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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2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法律伦理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法律伦理案例

篇1

1.1对于法律类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对于中等职业学校而言,主要以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教育、教学的重点往往放在了为了日后就业做基础的职业技术培训方面。而类似于法律课的教育、教学而言,无论从学校、教师还是学生上来看都是存在重视度不足问题的。以中职卫校为例,学校的特色课程和重点课程都是集中在护理、医药等领域,教学形式基本以实训、实验等为主,对于理论性和学术性较强的法律课程来说因为对于学员的未来就业没有太多的直接影响所以其教学的效果、形式等等都容易被学生、教师和学校所忽视。

1.2中职学校的法律课开展的形式单一在中职学校中法律类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很多时候教学形式是比较单一的,理论的知识都是以讲授式的“照本宣科”为主。这样的课堂组织形式显得十分呆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而学生的积极性不高也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教师教学的组织、实施,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一个恶性的循环,导致法律课程教学的效率低下,逐渐被边缘化、形式化[1]。

1.3中职学校法律课教学中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中职卫校以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都存在同样的问题———学生的知识基础较差,同时学生的学习习惯也一般不是很好,对于法律课程而言其涉及的专业基础知识要求虽然不是特别的高,但是对于一些专业名词、概念的理解都是需要一定的知识基础的。而实际的教学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对于大多数的中职学校的学生而言这些能力都是比较欠缺的。

2中职学校法律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

2.1中职法律课中案例教学的概念和形式

案例教学就是以具体的案例展开教学,教学内容的知识点、重点和难点等都是存在于案例中的,以案例中问题的发现、分析、解读等活动作为课堂活动的主线,在问题的发现、分析、解读中使学生获得知识,增长见闻,培养兴趣。教学首先以案例的展示开始,学生从了解案例入手开始发现其中存在的法律知识和相关问题,接着在对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当然这些需要教师的组织),在分析的过程对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知识教师需要进行适当的讲解和解读,学生在对这些知识有了一定理解的基础上可以展开讨论,结合自己的观点和思路提出针对案例问题的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成为了知识学习的主动接收者成为了“学”的主体,而教师的“教”的环节和角色均被淡化,这也遵循了“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教育、教学中的师生角色定位原则。

2.2中职学校法律课应用案例教学的目的

从案例教学和概念和其在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的简单应用形式上不难看出,案例教学和法律课教学的实际需要直接的契合度是较高的。发生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案例很多,这些案例都在各个方面上体现着一些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应用的价值和意义[2]。利用案例的形式展开法律课的教学对于提高中职学校法律课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意义也是比较深远的。

2.2.1丰富的法律案例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上面已经提到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案例是很丰富的,丰富的教学案例也保证了教学具有很好的趣味性和生活性。这些贴近生活的教学案例能够充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得学生能够对案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分析并且还能够结合自己的联想展开对案例中故事的改编和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而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学习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学生在不知不觉之间就学到了知识,提升了自己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将会被充分激发,学习的积极性也会得到大大的提高。

2.2.2案例教学方法解放了授课教师在以往中职卫校等职业技术学校中,法律课堂教学是以传统的“照本宣科”的讲授型教学为主的,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师的压力和授课的情绪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4]。而在这样的课堂上进行授课教师的感觉是很累的,而案例教学方法的应用,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负责将案例清晰地展示给学生,偶尔在必要的时候给学生进行一定的提示和解答,教学的组织工作比较流畅而具体教学内容的讲授也不需要刻意去传达。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教师的工作量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少,而更为重要的是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也会给教师的情绪和心情带来成就感和幸福感,这样就彻底了解放了以往备受束缚的课堂教学,也解放了授课教师。

2.2.3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学生的实际知识运用能力在案例教学中,因为教学内容和主要的知识点、问题点都是涵盖在具体的案例中的,而这些案例都比较贴近于我们日常的实际生活。这样生活化的教学内容可以将一些生涩难懂的法律概念、专业术语和生活中一些具体事例联系在一起,从而塑造出一种生化化、形象化的教学和学习情境,在这样的教学氛围下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的同时必然会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的提升[5]。而在这个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在学习实际案例问题分析和解决的同时学生学到的更多的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解决问题思路,也充分将自己之所学和自己实际的生活经历等充分联系在一起,做到学有所用。

3中职学校法律课案例教学具体应用方法分析

中职法律课中实施案例教学是需要将多种教学手段、教学方法融入其中,通过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在当下结合作者中职卫校的工作经验和实际教学经历,可以考虑在目前的中职法律课程教学中将任务驱动教学、多媒体实践教学和案例教学结合起来实施、开展实际的课堂教学活动,当然不同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方面和层次有所不同,其具体如下:

3.1法律课中的案例教学结合任务驱动任务驱动是将“教”“学”“做”等方式融合到教学活动中来,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实际的法律案例教学中也是一样[6]。教师设计、选择具体的法律案例和学习任务的组织学习活动,将案例的分析、问题的发现、方案的设计等作为任务布置给学生,学生可以通过独立思考、小组讨论、模拟情境等多种形式展开对案例的剖析、理解。在对案例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通过任务的完成实现知识的习得。同时教师也可以将案例和学生今后职业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让学生提前对其中一些注意事项有所了解,将知识点转变为生动的学习任务,这样一来学习的自主性将会进一步的提高,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动机,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完成素质能力的提高。

篇2

【关键词】法律 教学 案例 特点 环节 法律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律法规的概念比较抽象,法律原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应用性,不易于学生认识和理解,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普遍感到学习内容枯燥乏味,因此学生很难在短时间内完全理解并掌握法律知识的精髓。而案例教学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使用案例,围绕着具体的法律案例来组织教学,从而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则变得具体化,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化,符合从感性到理性的认识规律,符合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规律,因而法律课教学的目标不应该仅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层面,更要注重法律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显得十分必要。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

案例教学方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由于教学内容是生动、形象、直观、具体的实例,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具体的实践活动中,因此可以有效避免传统教学方法所带来的抽象和枯燥,从而使抽象的法理变得形象,使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的调动起来。二是,可以发展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通过模拟真实问题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主动思考问题和提出问题,促使学生对教学案例进行思考、分析和研究,促使其思维的不断深化,进而探索所学知识和实际生活的内在联系,得出结论并解决实际问题。三是,重视师生的双向交流,有助于教学相长,可以有效克服传统教学过程中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枯燥局面,同时也可以摆脱教学效果难以掌握的不利局面,可以有效活跃课堂教学气氛,强化课堂教学效果,学生锻炼交流沟通能力和合作意识。同时也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教学责任心提出了比传统授课方法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二、合适案例的选择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主要载体,也是案例教学有别于其它教学模式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择合适的教学案例,是案例式教学的第一步,案例选择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整个教学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关系到教学培养目标能否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好的案例意味着案例教学成功的一半,它不仅可以使课堂充满活力,而且可以让同学们记忆深刻。案例的选择首先要具有典型性和真实性,要贴近生活,使学生更好地融入案情中,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其次,选择的案例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使学生通过讨论加深对课程中重点难点内容的理解。第三,必须根据时事的变化选择具有针对性和冲突性的案例。

三、案例导入教学的时机

在授课过程中,教师应将案例与理论知识讲授融合在一起。教师可以在讲授知识前先引入案例,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听课,自主寻求答案,可以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教师也可以先讲授知识点后引入案例,让学生们分组讨论,互相辩论,加深学生对抽象化法律条文的理解。案例引入的方式可以通过发放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便于学生掌握案情;还可以通过多媒体的形式,其优点是图文并茂,形象直观。案例教学法能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引入案例,着重引导学生们去分析,加强他们独立思考的能力,让他们学会向周围事物质疑。在案例教学中教师要因材施教,注重与传统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四、精心组织课堂讨论环节

传统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是很明显,教师的角色主要是信息的传递者,学生则处于信息接受者的位置,师生间的互动主要表现为老师通过观察学生的听课状态或是师生间的问答来实现,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所传递的信息可能会多于老师,老师从以讲为主转变为以听为主,但这并不能否定老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1]课堂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可将同学们分成几个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展开讨论。讨论结束后,由各组选派代表发言,抓住问题关键进行辩论。教师要善于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将关键性发言引向深入,充分尊重学生的分析。同时教师事先要做好准备,防止讨论主题漫无目的地扩散,合理引导讨论主题,严格控制讨论时间,并且适时地给发言学生以充分的肯定和激励,有效地控制好讨论的主题和节奏。[2]教师在讲解、分析和归纳案例讨论意见时,要语言精炼、要点明晰、重点突出,并将案例分析与所涉及的理论知识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掌握基本原理和概念,熟练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3]对学生的表现要给予积极评价,以激励他下次更好地参与讨论分析。

五、案例教学中的注意事项

在高职法律教学中,教师高度重视案例教学法,也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但实践中需注意以下问题,以纠正错误倾向,切实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要合理分配和控制课堂时间,同时营造出一种民主、平等、宽松、和谐的课堂气氛。运用激励机制,对学生发言中的闪光点给予赞扬和肯定,对学生的言论误区则要及时加以纠正,但要注意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发言积极性。[4]善于分析和归纳学生的观点,抓住学生讨论的矛盾点,并结合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考,最终引导学生围绕教学目标深入展开讨论。案例教学不是举例教学,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案例教学法与举例教学法都要通过事例来说明一定的法学理论或法律规定,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举例教学是教师在运用讲授法讲授法学理论时为方便学生理解而列举有关事例,属于教师的单方行为,学生很少参与讨论和互动,是课堂讲授的一种辅助方法,居于次要地位。案例教学法在高职法律教学中作用显著,但其不应成为法律教学中唯一的方法,不能忽视讲授法及其他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理论性较强,对于大量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仅靠案例教学无法完成,需要通过任课教师深入浅出、恰如其分的讲解才能完成教学任务。

参考文献:

[1]许灵霞.案例教学在《计算机基础实训》课中的应用[J].科

技信息,2010,(35).

[2]吕保利.案例教学在课堂中的运用和探索[J].河南农业,

2010,(16).

[3]方丽.普通话教学中的几点体会[J].河南农业,2010,(16).

