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税收筹划分析,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国际税收筹划;跨国企业;经济全球化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原因
(1)内在原因。跨国企业作为独立经济主体,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是国际税收筹划产生的内在原因。税负轻重是影响它们竞争成败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跨国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务筹划,最大可能减轻整体税负。(2)外在原因。一是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由于各国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战略等不尽相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较大差异,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异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选择最优纳税方案。首先,就税率来讲,它往往是各国税收制度差别大的一个关键因素。其次,就纳税基数来看,在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规定往往有很大的差别。最后,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不尽相同在客观上也为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纳税方式,以最小地承担国际纳税义务创造了条件。二是避税港的存在。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取得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多以自然资源稀缺、经济基础落后的国家或地区为主。各国实行大量的税收优惠措施以吸引外国资本到本国或本地区投资,这就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各国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较低税收负担的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三是国际税收协定。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它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
(1)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跨国投资者在国外新办企业、组建子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减轻税负。通常,跨国公司适宜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使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2)充分利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是指在国际事务中,关联企业在所属成员之间转让商品、劳务与无形资产等的内部定价机制,其目的是转移利润、躲避税收,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避税已十分常见。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3)避免构成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目前,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跨国企业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它辅营业活动而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予纳税的优惠。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盛行,越来越多跨国经营企业也开始利用它的诸多优点来合法避税。
三、国际税收筹划发展建议
(1)以法律为准绳,掌握税收筹划技巧。跨国企业应注意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安排经营活动。同时,跨国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充分学习涉税国或地区的税收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了解投资国税务操作实务,熟悉投资国的税收环境,在总结和研究的基础上找到实施税收筹划的合理空间。(2)着眼全局,综合考量。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下,跨国企业必须从全球的观点妥善筹划,综合考量,进行税收筹划。不但要深入了解各国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还要考虑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税法政策的变动等。同时,跨国企业应有较长期的总体经营计划和税务计划,不能杀鸡取卵,为追求眼前利益而忽略长远利益。(3)提高国际税务筹划风险意识。税收筹划可以使跨国企业获得筹划收益,但同时其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例如一些具有优惠税收环境的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政局不稳、法制不健全、基础设施不完善、市场狭小、汇率不稳等不利因素,这些因素可能使投资经营产生巨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也不容忽视,因此企业要在国际税务筹划中尽可能审慎考量并建立有效的税务筹划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对税务筹划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若出现新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变化,应及时调整税务筹划方案。
参 考 文 献
[1]刘耘.当代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分析[J].商业研究.2004(8)
[2]姜波,胡应贵,姜丽.国际税收筹划展望[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6(8)
一、税收筹划简介
税收筹划是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从合理合法的原则出发,对纳税人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和所有者权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实上,税收筹划等同于合法避税,只要采取不违法的手段,利用现行税法的瑕疵和漏洞,以及利用现行征管的薄弱环节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1、不同经济性质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又分为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等。外资企业又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三种。
不同性质的内资企业的税负基本趋于公平,但也有一定区别。
2、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适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性
税收政策的行业区别主要体现在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间,以及生产性企业和非生产性企业内部。前者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对生产性外资企业实行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其中的农、林、牧业、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产品出口和先进技术企业规定了更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利用“三废”企业和技术转让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生产性企业中的一些行业和产品实行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
对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主要体现在内资企业所得税上。其中农业、技术服务、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咨询业、商业、外贸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以看出,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性是:鼓励生产性企业。特别是引进外资的企业,其中以农业、基础建设行业、出口性行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对内资企业方面,优惠政策偏重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可能。
3、税法的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税收筹划也具有可能性
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
税基确定的伸缩性。
税率上的差别性。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和各种减免税等税收优惠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各种税收优惠更是税收筹划所考虑运用的重点。
课税环节对税款计征的影响。课税环节指税法规定的商品从事生产、批发、销售到消费的运转过程中应当纳税的环节。企业只要有效地减少或削减商品流转环节,便可实现税负减少的目的。
4、税收监管力度的加大增强了税收筹划的必然性
企业接受税收稽查时,应具有的理性反应使其选择税收筹划的必然性增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行为主体,总是在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这是一种尽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冲动。只是这种冲动要受到法制和理性的约束。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在税法允许的范畴内为企业实现税负最小化。使企业选择税收筹划成为一种必然。
二、税收策划的操作性分析
结合现行税法的有关内容。从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具体包括收入、支出、投资、筹资、股利分配、进出口和兼并重组等环节的税收筹划,现对企业支出环节的税收筹划具体分析如下:
支出环节涉及成本和费用等问题,它们主要涉及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计算。由于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作了较详细的规定。使这方面的税收筹划难度加大。加之不少地区制定的以应税收人的百分比作为应纳税所得的计算依据。成本和费用的税收筹划显得更难。不过。我们仍然可以在这一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明确税收政策的利导性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在对高新技术、环保等行业有政策倾斜,但它同时强调规范:包括内部管理规范,包括对主管税务机关呈报方面的规范即允许例外事项发生,但发生之间或之后。要及时报批审核,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二)支出环节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
1、利用成本的核算方法
由于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所以在确定存货计价方法上有税收筹划的价值。其总的原则是,当物价呈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价值最低,当期销货成本最高。这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从而起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效果。但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宜采用先进先出法,使期末存货最接近成本,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将净利递延到次年,进而达到减缓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法计算存货价值,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都须将变动的决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2、利用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现象,符合规定的财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这也是企业减轻纳税负担的重要方面。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财产具体包括:(1)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存货、厂房、设备等资产的损毁:(2)清查盘存时发现资产盘亏、短缺、损毁;(3)存货的残损、霉变损失;(4)现金或物资的被盗损失;(5)符合条件的坏账损失;(6)其他损失等。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报损的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终后45日,经批准后最迟不得超过年终后3个月。具体须提交的资料和手续,企业可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关键词]高校;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3-0163-02
税收筹划是一种财务管理活动,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减免、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以及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从而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税收筹划作为一项经济活动的存在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税收筹划已经成为西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必须研究的重要课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新税制的实行,税收筹划这一概念从西方引入我国,并引起了普遍重视,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高校财务管理在税收筹划方面更是处在探索阶段。
