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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税务筹划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境外投资税务筹划,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境外投资税务筹划

篇1

关键词:石油集团 海外项目 税务管理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能源需求的增长,建立稳定的海外原油生产基地,多渠道、多形式地获得油气资源,已成为保障我国石油供应安全必然的战略选择。近年来,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明显加快,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大石油巨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运用成熟的配套技术,参与资源国油气勘探开发项目。目前我国石油海外项目的合作范围已扩展到中亚、东南亚、中东、中南美洲和非洲等地,内容由单一油气合作开采发展到石油工业一体化运作,并步入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良性循环阶段。但是,海外石油市场要实现持久拓展,石油企业必须全面掌握并精妙运用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研究探索并建立针对海外市场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财务管理模式,是石油企业巩固海外市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一、石油集团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现状

1.海外项目税收政策问题

(1)缺乏系统的海外项目税收促进法律体系。为了引进外资,我国对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我国主要考虑收入来源地的税收利益,对海外项目发展中关于对居住地的税收利益保障机制则相对忽视。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对海外项目从投资产业到投资地区、投资形式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出政策导向。税收支持方式形式单一,主要是减税或免税,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国际投资储备金制度等形式的税收支持。为海外项目纳税人的税收服务滞后,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服务和投资国税收权益的保障方面,尚未形成健全的制度体系。

(2)对石油企业海外项目征收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目前,对海外项目所得的课税政策主要包括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海外项目在东道国所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实行税收饶让抵免。与国内投资相比,企业对外投资需承担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所得税。与引进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海外项目几乎没有税收激励政策,无论是否从事跨国经营,一律适用统一的无差异性的税收政策。这种政策体系既不利于石油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分工体系中争取有利地位。

2.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环境问题

目前,境外投资所得与境内所得汇总合并纳税存在操作上的问题。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只规定了纳税人来自于境外投资的所得应在我国汇总纳税,没有明确主体是母子公司还是总分机构?其所得是指分回利润的相应所得,还是实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已纳税额。而我国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在审计后的会计利润基础上经纳税调整确定的,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报表,要调整为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难度很大。在境内外所得汇总合并纳税中,还有一个障碍就是各国的会计年度不同,纳税年度也不同。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实行年终汇算清缴的税种,结果导致对境外所得的税款抵扣计算复杂且不科学。对境内外所得在同一张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也造成了国内所得税政策中一些概念界定的模糊,如以应纳税所得额为依据确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扣除标准是否包括境外所得等。

3.缺乏涉外税务管理人才和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研究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要求管理人员至少具备语言、对外税务合同管理经验、相关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等能力,而中国企业包括石油企业在内,具有此能力的人才极为匮乏,这自然导致中国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竞争时的先天不足。另外,我国企业在人才培养上也存有误区,许多企业向外输出人员不是本着培养人才的目的,而是将之变相为一种待遇,员工轮流出去,花钱不少,却始终无法形成一股进行对外工程承包的核心力量。只要石油企业不解决这些问题,在海外拓展中就很难承担大规模的国际合作项目。对项目所在国的税制和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目前石油企业对海外石油市场的税务研究普遍存在认识不足,对合作方的税务管理研究不够细致,比如在出口退税和国际税务筹划方面,都存在认识和操作上的失误。

二、海外项目税务筹划的基本策略

1.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选择筹资方式,改变企业的资本结构来发生作用。一般说来,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股权式筹资、债权式筹资、租赁筹资等。对企业而言,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实际操作中,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整体情况综合权衡进行选择,尽大可能减轻税负。

2.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投资过程中,在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方面,首先是对投资设立公司还是合伙企业进行选择,通过事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其次,是对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由于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设立的子公司与分公司在税收上有不同的规定,并且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有差异,所以这也是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在选择企业投资地方面,实施全球化战略的企业应把世界各国在税收政策方面的差异作为选择投资地点的一个重要因素。在选择企业投资方向方面,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应尽量与国家产业政策相适应,选择税负较低的行业和项目。

3.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的税务筹划。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收入和成本费用的控制来实现。收入税务筹划方面,企业可以通过对购销活动进行筹划,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增值税购进扣税法延缓纳税,为企业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创造条件。成本费用纳税筹划方面,主要考虑存货计价方法、折旧和利用会计中的跨期分摊账户,通过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来调节损益。

4.海外项目内部化。在国际税务筹划实践中,其根本仍是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的来源能否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之间得到转移为宗旨。海外项目要大规模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海外项目内部化及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内部化市场的最大优势就是转移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移价格可灵活有效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实现内部化优势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不断提高内部化的程度。

第二,世界各国税制差异及税收优惠政策,为海外项目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且还有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都为海

外项目内部化充分运用转移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避税提供了条件,使海外项目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三、完善海外项目税收政策的建议

1、根据国际惯例和WTO规则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不断对本国税制进行评价调整,改善投资税收环境,减少资本流动的税收障碍。建议我国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应遵循国际税务关系处理方法的一般规则。同时,在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既要保护引进外资中我国的税收权益,也要保护企业境外投资中对我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做到两者并重。对于较早签订的税收协定,则通过协定的不断完善来解决过去较少考虑海外项目这一问题。

2、完善税收抵免办法和税收饶让制度

建议对石油企业来源于海外项目的所得,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扣除。对企业从境外子公司或投资人的股份公司取得的股息,并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股份不少于10%的,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支付股息公司就该项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地区级子公司,并拥有该地区级子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可以延伸税收抵免,其税收抵免额可以包括全资子公司就股息相应的公司利润额所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和对地区级子公司抵免不足的税额。

扩大税收饶让抵免的适用范围,凡是纳税人从与中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取得减免的所得税,不论在协定中是否有减免税,视同已征税款给予税收抵免,都可以办理视同已全额征税抵免。对纳税人从对方国家得到的减免所得税,不论对方国家是否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可以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全额缴纳所得税进行抵免。

3.明确海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完善申报制度

(1)规范境外投资收益的概念。应在我国纳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于海外项目分公司应是其实现的所得,而对海外项目子公司可以考虑只就分配给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所得纳税。但为了避免海外项目纳税人出于税务筹划动机而不进行利润分配,在国内税法中应体现对分回利润的鼓励政策,并就不合理的保留利润采取必要的限定措施。对海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建议按各国的税法规定计算成本费用和损失,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以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依据,这样,对海外项目所得是否需要在我国补税,只考虑海外项目的税率差异,而不再考虑税基的差异。

(2)明确国内与海外项目所得合并纳税的范围。建议汇总合并纳税的范围只局限在海外设立分公司的形式,即在境内外总分机构之间合并纳税,并允许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互补。海外子公司应在我国进行纳税申报,但不与境内母公司实行合并汇总纳税。因为海外子公司与境内母公司之间不能盈亏互补,合并纳税并没有实际意义。事实上,既然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能互相弥补,海外项目所得不能享受境内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属于免于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对境内企业的税收待遇应该没有影响,那么,对征纳双方都有效的方法是将境外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采用单独设表计算。

(3)鉴于企业所得税在各国的会计年度和纳税年度的起止时间不同,且调整会计年度比较复杂,建议按各国的纳税年度对海外项目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4.建立海外项目投资储备金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为了加大海外石油战略的实施力度,引导帮助更多的石油企业“走出去”,建议由国家财政建立“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从各级外经贸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建立起公共的“海外项目投资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对企业海外投资的项目资助。同时,根据海外投资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根据投资总额规定不同的提取比例建立储备金,允许企业直接从境外所得中扣减。通过以上两级储备金保障制度,为“走出去”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并提供资金支持。

5.规范税收管理,优化对海外项目的税收服务

对于开拓海外市场的石油企业,在全新的税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不但需要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也非常需要政府提供税收方面的服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信息服务。企业在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需要熟悉投资国的相关税收政策,了解我国对境外投资的税收规定和我国与投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目前,企业要及时完整地取得这些税收信息难度不小,无论是税务部门还是社会中介机构都不能及时完整地提供,作为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税收信息服务体系。

(2)税收保障服务。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在国际税收协定的履行过程中,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之间,在税务机关和海外项目之间,还有许多纠纷和矛盾出现。为此,需要我国建立政府之间的税收协调机制,在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上,建议将国内企业的境外投资纳入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统一管理国际税收事务,落实国际税收协定的执行,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解决协定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和争端,维护我国海外项目投资者的利益,为海外项目企业提供良好的税收服务。

石油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外部税务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可以通过内部调整逐步加以克服,内部税务管理劣势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不但进行改善。只要掌握和运用好国际通行的基本合作模式,研究确立出海外项目税务管理策略,石油企业完全可以有效实施外闯国际市场战略。

参考文献

[1] 康伊明.对中国石油公司“走出去”战略的思考.经济问题研究.2004,(2)

[2] 窦立荣等.中国石油实现海外经营跨越式发展的思考.中国石油勘探.2003,(4)

[3] 萧承龄.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管理对策.涉外税务.2000,(10)

篇2

但是,于以前颁布的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颁布,为很多非居民房地产公司就以上的税务筹划带来不确定性。

原因是这种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大多是没有实质业务记录的。尽管税务问题并不是成立这些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主要考虑因素之一,但当企业进行间接股权转让或重组时,如涉及上述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亦有可能被税务机关以698号文为依据要求征收税款。

698号文中最令人关注的一点是有关非居民企业在间接股权转让的规定。这规定进一步表明,中国税务机关是有决心去遏制外国投资者通过转让特殊目的公司来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从而逃避中国税收。

非居民房地产公司在计划进行股权转让时,首要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是否符合“实质”业务的要求。

例如,国内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的需要而要在国外发债,这种情况便有需要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或是,当房地产项目涉及境外投资者时,境外投资者亦有可能使用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令有关房地产投资项目同时受到境外法律保障。再者,亦有房地产公司以境外公司安排国外顾问提供房地产项目的设计或管理。如要达到实质业务的要求,以上提及的业务有需要发生在特殊目的公司内。有关特殊目的公司亦要有足够的资源,如办公室或员工,以进行实质业务。

为了避免当特殊目的公司被转让时被视为是逃税安排的质疑,应详细考虑特殊目的公司成立时的目的、实质业务及当进行业务或资产转让时以特殊目的公司转让的主要原因。

如果特殊目的公司到目前还没有实质业务但未来有可能计划转让,下列因素亦要考虑以为未来做好准备:

在特殊目的公司中建立怎样的实质业务、何时何地及如何建立该实质业务?

该投资架构下的股权转让所得是否可以受税收协定保护而免征中国的所得税?如果可以的话,该架构是否可以有效地维持?

