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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

篇1

关键词:金融机构 小企业 建议

金融机构如何能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研究表明,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复杂性加大。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促进经济增长。据发改委统计数据,在中国,GDP和社会销售额的五成以上、工业新增产值的七成以上、税收的四成以上以及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二是促进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指任何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一个有报酬的工作。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超过就业人数75%以上。三是促进技术进步。中小企业可以在技术进步中发挥重大作用。据发改委统计数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现状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基础还比较薄弱。吉林省中小企业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和对就业的贡献均低于全国10个百分点,对税收的贡献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考验下,吉林省小企业产品层次低、市场开拓能力弱、自主创新能力差、企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频频出现,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新产品产值率仅为5.8%,低于全国4个百分点;民营科技企业5200户,仅占全省企业户数的5.4%。

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不足的原因

吉林省地处东北欠发达的老工业基地,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偏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尽管吉林省把中小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并相继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及优惠政策,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融资难的瓶颈问题。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1.转变观念,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上升到战略高度

商业银行从战略上重视中小企业金融发展,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吉林地区经济平稳发展,从而履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外部要求。

2.明确市场定位,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客户

吉林省中小商业银行首先应明确市场定位及战略规划,在中小企业领域形成领先的优势地位,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作为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保证信贷资金真正用于解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创新贷款风险控制技术,降低中小企业的准入标准

目前,吉林省多家商业银行在识别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时主要看: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稳定;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

4.加速创新金融产品,打造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品牌

省内各家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金融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开发一系列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拳头”产品。

(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融资环境

1.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为解决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无法有效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更好地规避信贷风险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

2.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这一问题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消除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顾虑,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3.严格监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该行业的准入,对制造虚假信息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坚决要求其退出该行业,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中小企业应提高自身素质,面对挑战

1.规范财务制度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自身也要努力,不断提高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中小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该企业财务状况,通过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解决阻隔在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2.加强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如何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从而消除商业银行风险顾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应解除家族式管理的束缚,加强产权主体多元化,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管理有序、约束有力、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应该尽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使得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像大企业一样能够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

3.控制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往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机制,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进而化解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顾虑。

篇2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篇3

当前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一、实施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主体不统一。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会同银监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工作具有管理职责,如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和创新等,并明确提出人行具有“负责接受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咨询,受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由于对支付结算和清算管理的业务范围在现实工作难以明确划分,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实施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开展。

二、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人为分割,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一是造成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浪费。长期以来,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结算管理职责,制定支付结算规章,开展支付结算检查并实施处罚,培养了大批的专业监管人才。机构分设后,由于人手少,任务重,银监部门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无暇顾及支付结算日常监管,实际形成了支付结算监管的严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现场监管科技资源浪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主要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互为补充,其中,现场检查因为检查时间的局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同时检查面也较小,客观上存在着检查范围片面,检查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人行负责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为实施动态、实时的非现场监管提供了便利,将人民银行作为结算管理行政部门从日常结算监管中脱离,势必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造成监管信息资料的浪费。由于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具有高度的、本质的联系,而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由于人行和银监局协调机制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信息难以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再利用,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人行在依法开展支付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涉及到的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建议银监部门对其开展检查,银监部门须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反之,人行对银监部门发现并告知的支付清算违规问题,也须通过检查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将大大提高双方的监管成本。同时,此类结算监管行为不可避免的重叠和交叉,将给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监管效能难以体现。

三、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权限分离,影响监管效果。

一是影响制定结算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支付结算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源于对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不断规范,如果脱离对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人行将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结算状况、法规的适用性和存在问题,有关法规的制定可能偏离实际,或导致结算规章的滞后性,势必削弱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二是影响金融机构树立遵守支付结算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由于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且人手少,只能应付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支付结算管理无力也无暇顾及,因此导致结算纠纷“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支付结算秩序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支付结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机构自律意识淡漠,支付结算风险隐患增加,将影响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对加强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总行统一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应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清算管理的具体内容。中央银行支付管理框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安排、清算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清算管理现场检查的介入标准和处罚范围。统一、规范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层央行强化对金融机构清算全过程的持续性检查和监督管理,促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确保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是合理划分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水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人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本票、汇票的签发、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可充分利用相关业务系统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实施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从而提高结算、清算检查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二、下放建议检查权权限,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总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定期组织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建议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好辖区支付结算

