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管理规定的作用范文

管理规定的作用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管理规定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管理规定的作用

篇1

【论文摘要】论文在介绍大规模定制战略及知识管理概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大规模定制战略实施中知识管理的作用。最后通过构建一个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分析了企业如何借助知识管理这个新兴的技术来实现企业的大规模定制战略。

1引言

随着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终端客户对产品越来越挑剔,并且在需求上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多样性和时尚性等特征。所以,现在的制造企业很难准确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原来的生产模式遭受到巨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以及知识管理等一系列先进技术的出现.一种新的符合现代生产模式的生产技术应运而生,这就是大规模定制。它一方面具有大规模生产所独有的低成本,又具有满足客户独特需求的双重优势。本文尝试说明利用先进的知识管理技术方法如何促进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

2大规模定制及战略

最早提出大规模定制概念的是AlvinToflfer。他于1970年在(FutureShock)-书中提出一种以大规模生产的成本和时间。来提供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产品和服务的设想。接着,StanDavis于1987年在(FuturePrefec一书中预言了一个公司可以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提供客户化的货物,他将这种方式称为“MassCustomization”,而这种方式能够给公司提供竞争优势。

我国学者析国宁教授认为,大规模定制是一种集企业、客户、供应商、员工和环境于一体,在系统思想指导下,用整体优化的观点,充分利用企业已有的各种资源,在标准技术、现代设计方法、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支持下,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以大批量生产的低成本、高质量和效率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方式。

从上面的各个专家对大规模定制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大规模定制化,是指对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个别的大规模生产,通过把大规模生产和定制化生产这两种生产模式的优势结合起来,在不牺牲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满足单个顾客的需求。

我们知道大规模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定制化可以按照顾客的需求.为其设计和生产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大规模定制化策略是符合个性化消费特征和市场竞争趋势的有效策略。但是。大规模定制的前提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面向某一产品族的。品种多的产品其生产线复杂,生产线上的物流复杂,不能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不能大规模定制。

配置设计和变型设计是实现大规模定制的两种主要策略,在设计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相关的设计知识,如设计原理、领域知识、专家启发性知识等,并尽可能利用设计实例和设计师的经验,以缩短产品设计开发周期。因此,设计知识的处理在设计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其相关的知识表示方法、获取与管理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有显性知识与隐形知识之分。在MC中,关于产品标准件和通用件的设计标准说明就属于显性知识。隐性知识是指隐藏在计算机中的文档和数据中的规律必须通过数据汇总、清洗、钻取等数据挖掘技术才能得到。在MC中,通过对订单的汇总和分类得到的关于客户需求和偏好的规律性知识就属于隐性知识。如何更好地利用知识,需要利用知识管理技术方法来促进知识的共享,提高知识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大规模定制的水平。

3知识管理与大规模定制

什么是知识管理,管理学界和企业界的人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夏敬华、金听等学者总结了国外关于知识管理的概念就达2O种以上,总起来概括为:一方面,知识是一种加工的对象,并可以在信息系统中被标识和处理,这是一种以信息为本的知识管理,它聚集于将显性知识组织化及隐性知识显性化;另一方面,知识本质上是一种认知过程,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知识管理。Y.Malhotra博士认为.知识管理是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含了组织的发展进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Y.Malhotra博士的观点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同,因为它比较完整地概括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目的、内容和手段,揭示了知识管理的实质。虽然各个专家由于自身的研究方向不一样,从而导致对知识管理的定义不一样,但我们可以把知识管理看成是对有价值的知识的发现、收集、创建、组织、储存、分发、最终应用于问题或完成目标的一种知识的管理、应用过程。

大规模定制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知识,包括大量的显现知识和隐性知识。如何利用这些知识来帮助企业更快更及时地生产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这就需要一个知识管理系统。通过对企业本身产品配置的知识处理,以及对顾客潜在需求隐性知识的数据挖掘,促使大规模定制生产方式能够真正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

4知识管理在大规模定制中的应用途径与方法

在大规模定制时代,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大规模定制企业的每个订单都必须根据客户的最新信息进行临时设计与生产.为了参与市场竞争,企业还必须满足大规模生产时代的快速与低成本的要求,这就导致企业在完成订单过程中不可预测问题发生的几率很高。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知识、处理知识.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这个知识系统应该包括企业生产的配置模型设计知识、变型设计知识、实例库、设计生产资料库以及不断变化的顾客需求知识。如图1所示。

从上面的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我们发现通过四个阶段可以满足顾客特殊的产品定制需求。

(1)知识收集阶段。该阶段一方面是通过定制平台的用户界面,接受设计人员的查询请求;并通过CAD/CAM/CAE接口,获取与产品模型和结构有关的知识;另一方面是收集顾客自己独特的产品需求知识.包括对定制产品的外观、颜色、性能、价格等一些独特性方面的知识。

(2)知识储存阶段。通过上面知识收集的过程,将产品配置设计知识、变型设计知识及顾客提出的特殊需求知识集中储存,为下一步的知识分析作好准备。

(3)知识处理阶段。将存储在数据仓库中的关于产品配置方面的知识以及顾客需求方面的知识与数据集市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再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如OLAP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DataMining)对其进行分析,确定顾客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基本配置以及顾客对产品独特性方面的需求。

(4)知识应用阶段。这个阶段是产品—顾客知识管理系统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上面的知识收集、储存、处理阶段,我们可以把握顾客对产品的独特性方面的需求.并把它与企业的大规模生产线结合起来,生产出符合顾客需求的大规模定制产品。

我们知道大规模定制战略的成功实施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因为顾客对产品的定制需求要很多部门参与和配合才能完成。比如:一个顾客需要从戴尔电脑公司网站订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就需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部门的协作:市场营销部、新产品开发部及大规模生产部。市场营销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客户接触,将客户的需求信息转化为公司内部信息,并通过初步的订单评审后,制定客户订单的成本构成与交货时间,这个过程可以认为是知识的收集阶段:新产品开发或订单定制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信息与企业现有产品簇相关数据,开发出新订单的生产工艺图、产品标准文件及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同时,必须经过小批量或单件试制并获得客户认可后。将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标准文件和控制文件及样品交给下一部门进行大批量生产,这个过程是知识的储存与处理阶段;大规模生产部门负责执行与控制新订单大批量生产过程,包括大批量采购、生产、物流配送等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最终过程,即知识的应用阶段。

