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商品经济特征,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商品经济;广告传播;视频传播
人类社会生产的商品除了基本的消费使用目的以外盈利也是其中的重要部分因此充满竞争意识的商品经济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商品经济已经演变为集产品、宣传、竞争为一体的综合型经济,更新换代快、同类产品数量多。
商品生产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使其能占有一席之地想尽一切办法,借助一切可以利用的传播媒介绘声绘色的宣传自己的产品这种发展过程逐渐形成了一种可称之为的“广告艺术”是商品经营者激发消费、促进市场营销、谋取利润的重要手段。由此而言广告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市场促销的一种有力手段,是随着传播媒介的发达、市场经济与销售学理论的发展和广告制作技术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
一、在我们这个时代,绝大多数的商品都是通过广告的方式接触到顾客广告是沟通商品与消费者的重要媒介。
无论是一住多年的住房还是几秒钟下肚的饮料难以计数的商品.随之而来的是难以计数的广告。大街上街道两旁广告板成行成排车身广告穿梭在马路中央到了晚上.五颜六色的霓虹灯广告充斥着城市的每个角落走进超市、商场面对的是雪片似的各类打折促销的传单在家中信箱里总是塞满各类直销传单甚至于骑着自行车在街上走也会有人把广告扔进车筐里任何一份报纸或者杂志都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各类广告打开电视无论什么节目都会有一定时间段的插播广告在网络上各类网络广告更是时时地以不同的方式展现在屏幕上;广告不仅应用于商品宣传也应用于电影、音乐会、展览会、运动会、演讲会、旅游业等等为内容的宣传……广告已涉及人们生活的所有方面,在引导消费、繁荣市场、塑造流行文化与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推动全球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
我们的广告设计应体现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新月异的变化和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改善体现社会卞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抵制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对广告的污染将产品的宣传与丰富文化生活和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有机结合起来也要与美化环境的工作结合起来。广告设计者除了要有一定的造型和装饰技能还必须具备广泛的文化修养,丰富的社会知识,懂得商品心理学,对生活时尚和时代节奏有敏锐地感觉,才能更准确地设计出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广告宣传。
从视觉的角度来讲,在我们这个时代广告已经成为城市环境中最有影响力的视觉流行文化,你穿什么衣服、喝什么酒、开什么样的车、住什么样的房子买什么品牌的电视等等很多方面,大都是通过观看、收听广告后才能做出决定,于是广告在潜移默化之中塑造着我们的外观与心灵。不良广告所传递出的消极堕落的价值观、人生观、低级趣味却毒化了人们特别是青少年与儿童的心灵,给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如何能在满足商业目的的同时让广告体现出正确的价值观、审美观、艺术格调、人生的智慧感已成为有责任感的广告设计者的新思考与努力方向。
二、从环境的角度看富有个性化的景观形象使城市形象具有特色在现代化的城市环境中,合理的、有特色的户外广告可以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但是现阶段一些企业基于狭隘的商业利益考虑,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冲突正在加剧部分户外广告设置存在着与空间景观不协调,视觉效果凌乱与建筑物功能类别、性质不符占用人行空间灯光照明影响行人安全制作的材料、工艺较差;广告的位置、方向、密度的选择等问题,均缺乏科学性与环境意识广告从业人员的职业水准与素质的普遍偏低使得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设计缺乏合理性与美感不同程度的损坏着型代城市的形象。从规划角度来看众多户外广告灯箱、路牌的大小不一形状各异彼此互相千扰、冲突缺乏从城镇景观的整体高度出发的科学规划事实上只要集中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工业造型设计、视觉传达设计、广告设计等诸多行业专家协同作业.就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协调问题科学合理的设置户外广告,恰当的把户外广告和不同城市环境结合起来构成不同区域的城市广告环境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系统化的城市广告文化。
Abstract: The domestic A shares of 9 dairy listed companies continued to borrow and finance money through the capital market, realized the rapid growth of assets scale, changed profoundly their total liabilities, total equity and capital structure. The paper summarizes the overall characteristics of 9 companies' capital structure, and analyzes the reality plights in many angles, finally puts forward proposals about enterprise value optimization from three aspects of merger and reorganization, financial management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关键词:资本结构;价值优化;负债率;权益率
Key words: capital structure;value optimization;debt ratio;equity ratio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34-0033-03
0 引言
我国乳品公司在“奶源争夺、渠道开拓、产能扩张、品牌建设”发展战略的驱动下,资本实力正逐步成为决定企业未来成长与壮大的关键因素,同时也宣告了行业资本竞争时代的到来。2005年起,国内乳品巨头纷纷寻求国内外上市,欲借资本市场的力量做大做强企业。新一轮的乳品企业上市热潮,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社会资金支持,还可以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分散财务运营风险。截至2016年3月31日,我国乳品行业共有9家A股上市公司,其2016年一季报营业收入总计达234.71亿元,净利润总计达18.15亿元;其中,营业收入排名前三为伊利股份、光明乳业和三元股份,净利润排名前三为伊利、光明和贝因美,净利率排名前三为科迪、天润和伊利(详见表1)。
1 A股乳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总体特征
资本结构理论历经新、旧历史发展阶段,已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新资本结构理论的研究成果为“分析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资本结构的治理效应及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具体包括了“理论”、“控制权理论”、“信号理论”和“啄序理论”等。新理论中的“资本结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研究所涉及的为广义概念,为即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其计算为“资本结构=(负债总额÷权益总额)×100%”,公式中的“权益总额”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对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意义一是通过债务融资为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节税收益,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二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判断以及投资决策,有利于影响企业价值;三是通过影响企业治理结构以及传递企业经营业绩信号,有利于判断企业价值。
2016年一季报显示,国内乳品A股9家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已达7,886,058万元,同时权益资本也发展到4,189,915万元(详见表2)。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乳品企业,正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打造行业发展标准、形成产业核心竞争的重要力量。传统的乳品四大巨头“伊利、蒙牛、光明、三元”,其中3家选择在国内A股上市,而蒙牛则远赴香港;A股三巨头的资产总额为6,321,729万元,占9家A股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80%强,行业发展优势明显、尤其是资本实力更胜一筹;同时,三巨头的负债总额为3,023,813万元,占9家A股上市公司负债总额的近85%,除三元股份外,伊利股份和光明乳业的负债率远高于其他6家公司的整体负债水平。表2中还可以发现,除天润乳业外,A股沪市乳品企业(伊利、光明、三元)的资产规模更大,融资能力(负债)也更强;而除燕塘乳业外,A股深市乳品企业(科迪、麦趣尔、贝因美、皇氏)也获得了良好的成长空间,权益总额(不含少数股东)和资产总额均已突破10亿元大关。在资本结构一栏中,光明乳业高达217%、伊利股份85%、科迪乳业84%、皇氏集团73%,负债与权益比例均远远超过业界普遍认可的60%上限;并且,A股9家上市乳品企业的总体资本结构比例为85%,超出了A股上市公司总体资本结构比例(63%)22个百分点;但是,诸如燕塘乳业、麦趣尔、三元股份等公司,因专注于区域经营、产品特色、客户维护等差异化战略,资本结构比例保持了较为合理的水平,企业后续融资(负债)和成长(资产)空间较大。总之,通过以上的数据和理论分析,国内以A股9家上市企业为代表的乳品行业,总体上呈现“资产规模增长迅速、负债权益水平不一、资本结构总体失衡”的特征。
2 A股乳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现实困境
国内乳品行业在经历“三聚氰胺”、兼并扩张、奶源控制等特定事件与发展阶段后,行业“马太效应”愈发显现,“伊利、蒙牛、光明、三元”四巨头“强者恒强”,地方性乳业品牌在财力、实力、人力等方面更加处于劣势地位,而通过上市则可利用资本层面的力量寻求做大做强。另一方面,目前市场上能够实现正常经营的乳企,其年营业额均已达到亿元规模,初步具备登陆国内A股市场的资格,且以低附加值液态奶为主要产品的区域品牌,利润空间虽逐渐走低,但国内资本市场对三四线城市的乳制品消费前景还是十分看好,融资渠道仍可畅通。也正因如此,形成了国内乳品企业新的一波上市热潮,上市融资也成为企业求生存的重要途径。实现A股上市以募集资本市场战略投资更是一把“双刃剑”,不仅可以增强企业资本运营实力,还可以推动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但盲目的资本扩张不仅会带来过高的资产负债,还会影响资本结构比例的合理性,进而波及融资效率、负债结构、经营利润等,乃至最终决定企业未来命运。
