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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定的作用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4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管理规定的作用,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管理规定的作用

篇1

【论文摘要】论文在介绍大规模定制战略及知识管理概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大规模定制战略实施中知识管理的作用。最后通过构建一个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分析了企业如何借助知识管理这个新兴的技术来实现企业的大规模定制战略。

1引言

随着卖方市场逐渐向买方市场的转变,终端客户对产品越来越挑剔,并且在需求上表现出很大的不稳定性、多样性和时尚性等特征。所以,现在的制造企业很难准确地满足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原来的生产模式遭受到巨大的挑战。随着互联网以及知识管理等一系列先进技术的出现.一种新的符合现代生产模式的生产技术应运而生,这就是大规模定制。它一方面具有大规模生产所独有的低成本,又具有满足客户独特需求的双重优势。本文尝试说明利用先进的知识管理技术方法如何促进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

2大规模定制及战略

最早提出大规模定制概念的是AlvinToflfer。他于1970年在(FutureShock)-书中提出一种以大规模生产的成本和时间。来提供满足客户特定需求产品和服务的设想。接着,StanDavis于1987年在(FuturePrefec一书中预言了一个公司可以在大规模生产的基础上提供客户化的货物,他将这种方式称为“MassCustomization”,而这种方式能够给公司提供竞争优势。

我国学者析国宁教授认为,大规模定制是一种集企业、客户、供应商、员工和环境于一体,在系统思想指导下,用整体优化的观点,充分利用企业已有的各种资源,在标准技术、现代设计方法、信息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的支持下,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以大批量生产的低成本、高质量和效率提供定制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方式。

从上面的各个专家对大规模定制的解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大规模定制化,是指对定制化的产品或服务进行个别的大规模生产,通过把大规模生产和定制化生产这两种生产模式的优势结合起来,在不牺牲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满足单个顾客的需求。

我们知道大规模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定制化可以按照顾客的需求.为其设计和生产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因此,大规模定制化策略是符合个性化消费特征和市场竞争趋势的有效策略。但是。大规模定制的前提是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面向某一产品族的。品种多的产品其生产线复杂,生产线上的物流复杂,不能实现规模经济,从而不能大规模定制。

配置设计和变型设计是实现大规模定制的两种主要策略,在设计过程中要使用大量相关的设计知识,如设计原理、领域知识、专家启发性知识等,并尽可能利用设计实例和设计师的经验,以缩短产品设计开发周期。因此,设计知识的处理在设计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其相关的知识表示方法、获取与管理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有显性知识与隐形知识之分。在MC中,关于产品标准件和通用件的设计标准说明就属于显性知识。隐性知识是指隐藏在计算机中的文档和数据中的规律必须通过数据汇总、清洗、钻取等数据挖掘技术才能得到。在MC中,通过对订单的汇总和分类得到的关于客户需求和偏好的规律性知识就属于隐性知识。如何更好地利用知识,需要利用知识管理技术方法来促进知识的共享,提高知识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大规模定制的水平。

3知识管理与大规模定制

什么是知识管理,管理学界和企业界的人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夏敬华、金听等学者总结了国外关于知识管理的概念就达2O种以上,总起来概括为:一方面,知识是一种加工的对象,并可以在信息系统中被标识和处理,这是一种以信息为本的知识管理,它聚集于将显性知识组织化及隐性知识显性化;另一方面,知识本质上是一种认知过程,这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知识管理。Y.Malhotra博士认为.知识管理是企业面对日益增长的非连续性的环境变化时.针对组织的适应性、组织的生存和竞争能力等重要方面的一种迎合性措施。本质上.它包含了组织的发展进程,并寻求将信息技术所提供的对数据和信息的处理能力以及人的发明创造能力这两方面进行有机的结合。Y.Malhotra博士的观点得到人们广泛的认同,因为它比较完整地概括了知识管理的必要性、目的、内容和手段,揭示了知识管理的实质。虽然各个专家由于自身的研究方向不一样,从而导致对知识管理的定义不一样,但我们可以把知识管理看成是对有价值的知识的发现、收集、创建、组织、储存、分发、最终应用于问题或完成目标的一种知识的管理、应用过程。

