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3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股权投资思路,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基本含义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基本含义是指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后一般情况下不作账面调整。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1 追加投资;2 收回部分投资;3 收到清算性股利。
二、所用科目
(一)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二)应收股利――×企业
(三)投资收益
(四)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三、适用范围
(一)控制情形下的长期股权投资
1 何为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获取到一定的经济利益。
2 主要特点:
控制的特点表现为“决定和获取”。决定是控制的主要标志,而获取则是控制的根本目的。
3 基本形式:
(1)从数量上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即持股比例)。
(2)从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达到控制标准。
这一标准是指虽然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50%及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凡是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者,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投资企业均能控制被投资企业。
拥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如,甲、乙、丙三个企业都对M企业投资。其持股比例分别为40%、35%、25%,从持股比例来看,均无法控制M企业。但甲乙企业达成一协议,乙企业在M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由甲企业来全权,甲企业通过这一协议拥有对M企业75%的表决权,甲企业实质上已经控制了M企业。
有权决定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如A、B、C企业均投资于N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40%、30%、30%,从持投比例来看,均无法形成控制。但A、B、C达成一协议,N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C企业派人来担任。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有权决定N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所以N企业从实质上已经被C企业所控制。
有权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的多数成员。
如上述所知。N企业的董事长来源于C企业,在组建N企业董事会成员时,一般情况下会考虑C企业人选,即董事会成员中来源于C企业的人会更多一些,人多势重,必然会形成控制。
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因为董事会制定的政策需要经过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后方能执行,如果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中,某一投资企业成员较多。则说明该投资企业已经控制了被投资企业。
4 形成关系:
控制情形下的投资企业是母公司,被投资企业是子公司,双方会形成子母公司的关系。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四、计算程序
第一步:投资时
1 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接受投资人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同情形、不同方式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成本的计算也有所不同。考试时一定要看清考题,以免张冠李戴,相互混淆。
2 编制投资时的会计分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步:投资后(即持有投资期间)
1 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1)投资当年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应将分得或应分得现金股利全部作为清算性股利;中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已收到)
应收股利(应收而尚未收到)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2)投资以后年度分得的现金股利:
处理原则:
将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将超出部分冲减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计算思路与技巧:
至本年末止
A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分派的现金股利;B代表被投资企业累计实现的净利润。
计算公式如下:
至本年末止应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M):A、B两数中之小数×持股比例
当年应确认投资收益(N)=M一以前年度已经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投资成本(×)=当年应得现金股利一当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当X>0时,应全额冲减初始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
当X<0时,应全额恢复初始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
会计分录:
全额冲减时: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应享有部分)
长期股权投资(超出部分)
全额恢复时:借:应收股利或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4)实例分析:
[例1]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对乙公司进行投资,持股比例为15%,对乙公司既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共同控制,采用成本法核算。乙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于下年度发放现金股利,乙公司2005年至2008年各年实现的净利润及分派现金股利的情况如表1所示,在此期间甲公司的持股比例一直没有发生变化。假设每年的现金股利均已收存银行。要求:(1)计算甲公司每年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2)计算甲公司每年应冲减或应恢复的初始成本。
(3)编制甲公司每年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1)2005年(属于投资当年):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0
应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10×15%=1.5(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5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2)2006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30×15%=4.5(万元)
N=4.5-0=4.5(万元)
X=40×15%-415=+1.5>0(应全额冲减)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3)2007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70×15%=10.5(万元)
N=10.5-(0+4.5)=6(万元)
x=30×15%-6=-1.5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45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
(4)2008年(属于投资以后年度):
M=100×15%=15(万元)
N=15-(0+4.5+6)=4.5(万元)
x=20×15%-4.5=-1.5<0(应全额恢复)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企业15000
贷:投资收益
45000
2 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只要被投资企业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不管被投资企业是盈利还是亏损,投资企业一概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步:处置时(即中途转让)
1 何时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应当在股权转让日确认股权转让损益。
2 如何确定股权转让日:
作为股权转让日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必要时还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批文。
(1)批准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过股东大会批准通过)。
(2)已经收到(已经收到50%以上的股权转让款项)。
(3)交接完毕(即必要的财产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
(4)失去控获(即投资企业不能再通过原持股权控制被投资企业。也不再具有获取利益的权利。从此以后体现在该股权投资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3 股权转让类型:
(1)全部转让(全部从账面上冲销)。
(2)部分转让(按比例从账面上冲销)。
4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一、高速公路融资体制现状及问题
(一)高速公路融资体制的现状在我国,高速公路项目作为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公共产品,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特点是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工期长,涉及经济社会层面广,投资回报慢,对政策、法规、制度等外部环境依赖性大;对内部的项目管理、融资结构、债务比例和风险管理等要求高,是典型的资金密集性产业,兼有技术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特点。
目前在高速公路建设融资领域,比较成熟的融资模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股本融资、BOT融资、TOT融资及资产证券化融资等。各种融资模式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近年来,在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融资改革一直在进行,在广泛的实践基础上也取得了很多宝贵的经验。但是,综观当前的政策环境与经济环境,尤其是全国各个省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层级的巨大差异和不平衡,高速公路融资领域还存在一些政策和法律上的障碍和瓶颈,实践中还缺乏规范科学的运作体系。
(二)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存在的问题在资金运作和项目运营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间接融资比重较大。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具有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在当前的资金来源上,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以间接融资为主,也就是银行贷款比例过高,由此带来许多问题。一是间接融资比重大,资金综合成本较高,财务负担沉重;二是高速公路大量的沉淀资金没有得到充分应用,资金利用效率不高;三是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直接影响着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需求和融资成本,如在经济繁荣时期,钢铁、建材等建设材料价格上涨会直接导致高速公路投资需求增加,而利率上升则会加大高速公路建设融资成本。因此,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开拓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制定相应的融资组合,降低未来高速公路建设的融资成本。
第二,固有属性决定民营和社会资本难以介入。高速公路是具有准公共性、经营的自然垄断性和投资的资金集合性的产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类别具有差异化的性质。其复杂的产权性质和委托关系,导致社会资金未能大量、自由地进入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另外,由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成本高、政策限制性条件多、建设成本大、投资回收期长,给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带来了较大的限制。此外,目前对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介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缺乏正确有效的引导和支持,导致系统外的民营企业很难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
第三,缺乏良好的融资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不仅为高速公路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流动性,也为融资资本提供了持续的发展性,但我国现行的高速公路融资在功能上、渠道上和制度上都缺乏退出机制,社会资金还有许多顾虑。这种不健全的融资机制很难保证高速公路融资的生存和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受融资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和资本市场尚待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我国高速公路行业融资市场仍相对封闭,尤其是民间资本在参与高速公路建设中仍存在诸多限制,致使筹融资渠道不畅,对公司融资等市场化融资方式的使用仍相对不足。
二、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及其与高速公路投融资的契合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营特征私募股权基金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或产业投资,是集合投资专家管理的市场投融资工具。一般情况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领域比较分散,与VC(风险投资)最大的不同是,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处于成长期、IPO前期甚至IPO后期的企业。另外,跟VC相比,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规模更大,且偏向于战略性投资或者产业整合。如果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方式,不仅有利于扭转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长期高负债运转的不利局面,也可以直接提高项目资本金比例,从而减少负债。
其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融资策略。私募股权基金本身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还可以采用一定程度的杠杆,即向银行或其他机构借债,一般拥有大量可供投资的资金。其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项目筛选以及定价。投资项目的筛选,由于私募股权投资期限长、风险高,基金管理者运作基金时为了控制风险通常对投资对象提出相应要求。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以具有成长前景的企业为目标,偏重于考察项目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股权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回报,因此私募股权基金通常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新能源及环境保护产业,目前也逐渐涉足传统投资领域。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由于收益长期稳定,也比较适合私募股权基金进入。
其二,私募股权基金对项目的管理。由于“委托――”关系的存在,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投资之后,还会利用自己所拥有的管理与投资经验对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实施积极有效的监管是降低投资风险的必要手段,但需要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会增加投资者的成本。因此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会决定恰当的监管程度,包括采取有效的报告制度和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进行战略指导等。私募股权基金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被投资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另外,为满足未来IPO或国际并购的要求,投资者会帮其建立合适的管理体系和法律构架。
其三,私募股权基金的资本退出。常见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公开上市发行(IPO);通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私下协议交易;公司用盈利回购。从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收益、退出成本、退出的时效性、现金偏好、退出价格、退出程序的复杂性、退出市场的容量、内部控制权激励效应等方面比较,IPO是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同时,从私募股权基金的角度考虑,最佳策略是在特定的时点退出,以留给其他投资人投资,即理论上其退出有一个最佳时机,但实践中由于大部分私募股权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造成有时无法在最佳时机退出。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当前,我国基础设施的投资来源结构正逐步由原来的国家投资向多元化结构转变,已初步形成了政府投资、国内贷款、利用外资、社会资金等多种来源的投资结构,使得社会资金如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成为可能。此外,私募股权基金因为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从而在高速公路建设投资领域具有以下天然优势。
首先,为高速公路项目筹集资本金。高速公路融资领域的最关键难题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缺乏。然而,躺在银行账上的大量储蓄
因为没有合适的机制难以增值。私募股权基金的出现为资金需求双方搭建了一座桥梁。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特征是使储蓄转化为对产业的直接投资。高速公路通过应用产业基金,可以将部分储蓄积累转化为对高速公路项目的股权投资,既为众多的、分散的社会资本提供了一条风险适中、收益相对稳定的有效投资渠道,也有利于扩大高速公路的股权融资规模、降低高速公路企业的债务率,减轻债务负担,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高速公路的债务融资能力,优化融资结构,降低未来经营的财务风险。
