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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条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筑节能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节能条例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篇2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

(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

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

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

(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暖期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热工性能和能耗指标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测评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建筑节能测评认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

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四条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责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组织验收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篇3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杭州市政府制定的《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确立了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效果也已显现。为了更好提升政府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和国家、省新近制定的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我市的做法予以具体化,以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正式项目。2014年6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分别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听取决咨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赴余杭、富阳召开座谈会,听取职能部门、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8月上旬,法制委员会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网上听证,在此基础上,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保障

我市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在资金保障上,条例鼓励和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并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等建筑节能活动。

条例还通过应用示范和政策优惠来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条例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主体的节能义务和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在建设阶段,条例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设计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条例同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在施工阶段,条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应当包含建设项目节能和施工过程节能的内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在监理阶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在质量监督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三)关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条例根据我市现有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在管理主体上,条例规定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具体实施上,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条例同时对改造费用进行了规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以公益为目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和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等受益人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四)关于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条例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进行专章规定。要求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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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空调;建筑节能;意义;途径

Abstract: Energy saving is the current social development hot topic,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energy saving. Energy conservation can be seen in many aspects,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architectural energy saving, explores approaches to energy saving in building, and on how to use th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to promote th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in-depth analysis, we hope to help the study of follow-up.

Key words: Air conditioning; building energy-saving; significance; way

中图分类号:TB49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节能,顾名思义即是节约能源,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能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要想解决能源问题,除了寻找新能源之外,节约能源也很重要。节能是指采取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方法来有效的利用能源,降低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与浪费。节能如今已是我国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一,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能源的节约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本文将从空调系统方面浅谈如何促使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含义

建筑节能指的是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详细的说便是在保证建筑舒适的条件下,合理充分的使用能源,从而不断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建筑节能存在于建筑的各项进程中,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这些过程都离不开各项能源的使用,所以在这些过程中,必须按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材料、设备以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进而提高供暖、空调制冷制热系统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消耗的目的。

二、建筑节能的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国土辽阔、资源分布广泛,但人均拥有的资源却少得可怜。中国同时又是一个建筑大国,每年新增房屋面积高达17-18亿平方米,这意味着每年因建筑所消耗的能源迅速增长。所以,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势在必行,必须杜绝建筑中的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以缓解国家能源的紧缺问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符合了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并符合了全球的发展趋势。

三、建筑节能的途径

建筑能源消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其中采暖、空调的能耗约占60%-70%。目前中国的建筑中仅1%属于节能建筑,剩余则均属于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主要要体现在采暖、空调系统上,由于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不到位,所以采暖和制冷的用能将大大的被浪费。由此可见,空调系统对建筑节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我们应该加强对空调系统的利用以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四、如何利用空调系统促进建筑节能

空调系统在建筑节能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单靠空调系统就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的目的。建筑节能好比是一个完整的项目,需要各个部分的完美配合才能够最终实现。

首先,我们应该从建筑的设计着手,建筑物本身是空调系统的承载物,若是建筑设计本身存在缺陷,那么再完美的空调系统都无法达到建筑节能。所以,在建筑的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考虑建筑周围的环境特征,尽量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譬如,户型的设计上采用南北通透的方式,建筑周围种植树木植被等,以这些手段来创造良好的室内微气候,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即意味着减少了能源的消耗。

2.选择经济合理可行的围护结构,围护结构由屋顶、外墙、地基、门窗等组成,围护结构的投入少收获大,好的围护结构设计将大大的提高节能的效率。例如,使用高效的隔热材料做好外墙的保温工作,可以很好的平衡室内外的热量,夏天室外热量进不来,冬天室内热量出不去,这样便有效的节约了能源。

其次,我们可以从空调系统本身的设计着手。要想真正的减少空调的能耗,除了上面所说的削减室内冷热负荷措施外,还需要跟高效的空调系统相结合。高效的空调系统由以下两方面组成:

1.需根据建筑自身的特点设计出高能效的空调设备系统,采用热泵技术、蓄能系统、区域供热等,充分的利用各种在土壤、水、空气等资源中的低品位热能来达到节能的目标。这种设计有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空调使用能中高品位能源的使用。在具体设计中还应考虑到其他细节,比如,选择冷热水机组主机配备容量的时候应平衡考虑各种参数,而不是一味将各种峰值叠加,过大的冷热水机组主机配备容量会导致机组大多时候的低效率运行,这样就造成了投资和能源的浪费;重视冷热源的回收利用,空调系统节能的主要途径在于充分的利用能源,在空调系统中安装能量回收装置,用排风能量处理新风,减少机组负荷,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提高送风温差并合理调节新风比,人类的舒适区域范围较广,但在这个舒适区域内空调的能耗却相差很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提高送风温差来提高节能的效率,以最小的能耗实现舒适的环境,并根据季节的不同调整新风负荷。

2.加强能源的管理和监控。可以利用传感器等测量设备来测量建筑周边的环境温度、湿度以及光照情况,然后基于预测的空调运行负荷自动控制空调系统的运行方式,以保证室内的空气品质和舒适度在能耗最低的情况下达到最佳状态。

最后,我们应该提高能源的节约意识,意识是行动之本,所有能源节约方式方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人们的配合的前提之下,没有树立起节能的意识,即使再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都无法达到节能的目的。在节能进程中,我们应该从身边小事做起,多开一扇窗,少使用一次空调,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能源,在追求舒适生活的同时不忘保护我们的地球。

参考文献:

[1] 蒋宗发. 浅谈建筑节能中的空调系统节能[J]. 科技咨询,2008,(30);