对于高校而言,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不仅涉及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教学、科研、行政等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只有在学校管理层的重视与统筹下,财务管理部门才能结合学校自身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产管理、教学科研等经济活动进行统筹规划。
一、高校税收筹划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法和政府的税收政策,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对自身的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及其他财务活动所进行的事先筹划和安排,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国家税收政策鼓励和引导的行为,它的实施并不会导致政府预算收入的减少,反而有利于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高校必须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筹划自身的教学、科研、筹资、投资等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综合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的财务管理活动,它并不仅仅着眼于在某一时期降低某种税负,而是以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此,高校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首先要从整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根据自身的整体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协调各种税收与非税收因素,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
(三)谨慎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一项事先筹划的财务管理活动,对于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性,它是筹划者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纳税人一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事先策划和安排的方案。当前我国税收政策正处于频繁调整时期,国家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在进行调整,高校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要重视政策变化风险,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随时对方案作出调整,尽可能地降低风险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的目标是实现纳税人长期的总体收益最大化,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高校在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负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以及因选择某一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因此,高校在筹划税收方案时,必须综合考虑该方案的实施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而不是一味考虑降低税负。
二、高校税收筹划分析
(一)高校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科研事业的发展,各种配套设施建设越来越多,财政拨款已经无法满足高校的资金需求,这就使高校不得不从其他渠道去融资。目前高校筹集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巨额的银行债务已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重要因素,2010年“两会”期间,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我国高校贷款规模已超过2500亿元,其中地方高校贷款近2000亿,部分高校甚至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银行对高校的贷款限制越来越多,对贷款的使用管理也越来越严格,高校要想实现快速发展,应积极主动地面向社会多渠道、多方式地筹措资金,融资租赁便是一个新的筹资渠道。
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建立在分期付款基础上,利用租赁服务中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特性,于租赁期结束后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筹资人的一种负债筹资。它具有筹资速度快、限制条件少等方面的优点,有利于高校教学和科研设备的更新,同时,融资租赁所具有的特殊的理财功能,有利于高校优化财务结构,合理避税。当前,高校会计核算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因此,高校支付给出租人的租金及利息可以在当期作为支出于税前列支,扣减应纳税所得额,减轻实际税负。
(二)高校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高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校财务部门要与科技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系统,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性收入的登记备案工作。
同时,由于享受免税的主体只是高校,并不包括由高校投资成立的独立的科技研发公司。因此,除非有其他因素影响,高校应尽量避免以独立核算的科研公司的名义开展技术服务性业务,以实现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高校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各高校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将经营性资产划归其负责经营和管理,高校应根据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进行税收筹划,实现总体收益的最大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合并纳税。对于某些存在巨额亏损但与高校的教学和科研发展密切相关的业务,高校应将其与存在高额利润的业务进行合并以减轻总体税负,或以成立分公司的形式实现高校对盈亏的调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某些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盈利业务,高校应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减征优惠注册子公司。
3.资产经营公司作为高校内部管理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高校的经济利益是一致的。因此,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身需要以及代为经营管理的校办企业的需要,委托高校开展合理的研究开发工作,充分利用高校在技术服务方面免征营业税金以及技术转让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降低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的总体税负,实现高校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向历,关于提高我国企业税收筹划水平问题的研究[J],企业导报,2010,(7)
[2]刘美君,做好税收筹划合理降低企业税负[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7)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关注度变得越来越高。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的,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有效应对所得税法律的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利润。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研究,是当前人们热衷研究的一大课题。
一、关于税收筹划的概述
所谓税收筹划,就是指纳税人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个人或者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处理自身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项内容的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具有以下思想特征:一是事前的筹划性,即税收筹划行为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前发生,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投资理财的过程中所进行的选择,通过一些有计划性的规划与设计来尽量减轻企业的税负;二是目的性,即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其最终目的是获得最大化的利润;三是合法性,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与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发生的一种行为; 四是风险性,即由于外界因素的不确定性,使得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存在预期目标与税收筹划结果存在差距的问题。
二、针对新企业所得税变化的研究
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产生变化的研究,其内容包括以下五点:
一是在基本税率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规定为25%。其中国家扶持的一些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降低15%的税率进行税收的征收,小型微利的企业基本税率为20%。在新企业所得税中,企业的整体税负有下降的趋势。
二是在纳税主体的制度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组织规定为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的纳税主体。同时将纳税人划分成非居民的纳税义务人与居民的纳税义务人,分别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与无限的纳税义务。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以独立核算为纳税主体界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是在税收方式与优惠范围方面,《新企业所得税》将原有的区域优惠为核心转化为区域优化为辅,产业优惠为核心,对区域中重点扶持的企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优惠方式方面,不再限制产业的性质与范围,不管是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还是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都可以纳入税收筹划的范围,都可以享受到抵扣应纳的税额、加计扣除、税额抵免以及减计收入等政策优惠。
四是在税前扣除标准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在业务招待费、薪酬待遇等一系列费用的扣除方面与以往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费用、成本、损失、税金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应纳的税额中扣除。
五是在折旧优惠方面,《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折旧优惠的政策从原来的适用于外资企业扩大到适用于所有的企业,并对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处理的使用状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三、针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的分析与研究
(一)措施之一——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
要科学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以改变企业的纳税方式,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新企业所得税》中将法人作为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组织需要执行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同时小型的微利企业需要减按20%的基本税率来征收企业的所得税;二是企业要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充分把握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认定条件,有效应用其中的临界点,在不违反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措施之二——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
税收筹划的立足点发生变化的主要表现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传统的以区域优惠为核心的纳税优惠政策转变为以区域优惠为辅,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这使得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以及经济特区逐步失去了以往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优势。同时国家对于一些重点扶持发展的项目与产业,给予了多种所得税优惠,比如说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基本税率是减按15%来征收的,对购置设备用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以及安全生产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税收优惠比例来抵免应纳的税额。
