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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3:0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机构对监管的建议

篇1

关键词:金融机构 小企业 建议

金融机构如何能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研究表明,一直困扰中小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资金”。然而,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使得中小企业融资复杂性加大。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促进经济增长。据发改委统计数据,在中国,GDP和社会销售额的五成以上、工业新增产值的七成以上、税收的四成以上以及出口总额的六成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二是促进充分就业。充分就业指任何愿意并有能力工作的人都可以找到一个有报酬的工作。中小企业已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载体。中小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已超过就业人数75%以上。三是促进技术进步。中小企业可以在技术进步中发挥重大作用。据发改委统计数据,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约65%的专利是中小企业发明的,75%以上的技术创新由中小企业完成,80%以上的新产品由中小企业开发。

二、吉林省中小企业现状

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态势良好,但基础还比较薄弱。吉林省中小企业对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和对就业的贡献均低于全国10个百分点,对税收的贡献低于全国15个百分点。尤其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考验下,吉林省小企业产品层次低、市场开拓能力弱、自主创新能力差、企业管理水平低等问题频频出现,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新产品产值率仅为5.8%,低于全国4个百分点;民营科技企业5200户,仅占全省企业户数的5.4%。

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不足的原因

吉林省地处东北欠发达的老工业基地,与经济发达的地区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偏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尽管吉林省把中小企业列入重点扶持对象,并相继出台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意见及优惠政策,但始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其融资难的瓶颈问题。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1.转变观念,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上升到战略高度

商业银行从战略上重视中小企业金融发展,一方面可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另一方面可以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吉林地区经济平稳发展,从而履行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外部要求。

2.明确市场定位,把中小企业作为主要目标客户

吉林省中小商业银行首先应明确市场定位及战略规划,在中小企业领域形成领先的优势地位,坚定不移地把发展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作为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保证信贷资金真正用于解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内需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3.创新贷款风险控制技术,降低中小企业的准入标准

目前,吉林省多家商业银行在识别中小企业的信贷风险时主要看:第一还款来源是否稳定;第二还款来源是否有保证。

4.加速创新金融产品,打造中小企业金融业务品牌

省内各家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信贷金融产品创新还处于起步阶段,各家商业银行应以市场为导向、客户为中心,开发一系列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拳头”产品。

(二)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融资环境

1.推进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为解决商业银行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过程中,无法有效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一问题,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的建设,为商业银行更好地规避信贷风险提供良好的信息支持。

2.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担保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第二还款来源达不到商业银行要求这一问题上,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一方面消除了商业银行的风险顾虑,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的问题。

3.严格监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格该行业的准入,对制造虚假信息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坚决要求其退出该行业,不断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中小企业应提高自身素质,面对挑战

1.规范财务制度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小企业自身也要努力,不断提高融资能力和融资水平。中小企业的当务之急就是建立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确保提供的财务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该企业财务状况,通过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度和透明度,从而解决阻隔在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2.加强公司治理

中小企业如何改善自身的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从而消除商业银行风险顾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方面,中小企业应解除家族式管理的束缚,加强产权主体多元化,在公司内部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管理有序、约束有力、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也应该尽快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使得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像大企业一样能够取得商业银行的信任。

3.控制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往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为进一步降低经营风险,中小企业应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可持续发展的经营机制,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进而化解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顾虑。

篇2

关键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4] 关于下发《关于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的合规提示》的通知[Z].浦银合规[2012]44号,2012-08.

篇3

当前支付结算监督管理机制问题

一、实施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主体不统一。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监机构行使支付结算监管权,《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履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会同银监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职责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支付结算工作具有管理职责,如组织贯彻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组织支付工具的推广应用和创新等,并明确提出人行具有“负责接受支付结算规章制度咨询,受理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规定行为的举报,并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支付结算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的职责。由于对支付结算和清算管理的业务范围在现实工作难以明确划分,支付结算监督管理实施主体不明,职责不清,影响了监管的有效开展。

二、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人为分割,造成监管资源浪费。

一是造成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浪费。长期以来,人行依法行使支付结算管理职责,制定支付结算规章,开展支付结算检查并实施处罚,培养了大批的专业监管人才。机构分设后,由于人手少,任务重,银监部门主要侧重于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无暇顾及支付结算日常监管,实际形成了支付结算监管的严重缺位。

二是造成非现场监管科技资源浪费。支付结算监督管理主要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互为补充,其中,现场检查因为检查时间的局限,无法在第一时间发现金融机构违反规章的支付结算行为,同时检查面也较小,客观上存在着检查范围片面,检查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利用高科技实施动态监控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成为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人行负责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监测等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能够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及时获取金融机构的结算、清算业务信息,为实施动态、实时的非现场监管提供了便利,将人民银行作为结算管理行政部门从日常结算监管中脱离,势必造成技术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是造成监管信息资料的浪费。由于支付结算业务和支付清算业务具有高度的、本质的联系,而支付结算和支付清算的监督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由于人行和银监局协调机制不够到位,监督管理信息难以得到及时和充分的再利用,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四是造成监管成本的浪费。人行在依法开展支付清算检查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在涉及到的支付结算业务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建议银监部门对其开展检查,银监部门须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进行处理;反之,人行对银监部门发现并告知的支付清算违规问题,也须通过检查的方式进行确认并处理,将大大提高双方的监管成本。同时,此类结算监管行为不可避免的重叠和交叉,将给金融机构造成不必要的负担,监管效能难以体现。

三、支付结算、清算监督管理的权限分离,影响监管效果。

一是影响制定结算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支付结算规则的制订和完善源于对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不断规范,如果脱离对金融机构结算业务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人行将无法及时了解、掌握并反映支付结算状况、法规的适用性和存在问题,有关法规的制定可能偏离实际,或导致结算规章的滞后性,势必削弱规章制度的权威性。

二是影响金融机构树立遵守支付结算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由于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支付结算监管专业人才且人手少,只能应付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支付结算管理无力也无暇顾及,因此导致结算纠纷“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

