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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会治理措施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1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基层社会治理措施,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基层社会治理措施

篇1

【关键词】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政府责任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25.

篇2

关键词:网格化管理;碎片化社会;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C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随市场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动性大,城市社会群体高度分化,城市社会结构正发生深刻变化,“碎片化”成为基层社会的新形态。单位制的解体,导致应对计划体制下社会结构的传统管理模式也趋于瓦解。在社会关系复杂化、利益结构多元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的碎片化社会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网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但由于在设计理念以及内在机制方面的缺陷,网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区的应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本文将回溯网格化管理的内涵及特点,并在深入分析其运行效果的基础上,力图提出创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从而实现协同治理格局的建构。

一、网格化管理之勃兴与特征

在单位制逐渐解体、社区成为社会基本单元的背景下,社会事务向社区累积,但其尚未达到独立承担管理职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压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须寻求新型管理模式,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城市管理难题。一种新的治理思路“技术治理”,即国家通过引入新技术,尤其是现代信息技术,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效能。并且国家在实现自身管理目标时,其管理技术、治理手段正在变得越来越“技术化”[1]。网格化管理正是作为一种新的城市治理技术应运而生的。

学界对于网格化管理的内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认为网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2]。

自2004年北京市东城区开始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以来,这种新型管理体制逐渐在全国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诸如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4+6”模式、山西长治”三位一体”等典型模式。在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管理模式呈现出明显特色和优势。

1.统一进行网格规划与实施

城市网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预先规划和有序实施。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城市提出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区联动的工作思路,将网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网格化管理的运行需要以全市统一的战略规划和管理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然后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单元网格,统一进行城市部件普查等,从而形成全市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的有组织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指导手册,从而保证网格化管理模式的稳定运行。

2.明确划定各层级管理职责

网格化管理是将城区行政性地划分为一个个“网格”,从而在“区―街道一社区”三级管理结构之下,增加了“网格”这一新的层级,变为四级责任体系,并且实行市、区两级分工、监管分离的体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体系条块分割、各自为政、推诿扯皮、权责不清的种种弊端,理顺市、区、街道各级之间的关系,将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体的权责界限更加清晰明确。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网格化管理借助网络平台的信息传递作用,加之权责的清晰化所带来的人为因素干扰的减少,有利于职能部门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问题,突破了传统管理模式反映问题的环节过多的弊端,减少了中间环节和管理层级,整个问题处理流程的时间明显缩短,结案率大幅提高,从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务的效率。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之局限

网格化管理在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话语背景下得到了各级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广泛应用于城市基层社会管理领域。值得肯定的是,网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构和治理技术,在打造“数字城市”、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体现出明显优势。但应该注意到,这种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层社会中往往出现“管理失灵”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持久性不强,运行成本过高

网格化管理是在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社会转型期而创设,依托于信息技术和科层管理结构,将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层社区,进而应对和社会纠纷,带有一定的应急性。尽管网格化管理在基层社会与政府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开通了较为便利的信息反馈和处理渠道,减少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的现象,对于政府行政绩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进作用。但是,网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运行也潜藏着行政成本膨胀的风险。如在一些网格内设置多名网格员,增设各级网格管理指导中心办公室,这就使人力、设备和资金投入势必增加。此外,网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为一种非常态的应急措施而被运用到相关活动和事件中。虽然使社会治理水平在短时间内有所提升,但其性质仍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规的有力保障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从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广泛质疑。

2.抑制社区自治力量的成长

网格化管理通过“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对基层社会进行科层式管理,体现出社区建设的行政化倾向,这是中国传统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响了社区自治功能的发挥[3]。政权力量对以网格形式存在的社区进行全覆盖式管控,不仅使公共服务辐射到基层社会,而且将各利益群体直接纳入进行政性管理,体现出“总体性支配”所不具备的精准性和强制性的管控特征,严重削弱社区的自治能力。因此,网格化管理的推进和加强将引致行政力量的强化、社区自我管理的弱化,进而对社区自治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