其次,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在资金运作方面,私募股权基金严格按照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程序,在投资基金的筹集、资产评估、收益分配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形成效益较优和机制完善的高速公路投融资制度,通过市场运作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在项目运营方面,私募股权基金经长期运作,可以形成相关高速公路建设领域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专家团队。依靠专家团队能进行有效的资金运作和技术管理,最大程度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既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又使资金使用效率大幅度提高。由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专业化管理,不但能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周期,还能在投人运营后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方面,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后,可以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各类增值服务,依赖其在企业管理、市场开发、资本运营等方面的丰富经验,为投资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组建董事会、危机处理、策划追加投资、监控财务业绩、制定营销计划以及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等层面提供有效的服务,这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参与高速公路建设的优势所在。
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运作机制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方式私募股权基金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参股各地的建设投资企业,间接进入高速公路建设领域。这种参股协议是长期的,并不针对短期的某一个项目,这样可以发挥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运营、上市退出等方面的长期资源优势,有助于培养出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交通投资建设企业。如重庆市积极引入私募股权基金对公用设施建设的投资,其初步思路是,吸收私募股权基金与投资集团合资合作,参与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或公用领域项目建设。
第二,对特定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私募股权基金直接采取BOT或者TOT的方式进入。在B01模式中,政府将某一个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予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再将项目前期设计等非资本运作类业务外包给专业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私募股权基金则专注于融资、运营,并回收成本、赚取利润。和一般BOT或者TOT不同的是,特许期结束后除了将项目所有权无偿移交回政府外,还可以根据协商,将项目上市,实现投资资本的循环利用和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领域从投资方向和投资重点上看,应着重于中西部地区的高速公路项目,在4万亿投资中有近一半是公路投资,其中绝大部分投资于高速公路。这是私募股权基金应着重关注的领域。从私募股权基金进入的步骤来看,高速公路建设相关产业可作为产业链延伸的投资途径。由于我国高速公路体制的原因,非国有资本在部分地区和部分项目进人投资难度较大,私募股权基金要直接进入基础建设行业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因此受益于基础建设投资加大的相关行业也将是私募股权基金重点关注的目标。从投资的项目类别看,私募股权基金不仅可以关注类似高速公路等投资规模巨大的基建工程,还可以直接参与省内公路,包括城市与城乡公路的建设投资,以扩展投资领域,积累投资经验,提高投资绩效。
四、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高速公路的法律依据及完善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市场化发展 路径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且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并未发展起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务院在2008年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私募股权投资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有着巨大的市场潜力。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内涵
1.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是指由专业化的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并主要投资于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以此来获得回报的一种投资模式。在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成为一个快速发展的新兴市场。它不仅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使资金得到了最大化的利用,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益。但当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较少,缺少法律的支持导致该行业的发展存在较大的风险,政府、企业和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建立健全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制,可以极大地活跃民间资本、调动投资者的热情,帮助众多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是指由专业化的投资机构进行运营管理,以盈利为目的,其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根据财务投资的战略选取合适的未上市企业,并向这些企业进行投资,并可以择机退出的投资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私募股权投资可以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针对处于初步发展期、快速发展期、稳定发展期的企业进行投资。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产业,相比于以往的投资产业来说具有巨大的优势:首先,它是通过非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这样可以迅速地聚拢资金,形成规模效应,活跃资本市场。其次,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主要投资对象是企业,在进行投资前,投资机构会进行严格地评估以确保投资安全,在投资后还会对企业重新进行改造,以确保该企业能获得长久的发展,提升企业效益。再次,私募股权投资的主要是企业的非公开交易股权,这有利于投资机构与企业进行信息沟通、降低融资成本,避免严格的监管程序带来的不便。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非公开交易的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可以将自己拥有的股权通过转股交易获取利益,可以长期投资,长期获得回报。最后,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投资的策略上较为成熟,其根据一系列的投资才能、先进的投资理念、熟练的投资运作模式进行投资,确保自己投资的安全、可靠。
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是由投资者、投资机构和受资企业完成的。投资者先提供资金之后,投资机构再选取合适的投资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的企业根据所获投资额的数额提供股权资本。整个私募股权投资的过程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展开的:第一,保障投资者的权益问题。要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稳定受益,这样才能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二,投资机构的职能问题。投资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管理和投资优势,在作重大决定时也要征询投资者的意见,并保证他们的决定权。第三,投资机构的激励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投资机构来管理运行的,一方面投资者和出资机构签订了认购协议,另一方面投资机构和受资企业签订了投资协议,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将影响着整个投资基金的发展进程。
当前,比较有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多是采用募集设立。其中,募集设立的方式包括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三种。在采用公司制的方式进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时,主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降低了自己的风险。而合伙制下则选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这时基金的出资人就当然地成为公司的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其可以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主要是因为这一投资形式可以避免重复征税,降低投资成本,获得最大的投资收益。在实行契约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形式的过程中,作为基金的投资人,其既是这一投资组织中的委托人同时也是投资的受益人,投资机构作为管理者,其根据出资者的委托完成其职责,并最终将收益返还给出资者。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开始实行私募股权投资。一些著名的投资银行例如高盛、汇丰等都相继开展了私募股权的投资业务。从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短短的30年间,大量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经涌入中国市场。近几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再加上从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逐渐快速发展起来。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数额逐年递增
根据财经报的报道显示,从2000年到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数额逐年递增,年复合率达到13.4%。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共新募集投资基金113支,比2000年同比增长了411%。而已披露523起投资总额超过298.7亿人民币的基金,比2000年同比增长了622%。虽然2008年我国经济也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所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来看,我国的私募股权的发展状况较好。
(2)人民币基金募资的市场逐渐崛起
随着人们理财观念的改变,传统的储蓄理财已失去价值,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开始活跃。特别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一些著名的国际银行破产,间接推动了人民币基金募集的市场。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人民币基金已经取代了外资基金,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2012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一共新募集的118支投资基金中,有83支是人民币基金,占到了募集基金总数的70.3%,外资基金仅占29.7%。从全部募集的基金数额来看,所募集的人民币基金金额为201.1亿元人民币,占到募集总额的67.3%。
(3)投资对象以传统行业和服务业为主
在我国尚未完全完成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产业以及服务业。据2012年中国风险投资行业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共对国内的78家传统行业和服务业进行了投资,共计投资金额为162.5亿元人民币,分别占到了2012年投资对象总数的66.1%和投资总额的56.1%。
(4)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发展迅速
相比于以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都是外资主导的,近年来随着《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国内相继成立了众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根据相关的统计报告显示,在2012年风险投资机构竞争力的排名中,前30名中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占到了62%,相比于2012年增长了213.3%。相信随着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健全,会逐渐成立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
2.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1)专业的人才匮乏
现代社会的竞争关键靠人才,专业的投资人才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得以稳固发展的必要保证。世界知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无不把引进高素质、高水准的投资管理人才作为自身发展的重大策略。这些专业的资金管理人才包括社会名流、投资精英和管理精英,他们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各自发挥自身的优势,共同为投资机构的发展出谋划策。社会名流主要负责为投资机构募集资金和物色投资对象提供参考;投资精英主要负责严谨细致的分析所要投资的项目的价值,为决策提供依据;管理精英主要负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日常的运营管理,处理好与出资者及受资者的关系。由于我国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才刚刚兴起,欠缺必要的经验,难以在短时间内培养出符合要求的专业人才。人才的匮乏会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存在较大的风险,出资者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降低出资者的出资热情,对于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专业人才的稀缺与私募股权投资快速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
(2)资本的流动性较差
私募股权投资不像股票市场一样可以随买随卖,其主要针对受资企业的股权进行中长期的投资,因此资本的流动性较慢。国外一些发达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家,都有着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相同的市场,这些市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额具有定价的功能。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中,尚未出现这样的市场,以致私募股权投资的流动性很差。这种流动慢的现状也导致我国一些本土的有限合伙企业不愿意进行私募股权的投资。
(3)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为私募权投资基金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却只是针对创业类的私募股权基金,而没有对并购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做出规定。此外,尚没有关于私募权投资基金投资完善、具体的规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市场出现众多乱象,违法违规现象不断上演,这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长远、健康发展。
(4)缺乏有效的监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过程涉及众多方面,并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工作。首先,由国家和地方的发展改革委员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批准和备案工作,并指导投资的运行过程;其次,金融业监管部门例如央行和证监会也都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中。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的过程中监督职能的划分,导致各监督机关之间无法有效地协调起来,监督效力低下,甚至对有些投资机构的监督出现空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无序状况严重。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发展的策略
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由出资者、投资公司和受资企业三个主体之间共同作用完成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要想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发展,就必须先处理好这三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构建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制,解决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以促进该行业的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深化私募股权投资机制的改革
自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逐渐开始了一系列的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如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竞争力的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其中,打破垄断的局面,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不可否认,国家确已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但改革的力度不深。因此,国家应加大金融体制方面的改革,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调动民间资本参与经济建设的热情。在金融体制内,实行平等的准入资格,进行公平的竞争,能够带动民间资本市场的活跃,从体制机制上给予民营资本以及私募股权投资更多的发展机会。