[2] 赵盟,康艳兵,冯升波,高海然.  我国CDM项目的发展动态、问题与建议[J]. 中国能源. 2011(04);

[3] 侯士彬,康艳兵,赵盟,高海然.  制冷空调领域CDM项目开发现状及潜力分析[J]. 制冷与空调. 2011(02);

[4] 康艳兵,张扬,尹志芳.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 中国能源.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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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用建筑 暖通空调节能 经济原理 资源配置 改进措施

引言

随着人民水平的提高和电气价格的下滑,越来越多的百姓都购买了空调等暖通设备,即便在暖气或地热东北也有越来越大的群体开始采用空调控制室内温度。虽然空调越来越普遍了,但是也有百姓对其表示不满,因为空调等电器产品由于电量消耗大,导致一部分普通百姓有“空调买得起用不起”,可见空调的节能方面也应该大有研究。对空调等暖通设备的节能研究,不仅有助于节约能量,而且还能节省成本,确实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建筑节能简介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相关的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和采暖供热、保温隔热性能,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作和操控,利用相对价格低廉或者可再生资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热水供应、供热系统、照明、空调制冷制热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其途径包括减少能源总需求、建筑规划与设计、围护结构、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提高总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利用新能源。

2.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经济性研究

对节能进行研究,特别是从理论经济学出发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性进行研究,必然会涉及到经济、成本、利润因素,有时还会设计对环境的影响等。就暖通空调节能而言,有知识很多研究:技术突破、成本分析、安装环境分析等等,本文作者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经济外部性,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视角来看待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

2.1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理论经济分析

在经济学里面,外部性是指一个活动对外部企业或者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特征,可以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该活动带给外部的利益是正的,即带给了外部企业或者环境好处,例如:使得空气质量更好,道路更加宽畅,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等等,也称作外部收益;负外部性则是该活动带给外部企业或者环境的利益是负的,即带给里外部企业或者环境坏处,例如饮水遭到了污染,空气质量变坏,生物物种减少等等,也称作外部成本。

民用建筑暖通节能如果实现,将会减少煤矿等资源的燃烧,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部分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的排放,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环境得到了改善,人们和在周围生活的其它生物在获得环境收益,但是人们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而且该活动对活动者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带活动带给社会的收益,满足经济学中的外部性原理,即可以认为,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具有正外部性,具有外部收益。

2.2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经济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当某项活动带来外部经济性时,市场不能通过自身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社会也不在最理想的生产状态。假设某个人或者某企业通过采用相关技术提高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性能,为此投入的成本为C1,因此获得的收益为B1,社会因此而产生的成本为C2,获得的收益为B2,由于该活动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因此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个人成本远远大于社会成本,即C1> C2,B1< B2,同时还存在个人成本大于个人收益,即C1> B1,因此有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成本,个人成本大于个人利益,即B1< B2< C1。所以,一般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愿意采用,一般由政府或者社会非盈利组织实施。在整个活动中,个人因此损失了B2—B1,社会其他人得到的收益为B2—B1,且B2—B1> B2—B1,如果社会中的其他人愿意拿出一部分收益作为对活动者或者企业的补偿,则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改进,使其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靠近。(帕累托最优状态:在不使其他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不能使另外的人的处境变得更好)

2.3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外部性改进

对外部性的改进,都是使其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靠近,当然帕累托最优状态是不可能实现的。改进只有一个基本标准: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经济学界承认的、常用的改进措施有企业合并、产权界定和税收和补贴。对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活动,不可能把受益的群体和活动主体公司合并,因此企业合并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同时暖通节能活动者和受益者的产权在此已经相当明显,因此产权界定在此也是不合理;只有通过税收和补贴,才能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活动进行改进。

因此,对于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节能的改进,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作用增加或者强化正外部性经济活动。从道德伦理来判断,正外部性活动能够社会带来很多利益,应该得到发扬与强化,但是由于社会中的个体都是从自身出发,不考虑社会和整体的利益。因此,加强大家的道德建设也有助于正外部性活动的推广。

3.研究结语

到目前,我国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研究,在技术等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并且有些不错的方法得到了很好的推广,总的来说节能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相关暖通工作人员已经将部分研究技术等成果运用在现实的生活中,例如:现在很多温控电器的耗电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节约了用户的成本,这对用户来说是一大福音。但是这种技术上的突破并不具有外部性,企业已经将其成本通过产品转化为利润。虽然目前我国在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在很多其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进步空间还是很大的。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技术学习,及时更新自身知识,加强对外技术研究交流,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为我国的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工作才能有质的提高和量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魏嵬.??浅谈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问题[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6(17)

[2] 李晓影.??对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措施的分析[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07)

[3] 于晓明,李向东,任照峰,王莉莉.??暖通空调系统几项重点节能设计措施探讨[J]. 暖通空调. 2007(09)

[4] 杨臣彪.??高层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技术的应用[J]. 建材与装饰(中旬刊). 2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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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节能建筑;工程造价;成本回报

随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日益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倾向于在各个领域内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以期推动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建筑界也不例外,出现了一批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绿色建筑。然而,尽管人们已经认识到绿色建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意义,但总认为绿色建筑会增加一定的造价,因而对绿色建筑的发展持观望态度,从而阻碍了绿色建筑的普及与推广。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能否得到经济回报和能否不增加绿色建筑造价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1 研究的条件