3.全能网格的风险问题

社会治理的目标是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对社会治理压力的增大和社区在承接社会事务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条块分割式管理和加强部门联动的重要目标,网格化管理已成为政府创新管理体制的主导方向。然而,在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实践探索中,“网格化的功能与实施范围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网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经被泛化到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地步,似乎与党的系统和政府系统相关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网格化来解决,网格化的范围被大大泛化”[4]。“全能网格论”造成“管理依赖症”,即确信一切问题和纠纷都可以通过网格加以解决、一切资源和服务都能够通过网格来提供。这势必造成社区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成长,影响社会协同治理目标的实现。

三、行政力与自治力之契合:网格化管理之创新思路

网格化管理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社区日趋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现代社会对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级管理体系利用科层式的组织隶属关系对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管理,导致行政力与基层社区的自治力的对接处出现“管理缺口”。因此,建构协同治理格局,关键是要实现政权力量与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从以下两项策略着手进行:

1.推动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转变,实现协同治理局面

网格化管理在本质上仍是基于政府对社会资源和权力进行全面垄断的一种管控型治理模式,这与当前“社会协同治理”强调政府、民间组织和社区等多元主体良性互动、深入合作来管理社会事务的话语体系存在着根本性对立和冲突。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的建构,需要政府管理与群众自治的紧密衔接,民间组织则充当桥梁作用,通过三者的协同配合来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应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通过创新治理理念和简政放权来明确自身定位,正确履行管理职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其次,自主性社区建设需要政策法规和资金的强力支持,鼓励社区利益和志趣团体有序发展,积极培育社区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区事务管理上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将碎片化的个体重新整合,增强基层社会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务性社会组织,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务职能,向社区内部稳步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公共服务、调控矛盾、化解纠纷、扶贫帮困等方面的服务功能。

2.以社区服务联动多元治理主体

社区服务着眼于社区需求,主要面向社区成员提供各种服务,是社区自治的主要内容;另外,社区服务也是公共服务在社区层面的延伸和补充,既包含联结政府公共服务的诸多服务事项,也涵盖了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内容。因此,社区服务可以作为弥合政府管理与社区自治“断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组织的发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规引导,进而以民间组织为中介,向社区居民提供系统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务资源来满足其从物质到精神的各种需求,使社区重新成为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最终实现基层社会矛盾的化解与和谐社区的建设。

综上所述,社会管理的创新方向应是从以政府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迈向与民间组织和群众的参与管理相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实现协同治理的关键在于以社区服务来衔接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与社区自主发展的紧张和冲突。以服务为导向,淡化科层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进多元治理主体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够赋予网格化管理以全新意义,使之在碎片化社会形态下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参考文献:

[1]渠敬东,等.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9(6).

[2]田毅鹏,薛文龙.城市管理“网格化”模式与社区自治关系刍议[J].学海,2012(3).

篇3

基层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既影响着社会管理宏观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也直接反映出社会管理的整体绩效。因此,必须明晰当前重点,并努力寻求有效路径,促进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提升。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最根本的一点,在于“打好基层、夯实基础”。

关键词:

基层社会管理 创新 乌海市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当前,社会管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因为大量社会需求来源于基层,大量社会问题产生在基层,大量社会矛盾根源在基层,只有搞好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社会管理的大厦才具有扎实的根基。因而,一定意义上讲,基层社会管理水平的高低既影响着社会管理宏观政策的有效贯彻和落实,也直接反映出社会管理的整体绩效。因此,必须明晰当前重点,并努力寻求有效路径,促进基层社会管理水平提升。

