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3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基金项目:郑州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房地产证券化模式下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批准号:11R01507)。
摘要:公共租赁房是为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关键词: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证券化
前言
在现行的住房保障体系之外,存在着一种被称之为“夹心层”的人群。这些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经济适用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还有刚毕业的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是针对此类“夹心层”人群推出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品种。截止目前,郑州市共开工建设公租房27023套,已建成并交付使用14878套,另外,郑州市经开区还通过租赁方式筹集了2269套。公共租赁住房在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资金的制约。本文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下,设计和构建一个以公共租赁住房投融资平台为核心的融资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
我国各地的公共租赁房建设和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目前实践中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财政划款为主的融资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由于投入资金量大、回收期长、利润空间小的局限性使得对社会和企业的吸引力不如商业性住房项目,所以各个地方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基本来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性政府的财政拨款。但是这种融资模式不利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长期的稳定运营。
(二)政府专门机构的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建立政府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资金筹集,资金不仅仅来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是利用地方政府对此项目的优惠政策和信用保障,通过各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和企业的参与。例如北京市组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中心,专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工作,并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这属于市场化的融资渠道,为解决资金瓶颈提供了新的探索。
(三)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
投融资平台的融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的建设中是常见的形式。这种模式通过组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平台,采取多样的融资方式,广开筹资渠道。投融资平台的优势不仅在于发挥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中来,而且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更有效率、更加规范。
房地产证券化的一般机制
房地产证券化是房地产行业市场化融资的一种创新,是将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成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实质上是不同房地产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实现形式。美国所实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道路有很好的借鉴和知道意义。1968年美国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MBS),标志着资产证券化的问世,随后的四十多年间,MBS发展迅猛。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也高速发展。房地产证券化主要以这两种形式存在和发展。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市场可以分为一级抵押贷款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发放房屋抵押贷款的市场,二级市场是买卖积压贷款和交易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市场。二级市场是实现抵押贷款[
]证券化和交易的市场,其参与者包括特殊机构、投资者、信用增级和评级机构、承销证券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一系列的中介机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例如银行参与的住房抵押贷款。由于住房抵押贷款短存长贷的特点,当抵押贷款金额达到银行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一般经验值20%)时,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凸显,可能发生挤兑的风险。这时候通过二级市场为一级市场解决流动性风险问题。二级市场发展完善,则能利用资本市场为一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流动性。
(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房地产权益证券化的主要形式,它集合各类投资者的资金,建立专门的房地产投资基金,进行房地产的投资和运营,并且共同分享投资收益。REITS具有极大的红利收益和稳定的收入流,既为房地产市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又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REITS发展迅猛,数量和市场价值增长迅速。
基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公共租赁住房融资设计
本文在REITS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提出对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
设立形式
以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为目的的REITS,由于是社会保障住房的一部分,适合以公募形式为主,发型规模和期限可根据标的公租房的具体运营安排来确定。发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条件成熟后,可上市交易,投资者收益主要来源于公租房租金。
REITS的运行程序
首先,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规划和推行以及审核租户资格。专门机构一是要负责委托承销机构在资本市场发行凭证以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二是要委托开发商在管理的土地上建设公租房或者收购适合条件的住房;三要负责将建成的公租房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定期收回租金并回报给收益凭证持有人。
监督
对租户资格认定和监督,国家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则。更重要是对REITs的募集和募集资金的运营监督:筹集到的资金交由专业的资金托管人管理(一般是商业银行),同时托管人还可对REITs基金运营进行全程的会计监督,包括公租房建造和回收租金等。
(四)展望
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改革投融资体系,积极调动各市场主体参与公租房建设投资,为公共租赁住房找到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当务之急。
通过REITS模式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这是一条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且承担社会责任的有益投资途径。我们要认识到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模式的设计与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对每一个构成要素、运行过程的每个细节进行全面细致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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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分为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和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资产或资产组合以证券资产价值形态运营的过程和方法,包括现金的资产证券化,实体资产的证券化,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和证券资产的证券化。狭义资产证券化一般指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资产证券化(MBS)和除此之外资产支持的证券化(ABS)。本文主要讨论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二、ABS应用于地方政府融资的适应性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的各个节都有可能涉及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从平台公司资产可转让性的条件来看,现行法律缺乏必要的转让前提条件界定,运作不当势必会影响其融资功能和加剧平台公司的风险,所以应强化立法对证券化资产转让交易予以严格限制。
从SPV(特殊目的载体)的创设模式来看,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将直接关系到资产证券化应用到平台公司的成败。因为在整个证券化运作过程中,SPV居于中心地位,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制度安排将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进行隔离。
但我国现行《信托法》并未对信托资产证券化作出实质性规定,受托人只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和管理,发起人财产和信托财产并未实现彻底的隔离,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拟证券化资产并不能实现“真实销售”的目的。
(二)金融监管的适应性分析
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应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优质资产,监管机构在初始阶段就应该通过制度安排限制资产池中现金流不稳定的资产。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平台公司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的监管,因为一旦平台公司的基础资产质量出现问题,市场投资者可能采取抵制所有同类资产的方式以维护自身利益,使得原本低迷的直接融资市场更加缺乏流动性。
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是保障资产证券化有效性的重要节,因此,最直接有效的措施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从而确立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长效机制。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和证券化本身的特点,单纯依赖市场约束机制监督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应当综合运用政府监管和资本市场监管等多种监督工具和监管手段,以减少平台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负面外部性。
(三)信用增级评级的适应性分析
根据银监会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工作会议的指导思想,重点强调“政策不变、深化整改、审慎退出、重在增信”的原则,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是其中的关键性问题,通常涉及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根据银监会200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取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进行。然而,并非所有证券化交易都需要外部增级机构,在某些情形下可采取超额抵押等内部增级方法。信用评级是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按时支付本息的收益和风险进行评价,并适时公布评价结果。如果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债券,发行机构在发行前应聘请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评级过程的严谨性和过程性管理关系到评级本身的质量,有鉴于此,可设立检查机构对评级使用的模型与方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四)投资主体的适应性分析
根据银监会2005年第3号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但在投资前应当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实行内部限额管理,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从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发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体单一和同质化现象严重,系统性风险得不到有效释放。因此,应该突破现行机构投资者的范围限制和扩大投资者群体,将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机构等纳入机构投资者的行列。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力加大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针对其现状和问题构建了“产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在制度建立后,人们对融资方式的应用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因而为了满足国有企业降低风险投资的欲望,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进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资产基础。
(二)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扩大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大规模低坏账率等特点,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早就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因而此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8年11月,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十项措施,其中就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构建。因而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势必可行的。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特点。而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中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应收账款历史损失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的要求。对于此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损失的准备金,以便确保在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质量能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确保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规模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便在应用此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可减小企业成本投资的资金量;第三,要求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时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2]。