秩序。

三、转变观念,实施“五个结合”准确行使支付清算检查监督权。

在目前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有体制下,基层人行应转变“无为”思想,以目标量化考核为手段,准确行使对准备金管理、财政性存款管理、会计财务资料报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账户管理及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柜面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构筑柜面审查、复核、会计主管现督的三道防线,严格柜面受理票证、电子支付业务、查询查复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验,加强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法人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审核,强化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监控,有效地畅通支付清算汇路,控制支付清算风险。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现场检查,主动传导结算政策法规,促进问题的整改,推动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严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视角透视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情况。

二是人本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每年除上级行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综合检查,把对票据交换、账户管理、缴存款、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情况一并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减少进场的次数,提高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能。同时,通过账户管理检查掌握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情况,通过对同城支付清算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实现内部检查监督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提高检查监督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综合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对综合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重大缺陷、严格违规行为的机构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并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力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自律能力。

篇4

接到《通知》后,我中心支行及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分析,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中心支行党委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切实将其作为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履职能力的大事、急事来抓,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将16条意见建议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不属于基层人民银行职责范围的,如,“取消密码挂失收费”、“提高存款利率”、“多举行一些投资理财培训班”等。第二类是基层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措施给予解决的,如,“人员服务质量跟不上”、“服务质量不好”等。第三类是需要基层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如,“加大金融监管”、“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建议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建议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等。

对于第一类意见建议,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法定职能和工作开展情况不了解造成的。按照20__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__年国务院下发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除了征信信息查询、贷款卡审批以及假币辨别等业务外,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不办理任何业务,主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推动金融部门在全市贯彻实施国家货币政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基层人民银行还向金融机构无偿提供人民币收付、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基础金融服务,对全市外汇市场实施监管,而银行业的具体监管职能自20__年央行和银监会分家以后由××市银监分局负责。简而言之,人民银行主要从事比较宏观的、抽象的工作,而不是微观的、具体的业务。很多群众错误地把人民银行等同于全权监管金融业的行政部门甚至于商业银行,产生了一些误解。如,密码挂失收费和手续费是由商业银行盈利性的企业本质决定的,是市场化的自主行为,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后即可实施,人民银行对收费行为没有管辖权。存贷款利率调整是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的调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措施,是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实施的,基层央行只能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督导全市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而不具备“提高存款利率”的权力。提供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盈利手段,开展理财产品宣传、规避理财风险也是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人民银行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也没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不具备举办投资理财培训班的条件。另外,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行政规划的设立,××市本文来源:文秘站 现有市中心支行和九个县支行,网点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第二类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这既有人民银行县支行人员老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当前客户服务需求快速提升的客观原因,也有人民银行自身窗口岗位从业人员技术操作不够熟练、服务态度不够热情的主观因素。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第三类意见建议,“加大金融监管”、“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则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甚至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企业等通力合作,共同解决。

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成效

为了尽快整改到位,有效提高服务水平,使群众满意、政府放心,我们及时将市纠风办反馈的16条意见建议分解下发给相关的5个县支行,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目前,各县支行都已经整改完毕,并反馈了整改报告(见附件)。同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开展金融宣传,加强金融监管,增强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力度,收到了初步成效。

一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9月份以来,我们以东西部合作会为依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和银行卡知识宣传活动;以《××日报》为平台,开办了周二的《金融保险》专版,开展了征信知识竞赛、支付系统知识普及活动以及××金融业60年发展历程宣传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二是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根据工作安排,针对辖区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份,我们组织业务骨干对辖区部分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开展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等业务检查,对驿城区等5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通报,并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进一步规范了全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继续贯彻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上半年,我们通过召开全市金融会议、下发货币信贷指导意见、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方式,积极引导全市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市新增贷款57亿元,创历史最高纪录。下半年,我们分别从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中小及民营企业、“三农”、房地产、弱势群体、个人消费等方面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半年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将结果向市政府、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有效发挥了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紧紧抓住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结合点,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七八月新增贷款共计17亿元,实现了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首先,继年初召开全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会后,7月份,我们推动市政府又组织召开了再动员会议,对上半年创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其次,对夏粮收购中现金使用量大,群众卖粮排队时间长,收购企业负担重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性地提出了农发行与工行、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合作,将收购资金通过银行卡进行支付的解决办法,使今年80%的夏粮收购资金实现了银行卡结算,切实保证了群众能够更快地拿到卖粮收入。第三,继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止8月底,全市共发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6548万元,带动农民就业6000多人。

