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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法纳税标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新的税法纳税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

篇1

一、新课程标准下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教学实践证明,英语语用能力的提升离不开一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语法的学习,而语法掌握得好有利于学生综合语用能力的提升。因此,在英语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归纳总结每一阶段所学的语法知识点学生在归纳总结语法知识点的过程中,他们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也在逐步提升。《牛津小学英语》教材要求学生掌握一定量的词汇、句型和会话外,还渗透了一般现在时、现在进行时、将来时、过去时四种基本时态及其他一些语法。小学英语阶段的学习,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英语打下基础。这就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语法知识,能在真实的语境中灵活、准确无误地运用。在英语教学中,我们要将语法知识渗透于各个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并内化,才能是真正地提升他们的综合语用能力。

二、新课程标准下英语语法教学理念

传统的语法学习通常采用对语法结构和规则进行讲解和机械训练的方式,忽略语法在语境中的用法和其特有的表意功能。在《标准2011》中,语法标准特别强调:(1)在具体语境中理解语法项目的意义和用法;(2)在实际运用中体会语法项目的表意功能。也就是说,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关注语法的形式和基本意义,还特别要关注如何创设有意义的语境,让学生通过语境理解语法项目,再通过观察和教师的引导,关注其用法,逐步学会该语法项目并在使用的过程中进一步体会该语法项目的表意功能,从而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完成交际任务。在新课改的大氛围中,教师不再是直接向学生教授语法知识,而是把语法知识渗透于各个教学环节之中,让让学生去领悟,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语用语法知识。

三、基于新课程标准的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策略

1.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感知语法

我国小学生学习英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真实的语言交际环境,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教师要大量创设情境,要尽可能接近现实生活中语言使用的实际情况,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目标语言项目的真实意义和用法,同时提高学生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交际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语法能力。因此,我们不能在一个短语或一个句子中进行语法教学,而是结合较真实的生活情境,让学生在交际运用中感悟和体会语言法规律。教师还可结合电教媒体、实物、模型、白板和图片等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提供有利于学生观察、模仿、尝试、体验真实语言环境,使英语学习更好地体系真实性和交际性,帮助学生把抽象的语法知识具体化。

2.让学生充分利用身边的实物学习语法

如在学习There is…There are…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教室里的东西来让学生区分并运用。教师指着课桌上的书说:“There is a book on the desk.There is a pen in your pencil-box.”教师指着教室里各种能用到的单数物品,只要是学生学过的单词就多说几个句子,再让学生模仿“There is a…”句型就变得很简单了。

教学There are…时,可以先让学生数一数教室里的男女同学,然后教师说:“There are 25 boys in our classroom.There are 23 girls in our classroom.”教师可以指着教室里的各种复数物品用“There are…in our classroom”来表达,学生就知道某处存有某物要用There be,单数用There is…,复数用There are…。在此基础上再让学生练习就很容易了。

3.让学生在游戏活动中体会语法

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教师可采取一些游戏活动来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比如在学习一般过去时时,我把主语、动词和时间写在纸条上,如SuHai,pick oranges,last week把这张纸给一个学生,让这个学生到讲台上问全班学生:“What did SuHai do?Guess!”其他学生积极举手说:“Did she watch TV / read English…?”如果学生答错了,说:“No, she didn’t.”猜对了说:“Yes,she did.”然后教师给猜对的学生另一张纸条继续做游戏。如果学生实在猜不出时,可向台上的学生求助:“What did he / she do?”学生回答:“He / She …”教师也可用多媒体呈现一些图片,将图片里的动作遮挡一部分来做这个游戏。学生通过亲身体验产生兴趣和动力获得成功,学生很好地操练了一般过去时的一般疑问句。教师在教授其他时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4.让学生在对比和归纳中理解语法

学生学习了一些语法规则后,在一段时间内就会产生“越学越糊涂”的困惑。针对此类现象,教师应组织学生将所学的某些语法知识进行思维加工,通过举例说明来帮助学生发现其差异点。如:该是做某事的时候了,句型表达为:“It’s time to do sth.”和“It’s time for sth. ”教师通过列举大量的句子让学生知道这两种表达意思是一样的,区别就在于It’s time后面跟的是动词还是名词,如跟的是动词,前面要有介词to,如跟的是名词,前面介词是for。

篇2

关键词: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 纳税处理 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同点