1.1 时间段的选取

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首先涉及如何选取时间段的问题。如果选取的时间段很短,就会发现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难以回报。如果选取较长的时间段进行研究,则会发现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很容易得到回报。而且选取的时间越长,这种经济回报也越多。例如:有的国外学者以30年的周期来观察建筑,发现用于建筑物建造和设计的初始投资只占总费用的2%,运行和维修费用占6%,而在建筑物内工作的人的工资却占了92%。这一数字告诉我们:建筑物本身的初始投资占的比例就很少,更不用说为了使建筑绿色化而增加的那部分投资了。因此,如果能在建筑的初始阶段适当增加一些投资,使之成为名符其实的绿色建筑,那么对于节省能源、节约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将具有重要的意义。欧洲的节能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即用于住宅节能的投资一般在几年内就能通过减少能耗而得到经济回报。美国的节水经验也证明用于节水措施的投资一般可以在1~3年内获得回报。

1.2 研究范围的选取

如何选取研究范围也是个很关键的问题。我们是否仅仅把研究范围集中在绿色建筑带来的节能、节水、节电的经济效益上?是否应该涉及因采用绿色建材而减少的住户的医疗费用?是否应该涉及因改善室内环境质量而提高的工作效率和因良好的内部空气质量而减少的法律诉讼费用等。大部分学者认为,这些都应该计算在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内。

国外的最新研究表明:如果通过建筑的绿色化处理能获得有效的通风、天然采光、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和声学环境,则往往可以提高6%~16%的劳动生产率,这一数字的经济意义是非常巨大的:例如,美国内华达州的雷诺市邮局化了30万美元进行建筑改造,在改造中采用了节能灯具、扩大了间接照明、改善了声学效果,改造后全年节约能耗2.24万美元,减少维护费3.0万美元,总计5.24万美元,预计6年后可收回投资,而且还提高了整个劳动生产率6个百分点,其经济价值每年约40万美元。因此从这一点上看,1年就可收回全部的改造投资。

2 初步研究结论

尽管关于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很多不同的研究前提,但根据目前国内外的研究仍可以得出一些初步结论:

2.1 一次性投资

绿色建筑可能会比普通建筑增加一定的造价,但增加的数目随着建筑的不同而不同,很难有确切的数字。按英国学者的研究结果,绿色建筑增加的造价约在5%~15%。

2.2 增加的投资额

如果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健康效益、工作效率等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则绿色建筑的投资增加额是完全值得的,也是可以很快回收的。从较长的时间段来看,绿色建筑增加的投资额也是不难回收的。如果选取的时间段很短,或仅从一次性投资的角度出发考虑,那么绿色建筑的投资回报就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了。

3 降低绿色建筑造价的方法

能否不增加投资而实现绿色建筑的问题早就有人提出,例如有人设想仅在关键部位采用一些绿色技术,有人设想采用较为低价的绿色技术,有人设想降低建筑物中不必要的装饰费用和昂贵的高档材料费用而平衡采用绿色技术的费用等。总之,希望通过设计师的巧妙构思而尽量不增加额外的投资,从而加速绿色建筑的推广。国外已经有一些设计师进行了尝试并获得一定的成功,因此这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

至于能否减少绿色技术的成本,这虽然已经超越了设计师本身职责的范畴,但其实也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以绿色建材而言,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价格较高,但仍然存在着降低价格的可能因素,如:通过循环使用和重复使用废弃资源、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能耗、采用本地材料、因无污染而减少排污费等措施来降低生产成本, 同时还可以通过直接销售、逐渐扩大生产规模等方法进一步降低成本。因此,生产厂商也应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以便共同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4 两点思考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绿色建筑的成本回报研究还涉及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和分级问题,这两个问题对于研究绿色建筑的成本回报具有重要意义。

4.1 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

尽管人们对于绿色建筑都有朴素直观的认识,但究竟怎样的建筑才能称得上是绿色建筑却是个还在不断深入探讨的问题。这就涉及到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

关于绿色建筑的评估标准,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不少研究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美国的LEED标准、荷兰的Eco—Quantum标准、加拿大的BREEAM标准等。这些都是发达国家根据各自的国情而得出的研究成果,但目前基本上还没有以法规的形式出现。

至于我国,虽然已经在“生态居住小区”(绿色居住小区)的评估标准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尚未制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绿色建筑评估标准,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还无法对现有的建筑进行科学的评估,也无法鉴别

哪些是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绿色建筑。

4.2 绿色建筑的分级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都是分等级的,例如,旅馆就分成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等不同的等级,不同等级旅馆的投资标准不同,客房租金也有很大的不同。那么绿色建筑是否也能分级呢?

这其实是个很有意义的构想,如果能实现对绿色建筑的分级,则一方面有利于在经济上收回绿色建筑的成本,因为不同等级的绿色建筑可以有不同的售价、不同的租金;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激励设计师设计出层次更高的绿色建筑;同时也有利于结合不同开发商的具体情况及各地的经济实力,分别采用不同等级标准的绿色建筑,从而使绿色建筑更有普及的意义。

国外已经开始尝试进行绿色建筑的分级,虽然我国目前尚未进行这方面的工作,但绿色建筑的分级问题对于绿色建筑的经济回报研究确实具有潜在的积极意义,应该引起重视。

5 结语

总之,尽管绿色建筑具有环境、生态、社会、健康等多方面的效益,但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仍须首先使人们认识到绿色建筑经济回报的可能性,唯如此,才能大规模大范围地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否则将是比较困难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会逐渐采取统一的研究前提,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亦会向纵深方向发展,研究成果亦将更具说服力。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绿色建筑是有经济回报的,因而是值得推广的。当然作为设计人员,则应当努力通过巧妙的构思而减少甚至不增加任何额外的费用。应该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绿色建筑一定会得到全面的普及,人类一定能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赵升琼.必须倡导绿色建筑[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6,88:63—65

