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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监管政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消费金融监管政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消费金融监管政策

篇1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篇2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主要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12.10.8

2.何德旭等.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上海金融,2011(1)

3.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报,2009.10.20

4.史建平,高宇.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国际金融研究,2011(8)

篇3

我国金融监管原先存在的矛盾进一步扩大,新的矛盾也会在新的时代和政策背景下逐渐显现。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业雄踞,各司其职,各中相互关联,再加上外汇行业的兴起,虽然国家不会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行业另辟板块,但是将其与证券业相容和,势必在金融监管上将会出现更大的监管漏洞。无论是国际结算还是国家宏观调控都将出现困难。美国福汇作为最大的外汇商,日前受到美国监管,其做市商的罪名已被证实,并且被嘉盛收购,股市代码也有所改变,但是嘉盛具有同样的性质,只是其在法律性质中写明其做市商的前提,两者的结局就大相径庭,可见外汇行业的金融监管的难点以及法律方面角色和占位的缺失。我国近年来外汇事业有所涌现,国家将其纳入证券业只是用其进行宏观调控,对冲风险。美国新总统特朗普上台,局势动荡,金融行业的起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总统能否实现他重贸易,弱美元的计划,国家的外汇存在风险,很多灰色经纪商也处于难以监管的范围,我国的金融监管困难重重。金融监管同时也要防范金融风险,防控金融风险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的房地产风险或企业债务风险,也包括金融领域内部加杠杆、影子银行和表外业务的风险,近年来银行信用风险加大,去产能、去库存力度加大,“僵尸”企业的出清给银行信用风险带来压力。我给金融监管现状惨淡,不作为与放任不管屡见不鲜,导致的各行各业的资金压力和资金风险也在加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能成为只提不实行的空话,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任重而道远。金融行业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金融监管投资没有得到有效改革,金融就不可能很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作为实体经济中新兴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和资金成本的敏感度较高,金融监管体制出现漏洞,则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很难实现真正的推动作用。2017年2月期末投资者数量达到11911.03万,新增投资者达到21.92万;期末投资者数量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然文化创意产业近年被提上发展重点,并且财政部2016年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专项拨款达到44.2亿,但是相对于金融体制内的大量资金闲置和错配,文化创意产业任重而道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相当多的金融机构在部分投资领域大力加杠杆,期限错配严重,而今年货币政策变化将对其造成影响,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创新步伐加快,混业经营愈发明显,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风险的交叉传染可能性加大,新兴金融领域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外汇投资领域等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填补欠缺漏洞要在源头解决,其潜在风险需要进一步关注。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涵盖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各个方面,为经济增长做出重要贡献,与此同时,国家有意扶持,并且希望借其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以其为依托实现国民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两者各取所需,实现经济新增长。而金融本身存在的矛盾加剧,高泡沫,高杠杆没有得到很好的缓解,资本利用效率不高,金融监管漏洞大,监管各个环节相对薄弱,文化创意产业融资来源匮乏,银行融资贷款门槛较高,政府或者园区背书之外,初创型文化创意产业要实现新一轮的融资可谓难上加难,那么该如何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金融业发展的结合?除了各自的规划发展与监管到位以外,供给侧改革在实现两者协调配合发展方面肩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供给侧改革给文化创意产业带来了什么

供给侧改革从供给层面实现去产能,去杠杆,通过政策的实施来实现供需错配问题的缓解,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从供给侧层面看金融,我们不难发现,改善金融供给与实体经济需求的供求关系,通过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有助于实现金融、实体双发展。畅通金融为实体经济输送资本和活力的渠道,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可以依托金融,实现融资简单化,并且政策层面通过税收优惠,土地减免,办公场所阶段性免费等措施,那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道路将显得异常开阔,我们需要给文化创意产业注入新的活力和坚实的背景基础。供给侧改革带来的政策层面的支持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也是发现新兴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选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将有更好的政策和基础背景实现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协调配合。供给侧改革作为政策层面的强力支持,对文化创意产业来说是支撑的来源,也是文化创意产业之所以被提上重点的一个重要原因,文化创意产业享受供给侧改革的荫蔽,也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供给侧改革的正确导向性。

