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分歧:对于本案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购买房屋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林某已支付购房款,被告李某亦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明交给了原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房屋买卖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因此,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林某诉请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房屋买卖后,双方当事人不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引发的纠纷比较常见,正确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机关合一;两证合一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在界定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所盖的房屋之间的关系时,采用房屋的所有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权利人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土地是任何房产的基础,是土地上建筑物的本质组成部分,土地使用者都是因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才拥有该土地。因此,房屋产权的取得,必须建立在已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房屋与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不等分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原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1款也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这也就是说,只有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才有可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盖建筑物不可分离的法律规范是强制性的,不允许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分割,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
房屋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主体一致原则必然要求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要转让土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确立了房地一同转让的基本原则:“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嗪头课菡加梅段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在实行房地所有权一体化的国家中,房屋和土地存在一个所有权,这样避免了因房地产权的分离而导致的麻烦和不便,是一种非常简便的不动产权利安排。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制的原因,不可能实现房地所有权一体化,成为一个所有权,但是,我们法律规定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这无疑也能够达到同样的效果。因此我们法律规定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权利归属合一规则,实际上相当于其他国家将房地视为一个物成立一个所有权一样的效果。只不过我们国家不是房屋和土地的统一,而是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统一,正如其他国家房屋以土地为基础一样,我国房屋以土地使用权为基础。我国法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人享有土地使用权,并使两权主体一致,以简化因房屋与土地权利不一致带来的麻烦和不便。并由此创立了土地使用权随房屋的变更而变更和房屋随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而变更两个总体原则。这两个原则正如在其他国家土地和房屋一同化、一个所有权的原则一样,同样易为人们理解和接受。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
被继承人,是指公民死亡或宣告死亡并遗留财产者。继承人,是指按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房产继承,同其他遗产继承一样,是依照法律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的房屋产权转移归继承入所有的法律行为。
房产继承,是房屋产权转移的法定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与其他财产不同的是,房屋是不动产,法律规定须经政府房产登记机关登记,审核确认产权归属,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即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的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父母健在,其房产子女不能继承,由于某种原因,出于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这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所谓合法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接受遗产的人,即法定继承入或遗嘱继承入。继承权是以人身关系为基础的,即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能够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公民个人,而不是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而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这不是继承关系,不是基于人身关系取得的遗产。
一般来说,房屋产权是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的。
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损毁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
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国家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拥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利。
【关键词】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存在的问题
一、引言
在近些年以来,我国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健全,广大人民群众正不断认识到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来购置房产的现象也正在不断增多。对于一批批的未成年房屋产权人的产生,也使得我国当前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受到了不小的冲击。
二、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析》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屋产权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规定中的“同意”、“提出异议”是以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的情况,是不可以适用这一规定的。以房地产作抵押也是对房地产的一种处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监护人不能够对于被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进行处理。倘若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违反了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房产进行了擅自处分,那么,就必须相应地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所以,对于这样的问题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处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应当由其监护人提交书面声明,并证明其行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才能够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前述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房屋产权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但是,倘若抵押的房屋是住宅,在将来如果行使抵押权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许多问题。然而,抵押双方当事人如果希望将按份共有的房产中成年人的份额设定抵押,登记机构也能够根据相关的规定来进行登记。
三、未成年房屋登记监护权的行使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与此同时,对于监护人资格的认定,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由此看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始终是为其父母所有。
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之规定,即使是出资的父母,也不应该对于其房屋产权进行擅自抵押、转让处置。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方面,监护人自作主张的行为会触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倘若监护人的行为是为了给未成年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其行为又是可行的。
四、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房屋利益的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问题
在现行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共同房屋产权分割部分,“照顾子女一方利益”只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房屋产权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利于子女的生活和学习需要的原则,对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该适当多分一些房屋产权,从而能够真正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这也只是“照顾子女一方利益”的延伸。
然而,在涉及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的具体分割的法律规定中,有关“分割夫妻共有房屋时优先考虑未成年子女一方利益”的专门规定并未出现,这就导致法院在判决房屋的分割的过程中,很难充分顾及到未成年子女一方的利益。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对夫妻双方就共有房屋的价值和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作了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选择“价格补偿”的分割方式,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获得房屋价格一半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由取得价格补偿一方抚养,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因补偿数额未到位或者补偿数额有限或者其他原因,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无法及时购买房屋,此时未成年子女一方的住房利益如何进行保障?如果夫妻双方选择“价金分割”的方式,未成年子女同样可能面临着住房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可见,某些情况下,这种只考虑夫妻双方意愿而进行房屋分割的方式有可能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探索了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共同共有的房屋设定抵押的问题;未成年房屋权利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房屋利益的保护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的问题。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在将来的立法中充分考虑到未成年房屋登记监护权的行使问题,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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