(二)国有企业的基础设施收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但是从2007年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见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仍然存在着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现象,而针对此现象,我国在2008年投入了4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立,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势必可行。因而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实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问题。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桥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对其实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础设施收费将一直保持稳定的状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情况下,应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
(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企业、SPV与投资者三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最基础的交易方式,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选择一个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模式来构建SPV。SPV主要有两个类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这种类型中SPV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这种类型下,SPV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而信托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其中授予人信托与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权性;第二种类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与信托型SPV相比,其优势在于可证券化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而可更好的满足我国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3]。
三、结论
【关键词】中小企业;证券化;资产
华尔街流传这样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的东西,而在国内则起步较晚,规模也相对有限,但未来将无处不在,我国中小企业可以抓住资产证券化的契机,将产业结构升级过程中形成的巨额闲置资产盘活,以其中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作担保,解决长期困绕其发展的融资难问题。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自己拥有的缺乏流动性的,但是能够产生稳定的、可以预见在未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通过资产结构组合和资产信用分离的方式,以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特设机构发行证券,将其转变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证券的过程。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有人认为是“为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融资制度安排”。有人则将其视为一种“应收账款处理”技术。资产证券化通过特殊的交易机构把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偿付证券的资金来源,即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用将来的现金流换取现在的现金流,因此其主要核心原理是“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分析”。
1.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化融资方式,通过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其基本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框架。
首先,组成资产的发起人(又称原始权益人)。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对自身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最后把这些资产汇集,组成一个资产集合。其次,组建特殊信托机构(SPV)。SPV也称发行人,它是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它不仅不能进行其它业务,而且必须远离破产风险。同时,它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并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再次,进行信用增级。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SPV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完善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信用增级是指为了确保SPV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种有效手段,是资产证券交易结构成功的关键。
进行信用增级后,特设机构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发行评级。发行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根据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来进行,其中被评级的资产是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的。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特设机构把大部分发行收入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资产的购买价款。与此同时,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后,投资银行负责以包销或代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最后,服务商和信托人实施资产和资金管理以及还本付息。特设机构聘请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负责收取并记录由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再将款项存入托管人的收款账户,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2.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进行融资的比较优势
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的限制条件较为严格,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与传统的融资方式(股票、债券和银行贷款等)相比有更好的优势。
2.1 融资成本低
通过成熟的交易结构和信用增级技术,资产证券化方式改善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件,且能以高于或等于证券面值的价格进行出售,并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也低于债券融资。与直接向证券市场发行债券或股票的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有信用增级的担保,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要求比股票和债券的要求低,减少了差价、酬金等中间费用。与获得传统的银行贷款相比,资产证券化融资通过破产隔离以及信用增级处理方式,让融资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不需要额外风险补偿费用。
2.2 融资效率高
传统融资方式中,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导致融资效率的下降。与传统的直接融资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资金、技术与管理三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以绩效为标准的激励机制,在机制上更好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资产证券化使投资者不受原始权益人破产的牵连,并且省去了分析研究该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因此资产证券化融资结合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优点,各中介机构和专业分工更为细化,从而提高了效率。
2.3 融资风险低
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中,贷款的发放和持有都是由银行承担,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且不能进行有效的分散。而在资产证券化中,集中在银行的风险分散给了众多投资者,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而且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的稳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整体风险是相隔离的,这降低了系统风险。并且,通过从内部或外部对所发行证券进行担保,进一步降低了投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还存在股东财富增加效应,使发起人的自由现金流入增加。从而资产证券化就为发起人发行证券设立了风险的上限和下限,大大降低了融资失败风险。
2.4 融资限制条件少
传统的融资方式是凭借中小企业综合信用水平来融资的,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一般会有很多限制条款、严格的贷款审查程序和标准,而股权债券融资方式对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中小企业不利的融资条件。在资产证券化中,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与资产本身偿付能力是相分离的,单独证券化的这部分资产通过信用增级作为融资担保,决定中小企业融资成功与否的不再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信息状况。因此,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回避中小企业因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信评级低而得不到融资的问题。
3.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障碍及建议对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工具,在许多国家已经有了成功运作的经验。通过资产证券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开展困难重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促进。
3.1 制度障碍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的设计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规范,证券化的成本和效率受到法律制度的影响,相关资产与合同的履行及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3.1.1 法律制度方面
2013年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体形态,允许包括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均可作为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但我国相关的证券化基本法律框架在细节上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组建特设载体(SPV)方面和债权转让方面。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都阻碍了以发行资产证券为单一业务的特殊机构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给资产证券化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交易载体(SPV)的市场准入制度,对破产隔离、真实出售等问题的法律界定,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中的法律规定等。同时,在债权转让方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1.2 会计和税收制度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原则直接决定资产证券化能否真实出售,我国的会计准则对此尚未做出明确规定,使它的发展具有不确定性。同时,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是由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环节涉及诸多税种,但资产证券化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组成的,合同标的总额巨大,这将大大增加融资成本,降低其可操作性。能否妥善解决其所涉及的会计、税收问题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具体来说,可制定关于被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从资产负债表中分离如何进行表外处理等操作规范;完善证券资产的定价、发行的会计处理与核算等问题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披露等。
3.2 市场供求障碍及对策
目前融资困难日益成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创新方式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方法,但我国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供求方面还存在一定障碍。
3.2.1 市场供给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供给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有无大量的适合证券化的资产,目前国内适合证券的资产并不多。二是适合某项证券化资产的所有者没有足够的动力或积极性进行证券化。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属于银行的优质资产,如未形成流动性压力,银行则不愿意出售而愿意长期持有或进行表内融资。我国需扩大和规范一级市场,使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规模、质量和风险控制方面都达到证券化的要求。中小企业可以设计不同种类的资产证券化品种,为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意愿、资金实力不同的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投资选择。
3.2.2 市场需求方面