2.制定完善的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是一个充满风险性的行业,若缺少了法律的严格规定,必定会给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人民的财产安全带来诸多危险。当前,国家应加快该领域的立法,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有益经验,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发展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自身特点,制定符合我国发展实际的法律法规,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只有在法律上明确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系列制度规定,才能保证该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敢跨越雷池,也才能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3.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
政府的经济职能不仅包括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路径,还要尽快出台对于该市场的统一监督规范,确保投资各方的利益得到实现。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法违规现象,例如有些机构打着私募股权投资的幌子进行集资诈骗,严重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经济秩序。因此,政府应该尽快调查研究这些问题,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着重对下列三方面进行监督:第一,对基金发起人、管理人资格的监督。这包括对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的资历、最低注册资本、基金的最低限额、注资比例等方面的监督,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的现象。第二,对于管理人投资范围的监督。法律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对象应明确具体的范围,如规定只能投资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并规定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投资基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还可以引导他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业等对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第三,对投资人资格的监督。无论对于投资人是个人还是法人的,都应该根据其收入或收益水平设定投资金额的下限,而且还要考察其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避免使其他投资人承担更大的风险。
4.坚持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化的进程
我国虽然正在建设市场经济,但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所收到的行政干预依然较强。政府的过多干预不仅增加了政府的工作负担,也制约着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和发展。只有坚持走市场化的发展道路,才能激发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活力,给予其广阔的发展空间。在1985年,由国家投资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即走向破产正说明了政府主导投资的道路是行不通的。坚持走市场化的私募股权投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竞争机制,才能实现优胜劣汰,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健康发展,并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5.加大专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培养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急需大量的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人才,国家和社会应重视专业化人才的培养,逐步普及私募股权投资的知识,打造优秀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专门人才。并使这一培养机制形成长久的制度,在引进境外优秀人才的同时,共同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快速发展。
总而言之,随着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渐趋活跃,我们应该大力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改革。政府要加紧该领域的立法工作及监督工作,为私募股权投资设定明确的法律规则,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稳定发展。投资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注重专业管理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增加投资收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政府和企业应共同努力,通过推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迅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经济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许欣然.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差异性监管路径[J].现代商业,2011,20
[2]张荣刚.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现状及建议[J].商业研究,2010,8
一、A股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及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修订,以下简称“《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我们注意到,包括《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在内的与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限合伙(2006年后最为常见的基金组织形式)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法律规定方面的空白是目前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
同时,《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还明确了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规定是最低要求,并要求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这一弹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基金股东信息披露的多样化。
值得注意的是,为从严核查“突击入股”,就申报材料前一年的新增股东而言,除按《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新增股东的基本信息(如为法人,则披露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如为自然人,则披露该自然人股东最近5年的履历)、持股数量及变化情况、取得股份的方式、时间、价格及定价依据进行披露外,证监会创业板审核部在审核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披露更多信息,包括(1)新增股东的入股原因、资金来源;(2)与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之间的关系;(3)与本次发行人的中介机构及签字员之间的关系;(4)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委托或信托持股;(5)本次增资/受让股权对发行人财务结构、公司战略及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外资基金背景股东信息披露
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法人股东,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对于境外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按照《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对法人股东的披露要求,统一对境外法人股东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进行披露。但是,在实践中对控股境外法人股东的外资基金的信息披露详略程度却不尽相同。
根据对2010年、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2家包含外资基金背景股东的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
1、概括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
根据统计,阳光电源、京运通、瑞康医药、海源机械、启明星辰5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仅概括介绍了外资基金的出资人或其普通合伙人,并未详细披露出资人具体出资比例。以京运通为例,普凯投资为京运通的境外法人股东,Prax Capital Fund II L.P.为控股普凯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仅将Prax Capital Fund II L.P.的主要投资人概述为“欧洲的企业家和机构财团”,并未公布其主要投资人名称和具体出资比例。
2、详细披露外资基金出资人信息
根据统计,聚光科技、骆驼股份、上海绿新、乾照光电、国联水产、誉衡药业、九安医疗7家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对外资基金的主要出资人的具体名称、出资金额或出资比例进行了详细披露。以上海绿新为例,首誉投资为上海绿新的境外法人股东,LC Fund III,L.P为控股首誉投资的境外基金,招股说明书披露了LC Fund III,L.P的普通合伙人LC Fund III GP Limited及其1%的出资比例,同时,还披露了LC Fund III,L.P最大的出资人Right Lane Limited及其49.41%的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资基金主要出资人为机构投资人的情况下,上述12份招股说明书并没有对该等机构投资人的股东/出资人进一步披露。
三、内资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
与外资基金通常通过控股境外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不同,内资基金通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实际中,由于内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相对而言,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更为普遍。
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而言,由于相关规定的缺失,在实际中,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信息披露,一般参照法人股东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均统一对有限合伙制股东的成立时间、合伙期限、出资额、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地、合伙人名单、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进行披露。但是在对有限合伙制基金股东的机构出资人的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披露程度上却存在差异。根据对2011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11家包含有限制合伙基金股东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整理和研究,总结了如下两类不同程度的披露:
此简便核算原则是: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根据此原则,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每次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本企业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
然后,用倒算法确定借记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是多少。即按“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已有余额与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之差,借或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前者大于后者,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反之,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中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累计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在未追加投资的情况下,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不得超过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当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大于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时,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数取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
最后,确定贷记“投资收益”金额。按上两步计算确定金额的差额或合计贷记“投资收益”。
现举例说明上述核算思路。
[例1]年中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于20×1年5月6日,以5 12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的股票250万股(其中含有已宣告发放尚未支取的现金股利12万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10%,拟长期持有,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元。20x1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40万元,于20×2年2月5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50万元,并于3月6日支付。20×2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150万元,于20×3年2月28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80万元,并于3月20日支付。
20×1年5月6日,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5100000
应收股利 120000
贷:银行存款 5220000
20×2年2月5日,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借记“应收股利”金额=250×10%=25(万元)。
(2)确定借记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是多少。
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累计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5100(250×10%-240x8÷12×10%)=501(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已有余额-应有余额=510-501=9(万元),为正数,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9万元。
(3)确定贷记“投资收益”金额=25-9=16(万元)。
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90000
投资收益 160000
(收到现金股利的分录从略,下同。)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思路用“T"型账户表示如下:
20×3年2月28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借记“应收股利”金额=80×10%=8(万元)。
(2)确定借记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是多少。
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累计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510-[(250+80)×10%)-(160+150)×10%]=508(万元),已有余额一应有余额=501-508=-7(万元),为负数,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7万元。
(3)确定贷记“投资收益”金额=8+7=15(万元)。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8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70000
贷:投资收益 15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思路用“T”型账户表示如下:
行存款购入B公司10%的股份,拟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为37.5万元。B公司于20×1年4月28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30万元。20×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50万元。20×2年5月7 13宣告分派现金股利90万元。
20×1年1月1日,购入B公司股份,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75000
贷:银行存款 375000
20×1年4月28日,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借记“应收股利”金额=30×10%=3(万元)。
(2)确定借记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是多少。
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一(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累计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一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37.5-(30×10%-0)=34.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已有余额-应有余额=37.5-34.5=3万元,为正数,则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万元。
(3)确定贷记“投资收益”金额=3-3=0(万元)。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3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核算思路用“T”型账户表示如下:
(1)计算借记“应收股利”金额:90×10%=9(万元)。(2)确定借记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金额是多少。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投资后至本次止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中累计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中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37.5-[120×10%-150×10%]=40.5万元,大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37.5万元),则本次账务处理后“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应有余额数取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37.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已有余额一应有余额=34.5-37.5=-3万元,为负数,则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3万元。
