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企业的税收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纳税人进行投资融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权结构调整、产品结构调整等活动,主要是根据税法中税基、税率的差别,根据税收各项优惠政策进行的。纳税人进行这一系列活动,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税负,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布局生产力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这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有效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有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二)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们不能否认,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活动是不违反税法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都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税收筹划活动不能离开法律范畴,作为征管方,也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对其引导、控制与管理。这样可以促使税务当局及早地发现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漏洞,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充或修改,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税法不断健全和完善。此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后,减轻了企业的税负,为企业节省了资金,使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和机构,从而还有利于促进社会中介服务的发展。
二、我国企业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完善且筹划意识不强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与之进行比较,我国的税收筹划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专业人才和机构紧缺,信息量不足。尽管许多企业设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但这些人主要关注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对税收并不太关注和了解,更不善于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如此,不少企业把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漏税、抗税等违法的经济活动,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税收筹划的实质。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不高
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并没有做到把二者真正的结合起来。有时候,企业虽然达到了降低税收成本的目标,却不一定能够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另外,有些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只是单纯考虑税收、成本、收益的问题,而忽略了企业存在的市场环境、资源配置及发展前景的问题,只局限于眼前的节税效果,缺乏全面、长远的税收筹划方案。
(三)缺乏专业的人才
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起步比较晚,对这方面的研究人员较少,专业程度并不高。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是由企业的纳税人员、财务人员甚至是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负责的,而这些工作人员在税收筹划方面的知识水平有限,业务素质不高,无法满足在税收筹划工作过程中所需具备的财务、税收、管理、统计等多方面的能力要求。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专业人才,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恐怕很难落到实处,更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四)缺乏税收筹划风险意识,税收评估机制不健全影响和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因素是相当广泛的,除了税收法律政策、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业务人员素质之外,还包括税收筹划本身的复杂性等多个方面,这些因素都加大了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这些因素具有不确定性,若处理不当,将为税收筹划带来不利的后果。加之我国税收筹划后的评估机制不健全,未能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传递和反馈系统,缺乏一套完整的指标体系,使得税收筹划的质量和效益都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税收筹划机构
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贯穿于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活动。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需要企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步调一致,共同行动。而建立专门的税收筹划机构,不仅有利于正确监督和教育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为税收筹划工作的进行提供有利的环境,还能够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促进企业认识税收筹划的本质,进而推动税收筹划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加强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
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它要求税收筹划的参与者应该是具备财务、税收法律和会计等多方面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人才是决定税收筹划成功与否的关键,所以企业财务人员需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关于财会、税务等方面的知识,提供自身的工作能力;还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提高对经济形势、社会形势和相关信息的敏感性,紧跟国家政策的脚步。
(三)提高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税收评估机制
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是在筹划方案执行结束后,对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是一种综合性的评估机制。通过税收筹划绩效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评估机制,有利于总结税收筹划的经验和教训,并对下一次的税收筹划决策起到预测和警示的作用,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水平。这样有利于确保税收筹划的质量,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而健全的税收筹划评估机制更能够有利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筹划事业,推动税收筹划向深层次发展。
(四)树立全局观念,关注长远利益
(一)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并且有所发展,不仅要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收入,也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在经济资源有限、生产力水平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收入的增长、生产成本的降低都有一定的限度。故通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税收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点,所以税收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纳税人的既得经济利益,与纳税人的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相背离。这就要求纳税人认真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
