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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3: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建筑工程分包管理规定

篇1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管理;措施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into a vigorous development period.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all the construction unit is in constant for deepening reform, especially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reform, make corresponding management way more scientific, deep, and the widely.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et up a set of perfecting the system of specialization has become China's construction market of a kind of trend of development. This paper will simply build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of the analysis of the subcontract of management,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we want to help the people.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The projec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行业内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一些建筑企业在这种大的背景环境下,逐步突出了以顾客为核心的理念,以客户为核心这种市场需求,加快了建筑工程专业化管理及专业化的项目分包管理,在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有效的规范并不断完善我国建筑工程的分包体系,将更好的促进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项目分包管理

所谓的建筑工程分包就是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专业的工程施工或者是劳务作业的承包和发包的关系,在分包活动当中,一般承包人只是将其承包的总工程中的一部分或者几部分发包给一个活几个分包人,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承包人也要按照和同的相关内容向相应的发包人负责。

我国目前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将建筑工程分包分为两类,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主要指施工的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包的总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想用的专业企业完成。劳务作业分包,则是指施工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我国当前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特点

主体具有特定性

通常情况下,分发包人都是在建设单位承接了相应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而分承包人主要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相应工程任务中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在市场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建设单位并不是分包市场中的主体,相关的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机关也不是分包市场中的主体,它们主要是管理建筑市场的主体,它们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就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行政关系。

客体具有特定性

分包交易的主要客体就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的指向对象,一般相应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的建筑产品或者建筑劳务。交易的客体一定是相关建筑工程中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允许分包的工程部分,也就是说,交易客体必须不能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分包的部分。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财产关系

这种关系决定于承发包企业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当然,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所以相关的管理部门一定要对主体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今建筑市场的竞争日多元化,因而承包商在承揽相应的工程项目的时候,就必须降低一些利润,只有利润达到了最小化,才有更大的机会承揽到工程。在这种环境下,分包的价格就会有不同程度的下调,甚至低于社会的平均水平。这样就很难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同时还会导致分包队伍的素质比较低、劳务市场缺乏技术人员、劳动力的素质低下等严重的后果,因而当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的承包商回避相应的责任,分包商只是负责自己承包工程的管理,所以对项目的管理管理缺乏整体的系统性。

2、分包商为了降低成本,常常聘用素质比较低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进行管理和施工。

3、一些分包商为了有效降低成本,就会在材料上动脑筋,以次充好,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4、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降低相应的标准,施工质量达不到相应的技术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

5、分包商常常延长施工进度,拖延施工期。

四、加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项目分包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血合理的分包管理发展方向

建筑工程的项目分包管理一定要明确一个比较科学合理的发展方向,不断提高建筑行业内分包商的专业程度,提升项目管理的灵活性,逐步淡化项目管理的界限,对其进行规范化的管理,从而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增强分包商的权利,提高相应的授权度。总发包商的主要工作是为业主提供更加周到的服务;而分包商的工作重心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灵活地组件项目团队,工程总包的项目团队要分化出一些临时性的小组,专门处理有关的任务;分包商要积极参与总包商项目团队的有关工作。规范相应的合同、项目的正式信息沟通渠道等等,从而使工作的程序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和严谨化。总包商要有效利用合同来约束分包商,大量的使用相应项目补充协议,这样能够有效保证各方处于一种平等合作的关系当中。相应的工程进行总包后,具体的施工任务要通过相应的分包商进行并完成。分包商不仅要有专业的施工队伍,更要有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和先进的建设设备。分包商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可以将一些不重要的工作外包给更加专业的分包商完成。

建立并完善工程项目的分包体系

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专业化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更加适应市场上的专业化分工。不断提升企业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的分包水平是我国企业更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进而促进企业逐步走上专业化道路;近年来国家专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有效促进了我国专业化分包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三)有效增强建筑企业的专业化程度

专业分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专业的施工能力,所以相应的分包企业一定要不断强化自身的施工能力水平,招聘具有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的施工人员,这样才能不断提升企业的实力。实行建筑项目分包,可以有效降低相应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提高相应的经济效益,增强自身的竞争力。项目分包管理是企业提高效率和应变能力的必然选择。

结论:

在我国建筑业不断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选择了项目分包管理,而这也必将成为我国建筑行业发展的主流趋势。通过项目分包管理,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进而提升经济效益,利用项目分包管理,更可以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行业内的专业化,从而不断提升建筑产品的质量。虽然当前在项目分包管理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但相信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和企业自身的不断努力,一定会不断提高项目分包管理的水平,进而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白思俊.现代项目管理(中册)[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9)

[2]成虎、丛培经.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11)

[3]毛佳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1)

[4]赵景庭、赵海荣、韩文霞.对建筑工程项目承分包管理方式的探讨[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9(09)

[5]廖启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分承包管理模式分析探讨[J].中外建筑,2008(06)

[6]李丽花,王和平.浅谈我国建筑工程现阶段的项目分包管理[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5)

[7]苏存明,张文勤.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几点思考[J].人民长江,2009(6)

[8]李益琛,李书星.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现状分析[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09(04)

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施工总承包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并不陌生,而分包管理却还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而分包管理也成为了一种管理趋势,同时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对分包管理有一定的规范,不过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不够完善,这对建筑施工工程质量影响很大。那么,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如何来做好分包管理,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一、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分包商是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参与者之一,是一种分散决策的经济实体,起目标是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就很容易导致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商为了各自的利益而做出违背市场交易原则的事情。当下,我国分包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管理中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分包管理体系不完善。一些分包商没有完善的管理体系,或者管理体系运行漏洞较大,没有重视或者建立企业管理文化,服务宗旨不明确。

二是一些分包商的施工现场管理员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无法达到施工总成本企业的管理要求。一些分包商只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施工管理,没有完全考虑到和总承包企业之间的管理衔接,这样一来就造成工程项目没有整体性和连贯性。

三是一些分包商对待工程质量缺乏工期意识,在工程施工中不能做到自我有效管理,这很容易造成总承包企业大量投入的各方面资源都没有被充分利用起来,资源浪费使得总承包企业要花很多精力来管理分包商。

二、如何做好建筑施工总企业分包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做好分包管理,就必须充分发挥分包方在施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科学的管理体系和管理方法,完善经营管理思路,让分包方的管理更加适应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施工要求。

1.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

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做好分包管理,那么就需要稳定好分包方队伍,密切双方的合作关系,从长远着手,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方法,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使之能够长期和总承包企业友好合作。只有通过长期的合作和磨合,总承包企业的施工管理理念才能被分包商熟悉、接受。总承包企业必须要对分包合作者有清楚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施工中选择合适的分包商,才能做好分包管理。另外,对于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严格而可惜的考评机制来选择优秀的分包商,要了解分包商的企业特点、队伍状况、业务方向、企业股权情况等等,然后寻找合适的分包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巩固双方和合作基础。

对待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应该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对分包商的管理水平、施工质量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限制以及要求,要让分包商有患难与共的合作意识。总承包企业对待不同的分包商,要有不同的政策,给予优秀的分包商比一般分包商更好的待遇,在价格、款项、任务等方面给优秀的分包商一些政策优惠,让他们能够共享合作成果。最后,总承包企业要对分包商进行动态的管理,让资源流动起来,严格清理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

2.加强分包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十分重要,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每个企业都无法做好工程施工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需要对分包商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一,从监督方式上来看,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有效的机制来选择合适的分包商,而对分包商的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考核评价等方面需要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和监督。第二,从监督执行措施上来看,总承包企业必须要广泛的监督和检查分包商在工程分包过程中的各方面检查工作,使之能够严格按照总承包企业的要求进行施工。第三,从监督信息渠道来看,总成败企业要认真核查收集来的关于分包商的违规信息,根据内部管理系统和相关人员的调查来进行核对,切实执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规定。

对于存在不法违规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要坚决治理。总承包企业应该和分包商一起实现合作双赢、共同发展,双方都要有一定的服务理念。总承包企业要将分包商的发展也规划到企业的发展计划中去,而且要坚决打击不讲诚信、违法乱纪的分包商。在和分包商合作共赢的过程中,也要防范分包商的不良行为,维护企业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施工环境。对于违法违规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坚决不与之合作,而对于分包资质存在问题、能力不高、没有信誉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及时解除合作关系或者禁止和这样的分包商合作,这样是为了防止出现对总承包企业不利的损失。对待那些故意破坏工程施工的分包商,总承包企业应该请求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并追求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通过法律手段举报不按合同规定施工的分包商,通过或者仲裁来减少企业的损失。

3.通过培训提高分包商的施工质量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不少企业都很重视职工的能力培训,通过有效的培训能够让员工的业务知识、工作技能得到很大提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而对于施工总承包企业来说,就需要加强分包商的整体素质的提升管理,这对总承包企业的工程施工具有巨大的影响。总承包企业要积极培训分包商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让他们在培训中了解总承包企业的企业文化理念、分包管理制度(措施),并为分包商培训特殊工种,解决施工需要。而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比如集中培训、项目现场培训、委外培训等等,培训的重点内容是分包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并通过互利双赢的理念来提高分包商的能力水平,使之符合总承包企业的管理需要。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施工总承包企业要想在当前的建筑行业的竞争发展中生存下去,要想实现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升,就需要做好分包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科学的制定分包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出分包方的作用,才能实现企业的经营管理目标。但是,分包管理又是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一种长期而重要的工作任务,解决分包管理问题也不是短期就能够实现的,企业必须不断的经营发展中进行科学的探索,总结正确的经验,制定合理的对策,才能够实现总承包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篇3

Abstract: More and more power construction companies have joined the field of distribution network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is a common phenomenon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distribution network subcontract, and proposes management strategies aiming at problem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so as to minimize the risk of construction units i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make the normative engineering subcontract management truly become a powerful boost in development of power construction.