三是影响金融运行的稳定性,支付结算秩序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支付结算管理的弱化,金融机构自律意识淡漠,支付结算风险隐患增加,将影响支付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

对加强支付结算监督管理的建议

一、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总行统一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应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清算管理的具体内容。中央银行支付管理框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安排、清算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清算管理现场检查的介入标准和处罚范围。统一、规范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层央行强化对金融机构清算全过程的持续性检查和监督管理,促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确保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是合理划分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水平。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人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本票、汇票的签发、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可充分利用相关业务系统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实施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从而提高结算、清算检查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二、下放建议检查权权限,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

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总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定期组织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建议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好辖区支付结算

秩序。

三、转变观念,实施“五个结合”准确行使支付清算检查监督权。

在目前支付结算、清算管理现有体制下,基层人行应转变“无为”思想,以目标量化考核为手段,准确行使对准备金管理、财政性存款管理、会计财务资料报送、同城票据交换管理、账户管理及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柜面监控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构筑柜面审查、复核、会计主管现督的三道防线,严格柜面受理票证、电子支付业务、查询查复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的审验,加强对金融机构财政性缴存款和法人存款准备金缴存范围的审核,强化支付系统往来信息的监控,有效地畅通支付清算汇路,控制支付清算风险。组织开展对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工作现场检查,主动传导结算政策法规,促进问题的整改,推动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严密支付清算工作流程,全方面、多视角透视商业银行支付清算情况。

二是人本监管与风险监管相结合。每年除上级行布置的专项检查外,一年安排一次综合检查,把对票据交换、账户管理、缴存款、会计财务资料的报送情况一并纳入综合检查范围,减少进场的次数,提高检查效率,增强监督效能。同时,通过账户管理检查掌握金融机构贯彻反洗钱“客户尽职调查原则”情况,通过对同城支付清算的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测,实现内部检查监督资源共享,避免重复检查监督,提高检查监督资源的利用率。

三是综合检查与跟踪检查相结合。对综合检查发现的内控制度重大缺陷、严格违规行为的机构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加大现场检查的力度,并适时开展跟踪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力度,完善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自律能力。

篇4

接到《通知》后,我中心支行及时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分析,并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

我中心支行党委高度重视政风行风评议活动,切实将其作为改进服务水平、提高履职能力的大事、急事来抓,及时召开了专题会议,对群众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将16条意见建议归纳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不属于基层人民银行职责范围的,如,“取消密码挂失收费”、“提高存款利率”、“多举行一些投资理财培训班”等。第二类是基层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措施给予解决的,如,“人员服务质量跟不上”、“服务质量不好”等。第三类是需要基层人民银行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如,“加大金融监管”、“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建议金融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建议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等。

对于第一类意见建议,我们认为主要是由于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法定职能和工作开展情况不了解造成的。按照20__年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__年国务院下发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除了征信信息查询、贷款卡审批以及假币辨别等业务外,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对企业和个人不办理任何业务,主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打交道,推动金融部门在全市贯彻实施国家货币政策,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基层人民银行还向金融机构无偿提供人民币收付、支付结算系统、征信系统等基础金融服务,对全市外汇市场实施监管,而银行业的具体监管职能自20__年央行和银监会分家以后由××市银监分局负责。简而言之,人民银行主要从事比较宏观的、抽象的工作,而不是微观的、具体的业务。很多群众错误地把人民银行等同于全权监管金融业的行政部门甚至于商业银行,产生了一些误解。如,密码挂失收费和手续费是由商业银行盈利性的企业本质决定的,是市场化的自主行为,经过物价部门的批准后即可实施,人民银行对收费行为没有管辖权。存贷款利率调整是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的调节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措施,是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够实施的,基层央行只能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督导全市金融机构落实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而不具备“提高存款利率”的权力。提供投资理财产品或服务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盈利手段,开展理财产品宣传、规避理财风险也是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人民银行本身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也没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不具备举办投资理财培训班的条件。另外,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严格按照行政规划的设立,××市本文来源:文秘站 现有市中心支行和九个县支行,网点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问题。

对于第二类意见建议,我们认为这既有人民银行县支行人员老化、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不能适应当前客户服务需求快速提升的客观原因,也有人民银行自身窗口岗位从业人员技术操作不够熟练、服务态度不够热情的主观因素。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第三类意见建议,“加大金融监管”、“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则是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甚至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企业等通力合作,共同解决。

二、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产生的成效

为了尽快整改到位,有效提高服务水平,使群众满意、政府放心,我们及时将市纠风办反馈的16条意见建议分解下发给相关的5个县支行,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目前,各县支行都已经整改完毕,并反馈了整改报告(见附件)。同时,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开展金融宣传,加强金融监管,增强信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的力度,收到了初步成效。

一是积极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活动。9月份以来,我们以东西部合作会为依托,开展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和银行卡知识宣传活动;以《××日报》为平台,开办了周二的《金融保险》专版,开展了征信知识竞赛、支付系统知识普及活动以及××金融业60年发展历程宣传活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二是加大金融监管力度。根据工作安排,针对辖区金融机构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9月份,我们组织业务骨干对辖区部分金融机构分支网点开展了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等业务检查,对驿城区等5家农村信用社开展了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后改革情况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及时通报,并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罚,进一步规范了全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是继续贯彻落实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上半年,我们通过召开全市金融会议、下发货币信贷指导意见、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会、搭建银企合作平台等方式,积极引导全市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全市新增贷款57亿元,创历史最高纪录。下半年,我们分别从金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中小及民营企业、“三农”、房地产、弱势群体、个人消费等方面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半年贯彻执行人民银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将结果向市政府、各金融机构省级分行、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了通报,有效发挥了信贷政策导向评估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引导金融机构紧紧抓住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产业政策的结合点,有保有压、区别对待,进一步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七八月新增贷款共计17亿元,实现了持续增长,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首先,继年初召开全市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推进会后,7月份,我们推动市政府又组织召开了再动员会议,对上半年创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和再部署。其次,对夏粮收购中现金使用量大,群众卖粮排队时间长,收购企业负担重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针对性地提出了农发行与工行、邮储、农信社等金融机构合作,将收购资金通过银行卡进行支付的解决办法,使今年80%的夏粮收购资金实现了银行卡结算,切实保证了群众能够更快地拿到卖粮收入。第三,继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贷款,止8月底,全市共发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6548万元,带动农民就业6000多人。