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方主要是支撑该证券的投资者。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外国投资者、商业银行等。反观国内,虽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潜在投资群体已经形成,但是制度上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资格,约束了机构投资者对该类证券的投资。因此需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借助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专业知识,一方面克服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中小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从外部强化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同时,通过对政策、法规的调整,逐步向养老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开放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3 市场运行障碍及对策
从资产证券化市场运行角度看,其各个参与要素在我国发展的并不成熟,包括缺乏权威的中介机构;缺乏全国性的银行交易网络;缺乏专业化的人才等等。因此应该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机构,规范以担保评级为主的中介机构,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此外,需完善金融基础环境,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强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风险防范,完善全国性的金融交易网络,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更为关键的是,通过对现有相关机构如银行、投资公司、信用评估机构等的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加强相关人才和技术的交流与引进,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
3.4 做好企业证券化资产选择
中小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资产一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包括:(1)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2)对现金流的损失风险要有持续一段时期较低比例的拖欠率和违约记录以预测未来损失,用以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价。(3)本息的偿还比较均匀地分摊于整个资产的生命期间;(4)资产的初始债务人在地理分布上要广泛均匀,人口结构分散化;(5)有相关的担保品并且担保品具有较高的变现价值;(6)原资产持有人持有该资产已经有一定的时间,并且有着良好的信用记录;(7)资产具有高质量、标准化的合同条款,也应该能剥离于发起人的其它资产。
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比传统的债权股权融资方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资产证券化融资不是在任何时候都是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这三种融资方式之间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一种互补关系。在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融资在中小企业的运用还不成熟,有着许多外界和自身的障碍,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动,促进中小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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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一、项目融资方式评析及其适用性分析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二、BOT融资方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四、项目融资方式风险分析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关键词:中小企业 融资 资产证券化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渠道窄
2016年7月27日 ,中小企业行业协会负责人李子彬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到,我国中小企业目前主要通过银行来融资,据统计,主要采用直接融资方式的企业中,国外企业占70%,国内企业仅占30%左右,而这30%的企业以大型企业股权融资为主,中小企业很少。截至2015年底,各省市工商注册的企业达到2 100万户,其中能够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的企业不到0.038%。但是各类商业银行信贷发放有限,以及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中小企业只能获得其中很少一部分的信贷支持。另外,大部分中小企业在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和证券市场门槛高等条件的限制下,无法满足通过股票、期权、债券等融资的条件。中小企业板虽然在其中发挥了一些作用,但是仅适合少量优质的中小企业进入,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仅有776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有492家。
(二)融资成本高
银行为了弥补部分贷款风险,通常不会选择信用贷款,而是采用比基准贷款利率稍高的利率为中小企业放贷,因此,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的成本相对较高。根据2016年4月SMEI指数,中小企业银行和非银行融资成本指标均低于50,这一数据也表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商业银行也会通过其他手段,比如:收取违约延期支付费用、设置“补偿性余额”等手段来增加贷款成本等,额外承担的诸多费用也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加重。
(三)金融机构支持力度较小
由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较低、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少以及中小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导致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困难。中国工商银行2014年报数据显示,其对公企业的509万客户中,仅有2.75%左右有年末余额。这说明,企业为银行提供了大量的存款,但是却并不能平等地获得相对应的贷款,尤其对于资质一般的中小企业来说,能够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就更加困难。
从以上分析来看,中小企业的融资还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解决。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急需寻求适应当前经济环境并适合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型融资方式。
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实质是由原始权益人或发起机构(即银行、租赁公司等)凭借其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而在这种融资方式中发起人的信用水平则处于次要地位。对于一些融资渠道缺乏、信用级别有限又相对拥有优质资产的中小企业来说,兼具筹资时间选择性强、低成本、方式灵活、规模不限以及不受企业效益的影响等特点的资产证券化,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自2015年4月央行正式推行资产证券化注册制后,未来影响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主要因素将不再是审批而是市场供需,资产证券化产品将向更为市场化的方向迈进。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基本模式
商业银行向企业放贷,可以设立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出售给SPV,通过资产重组构建基础资产池,实现信用增级和破产隔离,以这些贷款作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这种模式在欧洲国家较为常见,这大大降低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增加了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渠道。
此外,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具体项目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等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也可以进行证券化,从而使中小企业绕过资本市场较高的进入门槛进行直接债券融资。比如:一部分与大型企业有业务往来并产生相当规模应收账款的中小企业,可以将这些应收账款出售给SPV(特殊目的机构),获得所需资金。由于有大型企业的信誉作保障,这些应收账款的坏账比率比较低,具有证券化的价值;对于一些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其前期项目已经投入运营,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现金流,也可以其为支持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拥有高新技术产权,但缺乏足够资金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中小企业可以将知识产权出售给 SPV,再由 SPV 将知识产权集结成资产池,以产生的使用费收入支持发行证券,实现融资。
但这几种方式产生的可预见现金流可能会规模较小,难以达到发债的要求,因而很多情况下可能需要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多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方案的设计和运作,形成一定的规模后再进行资产重组,构建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来发行债券。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产生规模效应,还可以通过破产隔离和信用增进等手段降低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和融资成本,为其在证券市场上顺利融资开辟渠道。
(二)资产证券化较传统融资方式的优势
1.优化企业资本结构。传统融资方式中,股权融资对应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包括发行新股、配股等融资方式;债权融资则对应“负债”项目,包括银行贷款、票据、企业债券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影响企业的再融资。而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具有灵活的分级结构和期限结构,能够适当地降低资金成本,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防止资产负债率过高而影响企业的再融资。另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出表”同样也可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尤其是融资租赁公司,利用杠杆倍数扩大业务规模。
2.融资成本降低。资产证券化有一个核心技术叫做信用增级,增级后的信用通常是高于企业整体信用的,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另外,按照风险和收益的配比原则,资产证券化融资在进行企业融资之前,会在基础资产和原始权益人之间进行破产隔离,基础资产的风险因此大大降低,以基础资产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资本市场融资,投资者要求的收益率也降低。最后,基础资产的多样性也可以减少证券的风险,从而降低融资成本。
3.资产的风险降低。传统融资方式,通常都是以企业整体信用为基础,投资者的收益也来源于企业的整体资产,整体资产既包含优质资产又包含不良资产,所以建立在整体资产基础上的信用是种混合信用,投资者对不良资产的顾虑往往会影响到企业整体的倍用等级,而资产证券化具备信用增级这种核心技术,增级后的信用通常高于企业整体信用,从而降低融资风险。SPV的运作模式,也使得投资者不需要考虑企业的经常状况,只需考虑债权本身的信用和风险即可。此外,破产隔离技术和产品的出售等方式可以成功地将母公司的运营风险和证券化风险相分离,以此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三、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从长远出发,应当积极建立权威、专门、统一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监管协调,完善证券化法律法规。比如:政府出面通过立法颁布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或归入《证券法》的专门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分别颁布统一的资产证券化会计法规和税务操作准则,这样可以使证券化参与各方摆脱无法可依、各自为战的窘境;涉及多个部门监管的跨境资产证券化,可以通过协调出台针对性规章制度来指导其合法操作;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二)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
SPV可以成功地将信用风险与金融机构隔离,这使得风险定价机制得到推广。同时SPV的出现实现资金有效配置、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改革也有着更重要的作用。因此,一个适合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SPV能够推进我国中小企业资产证券的稳定发展。比如:建立双SPV结构,长久以来,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市场都受到银监会、证监会两套监管系统的限制,导致信托公司的客户不是银行就无法通过信托计划,直接发行。而双SPV结构的出现,则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即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收益权转让给基金子公司或者券商,借助资管计划在交易所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建立有政府背景的SPV,这类SPV通常更能被人们信任,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产品的交易和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有效发展。这类SPV也能够适当地减少各类费用支出,比如:运作费、担保费、评级费等费用 。
(三)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制度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已逐步和会计准则趋同,比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在终止确认中在特定实体水平上进行终止确认测试、“过手测试”的应用、对“继续涉入”概念的理解等方面都存在共同点。但不可否认,我国的会计准则相对滞后于会计实务,在初始确认、信用增级后收入和成本的处理、“出表”以及合并报表等很多方面都还需要完善,我国应当结合当前国情,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外成功的实践经验, 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使具体运作中遇到的一系列会计问题能够有章可循。
(四)加强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的培养
资产证券化多年前曾在国内试点,但并未发展开来,但随着试点规模扩容、注册制等一系列政策的推动,其巨大的发展空间也得到了释放。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小企业更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国家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实施基础人才培养工程,定期聘请证券、基金、创投等领域有出色业绩和先进实践经验的人才为中小企业进行培训。同时,可以建立定期交流机制或平台,增加中小企业学习、交流的机会。X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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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佳.资产证券化的产生、运作及监管趋势研究――基于美国市场的经验借鉴[J].上海经济研究,2015,(07).
