推动能源利用结构的转变。

3.3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制化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将新能源税收政策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条文中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新能源税收激励措施具有确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税收政策效力层次低、政出多门等现象。我国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层级偏低 有必要加强立法。

4. 完善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新能源产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政策

4.1.1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可以通过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给予一定的免征或减征照顾。

4.1.2对企业发展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加速折旧。

4.1.3对新能源产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给予一定的减免。

4.2新能源产业产品研发阶段的税收政策

4.2.1对新能源技术、新能源产品、新能源工艺应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中予以明确,使新能源企业可以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甚至可以对新能源产业“三新研发费”给予100%加计扣除。

4.2.2对从事新能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考虑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4.2.3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

4.2.4对新能源产业人力资本投资,如引进技术人才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4.3新能源产业产品生产和销售阶段的税收政策

4.3.1应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的税目做一定的调整,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旧有资源或者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资源课以重税,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比如,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的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的消费税政策。

4.3.2可以借鉴增值税中对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特定类型或特定流程的新能源产品实行在一定期限内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4.3.3在出口环节,对于我国向国外出口的新能源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产品标准的,可以考虑施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提高我国新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4.3.4通过对相关优惠内容的修改或对相关目录的补充,使新能源企业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或税额抵免的优惠。

4.3.5对受让新能源车、船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新能源车、船保有和使用环节的车船税优惠。

参考文献:

[1] 朱晓波.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J]. 税务研究,2010,7.

[2] 廖奎,贾政翔.美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J]. 中国财政,2012,2.

[3] 方海洲,胡研.促进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分析[J].汽车科技,2009,5.

[4] 范玲玲.国外开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J].市场周刊,2007,9.

篇11

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广西玉林 537000

[摘要] 目的 探讨分析原发性羊水过少与妊娠并发症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探讨该类疾病对孕妇妊娠结局的影响。方法 选择该院2012年9月—2013年9月所收治的60例原发性羊水过少孕妇作为观察组,另选我院同期所收治的60例正常孕妇作为对照组, 比较两组孕妇的母体情况、围生儿以及妊娠并发症。结果 两组孕妇的畸形胎儿发生率、妊娠高血压疾病(PIH)、胎儿宫内发育受限(FGR)、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孕妇的妊娠并发症发生种类、羊水粪感染、新生儿窒息以及宫内窘迫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妊娠并发症与原发性羊水过少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可将原发性羊水过少作为妊娠并发症的危险信号之一。原发性羊水过少对围生儿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 并引发妊娠不良结局。

关键词 原发性羊水过少;妊娠并发症;妊娠结局

[中图分类号] R714.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4)05(c)-0073-02

[作者简介] 刘蓉蓉(1979.12-),女,江西人,本科,主治医生,研究方向:重症产科,长期从事产科工作。

羊水在胎儿的生长发育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羊水过少是胎儿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的主要信号,其在妊娠的各个阶段均有可能发生[1]。随着临床医学的不断发展, 原发性羊水过少的确诊率也变得越来越高, 妇科工作人员对原发性羊水过少引起不良妊娠结局的关注度也变得越来越高[2]。为了对原发性羊水过少所引起的不良妊娠结局进行深入了解, 该研究将对该院2012年9月—2013年9月所收治的60例原发性羊水过少孕妇的临床资料与正常孕妇的临床资料进行分析, 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该院所收治的60例原发性羊水过少孕妇作为观察组, 其年龄为23~37岁,平均年龄为(28.6±2.3)岁,在该组孕妇中,有4例经产妇,46例初产妇,其孕周为23~38周,平均孕周为32.5周。另选该院同期所收治的60例正常孕妇作为对照组, 其年龄为24~39岁, 平均年龄为(27.9±2.6)岁,在该组孕妇中, 有7例经产妇,43例初产妇,其孕周为23~43周, 平均孕周为36.5周。两组孕妇的年龄、产次、孕周等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具有可比性 。

1.2 方法

腹部B超检查孕妇的羊水深度或羊水指数,检查过程中, 将脐水平、腹白线作为参照,将视野分4个象限,检测各象限范围内最大羊水池垂直线,4个结果相加即为羊水指数。以B超检查结果作为主要诊断依据。