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6月份,我们召开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座谈会,进一步理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双方合作。目前,全市已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4家,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达到7家,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4.3亿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我们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西平的金融辅导制度,向中小企业企业派驻金融辅导员,积极开展财务辅导,增加企业懂金融、用金融的能力。目前,1524名经过统一培训的金融辅导员,已经进入企业、村委(社区)开展工作,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一致赞扬。银行和企业的良性互动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至8月底,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9.2亿元,增长19.32%。

三、下一步整改意见

在金融知识普及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外汇、银行卡、支付结算、假币辨别、个人和企业征信、金融法规等与人民银行业务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二是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增加宣传的覆盖面,切实提升全民金融素质。四季度,我们将策划开展两项大的宣传活动。一是在10月份,我们将与全市各金融机构联手,组织开展迎“国庆”金秋刷卡活动,从而提升社会各界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二是在××电视台以及各县电视台播放有关人民银行职责的记录片,从而使社会各界了解央行、熟悉央行。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我们将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对各项业务的熟悉程度和掌握能力,争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服务;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整改反馈的问题;认真履行“一站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对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不热情服务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罚处,从而提升服务水平。

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收付、外汇管理、征信业务、账户管理、金融统计、反洗钱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银监分局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全市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在信贷投放方面,我们将继续按照年初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联合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银监部门,创新引导形式,优化信用环境,搭建合作平台,鼓励金融创新,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三农”等的倾斜力度,努力实现全年信贷增长过百亿、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稳步增加的工作目标,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群众反映意见建议:

1. 人民银行对人民群众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不到位,建议人民银行多举行一些投资理财培训班,或在电视上播放投资理财知识。(××市: ××县)

2. 人民银行:服务质量不好。(××市: ××县)

3. 人民银行加大金融监管。(××市: ××县)

4. 人民银行取消密码挂失收费。(××市: ××县)

5. 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保障群众收益。(××市: ××县)

6. 人民银行、人员服务质量跟不上。(××市: ××县)

7. 人民银行,营业网点设置不合理。(××市: ××开发区)

8. 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没有起到管理的职责,××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特别突出。(××市: ××县)

9. 人民银行,建议督促各银行解决。(××市: ××县)

10. 人民银行,建议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市:

××县)

11. 人民银行:对群众服务更好一点。(××市: ××县)

12. 人民银行: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市: ××县)

篇5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的背景

本轮金融危机的根源可追溯到数十年之前。自大萧条以来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衰退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变得过度自信,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和亚洲金融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甚微,使人们对美国金融市场和企业的复苏满怀信心。资产价格的飙升,尤其是房价泡沫的出现,使金融体系信贷标准降低和杠杆比率上升的隐患得以掩盖。

即使是经验最为老道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也没能跟上复杂的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步伐。美国市场缺乏证券化贷款的透明度和标准,使贷款发放的条件过于宽松。随着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市场纪律明显松弛。金融业薪酬实践倾向于以牺牲长期利润为代价而追求短期利润。美国家庭表面上更容易获得贷款,但这掩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最终导致家庭对金融产品的不理解和偿还能力的不足。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的前几年,美国金融体系已经积累了严重的风险。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资本杠杆倍率处于历史高位,对短期融资的依赖日益严重。在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缺陷使他们对表内和表外的总体风险状况并不了解。与信贷扩张相对的是房地产泡沫。金融机构将可获得短期资金视为当然,并没有制定危机时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计划。当资产价格开始下跌,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时,金融机构不得不收回贷款,紧缩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

美国当前金融监管框架无力解决由此导致的金融危机。确信无疑的是,美国的大型、关联和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联邦政府机构的统一监管,但事实上当前的金融监管是不充分和不统一的。

第一,对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太低。监管当局不要求金融机构持有充足的资本来覆盖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贷款承诺的风险,也不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资本以应对经济萧条时期可能遭受的损失。监管当局不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案。

第二,监管当局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时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冲击。

第三,将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人为分割,几家联邦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之责。监管责任的分割和对银行法律界定的漏洞使同时涉及存款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游说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制度。

第四,美国政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很不充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在挤兑面前很脆弱。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投资工具目前完全游离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 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原因还有很多。为了恢复金融系统和投资者的信心,实现经济的早日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金融机构监管进行改革。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美国财政部建议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和统一的监管标准,以弥补监管空白、填补监管漏洞,减少监管套利机会。主要建议如下: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协调,对金融体系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向美联储如何识别破产可能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公司提供建议。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美联储主席、全国银行监理会的理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董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和联邦住房金融局的董事。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推进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在政策制定、规划设计、现场检查、报告要求及监管行动方面进行协调;