关键词: 配网工程;工程施工;分包管理

Key words: distribution network engineering;engineering construction;sub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6-0039-0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国家不断加大城网、农网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配网工程在电力建设市场的份额逐年提高,越来越多的电力施工企业加入配网工程施工领域。由于配网工程点多面广,建设周期短,工程分包现象普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规范工程分包,科学实施分包管理,实现工程安全、优质、文明、按期完成的管理目标,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1 网工程分包现状分析

当前,参与配网工程建设的大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还是比较规范的,同时,也有一部分中标施工单位的分包管理比较差,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1 工程分包内容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存在如下分包内容不规范的行为: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将其所承包的批次配网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包出去;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将设备调试等工程内容分包出去等等。

以上做法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1.2 工程分包性质方面 工程分包分为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两种类型,广东电网公司也专门发文明确规定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范围,但一些中标施工单位却将杆塔组立等只允许劳务分包的内容进行专业分包。

1.3 分包商资质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商;部分分包商以挂靠资质的方式承包工程;甚至存在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队。

1.4 分包商素质方面 部分分包商片面追求跟前经济利益,缺少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通常是只有一个工程管理人员;部分分包商施工人员流动性大,缺乏对新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人员整体素质低下;部分分包商安全教育不力,安全学习可有可无,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新员工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有些施工人员没有经过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人员自我防护的意识和能力很低;部分分包商忽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足,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要求;部分分包商现场施工工器具、安全用具陈旧破损,甚至没有按《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1.5 对分包商管理方面 部分中标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后,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就了事,没有对工程进行管理、跟踪:没有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没有对分包商的作业工机具进场进行审核;没有对分包商的作业人员进场进行审核;没有对分包商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没有定期召集分包商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 配网工程分包管理的对策

配网工程施工属于高危性行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由于分包商的违章施工,冒险蛮干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占配网工程事故的90%以上。要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特别是人身、设备事故的发生,加强分包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

2.1 建立严格的分包商准入制度

①建设单位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的可分包内容和范围,并要求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明工程分包管理计划,包括拟分包内容和性质,施工项目部的人员组成等。中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投标文件的承诺,按照分包管理计划开展分包管理。

②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中标施工单位要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包括拟分包内容和性质的分包计划,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审批备案。如分包内容有变更或调整须报建设单位审批。

③中标施工单位拟选用的分包商必须在南方电网公司备案,中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商的资质,重点检查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中标施工单位将拟选用分包商资质文件报监理单位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施工承包商对其所报送分包商的资质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分包商必须持有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南方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④施工承包商在分包项目开工前,要及时与经过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分包性质。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根据分包性质,结合现场实际签订分包安全协议、廉政协议。分包合同要明确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支付和办理的责任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劳务分包商承包范围不能包括材料、机具供应等非劳务作业内容。

2.2 加强对分包商的管理

2.2.1 认真审核施工方案,切实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加强分包商施工方案管理,督促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开工前,应要求分包商就所承担的工作编写相应的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理单位要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将其施工现场识别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下发给分包商,并指导其修订和完善各类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应经中标施工单位批准并交底后方可执行。中标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分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进行工程总体安全技术交底。对于安全风险较高的(如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和电网事故等)施工作业以及对施工质量影响较大的(如隐蔽工程施工)施工作业,中标施工单位应事先对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各类安全技术交底必须记录齐全并保存完整。

2.2.2 严格审核分包商的施工机具 开工分包商必须建立覆盖所有进场机具的作业工机具台帐,报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施工机具必须是专业分包商(或承包商)自有或租赁的,同时经过有相应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相关证明资料必须保存在现场备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机具,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合格后方能进场。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机具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3 严格审核分包商的作业人员资质 分包项目开工前,中标施工单位督促分包单位建立施工人员清册,中标施工单位审核后上报监理单位审批。对重要岗位和特殊工种的人员,例如:施工负责人、安全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高空作业人员,机械、电气、电焊操作人员等,必须持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分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进场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网建设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证书和相应的专业资格证书。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施工人员,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能进场。业主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的检查,对未进行报审的人员禁止入场,如未经审批即进场施工,将按照安全合同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4 要加强日常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要按审查批准的施工承包商的分包计划和资质报审文件,动态核查分包管理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分包管理工作检查,检查、督促分包商落实工程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到位,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和中标施工单位,依据有关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责令其改进或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依据合同,通过文件审查、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分包商人员、机械、工器具等资源配备是否与入场验证相符,督促分包商做好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中标施工单位必须派遣足够管理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开展对分包工程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定期组织、督促分包商开展各类安全、质量活动,做好活动记录。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施工处于受控状态。

3 结束语

工程分包贯穿于配网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配网工程的管理工作。因此,要对配网工程分包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积极进行监督管理,决不能以包代管。不但要在规章制度中不断完善,更重要的是在执行上下功夫,要全面、全过程开展分包管理工作,督促中标施工单位、分包商切实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同时,要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不断探索和研究分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单位在工程分包管理中的风险,使规范的工程分包管理真正成为电力建设发展道路上的强大助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梁志均.电力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初探[J].民营科技,2009,(5).

篇4

关键词:项目施工 总分包 劳务管控

中图分类号: TQ6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总分包是建筑领域出现的新鲜事物,它的具体表象是,总承包方中标工程后,寻找一个具备相应资质、有实力的施工操作层进行合作,总承包方抽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承包方管理总分包方的方式像业主管理总承包方一样。总承包方担安全、质量、进度、社会声誉等风险。

一、项目劳务管理基本规定

对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个人实行资质和资格管理制度。凡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的劳务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律不得从事建设工程劳务活动。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再行分包或将劳务作业转包给无资质、无自有队伍、无施工作业能力的个体劳务队或“包工头”。建筑劳务企业必须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劳务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务作业人员应得工资进行核算,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起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项目部应当以劳务班组为单位,建立建筑劳务用工档案,按月归集劳动合同、考勤表、包工作业工作量完成登记表、工资发放表、班组工资结清证明等资料,并应以单项工程为单位,按月将企业自有建筑劳务的情况和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企业劳务分包款时,应责成专人现场监督劳务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由“包工头”替多名农民工代领,以避免“包工头”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施工过程的劳务分包管理

1、分包商进退场管理

分包商进场前将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报总包备案,并根据合同总价的不同向总包方交纳一定比例的综合保证金,以保证质量、进度、现场管理符合业主及总包管理要求,该保证金的扣罚必须由总包和监理同时签字。分包商进场前先与总包单位签订《现场综合处罚管理规定》。

分包商进场前须填写“分包商进场申请表”,“分包商进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后方可进场。

退场规定:分包商负责范围工程验收合格后,填写“分包商退场申请表”和“分包商退场登记表”,经各方签字认可后方可退场。没有办理退场手续的,总包方将禁止退场,押金不予返还。

2、施工现场管理

各分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指定地点搭设临时办公用房及临时库房,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搭设。

所有专业分包进场后按总包单位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进行封闭式管理,各单位须派专人负责。总包单位所管辖区域内,各种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应保证安全有效,不得随意损坏、拆除、挪用、如有违反者按《施工现场管理综合处罚规定》执行。现场临电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严禁乱拉、乱接,并严格执行建设部颁发的《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不可以无理由由认为造成分包的停工。

分包单位临时用电设备,经总包单位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直至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3、技术质量管理

各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及技术管理制度。分包单位施工前将所分包工程施工方案报总包审核。分包单位须设转职的现场负责人、技术员、质检员,各专业人员均须持证上岗。分包单位进场材料执行进货检验程序,合格后方可使用.各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搭设施工用脚手架,如确有需要,可委托总包单位统一搭设或由分包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总包审查,监理审批后,方可搭设,施工完毕后及时拆除。施工现场由总包单位提供的各种控制点、楼层标高控制线、轴线等,分包单位不得随意标识、改动,如确因需要单独做点,须经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同意。分包单位各分项、分部验收执行总包单位“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4、工程进度管理