如果在两个非关联方间转让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买方和卖方应该考虑哪些因素,以保证其在中国税负上利益最大化?

在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时,是否可向其母国的税务机关求助,与中国的税务总局交涉?

除了税务问题外,非居民房地产公司亦要详细考虑698号文所带来的财务会计影响。因为698号文的出台,有可能引起多重税务机关以至税务总局的介入调查,这将会为一些税务安排产生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对所得税不确定性结果的假设及判断的困难。再者,698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实质业务的界定只规定T--些笼统且操作性不强的指引。对于税务总局实际怎样执行698号文,仍然有待观察。

篇3

[关键词]境外投资;国际避税港;控股公司;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F82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1-0143-02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筹划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不明之处或差异,规避、减少或推迟纳税义务,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不违法的行为。

国际税收筹划是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境外投资企业必须学会合理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及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减轻全球税收负担,增强自身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一、国际避税港概述

国际避税港,也被称为“避税地”,通常是指某一国或某一地区出于吸引外贸、发展经济等因素的考虑,采取低税、免税或税收优惠措施,为跨国纳税人提供避税的便利条件。

理想的国际避税港应具备的条件:国家政治稳定、外汇不受管制、政府限制最小化,公司法有利于控股公司的运作;对股息和利息收入征收低额预提税或免征预提税;对资本利得不征税;广泛的多边税收协定。当然,不可能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在选择避税港时,需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因素。

有些国家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制定了一些较为灵活的税法措施,对某些行业或特定的经营形式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这些国家主要有英国、加拿大、希腊、爱尔兰、卢森堡、荷兰、菲律宾等。例如,卢森堡对控股公司、荷兰对不动产投资公司、英国对国际金融业、希腊对海运业和制造业分别实行了特定的税收优惠,使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直接享受到低税负的利益,因而被有关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称为国际避税港。

二、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

由于境外投资目标国家一般是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来决定的,如果目标国家与中国及其他国家签有多边税收协定,则可享受多边税收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此,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在与目标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导管公司,即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使公司的全球税负大幅降低。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是一种常见的、有效的避税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导管公司的作用,利用其所在国家与目标国之间的多边税收协定、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缔约国相互征收的税负。

三、海外投资案例分析

1.背景介绍

我国公司2009年8月与意大利B公司签署合资协议并报商务部审批在荷兰成立合资公司,2009年9月获商务部批准,并于同年10月完成在荷兰注册成立合资公司,2010年1月完成对意大利项目C公司的收购,基本完成了境外投资组织框架。

A公司境外投资光伏电站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在意大利投资建造光伏电站,从而带动国内光伏产品的销售,光伏电站建成后,主要以出售电站项目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实现投资收益。光伏电站建设过程中有股东借款、银行融资,主要涉及利息预提税,而电站建成出售后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

在欧洲,荷兰作为较早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国家之一,其在建立和实行合理的税制及先进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同时,还是世界知名的避税港之一。荷兰倾向采用较具弹性且自由化的税制,以吸引外商投资。A公司光伏电站项目设在意大利,意大利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意大利对资本利得税、利息预提税等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因此,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成立控股公司尤为重要。综上考虑,A公司选择在荷兰成立一个中介性的国际控股投资公司,通过该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活动,利用荷兰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优惠条款,达到降低资本利得税、预提税等税负的目的。

2.荷兰税收筹划的优势

(1)利息预提税

荷兰税法规定仅对股息课征预提所得税,而不对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所得税。

(2)股息预提税

荷兰规定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5%,与荷兰签署税收协定的国家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另外,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导政策》,在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无论是欧盟其他国家支付给荷兰的股息,还是从荷兰支付到其他欧盟国家的股息,其股息预提所得税都是0。中国与荷兰签有税收协定,所以中国企业在荷兰投资赚取的股息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荷兰于2007年1月1日开始采用新税制,提供更优化的参股免税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资本利得不征税。

3.A公司具体案例分析

假设A公司投资意大利电站项目总投资10000万欧元,其中20%通过股东借款,80%通过银行融资,借款年利率均为6%。项目一年后建设完成,并以11000万欧元出售,获利1000万欧元。

(1)如果A公司直接在意大利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投资建造光伏电站。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利息预提税为12.5%,根据中意税收协定,利息预提税可以降到10%,同时意大利对非居民公司的资本利得税为27.5%。

因此,A公司在收取意大利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出售意大利子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收取的利息=10000*20%*6%=120万欧元

利息预提税=120*10%=12万欧元

资本利得税=1000*27.5%=275万欧元

(2)如果A公司通过在荷兰成立控股公司,并通过荷兰公司在意大利成立子公司,从而将股东借款、银行融资等逐级输送到意大利子公司,并通过意大利子公司投资建造光伏电站。这样,根据意大利税法规定,对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利息支付免收利息预提税,同样荷兰税法也不对利息收入和支付征收利息预提税。

意大利对资本利得实行参股免税机制,对居民公司和欧洲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国家,资本利得的95%免税,仅对资本利得的5%缴纳27.5%的资本利得税,即征收1.375%的资本利得税。荷兰也实行参股免税机制,不对资本利得征税。

因此,A公司在收取荷兰子公司股东借款利息、荷兰子公司收取意大利孙公司股东借款利息以及荷兰子公司出售意大利孙公司股权后需要缴纳的税收如下:

利息预提税=0

资本利得税=1000*1.375%=13.75万欧元

荷兰公司将获得的资本利得净额986.25万欧元作为股息全部划回到中国,根据税收协定,荷兰对划回中国的股息征收10%的预提税。

股息预提税=986.25*10%=98.625万欧元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保留了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也就是说,境外投资缴纳的资本利得税和股息预提税,如果与中国政府签订了税收协定,则可以享受税收抵免。

将上述资料汇总,并考虑中国的税收抵免政策,税负情况见表1、表2:

从表1与表2的对比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在国际避税港选择一个合理的国家建立控股公司作为境外投资的导管公司,可以大幅降低公司的全球税收负担,大大增强公司的全球竞争能力,加快公司“走出去”的战略步伐。

[参考文献]

[1]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篇4

参与“一带一路”并购项目需稳扎稳打

“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海外并购风起云涌。与此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日渐成熟、投资方式日趋多元。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芳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与实行“一带一路”战略之前相比,目前,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行为发生了新的变化:

首先,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内的境外投资并购更加普及化,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大中小型民营企业都加入了境外投资的热潮;其次,境外投资的行业更加多样化,中国企业海外并购重点行业也由原先的相对单一的矿产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产业向机器设备制造业、信息技术、高科技、时尚、旅游、环保等领域转变;再次,目前除了具有行业经验和专业技术支撑的实业公司参与境外投资并购以外,越来越多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参与进来,实业公司和投资基金通过协议或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参与对外投资与并购,基金提供资金,实业公司提供对行业的知识和经验及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和运营,之后基金通过目标公司的出售或上市实现退出。

何芳表示,中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海外并购的项目初期,应当通过专业的中介机构对该国的法律环境做详细的调研,包括了解该国对外商投资目标公司有无持股比例的限制,对外国投资人的资质资格有无强制性要求,政府审批的流程和期限,外汇是否能自由进出,该国对企业聘请当地雇员比例的要求、员工福利、工会是否友好等方面,以更好地设置交易架构,同时预判交易风险和运营成本。

“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薄弱,对基础设施建设有着巨大需求,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一块巨大的“蛋糕”。德勤基础设施顾问服务组总监刘苗表示,针对“一带一路”领域基础设施的投资,应充分考虑投资市场的政治及法律环境,例如政局是否稳定,如何规避政治风险,是否需要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控制所投资项目的政治风险敞口。此外还要考虑政府对投资是否有实质性的支持,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及外汇管制情况等方面。

刘苗认为,企业还要充分考虑目标国基建行业市场动态,考察市场供求情况,掌握行业法律法规和电价政策,以及国有机构的支付能力和增信措施。另外,企业参与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项目融资和担保,设计对业主可追索程度最小的融资结构。若为项目融资,融资提供方对风险控制有严格的要求,因此商务结构及融资安排需考虑潜在贷款行的要求。

另外,在融资方案的制定方面,需考虑如何选择融资的币种,是否需要出口信贷机构或商业银行提供融资,以及需要政治风险保险。在完成融资的基础上,要考虑如何实现潜在融资方之间的充分竞争,从而使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一带一路’战略中涌现的项目很多,但真正投资的时候,还是要从商业和国际视野来稳扎稳打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另外,‘一带一路’的很多项目都在国外,要结合文化、政治、投资环境等因素综合评估,在这种背景之下定位项目如何搭建构架和落实开发。不能看到风险就不做了,而是要看到之后,找到解决方案,平衡风险和收益,找到最佳的配置。”刘苗表示。

制定详细的并购实施方案及税务考量

刘苗介绍,目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主要按照战略目标筛选策划、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收购融资及交易整合的流程进行。针对并购前期的策划,企业需要制定并购策略,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制定初步的收购方案。

“项目开发的前期测算,需要企业考虑到很细致的方面。尤其是一个项目的资金来源要从最开始就考虑,资金是支持项目落实的工具,所以不能忽视。许多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的时候,还是沿着国内项目开发的老路走,最开始做一个匆匆的测算,把企业内部的回报率算出来,到后面再调整。但对于海外项目,尤其是PPP项目来说,这种方法是应付不来的。一定要一开始就做好详细的参数测算,把所有的参数都要考虑周全,例如技术参数、商务参数、回报率、信息流等。”刘苗表示。

另外,在进行尽职调查及评估分析方面,刘苗表示,企业需要开展税务、财务、商业、运营等多种尽职调查,建立财务模型,制定详细的收购方案和风险应对方案。在商务谈判及交易执行方面,企业应进行约束性收购价格报价,制定商务谈判的目标、策略和原则,优化税务构架和筹划。“在境外投资的时候,不仅要契合战略目标,而是要真正把它做成一个成功的项目,要真正实现盈利,一定要做好前期的可行性预测,要关注利润的回报率,在真正运行的时候也要做反复的监督和检查。另外不跟风,不做冲动的投资。”

刘苗认为,合同谈判和签署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考虑很多细节,即使基本筹备准备的很充分,谈判时也可能出现意外。需要把所有细节考虑到位,才能进入关键条款的谈判,所有商务的谈判都要基于严谨的商务测算。

