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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法纳税标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4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新的税法纳税标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新的税法纳税标准

篇1

一、新课程标准下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教学实践证明,英语语用能力的提升离不开一项重要的内容,那就是语法的学习,而语法掌握得好有利于学生综合语用能力的提升。因此,在英语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归纳总结每一阶段所学的语法知识点学生在归纳总结语法知识点的过程中,他们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也在逐步提升。《牛津小学英语》教材要求学生掌握一定量的词汇、句型和会话外,还渗透了一般现在时、现在进行时、将来时、过去时四种基本时态及其他一些语法。小学英语阶段的学习,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的能力,为进一步学习英语打下基础。这就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英语基础语法知识,能在真实的语境中灵活、准确无误地运用。在英语教学中,我们要将语法知识渗透于各个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并内化,才能是真正地提升他们的综合语用能力。

二、新课程标准下英语语法教学理念

传统的语法学习通常采用对语法结构和规则进行讲解和机械训练的方式,忽略语法在语境中的用法和其特有的表意功能。在《标准2011》中,语法标准特别强调:(1)在具体语境中理解语法项目的意义和用法;(2)在实际运用中体会语法项目的表意功能。也就是说,在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关注语法的形式和基本意义,还特别要关注如何创设有意义的语境,让学生通过语境理解语法项目,再通过观察和教师的引导,关注其用法,逐步学会该语法项目并在使用的过程中进一步体会该语法项目的表意功能,从而达到有效交际的目的,完成交际任务。在新课改的大氛围中,教师不再是直接向学生教授语法知识,而是把语法知识渗透于各个教学环节之中,让让学生去领悟,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在实际生活中应用语用语法知识。

三、基于新课程标准的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策略

1.让学生在真实情境中感知语法

我国小学生学习英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真实的语言交际环境,没有身临其境的感觉。因此,教师要大量创设情境,要尽可能接近现实生活中语言使用的实际情况,使学生能够理解和掌握目标语言项目的真实意义和用法,同时提高学生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交际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语法能力。因此,我们不能在一个短语或一个句子中进行语法教学,而是结合较真实的生活情境,让学生在交际运用中感悟和体会语言法规律。教师还可结合电教媒体、实物、模型、白板和图片等资源,丰富教学内容和形式,提供有利于学生观察、模仿、尝试、体验真实语言环境,使英语学习更好地体系真实性和交际性,帮助学生把抽象的语法知识具体化。

2.让学生充分利用身边的实物学习语法

如在学习There is…There are…时,我们可以充分利用教室里的东西来让学生区分并运用。教师指着课桌上的书说:“There is a book on the desk.There is a pen in your pencil-box.”教师指着教室里各种能用到的单数物品,只要是学生学过的单词就多说几个句子,再让学生模仿“There is a…”句型就变得很简单了。

教学There are…时,可以先让学生数一数教室里的男女同学,然后教师说:“There are 25 boys in our classroom.There are 23 girls in our classroom.”教师可以指着教室里的各种复数物品用“There are…in our classroom”来表达,学生就知道某处存有某物要用There be,单数用There is…,复数用There are…。在此基础上再让学生练习就很容易了。

3.让学生在游戏活动中体会语法

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点,教师可采取一些游戏活动来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比如在学习一般过去时时,我把主语、动词和时间写在纸条上,如SuHai,pick oranges,last week把这张纸给一个学生,让这个学生到讲台上问全班学生:“What did SuHai do?Guess!”其他学生积极举手说:“Did she watch TV / read English…?”如果学生答错了,说:“No, she didn’t.”猜对了说:“Yes,she did.”然后教师给猜对的学生另一张纸条继续做游戏。如果学生实在猜不出时,可向台上的学生求助:“What did he / she do?”学生回答:“He / She …”教师也可用多媒体呈现一些图片,将图片里的动作遮挡一部分来做这个游戏。学生通过亲身体验产生兴趣和动力获得成功,学生很好地操练了一般过去时的一般疑问句。教师在教授其他时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4.让学生在对比和归纳中理解语法

学生学习了一些语法规则后,在一段时间内就会产生“越学越糊涂”的困惑。针对此类现象,教师应组织学生将所学的某些语法知识进行思维加工,通过举例说明来帮助学生发现其差异点。如:该是做某事的时候了,句型表达为:“It’s time to do sth.”和“It’s time for sth. ”教师通过列举大量的句子让学生知道这两种表达意思是一样的,区别就在于It’s time后面跟的是动词还是名词,如跟的是动词,前面要有介词to,如跟的是名词,前面介词是for。