大规模定制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知识,包括大量的显现知识和隐性知识。如何利用这些知识来帮助企业更快更及时地生产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个性化、定制化的产品,这就需要一个知识管理系统。通过对企业本身产品配置的知识处理,以及对顾客潜在需求隐性知识的数据挖掘,促使大规模定制生产方式能够真正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效益。

4知识管理在大规模定制中的应用途径与方法

在大规模定制时代,客户个性化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大规模定制企业的每个订单都必须根据客户的最新信息进行临时设计与生产.为了参与市场竞争,企业还必须满足大规模生产时代的快速与低成本的要求,这就导致企业在完成订单过程中不可预测问题发生的几率很高。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及时收集知识、处理知识.满足不断变化的需求。这个知识系统应该包括企业生产的配置模型设计知识、变型设计知识、实例库、设计生产资料库以及不断变化的顾客需求知识。如图1所示。

从上面的产品一顾客知识管理系统,我们发现通过四个阶段可以满足顾客特殊的产品定制需求。

(1)知识收集阶段。该阶段一方面是通过定制平台的用户界面,接受设计人员的查询请求;并通过CAD/CAM/CAE接口,获取与产品模型和结构有关的知识;另一方面是收集顾客自己独特的产品需求知识.包括对定制产品的外观、颜色、性能、价格等一些独特性方面的知识。

(2)知识储存阶段。通过上面知识收集的过程,将产品配置设计知识、变型设计知识及顾客提出的特殊需求知识集中储存,为下一步的知识分析作好准备。

(3)知识处理阶段。将存储在数据仓库中的关于产品配置方面的知识以及顾客需求方面的知识与数据集市进行数据处理和交换,再利用数据分析技术如OLAP分析和数据挖掘技术(DataMining)对其进行分析,确定顾客需要什么样的产品基本配置以及顾客对产品独特性方面的需求。

(4)知识应用阶段。这个阶段是产品—顾客知识管理系统的最后一个阶段。通过上面的知识收集、储存、处理阶段,我们可以把握顾客对产品的独特性方面的需求.并把它与企业的大规模生产线结合起来,生产出符合顾客需求的大规模定制产品。

我们知道大规模定制战略的成功实施需要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良好协调。因为顾客对产品的定制需求要很多部门参与和配合才能完成。比如:一个顾客需要从戴尔电脑公司网站订购一台笔记本电脑就需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部门的协作:市场营销部、新产品开发部及大规模生产部。市场营销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客户接触,将客户的需求信息转化为公司内部信息,并通过初步的订单评审后,制定客户订单的成本构成与交货时间,这个过程可以认为是知识的收集阶段:新产品开发或订单定制部负责根据客户订单信息与企业现有产品簇相关数据,开发出新订单的生产工艺图、产品标准文件及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同时,必须经过小批量或单件试制并获得客户认可后。将与生产过程相关的标准文件和控制文件及样品交给下一部门进行大批量生产,这个过程是知识的储存与处理阶段;大规模生产部门负责执行与控制新订单大批量生产过程,包括大批量采购、生产、物流配送等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最终过程,即知识的应用阶段。

5知识管理在大规模定制中的应用评价

我们必须认识到实施大规模定制战略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因为大规模定制战略需要顾客很好的配合,因为大规模定制的实施需要及时获得顾客的需求信息。从而方便企业根据顾客不断变化的对产品信息的需求,及时调整企业的生产线。因为存在这些方面的挑战,所以,虽然很多企业知道大规模定制战略是一个在现代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很好的市场战略。可以更好地满足顾客的需求,但由于面临的挑战太多.很多企业只能通过大规模生产的方式来降低成本嘲。知识管理作为一种新兴的技术,可以通过对顾客需求知识的收集、存储、挖掘以及处理过程,来了解顾客的真正的需求,促使企业各部门之间的知识共享.把大规模生产的低成本优势与定制化的生产模式完美地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企业在市场化的今天飞快地发展。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生产技术和生产模式都不是万能的。知识管理技术虽然可以促使大规模定制战略很好地实施,但同时也需要考虑本企业适不适合开展大规模定制战略。哈特在其研究的大规模定制概念基础上认为组织要以严谨和真实的心态来评估组织的态度、文化和资源。他认为高层管理人员应该了解大规模定制战略带来的好处。但同时也要明确本组织的能力,是否能实施大规模定制战略。

