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境外投资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石油集团 海外项目 税务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建立稳定的海外原油生产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得油气资源,已成为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必然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巨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成熟的配套技术,参与资源国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目前我国石油海外项目的合作范围已扩展到中亚、东南亚、中东、中南美洲和非洲等地,内容由单一油气合作开采发展到石油工业一体化运作,并步入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但是,海外石油市场要实现持久拓展,石油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并精妙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研究探索并建立针对海外市场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财务管理模式,是石油企业巩固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现状
1.海外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1)缺乏系统的海外项目税收促进法律体系。为了引进外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我国主要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对海外项目发展中关于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海外项目从投资产业到投资地区、投资形式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出政策导向。税收支持方式形式单一,主要是减税或免税,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海外项目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服务和投资国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尚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
(2)对石油企业海外项目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目前,对海外项目所得的课税政策主要包括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海外项目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与国内投资相比,企业对外投资需承担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所得税。与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海外项目几乎没有税收激励政策,无论是否从事跨国经营,一律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体系既不利于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争取有利地位。
2.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环境问题
目前,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来自于境外投资的所得应在我国汇总纳税,没有明确主体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其所得是指分回利润的相应所得,还是实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已纳税额。而我国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基础上经纳税调整确定的,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要调整为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难度很大。在境内外所得汇总合并纳税中,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各国的会计年度不同,纳税年度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结果导致对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计算复杂且不科学。对境内外所得在同一张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也造成了国内所得税政策中一些概念界定的模糊,如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扣除标准是否包括境外所得等。
3.缺乏涉外税务管理人才和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研究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要求管理人员至少具备语言、对外税务合同管理经验、相关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等能力,而中国企业包括石油企业在内,具有此能力的人才极为匮乏,这自然导致中国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竞争时的先天不足。另外,我国企业在人才培养上也存有误区,许多企业向外输出人员不是本着培养人才的目的,而是将之变相为一种待遇,员工轮流出去,花钱不少,却始终无法形成一股进行对外工程承包的核心力量。只要石油企业不解决这些问题,在海外拓展中就很难承担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目前石油企业对海外石油市场的税务研究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对合作方的税务管理研究不够细致,比如在出口退税和国际税务筹划方面,都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失误。
二、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基本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选择筹资方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来发生作用。一般说来,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股权式筹资、债权式筹资、租赁筹资等。对企业而言,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综合权衡进行选择,尽大可能减轻税负。
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过程中,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进行选择,通过事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差异,所以这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在选择企业投资地方面,实施全球化战略的企业应把世界各国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作为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企业投资方向方面,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尽量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选择税负较低的行业和项目。
3.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控制来实现。收入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对购销活动进行筹划,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为企业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创造条件。成本费用纳税筹划方面,主要考虑存货计价方法、折旧和利用会计中的跨期分摊账户,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来调节损益。
4.海外项目内部化。在国际税务筹划实践中,其根本仍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能否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海外项目要大规模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海外项目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内部化市场的最大优势就是转移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移价格可灵活有效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实现内部化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化的程度。
第二,世界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为海外项目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且还有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都为海