三、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动能

(一)加大金融供给侧改革力度,提升金融配置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供给侧改革,调节杠杆,继续推进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市场体系,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在保持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的基础上,畅通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传导机制,对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实行资金融通和基础设施配备支持,包括文化创意产业园的工作场地和设备的支持,适当的融资推介会等;对于成长性文化创意企业,通过其赢利点,为其提供特快融资渠道,实现融资对接,避免资金周转问题带来的企业发展青黄不接的窘境,与此同时,成长性文化创意产业对于市场需求和前景发展敏感度较高,市场的扩大需要良好的资金运作,资金渠道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供给侧改革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带来市场保障前提。

(二)防范外汇风险,促进文化创意产品的内销与出口

美联储加息周期启动以后,全球流动性整体收紧,给中国人民币汇率、外汇占款投放带来压力,国内流动性压力加大,外汇风险加剧。再加上美国总统换届,特朗普上台,他计划重视美国的对外贸易,对中国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弱化美元的,中国的美国国债势必受到影响,如果特朗普真正落实其计划的政策,那么美元空头即将来临,我国面临的的外汇风险将会加剧,防范外汇风险,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是迫在眉睫。但是单从出口层面来看,对文化创意产品的出口在一定程度上有促进作用,但是作为政策调控方来说,确实一个挑战,所以在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的同时,要扩大内需,促进内销,实现经济真正拉动。在规避外汇风险的基础上真正实现文化创意产业的市场扩大,不宜以牺牲外汇资本自由度和政策自由度换取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小失大。

(三)提升内生动力,实现新的赢利点

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最初是通过政策层面的导向开始的,逐步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创业的改革点逐步显现,而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门槛相对较低的行业,同时,相比于其他实体经济初创型文化创意企业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少,借此吸引了大批有想法,有计划的青年通过不断的创新,以及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深刻理解,将自己的创新理念融入文化,文化创意产业的新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不能仅仅依靠政策层面的支持,政府背书,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本身的发展动力才是真正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新发展的依靠点。不断提升自身特色,促进产品的特色化,提升内生增长动力,得以实现新的盈利点。

(四)扩大市场渠道,以特点吸引

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个一直存在但是近年来才被重视的产业,其市场前景良好,潜在消费人数增长快,消费增速快,所以,扩大市场渠道,开发潜在市场和潜在需求客户日益重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地调查,总结地域特色和特殊需求,制定不同的区域产品规划方案和地域特色销售方案。同时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创造的金融条件下,利用资金优势和成本优势,依托区位优势和产品特色开辟新的市场,并且根据不同市场的消费人群的消费层次和消费偏好,预测市场容量和潜在消费人群,制定不同的销售策略,不断使得消费者数量接近预计值。

(五)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加之政策细则落实

国内资本与外资相结合,实现互利共赢,国内外资本将结合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更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基础之上,依托不同的市场和区域,加上政策细则的逐步落实,文化创意产业可以依托政策背景和各种优惠政策,以文化创新点为基石,逐步发展壮大文化创意产业,实现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总而言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金融行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行业受到良好的监管,减少灰色监管地带,减少不必要的冗余和效率低下;政府切实落实供给侧改革,让供给侧改革不在只是一个名词和一个框架,从政策框架逐步落实为实施细则,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切实推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提供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推动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当然,前提在于金融监管体制得到有效改革,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有内在的发展动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必在资本成本及资金供给等方面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供给侧改革也使得文化创意产业有了政府背书和政策背书,文化创意产业依托资金和政策获得了发展的必要条件;与此同时,供给侧改革下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也影响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使得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会以更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为导向之一,两者相辅相成,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作者:施璎芸 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陶士贵.制度惯性中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济改革2016.10

[2]丁志杰.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方向.甘肃金融2016.2

[3]王志成,徐权,赵文发.对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国际金融研究.2016.7

[4]张祥志,尹靓.基于供给侧改革的的文化产业创造力激励研究.中国出版.2016.7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创新

在金融领域不断拓展的时代,信息科学技术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金融发展模式,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伴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的金融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传统金融模式相比,互联网金融在效率、服务、成本和市场参与度方面更具有优势。但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并没有解决困扰金融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以及风险难以控制等问题。金融创新往往是为了躲避监管而产生的。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大部分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滞后与缺失造成的。在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金融监管的创新问题亟待解决,能否适应新的金融模式的发展,必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

自从互联网诞生以来,网络经济发展迅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网上购物、网上信贷和网上银行服务等互联网金融的雏形开始显现。谢平(2012)首次提出“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概念,它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因而将对现有金融模式产生深远影响。