(三)措施之三——科学选择纳税人身份
要科学选择纳税人的身份,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充分了解并掌握《新企业所得税》中对纳税人身份的表述,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规范了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的概念以及两者需要承担义务的范围;二是要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这一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最大,外资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需要进行科学性的筹划,比如说企业的董事会会议不在中国境内举行,这对中国资本控制、外国注册的企业的税收筹划相当重要。
(四)措施之四——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
要想逐步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受到企业业务量大小、市场供求关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原材料价格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扩大企业的税收筹划空间;二是《新企业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既给企业的发展创造力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机遇,同时也强化了对企业税收筹划的监督与管理,凡是符合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红利、股息等一些权益性质的收益都可以纳入免税收入的范畴内,这使得集团的母公司可以将集团的利润转移到可以享受低税率的子公司中,从而有效降低集团公司的税负。
(五)措施之五——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
要想科学选择折旧的方法,需要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明确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处理,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利润,进而使得企业应纳的税额大为减少;二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选择一种折旧抵税的金额现值最大的方法,尽可能的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企业的税收筹划优惠政策,采用加速折旧的科学方法,以尽量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结语: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制定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计划与方案的重要手段,其筹划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最大化经济利益的获得。伴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在其中的税收筹划的方法与内容也需要随之改变,从中找出最适合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因此,在新时期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下的税收筹划研究,是当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
参考文献:
[1]汪斌.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金融经济,2009(02)
[2]左涛.基于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研究[J].经济师,2009(01)
[3]曾靖.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筹划的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8(15)
[4]徐佳妮.基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广场,2009(06)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筹划时,首先,企业应当仔细区分房屋,非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所谓房屋,就是上面有顶,四面有墙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生产、休息、娱乐、活动、仓储等的场所。因此,对企业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如果把停车场,游泳池也都建成露天的,并把这些独立建筑物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记载,与厂房、办公用房分开,这部分建筑物不符合房屋范畴,所以其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用交房产税。其次,正确核算地价,税法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复核,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处理。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也就是说对自建,外购房屋业务,均要求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单独核算,“固定资产”科目中不包括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
二、降低租金收入的纳税筹划
(一)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但往往企业出租的不仅仅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比如机器设备、办公家具等,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企业往往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将附属设施和房产一起计算租金,这无形将设施也交了房产税,增加了企业的税负。这就要求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将房屋与非房屋建筑以及各种各样的附属设施、配套设施进行合理、恰当的划分,单独列式,分别核算。例如:某国营宾馆采用出租经营方式,双方谈定:甲方将宾馆连同内部设施租给乙方,乙方每年支付租金480万元,租赁期限十年,并据此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这份出租合同,甲方每年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480×12%=57.6(万元)营业税:480×5%=24(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7%+3%)=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84万元。上述合同,在总租金不变的情况下,把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改变为房屋租赁和附属设施租赁两个出租合同。甲方以每年300万元的房租出租房屋,以每年180万元的租金出租宾馆内部附属配套设施。按照改变后的出租合同,甲方交纳的主要税款如下:房产税36万元(300×12%),营业税:24万元(48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4万元,以上各项税费合计为65.9万元。总额就因合同改变而发生改变,每年减少税收负担21.6万元。
(二)转化服务内容例:某企业因经营不善等原因,仓库被闲置,为增加收入,企业对外出租仓库,当年取得租金1200万元,依据税法,实际交纳的各项税金为:房产税144万元(1200×12%),营业税60万元(12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同样是这份合同,按照当地物业管理标准,将年租金1200万元,变为租赁费700万元,物业管理费500万元,那么依据税法,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变,物业管理费只交营业税,不交房产税。房产税按租赁收入700万元计算为84万元,企业减轻税负6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资格认定必须先经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再去税务部门批准,就可以从事物业管理业务了。
(三)改变收入性质某商业企业的库房大量闲置,于是只好用来出租,出租的库房有6栋,其房产原值为3300万元,年租金收入为400万元。按房租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合计为70万元。其中:房产税48万元(400×12%),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企业用租赁方式经营库房,税收负担明显过重。那么想降低税收成本,必须将单纯的房屋租赁改变为仓储保管服务。我们节税筹划如下:将租赁合同改为仓储保管合同。同时,按照仓储保管的服务要求,公司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房屋租赁属于从租计征,要按租金收入的12%交纳房产税,仓储保管属于从价计征,则按房产余值的1.2%交纳房产税,那么依据税法,该企业应纳税额为49.72万元。其中:应纳房产税:3300×(1-30%)×1.2%=27.72万元,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仍为20万元,2万元。筹划后比筹划前节约20.28万元,筹划后企业需要增加保管人员工资等经营成本,对于仓储管理,技术要求不高,可录用遵章守纪、责任心强的下岗职工,而录用下岗职工,公司又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这部分经营成本比起税金来说是小头,企业在大帐上还是划算的。
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现如今,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编辑工作的现代化趋势也成为了必然。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编辑主体的现代化、编辑技术的现代化以及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当中,作为一名编辑,首先必须具备现代意义,要有创新精神,要顺应时展的步伐,在思想观念、工作方式、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调整,要跳出传统的编辑工作框架,使得编辑理念、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等多个方面全面实现现代化。
1 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1.1 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编辑工作很早之前便已存在,在商朝时期便已经有了利用文字来记录的典著。随着社会的发展,编辑工作也在不断地延伸与拓展。在现代化进程不断前进的环境下,编辑工作也需要顺应时代的步伐,走上现代化道路,更好地实现其价值。例如,如何增加刊物的信息容量、如何加快出版频率、如何增强出版物的美感以吸引更多读者,等等,都需依靠编辑工作的现代化来达成。因此,编辑工作现代化发展是顺应时展的必然趋势。
1.2 是一个优化的整体结构
编辑工作,其自身便是一个系统,它是一个需要通过人类创造性的思维劳动而进行精神产品生产的系统结构。所谓编辑工作现代化,主要指的是组成这一系统的多种基本要素的不断优化的现象以及优化过程的总和。可将这一系统分为两大组成部分:内系统与外系统。内系统主要是由编辑人员、稿件以及编辑手段组成,内系统是其系统的核心以及物质基础;外系统主要是由方针政策、管理制度以及领导体制组合而成,它是其系统的外部条件以及组织保证。内系统与外系统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要真正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就需使得编辑工作系统处于一个优化的状态之下,使各个要素协调有效地发挥出最大功效,让编辑工作能够适应时代的特点和需求,以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1.3 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的来讲,要全面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实现方式上来讲,不但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同时也需要物质的积累以及资金的保障,因而它是一个无止境的、有序的、不断提高的动态发展过程。我国的编辑事业与我国的学术文化一样具有悠久的历史,也正是因为有了编辑活动,才能够使得学术文化得以保存。现代化的编辑理念讲究的是创新、要做到与时俱进,它鼓励编辑工作者具有开阔的思路与创新性的思维方式。当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下,竞争日趋激烈,要想不在竞争中被淘汰就需要融入竞争当中,走现代化发展道路,不断改革创新。由此可见,编辑工作现代化也是社会竞争发展的必然选择。
2 编辑工作现代化实现途径的分析
2.1 编辑理念的现代化分析
从编辑主体的角度来看,编辑理念主要指的是编辑理论、编辑程序、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经营等一系列同编辑工作息息相关的多项因素所形成的综合理念。要实现编辑工作的现代化,不但要强调质量、关注读者、注重效益,更应该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在选题方面要具有超前意识、价值意识、竞争意识以及经营意识等。一个具有创新意识的编辑,必须做到与时俱进,其思想观念应该顺应时代的发展而改变。总而言之,作为一名优秀的编辑,必须更新编辑理念,摒弃那些不适应现代化需求以及出版物发展的理念,以树立新型的编辑理念,真正实现编辑理念的现代化。
2.2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手段的现代化,它是编辑工作现代化的标志与前提。现如今,随着计算机技术在编辑工作当中的广泛应用,编辑手段也产生了较大的改变,它帮助编辑人员逐渐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为其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转向创造性劳动提供了条件。首先,编辑能够有效地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文献检索,能够在巨大的信息资源库当中查询检索有效信息并且掌握学术动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这种自动化的检索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编辑的工作效率,这为编辑搜集信息提供了便利,使其组稿、编稿有了更加充分的选择余地,对提高书稿的学术质量具有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编辑与手写相比,修改更加直观方便,这对激发编辑的工作热情,提高工作效率也有着积极作用。
