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建筑节能条例范文

建筑节能条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筑节能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节能条例

篇1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

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

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九条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第十条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新建建筑节能

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

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

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

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既有建筑节能

第二十四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

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第二十七条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四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三十一条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

(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篇2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节土、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建筑物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应用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降低建筑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四条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人身健康安全。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改革、经济、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供热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规划区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以新建民用建筑为重点,逐步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发展应用,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科研、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鼓励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型墙体材料技术开发、生产和建筑节能相关的活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民的建筑节能、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推广生产、使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一)非黏土砖、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质墙板、轻质复合保温墙板以及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型墙体材料;

(二)新型墙体节能技术;

(三)屋面保温、隔热技术与产品;

(四)节能门窗保温和密闭技术;

(五)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六)采暖供热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七)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与设备;

(八)建筑照明、采暖、通风、空调节能技术与产品;

(九)其他节能效果显著的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企业生产新研发的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当依法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名义销售、使用墙体材料和建筑产品的,应当取得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

需要进行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确认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准、新产品鉴定书等资料。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对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予以确认,并颁发确认证书。确认证书的有效期限为2年。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外埠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应用的,应当到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的目录。

第十四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使用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确认或者备案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

对已建成的占用耕地的黏土砖瓦窑(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企业逐步复垦;占用非耕地的,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扶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六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和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停止使用实心黏土砖。

为保持原建筑风貌,保护建筑、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维修项目,可以使用实心黏土砖。

第十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

(二)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

(五)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行为。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墙体抹面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出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证明。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不得将返退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下列支出:

(一)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

(三)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

(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

(五)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基地建设;

(六)代征手续费;

(七)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本条前款(一)、(二)、(三)、(四)、(五)项支出合计,不得少于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总额的90%。

第二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计划,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四章建筑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规划,制定全市建筑节能规划。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建筑节能规划制定本县(市)建筑节能规划。

建筑节能规划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有节能专篇,并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筑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和监理;

(二)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一并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

第二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进行监理。凡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不得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在实施建筑工程保温体系隐蔽工程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组织进行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形成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第一个供暖期内,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热工性能和能耗指标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测评定,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墙改节能管理机构颁发建筑节能测评认定证书。

第三十二条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进行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空调通风、供电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

大型公共建筑应当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重点。

对既有建筑实施大型修缮的,应当同步进行节能改造。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政策,鼓励多元化、多渠道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四条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节能测评机构进行建筑物能耗情况测评。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可靠。

第三十六条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用能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标准。对超过用能指标或者未达到室内环境标准的,应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房屋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日常使用和装修建筑物时,不得损坏建筑物围护结构保温层和室内采暖系统。造成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实心黏土砖生产设施、扩大生产规模或者使用客土生产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进行工程建设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三)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墙体设计中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擅自变更设计使用实心黏土砖或者搭建临时建筑设施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实心黏土砖量处以每立方米200元罚款;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违反规定使用实心黏土砖的设计,予以审查通过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督职责,允许施工单位使用实心黏土砖施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补交;逾期不补交的,责令停止施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和器具,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将未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施工,情节严重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理,允许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或者不合格的节能技术、产品、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器具的,按照单位工程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施工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责令组织验收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的,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耗热量指标等基本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篇3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就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一说明。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经过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杭州市政府制定的《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确立了我市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实施效果也已显现。为了更好提升政府规章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并和国家、省新近制定的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将我市的做法予以具体化,以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正式项目。2014年6月,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分别书面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还召开座谈会,听取决咨委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并赴余杭、富阳召开座谈会,听取职能部门、部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8月上旬,法制委员会就相关内容进行了网上听证,在此基础上,8月14日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分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附则。

(一)关于民用建筑节能保障

我市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在资金保障上,条例鼓励和支持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民用建筑节能水平,并要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新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的研究与编制,建筑节能知识公益宣传等建筑节能活动。