(三)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国际间的税收制度的差异为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地区间、部门间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促进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目前宏观控制的主要内容。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我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经济杠杆的作用,在税收制度的制定上,在诸多税种上都制定了一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产业、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等。另外,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国情不同,税收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有的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税率有高有低,税基有大有小。这就使纳税人有更多的选择机会,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大的操作空间。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分析
税收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制定经营和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税收筹划开展较晚,发展较为缓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意识淡薄、观念陈旧
税收筹划目前并没有被我国企业所普遍接受,许多企业不理解税收筹划的真正意义,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漏税。除此之外,理论界对税收筹划重视程度不够也是制约我国税收筹划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税务制度不健全
税收筹划须有谙熟我国税收制度,了解我国立法意图的高素质的专门人才。但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这一关键条件,只有通过成熟的中介机构税务,才能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的。我国的税收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并且,业务也多局限于纳税申报等经常发生的内容上,很少涉及税收筹划。
(三)我国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由于流转税等间接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或降低原材料等的购买价格将税款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所以,税收筹划主要是针对税款难以转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我国的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过分倚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种,尚未开展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直接税税种,所得税和财产税体系简单且不完备,这使得税收筹划的成长受到很大的限制。
三、税收筹划的方法选择
税收筹划贯穿于纳税人自设立到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在不同的阶段,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企业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
2.投资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
3.投资地区的选择
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我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投资时,也给予了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的税收政策比较优惠。因此,投资者要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二)企业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不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都需要一定量的资金。可以说,筹资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经济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筹资,如企业内部积累、企业职工投资入股、向银行借款、企业间相互拆借、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而不同筹资渠道的税收负担也不一样。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时,应对不同的筹资组合进行比较、分析,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确定一个能达到减少税收目的筹资组合。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利润不仅是反映一个企业一定时期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也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的主要依据。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一定时期的利润进行控制,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企业存货计价的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企业采取不同的计价方法,直接影响企业期末存货的价值以及利润总额,从而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应根据当年的物价水平选择计价方法来减轻税收负担。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产品成本的组成部分,而折旧额的大小与企业采取的折旧方法有关。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等。企业可以根据税率的类型、税收优惠政策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
3.费用分摊方法的选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如管理费、福利费等费用支出,而这些费用大多要分摊到各期的产品成本中,费用的分摊可以采取实际发生分摊法、平均分摊法、不规则分摊法等,而不同的分摊方法直接影响各期的利润、税收负担。因此,企业要对费用分摊方法认真筹划。除此之外,企业还可以对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无形资产的分摊年限等内容进行筹划。
四、税收筹划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进行税收筹划不能盲目,否则,将事与愿违。要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达到节税的目标,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一)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比如说,某企业准备投资一个项目,在税收筹划时,只考虑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在某一个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区。但该项目所需原材料要从外地购入,使成本加大。该方案的实施可能使税收降低的数额小于其他费用增加的数额。显然,这种方案不是令人满意的筹划方案。采取以牺牲企业整体利益来换取税收负担降低的筹划方案是不可取的。可见,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税收筹划应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
货币的时间价值和将适用的边际税率筹划需要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33%,某纳税人有一笔10万元的所得(假设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可以在2000年实现,也可以在2001年实现,该笔所得不论在哪一年实现,它都会不在乎,因为不管在哪一年实现,都要缴纳3.3万元的税款,税收成本不变。但若考虑货币的价值则不同。选择不同的纳税年份,应纳税款的现值将存在差异。假设折现率为10%,该笔所得推迟一年实现,差异额为3003元[10000×33%-100000×33%÷(1+10%)],等于节税3003元。再比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除此之外还有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如果某纳税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时,将使其收益增加,若不考虑该份合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税率为27%,应纳税额为2.43万元,若考虑该份合同,将使其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到11万元,适用税率为33%,应纳税额为3.63万元,增加了2.2万元,大于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2万元,这样的话,通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可以考虑不签订这份合同。
[关键词] 煤炭企业;税收筹划;筹划方法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28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40- 01