5知识管理在大规模定制中的应用评价

我们必须认识到实施大规模定制战略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为大规模定制战略需要顾客很好的配合,因为大规模定制的实施需要及时获得顾客的需求信息。从而方便企业根据顾客不断变化的对产品信息的需求,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线。因为存在这些方面的挑战,所以,虽然很多企业知道大规模定制战略是一个在现代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很好的市场战略。可以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但由于面临的挑战太多.很多企业只能通过大规模生产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嘲。知识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可以通过对顾客需求知识的收集、存储、挖掘以及处理过程,来了解顾客的真正的需求,促使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知识共享.把大规模生产的低成本优势与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完美地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企业在市场化的今天飞快地发展。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生产技术和生产模式都不是万能的。知识管理技术虽然可以促使大规模定制战略很好地实施,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本企业适不适合开展大规模定制战略。哈特在其研究的大规模定制概念基础上认为组织要以严谨和真实的心态来评估组织的态度、文化和资源。他认为高层管理人员应该了解大规模定制战略带来的好处。但同时也要明确本组织的能力,是否能实施大规模定制战略。

篇2

关键词:《处分规定》;档案工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章,它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更加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对于推动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1、以原则划定法定档案范围,利于明确依法治档目标

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就是法定档案的范围,即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有在对法定档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才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1.1 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依法治档无法绕过的一个坎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使该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成为明确的有限的目标,防止范围无限扩大或不确定而无法解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定档案范围,《档案法》的实施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特定的对象,于是《档案法》也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1.2 《档案法》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范围,对这部分档案造成损害就必须受到《档案法》制裁的是我国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这个部分。除此而外的档案,即只要不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的档案,就并非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也就不列入《档案法》调整的范围。

对于法定档案的具体范围,还只明确了有权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无实际的确定范围。目由于确定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按照目前常规的管理思路确实难以做到。所以,事实上,法定档案的范围还无法先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之前确定。而法定档案的范围始终不够明确,这无疑给依法治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3 《处分规定》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从本条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的范围有两大部分:一是从档案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二是从保管地点来看,只要是保管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这就使得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个原本非常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而可行了。

现在《档案法》对法定档案范围的论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日后需要接收而目前尚未接收进国家档案馆保存的那部分档案还无法得到有效监控。这个问题在《档案法》施行了25年后仍然找不到更为细化的方法之前,以所有权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这是一种相对原则、简便、可行的方法。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其本身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他们的档案实际也就具有了“国家所有”的属性,将其从所有制性质入手,纳入法定档案的范围操作也比较方便。

2、全面列出违法违纪行为,使依法治档更具针对性

《处分规定》自第三至第十六条共列出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属于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等10种;属于档案资源利用方面的有“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或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等8种;属于档案资源组织方面的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等2种。

2.1 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与《档案法》所列的8种违法行为一一对应。《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共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8项。现在《处分规定》中将这8项全部列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2 将《档案法》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论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还将《档案法》第十至第十八条等条文中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其中:如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等。《处分规定》在将文字论述稍作变动后,都将其列入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3 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我国25年多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证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形式逐渐增多,已经超出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其他条文中提到的依法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行为。要想使依法治档得以深入、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各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整合和细化,将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纳入调整范围,构成更加健全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档案法》里讲的是归档材料,这里讲的是档案);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行为。现在都已经列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增强档案行政执行能力,利于依法治档落到实处

3.1 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行政执行力”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政策、规章、命令等的执行能力。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和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提高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

档案行政执行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违法责任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档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档案管理中已经构成违法违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依法治档就难以落到实处。

3.2 行政执行需要强有力的措施

篇3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项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在具体运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到了按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规范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特别是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董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切实有效运行

董事会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委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切实做到规范、有效运作,依法按规履责行权,在公司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决策、风险防控、推进公司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司治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并规范运作

董事会规范运作,履责行权,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作保证。中国电建董事会十分重视运作机制的构建并做到切实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

抓议案规范化建设。对董事会议案撰写及汇报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如制发了投资类议案拟写模板,对投资类议案的主要内容模块、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保证董事会能够清晰、准确、全面地了解议案内容,提高董事会审议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质量。

抓议案审核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对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要求采取审核、评估,法律咨询等内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要求经理层履行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即“二级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初评投资评审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明确意见董事会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决策。坚持严格审核、层层负责的流程,确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质量。

抓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到位。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印发会议通知、议案,保证董事有足够时间审阅议案。在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各环节,按章依规办理。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前对议案作了仔细审阅并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意见,在会议审议中,每项议案都严格按照“经理层汇报―董事质询―发表审议意见―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独立表达意见,按规表决,绝不走过场、走形式。公司法律顾问和上市保荐人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依法按规决策。

董事会秘书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审阅议案期间,董事会秘书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议案拟写部门,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释疑解惑,提供补充材料,或组织专题汇报,帮助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准确了解议案内容,以便在董事会上高效审议,科学决策。

近年来,随着PPP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额度大、不确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签约的时间紧,从而造成了“经理层要抢抓市场机遇与董事会决策程序完备”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董事会与经理层联系的枢纽,董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一方面协调经营主管部门向董事们提前汇报项目情况,说明相关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时,协调经理层相关领导加快审核进度,确保相关议案按期上会,以满足董事会审议时限要求,也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给定的签约时限要求。注重对重大PPP项目的风险因素把关,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议案,必须附有法律意见书,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所提出的风险关注点,要求在议案中落实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规履责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认真阅研议案等资料,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汇报议案,与其他董事和经理层人员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明确的意见,依法按规表决。并且,还结合审议议案,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续良好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起到了参谋和督促作用。

董事会每年还安排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经营管理层的意见,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帮助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高度重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2014年,董事会建立了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报告的责任,以及与公司经理层、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跟踪了解各环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动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时了解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效率和针对性,2016年,董事会对原实行的决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制度,改进为决议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报告制、重新审议制,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经理层在负责执行落实过程中或执行落实结束后,分别对不同执行落实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备案、向董事会报告,向董事会提请重新审议。通过这一制度的改进,完善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和流程,优化了决议执行的跟踪方式,便于董事会从更加准确精炼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决议执行情况,使董事会对于决议事项实现了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篇4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生申诉制度;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43-02

高校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应受到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赋予学生申诉权,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申诉制度。首次对学生的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因此剖析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对策和建议,是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高校学生权益现状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既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法律权利,也有作为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教育法》、《管理规定》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学生广泛的权利,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需要为相对人设置一定的救济渠道。但是由于申诉处理流于形式、申诉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对称、救济途径不通畅等原因,当高校违法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而作为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主要途径——申诉,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学生申诉作为一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陷入随意和经常无效的状态,效果不甚理想。