条例还通过应用示范和政策优惠来鼓励和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及利用。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在民用建筑工程上的应用示范。获得各类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建设项目,可以在按照规定授予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荣誉时予以优先考虑。对利用可再生能源超过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且符合资源利用相关要求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关于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条例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主体的节能义务和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在建设阶段,条例鼓励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工程优先选用列入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建设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严格控制使用列入限制使用目录的高耗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设计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招标文件中明确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标准,并纳入委托设计合同。条例同时要求建筑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完成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后,应当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节能评估,编制建筑节能登记表或者建筑节能评估报告。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应当委托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在施工阶段,条例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设置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建筑节能施工篇(章)应当包含建设项目节能和施工过程节能的内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在监理阶段,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纳入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场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并按照规定见证取样和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在质量监督阶段,条例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设备以及重要部位的监督检查,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和空调暖通系统等用能设备应当在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提出专项监督意见。

(三)关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条例根据我市现有管理体制作了规定。

在管理主体上,条例规定市、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住房保障、商务、体育、卫生计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既有民用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具体实施上,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居住建筑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条例同时对改造费用进行了规定。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计生等以公益为目的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财政预算和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其他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投资者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与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等受益人分享节能改造产生的收益。

(四)关于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条例对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进行专章规定。要求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统一设计、安装的建筑节能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发现建筑节能设施被损坏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换。采用节能措施的民用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坏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系统、建筑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等建筑节能设施。

篇4

[关键词]空调;建筑节能;意义;途径

Abstract: Energy saving is the current social development hot topic,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we must pay attention to energy saving. Energy conservation can be seen in many aspects, this article first introduces the concept of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the analysis of the meaning of architectural energy saving, explores approaches to energy saving in building, and on how to use the air conditioning system to promote the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in-depth analysis, we hope to help the study of follow-up.

Key words: Air conditioning; building energy-saving; significance; way

中图分类号:TB49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节能,顾名思义即是节约能源,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能源对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要想解决能源问题,除了寻找新能源之外,节约能源也很重要。节能是指采取技术上可靠、经济上合理、为社会各界所接受的方法来有效的利用能源,降低能源使用过程中的损耗与浪费。节能如今已是我国长远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之一,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能源的节约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本文将从空调系统方面浅谈如何促使建筑节能。

一、建筑节能的含义

建筑节能指的是提高建筑中的能源利用率,详细的说便是在保证建筑舒适的条件下,合理充分的使用能源,从而不断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建筑节能存在于建筑的各项进程中,从规划、设计到施工再到使用,这些过程都离不开各项能源的使用,所以在这些过程中,必须按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材料、设备以提高房屋的保温隔热性能,进而提高供暖、空调制冷制热系统的使用效率,达到节约能源消耗的目的。

二、建筑节能的意义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虽然国土辽阔、资源分布广泛,但人均拥有的资源却少得可怜。中国同时又是一个建筑大国,每年新增房屋面积高达17-18亿平方米,这意味着每年因建筑所消耗的能源迅速增长。所以,为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建筑节能势在必行,必须杜绝建筑中的能源浪费,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以缓解国家能源的紧缺问题,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建筑节能,符合了国家的“十二五”规划,并符合了全球的发展趋势。

三、建筑节能的途径

建筑能源消耗包括采暖、空调、照明、家用电器、电梯等方面,其中采暖、空调的能耗约占60%-70%。目前中国的建筑中仅1%属于节能建筑,剩余则均属于高耗能建筑,这些高耗能主要要体现在采暖、空调系统上,由于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不到位,所以采暖和制冷的用能将大大的被浪费。由此可见,空调系统对建筑节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我们应该加强对空调系统的利用以达到建筑节能的目的。

四、如何利用空调系统促进建筑节能

空调系统在建筑节能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单靠空调系统就可以实现建筑节能的目的。建筑节能好比是一个完整的项目,需要各个部分的完美配合才能够最终实现。

首先,我们应该从建筑的设计着手,建筑物本身是空调系统的承载物,若是建筑设计本身存在缺陷,那么再完美的空调系统都无法达到建筑节能。所以,在建筑的设计中,应考虑以下几方面:

1.考虑建筑周围的环境特征,尽量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譬如,户型的设计上采用南北通透的方式,建筑周围种植树木植被等,以这些手段来创造良好的室内微气候,减少对建筑设备的依赖即意味着减少了能源的消耗。