一、资产证券化融资创新优势
(一)提升融资效率
现如今,部分中小型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借贷的过程中,会通过各种严格的审批,这对其融资工作造成较多阻碍作用,无法有效提升融资工作效率,在抵押担保的压力下,无法更好地对融资效率加以提升。然而,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下,中小型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市场债券等方式融资,进而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并且,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民间金融借贷花费的高额利息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降低风险
引进资产证券融资方式,具有较多优势,具体分为以下几点:首先,在应用过程中,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是因为资产证券的还款是以资产负债为主,对企业融资风险产生较好的规避作用;其次,无论企业是向银行借贷,还是进行债券发行,都会产生较为严重的负债率,这对其经济发展形成较为不利的影响,然而,应用资产证券进行融资,可以更好地避免负债率的提升,进而提升企业的融资效率,使其可以更好地发展;最后,在企业应用资产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执行收益工作,进而提升产品的核心信用度,在相关管理人员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各类评估指标提升企业的信誉度,为其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提升经济效益
我国根据对资产证券融资方式的使用情况,对中小型企业融资水平和效用进行相应的提升,进而增强各个企业的融资效益。在执行工作的过程中,可以通过资产证券融资方式辅助完成融资工作,降低企业的经济负担,使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周转资金,进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资产证券融资方式创新
(一)设定融资目标
在企业对资产证券融资模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该设定符合实际的融资目标,保证能够更好的扩大企业规模。首先,应该对融资数量加以确定,根据对现有资金的了解与分析,对目标的设定进行初步考核,保证能够更好地优化目标,设定工作。其次,证券化目标应该对资产数量进行选择,将其与负债项目分开,形成单独的资产模式,进而形成企业基础资产,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
在执行资产证券融资工作时,企业要预测将会产生的未来资金流,保证能够更好的对证券融资工作加以优化,要保证不能出现违约事件。在降低损失的基础上,对本金与利息的偿还工作加以重视,使其能够分配在各个资产领域中。资产证券融资方式的应用,应该保证证券原来持有人的信誉度符合相关标准,并且资产的规范程度较强。
(二)重视内部评审工作
在企业资产证券融资创新过程中,应该对内部评审工作加以重视,保证能够更好地执行创新工作。首先,要对资产结构、设计工作等加以重视,在执行资产结构设计工作之前,应该对相关法律法规加以了解,并且与各个参与人员签订合同,保证能够更好的对责任进行划分,进而提升相关工作的科学性。在对证券结构进行设计的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对内部评级工作加以重视,保证能够更好地执行结构设计工作。此外,还要聘请专业素质较高的评级人员,保证能够更好地对内部评审工作加以优化,进而提升评审效率。
(三)完善信用体系
相关企业要想更好地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创新,就要对信用体系加以完善,保证能够更好的地对资产出售环节加以重视,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使用之前,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对企业的资产价值加以评估,保证能够更好地执行信用增强环节,并且要对其进行一定的担保,进而保证较高的资产证券等级。同时,相关管理人员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进行购买,保证能够更好地提升企业的信用程度。另外,相关管理人员要在证券发放之时,对信用进行一定的披露,保证能够更好地建立信用基础,从而得到更好的发展。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贷资产证券化其实就是银行融资方式的一种,并且,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该种融资方式还能够对银行资产管理中所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进一步提升银行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信贷资产证券化,最早诞生上世纪七十年代的美国,并且一经诞生便进入了迅猛发展阶段。
对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无论是从宏观方面,还是从微观方面考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都能够更好的促进金融业和银行自身的快速发展。宏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实现对金融行业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进而提高金融行业中资产的利用效率和周转率,这对推动金融行业发展具有较为重要影响。微观方面,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对银行自身的资金管理体系结构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资产的管理工作效率,并且,应用该方式对资产进行管理,还能够对资产管理中的风险进行有效预控,降低风险影响,减少风险损失[1]。经过国际应用经验证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确能够给商业银行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够促进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用和发展时间尚短,应用体系不成熟,应用技术水平也不高,但即使如此,在应用该方式之后,也给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大的推动力。从发展历程上来看,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正式应用于2005年,并于2007年开始大范围试点应用,但是在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之后,其陷入了停滞阶段,直到2012年,才从真正意义上进入了复苏阶段,并在酝酿一段时间之后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发展到今天,其应用水平虽然没有赶上西方发达国家,但也很好的解决了我国金融行业高速发展,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出现缺陷的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有力贡献。
二、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特点
(一)对传统银行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管理结构,其不仅涉及到银行资产管理,还涉及到证券信托、投资方和借贷方等多个相关结构的资产的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的工作难度。尤其是在实现经济全球化之后,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企业形象和进一步提升银行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资产管理工作中,银行多注重对投资方和借贷方等非银行本身资产进行管理,进而导致在银行自身的资产管理中暴露出许多问题。而实现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最大特点,就是在不破坏商业银行现有资产结构的基础上,对传统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和管理功能进行进一步完善[2]。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体系中本来流动性比较低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大幅度提升。同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还能够实现商业银行信贷市场融资,进而解决当前商业银行基本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能够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降低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促进商业银行的良性发展的打下牢固基础。
(二)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后就显而易见的特点,就是金融市场的金融体系结构开始发展转变,快速从银行主导发展和市场主导发展阶段进入了证券化主导发展阶段。在传统金融市场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融资要通过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来实现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效率低,而且其稳定性很难得到保障,作为融资主体的银行业无法对融资过程进行有效调控。而信贷资产证券化,则从根本上对这种间接融资方式进行了改变,并且以市场中介取代了机构中介,实现了直接以银行为主体进行直接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不仅直接、稳定,并且商业银行能够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进而达到提高融资效率,更好地推动商业银行自身快速发展的目的。从上述特点中不难看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金融体系的效率。
(三)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
不仅国际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证明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更好的推动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就连我国应用尚未成熟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也在非常大的程度上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效提升。通过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打破我国传统型商业银行在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弊端, 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和风险预控效率。并且,其还能够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这对实现我国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具有较为重要影响[3]。因此,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就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开辟海外市场,通过证券引资来促使我国商业银行走出国门,更好的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多万户,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然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由于其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运筹安排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测性和波动性,企业资金需求会经常发生变化,融资难问题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而这一企业界恒久的话题,在当前“钱荒”环境下更为严重,融资之渴亟待解决。
一、钱荒“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融资途径上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调查数据表明,以银行信贷资金作为首要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21.9%,其次为自有资金,占比为6.4%,而在外源融资中,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信用体系没有形成,大量中小企业很难直接得到信贷支持,大量民间资金也没有直接投资渠道。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目前,随着银行业“钱荒”危机的到来,就中资商业银行来说,现实让其更加青睐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放贷,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其他渠道寻求资金。因此,通过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样化融资途径,扩大融资规模。其中,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中小企业面对“钱荒”的正确选择。
二、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业“钱荒”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较大,一是利率方面,同业市场利率走高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导致实体经济更为脆弱;二是流动性方面,利率维持高位较长时间,会导致实体经济的流动性出现紊乱,可能会使实体经济流动性收缩力度较大,以至于资金链断裂。面对这个情况,中小企业应借此转化融资思路,发展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从而在整体上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