在过去的20年内,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经历了两次巨变。

(一)传统业务网络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第一次快速发展,主要标志是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业务的出现。

传统金融机构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推广网络金融服务,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使得民间金融的生存空间更加狭小,但这并没有阻碍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进一步繁荣。

(二)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

21 世纪10 年代以来,突破传统金融创新的枷锁,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初见端倪,典型的代表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

1.移动支付。作为新的支付方式,移动支付使人们摆脱时空和地域的限制,特别是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使得商业银行作为传统的社会支付平台的地位有所下降。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交易与结算对接,通过网络服务提高效率,保证交易安全并有效地降低了成本,受到买方和卖方的追捧。更重要的是它解决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难题。截至 2013年1月,中央银行累计发放了 223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

2.社交网络。社交网络的核心是人际关系,它将抽象的社会关系具体化、数字化并不断延伸,扩大相互之间的影响。社交网络通过互联网构建信息共享和更新平台,从到传递再到使用,往往只需极短的时间。

3.搜索引擎。传统的搜索引擎是根据客户的需求匹配相应的信息,将不相关的信息过滤掉,通过筛选提高信息质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搜索引擎与大数据、金融咨询、贷款资格评定等金融服务相结合。

4.云计算。金融分析需要大量数据支持和较强的数据处理能力,云计算主要特征是计算能力强、存储空间大和信息服务完善,它能够同时处理各种数据,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并对信息进行甄选和分析。

二、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互联网金融模式是金融创新的新发展,是金融领域的延伸。从历史的经验来看,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在金融监管滞后的情况下,总会导致各种乱象发生。

(一)潜在风险的导火索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中金融交易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的产品错综复杂。再加上虚拟程度高,交易对象的潜在风险难以预测。二,与金融机构的业务相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确认,不乏违法违规行为的存在。许多非金融机构借互联网金融的便利,非法集资,误导投资人,埋下金融危机的隐患。

(二)削弱货币政策的控制力

电子货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逐步兴起,对传统货币发行机制构成挑战,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格局将被打破。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时候需要对货币乘数、货币流通速度和货币需要量进行测定,其本身就有很大的难度,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多采用数字化,货币资金的划转几乎在瞬间能够完成,提高了货币流通速度,使得可供测算的货币数量减少,增加了货币当局制定货币政策的难度。

(三)信息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对比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集团容易遭到系统内部和系统外部的双重攻击。考虑到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信息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互联网金融是建立在高度电子信息科技的基础上,每一个环节,如网络硬件、网络运行和数据传输,如果遭遇技术困难或者病毒入侵,都可能使系统崩溃、操作异常,从而导致客户敏感资料泄露和资金流失,引发一系列金融事故。

(四)非法交易活动频繁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程度高,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客户预留的密码或者电子证书来识别客户的身份。这种交易的隐蔽性不利于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真实身份进行认证,一旦被非法分子利用,容易造成客户的损失和虚假交易。

三、传统金融监管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不足

(一)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

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将金融创新推向了一个,使得金融监管机构措手不及。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繁多,然而大部分金融服务得不到传统金融体制的监管,充分体现了传统金融监管的滞后性。P2P信贷服务企业、大众筹资网站等非金融机构通过社交网络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却不受金融监管的约束,也没有资金限制等基本准入门槛,只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营业。监管的空隙必然使得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进行风险识别和处理,更不用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监管格局是由中央银行牵头,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三)传统金融监管措施缺失

1.监管政策法规缺失

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迅速,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法规明显滞后,政策缺失必然导致监管真空。

2.监管手段不足

互联网金融模式依托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交易虚拟化、对象全球化以及跨时空快速交易,给金融监管当局带来很大难度,传统技术手段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

3.监管队伍欠缺

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需要监管当局配备一批网络技术和金融监管兼备的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的情形来看,监管人才队伍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4.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互联网将各国金融市场连成一个整体,金融国际化使得金融监管不能局限于本国的金融市场,还应加强国际合作。

四、金融监管的创新发展

(一)以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核心价值是倡导“开放、平等、分享、协作”,最大程度得实现效率和公平,而不是金融交易的单纯虚拟化。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强大的活力和特有的创新之处,与传统金融模式有显著的区别,并不仅仅是传统金融模式的补充。金融监管当局应该以全新的视角审视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本质是“安全”与“效率”的博弈,在衡量二者的利弊事,应当坚持效率优先原则。