《管理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凸显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内容是有关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对于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一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非诉讼性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与其他救济途径相比,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专门性、前置性、选择性的特征。

首先,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专门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特定法律纠纷的制度,是公民的申诉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大学生这一特定人群所享有的申诉权的具体化。

其次,高校学生申请校内申诉是提出行政申诉的前置程序。校内申诉是行政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学生没有申请校内申诉而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再次,高校学生可以选择申诉或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当发生高校、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讼。

三、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确立的一项法定权利救济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的作用,教育部制定了《管理规定》,第一次用比较大的篇幅,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范围、申诉处理机构的设置、申诉时效、申诉处理程序、申诉限制等内容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诉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其问题集中表现在:

1.申诉范围:权利面过窄

对比《教育法》第42条第4项、《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及《管理规定》第61条关于受理申诉范围的规定,不难发现《管理规定》在重申高校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时与《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几乎一致,只是表述稍有不同。然而,《管理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中规定只“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实际上是排除了根据此两法其他条文规定的学生受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申诉受理范围的过于狭窄,显然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虽然《教育法》属于上位法,《管理规定》应与其保持一致,但申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按《管理规定》实施。由于《管理规定》设定的受理申诉范围较窄,使《教育法》规定的申诉权利处于无法落实的境地。

2.申诉期限:时间过短

《管理规定》为校内申诉制度设置的5个工作日的申请期限偏短。与同为申诉制度的行政申诉相比,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校内申诉在前,行政申诉在后,而且校内申诉是行政申诉的必经程序。经过校内申诉的案件,申诉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再进行行政申诉,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比较齐全,这种情况下《管理规定》设置了15天的申请期限。而在第一次提出申诉时,申请人需要进行更多的准备工作,却只给了5天的申请期限,显然期限的规定过短,不利于学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诉程序:规定疏漏

篇5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笨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远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四)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五)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三、处罚

篇6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籍管理;有效途径

高职院校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急需的技能型、应用型、操作型的高级专门人才的任务。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加强和完善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各项工作。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效果,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办学目标的实现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如何提高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效果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学籍管理制度,使之更加规范和科学

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招生规模扩大,教育体制改革深化,它一方面给高职教育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带来了无限的生机与活力,另一方面它又给高职院校的学籍管理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充实学籍管理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学籍管理制度,是当前高职院校的首要任务。我们根据1990年1月24日原国家教委的第七号令《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完善充实修订了《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这个规定有如下一些特点:

1、适用性

我院的学籍管理规定是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修改制定的。这个规定取消了补考,继而实行重修重考,充分考虑到它的实用性。也就是说学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学籍管理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考试资格审查方面,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这条规定对学生的旷课现象有约束作用。但是,另一部分学生虽不常旷课,却不做作业不自习。这是变相旷课,是违反规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影响了学风和学习效果。针对这种情况,我院曾在学籍管理规定中作了如下规定:“对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对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课期末考试资格。对缺交作业未超过三分之一者,在期末考试前必须补交(做),否则,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这一规定在运行了一段时间后,我们发现:一部分补交(做)作业的学生为了取得期末考试资格,把别人的作业胡乱抄袭,期末考试及格率低。另一部分缺课、旷课的学生,由于缺少课堂学习、自习,参加补考时违纪现象严重,且及格率不高,为了有效的约束学生,督促他们克服旷课厌学的现象,为此,在新的学籍管理规定中,我们要求“期末考试(查)课程总评成绩在49分(含49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应课程的重修,修完规定的学时(每个学分至少修满9个学时)并完成规定的作业量,方可取得重考资格”。这一规定带来了明显的学习管理效果,使得部分旷课、缺交作业、不参加自习的学生人数大为减少。

2、可操作性

学籍管理规定在制定时,要求做到明白具体、界限分明、可操作性强。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年1月20日第7号令施行),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对升留级和退学作了如下规定:“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三门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有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这一规定对于普通高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优胜劣汰,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与规格,有着制约作用。但是随着教育体制和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高职院校的生源成份发生了变化:有普通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有社会考生等。虽然都是通过了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进来的,但是他们的文化程度参差不齐,部分学生基础差,按照普通高校学籍管理升、留级、退学的规定,实行一刀切,执行中也有一定的困难,工作难做,也不利于高职院校的稳定。为此,我们在新制定的《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将因成绩不合格达到留、降级、退学的规定,改为实行重修重考:“凡课程无成绩的学生、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以及虽成绩及格但本人认为现有成绩不够理想的学生,均可在规定和允许延长的学习年限(共计5年)内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重修重考、直至毕业或结业。屡次考试的成绩中以最高分记人成绩档案。”这就使一部分知识基础差的学生通过重修重考达到毕业标准,使少数因一时贪玩而耽误了学习的学生在蟠然醒悟后有机会补上功课。这样的规定,便于管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高职院校的稳定与发展。

3、有针对性

学籍管理制度中的针对性,主要指针对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已有的管理制度。例如:针对近几年来学生考试由于受社会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导致考试违纪人数呈上升趋势,我们依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荆门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管理规定》。对于违反考纪的学生,该课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参加重修重考。并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处分材料记人学生档案。取消评先、评优、奖学金、专升本等资格。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考试舞弊之风,确保了考试顺利地进行,对学风好转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必须把学籍管理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学籍管理是通过对学生的成绩考核、编级、转系(专业)、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一系列规定对学生学习行为进行科学的引导和制约的。而思想教育是正面的说服教育,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榜样示范、启发引导,达到教育人的目的。把学籍管理和思想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人的转化首先是思想的转化,大学生一般是二十岁左右的青年人,他们的身体发育已基本成熟,理想、性格、兴趣等正处于迅速发展之中,正是世界观和人生观确立时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在校学习期间,他们往往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必然会反映在思想、行为上。而很多思想上的问题单凭学籍管理条例是禁止不住的。因此,必须结合学籍管理因势利导地进行深人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规章、条例成为学生的自觉行动。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体会到:(1)要善于抓住学籍管理的典型事例,对广大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以发挥管理的教育作用,增强教育的效果。近几年来,我们结合学籍处理的情况,对少数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将调查结果进行通报,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2)把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强制性纪律约束相结合,就能有效地制止学生的不良行为。针对近几年来考风不好,考试违纪呈上升趋势的情况,我们加强了考风考纪教育,讲考试违纪的危害性及后果。提倡公正、公平竞争,正确对待荣誉、名利,考出真实成绩。对于考试中作弊的学生,视其情节,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该通报批评的就通报批评,该处分的决不姑息迁就。这样做既可挽救违纪学生本人,又教育了广大学生。(3)针对学生中出现的混文凭,就业还得靠关系的消极情绪,我们及时对学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鼓励他们学好真本领,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在现实生活中,那种靠混文凭、靠关系谋取好职位的人确实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发展,靠本领吃饭必然要代替靠关系生存。