篇3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价值 法律教学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与起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其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启迪其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判例教学法。1870年兰德尔教授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形成了独特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整合教材的过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拿出更多时间收集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的信息,也很难有机会参与法律调查和法庭调查。因此,案例教学正好对这方面给予了弥补。

(2)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尽管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课堂上运用的案例就是这种感性材料,它可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理论选择不当。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往往课时较少,内容多,课程容量大。比如,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教师选择哪些知识进行讲授是一项重要工作。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顺序去讲,就是避重就轻地随意选择。这些知识常常缺乏实用性或远离学生生活和将来的就业实际,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已经无关紧要,案例教学也就无法取得实效。

二是案例粗制滥造。教师选择的案例往往陈旧、复杂,未经筛选或进行适当处理。案例陈旧,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太多,学生无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论;案情粗糙,没有进一步删减、加工,难以突出相关法律理论。

三是运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单一。在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一味地采用单一的口头讲述,语言缺乏表现力。

四、案例教学的有效运用

(一)案例的恰当选择

案例的选择一要遵循针对性原则。高职学生没有相关法律基础,案件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法律理论较抽象,就不适合他们。应该案情简单,训练型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难度,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空间。还要遵循典型性原则。要选择热点、焦点案件以及接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的案件。案例来源可以是高院公报案例、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的经典案例、新闻焦点案例、校园发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说、电影、相声、小品等文艺作品中的体现法律关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担保合同,可用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没完没了中韩东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价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讲述无权及其法律后果;红楼梦中贾蓉与贾蔷配合王熙凤强迫贾瑞签借款合同,可用以讲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灵活运用

案例教学的过程是教学者运用经过选择整理的案件,向学习者诠释法学原理、原则,解释法律规范,培养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利用案件,通过演绎推理进一步理解、掌握、运用法律原理的过程。当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学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的案例,能够触动学生的兴奋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生动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报刊登的判例,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无判例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学生理解现行法律,而判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解释的方法,成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创新

案例的阐述应该做到生动活泼,以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要针对案例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调整语速的快慢,控制语调的高低。还可以利用课件展示相关图片,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影视资料、视频资料,以辅助案例教学。比如,讲授无权时,播放电影5没玩没了6中韩冬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酒席,要求精神病院医生强行治疗一段滑稽情节,然后利用该案情,探讨无权的法律后果问题。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人式为启发式,有利于激发学生情感,提高对知识的感悟和升华,因此应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应大力推广,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罗世荣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学[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篇4

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就是《旅行社经营管理》这门课程,这门课程主要是研究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问题。但是学生通常所用的教材理论性太强,对于学生而言在理解上有一定难度。在日常教学中,教师采用的是最有效也最吸引学生的一种教学方法,即案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对学生理解、掌握相关知识非常有效。案例教学大都是通过对一个具体情景的描述,引导学生对这些特殊情景进行讨论并从中获取经验或教训的一种教学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总的来说,案例教学法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案例教学具有启发性。案例教学有开发人们智能的功效,它以现实中实际发生的事件为教材,让学生作为当事人对此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分析、判断,从而找到自己认为最佳的解决方案。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可以有效的提高学生的认知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们可以畅所欲言,集思广益,甚至还能够获取意想不到的启迪。第二,案例教学法是学生学习理论与获取经验的桥梁。案例教学法不仅可以让学生就业有理论,同时还有经验。实际上每一个案例讨论就是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一次“见习”,一方面可以有效的弥补课堂理论教学脱离实践的不足,另一方面还能进一步加深学生对旅行社经营管理的感性认识。第三,案例教学有利于活跃课堂气氛,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一般情况下,学生可以在生动、形象的案例教学中轻松的掌握比较抽象的理论知识,这有益于他们以后再各自工作岗位上运用旅行社经营管理的相关知识。在旅行社经营管理教材中的重点和难点当属设计旅游线路,设计旅游线路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分别是:市场原则、经济原则、安全第一原则、旅游点结构合理、布局得当原则、交通安排合理的原则、服务设施确有保障的原则、内容丰富多彩的原则等。学生在理解这些重、难点时普遍感到过于理论化,利用案例教学法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重难点问题。此外,案例教学法还能改变单纯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不仅能加深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与互动,还能提高学生对未来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从而让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协调发展。

二、课程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首先,案例教学法开展手段单一。这就导致案例教学法在实施过程中很容易造成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给教师在开展案例教学的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困难。其次,缺乏足够的、高品质教学案例。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讲授《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足够的且质量较高的教学案例供课堂教学使用,所使用的部分案例甚至都没有跟上时代的要求,不能很好的反映当前的实际情况,案例更新速度比较缓慢,甚至多年不变,那么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只能处理几年前的事情甚至只能获取几年前的知识。最后,开展案例教学在教师理论知识水平、实际操作经验以及课堂掌控能力要强较高。大多数旅游从业人员就像“大杂家”,需要了解和掌握天文地理和古今中外知识。旅途管理专业教师为了培养出这种旅游人才不仅自身要有深厚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甚至对教学案例有深刻独到的体会。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引导学生巧妙的把系统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启发学生、引导学生。但是,目前我国的旅游教育正处于刚起步阶段,旅游教育专业教师大多是地理、历史、经济等文科类专业毕业,虽然去国外旅游院校进修过,但是大多数教师对我国旅行社的现状并不是很了解。此外,旅行社业设计知识非常广,变化发展也非常快,可以说,不仅是院校,甚至整个社会都可以使旅行社的课堂。因此,教师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可能会不够生动、形象。

三、课堂案例教学法的改善措施

1.丰富案例教学实施手段。案例教学并不仅仅是老师讲案例,学生讨论分析案例这种单一模式。教师可以根据旅游专业的特点,合理运用多媒体技术,在西安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让学生进行讨论分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积极性。例如,教师在讲到旅游投诉管理这章时,一方面可以安排部分学生去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现场协助并处理投诉,另一方面还可让学生在相关社区摆台,开展义务旅游咨询活动。与此同时,还能聘请部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旅行社经理人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给学生们讲课,进一步培养学生相关技能。

2.建立课程案例库。案例更新是保持课堂活力的有效手段,教师必须不断地进行案例更新。高质量的典型是教师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关键,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典型案例,轻松地掌握教学中的重难点,甚至能够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目的。因此,所采用的教学案例需要具有目的性、真实性、客观性、代表性和综合性等特点。教学过程中所使用的案例可以来源于实际生活,也可以引进现成的优秀的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还可由教师自身根据个人实践经验进行编写。所以,建设案例库在旅游院校教材建设、培养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语

篇5

关键词: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案例教学必要性注意点

案例教学源于医学和法学专业,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处方、手术或辩护、断案能力。哈佛大学商学院首先把案例教学引入管理学课堂,并发挥到“极至”,把课堂时间全部用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课堂不再是教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而是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

目前旅游业发展呈现大众化、科学化,旅游消费方式改变,我国的旅游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就必须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行业一线操作型、复合型人才的主要阵地,需要适应旅游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然而,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单一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高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显得尤为必要。

一、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效避免学生“高分低能”。

旅游管理专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或是一些简单陈旧的流于形式的案例教学活动,都很难达到预定的目标。试想,毕业生进入旅行社工作,不会开发设计新的旅游线路,或是在带团中无法解决突发问题,那么这样的课堂教学就是失败的教学。所以不能单纯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法,要与实践中的案例教相结合,给学生营造“实战”氛围,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仅如此,学生的能力还体现于在案例讨论中表达自己、说服他人,倾听意见、修正自己。

(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教学方法大体分为讲授法、讨论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法、综合法和案例分析法。不同教学法对学生学习热情的激发不相同,有调查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相比,对激发学习热情的作用是最大的。因为案例教学法完全摈弃了教师、黑板、讲台这样传统的授课形式,教室不再是教师一人的表演舞台,而是上演一场以学生为中心,案例为桥梁,教师学生一同上演的集体秀。学生不再是观众,而是课堂主角。学生以自由讨论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能充分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热情。

(三)有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丰富见闻。

在案例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述案例,再由学生自由讨论。同一个案例,因为个人经验和认识的不同,学生会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讨论结束的时候,大家会从众多答案中挑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教学摆脱了标准答案的束缚,有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并使学生记忆深刻。

二、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注意点

(一)案例的选择要做到“精、实、新、深”。

案例要“精”,指的是课堂时间十分有限,加之同一原理必有诸多案例可用,所以选择案例不可能面面俱到。应选择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案例,也就是说选用那些实际操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能体现同类事物共同特性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有助于学生在工作中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示范作用。

案例要“实”。就是案例应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情,只有真实的事例才事实清楚,有血有肉,使学生觉得事件就像发生在自己身边,从而激发起学习、讨论的兴趣。如果带有主观臆造的痕迹,学生将不以为然,或以假对假,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要“新”,讲的是教学案例要与时俱进。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这样变化,旅游业不断推陈出新,更新商品,加强服务。一些情节过时的案例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起不到帮助作用,应舍弃不用。要选择旅游业发展深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进行提炼和升华,使案例教学充满生机与活力。

案例要“深”。高职院校的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因此选编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深度。如果案例内容肤浅,学生套用课本基本原理即可得出结论,这种案例的教学缺乏吸引力,学生在思考和讨论中会敷衍了事,得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的讨论结果,教师应。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应该学会多样性和创造性地包容与欣赏,包括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不同的理解水平,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当然,学生在发言过程中如果偏离主题或出现错误,教师不能放任自流,应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去伪存真”的提炼,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并将讨论引向纵深。

篇6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送了拒受通知,则不能援引第14条e款剥夺它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如果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了审单并作出了拒受决定,但却拖延了发送拒受通知的时间,则依第14条e款,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例如,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单合理时间本应为三个银行工作日。假设甲银行用了六个工作日完成了该信用证单据的审单并决定拒受,且在第六日当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认定甲银行违反了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但却未违反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故不能适用第14条e款剥夺甲银行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假设乙银行仅花费了两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对该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并决定拒受,但乙银行却在时隔两个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虽然乙银行未违反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而且乙银行处理单据的总计时间仅为4个工作日,比甲银行总计6日的时间还要短,但乙银行却因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其后果将导致乙银行按照第14条e款丧失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当然,上述关于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因为银行确会因内部业务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员病休、出差等客观原因,在发出拒受通知的过程中花费必要的时间,但只要总计未超出七个工作日,而且银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宜仅以作出拒受决定与发出拒受通知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来判定银行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