五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6月份,我们召开了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合作座谈会,进一步理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推动双方合作。目前,全市已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24家,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的达到7家,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4.3亿元,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我们在全市范围内推广西平的金融辅导制度,向中小企业企业派驻金融辅导员,积极开展财务辅导,增加企业懂金融、用金融的能力。目前,1524名经过统一培训的金融辅导员,已经进入企业、村委(社区)开展工作,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一致赞扬。银行和企业的良性互动有力促进了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至8月底,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年初增长9.2亿元,增长19.32%。

三、下一步整改意见

在金融知识普及方面,一是继续开展外汇、银行卡、支付结算、假币辨别、个人和企业征信、金融法规等与人民银行业务相关的知识宣传活动,二是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增加宣传的覆盖面,切实提升全民金融素质。四季度,我们将策划开展两项大的宣传活动。一是在10月份,我们将与全市各金融机构联手,组织开展迎“国庆”金秋刷卡活动,从而提升社会各界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意识。二是在××电视台以及各县电视台播放有关人民银行职责的记录片,从而使社会各界了解央行、熟悉央行。

在提升服务水平方面,我们将加大员工培训力度,增强员工对各项业务的熟悉程度和掌握能力,争取为社会各界提供更加快捷安全的服务;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整改反馈的问题;认真履行“一站办结制”和“首问负责制”,对工作中违反规定操作、不热情服务的员工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罚处,从而提升服务水平。

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一方面,对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收付、外汇管理、征信业务、账户管理、金融统计、反洗钱等业务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加强与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银监分局的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提升全市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在信贷投放方面,我们将继续按照年初全市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联合政府经济主管部门、银监部门,创新引导形式,优化信用环境,搭建合作平台,鼓励金融创新,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三农”等的倾斜力度,努力实现全年信贷增长过百亿、农业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稳步增加的工作目标,为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群众反映意见建议:

1. 人民银行对人民群众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不到位,建议人民银行多举行一些投资理财培训班,或在电视上播放投资理财知识。(××市: ××县)

2. 人民银行:服务质量不好。(××市: ××县)

3. 人民银行加大金融监管。(××市: ××县)

4. 人民银行取消密码挂失收费。(××市: ××县)

5. 人民银行提高存款利率,保障群众收益。(××市: ××县)

6. 人民银行、人员服务质量跟不上。(××市: ××县)

7. 人民银行,营业网点设置不合理。(××市: ××开发区)

8. 人民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没有起到管理的职责,××县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特别突出。(××市: ××县)

9. 人民银行,建议督促各银行解决。(××市: ××县)

10. 人民银行,建议加大信贷力度,重点加大"三农"扶持。(××市:

××县)

11. 人民银行:对群众服务更好一点。(××市: ××县)

12. 人民银行:加大对商业银行监管力度。(××市: ××县)

篇5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的背景

本轮金融危机的根源可追溯到数十年之前。自大萧条以来没有发生严重的经济衰退使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变得过度自信,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的破产和亚洲金融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甚微,使人们对美国金融市场和企业的复苏满怀信心。资产价格的飙升,尤其是房价泡沫的出现,使金融体系信贷标准降低和杠杆比率上升的隐患得以掩盖。

即使是经验最为老道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系统也没能跟上复杂的金融新产品的开发步伐。美国市场缺乏证券化贷款的透明度和标准,使贷款发放的条件过于宽松。随着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过度依赖,市场纪律明显松弛。金融业薪酬实践倾向于以牺牲长期利润为代价而追求短期利润。美国家庭表面上更容易获得贷款,但这掩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不力的问题,最终导致家庭对金融产品的不理解和偿还能力的不足。

本轮金融危机爆发的前几年,美国金融体系已经积累了严重的风险。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资产资本杠杆倍率处于历史高位,对短期融资的依赖日益严重。在很多情况下,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系统的缺陷使他们对表内和表外的总体风险状况并不了解。与信贷扩张相对的是房地产泡沫。金融机构将可获得短期资金视为当然,并没有制定危机时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计划。当资产价格开始下跌,金融市场流动性枯竭时,金融机构不得不收回贷款,紧缩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

美国当前金融监管框架无力解决由此导致的金融危机。确信无疑的是,美国的大型、关联和高杠杆的金融机构应当接受联邦政府机构的统一监管,但事实上当前的金融监管是不充分和不统一的。

第一,对金融机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太低。监管当局不要求金融机构持有充足的资本来覆盖交易资产、高风险贷款和表外贷款承诺的风险,也不要求金融机构在经济繁荣时期增加资本以应对经济萧条时期可能遭受的损失。监管当局不要求金融机构制定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案。

第二,监管当局没有考虑到大型、关联和高杠杆金融机构破产时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冲击。

第三,将对综合经营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人为分割,几家联邦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之责。监管责任的分割和对银行法律界定的漏洞使同时涉及存款和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通过游说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监管制度。

第四,美国政府对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很不充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在挤兑面前很脆弱。对冲基金和其他私人资本投资工具目前完全游离在美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之外。 引发本轮金融危机的原因还有很多。为了恢复金融系统和投资者的信心,实现经济的早日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金融机构监管进行改革。

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美国财政部建议对所有金融机构实行严格和统一的监管标准,以弥补监管空白、填补监管漏洞,减少监管套利机会。主要建议如下: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监管