(3)确定贷记“投资收益”金额=9+3=12(万元)。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900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30000
贷:投资收益 120000
[例]交叉持股已成为部分企业集团发展的形式,如A公司持有B公司60%股权、C公司3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0%股权,A、B、C公司相互持股财务资料如表1、2、3所示:
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思路一:对三个公司单独会计报表进行简单汇总,按照A公司抵销对C公司投资、D公司抵销对C公司投资、A公司抵销对B公司投资的顺序编制抵销分录。由于A公司对C公司抵销分录中已将C公司的所有权益及收益全部冲销,且将B公司在C公司的权益及收益计人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因此在B公司对C公司的合并抵销时需将B公司享有的C公司权益及收益用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替代,其余合并内容不变。
(1)抵销A公司对C公司投资
借:实收资本 3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
未分配利润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500000
合并价差 500000
借:投资收益 150000
少数股东收益 350000
贷:未分配利润 500000
(2)抵销B公司对C公司投资
借:少数股东权益 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500000
借:投资收益 150000
少数股东收益 350000
贷:少数股东收益 500000
或编制如下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
借:投资收益 150000
贷:少数股东收益 150000
(3)A公司对B公司合并抵销
借:实收资本 5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未分配利润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600000
合并价差 400000
借:投资收益 600000
少数股东收益 400000
贷:未分配利润 1000000
所有者权益合并思路二:A公司利用B公司合并C公司后的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合并,首先由B公司对C公司进行合并,再由A公司对B公司合并,由于A公司合并C公司时A公司所享有的C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投资收益经B公司对C公司已转换成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收益,因此只能将A公司对C公司合并分录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和投资收益变为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项目。
(1)B公司对C公司合并抵销
借:实收资本 3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0
盈余公积 500000
未分配利润 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500000
(2)A公司对B公司的合并抵销
借:实收资本 5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未分配利润 1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5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600000
合并价差 400000
(3)A公司对C公司的合并抵销
借:少数股东权益 5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少数股东权益 3500000
合并价差 500000
或编制如下分录:
借:少数股东权益 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0000
【关键词】 成本法; 合并财务报表; 对比
成本法下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在母公司工作底稿中对其个别财务报表不作调整,直接抵销相关项目,另一种是在母公司工作底稿中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调整后,再进行相关项目的抵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11条明确规定母公司应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时,也允许企业采用成本法核算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会计实务中如何操作,特别是采用成本法核算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方法,会计准则讲解中并未作详细介绍,本文试图对上述两种思路的特点及其具体操作进行探讨,以适应会计实践中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需要。
一、编制思路一――成本法下直接抵销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意味着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反映的是当期从子公司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直接编制抵销分录,在这种抵销思路下,存在四个关键问题:
第一,确定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哪些项目之间存在抵销关系。在成本法下,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存在抵销关系的项目有三类,即: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股本、资本公积或所有者权益(控股合并方式下取得子公司股权);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股利”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应付股利”。
第二,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没有对应关系但仍需抵销的项目。在成本法下,子公司对净利润的分配形成的盈余公积及年末未分配利润尽管与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但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实际上是将母公司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等利润表项目与子公司相应项目进行合并,将子公司的净利润还原为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期间费用等,从而体现在了母公司净利润中并进行分配。由此看出,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利润分配形成的盈余公积及年末未分配利润相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而言是重复的,应予以抵销。
第三,如何确定“少数股东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成本法下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之间、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事项之间不存在直接和全额的对应关系,少数股东享有其净资产的份额(少数股东权益)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取得投资时(或期初)在子公司股本等所有者权益中拥有的份额,另一个是当期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与子公司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中分配给少数股东部分的差额。因此,母公司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一方面应反映期初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享有净资产的份额,以子公司期初的“股本”等项目,对应于“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借记“股本”、“资本公积”等项目,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另一方面,反映当期净利润及股利分配对少数股东的影响,即少数股东在子公司本期留存净利润中拥有的份额(当期净利润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与子公司分配给少数股东部分的差额),以“少数股东收益”项目对应于“少数股东权益”和“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子公司当期对少数股东股利分配的数额)”。借记“少数股东收益”项目,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
第四,连续各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特殊问题。连续各期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当期抵销,包括将本期期末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的股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项目抵销,将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的“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抵销,将母公司的“应收股利”与子公司的“应付股利”项目抵销。另一个是消除以前各期事项对本期的影响,将以前各期子公司个别报表中利润分配形成的盈余公积(母公司拥有部分)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抵销,并消除上期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收益及子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对本期期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应分别反映期初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少数股东享有的份额和本期子公司净利润对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收益的影响额。
二、编制思路二――按权益法调整后抵销
如前所述,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其个别财务报表中“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项目反映的是当期从子公司所分配的现金股利。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第二种编制思路是由母公司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并将调整结果反映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调整后的“长期股权投资”反映的是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投资成本与持有投资期间享有的权益增加额之和),“投资收益”反映的是母公司在子公司当期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净利润中享有的份额,并以此作为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基础。按权益法调整后的具体抵销内容及方法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相同,包括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与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抵销;母公司的应收股利项目与子公司的应付股利项目的抵销。
两种编制思路下存货、固定资产等内部交易的抵销方法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三、成本法下两种编制思路的应用与评述
从理论上讲,企业对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论采用成本法核算,还是采用权益法核算,影响的仅仅是投资企业或母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结果不产生影响。但在两种方法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技术方法存在差异。这种技术方法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抵销分录上。下面举例说明两种方法下抵销分录的差异。
[例1] A公司2007年1月1日以货币资金1 600 000元对B公司直接出资设立非全资子公司,A公司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80%,B公司的实收资本为 2 000 000元。2007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300 000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30%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2008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500 000元,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净利润的30%向股东分派现金股利。假设A公司与B公司的会计期间与会计政策一致,不考虑A公司、B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的所得税影响。
在上述两种编制思路下,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的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见表1。
从表1内容可以看出,无论是成本法下的直接抵销,还是按权益法调整后抵销,均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手段,并不影响编制结果。成本法下直接抵销的编制思路直接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不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进行权益法调整,减少了合并报表编制中的调整工作量,更为简便、实用;成本法下调整为权益法后再进行抵销,可以充分运用权益法的特点,在合并工作底稿中,体现权益法下合并净利润、合并未分配利润与母公司净利润、母公司未分配利润报表的勾稽关系,起一定的验证作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9-000-01
合并财务报表一直被公认为会计界难题之一,2006年我国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后又陆续出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对原有合并报表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和完善。根据有关规定,企业对其能够实施控制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但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先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之后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按此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在合并工作底稿中编制调整分录,随着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此基础上再编制抵销分录。这无疑大大增加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难度和工作量,尤其是在连续编制合并报表时,以前年度合并工作底稿的粗细程度及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下年合并报表的编制质量,对合并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也进一步提高。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也允许企业直接在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对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未作介绍。本文在不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调整,而直接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进行介绍,希望给大家提供新思路和视角,并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负担。
在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上直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思路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无需进行权益法调整而直接将母公司的投资成本抵消子公司的实收资本(如果是折溢价购买,还须抵销资本公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则按子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数抵销。少数股权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的确认则仍按照权益法的思路,按少数股东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期末权益份额及当年净利润实现数分别确认。
一、 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处理
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母公司账面的长期股权投资体现的是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因此,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处理是,直接将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对应的实收资本进行抵销,且以后年度相对保持不变。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成本数,借记:“实收资本”项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对于非全资子公司还应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按照少数股东享有被投资企业的权益份额确认少数股东权益,抵销时直接按被投资企业的具体明细权益项目的期末余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得出。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实收资本”项目,借记:“资本公积”项目,借记:“盈余公积”项目,借记:“未分配利润”项目,贷记:“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二、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的抵销处理
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按子公司宣告分派母公司的现金股利数进行抵销,如子公司当年未向母公司分派股利,则母公司无需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按子公司宣告分派母公司的现金股利数,借记:“投资收益”项目,贷记:“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