2.3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的现代化,它是编辑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做好编辑管理工作,促进其现代化发展也是至关重要的。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编辑管理的现代化进行分析。
2.3.1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分析
编辑管理组织的现代化主要指的是办公的电脑化与自动化。当前,现代化的编辑工作与传统的编辑工作相比,无论是在内容还是在工作方式方面都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传统的笔录书稿形式相比,现在更多的是以电子书稿的形式呈现,作者将电子文稿发送给编辑,然后编辑能够在计算机上对书稿进行处理,可提高工作效率。并且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普及,编辑还可随时随地通过网络与作者进行交流沟通,方便快捷。
2.3.2 编辑管理制度的现代化分析
科学的管理都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许多出版社成功的关键就在于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首先在财务管理方面,需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核算;其次在用人制度以及分配制度方面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在这样的管理制度之下,才能够充分调动编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其创造性与责任感,进而为出版物的质量与出版效率提供保障。
关键词:物流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电子商务的出现与迅猛发展,带动了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而其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覆盖面正在逐渐延伸,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物流企业发展过程中,税收负担给企业发展带来的阻碍也越发明显,对此,我国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以期降低税收负担,推动物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说,物流企业所得利润直接与税收负担息息相关。对此,物流企业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全面利用各项税收政策,以期将税收降到最低,提高物流企业经营利润。本文就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展开探讨。
一、税收筹划的概述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主要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进行避税,因此,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1]。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筹划明确定义:以遵守我国税收法律政策为前提,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目标,企业自行或委托专业人对自身经营、理财、投资等所有需要缴纳税收的活动环节进行科学策划,充分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在多种纳税方式中选择最恰当的一种,以此降低企业所缴纳的税收。
二、物流企业展开税收筹划的意义
实际上,在我国物流行业发展过程中,曾经遭受过效益上涨的寒冬,因为,我国成品油价格的迅猛增长,运输成本不断增大,加之,物价的迅猛上涨,人工成本的提升,租金成本与融资成本的上涨,物流行业必须有效控制成本,保障收益为正常,否则,极易威胁物流企业的生存。对此,创新税务管理,科学展开税收筹划,加强财务管理与信息建设,全面控制成本投入,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对企业提高自身效益、增强自身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物流企业对税收筹划的重视度显著提升,纳税管理逐渐成为物流企业发展重点。对此,企业必须将纳税工作放在关键位置,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制定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纳税金额,提高企业经营水平,才能保障物流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税源稳定性。同时,税收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对税务风险的抵抗能力。近几年,为扶持我国物流行业,我国政府颁发一系列优惠政策法规,为物流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参考。但是,在实际筹划中,若对相关政策政令的掌握不足,极易导致税收风险。对此,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前预测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针对性制定规避措施与解决对策,有效发挥税收筹划的作用,推动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2]。
三、物流企业落实税收筹划的措施
(一)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收筹划作为重要内容,为发挥最佳效果,必须服从于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力求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而筹划能否成功,应分析其能否实现减少税款缴纳,节约税务成本的最终目的。须知,税收筹划并非逃避缴税,前者是合法行为,而后者缺失违法行为。对此,想要落实税收筹划,物流企业首先应全面认识税收筹划。其一,应加强税收筹划相关知识宣传与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其二,加强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对税法的敬畏,使其能够依照税法正规做事,自觉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有效规避筹划风险。其三,积极引进专业性税收筹划人员,以此落实税收筹划,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动物流企业进一步发展。
(二)加强筹资过程的税收筹划在企业一系列经济活动开展中,筹资作为前提条件,如何在筹资过程中有效控制税收,降低成本投入,对经济效益的获取具有重要意义。市场条件下,物流主要筹资渠道有:银行借款、债券发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等。筹资渠道的不同,税收负担存在差异性,纳税效果也相应不同。对此,在筹资阶段,企业应重视税收筹划,以此达到税负最小,实现利益最大化。通常,不同筹资渠道的税前资金成本与税后明显不同,若依照节税角度进行思考,在企业采用的各类筹资中,自我积累承担的税负大于贷款所承担的税负,相互拆借所承担的税负大于内部集资所承担的税负。总体来讲,在筹资过程中,通过内部集资或者相互拆借方式,税收筹划的效果最佳,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次于前两种,企业自我积累的效果最差。对此,为有效降低税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物流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内部集资、相互拆借这两类筹资方式。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筹划物流企业的主要是将物品由一处运输至另一处,因此,车辆是物流企业不可缺少的运输工具,而运输车辆投入较大,还需要交纳车辆购置税等,增大了企业成本。对此,根据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筹划,能够降低车辆购进时所缴纳的税款,有效控制成本投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如:在我国车辆购置税的相关条例中,车辆购置税的规定税率为10%,而购置1.6升及以下的排量的乘用车,就可只缴纳5%的税收,对此,在物流运输中,若近距离运输,可购买小排量乘用车,若远距离运输,可采用火车等方式,以此降低车辆购置税收。
(四)收入款项的税收筹划在物流企业运行中,收入作为企业主要盈利,对收入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收入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其中,主营业务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较大,其他业务收入,占比较小[3]。对此,在税收筹划中,首先,加强对主营业务的收入核算,根据实际收入的入账时间与方式科学调整,以此控制税收缴纳的时间与缴纳金额,以此实现资金最大化利用,降低税收成本。如若收入方式为直接收款,以货款到达时间为凭证,将发票交给买方的当日作为收入时间。其次,在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活动时,不依照市场交易的规律,而是通过非市场定价,使利润在不同企业间相互转移,与市场定价分离开来,实现利润转移,以此提高利润分摊的科学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五)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养实际上,在物流企业展开税收筹划时,离不开专业筹划人员,若人员专业性不足,则税收筹划的效果将受到影响。对此,首先,积极招收高学历、专业性的筹划人员,提高筹划人员的整体素质。其次,提高筹划人员对自身工作的重视度程度,加强税收法律的教育,引领筹划人员积极开展税收筹划作业,全面提高筹划人员的责任心与筹划技能,为税收筹划的落实奠定基础[4]。最后,加强税收筹划的监督审核,提高筹划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以此达到税收筹划的良好效果。
关键词:税收筹划;主观因素;客观因素;效益最大化
一、税收筹划的归因分析
我国的税收是建立在税收法律规范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税收,正因为如此,税收征管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必然会遵循它的调控,而且我国通过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明确界定了相对人应尽的各种义务,正是由于这种前提的存在,才使得纳税人合法降低税负成本成为了可能。在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国家层面通过立法形式赋予纳税人一系列权利,而税收筹划就是这些权利中重要的一种。究其原因,这是取决于权利的两个基本内涵:一是法的规定性,对权利拥有者来说法律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二是主观能动性在权利拥有者身上的充分体现。前者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的特点,以法律界定为标准;后者则体现在即使法律对相对人实施权利进行了规定,但仍然需要要纳税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实现需求,也就是说纳税人对自己涉税行为及其后果事先要有所研判,甚至于能够较为准确的预测即将给自己带来的效益。任何经济行为基本上都存在者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税收筹划这一特殊经济行为也不例外。
(一)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纳税人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从而产生了规避纳税义务的愿望和需求,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主观动因。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是其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即使税负是公平、正当、合理的,都是对纳税人劳动成果的一种社会强制分配。就纳税人而言,纳税则意味着自身利益的流失,与政府之间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纳税更多的是迫于政府管理的强制性。就政府管理层面来说,他们也会考虑以何种更为积极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进一步使纳税人能够更多地感受到由于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社会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纳税遵从度。但在现实中,政府采取的各种举措无论效果如何,总会有纳税人通过特定的方式和手段,千方百计地达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目的,从而实现其所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
税收筹划的客观因素表现在多个方面,但主要可以归集为以下四个方面:税负落差是首要因素。一个国家内的税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统一的,但在具体的税收征管活动中,各级政府为达到特定的目的仍然会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不同区域实行特殊的税收倾斜政策。通货膨胀是其次因。各种税率的“档次爬升”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通货膨胀所导致,不仅使税收扣除不足,关键还影响到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从而使税本受到了严重侵蚀。不仅纳税人的实际所得和资本遭受了吞噬,而且给储蓄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更是在现有经济环境下对税收筹划行为的一种恶性刺激激励。再次是边际税率因素。通常意义上的“税收负担”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税收总额(或某一种税)占GNP的比重,而是指构成整个税收筹划因素的最终负担,也就是边际税收负担的边际税率。具体表现在如果边际税率所体现的税收负担越重,那么税收筹划的动机则会越强烈。第四是法律因素。法律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滞后性,所有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完善都是在特定的事物产生后,甚至于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后才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的,对于税收法律法规也同样存在这种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的运行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都会有各自的特点,而这种复杂的外部税收环境的瞬息万变,不可能也不会有非常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及时去规范它,“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原则,则为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寻租空间。