分包单位进场前需向总包单位上报其承保范围内工程进度计划,由总包审核后报监理、甲方审批。该进度计划必须服从项目总进度计划要求。分包单位每月须向总包单位上报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单位在每周二之前报下周进度计划及施工部位给总包审核,并对上周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整体机会进行合理安排。分包单位要跟进监理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合理组织施工,并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分包单位必须参加由总包单位组织的关于进度等方面的工程协调会或专项会议,并对本单位工程进度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积极采取纠偏措施。

5、现场安全管理

各分包单位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的检查与管理工作。各分包单位进场后,均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包保责任书》、《安全管理协议书》、《机械租赁安全包保责任书》。分包单位执行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分包单位严格执行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目标,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领带、管理和指挥。各分包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总包单位、甲方、监理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总包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要有落实、整改、验收,整改不到位的,总包单位有权按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机械设备管理

分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要有专人负责,并做到定机、定人、定职,做到定期保养。分包单位机械进场时须填写“设备进场报告单”,一式两份,由总包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进场,并留一份存档,凡不申报的,一律不予进场。分包单位进场的各类机械按总包单位的要求,由各单位进行标识,并注明单位名称,以便检查、管理。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保证状况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进场的机械设备要按总包单位相关部门要求摆放整齐,小型工机具要及时入库,如遇丢失,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分包单位安装的固定施工机械设备,必须设立安全操作规程牌,挂在设备旁边,并标明操作人员名单,设备的操作必须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单位的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监督与检查。分包单位机械设备退场时,总包单位根据进场报告一一核对,经检查相符后,方可退场。

结语:在建筑行业经济大市场这样十分严峻形势下,迫使企业只有创新管理,通过市场有机结合、有机调节、不断重组、多方多元化动态合作,企业才能生存发展。企业,也只有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多动脑筋管理创新,做好总分包管理,特别是劳务分包管控,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目标,使各参建方利益共赢、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1、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建筑工程----必修课教材编写委员会编写

2、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中国建筑业协会编写

3、《建筑法》-----------------------------------------1998年3月1日

4、《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94号)

篇5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商管理;工程总承包;有效控制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逐渐增大。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由总承包商对项目建设进行总承包,而细分施工项目分别由多个不同施工分包商进行承包。总承包商负责对项目整体建设进行管控,同时也负责对施工分包商进行管理。为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承包商必须要对施工分包商进行有效控制。

二.工程项目总分包管理的意义

1.节约建筑工程建设成本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加强总分包管理工作,能够对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合理的安排和配置,为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的提高做好准备,也有利于节约工程施工成本。

2.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做好总分包管理工作,能够及时发现施工中存在的不足,对这些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施工中出现浪费现象,并根据施工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施工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实现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

3.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加强总分包管理,能够对施工的各种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优化施工的各项资源配置,促进各种要素发挥最大效能,调动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成本浪费现象的发生,提高建筑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效益,也有利于施工企业更好的承揽工程,提高企业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工程总承包商对施工分包商有效控制策略

1.强化总承包管理

项目经理部全面执行和理解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意图,认真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同时运用经济、行政等手段进行总包协调管理,以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目标的实现,主要包括:(1)统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协助建设单位(监理)对各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2)统一现场平面管理;(3)统一施工现场的多工种、多专业交叉作业的平衡调度;(4)每周由总承包单位主持召开工程生产协调、质量安全例会。

2.进度计划管理

工程总承包方制定严密、可行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各分部分项工程劳动力安排、图纸等资料的提供,材料、设备订货进场时间、劳动力部署等项目施工中的每一环节都纳入总体施工计划。工程施工项目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按倒计时排计划,只能提前不能拖后。各分包单位进场10天内报出根据总体进度计划编制的分部分项进度计划,每月月底报出下月计划,每周一报出本周计划并汇报上周计划完成情况。

3.质量管理

确定创优质量目标,建立文件化的质量管理体系,根据本工程的工程特点,编制详细的质量计划,各分包单位必须保证质量计划的100%完成。制定《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与奖罚条例》,同分包单位签订责任状,总承包单位有质量奖罚权。

4.设备采购管理

总承包单位通过在建工程的不断积累,整理归档不同地区的材料市场信息库,建立材料、设备供应长名单制度。在满足技术部门要求的技术参数,工程部门的进度要求的前提下,同等价格下,优先选用长名单内的企业。同时对材料、设备厂家长名单定期维护,优胜劣汰,保证工程运行过程中有长期合作的材料、设备供应企业作为支撑。

5.工程款的支付

控制工程款及各种材料设备款的支付,源头在招投标及各种商务合同的签订工作上,对合同中的价款支付比例,以工程进度为依据签订。预算部门在做预算时,对相关工程量,分别分类计量。支付时,工程部对照完成的工程量、财务部对照合同,严格按合同审批、支付。

6.预决算管理工作

把预决算作为工程成本控制工作的主线,招标工作、工程量计量、工程造价的计算依据和预决算工作都有直接而密切的关系。准确的预算为控制工程成本提出目标依据。

7.安全管理

随着工程的进展,各专业施工队伍陆续进场,由单一工种向多工种立体化发展,人员成份复杂,施工项目互相交叉,责任难以分明;中小型机具增加,安全用电管理难度大。针对这些特点,制定《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及奖罚条例》,同各施工队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总承包单位有权没收分包单位违章的小型机械、电箱等。各施工队伍重点抓好现场材料堆放、工完场清、安全用电工作。

8.重视施工阶段对施工分包商的管理

(1)熟悉解读各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签订后,总承包项目部应立即组织对内部全体员工进行合同交底,让项目部参与人员了解、熟悉并掌握相关合同条款,尤其是标段间的接口界线划分、承包范围、采购范围等,明确各自的管理内容、职责和权限,为全面顺利地履行合同奠定良好的基础。物资采购人员应掌握工程设备材料管理等合同条款,将总承包单位采购范围鉴别清楚,对于不确定是否由总承包方购买的材料要及时与项目造价人员和设总沟通,减少代购材料现象。

(2)抓住图纸会审工作核心

对于总承包项目来说,图纸会审工作是核心要素之一。图纸与外部会审前应先进行内部会审,相关部门必须参与。工地代表和专业设计人员应仔细审查图纸,将问题在施工前处理,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图纸会审时如发现超总承包合同规范标准或增加项目的情况,应该在施工前及时通知设总,查明缘由。如业主要求提高标准或增加项目,应尽快与业主沟通,要求业主提供书面资料说明后再安排分包单位进行施工,从而为日后索赔提供依据。应避免工程完工后再要求业主补签资料现象。

(3)深入细致做好分包工程各标段结算工作

工程总承包商在招标文件里必须将工程结算原则详细准确地写明,避免过程付款和结算时的扯皮。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招标项目,要明确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或缺项子目的结算方式;要明确采用的定额及取费系数、计价原则、调整文件的使用范围;明确合同执行期间施工单位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的涨价风险承担方;明确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是否调整单价。

工程总承包方内部做的工程量结算书务必要仔细校核,与施工单位核对前要尽量保证自己的结算书是正确的。结算资料要有计算、有书面依据资料。每个标段的结算参与人员要固定,中途尽量不要换人。最好是一个标段的所有结算均由一人核对。每个卷册务必由一个人计算,尽量不要出现多人做一个卷册的现象。避免工程量交叉重复现象。和本卷册有关的变更签证尽量由原计算人员计算。

项目结算负责人应有计划地进行每个标段的工程量计算,各标段要安排专人负责。各负责人不能仅计算工程量清单,还有与合同有关的费用调整,如甲供材料、签证、设计变更等都要统计。避免一个卷册多人统计现象。

在与施工单位核对前总承包单位必须整理好所有的签证和变更资料,列出清单,编号要连起来。尤其是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必须在办理签证后才能进入结算。要及时落实施工单位是否已将设计变更单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已经按设计变更单施工的,要及时整理出反馈单给项目造价人员计算费用,没有施工的也要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造价人员。结算前办理完毕所有签证单子,避免发生补单子的现象。

项目结算负责人要编制详细的结算计划。与施工单位核对前要排好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计划和结算核对计划。为加强结算核对的进度和质量,要让施工单位按总承包方的要求上报结算资料。核对前每位核对人员要详细消化施工单位的结算书。找出差异,核对时仅核对双方不一致的地方,这样既掌握主动又节省核对时间。每个卷册核对完毕后双方要及时签字认可。

(4)及时处理争议问题

每个现场造价人员均应积极主动地处理费用争议问题。对于争议问题,结算负责人要及时整理出争议问题汇总表,注明双方争议的原因和涉及费用,并对每个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合理化处理建议及预计结算金额,供主管领导决策。

(5)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上报的联系单和签证单

各部门应及时处理施工单位上报的联系单和签证单,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联系单和签证单的回复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不要随意搁置一旁不处理。对于有争议问题的单子,应及时和设总及主管领导沟通,确保工程完工后不再补办签证。施工过程中涉及签署签证的相关部门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各部门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已上报的签证单子。签证单签署要规范,对于有附件的签证,附件的每一页双方都要小签。

四.结束语

工程建设过程中,总承包商必须要从管理模式和管理思路上进行改变和创新,考虑不同分包内容实际情况,结合不同劳务与财务组合、分部分项工程组合及机械组合,对施工分包商工程建设质量、施工成本、工程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加强管控,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参考文献:

[1]赵鹏,杨秀.浅谈电力工程项目中总承包商对分包商的管理和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11,(10):242-242.