分娩过程直接在产妇臀下置容器收集羊水, 测量羊水量。人工破膜时以吸引管彻底吸取羊水并测量羊水量。

1.3 诊断标准

B超检查所见羊水最大暗区垂直深度(AFV)≤2 cm即为羊水过少、≤1 cm即为严重过少;羊水指数(AFI)≤5 cm即为羊水过少、≤8 cm为偏少。

由于孕妇在分娩前后, 其子宫内的羊水量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 在对孕妇的羊水含量进行测定时, 根据其在分娩过程中所收集到的羊水量来对孕妇是否存在羊水过少的情况进行测量, 当其羊水量低于300 mL时则可以认为是羊水过少。

1.4 统计方法

采用spss15.0软件对该研究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计数资料用%来进行表示, 其对比结果用χ2来进行检验。

2 结果

2.1 妊娠并发症与羊水过少之间的关系

两组孕妇的畸形胎儿发生率、妊娠高血压疾病(PIH)、胎儿宫内发育受限(FGR)、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 妊娠结局

观察组中有10例孕妇伴有1种并发症, 其概率为16.67%;7例孕妇伴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目的, 其概率为11.67%。两组孕妇的妊娠并发症发生种类、羊水粪感染、新生儿窒息以及宫内窘迫的发生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 讨论

有研究报告指出[3], 有0.4%~3.9%的孕妇存在不同程度的羊水过少情况,目前,对于孕妇出现羊水过少情况的原因尚无明确的界定,不过大多数学者认为胎盘功能异常、胎儿畸形以及胎儿畸形是导致孕妇出现羊水过少的主要原因。孕妇一旦出现胎盘功能异常的情况,其胎盘绒毛膜与羊膜就会失去其正常的透析作用,这就导致了母婴间的容质与水分转换出现了一定的障碍, 从而使得羊水的形成减少,从而使胎盘功能出现缺陷, 最终使得胎盘的血流量减少。孕妇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胎儿的全身血流量就会进行重新分配,导致胎儿的肾血流量减少,胎尿量也随之减少,最终使胎儿出现羊水量减少。

大量的临床研究资料证实,妊娠并发症与羊水过少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4]。该研究的结果显示,两组孕妇的畸形胎儿发生率、妊娠高血压疾病(PIH)、胎儿宫内发育受限(FGR)、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ICP)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由此可见,原发性羊水过少孕妇出现畸形胎儿发生率、妊娠高血压疾病、胎儿宫内发育受限、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的概率明显要高于正常孕妇。

该研究中,观察组中有10例孕妇伴有1种并发症,其概率为16.67%;7例孕妇伴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目的,其概率为11.67%。对于延期妊娠胎儿而言,由于胎儿过度成熟,肾小管对利尿剂的敏感性也会随之增高,尿量减少,最终导致胎盘中的羊水含量减少。随着孕程的不断进展,胎盘就会出现老化的情况, 胎盘功能随之减退, 胎儿就会逐渐出现营养障碍以及慢性缺氧的情况。胎儿出现此类情况时,其体内的血液就会进行再次分配,最终造成胎尿量减少。当孕妇出现PIH时,子宫胎盘的血流量就会减少,从而导致胎盘出现退行性病变或早期老化,最终导致胎盘中的羊水量减少。

有学者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5],可以将羊水过少看作是胎儿存在宫内慢性缺氧的情况。有学者在其研究报告中对羊水过少孕妇的分娩结局进行分析发现,有42%的羊水过少孕妇会出现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此外,有研究资料显示,羊水指数低于5 cm时,就会出现新生儿窒息、胎儿窘迫以及胎心率异常的情况[6-7]。本研究的结果显示,观察组孕妇的羊水粪感染率为15%,新生儿窒息率为21.67%,胎儿窘迫率为50%;对照组孕妇的羊水粪感染率为5%,新生儿窒息率为3.33%,胎儿窘迫率为6.67%。由此可见,当孕妇出现羊水过少的情况时,羊水的缓冲作用也就随之减弱,子宫壁就会与胎体紧紧的连接在一起,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宫缩时脐带受压的几率。导致胎儿应宫内缺氧而出现新生儿窒息以及窘迫的情况,增加了羊水粪感染的几率。由此可见, 羊水过少就会导致围生儿的死亡率以及发病率,最终导致孕妇出现不良妊娠结局。