(二)建立新型综合监管模式

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包括综合监管机构和综合监管体系,能够适应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的需要。尽管互联网金融模式对金融监管带来了更高的挑战,但是摒弃我国分业监管的基本准则会造成现有体制的巨大变动,还会耗费高额的成本。在坚持分业监管的基础上,新型综合监管模式应该逐渐推进,慢慢贯彻落实。首先,加强“一行三会”的协同合作,坚持信息共享和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在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减少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情况。

(三)坚持审慎监管的理念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美国推行审慎宽松的监管政策,取得不错的效果。类似于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审慎监管的理念也值得借鉴。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门槛高,而国内缺乏其他合理的融资渠道,使得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推动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模式应运而生,并受到企业和各投资者的追捧。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成本低,有效地缓解了融资难问题。适当宽松的准入门槛能够扩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范围,增加产品供给,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传统金融产品的发展趋于成熟,实行严格的监管规范有利于控制风险。对于起步较晚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若不加以区分,照搬现有的规章制度,将阻碍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监管当局应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以防范系统风险为重点,适当减少约束壁垒,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来提高市场活力。同时,把握监管尺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利用风险评级和市场规则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劣。

(四)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消费者与金融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所改善,但无法逆转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不平等的地位。传统的金融合约看似公平,但实际上对消费者不利,而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市场更加深了市场参与主体间的不平衡。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高昂的维权费用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往往充当最终受害人的角色。为了实现金融市场的实质公平,金融监管当局可考虑对金融消费者实现针对性保护,适当加重金融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信息资源是互联网金融模式得以迅速发展的关键,面对目前出现的消费者金融信息等安全事件,监管当局应予以重点关注,增强非金融机构的责任意识,加大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惩罚力度。对于消费者而言,掌握金融相关知识,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才能得到更好的金融保护。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 2012, (12).

[2] 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4):14-16.

[3] 陈海强.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J].宁波大学学报.2014(1).

[4] 汪振江,张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法律监管[J].兰州大学学报.2014(9).

篇5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改革

一、金融危机的反思

(一)金融危机在美国的爆发

由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到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对全球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都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房地产市场的泡沫不断升级,过度包装的金融产品通过美国在全球金融业的绝对影响力流到世界的各个角落,而监管的过滥和过松又使这些广泛流转的金融产品有了极大的不安全因素,这都为危机的全面爆发和多米诺连锁反映打下了伏笔。在经济层面上,人们开始反思房地产市场的经营和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创新带来的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问题,在法律上我们不得不重新定位监管的地位和其应发挥的作用。

长期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繁杂着称于世,可用“双线多头”概括之。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废除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构建了以美联储为主、各功能监管机构为辅的“伞形监管”,同时建立了一套允许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联合经营、审慎监管的金融体系。该法解除了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保险业的所有限制,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各类金融业务,混业经营模式的确立。这一法案在加强了金融服务业竞争积极性的同时,使得监管机构对纷繁复杂的交叉于金融部门间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成为空白,这也是此次金融危机国际普遍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存在不满和质疑的问题。

(二)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

美国的这场次贷危机本身已经通过贸易、金融、市场信心传染等渠道对中国产生影响。我国的股市和油价是比较典型的例子,央行数次降低基准利率来拉动内需,大量建设基础设施和发掘农村的消费潜力,所以在这次危机中很多国际方面认为中国式独善其身的,实际上,中国受到的冲击很大,国际社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的改革,对中国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体制都有深远影响,在国际交易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都可以感受到危机的影子。

二、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措施

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为美国政府在立法方面应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努力划上了句号。该法案的出台耗时一年多,历经财政部提案、众议院立案、参议院立案、参众两院协调统一版本、众议院及参议院分别审议两院统一版本等五个阶段是美国大萧条以来最声势浩大的金融监管变革。法案酝酿的过程同时是美国政府对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的金融监管不力等问题的反思和纠正过程,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规范金融机构经营、整顿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及纳税人利益的决心以及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最终意图。该法案将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该法案共有八项措施,具体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1.增设4个新的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确定新出现的风险,为监管机构提供解决争议的论坛,对联邦储备委员会识别“重大系统性风险公司”提供建议。全国银行监理会负责对所有联邦级别的存款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的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将负责对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管理规定中不包含的金融产品、服务进行管理。全国保险办公室将作为财政部内设的机构,主要用来为资料交换提供场所,同时为全国和各州提供专业的金融保险信息服务。