一、基层社会管理现状——以乌海市为例

乌海市辖3个县级行政区,总面积1754平方公里,人口50万,2004年实行城乡一体化改革,城市化率达94%,是一座新兴的工业城市。与全国其他地级市相比,乌海市面积不大、人口不多、城市化水平较高。当前,乌海市正处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给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提升社会管理能力刻不容缓。具体工作中,基层社会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社区运转机制不能够适应新形势。社区工作联系责任机制和工作协调机构仍不健全,社区所辖改制企业移交工作不够规范,如少数破产、改制企业移交本单位职工组织、户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关系时底子不清,情况不明,少数单位在将各项社会事务向社区移交时,不能提供必要的管理条件等等,给社区工作带来较多难度。与此同时新的社会事务大量产生,而社会管理体制落后,使一些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不能及时解决。

2、一些领导对基层社会管理认识不到位,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有的认为社会管理事杂面广,成绩体现难;有的认为社会管理在政绩考核中权重较低,干好干坏影响不大;有的认为社会管理耗时耗神,害怕被琐事缠身;有的认为只要经济发展了,社会管理工作就能迎刃而解,基层社会管理是基层干部的事,与己关系不大。

3、服务体系不够健全,部分地方出现管理真空。目前,社区服务水平及质量仍无法满足居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如社区居民普遍关心的公共安全问题、居住环境优化问题、文体活动组织问题等较多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有效地解决。同时,现在的社区居委会难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实际上每日从事大量本来由政府职能部门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管理粗放,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不健全,绝大部分问题在基层得不到有效解决,造成大量上访和。

4、基层自治与居民参与不足。社区参与是社区自治的基础,只有社区居民充分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协商和处置,社区自治才有萌芽和发育成长的土壤。目前我市社区参与总体处于初级水平,社区居民在社区事务和管理服务上参与不足,积极性不高,没有体现居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民主形式。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思路

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最根本的一点,在于“打好基层、夯实基础”。为此,必须针对乌海存在的突出问题,选准突破口,从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笔者认为,要从5个方面着力:

1、转变机制。由弱街道强社区过渡到撤街道建社区。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在单位制的社会管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管理的复杂化,多元化,街道办事处逐渐成为了区政府与社区的传话筒,其具体管理职能弱化,且占据着人、财物等大部分基层社会管理资源。而最贴近居民的社区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和支持。因此,“撤街建区”不失为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可选路径。

下放人、权、责,由二级政府、四级管理向三级政府、三级服务转变。政府职能部门面向社区实现工作重心下移。一方面,加快构建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社会事务公共资源配置体制。另一方面,推动公共资源社会投入重心向下,重点扶持社区。并利用科技信息管理对社区服务做到网格化、精细化。

2、转变观念,加强认识。一调整“指挥棒”的内容。进一步把基层社会管理与服务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扭转各级干部的政绩观,切实提高对社会管理特别是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视程度。努力转变各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的工作重点,把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基层社会管理中的问题作为核心工作来抓,把基层社会管理能力和效能作为领导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群众工作能力培训和锻炼,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社会管理能力。二强化“治未病”的思想,变应急管理为日常管理。转变依靠强制力和威慑力保持社会稳定的传统观念,增强从“治未病”的思维和角度维持社会稳定的意识,改进与完善对容易引发社会纠纷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管理办法、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将社会矛盾主动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的能力。

3、加强社区功能,提高社区管理服务水平。

随着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职能转变的加快,以及住房、医疗、养老、就业等各项改革的深入,社区承担起越来越多的服务功能,服务居民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任务越来越繁重,因此,必须加快强化社区的各项服务功能,在社会救助、居住环境、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劳动就业、社区治安、权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发挥作用。在工作实践中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社区自治经验,探索设立政务、卫生、文化服务中心,剥离原有村(社区)承担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建立“两级统筹发展、三级管理服务”的现代城市管理体制。要按照“强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将社区工作人员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主导居民服务。

4、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管理,共建和谐社区。树立“多中心”思想,积极支持和培育基层社会管理力量。坚持城市社区自治和农村村民自治,同时大力培育、发展各种社会组织、中介组织,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更多吸纳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管理,引导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区服务意识,更好地发挥党员干部、社会骨干、志愿者参与社区建设积极性。