二、现代企业税收筹划的理解和认识
研究税收筹划的起源,其实是由最早的简单避税发展演化而来的。由于历史上各个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过过重的税赋,纳税人或者是负税人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各种偷、逃、抗税行为在受到政府的多次严厉打击和制裁后,转而寻求更为有效的避税方法,从而进一步推动了税收筹划的演进。在这一演进过程中,大部分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而其中一部分纳税人则顺利过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纳税人通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设计缺陷,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实现了规避纳税或减少纳税的目的。现实中的税收政策漏洞,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按照税法立法目的应该征税的行为,实体税法中没有相关征税规定,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征收;第二种是税法明确必须征税,但难以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操作而没有征税;第三种是税收立法相关条款不严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同的抉择。但是随着立法体系和税收征管体系的日趋完善,这种利用立法漏洞和征管漏洞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则会困难重重。现代企业税收筹划要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什么?实现这个目标所要遵循得原则又是什么呢?本文将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一)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和目标保护性原则
一个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应该最先要考虑实现的目标和遵循的原则就是不违法原则、涉税零风险原则,这也是区别于偷、逃、抗、骗税的关键。否则,如果一个企业采取违法的手段进行筹划的话,不但不能达到最初节减税款的目的,而且会遭到税务机关的严厉处罚,同时也必然会对整个企业的商业形象产生不良的影响。涉税零风险我们可以理解为税收征管相对人通过一定的筹划安排,使自身在税收方面处于一种没有任何风险或风险小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一种“极端”状态,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纳税人清楚地把握事物变化的关键点,做好事物的定性判断,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能针对不同的事件,相机而动,恰如其分的制定税收筹划策略,将使税负截然不同。我们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针对性原则和总体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分析
进行税收筹划时,利益相关人要区别对待,准确把握不同的经济环境,从而采取具有针对性的税收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这是因为存在着不同的外在和内在空间环境,如时期、地区、行业、部门、生产规模等等,国家对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税收政策导向。因而利益相对人必须要对自身的外围空间环境进行准确研判,比如生产经营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乃至于每个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存在的税收法律法规上的漏洞等等。在此基础上,纳税人才可能准确有效的开展税收筹划,达到预期目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些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少缴了一些税金或降低了部分税负,但却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税收筹划目标认识上的误区。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因而其目标取决于企业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在比对研判方案时,不能将降低税收成本作为唯一的目标,从而导致因该筹划方案的落实造成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的异常状况发生,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筹划方案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在进行筹划时不仅要考虑节减税,还要考虑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现时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短期利益还要考虑长期效益;更不能局限于所得的增加还要关注资本增加。因此,税收筹划应该以总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要彻底改变税收筹划就是少缴税款这一狭隘思想。
(三)成本最小化原则及价值目标分析
关键词:连锁;增值税;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3.0154.01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营企业的茁壮成长,许多跨地区的连锁品牌店面数量迅速增长。由于我国民营企业在财税处理方法上并不规范,品牌连锁经营普遍存在税务风险。本文即对连锁企业商品在集团内部调拨的增值税缴纳义务问题进行讨论,并为连锁企业提供相关税收筹划方法。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连锁经营主要分为直营连锁、合作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不同的形式在财税处理原则上也存在不同规定。直营连锁是指由总部直接投资成立的分店,总部持有分店100%的所有权,对分店拥有绝对控制权。合作连锁分店也由总部直接投资成立,所不同的是总部只持有合作连锁分店的部分所有权,另一部分所有权由合作投资者持有。特许连锁是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组建的连锁经营体系,总部对特许连锁分店授予特许经营权,同意分店使用总部品牌,并对分店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指导的一种商业模式。自愿连锁是指在某一龙头企业的率领下,同行业中小企业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集中于龙头企业的管理控制下而形成的经营联合体。
不管总部和分店之间存在上述的哪种连锁关系,在财税处理中,必须要分清是由总部统一核算还是分店独立核算。统一核算与独立核算属于税务范畴里的概念,需要进行独立核算的条件是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当地负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经济实体,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非独立核算的分店需要将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资料定期送报总部,由总部进行统一核算。
实施分店独立核算的,总部在对分店进行商品调拨时,在税法上统一视同销售,总部是一般纳税人的,需要向分店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总部是小规模纳税人的,需要向分店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部在向分店调拨物品当月,需要将该部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合并其他发生的销项税额计算应缴增值税。
分店未达到独立核算标准,未实施独立核算的,由总部进行统一核算。在该种情况下,需要首先区分该分店是否属于直营连锁分店模式。对于属于直营连锁的情况,需根据财税字[1997]第97号《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该规定通知,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也就是说,总部对非独立核算的直营连锁分店进行内部商品调拨,需要符合上述条件并报经共同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后,才可由总部统一计缴增值税,否则需由分店独立向当地申报增值税。
如分店非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则需要区分分店是否与总部地址属于同一县(市)。如总部与分店分处不同县(市)的,根据1998年财政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商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的,视同销售,需要分店独立计缴增值税。这是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属于属地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如果总部调拨往县(市)外的分店不征税,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分店再进行销售时,就不能将本是归属总部所在地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则会出现对同一商品重复征税的情况。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总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立的,如果总部和县(市)外分店之间的物品调拨不作为应税行为,则势必引起税收在地方之间转移,降低征管效率。所以,对于集团内部跨县(市)进行商品调拨且受货机构用于销售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发货方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计缴增值税。关于如何定义上述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根据国税发[1998]第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商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商品行为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如果总部跨县(市)将商品调拨到统一核算的分店,该商品将由分店对外实现销售,以分店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或通过分店账户收取货款,则该调拨行为属于应税行为,需要由分店在当地独立计缴增值税。如果总部跨县(市)将商品调拨到统一核算的分店,该商品在最终实现对外销售的时候,由总部的名义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并且通过总部在分店所在地开设的账户收取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国税发[1998]第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商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中对用于销售的解释,该调拨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应由总部统一在总部所在地计缴增值税。
如分店与总部同属统一县(市)的情况,可由总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商业连锁企业来说,更希望由总部在总部所在地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主要是因为商品调拨到各地分店时并未实现最终销售,需要等到分店对外售出的时候才实现销售。如能够设法在商品调拨时不缴纳增值税,而是等到由总部在实现最终销售时才统一计缴增值税,则可推迟纳税时间,争取到该部分资金的时间成本。
对此进行税收筹划可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在各地设立地区性子公司,由子公司在当地投资设立若干分店。这样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减少了企业的实际税务成本:组织结构多加了一层地区性子公司,可减少分摊在由总部首次调拨商品过程中的增值部分的比例;由于各地子公司与下属分店在同一区域,可以由子公司统一核算且统一计缴增值税。第二种方法是企业以总部的名义在全国各地开立存款账户,建立资金结算网络,当各地分店实现销售时,由总部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则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部在当地开立的账户。这种方式,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用于销售的规定,可由总部统一在总部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三种办法是由总部在对独立核算的分店进行调拨时可与分店签订委托代销合同。根据1998年财政部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如总部与分店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可不必在货物移送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而是在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货款当天才产生纳税义务,如果没有代销清单及货款,总部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才产生纳税义务,这也合理延迟了纳税义务产生时间,节约了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2008.11.1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Z].2011.10.28.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Z].1997.11.11.