通过对表2数据的分析可知,国内A股上市的9家公司资本结构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第一,总体资产负债率偏低,融资能力未得到有效释放。国内A股乳品上市公司总体资产负债率为45%,与G7国家相比(美国66%、日本67%、德国72%、法国69%、意大利67%、英国57%、加拿大61%)负债率较低,也即意味着上市乳品企业总体的资金杠杆率较低,其企业运营更加依赖权益资本的力量,通过资本市场吸收投资(负债)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第二,个体权益资本差异大,企业经营安全存管控风险。国内A股乳品上市公司权益资本总额(不含少数股东)在8~216亿元的不等规模,权益率同时保持在35%~85%区间,两项指标浮动范围均较大,亦表示上述乳品企业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所形成的主导地位不同,权益资本比率过低(如光明乳业)在企业运营方面存在理论上的财务风险。第三,资本结构总体失衡下,比例畸高与过低现象并存。国内A股乳品上市公司总体资本结构比例85%,无论从国内还是国际经验来看均明显偏高;传统MM理论所假设的“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资本结构比例(负债率)越高越好,它有助于企业扩大资金和生产规模,提升产品市场份额和企业竞争能力”,但同时也预示着企业财务风险的不断增大;个体来看,畸高如光明乳业217%,所有者就势必会存在对债务经营困难的考虑,而过低如燕塘乳业18%则为所有者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渠道的欠缺。
3 A股乳品上市公司资本结构的价值优化
3.1 并购重组
A股乳品上市公司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和会计处理方法,当实现对其他同业公司兼并重组后,其资本结构通常都将发生显著变化,但也并不意味着资本结构一定会实现优化;在企业并购重组的实际操作中,通过选择合适的目标企业,不仅可以有效节省资本结构调整的成本,还可以促进自身财务结构回归合理水平;并购前负债率较高的乳品公司,会更加注意利用资产重组与交易的契机,缩小与目标(合理)资本结构水平之间的差距,优化公司资产价值、成长价值和经营价值。目前,国内乳业发展两极分化明显,行业巨头的资产规模和市场占有不断扩大,地方性企业或区域性品牌的经营份额逐步萎缩,即使同为A股上市公司,同样也面临着“鱼吃虾”或“鼠吞象”的被并购和重组的风险,资本市场为上市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无限可能。
3.2 财务管理
“公司盈利水平与资产负债率显著负相关(张明亮,2015)”,因此A股乳品上市公司要努力提升整体盈利能力,降低对负债性融资的依赖程度,进而改善资本结构选择的空间,避免财务杠杆过高所诱发的破产风险;加强乳品公司财务管理顶层设计,以战略发展的角度持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以差异竞争的手段不断培育特色优势产品,以消费偏好的思维重新适应市场细分变化,以科学经营的模式有效规避简单重复扩张,以人才至上的理念注重选拔高级财务人员,最终达到优化资本结构的目的;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对负债、权益等资本结构组成因素的影响,通过适当举债、适度融资、适时放权等措施最大限度发挥各类资产(如负债资产与权益资产、长期资产与短期资产、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效用,从而刺激公司负债与权益比例产生优化反应。
3.3 公司治理
进一步优化A股乳品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进国企股权分置改革(如光明乳业、三元股份),消除国有法人股份委托复杂、职责管理不清、所有权益缺位的乱象,实现企业现代治理模式;A股乳品上市公司可通过引入机构投资者、公众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国外投资者的方式,解决股权过度集中导致的财务运营集中风险,激活公司资产的流动性、盈利性、价值性;积极倡导A股乳品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和内部职工增加持股比例,降低委托成本、提升企业责任感,明确显性工资报酬、打压隐性职务消费,引入股票期权、绩效分红等资本激励机制;完善董事会与监事会治理,增加专业性独立董事的占比,制度上保证其工作的自主性、客观性,规范监事会人员比例、任职资格、权利范围、表决程序,制度上明确其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
参考文献:
[1]陈瑾.基于资本结构优化的乳品企业价值获得途径探析[J].农场经济管理,2015(10):25-26.
[2]张晓亮.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困境与优化:以河南省为例[J].财会通讯,2015(21):97-100.
市场经济是从商品经济发展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在历史上,商品经济的出现,不像市场经济那样有着明显的时代特征。商品经济在初级阶段,是从零星的、时断时续的交换中发展起来的:人们在自给自足的生产中有了一定的剩余,于是想把剩余的部分,拿出去与人交换,换回自己缺少的东西。
随着这种交换的增多,人们想出一个办法:约定一个集中的地方便于交换。于是便有了农村的集市与城镇的商场。在日益增多的交换中,人们感到以物换物的交换方式很不方便,便想到了用一种大家都认可的中介物进行交换,于是货币出现了。货币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史上的一件划时代的大事。货币不仅使交换方便多了,人们发现拥有较多的货币,可以买自己需要的任何东西。于是生产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交换回自己需要的物品,更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货币,也就是通常说的为了挣钱。先前的交换变成为了挣钱的交易———这是商品经济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商品经济并不复杂的发展过程,昭示了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文化的原因,也不是什么精神的使然。仅仅是人类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自然而然出现的经济活动现象。如果说有什么推动商品经济发展的力量,这个力量是从人的生活需要产生的,也就是人天生的欲望。然而人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明白这一点,便不难明白市场经济是怎样出现的。市场人在欲望的驱使下,从先前简单的交易挣钱,走向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市场人自然会考虑到扩大生产、扩大流通领域、扩大消费市场、扩大资源市场。所谓全球化、地理大发现,都是这种“扩大”的需要。因为这种“扩大”需要钱,于是商品经济顺理成章地出现了满足投资需要的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出现,意味着商品经济走向了资本主导的商品经济时代,也就是市场经济时代。所以对市场经济有个简单的定义:以交易为目的的商品经济,发展出的以资本为主导的商品经济。对市场经济的特征与意义,十八世纪英国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作出了经典的阐释:市场经济是市场人在不受外界干预中自行其是的经济现象。所有的市场人根据自己了解的市场信息,做出决策、采取行动。这个再平常不过的现象说明:以价格为中心的各种信息是导致市场运行的唯一力量。亚当·斯密把这个“力量”形容为“看不见的手”指挥市场运行———这是市场的奥秘所在。市场运行秩序不是哪个人设计的,而是市场人遵循大家都认可的信用规则自发产生的。任何人(组织)没有能力左右这只“看不见的手”,也没有能力替代这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利益角逐。学界有人说市场经济是一种“鱼肉行为”,不讲道德。这个说法有道理,但不确切。“鱼肉行为”是宰割性质的,市场经济的利益角逐没有宰割性质。这种利益角逐犹如体育赛场上的竞争,只讲规则中的竞技、竞力,不讲道德。其实讲规则就是讲道德,市场中的利益角逐是同样的道理。企业家在做出决策、采取行动的时候,没有人考虑道德问题。人们不会因为这个现象说企业家是不讲道德的。
实际上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虽然社会没有完善的法治,但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人,都讲信用,都信守承诺。否则这个人在市场上便站不住脚,没有人与其做生意。这个简单的事实,说明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市场是检验市场人道德的试金石。市场中的道德不是“讲”出来的,市场道德是市场人在心照不宣的自觉行为中体现出来的。道德是市场经济的“题中应有之义”。市场经济讲自由竞争,讲利益角逐,并非意味着市场行为是不受约束的放任自流。自由竞争既讲道德,又讲法治,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所以,市场经济需要有个保障自由竞争的外部条件。这个外部条件,便是国家用政体与法律维护的法治社会。
作者:李工
关于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
马列主义经典作家指出自然经济是封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这一理论原则一直为中国经济史研究者所尊奉。人们对什么是自然经济什么是商品经济似乎也没有深究。但中国战国以后商业较发达,各类市场较活跃,是明显的事实。这岂非与上述理论原则相左?新时期经济史研究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的探讨,提出各种各样不同的看法,依其解决问题的不同思路大体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种是试图对原来的理论原则进行修正,认为封建经济不一定都是自然经济。代表人是经君健。他把自然经济解释为使用价值的自给自足,并根据马克思对西欧中世纪庄园的论述,提出“自然经济平衡律”,即一个单位内生产品和消费品品种和数量的一致,是为自然经济的前提。中国地主制经济下无论地主经济或农民经济,都存在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的多样性的矛盾,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而必须与外单位进行商品交换。他的结论是中国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的联系,实际上是把地主制经济纳入商品经济的范畴。[1]
这与上述赵冈关于中国战国以后已有市场经济的观点有某种相似之处,但前者认为当时的商品经济尚处于简单商品经济阶段,是为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后者否认战国以后社会封建地主制的性质。在三十年代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论战中,有人主张战国以后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七十年代末傅筑夫提出“变态封建制”说,认为战国西汉商品货币经济的突出发展已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把各地区联结成一个整体,形成“国民经济体系”。这样看来,傅氏实际上把封建地主制经济看作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故有人认为从中可以看到商业资本主义说的影子。但傅氏自己撰文否定这种说法,认为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