5、加大基层居民参与力度。居民参与是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基础,是我国基础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模式和发展方向,因此,要正确认识当前我国居民参与基层社会管理不足的现状和原因,在政策制定、制度设计、行为观念、社会文化、社区建设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扩大基层社会管理的居民参与度,实现参与数量和参与质量双提升。

三、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推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除了从体制、机制上大胆创新,不断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还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1、动态协调与源头治理的关系

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因此,需要建立诉求表达机制、矛盾纠纷的滚动排查和预警机制、矛盾的调处机制、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使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另一方面,源头治理是治本之举。特别是要着力解决好民生、民主、民心问题。

2、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关系

传统的社会管理主要是针对现实社会,但是在数字化时代,由互联网等新兴媒体构成的虚拟社会越来越重要,它既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方便,也给人类工作和生活秩序带来了新的挑战。特别是网上网下遥相呼应、互相放大,容易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善于统筹现实和虚拟两个方面。尤其要重视对虚拟社会的管理,真正做到趋利避害。

篇4

关键词: 善治; 社会工作; 乡镇社会管理; 基层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5)04006207

“人类对善治的关注与人类文明本身一样历史久远”。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认为,治理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实现。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治理是个人、公共或私人机构用来管理他们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使相互矛盾和各不相同的利益群体彼此容纳并且实现合作。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重要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或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的主体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

善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状态与目标追求。20世纪8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把善治作为政府社会管理的目标。对于其内涵,可谓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共识。联合国人权高级委员会办公室(OHCHR)认为,善治是在治理过程中从根本上排除和腐败并完全尊重法治原则,对善治的真正检验是在实现公民的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为实现人权目标所做的努力程度;善治包括透明和公信力等要素和平等与公平等价值观,善治必须保证公民特别是最贫困人群的基本需求和有尊严的生活。只有最贫困群体和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李向前认为,善治是治理的最高标准和理想状态,包括“善者治理”“善于治理”和“善态治理”。

尽管人们对善治的认识不一,但无论从何种角度加以界定,善治的核心要义和旨趣都是可确定的,即强调普通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多元行动主体的权力制衡与权利保障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它意味着一种能对民众需求保持高度敏感性并作出积极回应的方式,通过建构并使用合适的制度措施以有效应对社会问题与矛盾。

(二)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乡镇社会管理有其特殊性,“乡镇虽小,肝胆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针穿”等说法反映了乡镇社会管理的特点。面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性需求,原有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变得应接不暇和疲于奔命,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1.管理人员的管控思想较严重,致使民众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社会管理本应管理和服务并重,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但长期以来,相当多的乡镇干部在总体工作安排上,重经济建设轻社会管理;在社会管理中又重管理轻服务,习惯于“管”“卡”“压”等传统的不够合理的工作方式,对被服务的社会成员习惯于居高临下、发号施令。长期以来形成了坐着办公的不良习惯,对普通民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和所愿缺少足够的主动了解和科学调研。相当多乡镇管理干部在自上而下的各种指令、任务、考核、应酬中疲于奔命,缺乏主动服务意识,习惯于运用行政权力对社会组织及基层民众进行管理,无暇也无兴趣关心基层民众的疾苦、问题和未来可持续发展。这种社会管理主客体之间的断裂使基层民众的诸多内在需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满足,为社会矛盾激化埋下了隐患。

2.乡镇政府职能错位与其他行动主体功能缺位,导致社会管理秩序失衡

目前我国基层的行政管理模式主要是韦伯式的层级制管理模式,它依赖于标准的工作过程,难以为提高效率提供有效的激励,而是着力于怎样避免犯错误,存在组织僵化等问题。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事务纷繁复杂,社会问题各式各样,社会需求千差万别,利益关系错综复杂。这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灵活应对,管了很多管不了或管不好的事情,“越位”和“错位”现象时有发生,公共权力侵入私人领域的现象并不少见。有些事情没有人去管理,政府缺位,其他社会管理主体也缺位,社会管理秩序处于失衡状态。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正常表达,正当合理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种不均衡状态甚至可能会使一些不法分子趁虚而入,为非作歹、祸害民众,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