[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Z].1998.8.26.
[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Z].2002.9.3.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Z].2003.2.27.
[7]安水.连锁经营如何缴增值税[N].上海金融报,2009.3.10,B13.
关键词:税收筹划;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一、案例背景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粮食白酒酿酒厂,近年来生产经营效益不错,2011年销售白酒1.5万吨(10元/公斤),实现不含税销售收入1.5亿元。这些白酒除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外,还主要销售给鹿茸酒厂作为原材料,用以生产鹿茸酒。而鹿茸酒是为国家产业政策所鼓励的,现代的养生观念也非常推崇消费鹿茸酒,因此,鹿茸酒的发展前景比较好。于是A公司准备引进鹿茸酒生产设备,重组或兼并一些鹿茸酒厂。得知:
(一)2011年应收B鹿茸酒厂购买纯粮食白酒款1500万元仍未收回。B鹿茸酒厂的账面总资产为1500万元,造成B鹿茸酒厂库存积压、现金短缺的原因是缺乏保健酒行业的生产技术、营销人才,以及雄厚的资金。然而,B鹿茸酒厂并不缺乏"鹿茸"资源。
(二)E公司出于经营战略的需要,正想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而D鹿茸酒厂经营管理效益不错,D鹿茸酒厂实收资本500万元,盈余公积1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万元。
二、案例分析
(一)A公司与B鹿茸酒厂的债务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将B鹿茸酒厂欠A公司的债务1500万元转换为对B鹿茸酒厂的股份投资,从而吸收并购B鹿茸酒厂,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就转变成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不动产转让若属于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则不缴纳营业税。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属于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又由于B鹿茸酒厂的负债=资产=1500万元,其股东权益为0万元。根据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承担B鹿茸酒厂的全部债务1500万元,从而并购B鹿茸酒厂的合并行为,不对资产转让所得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并购B鹿茸酒厂不会使税负增加。
2、税负分析
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吸收并购后,税收负担的分析如下:
在并购前,2011年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1500万元白酒,销售纯粮食白酒款尚未收回。销售实现时应交增值税税销项税金=1500万元×17%=255万元,应交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20%+1500,000千克×1元/千克=450万元。
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来实现其并购战略,使得A公司与B鹿茸酒厂并购前的购销市场行为转变为并购后企业的内部交易行为。于是,并购后,A公司将其生产的纯粮食白酒内部调拨给B鹿茸酒厂继续生产鹿茸酒的行为,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属于连续生产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内部调拨行为不视同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因此,内部调拨纯粮食白酒时先不用缴纳450万元的消费税和255万元的增值税,而是延迟到生产销售鹿茸酒时再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由于纳税环节的后移,也促使了消费税、增值税纳税时间的后移,这就从时间上减少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从某种意义上也节约了一定的财务费用,进而也促使企业的现金流量趋向良性循环。A公司以“债权转产权”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实现其并购战略后,使得A公司优化调整了其目标产品结构,由之前只生产纯粮食白酒,优化调整为主要生产鹿茸酒,使得企业适用的消费税税率由纯粮食白酒的高税率(20%加0.5元/500克)降低为鹿茸酒保健酒的低税率(10%)。并购前,A公司销售给B鹿茸酒厂的纯粮食白酒适用20%加0.5元/500克的较高税率,并购后,由于纯粮食白酒作为原材料生产销售鹿茸酒,只对最终销售的鹿茸酒按照10%的较低税率缴纳消费税。
因此,假设A公司在2012年生产和销售鹿茸酒的销售额仍保持不变,仍为1500万元,那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金=1500万元×10%=150万元。而在并购前A公司销售1000万元的不含税的纯粮食白酒,计提的消费税为:300万元,两相比较可节约消费税200万元。
(二)A公司与D鹿茸酒厂的股权重组分析
1、筹划方案
方案一:E公司按账面价值转让。
方案二:D鹿茸酒厂先将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然后E公司再按账面价值转让其所持有D鹿茸酒厂80%的股份。
2、税负分析
方案一:
E公司:转让价格=1000×80%=800(万元);转让收益=800-400=4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股权转让E公司的实际收益=400-100=30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为800万元。
方案二:
E公司:利润分配后,E公司可得到股息=400×80%=320(万元),按税法规定双方所得税率一致,分得的股息免予补税。分配股利后,D鹿茸酒厂所有者权益合计为600万元。
转让80%股份的价格=600×80%=480(万元);转让收益480-400=80(万元);应纳所得税=80×25%=20(万元);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80-20=380(万元)。
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综合评价:方案一E公司实际收益300万元,应纳所得税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800万元;方案二E公司实际收益380万元,应纳所得税20万元;A公司支付的转让价款480万元。从E公司和A公司的角度分析,方案二好于方案一,方案二对E公司和A公司都有利。(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一、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政策
企业在合并、分立过程中涉及到所得税、契税、印花税、以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等处理。
(一)涉及的所得税政策
1.企业合并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发生合并,都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的税务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企业不得结转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进行确定。但是,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一是,存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二是,在企业合并发生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五。特殊税务政策规定:合并企业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来作为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涉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允许合并企业可以弥补的最大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用合并方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来确定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企业在吸收合并过程中,如果企业在合并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并企业在合并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所享受的优惠金额按照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2.企业分立涉及的所得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及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发生分立过程中,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分立出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存在以下情形时:一是,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收益进行处理。二是,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规定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企业分立企业的亏损,按清算进行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处理所得税涉税问题。分立企业在确定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时应按照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企业分立时存在以下条件时可以享受特殊税务处理:分立和被分立的双方企业再不改变原来实质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如果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分得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按照原持股比例),同时取得股权大于或者等于支付总额的85%。特殊税务政策规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分立企业所接受的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分立企业承继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涉税业务;如果企业在分立后,不改变存续企业的性质及其所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立企业在分立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剩余期限内继续享受,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二)涉及的契税政策
依据国税发[2009]89号以及财税[2008]17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组合并的,并且保持原投资主体继续存在的,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由合并后的企业承受的,享受契税免税的税后优惠政策;企业如果发生分立,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其性质相同的企业,不征收新设方、派生方承受的原企业的房屋以及土地的契税。
(三)其他涉税政策