通过对该研究的结果与相关文献报道进行分析发现, 对于孕妇而言,羊水量是预测胎儿预后的关键指标之一。羊水过少会导致胎儿因脐带受压而出现胎盘循环缺氧的情况。胎儿一旦出现缺氧的情况, 就会增加胎儿出现感染的几率[8]。羊水过少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对羊水过少孕妇进行妊娠处理时,一定要对其可能出现的感染以及并发症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以此来改善其预后情况,提高新生儿的生存质量。

综上所述,妊娠并发症与原发性羊水过少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可将原发性羊水过少作为妊娠并发症的危险信号之一。原发性羊水过少对围生儿的生命安全存在严重的不良反应,并引发妊娠不良结局。

参考文献

[1] 刘雪琴,张丽萍.原发性羊水过少与妊娠并发症的关系及对妊娠结局的影响[J].四川医学,2010,31(12):1771-1773.

[2] 白月婷,张超,王建六,等.妊娠合并慢性骨髓增殖性疾病11例临床分析[J].中华妇产科杂志,2010,45(12):896-899.

[3] 陈东东,张涛,王春香,等.羊水过少与妊娠并发症的关系及对围产儿的影响[J].中国美容医学,2011,20(z2):141.

[4] 黄玉梅.羊水过少对妊娠并发症及围生儿的影响[J].中国妇幼保健, 2010,25(19):2684-2686.

[5] 王显辉,孙国栋.羊水过少对妊娠并发症及围生儿的影响探讨[J].中国保健营养,2012,22(5下旬刊):812-813.

[6] 朱君红,袁海琳.羊水过少86例临床分析[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 2011,20(26):3301-3302.

[7] 岳红云,刘莉,刘华,等.足月妊娠单纯羊水过少100例分析[J].陕西医学杂志,2011,40(11):1560-1561.

篇12

关键词:给水泵;调试;处理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310-01

1 给水泵芯包动静之间卡涩现象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

1.1 凝结水,除氧给水系统清洁度差,芯包内部清洁度差

凝汽器及给水系统尽管也进行过水冲洗和碱洗。设备管道制造安装阶段产生的硬质颗粒,如泥沙、焊渣或铁锈等存在于系统内,造成芯包卡涩。因此系统清洁在机组调试工作中十分重要。特别是除氧水箱一定要仔细清理;重视给水泵机组进口滤网制造、安装质量,调试期间勤冲洗,多检查。另外,制造厂家也应重视产品质量,必须保证芯包内部的清洁度。建议在装芯包之前对芯包再解体检查一次。

1.2 给水泵芯包动静间隙偏小

硬质颗粒是造成给水泵卡涩的主要原因。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给水泵2号机A汽泵芯包卡涩是由于叶轮和导叶之间有硬质颗粒而造成的。而该芯包叶轮和导叶的间隙只有0.5 mm左右,处于控制范围之下限。经与厂家研究后,对各级叶轮和导叶进行打磨抛光处理,将间隙放大了0.20 mm左右,安装后运行情况良好。故芯包动静间隙究竟多少合适,值得探讨。

1.3 试运行阶段对该泵特性缺乏认识

试运行阶段,给水泵热态跳闸时,往往转速到零时,才去投盘车,而当盘车投不上的时候(泵轻微卡涩),担心泵体上下温度差造成泵轴弯曲,加重卡涩程度,于是采用人工强行盘车。结果事与愿违,越卡越死。建议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严格控制泵体上下温差,要求上下壁温差控制在25℃以内;二是泵跳闸以后,严禁手动盘车,再次投运时,直接用蒸汽冲转小汽轮机从静止状态启动。一般情况下都能冲动给水泵。