第二种,是对自然经济作比较宽泛的理解,承认地主制经济仍属自然经济范畴,但可包容较多的商品经济成分。其中又有各种不同的侧重和表述。吴承明对“自然经济”作了“引申”,把农民家庭的自给性生产、为剥削者直接消费的生产、在地方小市场上的余缺调剂性的交换,广而言之,凡以使用价值为目的的生产和交换,都包括在自然经济的范畴中。在此思路指导下,他算出前粮食商品率为10%上下,未脱离自然经济范畴。他又指出,马克思和西方经济学都谈到历史上市场体制转变的时期,只有这个转变完成了,才能称之为市场经济。中国十六世纪已有市场转变的端倪,但起伏跌宕,至民国尚未完成转变,或不能把中国历史上的商业繁荣等同于市场经济。[2] 李根蟠指出自然经济有不同的历史类型,并非西欧庄园经济的单一模式。中国地主制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然经济”,其中包含了商品生产的成分,流通已成为物质资料再生产和生产关系再生产的必要环节,但仍未控制整个流通过程,价值规律作用有限,商品生产仍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仍受制于自然经济的原则和机制。这是自然经济中的一种类型,而不是意味着自然经济的解体[3] 。林甘泉认为自然经济的本质特征是自给性生产,而不是“自给自足”。中国封建地主制经济虽包含一些商品经济成分但对各类经济单位的分析表明,它在总体上仍属自然经济范畴。[4] 方行认为我国封建经济是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结合,从总体看自然经济仍占主要地位[5] 。信从这种观点的学者不乏其人。持这类主张的学者,都认为封建地主制的形成发展以商品经济的一定发展为前提,都重视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研究。如李埏把地主阶级和地主制的形成看作商品经济冲毁了古老村社制的结果他认为封建地主制时代商品经济经历了战国汉初和宋这两个高峰而?i?i高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因素[6] 。
第三种,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属“伪商品经济”,自然经济其实很强固。这以秦晖为代表。在他看来,自然经济与其说是“自给自足”经济,勿宁说是不自由的“自然人”经济,就运行机制而言,则是“命令经济”。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实际上不受或很少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调节,而只受或主要受人身依附关系中权力意志的支配与调节,这就是“伪商品经济”。总的说,我国封建社会决不是商品经济发达早于或兴盛于西欧,而是相反,自然经济、包括“命令经济”及披着商业外衣的变种比西欧中世纪典型时期顽固得多[7] 。
秦氏的观点未必能为学界所普遍接受,但中国封建时代的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政治权力严重地干预以至遏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此有所分析。例如郭正忠通过对唐宋茶叶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卖对茶商资本的遏制的分析指出,在我国传统社会中,类似“市场经济”的某些因素只是在自由通商政策下出现,但这是局部的、短期的、表象的、偶然的。而基于专制政体强大和民间私有权发展不充分的专卖政策的推行则是全局的、本质的、绝对的。它构成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结构的主要特色,而使市场经济体系不可能有真正的发展[8] 。
关于传统市场
与对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自然经济的不同认识相联系,人们对中国传统市场性质、特点和发展程度也有不同的估计。
吴承明考察了中国封建社会各级市场的基础和内涵,提出了自己的市场史理论。他指出,经典作家以分工为市场的前提,质之历史,却不尽然。如地方小市场,即?村集市,是小生产者之间的品种调剂和余缺调剂,属自然经济范畴的交换;城市市场是贵族地主以其剥削收入换取消费品,是农村农副产品流入城市的“单向贸易”;区域市场则可视为自然经济的延伸,真正有意义的是跨地区的长途贩运,但宋以前主要是土特产品和奢侈品的贸易,仍然不是基于社会分工之上的市场。他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作为市场基础的分工,实际上是指“表现为交换价值的分工”。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有多大市场,只要没有专业户,即没有生产交换价值的分工,就不算本来意义上的商品经济。他又指出,总的来说是生产决定经济,但不能低估交换的作用,交换的积累也能引起分工和专业化,市场理论应建立在生产和交换这两极上。根据这一理论,吴承明指出中国明中叶以后长途贩运贸易才转以民生日用品为主,即在一定程度上建立在地区生产分工基础上。但直到前,我国国内市场仍然是一种以粮食为基础以布和盐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结构[9] 。关于中国国内统一市场何时形成,学术界有西汉说、唐宋说、明清说等不同认识,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种市场直到近代尚未形成。论者多着重商品流通自身规模,而吴承明则从生产的社会分工和与此相联系的长途贩运的内容进行考察,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吴氏这一理论颇有影响,如包伟民即以这一理论分析宋代的粮食贸易和区域市场。方行在这基础上以明清为例分析了中国传统市场的基本特征,指出传统市场是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相互制约、相互补充的市场;封建社会发达的商品市场是一种以民生日用品为主要对象的小生产者之间交换的市场模式;要素市场,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有某种程度的发育;农业中的土地劳力等资源的配置并不取决于市场,但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仍有一定作用,其作用大小视不同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程度而异[10] 。
有些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如经君健不同意把地方小市场的交换归入自然经济范畴。他认为地方小市场是中国封建社会基本经济细胞(地主经济、佃农经济、自耕农经济)的生存需要(解决小生产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矛盾)所产生的,个体小农在市场上以小商品生产者身份出现,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均不能改变商品交换的性质。地方小市场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区域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及城镇商业形成不可分割的体系,这是以自然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的西欧看不到的现象[11] 。
对中国传统市场发展的一些具体问题,认识也有歧异。如农村集市,许多学者追溯到唐宋或南朝的“草市”,也有学者提出,战国时代已存在农村集市[12] 。明清时期农村集市的发育程度,有的认为它虽有从地方小市场向初级市场转化的趋势,但基本上仍是在狭小范围内彼此独立的一种市场;另一些人则认为它已经转化为初级市场,成为整个市场网络的一部分。还有的学者把以市镇贸易和墟集贸易为主体的农村市场划分为保障供给市场、商品集散市场和多功能全面发展市场等不同层次(类型)[13] 。
对宋以后特别是明清兴起的市镇,学者多强调它在促进城乡、工农业交流、乡村城市化和培育资本主义萌芽的作用。赵冈则认为是人口快速增加、人地比例变化、人均占有粮食数和余粮率下降所导致的城市人口向农村靠拢的?果是城市化的非正常道路[14] 。
注释
[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2]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3] 李根蟠:《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与封建地主制》,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3期。
[4] 林甘泉:《秦汉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1期。
[5] 方行:《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1期。
[6] 李埏:《经济史研究中的商品经济问题》,经济问题探索1988年第3期。
[7] 秦晖:《田园诗与狂想曲》,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年。
[8] 郭正忠:《从飞钱预购到纳榷请引》,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9] 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与国内市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市场·近代化·经济史理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
[10] 方行:《中国传统市场的特点》,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2期。
[11] 经君健:试论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本质的联系,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2期。
[12] 李根蟠:从《管子》看小农经济与传统市场,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三世界国家期。
关键词:宋代;商品经济;文化艺术;商品化;价值观;审美观
一、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表现特征
从总体情况来看,宋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其主导性的经济模式仍然是自然经济,而处于次要地位的城市商品经济却获得长足的发展,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坊市合一”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特征。宋以前的城市一般都是某一行政区域的政治中心,长期实行“坊市制”,将坊与市分隔开来。坊是城市居民生活区和行政管理单位,市是交易场所。市场管理极为严格,周围有高墙环绕,营业时间以市场大门的关闭为准。一般日落市门就关闭,交易时间受到限制,极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由于唐末五代战乱,“坊市制”被破坏,宋初虽有所恢复,但无法重现旧貌。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东京开封的商业活动开始出现“侵街”的观象①。太平兴国五年(980年),临街摆摊,坊中开铺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打破了旧的坊市分隔的城市格局,突破了交易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朝廷对这种现象虽然干预过,但屡禁不止。北宋至道元年(995年)和咸平中(998—1003年)曾两次试图恢复坊市制,都终归失败。宋仁宗登基之初,只得认可这一事实,干脆将坊墙和市墙统统推倒,宣告旧的坊市制彻底崩溃。商店与作坊临街而立,坊与市合为一体,标志着近代城市的雏型已出现。当时的东京开封已是“人烟浩穰,添十数万众不加多,减之不觉少。所谓花阵酒池,香山药海。别有幽坊小巷,燕馆歌楼,举以万数。”② 可想见其商业繁荣的情形。由于坊市合一、近代城市雏型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的东京开封已废除了传统的“宵禁”法令,商品贸易已没有时间的限制,夜市普遍出现。据宋代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三记载:马行街的“夜市直至三更尽,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鬼市子”也是夜市的一种,在潘楼街,“每五更点灯博易,买卖衣物、图画、花环、领抹之类,至晓即散,谓之鬼市子”。③ 东京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波及全国各地。当时,南方城镇的草市也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北宋熙宁年间(1068—1077年)全国有镇市近2000个,而南方诸路就有1300多个。这些新兴的商业镇市已改变了旧的州郡规格和性质,由区域的单一政治中心变为政治、经济双重中心。这类本设于城镇之外的草市,随着“坊市合一”的历史进程也逐渐融于都市之中。许多市民为交易方便,便迁居于草市之中,使草市成为新的商业城市。