篇2

关键词:借款费用 会计处理 纳税处理 差异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同点

(一)关于“借款费用”的定义相同

不管是新的会计法或者新的纳税法,都统一把借款费用的概念解释成,公司由于借款而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成本,包含了借款的利息、折扣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和由于外币借款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新会计法及新纳税法对于借款费用范围的限定也一样,都涵盖上面四项内容。

(二)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规定相同

如果借款的费用和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范围相符,那么新会计法和税收法的定义就会比较相似。满足资本化标准的财产指的是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而且,“相当长时间”通常为一年。至于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涵盖了默写资产、投资性房产以及存货等几种类型。

(三)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相同

对于能够符合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上来说,新会计法和纳税法的限定标准本质上是不相差的。不管是特别的贷款或者是普通贷款,只要是满足资本化的标准要求,会计法以及纳税法指出都能够允许资本化。

关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暂停资本化以及借款时发生辅助费用、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税法中未作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从会计准则。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不同点

(一)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存在差异

对于贷款的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时点不一致的情况,会计法对于这类借款的解决根本方案是:基准方法费用化,并且批准贷款费用在满足标准条件的情形下可以资本化。会计法的解决方案依据的是谨慎的前提,所以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和起始或者终止上都提出了比较严密的标准。分析贷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及资本的终止的时点,会计法重点突出“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前”所形成的贷款费用可以批准资本化。在会计法上一般通过使用性或者是销售性来区分货款。而纳税法限定的贷款费用要依据不同的情形给以相应的解决方法,以实际为基础来决定贷款费用是否可以在纳税之前消除,还有在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解除。相对会计法的谨慎方针,纳税法采用的是合理性以及税收促使的方针,所以在贷款费用的起始资本化和终止资本化上并无严格的限定。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纳税法对于自己创建的固定资产是通过项目结束期来计算资本化终止的时点。实现使用性或者销售性同项目结束时间不一定一样,这时候会计法和纳税法对于资本化的解决方案就形成了区别。

(二)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

新的会计法规定批准特别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费可以完全资本化,但是在第2章第6条也指出了,假如特别贷款中包含还有使用到的资金,应当在特别贷款产生的全部利息金里扣除那还分还没有用到的贷款在银行里可以获得的利息或是对那笔未用到的金额在投资上获得的利润,根据计算差额来资本化。并且,对于购建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纳税法律中尚未详细限定贷款利息的资本的计算。在以后的新的税法规章当中或许会增加有关特别贷款当中还没有使用到的金额在银行中可以获得的利息或是用这笔费用进行投资所获得的回报来抵消资产的资本化费用,而不计算进当期损益。

(三)借款费用利率水准存在差异

会计法中提出根据现实的利率水平来核算贷款费用进行资本批和费用化后的资金。但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第38条,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下面几项利息开支可以去除不计:不属于金融的公司向金融公司提供贷款的利息开支、金融公司的每一笔存款利息的开支等;不属于金融类的公司向同样不属于金融类的公司贷款的利息开支中不超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所以,这种情况下利息的开支上会计法和纳税法的计算方法会有一点区别。会计法中对于贷款利率水平没有提出严格的限制,但是纳税法在这一点上却有严格的要求。公司对非金融类型的公司提供贷款产生的利息开支假如高于规定的利率标准,纳税法提出高出的费用不可以资本化也不能解除纳税。

(四)关联方借款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

在会计法当中,关于公司的关联方间的贷款并未限定贷款的额度。对于这一点新的纳税法有不一样的要求。根据新的纳税法第46条,公司在关联方上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如果高出限定的范围而产生的利息,可能够在纳税中减免。公司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可以是满足本条款的第2条项,也可以是获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比值满足下面两种情况:一,对于金融类公司,值为五比一;二,对于其它类公司,值为二比一。并且,根据这一方案的条2项:公司假如可以根据纳税法和相关的执行法案上交有关的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交易类型东路独立性,或是这一公司的现实税负低于区域内的关联方的,公司的现实支出给关联方的利息在核算缴税的金额进可以减除。

总结以上的分析,会计法和纳税法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除了有统一的条款外,也有细微的区别,但是这些区别是科学合理的。根据笔者的观点,相关的经济部门需要考虑好新的会计法和纳税法当中在贷款费用的资本化上的协调性,加强完善有关方面的规定,将标准具体化,简化公司的这类事务处理流程,这样可以有效的优化配置资源,提高公司及政府单位的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新税法;企业;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国家税收法的前提下,在纳税之前,科学合法进行纳税筹划,选择税收负担最轻的方案,降低企业税负,达到税收成本最小化,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跟国家税法的变动来改变纳税筹划方案,保持纳税的灵活性,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特点