3.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内在设置,难以应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及随之出现的社会矛盾

农村基层社会矛盾频发及社会管理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乡镇社会管理过分注重基层的政治性而忽略了社会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农村正发生快速而深刻的变化,各种社会问题突出,比如贫富分化问题、土地问题、社会治安问题和社会分化问题等。但是乡镇既有的社会管理模式及其内在设置缺乏应有的弹性、灵活性及回应能力,难以适应快速的社会变迁和满足民众不断变化的多样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化解潜在风险和冲突,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近些年来农村时有发生即是一种体现。

(三)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的现实难题制约着改善民生的目标实现,必须通过不断创新来实现突破与发展。具体而言,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主要有四点。

1.立足民众的需求和能力,把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贯彻始终

善治的核心出发点是以人为本。“善”意味着尊重民众意愿,提高民众能力,也意味着一个高效用和高效率的政府功能来努力满足所有公民增长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民众的需求不断扩展和提升,社会事务日益增多,社会管理的主体迫切需要重新界定与整合,以弥补政府单一力量的局限或不足。因此,社会管理主体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还需包括许多非政府部门。尽管目前我国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发展还不成熟,尤其是社会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能力尚不完善,政府应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过程中起引导作用,着力推动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才能缓解政府压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使政府将精力和资源集中用于真正应发挥作用的领域,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各方面的创造活力,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民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3.注重内涵式发展,全面提升民众的自主性与能动性

善治强调民众的中心地位。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必须充分调动民众的参与,真正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要注重科学调研,切实找准民众的关注点,使基层民众找到归属感和认同感,主动自发地参与到新的发展实践中来,而不是被动地听指挥,表面上服从,内心里却有不满或不情愿。要达到这一目标,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提升乡镇社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使他们真正具备贴近民众、深入民众、了解民众、带动民众、服务民众的理念与能力。同时还应借助各类社会组织激发民众的主动参与热情,促进民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发展。

4.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增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善治观点认为,只有最贫困群体和社会弱势群体受益时,治理才是善治。他们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衡量标准,也成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底线要求。要建立完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渠道,借助法治化、制度化、组织化与社会化的力量保障他们的权益,使他们在多元利益格局中获得应有的尊重。

社会工作作为理念、制度、方法和人才的综合体,其专业品性契合了善治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可为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带来新的契机。

二、善治视域下的社会工作与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

(一)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理的协同性与契合性

社会工作兴起于欧美,是现代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它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设置与专业化力量,以“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理念,用个案、小组和社区等科学的专业方法服务他人特别是弱势群体,旨在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互助和社会公平正义。随着我国各地探索实践的深入,社会工作正逐渐从直接服务扩展到参与社会管理,从解决社会问题扩展到预防社会问题。在我国社会管理体制走向多主体、多元化治理背景下,社会工作日益显示其重要性。

社会工作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的协同作用。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而社会工作的目标正是增强人的社会功能,关注如何帮助个人、群体或社区增强其发挥社会功能的能力。它通过各种专业方法,在家庭、学校、社区等方面开展工作,解决人们参与经济与社会建设的困难和障碍。社会工作对促进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和专业优势。它不是把工作对象只看做被救济、被改造、被动员的客体,而是看做多元主体的一部分;它善于调动主客体两方面的积极性,从预防和发展的角度去分析和介入问题,从而有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因此,社会工作可在实质上和深层次上参与社会治理。近年来,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率先在社区管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领域引介了专业社会工作,满足了新时期的社会需求,使社会工作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成效。