(一)关于“借款费用”的定义相同

不管是新的会计法或者新的纳税法,都统一把借款费用的概念解释成,公司由于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成本,包含了借款的利息、折扣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由于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新会计法及新纳税法对于借款费用范围的限定也一样,都涵盖上面四项内容。

(二)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规定相同

如果借款的费用和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相符,那么新会计法和税收法的定义就会比较相似。满足资本化标准的财产指的是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而且,“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至于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涵盖了默写资产、投资性房产以及存货等几种类型。

(三)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相同

对于能够符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上来说,新会计法和纳税法的限定标准本质上是不相差的。不管是特别的贷款或者是普通贷款,只要是满足资本化的标准要求,会计法以及纳税法指出都能够允许资本化。

关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以及借款时发生辅助费用、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税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从会计准则。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点

(一)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存在差异

对于贷款的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点不一致的情况,会计法对于这类借款的解决根本方案是:基准方法费用化,并且批准贷款费用在满足标准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资本化。会计法的解决方案依据的是谨慎的前提,所以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起始或者终止上都提出了比较严密的标准。分析贷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及资本的终止的时点,会计法重点突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所形成的贷款费用可以批准资本化。在会计法上一般通过使用性或者是销售性来区分货款。而纳税法限定的贷款费用要依据不同的情形给以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实际为基础来决定贷款费用是否可以在纳税之前消除,还有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解除。相对会计法的谨慎方针,纳税法采用的是合理性以及税收促使的方针,所以在贷款费用的起始资本化和终止资本化上并无严格的限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法对于自己创建的固定资产是通过项目结束期来计算资本化终止的时点。实现使用性或者销售性同项目结束时间不一定一样,这时候会计法和纳税法对于资本化的解决方案就形成了区别。

(二)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新的会计法规定批准特别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可以完全资本化,但是在第2章第6条也指出了,假如特别贷款中包含还有使用到的资金,应当在特别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金里扣除那还分还没有用到的贷款在银行里可以获得的利息或是对那笔未用到的金额在投资上获得的利润,根据计算差额来资本化。并且,对于购建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纳税法律中尚未详细限定贷款利息的资本的计算。在以后的新的税法规章当中或许会增加有关特别贷款当中还没有使用到的金额在银行中可以获得的利息或是用这笔费用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回报来抵消资产的资本化费用,而不计算进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利率水准存在差异

会计法中提出根据现实的利率水平来核算贷款费用进行资本批和费用化后的资金。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下面几项利息开支可以去除不计:不属于金融的公司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开支、金融公司的每一笔存款利息的开支等;不属于金融类的公司向同样不属于金融类的公司贷款的利息开支中不超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以,这种情况下利息的开支上会计法和纳税法的计算方法会有一点区别。会计法中对于贷款利率水平没有提出严格的限制,但是纳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有严格的要求。公司对非金融类型的公司提供贷款产生的利息开支假如高于规定的利率标准,纳税法提出高出的费用不可以资本化也不能解除纳税。

(四)关联方借款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

在会计法当中,关于公司的关联方间的贷款并未限定贷款的额度。对于这一点新的纳税法有不一样的要求。根据新的纳税法第46条,公司在关联方上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如果高出限定的范围而产生的利息,可能够在纳税中减免。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可以是满足本条款的第2条项,也可以是获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值满足下面两种情况:一,对于金融类公司,值为五比一;二,对于其它类公司,值为二比一。并且,根据这一方案的条2项:公司假如可以根据纳税法和相关的执行法案上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交易类型东路独立性,或是这一公司的现实税负低于区域内的关联方的,公司的现实支出给关联方的利息在核算缴税的金额进可以减除。

总结以上的分析,会计法和纳税法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除了有统一的条款外,也有细微的区别,但是这些区别是科学合理的。根据笔者的观点,相关的经济部门需要考虑好新的会计法和纳税法当中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上的协调性,加强完善有关方面的规定,将标准具体化,简化公司的这类事务处理流程,这样可以有效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公司及政府单位的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国家税收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科学合法进行纳税筹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降低企业税负,达到税收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跟国家税法的变动来改变纳税筹划方案,保持纳税的灵活性,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1.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和登记注册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进而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仅承担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则要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复征税的具体措施。