[2]赵辉,袁镔.经济视角下绿色建筑节能问题的解读与思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2005.11:51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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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中央空调系统;安装;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TE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中央空调系统安装全过程施工技术管理

1.1土建施工的配合

空调系统管道需要穿墙时应设置套管,穿楼板部位应埋设钢套管,相应的管道焊缝不可直接置于套管内,镀锌铁皮套管应与墙面或楼板平面保持平齐,并高出地面标高约20mm左右,采用隔热或其它不可燃性材料将管道与套管之间的空隙区域填塞密实,不可将套管直接用作管道的支承构件。安装中央空调系统的室内机时,要先准确确定安装位置并划线标位,打入膨胀螺栓,接着再进行室内机吊装施工;空调室外机重量相对较大,应采用槽钢或混凝土基座作为支撑,可采用纵向杆件吊拉或四周支撑。

1.2冷媒管配置与焊接

安装前防止水分进入铜管内部,配管安装好后要吹净并及时进行真空干燥处理。安装施工时应注意保持管内清洁,采用氮气置换焊进行焊接,完成后吹净处理,并进行相应的气密性试验。焊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焊接的施工质量,确保管道的牢固和气密性。焊接施工前,应检查铜管切口的平整度,确保其没有毛刺、凸起、凹槽等缺陷。焊接时,应采用铜焊条或银焊条进行施工,焊接温度控制在700~820℃为宜,朝下或水平侧向焊接,确保各接头分支口保持充分水平。进行铜管钎焊时,必须采用氮气置换焊进行,焊接过程中把微压氮气充入焊接管内防止铜管氧化。结束焊接时,铜管要在自然条件下通过保温层托住铜管冷却,防止产生冷桥等不良现象。

1.3冷媒管封盖和扩口连接

冷媒管在穿墙施工时一定要把管头包扎严密,确保灰尘、脏物、水分等进入冷媒管内。采用型号匹配的喇叭口装置将冷媒配管与室内机进行扩口连接,其中承口的扩口深度应不小于管口直径的大小,扩口方向应迎着介质流向,采用专用切割刀进行切割。扩口连接完成后,进行冷媒管支吊架的安装。

1.4布线

中央空调系统的相应控制线均采用屏蔽线沿冷媒管进行捆扎敷设,室内控制器部分采用穿管暗设的方式布线,严禁将空调系统的电源线和控制线打包捆扎。当系统控制线与电源线需要平行铺设时,其间隔距离至少保持250mm以上。

1.5绝热处理

冷媒管绝热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选材施工,在冷媒管安装时一起把保温套管穿好,并预留好焊接口位置,最后进行焊接处理。施工过程中严格禁止绝热层出现断层现象,保温套管搭接部位务必用胶带捆扎完整,牢固,以防干扰。

1.6系统管道气密性试验与真空干燥处理

气密性检验试验,须采用干燥的氮气缓慢进行加压,主要步骤如下:维持3kg/cm2的压力加压3~5min;约半小时后再以3kg/cm2压力加压3~5min;约半小时后再以28 kg/cm2加压约24h,观察系统管道内压力是否下降,若无下降说明气密性良好。同时,还可采用观察、手感、听觉、在管道表面涂抹肥皂水等方式检验冷媒管及配管有无泄漏。系统管道内真空干燥处理可选用旋转式真空泵,确保真空泵抽真空能力达到-760mHg以上,并静置1h以上再采用真空表测量其管内真空度,若真空表读数没有上升,则说明合格;如真空表读数上升则表明系统管道内存有水分或存在漏气口,应继续进行真空干燥处理或查出漏气口位置进行密封处理。待整个中央空调系统管道真空测试合格后,然后对系统按各自的冷媒量要求加注冷媒。

1.7冷凝水管及风管安装

安装系统的冷凝水管时,其冷凝水坡应控制为1%为宜,冷凝水管应采用厚度不低于10mm的B1级难燃橡塑保温材料进行预制。当空调系统安装设计图中未标出具体的测量孔位置时,安装施工单位应结合调试要求在适当位置配置相应的测量孔。在穿越建筑结构沉降缝或变形缝位置的风管两侧,以及与通风机出、入口相连接部位,均应设置约250~300mm长度的软皮革套管进行软接;软接部位严格禁止管道变径,软接接口部位应确保其充分牢固、严密。风管的支架、吊架等托架应设置于保温层外部区域,并在各托架与风管间隙处镶以垫木。

二、建筑空调系统安装工程的节能技术

2.1空调冷却水节能技术

建筑空调系统安装工程所在地没有丰富水源时,不能对空调采用直流冷却水,而是通过冷却塔降低循环水泵的能耗。在设置冷却塔时,保证冷却塔通风良好,还要隔离高温区,使冷却塔有更好的冷却效果。并联多台冷却塔时,共用连通管或水横槽,使冷却塔合理均衡溢水、补水,防止能量浪费。连通管的管径要比总回水管的管径略大,还要和冷却塔出水管的管顶相连接。对冷水机组进行冷却水低温保护时,在冷却塔总供水管间、回水管间安置通管,通过两通或者三通调节阀调节。