外项目内部化充分运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避税提供了条件,使海外项目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完善海外项目税收政策的建议
1、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不断对本国税制进行评价调整,改善投资税收环境,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建议我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应遵循国际税务关系处理方法的一般规则。同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做到两者并重。对于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则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过去较少考虑海外项目这一问题。
2、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建议对石油企业来源于海外项目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扣除。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人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明确海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完善申报制度
(1)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海外项目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海外项目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但为了避免海外项目纳税人出于税务筹划动机而不进行利润分配,在国内税法中应体现对分回利润的鼓励政策,并就不合理的保留利润采取必要的限定措施。对海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这样,对海外项目所得是否需要在我国补税,只考虑海外项目的税率差异,而不再考虑税基的差异。
(2)明确国内与海外项目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海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海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海外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3)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且调整会计年度比较复杂,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海外项目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4.建立海外项目投资储备金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了加大海外石油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帮助更多的石油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走出去”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5.规范税收管理,优化对海外项目的税收服务
对于开拓海外市场的石油企业,在全新的税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不但需要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也非常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需要熟悉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和我国与投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目前,企业要及时完整地取得这些税收信息难度不小,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不能及时完整地提供,作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
(2)税收保障服务。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国际税收协定的履行过程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之间,在税务机关和海外项目之间,还有许多纠纷和矛盾出现。为此,需要我国建立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海外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为海外项目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石油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外部税务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内部调整逐步加以克服,内部税务管理劣势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不但进行改善。只要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基本合作模式,研究确立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策略,石油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实施外闯国际市场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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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萧承龄.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管理对策.涉外税务.2000,(10)
但是,于以前颁布的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颁布,为很多非居民房地产公司就以上的税务筹划带来不确定性。
原因是这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大多是没有实质业务记录的。尽管税务问题并不是成立这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当企业进行间接股权转让或重组时,如涉及上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以698号文为依据要求征收税款。
698号文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有关非居民企业在间接股权转让的规定。这规定进一步表明,中国税务机关是有决心去遏制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特殊目的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中国税收。
非居民房地产公司在计划进行股权转让时,首要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是否符合“实质”业务的要求。
例如,国内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而要在国外发债,这种情况便有需要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是,当房地产项目涉及境外投资者时,境外投资者亦有可能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令有关房地产投资项目同时受到境外法律保障。再者,亦有房地产公司以境外公司安排国外顾问提供房地产项目的设计或管理。如要达到实质业务的要求,以上提及的业务有需要发生在特殊目的公司内。有关特殊目的公司亦要有足够的资源,如办公室或员工,以进行实质业务。
为了避免当特殊目的公司被转让时被视为是逃税安排的质疑,应详细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成立时的目的、实质业务及当进行业务或资产转让时以特殊目的公司转让的主要原因。
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到目前还没有实质业务但未来有可能计划转让,下列因素亦要考虑以为未来做好准备:
在特殊目的公司中建立怎样的实质业务、何时何地及如何建立该实质业务?
该投资架构下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受税收协定保护而免征中国的所得税?如果可以的话,该架构是否可以有效地维持?
如果在两个非关联方间转让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买方和卖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以保证其在中国税负上利益最大化?
在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时,是否可向其母国的税务机关求助,与中国的税务总局交涉?
除了税务问题外,非居民房地产公司亦要详细考虑698号文所带来的财务会计影响。因为698号文的出台,有可能引起多重税务机关以至税务总局的介入调查,这将会为一些税务安排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对所得税不确定性结果的假设及判断的困难。再者,698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实质业务的界定只规定T--些笼统且操作性不强的指引。对于税务总局实际怎样执行698号文,仍然有待观察。