坊郭户籍的出现是宋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另一重要特征。宋代以前,城市与乡村在户籍上没有多少差别,也没有“坊郭户”这一专用名称。北宋时期,城市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市民阶层空前壮大。据周宝珠先生考证,北宋崇宁时(1102—1106年)东京开封约有十三万多户(不含属县),总人口当在一百五十万左右。④ 而吴涛认为当时东京主客户合计应是二十六万余户。⑤ 可见当时东京开封城市居民的数量之庞大,它是当时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都市。城市人口的剧增,户籍管理遇到新的问题。宋太宗几次下诏整理户籍,都未解决户籍混乱的问题。因为当时无不动产的人口(客户)太多,不容易注册定籍。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十二月,“命都官员外郎苗稹与知河南府薛田,同均定本府坊郭居民等。从户部尚书冯拯之请也。”⑥ 宋真宗依准户部尚书冯拯之奏请,委派苗稹为钦差,与河南府知府薛田一道在洛阳进行坊郭户列籍定等的试点,然后推广于全国。当时全国大约共有坊郭户九十八万户,人口约五百万之众。⑦ 这些坊郭户被单独列籍,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户就是今天所谓的城镇户口,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表明北宋城市商品经济呈现出繁荣之势,而且标志着市民阶层的正式形成,在中国社会与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一切发展了的以商品交换为媒介的分工,都以城市与乡村分裂为基础。”⑧ 坊郭户籍的建立,将城市与乡村分离开来了,进一步地促进了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分工。
同业行会组织的形成是宋代城市商品经济发展的又一重要特征。行会又称“行团”,简称为“行”或“团”。每一个行会都有“行首”或“团首”,一般推举行会中经济实力雄厚者充任。北宋共有行会160多个,南宋行业分工更细,行会更多。有的改称为“市”、“作分”。后不断合并,其组织越来越大,在商务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行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变化来重新规定统一的价格;能够保护本地区商业的利益,抵制外地商人抢占本地市场;能够调节行会成员与官府的关系,在应付官府的“科配”和“供行”等赋税的问题上,尽可能地保护本行团的商人利益。正如美国经济史学家汤普逊所说:“行会控制资本并管理劳动;它们支配生产分配;它们规定价格与工资。但在它们的组织里,也有着一种社会的影响。行会的目的部分是社会性的,部分是互相的。”⑨ 行会是城市商人和手工业者因共同的职业和利益而组合成的一种社会群体。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又在商品经济发展中产生影响、发挥作用。
二、商品意识渗透到文化生活之中
由于城市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滋长和蔓延,并无孔不入地向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渗透。又由于都市制度的变化——坊市合一、宵禁废弛,作为城市社会主体的市民阶层表现出旺盛的生活热情和欲望,创造出带有明显商品化色彩的都市文化生活。正如日本学者加藤繁在《中国经济史考证》中所说:“当时(宋代)都市制度上的种种限制已经除掉,居民的生活已经颇为自由、放纵,过着享乐的日子。不用说这种变化,是由于都市人口的增加,它的交通商业的繁盛,它的财富的增大,居民的种种欲望强烈起来的缘故。”⑩ 正是市民阶层的“颇为自由、放纵”的生活和种种强烈的欲望,导致了新的都市风情、文化娱乐的产生,导致了市民意识的形成。宋人极重传统节日,如元宵、清明、端午、七夕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些传统民俗文化已被商品意识所“侵蚀”。商人们利用传统节日,销售节日用品和纪念品。如端午节,东京开封“自五月一日及端午节前一日,卖桃、柳、葵花、蒲叶、佛道艾。次日家家铺陈于门首。”紒紜矠 由此可见,商品经济已渗透到了传统民俗节日中。许多本来是自产自给的民俗物品都已转变为商品,在相当的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过去一向表现为清净、庄严、神圣的寺庙道观也不能幸免于商品经济强有力的冲击。庙会,又称“庙市”,是我国商品交易的集市形式之一。一般设在寺庙内或其附近,在佛教节日或规定的日期举行。庙会兴起于中唐以后,在宋代十分盛行。北宋东京开封的相国寺是当时一个十分著名的佛教圣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它的神圣灵光变得黯然无彩,成为商品交易活跃的场所。相国寺前门是汴河的一个码头,商贾、货物上下频繁;寺内场地空阔,游人众多,是商品交易的极佳场所。因此,它渐渐成了一个市集中心。相国寺的和尚在商品经济熏陶下,在利益的驱动下,无法稳坐禅床、念好经卷,也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有的竟然违背佛教戒律,开办了一个烧猪院,经营猪肉生意。和尚惠明成了名闻京城、专门烹调肉类菜肴的厨师。紒紝矠 商品经济使妙相庄严的佛祖、菩萨难堪,寺庙与市场简直同辙接轨,成了逐利趋财之场。
民法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为社会分工。身份独立,交换自由。民法的契约自由制度是指交换不仅须有身份平等的主体,而且须有贯彻这种平等身份的形式或媒体,使人们能将自己的自由意志充分体现在交换的形式与内容中,从而使产品和社会财产的流转能量大限度地符合人们的利益追求,使人们的经济活动最大可能地接近价值规律的要求。民法这种既直接在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产生的,又反过来最直接地促进了这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由此可见,民法的确是体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条件,是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商品经济社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首要前提,是商品生产者彼此承认交换的对方是平等和独立的所有者。同时价值规律的作用要求承认每一个商品生产者是独立的私有者,允许他们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自由地开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这种作用反映到人与人的关系上,就表现为他们在形式上完全平等。这种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所要求的形式平等,在商品经济广泛发展,价值规律的作用得到充分显露的社会里,国家为维护统治阶段和整个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自然需要用法的形式予以保障,这种形式就是民法。从民法的权利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来看,它们都是适应商品经济的要求建立起来的。首先,参加交涉的商品必须为交换人所有,即交换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交换物的所有者,而且,交换者参加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方的商品归自己所有,这就要求在法律上确立所有权制度。其次,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须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由他们作为商品的监护人,相互平等地发生关系。因此,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首要的是确立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所有者的法律地位,建立权利主体制度。在民法上,能够享受平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与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从事商品交换的人的范围是完全一致的,第三,商品生产须以不同的社会分为条件。只有不同的具体劳动所形成的不同使用价值,才能作为商品互相对立并进行交换,商品交换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法上,形成合同制度。第四,民法上的责任制度,即保护权利的方法,又表现为用平等方法来保障商品生产者在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以上可见,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无一不是反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要求,贯彻平等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民法在本质上是反映商品经济一般条件的法律形式,它调整着商品经济中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
民法对商品关系以外的财产,人身关系的调整也是由商品经济决定的(1)在奴隶制时代的罗马,只有家长是完全的私法上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可以自由平等地参加商品流转关系。但是,作为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的,却不是家长,而是家长以罗马的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的家庭。因此,要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正常进行,还必须规定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地位,规定他们相互之间及其与家长的关系,这就形成了罗马私法上的婚姻家庭制度。其中的道理,正如资本主义民法为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而规定了作为商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司的内部关系一样。罗马法上最初的继承制度,则是为了保障家长人格的继承,以后才发展为财产的继承,而与所有权相联系。近代资产阶级在继承罗马法上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要求的私法制度时,仿效罗马法,从而将婚姻家庭法规范包括在了民法中。(2)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种形式,一旦形成,便有其相对的独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形成以后,就不仅限于保护作为商品交换的前提和结果的财产所有,而且还用于保护一般的财产所有权。在民法形成以前或民法不发达的社会,财产关系主要用刑法和道德规范调整的,而在民法发达的社会,这种关系则主要由民法调整。(3)民法是为着调整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关系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所体现在平等原则也正是商品关系所要求的。然而,在商品经济社会,平等原则不仅首先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领域,它在一定条件下甚至还要表现为政治要求,或多或少地反映到社会生活的其他领域。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里,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以及有关独立主体人格的关系,必然是一种平等者之间的交往关系,而且往往具有价值因素。例如,赠与,使用和无偿消费借贷合同的标的,有时需要折合为金钱价值,以便接受国家的监督和作为偿还或赔偿时的参考;侵犯人格权,往往也可准予以金钱赔偿劳动人民日常生活中细小的使用和无偿借贷关系,则无须诉诸于法律来调整。