对于非全资子公司还应确认少数股东损益。按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数额乘以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同时,按少数股东持股比例相应地应当将子公司个别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的本年利润分配各项目的金额,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金额予以抵销。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借记:“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借记:“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贷记:“提取盈余公积”项目、贷记:“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项目、贷记:“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
下面举例说明:
例1:A公司于2010年12月3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权,支付价款3000万元,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能够控制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A公司在个别资产负债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假定A公司与B公司的企业合并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2010年12月31日,B公司股东权益总额3500万元,其中股本为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500万元,盈余公积为4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600万元。
2010年A公司编制的抵销分录如下:
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项目的抵销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 1600(2000×8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500+400+600)*80%】
商誉 200(3000-350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由于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以后年度B公司发生的权益变动,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并不随之变动,因此长期股权投资抵消分录以后年度相对维持不变。
2.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 400(2000×20%)
资本公积 100(500×20%)
盈余公积 80(400×20%)
未分配利润 120(600×20%)
贷:少数股东权益 700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以后年度随着B公司期末权益的变化而变动。
例2:沿用例1,2011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200万元,提取法定公积金20万元,向A公司分派现金股利80万元,向其他股东分派现金股利20万元,当期B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为100万元,无其他权益变动事项。
2011年A公司连续编制抵消分录如下:
1.长期股权投资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 1600(2000×8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
商誉 200(3000-3500×8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
此分录同2010年。
2.少数股东权益的抵销处理:
借:股本 400(2000×20%)
资本公积――年初 100(500×20%)
――本年 20(100×20%)
盈余公积――年初 80(400×20%)
――本年 4(20×20%)
未分配利润――年初 120(600×20%)
――本年 16(80×20%)
贷:少数股东权益 740
3.投资收益的抵销处理:
借: 投资收益 80
贷:利润分配――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80
4.少数股东损益的抵销处理:
借:未分配利润――年初 120(600×20%)
少数股东损益 40(200×20%)
贷:利润分配――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分配 20
提取盈余公积 4(20×20%)
学习目标
1.基本理论:3个段,企业合并,初始成本确定。2.成本法的后续计量。3.权益法的后续计量5步。4.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及处置
第一节 基本理论
一、3个阶段
5个没有:
1.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3.没有达到控制;4.没有达到共同控制;5.没有达到重大影响
二、企业合并分3个类型1.控股合并2.吸收合并3.新设合并
1.控股合并
(1)控股合并的要点:双方的法人资格都不消失,它表现为持股比例50%
同一控制下:有人管理的情况下双方合并,双方的名称合并方和被合并方,用账面价值法进行处理,不允许出现损益类科目。
(2)控股合并与合并报表关系。只有在控制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在5个没有段,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段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问题。合并报表的前提是在控股合并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才谈得上合并报表,其他的情况都谈不上,合并报表的编制一般由母公司来编制,它是根据个别会计报表调整后来编制的。
(3)编制合并报表思路。①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首先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将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子公司的报表不做任何变化,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②对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在编制报表时。首先由母公司拿着两家报表的复印件,其次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同时要将子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账面价值改为公允价值,具体的做法是将资产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的账面价值改造为公允价值,同时相应的调整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当中的资本公积,在此基础上经过5大块抵销来编制合并报表。
4.第3个段(控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是由控股的方式取得,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母公司平日核算的是成本法,期末编制报表时要将母公司的报表复印件由成本法改造为权益法。
2.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有一个消失,它具体分为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同一控制下
(1)A对B100%的控股,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不消失,则称为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
如果B的法人资格在,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分并,如果B的法人资格消失则称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
对于同一控制的吸收合并具体的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的资产的账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若是借方差额)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
贷:合并方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
贷:资本公积―其他(若借贷不平,贷方余额)
该差额处理原则不论是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还是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都适用。
(2)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具体的账务处理思路:
借:资产(被合并方资产的公允价)
借:商誉(出现借方的商誉是吃亏的情况)
贷:负债(被合并方负债的公允价值,但是负债账面价值=负债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
贷:支付对价(公允价)
贷:营业外收入(沾光)
公允的净资产=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中级会计所得税当中讲述的企业合并就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而不是指其他合并。
3.新设合并是指双方的法人资格都消失,重新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
三、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确定
举例1.某企业用银行存款100购买股权;2.某企业用存货:账面价值80,公允价100,增值税率17%,换取股权;3.某企业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折旧20,公允价90。换取股权;4.某企业用无形资产:账面价值100,累计摊销20,公允价70,换取股权;5.某企业发行权益性证券(股票)面值30,公允价70,发行费1,换取股权。
(1)五个没有段持股比例5%。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100(倒剂)
贷:银行存款 100
②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③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营业外收入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④借:营业外支出10
借:长期股权投资7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⑤借:长期股权投资70
贷:股本 3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40
另作一步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1
当资本公积账户不够借时,借盈余公积,再不够借时,借未分配利润。
总结:在购买法下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都是按照公允价值入账的,但是如果在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过程当中,如果有已知股利,不应当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而应当单列,对于相关的佣金,手续费、税金一般是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二般情况下不记入,如例5。
(2)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段(方法、原理同上)持股25%
(3)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用公允价值法也称购买法)持股75%,(方法、原理同前面5个例子)
四、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的取得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法),举例同上面5个,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20
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的核心思想是:
借: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
贷:支付对价(账面价)
借贷不平,贷方差额贷:资本公积
借方差额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1.借:长期股权投资 90(120*75%)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10
贷:银行存款 1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7
贷:库存商品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100*17%)
3.借:固定资产清理80
累计折旧2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固定资产清理80
资本公积10
4.借:长期股权投资90
累计摊销20
贷:无形资产 100
资本公积10
5.借:长期股权投资90
贷:股本30
资本公积60
借: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
贷:银行存款 1
总结:在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当中,借方记:长期股权投资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持股比例来确定的,贷方记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差额处理为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贷:资本公积―其他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有已知股利,应当单列,不应当计入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费用同前面
第二节 成本法后续计量
控制段核算方法是:平日成本法,编合并报表时由成本法改成权益法(改母公司的报表),成本法核算有凭证、报表、账,而改造为权益法没有凭证、账,只有复印的报表
1.适用范围:5个没有段,控制段
2.账务处理的要点:(1)只有当被投资立发放现金股利时才做账(即发钱做账,不发钱不做账),而且要特别注意的是投资方赚的钱视为投资收益,不是投资方投资的钱所赚的钱,不应视为投资收益,而应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例:甲企业对乙企业2001年1月1日进行投资,持股比例是10%,被投资方每年末所实现的利润是200、400、300、500,每年4月1日发放的现金股利为100、200、300、400
成本法具体处理思路:借:应收股利(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总额*持股比例)
(恢复)借/贷(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借/贷:投资收益
应冲减或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后截止到本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发放的现金股利总额-投资后截止到上年末止被投资方累计实现净利润)*持股比例。
X0(假定X=3,应当冲减,但要和以前年度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攀比,若以前冲2,应再冲1(贷方)
若以前冲3,不恢复也不冲减
若以前冲5,应恢复2(借方)
X≤0时,不冲,但要把以前年度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予以恢复,而且仅恢复已冲减部分
哪一年账务处理,就站在哪一年,而且要站在中间。
1.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10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0)*10%=10(冲10)
借:应收股利10(1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2.借:应收股利20(200*10%)
贷:投资收益2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200]*10%=10(不冲不恢复)
3.借:应收股利30(300*1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4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200)]*10%=0(不冲恢复10)。
4.借:应收股利40(400*1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
贷:投资收益 30
应冲减/恢复的长期股权投资=[(100+200+300+400)-(400+200+300)]*10%=10(冲减10)。
第三节.权益法核算
1.适用范围: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以及在期末编合并报表时,对母公司复印件的报表由成本法改造成权益法。
2.核算的要点:(1)当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投资方紧跟着马上做账,而且投资方认可被投资方的报表是公允价值的报表,而不是账面价值报表。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报表之间差异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
3.处理步骤
第一步:首先比较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享有份额(公允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所有者权益=公允资产-公允负债
成本 份额处理
1.100 100 不处理
2.100 120借:长期股权投资20贷:营业外收入20
3.100 90不做账
乙(被投资方原报表) 公允报表(08~01~01)
甲对乙2008年1月1日投资支付价款25万元,2008年12月31日,乙实现利润-10万元,存货出售60%,固定资产5年不考虑残值。用平均年限法,无形资产10年
乙公司原来的利润表(甲不认可),乙公司公允报表(甲公司认)
收入117 37 收入 117 37
费用4747 费用64 64
净利润70-10 净利润53-27
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不一致的时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对于被投资方做出的利润表,投资方不认可,应当对其净利润进行改造,根据调整后的利润表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方发生了亏损,也要按照此方法改造,当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各公允价值一样的时候,被投资方的利润表不用改造,投资方是认可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0.6
贷:投资收益10.6
第二步: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时,分两种情况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首先对被投资方的利润表进行改造,以改造后的利润表为基础确认损益.
2.当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时,则无须改造,直接按照持股比例来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对被投资方发生净亏损时,处理原则同净利润
逆流交易:甲与乙是联营或合营企业的关系
甲(投资方) 20% 乙(被投资方)
2008年12月乙销售给甲一批商品,成本300,售价500,乙当期净利润1200
独立第三方A甲乙(丙投资80%,甲投资20%)
1.甲此时尚未将商品出售给独立第三方,A甲此时利润未实现,得抵销虚假利润,若以后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未抵销之前1200*20%=240
借: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冲回: 借: 投资收益40
贷: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40
2.如果甲交商品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此时利润实现了,此时无需抵销.