[关键词]境外投资;国际避税港;控股公司;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43-02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学会合理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减轻全球税收负担,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国际避税港概述
国际避税港,也被称为“避税地”,通常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
理想的国际避税港应具备的条件:国家政治稳定、外汇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于控股公司的运作;对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低额预提税或免征预提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广泛的多边税收协定。当然,不可能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在选择避税港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些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分别实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称为国际避税港。
二、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于境外投资目标国家一般是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来决定的,如果目标国家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签有多边税收协定,则可享受多边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与目标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导管公司,即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税负大幅降低。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避税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导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国家与目标国之间的多边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缔约国相互征收的税负。
三、海外投资案例分析
1.背景介绍
我国公司2009年8月与意大利B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并报商务部审批在荷兰成立合资公司,2009年9月获商务部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完成在荷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2010年1月完成对意大利项目C公司的收购,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资组织框架。
A公司境外投资光伏电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在意大利投资建造光伏电站,从而带动国内光伏产品的销售,光伏电站建成后,主要以出售电站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有股东借款、银行融资,主要涉及利息预提税,而电站建成出售后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
在欧洲,荷兰作为较早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国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实行合理的税制及先进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是世界知名的避税港之一。荷兰倾向采用较具弹性且自由化的税制,以吸引外商投资。A公司光伏电站项目设在意大利,意大利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意大利对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提税等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成立控股公司尤为重要。综上考虑,A公司选择在荷兰成立一个中介性的国际控股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利用荷兰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条款,达到降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税负的目的。
2.荷兰税收筹划的优势
(1)利息预提税
荷兰税法规定仅对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而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所得税。
(2)股息预提税
荷兰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与荷兰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另外,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政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无论是欧盟其他国家支付给荷兰的股息,还是从荷兰支付到其他欧盟国家的股息,其股息预提所得税都是0。中国与荷兰签有税收协定,所以中国企业在荷兰投资赚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荷兰于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税制,提供更优化的参股免税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3.A公司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投资意大利电站项目总投资10000万欧元,其中20%通过股东借款,80%通过银行融资,借款年利率均为6%。项目一年后建设完成,并以11000万欧元出售,获利1000万欧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投资建造光伏电站。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利息预提税为12.5%,根据中意税收协定,利息预提税可以降到10%,同时意大利对非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税为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万欧元
利息预提税=120*10%=12万欧元
资本利得税=1000*27.5%=275万欧元
(2)如果A公司通过在荷兰成立控股公司,并通过荷兰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从而将股东借款、银行融资等逐级输送到意大利子公司,并通过意大利子公司投资建造光伏电站。这样,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对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预提税,同样荷兰税法也不对利息收入和支付征收利息预提税。
意大利对资本利得实行参股免税机制,对居民公司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国家,资本利得的95%免税,仅对资本利得的5%缴纳27.5%的资本利得税,即征收1.375%的资本利得税。荷兰也实行参股免税机制,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兰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荷兰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孙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荷兰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孙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利息预提税=0
资本利得税=1000*1.375%=13.75万欧元
荷兰公司将获得的资本利得净额986.25万欧元作为股息全部划回到中国,根据税收协定,荷兰对划回中国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986.25*10%=98.625万欧元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说,境外投资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如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将上述资料汇总,并考虑中国的税收抵免政策,税负情况见表1、表2:
