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范文

安全检查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安全检查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1解剖式安全检查内容

(1)定义。采取随机分组到矿井开展表格式检查,现场检查结束后,逐个解剖分析隐患发生的原因、违反的规定、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等,并提出相应安全管理措施与对策,从而提高安全检查实效。(2)煤矿解剖式安全检查可分为综合性解剖式安全检查和专业解剖式安全检查,共同特点都是按照矿井安全检查对照表所列内容开展表格式安全检查。

2解剖式安全检查法适用条件

(1)适用于矿井周检、月度、半年年度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如2015年能源集团公司春季、秋季安全大检查采用的是解剖式安全检查法。(2)检查组成员要求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职务要主体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或担任煤矿部门副职以上人员。

3解剖式安全检查法的要求

3.1现场安全检查的要求

(1)按照检查表的内容和标准逐项进行检查,见表1。(2)有量化标准要求的内容使用相应工具测量判定。(3)有工作要求标准的内容按现场的实际情况判定。(4)对检查表以外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记录。(5)随机询问现场人员安全情况。

3.2查阅有关文件和记录的要求

(1)查阅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执行等情况;(2)查阅本单位印发的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纪要、规章制度、有关安全生产奖罚、安全投入等情况。(3)查阅矿井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

4解剖式安全检查法取得的效果

(1)提高隐患检查实效。通过改进检查方式,提高了安全检查实效。同时结合矿井开展的违章教育进家庭、亲情教育说安全、矿长与班长谈心对话等活动,推进检查隐患闭合管理。(2)提高隐患整改及时性。实行隐患整改书面汇报制度,动态抽查煤矿上报的隐患整改情况,随机抽取部分隐患,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推进隐患闭合管理。对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和屡禁不止的习惯性违章及重复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责任倒查、约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例如:2015年5月份,集团公司春季安全大检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铜锣坪煤矿为检查对象,检查采用检查表方式对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避险系统及相关内业等进行了全覆盖的排查,检查结束后以反馈单形式开具现场检查隐患整改单反馈给检查矿井铜锣坪煤矿,矿井根据集团公司检查组检查的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标准,逐个解剖分析隐患发生的原因、违反的规定、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等,并提出相应安全管理措施与对策,同时组织队伍进行隐患整改工作。矿井还针对集团公司检查出的隐患剖析情况在公司层面检查反馈会上剖析、隐患发生的原因、违反的规定、可能造成的后果以及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等,并提出相应安全管理措施与对策,公司针对矿井隐患剖析情况同时追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检查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将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到集团公司检查组。

5使用解剖式安全检查法注意事项

(1)解剖式安全检查法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手段之一,主要是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的,不同的煤矿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编制不同的安全检查表,例如,煤矿通风专项安全检查表、煤矿顶板专项安全检查表等。(2)应用解剖式安全检查法的目的是分析隐患存在的原因,同时采取相应安全管理措施与对策,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严格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跟踪考核,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现场管理能力,从而有效制止职工“三违”行为。

6结束语

篇2

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的消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这些都是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但目前国家和地方消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中普遍存在“陈旧和规格低、执行难、执法监督少”等问题,突出表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政出多门,法制统一性不强。目前有相当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与消防法律、行政法规不相吻合的条款,绝大部份行政机关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土政策”都没有向社会明确公示,透明度不高,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二是司法审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WTO有关司法审查的规定,成员方政府的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部分终局行政裁决行为将纳入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中还不包含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消防监督机构制定的一些事关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还无法进行司法审查。在火灾事故原因认定、责任认定等工作中还有行政终局决定的规定,直接排除了司法审查的可能性。

三是消防法规体系不够完备。虽然国家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的消防法制体系本身还很不完备。有些消防法规己明显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国加入WTO形势的需要,《消防法》就存在诸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够明确、具体,消防行政审批过多和行政处罚前置条件过多,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执法主体地位不明确等等。有的消防技术规范条文相互间有矛盾,不便执行,有的技术规范己不适应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要求。消防法还有许多条文需要修改,一些急需的消防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出台。

四是绝大多数技术规范的溯及既往性。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绝大多数都溯及既往。特别是技术规范在不断修改和完善,而这些修改条文又都是强制性条款,要求新老单位都要立即实施整改,而没有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时间要求,这就给当事人的消防安全权利造成了不稳定性。

