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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教育方针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5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贯彻教育方针,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贯彻教育方针

篇1

1、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调整宏观教育结构,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

3、大力加强薄弱学校建设,逐步实现平等受教育。

4、加快升学考试和测评制度改革科学的考试和测评制度,将有助于弱化“应试教育”的倾向,对推进素质教育起积极的导向作用。

5、抓好课程教材和教学改革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途径。

6、加强师范教育与教师在职培训,提高整体师资队伍的水平与质量。

7、一切实建立素质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

篇2

其实,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都已证实这样一个真理,那就是“严打”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关键是要加强早期预防和矫治。我国党和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有明确、科学的刑事政策,那就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社会处于激烈变革过程中,未成年人犯罪确实出现了值得关注的新情况,但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总体上其犯罪类型、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都有明显差异,仍然保留和体现出未成年人犯罪的身心特征。同时,犯罪原因研究也表明,犯罪未成年人虽然有不可推卸的主观原因,但导致其犯罪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客观原因更为重要和直接,绝对不可推诿。简单采用愈加严峻的刑罚手段来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仅是欠科学的,而且效果也非常有限。

对未成年人犯罪还得坚持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舍其别无出路。但新形势下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一定要与时俱进,要有新载体和新突破:

要构建未成年人刑罚和非刑罚措施的科学体系。落实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国家立法应当有所作为。其中要重点研究二方面情况:一是要慎用刑罚,对多数失足未成年人,不是放任不管,而是需要有相应的非刑罚措施来替代;二是对万不得已情况下采用刑罚处置的未成年人,应当有更多的非监禁刑罚来处置。目前我国在这两方面均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不足,国家要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有所突破。

篇3

1、邹城市匡衡路小学:学校附设幼儿园,在园儿童680名,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办"规范加特色"学校,育"合格加特长"学生;

2、泗河小学: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让泗水的孩子受到良好教育”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3、曲阜市实验小学:是曲阜市对外开放、对内示范的窗口学校;

4、果庄小学: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办公、活动三区分明,德育室、劳技室、音乐室、实验室、音体美器材室、图书阅览室“六室”齐全

(来源:文章屋网 )

篇4

一、选择题

1.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教育专著是(礼记。学记)

2.古罗马教育学家昆体良的教育著作是(论演说家的教育)

3.英国教育学家洛克的教育著作是(教育漫话)

4.《普通教育学》的作者是(赫尔巴特)

5.《民本主义与教育》的作者是:杜威

6.我国第一部以短点阐述教育问题的著作是杨贤江的(新教育大纲)

7.提出结构教育学理论和发现法的教育家是(布鲁纳)

8.苏联教育家凯洛夫主编的教育学著作是(教育学)

9.实用主义教育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杜威和克伯)

二、辨析题(首先判断正确或错误,然后说明理由。)

1.教育规律是指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

错误。此说法不全面。教育规律包括教育内部各因素之间的本质锻炼系,也包括教育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如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关系等。

2.教育学等同于教育方针政策。

错误。教育学不等同于教育方针政策。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解释教育规律的一们社会科学,因此客观性是教育学的特点。而教育方针政策的制定既要体现人的主观愿望,同时又要遵循教育规律。

三、简答题

1.学习教育学的意义有哪些?

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提高贯彻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有助于巩固热爱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全面提高教师素养。有助于认识和掌握教育规律,提高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有助于推动学校教育改革和教育科学研究。

篇5

关键词: 课堂教学 教师 自觉守法

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一项“爱国守法”中,要求教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自觉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像一个普通人一样自觉守法,更要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和传播者,带头做到遵纪守法。教师履行职责权利是通过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来实现的,要在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课堂教学是教师履行职责权利的主要形式,教师理所当然地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教。

1.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思想为指导

党的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法规则是政策的具体化。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做到心中有法,行为守法,无论是选择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方法,还是运用教学手段,尤其是在确定教学目标时,都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总目标。因此,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方针政策渗透在学科教学之中,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在课堂上、在学生面前不能散布与党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不能随意发泄对社会某些现象的不满,更不能散布消极情绪。可以看出,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是教师遵纪守法、依法执教的具体体现。