3.当售价低于成本价时,实实在在确认(亏损不抵),不存在抵销。
逆流交易总结,若未对外销售则抵销,若对外销售,则不抵销,发生亏损不抵销。
顺流交易:甲(投资方)20%乙(被投资方)
2008年甲销售给乙一批商品,成本600,售价1000,乙当年实现利润1400
A乙未对外销售
1.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400*20%=280
贷:投资收益 280
借: 投资收益 80
贷: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
2.2009年对外销售做相反的会计处理
B.乙对外销售,则不抵销
顺流交易总结同逆流交易
第三步:当被投资方发生亏损时,首先按账面价与公允价是否一致,分两种情况
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比例是40%.2008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5000元,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为1040元。
1.当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时,要对亏损进行改造
2.当被投资方发生超额亏损
(1)首先让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0为限
借:投资收益10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40
(2)再关注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否存在没有明确清收计划的长期应收款
假设有200 借:投资收益 200
贷:长期应收款 200
(3)进一步关注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亏损是否承担额外义务
假设为1借:投资收益1
贷:预计负债 1
(4)剩余的备查登记
当以后年度被投资方实现盈利时,恢复的次序为备查账.预计负债.长期应收款(没有明确请收计划).长期股权投资。
第四步:当被投资方发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货: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但是当被投资方的现金股利额超过了投资方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视为投资成本的回收。
对于当年投资,当年发放现金股利,不论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处理都是一样的,分录为: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清算性股利)
第五步:当其他原因而导致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化时
例:当被投资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00变为120,投资方持股比例为20%账务处理: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
贷:资本公积―其他20
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4
贷:资本公积――其他4
总结: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贷: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借:资本公积―其他
第四节期末计价及处理
1.发行减值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2.处置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货:长期股权投资各相关账户(成本.损益.其他权益变动)
借贷不平,用投资收益补平
最后结转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以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分六种情况,会计处理非常烦琐。如果考虑转换过程中出现的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还需进行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转回,相关处理更加复杂。笔者在总结本人教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相关文献,对相关业务处理进行了系统的总结。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金融资产
1公允价值转换为权益法基本思路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与后续计量,以及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都是采用公允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转换日原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的公允价值。
②由于该金融资产已经消失,该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该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产生的累积公允价值变动也相应转入投资收益。
③根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拟持有期限来决定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例1]2015年1月,A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入B上市公司5%的股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2015年6月底该股份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2015年11月底,A公司又支付5000万元购入B公司20%的股份,原5%股份的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
(1)2015.1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贷:银行存款1000(2)2015.6.30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0万元,由于该事项的发生将影响会计利润,应确认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100×25%=25万元。借:所得税费用2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25(3)2015.11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贷:投资收益100借:长期股权投资63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银行存款5000投资收益200。
2公允价值转换为成本法基本思路
①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为独立企业,转换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认,仍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转换日原投资公允价值+新增投资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当期投资收益,转换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必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处理与上文相同。
②如果追加投资之前双方属于同一集团,转换后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体现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入账成本,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也一并转入资本公积,其他处理与独立企业相同[例2]把例1改为2015年11月,A公司又支付18000万元购入B公司50%的股份,双方合并前均受到C公司控制,合并当天B公司净资产在C公司合并报表中账面价值份额为400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其他处理与例1相同,追加投资日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40000×55%=22000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银行存款1800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900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20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0+18000=19000万元,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0×25%=750万元。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750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0。
3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基本思路
①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在转换时对已出售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确认投资收益。
②对剩余股权则要按照追溯调整的原则,视同从初次投资日就采取权益法,对初次投资日与追加投资日之间发生的业务按照权益法的要求进行追溯处理,在调整长期股权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留存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
③转换后形成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例3]2015年1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入乙公司80%的股权,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500万元。2015年1月至12月,乙公司净资产增加500万元,其中包括当年的净利润4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40万元,其他权益变动60万元,无其他事项。2016年1月初,甲公司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乙公司40%的股权,改按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
(1)2015.1初始购入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贷:银行存款1000。
(2)2016.1出售40%股权借:银行存款800贷:长期股权投资500投资收益300。
(3)剩余长期股权投资在成本法下投资成本为500万元,按照权益法其初始投资成本应为1500×40%=600万元,应进行追溯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贷:盈余公积10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0。
(4)按权益法的要求对乙公司2015年相关业务进行追溯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400×40%=160其他综合收益40×40%=16其他权益变动60×40%=24贷:盈余公积16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44其他综合收益16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4。
(5)剩余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00+100+160+16+24=800万元,计税基础为500万元,形成暂时性差异300万元,依据上文分析,如果甲公司不准备长期持有该股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00×25%=75万元。借:盈余公积75×10%=7.5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5×90%=67.5贷:递延所得税负债75。
主要参考文献
[1]许芳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长期股权投资相互转换的会计处理[J].财会月刊,2015(4).
摘 要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不少人对成本法和权益法的核算还不是太清楚。为此,我们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范,进行相关的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掌握和使用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概述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该投资通常是为长期持有,以期通过股权投资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
成本法与权益法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是指投资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权益法适用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即对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
一般情况下,持股比例在20%以下、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或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持股比例为20%至50%的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如图所示:
为了恰当地选择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投资企业应正确界定与被投资单位的关系: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无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企业通常可根据法律上的标准,即通过对被投资单位持股比例来判断。同时,企业也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投资企业虽持有较低股份比例,但其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改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则此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二、成本法与权益法的相互转化
(一)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会计核算
1.因追加投资导致持股比例上升,由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化为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是实施共同控制的。总的思路是“追溯”调整,即对原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调整。
原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与按照原持股比例计算确定应享有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属于通过投资作价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原取得投资时因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再次投资的交易日之间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在此期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应享有份额的,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属于其他原因导致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新取得的股权部分,应比较新增投资的成本与取得该部分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同时计入取得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2.因处置投资等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的。思路是假设剩余的部分投资从取得时起一直采用权益法核算,对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差异进行调整。
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其次,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原取得投资后至转变为权益法核算之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中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份额,一方面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对于处置投资当期期初至处置投资之日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中享有的份额,调整当期损益;其他原因导致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应享有的份额,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同时,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转化为成本法的核算
1.因追加投资原因导致原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的,应将该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属于多次购买形成企业合并,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余额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2.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参考文献:
《准则-投资》(简称《投资准则》)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取得投资时已计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外,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1:甲企业于2000年1月8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A公司发行的普通股股票10000股,价格为10元/股,另支付相关税费280元,款项均用银行存款付讫,准备短期持有。A公司于2000年4月20日公告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不含税费),并于当年5月6日如数发放。
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8日,购入A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时,不做会计处理。
③2000年5月6日收到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以上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但仔细,笔者认为其中有不妥之处,对于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已到债券付息日(但尚未领取)时确认为应收项目,同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理由是:
①这样处理与事实相符,符合客观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②短期投资确认应收项目应与长期投资处理相符。不能因为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和期限不同,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时就不应确认为应收项目。
③这种处理能客观核算短期投资的业务。如果投资企业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与现金股利或利息实际收到日之间出售短期投资,那么按《投资准则》处理,则因在现金股利公告日或债券付息日没有确认其为应收项目,便会导致处置短期投资核算与客观事实不符。下面,进一步举例来说明。
例2:接例1,甲企业因经营急需资金,于2000年4月28日将持有A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股全部出售,实得款项99000元存入银行。
按照《投资准则》有关规定,甲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100280
从这一会计处理中,看不出投资企业对在出售股票前所获得的股票投资的现金股利2000元进行了核算,显然这与事实不相符,违背了客观性原则。如若加以补充核算(即贷应收股利2000元),既不能正确核算处置短期投资(股票投资)的损益,又由于没有确认应收股利(即借应收股利2000元)而与账目不符。
因此,笔者认为,例1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8日,甲企业购入A公司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 100280
贷:银行存款 100280