2 给水泵汽蚀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汽蚀现象是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说凡是有液体流动的系统中,都有可能发生汽蚀。当水在流动过程中,某一局部地区的压力低于与水温相应的汽化压力时,水就在该处发生汽化。当汽化发生后,就有大量的蒸汽逸出,形成许多蒸汽与气体混合的小汽泡。当汽泡随同水流从低压区流向高压区时,迅速凝结而破裂,在汽泡破裂的瞬间,产生局部空穴,高压水以极高的速度流向这些原汽泡占有的空间,形成一个冲击力,而且是多次反复,从而对材料产生汽蚀。汽蚀实质上是指流体中汽泡的形成和破坏以致材料受到破坏的全部过程。它是一种十分有害的现象。汽蚀发生时,使材料受到破坏,会产生严重的噪声和振动;发展严重时,大量汽泡的存在会占据流道的通流面积,减少流体从叶片获得的能量,导致扬程下降,效率也相应降低。水泵的汽蚀是由泵本身的抗汽蚀性能和吸入系统的安装情况决定的。为了提高泵本身的抗汽蚀性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改进泵入口的几何尺寸,在离心泵叶轮前加装诱导轮或者采用双重翼叶轮;二是合理地确定几何安装高度及吸入管路的流动损失,在吸入系统装一低速前置泵;三是在运行时泵的转速不应高于规定转速,且不允许用吸入系统上的阀门来调节流量。韦尔泵为了提高抗汽蚀能力,就设置了前置泵和在给水泵出口处设有最小流量再循环管路。国安电厂1号A汽泵发生汽蚀正是由于运行人员在启动泵时没有开启最小流量再循环门而造成的。因此,在试运阶段,必须加强对运行人员责任心的培养,操作时严格执行运行规程,有步骤地进行。

3 给水泵机械密封循环水温度高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

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1号机A汽泵机械密封循环水温度在试运行开始之后一直温度较高。处理这类问题,一般是检查机械密封冷却水流量是否正常,冷却水流动是否畅通,同时还可以检查机械密封循环水磁性滤网是否清洁,检查机械密封冷却水及循环水管路,一切正常后拆除机械密封检查,发现是机械密封旋向装反,从而造成机械密封循环水不流动而造成超温。因为韦尔泵的机械密封的动环内有一螺旋形的流道,当动环随泵一起转动时,该螺旋形流道就可以带动机械密封循环水流动,从而带走机械密封在运行时产生的热量。机械密封的旋向就是根据该流道的旋向而定。韦尔泵的两端安装的机械密封旋向是不相同的。如果位置装反,就好象水泵叶轮旋向相反一样,不能带动液体流动。故将2号机A汽泵两个机械密封相互交换重新安装后,水温恢复正常。因此在安装韦尔泵时,一定要注意其机械密封的旋向。

4 给水泵附属管路阀门泄漏原因及对策

篇13

[关键词]精品资源共享课;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 G64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11-0127-02

发电厂水处理既是高等学校能源动力学科水质工程专业的重要专业课程之一,也是武汉大学能源动力学科下的重点课程群。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于2003年开始创建,并于2014年被评为湖北省精品课程。目前,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群包括“4+1”:水处理理论与技术、核电站水质工程、膜处理、废水回用技术,以及水处理实验。该课程教学团队有教授2人,副教授2人,高工3人,讲师1人。

教育部开展“国家精品课程”之后,又进一步推出了“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申报与建设,其主要目的是推动并实施我国高校教学的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1]一方面,将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建设为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主要是为了与教育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相适应,实现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的信息、网络和实用一体化,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资源等方面进行系列更新与改革,从而促进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的共建与共享,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另一方面,在目前已有的省级精品课程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建设发电厂水处理精品资源共享课,在课程的共建与共享、多种教学方法的开展及课程资源的先进性和实用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待我们进行探索和实践。我们需要充分研究课程的教学特点和教学规律,深入挖掘优秀的教学资源,使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常建常新,为培养高素质人才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2] [3]

一、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要求

(一)对组建课程组团队的要求

一流的教师团队是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教师队伍必须具备的条件。首先,课程组长,即学术带头人除具有高级职称外,还需具备深厚的学术造诣及丰富的教学经验,学术带头人负责整个团队的组织与建设。队伍成员由具有丰富的课程建设经验和先进的教学理念的教师组成。同时,队伍在知识及年龄结构方面要合理。