篇2

关键词:《处分规定》;档案工作;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联合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处分规定》是我国档案工作领域第一部系统规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规章,它完善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构建了一个更加健全、更加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对于推动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1、以原则划定法定档案范围,利于明确依法治档目标

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相对应的就是法定档案的范围,即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其特定的侵害对象,只有在对法定档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才需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

1.1 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依法治档无法绕过的一个坎儿。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的意义,就在于其可以使该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成为明确的有限的目标,防止范围无限扩大或不确定而无法解决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定档案范围,《档案法》的实施就没有一个明确的、特定的对象,于是《档案法》也就无法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1.2 《档案法》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范围,对这部分档案造成损害就必须受到《档案法》制裁的是我国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这个部分。除此而外的档案,即只要不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的档案,就并非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也就不列入《档案法》调整的范围。

对于法定档案的具体范围,还只明确了有权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无实际的确定范围。目由于确定法定档案的范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并且按照目前常规的管理思路确实难以做到。所以,事实上,法定档案的范围还无法先于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出现之前确定。而法定档案的范围始终不够明确,这无疑给依法治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1.3 《处分规定》对法定档案的表述。《处分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从本条可以看出,列入我国法定档案的范围有两大部分:一是从档案的所有制性质来看,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二是从保管地点来看,只要是保管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均属于法定档案的范畴。这就使得确定“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个原本非常复杂的问题变得简单而可行了。

现在《档案法》对法定档案范围的论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日后需要接收而目前尚未接收进国家档案馆保存的那部分档案还无法得到有效监控。这个问题在《档案法》施行了25年后仍然找不到更为细化的方法之前,以所有权来明确法定档案的范围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效的选择。因为这是一种相对原则、简便、可行的方法。凡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办事机构,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其本身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他们的档案实际也就具有了“国家所有”的属性,将其从所有制性质入手,纳入法定档案的范围操作也比较方便。

2、全面列出违法违纪行为,使依法治档更具针对性

《处分规定》自第三至第十六条共列出20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属于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有“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等10种;属于档案资源利用方面的有“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或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等8种;属于档案资源组织方面的有“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等2种。

2.1 所列违法违纪行为与《档案法》所列的8种违法行为一一对应。《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共有: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8项。现在《处分规定》中将这8项全部列为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2 将《档案法》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论述“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时,还将《档案法》第十至第十八条等条文中规定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违法行为列入其中:如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禁止擅自销毁档案;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等。《处分规定》在将文字论述稍作变动后,都将其列入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2.3 将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行为列入违法违纪行为。我国25年多档案行政执法实践证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形式逐渐增多,已经超出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和其他条文中提到的依法必须做到和不得作为的行为。要想使依法治档得以深入、顺利进行,就有必要对各种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整合和细化,将档案行政执法实践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纳入调整范围,构成更加健全合理的档案行政责任体系,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执纪机关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档案法》里讲的是归档材料,这里讲的是档案);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等行为。现在都已经列入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3、增强档案行政执行能力,利于依法治档落到实处

3.1 法律、法规的实施需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行政执行力”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公共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政策、规章、命令等的执行能力。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是保证法律法规和行政决策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和手段,提高行政执行力是提高政府效能的迫切要求。

档案行政执行的一个很重要方面就是对违法责任人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即根据档案法律法规或规章,对档案管理中已经构成违法违纪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没有强有力的行政执行力,依法治档就难以落到实处。