②2000年4月20日A公司公告派发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③2000年5月6日实收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应收股利 2000
例2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99000
投资收益 1280
贷:短期投资 98280
应收股利 2000
二、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在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
《投资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的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但《投资准则》对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公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所分得的部分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未能说明“损益调整”是否存在一个调整限额的。笔者认为,这一“损益调整”应有一个限额。
例3:A企业于2000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3100万元购入甲公司60%发行在外的股份。1999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为5000万元。甲公司2000年实现净利润400万元,2001年4月8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300万元,2002年4月10日公告分派现金股利100万元。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
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3100
贷:银行存款
3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100
②200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③2001年4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300
④2001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180
贷:投资收益
18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⑤200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60
以上会计处理,看似符合《投资准则》有关权益法的规定,但仔细分析,笔者认为其中仍有不妥之处。2001年4月8日甲公司公告分派现金股利500万元,A企业不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全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而应以取得甲公司股权后实现的净利润400万元为限额,即只能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240万元。而属于取得甲公司股权前实现的净利润100万元的分配额,A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60万元。以后年度,若甲公司实现净利润,A企业应在按持股比例计算的收益分享额中首先转回累计已冲减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成本”明细科目)部分,然后将多余的部分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明细科目)。
因此,笔者认为例3的会计处理应为:
①2000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3100
贷:银行存款
31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100
②2000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贷:投资收益
24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③2001年4月8日。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24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
④2001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
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120
贷:投资收益
18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⑤2002年4月10日。
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60
三、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在投资追加投资后,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应如何确定
例4:接例3,甲公司2002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2003年1月1日,A企业再以银行存款600万元购入甲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数的10%。至此,A企业持有甲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比例达到70%。甲公司2003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
A企业处理如下:
①2002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300
贷:投资收益
300
借:投资收益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0
②2003年1月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600
贷:银行存款
600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40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投资成本) 40[600-(5000+400-500+300-100+500)×10%]
③2003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损益调整) 420
贷:投资收益
420
至于A企业2003年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如何,《投资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都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实务中有以下三种处理:
第一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将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重新按制度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按这种思路,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为11万元[(100-10-10-10+40)÷10]。则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1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1
第二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将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与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合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追加投资前剩余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则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15.71万元[(100-10-10-10+40)÷7]。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15.71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股权投资差额) 15.71
第三种方法:每追加投资一次,计算一次股权投资差额及其摊销额,即追加投资前的股权投资差额按各自制度规定的剩余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追加投资新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重新按制度规定的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计算摊销额;然后前后相加得出总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按这种思路,2003年A企业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额为14万元[(100-10-10-10)÷7+40÷10]。则2003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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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长期股权投资确认与计量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长期股权投资明确要求,权益法与成本法分别适用于以下情况:(1)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2)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确认、计量方法时注意以下几点事项:一是长期股权投资投资确认日,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其原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实际支付成本与照账面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增加进行处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不需要进行确认与计量。在非同一控制下,投资企业应根据之际支付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实际支付成本依据投资企业支付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该进行损益确认。二是对于宣告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布股利总额与投资所占比例确认“投资收益”与“应收股利”,不同的是权益法将其作为“再投资”处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额。三是成本法对于被投资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权益法需要以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为基础并考虑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关联交易对其调整后本进行会计确认与处理。四是若长期股权投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则需要考虑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核算是否仍然适用,假如不再适用则需要改变核算方法并对以前期间业务进行追溯重述,转换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
二、长期股权投资账务处理步骤
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初始取得、持有期间及最终处置。在长期股权投资整个业务循环过程中,因为成本法和权益法适应情况、确认原则、计量基础都不同,两种方法具有明显的区别,所以在长期股权整个经济业务处理中需要慎重考虑被投资单位与投资单位之间经济实质,然后确定采用方法。
第一环节:长期股权取得日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对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分为非企业合并与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又分为同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与留存收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投资企业支付成本没有直接关系,支付成本是按照投资企业账面价值为计量依据而不是支付的实际真实经济价值,差额作为投资企业资本公积。而在非同一控制与非企业合并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选择“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会计政策进行财务处理。从具体会计政策规定可以看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时如何进行会计政策选择及财务处理需分析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情况(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而定,只要确定了相关取得情况亦即确定了相关会计政策及处理方法。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长期股权后续持有期间如何选择会计确认、计量进行财务处理,需要依照以下情况进行确定。若长期股权投资不具有控制和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无法公允计量其价值时投资企业应该采取成本法计量;若长期股权投资属于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也就是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产生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时应该采用权益法进行财务处理。
(1)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在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时,企业如何选择会计政策需要结合上述第一个环节,因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情况鉴定完全能确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何种经济情况。对于被投资单位发放股利部分,“成本法”与“权益法”不同的是成本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收益”进行财务处理同时确认“应收股利”;“权益法”将收到的股利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所以不确认为“投资收益”而是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冲销其投资成本,同时确认“应收股利”。
(2)资产负债表日损益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在每年度12月31日是否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进行调整,需要考虑投资企业采用的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来确定,若采用“成本法”则不需要进行任何财务处理,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情况确认“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直接根据被投资企业会计利润进行核算投资收益,而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考虑关联交易(存货销售、固定资产、原材料、无形资产等)以及取得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等情况来核算投资收益。会计利润调整核心是关联方交易未实现内部收益部分与购买日公允价值不一致因素的影响,调整被投资企业实质上的净利润。在会计利润调整中需要注意以下关联交易:一是关联交易中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内部销售调整,调整投资企业虚增固定资产原值亦即被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由于此差额引起的累计折旧多计提影响。二是库存商品以及原材料等,将投资企业购买此类商品而未实现销售部分从被投资企业当年利润中扣除。三是购买日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一致项目,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日因被投资单位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而产生的差额部分也需要调整,增加/减少被投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利润。
(3)追加/减少投资核算方式转化。投资单位在长期股权投资初始取得后,投资单位可能处理部分长期股权投资或追加投资都会改变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可能由控制变成重大影响或由重大影响变成了控制/共同控制等情况,使得投资单位目前采用的“成本法”/“权益法”不在适用情况改变后的条件,所以投资单位需要根据此情况改变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比如,投资单位因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发生改变需要将“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则应将以前年度因股利发放部分由“投资收益”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追溯调整,同时需要对于以前年度未进行任何财务处理的被投资单位经营成果部分进行追溯确认。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投资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均需直接冲减对应账面价值部分,实际取得价款与账面价值差额记入当期损益亦即“投资收益”,唯一不同的是投资单位若采用权益法则需要将其他情况导致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部分对应转出,确认为“投资收益”。
[例]上市公司甲公司于2008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的无形资产(成本3200万元,累计摊销640万元)从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均为40000万元)购买15%股权,对乙公司不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获取,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其他资料:2008年2月乙公司宣告分派4000万元股利,3月1日实际支付;2008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700万元;2009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500万元追加投资10%且派出一名董事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40860万元,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分别为1200万元与1360万元,其他资产负债类账面与公允一致;2009年3月乙公司分配现金股利3800万元,4月1日实际支付;2009年乙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200万元;2009年1月1日持有存货实际销售50%;2009年实现利润5000万元;2010年1月1日以700万元出售其中的5%,出售后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乙公司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按照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与权益法会计处理三步骤思路处理如下:
第一环节:初始取得会计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依据上述资料判断,甲乙公司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且乙公司股份在活跃市场上无报价公允价值也不可计量。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投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公允价值不可获取,所以应采取成本法计量,所以应采用“按照实际支付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负债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计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差额需要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成本为7000万元(银行存款4000万元与无形资产3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借方,无形公允价值3000万元与账面价值2560万元(原值3200万元与累计摊销640万元差额)差额440万元计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支付银行存款4000万元计入“银行存款”贷方,同时冲销无形资产“累计摊销”640万元。