税收筹划是企业合理避税,降低生产成本的重要手段。煤炭企业要想减轻税负,必须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我国煤炭企业应针对本行业和本企业实际情况全面进行税收管理,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将煤炭企业的税负控制在较低水平。
1 煤炭企业的税收现状
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可以说煤炭产业长期内是我国的能源支柱产业。但与此同时,我国煤炭行业的税收还存在很多问题。
(1)煤炭企业的增值税征收所占比重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虽然目前我国对煤炭资源产品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但煤炭企业所生产的大多数为初级产品,不能抵消进项税额,税收负担较重。
(2)在煤炭行业中,固定资产对企业来说是大的投资支出,但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导致企业购置新的机器设备的成本很难降低。使得煤炭企业对设备的投资减少,设备落后,影响了煤炭企业的长期发展能力,不利于煤炭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3)税制改革增加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在税收改革以后对于煤炭企业又加征了资源补偿费,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煤炭企业还征收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费等费用,使煤炭企业面临着更高的税负,这些税收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
2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通过合法的手段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一定不能超越税法的规定,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必须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筹划。此外,企业会计人员应提高实际纳税操作能力并且要有严格的纪律性。
其次,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随时考虑自身的经营状况,选择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在筹划时要作全面的可行性分析,以便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和恰当的纳税时机,合理地降低企业税负。
再次,要有健全的的财务会计制度。合理的会计制度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企业会计的原始凭证、会计报表要做到真实、完整,要有规范的会计账簿。还要培养了解税收筹划的高素质会计人才,加强煤炭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良好的条件。
3 煤炭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法
3.1 企业设立阶段的税收筹划
首先,注意企业注册地点的税收筹划,我国有的地区注册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优惠政策,适当考虑去这些地区投资,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大多涉及跨地区经营问题,面临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在于子公司是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法人,分公司是依附于总公司,如果新建公司采取分公司形式,在初期出现的亏损就可由总公司的利润来弥补,同时还可以减轻总公司的纳税额,如果后期分公司发展得好,则可以把它转化为子公司形式,确保子公司的利润不用来弥补总公司的亏损,保证子公司的发展。
3.2 企业经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煤炭企业固定资产的投入比例大,而根据税法,不同的资产折旧方法造成企业的纳税负不同,如果企业选择的是平均的折旧法,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是各期均衡的,而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就可在初期少缴税,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增加本期的现金流量。另外,企业在进行技术和设备改造的时候,应注意选择合理的购置时机。我国税法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合理地选择时机可减轻企业的实际赋负。总之,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煤炭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不同会给企业的税收造成不同影响,这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会计法的相关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采用的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计价方式对企业税收的影响不同。煤炭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核算自身的存货成本,合理筹划以减轻负税负。
3.3 利用企业的资源整合来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对于煤炭企业的优化重组给予了税收政策的优惠,在企业整改期间可减少不合理的税负,企业可以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合理地进行优化重组。企业内部的优化重组能促进资源整合能力的提高,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煤炭产业的优化升级。因此,煤炭企业要利用国家政策,有效利用重组整合的机会,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纳税筹划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实现纳税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煤炭企业应该全面地掌握税收筹划方法,建立合理的税收筹划制度,尽可能地减轻企业税负,改善企业的经营情况。
主要参考文献
[1]方卫平.纳税筹划[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1、跨国、跨地区、跨行业购并的税收抵免
各个国家、各个地区、各个行业之间均存在着税收差异,这为企业购并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如在跨国购并中,若购并企业与目标企业的经营是纵向联系的,通过购并,一方面可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大协作生产的目的;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产品和劳务的转让定价,即高税国一方降低对低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或低税国一方抬高对高税国一方的转让价格,实现纳税利润由高税国向低税国的转移,以达到减少集团总体税负的目的。又如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我国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对在经济特区注册经营的企业也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时可选择能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作为购并的目标企业,从而获得税收减免。
2、经营亏损的税收抵免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对于有效高盈利水平且发展稳定的企业,可以选择一家近年有大量经营净亏损的企业为目标企业,通过购并使企业盈利与目标企业亏损相互抵消,获得所得税减免的利益。有时这还是某些企业实施购并行为的主要目的。但这类购并中,购并企业还必须充分预计亏损的目标企业将带来的负面影响,如购并后企业整体效益滑坡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股东财富受损,购并企业还需花费大量资金对亏损企业进行整合改造等。因此,如果亏损企业没有其他方面可利用的价值,纯粹的税收抵免购并是不足取的。
3、债务融资的税收抵免
购并企业通常需要筹措大量的资金来实施购并,其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我国税法规定:债务融资利息允许在税前列支,而股权融资股息只能在税后列支。为此,购并企业可以大量采用债务融资,以充分利用其利息抵免税收的效用,在整体上降低企业的所得税费用。但购并企业同时也必须考虑因大量债务融资给企业资本结构带来的影响。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较低,通过债务融资适当提高负债比率是可行的;如果购并企业原来的负债比率比较高,继续采取债务融资可能导致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上升、财务状况急剧恶化、破产风险增大等负面影响。此时,更好的融资方式也许是股权融资,或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并用,以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
4、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