这些特点都不符合WTO规则对法制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以及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基本要求。为加速与WTO规则的有效接轨,形成适应WTO和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笔者认为,加快消防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迫在眉睫。

当前最紧迫的是抓紧修订《消防法》或出台《消防法》的实施细则,这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和上行法。《消防法》不修订,其他法律法规特别是地方性法规无从出台。有的技术性标准规范可采取直接引用的方法,为我所有。对现有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冲突、有矛盾的,这主要体现在《消防法》、国务院344号令、公安部18号令、30号令、36号令、37号等法律法规之间,要抓紧修定,该删除的删除,该统一的统一,该延伸的延伸。不管怎样,无论是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的法律法规都要提高立法质量,避免政出多门和与WTO规则相抵触,保持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稳定性、统一性、先进性、公开性。

其次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消防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消防法制中的空白,要抓紧创制新的法律法规,建立起与WTO相衔接的消防法规体系。

笔者认为,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在立、改、废过程中应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完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防火设计实施消防监督审核验收,这是我国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理,实施消防安全事前监督的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但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消防法》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验收的范围的规定是“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这一标准过于原则,而且范围过大,在经济快速发展,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编制紧张的情况下,公安消防机构越来越难以及时、有效地完成监督审核验收工作任务,同时也增加了一些社会单位(个人)的运营成本,因此,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修正和完善。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并逐步缩小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有限的警力集中在自动消防设施、重点工程、公众聚集场所以及生产、储存。销售危险物品的建筑工程等方面的监督审核和验收上,并着重在“监督”二字上下功夫。二是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防火设计责任,在工程审核验收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反国家强制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形,一方面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同时还应当追究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要完善监督审核验收程序,对申报、受理、审核验收期限、法律文书的出具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通过规范程序,合理分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公安消防机构等单位(部门)对建筑工程防火设计所应承担的责任,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法律制度

《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和大型活动举办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消防监督管理的实践证明,设立这一法律制度是必要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公众聚集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的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在程序上重复,实体内容也基本相似,从方便社会、节省警力的角度,将两者合并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比较适宜。二是法律没有对公众聚集场所明确定义给法律适用带来困难,应当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的内涵和外延。三是法律没有明确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不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这一事实,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年检和撤销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场所进行一次年检,根据场所实际情况重新核发意见书。另外公安消防机构在日常抽查中一旦检查发现曾经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应当及时撤销曾经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四是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延伸到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开业和使用,建立起对易燃易爆行业长期有效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消防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现行消防法规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一些消防法律规范要素不完整,只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或者只给行为人设定了义务,但没有对违反禁止性规定或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致使法律规范得不到有效实施。二是《消防法》规定了大量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但对如何确保这类处罚的执行缺乏有效措施,大量“三停”处罚难以执行。三是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实施处罚的前置条件,与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形成逻辑悖论。例如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开业,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首先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才可以实施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但从法理上讲,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已经包括了责令停止营业和补办消防检查手续两方面的内容。四是一些处罚设定得不够合理。例如《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而实际上,像安全出口上锁、疏散通道堆放杂物等影响疏散的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适当的罚款处罚即可,无需限期改正,处以停产停业则过于严厉。五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三个月届满之后才可以提出,这一规定不完全符合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因为需要责令停产停业的场所,往往是火灾隐患比较突出的场所,随时都有发生火灾的危险。因此,要通过消防法规立、改、废,完善消防法律规范,避免因法律规范本身不完整造成执行上的困难。(1)取消或减少实施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2)减少停产停业处罚的设立,同时要明确“三停”处罚的执行手段和执行途径,授予公安消防机构采取必要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确保停业处罚及时、切实地执行。(3)按照合理、有效的原则,对不同违法行为和违法情节设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幅度,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等等。

(四)完善火灾事故调查立法,加大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目前在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方面,《刑法》对消防责任事故罪规定不合理。《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是采取抽样性监督检查的方式,因此公安消防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个公民或者单位都能够监督到,因而也就不可能去通知其采取改正措施,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该如何处理呢?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违法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而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却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对《刑法》第139条有关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条文进行修改,规定只要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引发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而不把“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作为定罪的要件,这样就可以扩大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延,有利于火灾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同时,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从严设立行政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确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的立法