第二环节:后续持有期间政策选择与财务处理。根据甲乙公司第一次投资情况,甲公司不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且乙公司股份公允价值不可计量,则甲公司应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第二次投资后甲公司能对乙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则需采用“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且需要调整以前采用“成本法”产生的影响。因此,第一次投资持有期间亦即2008年分配股利60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与“应收股利”。因成本法不需要确认会计利润,所以对2008年度产生的4700万元不做任何财务处理。2009年1月再投资4500万元直接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同时需要确认2008年会计利润705万元(4700万元×15%)与分配股利600万元产生影响。将600万元股利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贷方,同时按照10%计提60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借方,剩余540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借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将会计利润705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借方,同时按照10%计提70.5万元部分计入“盈余公积”贷方,剩余634.5万元计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方,作为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另外因其他权益变动引起公允价值上升部分24万元((40860万元-40000万元-(4700万元-4000万元)×15%)计入“资本公积”贷方与“长期股权投资”借方。这样就将第一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转化成了“权益法”核算。对于第二次投资后期间产生的现金股利950万元(3800万元×25%)直接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作为投资回收;2009年度甲公司享有部分1230万元((5000万元-(1360-1200)×50%)×25%)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再投资,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部分50万元(200万元×25%)确认“资本公积”与“长期股权投资”。
第三环节:最终处置情况鉴定与财务处理。2010年1月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1959万元(7000万元+4500万元-600万元+705万元+24万元-950万元+1230万元+50万元),出售5%占据597.95万元,售价700万元与账面价值差额102.05万元计入“投资收益”贷方,冲销“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597.95万元,同时将计入“资本公积”对应5%部分亦即3.7万元((24万元+50万元)×5%)转出, 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由此, 整个“长期股权投资”财务处理完毕。
参考文献:
[1]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实务》(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梦想成真系列辅导丛书应试指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现实收益与未来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对企业的持续性有密切关系。由于商誉的特殊的内含,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虽然对其确认与后续计量与国际准则趋同,但是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还是规避了商誉的计量对利润的冲击。现阶段,我国既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情况,加快本国的商誉理论研究,同时也应该尽早制定出关于我国的商誉准则。只有符合国情的商誉准则,才能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因此,财务人员也必须对企业商誉会计的进行深入探讨。
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对于自创的商誉不予以确认。从中可以得出,商誉会计中对商誉的处理主要指的是对企业合并中商誉的处理。虽然对于自创商誉而言,并购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已有较为合理的准则进行规范,但是在实际的并购企业中对于准则商誉理念的把握与实际商誉计量处理依旧是会计人员的业务难题。
在对企业合并中的商誉处理的探讨之前,首先应当对企业合并的进行初步的了解。企业合并一直是会计界的核心问题。国际上企业合并的准则修订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重要合作项目。在2008年1月IASB了经过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修订后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表》,重大的改革项目是取消了权益结合法,要求所有企业合并均采用购买法。同时对商誉的系统摊销改为了对商誉的减值测试。而我国存在大量的国有企业以及相应的国情影响,采用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谓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说的权益结合法,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也就是兄弟企业之间的合并。所谓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说的购买法。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进行计量,仅确认被并方原账面上的资产和负债,所以不产生新的资产,也就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会产生商誉。本文中所述的企业合并中的商誉就是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在企业合并中持股比例的变化往往直接影响商誉的变动,笔者认为要准确理解并购商誉必须结合企业合并中持股比例的变化进行探讨。
一、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基本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第二类: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第三类:投资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第四类: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而由于持股比例的改变将会引起核算方法的转换,会涉及对商誉的不同处理。
1.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存在两种情况,即由无重大影响转为联、合营企业和由子公司转为联、合营企业。
在第一种情况下,增持被投资方股份由无重大影响转为联、合营企业。主体思路是采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追溯调整法,即认为在取得原长期股权投资的时点已经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核算,从而冲销原有的成本法下的账务处理,补记权益法下的账务处理。其实质就是需要对成本法和权益法下存在差异的环节进行处理。首先,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其次,对入账价值这个差异环节进行调整,将原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进行处理。原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比较追加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追加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将这两个差额进行统一的考虑,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最后,对确认投资收益、取得现金股利和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的三个环节的差异进行调整。要注意的是对净利润的调整和评估增值。
通过上述处理可以发现在对入账价值这个差异环节进行调整时会产生商誉的影响。准则规定,在无重大影响的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投资成本,而权益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价值需要将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比较。那么在转换的这个时点上需要考虑两次投资的投资成本和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这个调整也就是对商誉的调整,虽然此处尚未涉及企业合并,但是属于企业合并的萌芽阶段,投资方愿意支付较高的代价取得被投资方成本较低的股份,其实质就是看中了被投资方企业中蕴含的商誉。而此时对被投资方的正商誉直接计入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中,并非单独列示,而对于被投资方的负商誉则是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在第二种情况下,减持被投资方的股份由子公司转为联、合营企业,也可称为丧失控制权的处置。由于在未处置前,双方处于合并状态这样就涉及合并报表的处理。因处置投资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由控制转为具有重大影响或者与其他投资方一起实施共同控制的情况下,首先应按处置或收回投资的比例结转应终止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当比较剩余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按照剩余持股比例计算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属于投资作价中体现的商誉部分,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属于投资成本小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同时,应调整留存收益。其实质就是权益法下对初始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商誉核算方法。
2.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
长期股权投资由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也存在两种情况,即由联、合营企业转为无重大影响和由联、合营企业转为子公司。两种情况均只需将长期股权投资的二级科目结转至一级科目下即可,原先存在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的商誉继续保留。
综上所述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转换中,商誉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这部分商誉不需要单独进行核算。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商誉的本质,而是将商誉视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一部分,被投资方并不因为投资方的超额投资而确认相关商誉。既不能对被投资方投资前的经营业绩进行精准反应,又不能使财务报表保持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在转换过程中,被投资方的净损益的核算存在相关不足,例如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对于持续计量的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公允价的核算中,净损益的调整是否在处置的时点上进行确认将是一个问题。部分企业存货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核算,除非在月末,否则对净资产无法精准的计量。
二、购买少数股东权益
购买少数股东权益是指是指在一个企业已经能够对另一个企业实施控制,双方存在母子公司关系的基础上,为增加持股比例,母公司自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处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对该子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始终处于合并状态中,母公司不需要在个别报表中始终采用成本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不对商誉进行确认,合并方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但是购买前后均需在合并报表中确认商誉。由此可鉴在这种情况下商誉的处理存在于合并报表中,所以需要对相关的抵消处理进行探讨。
根据现行准则的处理思路,购买少数股东权益合并报表的抵消处理中的商誉始终保持取得控制权日不变。原投资部分的在合并报表中的处理已经按权益法进行处理,这就意味着真正需要调整的是再次投资部分的商誉处理。在个别报表中,由于始终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合并报表中对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中应该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对于原股权投资,根据母公司持续计量的金额,按权益法下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损益、现金股利、被投资方其他权益变动等会计处理进行调整。首先若原股权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原投资时被投资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次,两次投资间按照权益法进行处理,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第二步:将追加投资成本调整到母公司记录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追加投资成本高于母公司应享有份额,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或者反向处理,贷记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中体现的商誉,等于取得子公司时的商誉,即追加投资产生的商誉不予以确认。
三、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置
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理指的是企业持有对子公司投资后,如将对子公司部分股权出售,但出售后仍保留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那么处置前后均处于控制状态,对于这样的企业合并中的商誉探讨,应当从母公司的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出发进行分析。
首先,对母公司的个别报表角度进行分析。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确认有关处置损益,即出售股权取得的价款或对价的公允价值与所处置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是投资损失计入处置投资当期母公司的个别利润表。那么个别报表中的账务处理就可以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两者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其次,对母公司的合并报表角度进行分析。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如不能导致其控制权的丧失,则应当按照权益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即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这意味着这些变动的利得或损失均不能计入损益。在企业合并中,获取控制权是一项重要的经济事项,该事项导致了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所有资产(包括商誉)及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其后发生的与所有者间的交易不应当影响这些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而我国的会计准则趋向于国际会计准则,也就是说对于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置中,应当调整商誉,使其恢复至与取得控制权日相同。将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收益转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合并报表中体现的商誉,是剩余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初始投资时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剩余持股比例份额之差。在合并报表的工作底稿中对于商誉的处理就必须将处置价款与处置净资产比例份额进行比较。若处置价款小于处置净资产比例份额,那么调整分录就应该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贷记投资收益;若处置价款大于处置净资产比例份额,则借记投资收益,贷记资本公积。随后根据商誉初始日的金额与出售比例的乘积,恢复出售股权的商誉,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资本公积。这样的处理理念也就是保持商誉在企业合并的整个过程中始终不变。另外,对于准则这样的规定也是出于控制企业操控利润,部分企业会通过不丧失控制权的处置,借助投资收益来调节利润。
在2009年初,上市公司吉林亚泰股份有限公司(600881)将其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的26%的股权转让给中国东北水泥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为213194.5696万元。被转让股权账面价值为71318万元,则处置差额为141876.5696万元,从而吉林亚泰的个别报表上体现了投资收益为141876.5696万元。上述会计处理必将大大增加亚泰集团2009年第一季度的账面业绩。对上市公司而言,出售股权属于偶发易,一般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对待。所以站在集团角度就应当控制这种虚增的利润,将处置差额调减为与母公司持续计量的处置比例等同。
四、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
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可以分为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此处由于是对商誉的探讨,所以主要分析后者的处理。那么分步实现合并的总体思路是企业在每一单项交换交易发生时,应确认对被购买方的投资。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的部分股权后,通过增加持股比例等达到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应分别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该交易发生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进行比较,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产生的商誉。达到企业合并时应确认的商誉(或合并财务报表中应确认的商誉)为每一单项交易中应确认的商誉之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有关投资收益,同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转为投资收益,并在附注中作出相关披露。
对上述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更深层次的解析,可以发现其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原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成本法核算;第二种情况:原投资方不具有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在取得该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了资本公积,构成其他综合收益;第三种情况: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将该股权投资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应享有被投资方除净利润以外的利得或损失的份额计入了其他综合收益。上述三种情况达到合并之前,无论原股权投资是采用成本法核算、权益法核算,还是作为金融资产核算,均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2]张志凤.2012年注册会计师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会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