[2]杨建华.浅谈建筑工程总承包方对专业分包商的服务和管理[J].科技信息,2011,(24):486-487

[3]宋军.浅谈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造价控制的几点体会[J].国外建材科技,2006,27(3):130-133

[4]王亚东.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对分包商安全管理研究[D].天津大学,2012.

[5]李鸿歆,柳雄理.探讨分包制度下总承包商如何控制建筑安全事故[J].江西煤炭科技,2011,(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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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more serious disputes of 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at present, analyzed the the reasons for this phenomenon, and proposed appropriate prevention measures of common disputes.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subpackage and subcontracting;dispute 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1-0067-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其社会危害有目共睹,如杭州地铁塌陷事故、上海闵行倒楼事故等等。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本文针对目前建筑市场上常见的分包及转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展开论述,提出相应的措施以预防工程项目的违法转包和分包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分包及转包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的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一部分非主体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在建筑市场中,资质高、管理能力强的施工企业往往凭借自己的实力获得总承包权后,可将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分包商完成。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业主、监理、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因分包产生的纠纷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1 因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根据《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承包建筑工程的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但是,在现实中经常会发生分包队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形。例如,湖南省衡阳市某桥梁项目的桩基工程最终竟然分包给一个毫无桥梁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农村包工队,其结果是工程竣工后不到三个月就发生了桥梁的整体结构垮塌。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在选择分包队伍的过程中,资质不够的这些分包商提出的承包价格往往要比正规企业低得多,出于盈利目的考虑,即便明知其不具备相应资质,总包单位也会心存侥幸心理,将工程分包给这些企业;其次,这些分包队伍的组织性质一般为集体性质的施工企业,经营手段极为灵活,大有“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之风范,而一些总包单位的主管人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的主管人员,在各种糖衣炮弹的进攻下,往往会抵挡不住、失去原则。如此分包之后,不产生问题都还好说,一旦产生问题,比如现场发生了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在压制、掩饰不住的情况下,双方便互相推诿扯皮,纠纷便在所难免了。

1.2 因履约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在施工实践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商之间因履约范围不清而发生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分包合同中约定,由总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但在具体施工时,总包单位却只提供汽车吊不提供塔吊,尤其是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垂直运输设备对工期的影响十分巨大,如果不利用塔吊,分包商很有可能无法完成工期目标,但汽车吊也属于垂直运输设备,因此,很难认定总包单位违约。

很多诸如此类的纠纷都是因为履约范围不清。目前我国建筑业分包合同订立的质量完全取决于承包人和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若承包人、分包商的合同水平和法律意识都比较低或差异较大,则订出的合同将五花八门,合同内容不全,权利、义务不均衡,甚至含有共同危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所有这些都为以后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埋下了伏笔。

1.3 因转包而产生的纠纷转包是我国工程建设分包领域内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导致分包纠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筑工程转包行为被法律所禁止,转包行为违背招标投标制度的初衷,工程实施的主体变成了不是业主在招标阶段希望的单位,同时转包可能导致腐败的产生转包过程中的回扣、贿赂以及因转包而出现的拉关系中标、企业小金库等现象屡有发生,转包成了腐败滋生的温床。工程质量得不到保障,给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转包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了大量越级承包、无资质承包、肢解工程发包等行为的发生,同时也使得大量低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进入建筑市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1.4 因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一项工程的建筑施工过程涉及到很多专业性工作,尤其是在实行总承包制的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中,需要总包单位与各个分包商相互配合与协调,一旦协调不好,则很可能产生纠纷,而且后果会很严重,很有可能因为分包商某一项工作的延迟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单位与分包商的协调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各分包商之间的协调问题。其实这两种情况通常都是由于总包单位管理与协调能力不强导致的。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因一些不可预见的事件的发生,使得原本不冲突的两项工作发生冲突,并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而导致整个工程的延误。

1.5 因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现实中各方对分包管理不严也是导致分包纠纷的原因之一。主要包括总包单位管理不严和业主、监理管理不严两方面。有的发包方虽明确了对承包方的管理内容,监督办法,但执行不认真不严格,工地上分包商其实是自行管理,自行施工,以包代管。而有的分包商开始什么都好商量,但只要项目和资金一到手就无视总包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我行我素,以包拒管。有些项目由于业主和监理水平不高或素质低下,往往利用不好或错误利用自己对分包商的确认权,有些因担心搞僵关系而放任承包商的分包行为,有些与总包单位一起侵犯分包商利益。有些利用这个权利故意压卡分包商,有些对分包中出现的问题不做任何处理,待问题严重时,又相互指责、逃避责任,而此时工程已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2分包及转包纠纷预防措施

在建筑市场,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不仅具有普遍性,而且实施方法越来越隐蔽,具有欺骗性。如何根治建筑领域的这一顽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一些学者也提出过一些解决思路。本人认为,事先预防比事后制裁更为重要。有效预防和治理建筑市场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顽疾,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入手。

2.1 强化监督,打击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建筑市场的垄断行为是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不正当的幕后交易是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为此,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大力打击建筑市场垄断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主义,有条件的应尽量采取公开招标,破除地区、行业、信息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不管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都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2 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分包队伍的选择与管理不仅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在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进度、成本分包管理方面控制的成败,还关系到企业经营活动总体运行的成败,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在选择及管理分包单位时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机构。②健全工程分包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③严格审核分包方资质,优选分包单位。④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建立分包方档案。

2.3 贯彻和落实“工程建设不良行为和黑名单”制度对于建设市场活动中发生过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档案中,亦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提出2年内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并且投标方在投标时应提供2年内的有关信用档案。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在评标打分时,应扣除一定的荣誉分或者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这样就能降低曾发生过违法转包、分包行为的施工企业再次中标的可能性。

2.4 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利用职权指定转包、违法分包的政府主管人员、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获利,监察部门都将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涉及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企业及对分包工程放弃管理,在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支付、工期、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建议按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施工资质,记入“黑名单”。对出现以上问题的企业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记入“违规人员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建设市场。对在转包、违法分包中涉及商业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动真格,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

3总结

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所带来的合同纠纷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秩序,危害着工程质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影响。只有通过法律措施规范中标人的行为,规范施工分包合同,才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保证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田野.劳务分包的界限[J].施工企业管理,2006,(12).

[2]杨秋林,郑效军.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法律问题研究[M].2007.12.

[3]张玉昌.劳务分包的发承包法律关系辨析[J].建筑,2006,(12).

[4]曲修山,何红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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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理念;方法;制度;分包管理

建筑施工成本控制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它不仅关系到企业经济利益的获得,而且是企业长足发展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有必要去探讨建筑施工成本控制实施的途径与手段,从而为中小型建筑企业施工成本控制提供理论指导。

1 树立全员成本控制理念

理念,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思想,一类看法。当人们从事某种活动、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一定要在某种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离不开某种理念的指引。成本控制理念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思想,是企业上下级员工进行一切经济活动所必需坚持的理念。这种理念不单单是上级管理层以及财务部门所要遵循的思想,也是下级基层员工所要积极贯彻的思想。然而,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成本的控制理念并没有在全企业树立。虽然在企业高层主管和一些职能部门中对工程的成本控制比较重视,但是,落实到基层和一线施工人员,效果就不那么明显。例如,部分一线施工人员缺乏节约意识,对于施工材料的使用存在无意或人为浪费现象。又如,一些施工项目部,缺少周密计划,进度滞后严重,后期为避免因违约导致业主索赔,未进行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的情况下,麻木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造成额外的成本投入显然与工程成本控制理念背道而驰。

因此,必须将成本控制理念完全落实到企事业全体员工的每个工作环节中,让每一位员工都要为成本控制做出努力。首先,企业由上至下各级管理部门和管理者要努力营造“严格成本控制”的氛围,使全体员工能够认同“低成本投入”、“节约资源”等企业文化理念。其次,要增强员工的主人翁意识,让每个员工都能将企业当作自己成长、成熟的平台,企业的命运和个人职业生涯息息相关。只有这样,成本自我控制才能成为员工的一种自觉行为。第三,通过多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来提高员工的成本意识。市场经济下的企业间竞争,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成本的竞争,同等质量和服务的前提下,低价将会在市场上占有更大的优势。

每个员工都应该认识到:成本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不论何种岗位都在成本控制上都负有不同的责任。