(二)善治视域下社会工作对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功能定位

1.理念优化

理念的优化是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不断深入,乡镇社会管理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地表现为政府在推进改革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生问题。在此背景下,以往强力的管控手段变得越来越不适应,理念的深层优化与转变刻不容缓。社会工作是一个关心人且认为只有尊重人和理解人才能改变人的专业,它把改进人类福祉尤其是弱势群体福祉作为自己的专业使命,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养分,且有一系列科学具体的方法保障其专业理念落实于实践,从而使乡镇社会管理理念优化的功能落到实处。因此,乡镇要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理念与旧模式,促进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逐渐激发基层民众自主性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社会工作是一个重要的现实依靠力量。

2.方法改进

乡镇政府存在的核心价值是为基层民众提供服务。它是整个政府体系的终端,其所作所为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关系到民众的生存状态与政治信心。但是,由于政府工作方法以及既有体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可能会导致乡镇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或者民众并非客观准确的评价,从而导致政府有心提供的服务无法达到民众的要求和期望。社会工作作为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并致力于助人自助的专业与职业,对保障以服务对象为导向的服务质量有着科学的、成熟的经验和方法。因此,促进社会工作本土化,合理有效地在乡镇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中融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方法,同时结合乡镇地方实际完善和落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相关政策,将促进传统群众工作方法的创新,促进乡镇政府制定更有实效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更好地提供民众满意的公共服务。

3.风险化解

社会管理旧模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获得收益的同时也要承受代价和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转型,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必须要考虑如何有效化解社会风险。当前我国农村正处于高风险期和危机频发期,风险形态复杂多样,然而既有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侧重于事后应急性抢救,这种模式往往又强化了社会风险。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和专门人才秉承专业理念与科学方法,通过实践的广泛介入可形成制度化的影响力,帮助解决困难群体和边缘人群在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化解社会不满情绪,防范社会风险。同时,社会工作的介入可使乡镇社会管理体系更好地预判基层民众的内在需求,采取及时且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从而化冲突于未发,降低社会管理风险。

4.人才支持

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变革过程中,人才是主导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元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区建设、婚姻家庭、残障康复、职工帮扶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这一独特的职业优势使其可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因此,在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并对相关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社会工作素养培训,培育和孵化社会工作的服务机构、协会和服务站,将为乡镇社会管理创新提供多层次、立体化的组织与人才支持,使社会工作的理念优化、方法改进和风险化解等功能实现获得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社会工作的制度化影响力。

三、社会工作推进乡镇社会管理走向善治的实现路径

(一)提升乡镇社会管理制度对基层民众需求的回应能力

1.加强乡镇社会管理制度以民众为中心的价值理念

善治特别强调民众中心导向,并认为如果不是以民众为中心,制度就会成为绊脚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转型会打破既有利益格局而创造新利益格局,往往会使贫困群体特别是在转型中地位相对下降的群体产生剥夺感和心理不平衡。社会工作者一方面可通过澄清与沟通等方式,引导人们认识到因个人能力和社会条件限制造成的差别是不可避免的,一定程度上改变人们对其他阶层或群体的认知偏见与不满,减少观念差异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纷争;另一方面可以运用优势视角和赋权理论,帮助弱势群体更清楚地分析环境及自身优势,提升其改善生活的主动性与能力。

2.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创新基层社会矛盾的调解机制

社会矛盾往往是由于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社会工作特别强调以人为中心及服务对象需求的满足,它运用科学方法和技能为有困难的人提供服务。乡镇政府可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等方式促进社工机构及专业人员参与到基层社会矛盾协调中,或者使一线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社会工作技能并应用于社会矛盾化解。依靠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一方面能够帮助个人、家庭、群体解决现实问题,利用澄清、同理心等沟通技巧使矛盾双方更理性地对待矛盾;另一方面还可有效预防个人和社会可能出现的问题。社工机构和人员作为民众和政府的“中间人”,可通过对政策的反馈和干预,引导人们有序而理性地行动,优化社会矛盾的协调机制。

(四)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框架内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协调与革新