3.2 行政执行需要强有力的措施

篇3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是公司治理的关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自成立以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权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项有关公司治理、运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规范有效的运作、监督、管理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职责明确、权限清晰,在具体运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做到了按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规范运行,有效保证了公司的持续良好发展。特别是董事会依法规范运作,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董事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切实有效运行

董事会制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人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及董事会各专委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切实做到规范、有效运作,依法按规履责行权,在公司发展战略、重大事项决策、风险防控、推进公司调整优化结构、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公司治理能力、经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运行机制健全并规范运作

董事会规范运作,履责行权,必须具有切实可行的运作机制作保证。中国电建董事会十分重视运作机制的构建并做到切实有效运行。主要体现在:

抓议案规范化建设。对董事会议案撰写及汇报作出明确规定与要求,如制发了投资类议案拟写模板,对投资类议案的主要内容模块、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确规范,不断提高议案质量和规范性,保证董事会能够清晰、准确、全面地了解议案内容,提高董事会审议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审议决策的质量。

抓议案审核的规范化流程建设。对经理层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要求采取审核、评估,法律咨询等内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要求经理层履行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即“二级单位论证主管部门初评投资评审会评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并明确意见董事会专委会审议并提出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决策。坚持严格审核、层层负责的流程,确保提交董事会审议议案的质量。

抓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执行到位。严格按照议事规则规定,印发会议通知、议案,保证董事有足够时间审阅议案。在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各环节,按章依规办理。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前对议案作了仔细审阅并认真准备审议发言意见,在会议审议中,每项议案都严格按照“经理层汇报―董事质询―发表审议意见―表决”的流程进行,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独立表达意见,按规表决,绝不走过场、走形式。公司法律顾问和上市保荐人列席所有董事会会议,确保董事会依法按规决策。

董事会秘书充分发挥协调沟通作用

在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审阅议案期间,董事会秘书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议案拟写部门,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释疑解惑,提供补充材料,或组织专题汇报,帮助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准确了解议案内容,以便在董事会上高效审议,科学决策。

近年来,随着PPP项目不断增多,项目投资额度大、不确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签约的时间紧,从而造成了“经理层要抢抓市场机遇与董事会决策程序完备”之间的矛盾。面对这种情况,作为董事会与经理层联系的枢纽,董秘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一方面协调经营主管部门向董事们提前汇报项目情况,说明相关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时,协调经理层相关领导加快审核进度,确保相关议案按期上会,以满足董事会审议时限要求,也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项目给定的签约时限要求。注重对重大PPP项目的风险因素把关,要求对重大投资项目议案,必须附有法律意见书,对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所提出的风险关注点,要求在议案中落实风险防控的具体措施。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规履责行权

公司的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会会议前认真阅研议案等资料,在会议期间认真听取经理层汇报议案,与其他董事和经理层人员深入讨论,独立、客观、审慎地发表明确的意见,依法按规表决。并且,还结合审议议案,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就公司整体战略、业务规划、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统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续良好发展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起到了参谋和督促作用。

董事会每年还安排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对国内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子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听取经营管理层的意见,提出指导性的建议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报告提交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帮助公司不断改进和加强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的良好发展。

高度重视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

2014年,董事会建立了决议执行落实情况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报告的责任,以及与公司经理层、管理部门、项目执行主体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程序,跟踪了解各环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动态,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时了解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提高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效率和针对性,2016年,董事会对原实行的决议执行情况综合报告制度,改进为决议执行情况实行备案制、报告制、重新审议制,即,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公司经理层在负责执行落实过程中或执行落实结束后,分别对不同执行落实情况,按季度向董事会报送备案、向董事会报告,向董事会提请重新审议。通过这一制度的改进,完善了董事会决议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及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机制和流程,优化了决议执行的跟踪方式,便于董事会从更加准确精炼的反馈信息中,了解决议执行情况,使董事会对于决议事项实现了全过程闭环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篇4

关键词:高校学生;学生申诉制度;权利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43-02

高校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应受到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赋予学生申诉权,2005年9月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申诉制度。首次对学生的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作了明确规定。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定救济制度,是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因此剖析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对策和建议,是当下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当前高校学生权益现状