2.选择经济合理可行的围护结构,围护结构由屋顶、外墙、地基、门窗等组成,围护结构的投入少收获大,好的围护结构设计将大大的提高节能的效率。例如,使用高效的隔热材料做好外墙的保温工作,可以很好的平衡室内外的热量,夏天室外热量进不来,冬天室内热量出不去,这样便有效的节约了能源。

其次,我们可以从空调系统本身的设计着手。要想真正的减少空调的能耗,除了上面所说的削减室内冷热负荷措施外,还需要跟高效的空调系统相结合。高效的空调系统由以下两方面组成:

1.需根据建筑自身的特点设计出高能效的空调设备系统,采用热泵技术、蓄能系统、区域供热等,充分的利用各种在土壤、水、空气等资源中的低品位热能来达到节能的目标。这种设计有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降低空调使用能中高品位能源的使用。在具体设计中还应考虑到其他细节,比如,选择冷热水机组主机配备容量的时候应平衡考虑各种参数,而不是一味将各种峰值叠加,过大的冷热水机组主机配备容量会导致机组大多时候的低效率运行,这样就造成了投资和能源的浪费;重视冷热源的回收利用,空调系统节能的主要途径在于充分的利用能源,在空调系统中安装能量回收装置,用排风能量处理新风,减少机组负荷,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提高送风温差并合理调节新风比,人类的舒适区域范围较广,但在这个舒适区域内空调的能耗却相差很大,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提高送风温差来提高节能的效率,以最小的能耗实现舒适的环境,并根据季节的不同调整新风负荷。

2.加强能源的管理和监控。可以利用传感器等测量设备来测量建筑周边的环境温度、湿度以及光照情况,然后基于预测的空调运行负荷自动控制空调系统的运行方式,以保证室内的空气品质和舒适度在能耗最低的情况下达到最佳状态。

最后,我们应该提高能源的节约意识,意识是行动之本,所有能源节约方式方法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在人们的配合的前提之下,没有树立起节能的意识,即使再先进的设备和技术都无法达到节能的目的。在节能进程中,我们应该从身边小事做起,多开一扇窗,少使用一次空调,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能源,在追求舒适生活的同时不忘保护我们的地球。

参考文献:

[1] 蒋宗发. 浅谈建筑节能中的空调系统节能[J]. 科技咨询,2008,(30);

[2] 赵盟,康艳兵,冯升波,高海然.  我国CDM项目的发展动态、问题与建议[J]. 中国能源. 2011(04);

[3] 侯士彬,康艳兵,赵盟,高海然.  制冷空调领域CDM项目开发现状及潜力分析[J]. 制冷与空调. 2011(02);

[4] 康艳兵,张扬,尹志芳.  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现状与展望[J]. 中国能源. 2010(08);

篇5

[关键词]:民用建筑 暖通空调节能 经济原理 资源配置 改进措施

引言

随着人民水平的提高和电气价格的下滑,越来越多的百姓都购买了空调等暖通设备,即便在暖气或地热东北也有越来越大的群体开始采用空调控制室内温度。虽然空调越来越普遍了,但是也有百姓对其表示不满,因为空调等电器产品由于电量消耗大,导致一部分普通百姓有“空调买得起用不起”,可见空调的节能方面也应该大有研究。对空调等暖通设备的节能研究,不仅有助于节约能量,而且还能节省成本,确实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建筑节能简介

建筑节能具体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相关的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和采暖供热、保温隔热性能,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作和操控,利用相对价格低廉或者可再生资源,在保证室内热环境供热质量的前提下,增大室内外能量交换热阻,以减少热水供应、供热系统、照明、空调制冷制热因大量热消耗而产生的能耗。其途径包括减少能源总需求、建筑规划与设计、围护结构、提高终端用户用能效率、提高总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利用新能源。

2.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经济性研究

对节能进行研究,特别是从理论经济学出发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性进行研究,必然会涉及到经济、成本、利润因素,有时还会设计对环境的影响等。就暖通空调节能而言,有知识很多研究:技术突破、成本分析、安装环境分析等等,本文作者从经济学角度出发,研究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经济外部性,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视角来看待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