无论如何,上述规定和分析已明确表明,当排除了可以抗辩的客观原因时,一旦银行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允许它将此决定予以通知的时间是非常短的,应该越快越好。

二、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UCP500》第14条第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拒受单据(refusethedocuments)。《UCP400》第16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确立了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在审单中不可替代和独立的主体责任(non-delegableandindependentduty)。这一责任的法律含义首先在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的主体是银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银行应对单证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协商决定或共同决定,更不能只让其他人单独决定。

虽然按照《UCP500》第14条c款规定,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请其撤除不符点。但这种联系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是否进行联系本身也由银行自行决定。有学者指出,就第14条c款的法理含义而言,只有当开证行充当独立的和可信赖的付款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时,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将该条款理解为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是为了就单据不符作出一项共同的决定,那么开证行与申请人的这种联系就是非法的。支付还是拒付的最终决定权还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联系仅限于在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不符单据的情况下,获取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这种联系的目的决不是让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BayerischeVereinsbankAktiengesellschaft诉NationalBankofPakistan”一案中,开证行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收到议付行递交的两单套据后,没有独立地进行审查,而是将单据转递给了开证申请人。由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申请人用了四天的时间寻找了一切可能的单证不符点,最后向开证行发信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则将申请人拒受单据的信,连同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又转发给了递交单据的议付行。开证行在转发该信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拒绝接受单据,而只是指出:“进口方(即申请人)未接受所附单据,单据中包含下列不符点,具体参见进口方信函。”曼斯法官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无论如何,开证行在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本案中开证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它只不过充当了一个“邮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独立的审单责任。银行的这一错误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了《UCP500》第14条b款而不是d款。对违反第14条b款的法律后果,在《UCP500》第14条e款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所以曼斯法官进一步认为,本案原告关于被告开证行违反第14条b款的主张和理由将导致开证行无权宣称单证不符。

在理解和分析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方面,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案中的开证行向位于另一国家的受益人开出了一份即期可议付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注明受《UCP500》约束。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单据并由当地一家银行进行了议付。议付行则从位于美国的偿付行得到了偿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因发现两处不符点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议付行对开证行指出的不符点无异议。不符点也按银行业务的普遍作法提示给了开证申请人。随后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放弃不符点的指示。此时开证行则未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条d款(ⅲ)项向议付行索还已给予该银行的全部偿付款项及利息。该议付行对开证行的索还要求予以拒绝,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已签字表示放弃不符点,且议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请人这项签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还已收的议付款项,原因在于其货物经查已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用银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单,它已无法凭提单控制和拥有货物。此案纠纷发生后,开证行提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ICCBankingCommission)发表咨询意见。该委员会答复指出,虽然开证行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但即使申请人放弃了所有的不符点,这种放弃也不当然约束开证行去接受单据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请人通过向船公司出具银行保函提走货物而不愿退款这一情节,该委员会认为也与开证行无关。因为此时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仍由开证行掌管,而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该单据有关的货物及/或受益人、申请人是否同意的行为.三、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按照《UCP500》第14条规定,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审查单据后如果决定拒绝接受,则应向递单行或受益人发出拒受通知。该通知除了发出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外,其内容也必须符合第14条的规定。那么仅从内容角度而言,何谓有效的拒受通知呢?从《UCP500》的规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释来看,拒受通知必须同时明确地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确告知本银行已决定拒受单据;第二,叙明本银行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第三,说明本银行对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否留存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由于这三项内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条的条文之中,故依第14条e款的规定,如果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产生缺陷,无疑将使银行丧失主张单证不符和拒付的权利。这一法律后果对银行也是极为不利的。

在“BankersTrustCo诉StateBankofIndia”一案中,开证行审单后向通知行电传告知单证不符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该电传同时指出,单据的具体不符点容后另告。时隔两天,开证行又电传告知了具体的单据不符之处。但后一份电传已超过了本案的合理审单期限。显然,本案开证行在有效期限内发给递单行的只有第一份电传。该电传的内容虽然说明了单证不符并决定拒受,但未具体列明各项不符点,因而不符合关于“叙明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这一要求,属内容无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内容问题。该案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递交的两套单据,但在随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对另一套单据存放何处或是否退还,该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将这一疏漏视为违反了第14条d款(ⅱ)项,他认为这一疏忽也应使开证行无权宣告单证不符。《UCP500》第14条d款(ⅱ)项规定,拒受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留银行保管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这一规定的目的除说明被拒绝接受的单据仍归属递单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不能轻视任何单据所代表或包含的价值。如果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只适用于某些单据而非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全部单据,那么上述款项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本案开证行拒受通知恰恰没有说明全部单据是否留候处理或已退还,而只退还了其中某些单据,这正是该通知内容上的错误之处。

中国银行也遇到了这方面的麻烦。在美国法院2000年审理的“Voest-AlpineTradingUSACorp.诉BankofChina”案中,开证行通知交单人单据不符。开证行在该通知中指出了有关的不符点并告知正在与申请人联系,促请放弃不符点。就在适用于本案信用证的《UCP500》第14条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过后,开证行又发出了一份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法院认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但该通知没有指出或说明开证行是否已决定拒受单据。法院据此判决指出,因开证行未能发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条e款,本案开证行已无权主张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不符。

四、银行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UCP500》第14条不仅规定了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的内容、时限,而且还限定了该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第14条d款(ⅰ)项要求银行对拒绝接受单据的决定,“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UCP400》第16条d款对此作了相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表明,银行必须使用电讯方式传递拒受通知;而只有当银行与递单人之间无法进行电讯联络时,才能采用其它传递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传递方式时,如果存在多种其它传递方式的,则银行还应从中选择更为快捷的方式。例如,开证行与递单人(寄单行或受益人)之间的通讯联系存在有效的传真或电传方式,同时还存在特快专递、航空信函、普通邮件方式,那么,《UCP500》或《UCP400》则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传真或电传这两种电讯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种方式。只有当前两种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断,才可在后三种方式中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条e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须以电报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规定。总之,国际商会限定传递方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拒受通知的传递时间减少,使受益人能尽快改正不符点或尽快对拒受单据下的货物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时间后因市场波动造成单据持有人经济损失。但随着电传和传真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到了修订《UCP400》和《UCP500》时,电传和传真已成为比电报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讯方式(当时电脑网络通讯尚不发达),所以将“电报”(cable)改为了“电讯方式”(telecommunication)。而且为了推进先进电讯方式的普及,也为了避免对传递方式的选择性规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将“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严格限定在无法使用电讯方式的前提条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证项下单据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销售经理阿彼诺先生(Mr.Appiano)在伦敦当面交给了开证行的信用证部经理曼苏瑞先生(Mr.Mansouri)。连同单据一起提交的还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头纸打印好的信函,该文头纸上印有该公司的地址、电话及在香港的电传号码。信函的内容是“你们的电传须发给我公司在意大利的办事处,其电传号为”212085,SEAR.M“。曼苏瑞曾当场指出了所交单据有七处与信用证不符。后阿彼诺修改纠正了四处不符点,仍有三处不符点。随后曼苏瑞当面通知阿彼诺,单据已被拒绝接受并留存开证行听候受益人处理。受益人在本案诉讼中提出,开证行的上述口头拒受通知违反了本案适用的《UCP400》第16条d款,因此按该条e款规定,银行无权拒受单据。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第16条d款只是为了确保”不得延迟地“发出通知;在双方经办人会面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方式比口头通知更快了。而且当时交单的人是阿彼诺先生,他本人就在伦敦,如果电传到香港或意大利都会出现延迟。这一抗辩理由曾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但二审上诉法院未予采纳。上诉法院认为,在适用第16条d款时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当时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选择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误“是对发出通知时的时间要求,它与该通知本身传递方式方面的要求是两种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使用电讯方式还是其它传递方式,银行都必须在通知的发出时做到”不得延误“,至于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发出以后的传递过程的快慢则与银行无关。法院还认为,银行的义务是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诺先生本人。但上诉法院最后指出,尽管本案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单据是在受益人(或寄单行)的高级职员在场情况下递交的,并且该高级职员本人亲自去银行联络,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口头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传递给外地的另一个人。上诉法院的最后判决实际上认可了在双方经办人会晤的特殊条件下,银行可以在口头或当面递交方式与电讯方式之间作出选择。也有人在评析该案时提出了另一种不同的观点,即一旦银行与递单人的合法代表发生面对面的接触时,彼此间显然已无法当面进行电讯联络。也就是说,此时以电讯方式通知已成为”不可能“,故可以选择口头或当面递交这种”其它快捷方式“进行通知。所以该观点认为本案开证行口头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条d款和《UCP500》第14条d款(ⅰ)项的规定。

篇7

案例教学法可以有效的利用案例进行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播,帮助教师更好的实现教学目标,但必须把握好必要的几个环节。具体的来说,教学的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教师要进行对案例的搜集工作。具体的搜集过程是要建立在教学的基本内容之上,要在参考完基础知识后,选择合适的案例来进行教学。与此同时,还要进行案例的教案设计,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表述出案例之中的基本知识,以便于在教学过程之中,迅速的吸引住学生的注意力(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多媒体技术手段);其次,要进行课堂辩论环节。这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的中心任务是教师通过案例的具体内容,向学生提出问题,并引导学生从案例的情境之后走出,对案例之中的具体知识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可以组织相应的模拟情境实验,让学生在课堂上根据案例的具体内容,分析自己在遇到这样的情况下应该怎样去做。教师要针对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评判,判断学生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原理,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对学生提出的方法的评价工作。与此同时,教师还要在评判的过程之中,重点强调出案例之中的知识点,总结出最正确的解决方式。