资产证券化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它的实质是原始权益人将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进行债务融资。通过把企业中的一部分资产以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行重组,这些资产往往缺乏相应的流动性却能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在对这些资产进行收益要素和风险成分的分离后,用其中的一些优质要素进行担保,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发行证券,出售变现后以获得融资。
(一)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是一个较低风险、较高回报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债务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品种。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企业凭借其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其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拥有优质资产但受限于自身的信用级别和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
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融资虽然是以原始权益人的部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进行融资,但是它是以资产的预期回报为导向,资金流直接依赖于对证券化资产的盈利能力的预测。同时,SPV并不是简单地以某个中小企业的资产的收益权作为证券发行融资,而是结合资产未来资金流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长久性,交易结构的有效性、严谨性和创新性的优势,与其他众多企业的资产进行充分的组合和风险的对冲后发行证券融资。所以,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并不重要。由此可见,即使资信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只要有优质的资产及其带来的稳定现金流,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运用和管理资本的能力,有效地降低融资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类创新产品能够满足要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资产抵押证券根据不同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期限、投资成熟度的要求和偏好的不同,结合标的资产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支付机制的变化,在稳定可靠的同时,它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需求,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选择性更强,风险更低,资金流动更自由。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作用1.增加企业财富。通过资产证券化平台及其工具,中小企业首先获得了许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销售机会,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在增长企业财富的同时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其次,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直接融资市场上,结合间接融资模式下金融中介对企业的熟悉以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的高效运作等方面优势,在两种融资模式之间构筑起一座桥梁相连,在当前条件下尽量满足中小企业较为迫切的融资需求。
2.降低成本。如果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出售给SPV的现金不分配给股东,企业可以用它来实现这部分的现金流的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因此,可以加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和经理的表现之间的关系,增加企业利润,改进管理激励经理的投入,降低成本。
3.减损净资产限制。对比来看,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银行贷款要受银行授信额度的约束,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票也要受到有关额度和市场条件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则突破了这些限制,企业的融资额度是直接根据证券化资产池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来确定。
4.确立公允市场价值。传统的融资方式中的中小企业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扭曲了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发现机制,而资产证券化正有利于引导建立起一个对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合理的发现机制。“钱荒”背景下,中小企业有着较低的信用评级基础,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条件,传统融资方式会额外增加中小企业的风险补偿成本,如此让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加重,造成其未来的盈利能力透支。因此,通过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入到投融资行为更为成熟的全国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中小企业进行长期、大额筹资活动中,融资效益较高、综合成本较低、投资风险较小的筹资方式,对于其财富总量增加、信用评级提高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难点和重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和融资需求的特殊性,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当中,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贷款较多为短期贷款,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长,所以资产证券化难度相对较大。同时,多数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和企业治理上不够完善,在材料准备和审核阶段存在较多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难点,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管理方式较为单一,人员素质相对不高,产品或服务品种单一或较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所以,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是第一步。
规范财务组织和制度。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积极吸收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次,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的战略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给予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再次,规范财务会计,重视会计人员服务能力和道德标准,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满足多数投资者在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
注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吸引企业SPV购买证券化资产。事实上,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战略意义,同时也十分重视形象宣传。在短期内,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不成比例的投资和收益。但是,企业形象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回报,不能急功近利、操之过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需要经过广泛而长期的努力,中国的中小企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设立适合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由政府参与组建的SPV充当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中介机构,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出台,宏观调控手段和自身影响力来实现SPV条件的满足;其次,建立政府支持的SPV有利于其改善或提高信誉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设立信托型SPV.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信托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有保障的方式。设立信托型SPV,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从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不过,从长远看,信托公司除了扮演受托人的同时,将来可以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让其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信托贷款证券化,改善自身资产结构和流动性。
(三)设立专项投资基金由于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不健全,资产证券化的关注度集中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实现缺少专项资金的支持,二级市场交易的活跃也因此受限。中小企业专项投资基金的建立和完善,是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需要,是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创新的有效途径。该类基金多以政府部门出资为主,以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资金为辅,吸收自然人的资金,配以制定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从而扩大基金规模,壮大基金实力。
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原始权益人不流通的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进行资产转化的公司称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发起人把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金融资产,如住房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等,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再由SPV根据购买下的金融资产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撑证券,以收回购买资金。受托人管理的存量资产所发生的现金流入用于支付投资者回报,而发起人则得到了用以进一步发展业务的资金。
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融资难问题,是指以该项目未来提供的现金流(过路费)为支撑,并通过适当的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中长期的证券来获取建设资金的融资方式。
一、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区域合作,交通先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工程是完善泛珠三角区域交通网络的重要内容,它将使海南全面融入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圈起到一个推动作用。 既有利于增加海南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也能方便更多的内地游客到海南旅游观光度假,对于加快海南特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琼州海峡粤海线的运输量还达不到要求,而且修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将花费巨资,如在琼州海峡修建海底隧道将花费约600亿元。不管是建跨海大桥还是海底隧道,这对海南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长期以来,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依赖财政支出,项目资金来源单一,流动性差。另外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国家及国际金融组织的信用贷款等,还有通过企业的上市融资、企业债券以及BT, BOT等相对比较先进的融资方式也仍然不能满足当前基础设施资金的短缺现象。