(二)对教学内容及方法的要求

教学内容应包括基本原理、概念、方法和技能、典型案例等,不仅要包含学科中基本的知识,还应包含本学科最新的研究成果。在教学方法上,既要体现创新性,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又要体现现代化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应开展传统教学模式的改革,采用将启发、案例分析、讨论等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三)对教学资源的要求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中的教学资源有基本资源和拓展资源两种。基本资源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重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等必需资源;拓展资源包括案例、专题、学科专业知识检索、仿真实验实训、试题库、作业等内容。[4]

(四)对网络建设的要求

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既要具备教学功能,又要在学生和教师之间产生互动。应将现代化网络技术应用于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为广大教师及学生提供一个高效的教学与学习的平台。

二、发电厂水处理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现状

(一)基本资源的建设现状及比较

与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基本资源建设要求相比[5] [6],笔者发现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关于此部分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少部分内容需要补充、完善和升级。对比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基本资源应符合的格式与技术要求,本文列出了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需要进一步提高的措施。

课程建设: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在教学方法及组织形式上需要多样化,教材与参考资料需要进一步更新。

教学大纲:需要进一步改革原教学内容的结构、模块,教学活动、教学方法应该多样化。

教学日历:本课程的课外作业有待充实、补充和完善。

演示文稿:多媒体的模板设计应具有朴素、颜色美观适宜的特点;课程的名称、章或节的序号应在适当位置进行标注;版式设计、导航设计应进一步提高。

教学录像:本课程需要进一步检查,将课程录制的视频压缩采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的特定要求。

教学案例:教学案例必须具有典型意义,能说明一定的实际问题,本课程在此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例题:例题必须典型且结构完整,还应包括题干和解答过程。

作业/试卷:在考查范围内的主要知识点、题量和难度分布方面需要进一步核查、改进与提高。

(二)拓展资源的建设

对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拓展资源的建设要求,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在案例、专题讲座、学科专业知识检索、仿真实验实训(实习)、试题库、作业等方面的基本内容已经具备,但需要补充、完善和升级,有的还需要更新及进一步建设。例如:在文献资源方面,应检查并核对法律法规、行业及企业规范、国家标准等文献,采用最新的正式文件。对于问题的解答,应包括问题正文、问题解答、参考资料和关键词等内容。

三、把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建设成国际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的思考

(一)对教学方法的思考

根据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群中各课程内容的特点,本课程应综合使用多种教学模式,将启发、案例分析、讨论、专家讲座、实践等教学方法综合应用于课程的教学中。

(二)对课程资源建设的思考

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群中的教案、重点难点指导、作业、参考资料目录等基本资源将进一步得到充实、完善、提高,课程组全体教师将全力以赴做好此项工作。

(三)拓展资源建设

1.充实完善多媒体课件及制作视频教学录像

多媒体课件将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要求,全面修改提高。根据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对视频录制的规定,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将全程进行视频录像,展示教师讲述的全部过程,并注重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性,做到教学相长。

2.创建丰富的多媒体教学资源

按照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要求,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群将多种形式的教学案例应用于教学中,为教师和学生提供一种启发式的教学资源。同时,课程组教师将认真、精心编写各章节的知识点素材,提供参考示范性的讲解教案。同时,在各章教学内容的习题与思考、课后学习辅导、虚拟仿真演示课件等方面也要进一步完善与加强。

3.更新和建设课程网络教学平台

建立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群的知识点讲解库系统。建立网络在线题库系统,建立自测题库,自测题库分为在线练习与在线考试两部分。在网络学习辅导系统方面需要更新和完善,每一单元应包含基本要求、要点、难点、检测、扩展等部分,以提高学生的课外自主学习能力。创建动画课件系统,制作交互式动画课件,将抽象复杂的概念用生动形象的动画展示。建立实验教学虚拟仿真系统,开发“发电厂水处理实验教学虚拟仿真系统”,包括实验课程简介、实验大纲、实验教学、实验动画演示、仪器使用、网络题库等优质实验教学资源。创建课程资源检索系统,开发资源检索模块,提供常见问题及解答、名词术语及专业术语等多功能检索。新增教师与学习者互动功能: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使系统具备学习者和教师进行互动的功能。