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实现监管信息的共享和监管协调,对金融体系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向美联储如何识别破产可能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公司提供建议。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成员包括:财政部长(担任委员会主席)、美联储主席、全国银行监理会的理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董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和联邦住房金融局的董事。

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推进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在政策制定、规划设计、现场检查、报告要求及监管行动方面进行协调;

为主要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就跨领域问题的商讨组织相关论坛;

识别监管空白,为国会就金融市场发展和潜在新兴风险提交年度报告。

立法机关赋予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权力包括从金融机构收集信息,负责就新兴风险向相关监管机构提请注意等。

新设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与已有的联邦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边界应当划清,避免责任重叠。每家金融监管机构通常拥有排它性职权来实现其职责。为了实施对金融市场稳定性构成威胁的金融业务进行监测,美国财政部建议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有权要求金融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提交对其金融活动的金融稳定性威胁程度的评估报告。

对所有大型、业务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实施并表监管。

所有金融机构从规模、杠杆倍数和关联性角度考虑其破产可能对金融系统构成威胁的,都应当接受严格的并表兼管,不论其是否拥有受保险的存款机构。美国大型投资银行的突然倒闭和保险公司AIG的巨亏都是金融危机中导致金融系统不稳定的事件,这些金融机构规模大、杠杆倍数高,与金融系统其他主要参与者关联性强,但没有受到有效的监管。

美联储应有权力和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根据美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美联储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随着金融危机以来公司结构的变化,美联储已经对所有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实施监管,因此美联储拥有充足的资源和丰富的经验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

通过立法制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判断标准作为美联储并表监管的主要依据。美联储在判断一家金融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标准是这家公司破产是否会对金融系统稳定性造成威胁。这些因素包括:

公司破产将对金融系统和实体经济造成影响;

公司规模、杠杆倍数(包括表内和表外头寸)和对短期融资的依赖程度;

公司是家庭、企业、州或地方政府主要的贷款来源,或者是金融系统流动性的提供者之一。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包括资本要求、流动性和风险管理标准)应当比其他金融公司更加严格和保守,因为他们破产可能对金融系统形成冲击。

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应当遵守更高的监管标准,因为他们的潜在破产对金融系统的影响更大。但是,考虑到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如果对他们设计过高的监管标准将抑制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增长。因此,美联储在咨询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的基础上制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在实现金融稳定最大化的同时使经济和金融的长期增长成本最小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应当扩展到其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不管这些公司在国内还是国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应当主要由银行监管当局进行监管,但赋予美联储通过检查获取报告的权力,并对其进行严格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问题。金融危机显示出对所有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和对每家公司业务深刻理解的重要性。金融危机表明,对并表金融机构和金融稳定性的威胁可能来自任何业务线和任何分支机构,要求对单一子公司的功能监管者对识别跨领域和业务线的风险进行识别并不合理。

加强对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资本和其他审慎监管标准的实施。

美国财政部成立工作小组,成员包括联邦金融管理机构人员和外部专家,负责对银行、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资本要求进行重新评估。

本轮金融危机暴露出现有监管资本的一系列问题。目前的监管资本规定对金融机构的表外投资公司并没有资本要求,结果金融机构从事大量结构性工具的投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项目和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咨询业务。另外,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基础资本所包含的许多资本工具并不具备吸收损失的功能。

对监管资本的评估应当包括:

调整监管资本规则以减少其顺周期性。比如,通过要求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在经济繁荣时期持有充足的高质量资本从而使他们在经济萧条时期的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监管要求; 加强如下一些投资行为成本、收益及可行性的分析。这些问题包括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发行或有资本工具(可转债),购买极端事件保险对冲宏观经济风险等等;

对高风险的投资和资产提高监管资本要求,主要包括:交易头寸、股权投资、低信用等级的公司或个人贷款、高信用等级的ABS和MBS、显性或隐性的表外投资工具和非集中清算的OTC衍生品;

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增加更简单、透明的杠杆比率以弥补监管资本要求的不足。

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应当与股东长期利益相一致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制度的标准和指引,避免强调短期激励威胁到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同时使薪酬委员会更具独立性。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众多,薪酬制度是其中之一,过于强调短期收益的薪酬激励使金融机构高管层大量从事高杠杆倍数的投资,因此应当使薪酬制度与股东利益、公司和金融系统的稳定相协调。

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应当对会计准则进行评估,从而使金融机构实施更具前瞻性的损失准备;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应当重新评估,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获得公允价值信息和知晓更透明的持有投资现金流的状况。会计准则在某些方面具有顺周期性,意味着他们倾向于放大经济周期。比如,经济繁荣时期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会下降,因为当时的贷款损失数据较小。在决定贷款损失拨备时金融机构应当具有前瞻性,应对不同于近期历史损失的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在信贷周期之前计提较高的损失拨备,从而减少会计准则的顺周期性。

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应当加强,预防银行子公司的风险向银行所在的金融安全网传染。《联邦储备法案》23A条和23B条的规定旨在保护银行与其子公司之间交易时免遭损失,规定银行与子公司交易时要受数量限制,对所进行交易提供抵押品,交易必须遵照市场条款进行,但经美联储批准银行可免受以上法律制约,于是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成为监管漏洞之一。美国财政部的报告建议,监管当局应当对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OTC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进行严格限制,要求对关联交易提供完全的抵押品。另外,美国财政部建议将现有的对银行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限制扩大到银行与所有它发起或提供咨询的私募投资公司。

堵塞银行监管的漏洞

成立新的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NBS),负责对联邦政府批准的银行、分支机构及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监管。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即美国政府对同一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监管,导致金融系统出现监管漏洞,目前多家联邦监管机构功能重叠导致金融机构通过改变审批机构享受到更宽松的监管,从而导致监管体系中出现严重的结构问题。目前美国货币监理署负责对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和外国银行进行监管,储蓄管理局负责对全国储蓄机构和储蓄机构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建议取销储蓄银行牌照,对所有存款机构实行统一监管,由全国银行监管署肩负起货币监理署和储蓄管理局的监管职能。