2 促进建筑工程成本控制手段的多样化、方法的多元化的实现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中西部的开放开发,建筑工程数量有增无减,中小型施工企业能够承接几个施工任务,在建筑市场上分得一杯羹并不是很大的问题。有些企业干一个工程能树一块丰碑,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立于市场不败之地;而有些企业由于缺乏科学管理,在完成几项工程之后,就陷入一蹶不振的状态,甚至破产、解散。

失败企业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成本管理上出了问题。由于缺乏成本管理意识和成熟的成本管理手段,成本管理多习惯于“秋后算账”,工程完工后进行统计核算,这样“生米已煮成熟饭”,似乎亏赢是命中注定的事。显然这种想法是不可取的,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特点,施工全过程的各个环节都紧紧相扣,相互作用,每一步把控到位,才能保证全项目处于受控状态,才能确保项目的最终赢利。

施工成本管理应建立在施工预算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目标,通过成本预测、测定目标成本、进行成本计划、成本分解、成本控制、成本分析、成本考核和评价等一系列成本管理手段,形成一个贯穿全过程、全员参与的多层次、多方位的立体体系,不留任何管控盲区,这样才能保证实现少投入多产出获取最佳经济效益。

成本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合理工作流程、控制采购成本、确定合理的经济定货量和库存、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减少资金占用等等方面,包罗万象。中小施工企业,尤其是施工项目部应因地制宜,全面分析,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成本控制实施计划,作为开展成本管理工作的指南。

3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制度的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管理制度的建设是成本管理工作的基础工作,其实践性较强,通常须经过多次的试行和调整,以保证其可行和实施效果。在众多的制度中,奖惩机制和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尤为重要。

何种部门掌握何种权能,什么样的行为实施时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哪些行为的实施又会取得相应的奖惩――这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奖惩机制的设立,对于企业的成本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在中小施工企业这种制度大多已落实到施工项目部层面,施工班组和员工却没有一个具体制度加以约束,结果导致施工成本控制步履维艰。因此,必须将奖惩机制对应落实到施工班组和员工身上。通过设立考核机制、奖励机制、惩罚机制来提高企业员工的成本控制行为。对于克勤克俭、为节约成本作出贡献的员工要毫不吝啬的给予奖励,而对于那些违反成本控管理规定,铺张浪费、挥霍糟蹋的员工要给于相应的惩处,以儆效尤。

同时,还做好对目标成本管理。目标成本是施工企业对项目实施成本控制和考核的标准,也是施工项目部努力要达到的最低要求。施工项目部应将目标成本进行合理分解和量化,纵向分解到专业施工队、班组及个人,横向分解到职能部门和各级管理者。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目标成本责任体系,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成本管理格局,做到责任明确、指标具体量化、考核体系科学、评价及时,把成本贡献大小直接与个人收益挂钩,促使通过细小单位的成本控制,来保证全局目标成本的实现。

4 分包管理应列为成本控制的重点内容之一

总分包模式是国际工程中通行的做法,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细分和专业化的发展,一个工程项目大都是经分解后通过包括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在内分包单位来实施的。可以说,一个项目的成败或亏赢与分包单位息息相关,分包管理应列为成本控制的重点内容之一。

①要通过竞争性谈判或招标,选择合格的分包合作伙伴。注重对分包单位信用、业绩、能力和资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一个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一旦进场施工,或多或少都会总包带来经济损失;选择分包的另一关键是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防止内部人员为谋私利里应外合、内外勾结。②分包工程定价应合理,给对方合理的利润空间,互惠共赢。一味的追求低价,可能会挫败分包的积极性或导致分包恶意索赔,反而不利于分包目标的实现。③要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过程控制,为分包工程要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防止进度滞后、多次返工或安全事故带来额外的成本增加,或对全局性计划的影响。

5 结 语

建筑工程成本控制作为建筑企业管理的核心,涉及的问题多种多样。从工程项目的投标、中标、合同订立、施工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每个阶段,成本控制是个永恒的主题。而在每一环节的实施中,人、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方法、施工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的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偏离。只有这种偏离没有超出预期的轨道,那么建筑工程的成本就获得了有效的控制;反之,就会发生成本超支,效率低的现象。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有必要从思想上、方法手段上以及制度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方面来加强成本控制的有效实施。

参考文献

[1]江松.建筑工程成本控制策略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2,02: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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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共同投标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出资比例、相互关系、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监理业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项目法人。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同一专业内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项目法人签订监理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6、《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规定:“ [合作管理] 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7、《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成员间须签订协议,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对中标工程质量负总责。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工程质量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法分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 承担援外工程实施任务的勘察设计企业、设计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统称为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及受援方当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保证援外工程安全,承担援外工程的安全责任,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援外工程。经商务部同意进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和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依法分包的专项工程,分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二十七条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违法分包、转包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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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建设;分包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14-0190-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14.094

1 概述

随着现代化经济建设进程的飞速发展,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已发展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具有规模大、工期短、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一方面,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一些施工企业在设备、资金、施工能力及资源配置等方面往往不能满足市场实际需要;另一方面,一些小的承包商由于受到施工经验和资质的限制,不能满足直接承包大项目的要求,这就促使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自发地走向市场,大量分包单位随之进入相应的建设工程项目之中,并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所谓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为完成总承包任务,可以将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一定资质的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一起共同完成建设任务。鉴于工程分包已经成为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方式,而目前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研究尚不够系统,多数专家学者仅单纯从个人所从事的专业角度出发,就分包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建议或见解,因此,系统地了解我国建设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分包管理的内容及措施,对于规避风险、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显得极其重要。

2 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针对我国工程建设项目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的总结或研究很多,归纳起来我国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2.1 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

部分管理人员缺少必要的项目管理经验以及专业知识,在签订分包管理合同时,并没有按规定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审核或者存在私下交易等现象,这种方式下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往往不能满足工程施工的资质要求,有可能对工程施工质量以及获取效益造成不良影响。部分单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分包工程肢解,致使分包量过大,违反了分包管理条例,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长远发展。

2.2 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

在建设工程项目分包过程中,由于在一定程度上单位的专业素质之间存在着差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各种管理漏洞并影响最终的管理效率。一些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审批工作程序不规范,定的价格也没有完全按照分包管理规定来实施,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这就为劳工纠纷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3 安全管理不到位

由于安全管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上级管理人员没有把安全施工监督工作做到位,使得施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生产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

2.4 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

由于在选择分包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关系户现象,往往忽略招标投标的过程,一旦选择了技术水平较低的分包单位将会导致工程质量不过关;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理,以包代管,也很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3 分包管理内容

安全、质量和成本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核心,作为施工过程管理的一部分,分包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程分包管理的内容也离不开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安全是企业的生命线,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必须要强调的是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意识、分包单位员工的安全水平和分包单位的安全投入,应该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负责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分包单位配置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作为总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包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的质量以及总承包单位的信誉,因此有必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工程分包质量管理主要包括施工前选择分包队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中监督材料质量、检查工程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监测施工机械以及竣工检查验收等。工程分包还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以此避免分包工程可能存在的合同风险、资金风险、成本结算风险和税务风险等财务风险。分包工程财务管理需注意分包合同签订的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分包合同的风险预测评估,控制分包单位的资金支付,严格按流程进行工程分包结算,规范工程分包的成本控制,加强对节税意识的正确理解,合理纳税,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经济效益。

4 分包管理措施

针对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所有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隐患。

针对工程分包质量管理的措施可分为事前准备、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事前准备包括成立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选择有经验、信誉好、资质符合要求、最好有过较好合作的分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参与图纸会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事中控制包括分包人员设备的核查、材料设备的质量把关、工序质量的监查、分包施工人员持证上岗的不定期核查、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查,并且定期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事后检查包括实物质量验收和竣工资料检查验收。

工程分包管理过程中还应从财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重视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具体包括增强分包合同的管理,明确分包工程的性质、施工范围、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及相关责任,要根据相关造价管理的规定确定合同金额;建立完善的财务控制体系,合理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加强分包工程的资金控制;按月统计报送实际工程量;财务部门与工程项目部保持经常性的沟通,分包款项的拨付要和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因素挂钩;结算时应核对施工任务单,强化分包结算的管理;财会部门和材料人员还要分析分包单位的债权债务,监督管理各项费用支出;加强印章和票据管理,分包发票要及时回收;及时做好包括财务结算、分包工程验收、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在内的工程结算工作。

5 结语

目前,我国建设项目工程分包管理中存在着管理部门专业能力低下、分包管理流程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以及分包单位选择不规范等问题,工程实践中可以从工程分包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发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积极性、业务能力以及整体协作能力,避免各项工程分包风险的发生,使得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提高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由此看来,我国工程分包管理的发展方向应从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综合考虑,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新型有效的工程分包综合管理方法。

参考文献

[1]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教材编写委员会.机电工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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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曲玉欢.工程分包的财务风险管理[J].价值工程,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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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韩宝江,姚波,郭玉花.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分包中的安全管理[J].安全,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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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总承包管理 进度 质量 成本