四、结语

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课程组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将发电厂水处理建设成了省级精品课程、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笔者通过思考,认为要将发电厂水处理建设成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更新课程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优化育人观念是目前进一步建设国家级精品共享课程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将武汉大学发电厂水处理建设成为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程,是促进并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推进武汉大学能源化学工程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重要机遇。

[ 参 考 文 献 ]

[1] 任越.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的目标与发展思路探究[J].继续教育研究,2014(7):119-121.

[2] 曹源芳.国内外开放课比较与国内精品资源共享课的建设策略[J].江苏论坛,2014(11):77-80.

[3] 刘丽翠.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与共享的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9.

[4] 许艳丽,马德俊,刘刚.国家精品课程网站中教学视频的应用研究[J].电化教育研究,2012(2):88-92.

篇14

关键词:低渗透油田 水驱开发 存在问题 影响因素 技术措施

一、油田概况

南翼山油田位于青海省柴达木盆地西部北区,行政隶属青海省海西州茫崖镇。区域构造位于青海省柴达木盆地西部北区,属于西部坳陷区茫崖凹陷南翼山背斜带上的一个三级构造。含油层段为新近系上新统的上、下油砂山组,是一种在缺乏陆源物供应、具有温暖清澈的浅湖咸水环境下形成的湖相碳酸盐岩与陆源碎屑混积沉积,岩性主要为深色的泥岩类、灰岩类夹少量砂岩、粉砂岩及白云岩。储层发育原生粒间孔、次生溶蚀孔,残余粒间孔、晶间孔和微裂缝。储层平均孔隙度为14.6%,平均渗透率为2.98mD,储层排驱压力、饱和中值压力低,孔喉半径小,储层渗流性能差,属于中高孔—低渗透储层[1]。

二、油田水驱开发存在问题

南翼山油田于2002年开始进行注水开发,采用280m×280m的反九点法注采井网,辖区内采油井58口,注水井30口,注采井数比为1:2.8。取得一定注水效果的同时,开发过程中的问题及矛盾也日益突出[2]。

1.采用消耗方式开发,产量递减快,压力下降快

油田原始地层压力为17.2Mpa,天然能量不充足,渗流阻力大,采用自然枯竭方式开发,产量递减快,地层压力下降快。在依靠天然能量开采阶段,产油量的年递减率为40%,地层压力下降幅度很大,每采出1%地质储量,地层压力下降4.2MPa。

2.注水井吸水能力低,启动压力和注水压力高

油田注水井吸水能力低,启动压力和注水压力高,而且随着注水时间的延长,层间、层内矛盾日益加剧,甚至发展到注不进水的地步。由于注采井距偏大、油层吸水能力低,注水井的能量(压力)难以传递、扩散出去,致使注水井井底附近产生蹩压,注水压力升高。

3.油井见注水效果较慢,压力、产量变化不敏感

油田油层渗流阻力大,注采井距偏大,注水井到油井间的压力消耗多,因而油井见注水效果不仅时间晚,而且反应比较平缓,压力、产量变化幅度不大,有的甚至恢复不到油井投产初期的产量水平。通过井组分析,南翼山油田注水见效时间长,平均43个月,油井见效井数少,见效井数占油井数的36%。

三、影响水驱效果差的影响因素分析

1.注水水质影响

渗透注水开发油藏中,注水水质中固体悬浮物和含油量超标,以及注入水与地层水配伍性差是低渗透油藏注水水质的突出问题。当注入水中悬浮固体含量过高时,固体颗粒会被滤出在井壁或进入储层,形成低渗透性的滤饼或低渗透污染区域,堵塞储层的流通孔道,使油层吸水量大幅度地下降,严重影响注水开发效果。注入水中含油量过高时,含油会聚集成油滴,进入岩石的微小孔隙,形成附加毛管压力,堵塞微小孔隙,使注入压力上升[3]。当注入水与地层水配伍性差,注入水所含成垢离子Ca2+、Mg2+、SO42-、CO32-等较多时,容易形成沉淀,造成储层内结垢严重,堵塞孔吼通道,导致注入压力上升,油层吸水能力下降。