必须堵塞《银行控股公司法》在储蓄机构控股公司、工商企业贷款公司、信用卡公司、信托公司监管中存在的漏洞。《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任何公司只要拥有一家受保险的存款机构就必须注册为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必须接受美联储的并表监管,同时需要遵守《银行控股公司法》对非银行活动的限制。然而,拥有受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储蓄机构、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却不需要注册成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储蓄机构的控股公司受到储蓄管理局的并表监管,但拥有其他存款机构(如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的控股公司却不受并表监管的约束,结果像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那样的投资银行、像AIG那样的保险公司及众多金融公司、工商企业都获得了金融安全网的保护,但并不受《银行控股公司法》的制约,不需要接受并表监管,结果他们在表内业务运用了过高的杠杆倍数,在表外承担了超过资本覆盖能力的风险。

对对冲基金及其他私募资本投资公司进行监管

超过一定规模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依据《投资顾问法》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投资咨询公司应当提交其所管理的基金是否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报告。近些年来,美国私募基金发展迅猛,已经成为一支不可小觑的市场力量。尽管一些从事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私募投资基金需要到商品与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登记,也有部分私募基金自愿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但美国法律通常不要求私募基金在监管机构登记。于是,在金融危机中,对冲基金的去杠杆化导致了金融市场的紧缩。由于这些基金没有在监管机构登记,因而政府缺乏全面、综合的数据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评估。美国财政部建议所有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保持交易记录;向投资者、债权人和交易对手进行信息披露;定期向监管当局报告。

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在财政部内成立全国保险办公室,从事保险业信息搜集、开发专门技术、进行国际谈判和政策协调等工作。保险公司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家庭、企业避免遭受不可预见的损失。因而保险业是美国金融系统重要的组成部分。2008年美国保险业资产规模为5.7万亿美元,从业人数达230万之众,占整个金融业的三分之一。长期以来,美国保险业主要由各州监管,结果导致监管的不统一和跨州竞争的不充分,保险业缺乏效率和产品创新不足。考虑到保险业对经济的重要性,美国财政部建议在财政部内设立全国保险办公室,负责对所有保险公司进行统一监管,并遵守以下六项原则:

对保险业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

所有保险公司应当有充足的资本和合理的资本与负债结构;

对保险产品和业务进行有效和统一的保护;

提高州保险公司和联邦保险公司监管的统一性;

加强对保险公司及控股公司(包括从事非传统保险业务的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

加强国际协调。

对美国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的评介

美国财政部提出的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是对导致本轮金融危机的监管体制缺陷的反思,基本上反映出美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该方案能获得美国国会的批准,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金融机构改革方案的积极影响

关于并表监管。美国新金融机构监管体系方案强调银行控股公司和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有利于克服现有功能监管的缺陷。美国财政部的金融机构监管改革方案是对现有金融机构监管体制进行重大修改,根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美联储作为金融控股公司伞形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各金融监管机构按照行业监管职责要求对子公司所属业务进行功能监管,其中美联储、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银行子公司的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子公司的监管,州保险监理署负责对保险子公司的监管。虽然美联储名义上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实践中它侧重于对银行业的监管。美国现行的金融功能监管体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的监管者之间缺乏协作,使监管存在漏洞,而通过设立统一的监管机构(美联储)并对综合化经营的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并表监管,可以抑制控股公司真实财务状况隐蔽化、关联交易多样化和风险传染扩大

化等弊端对金融体系的威胁。

关于统一监管。通过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实施统一监管,可克服目前多头监管的缺陷。目前由于控股公司拥有银行与储蓄机构、商业贷款公司、信用卡银行、信托公司所受的监管不同,拥有银行的控股公司受到《银行控股法》的限制,而拥有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却可以规避并表监管。美国保险业由各州的保险监理署多头监管,对于跨州、甚至是全球性的保险公司割裂的监管如同盲人摸象,而成立全国保险办公室有助于对像AIG这样的巨头进行并表统一监管。

金融机构改革方案面临的挑战

就像大萧条催生了美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改革一样,本轮金融危机也将触发美国金融业监管的大变革。但美国财政部的金融机构改革方案尚处于国会议员的激辩之中,仍面临着不少挑战。

关于监管有效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并没有改变美国伞形功能监管的体制,难以实现对综合化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的有效监管。在美国金融综合化改革后第八个年头爆发金融危机,而此前的60多年美国经济没有出现过严重的衰退。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金融自由化改革中没有配套的监管体制改革,在混业经营时代依然沿用分业监管模式,致使金融业风险失控引发危机。本轮危机前由美联储负责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花旗和美国银行的巨额亏损暴露出美联储监管的不力,因而仅靠赋予美联储更大的监管权力,并不能阻止金融危机的重演。

篇6

――金融风险能够导致突发危机。而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在不断加大,货币危机和银行危机的发生越来越频繁。

――金融危机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无人能幸免,其损失一般要远远大于自然灾害的冲击。历史多次证明:自然灾害可能会促使人心凝聚,但是金融危机却往往导致大众对政府的信心瓦解。

――金融危机能迅速产生破坏作用,而对其预测也越来越难。许多因素都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当局通常最多只能有48个小时来决定怎样采取措施,应对危机的时间非常不充裕。

作为全球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正日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要完全避免外部金融风险的冲击是相当困难的。同时,由于中国经济尚处于转轨和发展阶段,许多方面还不完善,增强金融的稳定性是非常必要的。为此,我们提出六项涉及监管机构、央行及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关系的政策建议。

1. 明确职能,增强责任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是垂直型的分业监管。为了使这种监管体系真正发挥效用,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清晰界定各机构的职责,减少并消除利益冲突和职能交叉。三个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在各自领域实施以监督和管理风险为基础的措施。