“例如,我们最近参与一个中拉经济走廊项目的谈判,谈判过程中发现,即便这已经是中拉经济走廊的推优项目,银行依然有诸多条件。事实上,虽然这个项目有政策引导和政策优惠,但落实到实际,仍然要从商业的角度去权衡,不能忽视商务方面的风险。每一个海外项目都是一个长周期,而不是以前做工程承包那样,把钱拿回来就走了。现在讲的是投资,时间更长,风险更大,投资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刘苗介绍。

此外,德勤海外税务咨询专家朱桉介绍,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时,还要注重税务方面的考量。在尽职调查方面,应详细了解目标所在地的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综合财务模型,计算项目涉税成本,进行初步税务构架筹划。在项目进行过程中,要注重谈判过程中的税务问题,对税务架构、纳税申报和税务合规提供后续支持,并注重融资模式的选择,因为不同融资模式对税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他提醒投资者,企业还要考虑到项目退出投资阶段的税务管理,以及利润汇回的境内税务申报、境外税收抵免等方面。

经验不足、人才稀缺、并购成本高成制约因素

何芳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参与海外并购也面临着存在相对弱势的局面和风险。

“目前,中国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和国际交易的经验较少,熟悉国外文化、法律、政治和投资环境的人员储备不足,收购国外企业后对国外企业进行相关整合的人才储备也少。此外,在海外并购中,国外企业大多对中国投资环境、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的中国审批报备程序、外汇监管政策等问题不了解,因此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具有更高的不确定性。实践中,中国企业可能不得不通过向国外卖方支付更高的溢价、设置保证金或分手费等利于卖方的保障机制,来增加交易对卖方的吸引力,以争取到交易机会。与其他国家,特别是欧美企业相比,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额外成本增加了。”何芳表示。

篇5

[关键词] 投资控股架构 单层控股 多层控股 境内控股 境外控股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投资控股架构可以有多种分类。根据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存在的各种控股架构,本文将从直接投资者所在地、控股层次二个角度分析各种控股架构的优势及其所需考虑的问题,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层了解当前房地产业各种投资控股架构的利弊。以便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文指有限责任公司)选择适合自己的控股架构。

一、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

按直接投资者所在地划分可分为境内控股和境外控股两种。境内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均在境内。境外控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境内但其母公司(控股公司)在境外。

第一、境内控股

1.优势

(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和要求较为简单,无需经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批;(2)所采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较统一;(3)控股公司收取的股息,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4)无需涉及外汇、外债等管理问题。

2.需考虑的问题

(1)不便于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参与;(2)境外融资方式受限,仅能通过境内机构寻求借款;(3)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可能较多;(4)境内控股公司对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按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筹划。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内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需要经过商务部或外贸部门审批;(2)便于境内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可能较低。

4.相关法规规定

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审批程序简单,无需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亦无需申请外汇登记。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中国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不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不涉及企业所得税;(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上,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无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外资企业简单,时间花费较短;(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投资方应分别就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4)在控股公司对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产权转移书据”属于印花税纳税凭证,因此,股权转让双方应就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0.05%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不用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5)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后不涉及外汇监管问题。

第二、境外控股

1.优势

(1)便于境外股权转让及向境外借款;(2)便于利用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资质;(3)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境外投资者;(4)运营环节中涉及的当地税费较少;(5)境外股权转让无需境内审批机构的审批且不涉及中国税务。

2.需考虑的问题

境外控股公司需考虑的是:对外投资的政策及对收取境外股息收入的税务规定。

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考虑的是:(1)公司投资设立和撤出的流程较为复杂且要求较高;(2)外汇管理部分明令禁止“返程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股权转让给境内公司时,是否符合《10号令》的规定,需考虑是否属“返程投资”(3)受到外经贸部门审核、外汇外债登记方面的较多限制;(4)适用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与境外控股公司可能不同,需适当调整配合;(5)对境外支付款项时,扣缴相关税负,但可进行税务筹划;(6)与战略投资者合作时,注入到境外控股公司的相关融资资金只能以权益性投资汇入(一般为增资)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且需要有较长的审批时间,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3.主要商业考虑

(1)便于引入境外战略性投资者,但境内投资者参与投资可能会形成“返程投资”,具体实施需要考虑是否符合《10号令》的要求;(2)便于境外上市;(3)运营、管理成本较高,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当地的营商环境、可能产生额外的设立和营运成本。

4.相关法规规定

(1)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程序较内资企业复杂,需外经贸部门审批,在商务部备案。(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已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3)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4)外资房地产开发企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货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5)外资房地产开发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订立保证凭证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5.财务管理要求

(1)投资控股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地域不同可能需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财务核算系统需满足不同会计制度核算的要求。

6.收回投资

(1)股息分派需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具体适用税率视境外控股公司当地与中国收协议而定);(2)在企业清算或股权转让的审批方面,外资企业在境内的自行清算或股权转让须经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程序方面较为复杂,时间花费较长;若将境外控股公司的股权转让予中国境内其他公司,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可能将其视为《10号令》所指的规避对于通过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监管;外资企业境外最终控股公司可考虑在境外转让境外直接控股公司,因不涉及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转让,所以无需境内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的审批,但可能需考虑境外最终控股公民所在地的相关规定;(3)在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方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的具体计算方式与内资企业相同,但视同股息所得和投资资产让所得部分按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或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境外控股公司代扣缴预提所得税;(4)在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方面,境内股权转让的具体税务处理与内资企业相同;可以考虑通过转让其境外越位控股公司的股权,避免涉及中国的各项税负,但需考虑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地的税务影响;(5)在外汇监管方面,清算所得或投资方股权转让所得人民币须经主管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向有关金融机构购汇汇出;企业清算需到主管外汇管理部门注销外汇登记及外债登记(如有)。

二、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

按控股架构层次划分可分为单层控股和多层控股。单层控股是指母公司直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层控股是指母公司对直接控股公司投资,直接控股公司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

第一、单层控股

1.优势

(1)投资架构直接、简单;(2)节省运营成本;(3)运营利润可直接分配给最终控股公司;(4)以母公司作为房地产集团中心,有利于整合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提高集团贷款授信的融资能力,未来亦有机会成为集团的财务中心,从事集团内的融资,有利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

2.需考虑的问题

(1)须考虑投资及管理过于集中在一家公司时的商业风险;(2)当境外战略性投资者对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时,需通过商务部或外经贸部门审核,资金进入到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所需的时间较长;(3)境内控股公司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相关集团内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经营行为。

第二、多层控股

1.优势

(1)可以相对分散单一控股公司的风险;(2)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互相受商业、法律等的牵连较少;(3)当直接控股地产开发企业,得有利吸引境外战略性投资者。

2.需考虑的问题

(1)投资架构相对复杂,集团运营成本相对较大;(2)可能因直接控股公司本身的亏损而影响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向母公司分派。

三、境、内外控股架构结合控股架构层次分析

1.境内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内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 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内,便于集团在境内上市以及吸引境内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单一项目进行投资;(3)可以考虑控股公司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但需取得银监会的批准。

2.境内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1)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内控股的部分;(2)房地产开展企业的利润将爱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母公司在境外,直接控股公司的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内资企业:①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律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内控股的部分,另外需考虑直接控股公司的再投资需要符合《6号令》的相关规定;②若境内控股公司不是房地产发企业可以借外债,但境内控股公司不得擅自更改外债用途;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两层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影响,更多的利润被留存在中国境内。

3.境外控股且单层控股

(1)以外资控股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相关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关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由于其控股公司在境外,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以及吸引境外投资者整个集团进行投资;(3)若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仅对集团单一项目有投资兴趣,则涉及较复杂的操作的流程;(4)控股公司由于在境外,将无法担当集团内部的融资中心,从事集团内企业间的资金拆借;(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时需缴纳预提所得税。

4.境外控股且多层控股

母公司及直接控股公司均在境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外资企业:(1)以外资控股人司作为直接投资者,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单层控股模式,相关的商业考虑、法规要求、设立流程、运营成本,税务成本及收回投资等具体分析请参见上文于境外控股的部分;(2)便于集团在境外上市;(3)便于境外的战略性投资者对于集团整体或者单一项目进行投资;(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将受到一层提取法定积金的影响。

参考文献:

[1]商务部等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06]第10号令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 》:商资函[2007]50号

[3]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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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海外财务管理;风险;对策

随着我国“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全球投资建厂、开展工程项目建设,企业面对境外投资机遇的同时,也越来越关注海外财务管理。

一、海外财务管理面临的风险

(一)与被投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经营风险。被投资国家政治稳定性是海外投资能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只有稳定的政治环境,才能保证管理的有效性。很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未充分考虑该国经济及文化差异,认为自身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在国内运行也较为平稳,因此在海外也采用同样的管理模式,由于与当地商业模式、思维模式不同,最终导致管理效率低下或无效等经营风险。(二)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差异导致的财务风险。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尚未完全与国际接轨,很多被投资国家的会计准则、税收制度也未完善,造成两国之间核算、税收等方面的差异,由于财务人员未准确把握该国的会计准则、税收政策,因而会导致形成财务风险。(三)跨国管理团队力量薄弱,监管力度不够带来的管理风险。海外投资企业远离本土,如国内监管力量不够,或国内管理层级过多,会导致决策效率降低。此外,海外财务管理团队人员既要懂财务管理专业知识,又要精通语言,企业可能会通过外部招聘或内部培训达到管理要求,但这将会造成人力资源成本过高的风险。(四)企业海外投资存在资金风险及汇率风险。海外投资在资金筹措、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诸多风险。企业筹措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自有资金、企业融资能力、融资结构、融资规模等方面,如安排不合理,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风险,甚至会导致投资失败。境外投资项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如企业国内外资金管理分散,资金管理不到位,无法平衡国内外资金需求,会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影响投资项目或造成国内企业资金紧张,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影响项目正常开展。汇率风险是一种外部风险,境外投资企业在海外投资、经营、利润汇回等各环节涉及不同币种之间转换而带来的汇率风险,企业在结算币种、结算时间选择不当,将有可能产生汇兑损失,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海外财务管理的途径