依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在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务债权、及劳动力时,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不应当征收增值税。依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企业整体转让产权的,其转让价格与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销售不动产存在很大的不同,不能仅仅通过资产价值来决定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此种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纳税人通过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的,纳税人参与并接受投资方进行的利润分配,与投资方共同承担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不应当征收营业税。进行的股权转让行为也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
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应当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考虑企业合并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1.增值税的筹划。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高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改变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反之则宜采取控股合并,保留各自的独立纳税主体。
2.契税的筹划。宜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并选择股票加现金(债券)方式,并使非股权支付额(债券或现金支付)低于15%,这样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继续税收优惠等政策。当然,合并时不仅应考虑税收因素,还应该结合合并的主要动因,全面分析合并的成本和收益,单纯为了节省税款进行合并是不可取的。
(二)企业分立的税收筹划
1.增值税筹划。
(1)混合销售的分离。根据税收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货物的生产、零售或着批发的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企业性单位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同货物销售,对其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视为非应税劳务销售,不应征收增值税。通过筹划将销售和劳务分成两项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为,从而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税负。
(2)免税或低税率项目的分立。购进免税农产品或县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计算可抵扣得进项税款。这为企业通过分离进行增值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对特定的增值税免税或低税率产品进行涉税处理时,通过将其生产归类于独立生产的企业,可以避免在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因模糊核算而使用了高税率,由此可以促使企业降低税负。
2.契税的筹划,企业分立时,尽量保证属于同一投资主体,享受免税政策。
3.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企业进行分立时的思路是:应尽量使非股权支付额低于15%,并且不改变原经营活动尽可能通过分立使企业成为微利企业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20%的优惠税率。
三、小结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企业集团进行的税收筹划就是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融资及投资等的科学安排,减少其中的纳税支出,实现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及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的一种活动,企业集团的良好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税收筹划工作,有利于企业达到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得企业集团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为推动企业集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一、企业集团进行税收筹划的作用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特点是规模巨大,一般需要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度的合作,实现联合税收筹划,企业集团实行税收筹划主要能发挥几个方面的作用[1]。其一,就是降低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税收在企业集团的成本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税收的具体情况与企业集团的成本战略的实施有着很大的关联,利用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的税款支出,也可以延后缴纳的时间,能够很好的实现资金的减少与节约。其二,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提升企业集团的总体管理质量,在筹划工作中企业需要对自身的生产活动有一个全面的掌控,对自身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改进,进而使得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获得提高。其三,税收筹划能够提升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纳税时间得到推迟,也就可以看作是企业集团在银行中获得免息的贷款,数量越多时间就越久,企业就会得到更大的资金时间价值。其四,企业集团实施税收筹划能够对税收风险进行防范,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是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的前提条件,企业集团必须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在加上自身发展的情况去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使其能够得到真正的实施,能够实现了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起到防范税收风险的作用。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具有整体性的特点,可以很好的产生财务协同效应,从而增加经济效益。
二、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应形成的正确观念
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构成的企业联合体,母公司是其管理总部,可以代表集团名义对内部实行管理权,对外实行外交权,其宗旨就是最大化的发挥其资源的一体化优势与管理的协同优势[2]。为了发挥这些方面的优势,企业集团中的各个成员就需要通过统一的管理形成纳税一体化的观念,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可以达到整体纳税利益的最大化发展。另外,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的时候,不能单纯的考虑降低成本,还需要考虑到方案实施的同时其他费用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方案的实施的综合效果进行分析,使得经济效益可以获得真正的增加。因此企业集团需要确立成本效益观念,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达成。此外,还应树立依法筹划的观念,这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不能出现违法的偷税逃税等问题。
三、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具体策略
1.提高企业集团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集团在自身发展中需要对客观存在的税收风险加强重视,对相应的税收工作也应该提高警惕,在税收筹划方案中如果有一定的风险存在,再加上管理层的忽视,那么就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重大损失,情况严重的企业可能会倒闭或者破产。比如企业集团在经营中对一些税收政策法规的理解存在偏差,那么企业就容易发生偷税漏税的问题,被查处之后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企业集团需要对税收风险提高关注度,在成员企业的联系中通过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形成完善的风险防范系统,实现风险的快速预警系统的建立,能够对税收筹划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监督与控制,能够在筹划之前进行正确的分析,也可以在筹划之后进行及时的反馈,对其中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还能够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借鉴。
2.积极培养税收筹划的专业型人才
企业中的财务部门是进行税收筹划的主导部分,财务人员专业素质的提高有利于税收筹划的不断完善与进步,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具备的税收意识及开展税收工作的能力都与企业的税收筹划的开展质量有很大的关系。实行相关业务的培训能够使财务人员对税收相关的法规政策更加的全面的进行掌握,能够提升自身对税法变动的洞察力,从而使得企业自身税收筹划策略的制定更加符合发展战略需求。另外,对企业集团中的业务骨干也应加强税收培训,使其对税法有更加全面详细的认知,从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更好的落实税收筹划方案。税收政策的变动比较快,不断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现,要对新的税收政策进行学习与掌握,不仅要自学还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骨干专门的培训,使其对政策的理解更加透彻,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出现的风险问题。
3.对风险无法把控的税收筹划进行业务外包
税收筹划对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非常高,他们不仅要懂得财会和税法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流程[3]。企业集团缺少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通常都是兼职人员,在时间与精力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其在能力上的限制,因此对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的风险不能完全的进行掌控。这种情况下应该借助外部的中介机构对税收筹划方案开展风险的评估工作,将存在的税收风险成功的转移到中介机构之中,实现企业税收风险的有效规避。而中介机构作为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旁观者,其在专业知识方面是比较有发言权的,可以为企业制定更加科学的税收筹划方案,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
四、结束语
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是其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集团战略性发展的组成内容,得到了人们的重视,实行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合理的避税,减少企业投入增加经济效益。税收筹划的前提必须是合法的,筹划手段也不能滥用,还要防范其中存在的税收风险,通过事先的税收筹划,实现企业集团效益的最大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申锦峰.现代企业集团的税收筹划策略构架分析[J].价值工程,2015,09:257-25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7-000-01