二、中等职业学校法律基础知识课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

为了在课堂上能够迅速的吸引学生的兴趣,在进行案例教学中案例的选取要从日常生活之中的案例入手,并选择和教学内容相贴进行的案例。在这样的选取原则下,所选择出来的案例的针对性就更强,学生也就更容易接受并灵活的从这些案例之中吸取经验。具体来说,在进行选择的过程之中,一是考虑从法律书籍之中进行案例的搜集,一般情况下,法律书籍之中的案例都有很强的教学价值的经典案例,可以选择的幅度也很大,这也是教师在进行案例选择的过程之中最主要的选择方式;二是从经典的法制频道之中进行案例的选取(例如,《焦点访谈》、《今日说法》等栏目),这些栏目之中的案例故事性强,学生也更容易接受这样的教学内容;三是从报纸书刊上进行案例的选择,在进行这种方式的选择过程之中,要充分的重视到事件的时效性。

三、通过组织模拟法庭来满足案例教学的需要

为了充分的发挥出案例教学的教学效果,还可以在教学过程当中,采用组织模拟法庭的方法,来为案例教学创造一个虚拟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充分的参加进去,充分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并有效的发挥出其教学效果。组织模拟法庭要从以下几步做起:首先,教师要进行案例的选择,并根据案例的基本内容,进行对模拟法庭的设计。在进行案例的选择的过程之中,可以让学生自己拿出意见,选择一些大家都比较关注的案例来进行组织;其次,要进行相应的模拟法庭的组织设计工作,在教师的指导下,寻找出合适的同学扮演法官、公诉人员、被告、原告以及证人;然后,要进行开庭阶段的情景模拟工作,这一部分也是中心环节,在这一环节就要严格的按照预先设计好的内容进行;最后,教师要对模拟法庭之中的具体内容和取得的教学效果进行点评,并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总结出提升学生的组织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地方,帮助学生更快的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

四、结论

篇8

[关键词]法律解释 公众预测可能性 许霆案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7-0014-02

有人说,中国的文化传统向来只重结果而不重方法,在适用法律上亦是如此。但是近年来,中国在司法实践中不断运用各种法律的解释方法以弥补立法不足(本文仅谈论解释体制)。但是由于复杂的社会原因及解释体制中的非理性成分,其弊端日益显露,其与法治的冲突亦日甚一日。比如:法律解释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法律解释对法律的超越甚至明显违反……司法解释的非个案性导致司法解释质的变异――立法化等。②毫无疑问,这些弊端将有碍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作用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通常是指制定法(成文法)的解释,即“为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法律或者立法者的思想或观点而进行的逻辑推理活动”。③谈到法律解释,就必然会涉及到法律解释的对象。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解释的对象是作为法律意旨表达方式的法律文本(text),包括法律规范的条文、立法文献,如立法理由书、草案、审议记录等,以及立法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技术等附随情况。④由此可知,法律解释会受到法律文本的制约。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适用的目标即作出合理的法律决定。公正合理的法律决定首先要具备可预测性,这是形式法治要求,即应当尽量避免武断和恣意,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并按照一定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其次,要具备正当性(可接受性),就是符合社会普遍的价值观、道德观,让老百姓心服口服,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作为法律适用的一部分,法律解释同样也要具备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接受性)。

(二)法律解释的作用

法律解释不仅具有必要性,其作用也十分多样。首先,法律解释是要阐明法律用语的含义,从而达到填补法律空白的作用。其次,法律解释要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概括条款具体化。使得法官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之时,也可以正确适用法律,减少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第三,法律规范的冲突也需要由法律解释加以调和。

二、法律解释的局限性――以许霆案为例

几乎所有解释方法都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下面,笔者将根据“许霆案”来分析法律解释存在的局限性。

(一)“许霆案”反映出法律解释的局限性

1.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反映出法律解释可预测性的缺失。2006年4月的“许霆案”轰动一时。由于我国当时的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以及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都无明确规定。因此,对于该案的定性,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引发了激烈的争论。“无罪的观点中有不当得利说、无效交易说……罪刑法定说等种种主张。在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又有着构成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等不同的观点。”⑤之所以对同一问题产生不同的结论,首先是因为每种解释方法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造成了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其次,相关司法解释的空白赋予了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第三,由于受到“经验主义”的影响,就容易造成法律决定可预测性的缺失,造成“同案不同判”。

2.“许霆案”的一审判决反映出法律解释正当性的缺失。当一审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时,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判决显失公正。造成法律解释缺乏正当性的原因,除了解释方法本身的局限性以外,很大一方面是一些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执著于探求立法者原意,未曾考虑能够满足社会普遍认可的价值和道德要求,于是形成了过于主观化的法律解释。笔者认为法律解释缺乏正当性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历史原因。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的主干是立法解释,而立法解释完全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产物。中国古代的基本法理念之一是“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即臣子只是守护法律的奴才,无权解释法律。这种制度的背后之理由是:法律解释的目标在解释立法者的意思,立法者的意思是什么,当然只有立法者自己最清楚。⑥虽然传统法律已被否定,但是这种法观念却深藏于文化之中,成为当代中国立法解释制度的观念基础。

(2)现实原因。导致我国目前很多法律解释主观化的原因,归根结底是法律解释目的的主观说和客观说之争。主观解释认为,“立法者当时的‘主观’意志应当具有关键意义,而客观解释则主张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内容应该停留在包含‘客观法律意志’的文意和体系中”。⑦即解释的目标是寻求立法者的当时的实际意图。按照客观论,解释的目标是发现法律的合理含义(reasonable meaning),即法律在立法者颁布之后就脱离出来并从此独立,立法者的意志无关紧要,法律解释就是阐释法律本身蕴含的意旨。⑧在各国司法实践中,客观说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观说”被广泛运用。

(3)法律解释方法本身的缺陷。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曾将法律解释的方法总结为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等。⑨然而,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这些法律解释方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可能无法为法官裁判疑难案件提供可靠的指导。甚至法官在从事补充法律漏洞、续造法律等明显具有造法性质的活动时,也仍会宣称自己在进行“解释”,因为“解释”这个概念具有欺骗性和掩饰功能,往往会使人误认为法官的决定是从法律本身逻辑引导出来的。⑩

(二)法律解释正当性与法律解释可预测性的博弈

最终,最高院对许霆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许霆案”以二审改判五年有期徒刑而告终。不可否认法院为“许霆案”找到了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表面上符合了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法院进入二审又为减刑找到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看起来符合了社会普遍的价值和道德的评判标准,符合了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但对于许霆案量刑是否妥当,笔者表示质疑。正如赵秉志认为,“一审原审判处无期徒刑显属过重,而重审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又显属矫枉过正,量刑过轻,判处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也许更为适当。”对此,笔者也表示赞同。

纵然,社会公众看到改判的结果热烈欢呼自己的胜利,但不得不让人产生一种司法独立并未切实得到保障的质疑。所以,公众的预测可能性不可避免地会被误解为“民愤”,被认为扰乱了法官裁判,妨碍了司法公正,而实际上两者却截然不同。因此,法律解释正当性与可预测性的博弈将长期存在。

三、改变我国目前法律解释之局限性的路径

要求法律概念超越时空,“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解释具有与时俱进的鲜明特性,这是各国法律适用实践的共性。

(一)法律解释“客观说”应当发扬光大

法律解释“客观说”具有保障法律解释与时俱进的重要功能,通过对立法者本意的不断修正,使立法持续保持清新活泼。而且,立法解释在西方国家早期也存在过。在古罗马,随着王权的增强,法律解释出现了立法化趋势,到查士丁尼立法时,完全将法律解释立法化,其结果是几乎中断了罗马法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使我国的法律具有长期的活力,避免法律解释立法化趋势出现,应当将法律解释“客观说”应用在法律适用实践之中。

(二)法律解释“主观说”与“客观说”相结合

几乎所有法学家都在为了协调法律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变迁性而苦思冥想,但是如何才能摆脱这个困境呢?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说:“法律解释的目的固在解释客观化的法律意旨,但是法律意旨的探求仍应斟酌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不能完全排除立法者意思于不顾。在此意义上,法律解释实乃属结合客观意旨与主观意思,致力于实践正义的一种过程。”因此,我国的法律解释应当以客观说为基础,同时尊重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即当法律规范的文字未能恰当表述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时,就需要法院通过法律解释恢复原意。

四、结语

法律是一种人类为了和谐相处而不得已而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并不排斥人们对法律的各种误读。在走向和谐的过程中,符合公众的预测可能性,符合社会的情理性要求,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不仅成为法律解释追求的价值目标,也变成进行法律解释时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只有正确认识理解法律解释的作用和局限性,才能有效做到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解释,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second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P265.

②⑥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332页,第335页.

③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94页.

④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

⑤赵秉志.“许霆案”尘埃落定后的法理思考.来源于刑法网,最后访问于2011年6月17日..

⑦⑧(德)伯恩•魏士(著),丁小春等(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41页,第345-346页.

⑨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246页.

⑩梁迎修.超越解释――对疑难案件法律解释方法功能之反思.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2期(总第169期),第114页.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67页.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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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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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志铭.法律解释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Peter de Cruz:“Comparative Law in a Changing World”(second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9.