2.1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理论经济分析

在经济学里面,外部性是指一个活动对外部企业或者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特征,可以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该活动带给外部的利益是正的,即带给了外部企业或者环境好处,例如:使得空气质量更好,道路更加宽畅,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等等,也称作外部收益;负外部性则是该活动带给外部企业或者环境的利益是负的,即带给里外部企业或者环境坏处,例如饮水遭到了污染,空气质量变坏,生物物种减少等等,也称作外部成本。

民用建筑暖通节能如果实现,将会减少煤矿等资源的燃烧,在很大程度上就减少了部分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的排放,空气质量得到改善,环境得到了改善,人们和在周围生活的其它生物在获得环境收益,但是人们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任何代价,而且该活动对活动者带来的收益远远小于带活动带给社会的收益,满足经济学中的外部性原理,即可以认为,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具有正外部性,具有外部收益。

2.2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外部经济性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当某项活动带来外部经济性时,市场不能通过自身调节优化资源配置,社会也不在最理想的生产状态。假设某个人或者某企业通过采用相关技术提高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性能,为此投入的成本为C1,因此获得的收益为B1,社会因此而产生的成本为C2,获得的收益为B2,由于该活动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因此个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个人成本远远大于社会成本,即C1> C2,B1< B2,同时还存在个人成本大于个人收益,即C1> B1,因此有社会收益大于个人成本,个人成本大于个人利益,即B1< B2< C1。所以,一般具有正外部性的活动,很少有个人或者企业愿意采用,一般由政府或者社会非盈利组织实施。在整个活动中,个人因此损失了B2—B1,社会其他人得到的收益为B2—B1,且B2—B1> B2—B1,如果社会中的其他人愿意拿出一部分收益作为对活动者或者企业的补偿,则是对经济活动的一种改进,使其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靠近。(帕累托最优状态:在不使其他人处境变坏的情况下,不能使另外的人的处境变得更好)

2.3 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外部性改进

对外部性的改进,都是使其向帕累托最优状态靠近,当然帕累托最优状态是不可能实现的。改进只有一个基本标准:将外部利益内部化,将外部成本内部化。目前经济学界承认的、常用的改进措施有企业合并、产权界定和税收和补贴。对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活动,不可能把受益的群体和活动主体公司合并,因此企业合并在这里是行不通的;同时暖通节能活动者和受益者的产权在此已经相当明显,因此产权界定在此也是不合理;只有通过税收和补贴,才能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活动进行改进。

因此,对于民用建筑的暖通空调节能的改进,最好的方式是通过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作用增加或者强化正外部性经济活动。从道德伦理来判断,正外部性活动能够社会带来很多利益,应该得到发扬与强化,但是由于社会中的个体都是从自身出发,不考虑社会和整体的利益。因此,加强大家的道德建设也有助于正外部性活动的推广。

3.研究结语

到目前,我国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的研究,在技术等各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突破,并且有些不错的方法得到了很好的推广,总的来说节能研究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同时,相关暖通工作人员已经将部分研究技术等成果运用在现实的生活中,例如:现在很多温控电器的耗电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节约了用户的成本,这对用户来说是一大福音。但是这种技术上的突破并不具有外部性,企业已经将其成本通过产品转化为利润。虽然目前我国在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这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其在很多其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其进步空间还是很大的。因此,相关研究人员和工作人员应该提高自身技术学习,及时更新自身知识,加强对外技术研究交流,做好这些工作,才能为我国的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做出应有的贡献,我国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节能工作才能有质的提高和量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魏嵬.??浅谈暖通空调系统的节能问题[J].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2006(17)

[2] 李晓影.??对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措施的分析[J]. 科技咨询导报. 2007(07)

[3] 于晓明,李向东,任照峰,王莉莉.??暖通空调系统几项重点节能设计措施探讨[J]. 暖通空调. 2007(09)

[4] 杨臣彪.??高层建筑暖通空调系统节能技术的应用[J]. 建材与装饰(中旬刊). 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