公安部颁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对强化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意识,落实社会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是贯彻61号令,还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用部门规章的形式给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定(或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其权威性受到局限,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将有关规定直接上升为法律。二是61号令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没有设立有效的处罚措施,不利于贯彻执行,建议通过修改《消防法》加以改正。

篇3

[关键词]用电检查;窃电;问题;综述;方法。

中图分类号:TM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4-0299-01

在供电行业中,用电检查是用电营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用电检查工作也是供电行业面向用电客户的窗口,是对供电企业自身及用电客户的责任,随着客户安全服务工作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用电检查同时还是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提高用电营业管理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的重要管理方法之一。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不以电谋私。

一、用电检查的内涵

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检查包括下列内容:用户受电,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用户受电,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用户防事故措施,用电讲师装置,电力负荷监测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和窃电行为,并同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情况。

二、 用电检查对象的特点

电力企业的客户涉及到各行各业,客避孕药特点呈现动态化变化,因此用电检查内容,方式也应同步调整,以客户为中心,不断适应各种变化,用电检查对象的特点主要有:(1)客户新装,销户,增容,减容,改类等业务,引起客户数据不断变化。(2)随着用户受(送)电装置的使用年限增加,出现设备老化,失灵等总是。(3)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违约用电,窃电技术也在高科技变化。

三、用电检查在供电企业的重要地位与作用

由于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点为客户提供安全检查和优质服务的用电检查工作主要作用是(1)对用户用电设备进行周期和不定期用电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用户定期整改,指导客户做好客户设备季节性安全运行工作,保证电网和电力客户用电的安全。(2)依法检查所辖客户《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和其他协议执行情况,维护电力企业和电力客户双方的合法权益。(3)通过用电检查人员对客户的上门服务,为用户提供电力法律法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知识,电力技术咨询等服务指导,协助客户规范用电,合理用电,树立电力企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电力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4)通过用电检查,积极宝剑“偷窃电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提高客户的法律意识,从客户的思想上消除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的发生。

四、用电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 用电检查人员的配备跟不上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电力事业尤其经过20年的发展,无论在电源建设,电网建设和用电客户的增长上,都向前迈了一大步,有的地方用电容量和客户量比以前翻了一番还要多,而用电检查人员的数量基本没有增加,在人员的数量配备上跟不上发展的需要。

(二) 查处的主体不合格。法律规定供电企业无论行政或民事行为都必须以该企业的名义,而不得以内部职能部门的名义,但实际中有不少供电企业往往以用电检查班,稽查室等名义对外实施处理,仅此一点就能导致供电企业败诉。

(三) 不重视取证工作。“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的重要司法原则,但法律上的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它是指以证据支撑,并且是法庭认可的事实,而不少用电检查人员一旦发现有窃电,违约用电情况,不经取证或取证不全就实施以停电,剪线,查封,拆表等措施。

a) 窃电查处中的轻率停电。供电企业在窃电查处中当场实施停电似乎已成为惯例,但从先行法律法规看,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却值得认真思考。从由此而发生的许多案件来看,至少供电企业希望通过停电而解决解决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反而陷于更为被动的境地,进而导致供电企业无法进行查处工作。

b) 用电检查程序不当。一旦用电检查人员履行检查程序遗漏和不当,应该参照行政违法条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有违法必有有责任,一旦违法,用电检查人员不仅要承担责任而且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检查单位应在承担全部责任或部分责任后,再向具体违法人员追诉。

c) 用电检查的内容遗漏。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要对客户用电设备实施检查,由于用电检查人员的疏忽而检查的内容有所遗漏或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将事故隐患清除会给客户或供电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设备停电和经济损失。

五、供电企业用电检查整改对策

供电企业要更新观念,强化管理,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加强基础工作作为重点,树立创新意识,全面完成局里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用电检查工作。