2.储层敏感性影响

南翼山油田粘土含量较高,由于注入速度过快,使微粒更易运移,导致近井地带储层发生较为严重的速敏伤害,使储层渗透性变差,并且速敏引起的储层渗透率伤害具有不可恢复性。水敏是由于当注入水使地层水的浓度降低或组成发生变化时,破坏粘土矿物与地层水处于溶胀平衡状态,导致粘土发生膨胀,从而降低了储层渗透性。

3.储层有效应力影响

注水过程中,注采不平衡和地层压力下降,储层的有效应力变大,导致储层骨架会发生弹塑变形,孔隙介质变形,使依附在壁上的松散颗粒脱落,在孔隙中运移并在狭窄孔隙或喉道处堆集,造成堵塞,使储层渗透率降低。

4.过度压裂影响

低渗透油田注采井的过度压裂,易造成裂缝将油层切割,基岩弹性能量释放后注入水将沿裂缝窜流,导致油井暴性水淹,由于压裂后裂缝与基质的油水渗流能力存在明显差异,油层水淹后仍有大量的剩余油富集于基质中难以开采,再利用水驱渗吸作用来开采基质中的原油效果差、时间长、采收率低。

四、改善水驱效果的技术方法

1.采用合理的注采井网,提高水驱控制程度

当砂体分布面积一定时,井网水驱控制程度大小主要取决于注采井距与注采井数比,适当缩小井距或提高井网的注采井数比,可以提高井网的水驱控制程度,改善油田水驱开发效果[4]。

2.精细分层注水,提高油层动用程度

南翼山油田油层具有薄、多、散、杂等特点,层间非均质性强,存在着很大的层间矛盾,采取早期分层注水开发,挖潜差油层潜力,可以有效的提高储量动用程度,提高注水效率。

3.提高注入水水质与配伍性,减少储层伤害

南翼山油田储层渗透能力低,孔喉半径小,对注入水水质要求较高。在注水开发中,严格按水质标准进行注水,搞好精细水质处理,提高注入水与地层的配伍性,可以有效地减少储层的伤害。

4.开展周期注水,减少无效注水

通过周期性的改变注水量,在油层中造成不稳定的脉冲压力场,使流体在不同渗透率地层或裂缝间中不断重新分布和层间交换,促进毛细管渗吸作用,可以增大注水波及系数及洗油效率,提高最终采收率。

5.开展注水井调剖调驱措施,改善纵向吸水均衡性

调剖调驱技术是解决层间矛盾,改善注水井吸水不均衡的重要措施手段。通过开展调剖剂的配方优选、性能评价、岩心封堵、驱油实验等研究,优选出了与油田储层配伍的调剖剂配方,有效解决层间矛盾。

五、总结

1.南翼山低渗透油田注水开发主要存在注水井吸水能力低,启动压力和注水压力高;油井见注水效果较慢,压力、产量变化不敏感等问题。

2.注入水的水质、储层速敏和水敏、储层有效压力及过度压裂等因素是造成南翼山油田水驱效果差的主要原因。

3.储层损害周期长、损害范围广,具有动态性、叠加性和不可逆性。因此为了确保油田长期稳产,改善油田水驱效果,必须要开展精细注水,不仅要注够水,还要注好水。

4.提高低渗透油田改善水驱效果,必须开展注采井网的适应性分析、合理控制注采速度、精细分层注水;注水水质精细处理和注入水配伍性研究,减少储层伤害;注重保持地层能量,避免因过度压裂引起的暴性水淹;开展周期注水和注水井调剖、调驱措施等工作。

参考文献

[1] 罗晓兰.南翼山浅油藏整体开发方案[R].敦煌:内部资料,2013.

[2] 袁旭军, 叶晓端等.低渗透油田开发的难点和主要对策[J].钻采工艺, 2006, 29(4): 31- 32.

[3] 高建,吕静等.低渗透油藏注水开发存在问题分析[J]内蒙古石油化工,2009,12(12):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