2.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原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新税法比就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平均数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公平性。总的来说,这次税法改革中对税率的调整,紧跟国际税制改革的脚步,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在新税法中,统一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标准,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4.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

新税法以支持国家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效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打破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局面,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对农、林、牧、渔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希望企业创业时,能够优先考虑税收减免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5.建立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在新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反避税的相关条列,弥补了我国税收立法在凡避税方面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各种避税手段也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6.统―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纳税地点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原有税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的定义模糊,易引起争议。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此之外,新税法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时间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基于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强化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

新税法的实行,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对纳税人的要求,也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偷逃税的查处力度。企业想要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就必须针对问题,化被动管理为主动学习,企业高层要从根源重视税收筹划,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强化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稳定的筹划方案,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2.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需要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以提高他们认识和积极性。宣传的媒介有社区舆论、专家讲卒以及新闻媒体等,宣传对象有纳税人、机关税务人员。明确纳税人如何维护正当权力,如何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明确税务人员如何正视纳税人权力,如何依法征税。通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税收筹划的前期工作,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以单纯的一味降低税收成本,要综合考虑到企业采取该方案时,是否有其他的收入减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常,也使税收筹划比较复杂带有不确定性,再加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事前做出的估计值,并非绝对数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应充分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

新税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国的税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成功的税收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筹划,降低自身税负成本,来满足企业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如何筹划出成功的税收方案,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学习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朱香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财税金融,2011,(08)

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9).

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篇6

今年四月是全国第22个税收宣传月,我局根据市地税局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税收、发展、民生”这个主题,结合新市区实际,精心策划,周密安排,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狠抓落实,使我局的宣传工作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一、积极谋划、精心组织

为搞好今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我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税收宣传月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了税收宣传月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组织安排了各项活动,做到“四个突出”,即突出中心、突出重点、突出典型、突出特色。

二、内容丰富、形式多样

(一)在新市区地税局子网站上长期公布了自治区地税局下发的办税流程、税务咨询、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的相关内容,以利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二)开展了税务所设立税法宣传台咨询活动。设立宣传台,由所里税收管理员积极为纳税人发放税收宣传资料、解答税法方面的疑问,普及税法常识。当月共发放税收政策知识小册子、印有税收宣传标语口号的宣传品和宣传单500余份,接待咨询纳税人600余人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组织了“税法进校园”活动。为使青少年从学生时代就树立起认识税收,理解税收的观念,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税收法律素质,新市区地税局在科学院子校开展了“税法进校园”活动,开展税收有奖答题活动、发放税收宣传材料等宣传活动,讲解和引导学生了解税收、关注税收,从小树立依法诚信纳税意识。

“税法进校园”是每年税法宣传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和“税法六进”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活动既丰富了学生的课外活动,拓展了学生素质教育新领域,并依靠这些“税法小小宣传员”将税法知识带进每个家庭和亲朋好友身边,积极宣传、传播,开辟新的税宣渠道,扩大税法宣传的覆盖面,使更多的人关心税收,支持税收,进而提高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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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将现行的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各自的所得税法合二为一,并将名义税率确定为25%,相对于现行两部税法33%的名义税率,统一降低了8个百分点。

公平和统一是此次税法修订的主要考量准则之一。税率的确定主要是考虑到对一直承担高税负的内资企业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由于总体上降低了法定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2008年实施新税法后,与现行税法的口径相比,财政将减收约930亿元,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减收约1340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增收约410亿元。如果考虑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因素,在新税法实施当年财政减收将更大一些,但还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

同时,新税法也考虑到了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当前全世界159个实行企业所得税的国家(地区)平均税率为28.6%,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的平均税率为26.7%。而我国新税法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因此这一税率水平仍然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焦点二:优惠政策风向大转

新税法对税收优惠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总体上以“产业优惠”取代了现行的“区域优惠”政策。

经过整合的新优惠政策对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创投企业的优惠尤为突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草案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

焦点三:五年“过渡期”

为缓解新税法的出台给部分老企业带来的税负增加的影响,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

具体讲,对于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对按原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但因没有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企业,优惠期限从新税法实施年度起计算。

焦点四:明确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指的是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新税法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规定为“免税收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同时,草案对“不征税收入”也做了明确规定,即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收入。

焦点五:强化反避税

新企业所,导税法还对特别纳税进行了调整。当前,一些企业运用各种避税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日趋严重,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益激烈。为了防范各种避税行为,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焦点六:“纳税人”概念新标准