由于被监管的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不仅有国有企业,也有其他所有制企业, 包括外资金融企业, 因此,保护国有资产的任务应该交给另外的专门机构承担(如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以避免与监管机构的职能相冲突。这不仅可以防止对国有金融机构的偏袒和庇护,提高外资、民营金融机构对监管当局的信心,而且对防止监管者被收买、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整体金融改革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应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不宜由各自的监管机构主持和推动。

2.加强监管协调

金融创新使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从而给监管者带来了严峻挑战。尽管中国并未实行混业经营,但银行、保险和证券之间的界限却越来越模糊。特别是,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受利益驱动、也有能力跨越日渐模糊的行业界限进行混业运作。

为了加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我们建议以某种组织形式,作为加强信息交换、增强政策协调,并采取联合行动的良好工作框架。

3.建立、健全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

由于金融危机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并且很难预测,因此, 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 以控制和化解重大金融危机。

建议国务院指定专门机构从现在起在不长的时间里完成国家金融危机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建立应对不同类型、范围和程度的金融危机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危机发生, 就能立即启动一整套的危机处理预案,做到胸有成竹, 临危不乱。

健全的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制度是化解重大金融危机的关键。美国上个世纪二三十年代在经历了多次金融危机后, 研究和制定了一整套危机的应急处理制度机制。例如, 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美联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宣布保证为所有的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提供无限的流通性, 无须任何抵押。这一机制平息和化解了股市崩盘所带来的重大金融危机。“9・11”事件发生时, 即便格林斯潘不在美国, 同样的机制立即生效。

4.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的报告和管理制度

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与报告是一个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由于央行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负责, 因此我们建议各金融机构在向其主管监管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将同样的信息同时呈报给中央银行。

央行在充分掌握各种金融信息的基础上,应能做到对经济、金融形势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并采取正确的行动。央行还应进一步开发早期预警系统。

5.提高央行维持金融稳定的能力

中央银行应把经济增长和金融稳定作为其并驾齐驱的两大重要职责。在银行、保险、证券监管职责剥离后,央行似乎只剩下了实施货币和外汇管理的职责。但是,央行即使不直接介入金融监管,也必定扮演维持金融稳定的重要角色。

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生了问题, 央行都是最后的贷款者, 央行在保证金融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联储在1987年美国股票市场崩盘时进行及时干预以及它在1998年挽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所起的作用都表明,央行能在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方面发挥最关键作用。

为进一步发挥稳定金融的职能,央行应确保支付体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一步发展市场基础设施,严密监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的运作,对整个金融系统中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和防范。

而且,我们建议央行定期向社会金融稳定报告。央行领导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这一体系的设立,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信息共享系统的不断完善,将为该报告的提供必要条件。参加“IMF/世界银行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符合中国本身的利益。准备和金融稳定报告将是朝该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

6.加强对金融稳定的研究

篇7

内容摘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各国在金融危机后金融改革的共同选择。宏观审慎监管同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既存在密切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基于此,我国应当以危机为契机,借鉴国外监管改革经验,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关键词:宏观审慎 微观审慎 金融监管

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造成重创,监管失误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如对金融市场之间的关联程度关注不够;金融监管的漏洞;以及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缺乏监管等等。金融监管者们关注着金融系统的长期健康,并期望通过金融改革建立起更稳定的金融系统,以减少将来危机的发生和危机损失的程度。

正如IMF提出:“政策制定者应当迅速为未来的监管框架制定一个计划,该框架应减轻系统性风险的积累……优先任务应当是改革监管环境,从而显著降低再次发生系统性危机的可能性。在全球决策方面需采取宏观审慎方法”。

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相关定义概述

审慎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它关注其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指标,指导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从而在合理的风险水平之下稳健经营。因而审慎监管针对某个金融机构,只要每个具体的金融机构是健康的,那么整个金融系统也就是安全的、稳定的。这种审慎监管的角度被称为微观审慎。

所谓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从金融体系整体而非单一机构角度实施的监管;主要通过对风险相关性的分析、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与微观审慎相比,宏观审慎监管包括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从监管目标上看,微观审慎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经营稳健,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监控指标。而宏观审慎则关注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关注系统重要性机构,避免危机波及整个金融体系,降低金融危机的成本(如动用高昂的成本挽救银行)与损害。从维护金融稳定这一目标上说,宏观审慎是对微观审慎的补充和增强。

第二,从监管的方法上看,微观审慎最典型的就是巴塞尔委员会确定的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方式,一刀切适用于所有的金融机构。宏观经济状况只被作为外在的环境,与单个金融机构的操作没有关系。而宏观审慎监管,根据经济情况和金融市场上可能发生的不稳定,可以对金融机构提出灵活与浮动的标准。

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框架,有效的微观审慎监管是金融稳定的基础。它是在继续推进和改良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植入宏观审慎性监管理念与方法。如宏观审慎分析可以掌握可能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潜在不稳定因素,这些不稳定因素的爆发点却是在个别机构的层面。宏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微观层面的监管,那它将没有任何意义。反之,微观审慎监管如果不考虑宏观层面的因素也不能有效的维护金融稳定。

国外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与改革

在危机爆发后各主要金融国家纷纷检视自己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修改或制定法律,重构其监管体系。欧盟尽管在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监管职权依然分散在成员国手中,在欧盟层面上缺乏协调。2009年9月23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对共同体内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和建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法律建议,该法构建了未来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根据该法案的要求,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盟将成立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ESRB),并在该法第二章规定了EFRB的内部设置。该法案的第三条规定其任务为:作为宏观监管部门,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以防止或缓和系统性风险,避免波及甚广的金融衰退。为实现上述目标ESRB承担了下列职责:

决定、收集、分析与实现上述任务有关的所有信息。识别并优先考虑这类风险。重大风险预警。适当救济措施的建议。跟踪并监督预警与建议措施的落实。与欧洲金融系统监管局(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ESFS,欧盟拟议中的统一的由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当局组成的金融监管机构,笔者注)和欧洲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设在ESFS之下的负责各金融领域监管的机构)紧密合作,并提供它们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系统风险的相关信息。与国际金融机构相协调,特别是IMF、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及其他国家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的相关机构。执行其他共同体立法规定的职责。