1 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市场定位

施工总承包属于工程总承包的范畴,对于市场定位而言,施工总承包的服务对象是土木工程,是涉及专业较多的高标准公共工程以及工业项目。所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总承包管理体制和完整的项目管理体系,具有较高的技术支持能力、大型设备施工能力、合约管理能力、专业施工协调能力以及相应的资金运做及融资能力。这是市场定位对于施工总承包的基本要求。

2 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管理重点在于对施工现场的总体协调管理。是利用人才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金优势来对施工整个过程进行各项控制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施工总平面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安全文明管理、竣工资料的管理。

2.1 施工总平面管理

施工总平面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垂直运输和加工:吊装机械的布置应满足地下室和上部结构施工对材料的周转、运输的需要,避免死角和阻塞交通。

②运输道路的布置:尽量利用永久路基,应与现场加工点、仓库、水泥库、砂、石、钢筋等堆放位置结合布置,并与场外道路连接。

③临建设施的布置:尽量避免二次搭设,合理利用提前修建完毕的永久建筑,要考虑分包单位的临建设施,现场办公室要靠近施工点。

④临时水、电管线布置,尽量利用已有的和提前修建的永久线路。遇狭小场地时,应尽量安全地埋设于地下。

⑤材料堆场的布置:周转材料堆场应在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回转半径内。

2.2 施工进度管理

①根据总工期的要求和长计划短安排的原则,对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作调整并落实到各分包施工单位负责人手上,确保工期得以顺利实现。一般以土建进度计划为主,落实好各安装、装饰分包单位的计划。

②做好“晴雨表”记录,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做好签证,为工期的顺延提供原始依据。

③其它延误工期原因,情况而定。若是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造成的,及时做好记录、签证,包括每周的工程协调例会记录,若是分包施工单位自身造成,责成它按期抢回工期。

④单位工程的关键部位采用“节点法”控制,按期、保质完成,给予奖励;否则予以罚款。造成工期拖延的,查清原因,做好记录、签证,追究责任。

⑤对工程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由于上述原因的发生应及时对计划做调整,并提出抢工期的具体措施。

2.3 施工质量管理

①发生了质量事故,要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组织设计院、质监站、施工单位对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做出鉴定,查明发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案,经各方同意后,进行处理,再组织验收。

②竣工前,总承包项目部一定要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为竣工验收一次成功创造条件,及时发现问题,要求他们限期处理完毕,分包单位要一次甚至几次预验。

③应事先对分包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对主要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规格、性能、技术参数做出规定,凡未以检查确认或经检查不合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准在工程中用,并规定具体的确认验收办法,严把各项质量关。

④做好隐蔽工程的预检,组织业主、设计院、质监站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分包施工单位处理。

⑤根据审定的工程项目总控制计划和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根据施工实际变化情况,及时对计划做调整。审查施工方案中有无工程质量方面的潜在危害,施工措施是否适当,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是否科学合理等等。

⑥认真熟悉施工图,对图纸中“错、漏、碰”提出问题,掌握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⑦熟悉并掌握总、分包合同,明确质量的目标。

2.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①各分包单位共同遵守工地标准化文明规定,并对各自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应及时清扫整洁。

②总包和各分包单位要做好砼梁、板、墙中的预留预埋工作,共同维护现场施工秩序,在施工过程中互相保护产品。

③各分包单位必须有兼职治安、消防员,工地治安消防要由总包单位的治安消防员统一负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和协助项目治安消防办的管理、检查、监督。

④签订安全生产条款,并服从总体施工安全的安排,各分包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各自的施工安全工作。

⑤各分包单位进入现场操作施工,必须服从总包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是施工的危险区域,不得随意拆除防护,它必须由总包单位设置防护。

2.5 施工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与各项管理息息相关。在每一项管理内容的每一个过程中,成本都在制约和影响、推动或者迟滞其他每项管理活动,无论抓质量、抓工期还是抓安全都离不开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成本的增大或减少,反过来讲,投入的多少也直接或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工期、安全等管理内容。也可以这样说,施工项目管理的一切活动实际是成本活动。

成本管理的核心是合约管理下的预决算管理。预算是项目管理的命脉,是搞好项目核算的基础,是保证企业收入及控制支出的依据,它对加强和促进施工单位的各项管理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整理收集索赔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②为了给项目结算的早日完成做好前期准备,单位工程完工后及时向业主提供结算资料并办理结算手续。

③为了保证业主能按时拨款,要根据总包合同规定,按时报送施工图预算。

④为了给调整概算和结算打下基础,要及时、准确地根据各种设计变更资料对预算作调整。

⑤熟悉总、分包合同及分包工程的预算,掌握具体结算方式。

⑥熟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定额》和取费方面的政策法令。

2.6 竣工资料的管理

①项目部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做到完整、准确、真实,符合要求。对施工单位送审的竣工资料一定要严格把关,为项目资料的全部移交做好基础工作。

②竣工图的内容应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对于一些修改的内容,要注明修改依据,并加盖图纸修改章,及时把施工中设计变更补充上去。

③积极同业主档案人员联系,弄清业主具体有什么要求。

④熟悉工程档案的进馆要求及有关规定。

只有做到上述几点,才能保证竣工的资料完整、部位准确和情况真实。

3 结语

施工总承包应把质量、工期目标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分包工程合约和施工的全过程中去。定期组织业主、监理、设计、总包、各分包参加的工程协调例会,及时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及各种存在问题,使总承包企业在整体工程施工中起到龙头作用,以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石新武.论现代成本管理模式.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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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设(自建、开发)、施工以及建筑工程中介服务业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居住区庭院配套工程以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内河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依法交易的原则;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在本辖区内负责实施本规定中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项目审批;不得违法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项目审批。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立项文件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报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未办理报建手续的,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不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施工条件的准备情况,就整个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申请施工许可。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其中建设资金的落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交齐工程前期的各项费用;

(二)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工程,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建设工期不超过一年的,到位建设资金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

(三)已向施工单位支付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款25%的预付工程款;

(四)不拖欠已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款。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资金到位条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资金到位证明、交费票据、财务收据等文件、票据;前款第(四)项拖欠工程款的确认,按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发包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应当在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活动。有形建筑市场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不适宜招标发包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建议资质批准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承包单位不得用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和价款等实体性内容为依据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非招标建设工程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补充和变更后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中标项目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的计价规则和标准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确定工程承包合同价款。

第十六条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或者其他变更而增减的工作量,应当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意。增加工作量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增加费用的承担方。

第十七条逐步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承包履约担保。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也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已经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中止办理该建设单位的其他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发包单位可以根据工程性质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肢解发包或者指定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揽与其资质类别和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可以联合承包建设工程。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发包单位可以要求承包联合体选定一家作为联合体负责单位。

两个以上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两个以上资质类别不同的承包单位实行联合承包的,应当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照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程。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将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组织完成。

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违反本条二、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总承包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建议资质批准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批准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分包工程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分包,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变更后7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并支付分包价款,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兑付劳动者工资。

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者付款担保。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

禁止在本市(不含县、县级市)城区内的建筑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

违反本条一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吨袋装水泥50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现场搅拌设备。

第二十六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的中介服务是指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中介服务委托方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中介服务业务,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任务;

(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鉴定验收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

(六)转让所承揽的业务;

(七)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和职业资格批准机关降低其资质和资格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与业务相对人串通,为相对人谋取非法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外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到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市的规定,并向市或者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和评标专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系统。

第三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下列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审批手续的;

(三)不具备法定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从业资格从事建筑活动的;

(四)违反承发包管理规定承发包工程的;

(五)违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

(六)不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

(七)拖欠工程款等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

(八)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

(九)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

(十)施工质量低劣的;

(十一)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

(十二)违法分包工程的;

(十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十四)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不良记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中介服务单位一年之内不准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对个人不准继续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需要由管理相对人填写的各类图表,国家和省有规定格式文本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格式文本执行;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格式文本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格式文本,但内容应当简单,方便填写。

篇12

关键词:新形势;建筑工程监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198文献标识码: A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指的就是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受到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指导,经过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对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招投标以及施工和验收等部分进行全程的监督与管理,这其中也包括对工程物资以及施工机械和设备的管理。近年来我国监理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也应当看到由于制度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一些问题阻碍了其发展的脚步。

一、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是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的秩序,完善工程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制度,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逐步建立起来的一套健全、完整的咨询服务体系,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能够实现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确保国家、公众以及业主的利益。

我国在建设领域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已经有二十四年的历史,在此期间,我国建设监理经过规划准备、试点和稳步发展阶段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初步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新运行体制,较好地促进了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建设监理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监理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监理工作正朝着规范化、制度化、市场化的方向健康稳步发展。通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认可。但是,建设监理制在推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只有认真研究和分析这些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的办法,才能更好地推进工程监理事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新形势下强化建筑工程监理的对策