(一) 加强反窃电控制措施。首先要采用多种方式来检查窃电,如直观检查法,电量检查法,仪表检查法和用电能表检查等,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打击窃电,对于情节和性质严重的窃电行为,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打击,最后要提升电能计量装置的科技含量,一方面对现有电能计量装置进行改造,提高电力用户窃电的难度,另一方面要充分使用负荷控制系统的电量在线监控分析功能,使电力企业在电量远程实时监控,线损分析等方面具备更加有效的手段。

(二) 控制线损程度。电能计量装置的准确度要对线损影响极大,其误差会直接影响线损计划的完成,因此在进行工程图纸审查和验收时,必须严格检查计量装置,这是降低线损的关键措施,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计量方式是否正确合理,核对倍率,检查电能表合格证及角差,比差试验合格证,检查一次与二次接线的正确性,检查电能表的电流互感是否为一组单独使用的,检查计量装置是否安装在同一计量小车内,并配备独立接线盒。

(三) 做好对用户用用电的动态管理,我们将继续不定期的对用户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类用户的用电情况,针对一些特别情况及时检查和数据分析。

(四) 有计划的开展对收费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教育活动,使其素质全面提高。

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用电检查成为供电行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用电检查无论是在供电企业管理电力市场,还是在检查用户用电,保证电力客户和其他客户安全的工作中都发挥着验收反馈的重要作用,用电检查也可以看作是对营销后的售后服务,起到维护稳定客户,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营销的作用,因此,提高用电检查专业管理的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篇4

【关键词】 责任梳理;方法措施;履职免责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2)04—092—02

1 监理人加强安全管理有必要

典型案例:质量安全事故。回忆2009年,上海“6.27”莲花河畔景苑7号楼倾倒事故。导致1人被压死亡和经济损失1900余万元的重大事故的发生残景。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倒楼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事故责任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二标段项目经理陆卫英、工程总监乔磊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建筑公司和监理单位均被吊销资质证书。

被告人乔磊作为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对工程项目经理名实不符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

案例二:物体打击。2011年3月20日下午,上海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包的某汽修车间工程,钢结构屋架地面拼装基本结束。14时20分左右,专业吊装负责人曹某,酒后来到车间西北侧东南向并排停放的三榀长21米、高0.9米,自重约1.5吨的钢屋架前,弯腰蹲下在最南边的一榀屋架下查看拼装质量,当发现北边第三榀屋架略向北倾斜,即指挥两名工人用钢管撬平并加固。由于两工人使力不均,使得那榀屋架反过来向南倾倒,导致三榀屋架连锁一起向南倒下。当时,曹某还蹲在构架下,没来得及反应,整个身子就被压在了构架下,待现场人员翻开三榀屋架,曹某已七孔出血,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给我们监理人启示:施工安全无小事,它涉及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根本利益,再小的安全问题,必须要牢牢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监理人加强安全管理很有必要,更是改进施工现场传统安全管理模式的必然趋势。

2 梳理监理安全职责

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追溯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 方法和措施用得正,履行安全管理之职责

3.1 安全监理工作标准。贯彻方针政策,宣传法律法规,检查落实情况,狠抓事故隐患。凡是要说的一定要说到,凡是说到的一定要做到,凡是做到的一定要留下痕迹。探讨事故规律,应用科学管理,加强预测预控,完善监理方法。杜绝重大伤亡、设备和火灾事故,力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共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

3.2 监督措施落实到位,方可免除监理之责任。

3.2.1 督促施工方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监理,首先,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其

,要求建立完善总包对分包管理、分包自行管理的两级安全管理体系。再次,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及持证上岗。最后,审核和督促施工单位从安全技术措施费上保证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到位。

3.2.2 要认真把好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关。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同时,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议。

3.2.3 安全检查日常化,预控到位很重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工程师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要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具有危险性、风险大的分项工程,坚持做好日检日查,及时预控到位。

设备设施严把关,验收合格准使用。检查各类建筑机械进场设备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大型设备进场和使用分次报验,重点应查验“白纸黑字”相关证书、检测报告与实际进场的设备型号是否相符及有效期,安拆有方案,安装人员有资格;安装完成后须经安全检测机构检测、具合格证,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后方可使用。对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经常督促其使用单位检查其灵敏性和可靠性。对现场施工垂直运输设备频繁使用且处于高处作业的,要加强维保管理,确保其使用安全。