一、引言
近些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量呈现出快速上涨的趋势。企业员工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总数中占据着绝大多数。但是,我国实行的是源泉扣缴制度,企业是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员工无法直接对自己的工资、薪金行使税收筹划的权利;许多企业也忽视了对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本文以某传媒为研究对象,对该公司不同部门,不同的薪酬制度为研究内容,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从而找出该公司在薪酬制度上的缺陷,为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相关的筹划方法。
二、某公司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对提成工资的税收筹划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业绩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报酬的一种方式。适用此种工资制的员工月收入往往因为波动很大导致税负较重。
公司将提成并入月工资,业务员小李全年收入在扣除五险一金后为165360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9883元,但其每月收入的波动性很大,每月税率不尽相同,忽高忽低,税负相较而言比较重。考虑将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全年奖金发放,其余按月平均发放。如将60000元提出作为全年奖金,其余105360按月平均发放。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05360÷12-3500=528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5280×20%-555)×12=6012(元)
60000÷12=5000元适用20%税率,55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全年应纳税额=11445+6012=17457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426元税负
该方法进一步将每月税率降低到20%,而全年一次性奖金也是20%的税率,相比上种方法全年每月25%的税率更低了一步,使税负降低。
(二)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
岗位工资是以岗位作为工资的系数,对岗不对人,工资一般来说比较均衡,每月税额起伏不大,针对岗位工资的税收筹划其方法相对而言比较简单。
财务人员小张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是65445元,其中包含了季度奖和年终双薪。但是由于季度奖和双薪要记入当月收入作为工资一起计算,这无疑增加了当月的税额。
1.将季度奖和双薪提出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由于月工资为3131元,未达起征点,所以不用缴纳税款,只需就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即可:
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5300+5300+6000+5283=27883(元)
应纳税所得额=27883-(3500-3131)=27514(元)
27514÷12≈2293元,适用10%税率,105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27514×10%-105≈2646(元),节约了511元税额。
2.将季度奖和双薪平均分配到各月工资,即将全年收入平均发放。
每月工资=65445÷12≈5454(元)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5454-3500=1954元,适用10%税率和105速算扣除数。
每月应纳税额=1954×10%-105≈90(元)
全年应纳税额=90×12=1080(元),比原方法节约了2077元税额。
第二种方案将季度奖和双薪分配到各个月份,虽然每月与之前相比要交税了,但是与将季度奖和双薪并入工资相比其税率降低了许多;与将季度奖和双薪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其税率稳定,但是每月均有扣除数,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只允许扣除一次,故其更具有选择性。
(三)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有关的福利制度的问题及筹划
公司给予的补贴或者津贴实际上是对因工作原因而耽误或产生的费用的一种,亦或是单位的特殊福利。单位发放补贴或是津贴一定要考虑到各个方面,参考某公司福利制度上的问题并探讨其解决方法。
1.对交通补贴的筹划:该类补贴其实主要针对的是因业务要求而需要经常外出的人员。正对这一点,单位可以根据各部门的需求,将公司车辆提供给他们使用。一方面公司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其折旧可以按规定扣除;另一方面也节省了这类补贴开支。
对通讯补贴的筹划:这项补贴主要适用于那些因工作要求而需要经常适用电话洽谈业务或公司内部联系。公司可以购买以公司为户主的通讯设备,这样既可以为公司多一项费用扣除项目,还可以方便员工工作需要。
2.对住房补贴的筹划: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增加了一项费用,并不能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帮助那些租房居住的员工在公司附近或公寓整体租赁作为员工宿舍,让员工免费入住,这就可以把住房补贴节省下来,而租赁成本可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在税前扣除,这就可以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增强对公司的归属感,是一个双赢的结局。
(四)充分利用税级上下限和规避“临界点”
1.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中,每个税级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有明确的范围,超过上限税率提高,低于下限税率降低,充分利用这一级据范围,可以帮助纳税人合理的减轻税负。
2.掌握全年一次性奖金临界点是十分有必要的,纳税人要了解这些临界点来规避这些“盲区”,可以为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在年终发放年终奖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的不同的金额所涉及到的税额问题,尽量远离临界点。不仅要考虑到职工的奖金发多少,更要注重职工税后奖金,不要使其产生不升反降的情况。
参考文献:
[1]杜建华,程笑,蔡乐.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企业经济,2012(04).
关键词: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一、背景介绍
重组改制后,各油气田企业由原来单一的纳税人(油田管理局)演变为股份公司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和提供技术服务、辅助生产的存续公司。其后在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革的大背景下,又从存续公司中剥离一部分辅业,成为独立的民营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股份公司和存续公司属于油气田企业,而民营企业属于非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增值税,而非油气田企业从事与原油、天然气生产有关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仍征收营业税。
二、重组改制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
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接受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可凭劳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存续公司经过持续性重组、改制后不论是控股还是参股仍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办法征税;油气田企业间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和非生产性劳务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缴纳增值税;油气田企业将承包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应当就其总承包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油气田企业将承包的属于生产性劳务的工程转包、分包给油气田企业或其他企业,其工程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三、改制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假设江汉油田分公司需要对某一个设备(油气工程)进行维修,估计劳务合同总额为1000万,其中材料款为700万,劳务款为300万。假设有两个企业都可以为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这个劳务,其中一个是属于存续公司的油建公司,其身份归属为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向阳公司,是主辅分离后形成的民营企业,身份归属为非油气田企业。
若油建公司提供维修劳务,江汉油田分公司的会计处理是:
借:油气生产成本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万
贷:其他应付款 1170万
油建公司就这部分劳务缴增值税
170万
若向阳公司提供维修劳务,为了控制材料的质量,劳务所需材料一般由江汉油田分公司提供,其会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300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700万
贷:原材料
700万
同时依照现行税法,江汉油田分公司为维修劳务提供的材料应视同销售,计征销项增值税,税务处理:
借:油气生产成本-修理费-其他1119万
贷:其他应付款 300万
其他业务收入 7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万
向阳公司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必须就1000万的合同款缴纳1000×3%=30万的营业税。
对江汉油田分公司而言,在接受相同劳务隋况下,由非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比由油气田企业提供劳务要多支付119万元,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劳务提供方而言,在提供同质同量劳务情况下,向阳公司要比油建公司少获利30万。此外。在向阳公司提供维修服务时,对于700万的材料款,江汉油田分公司缴纳了增值税,向阳公司也缴纳了营业税,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四、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案
(一)油气田企业身份确定的筹划
仅仅因为一个是油气田企业,另一个是非油气田企业,结果产生税负差异和重复征税的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油气田企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同一油气田可以是一种类型的油气藏,也可以是多种类型的油气藏。人们通常所说的江汉油田、大庆油田、胜利油田等则主要是从地理意义上或指行政管理单位而言。实际上,他们内部含有多个地质意义上的油田或气田。从这个定义上判断,如果B公司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也能含有一些油藏、气藏,就可以申请确定为油气田企业。以上问题就不复存在了。
(二)利用先承接再转接的方式筹划
在上例,江汉油田分公司1000万的生产性劳务项目,如果先由油气田企业油建公司承接,由其负责提供材料和技术,油建公司再和向阳公司签订300万的合同,将其中的纯劳务部分交由向阳公司这样的非油气田企业承担,这样不但避免了700万材料款的增值税,向阳公司也可以只按劳务款300万额度缴纳营业税,(节约了700×3%=21万的营业税),不仅税负大额减少,重复征税问题也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