1.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主体制度

新的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划分,借鉴国际上通用的纳税人划分方法,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实体,采用实际管理机构地和登记注册地双重标准来判断纳税主体的居民和非居民身份,进而将企业纳税人划分为“非居民企业”和“居民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划定合理界限,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仅承担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则要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确立以法人为主体的纳税制度,是政府消除重复征税的具体措施。

2.实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率制度

原有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新税法比就税法降低了8个百分点,降低了企业的负担,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平均数相比,二者基本持平,也体现了我国税收的公平性。总的来说,这次税法改革中对税率的调整,紧跟国际税制改革的脚步,符合世界税制发展的潮流。

3.统一税前扣除标准

过去,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税前扣除标准不统一,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公平税负。在新税法中,统一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标准,从而,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税收公平。

4.建立以产业为导向的税收优惠制度

新税法以支持国家行业发展、促进社会环境保护为导向,遵循“简税制、宽税基、低效率、严征管”的基本原则,打破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局面,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格局。对农、林、牧、渔业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希望企业创业时,能够优先考虑税收减免的项目,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5.建立规范化的反避税制度

在新税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反避税的相关条列,弥补了我国税收立法在凡避税方面的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各种避税手段也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新税法的颁布与实施,提高了反避税制度的法律约束力,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6.统―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征管制度

纳税地点的规定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原有税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的定义模糊,易引起争议。在新税法中,明确规定了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地点为企业登记注册地,如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则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此之外,新税法还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纳税时间等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基于新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中应注意的事项

1.强化企业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

新税法的实行,是税收制度的重大改革,又一次提高了对纳税人的要求,也使税务部门加大了对企业偷逃税的查处力度。企业想要推动税收筹划的发展,就必须针对问题,化被动管理为主动学习,企业高层要从根源重视税收筹划,消除对税收筹划认知上的片面性,在企业内部开展培训活动,强化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稳定的筹划方案,确保纳税筹划的效果,从而掌握税收筹划的主动权。

2.加强与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的沟通

当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需要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以提高他们认识和积极性。宣传的媒介有社区舆论、专家讲卒以及新闻媒体等,宣传对象有纳税人、机关税务人员。明确纳税人如何维护正当权力,如何合法的进行税收筹划;明确税务人员如何正视纳税人权力,如何依法征税。通过企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可以使企业了解自身所处的税收环境,了解政策尺度,做好税收筹划的前期工作,促进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3.正视税收筹划的风险性

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可以单纯的一味降低税收成本,要综合考虑到企业采取该方案时,是否有其他的收入减少,或者是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支出,到底能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变化无常,也使税收筹划比较复杂带有不确定性,再加上税收筹划只是企业事前做出的估计值,并非绝对数字,故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因此,决策者在选择筹划方案时,不能孤立的看问题,应充分考虑到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然后再做出决定。

新税法的颁布与执行是我国税收制度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是我国的税制建设的一大进步。成功的税收筹划是符合国家税收制度制度的前提下,合理筹划,降低自身税负成本,来满足企业对利益的最大化追求。在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政策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结合点,对国家、对企业都有利。在新的税法环境下,企业如何筹划出成功的税收方案,这已成为我国企业当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大课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的学习与探讨。

参考文献:

【1】朱香王桂平:浅谈新税法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财税金融,2011,(08)

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2

税务筹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纳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统筹安排,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tax savings)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和单位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避税。

一、税务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是指企业的筹划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税法规章进行的合理纳税。纳税单位可以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运用税法的知识进行优化选择,从而减少纳税负担。而对于违反税法规定的不履行纳税责任,以降低税收负担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2.筹划性。在纳税活动中,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企业经济交易行为结合后才进行纳税行为,收益进行分配结束后,才进行纳税活动。这就在客观条件上使纳税活动可以进行筹划。因此,筹划性是纳税的一个特点。税收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决定了税收待遇的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务筹划。

3.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性的,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合理的进行减少交税,但是在纳税的实际操作进行中,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目的,这是受税务筹划的风险影响的。

税务筹划的成本,是指由于采用税收筹划方案而增加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比如聘请专业人员支出的费用,采用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而放弃另一种税收筹划方案所导致的机会成本。与此同时,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当或者是在执行中的偏差,都会使企业在不知不觉的情况造成了税务筹划的失败。或者触犯法律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都可能使得税收筹划的结果背离预期的效果。