综上所述,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来解决州海峡跨海通道的资金问题可立马提上议程。
二、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和其他融资方式的比较
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相比较上市融资和债券融资而言具有以下优势:
1.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较低,因为项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将有资本担保公司的加入,提高了资产证券的信用评级,便可以适当的降低利息率,从而减少了融资成本的支出。
2.在资产证券化中,通过风险隔离原理的应用来实现破产隔离。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后,原始权益人把基础资产出售给SPV,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即使被破产清算,己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资产的范围。通过这种安排,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就实现了破产隔离,证券的收益仅仅与项目未来的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原始权益人的风险无关,达到了分散风险的目的。
3.由于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关系到海南的未来发展,影响较大。因此对该项目的控制权要求比较高。而资产证券化融资出售的只是资产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收入流,投资者只有权监督和限制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经营活动,对该项目没有直接的约束权利。
三、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对基础设施的发展需求极大,而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支出已显得捉襟见肘,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内庞大的民间游资和日益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国外资金对稳定收益投资项目的需求完全可以满足基础设施的发展。
2.项目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特点: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现金流;本息的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的存续期间;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资产具有一定的规模。
3.政府作为琼州海峡跨海通道项目的发起人,直接参与到了该项目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证券能已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更高的价格发售,民众的认可度也会很高。所谓的信用增级是指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债务人按时支付债务本息,以提高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质量和安全性,从而获得更高级的信用评级。
四、实施琼州海峡跨海通道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遇到的障碍
1.法律制度上的障碍。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立法较为完善,较适于采用此种形式。但我国目前规定证券发行主体资格的法规如《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不仅使成为发行人存在障碍,而且现行的证券法规对证券发行的规模、种类的限制,也违背了资产证券化多种类、多级别的属性。公司除了发行商业票据外,只能发行股票与债券来募集资金,因此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只能发行债券形式的证券。
2.环境上的障碍。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需要一个成熟的资本市场,就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而言还不够完善,投资者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的认知度不高,而且政府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项目,涉及到证券、担保、金融、评估等各个领域,需要大量既要有先进的金融理论与实践知识,又要充分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等的金融人才。而目前我国现有金融人才数量和质量都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拥有实践操作技术和经验的专业人才更是奇缺。
3.工程建设风险和收费风险。琼州海峡跨海通道的建设周期长,工程需要克服的技术难题很多,且自然环境(如台风,海啸)可能会对项目的施工进度和建设质量等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是于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它是一种新型的结构化融资创新产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转移和分散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以及增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其中转移风险和扩大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两项基本功能。但是,以上这些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功能均是针对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也就是对微观主体产生影响和作用,同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资产证券化作用和功能的研究很少从宏观角度去进行。但从次贷危机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虽然不是危机爆发的源头,但其确确实实造成了系统性风险的积累、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资产的价格泡沫以及内生流动性的扩张等,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所造成的影响也远远超出了微观主体的范畴,因此,资产证券化也可以从宏观的角度对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影响。本文以次贷危机为背景来分析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正面影响
我们知道,转移风险和扩大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功能。资产证券化诞生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不足。但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众多金融机构开始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转移信用风险,因此扩大流动性和转移风险成为了资产证券化的两项基本功能,它们可以实现金融体系的良好运转。首先,从转移风险的角度来讲,微观主体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将其面临的风险转移出去。如果金融市场是一个有效的,则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在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担。虽然风险在转移的过程中不可能被消除掉,但通过在投资者之间来分担资产证券化转移的风险,不仅可以大大的减少每位投资者承担的风险量,还可以使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来分担自己所愿意承担的风险水平,这样风险可以实现最优的分配;其次,从扩大流动性的角度来讲。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诞生的时候就是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当经济形势下滑的时候,扩大流动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和扩张性的货币政策相配合,因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扩大流动性的基本功能也可以对整体金融体系的运行产生正面影响。
(二)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对金融体系的负面影响
1.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功能的负面影响
(1)风险转移功能加剧了金融体系中的道德风险。从次贷危机的爆发和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各微观主体显示出了极强的道德风险,归根结底就是因为他们认为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可以通过不断的证券化给转移出去,只要基础资产的价格是看涨的,证券化就不愁没有销路,这样他们就可以通过不断的证券化来转移风险。在消除了“风险”这个后顾之忧以后,他们就可以放心的从事“谋利”行为,这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道德风险。
(2)风险转移功能导致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风险的积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者将初始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了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以及投资银行等投资者,然后投资银行通过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将初始的证券化进行打包和重组,由此形成了证券化的平方和立方,这些产品又会被其他的投资者购买,风险实现了再次转移。随着监管的放松,这一过程会不断的衍生下去。但是,在风险的不断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导致风险的放大和扩散,由此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一旦为了抑制通货膨胀而产生货币政策紧缩,系统性风险就会转化为损失。
2.资产证券化扩大流动的负面影响
(1)扩大流动导致资产价格泡沫的形成。随着以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发售,抵押贷款机构获得了大量的流动性,这样他们提供贷款的能力大大增强,大量的信贷资金就会流入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引起房地产的价格不断上涨,形成巨大的资产价格泡沫。
(2)扩大流动导致内生流动性的扩张。发行者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实现了流动性的增加,而证券化的购买者,比如投资银行业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化进行再次证券化,从而实现流动性的扩张,但这种流动性的增加方式是在金融市场的内部形成的,而没有像银行贷款那样从金融体系延伸到实体经济,因此这只是附属于金融市场的内生流动性扩张。此外,这种流动性的增加和资产价格是密不可分的,一旦基础资产的价格发生逆转,证券化产品就失去了销路,这样其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流动性危机就会爆发。
(3)扩大流动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放大。在次贷危机之前,随着房价的上涨,扩大流动性的功能为房市提供大量的资金,导致房市出现价格泡沫,由此引起经济过热。但当央行意识到经济过热导致通货膨胀抬头时就会采取紧缩政策,由此刺破价格泡沫。房价的下跌导致主要以房产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同时市场中又出现了争先恐后的抛售现象,这又导致证券化的价格和评级下降,这样银行持有的证券化产品不断减值,其已经设计好的证券化产品也渐渐的失去了销路,证券化产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就会骤停,这样市场中就会缺少必要的资金,流动危机就会爆发,并引起了经济的过度下滑,由此可见扩大流动性的功能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幅度放大。
(4)扩大流动导致贷款机构的道德风险。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抵押贷款机构可以不断的通过证券化来增大流动性,这样流动性的资源增加了,抵押贷款机构发放贷款的动机就会提高,进而就会忽视对借款人信用等级和财务状况的调查,并放松对抵押贷款资产的监督,由此引发道德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融资结构的影响