1、准备阶段

(1)做好总承包合同的合同交底,做到心中有数工程投标人员与项目管理人员往往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因此在进场前,应由投标人员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学习、研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对其中需注意的问题、存在的疑问,大家共同讨论,研究对策。

(2)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日常管理顺畅项目初始,应根据项目组织机构、工程管理特点,制定合约部管理制度,可从分包管理、计量管理、索赔管理、成本管理等方面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使日常工作运行顺利。制定部门及部门内各人员的岗位职责,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工作之间的推诿,提高工作效率。

(3)编制成本计划,确保成本管理受控在工程中标后,及时收集材料、人工市场价等相关资料并进行整理,编制成本计划,清楚本工程的盈利点和亏损点,为工程成本控制做好基础工作,并为公司标后预算提供基础数据。项目经理部的技术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施工组织设计、以往类似工程实际执行情况及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资料等,在充分理解具体工程项目的特点、重点、难点后,研究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制定合理可行的能够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4)制定工程分包计划,统筹安排施工生产项目开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确定本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工程范围,由合约部根据项目部需求计划制订项目总体分包招标计划。分包计划应与项目进度计划结合,与项目工作分析结构内容相一致。根据工程类型、特点、项目部自有资源等,确定各项工程的分包模式,采取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

2、实施阶段

(1)及时签订分包合同,防控合同法律风险总包与分包双方要及时签订一份严密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如一时无法订立合同的,要先签订安全环保协议或意向书,对安全、质量、定价等有关事项原则进行初步约定,以降低风险。

分包合同签订后,应由合同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部门进行合同交底,交待各分包单位的分包范围,承担的施工任务,材料、设备的供应、需注意的事项等,便于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施工生产,采购物资等。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时监控合同履约情况,评估履约不符的风险和风险受控状态。及时提出防控风险建议和措施,切实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2)按期分包结算,加强资金支付控制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做结算,抓住合同要点,即合同的分包方式、合同单价、物资设备的供应。各种主材的损耗率及超耗的约定按照现场工程量签认单进行结算,经过审核双方确认的进度款结算单,作为中期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及时建立分包工程合同管理台账,反映项目与分包商之间的合同额、结算额、材料领用、设备租赁、支付额、质量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全面、动态的反映分包工程合同状况,有效监控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避免超结、超付。

(3)加强日常计量管理,为工程顺利进展提供资金保障合同管理和计量人员应熟悉合同文件,应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关于计量与支付(即与业主的验工计价)的规定,以及业主或监理下发的有关计量支付的管理规定,了解掌握计量与支付工作程序及要求,以保证计量与支付工作的顺利进行。计量工作不仅是计量人员的事情,它需要我们整个项目所有人员配合。项目领导应重视计量工作,制定计量管理办法,成立计量管理领导小组,由专人分别负责质保资料、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的整理与归档。通过制度管理,大力促进项目计量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

(4)注重变更资料的收集与整理,为竣工决算做准备工程项目因建设周期长、地质情况与设计图纸不同等原因,在施工过程中,通常会有现场变更、设计变更等。但变更新增项目单价的不确定,或变更项目工程数量及事项的确认周期长等,导致变更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计量困难。需在日常做好资料收集、签证等工作,加强与业主、设计、监理相关人员的沟通与协调,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工作准备完善条件。

3、竣工阶段

(1)尽快完成竣工结算,回笼工程价款建设竣工结算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完成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符合合同要求并通过了交工验收后,所提交的竣工结算书经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审查签证

(2)重视完工后的成本核算,分析项目整体盈亏状况项目竣工后,各部门要及时整理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成本,提供完整、真实的项目成本,和工程收入(业主最终确认的竣工结算值)作对比,反映工程的整体盈亏状况。再具体分析赢利点、亏损点,各单项工程完成的工作量、收入与主材的消耗量、机械费、人工费等成本支出是否匹配,并分析原因,最终形成竣工工程成本核算资料。总结经验教训,为以后的工程提供成本资料,促进下一个工程的成本管理工作。

(3)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预算人员每负责一个项目,在完成后都要及时将该项目造价资料收集整理,可以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并且在收集整理的过程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业务水平。对于新工程建设项目,再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可达到造价信息资源共享的作用。

结语:

新形势下,工程监理已经成为建设管理体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在我国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不够成熟,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实际发挥的作用与社会期望的目标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我们要采取一切措施来搞好建筑工程监理,不断的坚持和完善和创新这项制度,继续加深对工程监理工作意义的再思考、再认识,积极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解决问题的对策研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合理化的建议,提高监理工作的地位,使建筑工程的监理事业走上科学、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韩晶晶.浅谈工程建设中的业主和监理的关系[J].陕西水利,2009,(5).

篇13

关键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建筑施工质量监督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我们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和构建和谐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进一步深化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全面有效履行监督职责,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交出满意的答卷。

1检查内容

1.1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内容

1.1.1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我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建质〔2010〕15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等文件的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质量问题查处情况等。

1.1.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1.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

1.1.4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深基坑、脚手架及预留洞口的安全防护情况。

1.2建筑市场检查内容

1.2.1各地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投标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情况,规范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的情况。

1.2.2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1.2.3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2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1.1复杂性

建筑物的倒塌,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1.2严重性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某地有一栋六层的住宅楼,在主体施工过程中,现浇圈梁,轴线偏移了9.5cm,圈梁上面的楼板搭接长度不足3cm,造成6层楼板一直砸到底,当场砸死了11人。这血的教训,值得深思,对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1.3可变性

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

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1.4多发性

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就像“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如屋面、卫生间漏水;抹灰层开裂、脱落;地面起砂、空鼓;排水管道堵塞;预制构件裂缝等。另有一些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如雨蓬的倾覆,悬挑梁、板的断裂,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因此,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3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安全监督人员应先学法、懂法,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法》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督管理,具备过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做到熟悉和正确运用国家强制性标准,理解标准的内涵。只有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才能在日常的监督检查中更好地维护执法者的形象,做到监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才能提高安全监督水平。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5加强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对监理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重点主要有:是否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是否以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计划;是否审查了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复查了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是否审核了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等。发现有违规行为,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同时应跟踪检查,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进行曝光。

6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行为的监督

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质量监督实行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监督抽查的重点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定的保证项目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如:脚手架重点抽查是否按专项方案搭设,基础处理、悬挑梁设置、拉结点构造和数量、作业层脚手板铺设及平网与立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深基坑重点抽查临边防护、坑壁支护、坑边荷载控制等;施工用电重点抽查外电防护、接地与接零、漏电保护器的选择与配置、配电线路架设、安全电压使用等;物料提升机重点抽查限位保险装置、防坠及停靠装置设备、附墙装置、卸料平台防护等;外用电梯重点抽查安全装置设置、卸料平台防护及运行、维修、保养等;塔吊重点抽查附墙装置、联络信号、多塔作业等情况;高支模板工程重点抽查是否按方案搭设:基础处理、立杆间距、剪刀撑设置、水平杆步距、扫地杆设置等。

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质量监督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需要我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研究和改进,达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质量监督的目的。

篇14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

3

(二)、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3

(三)、分包存在的原因

4

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和非法形态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

5

(二)、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

5

三、与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性质

8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

8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10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0

四、

12

内 容 摘 要

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分工的必然产物,是人们追求建筑市场效率,实现有序竞争的迫切需求。加入WTO后,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更是建筑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

,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分包,非法挂靠、主管部分或行政部门强行指令分包行为,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大量引入低素质劳动力,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承发包双方之间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使分包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总分包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滋生腐败。

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杜绝腐败,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分包的概述,介绍分包的形式,分包活动的特征,结合合同法、建筑法有关法律条款,论述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是并存的债务移转,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讨论了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民事责任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地方立法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增强保护分承包人利益;区分建筑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以及对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论述。

随着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从法律上完善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是加入WTO后国内建筑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客观要求。在国内建筑分包市场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社会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因此,正确认识与处理分包的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分包的定义,特征入手,对违法分包、转让、挂靠等行为进行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共同推动、促进建筑工程分包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述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概念。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该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订立的合同。分包活动中,作为发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发包人,作为承包一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分承包人。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二)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特征

1 首先,主体是特定的。一般的,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两者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也不是分包市场的主体,它们是建筑市场管理的主体,它们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建筑市场管理活动的纵向的行政关系。

2 其次,客体是特定的。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承、发包范围内的专业性建筑产品或建筑劳务。交易客体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或者从反面理解,交易客体不得是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分包的部分。

3 最后,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它根源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地位平等。但不平等的情况现实存在,不过这也恰说明,我们需要发展分包市场并对其引导、管理和监督。

(三)建筑工程分包行为的原因:

1 技术上需要。总承包商不可能,也不必具备总承包合同工程范围内的所有专业工程的施工能力。通过分包的形式可以弥补总承包商技术、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的不足。同时总承包商又可通过这种形式扩大经营范围,承接自己不能独立承担的工程。

2 上的目的。对有些分项工程,如果总承包商自己承担会亏本,而将它分包出去,让报价低同时又有能力的分包商承担,总承包商不仅可以避免损失,而且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