2010年6月16日,英国财政大臣宣布,将对英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决定在两年内分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并将其监管职能转交给英国央行。

2010年7月16日,美国参议院正式通过了《重建美国金融稳定法案Restoring American Financial Stability Act of 2010 (H.R.4173)》,其中第一条即提出建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负责金融系统的稳定,在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审慎标准以减缓系统性风险。

后危机时代的金融改革的基本趋势

虽然国际社会金融监管改革仍在调整当中,但纵观各国金融改革的举措可以发现以下的共同之处:

通过金融危机分析金融系统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以危机为动力,推动改革进程。金融危机暴露了传统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问题,如对机构间的关联和风险的传递缺乏关注。由此,各国对一些显见的问题都进行了弥补,强调“全面覆盖”。对原来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处于监管盲点的机构和具体业务置于公开监管的框架之下。

各国改革都关注了系统性风险和金融稳定的问题。如前所述,对系统性风险关注的不足几乎是各国的共识,也是改革方案中最重要的着力点(Lucas Papa demos,2009)。

各国都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实际来进行改革,其改革力度、模式的选择上差异较大。危机爆发对各国的冲击、暴露的问题是不同的。如美国是金融危机的中心,其调整力度最大,方案也最复杂。而英国“由于此次所受到的冲击主要是外源性的,所以其改革在对现有体系进行修补与微调的同时,更多地将重点放在了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不仅关注旧体制的调整,也从技术层面对新体系的有效性和执行机制给予保证,如宏观监管机构进行的压力测试、信息获取、建议的跟踪与执行等也是各国关注的重点。

总体上来说,对宏观审慎监管各国都处在探索阶段。涉及到了宏观经济中的不同机构、各国的监管传统,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框架的建立也面临巨大的挑战。

我国审慎监管体系的构建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其金融系统并未遭受巨大冲击,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当漠视国际社会所进行的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并置身事外。宏观审慎监管,不是简单地重建监管体制,而是理念、指标、方法和体制的完善与统一,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笔者认为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一)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确定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全新的监管理念,有明确的机构负责该工作,有清晰的目标定位,并拥有与履行该目标有关的和独特的监管手段、措施,能从宏观风险的识别、分析、到提出相关建议并跟踪建议的实施,形成了一套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监管体系。我国2003年修改人民银行法时将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责确定为: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央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者,其首要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这既是经济稳定的前提,更是金融稳定的前提。中央银行其首要目标是保持物价的稳定……为执行其货币政策同货币、金融市场保持了紧密的联系,非常适合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任务。

(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进行宏观审慎分析,以识别、监测和确定系统性风险。预警和金融稳定报告。在上述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之上,央行应当风险预警并提出建议。这些建议应当受到重视,并通过适当的机制转化为微观审慎监管机构的行动或反馈意见。对该建议金融稳定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另外宏观审慎监管机构还应当对所有可能危及金融稳定的因素进行跟踪研究,并定期权威的金融稳定报告。

(三)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构的协调与信息的获取

1.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与证监会和保监会召开一次三方联席会议,通过《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但这种松散的非法定的会议机制存在较大的问题。首先是缺乏正式的制度保障,仅停留在政策层面,对涉及各部门具体权力、职责划分等问题缺乏实质性的规定。其次,这种协调仅停留在微观监管机构之间,在更高层次的宏观金融稳定方面,没有货币部门、财政部门的参与。

当前,较现实的办法就是根据人民银行法第九条的授权,将现有的“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和协调机制进行法定化、实体化、制度化。对所有可能导致体系性风险的机构、产品、工具、市场和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并且共同制定负责金融稳定政策。

2.信息的获取与共享。对于金融监管当局来说,其监管活动的开展及效果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尤其是涉及金融体系稳定的信息。直到2008年9月,我国才由央行牵头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息共享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信息交流和共享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信息共享的程度、深度和频率等方面都亟待完善。对于承担宏观审慎监管的中央银行而言,还应赋予其收集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信息,并获得监管机构有关监管信息和检查报告的权利。

参考文献:

1.See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79th Annual Report(R). 1 April 2008- 31 March 2009. p125 省略/publ/arpdf/ar2009e1.pdf

2.IMF.全球金融稳定报(R).2009.10.Http://省略/external/chinese/pubs/ft/gfsr/2009/02/pdf/sumc.pdf

3.See 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europa.eu/internal_market/finances/docs/committees/supervision/20090923/com2009_499_en.pdf

4.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5.孙涛.宏观审慎监管不限于监管体制重建[J].财经杂志,2009(17)

6.Speech by Lucas Papademos(Vice President of the ECB),Strengthening 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 in Europe. at the conference on "After The Storm: The Future Face of Europe's Financial System", 24 March 2009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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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欣 单位: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非公众金融机构的急速发展扩张,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但因时间过短、机制监管缺失、人员专业性不强、投资风险意识差等因素,致使非公众金融机构隐含了巨大的行业风险。具体表现如下:(一)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非公众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往往是从各个行业刚刚转入金融行业,往往依照工商企业的运作规律运行非公众金融机构,所以普遍从业人员的专业型不强。特别是非公众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往往可能就是房产开发商式的建筑包工头、煤老板等,对于非公众金融机构运行规律不是很清楚,大部分只看到了巨大的信贷利息收入,很少关心企业巨大的财务风险,还有很多人仍然按照民间借贷的方式在进行非法的运作。比如债务人无法支付高额信贷利息,采用威胁、人身攻击等非法手段,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非公众金融机构的职员队伍不稳定,很多人只是觉得有力可图,从其他行业转入的,比如家电业务员就认为金融业务和家电业务一样,就进来做信贷业务了。同时大型的国有公众金融机构因待遇高、福利好、工作稳定、风险运作较好,致使很少有员工跳槽进入非公众金融机构,也是非公众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专业性不强的原因之一。