金融体系中主要有两种融资方式,一种是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方式。如果融资方式以第一种为主,则该金融体系被称为“市场主导的融资体系”;如果融资方式以第二种为主,则该金融体系被称为“银行主导的融资体系”。在资产证券化出现之前,大部分国家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直接融资方式充其量只是间接融资的辅助体系。但随着资产证券化出现和发展,同时银行体系由于受到“Q条例”的限制,“金融脱媒”现象越来越频繁,并导致银行与市场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金融体系逐渐由“银行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同时,银行的融资方式在“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银行通过将其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证券化来转移风险或扩大流动性,从而把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演变成隐藏在证券市场中的融资方式,这种转变使传统的银行功能逐渐消失,导致银行类似于一个“影子银行”。在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通过证券市场的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不仅降低了银行的融资成本,还使银行转移了信用风险,扩大了流动性。由此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导致金融体系的融资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融资结构已经不再仅限于银行的间接融资,而是向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并存的多层次融资结构转变,同时也导致了金融体系融资效率的提高,增强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效率。
四、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正面影响
在危机爆发之前,资产证券化确实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这表现在:第一,风险转移功能实现了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承担了相应的风险,这样风险实现了最优配置,并降低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第二,资产证券化是连接多个利益主体的产品,在运作过程中,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贷款机构以及投资者都会参与调查最初的信贷活动,这使银行发放信贷过程中的一些隐含风险被公开化,进一步减少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它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次贷危机爆发以后,主要表现在:
第一,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首先,资产证券化具有非常复杂的基础资产,可以被用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很多,但不同的基础资产具有不同的特性,导致收益和风险的评估就变得极其困难,因此对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就会增加;其次,资产证券化是由多个利益主体参与的交易系统,这限制了信息披露的发挥,因为在参与主体众多的情况下,披露信息需要很高的成本,对信息的分析也需要大量的成本。由于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基础,因此这项功能的限制必然会影响金融市场的运行;再次,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的复杂性增加了市场预期的难度,因此当资产证券化的价格发生波动时,投资者很难对以后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以及价值走势进行预测,这不可避免的会导致投资者产生非理,由此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再次,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导致大量委托———问题的存在,比如抵押贷款借款人和贷款发起者、贷款发起者和贷款安排者、贷款人和服务商以及投资者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的委托———问题等,这些委托———问题的存在使金融脆弱性不断提高,引起金融不稳定。
第二,基本功能被滥用。资产证券化基本功能的初衷是维护金融体系的运转,优化资源的配置,但从次贷危机中,这两项基本功能被滥用了。首先,从转移风险来看。转移风险的目的是使风险转移给有承受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并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在危机爆发之前,一方面,风险并没有转移给合适的投资者,并且大部分风险被转移到了不受监管的市场中,导致透明度降低,形成了非常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在逐利的刺激下,资产证券化形成了非常独特的“发起———销售”模式,形成了非常复杂的交易链条,在激励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高回报”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而“高风险”却被大家所忽视。
五、结束语及政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也可以宏观的角度上也会对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时必须慎重使用它所带来的各项功能,同时也要考虑资产证券化在宏观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我们在本文中以次贷危机为背景,通过讨论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的各种影响,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第一,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协调,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在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的同时,也有可能对金融体系的稳定造成影响,资产证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我们应重视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的协调,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其就有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研究和认识,防止系统性风险的过度积累和扩散。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会计;SPV;信息披露;会计报表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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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需要资产证券化
PPP是指由政府发起的、在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方之间针对特定新建公共项目所形成的长期性合作伙伴关系,目前是我国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增长最快的一种融资方式。如今,国内绝大部分PPP项目融资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极少利用其他金融工具,而且项目参与者都更加重视项目的前期建设和实物资本投资,对于后期的运营及其虚拟资本的关注度不够。为了PPP模式可持续发展,提高投入资本的流动性和解决PPP项目融资问题是必须考虑的关键点,因此,PPP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势不可挡。
从资金角度考虑,PPP项目的优缺点鲜明。一方面,PPP项目有着投资大、经营长且回报率不高的特点,这样的运营特点与投资形式导致PPP项目中的资本流动性不足,大大影响了社会资本进入此领域的积极性。这样的情况下,仅靠银行贷款作为主要融资方式是远远难以解决资本需求的。而另一方面,由于PPP项目大多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面向全体公民,受众面较广,且价格稳定,因此拥有稳定而长久的现金流。并且,PPP项目能够拥有未来的稳定收益(比如收费权、PPP项目每年产生的经营性收入),以此收回前期投资,加上充分地调查研究,其现金流可以很好地被预测。而一个稳定现金流的存在,正是操作任何一个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和前提。
作为一种结构化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简称“ABS”)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信用增级及信用评级等手段,将流动性较差但能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化成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在现实业务中,所出售的并不是企业的某项资产,而是未来的现金流量。
从现金流来源可以被细分为债权、收费权和PPP项目公司股权等几大类。债权资产指社会资本方或者金融机构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股东借款、项目融资或其他流动性支持而形成的信贷资产。对于经营性项目而言,收费权是指项目公司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服务和公共产品而享有的取得服务费收入、设施使用费收入等相关收益,主要体现在水电、燃气、公交、高速公路等行业。在非经营性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基于其对该等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行为而应取得的可用性付费等属于其合法的收益权的范围。股权模式指的是以社会资本方所持的项目公司股权为底层资产,以股权收益对应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与大部分产品无异,离不开开展尽职调查、确认基础资产、构建特殊目的载体、基础资产转让、信用增级以及设立于发行等等。并且,由于PPP项目所涉及得参与方众多、资金需求量大,可以更多维度地拆分其资金流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从而切实保证PPP项目的长久发展。
PPP资产证券化的
关键法律问题
(一)基础资产的适格性
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性资产是项目公司的经营性收益权,属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中的收益权资产证券化类型。
PPP项目收益权在法律层面上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PPP 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第二个层次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的向社会公众收取使用基础设施及公用产品的费用的权利,即PPP项目收益权。后者是依附于前者的核心资产,两者是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这在操作上存在以下问题:(1)转让特许经营收入时是否需要同时转让特许经营权;(2)如特许经营权同时转让,SPV机构是否能够成为特许经营权的持有主体;(3)如特许经营权未同时转让,收费收入单独转让是否可以满足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及破产隔离的需求。
(二)收益权质押担保
一般情况下,在PPP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并得到政府授权后,社会资本方就会立即把经营收益权质押给商业银行作为贷款担保。而资产证券化中有着“相关基础资产以及产生该基础资产的相关资产不应附带权利限制”的要求。因此,如果又需要把经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公司进入资产池,那么就必须先解除收益权上的质押。这就需要有足额的资金偿还债权银行贷款或以等值的财产进行置换,才能实现资产权属的清晰和合规。但这对PPP项目公司而言是存在很大难度的。在实操中,可通过过桥贷款替换金融机构供款解除质押,或与金融机构达成一致,在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后归还借款后解除质押的方式解决,具体方式需与金融机构协商。
(三)产品期限的不匹配
PPP项目的周期长,经营期大部分在10-30年,原则上不能低于10年。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存续期限一般在5年以内,很少有超过7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如果只通过发行单个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不能完全覆盖PPP项目的全生命周期,只有循环发行和循环购买,才能解决PPP项目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存续期的期限错配问题。而如果接续发行另外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仅程序繁琐,也会增加融资成本。为此,PPP项目设计需要在投资主体准入和产品流动性方面提出更严的标准和更高的要求,同时不断推动政策的完善和交易机制的创新,逐步解决好期限不匹配的问题。
(四)现金流保障的风险
PPP项目的底层资产,是指PPP项目中能够产生收益权等基础资产的设备、基础设施、路面资产、土地、物业等,如道路、桥梁、管道、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等。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构建过程中,除需要考虑这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外,还要特别关注项目的使用效率和运营情况,这也是现金流持续稳定的基础和保障。PPP资产证券化产品现金流属于未来债权,项目公司以提供符合要求的公共服务为基础方能获得相应付费。如果目设施、设备的运营状况不好,获取的付费会大量减少,甚至项目终止,那么就会严重影响到资产证券化的执行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甚至造成无法兑付的违约后果。