4.专业性。税务筹划是比较专业的知识,是需要一些专业会计人员来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企业经济活动越来越复杂,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性影响下,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是很难实现的,正因如此,税务、税务咨询作为第三产业便应运而生,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的实施

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税收优惠的方式和重点做了较大的调整,实行统一规范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转向以产业优惠为主;二是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产业领域,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对国民经济需扶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如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老服务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也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产业和项目导向的。另外,新制度在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非居民企业来自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收入,技术转让所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的减免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固定资产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方面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2.税率的调整

根据原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均适用33%的法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国家财政承受能力、企业负担水平、国际税改趋势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综合因素基础上,将法定税率定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另外,新制度出于扶持弱势群体、鼓励自主创新以及继续吸引外资的政策目的,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规定了不同的优惠税率。

3.资产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产分类、计价、扣除、处置等问题的处理,与财务会计规定尽量保持一致,同时对一些与财务会计处理不一致的特殊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这样,一方面减轻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税法优先的原则。

三、新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合理利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遵循国际惯例将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标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标准不再适用,同时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汇总到总机构统一纳税。不同的组织形式分别使用独立纳税和汇总纳税,会对总机构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企业可以利用新的规定,通过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其中,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而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的实体。企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需要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盈亏、分支机构是否享受优惠税率等。

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务筹划

开展税务筹划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投资于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行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区域税收优惠只保留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其它区域优惠政策已取消。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等方面。

3.减少纳税筹划的风险

要想合理的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要领会当前立法的精神,还要准确把握税法的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进行合理筹划。同时,要对纳税筹划的风险有一个预测,

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复杂的学科,涉及的领域非常多,如会试、财务、管理、经济等多方面的知识,专业性较强,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进行多轮的自我检测,由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管理人员一起进行研究,制定出合理的纳税筹划,保持企业的最大利益,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

4.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我国当前企业的多样性,税种的复杂性,纳税筹划的专业性,都对企业纳税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对税法有着很好的了解,而且还要熟悉最新的经济制度,同时,还要求纳税筹划人员有精湛的专业技能、与灵活的应变能力。因此,要加大对会计人才的培养与职后教育,一方面,在高校开设与纳税筹划相关的专业,满足社会对纳税筹划人才的需要;别一方面,对在职的会计人员进行岗后培训,定期举行业务讲座,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适应时代的需求。企业也应该加大对会计人员的考核,使会计人员有一种危机意识,不断的进行自我素质提升。

5.完善纳税筹划的法律环境

要想使纳税筹划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对现有税法进行完善,避免一些真空地带造成法律的漏洞,影响纳税筹划的发展。一方面,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不断对纳税进行立法的完善,由于我国税法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税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现有税法已不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新纳税法的立法是不可避免的。应对现有的纳税进行完善,把一些不公平、不适合当前社发展的立法进行修改。必须对已经发现的有关税法的模糊或不明确之处进行修订,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避免因对税法的随意理解而使纳税筹划偏离税法制定的初衷,给税务部门、税务机构、企业提供一个判断是否属于正确筹划的标准。另一方面,应试对责任进行追究,加大对税务中介机构的法律约束,如发现企业通过税务机构进行的纳税筹划若发生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要对企业进行法律制裁,同时也要对税务中介进行法律与经济方面的处罚,这样可以加强企业与纳税机构的管理,使企业依法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09).

篇5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中小企业经营  影响

        0 引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两法”合并对中小企业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税负,甚至会导致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

        1 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1.1 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1.2 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短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与考虑。

        1.3 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1.4 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与税收优惠。

        1.5 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小企业经营的影响

        2.1 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首先,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新税法实施后,企业法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降低。旧税法中,两档照顾性税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率优惠重新进行了界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与原企业所得税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相比,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的税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这类企业较之以前加重了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小型微利企业,只设置了一档20%的税率,缩小了税率差的空间(5个百分点),较之原税法事实上的18%、27%和33%几档全额累进税率,从总体上看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还是下降的。对介于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税收负担也相对大减,如果在不是“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下,它与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企业税负减少率相比也处于优势,少了16.83个百分点(24.24-7.41%),更不用说是小型微利企业了。

        其次,新税法统一税前扣除标准后,改变了企业所得税法改革之前的费用限额扣除方式,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提高了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等,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够得到据实的扣除,提高了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增加了税前扣除总额,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