大多数国家对个人以外的组织或者实体课税,是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方向。按照这一国际通行做法,新税法取消了现行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同时,将纳税人的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为避免重复征税,新税法同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于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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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思路

2007年3月16日我国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与之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促进了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与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设置了预约定价安排、提供关联方资料义务、防范资本弱化等反避税条款。并加大了处罚力度。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作了明确规定,这就要求企业在作税收筹划尤其是转让定价时。必须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谨慎规划,规避筹划风险。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要降低应纳税额,应先从降低税率和应纳税所得额入手,并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降低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率有四档:基准税率25%和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预提所得税)适用10%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

(一)设立自主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条例》提高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界定的首要条件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认定的具体指标有: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体现了新税法技术创新的导向。据此规定,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自主创新、培养核心竞争能力上来,设立自己的研发机构,组建稳定的研发队伍,自主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制定中长期研发计划。这既符合企业的发展需求。又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筹划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因此,小型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

(三)预提所得税的筹划

《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 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

原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或股息免征所得税,但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将这些所得的税率规定为10%,增加了税收负担。这部分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税收协定进行筹划。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与新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办理,这意味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目前我国香港、科威特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约定:对股息不征税或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注册,租用邮筒或信托公司等方式规避部分税收。

二、合理增加准予扣除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一)工资薪金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 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 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3 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人工资;4 增加职工教育、培训I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在筹划时应注意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增加人数,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筹划

《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限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另外,企业可以通过改变经营方式,以自销代替代销、销售公司分立等方式提高限额计算基础。

(三)设立分公司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四)选择会计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处理方法。例如。存货的核算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因此,企业可以在通货膨胀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提高当期销售成本。减少所得税。同样,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折旧法,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三、降低收入

(一)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别对收入确认的时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一旦确认收入。不管资金是否回笼,都要上缴税款。所以,企业应根据情况选择适当的销售结算方式。避免先垫支税款,同时尽量推迟确认销售收入,以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例如,在签订销售合同时选择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可以合法地在不同时期确认收入,实现递延纳税。当然,部分资金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需权衡利弊;赊销产品时尽量不开具销售发票。等收到货款时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以免垫支税款。企业还应特别注意临近年终所发生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筹划。比如,采用直接收款销货时,可通过推迟收款时间或推迟提货单的交付时间。把收入确认时点延至次年,获得延迟纳税的利益。

(二)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企业对外投资时应设法增加免税收入或低税收入,可以考虑购买免税的国债或进行直接投资。新税法规定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这将刺激企业直接投资的热情,同时也给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

四、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选择投资方向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方向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节能环保、促进公益事业、照顾弱势群体等,企业应根据政策来调整投资和经营决策,如多上一些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加大对技术开发的投入,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二)促进技术创新

新《企业所得税法》鼓励自主技术创新的优惠很多且力度大,主要规定有: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不再受增长达10%的限制;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应顺势而动。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三)利用过渡期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继续按原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因此,可继续考虑在西部地区设立新企业,或通过与原企业合并的方式即“借壳”,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四)合理选择就业人员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如果企业在进行组织设计时能将残疾职工安排在合适的岗位上,就可以获得减少税负的好处。

五、其他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外国企业要想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要注意不仅要在国外注册,而且还要把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比如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在外国举行。在国外设立重大决策机构等。

(二)间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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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调增项目;调减项目

前言

2007年,我国先后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所得税法,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统一的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也使利润的纳税调整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如何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制的核心问题。应纳税所得额也叫计税利润,是企业计算、缴纳所得税额的依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它的计算公式是: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收入总额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简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一般是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会计所得额,即利润总额(事实上,我们首先获取的是会计利润的数据),然后,再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进行利润的纳税调整。利润的纳税调整包括一般纳税调整和特别纳税调整两种,其中,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是基于企业的日常经营,对纳税人经常的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而特别纳税调整则是基于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对纳税人特定的纳税事项所做的税收调整,这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就变成下面的公式:

年应纳税所得额 = 年利润总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公式中的利润总额,即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会计所得;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即利润的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就利润的一般纳税调整而言,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1 调增项目:调增项目是指按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允许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而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或虽然允许扣除,但扣除金额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项目,主要包括:

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有:(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所得税法等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上述项目中的(3)(4)(5)(6)项在会计处理中允许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而(7)(8)两项中的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有的计入管理费用,有的则计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全额调增企业纳税所得额。

税法规定允许扣除,但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的项目主要有:

(1)工资性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例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三项工资性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部分,准予扣除。对三项工资性费用的扣除,要注意把握三点:

①是要以税法规定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总额为基础,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得包括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之内,因此,也不能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工资性费用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②是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范围应当规范。

③是三项费用的扣除比例要符合税法规定。

(3)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4)利息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但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5)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各类捐赠支出在账务处理时列入营业外支出。而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6)业务招待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的部分要做纳税调整。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新税法规定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8)固定资产折旧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税法又规定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新税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即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可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并且这种支出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2 调减项目。即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已经增加了利润总额,但在计税时,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不计入计税利润,主要包括:

不征税收入,包括:(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税收抵免项目金额,主要包括:

(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税额中抵免,抵免的限额是按新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的五个年度内,用每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3)不超过五年抵补期的弥补亏损的利润,允许在税前扣除。

以上是根据新税法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对税前利润进行一般纳税调整的主要内容。从税制改革的目标看,我国已实现企业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分离,由于二者核算的依据不同,导致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内,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所得与按照税收法规确定的计税所得之间会产生差异,这种差异要求企业在计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利润的纳税调整,以确定本期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这种纳税调整一般不需要单独设置一套独立于财务会计之外的账表体系,而是在申报纳税时和编制纳税报表时,依据税法的规定如实填写纳税调整的项目,也可以设置辅帐薄进行详细的记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7年12月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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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并采取了适当的过渡措施,还充分考虑了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能力。从去年新法颁布至今年实施以来,倍受社会各界关注和瞩目,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以金融保险行业为例,按照原税法规定,所有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还要多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少扣除工资薪金、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项目,实际税负更高;而外资公司通常只负担15%的所得税率,并且适用再投资退税和享受税前扣除上的优惠待遇,实际税收负担还要低,这就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的严重不公平。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金融保险业的所得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必将大大提高内资银行、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二是提高了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新税法通过降低税率和放宽税前扣除标准,降低了企业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税后盈余,有利于加快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提升的进程,促进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

四是提高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新税法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制度,最大限度地缓解国际双重征税,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

五是提高了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新税法实施之前,外资企业的名义企业所得税率为33%,新税法实施后,名义税率降为25%,比原来降了8个百分点。新税法实施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也可享受,而且有些优惠政策比以前更为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等。新税法实施后一定时期内将对老外资企业实行过渡优惠期安排,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六是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东南部沿海地区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加上原税法的区域优惠政策导向,使东南沿海地区吸引了绝大部分外资,造成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剪刀差日益拉大。新税法实施后,将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有利于推动中、西部地区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差距,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七是促进了企业纳税行为的规范化。新税法把重大又需要明确的问题全部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把重要但未在法律上规定的内容留给国务院以条例或以具体办法形式规定,把经常会发生变动的扣除范围、计算标准、资产处理办法等明确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就比较好地划分了属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自应承担的内容,体现了所得税法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比如新税法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手段,规范了企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

第一,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财政收入,主要体现为短期内的财政收入减少。由于企业所得税税制构成要素的变动,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将发生变化,进一步影响财政收入的变化。由于受税率变化、税基调整、税收优惠调整的影响,按现有纳税人静态测算,在过渡期完成、新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后,国家财政每年将减收900亿-1000亿元。而目前我国的财政必须面对两个问题:一是正在来临的人口老龄化时代,二是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不言而喻,老年人口的增加将增加非老年人口的负担以维持公共养老金、公共医疗、公共护理等开支。我国政府也曾经连续通过发行国债、扩大财政支出的财政措施刺激经济,国债发行量已经非常巨大。日益增长的财政支出和财政赤字必须通过增加税收或者减支与增税并举来弥补。

第二,对财政体制的影响。现行财政体制是依据行政区划确定企业所得税归属,新税法实行总部与分支机构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打破了当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配格局,对财政体制造成冲击。体现在:一是各地财政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由于企业的总部往往设在发达地区,企业所得税会向发达地区集中,加剧地区间财政收入的差距,影响各地财政职能的发挥。二是可能会引发为了发展总部经济导致的地区间税收竞争。如暗中随意扩大税收优惠,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以较低的价格向特定的投资项目提供土地,允许一些企业打上高新技术企业等招牌,从而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这样不仅会加大投资者的风险,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法完善的初衷。