[5]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德)伯恩.魏士(著),丁小春等(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9]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二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10]周永坤.论自由的法律.山东出版社,2006年12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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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与其他旅游专业课相比,该课程不仅涵盖大量旅游方面的专业知识,又同时包含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如何使学生通过此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又能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相关问题,这对教师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对教师本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如何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主动掌握相应的知识,也是教师必须考虑并解决的实际问题。基于解决该问题的角度,本文以普通本科院校为例,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政策法规中的应用。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具备一定自学能力的基础上,对真实具体和开放的案例进行相应的分析、推理、演绎和总结。完全不同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阐述某个问题而进行的举例分析,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从而达到巩固知识和培养其应用能力的目的。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内容庞杂。而该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课时有限,如何有效地将大量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是授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教师面临的实际难题。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直观,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有助于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此外,旅游政策法规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学生从业后应具备保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亦需要利用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分析促进理论学习,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占主导地位,在教学中经常是以理论为中心,强调法律知识点。而学生是配角,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容易造成“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全忘记”的现象,很难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而以案例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承担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例如,以新闻大事件马航MH370作为资料背景,要求学生分析旅客伤亡的责任,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有效实现旅游法规的实践互动式教学,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有助于将抽象的原理概念具体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使得教师可以清晰地将教学难点转化为浅显易懂的语言阐释给学生,真正做到深入浅出。同时,教师对学生要有适当的要求,如必须参与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等。这就要求学生预先准备,认真分析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决策。通过这一主动学习的过程,将会有利于学生对自己参与的课程内容深刻理解。

(四)有利于教师的教学能力的发展

其实旅游法规的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要求教师不仅具有法学和旅游领域的知识,且要有把控整个课堂的能力。例如,如何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引发学生的主动思考,又能做到收放自如,这些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但同时又是对其教学能力提升的促进。众所周知,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会产生职业倦怠,教学工作同样如此。而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也使得教师的教学兴趣大大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师也会更有成就感,对自己教学的满意度也会提升,从而从主客观两个角度促进教学能力不断提升。

二、案例教学法在该课程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多年的国内外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可以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发挥其积极效果,也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正确把握案例教学法的精髓

案例教学完全不同于在课堂教学中广泛运用的为形象说明某个术语或理论的举例分析,其是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真实的和开放的案例进行分析、演绎、推理和总结。当然,案例教学法成功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起到积极的效果,应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案例教学法改变的不但是教学方法,更是教学理念,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知识的巩固和能力运用的目的。

(二)案例的编写要兼顾典型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是承担着设计者和鼓励者的角色,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但在案例的编写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其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例如,可以适当参考国家旅游局每年公布的十大旅游案例及每一年度影响较大、引起行业关注度较高的真实事件等。除此以外,案例的编写要注意语言精练和适当的疑难性,课堂时间主要用在理论讲授和学生思考讨论上,而不能使堂课变成故事会;案例的疑难性则能给学生开辟一个引起广泛思维的空间,让学生主动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地发现和思考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但大多数学生是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成长,形成了一定的思维惰性,因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课堂讨论容易出现“冷场”。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一次情景再现,也是对学生一次很好的实践锻炼。通过分组讨论案例,由小组总结讨论意见,并由小组代表陈述最后的观点,然后组与组之间交流观点,最后叫师应给予适当和及时的总结。情景模拟是指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学生在特定的场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按照教学过程进行演练,从而掌握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旅游证的申领、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场景,可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并分别扮演相应的角色,模拟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把握和运用。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也促进了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的共生性

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启发人的灵感、创意等方面有好处,但仅靠这种启发远远不够,高校是探索和传承普遍学问的场所,她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强调对系统化和结构化知识的掌握。学生必须在具备基本训练的基础下进行实际的训练和灵活运用,切忌本末倒置。因而,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具有共生性。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案例教学法起源地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不同。成文法有固定的逻辑推理方式,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应用讲授教学法。但两者如何具体结合,先案例后讲授,先讲授后案例,或两者交替进行,具体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调整。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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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词是从英语词汇“property”及“estate”翻译而来,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由香港传入内地。物业管理(Realpropertymanagement)是指物业管理机构与物业所有人或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有权委托的非业主使用人的委托,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对物业进行养护、修缮并对相关环境和秩序进行维修和服务的活动。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伴随着市场经济以及房地产综合开发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目前只能算是处于幼稚期。

目前,中国房地产法学界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中,对“物业”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见解是基本一致的,只是具体表述略有差别。对其概而言之,是指一定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和确定业益,有特定界限的各类房屋等建筑物及相配套的固定附属设备、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和其它定着物,以及用地和房屋包容的空间环境。其中,“已建成”是形成可供使用、需加管理的物业的前提;已“确定业益”表明已建成的物业是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并对该物业的权属已依法作了确定,而业主即物业所有权人要对物业的管理负责。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纠纷类型也从原先单纯的追索物业费纠纷转而向服务质量、乱收费、乱搭建以及解聘物业公司等引发的纠纷发展,如何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讨论的热门话题。而由于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尚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法院便只能根据这些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参照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来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够详尽或明确,这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成倍增长,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如何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与物业管理相关各方人士及法律工作者们近期讨论的热门话题。

目前,就我国各地各级法院受理的物业纠纷案件而言,呈现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逐渐加大;案件类型多样化,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业主多为案件的被告,且败诉多,以判决为结案方式的比例高,案件调解比例低,双方当事人矛盾较大,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具有群体性纠纷的潜在因素等特点,案件类型大致以以下六种为主要常见:一是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等的纠纷;二是公共费用分摊纠纷;三是小曲停车位收费引起的纠纷;四是业主违章搭建引起的纠纷;五是业主在小区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或伤害引起的纠纷;六是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拒不撤出管理区域引起的纠纷。综观近写年来社会媒体对此类纠纷的报道以及各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笔者以为产生上述纠纷有以下原因:

1、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小区内失窃、抢劫等治安管理是常见的物业管理纠纷,而且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签署管理服务合同时,对委托管理的事项、标准、权限、管理费收支、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等逐项明确的少,特别是对保安服务、车辆停放管理等极易引起争议。发生争议后,业主往往以财物失窃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以已履行相关防范义务为由来进行抗辩。

2、收费与服务水平不适应。许多物业管理公司不与业主协商,擅自抬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而提供劣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在保洁工作、维修养护、安全防范等工作上不能到位,而物业管理公司收费并未降低,引起业主的反感。他们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表示对物业公司的不满。

3、业主不懂法,平时不注意收集、保全证据,导致诉讼中举证难、维权难。对涉及业主与开发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与业主之间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并不知晓。不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瑕疵导致渗漏使业主遭受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不知楼上业主的过错导致楼下业主房屋遭受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诉讼中业主往往以房屋存在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

4、物业管理企业未按资质规定要求从事服务。物业管理企业虽领取了相应的资质证书,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且不具备相关职称。物业管理并未能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服务,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有少部分业主因此提出抗辩,认为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其首先不履行合同,故就欠缴物业管理费。

5、法律文件、规章制度不健全,物业管理队伍素质低下。一个物业区最主要的法律文件至少应该有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委托合同书、管理公约等。可是大多数物业区都没有上述几个重要法律文件,导致许多事情无章可循;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并不是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相关能力。

三、国际物业管理参考与我国物业纠纷解决之法院建议

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

1、他山之玉:物业管理之国际参考

综观世界各国,在其高度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步推行的物业管理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做法。美国的物业管理设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从业人员。美国各级政府机构中,都设有房产管理局,其职责是制定房地产法规并监督检查。美国的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物业管理学会(IREM)是负责培训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组织。任何一个管理师只有在达到IREM制定的严格标准以后,才能得到注册管理师(CPM)证书。除此之外,全国有影响和规模的物业管理协会和组织还有国际设施管理协会(IFMA),主要负责对物业设施的管理、还有一个全国性协会BOMA,代表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房东的利益、许多协会还办有定期刊物,开设教育性专题讲座和课程,帮助物业管理人员优化知识结构,培养职业道德。管理岗位必须取得相应的专业证书。

在新加坡,不仅物业管理组织系统健全,而且物业管理更强化法治管理。新加坡政府强调对居住小区进行法治化管理。物业管理部门编写了《住户手册》、《住户公约》、《防火须知》等规章,同时制定了公共住宅室内外装修、室外公共设施保养等规定,为物业管理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例如对室内装修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政府出售的公共住宅,室内装修规定在领到钥匙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此后3年内不准再进行第二次装修。另外,新加坡政府对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十分重视,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最优质服务。政府规定每5年对整幢楼房外墙、公共走廊、楼梯、屋顶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一次维修。

我国香港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只需经工商登记就可以承揽业务,物业管理企业在香港数量非常多。物业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大厦公契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香港,发展商卖房时,必须起草制定大厦公契,报政府登记备案。公契中如有不平等嫌疑,政府可以拒绝备案。香港的物业管理最值得业主赞许的就是物业公司扮演着雇工角色。物业管理的费用均取之于业主或租客,一幢独立的大楼就是一个独立的户头、管理费收取标准是量入为出。香港的物业管理费用模式主要是人制。即管理费用=成本支出+酬金,酬金可以按固定数额提取,也可按比例提取。一般的提取比例是10%至15%,住宅的比例是10%,商业的比例是15%.另外,物业管理费也有采用包干制的,这一点与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区的收费方式相似。物业管理招投标非常规范:香港是一个市场经济相当发达和完善的地方,物业管理行业的竞争也相当激烈,大到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到日常管理中材料的采购,均广泛采用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因此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招投标制度。

2、我国物业管理法律规范的缺位与纠纷解决建议

我国物业管理从八十年代初深圳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兴起,到九十年代初物业管理在全中国新建住宅区的全面推行,到1999年建设部提出“要培育物业管理市场,建立竞争机制”的整个发展过程,确实还存在着很多急待解决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必须打破传统的物业管理模式,大力推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机制。物业管理走向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基于物业管理纠纷的特殊性,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在一定时期将是尖锐而不可避免的。而要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业管理竞争,真正缓和日益增多的物业管理纠纷,从法院角度,笔者以为可作如下思考:

1、物业公司强化合同意识,签订合同时,应细化合同内容,为以后的服务提供可供判定的依据。同时,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后,应当严格履行服务义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物业管理队伍的素质。

我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价格和服务标准应相适应。尽管物业管理服务属于软性的行业,但对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优劣应该有个统一的标准,至少一个地区应该有一个地区的服务标准,并将标准具体量化到每一个服务项目中。标准应由物业公司提出管理方案和管理预算,业主大会进行表决。故双方在合同中应把相应的机制以及服务标准约定清晰,避免纠纷出现时无所适从。

物业公司应加强防范,充分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关于业主车辆丢失、财物被盗的损害赔偿问题。在物业管理合同中如果约定的保安费包括车辆保管服务,那么发生车辆丢失的,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约定,但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起码的安全防范义务或未配备应有的安全防范设备,对车辆的丢失、财物被盗有重大过失的,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这种过错和业主财产被盗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自己证明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没有过错或者即使有过错,这种过错也不是直接导致小区业主财产损失的原因。为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配齐安全防范设备及人员,尽充分的安全防范义务。