(一)海外投资应进行前情调研及准备工作。企业在选择海外投资时,应充分考虑到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货币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做好详细调研,调研内容应当包括:(1)投资当地风土人情、宗教信仰、语言等人文信息。(2)该国的经济环境及货币政策。(3)拟投资行业在当地发展状况、潜在市场、销售渠道、竞争者等。(4)该国政府部门对拟投资行业的态度。(5)营商便利环境等。经过充分调研后,初步认定投资可行,应组织专人编制海外投资方案、可研报告、风险防控预案等。投资方案及可研报告应包括:(1)前情调研内容介绍。(2)投资行业与产品的市场前景,公司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及优势。(3)拟投资项目的规模及项目资金筹措、管理方案。(4)海外投资项目组织架构,管理团队人员配置。(5)三到五年的预期利润、项目投资回收期预估、投资回报率等财务数据。(6)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预案。(二)制定合理的财务管理策略。海外投资最终目的是利益最大化、增强企业核心价值及提高国际竞争力。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海外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重要性,树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理念,根据所在国家营商环境,科学合理的制定财务管理对策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海外业务流程专业化,标准化,有效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提升企业管控水平。(三)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或优化税负。企业应充分了解被投资国的关税及清关政策、税务制度及税务优惠政策,结合被投资国的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方案,尽可能的降低或优化投资过程中的税负。海外企业应充分重视运行中存在的税务风险,加强税务风险意识教育,经营过程中应依法纳税,严格把控各环节涉税关键点,预防突发性及常规性税收风险,注重税务人才国际化培养,降低税务风险。(四)实行资金集中管理,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通过银行建立虚拟资金池,集中管理成员单位分散资金,增强对成员单位的控制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总成本,实行资金使用预算审批制,平衡国内外资金需求。建立资金池,企业利用网络平台,对各成员单位资金数据即时查询、及时审计,使资金运转的得到有效监管与控制。(2)充分依靠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加强企业资金管控。企业应建立资金内控制度,使用网银时,利用分级授权、文件记录、不相容岗位分离等控制手段,保证资金在高效运转的同时,资金管控仍处于安全模式。(3)拓宽境外融资渠道,境内企业可在境外金融中心成立离岸公司,利用境外融资平台金融优势,结合企业合同条款,取得低成本融资,解决公司资金缺口。(4)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为企业在出口、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企业可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企业境外应收账款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而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也可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签订三方协议,在银行进行融资,使企业可提前收回应收账款。(5)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可配套使用相应的金融工具,对冲汇率风险。另外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考虑使用跨境人民币结算方式,有效降低汇率波动带来的汇率风险。(五)强化本土化管理理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海外投资的经营和管理离不开国际化人才,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和要求,对跨国财务人才要求越来越高,其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法规,还要了解所在国的法律法规、语言、人文,且要精通财务、金融、管理等工作。企业培养满足上述条件的跨国财务人才需要很长时间,且一旦其选择回国,如企业不能及时补充优秀后备财务管理人员,会造成财务工作断层。当企业选择对外招聘符合职位预期的财务人员,又有可能与求职者的薪酬期望值差异较大,而无法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人员。面对境外财务管理人员流失率较高、招聘成本较高等情况,企业应强化本土化管理理念,在当地招聘和培训财务人员,尊重其文化、风俗习惯等前提下,加强跨文化管理,激发工作能动性,共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六)充分利用财务共享中心的管理模式对境外子(分)公司进行管控。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诞生,其就逐渐被集团企业接受和采用,这种模式能有效加强集团对下属企业的管控和整合能力,同时降低了运营成本,提高了工作质量与效率,使财务人员能从日常的基础性工作解放出来。企业建立财务共享中心符合国家关于利用信息化促进会计工作集中的相关政策导向,同时企业在利用财务共享中心加强管控的同时,又会促使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实现业财融合向战略性财务转型,促进企业未来良性可持续发展。财务共享中心管理模式比较适用于规模大、多组织、多层级,业务同质化高,流程可标准化、专业化,企业控制权清晰的企业。如母公司具备上述条件,又有较高信息化支持,可充分利用财务共享中心管理模式对境外子(分)公司进行管控。企业实施财务共享管理模式时,主要需考虑组织模式、区域范围、业务流程、信息化支持及团队素质等几方面因素。(1)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选择合适的组织架构是财务共享中心能否成功构建的基础。选择时应考虑投资国和被投资国会计准则、税收政策、信息化水平、语言、业务同质、流程是否规范等多方面因素。财务共享中心划分内部小组时,可按业务功能划分为总账报表、费用审核、应收、应付管理等内部小组,也可按国别、地区、语言等设置内部架构,这样可以将企业财务核算由分散模式变为集中模式,将相同的、重复的流程及业务向共享中心转移,统一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财务服务和财务核算系统。(2)建立区域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企业业务如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差异较大,无法建立一个财务共享中心,则企业可选择其中一些区域设立区域财务共享中心。(3)规范化、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标准的业务流程是财务共享中心成功运行的关键,主要包括业务控制、数据传递、财务报告模式等。企业应固化流程以有效避免因经济、文化、地域、语言等差异造成管理的低效、差错、无序性,提高母公司管控能力。(4)优化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对于复杂的境外管理环境,企业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以有效的将财务、业务整合在一起,通过信息化平台对企业经营活动全方位管控和数据集成处理,例如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及绩效考核等。(5)加大人力资源成本投入,提高团队整体业务素质。财务共享中心能否成功运行,与操作人员,如财务人员、系统技术人员等的专业素质有很大的关联,企业可通过强化人才梯队培养、加大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力度、利用好被投资国本土人力资源优势等手段,提高团队整体业务素质,为财务共享中心运行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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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形成常设机构

目前,大多数国家利用“常设机构”的概念作为对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公司征税的依据,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则成为一个国家判断某项经营所得是否应当在本国纳税的核心标准。纳税人一旦在某个国家构成了常设机构,那么,来自该常设机构的一切所得,都应当在该国纳税。对于跨国经营而言,设法避免常设机构,也就随之避免了在该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对于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项目来说,由于不少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是分别按照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和6个月以上来判定其作为常设机构,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安排施工力量,设法在那一期限前完工撤出,或者采用分阶段施工的方式,就可以达到避免成为常设机构在该非居住国纳税的目的。

案例1:威海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到日本从事安装工程,工程所需时间约10个月。根据中日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建筑工程达到6个月以上的即构成常设机构。瑞杰公司进行这项安装工程的总成本为2000万元,工程总收益为3000万元。日本对安装工程要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请根据这种情况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在日本连续从事10个月的安装工程。

则在日本应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该工程时间为10个月,超过了中日税收协定规定的6个月,构成日本的常设机构,应当和日本的企业一样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000-150)×40%=340(万元)。

税后利润=3000-2000-150-340=510(万元)。

由于这笔所得已经在日本纳过税,而且缴纳的税率超过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因此,该所得汇回国内后,不需要向我国的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这项安装工程的纯利润为510万元。

方案二:瑞杰建设有限公司将这项安装工程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5个月,然后休整1个月,第二阶段再进行5个月。

由于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必须以“连续”为标准,这样,该安装工程就不构成日本的常设机构,不需要在日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则

在日本应纳营业税=3000×5%=150(万元)

税后利润=3000-2000-150=850(万元)

将这笔所得汇回国内后,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850×25%=212.5(万元)。

该公司这项安装工程的纯利润=850-212.5=637.5(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可比方案一多实现利润127.5万元(637.5-510)。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选择有利组织形式

如果企业要在一个国家或区域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企业,就必须考虑组织形式的选择。具体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由国内公司或境外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第二种是由境外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两种模式面临的税收待遇是不一致的:子公司由于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却不能享受与母公司合并纳税的好处。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不能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可以享受合并纳税带来的好处。选择合理的组织机构有时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税收利益,反之,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整体的负担,因此,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时,应根据投资目的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2:鲁矿集团为一家跨国公司,欲在德国投资兴建一家矿产品生产企业,并于2011年底派员赴德进行投资考察。对于选择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问题,考察人员专门向德方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资与涉外税收政策方面的咨询。根据预测分析,该跨国公司的总公司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万美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2012年在德国投资的矿产品生产企业发生150万美元的亏损;鲁矿集团在美国设有一家矿产品销售子公司—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2012年该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美元,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请提出多种投资方案及纳税筹划方案。

从投资活动和纳税筹划角度分析,对于鲁矿集团在德国投资设立的从属机构,其设立的形式不同,投资对象不同,税负也都有差异。具体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由鲁矿集团公司或者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子公司。

此时,德国子公司的亏损可由该子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40%=825(万美元)。

方案二:由鲁矿集团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分公司。

德国分公司的亏损同样不能在鲁矿集团内弥补,分公司的亏损应由集团公司在以后年度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40%=825(万美元)。

方案三:由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在德国投资设立一家矿产品生产分公司。

此时,德国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在美国的矿产品销售子公司内弥补,鲁矿集团和威尔矿产品(美国)有限公司合计纳税=2500×25%+(500-150)×40%=765(万美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三比方案一和方案二少缴纳60万美元(825-76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三。

三、将利润保留境外以减轻税负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在境外投资的所得必须汇回本国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留在投资国,则不需要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允许限度内将利润留在境外,从而避免或推迟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而纳税人在纳税延迟期里,则可以合理占用本应及时交纳的税款并加以使用,从而使纳税人从中获得了较多的利润,达到降低税率的目的。尤其是,当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外进行投资时,更不需要将利润汇回本国,可以将其他企业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新的企业,以此减轻税收负担。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法应当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超过一定的限度将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3: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获得税前利润1500万元,2011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获得税前利润2000万元,澳大利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中澳两国税收协定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投资2000万元在韩国设立了另外一家子公司—润泰纺织(韩国)有限公司。

方案一: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30%=450(万元),税后利润=1500-450=1050(万元)。将该笔利润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050×10%=105(万元)。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这笔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25%=375(万元)。由于该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了555万元(450+105)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向我国缴纳任何税款。

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1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30%=600(万元),税后利润=2000-600=1400(万元)。将利润分配给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1400×10%=140(万元)。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这笔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由于该所得已经在国外缴纳了740万元(600+140)的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向我国缴纳任何税款。

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税后利润合计=1500+2000-555-740=2205(万元)。

方案二: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将税后利润一直留在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

则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需要向澳大利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计=(1500+2000)×30%=1050(万元)。

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至2011年税后利润合计=1500+2000-1050=2450(万元)。

2012年度,三花国际(澳大利亚)有限公司可以用这笔利润直接投资设立润泰纺织(韩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不需要缴纳任何税款。

由此可见,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通过纳税筹划减轻了所得税负担共计245万元(555+740-1050),天津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税后利润增加了245万元(2450-2205)。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四、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收协定的优惠政策