由此可见,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由社会的商品经济条件决定的。只有产生了商品经济关系,才会有民法,人们才会去研究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才会得到完善,立法机关才会制定出更完善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商品经济越发达,越复杂,对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研究就越发展,越完善,越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商品经济活动的立法推动意义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商品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化,法律规定就会显得明显滞后,而立法活动需要有相应的理论依据作支持,商品经济活动的这种发展趋势必然带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的空前活跃。总之,无论从各国立法的历史沿革,还是从各国立法的现实状况来看,民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始终处于举足轻重的位置,一个社会的商品经济越是活跃,民法的作用越是突出,商品经济关系本身必然包括的人与人之间的主体关系,人与物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经营权等权利关系,以及商品经济行为中当事人彼此要各自承担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的范围,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不能没有民法。商品经济作为社会必须赖以存在的,民法对其调整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所以说,民法是调整商品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
关键词:顾客 演化 需求
基于生物学视角的顾客演化假说
“演化”在生物学中原指植物或动物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的发展,尤其是从一个初级的形态向更高级的形态发展。美国俄亥俄奥罗拉的战略地平线LLP公司的创始人约瑟夫・派恩二世和詹姆斯・吉尔摩(2002)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服务经济和体验经济四个不同的经济时代。并指出在产品经济时代,生产行为上以原料生产为主,消费行为则以自给自足为原则;在商品经济时代,生产行为上以商品制造为主,消费行为则强调功能性与效率;在服务经济时代,生产行为上强调分工及产品功能,消费行为则以服务为导向;在体验经济时代,在生产行为上以提升服务为首,消费行为则追求感性与情境。由此可见,随着社会的发展,顾客的消费追求也逐渐由低级向高级逐渐演化。
顾客需求、期望与知识的演化探究
顾客需求(Need)的演化探究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需求层次由低到高依次为生理、安全、社交、自尊、自我实现,较低层次需求的满足是实现较高层次需求的基础。任何社会经济时代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生产力发展和人类需求不断升级及其相互作用的产物。产品经济时代,产品供不应求,人们以农产品作为经济提供品满足他们生存的需要;商品经济时代,商品日渐丰富,顾客需求开始变得苛刻起来,商品质量和技术含量的提升引起他们的关注,这一时期主要以工业产品作为主要经济提供品来满足他们生存和安全等较低层次的需要;服务经济时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顾客对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对服务的品质日益挑剔。顾客对社会地位、友情、自尊的追求,使得高品质的服务成了满足它们需求的主要经济提供品;进入体验经济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顾客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他们的需求层次有了进一步的升华,产品和服务作为提供品已不能满足人们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从社会总体上看,顾客需要更加个性化、人性化的消费来实现自我。因此,顾客的需求也随之上升到了“自我实现”层次。
顾客期望(Expectation)的演化探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顾客收入水平的提高,顾客的期望呈现出升级的趋势。在产品经济、商品经济时代,顾客主要以理性消费为主,他们购买商品更多看重的是产品的性能和价格,顾客只要获得物美价廉的产品就感到很满足了;进入服务经济时代,随着产品同质化程度增加,企业为了获取竞争优势,将优质的服务体系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此时,顾客对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服务质量也越来越挑剔。这个时期,企业不仅要做到产品物美价廉,而且服务要周到体贴,确保顾客满意;进入体验经济时代后,顾客越来越希望按照他们新的生活理念和消费需求,和企业一起开发能与他们产生“情感共振”的产品,通过创造性消费来体现他们独特的个性,彰显自己与众不同的消费体验,使他们获得自我实现的新途径,从而获得更大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顾客知识(Knowledge)的演化探究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贡赋和地租为需求基础的商品经济
消费和有效需求是形成市场的经济基础。在秦汉至唐中叶以前,君主是国内剩余产品的主要所有者。巨额的贡赋收入形成庞大的有效需求。贵族地主和官僚地主是当时地主阶级的主要部分。他们的地租收入量仅次于封建国家的贡赋收入量,也形成巨大的有效需求。君主、各级官吏、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大都居住在城市中,用他们的收入与工农业生产者相交换。各地的土特产品、奢侈品通过贩运贸易流向城市,形成繁荣的城市商业。当时的商业主要是满足以城市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坊市制的发展正与此相适应。人数众多的农民只是在地方小市场上互通有无,调剂余缺。
唐宋以后,地主制经济发展,到明清时期,庶民地主、中小地主在土地占有上已占显然的优势。贡赋收入和地租收入仍然是国内有效需求的主要来源,但地租收入已向上位移,提升居首要地位。试以清代乾隆年间情况为例作粗略说明。
清代乾隆间,全国耕地约达8亿亩(折亩后的税亩)。如地主占有一半,是为4亿亩。每亩租谷按一石计,合米5升,全国地租总量为2亿石米。石米按银一两计,地租收入形成的有效需求约为银2亿两。
乾隆间,封建国家的各项赋税收入每年约为银4千万两。另有漕粮400万石,石米按银一两计,国家整个财政收入为银4400万两。赋税收入仅为地租收入的1/4左右。
但值得指出的是,乾隆末,全国人口已达3亿。农民按90%计,是2.7亿人口,农户一家按三口计,是为9千万户。当时农民商品生产发展,商品消费增加。如从高每个农户年消费银一两计,约共为银9千万两。已超过国家财政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却不到地租收入所形成的有效需求的一半。
唐宋以后,城居地主逐渐增多,但大量中小地主们仍居住在农村。直到明清时期,商业虽然仍主要是满足以城市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但满足乡居地主与广大农民农村家庭为支柱的消费需求已日显重要。这正是宋代以来草市发展,明清时期市镇发展的重要原因。
总之,自秦汉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是贡赋和地租所形成的消费需求所拉动的。明中叶以后,特别是清代,广大工农群众的消费需求拉动经济的作用,始日益显露。市场的经济基础走向坚实。
个体农民为生产基础的商品经济
秦汉至唐中叶,农产品和部分手工业品主要由地主与商人组织生产来满足社会的商品需求。这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即有反映。晋人江统也说:“秦汉以来,风俗转薄,公侯之尊,莫不殖园圃之田,而收市井之利”。
唐宋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农民的商品生产发展。农民的商品生产成本低,具有竞争优势,遂逐渐排挤商人和地主的商品生产而占领市场,成为第一市场主体,成为农产品和某些重要的手工业品(如棉布)等商品的主要供应者。农民经营是地主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特征,农民成为社会商品的主要供应者,正是这到特征贯彻的必然结果,他们在?持我国众多人口的生活和开拓商品市场上,发挥了重大的历史作用。
中国封建社会的商品经济比西欧中世纪发达,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民在市场中具有不同的经济地位,在西欧,一直到14世纪英国资本主义开始发生的时候,市场交换活动还主要是由封建领主所进行的。
明清时期,手工业品中除棉布和丝绸等产品仍由个体农民和个体手工业者所生产之外,其他如油、酒、糖、烟、纸、铁冶铸、铜、铅、煤矿、井盐等产品的生产,也出现了沿着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者变成商人和资本家”,与“商人直接支配生产”的两条道路发展,从小生产向大生产演进。
小生产、大市场的商品经济
地主制经济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生产能力低,其产品既要满足自己消?需要,如要交纳租赋,产品自给量在其产品总量中比重很大。从一家一户农民来说,商品率低,商品量少。但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众多,每个农户种植不多商品性农作物和生产不多的商品性手工业品,集中起来就可以构成巨大的商品堆积,不但能形成稠密的集市贸易,也可以形成具有很大商品流通量的集散市场和大规模长距离的贩运贸易。清代人口巨增,农户数量大量增加,加之地区分工发展,其情况更会如此。粮、豆、棉、棉布、丝绸、果、茶等都已成为大宗贩运商品,形成许多重要的区域间贸易。