三、必须把激励机制引入学籍管理之中

在学籍管理中,引人激励机制,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其学有目标,赶有方向,创造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和条件。使学籍管理规定成为学生的行为准则。在当前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新形势下,建立起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是实现学籍管理目标的重要保证。为此,我们根据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德智体综合评分考核办法》和《学生奖励条例》,这是对学生操行评定的依据之一。要想把大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必须引进激励机制,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激励学生。

1、目标激励。目标是激发人的动机,满足一个人的成就需要的诱因,它能诱导人们朝着一定的方向去追求实现。为此,我们在新生人学教育时,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仅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还要有脚踏实地的苦干精神;不仅要制定三年大学生活的长远目标,还要根据自己的能力、兴趣、爱好制定出阶段性的目标。目标激励能够引导学生去认识学习、生活的意义,激发学习、生活的热情。

2、榜样激励。“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尤其是有意识地把品学兼优的学生树立成榜样,使其成为大学生效仿的对象。对他们来讲有一种榜样就在身边的亲近感,有一种自己通过努力也能达到的感觉。激励他们去比学赶帮超,争当先进。

3、奖惩激励。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就是用物质和精神需求来满足人们一定的生理和心理需要。奖励对学生而言是对其取得成绩的一种肯定和认可。适时地给予大学生一定的奖励,使其产生成就感、荣誉感,鼓励他们保持和发扬已经取得的成绩,信心百倍地去争取更大的成绩。惩罚也是激励的一种形式。在学籍管理中,批评、处分等惩罚从另一方面实践着学校的教育目标。适当运用惩罚,能够警示本人、教育他人,促使他们沿着正确的轨迹行进。

4、形象激励。心理学告诉我们,形象信号给人的视觉刺激最直接、最强烈。教师和管理人员为人师表和敬业精神是对学生做出的最好的表率,一种无声的力量。她激励着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发奋学习,努力完成学业,成为“四有”新人。

四、必须采取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办法

篇7

机关车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加油站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车管人员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次月10日前汇总成册送相关领导。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周一至周四的中午、下午及周五的中午下班后,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驾驶公车,严格执行《攀枝花市严禁公车私用私驾暂行规定》。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固定局主要领导的工作用车,相对固定班子成员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工作用车原则上与分管领导工作用车相对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相对固定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在市内(不含三区两县)办事的车辆安排时间,一般情况下为每天上午的9:00、10:30、11:20,下午的3:10、4:30、5:10,其余时间原则上不安排车辆外出。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不含本市所辖三区两县)的用车。

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由用车人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局领导(含局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保留或享受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待遇的人员,下同)需要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应达到2人以上(含2人),出行时间在5天以内(含5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机关其他干部职工需长途用车时,出行人员要达到5人以上(含5人),出行时间在4天以内(含4天)。特别特殊情况,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同意。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

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车辆轮流值班制度。每辆车的值班周期为7天,值班时间为每天中午12:30—下午2:30、下午7:30—次日上午8:00,节假日值班时间为全天。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编制《机关应急用车安排表》,及时送至相关执法处室。

值班期间,驾驶员要如实填写《应急用车值班情况登记表》,不得擅自脱离岗位、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时间的,应提前告知车管人员,由车管人员进行调换,调换情况要及时告知相关执法处室;值班驾驶员统一住在指定地点,保证车辆及时到位。办公室每月对应急用车情况进行汇总统计。

4.办事处车辆管理

办事处车辆主要保证局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的公务用车。车辆安排按照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其他工作人员的顺序安排。除局领导外,其余人员用车只负责因公出差车站、机场来往接送(特殊情况除外),由办事处负责人安排,不得与驾驶员直接联系。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由财政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由单位自行承担费用的维修、保养等,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攀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需要到市外进行维修的,还需要局主要领导同意。

办事处车辆的维修保养,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事处负责人审批,每季度凭正规票据在单位报销;车辆年审及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由办事处负责人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分管办公室和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商定后办理。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机关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5篇

2.厂区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3.单位车辆停放管理规定范文

4.停车场管理规定3篇

5.机关车队管理制度

篇8

 (1)从界定宗教活动的合法性来看:中国在《宗教事务条例》中仅规定正常的宗教活动应受到国家的保护,但是,未对“正常”加以定义。“正常”并非法律术语,其含义模糊不清,容易给政府随意界定宗教活动保护的范围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导致国家对宗教活动的任意干涉,不符合政教分离的原则。哈萨克斯坦《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中,对法律禁止的宗教活动及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责任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依法管理宗教活动提供了准确的法律依据。   

   (2)从宗教活动场所来看:第一,中国《宗教事务条例》的多个条款以及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规章中,都将对宗教活动的规定包含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之中。哈萨克斯坦《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仅将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规定作为该法的一个单独章节。因此,中国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定相对全面。第二,中国的宗教活动一般只允许在法律规定的宗教场所进行,即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哈萨克斯坦对宗教活动的场所则分别采取“允许”、“禁止”、“限制”三种管理模式,该国保障了在监狱、疗养院等特殊场所内的信徒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保护了上述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对该国部分信徒起到了一定的安抚作用。     

 (3)从涉外宗教活动来看:两国都认可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具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都规定了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中国对涉外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主要在《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哈萨克斯坦对涉外宗教活动的管理主要包含在《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中。第二,中国对涉外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活动方面,大多都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的限制和禁止。但哈萨克斯坦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宽松。第三,中国伊斯兰信徒需由全国性宗教团体组织才可出国朝勤,公民不得私自朝勤。哈萨克斯坦允许该国宗教信徒以及宗教团体出国朝勤、参加会议,对此没有过多限制。      