为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就跨领域问题的商讨组织相关论坛;

识别监管空白,为国会就金融市场发展和潜在新兴风险提交年度报告。

立法机关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包括从金融机构收集信息,负责就新兴风险向相关监管机构提请注意等。

新设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与已有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应当划清,避免责任重叠。每家金融监管机构通常拥有排它性职权来实现其职责。为了实施对金融市场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金融业务进行监测,美国财政部建议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有权要求金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对其金融活动的金融稳定性威胁程度的评估报告。

对所有大型、业务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所有金融机构从规模、杠杆倍数和关联性角度考虑其破产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都应当接受严格的并表兼管,不论其是否拥有受保险的存款机构。美国大型投资银行的突然倒闭和保险公司AIG的巨亏都是金融危机中导致金融系统不稳定的事件,这些金融机构规模大、杠杆倍数高,与金融系统其他主要参与者关联性强,但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

美联储应有权力和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根据美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美联储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随着金融危机以来公司结构的变化,美联储已经对所有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施监管,因此美联储拥有充足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通过立法制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判断标准作为美联储并表监管的主要依据。美联储在判断一家金融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是这家公司破产是否会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威胁。这些因素包括:

公司破产将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公司规模、杠杆倍数(包括表内和表外头寸)和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

公司是家庭、企业、州或地方政府主要的贷款来源,或者是金融系统流动性的提供者之一。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要求、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应当比其他金融公司更加严格和保守,因为他们破产可能对金融系统形成冲击。

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守更高的监管标准,因为他们的潜在破产对金融系统的影响更大。但是,考虑到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如果对他们设计过高的监管标准将抑制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增长。因此,美联储在咨询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在实现金融稳定最大化的同时使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增长成本最小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应当扩展到其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在国内还是国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应当主要由银行监管当局进行监管,但赋予美联储通过检查获取报告的权力,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问题。金融危机显示出对所有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和对每家公司业务深刻理解的重要性。金融危机表明,对并表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性的威胁可能来自任何业务线和任何分支机构,要求对单一子公司的功能监管者对识别跨领域和业务线的风险进行识别并不合理。

加强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本和其他审慎监管标准的实施。

美国财政部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人员和外部专家,负责对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重新评估。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现有监管资本的一系列问题。目前的监管资本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表外投资公司并没有资本要求,结果金融机构从事大量结构性工具的投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项目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咨询业务。另外,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资本所包含的许多资本工具并不具备吸收损失的功能。

对监管资本的评估应当包括:

调整监管资本规则以减少其顺周期性。比如,通过要求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充足的高质量资本从而使他们在经济萧条时期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监管要求; 加强如下一些投资行为成本、收益及可行性的分析。这些问题包括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发行或有资本工具(可转债),购买极端事件保险对冲宏观经济风险等等;

对高风险的投资和资产提高监管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交易头寸、股权投资、低信用等级的公司或个人贷款、高信用等级的ABS和MBS、显性或隐性的表外投资工具和非集中清算的OTC衍生品;

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增加更简单、透明的杠杆比率以弥补监管资本要求的不足。

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股东长期利益相一致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的标准和指引,避免强调短期激励威胁到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同时使薪酬委员会更具独立性。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众多,薪酬制度是其中之一,过于强调短期收益的薪酬激励使金融机构高管层大量从事高杠杆倍数的投资,因此应当使薪酬制度与股东利益、公司和金融系统的稳定相协调。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对会计准则进行评估,从而使金融机构实施更具前瞻性的损失准备;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应当重新评估,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公允价值信息和知晓更透明的持有投资现金流的状况。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具有顺周期性,意味着他们倾向于放大经济周期。比如,经济繁荣时期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会下降,因为当时的贷款损失数据较小。在决定贷款损失拨备时金融机构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对不同于近期历史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在信贷周期之前计提较高的损失拨备,从而减少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

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应当加强,预防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向银行所在的金融安全网传染。《联邦储备法案》23A条和23B条的规定旨在保护银行与其子公司之间交易时免遭损失,规定银行与子公司交易时要受数量限制,对所进行交易提供抵押品,交易必须遵照市场条款进行,但经美联储批准银行可免受以上法律制约,于是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成为监管漏洞之一。美国财政部的报告建议,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OTC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对关联交易提供完全的抵押品。另外,美国财政部建议将现有的对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限制扩大到银行与所有它发起或提供咨询的私募投资公司。