2、业主增强契约意识,审慎订立合同。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认真履行交纳费用的义务,依法维权。物业合同是业主和物业公司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载体,也是纠纷发生时,衡量各自主张是否充分的评判标准,更是人民法院处理物业纠纷案件的事实依据。另外,由于物业服务是日常发生的、是长期的、细化的和具有个体差异的,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参考物业合同范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细化合同的内容。使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有章可循、有合同可依。在业益的维护方面,业主对发生的纠纷,应加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沟通,尽可能通过对话解决纠纷。此外,业主应注意在平时积极收集、保全证据,避免在日后诉讼中处于劣势。

3、物业主管机关建立物业服务的行业标准,构建多档次的服务标准体系,严格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管理。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健全业主公约、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同时大胆借鉴中国香港地区和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经验,探索符合国际惯例并适合国情的物业管理模式,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管理新路,推出“一体化服务”、“酒店式服务”、“个性化贴心服务”等,使其成为一流精英团队。

同时,引入具有评估、监测功能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物业管理费分级收取的评估、监测等服务。价格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档次的物业服务标准、不同资质等级的物业公司,科学核定不同级别的物业费收取标准。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介入和相关部门规范管理,保障物业收费、资质管理、服务标准等向社会的公开、透明,将有利于物业管理市场的良性运作,使业主、物业公司受益,也使社会和谐稳定。

4、加强物业管理立法、宣传与监督。加强和完善物业管理立法势在必行。目前世界各国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主要有民法模式、住宅法模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模式和物业管理法模式四种[6].从目前情况上看,有的学者认为我国选择专门进行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较为切实。笔者同意其观点,因为物业管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建筑物、公共场所和设施,同样涉及人员的管理;其在设立优良和谐的居住环境上,侧重于法的秩序价值;其管理的“物业”已经不仅仅是建筑物本身。其调整的特殊社会关系,应当以《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劳动法》的模式加以专门的规范和确定。在内容上,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法律或法规形式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的参考性标准;同时改变物业管理费的包干制收费模式,形成市场竞争制收费模式。

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市场主体平等与自由的公平竞争。但进入市场的竞争者均以获取利润为直接目的,利润会使竞争者抛开职业道德、商业道德而作出各种各样妨碍竞争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影响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转,势必会损害正当经营者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由于市场只能为自由竞争创造条件,因此需要国家立法来调整市场交易领域生产经营者之间商业性竞争关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垄断关系。

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的,充满竞争的朝阳行业。不同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间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如何能在众多竞争者当中脱颖而出,占据有利市场地位。关键在于创立自己公司的品牌。品牌是当今社会人们消费观念的时尚潮流,亦是市场竞争的一种必然要求,是公司发育成熟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首先要靠提高自身素质来获得市场竞争的有利地位,同时也依靠行业组织,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从宏观方面规范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制止和惩戒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治理物业管理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功能,完善协会内各项制度,公约与章程,从宏观方面维护各公司的利益。行业协会应通过吸收、凝聚核心物业管理公司,最终实现行业内公司自治和自我管理,建立和谐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市场竞争。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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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2期。

篇11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案例教学

所谓案例教学是指选择典型的事例,采用以问题为核心的求解模式,冲破原有的知识结构和学科体系的界限,从整体、发展的观点分析各种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由学生独立或合作进行分析与探究,形成对这些问题的见解和提出解决方案。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案例教学作为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正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教学工作者,为多门课程的教学所借鉴和引用。部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任课教师在改革和创新该门课程教学的实践中大胆引入了案例教学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大大增强了教学的时效性。

一、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运用的积极意义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运用案例教学,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助于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一)案例教学通过落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政治性很强的课程,它有理论知识的传授,但更强调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对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正确引导,其特点在于实践性强、针对性强、个性差异大。为此,要增强这门课的教学时效性,在授课过程中就要处理好理论讲授的系统性与现实问题分析的针对性的关系,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开学生的困惑,提高学生的认识。著名教育家杜威曾说过:最好的一种教学,就是牢牢记住学校教材和实际经验二者相互联系的必要性,使学生养成一种态度,习惯于寻找这两方面的接触点和相互的联系。而案例教学是这种寻找理论与实践恰当结合点的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它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被设计成处在特定的情境中,在不充分信息的条件下对面临的情境作出判断和抉择。通过对案例的推导及对问题的思考、讨论、归纳、升华,培养学生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传统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方法是一种注入式教学方法,它以教师和教材为中心,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轻视学生的需求,忽视了对学生学习潜能的开发,导致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教学的时效性也无从体现。

(二)案例教学通过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提高教学的时效性。

心理学研究表明,大学生有较强的表现欲和探求欲,思维的独立性、批判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对热点和难点问题具有浓厚的兴趣。他们在教学过程中的参与度越高,学习积极性就越高,学习效果就越好。这一特性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思考现实问题时,要多给他们展示自我的机会,形成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学生只有参与教学活动的全过程,才可能认同并接受教学内容,才能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时效性也最终得以体现。而案例教学中学生的参与度是其他教学类型无法比拟的。案例教学十分注重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的发挥,学生是探究知识、探求真理的主角,教师只起引导、组织作用。它改变了传统的单方面向学生灌输的方式,鼓励学生主动参与,学会学习。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落实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并注意调动学生参与的热情,是保证这门课教学时效性的必不可少的因素。而要做到这两点,适时、适量地使用案例教学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二、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作用

1.案例教学让学生在感悟中实现理性的飞跃, 以“情感―体验―导行”的方式学习政治理论知识。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的理性和情感的看法自古就持情理融通的观点,多主张个体在道德修养过程中要将理性与情感联系起来考虑。这种通过情育的方式来培养个体品德的思想,至今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现代德育心理学研究表明,道德本身就包含着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美好情感是促使主体将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的动力和纽带,是使抽象的道德理性在个体心中生根、发芽、成长、开花、结果的土壤,是德育取得实效的催化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个通过入耳、入眼达到入脑、入心的塑造人生观、价值观的德育过程,绝不是说说道理、画画条条杠杠、甚至死记硬背就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学生发自心底的从情感到思想的全方位认同和接受。案例让德育成为鲜活的东西而呈现在学生面前,让学生从感知具体事例入手,调动其情感因素。当一个人的积极性情感体验不断积累之后,就会在思想上产生共鸣和认同,达到领悟道德知识和提升道德水准的效果,进而在行为上产生某种偏爱的立场、习惯、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这是思想品德结构中知、情、义、行几个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过程,也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实践”两次飞跃的规律。在思想品德课教学实践中,我们结合不同的内容向学生介绍轮椅上的博士生侯晶晶、2004年与2005年感动中国人物徐本禹、洪战辉等大学生成长的个例, 都让不少学生感动得热泪盈眶,纷纷在发言和作业中谈到了对自己的启示和教益。因此,通过案例扣响学生的心弦,让学生在感动中激动并行动,潜移默化地将“道德”的精神深入人心,将起到在感悟中学习的很好作用。

2.案例教学让德育真正源于生活、贴近实际,使学生在真实的社会生活实际中学习理论、提高运用知识于实际的能力。

这种教学形式既符合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适应青年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人们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从根本上说,要受到一定社会环境和社会物质条件的制约,是在其进入社会生活领域以后、面对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派生的社会道德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积累了一定的生活实践经验以后才逐步形成起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以人的自我完善为中心的德育功能为主的课程,不与社会生活和学生思想实际相结合,就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目的。只有通过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让受教育者在善与恶的对比中亲受感染、比较鉴别,才能逐渐形成比较稳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品质。案例教学用事实构建起理论与实际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从而在课堂有限的空间展示出无限的社会生活舞台。它让学生从教室的小课堂走进社会的大课堂,以案例的形式置身于实践去学习,又以案例的形式置身于实践去应用,并在社会教育的大环境中理解体会所学习的理论知识,从而把抽象的理论变成了让学生看得见、摸得着、信得过的实际体验。这将开拓学生的生活视野和生活内涵、提升其对真善美的追求、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而有效地提高学生伦理道德的理论修养和思想、道德水平,获得良好的素质教育效果。通过对社会问题的认识和探讨,可以加快学生社会化进程的步伐,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更有助于学生知与行的统一和在社会生活实际中的身体力行。

3.案例教学有助于优化课堂教学模式,让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学习,提高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的课程。学生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程度,是该课程取得最后效果的决定因素。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教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情境,将学生从被动的接受者转变成为主动的学习者、参与者。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学生以发言、讨论、演讲、小品表演等方式参与学习,在潜移默化中贯穿教育主导思想,让学生在课堂互动中实现自我反思与自我选择的结合、内心释放与理性增长的结合,提高道德判断和正确的价值目标选择的能力。真理不是灌输给学生的,而是引导学生去发现的。经历探究过程获得的情感体验以及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才是根植于学生内心深处、使学生终身受益的东西。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情境中,教师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向学生头脑中填塞社会规章制度的说教者,而是以平等的身份与学生进行有关人类高尚道德的对话者。让学生感受到彼此的尊重、信任与合作,更有助于学生对教师所授内容的理解与认同。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学习过程,还能体会到做学习主人的快乐,对主动学习习惯的培养也很有裨益。同时,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平等、民主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良好的德育氛围,学生会在潜移默化中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养成平等、民主的作风和利他主义思想。

4.案例教学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锻炼道德辨别与掌控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置案例,让学生针对案例设身处地地去思考、去分析、去讨论,不仅能让学生更好地掌握理论知识,以达到提高道德认识、激发道德情感和规范道德行为的目的,而且还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对社会生活中遇到的道德问题进行比较并做出正确判断和选择的能力。同时, 辅以教学互动与德育实践活动还培养了学生的观察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结互助能力等。案例教学不仅具有以上优势,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确实能够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通过问卷调查和调研反馈,案例教学受到同学们的普遍认同和欢迎, 学生想上、要上,课后感觉还不“过瘾”。他们在学期评教中亦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三、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两个步骤:选择案例和使用案例。

1.选择案例 这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要在课堂上成功地使用案例,课前对案例的选择非常重要。具体应遵循如下原则:

――典型性原则。典型案例的选取与使用可以使教学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典型案例能集中反映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对于帮助学生感知和理解教材有重要作用。