3 转嫁或减少风险。通过分包,可以将总包合同的风险部分地转嫁给分包商。这样,大家共同承担总承包合同风险,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4 业主的要求。业主指令总承包商将一些分项工程分包出去。通常有如下两种情况:

(1)对于某些特殊专业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项工程,业主仅对某专业承包商信任和放心,可要求或建议总承包商将这些工程分包给该专业承包商,即业主指定分包商。

(2)在国际工程中,一些国家规定,外国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必须将一定量的工程分包给本国承包商:或工程只能由本国承包商承接,外国承包商只能分包。这是对本国企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以上两种情况,业主对分包商有较高的要求,也要对分包商作资格审查。没有工程师(业主代表)的同意,承包商不得谁便分包工程。由于承包商向业主承担全部工程责任,分包商出现任何问题都由总包负责,所以分包上分包商的选择要十分慎重。一般在总承包合同报价前就要确定分包商的报价,商谈分包合同的主要条件,甚至签订分包意向书。

二、建筑工程分包的现状分析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合法要件的分析:

1 主体要件。工程分发包人要具有分发包工程或劳务的资格,工程分承包人要具有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依据主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同时,分承包人就分包的项目对建设单位负连带责任。所负责任,包括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这里的责任,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履行责任的过程,其二是承担责任的后果。

2 意思表示要件。两层含义:首先,一般的,工程实行总分包的意思,必须由建设单位、分发包人、分承包人三方协商一致且表示真实。分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时,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允许分包;主合同中未作规定的分包活动,应在分包之前征得同意。劳务分包可以由分发包人决定。其次,无论是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其合同都必须由分发包人和分承包人协商一致;内容必须真实,不能有欺诈和胁迫情形。

3 客体要件。凡分包的工程必须是国家法律和公共秩序允许分包的工程;凡国家法律禁止或公共秩序不允许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4 形式要件。分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形式的要求在《合同法》第270条和《建筑法》第15条均有明确规定。这种形式要件,不仅是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殊性的要求,更是建设工程合同外部管理的要求;必要时还须经过公证或鉴证。

只有以上要件同时成立,方构成合法有效的工程分包行为。

(二)违法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及法律分析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将违法实施分包活动的具体形态概括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指定分包等。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大致包括:

1 主体要件缺陷。

(1)不具备从建设单位承包工程资格的分发包人实施分包活动。例如,专业资质承包人承包总承包业务后实施分包,此时主合同违法,基于不合法的主合同不能产生合法的分包合同;分承包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确定这两种情形为违法形态,其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发包给总承包企业;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专业施工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总承包企业。但是,这两种情形似乎无充分法律依据,只能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极其相关规定的精神、实施意见推知其违法;尽管从民事行为角度不能确认该情形无效 ,但确认其行政违法是足够的。

(3)转包。转包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单位不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将所承包的工程一并转包给其他单位,对工程不承担任何经济、技术、管理责任的行为。转包合同一律认定无效。转包表现为将承接的工程不负任何责任的分包/转让出去的行为;肢解分包,在法律上视为转包。《合同法》272条、《建筑法》28条,对转包均予以禁止。如《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2 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1)专业施工分包未取得建设单位同意:既没有在主合同中约定,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其他形式的同意(实行招标投标的,分发包人也没有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主管部门(强行)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强行)指定分包。对于这两种情况,《建筑法》第23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具体认定中,如果分发包人有足够证据表明其被迫接受关于分包的指定,才构成意思表示要件缺陷。

(3)挂靠。挂靠行为指建筑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财务等行为。一些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从纯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将自己的建筑资质和营业执照有偿提供给其他民事主体(个人、其他组织、企业)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用。被挂靠方往往声称其实施的是分包活动。挂靠在法律上认为是关于身份的欺诈,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这可以看成是法律以禁止的形式对挂靠所作出的定义。

3 客体要件缺陷。

(1)将主体工程分包的。

(2)将专业工程非劳务部分分包的(即专业施工再分包)。

(3)劳务工程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作为交易客体,并非没有任何限制地都可以实施分包。《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本条还和《建筑法》第29条同时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4 形式要件缺陷。

(1)未采用书面分包合同;

(2)分包合同过于简单。

如前所述,第一种情况的违法性是显然的。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可以参见《合同法》有关。《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而分包合同应当属于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形式要件缺陷可以通过补正予以补救。

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责任

(一)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性质。

1 在法律性质上,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债务移转,又称债务承担,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由债务人移转全部或部分债务给第三人,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而成为新债务人的现象。广义的债务承担应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法》第84条)。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结合实际情况,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应当属于“债务人与第三人,或者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的这种情况;显然,在这里,债权人即建设单位,债务人即分发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65条)的情况。第三人代为履行,指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加入到合同关系中来,也没有承担债务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第三人并无直接的法律责任。同时,建设工程合同也不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就移转的债务完全取代了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原债务人相当于免责了。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关系。

1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工程的工期、质量、造价、安全等方面,这里不去讨论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而讨论民事责任关系问题。之所以谈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合同法》和《建筑法》较之传统民法有较大的突破;并且这种突破尚未引起有关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充分注意。

在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联系结构中,建设单位与分发包人之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故分发包人按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发包人负责。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之间也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分承包人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发包负责。这两个合同关系彼此相对独立。然而,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传统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特别关系,债务人仅仅对债权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其他第三人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进而会导致:如果因为分承包人的行为引起总包合同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分发包人须向建设单位承担违约等责任,分发包人只有在向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后,才有权向分承包人追偿,但建设单位却无权直接追究分承包人不履行行为的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法》第272条规定:“…,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同时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对分包工程发生的违约等责任,建设单位既可以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承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或分承包人进行赔偿后,有权利根据分包合同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向另一方追偿。很显然,这里已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这无疑增大了分发包人的赔偿责任,故能促进分承包人的履约意识并加强管理。此外,这种连带责任关系,在上述两部法律中均属强制性规定,不以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如分包合同中有相反约定,则属无效条款。上述规定显然对建设单位有利,在我国实施的建设工程,如有外国(总)承包人参加,我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力争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依赖于总包合同而存在的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适用相同的法律,故分包人也须对建设单位负责。

然而,如果建设单位的过错导致分包合同不能履行给分包人造成损失,则分承包人只能向分发包人请求赔偿;分发包人赔偿后,有权根据总包合同向发包人追偿。

2 实践中,建设单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分发包人却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造成分包人生产困难、职工生活困难的现象时而有之。在我国当前的建筑市场上,分承包人所处的这种弱势地位,已经引起地方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注意。于是有些地规中就出现了这样的规定,“发包人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后,(总)包人应及时地向分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我认为,这种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容易引起误解。建设单位如果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实践中,带资、垫资承包即是),怎么办?分发包人是否就可以不及时地向分包承包人拨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呢?我认为,不可以!其实,加强保护分承包人的利益与加强其责任应当是统一的;作为分包合同的当事人,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应当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只要分承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向分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分发包人都应当向分包承包人支付分包部分的相应款项;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分承包人利益。故在地方行政立法中,上述规定似乎可以这样表述:“分包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分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发包人应当及时向分承包人拨付相应款项。”这样规定的另一个积极意义就是制约分发包人带资、垫资承包工程的心理,同时增强在履行总包合同过程中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分

所谓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是建筑业之间确立建筑劳务承发包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认为,区分两者的关键是看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为建筑业企业的,为劳务分包合同;双方有一方是人的,为劳动合同。对两者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也不一样: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应当由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筑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

1 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尽管建筑工程分包活动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探索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管理却是近年的事。市场失灵的情形,在建筑市场的过程中也毫不例外的存在着:违法分包、非法转包、非法挂靠等行为的存在,牺牲了工程质量,破坏了施工安全,侵害了利益;低素质劳动力的进入,也是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隐患;现实中,承发包双方之间不平等的情况大量存在,分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甚至总分包关系也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日益发展也同时呼唤着规范的行政管理。

2 监督管理的思路。

总体思路应当体现在以下环节:

第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主体的准入由合格的市场主体组成。

第二,市场主体之间应当有交易行为的规范(内在地包含:交易行为/分包的对象应当为法律所允许)合格的市场行为。

第三,不规范的建筑工程分包交易行为应当得到建筑市场的查处及时地整合。

第四,前两个环节的结果直接反馈到市场主体的准入环节。

这是一个管理的闭合环。在这个闭合环中,监督管理部门还可以充分发挥引导和服务的职责。对于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而言,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正是在无数闭合环周而复始的辩证运动中实现的。

3 监督管理主体的确定。

对建筑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典型的行政性管理活动。,全国统一的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体制尚未形成。因此,这里讨论的监督管理的主体问题应当从属于地方建筑管理体制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建筑工程分包监督管理的主体。

参 考 文 献

1、《合同法学》/赵旭东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建设监理协会编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2月

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中国建筑出版社/2000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