堵塞银行监管的漏洞

成立新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NBS),负责对联邦政府批准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监管。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美国政府对同一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监管,导致金融系统出现监管漏洞,目前多家联邦监管机构功能重叠导致金融机构通过改变审批机构享受到更宽松的监管,从而导致监管体系中出现严重的结构问题。目前美国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进行监管,储蓄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建议取销储蓄银行牌照,对所有存款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由全国银行监管署肩负起货币监理署和储蓄管理局的监管职能。

必须堵塞《银行控股公司法》在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工商企业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信托公司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只要拥有一家受保险的存款机构就必须注册为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接受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同时需要遵守《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然而,拥有受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储蓄机构、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却不需要注册成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储蓄机构的控股公司受到储蓄管理局的并表监管,但拥有其他存款机构(如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却不受并表监管的约束,结果像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那样的投资银行、像AIG那样的保险公司及众多金融公司、工商企业都获得了金融安全网的保护,但并不受《银行控股公司法》的制约,不需要接受并表监管,结果他们在表内业务运用了过高的杠杆倍数,在表外承担了超过资本覆盖能力的风险。

对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资本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依据《投资顾问法》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投资咨询公司应当提交其所管理的基金是否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报告。近些年来,美国私募基金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市场力量。尽管一些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到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登记,也有部分私募基金自愿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但美国法律通常不要求私募基金在监管机构登记。于是,在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的去杠杆化导致了金融市场的紧缩。由于这些基金没有在监管机构登记,因而政府缺乏全面、综合的数据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评估。美国财政部建议所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保持交易记录;向投资者、债权人和交易对手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向监管当局报告。

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在财政部内成立全国保险办公室,从事保险业信息搜集、开发专门技术、进行国际谈判和政策协调等工作。保险公司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家庭、企业避免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失。因而保险业是美国金融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2008年美国保险业资产规模为5.7万亿美元,从业人数达230万之众,占整个金融业的三分之一。长期以来,美国保险业主要由各州监管,结果导致监管的不统一和跨州竞争的不充分,保险业缺乏效率和产品创新不足。考虑到保险业对经济的重要性,美国财政部建议在财政部内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负责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并遵守以下六项原则:

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

所有保险公司应当有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与负债结构;

对保险产品和业务进行有效和统一的保护;

提高州保险公司和联邦保险公司监管的统一性;

加强对保险公司及控股公司(包括从事非传统保险业务的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

加强国际协调。

对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的评介

美国财政部提出的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是对导致本轮金融危机的监管体制缺陷的反思,基本上反映出美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该方案能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金融机构改革方案的积极影响

关于并表监管。美国新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方案强调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有利于克服现有功能监管的缺陷。美国财政部的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是对现有金融机构监管体制进行重大修改,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要求对子公司所属业务进行功能监管,其中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银行子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子公司的监管,州保险监理署负责对保险子公司的监管。虽然美联储名义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实践中它侧重于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现行的金融功能监管体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监管者之间缺乏协作,使监管存在漏洞,而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美联储)并对综合化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可以抑制控股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隐蔽化、关联交易多样化和风险传染扩大

化等弊端对金融体系的威胁。

关于统一监管。通过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可克服目前多头监管的缺陷。目前由于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与储蓄机构、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所受的监管不同,拥有银行的控股公司受到《银行控股法》的限制,而拥有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却可以规避并表监管。美国保险业由各州的保险监理署多头监管,对于跨州、甚至是全球性的保险公司割裂的监管如同盲人摸象,而成立全国保险办公室有助于对像AIG这样的巨头进行并表统一监管。

金融机构改革方案面临的挑战

就像大萧条催生了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改革一样,本轮金融危机也将触发美国金融业监管的大变革。但美国财政部的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尚处于国会议员的激辩之中,仍面临着不少挑战。

关于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并没有改变美国伞形功能监管的体制,难以实现对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美国金融综合化改革后第八个年头爆发金融危机,而此前的60多年美国经济没有出现过严重的衰退。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自由化改革中没有配套的监管体制改革,在混业经营时代依然沿用分业监管模式,致使金融业风险失控引发危机。本轮危机前由美联储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花旗和美国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出美联储监管的不力,因而仅靠赋予美联储更大的监管权力,并不能阻止金融危机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