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两国间税收利益分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这一有效途径。为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都要作出相应的让步,从而达成缔约国双方居民都享有优惠的条约,而且这种优惠只有缔约国双方的居民有资格享受,而第三国居民则不能享受。如果第三国与其中一个国家也签订了税收协定并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而第三国居民要想享受另外一个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必须首先在其中一个国家设立一个居民公司,由该居民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就可以享受双边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案例4:S国和M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规定双方在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可以相互免征预提所得税。中国和S国也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与S国居民从对方国家取得的投资所得同样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但中国和M国之间没有签订税收协定,两国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均为20%。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M国投资设立一子公司—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该子公司2012年度的税后利润为2000万元,子公司决定将其中60%的利润分配给母公司。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将2012年利润的60%分配给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则该笔利润汇回中国应缴纳预提所得税=2000×60%×20%=240(万元)。

方案二: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以考虑首先在S国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然后将其拥有的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到该子公司,由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控制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

这样,润泽建材商贸(M)有限公司将利润分配给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时,根据S国和M国的双边税收协定,该笔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同样,当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将该笔利润全部分配给兴鲁建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时,根据中国和S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也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方案二减轻了240万元的税收负担。因此,如果设立泰丰建材商贸(S)有限公司且进行相关资金转移的费用小于240万元,则该纳税筹划方案是有利的。

五、利用境外公司转移所得来源地

不动产转让所得一般都要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但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来持有不动产,就可以将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是根据被转让公司所在地来确定来源地的,而公司的设立地点是可以选择的,由此就可以将境内不动产转让所得转化为境外所得。

案例分析5:北京中兴集团为一家跨国公司,2012年准备投资2亿元购买一栋写字楼,持有4年以后转让,预计转让价款为2.6亿元。根据这种情况,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方案一:中兴集团持有该写字楼4年以后转让。

则应纳营业税=(26000-20000)×5%=3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30(元)

应纳印花税=26000×0.5‰=13(万元)

应纳契税=26000×3%=78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26000-20000-300-30-13=565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657×25%=1414.25(万元)

税后利润=5657-1414.25=4242.75(万元)

方案二:中兴集团先在某避税地投资2.2亿元设立一家公司,由该公司以2亿元的价格购置上述不动产并持有,4年以后,中兴集团以2.8亿元的价格转让该公司。

假设该避税地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印花税税率为0.5‰,股权转让在该避税地不涉及其他税收。

则中兴集团应在该避税地缴纳印花税=28000×0.5‰=14(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8000-22000-14)×10%=598.6(万元)

税后利润=28000-22000-14-598.6=5387.4(万元)

由此可见,通过纳税筹划,北京中兴集团增加了1144.65万元(5387.4-4242.75)的税后利润,同时,购买该避税地公司并间接购买写字楼的企业也节约了780万元的契税。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篇8

【关键词】 走出去; 税务风险; 控制

我国改革开放30年,对外贸易飞速发展,为国家和企业积累了丰富的财富。但劳动密集型、高耗能产品不再具备国际竞争优势,企业要发展,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以往我国对外贸易主要是产品出口,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形势不断变化,我国企业应考虑“走出去”,利用其他国家的优势资源,在海外投资组建企业,实现资本、技术、管理和劳务输出,以多种方式争取国际市场。在我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扩大跨国经营的进程中,虽然不断地取得成功和进步,但也面临着国际化旅途中的种种风险和挫折,其中,世界各国的税收政策便是影响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正在筹划走出国门投资的企业,需要熟悉目标投资国的税制和税收征管政策,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避税务风险。

一、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处理涉税事项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

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而未纳税或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准确理解并遵循税法,没有用足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而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企业税务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所处的宏观环境;另一方面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

(一)企业所处宏观环境

税收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制度是规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强制手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环境、政策和法规环境、社会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在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跨国投资所适用的是目标投资国的法制环境和税制环境,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往往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海外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税收执法环境等,再加上部分东道国税务管理不规范、不透明,税务机关税收检查和反避税调查不合理、不合法等,均会造成很大的跨国投资税务风险。

(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税务风险首先来自于经营者对税务规划和税务风险的态度。许多经营者习惯了国内的税法概念和税收法律环境,往往用国内的税法概念和方法处理国外经营涉税事项,不注重事前税务筹划和税务风险的规避,作出决策后造成税务风险时已经于事无补了。其次,缺乏相关人才。许多企业第一次走出去,内部人员没有相关经验,派驻外国的人员在外语环境中熟悉外国的税法也有些困难,因此可能造成不能很好地遵循当地税法,该交的税没交或少交、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到而多交税。投资海外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为缺乏了解中外税务相关法律及其差异、了解当地语言及公共关系等方面的人才,往往造成很多税务风险。最后,不合理的国际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一把双刃剑,既可控制税务风险,又是税务风险的重要来源。我国企业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往往利用避税地、利用转移定价、利用其他国的低税率等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但是,金融危机下各国财政困难加大了其反避税的力度,许多国家在其相关法律中都规定有反避税的专门条款;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也专设了特别纳税调整部分,明确了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等相关规定,开始建立比较完备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各国针对避税的手段不断完善反避税条款。所以,如果不是建立在全面理解和运用国内外相关税法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其结果可能造成很大的税务风险,使企业遭受反避税调查与惩罚。另外,国内外的税法变化也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风险,筹划时设计的方法是合法的,执行时因税法的变化可能变得不合法了。

二、企业“走出去”税务风险控制

(一)企业“走出去”前涉税风险控制筹划

企业“走出去”前的涉税风险控制筹划将影响投资、经营过程和未来退出撤回资金所涉及到的许多涉税事项,对中外集团公司利益影响深远。所以,企业“走出去”之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全面的税务筹划,制定好企业跨国投资的税收战略,从集团公司层面控制好税务风险。企业在“走出去”前的税务风险控制筹划应注意三方面问题:

1.谨慎选择投资地点

在进行跨国投资时,对投资地的选择除了考虑原材料供应、基础设施、劳动力、市场、技术、金融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目标投资国(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吸引国外投资而对投资人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的做法,如优惠税率、税收减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再投资退税等等。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因为资本稀缺,为了吸引投资会采取直接且较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优惠税率、直接减免等;而发达国家因为资本充裕,虽然也吸引外资,但税收优惠政策会少些,且往往采取间接的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

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与运营,很多时候都选择避税港,因为避税港的税收负担很轻,把利润保留在这些地方而无需交税,但要注意的是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需要在避税港建立商业实质的,而且各地税务局会对这些“避税天堂”所能产生及保留的利润提出质疑,引起投资企业所在国税务局的反避税调查甚至罚款。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低税率的境外公司,累积海外利润,延迟缴纳中国税款,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中制定了受控外国企业条款。另外由于避税港往往与其他国家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投资企业即使在避税港不需要交税,但在其他国家征收预提所得税之类的税收时都会用较高的税率,在这种情况下,利用避税港并没有达到节税的目的,还有可能增加税收成本。

在利用税收优惠地时,还应考虑目标投资国对企业利润汇出有无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利用税收减免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利润汇出实行限制以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另外,在利用跨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时,还应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投资中要注意优惠多、税率低的国家(地区)是否与投资母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以实现对境外投资已缴税款扣除、抵免,对境外的税收优惠实现税收饶让。

2.合理搭建组织机构

企业“走出去”在国外投资新办企业,会面临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还是组建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税收待遇上会有很大区别。

分公司隶属总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只就流转税在当地缴纳,分公司的盈利合并到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分公司在东道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在我国总公司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抵免。但应注意的是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分公司发生亏损,按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抵减其境内或其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按规定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所得弥补。设立分公司在经营和财务会计流程的设计与管理上要简单而且易于控制,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而不必负担额外税收。

组建子公司时一般选择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考虑成立合伙企业,须全面研究东道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的税收政策的差别。如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该子公司在东道国具备独立法人实体资格,只负有限责任,除就地缴交流转税外,子公司在东道国须独立计缴所得税,可享受东道国给其居民公司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东道国适用税率低于居住国时,如果该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子公司可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

企业在海外投资,选用海外投资企业合理的组织形式时,还需要考虑海外投资所在地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和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的规定。被投资公司若被认定为非居民的海外投资公司,其向投资者发放股息时,有些国家免税,有些国家会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对非居民的海外股东转让本国境内资产的股权等取得的资本利得,有些国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有的国家则会视情况征收资本利得税。如果被投资企业所在国征收分红预提所得税或征收股权转让资本利得税时,则需要对海外投资组织架构进行合理设计,使日后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或从转让股权取得收益时相关资金流出东道国时总体税负得到降低。因为许多避税地及一些传统税收优惠国家对“过境”的分红免征预提所得税,所以在设计海外投资组织架构时,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及国际税收协定,建立两层或多层持股架构,在中国公司与直接持股公司之间插入一家低税收地区的中间公司,以达到不增加税负、增加日后重组或处置资产灵活性且可以经批准将分红等纯现金流暂时留在境外,进行其他项目的投资,利于灵活利用资金形成高效的全球资金运营体系。

3.恰当选用注资方式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投资,不同的注资方式也会影响税负,常用的注资方式有股权注资、债权注资、混合证券注资等。

(1)股权注资。股权注资是直接向被投资公司转移资产以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是比较直接的注资方式,注入的资金可通过税后股息分红的方式收回并得到相应回报。但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股息分红预提所得税,股本的注销或收回也可能受法律程序的约束,有些国家还会对转让股权所得征收资本利得税。公司向被投资公司转移的资产可以是现金,也可投入实物、专利技术或劳务。根据规定我国企业用自产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的,可按规定享受货物出口退税和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债权注资(股东贷款注资)。债权注资是向被投资公司提供资金并收取资金使用费即利息的行为。债权注资的主体不一定是直接的股东,可以是集团内的其他公司,这样可增加集团内现金流动的灵活性,其资金收回的方式比较直接,而且海外公司的利息费用可以在海外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海外公司所在地可能对利息的支出征收预提所得税,还要注意海外公司所在地税收政策中反避税条款的规定,特别要关注有关资本弱化税制的条款。

(3)混合证券注资。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赎回优先股等,这些注资方式为日后税务筹划提供了可选择的空间。

(二)企业“走出去”经营过程中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在海外设立公司后即着手经营管理。加强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是企业经营管理中十分重要的管理事务。税务管理既能保证遵守税法,控制税务风险,又能为企业经营提供好的节税建议,创造税务价值。企业要做好税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建立企业税务管理机构

企业在供应、生产、销售及提供社会服务等各环节都涉及税收问题,为降低税务风险,企业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职税务管理机构或岗位,由专业人才根据投资所在国及国际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从集团整体层面设计、构建税收框架体系,对经营过程中各个项目进行税收统筹和规划,并确定相关业务流程和业绩考评。公司管理层应支持税务管理人员的工作,保证其工作获得其他部门人员的配合和支持。