1.改革乡镇政府的行动方式,给其他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空间

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运行中过分依赖自上而下管控的状况是阻碍基层治理创新的关键症结。通过引入和渗透社会工作元素,可使乡镇政府在发挥职能时更多采取“助人自助”“平等协商”等方式,充分尊重其他行动主体的利益与想法;并逐步构建不同主体有序协作、共同参与的实践体系,实现从单一依靠政府向依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转变。基层政府可更明确多元利益主体间有序合作的边界,梳理清楚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该管的管到什么程度,给包括社会组织在内的多元利益主体发挥作用创造出空间,从而最大程度消减“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在基层的弊端与不足,充分发挥“社会”的积极作用。

2.推进基层不同行动主体之间的资源共享与力量整合

基层社区是社会工作开展的重要载体,可以以社区为平台,扶持社会工作参与到基层社区发展中,培育社工服务机构,促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开放式联动,使民众需求得到更充分回应及更全面满足。针对当前社区行政化严重的情况,可采取科学化、专业化、人性化方法开展公共事务管理,逐步理顺社会工作与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关系,形成资源共享、利益协调的和谐互动机制。着力发展民间社工服务机构,使之成为承载政府职能转变和专业人才施展才能的重要载体,培育各类与民众需求相关的社会组织,调动民众参与,激励社会组织发挥好协同创新功能,使基层社会的各种力量实现充分有效整合。

四、结束语

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必须在既有社会管理模式基础上通过破旧立新来稳步实现,不能急躁冒进,试图一蹴而就。乡镇社会管理的旧模式偏重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对民众需求缺乏响应,对社会的自主性欠缺关注,这种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由善治理念引领的乡镇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特别重视民众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参与,关注多元利益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正是由于这一目标旨趣,使秉承“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公平正义”理念的社会工作可在其中发挥独特而有效的功能,促进乡镇社会管理旧模式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克服现实难题而趋于善治。不可否认,我国的社会工作尚面临提高社会认同度和资源整合力、健全基础性制度安排、推进职业化和本土化水平、提升政策倡导力与反思批判功能等现实问题。但可以预见,随着发展进程中上述问题的逐渐克服,社会工作在我国基层社会善治中的功能将得以更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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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摘要:基层社会矛盾需要最大限度地通过个体以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的方式来化解,矛盾频发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在解决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真正化解基层矛盾纠纷,需要重新定位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

关键词:基层矛盾;基层社会组织;利益机制;功能;定位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主体和思想观念日趋多元化,在这一背景下,基层矛盾的呈现了密集、易发、高发的特点。在社会治理机制尚不能完全跟上社会变迁的节奏的情况下,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及时解决,可能会衍生出更广、更深、更严重的矛盾。在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一个科学有效的,能够化解矛盾的基层社会组织的作用尤其重要。

一、基层矛盾纠纷凸显了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

任何社会均难求永久不变,在现今这样经济利益主体和思想多元化的社会中,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多元化解机制应该成为法律考虑的一个必要因素,只有这样才有助于把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美国的著名社会法学家斯科•庞德说:“吾人皆有许多欲望和需要,而欲得到满足。...........个人的欲望常和他人的欲望冲突,或妨碍他人的欲望。法律的工作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工程的艰巨任务,也就是一种致力使生活必需品能为众人所分享的工作。”为使法律达成上述目的,庞德建议,法学家首先需要对特定文明社会的实际事项或众人的实际需要做出调查,求得社会众人行为的基本原则,也就是社会的法律基理。根据这些基理原则,再制定“利益纲目”,分列社会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如此,在发生任何争执,也就是不同的利益诉求发生冲突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可利用既定的“基理”与“纲目”,本着“最少数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原则,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解决机制。[1]

但是,法治国家的建构并不意味着国家通过法律调控社会生活的一切,恰恰与此相反,它更意味着最大限度地通过个体以及各种基层社会组织的力量参与的方式来解决社会自身问题。[2]我们虽然应该强调法律在均衡社会冲突利益上的功能,求得特定的社会于特定的时间内能够获致社会公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有在普遍意义上才能发挥作用,也是就说,并不能切实有效阻止利益冲突的发生。这就需要搭建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快速迅即地出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的平台。这样的平台,只有内生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际生活中才能有效的发挥这种职能――基层社会组织具有先天的这种特性。