长途贩运贸易的发展,是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清代农产品和手工业品流向城市,与皇室、官吏和地主的租赋相交换,仍在继续发展,同时,与前述农民有效需求的增长相适应,粮食产区、手工业品产区和原料作物区之间,农民与农民之间、农民与手工业者之间,即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扩大,发展了长距离贩运贸易,这是国内市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发展。
一、区域市场变迁的内在动力摘要:商品经济发展与贸易繁荣
区域市场发育的过程表明,商品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市场发育水平越高,越是地区经济同质性高、市场流通范围小的地区,越容易形成统一市场。随着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商品流通突破了地方市场的局限,扩及毗邻地区,从而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进而波及远方市场。同时,商品生产规模的扩大,需要各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从而满足商品生产规模扩大的基本条件。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明显存在着区域间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性正是区域市场结构变迁的动力。各地区在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资本资源等方面的禀赋条件、稀缺程度和分布组合特征一般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表现出优劣并存、长短互见,彼此都有所求的特征。这种资源需求与资源分布之间存在的不对称现象,是推动区域间相互依赖、互相补充的内在动力和制定区域协作和联合政策的重要基础。在市场经济和工业化起步阶段,区域间的不平衡发展在共同发展基础上相对差距扩大。
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说是分工的结果。地域分工、专业分工为区域市场形成的必备条件,通常来说,区域市场是以专业分工为原则向专业化市场方向发展。关于这一点,建立在市场发育基础上的“斯密动力”理论能够给我们一定的启发摘要:如果区域农业条件优越、粮食产品丰富,那么当地就可能形成粮食区域市场;有色金属资源丰富的区域,则可能形成有色金属交易市场等。
贸易业的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农副产品、手工业产品的出口产生了刺激,极大地带动了商品市场的发育。正如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所论述的那样摘要:我们先假定有这样一个团体,贸易已在其中获得某种社会价值;而最容易发展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的东西的是对外贸易。因为有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原来囿于生产地或地方性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圈,成为重要的出口商品和工业原料流向城市集散市场或口岸市场。同样,由于多边贸易的兴起,原来进口商品仅限流通于口岸市场或城市市场,现在能够沿着商路网进入内地,悄然影响、改变内地市场的流通与消费。
一、城市志要反映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也是城市志应反映的基本规律。城市是历史的范畴,也是生产力发展社会劳动分工,工商业劳动和农业劳动的分工,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地,还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任何城市,不管它最初的成因是什么,都是商品经济发生、发展的场所,城市就是一个大市场。城市总是从交通比较方便的地点形成,最初是一般商品的集散地,同时还是商贾和手工业者集中活动的场所。我国资本主义萌芽和帝国主义的入侵,迫使我国城市商品经济被动的发展。许多交通和贸易比较发达的城市都形成了近代工业最集中的地方。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促进了金融、保险、信托、交通、通讯和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大量服务行业的发展。这一切必然引起人口的集中,逐步形成了中心城市,并带动了广大范围的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城市和广大区域的联系,都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运动过程为纽带的。
几千年来,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城市经历了漫长的过程,这与城市的发展是不可分的。城市由简单形态发展到极其复杂的现代形态,本质上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城市志要从历史的范畴内考察和记述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变化,以反映它的规律性,为当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提供历史与现状的可靠依据。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形态下的商品经济是逐渐发展的,它属于资本主义性质,属于半殖民地的买办性质,是建立在农民与工人、破产与贫困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产品分配体制,不但消灭了剥削,而且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性危机。从而大大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显示了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优越性,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根本标志之一。但是,长期以来,经济体制缺乏应有的灵活性,特别是忽视商品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运用,各种管理体制的僵化,限制和束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这是制约我国经济现代化和人民消费水平提高的主要因素。由此得出一个结论: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因此,城市志的功能之一,就是要记述和反映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状况,商品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各个领域内的运动状况,以及城市作为集散地和纽带中的地位作用。
二、城市志要反映城市开放的曲折道路。开放是发挥城市功能的前提条件,是发展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城市志应侧重于记述城市开放内容上。几千年来,封闭、分割,是自然经济的自给自足封建城堡特征,但被资本主义、帝国主义的大炮轰开后,我国沿海沿江的城市经济就同国际市场联系起来,城市就成了开放型的。作为一个城市,从行政建制说,按法律规定它有自己的行政区域,但从商品经济的要求说,它是没有界限的,应该是对内对外开放的,它的商品可以打入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这是城市的主要功能,也是商品交换的地方,这种功能决定了它不能封闭,只能对内对外开放。例如:我国沿海城市与青海经济发展对比相差50年。所以,开放才有竟争、才有进步、才有发展。封闭只能使城市桎梏、窒息。
长期以来的僵化体制违反商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形成了“条条”和“块块”的分割,“点”(城市)与“面”(区域)的分割,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分割,使城市变成了一个相对封闭的,又是高度集中的狭隘的小系统,因而阻碍了社会的进步。改革则做到了条块结合、点面结合、内外结合,充分发挥城市开放性的功能。因此,我们应当抓住改革开放这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解放思想,拓宽眼界,解决城市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把我们的城市改变为开放型的、多功能的、现代化的经济中心。
城市志应以记述本市区域为主,同时突破它的局限性,以充分反映中心城市对内对外开放的功能。从点看面,既看城市反映辐射面的大小和吸引力的强弱,又从商业、交通、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方面来反映同广大城乡的联系,还要看对经济区的辐射力、吸引力的影响深远。从内看外,即从国内资源、国内市场同国外资源、国外市场的联系上,从国内科学文化和国外科学文化的交流上,反映城市在对外开放中的功能。
三、城市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复杂的,综合性的,因此,社会化的要求越高,城市志所记述的社会化程度的变化过程应越全面。城市功能是多方面的,它不仅是工业生产的基础,而且应当是贸易中心、金融中心、交通枢纽、信息中心,有些城市还是科学、教育中心。所以城市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城市的多种功能发挥出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各种类型的城市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因而也具有独特的功能。例如:北京是全国政治中心,广州是海港城市,西安是古都,就如青海省海西州的格尔木市已成为青海省西部的经济中心、交通枢纽、物资集散地及盐化、石油工业为主的高原城市,上述比较结果显示出它们都各具特色。因此,城市志应充分反映这种特色和优势。但是,由于它们之间都具有共性,决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劳动分工越细,城市社会生活的内容就越复杂,城市功能也逐渐由比较简单趋向复杂化,由单一功能向多功能发展。而劳动分工越细,对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程度就越高。各个城市在各自的发展中,都面对着由于忽视城市的专业分工和社会化所带来的种种矛盾,各种比例关系不协调,包袱沉重,条块分割、城乡分割、内外分割。城市这个块块内部又为若干条条所分割,企业和事业单位形成“小而全”、“大而全”,各自自成体系。这是历史上没有解决,而且各方面的发展还受其制约的现实弊端。城市志记述时不仅要突破区域的界限,而且应突破行业和部门的界限,着眼于记述城市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过程结果。
城市社会化和商品经济是同步发展的,改革促使现代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促使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越来越成为高度分工、又密切协作的经济和社会的大系统。所以,城市志在内容上应从城市的这一特点出发记述,反映出它的现代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专业分工越细,新兴产业和新技术的开发都有单独条目。如保险业、旅游业;生活资料、商品、金融、技术、运输、劳务市场等;各种所有制成份、多种经营方式的并行发展,产业结构的变化;电子计算机、光导纤维通讯等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对外开放口岸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增设等等。二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协作和联合是形成新的生产力的必由之路,应充分记述。这种协作和联合的发展是由点到线、到面,由近及远、由市内到跨省、市,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个行业到跨行业,由单一经济成份到多种经济成份,由松散到紧密,互相渗透、互相交叉发展的。这种以横向联合为主的新型实体现已大批兴起,方兴未艾,这个大趋势标志着社会化向高程度发展。如:工农贸结合、技工贸结合,教学、科研、设计、生产、经营结合的联合体;企业群体,以龙头产品为主的跨行业、跨城乡、跨城市的联合体、企业集团;城市群体,中心城市和周围城镇的联合体,大流域的城市联合;国际间的联合,在资金、技术、人才上的联合,三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业的开设等等。三是城市各产业、各部门、各行业既是各有细密的专业分工,又是在为协作而互相联系、影响和制约,并互相服务。因此,城市志在记述每个部门和行业时,都必须考虑到它自身的功能、目标,及同相关行业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是促进还是制约,是利于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还是限制和束缚了它的发展。