监理工程师应密切联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定期召开安全监理会议,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施工专项检查,认真、及时、如实地记录监理日记和安全平行检查、巡视记录,定期抽查工程项目部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3.3 运用安全管理六种法,规避安全责任更妥善。为了做好安全监理的日常工作,规避监理人因安全事故而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可采用以下六种监控方法,加强现场安全监理,从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一控”预知法;“二审”把关法;“三书”整改法;“四诊”监理法;“五勤”检查法;“六步”监督法

3.3.1 “一控”预知法。是一种适合于建筑施工单位开展的安全管理活动,它能预先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现场潜在的危险因素,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预测和预控事故的活动形式。

3.3.2 “二审”把关法。是指由监理方针对施工方前期工作实施审查的一种方法。主要审查的内容有: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②审设备设施(查看规格、型号、质保书、说明书及安装与拆卸、进场、使用和验收的管理制度、验收手续等资料);同时还要审查进场施工队伍的情况(专业资质证书、合同和协议书、特种作业证、员工安全教育卡、劳护用品发放等内容)。

通过审查把关和检查可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施工方按规范标准整改完善,其目的确保施工安全。

3.3.3 “三书”整改法。是针对在日常安全监理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安全隐患和重大危险状态,采用“三书”形式进行预警告知,及时发出建议书或停工通知整改单并报请上级部门,从法规角度上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三书”使用方法:联系单——预控违规行为及时发出联系单;通知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发出通知单;备忘录——违规严重,屡教不改的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备忘录。

3.3.4 隐患处理的方法——推广应用“四诊”监理法。“四诊”监理法是指对查出的安全隐患,采用“坐诊、出诊、会诊、复诊”的方法进行处理整改。“坐诊”是指项目总监利用每周一次安全例会,由项目部负责人进行自我“诊断”施工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出诊”是指由现场监理定时深入现场,了解施工作业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开出处方”,及时解决问题。“会诊”就是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由项目总监会同施工方专题分析研究,拟订解决的方案和措施。“复诊”就是对所开出的“处方”进行跟踪督查,是否落实执行,整改的内容是否符合作业标准,都要复检到位。

3.3.5 在日常监理中——推广应用“五勤”检查法。①嘴勤,在日常巡回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及时讲清道理。②眼勤,俗话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在检查中,就是观察仔细,才能发现隐患及不安全苗头的存在。③耳勤,检查中,通过倾听现场作业人员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及现场管理的不足之处,以便予以及时纠正。④手勤,

安全检查不光是用嘴问、眼看、耳听,还是要用手摸,通过触摸,可以了解现场及防护设施、构件搭设的安全度,牢固性,以便及时清除隐患。⑤脚勤,深入现场检查,不能走马观花地看看表面,而是要深入到工地的每一个细节,仔细查看,不能遗漏。

3.3.6 “六步”监理法。是针对有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深基坑支护、高大模板、脚手架和起重吊装、拆除及爆破等作业)。安全监理可采用“六步法”进行审查、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进展的情况,其目的督促施工单位按法规、标准行事,确保施工安全。

“六步”监理法工作程序:①是否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②是否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③是否作专项分析技术论证;④是否对员工进行安全交底;⑤是否按作业程序标准实施;⑥是否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篇5

关键词:检维修 冬期 安全措施

前言

最近几年乌石化公司设备安装公司冬期检维修作业开始频繁出现,由于炼油厂、化肥厂等生产厂装置停工、检修的进度需要,有时不可避免的要进行冬期施工,若采取的措施不当,会给施工的项目带来不利的影响,极易给项目造成隐患或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因此做好冬期检维修施工安全,是保证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

1.作好冬期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1 提前做好收集施工地冬期气温变化的资料。由于《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09)规范规定,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即进入冬期施工,因此,在建项目或即将施工项目进入冬期施工前,要提前准备和防范,把不利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提前收集当地冬期的气象资料,了解当地的气温变化、持续时间、最低温度以及最大风、雪等资料,还要了解施工过程中未来一周的天气变化,只有这样才能作到防患于未然。