――针对性原则。采用什么类型的案例,何时引入案例,在何种程度上使用案例,要以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学生的接受水平为依据。不强求每一项教学内容均采用案例教学,有些章节和内容适合使用其他类型的教学方法。

――系统性原则。在充分考虑理论体系特征的基础上,将所有案例作一整体规划。关注案例本身的完整性和各案例之间的关联性。如能围绕一个主题编排由若干案例组成的案例群,教学效果将更加明显。

――时代性原则。一个好的案例必须具有时代特征,能反映当前思想道德教育中最普遍的问题,能引起学生的深刻反思并产生“共情”。那些缺少时代特色、已经滞后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理论和实践的案例会降低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要及时更新、替换。

案例选择的途径和方法:一是利用现成的案例。可在公开出版的案例集或教参中撷取,也可购买部分视听型案例。二是通过查阅资料或上网收集。这是教师经常使用的收集案例的方法,也是最便捷的方法。那些在社会上引起关注、争议的问题是良好的题材。一些报刊杂志的《道德建设大家谈》、《青年话题》等栏目会提供不少有价值的案例。三是自编案例。自编案例的选材较为广泛。学生理想、信念、世界观的表现,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成果体现,各种事故的处理等,都是编写案例的良好选材。这些案例来自于学生身边的人和事,更易激起学生学习和讨论的兴趣。

2.使用案例 案例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大致有阅读感知――分析讨论――拓展升华三个环节。各环节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直至教学任务的完成。

(1)阅读感知。这是讨论前的准备阶段。教师在课前将案例材料印发给学生,让学生有个思考和认识的过程。学生阅读案例材料,了解案例提供的事实和背景。

(2)分析讨论。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的关键环节。分析讨论案例的方法有:一是导入法,即从案例中导出所要学习的知识,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然后过渡到教材中的概念或原理;二是分析法,即让学生用学过的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由此反馈学生对知识掌握和运用的情况。后一种方法最受学生的欢迎。在这个过程中教师要做好引导、组织的工作,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他们进入“角色”。要设置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让学生主动提问、探索,去挖掘案例中存在和潜在的问题。讨论并不事先限定一种结果。如笔者在讲“价值论”时,阐述完基本理论后,曾给出一个《中国青年报》2000年1月14日登载的“个人、组织观念大碰撞――这是不是一个人生观问题讨论”的案例让学生分析,引导学生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如何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等社会现实问题展开讨论,进而让学生思考应该做出怎样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学生们各抒己见,讨论得异常激烈,若干年后同学们对讨论的内容和情景仍记忆犹新。这样就使原来显得抽象、枯燥的教学内容变得具体、生动、有趣,使课堂教学由“要你怎样做”的被动思维模式变成“我应怎么做”的主动思维模式。这实际上是学生运用所学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也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际演练过程。讨论可以采用小组讨论后推举中心发言人、自由辩论等形式。

(3)拓展升华。即对案例讨论进行点评和总结,并引导学生以案例为示范,举一反三,触类旁通,通过联想、拓展,发展学生的想象力,实现知识的迁移、升华。如果没有这一环节,案例教学就失去了示范的意义。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分析结论的定向化和明确化,防止学生产生思维惰性。课后应指导学生撰写分析报告,进一步强化课堂教学的效果。

四、案例教学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案例只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触媒,透过案例表象挖掘其深处的思想内容并让学生受益才是教育的真正目的。

所谓激发兴趣,是让学生带着一种高涨的、激动的情绪从事学习和思考,对面前展示的案例和案例所揭示的真理感到惊奇甚至震惊。但这离不开德育目标和内容,否则再好的教学方法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案例的选取绝不能追求那种只是表面的、显而易见的刺激。不是上课多举些有趣的事例、讲点笑话、来则幽默等。德育课的灵魂在于它的思想性,必须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自身的魅力去吸引学生。而案例只是起到一个切入的作用,只是表象和思想的交接点。选用案例一定要注意典型性、针对性,不能随手拈来、不加选择地在课堂上罗列,而应精心筛选有代表性、针对性、时代性并且能揭示矛盾、反映问题较为典型的实例。要透过案例表象挖掘其深处的思想内容,让学生认识到各种事实和现象背后揭示的客观世界的真理和规律,运用的立场、观点、方法来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种问题。要使学生对一个学科有兴趣的最好的办法,是使这个学科值得学习。当学生真正感到该课程值得去学时,才能激发起真正的学习兴趣。

2.案例的选择要结合学生实际,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成长中遇到的思想道德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是科学理论与学生思想实际相结合的过程,这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生命线。因此,案例的选择要结合学生实际,要从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有的放矢地解决学生成长中遇到的思想道德问题,做到因势利导。如在课堂上讲大学生的行为文明,很多同学不以为然。但让他们用自己的眼睛去观察并用相机、手机记录下身边的不文明习惯带回课堂讨论时,同学们的感受大不一样。利用小品等表演形式,让同学们把生活中的人和事搬上讲台去“发现道德”,既真实又有教益。同时还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用当代优秀青年学生成长、成功的案例揭示成功背后的付出与磨砺,将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素质教育与学生成长的需要联系起来,使学生切实认识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指导自己做人以及指导成功、成才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不仅达到了教学的目的,也使课程本身保持了生机与活力。

3.教师既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又要充分重视学生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思想政治课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有着自身独特的无穷魅力,但又离不开政治教师的出色发挥,案例教学无疑对教师的课堂授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教师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教师要在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的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以正确的立场、观点、方法来认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关注学生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及对大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及时掌握本学科最新动态和最新内容并给学生以正确引导。为了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的功效,教师要拓宽知识面,提高自身语言表达的艺术性和分析抽象能力、归纳总结能力,把握好与学生交流沟通的技巧以及控制课堂气氛的技巧,站在更高管理层面,准确把握教学的本质和导向。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学生的自主性、主动性,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提供丰富的学习资源。在教师引导学习和学生自主探索学习之间求得一种完美的平衡。要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课件给学生眼、耳等多感官刺激。这既可以客观反映案例的真实性,又可以增强案例内涵的感染力。

在思想道德教育的实践中,我们认为,教学方法改革的指导思想,一要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二要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要使思想道德教育对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起引导作用。教学方法的改革一定要体现出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相互作用的统一,教与学的统一,教学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教学内容的逻辑性与学生认知结构发展的统一。

参考文献:

[1]祖嘉禾.略论《思想道德修养》课的教学方法[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2年第1期.

[2]靳诺等.新时期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黄希庭,郑涌.当代中国大学生心理特点与教育[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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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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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Le;He Jing

(Municipal and Construction College of Guangzhou University,Guangzhou 510880,China)

摘要: 案例教学法因其与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相契合,能比较完美的实现有效教学而被广泛应用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中。同时,它也是高职院校法律课程改革的内容之一。但是在实践中,其实施存在诸多的困难,而且效果也不如想象中那样理想。文章拟根据高职高专培养目标的特点,结合高职院校中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对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案例教学进行分析。

Abstract: Nowadays case method is widely applied in law courses in High Vocational Colleges(HVC) owing to its conformity with the cultivation aims of the HVC and accomplishment of the effective teaching. Meanwhile, it is a part of the improvement of law courses. Even so, in teaching, its practice exists many difficulties and the effect is not so effective as expected. According to the features of cultivation aims, based on the problems and solution, this article will try to analyze this case method.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有效教学 法律专业课 高职院校

Key words: case method;effective teaching; law courses;High Vocational Colleges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1-0275-02

1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1 与有效教学的联系有效教学(effective teaching)是时下比较流行的一种教学理念。它指的是在符合时代和个体积极价值建构的前提下其效率在一定时空内不低于平均水准的教学。其内涵大体包括这几个方面:首先,教师是要关注学生的进步和发展。其次,要求教师有“全人”的概念。学生发展是全面的发展,而不是某一方面或某一学科的发展。再次关注教学效益,要求教师要有时间与效益的观念。教师在教学时既不能跟着感觉走,又不能简单地把“效益”理解为“花最少的时间教最多的内容”。教学效益不取决于教师教多少内容,而是取决于对单位时间内学生的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综合考虑的结果。最后,有效教学也是一套策略。要求教师掌握有关的策略性知识,以便于自己面对具体的情景做出决策。

具体而言,我认为,为达到有效的教学这个目的,教学方法和教师的素质尤为重要。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采用课堂案例分析、案例专题讨论、现场案例教学、司法实践等多种方式,通过引导学生研究和分析案例,帮助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职业素质的教学方法。从理论上看,实施这一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水平,而且也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从我的实践和调研情况看,教师需要对一些鲜活的案例进行提炼,对教师素质要求极高,对教师不失为一种鞭策。而大部分学生对于这种灵活的、生活的案例比较容易理解,进而产生比较浓厚的兴趣,因而教学效果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lecture method)相比,有效的多。

1.2 与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的联系教育部《关于制订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我们广州大学市政技术学院法律文秘专业2010级的培养目标如下:“本专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但闻、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培养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文化科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法律业务、文秘业务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用人单位行业的能够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办公室工作的高技能型技术应用人才。”在这个培养目标下,我们在培养法律专业的学生时,应着重于培养其把必需的文化知识转化为专业技能的能力,使其在完成学业的时候,完成相关的基本业务训练,具有技术应用能力。而这个目标,需要我们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着重这种方法的教授,具体而言,就是案例教学的灵活应用。

2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1 在主观上,案例教学没有充分开发近年来,不少中专学校趁着一定的时机升格为高职,甚至有一些高职根本就是在中专体制下开办的。中职和高职的办学理念、管理模式和教学方式需要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转变。中职院校大多并不设置法律专业,这就导致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的设置处于四不像状态,招生情况也并不很理想,其课程改革力度不够大,在课程开发上投入的人力、物力还远远不够,案例教学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也使得许多学校法律专业课程进行案例教学法改革的口号流于形式。