高校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既有与一般公民相同的法律权利,也有作为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保护高校学生权利的根本途径是完善权利救济体系。我国《教育法》、《管理规定》等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了学生广泛的权利,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原则,需要为相对人设置一定的救济渠道。但是由于申诉处理流于形式、申诉宣传不到位、信息不对称、救济途径不通畅等原因,当高校违法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学生往往无法获得全面、及时、便捷、可预期的救济。而作为解决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纠纷的主要途径——申诉,却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缺陷,导致了学生申诉作为一项法定的非诉讼救济形式,在现实生活中陷入随意和经常无效的状态,效果不甚理想。

《管理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凸显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理念,充分体现了对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内容是有关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对于明确学生的主体地位,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我国立法明确规定的一种高校学生权利救济制度,是学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非诉讼性法律救济制度。《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讼。”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纠纷有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与其他救济途径相比,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专门性、前置性、选择性的特征。

首先,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专门处理学生与高校之间特定法律纠纷的制度,是公民的申诉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大学生这一特定人群所享有的申诉权的具体化。

其次,高校学生申请校内申诉是提出行政申诉的前置程序。校内申诉是行政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学生没有申请校内申诉而直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申诉,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再次,高校学生可以选择申诉或诉讼作为救济途径。当发生高校、高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事件时,学生可以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提讼。

三、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存在的问题

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确立的一项法定权利救济制度,为了更好地发挥该制度在维护学生权益方面的作用,教育部制定了《管理规定》,第一次用比较大的篇幅,对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范围、申诉处理机构的设置、申诉时效、申诉处理程序、申诉限制等内容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申诉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实施的效果也不理想。其问题集中表现在:

1.申诉范围:权利面过窄

对比《教育法》第42条第4项、《管理规定》第5条第5项及《管理规定》第61条关于受理申诉范围的规定,不难发现《管理规定》在重申高校学生应享有的权利时与《教育法》规定的范围几乎一致,只是表述稍有不同。然而,《管理规定》对于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范围中规定只“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实际上是排除了根据此两法其他条文规定的学生受保护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申诉受理范围的过于狭窄,显然不利于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虽然《教育法》属于上位法,《管理规定》应与其保持一致,但申诉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只是按《管理规定》实施。由于《管理规定》设定的受理申诉范围较窄,使《教育法》规定的申诉权利处于无法落实的境地。

2.申诉期限:时间过短

《管理规定》为校内申诉制度设置的5个工作日的申请期限偏短。与同为申诉制度的行政申诉相比,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校内申诉在前,行政申诉在后,而且校内申诉是行政申诉的必经程序。经过校内申诉的案件,申诉人已经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再进行行政申诉,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比较齐全,这种情况下《管理规定》设置了15天的申请期限。而在第一次提出申诉时,申请人需要进行更多的准备工作,却只给了5天的申请期限,显然期限的规定过短,不利于学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诉程序:规定疏漏

篇5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1)爆炸性物品,是指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笨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2)易燃性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3)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4)毒害性物品,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5)腐蚀性物品,如硫酸、盐酸、硝酸等。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和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并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贡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核材料管理条例》、《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物品的几项办法》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有着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作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3、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远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行为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心理。至于行为人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本身则既可能出于过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自然事故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没有违反危硷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起危险物用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自然事故,不构成犯罪。构成本罪须系行为人的违章行为而引起重大事故。

    (二)本罪与一般违章肇事行为的界限

    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三)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前者仅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违反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因此,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是,因为本条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肇事罪,所以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均适用本条。

    (四)本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是,(1)前者运输危险物品 (包括爆炸物)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中没有遵守运输危险物品的有关规定,而后者运输爆炸物本身就是非法的;(2)前者只有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实际危害后果。

    (五)本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只限于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活动过程中;后者可发生在上述活动以外的任何场合。(3)前者严重后果的发生,是由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马虎草率、毛手毛脚、缺乏谨慎等引起的。

    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