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型机制,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解决基层矛盾的纠纷。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诉求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对于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矛盾,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二、基层矛盾纷争背景下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定位

基层社会组织是否能真正发挥其内在功能,取决于三个要件。第一,基层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是政府和基层社会组织间关系的顺畅,基层社会组织不是“与政府争权”,而是在“帮助政府更好的管理社会”[3]。第二,基层社会组织功能的有效发挥取决于其是否具备一个科学的决策层和比较合理的组织架构。第三,在具备前面两个方面的同时,确立了问责机制,建立起了一个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十分的关键,能够有效的完善基层社会组织自主管理能力的不足。在面对基层矛盾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基层社会组织在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基础上,客观上需要重新定位其内在功能。

首先,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协调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作为一个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的机制,能够更好的培育出正确的价值观,能有效的发挥利益协调的机能。在众多领域之内各个利益群体在其所组成基层社会组织中都有其话语权的存在空间。一方面是来自本群体的声音,一方面是来自共同体的声音,在两种声音合力之下的思想舆论更能真实的反应大众的心声,从而确认下来的价值观也更容易被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基层社会组织机能的发挥能够引导人民正确处理多重复杂的个人和集体、局部与整体、眼前和长远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合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避免利益矛盾纠纷的引发。

其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利益诉求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架构出了制度性的平台,它不仅仅是一个从属附庸的组织,而是一个可以和政府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进行对话的利益诉求机制组织。一方面它对群众的利益要求能够正确及时的作出对应的回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另一方面它能正确的定位出人民群众利益冲突的性质,很好的克服了把矛盾纠纷盲目政治化或形式化的风险;再一方面它能掌握好妥协和让步的尺度,使调解和互助成为解决纠纷的理想化形式,提高其解决相似基层矛盾纠纷的效率;最后它还采取了认错与相关责任相结合的处理方式,改变了以往“全对”或“全错”式令人难以接受的做法。通过这种基层社会组织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能使诉求得到相关应当的关注以外,而且从利益表达者来说,也很好的提高了利益表达的理性化程度。

再次,基层社会组织作为矛盾调处机制组织。为人民群众更好地化解矛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一是基层社会组织得以建立起来的群众基础比较好,这种通过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制度,能更好的找出利益冲突的焦点,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分配的实现,可以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机率;二是由于基层经验信息比较充实,有充实的纠纷解决资源,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便利和帮助,使纠纷发生后能够及时妥善的得到解决;三是能够起到鼓励民众合理选择纠纷解决的途径,规范化的基层社会组织程序,能够保证纠纷解决处在一个独立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四是基层社会组织本身的特征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对受害人提供直接救助,并在事后能够及时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最后,基层社会组织作为权益保障机制组织。基层社会组织在社会保障体系中也能找到发挥自己机能的一席之地,促进权益保障机制职能的有效发挥。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为了防止贫富差距过分悬殊,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基层社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方面能够切实发出不容忽视的声音。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基层社会组织极力呼吁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有效的贡献了自己独具优势的功用。最后表现在在健全公共财政制度方面上,基层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其所占有的大量丰富的基层群众资料,来反映民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状况,从而有益于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需求比较急迫的相应的教育、卫生、社会事业等领域中。

三、结语

只有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功能,社会自身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效率才得以提高,才能更大程度地激发了社会的活力和动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进行。在社会体制改革中,国家政府职能应从以前的“大包大揽”的状况中挣脱出来,应把一些社会能够自我管理的事务逐步转移给相应的基层社会组织来管理,提高全社会的公民意识。政府只需必要的管理、引导和服务,以便基层社会组织自我发展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进而促使基层社会组织实现人民自己的矛盾自己解决的局面。

参考文献:

[1]马汉宝.法律思想与社会变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