2.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见,教师和学生人格是平等的,学生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尊重。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都渴望得到教师的尊重和信任。因为教师的尊重和信任,会使学生感到自己的品德、才华、能力得到承认,从而会增强学习信心,获得前进的动力,自觉地向着更高的目标发展。可是,在教学实际中,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现象常有发生,在课堂教学中也不鲜见。老师上课提问时,当学生回答不出来,有的老师就出口讽刺。当有学生提出问题问老师时,有的老师不仅不予解答,而且嘲笑其所提的问题“幼稚”、“可笑”。俗话说“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教师的“恶言”,必然会挫伤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扼杀求知的欲望,也是对他们人格尊严的侵犯。课堂上的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影响课堂教学效果,而且会降低教师的威信,给教学工作带来损失。因此,教师要树立科学的学生观。学生是活生生的人,有自身独立的人格,有自己的需要、愿望和尊严,这一切都应得到正当的满足和尊重。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既不讽刺挖苦学生,更不侮辱谩骂学生,满足学生合理的需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当坚持公平性原则,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公平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守法的体现就是做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但是,在教学实际中,教师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公平对待学生的现象多有发生。

(1)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有的老师因为学生犯了错误而不让学生进教室上课。曾有媒体报道,某一高二学生因上课迟到而被任课教师拒之门外,该生便以学校侵犯其受教育权而将学校告上法庭。《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学的”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基本活动,学生当然有权参与其中。教师拒学生于教室门外,剥夺了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犯。

(2)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在课堂上,老师因学生的错误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就是具体表现。《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教师体罚学生,不仅使学生的生理受到伤害,更使学生的心灵备受摧残,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3)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学生。表现在:一是在教学心理上的不公平。在课堂教学中,某些教师总是对自己喜爱或成绩优秀的学生充满期待,给他们充分的机会展现,而对于成绩、表现落后的学生,没有给他们足够的展示自己、提升自己的机会。二是教学动作行为的不公平。在课堂教学中,教师的站位也体现着教师的公平意识,当教师比较长时间站在某一个或几个学生面前,会对其他学生的心理产生影响,认为教师只喜欢那几个学生而不喜欢自己。在课堂上,教师用目光注视学生时,也体现了教师教学行为的公平性。实际情况是,教师的目光对有些学生频频注视,而对有些学生,教师可能很少注视,甚至看也不看一眼。那些老师目光频频关注的学生,注意力更为集中,思维更为活跃,兴趣更为浓厚,情绪更为积极,学习的效果肯定好。这对那些老师看都不看一眼的学生,当然是不公平的。此外,在课堂上师生互动交流时,教师常常选择那些成绩优秀的学生回答问题、板演习题、领读课文、示范操作,这些学生就得到了更多的锻炼机会和展示机会,其他学生的机会就很少或根本没有。这就是师生互动交流时选择意向的不公平。《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由此可见,教师不能公平地对待学生,是一种违法的现象。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识到,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有诸多的违法现象,这些现象应该得到克服和纠正。为此:(1)教师首先要努力学习教育法律知识,特别是要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知法了就可能守法,就会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自觉性,自觉保护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自觉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2)教师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对学生一视同仁,平等相待,给每个学生平等的机会,无论是优秀学生还是落后学生,让他们都能得到锻炼和展示自己才能、智力的机会,让他们的能力和素质都能得到提高。“手心手背都是肉”,洒向学生都是爱。(3)教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实现课堂教学的平等性创造条件。如为使教师环视学生不留死角,应合理设置学生座位,座位经常进行轮换。同时,教师在课堂上的站位,应恰当合理,照顾到每个学生。(4)教师应以学生为本,采用灵活多样的课堂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的课堂组织形式,使具有个别差异的学生都能得到适合的学习方式,突破课堂要求的一致性与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实现课堂教学公平性的要求。

总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自觉守法,会使自己的教学行为更为理性和规范,会进一步树立法制意识,提高依法执教的水平,也会不断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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