从表1与表2的对比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理的国家建立控股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导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大大增强公司的全球竞争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战略步伐。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参与“一带一路”并购项目需稳扎稳打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海外并购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渐成熟、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芳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与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之前相比,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内的境外投资并购更加普及化,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大中小型民营企业都加入了境外投资的热潮;其次,境外投资的行业更加多样化,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重点行业也由原先的相对单一的矿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产业向机器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高科技、时尚、旅游、环保等领域转变;再次,目前除了具有行业经验和专业技术支撑的实业公司参与境外投资并购以外,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参与进来,实业公司和投资基金通过协议或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参与对外投资与并购,基金提供资金,实业公司提供对行业的知识和经验及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之后基金通过目标公司的出售或上市实现退出。
何芳表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海外并购的项目初期,应当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该国的法律环境做详细的调研,包括了解该国对外商投资目标公司有无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外国投资人的资质资格有无强制性要求,政府审批的流程和期限,外汇是否能自由进出,该国对企业聘请当地雇员比例的要求、员工福利、工会是否友好等方面,以更好地设置交易架构,同时预判交易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对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巨大需求,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德勤基础设施顾问服务组总监刘苗表示,针对“一带一路”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投资市场的政治及法律环境,例如政局是否稳定,如何规避政治风险,是否需要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敞口。此外还要考虑政府对投资是否有实质性的支持,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及外汇管制情况等方面。
刘苗认为,企业还要充分考虑目标国基建行业市场动态,考察市场供求情况,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电价政策,以及国有机构的支付能力和增信措施。另外,企业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项目融资和担保,设计对业主可追索程度最小的融资结构。若为项目融资,融资提供方对风险控制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商务结构及融资安排需考虑潜在贷款行的要求。
另外,在融资方案的制定方面,需考虑如何选择融资的币种,是否需要出口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以及需要政治风险保险。在完成融资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实现潜在融资方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一带一路’战略中涌现的项目很多,但真正投资的时候,还是要从商业和国际视野来稳扎稳打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另外,‘一带一路’的很多项目都在国外,要结合文化、政治、投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在这种背景之下定位项目如何搭建构架和落实开发。不能看到风险就不做了,而是要看到之后,找到解决方案,平衡风险和收益,找到最佳的配置。”刘苗表示。
制定详细的并购实施方案及税务考量
刘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按照战略目标筛选策划、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收购融资及交易整合的流程进行。针对并购前期的策划,企业需要制定并购策略,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初步的收购方案。
“项目开发的前期测算,需要企业考虑到很细致的方面。尤其是一个项目的资金来源要从最开始就考虑,资金是支持项目落实的工具,所以不能忽视。许多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还是沿着国内项目开发的老路走,最开始做一个匆匆的测算,把企业内部的回报率算出来,到后面再调整。但对于海外项目,尤其是PPP项目来说,这种方法是应付不来的。一定要一开始就做好详细的参数测算,把所有的参数都要考虑周全,例如技术参数、商务参数、回报率、信息流等。”刘苗表示。
另外,在进行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方面,刘苗表示,企业需要开展税务、财务、商业、运营等多种尽职调查,建立财务模型,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和风险应对方案。在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方面,企业应进行约束性收购价格报价,制定商务谈判的目标、策略和原则,优化税务构架和筹划。“在境外投资的时候,不仅要契合战略目标,而是要真正把它做成一个成功的项目,要真正实现盈利,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可行性预测,要关注利润的回报率,在真正运行的时候也要做反复的监督和检查。另外不跟风,不做冲动的投资。”
刘苗认为,合同谈判和签署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很多细节,即使基本筹备准备的很充分,谈判时也可能出现意外。需要把所有细节考虑到位,才能进入关键条款的谈判,所有商务的谈判都要基于严谨的商务测算。
“例如,我们最近参与一个中拉经济走廊项目的谈判,谈判过程中发现,即便这已经是中拉经济走廊的推优项目,银行依然有诸多条件。事实上,虽然这个项目有政策引导和政策优惠,但落实到实际,仍然要从商业的角度去权衡,不能忽视商务方面的风险。每一个海外项目都是一个长周期,而不是以前做工程承包那样,把钱拿回来就走了。现在讲的是投资,时间更长,风险更大,投资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刘苗介绍。
此外,德勤海外税务咨询专家朱桉介绍,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还要注重税务方面的考量。在尽职调查方面,应详细了解目标所在地的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财务模型,计算项目涉税成本,进行初步税务构架筹划。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要注重谈判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对税务架构、纳税申报和税务合规提供后续支持,并注重融资模式的选择,因为不同融资模式对税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提醒投资者,企业还要考虑到项目退出投资阶段的税务管理,以及利润汇回的境内税务申报、境外税收抵免等方面。
经验不足、人才稀缺、并购成本高成制约因素
何芳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参与海外并购也面临着存在相对弱势的局面和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和国际交易的经验较少,熟悉国外文化、法律、政治和投资环境的人员储备不足,收购国外企业后对国外企业进行相关整合的人才储备也少。此外,在海外并购中,国外企业大多对中国投资环境、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中国审批报备程序、外汇监管政策等问题不了解,因此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实践中,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通过向国外卖方支付更高的溢价、设置保证金或分手费等利于卖方的保障机制,来增加交易对卖方的吸引力,以争取到交易机会。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额外成本增加了。”何芳表示。
[关键词] 投资控股架构 单层控股 多层控股 境内控股 境外控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第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第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第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第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 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①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②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