公司税务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更要熟悉海外投资公司所在地的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国际税收协定,了解公司业务所涉及的各种税种、税率、税目、申报期限和纳税地点及如何申报纳税等,理解国内外税法的差异,对公司各项涉税事项进行合理的筹划,保证公司依法纳税并能充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建立内部税务管理标准

内部税务管理标准是税务管理体系运行的指南针,包括税务管理手册、各涉税事项的流程标准、内部培训机制以及税务业绩考评制度等标准文件。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建立适合自身的各种涉税业务流程,如税务计划的制定,纳税申报的流程标准,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的涉税事项处理流程等。企业建立科学的内部涉税事务管理组织与标准,通过计划、执行、控制、分析、评价等一整套内部税务管理体系,完善各环节涉税链条,加强税务工作的事前筹划和过程控制,实现企业税务价值的最大化。

3.建立税务风险汇报制度

为了明确各级涉税人员的责任,提高公司对涉税风险的反应速度,公司应该建立内部税务风险汇报制度,明确重大涉税事项必须逐级汇报。重大事项的标准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如税务检查、税收筹划、重大涉税合同、重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等都是必须汇报的重大事项。税务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公司存在重大不合规处理,可能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时,也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以标准化的内部文本进行签字流转,相关领导应及时与其他部门人员沟通,及时将税务风险降至最低。

4.慎用国际税务筹划方法

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会给企业带来税收收益,但是筹划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反避税调查和惩罚的损失。在税务筹划时,应注意全面理解国内外的相关税法及其差异,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全面统筹,合理规划,在合理保证公司税负最小化同时,还要争取集团公司经济收益最大化,避免运用不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法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三)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包括被投资方经营成果(股息、红利)分配,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等;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主要涉及股权转让的财产转让收益。由于各国有其税务管辖权的规定,许多国家就来源于本国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双重税收管辖权,对企业所得税实施的是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双重原则,即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个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对外投资主体大多是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这样会因管辖权问题造成双重征税。所以,企业“走出去”投资收益和经营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投资退出的涉税风险控制重点在于避免重复征税问题的发生。

为了解决双重征税和国际逃税问题,我国已经与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正式签订了关于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税收协定。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我国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我国税法或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际惯例,在问题的处理上协定规定优先于国内税法,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所以企业“走出去”的税务管理应注意研究国内税法及相关规定的变动及我国与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务损失。

(四)企业“走出去”投资遇到税务纠纷时要寻求有效的救援途径

企业在国外合法经营,如果遇到税务纠纷或税收不公正待遇,应寻求正确的救援途径。国内的母公司要常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咨询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服务。如遇税收不公正待遇,必要时可通过国内的主管税务机关,启动双边或多边税务协商程序。

【参考文献】

[1] 秦伟宏.海外投资中的税务架构设计[J].涉外税务,2009(10).

[2] 韩霖.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防范与税收应对 ――专访跨国税收管理专家詹清荣博士[J].涉外税务,2009(10).

篇9

1.1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

按照《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2契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对企业公司制改造、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债转股和同一投资主体之间的资产划转等过程中,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企业破产和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按不同的条件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1.3土地增值税方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企业吸收合并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合并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立过程中土地所有权转移到新成立企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4所得税方面

按照《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和《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企业发生满足一定条件下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规定,债务重组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可不改变计税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按照《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期限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税务减免或优惠政策中,其他税种的规定相对简单明了,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尤其复杂多样。实际操作中,涉税风险主要有:一是重组业务只涉及资产转移,没有一并转让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但未缴纳相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利用重组业务规避缴纳相关税款;三是重组业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款,却未缴纳相关税款;四是特殊性重组业务未按要求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五是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但未及时补缴相关税款。为规避上述税务风险,建议:一是将税费作为重组业务的重要考虑因素,在重组业务操作前针对税收法规政策分析涉税金额及风险,选择涉税金额较小、风险较低的操作方案;二是与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使其了解企业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同时加强对减免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把握;三是严格按照税收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跟进重组业务的进展情况,在实际情况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条件时,应及时进行税务处理,避免迟缴、漏缴税款。

2关联交易定价

随着企业集团纵向扩张战略的实施,关联交易是企业集团为提高整体竞争力而必然发生的产物。近年来,为了规避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平衡税负,关联交易已被税务机关作为填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关联企业的认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2号)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该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关联交易双方在不同主管税务机关时,关联交易定价调险尤其突出。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一是企业主动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标准,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在操作前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二是与关联方共同受让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先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三是向税务机关合理提供可比的产品或劳务的独立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

3跨境业务

篇10

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感召下,越来越多的公司以海外直接投资、并购及国际工程承包等多种形式实施“走出去”战略。风险与收益并存,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中国公司也出现了各种税务问题。根据多年海外工作经验,分析了中国公司海外经营中产生税务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应对“走出去”企业税务风险的建议。

关键词:

海外经营;税务;原因;管控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15802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尤其是资金和技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抓住政策红利,纷纷抢滩海外,掀起了以形式多样、资源导向、项目多元、专业开发为特点的境外投资热潮。在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涉足地区和范围不断扩大的同时,由于自身经营管理和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中国公司在境外面临着种种异国税务问题,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中国公司在“走出去”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务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规避和防范各类税务风险,实现海外工程项目的正常、安全和健康运营。

1 中国公司海外经营中出现的税务问题

海外经营应遵守所在国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得收入必须按规定依法纳税。如果企业不能充分了解所在国的税收种类、税率、征税方式和税收优惠,不能从会计制度以及签订合同等环节中采取合法的减税、免税和避税措施,或者避税失败,将会给工程项目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向纵深发展、各国纷纷加强税收监管的大背景下,税务问题更呈不断上升之势。

从税务问题的发生原因和影响来看,中国公司海外经营通常存在的税务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筹划的失败是税务问题的主要诱因。绝大多数中国公司海外经营时为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都进行了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主要特点是一种事前行为,具有合法性、超前性、长期性、预见性等特点,而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法规都在不断变化,由于其目的的特殊性和企业环境的多样性、复杂性,税收筹划与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风险与收益并存。税务筹划是有风险的,即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涉嫌违法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因此公司通过税收筹划减少税收成本时,要特别关注税收筹划的风险控制和防范。

(2)中国公司由于没有对项目当地的会计和税务制度充分了解或存在机会主义的思想,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和执行发生偏差,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3)中国公司海外经营运作时,一般都会遇到当地税务机关例行性的外帐税务审计。在南美、中东、北非等不少国家都设有针对一定规模外资企业涉税事务的大企业管理局,每隔一段时间都会进行税务审计。由于东道国及母国的税收监管带来的税务检查、调整,以及由此产生的税务纠纷和处罚措施,对企业经营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4)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充分用好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造成多付税金的风险。在投资架构安排实施过程中,由于东道国、母国等各方的税务处理差异而导致的对所得双重征税的风险。

2 原因分析

公司的涉税管控能力、会计核算水平、内控制度以及涉税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海外经营的整体税务风险。由于近年来海外项目发展太快,相关人才储备没有跟上,各级管理者对此并未引起高度重视,一旦有了项目,还是派遣国内的财务人员,管理制度还是沿用国内那一套。即使这样,财务管理机构还是过于精简,人员是少之又少,在素质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又担负大量的业务工作,导致管理上不完全到位。公司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相关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以及各国税收法规、财务法规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理解偏差,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或者在表面、局部上符合规定,而在实质上、整体上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事实上的偷税,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水平以及涉税诚信基础之上,与企业的管理决策者和相关人员对税务筹划的认识程度有十分重要的联系。一旦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水平低下,相关信息严重失真或领导部门对税务筹划缺乏足够清醒的认识,甚至于与找关系、钻空子等同起来,就会造成税收筹划基础极不稳固,基于这种基础的税务筹划,风险性会更大。个别中资公司管理层,低估了项目所在国特别是非洲、东南亚等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国家的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机构的专业水准和执法能力,结果为自己的主观片面认识和错误的税务税收筹划付出了沉重代价。

中国公司海外经营出现税务纠纷也有一些客观原因。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体制以及文化、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差异,跨文化冲突无处不在,给项目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国内成熟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模式整体移植导致水土不服,管理失效,严重者引致项目失败。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不同,导致各国的会计核算体系不同,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差别很大,集中体现在税务处理方面。各国税收政策和制度的差异给中国公司海外项目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与很多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但部分协定目前还停留在纸面上,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很难落实到实际操作中。二是企业对各税种政策的掌握程度,因为很多国家或地区的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目较为复杂,因此在各税种的政策把握和计征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随着国际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多,涉及的施工领域越来越广,承包商与国外公司间的各项合作也在扩大,合作收入的分配、资金的流动、成本的分摊、利润的分配、税金的缴纳等事项,都涉及多国法律、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操作稍有不慎就会触犯法律。公司注册、税务登记、设备物资进出口、外汇管制、适用的会计制度等各国之间都有差异,这就要求公司管理层和业务经办人员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保证主动,防患于未然。

3 海外经营税务风险管控措施

3.1 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强化税务风险防控意识

境外工程自身及其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给风险识别带来很多困难,已知的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未知的风险。因此,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必须尽可能全面、细致和准确,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处理。税务风险是与政府财税机构相关,与税收法律相关,所以海外企业应树立严格的守法观念,提高风险意识。排除无足轻重、麻痹大意思想,打消偷税漏税、违法筹划念头。把税务风险防范作为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营造“人人管风险、事事想风险”的氛围,把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落实到实处。

3.2 完善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建设高素质、国际化和复合型的人才队伍,是现阶段中国公司跨国经营过程中一项相对紧迫的任务。选拔和招聘有较好当地语言沟通能力、一定涉外税收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人才,充实海外项目的财务团队。母公司财务部门可适时调整财务岗位,增加财务管理人员,提高对海外公司管控能力。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除选派一些年富力强、熟悉业务、懂管理且有外语基础的人到国外高校接受系统的培训外,更要重视选派人员到成功的跨国公司学习与锻炼,参与跨国经营的具体业务,从实践中培养才干,积累经验。国际化公司应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利用参加定向培训或定期培训等多种渠道,帮助项目经理、财务、进出口和法律等海外一线涉税人员加强项目所在国税收法律、法规、各项税收业务政策的学习,系统学习并熟练掌握转移定价等税收筹划主要流程,了解、更新和掌握税法新知识,能及时合理地发现和估计潜在的税务风险。