2.2冷热水节能技术

通过以下方法降低能耗,一是通过闭式循环模式,这种模式使静水力输送能耗降低的同时,也使空调设备和管道有更强的抗腐蚀能力,增加建筑空调系统的使用寿命。二是选用分区制水方法,当建筑空调区域的冷热水交替很频繁时,可以采用四管式制水方法,空调热水循环泵以及冷冻水循环泵分开放置。三是空气调节能力很强时,提高冷冻水温度,单位制冷能耗同制冷器的蒸发温度成反比,制冷器蒸发温度越高,单位制冷能耗越低。四是增加供回水、冷冻水之间的温度差,降低循环泵输送时需要的能量消耗。五是冷冻水达不到1MPa静力压时,采用一泵到顶的分区方式,方便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也降低了竖向分区需要的土建工程成本,降低了设备在电能方面的消耗。六是当建筑空调系统的冷水机组、循环泵大于两台时,采用变流量系统。一次泵系统用在环路负荷特性和压力损失没有太大差距时。总供回水管需要安置旁通调节阀以及旁通管,保持旁通调节阀的压差管理控制。当系统压力损失有50MPa时,通过二次泵系统的调速泵降低能耗。七是在一次泵系统、二次泵系统中回水管位置上安置两通调节阀。

2.3风系统节能技术

建筑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具有不同的湿度、运行时间、温度需求,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离区域。当建筑物人员很多、有集中温度管理、集中湿度管理时,风系统采用全空气模式,不采用风机盘管模式。建筑空调风系统节能技术,在各个区域对温度进行控制,负荷运行时间较长、全年需要冷风传送使变风量的建筑空调系统得到人们广泛应用。变风量的建筑空调系统安装工程通过管理流入风量的多少调节负荷,算出总风量,降低风机运行能耗,降低建筑空调装机容量。

2.4变频节能技术

变频节能技术在普通空调基础上运用变频专用压缩机,并增加变频控制系统,变频空调的主机是无级变速的,能依据房间情况进行提供冷热量,如果室内温度达到一定期望值,空调主机在保持这一温度的前提下恒定运转,保证室内温度稳定。变频器能对压缩机供电频率进行调节,通过调节压缩机转速的快慢来调节室内温度,当室温波动时,电能消耗降低,变频节能技术在低能耗、低转速状态下控制温差波动,快速实现节能效果。

三、工程自检调试

中央空调系统管道试压检漏是安装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试压检验首先应分区、分层进行,然后再进行系统整体试压。试验过程中的气体压力应严格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控制。巡查时应先查看地面上有无漏水湿印,若查有湿印再向其上方管道查找出渗漏部位。在查漏工作完成后准备调度前,应先复查系统电源接线是否正确、安全,截止阀门是否全部打开,均核实无误后接通电源,检查系统中电压、电流等参数是否正常,最后开室内机进行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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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理念;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以及人民环保意识越来越强,对空调环保节能设计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对空调行业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只有对空调设计与建造技术不断提高,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与人民的要求,这不仅对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有利,对空调制造及其相关行业长远发展有一定意义。在实际对空调节能系统进行设计时,一定要对能源进行合理选择,以降低能量损耗为标准。

1、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原则

我们进行空调节能系统设计时,应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这样有利于空调节能系统节能性质以及相关质量的保证,下面我们对设计原则进行详细分析。

1.1节省原则

资源对人类的生存以及发展有重要意义,有些资源不可再生,所以我们应该对资源进行保护。在传统的经济发展中,不注重对能源以及资源的有效保护,导致能源以及资源受到一定的破坏,生态环境以及平衡也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些为现象对人类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如在不提高对能源以及资源的保护意识,人类生存与发展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挑战。现阶段能源消耗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节约能源不仅是我们国家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一种世界性问题,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能源节约问题。在实际对空调节能系统进行设计时,一定要对节省资源原则进行遵守,将这一原则落实到实处,避免表面工程现象的出现。这不仅对能源以及材料节省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还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以及运行费用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帮助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

1.2回收利用原则

回收利用原则是一种环保节能方式,目前较为提倡。在绿色理念下对建筑空调节能系进行设计,应当坚持回收利用原则。能够拆卸是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的显著特点,这种特点有一定优势,当空调发生故障时,可将发生故障的部分拆卸进行维修或者更换,有效避免对整个空调的维修或更换,在最大限度上对维修成本进行节省,同时可以保证其他元件的正常运行,对空调的正常运转没有影响。建筑暖通空调的零件、零件以及设备都可以进行回收在利用,经过专业的手段以及技术进行再生后即可进行再次利用,这对能源以及资源的节省有一定作用。为有效实现原料、产品、废料以及原料系统的良性循环,必须对回收利用原则进行严格遵守,同时在对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进行节能制造时,一定要注意避免对回收成本高的材料进行利用,这样可对设计制造成本就行一定的控制,对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都具有一定的意义。

2、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途径

2.1 合理选择热源

热电站、热泵装置以及锅炉房等都属于空调系统思维热源,在实际对空调节能系统进行设计时,一定要对上述热源进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研究与数据表明,能源效益以及节能效益是地源热泵热源的显著特点,不仅能对大气污染物排防进行一定的控制,还可有效对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因此,在实际进行空调设计时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热源进行合理选择。

2.2 用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

目前,建筑空调暖通系统的能源消耗不断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时,应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对资源进行优化和整合,有效减少资源浪费,避免资源出现枯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2.3 降低能量输送损耗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在进行能量输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能量输送耗损,因此,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时,应当降低空调暖通系统的能量输送耗损。一方面,建筑暖通空调系统应当选择具备较高保温性能的材料,同时利用计算机进行控制,减低能源在输送过程中的耗损,有效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在能量传输过程中采用传输能力较强的动力传输系统,利用传输系统的低流速和强负荷性,同时结合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维护结构,降低能量输送耗损。此外,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应当加强供水和回水温差的控制,有效防止空调冷冻水比例出现偏差,从而降低能量的输送损耗。