(4)从宗教慈善活动来看: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宗教慈善活动的相关管理规定,仅在《宗教事务条例》中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界人士有权参与公益活动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配套的实施、激励、规范、约束、监督制度,不能满足中国宗教慈善活动的发展需求。另外,在((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中也有对宗教慈善活动的相关规范,但是其法律位阶低,内容不全面。中国新颁布的《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界定过于简略,未对慈善组织进行分类,且未对宗教慈善活动进行专门规定。因此,宗教慈善活动的立法尚不够健全,影响了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哈萨克斯坦《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中明确规定了宗教团体有权开展慈善活动,成立慈善组织,并对宗教团体开展慈善活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本文由提供,如有更多需要,可登陆 咨询客服。)

篇9

公司私家车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公司私家车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公司车辆管理规定3篇

2.公司车辆管理规定范文3篇

3.公司公用车车辆管理规定范文3篇

4.公司用车管理规定范文4篇

篇10

公安局的做法我们可以体谅到其用心良苦,现在的盗贼胆子真大,找个家里没有人的时间,直接叫开锁公司把门打开,以搬家的名义将人家的东西偷个干净。由于开锁公司/个人只想挣开锁的钱,而不问要开锁的人是不是真正的房屋主人。于是公安局出台这样的管理办法,一要严格管理开锁公司,给他们审批资质,无资质的,不能从事开锁业,二是派警察监督,让盗贼再不敢冒充房主。总之目的是一个:那就是防止盗贼以房主的名义将人家盗窃一空。

对于该管理制度,请听周郎的分析:

一、那些人需要开锁?

1、合法的人

:如果房屋是出租房,这里所说的房主是承租人。

2、不合法的人

其实说的就是盗贼,也就是公安局出台管理规定专门防范的对象。

二、那些情况需要开锁

1、粗心人出门,忘记带钥匙;短时间出门,门被风或其他因素带上,而且必须是家里的锁还是关门就上锁的老式锁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锁已经很少了。

2、丢了钥匙的人。

3、漏水、漏气等紧急情况,房主在外,需要委托好友或其他人立刻进入。

4、警察或其他机关的人因为公务原因需要进入。

5、盗贼因为偷东西的便利,需要从大门进入。

6、其他一些想不到的原因。

三、那些情况下,那些人会需要公安局提供的开锁服务

2、紧急情况下,本来就很紧急,当然更没有时间去等待警察带人来开锁。往往是街坊邻居一起破门而入,把紧急情况处理了,主人不会怪罪,有什么事情大家都能说得清楚。

3、因为公务需要进入,这些人当然是不会找警察,他们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公务在身,很牛的。

4、要盗窃的盗贼,而且需要进出大门。古人说:“贼是小人,智过君子”,他们叫人开锁,以主人搬家的名义将人家的东西全部搬走,也不是一般智慧和胆识,让他们来投罗网,怎么可能呢?

四、不按管理规定所受的处罚

制定管理规定,一般有处罚条款,不遵守规定要受到处罚的,这是公众接受管理条款约定的前提,否则谁理你的规定。周郎没有看过这个规定,就根据一般的情形默认这个规范开锁业的管理规定也有处罚条款。

合法的人开锁不应该受到处罚,盗贼并不需要处罚,自有刑法在等他。需要处罚的是公安局不认可的开锁公司或个人,他们知道他们从事的业务可能要受到处罚,但是开完锁就给钱,也就三两分钟的事情,他们来去无踪影,处罚他们,可是去那找到他们呢?

周郎有话说

该市的这个规定出台,即不受公众认可,又不能起到任何的管理作用,这个规定的制定就没有意义,是没有用的。象这样的规定在我们国家还有很多,有的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有的是国务院制定的,甚至有的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

一项没有用的规定制定出台,制定不如不制定,因为任何一项规定都是政府权威的体现,当权威得不到体现,意味着权威的失去,如果政府没有权威性,也就失去了作为政府存在的价值。这就是稻草人效应,稻草人本来是用来规范鸟的行为,不许鸟偷吃东西的,由于不具有处罚的能力,鸟任意落在身上,反成了鸟嘲弄的对象。

篇11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与所有法律制度一样,必须体现WTO的透明度原则。当前,全国法院正努力实践“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司法鉴定工作也应贯彻法院工作的大思路,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司法公正提供科学、高效的司法科学技术服务。以此为要旨,为改革、理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体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本文作者作为该规定起草人之一,以多方位的视角和宏观把握就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究。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开始起草《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其间几易其稿,多方征求意见。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14次会议通过《管理规定》,并决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外公布。

《管理规定》的主要制度

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法理及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都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三大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具有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委托权和组织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工作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在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建立“隔离带”,以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使法官集中精力搞审判。

《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机构及设置,明确已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统一对外委托或者组织司法鉴定”。同时,也对暂未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或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部门进行规定:“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司法鉴定人员,并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职责。”

二、关于鉴定人名册制度

在中国加入WTO的今天,许多专家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鉴定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英美法系采用的是与当事人主义相对应的鉴定人主义制度,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是与职权主义相对应的鉴定权主义制度(主要特点是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我国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国家,在设计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方向时,应主要借鉴德国、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成功的鉴定人名册制度的优点,部分吸收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具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权的制度。形成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即法院建立鉴定人名册,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鉴定人名册制度,是法院把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统一登记入册,以便对外委托鉴定时选用合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与效率。例如,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7条的规定,鉴定专家应从最高法院制作的全国专家名册中所列的自然人和法人中选择,或从各上诉法院与总检察长商定提名的名册中选取。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才从鉴定人名册外选任专家进行鉴定。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都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对此,《管理规定》第三条指出为规范人民法院的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拟采用鉴定人名册制度。由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懂司法鉴定业务,对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比较熟悉了解,能很好地承担起鉴定人名册的登记工作,因此,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管理鉴定人名册是合理的。

三、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范围

《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为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三大类:“鉴定、检测、评估机构。”从目前工作实践看,主要专业项目或门类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疾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会计、审计、评估、拍卖、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计算机技术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文物珠宝鉴定、农药种子质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会有更多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的项目或门类会更加广泛。

四、对社会鉴定人(法人、自然人)的事前审查制度

鉴定人名册的形成,是在社会各行业对鉴定人资质管理的基础上,采用一整套程序和制度来进行的:

(一)对自愿申请入册的鉴定人进行初审的制度

1.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对提出入册申请的鉴定人,对软、硬件情况,以及该鉴定人的社会影响和行业评价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首先,要检查其项目填写是否全面、真实。不全面的,要求必须全面。不真实的必须纠正,故意不真实填写,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口头批评、口头警告、反映到所在单位的管理部门、通报批评、取消登记入册资格等不同层次的处分。同时,还要审查该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所在行业的影响及社会影响,对专业水平不高、职业信誉不好以及道德操行差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取消其登记入册资格。