四、城市的发展是我国现代化的标志,又是现代化的依托,城市志在记述时应反映现代化的历史发展的趋势。我国进入近代社会是从城市的现代化开始的,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城市在现代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尽管我国城市现代化的起步较晚,进程较缓慢,底子薄。但是相对地说城市是沿着现代化的轨道发展的。城市志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记述反映:1.生产由体力劳动密集向智力劳动的转化,逐步向智力密集发展。这就要充分反映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的变化,设备技术的逐步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管理水平的提高。2.城市功能由单一功能向多样化、综合化的发展。3.城市专业化和社会化程度的提高。4.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向现代化发展。5.城市建设由无政府盲目发展向有规划、有目标的现代化方向发展。6.城市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的发展。7.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进行,劳动人民政治和经济地位的变化及提高,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提高等等。
关于体系的论文不少,尤其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之后,但其中多数文章都力求打破传统部门法的界限,试图建立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法新构成”。[1]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本不是规范的法学术语,以之为基础而进行过深的法学理论探究是歧途末路。“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之所以存在和被使用,主要是因为经济学的需要,特别是市场经济学即法制经济学研究的需要。从法学角度讲,“经济法律”和“经济法律体系”概念只是临时借用而已,对之进行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揭示以不同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律 法律体系 商法地位 经济法律体系
正文:
一、 关于经济法律和经济关系
虽然“经济法律”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术语,但如果以“对象说”对之下一个定义的话,那么多数学者都会赞同:经济法律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定义当中, “经济关系” 是关键词,只要弄清了“经济关系”的内涵、外延,并对之做出的分类,就能基本掌握经济法律的形式范围和经济法律体系的部门构成.[1]所谓“经济关系”,是指各经济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 [2]从“经济关系”的定义可以看出,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经济关系是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离开了经济主体就无所谓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数量决定于经济主体的数量;二是经济关系形成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之中,没有经济活动就不可能形成经济关系,经济活动的多少决定经济关系的多少。而无论经济主体还是经济活动,都取决于社会分工的程度,社会分工越细,经济主体越多,经济活动也越频繁。根据经济学原理,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从其余的野蛮人中分化出来,第二次是手同农业的分离,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现,
关键词:宋代 商品经济 城市
宋代处于中国古代社会的繁荣时期,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同时,商品经济这这一时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并逐渐繁荣,呈现空前兴旺的态势。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市场上流通的商品数量增多,品种日益多样化。尤其到北宋中叶,大都市的商业极为繁荣,商业种类繁多,凡生活用品都可从市场上购得。宋代“坊市分隔制度”的打破、市场活动的增强、海外贸易的发达等都表明商品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了的繁荣和发展,并渗入到城市生活的各个方面。
一、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
1、坊市合一
唐以前的历代政府在城市管理上实行的是坊市分隔制度,居民区的“坊”与商业区的“市”是分区而设的。居民不能在坊内开设店铺,不能临街开店,这大大限制了城市的商业贸易和经济活动。到宋代,随着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的迅速发展,废除坊市分隔制度势在必行。坊市合一使得商人可以沿街开设店铺,出现了新的商业区。当时,不管是繁华的大街还是偏僻的小港,都设满了店铺,居民和一般街道两旁设店摆摊,商业区延伸到坊内,出现了“侵街”的现象。到宋仁宗庆历年间,连城市的宵禁都完全被废除。由于取消了时间限制,宋代出现了热闹的夜市。王建的诗句:“夜市千灯照碧云,高楼红袖客纷纷。”“水门向晚茶商斗,桥市通宵酒客行”。[1]夜市营业时间允许到三更或四更,有的酒楼甚至全天营业。
2、市场活动增强
市场是作为商品经济运行的载体和买卖交换的场所,市场的繁荣程度与商业的繁荣程度是成正比的。随着商业城市的形成和数量的增多,宋代的市场规模也随之扩大。市场活动呈现空前的运营状况。宋代的坊市分隔制度也保证了市场的运营时间和地域自由,带来了买卖交易活动的异常繁荣。商人们在利润的驱使下昼夜运营,“夜市直至三更近,才五更又复开张,如要闹去处,通晓不绝。寻常四稍远静去处,夜市亦有”。[2]市场上的商品种类也无所不有,其中布匹、煤铜铁金银都以数百万计,茶酒矿产品作为一种交换为目的产品也投入到市场交易中,还首次增加了糖品的交易。
3、海外贸易发达
宋代设立了专门管理海上贸易的机构――市舶司,宋代还制定了完善的市舶管理制度。宋代的贸易港也大大超过了前代,唐代主要有交州、广州、泉州、扬州等四大港口,而宋代增加了杭州、明州、温州、秀洲华亭、山东密州板桥镇、秀州通惠镇及江阴军等处。随着港口的增多,造船技术的进步和航道的改善,宋代的贸易范围逐渐扩大。凡大食、古逻、占城、勃泥、麻逸等与宋都有贸易往来,而且,宋代与阿拉伯海、红海沿岸及非洲海岸也开展了直接贸易。两宋市舶贸易的货物种类也非常丰富,《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就有30余种,如金银、缗线、瓷器、市香药、犀象、番布、水精、玛瑙、乌、苏木等物。
二、商品经济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1、宋代商业城市的形成
宋代商业大都市的形成是当时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产物。当时的商业城市和市场数量急剧增多,除了当时最著名的北宋都城汴京和南宋都临安外,成都、建康、镇江及扬州等众多城市因商品经济的发达而成为名噪一时的著名商业城市。有学者统计,唐代10万户的城市仅11个,北宋则多达40个。其中,汴京和临安的人口大致有170万和120万左右,在当时世上也是无与伦比的大城市。[3]伴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大城市的商品交换十分活跃,像开封、成都、临安都是当时的商业大都市,市场上商品分工细致,万物所聚集,会通全国的商品集散地。城市呈现出异常繁荣的态势,商业活动也更加繁荣。此外,宋代打破了唐代以来的坊市制度,昼夜开放夜市,取消了时间限制,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繁荣。周邦彦《汴都赋》是这样描绘开封商品贸易繁荣景象的:“自淮而南,邦国之所仰,百姓之所输,金谷财帛,岁时常调,舳舻相衔,千里不绝,越舱吴艚,官艘贾舶,讴闽楚语,风帆雨楫,联翩万载,钲鼓镗翰,人安以舒,国赋应节。”[4]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促进了全国各地许多商业性集镇的形成。
2、城市规模扩大、数量增加、人口增多
城市的产生和发展是在宋代的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城镇最初是出于军事需要而设置的,具有堡垒要塞的性质,但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城镇的军事职能逐渐被经济职能代替了。可以说,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城市的经济功能。尤其到北宋时,像汴京、洛阳、杭州、扬州等主要城市已普遍成为集政治、手工业、商业、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大街小巷纵横交织,店铺楼馆、舞榭歌台鳞次栉比,商业、娱乐活动通宵达旦。
唐中以后,由于人口的迅速增加,城市逐渐形成了“草市”的新居民区。这不仅是因为避免战乱,更重要的是经济的发展使城市逐渐扩大。这一情况,到宋朝时已经愈来愈明显了。而且,“草市”作为一个历史名词在大多数场合下即是指城镇的外沿城形成的新居民区,并非一定是有茅草小屋练成一片的市井了。[5]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许多大大小小的环城草市不断涌现,使处于交通中心枢纽或重要农产品基地的草市也不断发展扩张。宋代另一个十分显著的特征就是农村人口大量涌进城市,这些脱离或半脱离农业生产的非农业人口,从事中转贸易,使许多草市逐渐转变成贸易场所固定的市镇。如上海原来只是一个小渔业草市,到南宋末年,已发展成为“华亭东北一巨镇”。[6]草市进而发展为县城城市,如宋宁宗嘉定十五年增置的嘉定县,就是以原昆山县东部的练祁市作为治所的。[7]市镇发展到后来,逐渐兴起了一批专业性的以手工业为主的市镇,如陶瓷、纺织、制糖等。市镇已经由单一的商业贸易向生产、加工、流通的多功能的综合性市场发展,并发展成新的商业市区。南宋,这种情况更加普遍。有的城外市区,由于发展很猛,不再依草市之名相称。许多城门之外建立的交易场所,直接越过“草”的阶段而称之为市。[8]如江阴城门外的草市成为江下市。环城草市的出现和数量的不断增加,扩大了城市的规模和范围,城市空间不断像外延伸。宋代的很多新兴的城市的出现,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些新城区并不是简单的居民点,而是工商业生产比较密集的地方。所谓“城外草市百姓……多是城里居民逐利去来之人”。[9]