2.2 客观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缺乏

2.2.1 案源的缺乏目前我国高职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主要困难之一就是案源缺乏。目前针对高职高专院校适用的案例教材可以说还是一项空白,主要依靠各学科教师自行准备,案例来源随意性较强,不同课程不同教师选用的案例真实性和新颖性差异较大。另外一些教师则直接选用了司法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其深度和难度都超出了高职高专学生所应该掌握的程度。除了极少数毕业之后打算参加司法考试的学生之外,这样的案例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都不太合适。

2.2.2 复制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法高职院校法律专业课开展案例教学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是将本科院校进行案例教学的模式完全复制到高职院校中;二是仅将案例教学作为传统讲授教学的一个点缀,并没有真正认识到案例教学法的真谛,只是在教学中摆摆样子。将本科院校案例教学模式复制到高职院校的原因是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师绝大部分来自于这些本科院校。他们在校所接受的这种教学模式使他们在执教过程中可以直接引用为他们的教学服务。但在高职院校中这样的教学模式是吃力不讨好的,往往是教师在课前准备得非常充分,但上课时却发现学生讨论不起来。这与学生的素质和知识基础有关系。长此以往就有可能使教师丧失进行案例教学的积极性。第二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有些高职院校的教师认为现在的高职学生素质比较差,无法真正地开展正规严谨的案例教学。由于学校有课程改革的要求,所以简单应付一下,摆个样子。这里面有一个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的问题,将本科院校开展案例教学的标准拿来衡量高职院校,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案例教学法其实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2.2.3 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教材是教师和学生据以进行教学活动的材料,包括教科书、讲义、讲授提纲、参考书、活动指导书以及各种视听材料。高职院校法律方面的专业图书资料严重不足也是制约案例教学法在教学中运用的一个重要因素。专业图书资料的不足一方面使教师想进行案例教学时无法完成相应的教学准备工作,教师不可能去“闭门造车”;另一方面也使得学生在预习和复习案例时无法通过学校图书馆查阅有关法律资料,从而使得这一教学活动无法开展。

3适用案例教学法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案例教学出现问题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我认为要使这一教学方法在高职法律类课程教学中展现自己的特点,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在思想上重视案例教学学校的教学主管部门首先应重视案例教学类型的能实现有效教学的教学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对于如何正确理解和恰当的应用这种教学方法应给教师以指导。而对于恰当的应用了这种方法并取得了有效教学成果的,大力推广。教授法律专业课的老师,也应认真学习相关的案例教学理论,并在教学实践中多加修正自己的错误观念,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形成自己风格的案例教学。同时要继续加大课程改革。高职院校应继续加大法律类课程改革的力度,进行案例教学的深度开发。首先,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由专业骨干对教学计划进行论证,根据案例教学的要求调整已有教学计划,在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的专业课总课时中增加案例教学的课时数。其次,对于不同课程中重复的内容应有所删减,以实用、有用、够用为原则,为学生选择相应的教学内容,以满足学生日后职业生涯的需要。再次,学校应加强对任课教师的培训,使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案例教学观念,并定期组织开展案例教学研讨和公开课观摩活动,从而建立起有高职院校特色的案例教学模式。最后,有条件的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及学生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或组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使学生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有个直观的认识。

3.2 做好案例数据库建设及教材开发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基本素材,选择恰当的案例对其实施效果至关重要。教师若自行编制案例,由于个人知识的局限性,难免发生偏差。若根据实际案例进行改编,每年法院的案例浩如烟海,对每个教师而言,实在是勉为其难。

针对这个问题,我认为对策有三个层次。在各高校层面上,学校应组织各个部门,协作建设案例数据库工作,为教师准备案例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在省一级层面上,应该把其所辖高职院校的资源整合起来。在国家层面上,教育部高教司等部门应努力促使各个省市的数据库可以交互或者统一使用,同时可以请一些专业人士对案例进行评述,便于各高职院校可以互相借鉴,共同学习。

同时,学校要做好高职法律类课程案例教学法教材的开发工作。由学校组织任课教师或相关教师编写切合本校实际的案例教学教材是一个切实可行同时又能激发教师工作潜力的有效做法。但是应该注意编写教材中会出现的粗制滥造的问题,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认为解决办法有二,其一,请非本校的专家真正进行审查指导能比较有效的杜绝有些教师只是为了赚外快或者评奖项而编制一些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不符合高职院校教学的教材出来。其二,在书稿出来后,进行试讲解,来验证编者对内容的熟悉和认同度。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学校的相关部门都应想方设法建立自己的案例库,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考试的需要仅仅建立试题库。学校在建立自己的案例库时,可以采纳一些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案例,也可以根据本科院校编辑的案例教材进行浓缩改编。还可以由教师根据法律理论、法律规范自己编纂一些案例。我认为在建立案例库的过程中由教师编纂一些案例加入其中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适用、修改及补充之后可通过出版社正式将其出版。而对于专业图书资料,法律类的高职院校应及时对资料进行更新和补充细化。非法律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学校应建立专项资金,方便其建立自己的法律专业书库。

3.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有效教学,最关键的因素是教师。当前,导致效率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观念旧,拿着新教材,唱着过去的歌谣。二有惰性,常有“拿来主义”,鲜有创新精神。三是关注点有偏差,教学时只关注教,忽视学生的动态生成。四是反思少。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直接影响着实施效果。因此,完善案例教学法必须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除要求教师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外,还应当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的提高。

为此我们应当:第一,鼓励法律专业教师,特别是承担应用法学教学任务的教师适当参与法律实务工作,建立一支“双师”队伍。其次,可以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来兼职。包括,律师、公检法系统的法律从业人员。这样,首先,他们都具有实际的法律工作经验,同时,能为学生实习和实训提供方便。另外,可返聘一些以退休的普通高校的教授等定期来对学生开办讲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基本上他们都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良好的知识素养。对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治学态度等有良好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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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谈建俊,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江苏大学学报,2002,12.

[3]曾,唐仙丽,张燕,张才琴.法学案例教学法的探索与思考,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杨晓丹,法学案例教学法探微,福建农林大学学报,2008,11,(2):97-100.

[5]李强.推广案例教学法的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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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辩论式教学概述

案例辩论法的出现与实施,推动了教学模式的巨大发展,各界学者对这一方法的讨论日益激烈,由于案例辩论法呈现出的教学优点,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重视,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案例辩论教学也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这一方法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等发达国家的法律教学中。案例辩论教学方法能够最大程度帮助学生进行各项法律问题的学习和思考,并从中提高学生对与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案例辩论教学法要求教师在课堂中紧抓知识重点,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与分析。

二、实施案例辩论式教学的特点和规律

1.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符合当代大学生教育

案例辩论式教学之所以在法律教学中能够取得一定的成效是因为这一方法从根本上适应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特点,符合当代大学生活跃的思维方式。现如今的大学生不论是在思想还是在能力方面都呈现出进步与新潮的特点,他们不再需要死记硬背的枯燥学习方式,来提高自己的考试分数。现如今的教育应更加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因此传统的教育方式不再适应现代学生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案例辩论式教学方式能够适应当代活跃的教学环境,培养学生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2.学生主体地位的凸显

在以往的教学模式中,往往是以教师的教育活动为中心的,教师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是教学活动中的中心,学生只有听和记的学习手段,听从教师的传授。然而在案例辩论教学方法中,学生是整个教学活动的主体,教师在其中扮演着引导启发的功能,帮助学生融入到学习的活动中去,教师通过案例教学方法,分析案件中问题,从中指出学习重点并进行讨论,使学生在与教师相互交流的的活动中掌握知识和运用知识点。

3.学习过程的活跃性

在运用案例辩论方法进行教学时,要将理论知识、思想活动与经验相互融合,塑造教师与学生融洽的交流氛围,使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进行互动。这个互动过程的实现,就是打开学生思维的手段,让学生能够在学习到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对这一知识点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加深对知识点的多层次认识。这一学习过程使学生在教师的引导与同学的经验共享中总结思想,以此来达到更加全面更加主动的学习效果。

4.教学与学习效率的提高

案例辩论教学方法与以往的教学方法相比更加注重知识点以外学习能力的培养,提倡教师与学生建立相互学习的关系。教师运用案例辩论方法使抽象难懂的法律知识融入到实际案例中,变得更加贴合实际,简单生动,不仅更加容易使学生了解其知识点,也能够使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印象更加深刻,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以及教师的教学效率。

三、案例辩论式教学方法在法律教学中的实际运用

1.案例辩论式教学的运用原则

(1)教育性原则

案例辩论法的适用是为了更好的完成法律教学的目的,因此具有的教育性原则是其中需要具备的第一原则。在进行教学案例的选取时,要将思想、政治的意识融入其中,这样才能够保证法律教学的顺利实施。教师应对分析案件时学生的法律和政治思想进行重点培养。

(2)适应性原则

辩论式教学在选取案例时要选择适当难度,来平衡学生之间存在的个性差异。由于每个学生的学习习惯与偏好都存在差别,这就需要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特征来选择适合的案例进行教学。例如,针对更进入大学校园的大一新生,由于他们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薄弱,并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和逻辑分析能力,因此就需要教师选择较为简单的案例进行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典型性原则

为了更好的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进一步增强法律教学的有效性,教师在选取案例时需要贯彻典型性的原则。教师要将社会的的热点问题融入其中与实际生活相联系,并与教学内容相互关联,只有这样才能够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辩论式教学方法发挥更加强大的教学功能。

2.案例辩论式教学法的应用策略

(1)案例导读与设问

教师作为案例辩论式教学的发起者和引导者,将教案例融入到法律教学活动中,利用案例导读的方式发挥对学生的学习引导功能。例如,教师选择适合的案例进行教学,根据案件背景以及法律关键点,引导学生进行自助分析与探讨,对案例进行剖析和判断,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在其中对于案件的设问非常重要,教师需要提出与教学相关的法律问题,是学生通过各种手段去解决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讨论。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学习能够掌握案例背后的法律知识点,并且也拥有了一定案件分析经验,这要能够不断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和积极性。

(2)案例辩论

这一环节是存在与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教师提出设问后,学生通过查找资料以及相互合作的方式,针对问题进行辩论的环节。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进行积极的辩论,相互阐述各自的观点,在根据情况适时的提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学生通过这个问题的引导,来找出案件背后的学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