2.必须以择优的原则来确定入册鉴定人候选名单。择优的原则在适用过程中,可以根据不同的专业特点列出考核细目,每个细目按最好到最差分别赋予一定的分值(量化),然后测出申请者的总分值,对同一个专业的鉴定人由高到低排序。将排列在前的鉴定人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候选人名册。

3.地方人民法院初步登记所形成的鉴定人名册,只是入册鉴定人的候选人名册。这是初审和复审制度在本规定中的应用,这一规定给没有被列入候选鉴定人名册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申诉或被救济的机会,使上一级人民法院能够对初次登记时有可能出现的审查不全面,或把关不严所导致的不公正情况进行纠正和制约。

(二)对候选人名册进行复审的制度

《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了鉴定人名册的最后形成方式,含有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地方人民法院初次审查形成的鉴定人候选人名册,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必须对呈报上来的鉴定人候选人逐一审查,看是否有审查遗漏的情况或审查不公的情况,同时注意社会鉴定人对初审的反映,对不应当列入名册的,必须清除;对应当列入而没有列入的应当列入,以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二层意思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都必须汇总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定后,形成全国的各级各类鉴定人名册,以有利于鉴定人名册的统一管理和鉴定人资源的共享。

(三)对正式鉴定人名册进行公示的制度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汇总后形成的鉴定人名册,将以公告的方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示全国,一方面可以继续听取社会各界对入册鉴定人的反映,增加鉴定人名册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权威性。

由于这些制度用于正式委托前对鉴定人的审查,因此叫事前审查制度。

《管理规定》的内容及理解

一、对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入册登记

《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对此进行了规范。

(一)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入册申请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辖区法院司法鉴定需求情况,确立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范围,提出社会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登记入册的条件要求,并公示于众,让有意愿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到人民法院领取全国统一印制的《入册申请书》。按照表格细目的要求,实事求是地逐项填写。然后,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交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

(二)对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入册条件要求

1.对社会鉴定机构的要求

(1)社会鉴定机构是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行业鉴定、检测、评估机构(简称社会鉴定机构)。

(2)社会鉴定机构的条件:在起草《管理规定》时,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差别很大,难以对社会鉴定机构在资产条件和鉴定人员条件方面作出统一要求,故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社会鉴定机构的入册标准可参照:①有5名以上取得行业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②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③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④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2.对社会鉴定人的要求

(1)鉴定人是具有专门性知识,被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指聘解决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人。鉴定人与技术顾问有本质的区别,技术顾问是在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聘请为审查评断案件中的某些技术性证据、指导或参与某些技术证据的法庭辩论活动的技术专家。如美国辛普森杀人案被告方聘请法庭科学家李昌钰博士作为技术顾问,在法庭上就有关技术性证据进行辩论。

(2)鉴定人入册条件。目前,我国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威学者大都认为,鉴定人必须具备所从事行业执业资格、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高级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专门从事社会行业鉴定工作5年以上。同时,对部分知名学者、权威专家,即使没有申请行业资格,也可认为其具备鉴定人条件,准许申请入册。

二、对入册鉴定人的年检

《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对入册鉴定人的年检,这是对鉴定人名册的动态管理制度。鉴定人取得入册资格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考虑到在一定时间内,人民法院的鉴定业务可能有所变化,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重心需要调整;同时,有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已被注销入册资格,有的未入册的社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已达到甚至超过入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条件,为鼓励先进,惩罚落后,必须淘汰后进,使用先进,有必要重新调整鉴定人名册;还有,年检制度在鉴定人名册制度上的有效应用,有利于人民法院定期监督鉴定人的变更情况,预测其发展趋势,提前对可能影响委托鉴定的情况进行判断、处理,不至于出现委托失误甚至委托错误的情况。年检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把鉴定人接受了多少委托、是否有鉴定失误、是否受到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警告等处分,作为重要的年检考核指标。

三、对外委托鉴定人的确立

《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确定对外委托鉴定人的两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确定一致的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对需要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法官或合议庭委托以后,可组织双方当事人,首先在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上选择司法鉴定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详细介绍鉴定人名册的权威性,以及名册上的入册鉴定人的情况(事先备好鉴定人情况资料),使当事人能充分信任并优先选择名册上的鉴定人。一般情况下,应当要求选择的范围在鉴定人名册内,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在鉴定人名册上选定鉴定人,可以在名册之外选择鉴定人,但所选鉴定人必须具有所从事行业的资质(知名学者、权威专家可例外)。

2.双方当事人确定不一致的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当双方当事人对委托鉴定人确定不一致时,或刑事诉讼中需要对外委托的鉴定人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以随机的方式确定对外委托的鉴定人。随机方式确定鉴定人的范围,也应当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上的鉴定人为优先选择对象。凡是所需要的鉴定项目在名册上能够找到的,原则上不在名册之外去寻找。随机确定的方式多种多样,有计算机点击法、选号法等。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双方共同确定的或是随机方式确定的,都应当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名备案。以防止鉴定结论出来以后,鉴定结论可能不利于当事人中的某一方,而出现扯皮的情况。

四、关于鉴定人名册的补充

《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名册外选择鉴定人和补充鉴定人名册的情形。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由于司法鉴定的范围十分广泛,鉴定人名册不可能包罗万象,当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二是吸收对被选定的鉴定人进入鉴定人名册,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

五、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组织、协调司法鉴定问题

(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派人协调、监督司法鉴定的依据

鉴定结论对法官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甚至是关键性的作用。虽然鉴定的错误不一定必然引起司法错误即判决的错误,但许多判决的错误都是源于鉴定的错误。因此,法院鉴定机构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活动的协调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强化法院鉴定机构对鉴定活动的参与,不仅有助于及时解决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而且可以有效监督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大陆法系国家都有法院监督司法鉴定的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第2款规定:“鉴定专家在预审法官或者指定进行鉴定的辖区领导指定的法官的监督下进行鉴定。”

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各项法律制度都在适应WTO规则并与世界接轨的时候,司法鉴定制度特别是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制度,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建立起协调、监督司法鉴定的机制。

(二)关于“主动了解鉴定的情况”

《管理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鉴定机构派专人仅仅负责协调鉴定人与鉴定人、鉴定人与法官、鉴定人与当事人的关系,为鉴定人排除不必要的干扰,提供良好的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条件;同时监督其有可能鉴定失误甚至鉴定错误的情况。因此,这种参与不仅没有影响鉴定人依法应当享有的鉴定人权利,特别是依法独立作出鉴定结论的权利,反而有助于鉴定人充分地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权利。