第三,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两税合并后,不再分为企业所得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如果单纯从税率变化看,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新税法后税率下降,但是由于原外资企业大多享受特定区域税收优惠和定期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沿海经济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享受24%的优惠政策;新办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等,所以外资企业整体税负偏低。新税法实施后,随着对外资企业特定优惠政策的取消,外资企业的整体税负将有所上升。但具体对每个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影响是不同的,一是原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税负将有所上升。二是对原来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税负将下降。三是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按新税法的规定将享受20%的优惠税率;四是原对设立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现改为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取消了区域限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影响。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是我国税制体系的一把“双刃剑”,在达到特定政策目的的同时,也增加了税法约束软化和非规范风险,以及腐败和寻租的可能。从这一角度看,新税法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其中,在与税收优惠相关的基本概念方面,新税法还存在含混的地方。例如,新税法及其条例里面,经常混用抵扣和抵免这两个词汇。事实上,虽然二者共同点都是减少税额,但税额抵扣的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纳税,恢复正常税负水平,而税额抵免是为了鼓励或照顾纳税人,使其获得低于正常的税负水平。对于成熟的税法来说,有必要加强此类基本描述的规范化。再就是税收优惠的一些具体规定,或会增加人为因素的影响空间。例如,新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并在实施条例中进一步细化,指出“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但仔细来看,究竟哪些是符合优惠条件的产品,还缺乏明确的标准。

第五,粗放型的成本费用扣除项目明细不明确减少了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物福利的扣除无明确明细规定。在中国,企业高层次的员工的避税手段花样繁多,如现金券、午餐券(为工作而配备的午餐费是免税的)、住宿、车费补助、旅游、话费、汽车燃油补贴、代金券的发放、住宿条件的豪华化、公用车辆私用、私人请客签公司帐单等等实物福利,更有甚者,在国家的住房公积金上做手脚,加大公积金计提,相当于多了一笔免税养老金存款。而大部分的实物福利是被记入企业的成本进行扣除,这相比一般员工来讲,有失税赋公平原则,而且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收收入的流失。

第六,企业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双重征税问题。虽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课征,理应互不交叉,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虽选择不同的纳税人,却以同一对象征税,因而发生重叠交叉,出现重叠征税。如何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这种重叠征税的现象,也是我国在进行所得税制改革、选择税制模式时应该考虑解决的问题。按现行税法规定,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企业对该项股息、红利已经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当投资者取得这些收入之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是对同一所得额征收两种所得税的重复课税。

第七,新的避税问题产生。目前国内的三资企业中,对于未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以及避税地没有所得税征收,其来自于境内的所得,除个别例外情形给予优惠外,将被征收收益所得税,而旧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是免税的。而如果同时被认定为居民公司,这种避税地公司将变得没有实质意义,除非公司的管理机构进行搬迁,当然这是极不现实的。例如根据内地与香港税务安排,新的中国与新加坡税务协定(2008年1月1日生效)中对股息给予最低5%的饶让规定,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0%(细则中规定为10%)为低。而此两国(地)企业所得税(又称利得税)税率较境内低。目前已有透过BVI进行境内投资的台资企业将持股公司转至香港的情况。同时,随着越南与东南亚新兴市场的开拓,以加工为导向的产业将有部分会流失至这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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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财务;税收筹划;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对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进行改革,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在2008年的元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出台,这次的税法中,正式的将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制统一起来,不再进行分别的税收管理。这对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该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制定出相应的税收筹划工作。具体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企业的组织形式