3、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措施

3.1 能源充分利用的节能设计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绿色设计理念不断融入建筑设计的各个环节中。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时,应当注重能源的充分利用,在提高能源的利用的同时,尽量减少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y能源利用设计时,应当明确能源的消耗结构,再进行能源利用调控,降低能源的浪费。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时,应当加大对现有能源的优化利用力度,同时提高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

3.2 环境保护设计措施

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使用性能状况与资源、环境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在进行绿色理念下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时,应当对建筑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尤其是水资源、绿色植被、高大树木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建筑物提供储蓄水量、防风沙、庇荫等功能,在设计过程中融人环境保护理念,并对自然灾害和环境污染是否会对建筑造成冲击,确保外界环境不会影响和干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安装和使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建筑节能工程中,暖通空调系统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着人们的生活质量、环境污染程度,国家能源的安全和消耗程度,影响着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规律,有效降低耗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国很多企业将节能环保作为了其运营的核心内容。在建筑工程中,暖通系统属于非常重要的环节之一,但建筑工程的传统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因此,设计人员在运用绿色理念设计暖通空调系统时,应注重资源的节约、清洁能源的利用,从而提高暖通空调的使用效益,真正实现环保节能,为我国社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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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绿色理念;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实践分析

近些年来,我国建筑行业不断推进技术改革,提高建筑的环保性和节能性,其中对空调环保节能设计要求也不断提高,但由于我国建筑行业发展不平衡,所以,还有待对建筑空调环保节能设计的研究和探析,尤其是绿色环保理念的应用,是建筑行业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建筑空调系统运行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建筑的空调系统主要应用两种形式有:一是便于操作控制的变冷剂空调系统,该类空调系统控制技术使用了先进的技术,且系统组成简单,可以直接使用;二是半集中式空调系统,该类空调系统相比上一种设备组成复杂,不具备完备的自动控制系统,需要专门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的管理。此系统在实际的运行中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空调节能意识要求更高。空调使用者更关注的是空调的节能意识,为了降低空调的使用成本,一般业主都对空空调系统进行严格的管理。

(二)空调运行管理者水平偏低。当前我国空调运行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不是很高,有的运行管理人员具有设计和施工经验,能较好地掌握空调系统的运行特点,而有的管理人员只会机械地开启和关闭机组的运行,不会在部分负荷时进行相应地调节。

(三)空调系统运行管理无章可循。当前我国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相关规范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大多数空调系统的开关机有操作规程,空调系统其他部分负荷没有相关的调节规范性,一般都是由工作经验进行调节,稍不注意就会引起空调运行的故障,导致同一空调系统存在着不同的运行管理和调节控制方法,出现了空调能源的浪费。所以,当前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是发展的方向,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制定合理而规范的运行策略,依然达不到节能的效果。

二、绿色理念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中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一)合理有效的选择热源。将新型能源积极应用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工作之中,能够减少一些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一些粉尘、颗粒物和二氧化硫物方面,这对于有效提升环境效益,改善环境质量具有良好的效果。在选择热源的时候,需要从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节能设计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全面筛选。

(二)积极使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性的能源。在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工作时,需要积极采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性的新型能源,提升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环保节能效果,促进低碳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过程中,使用一些清洁性和再生的能源,需要针对各项资源能源进行全面有效的优化和整合,减少资源浪费的情况,减少资源枯竭问题的出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三)有效减少和降低能量传输过程中的损耗。首先,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中需要积极选择一些保温性能较高的材料,这样能够将能源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不断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其次,还需要积极使用一些输送能力较强的系统,积极发挥传输系统的作用和优势,主要是负荷性和低流速方面,相应的还要充分结合空调系统自身的维护结构,减少能量损耗情况。再者,在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运行过程中,需要针对供水和回水温差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减少空调系统冷冻水比例超出一定范围的情况。

(四)热工性能方面的优化设计措施。积极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工作,提升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整体使用效果。在设计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过程中,充分应用绿色理念,需要将材料和设计方法进行全面有效的控制,科学的选择一些合适的措施。以地板辐射采暖为例,在现阶段建筑房屋中的应用程度较高,能起到良好的保暖效果,同时还具有较高的美观效果。在使用地板辐射采暖的方式时,需要根据安装的设计规范,有效计算和明确人们居住环境中地板的适宜温度。

(五)充分利用采用有效的环境保护设计措施。在开展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设计工作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融入绿色理念,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实际使用性能与环境和资源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因而在设计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全面分析和研究建筑周的各项环境状况,包括水文状况、气候条件、绿色植物种植情况。这些外在环境条件将会给建筑房屋提供一定的储蓄水量,同时还能够发挥庇荫和防风抗沙的良好作用。其次,需要充分融入相应的环境保护理念,将自然环境出现灾害的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同时还需要预见到一些环境污染情况的出现,将其产生的危害和能够采取的有效补救措施进行全面考虑。再者,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还需要充分利用一些自然环境的优势。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发展,在节能设计方面,积极采用绿色理念,显著提高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环保效果,还要提高此系统的管理和运行技术,做好日常的节能措施,对暖通空调系统进行总体的优化设计,全面实现建筑暖通空调系统的环保性和节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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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落实《2010年省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确保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