人民法院派专人负责协调,主动了解鉴定的有关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司法鉴定的准备情况

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准备情况进行了解,包括鉴定方案情况、鉴定人情况、仪器设备情况。

2.关于鉴定的进展情况

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进行情况进行了解,包括鉴定方案执行情况、鉴定人到位情况、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对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鉴定困难而导致鉴定停滞,必须高度重视,尽可能为鉴定人提供方便,排除困难,使鉴定人能顺利完成鉴定任务。

六、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协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过去鉴定人出庭率不到10%,严重影响法庭的质证和对鉴定结论的采信。据此规定,人民法院鉴定机构应当协调、督促鉴定人做好出庭工作。对无故不出庭的鉴定人,可以取消其入册资格。

七、鉴定人的违约责任

篇12

【关键词】麻醉;品;管理

品不同与,是指被吸收后,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机体功能受到广泛抑制,引起意识、感觉和反射消失及骨骼肌松弛的药物。品顾名思义就是麻醉性镇痛药,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可选择性地减轻或缓解疼痛感觉,但不影响意识、触觉、听觉等,同时可缓解因疼痛引起的精神紧张、烦躁不安的不愉快情绪,连续应用会致药物依赖性。

WHO对药物依赖性作出定义:由药物与机体作用造成的一种精神状态,有时也包括身体状态,表现出一种强迫性或定期用药的行为和其他反应,目的是要去感受它的精神效应,或是为了避免由于断药所引起的不舒适,其中包括躯体依赖和精神依赖。

品的管理是医院药剂科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2005年以来卫生部相继颁布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针对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采取了一些新的措施,完善了品的管理,保证品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现就有关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如下。

1 品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临床科室品没有按规定配备专用保险柜,没有配备报警装置,甚至有的科室把品和一类存放在同一个抽屉。手术室、肿瘤科现存药品账物不符,存在药品流失的隐患。个别医生把关不严,门诊、急诊患者的处方信息填写不全,处方登记健全有难度。

1.2 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科室处方登记逐日消耗,登记信息不全,无空安瓿回收、销毁记录,使用后剩余的药品未及时回收和销毁。临床用药观念滞后,用药结构不合理,长期以来,杜冷丁几乎成为我医院医师治疗癌症疼痛和慢性疼痛的“唯一”选择,使患者受到“成瘾”恐惧症的困扰,导致止痛效果佳、不良反应小的吗啡等其他品用量偏低,造成癌症用药种类偏一。

1.3 复诊和随诊记录不全对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未及时建立随诊和复诊制度,造成药品的流失,《品、处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1次,这是防范杜绝品非法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

2品使用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1 完善相关制度根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医院应成立专管业务的小组,分管负责人负责,把品、第一类管理列入医院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品、第一类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和保卫科参与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且要求药学部门承担对品、第一类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对参与以上工作的应挑选工作责任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并对这些药学、医护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2.2 品的管理 各医院实行药库、药房、临床科室药柜三级管理。药房和各临床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保留基数。品设专库、专柜保管、双锁双人专管。保险柜规定一人拿钥匙,另一人保管密码。品专库外有保安24h巡逻,保险专柜设有红外线报警装置,建立了品失窃应急预案。建立了空安瓿管理制度,做好空安瓿回收登记。空安瓿销毁时须有药剂科主任、保卫科长、药品管理员、药品采购员共同在场,填写销毁登记表并签字。

2.3 品的使用医院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品、第一类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执业医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品、第一类处方资格后,对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确实需要长期使用品、第一类的,必须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处方,拒绝发药。

3 结论

在品的管理中,严格执行了《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要求的专用处方、专册登记专用账册、专人负责、专库或专柜五专管理,并且实行专库专柜双人双锁管理,符合了品管理的新要求[1]。现在许多省市对品和第一类的生产、经营、使用已经全面实现网络化及动态监控,建议医院进一步完善品和第一类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最终达到对品和第一类监控“一针一片”流向的目的。

篇13

【关键词】 ;抗精神病药物;正确区别

目前不仅社会上许多人,甚至不少医务人员不能正确区分与抗精神病药物,常常将二者混为一谈。为了临床合理用药,减少医疗差错,有必要将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相关知识加以介绍。

1 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概念与分类不同

《品和管理条例》[1]中规定,系指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国家最新公布的共130个品种,其中第一类52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6种,临床常用的有司可巴比妥、哌醋甲酯、丁丙诺啡、三唑仑等。第二类有78个品种,我国已生产并使用的有26种,临床常用的有硝西泮、地西泮、艾司唑仑、阿普唑仑、苯巴比妥、劳拉西泮、扎莱普隆、麦角胺咖啡因、氯硝西泮等。抗精神病药物过去又称神经阻断剂、强安定剂等。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及其它精神失常的躁狂症状。抗精神病药物按化学结构可分为以下几类[2]:(1)吩噻嗪类。如氯丙嗪、奋乃静、氟奋乃静、三氟拉嗪等;(2)硫杂蒽类。如氯普噻吨、氟哌噻吨等;(3)丁酰苯类,如氟哌啶醇等;(4)苯酰胺类,如舒必利、泰必利;(5)二苯氧氮平类,如氯氮平;(6)二苯丁哌啶类,如五氟利多。抗精神病药物除以上几类外,尚有苯并异唑衍生物利培酮等。

2 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管理不同

属于国家管制药品,国家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从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都有一整套严格要求,必须做到:专库(柜)加锁、专人负责、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处方至少保存2 a,专用帐册的保存期限应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 a。还要求药品经营企业第一类不得零售,第二类的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销售第二类,禁止超剂量或无处方销售第二类,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医疗机构只能凭《品、第一类购用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第一类[1]。具有第一类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第一类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第一类处方[3]。在为患者首次开具第一类时,应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为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处方限量进行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第一类处方注射剂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第二类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4]。而抗精神病药物则属于一般性药品,在管理上无特殊要求。