根据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以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均算作企业所得税义务纳税人,但是,对于私人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并不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而是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进行缴纳。 与此同时,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执行不同的纳税标准, 居民企业根据其来自国内外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是按照其在国内的企业在境内的收入或者是这些企业在国外的资金收入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各项规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纳税人的征税对象等都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企业要根据未来的发展计划建立相应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如果是内资企业,可以建立公司制企业或者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是合伙企业,但是,这三种税负相差很大。投资者是自然人,当设立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就要承担双重征税的情况,企业的所有者既要为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为自己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将企业设立成为个人独资公司或者是合伙企业,那就只需要缴纳自己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不用负责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是外资企业,在我国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无论是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必须作为我国的居民纳税人,根据其在我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进行纳税,但是,其应缴的纳税额是其所得纯利益的25%左右,如果是外企在我国建立的分部,就应该算作是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就只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而且实行百分之十的优惠税率,但是,其应纳税额是其全部的运营资金,因此,对于外资企业来讲,也要根据其未来的发展预想来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并且新企业所得税法指出,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通过选择将经营机构设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企业可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二、充分利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或提高了企业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应发生额扣除,因此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规定,为职工安排好福利方案。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其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并且,在小于或等于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五的限额内进行扣除,然而,没有针对企业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费用项目进行扣除的限制,所以,企业可以将招待费和会议费、差旅费进行分别核算,并对相关凭证进行妥善的保存,可以有效避免将其他能够全额扣除的费用放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中,致使纳税额的增加,同时,也要注意不要将业务招待费错放到其他的费用之中,造成企业偷税现象的发生。 新税法还规定,用于企业合理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可以再低于该年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额度内进行扣除,所以,企业可以将餐饮费发放宣传礼品的费用,减少企业的纳税额。

三、国家产业投资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

在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出和很多调整,不再进行地区差异的税率制度,而是在产业政策方面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些优惠的方面主要有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行业、环保节能节水项目、技术转让所得、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技术进步加速折旧、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收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所以,企业设计投资计划时,尽量选择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产业,积极创造相关优惠政策需要的条件,并对国家鼓励的产业进行,尽量多享受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实现减少缴税金额,为企业带来更多利润。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生的研究费用,或者是为了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应该增加多科研项目的投资额度,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优惠政策。

四、利用国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可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企业集团或连锁经营企业对于下属盈利的小型分支机构,可分设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纳税的子公司,以便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减少应缴纳的税款,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

五、小结

通过对相关新税法的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企业对自身产业结构等的合理调整,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也可以为国家解决一定的社会负担,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因此,做好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李建忠,徐咏梅.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浅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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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法;税制改革;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引言

在增值税法的建设过程中,我国以生产型增值税为主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受到当时经济发展的形势影响,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政府长期处于对通货膨胀不断的抑制过程中,而在这一过程中的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过剩,也是导致通货膨胀持续不断的主要因素,而在这一特殊的时期,我国政府通过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方式来实现对资产转移的有效控制,这一政策使得很多固定资产转变为税收项目,这样便通过对盲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控制来实现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便能够极大的缓解通货膨胀为我国经济带来的巨大压力。“道道征税、税不重征”是我国增值税最为显著的特点,其与我国当前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生产模式相适应,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大的意义。

二、增值税制度改革的完善方法

我国增值税法的建设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经历了多次的建设与改革,使其与快速发展的社会和经济相适应,与此同时也促进增值税法的建设与完善。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方面,要持续的增加,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为基础,同时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范围扩大,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要做好相应的调控工作,循序渐进,先期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粘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讯业改征增值税;其他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稳过渡。在增值税法相关制度的建设方面,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当前,我国增值税纳税主体方面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两点,第一是通过销售额和行业标准来对纳税主体进行划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不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第二是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与实际需求相比显得更高,所以导致增值税改革的效应无法获得充分的发挥。在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和制定方面,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小规模纳税人与增值税抵扣链条之间发生脱节,这样便导致了增值税的抵扣无法有效的实施;当小规模纳税人作为纳税主体时,其自身的业务也随之受到影响,因而造成增值税效率的降低;通过销售额来确定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中存在着很大违规造作的空间,容易造成增值税的重复征收,这些都对小规模纳税人主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以上问题的问题,进行增值税纳税主体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实行统一的纳税主体制度,但是从当前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技术方面存在的诸多影响因素来看,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可以进行重新的界定,这样便能够使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产生降低,所以使一部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同时也可以通过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专用发票进行限制的方式来进行缓解。

2.增值税税基制度改革措施的完善

针对当前税基制度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改进方案:第一,不断的促进改革范围的增加,这样便能够更加充分的体现出增值税本身的特征。从我国当前的产业结构来看,中西部地区是由材料和能源产业占据着经济发展的主导地位,所以在对该地区进行增值税转型时会产生更加有利的影响。特别要加强的是根据我国当前的财政政策,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减少地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样才能对相关的政策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与普通的课税流转税之间是存在较大差异的。第二,利用增值税向全额抵扣进行过渡,而针对一些小额的应抵扣税款,必须要通过全额抵扣的方法才能够有效的减少对额度的税额的频繁审核,这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能够使他们具有更广阔的投资渠道,以此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第三,对于相关的行业要进行增值税的征收,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的实施与企业在资本和技术等分方面的密集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通常资本和技术密集行业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而对于一些有特殊需求的行业来说,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实现目标。