二、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任务分解,按照职责分工,将建筑节能工作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年底对主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开展“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总结,归纳、分析、研究建筑节能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编制工作。

四、认真落实省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和新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公示制度。

五、加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竣工备案等各环节闭合管理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进展较慢的县城节能标准执行及施工质量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确保实现设计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不低于95%的工作目标。

六、大力推进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加强备案节能产品的动态管理,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淘汰和限制落后技术和产品,为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实际应用提供保障。

七、加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实施力度,继续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贯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节能实施意见,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证。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不同侧重点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技术水平。

八、继续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健全建筑节能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区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健全建筑节能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应用与新技术推广的对接联动体系。

九、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提高建筑节能检测水平,逐步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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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和县委第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及江苏省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推广使用工作,全面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全县优质非粘土或以利废为主要原料的新墙材使用在工程建设中占主导地位,新墙材生产企业规模进一步扩大,产量和质量大幅提高,产品逐步系列化、配套化,基本满足市场需求。

(二)全县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政府财政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建筑,全部按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设计和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取得有效突破。

三、推进措施

(一)强化舆论宣传与监督,营造共建氛围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既能提高资源利用率,又能改善和保护环境,是加快文明卫生城市建设进程,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和迫切需要。要通过多种舆论媒介,加强对建筑节能、墙材革新、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不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曝光,不断提升全面建设节能建筑、推行墙材革新、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能源、保护耕地和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过程管理,落实各方责任

1.设计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专项设计,并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设计单位未按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9条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依法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31条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3.建设单位要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图审机构审查,未经审查不得擅自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禁止存在“阴阳图”。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37条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并经过审批;建筑节能设计变更实施前应经监理单位确认;施工单位不得不做或少做节能措施;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应留有记录,记录资料应真实、齐全、完整;施工现场应张贴民用建筑节能措施信息。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1条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相关材料检测有见证取样记录;监理工程师对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签证。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42条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阜宁县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参与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经各方签认合格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是工程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资料之一;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作为工程资料的组成部分,由城建档案室统一归档保存。

7.商品房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要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功能、保修期等信息;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相关内容;使用省建设厅监制、发行的新版“两书”。

8.县建设局作为全县禁止现场搅拌主管部门,依据《阜宁县发展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企业认定备案管理,规范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工艺、质量体系;加大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县外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进入阜宁市场必须到阜宁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无特殊情况,县内建筑工程一律使用预拌混凝土。

9.阜宁县散装水泥办公室与阜宁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加强对县内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有质量隐患的,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资质等级等条件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外地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预缴100万元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备案。

(三)强化两项基金管理,注重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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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篇13

在建筑节能方面,目前我国己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这个体系当中,既有《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基本的法律,也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等行政法规;既有《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技术标准。然而,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筑节能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我国,建筑节能主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无论是建设各方,还是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建筑节能的主体。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建筑节能主体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相关的建筑节能法律知之甚少或者不求甚解,导致法律履行过程中的不规范与不合法。在现实中,违反建筑节能法律的行为屡见不鲜,恰好了反映了建筑节能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要想将相关的建筑节能规定内化为建筑节能主体的自觉行为,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第二,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建筑节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里所说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简单地说,就是指实施建筑节能的具体的、量化的指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还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具体体现在:首先,建筑节能标准尚未形成独立的体系,还分散在不同专业的标准体系当中;其次,建筑节能标准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撑,限制了节能标准的编制效率与编制效果;最后,在建筑节能实施方面,产品支撑相对医乏,影响了实施的质量;最后,建筑节能过程控制以及评价反馈不力,导致标准体系内容得不到有效贯彻。

二、建筑节能法律的完善举措

针对当前我国建筑节能法律存在的诸多不足,本文提出了以下几项完善路径:

第一,要加大建筑节能法律知识的普及力度。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建筑节能法律价值,深入地、全面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首当其冲是要增强广大民众的节能意识和法律意识。为此,全国各级政府应当扮演好引导者的角色,充分借助于互联网、报纸、电视传媒等传播媒介,大力宣传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让广大民众意识到建筑节能给自身带来的利益,并纠正其不合理的建筑节能消费,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增长建筑节能知识,增强建筑节能意识,调动广大民众参与建筑节能事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第二,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体系。在我国,关于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还不成体系。针对这个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完善:首先,应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改变其约束力不强以及滞后性突出的问题,以此来增强该部法律的配套性、协调性、权威性;其次,应尽快颁布实施《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改变当前建筑节能行政法规支持力度不够的现状,使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相互交错,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网络。

第三,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激励机制。建筑节能利国利民,但是国家、社会、个体对其支持力度严重不足,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都函待加强。因此,在强调法律法规推进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发挥建筑节能激励机制的作用。对此,各级政府需要出台一些经济、行政性鼓励政策,优化资源配置,繁荣建筑市场,促进节能事业发展。

三、结束语

篇14

关键词:建筑;全面;节能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我国人口众多,能源总量丰富,但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油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石油年产量仅能维持在2亿吨左右,常规天然气新增产量仅能满足新增需求的30%左右。煤炭超强度开采。因此,一旦平均到个人消费量,我国能源并非地大物博,实际上存在先天不足的弱势,而在能源消费结构中,“建筑能耗已经占到我国社会总能耗的30%。”