3.3 优化管理体系,健全内控制度

国际化公司应坚持改革创新,建立灵活适用的国际经营管理体制和科学、高效、严密、可发展的制度和执行体系,并结合自身特点,借鉴国内经验和国际经验,逐步形成适合海外市场的管理模式。完善的内控制度是项目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保障。境外项目内控制度要以中国的法律法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总部的内控制度为依据,同时要结合工程项目的自身特点,在充分了解当地合同、财务、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清晰的管理制度,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划分人员权限、明确岗位职责、完善项目财务核算体系等,这样才能保证国外项目规范健康运行,为化解税务风险提供制度保证。

3.4 聘请当地中介,借助高水准“外脑”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不仅可为中资企业提供税收筹划服务,更重要的是规避涉税风险。中国公司境外经营不可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当地所有的政策法规,纳税信息滞后,通过中介服务可以做到未雨绸缪。中介税务服务的内容为纳税信誉评估,即通过税务鉴证,税务机关认可独立的审计报告,对纳税义务人的综合纳税情况给予信誉等级评估,因而减少纳税检查次数、给予公司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形象,从而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负面效应。中介机构通过事前独立的纳税检查,既帮助纳税人整改经济事项从而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又承担了涉税责任。

加强项目外账财务管理,聘用信誉可靠、工作能力强的当地会计师,特别是四大协助进行当地账务处理、税务申报、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财务报表,发挥他们在语言和当地政策了解上的优势,这对海外项目处理好财务特别是税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3.5 科学筹划、周密安排、合理避税

税务筹划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综合考虑、细致实施的工作,它要求相关人员在实施时既要着眼于税法的基本原则考虑,又要从税法具体条款的操作性着手来进行规划。同时,节税应与筹资决策、投资决策、营运决策和收益分配决策结合起来,实现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结合,从而谋求纳税人最大的经济利益。

在实际操作时,应该要学法、懂法和守法,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的内涵,时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务必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基本保证。从筹划的实效性看,仅仅意识到风险的存在还是远远不够的,各相关企业还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税收筹划预警系统,对筹划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发现风险,立即向筹划者或经营者示警。综合考虑和全面权衡税务筹划所带来的风险,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相当的灵活性,以便适时更新筹划内容,采取措施分散风险,趋利避害,保证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3.6 积极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审计

海外项目在接到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审计通知后,应当准确了解税务审计的性质、进场时间、审计内容等,提前准备好会计凭证、财务报表、缴税证明等文档,做好税务自查工作。企业应当在税务审计中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给税务机关留下良好的印象,有利于企业日后税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审计的同时,注意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面对税务检查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采取不卑不亢、有理有节的方式妥善处理。对于税务审计结论,特别是涉及补税或其他违法行为认定的,必须仔细审核,如存在争议,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企业应当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公司利益。中资企业海外项目机构应以税务审计为契机,针对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完善内控机制,规范税务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 结束语

从劳务合作到工程承包,从单一产业到多轮驱动,中国公司凭着一股“敢为人先”的勇气,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一直保持着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海外经营之路。“得控则强,失控则弱,无控则乱”,加强税务风险管控已是海外企业当务之急。海外经营的管理者特别是财税工作者,必须深入研究、反复探索并勇于实践税务风险管理,从而促进海外事业有质量、有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旭红,王瑛琦.“走出去”国有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应对[J].国际税收,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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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

当前,国际市场竞争程度非常激烈,已经达到惨烈的程度。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经济陷入低迷不振的状态,西方各发达经济体几乎全都陷入了零增长或者低俗增长困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冲击也比较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冲击尤其大,。危机发生以来,中资企业承接的工程数量虽然大幅度增加,可企业效益大幅度减少。这主要是由于企业没有做好相应的纳税筹划。在这种情况下,承接境外工程的企业就要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减轻企业的税负,增强企业整体竞争力。

一、承接境外工程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承接境外工程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现状,要通过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的国内税收政策现状,二是其面临的境外税收政策现状。

在国内,境外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着优惠的税收政策。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通知,明确规定中资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免受营业税。2010年,两个部门又联合发文,对境外所得税额、预提所得税如何计算和缴纳问题做了详细地说明。从这两个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政府是支持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发展的,因此才出台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有助于其发展的措施。

相对国内,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国外面临的税收环境就没有这么乐观了。境外亚非拉地区基本上都采取的英、欧制健全的税收体系,以前主要是监管体系不作为或失效,随对外建筑承包工程的发展,以及部分国家政府财政压力,税收执行、监管手段不断加强,以前是粗放的逃、避税手段风险日益增大,迫使境外工程纳税筹划日益规范和重视。

二、境外工程税收特点的分析

(一)境外税收的种类比较多

当前,虽然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但由于各国的具体政治体制不同,所面临的国内经济环境不同,导致各国的税种并不相同,且由比较大的差异。笔者经过初步的了解得知,现阶段,境外税收的种类大致有:个人所得税、分包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和补充税、增值税、矿产资源税、印花税、不动产税、销售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预扣税、现金税、合同登记税、圣战税、雇员人头税等等。在这些种类繁多的税目中,比较重要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也称工资所得税或者工资报酬税)、企业所得税(也称预提所得税)、进口关税及其补充税等等。

(二)境外的会计制度与中国的会计制度的差异比较大

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差异方面: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差异;资产折旧和资本津贴计算的核算差异;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是否适用差异;境外工作人员国内社保统筹费用成本税前列支限制差异,境外项目投标、施组及来源境内发生地的一般费用税前列支限制差异;发票与税务监制发票真伪辨证差异;实物交易计量差异。

因为各国所面临的经济发展环境不同,对于发达的经济体来说,其会计制度的设计主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尽可能增进人民福祉,但是对于欠发达经济体来说,其制定会计制度,必须能够有效促进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完善,能够确保中央政府可以实施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进行监管。在会计制度方面,我国与境外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入成本确认的方式,二是金融工具计量、固定资产等的交易方式。

在我国,无论是境外工程的承包,还是境内企业的经营,都采用权责发生机制对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进行确认。但由于承包工程所在国大都是比较贫穷落后的国家,财会体制还没有建立和完善,因此仍有不少国家采用付制进行企业营业收入和运营成本的会计确认。这种收入成本确认方式上的差异,给我工程承包企业的纳税带来一定的风险。

在实物交易方面,我国的会计制度规定,实物交易必须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这种计量方式是国际通用的,但由于境外工程所在国大都位于欠发达地区,这些个国家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发展完善,产权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也就很难形成市场的公允价值。这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实物交易的计量方式和我国存在根本性的差别。这就极有可能增加我国境外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成本,从而导致其运营成本增加,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措施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税收的分析筹划,和其它事情的提前谋划 一样,必须遵循一定的步骤。税收筹划的基本步骤为:研究税法,总结相关的法律规定;确立筹划的目标,建立备选方案;建立数学模型,模拟测算相关数据;根据测算结果,按税后净收益的多少,排列备选方案;选择最佳方案;实施方案。

首先,应深入了解工程所在国的税法,做到心中有数,这是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做税收筹划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税法是各国政府对企业征税的基本法,企业只有在深入了解税法确定的基本收费项目、税收项目、收费范围等,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收筹划,才能确定企业所应上缴的税负。

根绝企业的具体运营状况,在对工程所在国税法深入了解以后,则制定税收筹划的目标。税收筹划的目标确定,应遵循合理化的原则,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这就要企业管理者根据往年税负的情况,制定企业可以达到的筹划目标。目标的制定,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筹划目标确定以后,就要建立相应的方案,以期实现目标。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制定多个可供选择的税收筹划方案。制定多个税收筹划方案,可避免企业出现一种方案无法达到预期目标而陷入被动的状况。

待税收方案确定后,就需要使用数据模型。境外工程承包企业企业的财务状况,从根本上来说,全都反应在数字上。因此,要通过数学模型对制定的多种筹划方案进行分析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采用数学模型,能够增强税收方案的说服力。而后则是选择最佳方案或者方案组合,付诸实践。

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要严格监督考核税收方案的落实情况,确保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

(二)纳税筹划管理的措施和方案

从本质上来讲,税收筹划的方法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考虑如何通过各种节税方案和节税手段把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二是如果某些税负确实无法降低,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考虑如何尽可能延长税负的预期收益。具体的纳税筹划管理措施和方案如下:

(1)结合具体的工程项目,科学准确预测企业的工程施工成本,合理利用当地的税收政策,尽可能削减企业的税收项目:一是根据工程项目所在国的规定,把境内外工程人员的工资全部计入工程项目外帐成本;二是在工程所在国所购买的一切建材,必须取得所在国通用的发票。

(2)如果在工程项目所在国发生经济业务,则务必从供应商那里取得符合法律规范的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筹划的依据。

(3)关税是境外税种的主要税目之一,企业要充分利用工程项目所在国的税收减免政策,尽可能降低企业的关税税负。

此外,除了上述措施,境外工程承包企业还可以考虑聘请当地的财务管理人员对企业的税务进行筹划管理;由于当地财务人员对其国家的税收政策环境比较了解,因此可以制定操作性更强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资企业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利于不败之地,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已经成为中资企业面临的课题之一。毫无疑问,中资企业如想获得更好发展,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秩序和规则,努力建设符合企业发展方向的现代企业制度等等。除此之外,中资企业还需要做好纳税规划,切实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以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本文分析探究了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希望对中资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戴慧雄. 境外工程纳税筹划管理初探[J]. 财会月刊,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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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缴企业及其成员单位利用关联交易,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及税源向低税负地区或有税收优惠地区转移。大型企业一般下设分公司,子公司,其往来购销关系纷繁复杂,内部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影响计税依据。由于现行税收征管体制的属地管理原则,税务部门仅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管理,对其他的成员企业或核心企业缺乏了解和掌握,因此也就无从控制部分企业利用关联关系随意进行价格“调控”。

――以内部管理规章替代税收法规,自定收支标准,造成税款流失。一些大型企业在收入确认上不规范,成本费用的开支标准完全由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核定和掌握,随意调整和扩大税前扣除项目。另外,有的大型企业为垄断行业,为逃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务部门经常在其他费用科目里列支工资性支出,有的采取暗补的方式,即为职工定额报销交通费、电话费、误餐费等。

――不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企业相关变更事项,不按规定申请批准相关费用列支。企业所属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股权结构和投资形式发生变化或出现承包租赁、关停并转等问题时,不能及时向属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有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数额核销财产损失,有的成员企业上缴核心机构管理费不按规定报批备案。