企业通过购并取得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其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该历史成本也是计提折旧的依据。企业购并时若固定资产重估的市场价值高于原账面价值,购并企业以市场价值购入时则可按购入价值入账。就同一项固定资产而言,购并企业计提的年折旧额将高于目标企业的年折旧额,故而可获得增加的折旧成本的税收抵免。但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抵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获得的。税法规定:只有当接受的固定资产中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已经确认实现,才能按经确认评估的价值确定有关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否则,只能以固定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即购并企业若是以股票换入的固定资产,则无法获得该项税收抵免。此外,如果目标企业使用加速折旧法,由于前期多提折旧使后期多形成的收益将被视为普通收益缴纳所得税,购并企业反而因后期少提折旧而增加税负。
5、将经营收益转化为资本利得的税收抵免
大多数国家规定的股利所得税要高于资本利得税。有些企业的股东为避免缴纳高额的股利所得税而倾向于少分红、多留存,企业保留了较多的盈余。通过购并,目标企业的保留盈余在股价中得到了补偿,这部分经营收益即转化为股东的资本利得,目标企业股东只需缴纳资本利得税,而免除了更高的股利所得税。
二、企业购并出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购并可以通过各种出资方式来实现,主要有现金收购、股票收购和综合证券收购。它们给企业税收带来不同的影响。
1、现金收购
现金收购是企业购并活动中最简单而又最迅速的一种出资方式。现金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①购并企业可享受到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②目标企业股东必须迅速确认因此获得的资本收益并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如果采取分期支付现金的方式,既可以减轻购并企业一次性支付大量现金的负担,也可以使目标企业股东获得延期支付资本利得税的好处;③目标企业的净经营亏损将消失,任何相关方都无法获得其税收抵免。
2、股票收购
股票收购是购并企业以新发行的股票替换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出资方式。主要类型有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相互持股合并和股票换资产合并等。股票收购在购并活动中不发生任何税费支出,但会影响企业将来的税负。
①目标企业股东不需要立刻确认因换股所形成的资本收益,直到他们出售股票时才确认并缴纳资本利得税,即获得了延期纳税的好处。
②股票收购的具体类型不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同,如采用权益汇总法和购买法对购并资产的确认、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等的处理就有不同的规定,对购并后企业整体纳税情况也将带来不同的影响。
③股票收购后,目标企业若是以购并企业的子公司形式存续,母子公司的所得税是分开计算缴纳的,子公司的经营净亏损不能给母公司带来税收抵免;目标企业若是清偿后成为购并企业的分公司,购并企业才可以获得目标企业经营净亏损的税收抵免。但目标企业的清偿将被迫收回过多的折旧及带来其他不利的税务后果。
④购并企业不能享受目标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折旧的税收抵免。
3.综合证券收购
综合证券收购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证券组合出资购买。其中采用可转换债券收购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除与上述现金收购类似外,还有:
①可转换债券在转换前的利息支出可抵免所得税;
关键词:固定资产 加速折旧 税收筹划 所得税
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企业应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加速计提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可以通过会计准则和税法对其确定赋予的弹性空间,合理选择折旧计提方法,充分发挥抵税作用。
一、企业中加速折旧法的应用
利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额是不同的,分摊到固定资产各期的成本费用也不相等,因而影响了企业各期的利润水平,最终对企业的税负产生影响。加速折旧法经常被当作抵减所得税的重要方法之一。
例1:某集团企业的某一设备,原值75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为原值的1%,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额为:第1年:1 250 000元;第2年:1 136 300元;第3年:1 500 000元;第4年:1 000 000元;第5年:961 500元;合计:5 847 800元。
1.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年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1所示。
2.按照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该设备年折旧额、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如表2所示。
从表1和表2可以看出,不论采用年限平均法还是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总额相同,总体上不可能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作用。但是具体到各个年份来看,使用加速折旧可以在使用期限内使固定资产成本加快得到补偿,利用提前摊销后期的成本费用,将企业前期的会计利润往后期结转。最终使企业前期实现的利润较少,缴纳税款也较少;后期实现的利润较多,缴纳税款也较多。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调节所得税缴纳时间,可达到缓交税款的作用。缓交的税款具有资金的时间价值,可以为纳税人取得相当可观的资金使用价值。
假如银行的同期年利率为6%,纳税人仅第一年的税收筹划就可获得收益2 272.5元[(237 500-275 375)×6%]。将上述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所得税额及应纳所得税额现值归纳如下页表3所示,可以看出,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企业的应交所得税额减少6 818.54元(1 083 761.16-1 076 942.62)。
二、企业慎用加速折旧法的几种情况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定符合税法要求的合理有效的折旧方法,同时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通常有几种情况需慎用加速折旧法,否则会增加企业税负。
(一)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承上例,假设第一年、第二年为公司的免税期,情况如表4所示。
由表4可知,加速折旧法比年限平均法增加税负总额45 750元(799 750-754 000)。在我国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内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况下,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是,在企业税收减免期间,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加重企业税负,因为加速折旧是反向影响企业所得税的。
(二)5年补亏期内不宜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和办法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税法严格限定了企业亏损的补亏期限,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计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使企业获得最大收益,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假如采用加速折旧的某公司,当年亏损总额为2 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1 600万元,则1 600万元税前收益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另外4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假设该公司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 6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是1 600万元,则税前收益1 600万元亏损无需纳税,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因为折旧方法不同,同样的收益,如果利用加速折旧法,就比采用直线法的税负增加100万元(400×25%)。
(三)切莫以减税为目的选择加速折旧
企业选择加速折旧应考虑企业整体经营决策,切莫仅为减轻税负选择这种方法。如果不考虑财务状况随意选择加速折旧法,导致企业出现亏损,可能让投资者对企业的发展失去信心,使企业错失进一步发展的机遇。有的民营企业通过采用加速折旧等方法,有意造成企业报表连续亏损,达到不缴纳所得税的目的。企业一旦需要向银行办理贷款,银行很可能拒绝贷款。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法筹划时,一方面要谋求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应当防范筹划风险。特别要关注加速折旧法的特点和不足,认清加速折旧在企业中慎用的几种情况,最大程度地减少筹划风险。X
参考文献:
1.程辉.固定资产折旧中的税务筹划[N].中国会计报,201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