1、实现建筑行业全面节能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一座座高层建筑拔地而起,使得建筑能耗的总量也是持续增长,居高不下,建筑耗能比例最终还将上升至35%左右。庞大的建筑能耗,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巨大负担。因此建筑行业全面节能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全面的建筑节能,就是建筑全寿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节能的总和。是指建筑在选址、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所使用的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以及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全面的建筑节能同时又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由国家立法、政府主导,对建筑节能作出全面的、明确的政策规定,并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制定全面的建筑节能标准;要真正做到全面的建筑节能,还须由设计、施工、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等各个环节,严格按照国家的节能政策和节能标准的规定,全面地贯彻执行各项节能措施,从而使每一位公民真正树立起全面的建筑节能观,将建筑节能落到实处。

下面我们就从建筑设计行业和国家相关政策这两个方面,对建筑节能进行一些合理的规划设计和政策督促,争取双管齐下,尽快做到最大限度的全面节能。

2、在建筑设计中实现建筑行业的全面节能

建筑设计是全面建筑节能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

建筑节能,首先从源头开始,即从规划设计开始,一个好的建筑规划设计并通过有效的建筑技术措施可以降低2/3—3/4的建筑能耗,因此,在建筑规划和设计时,可根据大范围的气候条件影响,针对建筑自身所处的具体环境气候特征,重视利用自然环境(地形、水系、绿化等)创造良好的建筑室内、室外微气候,以尽量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

2.1 建筑规划的节能设计

2.1.1建筑选址、建筑布局、季风风向节能设计

在寒冷地区,建筑物布置在向阳和避风的地方有利于建筑充分利用太阳能,避风可尽量减少建筑物的热损失。在南方炎热地区,设计要考虑建筑群、街道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基本一致,以加强城市不同区域的热交换,促进热量流动释放。

2.1.2建筑体形、朝向、间距节能设计

在建筑设计中,要适当控制建筑体形系数,合理的建筑体形能够减少建筑物与外界的热量交换。通常采用减少建筑面宽、加大进深或增加组合体、增加建筑物的层数以及选用长条型建筑外形等措施来控制体形系数。建筑物的朝向对于建筑节能有很大的影响。北方寒冷地区建筑物选择南北朝向有利于冬季日照采热,降低耗能。而南方炎热地区建筑朝向要处理好其与遮阳和季风风向的关系以达到散热降温的目的。

2.1.3室外空间环境、绿化节能设计

建筑环境规划中应考虑到水面和绿地合理分布。水面及绿地的配置,在调节环境的方面可以起到调节气温和增加空气湿度、遮阳防辐射、改善室内热环境,降低室内采暖空调能耗的作用。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形及小气候情况,在规划中合理布置不同高度和种类的树木植被,可以起到在夏季创造建筑群内阴影遮蔽环境并疏导通风气流,而在冬季防寒风的效果。建筑墙壁、阳台、窗台以及屋顶的绿化,能有效缓解曝晒及骤雨造成建筑物表面的温差变化,使绝大部分辐射热被阻隔进入围护结构向室内传递,从而改善了生态和室内环境。

2.2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

建筑围护结构组成部件即外墙、屋面、门窗、地基、外挑或架空楼板等的设计对建筑能耗、环境性能、室内空气质量、室内舒适环境有着根本的影响。通过技术手段改善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在夏季减少室外热量传人室内,冬季减少室内热量流失,使建筑热环境得以改善,从而减少建筑冷热能耗,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2.2.1外墙节能设计

外墙上采用高级保温材料,目前我国可应用的材料有岩棉板、附有钢丝网片的酚醛泡沫保温板等,但在应用中都会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为了避免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新型材料正在应运而生,比如轻质泡沫混凝土新型材料正在被研究,实验证明,这种新型材料在符合节能要求的同时,对消防要求也满足,而且又轻质环保,再加上传热系数小,施工方便;另外还具有良好的隔音效果,不仅能用于外墙一次成型,还可用于楼板等其他地方。

2.2.2屋顶节能设计

从屋顶传入室内的热量要比从墙体传入室内的热量多得多。因此,建筑屋面的隔热节能尤为重要。目前,大部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都采用挤塑聚苯板保温材料,燃烧性能B2级,反映良好,但也存在着安全隐患。不过根据屋面屋顶保温节能的效果,还有其他措施,比如绿色屋顶、平改坡等几种节能屋面的节能效果,以期创造高效低耗,无废无污,健康舒适,生态平衡的建筑环境,其中发展绿色屋面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室内人居舒适度、 降低能耗方面起着积极作用。

2.2.3外门窗系统节能设计。

外门窗是建筑物热交换、热传导最活跃、最敏感的部位,其保温性能和气密性能对采暖能耗有重大影响,是墙体失热损失的5~6倍,因此应该是节能的关键部位,是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和提高建筑节能的重要环节。为了减少外门窗能耗,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可以通过提高门窗的气密性、采用适当的窗墙面积比、增加窗玻璃层数、采用百叶窗等措施来提高门窗的保温隔热性能。

3、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建筑全面节能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了以下相关政策: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明确了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为民用建筑。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条例对公共机构的节能规划、节能管理、节能措施、监督和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2012年8月21日,为了贯彻国家节约能源的政策,扭转我国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大、热环境质量差的状况,通过在建筑设计和采暖设计中采用有效的技术措施,将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水平,制订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在国家政策的同时,我省也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根据自省的环境条件,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一些切合实际的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于2009年9月3日,2009年11月1日实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63-2011,于2011年6月29日,2011年10月1日实施。

4、结语

我国建筑能耗在能源总消耗量中占很大部分,我相信,在有了上面的前期统筹设计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的建筑能耗一定会有所降低,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