三、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与完善,市场竞争形势日渐激烈,在这种经济环境下,对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进行改革与完善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首要任务,在纳税人和税率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是当前较为措施,只有不断的促进增值税法改革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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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庆桥.我国增值税法转型改革之若干问题探讨[D].华东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经济法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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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宝明.我国增值税法转型及其行政效率浅析[J].学理论,2011(15).

[9]张清亮.新增值税法下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J].山东纺织经济,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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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筹划;影响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张斌,杨志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对比与条文解释[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篇14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解读 筹划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细则已经于2007年11月28日公布。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如何深刻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精髓,有效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是税收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空间

在传统的企业所得税筹划中,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的空间有三个。

1、企业身份优惠的筹划空间。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由通过改变企业身份就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不复存在。

2、新办企业优惠的筹划空间。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不停地新办、关停、再新办企业的方法规避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因而这一筹划途径已经封堵。

3、地域性优惠政策的筹划空间。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一系列规定,且生产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还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取消上述优惠。由于这些地域性优惠政策的取消,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压缩。

虽然上述三个筹划空间已经关闭或压缩,但并不意味着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就没有了空间。总体来看,新企业所得税法构筑的税收优惠体系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筹划时,必须将视角从投资地点的税收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收筹划转变。如: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等。如果企业有条件及时转变筹划方向,一个新的筹划空间必将被打开。

另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与此同时公布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还显示,涉及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文件有30项,这些优惠主要是此前的一些区域优惠和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等。通知还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上述规定事实上还是给了这类企业一定的筹划空间。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成本费用的筹划空间

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如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又如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些规定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是不同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如果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成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人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尤其是当集团公司中各子公司有亏有盈时,这种方法更为有效。新企业所得税法还统一了加速折旧的规定,为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提供了筹划空间。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大修理支出费等的规定使原来的筹划思路受到了限制,纳税人必须对原有思路进行调整。

总之,成本费用的税收筹划涉及面广,筹划技术要求高,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才能顺利实现成本费用的最大化扣除。

三、国际税收筹划将成为焦点

首先,外国投资者到我国投资已经有近20年了,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投资模式和税收筹划安排,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迫使这些企业必须重新考虑投资方式和税收安排;其次,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国际税务筹划也在情理之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外资企业的税负会有所增加,而税负增加是投资者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动因。尤其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和预提所得税的规定,会直接推动企业进行新的税收安排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居民企业的概念,规定中国的居民企业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居民企业的判断标准,由过去单一的“登记注册地标准”改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这一变化对于在外国注册、但实际按税法规定属中国资本控制的企业,特别是“返程投资”的企业至关重要,必须重新审视。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预提所得税由10%税率提高到20%税率,同时,取消了外国投资者从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政策,直接影响到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润和将来投资退出的税负。预提所得税的增加,迫使投资者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其中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利用国际税收协定进行筹划。目前,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投资者应该关注这些协定并进行恰当的投资安排,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而在一般的税收协定中,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不超过10%。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在与中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且预提所得税的税率较低的国家登记注册企业,再由该企业对中国进行投资,就可以有效规避较高的预提所得税税负。

四、转让定价的税收筹划要三思而后行

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普遍采取的策略,虽然其目的主要是实现其全球的经营战略和逃避有关国家的外汇管制,但实际上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以及外资企业税负的增加,将进一步刺激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规避税负。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进行转让定价安排的主要是外资企业,可以预见,内资企业特别是大型内资企业集团,开展转让定价筹划的会越来越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按以前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股息、红利需要补税。此条规定为居民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安排将利润转移到适用低税率的关联企业,从而有效地减轻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提供了筹划通道。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为企业进行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也强化了对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转让定价是把双刃剑,企业必须审慎行使。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规定为税务机关强化对转让定价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既关闭了过去税收筹划的部分途径,同时也提供了新的筹划空间。企业应仔细研读税法及细则,适时调整筹划思路,尽力规避税收风险,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