2.提升联邦储备委员会的监管系统性风险的能力。授予了联邦储备委员会更大的监管权,用来监测、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重大系统性风险金融企业、非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同时改组联邦储备委员会,使联邦储备委员会将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共同商讨改组方案,以更好地协调新监管的权责分配问题。

在以美国为首的受到危机重创的银行金融机构纷纷倒闭的背景下,致力于银行业的稳健运行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出台了一些规范监管的文件,包括2008年的《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原则》,2009年的《稳健的压力测试实践和监管原则》、《新资本协议框架改进方案》、《新资本协议市场风险框架的修订稿》、《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提指引》、《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文件在规范银行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本构成方面有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各国的银行业的监管改革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二)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问题

美国监管改革大方向值得肯定,不过,美联储权力空前庞大的全能型监管机构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其一,美联储的金融监管职能与美联储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是否出现冲突?美联储在大权在握的前提下能否继续保持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二,谁来监管美联储?现在能否对真正掌握实权的美联储构成有效制衡还未可期,这将涉及到全球监管体系如何构建和政策监督的问题。其次,新法案仍遗留一些未解难题,如“两房”等问题。

另外,对银行的风险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完整的识别标准,新设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与其他机构在运行中是否能协调运作,上文提到其对系统性风险进行识别,但具体权限并没有清晰界定。而且美国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并没有彻底改变,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消费还将继续,对于将来可能产生的更加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现有的金融监管机构是否能完全覆盖监管,还是只能像这次的危机一样只是临时的处理机制。从一定程度上说,法案对这些问题都不能做清晰的解答,只能是摸索前进,不断完善。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和实现监管的全面性、系统性

1995年的《商业银行法》和1998年《证券法》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管理体制有利于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的专业性,但毋庸置疑的是,这一体制的形成深受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影响。所以此次危机所暴露的国际金融监管中的宏观金融管理缺位、金融监管不协调等种种弊端,也就会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中有所反应。由于国内市场相对封闭、金融创新相对不足,我国金融体系免遭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冲击,但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产品的出现,大量的游离于监管真空带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呼唤着一种更加全面而系统的配套监管机制的产生。

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国应强化中央银行职能,明确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主要角色,确立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主体地位。与受危机重创的美欧国家一样,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领域也存在宏观审慎管理缺位和微观监管“合成谬误”的问题,银、证、保三个行业监管部门以防范单个金融机构风险为目标,无法对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以及由此导致的系统性风险给予足够的关注。

从承担的具体职能上看,人民银行具有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上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所以要赋予人民银行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上的主导作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通常是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源头,应明确人民银行在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中的主导作用。同时要树立中央银行权威,赋予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协调中的牵头人职能。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分离、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情况下,监管协调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而言尤为重要。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协调,关键在于确立监管协调牵头人,当前,这一角色应由履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能的中央银行来承担。

(二)重点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

上文中提及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改革文件中关于流动性标准的新建议,结合我国已经加入这一组织的实际情况和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应当继续深入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和相关规制的落实,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风险管理的政策、流程、工具和方法,提高商业银行全面识别和管控风险的水平。在将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并重的前提下,不断提高银行业抵御风险能力在坚守资本数量和质量审慎监管底线的基础上,引导商业银行在业务发展和资本的规划上能结合市场需求以及自身的业务水平科学发展,合理把握表内外资产扩张速度,促进风险抵御能力建设与自身业务的协调一致发展。

推动银行业建立新的信贷管理制度,持续优化信贷结构通过强化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融资等业务信贷管理制度,推动银行业建立更加严格有效的信贷管理政策和流程,有效防范不良贷款风险。按照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部署,引导银行业进一步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合理把握信贷增速、节奏和投向,加强行业风险监测和管理,把银行业改革发展的良好形势巩固和发展下去。

在这场危机之后学者都在大力呼吁监管,实际上我们同样不能忽视的是金融业自由发展的空间,不能因噎废食,金融业的自主竞争和发展是有利于其探索更加富有效率的经营模式,开发新的金融产品,给金融发展注入活力,关键是相配套的金融监管模式和内控机制能够协调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秦国楼.以金融稳定为本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10(16).

盛硕.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与金融创新[j].市场周

刊(理论研究),2010(7).

张茉楠.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到底能改变什么[j].今日财富(金融监管与发展),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