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仅促使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还促使了一批新型的城市的诞生,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宋史・王安石传》载,神宗熙宁年间开封府民户达20万以上,可知汴京人口有百万左右。至于中小商业性城镇更是遍布全国各地, 宋神宗元丰年间,全国的镇市总是达到了1817个。[10]泉州石井镇,是随着海外贸易而兴起的一批市镇的典型带代表“于宋全胜时,东有新市,西有旧市,无非贸易之处,店肆千于座,盖四方射利者所驱。”[11]仙游县的凤亭市也是因海外贸易产品的集散而发展为市镇的。黄岩孙《仙溪志》“凤亭市”条载:“凤亭市,在连江里,人家并海,土产砂糖,商舟博贩者率于是解缆焉。旧又太平镇。绍兴二十六年废。”海口镇也因船舶来往而兴盛一时。“递年常有舶船到钟门、海口。其郡县官员多告人将物金博易真珠犀象香药等。”[12]以陶瓷著称的景德镇也是手工业、商业迅速发展的产物。
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多,意味着城市居民也随之增多。宋代城市人口增多的原因,除了城市自身的人口增多之外,与城市的商品经济发展也密不可分。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说明城市经济的发展能够为他们提供谋生的机会。农村人口脱离土地和农业生产,涌入城市,这种现象在全国已经很普遍了,随着城市坊市制度的打破,城市里增添了许多的固定商业店铺,农民在商品货币经济带来的利润的刺激下,弃农经商。许多沿街叫卖的小商贩正是是这些农民,他们大部分是从事工商服务业。
城市人口的增多,工商业从业者也随之增多。城市居民的成分发生了很大改变。如宋代的以政治、军事功能为主的政治和综合城市,主要居民为官吏、士人、地主和军队,工商业人口只占少数。但随着宋朝城市坊市制度的打破,城市中固定的工商业店铺的增多,以及大量农民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刺激下涌入城市,弃弄从商。于是,以工商为业职业的城市居民成分逐渐增多。宋政府不得不将城市中的非农业人口定为坊敦户而单独列为户籍。工商业从业者构成了坊敦户的主体,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也大大增加了坊敦户的人口。坊敦户的出现是宋代城市城市面貌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商品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3、城市娱乐生活丰富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涌入,城市的文化也受到冲击,呈多元性、丰富性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发生了重大改变。宋代社会是比较开放的和具有活力的,追求实际,逐利求富的价值观逐渐形成。尤其是商品意识在宋代城市社会中逐渐滋长,并渗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宋人首先打破了传统的“重农抑商”的价值观。商人的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官吏经商的现象也很普遍,如开国名相赵普,官高位重,仍“营邸店,夺民利”,石守信、石保去父子更是“专务聚敛,积财巨万”。甚至连民间百姓也纷纷卷人经商的浪潮中来。宋代的官僚、农民、士人经营商业,反映了商品经济给社会带来的变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的繁荣。新兴的市民阶层对休闲娱乐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各种娱乐场所呈现出兴荣的趋势。瓦子就是在这样的环境里逐渐发展起来的有了场所。瓦舍,据宋人解释:“瓦者,野合易散之意也。不知起于何时,但在京师时,甚为士庶放荡不羁之所,亦为子弟流连破坏之地。”此种瓦舍,主要是娱乐场所。自北宋中期,瓦子已相当盛行, 汴京城内有50多家瓦子。以极其丰富的曲艺说唱杂技等表演为内容,可谓百戏杂陈,伎艺繁多。市民们可在瓦子中尽情地观赏和娱乐。《东京梦录华》记载,崇观以来,在京瓦肆伎艺就有小唱、嘌唱、傀儡、般杂剧、小说、讲史、散乐、影戏、弄虫蚁、诸宫调、说诨话、商谜、叫果子等内容,史称当时是“不以风雨寒暑,诸棚看人,日日如是。”
茶坊也是系娱乐、消遣之地。茶文化也迅速发展起来了。茶坊遍布全城,为市民的休闲娱乐生活提供了场所。宋代茶坊的兴盛不仅体现在数量之多,而且种类也繁多,如“人情茶坊”、“水茶坊”等。宋代大茶坊还张挂名人书画,悠闲饮茶,开设娱乐活动。绍兴年间,茶坊用鼓乐吹梅花酒曲,用旋杓论“角”出售,如汴梁酒肆中论量计价。
综上所述,宋代城市文化呈现商品化、平民化、娱乐性的特点,这一现象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原因,就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商品经济的繁荣为城市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从各个方面影响着城市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唐诗》.王建《夜看扬州市》.《寄汴州令狐相公》.卷三.
[2]孟元老.东京梦华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2.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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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燕翼贻谋录[M].北京:中华书局,1997.卷二.
[5]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415页.
[6]弘治上海志[M].上海:上海书店,1992.卷1.
[7]抄本《安平志》.转引自傅宗文《宋代草市镇研究》第278 页.
[8]周珠宝.试论草市在宋代城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史学月刊.1998,(2).
[9]《长编》卷二五一熙宁七年三月.
[10]漆侠.宋代经济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936――937页.
关键词:明清时期;商品经济;近现代;全面拓展
中图分类号:J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2-0187-01
一、明清时期的绘画功能
明清时期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的末期,各种社会矛盾都已经发展到非常尖锐的地步,社会基础与社会制度受到挑战而风雨飘摇,而且在封建社会内部催生出新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从《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82页) ,因此明清两代的绘画在整体沉寂停滞中又呈现出了进步与发展。在此期间出现了像董其昌、吴门四家、扬州八怪、石涛、等艺术大家,他们在新的文化思想与审美趣尚以及日趋频繁的中西文化交流中推陈出新,故而明清绘画既具备了时代所赋予的独特面貌,又彰显出中国绘画由古代向现代转型的趋势与特征。
以往时代的画家把创作作品当成一种表现自我、情感宣泄的产物,而明清时期的最大的也是区别于以往任何时代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商品经济进入绘画领域内部同时也深入影响了绘画艺术本体的其它环节。明代初期,政治上中央集权,思想和文化上实行专制统治,宫廷绘画占主导地位,统治阶级的干涉束缚让画家完全投其所好,总体艺术成就不高。明代中晚期以来,伴随着工商业经济的迅速发展,巨大的社会需要和利润空间使一向被视为自娱寄兴的绘画作品通过多种交易渠道进入流通领域,染上浓厚的商品化色彩。
绘画领域商品经济的盛行在一定程度改善了画家的生活环境,使其能更好的从事绘画创作,而且它也丰富了中国画的表现形式,促使文人画家的“书卷气”与职业画家的“匠气”融合,但是它的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这一时期的画作大都粗制滥造,有些画家完全用经济的手段和规律对待艺术的创作,就十分荒唐了,甚至有可能造成绘画整体水平的下降。文人画家的宗旨是自娱、寄兴,而在明清商品经济的刺激下,许多画家不顾艺术操守和作为一个商人的诚信,这不能不说商品经济给绘画艺术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中国绘画史上的真正艺术家,即使处于怎样的社会背景下,也决不会因商品利益的引诱而放弃对于艺术本位追求。
二、近现代的绘画功能
近现代中国经历了从逐渐衰落到衰败至及再至民族复兴的艰苦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延续数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被彻底,中国社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激烈变革,社会思想也发生着剧烈的冲突与斗争,革命思潮与运动风起云涌,为适应新的社会化模式、行为模式,此时中国的近现代美术也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海派”在这一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在艺术传统上,“海派”画家继承了“扬州八怪”的世俗化传统,同时由于面对更广阔的文化视野、更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和更激烈的矛盾冲突,他们的绘画创作及其世俗化特征向着更开阔、深入、成熟的方向发展,他们将诗书画印融为一炉并且真正做到了雅俗共赏,在中国近现代美术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更令人称赞的是“海派”的画家们在国家遭受天灾人祸时一次又一次的书画赈灾活动。
20世纪20年代以后的中国画坛由于受到的影响,中国画向现代转型的趋势日益增强,在肯定中国画传统价值的同时更着重于在传统中求变求新,把师造化的独特感受与传统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有机结合,从而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这一时期绘画的功能得到逐渐完善。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国画面对传承与发展,徐悲鸿主张“古法之佳者守之,垂绝者继之,不佳者改之,未足者增之,西方画之可采入者融之”,提倡写实主义;20世纪四五十年代,这一时期的画家主张绘画应该是意义功能与客观再现功能的统一;绘画功能全面拓展的时代是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伟大时期,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迅速繁荣,中国文化亦开始走向全面的复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得到全面发展,因此,当代绘画功能得到了全面的拓展,归纳起来有:教育功能,审美功能,自娱功能,文化交流功能,科学研究功能,经济建设功能,商品功能,环境美化功能等等。
三、结语
在世界绘画史上,还没有哪一个画种比中国画更为古老,更具有精美、深邃而绵延不断的传统。因而“历史”在中国画领域,不仅仅是图像传承和风格兴替,更是一种精神象征。就当今中国画的发展状况来说,我们现在正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信息时代,多元化已经成为中国画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代社会中,艺术已经逐渐被商业魅影附了身,已经逐渐丧失艺术功能本来的面目,现当代的艺术家在顺应时代潮流的过程中,也有责任和义务重塑绘画的本土文化,以使绘画的功能得到更加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