(五)资产证券化的增信措施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体育产业 融资 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体育产业急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金融创新将体育产业投融资与资本市场衔接,把体育产业资本市场作为发展我国体育产业投融资的切入点,推动我国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的发展(胡永红,2008)。在体育产业商业化的背景下,体育资产融资方式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由于受到其他相关行业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融资不仅能够缓解和解决当前体育产业化的融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融资方式可以促进体育产业化的持续发展。体育资产证券化融资,首先就是将一些资产诸如:座位的永久性许可、停车位、广告权、门票收入、体彩收入等融合到商业行为中,使之产生经济学效能。其次就是利用社会资本对体育资产进行规范化管理,推动体育产业的延伸。再次就是对目前现有的体育场馆进行股份制改造,试行“债转股”。国有体育场馆负债率高、财务成本过大,实施债转股,相当于为国有体育场馆注入一笔资金,降低了财务费用,可以有较多的资金和积累对场馆进行管理和维护等,从而有利于国有体育场馆摆脱困境(周宝龙,2010)。目前国内大型体育场馆的前期投资建设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这种投资方式给中央和地方财政带来巨大压力。
因此,建立多种体育场馆的投融资模式,是当前中国体育场馆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体育场馆建设是一项资本高度集中的投资,建设成本因结构设置、规模、地点、建设质量以及所需配套基础设施而有很大差别。在国外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的大量资金通常是私人资本和公共资本的组合,在场馆建设资金筹集过程中,采取多种融资途径,如银行贷款、资产债券化、股票等。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资产处理方式和融资工具,目前已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并迅速成为全球体育产业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但是要注意的是,对于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的中国体育产业来说,在体育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一些潜在的法律冲突和法律缺失问题值得关注,为了体育资产证券化健康、快速的成长,应当尽快确立法律上可操作的可证券化资产的法定标准,有效实现风险隔离的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模式,以及税收、监管等法律问题。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类型及特点
资产证券化融资简称ABS融资模式,而体育场馆ABS融资是指以体育场馆设施的未来收益为基础,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化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和买卖的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在此方式中,通常由发起人将目标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V将资产重组成资产池并运作发起,并且通过证券承销商销售资产支持证券,取得发行收入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把发行收入扣除佣金支付给体育场馆项目所有者,最后用资产池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证券的本息。
按照证券化的标的资产,资产证券化主要可分为三类:通常将以抵押贷款(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等)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称为抵押支撑证券;以资产的未来收益或其他担保形式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称为资产支持证券(例如以体育场馆门票收入、电视转播、广告、冠名、高速公路收费、租金收入等)作为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就属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撑商业票据,是指发行的票据或者公司债券受到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主要是政府为了提高从事体育产业的公司融资能力而设计的(陈海,2009)。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通过把不同资产进行结构性重组而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行为。
资产证券化融资具有以下的特点:证券化通常是将多个原始权益人所需融资的资产集中成一个资产池,将资产重组后进行证券化,由于资产的多样性而使得融资风险小、成本低;由于真实出售,所以它是一种不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融资方式,由于在不改变资本的情况下降低了资产的库存,原始权益人资产负债率得到改善;由于设立单独的专业受托机构作为特别目的信托,而信托制度的特点就会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而属于受托人,同时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一机制就满足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而高等级担保公司的介入使投资者的风险大为降低;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融资成本低、效率高,容易实现双赢的局面,对参与各方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这些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一般特点与优势,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体育场馆的运营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ABS融资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同时这一融资方式也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资产证券化在体育场产业融资中的模式选择及建议
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未来的收益产生的现金流为发行基础,将这些现金流打包,进行信用评级、增级后,由承销机构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即可获得指定的未来的现金流收入。资产证券化作为新兴的融资形式,其发行不受发行主体本身的信用水平和资产规模的限制。
体育产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宜采用资产支持证券(ABS)模式。ABS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模式,是指把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成资产池,通过结构重组,转化成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ABS是一种资产支持证券,具有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提前变现,解决流动性风险,融通资金的重要功能。ABS的基本方式是将拟实行证券化交易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完全剥离,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过户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特设信托机构对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形成资产池,再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后,以其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承销商出售给相应的证券投资者,投资者购买的是证券化的资产,对被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在规定的期限收取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最后SPV将证券销售所得按合同要求转付发起人(梁钧,2000)。
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设立建议。由于(spv)有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SPC)和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两种主要表现形式。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已有特殊目的信托模式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所以在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的过程别目的载体适宜采用特殊目的信托(SPT)。由于SPV的特点就会使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再属于委托人而属于受托人,同时又与受托人的其他财产相隔离,这一机制就满足了资产证券化所要求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时,被证券化的资产不在其破产财产范围之内,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按证券化交易契约规定支付给投资者。同时,这种信托方式一般采用发起人设立特殊目的信托,所以可以享受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了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本。
评级和增级建议。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级别,保证投资者对本息的按时归还有充分的信心,几乎所有公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都采用某种形式的信用提高。信用增级分为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形式,前者是指由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后者是指利用基础资产产生的部分现金流来实现自我担保。外部信用增级是指第三方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金融担保,从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通过信用增级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是吸引外资、改善发行条件,顺利实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绝大多数的证券化交易都利用了外部和内部增级相结合的方式(母小君,2010)。
资产证券化在体育场产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就是发起人将特定资产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即在法律的视野下,发起人将合格的资产转让给 SPV,实现该资产与发起人的隔离。在发起人破产时,该资产非破产财产,不受发起人破产的影响。资产证券化通过破产风险隔离制度切断破产企业与证券化资产的联系,使得当企业破产时已经转移给SPV的资产免于列入破产财产,从而规避了破产法律对担保物权行使的障碍(王昆江,2010)。
中国证监会关注资产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是否已经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对于证券化的资产要求应当有独立、真实、稳定的现金流量历史记录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要求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但是体育产业中的很多要建和在建的体育场馆,其资产不可能存在稳定的现金流,而不能完全是未来债权,这就需要中国证监会考虑体育场馆建设具有公共属性的资产证券化的特殊意义,应对该规则进行相应的突破(张露,2007)。
在信用提高方面,担保作为信用提高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各国被广泛采用,以美国为例,美国三大抵押贷款证券公司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FHLMC)在成立之初都具有政府背景或暗示,这些准政府机构为住宅消费提供抵押担保并购买住宅贷款抵押权。而从国外的经验看,各国在证卷化初期或多或少引入了政府担保。当然,为了防止滥用政府信用,还应对政府担保的范围、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控制信用规模。我国《担保法》所作的国家机关不能充任担保人的禁止性规定,使政府为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支持存在实质性的障碍,因此,《担保法》的欠缺以及权威担保机构的缺位必定会制约资产证券化的开展(马金良,2004)。
权威社会中介机构存在缺位。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以及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和参与,但在我国却存在权威社会中介机构的缺位现象,致使相关工作很难开展。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关键在于信用提高技术能被投资者所认可。由于资信评级行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资信评级机构数目少,信誉及其独立性差,缺乏一套完整而严密的法律规范框架,难以制定和实行科学、统一的行业标准管理体系,无论是评级机构的体系和组织形式,还是运作都存在很大的不规范性,并最终导致评级结果对投资者缺乏足够的影响力(孙奉军,2009),资信评级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限制了体育场馆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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