1.2及时编制冬期施工技术文件等工作。在工程进入冬期施工前,要提前编制好冬期施工技术文件,作为冬期施工的技术指导性文件,冬期施工技术文件必须包括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还有作业指导书、风险评价等。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措施必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2.1冬期施工的生产任务安排和部署。常常包含以下内容:劳动力计划及部署、施工材料进场计划、热源(供热问题)、设备计划和部署、冬期施工人员培训计划、工程质量的控制要点、冬期安全生产的要点、施工工序及进度安排、各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措施、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等等。

1.3作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

1.3.1作好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培训工作。冬期施工由于在负温下进行作业,不了解或不熟悉冬期施工规律,极易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为保证项目安全和质量,冬期施工前必须进行人员的培训,培训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内容:①要学习国家和地方有关冬期施工规范、标准、规定,如《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09)规范等文件;②学习有关冬期施工的基本理论知识、施工方法及操作规程等。

1.3.2施工前进行冬期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技术交底的目的是防止施工作业人员违反冬期施工规律、规程,造成操作不当,或人为的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前技术交底的重点应该含有以下内容:①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学习;②原材料的使用方法;③成品的保护或养护工作;④原材料的测温或成品的测温;⑤原材料的加热或保护;⑥施工点风险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1.4作好原材料的检验复试及材料的配合比。在冬期施工中各种原材料需要进行复试的必须进行复试,以防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在建工程施工中。另外,在冬期混凝土施工中经常要使用一些外加剂,随着气温的不断变化用量不一,加上目前时常假冒伪劣产品较多,如果不复试,直接用于工程中,将有可能给该项目工程带来严重的质量后果,造成安全隐患,要消除引起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因素,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进行重新复试是很有必要的。

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和工序的管理,相互协助,指导好现场的施工工作,搞好各工种的协调配合。组织各工种配合施工,穿插作业,重点部位重点赶工。以达到土建、安装、防腐及其它各工种之间互创施工条件,集中力量保安全、保质量、保工期,在人力、物资、机具给该施工项目以充分保障,最终确保施工项目的总体进度。

2.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1严格按照安全生产HSE的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执行。

2.1.1安全检查前的准备。

2.1.2实施安全检查。按照以下检查方法实施: (1) .常规检查法;(2) .检查表法。实施检查在冬期施工期间,主要利用制定好的检查表,从三个方面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从危险源、风险识别安全检查提出整改 检查措施落实 不能及时整改的问题下整改通知单进行考核 落实整改的措施 到最后进行闭环。实施安全检查应做到以下几点:①每天组织各参战单位的安全监督员对检维修现场进行不间断的检查,主要针对现场重大风险项目进行监督,对查处的问题,督促各参战单位对违章及隐患及时整改。②每天各参战单位对自己的施工区域、作业点实行自检。③积极参加甲方单位组织的联合检查,及时发现现场习惯性违章及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④施工单位安全环环保管理科室应组织人员,以不定期、不间断的抽查方式;利用制定好的安全检查表,检查施工现场的不符合现象,对现场检查到的任何参战单位,按照要求被检查人必须签字确认。如果有不符合的现象和违章,就及时提出,并尽量指导给予纠正,特别要教会作业人员怎么去做,怎样去采取措施。从而避免违章,预防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⑤主要从票证、脚手架、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电气焊作业、起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特种作业持证、三级安全教育等方面检查。⑥及时与甲方单位对接和沟通,查找自己工作中的不足,学习相关单位工作的优点,提高工作效率。

2.1.3通过分析作出判断,落实采取的预防纠正措施。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严格检查、落实。

2.2做到安全生产的“五关”:即措施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安全检查工作的目的是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状况,发现生产现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以及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所以安全工作要坚持不懈,严抓、严管,形成长效机制;还要不断探索安全监督、检查、督办的新手段、新方法。

3.制定冬期安全施工措施

冬期施工气温较低,引发安全事故的因素较多,在施工前要制定相应的冬期安全施工措施,以及国家和行业要求对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要求,不但要配备防寒工作服、棉工作鞋、防护眼镜等劳动保护用品,还要配备必要的其它方面气防用具,如长管呼吸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防毒面具等。认真对施工人员进行冬期作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如危险作业和特种作业的教育,特别要加强气防用具的使用。另外还要加强检维修现场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