3 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用途不同

临床使用的品种虽然有限,但临床应用比较广泛。主要用途有:(1)抗焦虑、镇静催眠、抗惊厥等。如地西泮、氯硝西泮、苯巴比妥、司可巴比妥等;另外,地西泮、氯硝西泮、硝西泮、苯巴比妥也可用于治疗癫痫,地西泮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的首选药。(2)精神兴奋作用。如哌醋甲酯,主要是选择性地兴奋脑干以上的中枢神经部位,提高大脑皮层兴奋性。临床上用于治疗小儿遗尿症,对儿童多动症也有较好的疗效。(3)镇痛作用。如丁丙诺非,临床用于癌症、手术后、烧伤后和心肌梗死后疼痛等。丁丙诺非的镇痛作用强,作用时间长,其镇痛作用约为吗啡的100倍,其作用时间针剂可持续6 h~8 h,舌下含片可维持8 h~12 h。另外,丁丙诺非含片还可用于吸毒成瘾者的脱毒治疗。而抗精神病药物临床上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心因性精神障碍和一部分情感性精神病及其他一些精神疾病。该类药物的药理作用与影响中枢多巴胺通路的多巴胺功能密切相关,它能有效地控制兴奋躁动,治疗思维障碍和行为障碍,改善接触,消除病人的敌对态度。而近几年迅速发展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如利培酮还能减慢疾病衰退的过程,有效改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5],提高回归社会的能力。

4 与抗精神病药物的本质区别

和抗精神病药物虽皆为中枢神经系统药,但有着本质的区别。抗精神病药物除了发挥正常的药理作用外,长期用药不会产生精神依赖性。而则长期用药后可产生精神依赖性[6],产生周期地或连续地使用某种药物的欲望,即产生强迫性用药行为,以便获得满足或避免不适感等,给用药者本人造成伤害。因此,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执行,必须严格掌握其适应症,按处方限量开具,不允许为满足病人需要开超量处方,杜绝开人情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调配,严防滥用。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品与管理条例[S].2005

[2] 李瑞,殷明.药理学[M].第5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3:132~133

[3] 卫生部.医疗机构品第一类管理规定[S].2005

[4] 卫生部.品处方管理规定[S].2005

篇14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管理规定;社会化;影响

1大学生社会化的特点及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1.1现行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背景及特点

我们从教育社会学的角度入手,学校教育的本质就是人的社会化。社会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个人学习社会知识、技能及规范,以获取社会生活的相关资格,另一方面是社会把一个自然人逐渐转变成为社会人,换句话说就是社会按照文化价值的标准,将个人教化成为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化成员。学校是专门培育社会化教育的机构,它与平常生活中的社会化相比较,学校社会化更贴近社会化目的本身,在校的大学生通过学习知识,在学校内进行社会实践,逐渐会掌握社会中的职业技能。学生在不断学习知识的过程中,人格也会得到不断的完善,而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潜移默化中形成了,这将进一步提升大学生的社会化进程。

1.2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特点与大学生社会化之间的关系

社会的一切活动都需要有规制来维护和管理,在这些规则中,最有效的就是我国的法律效力规制。现阶段实行的《管理规定》就是国家针对教育部门颁布的最具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这也很好地体现了我国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及管理关系。实行管理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的管理以及学生的相关行为,最终能够以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来促进大学生社会化行为的形成。现行的管理规定逐渐扩大了高校依法办学的自,给高校更多的自,如教育教学管理自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力度,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引入到学生的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大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现阶段实行的规定中,对学生的相关处理标准也更加明确,相关的处理程序也越来越规范化。除此之外,全新的管理规定还增加了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相关内容,使得对学生的管理更加人性化,学生的自主性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而且还规定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一些权利,使得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地位关系有了区域平衡的趋势。

2管理规定对大学生社会化的积极影响

2.1保障了大学生社会化的规范实施

权利关系理论的执行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共部门的利益,确保了行政的完整性,而这种理论的出现为高校及学生之间的关系奠定了理论基础。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承认了单位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和普通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没有完全适用法律的保留原则,因此还要保留一定的命令权利,这也是维持行政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另一方面,摒弃了特别权利关系排除司法救济的传统理念,认为在特别权利关系中,只要是与公民基本权利有接触的事项,都应由立法规定并寻求法律救济。

2.2坚持了社会化的发展方向

管理规定中重点强调了信念教育与道德品质规范在高校学生成长中的作用,体现了育人为本的原则。对当前大学生的道德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我国高等学校主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教学方针,严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逐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此外,还明确了学生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不得从事损害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情或活动。正在实行的管理规定对我国的高校育人功能的表述体现了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客观上丰富了大学生社会化的内涵。

2.3更加注重重要事项

对于高校来说,只要是涉及学生基本权利及法律身份的事项都属于重要事项,如毕业文凭、学位等,都属于最基本的权利。学校要将这些权利都纳入法律法规的处理范围内,只要是学校从事的内部管理事务都是极其重要的事务,学校可以在法律授权之外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则,利用内部管理规则来管理学生。重要性理论在解决学校自以及学生受教育权利方面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现阶段实行的管理规定在很多方面都体现了这一重要性理论。一方面,将原隶属于教育主管部门的权利下放到学校,进一步增加了学校的自。另一方面,将学校管理权中涉及学习自由的内容归还给学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的自利。在涉及学生的基本权利时,如成年学生到了适婚年龄,学校没有任何权利去干涉。在大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等重要事项,也规定了非常明确的程序和救济渠道,这在思想上体现了从管理到服务的有效落实。如果学校在管理的过程中违反程序规定,那么学生在提讼的时候,学校在法庭上是不占任何优势的。

3大学生的社会化问题对高校学生管理的思考

管理规定对于理顺、保障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都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化都是合理的,一旦社会化过度,也会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过度社会化主要包括:其一,个人情感生活过度社会化。这一情况主要是指一部分人在对待爱情时的观点过于客观,一些做法让人难以接受。其二,过早成为社会人。这里所说的社会人并不是说学生在社会上的地位多么高,多么的成熟稳重,而是学会了吸烟喝酒、过度消费这些社会上的不良行为习惯。其三,网瘾问题。这一问题在人们视野中出现的频率是最高的,很多家长都在为孩子的网络成瘾问题担忧,一直都找不到合适的解决方法。如果我们以保障大学生的权利为借口,不去干涉这些行为,那么大学生的成长轨迹必定会逐渐偏离正常的成长轨道,必定会严重危害到大学生健康的社会化成长。

参考文献:

[1]郭法奇.灌输式教育:从怀疑、批判到否定———20世纪西方教育的最大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4,(11):190.

[2]扈中平.教育目的应定位于培养“人”[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03):154.

[3]李保强,李如密.构建课堂教学管理学的几个理论问题[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05):148.

[4]劳凯声.重构公共教育体制:别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