――资产经营、境外投资收益不申报纳税。大型企业集团投资经营运作大多在集团总部,而下属企业申报缴税大多在属地,属地税务机关难以掌握总部运作情况,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了解外省市纳税企业的情况,评估增值、境外投资收益,经营所得不合并申报,导致税款流失比较严重。

大型企业集团形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税务机关的原因。

从企业来看,一些大型企业的税法遵从意识不强,违规操作。比如某稽查局在检查某大型企业时发现,其下属一家单位多年累计工效挂钩结余数亿元不进行纳税调整,就此问题税务部门责成该企业自查,结果发现全系统还有约十几亿元没有进行纳税调整。但这家企业财务部门的解释只是:政策我们清楚,但过去习惯上就是这么处理的。

另外,由于财务专业化分工日益明显,税收计算与会计处理脱节。大多数大型企业的财务部分设了会计处和税务处,其中税务处只负责税款的计算、申报等业务,而税款的计算基础所依据的会计信息、业务流程和系统设置等是由其他的会计处、业务部门以及科技部门掌握的。负责税务业务的部门,其实并不完全了解整个业务流程和系统的设置,并不完全了解各地分支机构缴税的规范程度,导致错缴、少缴。

从税务机关来看,存在执行政策不统一的情况。大型企业集团分支机构遍布全国,面对“N”个主管税务机关,有的大型企业不同的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又分属不同地方的国税、地税部门主管,难免出现政策执行的不统一。甚至出现一些项目有的地方征税,有的地方不征税。

税收政策滞后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汇总纳税企业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创新开发出很多新业务或新的投资渠道,比如债券业务、外币业务、利率和汇率掉期业务等。在这些新业务中,有很多涉税争议问题还没有明确,企业无所适从。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的实践表明,仅靠被动性的检查,不主动从管理机制上入手建立长效监控和服务机制,征管和稽查不互动,上述问题不会得到彻底解决。国家税务总局专门设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服务机构是一个很好的举措,建议在此基础上加强稽查部门和大企业管理部门的互动,从根本上做好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服务与监控。

第一,实现稽查和管理的协调互动。按照总局领导提出的“信息管税,分类管理”的理念,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和服务资源必须向本级大企业倾斜。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是一个管理大企业的指挥、综合、协调的牵头机构,其他部门都是这个管理过程的一个环节。各级稽查部门应充分利用大企业管理的日管信息,有针对性地选取被查对象,并将检查结果提交大企业管理部门,作为日常监控的依据;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认为需要检查时,提请稽查局实施,并应立足于行业管理的规范统一,做好查前服务、查中综合协调及参与重大问题的定性、查后规范完善制度等工作,把稽查作为管理的手段,形成管理监控的合力。

第二,把稽查的目的定位在以查促管上。由于大企业规模较大,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有的还跨国,检查必须充分发挥总局、省级稽查局的作用,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执法标准,属地和总部所在地税务机关联合互动。由于大企业检查占用稽查资源较大,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对所有同类大企业检查,这就需要在充分运用大企业日常监控的成果和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选取重点企业实施。检查结果要交大企业管理机构分析研究,利用检查成果指导同行业的税收管理,达到查一户企业,规范一个行业,以查促管的目的,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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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应遵守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时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各项外汇核准、登记、备案及变更手续”。

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两个定义相比较可以看出,10号文下的SPV较75号文的范围更为狭窄。从中引申出的结论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换言之,仅以私募为目的设立的SPV不得以换股方式并购境内公司。以境外上市为目的的换股并购涉及的外汇监管主要包括:境外设立SPV时按75号文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换股并购阶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境外上市完成后境内公司还应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融资收入调回计划,由外汇管理机关监督实施,境内公司取得无加注的批准证书后,应在30日内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汇登记证。

篇14

【关键词】股权收购;股权转让;股权投资成本;股权转让价;土地增值税

近年来,并购重组已经成为企业做大做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摆脱现存危机的重要途径。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重组大量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由于有关股权收购的税收政策非常复杂,并且还存在不少空白点,所以,与此相关的税务问题也比较突出,相应的应对办法也极具挑战性。本文就拟对下面三个企业在股权收购中比较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其应对策略进行探讨。

一、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无论是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收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均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并冲减当期的会计利润。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二)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投资资产的成本确定。但是,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相关费用,只能在将来公司将这次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

那么,在实际运作中,应该如何通过有效的税务筹划活动以获得税收利益呢?下面就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假设甲公司为了收购乙公司,用了几个月的时间进行诸如双方谈判、聘请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以及收购成功进行变更登记等活动,期间发生了很多费用,全部花费共计200万元。那么,对于股权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甲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将200万元全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是,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根据税法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当年的税前是不能扣减这200万元费用的,只能在将来甲公司将所收购的股权转让时,才能在股权转让当年进行税前扣减。这样就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由于企业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通常较多,就很可能会出现甲公司在多年后转让这部分股权时,在转让股权当年,忘记在税前扣减当初这笔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从而多交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0万元×25%)。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通过正确选择会计处理的方法来获得税收利益。具体做法是:将200万元的股权收购费用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中,这样做,既避免了企业可能在将来转让股权时遗忘该部分股权当初收购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也使得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清晰,减少了相应的工作量和税务上失误的风险。

二、股权收购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中如果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处理起来一定要非常谨慎。

先看一个案例,有A、B、C、D和E五个自然人股东,十几年前在X市投资设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甲公司成立之初,在所在城市靠近市中心的位置买了300亩,并在该土地上建了简易厂房和办公楼,买地加建厂房和办公楼等,共计花费了0.3亿元。甲公司生产并销售一种产品,但是,生产过程存在污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当地政府要求甲公司从市区搬迁。因此,甲公司于2007年在Y地购买了一块地,搬迁过去了,成立的公司为乙公司。2007年下半年,甲公司所在X市的厂区彻底停产。正在这个时候,有一家房地产公司F通过评估后,想出资2.3亿元购买甲公司在X市的这块地,用于搞房地产开发。那么,甲公司的五个股东是否应该在这时将X市的这块地以2.3亿元的价格卖掉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要交很多税,赚不了多少钱。那么,如果他们这时真的将地卖了,要交多少税呢?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首先,要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款是0.11亿元(=[2.3-0.3]×5.5%);其次,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是1.2亿元(=[2.3-0.3]×60%);最后,这五个自然人股东分到钱后,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甲公司卖地赚不了什么钱,有人就给它出了一个方案:五个股东不要卖地了,而是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成交价2.3亿元。这五个股东分到钱时,只需要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操作后的税负会比直接出售土地减少很多。所以,在2008年3月,五个股东将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F房地产公司。可以说,这个方案的税务风险是极高的,因为根据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规定,假如转让公司股权的时候,这家公司几乎什么都没有了,只剩下不动产比较值钱。如果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将股权全部转让的话,将判定该公司是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达到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即税局将认为该公司实际是在转让不动产,该项股权转让交易就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实践中,不少人还会有这种侥幸的想法,那就是只要股权转让交易3年之后就没有税务问题了。事实真是如此吗?虽然2009年国税总局了国税函【2009】362号文,明确了税务局的追税原则:一般情况追查3年,特殊情况追查5年,避税地追查10年。但是,税局在实际操作的时候,追查时间可能会大大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

那么,如果回过头来重新规划甲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可以通过合法的筹划以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呢?答案是肯定的。总结起来,具体操作办法是:在甲公司还有正常营业收入的时候,就卖掉它的股权。譬如,甲公司每个月有500万元的营业收入,在其转让股权的前几个月,还在正常地经营,正常地销售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认这500万元的产品销售收入。在甲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F房地产公司后,F房地产公司如何运作这块地,就与甲公司无关了,不会涉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三、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

近年来,我国关于股权交易的税收法规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08年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三)规定:“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也就是说,如果是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那么,无论股权转让合同在哪里签订,股权转让交易在哪里发生,只要有增值,就必须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08年前,我国企业为了规避上述税务问题,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筹划架构,具体操作手法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典型案例来说明。假设我国沿海某开放城市S市的李某于2002年在香港设立了一家A公司,然后,由A公司出资,在我国境内的W市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居民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到2008年底时,C公司已经有留存收益900万元。2008年9月,李某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一家100%控股的B公司,再由B公司出资,在香港设了一家全资控股的F公司。2008年底时,李某将香港A公司所拥有中国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2000万元)转让给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B公司很快又将所拥有C公司的全部股份平价转让给了香港F公司。2009年6月,李某又将英属维尔京群岛B公司将所拥有香港F公司的全部股份以2亿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一家德国公司E。李某在转让中国境内C公司的股权时,之所以进行了上述复杂的运作,是因为他已经考虑到了这种安排后面的税收利益: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了B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是将B公司所拥有的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德国的E公司。李某的这种安排就回避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没有直接转让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的股权,转让的是香港F公司的股权,而在香港,股权转让所得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香港的投资收益也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后,特别是在2009年之后,李某上述的一系列在2008年之前还算是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已经面临极大的税务风险。因为在2009年我国发生了两个比较重大的税务事件:(1)国税总局在2009年12月出台了国税函[2009]698号文,该文第六条规定:“六、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如果中国的居民或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倒管公司(即四无公司:无人员、无场地、无资本、无资产),那么,中国政府有权认为这个境外的倒管公司根本不存在,视同直接转让中国境内的企业股权,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该境外倒管公司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是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交易行为。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文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2009年还出现了重要的税务信息,就是当年在伦敦召开的20国峰会,其议题就是关于避税地的问题,并列示了全球避税地黑名单。随后,中国政府就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签订了进行完整、充分税收情报交流的协议,并于2010年12月30日起生效。到目前为止,中国政府已经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有关税收情报交换或者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从趋势看,签约的国家将不断增加。所以,在境外避税地设有倒管公司的中国企业或者自然人,其在这些地方进行过或想要进行避税操作活动的,将面临很大的税务风险。所以,上面所讲到的李某通过复杂的组织安排,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C公司的股权,在2010年被税局查到。由于香港A公司、英属维尔京群岛的B公司和香港F公司的股权转让都被税局认定为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最终,李某需要就增值额1.8亿元(=转让给德国F公司的价格2亿元-原始投资额0.2亿元)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

可见,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在税务安排方面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必须谨慎。这里最关键的有以下两点:一是在避税地设立倒管性质的公司已经不再安全,企业要全盘考虑;二是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务必满足税法所规定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一前提条件,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发生。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

[2]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国税发[2010]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4]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5]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6]国税函[2009]698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