管理制度不完善非公众金融机构是在我国金融环境放开的前提下,私营资本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进入的结果。对于大部分公众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地方商业银行而言,有很多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持股,往往可以照搬国有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带有半官方背景,稳健推进金融业务,加强金融管理制度的执行。然而,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发展在本轮急速扩张前就存在先天性制度设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属于摸着石头过河,边摸索边干的类型。经过本轮的急速扩张,在巨大的市场利益的驱使下,经营者往往只关心未来的收益,更少有人等加强内部管理制度的修炼了。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发展要符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经营。但事实是很多投资者设立非公众金融机构的初衷是先期取得进入金融行业的资格,拿到出生证,抱着侥幸心理,仍然在进行着民间借贷的信贷业务。比如,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注册资本金进行放贷,一旦用完,只能定向从企业进行借贷或让股东追加投资,然后转放贷。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仍然设法吸收居民存款进行放贷。典当行、信用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等无异于都在做着“挂羊头卖狗肉”的实质,变相放贷的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投资风险意识较差在巨大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条件下,非公众金融机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资本的逐利性进行信贷无可争议,一方面是实体经济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对于非公众金融机构而言是市场前景广阔,市场形势大好,所以非公众金融机构的投资收益还是很高的。但高收益就有高风险,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普遍投资风向较差,专业知识的匮乏、投资专业性不强,致使非公众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风险管理方面存在巨大的风险。

加大金融人才培养力度,强化进修学习,引入流通机制建议金融学校和高等院校要根据市场变化加大金融后备人才的培养,做好梯队建设,以实践教学为主,从快从严培养金融人才。对于现有非公众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要强化政策性引导,强化进修学习,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开设金融相关课程,由非公众金融机构自主派员学习,颁发结业证书,强化实践操作和理论前沿;也可以由非公众金融机构和高等学校联系开设进修班,或定向在职培养金融人才;也可以由非公众金融机构出台激励政策让员工主动参加各种培训学习;还可以由金融主管部门牵头,让非公众金融机构主动派员到大型公众金融机构进行挂职锻炼和业务学习,管理制度学习等。同时建议引进金融人才流通机制,让公众金融机构和非公众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竞争,减少人才流通的障碍,促进市场人才竞争。完善管理制度非公众金融机构可以和专业金融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合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也可以和金融主管部门合作对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也可以和金融高校和管理专家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机制;还可以和大型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外资商业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对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完善。金融主管部门明确职责,加强协调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建议金融办承担主要监管责任。[1]各级地方政府要划分好各自部门职责,明确各自的任务,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对非公众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投资信贷业务的售后、内部管理制度都要加强监管,这也是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一种社会责任。促使非公众金融机构在各自范围内经营各自业务,整理整顿金融市场秩序是金融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明确市场定位,加强自律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非公众金融机构不要想着做大企业、大银行,要沉下身来为小企业服务,重点定位为贷款零售业务。如小贷公司就应成为信贷市场的零售商,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是小贷公司的生存之道。非公众金融机构要认清自身历史使命,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制定企业长远规划,勿仅仅以企业的商业利益为出发点,更应从社会责任,国家政策角度,服务社会,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减少超范围经营,扰乱金融秩序的现象,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非公众金融机构还应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自身的良好形象、纪律争取发展的空间。建议成立相应的民间协会,统筹学习相关的文件和精神,加强自我约束能力建设。非公众金融机构要系统学习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投资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内部流程控制,制度控制和风险管控,减少投资业务的盲目性,提高风险投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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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后期,各国金融危机频发,金融稳定引起全球性的广泛关注,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法定职责。尤其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保障金融体系的总体稳定更是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在英国,根据《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和英格兰银行与财政部、金融服务局的备忘录,英格兰银行负有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责。为此,英格兰银行内部新设了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市场稳定局,明确了英格兰银行在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方面的主要职责,即负责维持货币体系的稳定;维持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稳定;负责货币稳定;就国内和国际市场中影响金融稳定的迹象提出警告,并就金融部门相关事件对货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估。欧洲央行作为一个跨国家的中央银行,也被要求履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相应职责,主要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负责对欧盟各国金融稳定监测的报告(包括年度、季度报告以及资料的更新)进行分析;在经济金融的许多领域建立协调指导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的机制;负责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和金融危机处置。瑞典中央银行则肩负着价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双重职责,金融稳定被定义为整个支付系统的安全有效运行。在美国,根据《联邦银行储备法案》,成立于1913年的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肩负着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两大重任,《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则更进一步使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惟一家联邦机构。依赖于1997年的新《日本银行法》之规定,1998年日本银行还专门成立了金融检查局,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及与此相关的金融稳定工作。我国在2003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赋予了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金融稳定的概念,突出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金融稳定局,之后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等相继设立了金融稳定处,2006年上海总部设立了金融稳定部。

金融稳定的制度安排设计

金融稳定既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又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诸多方面、环节、单位和部门,没有统一、固定的模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当前,金融稳定工作面临宏、微观两个层面的困难和问题。宏观层面上存在体制性缺陷,主要问题是《中国人民银行法》未就央行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作出应有的制度安排,现行法律虽赋予我国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新职能,但对中国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手段等未作进一步规定。微观层面上则存在三大难点:其一,在金融风险的判断上,因微观主体风险因素不确定,加之缺乏应有的法律手段,金融机构往往不主动如实报送经营情况,基本数据收集困难重重,风险监测未能正常开展,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那些局部风险可能转化为系统性风险的个案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其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一方面因为目前缺乏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另一方面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同时因目标和职责的差异,在对现行金融体制及其运行规则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的判断上,其它监管部门与人民银行的行动方向未必一致,导致金融稳定部门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难于尽早发现、及时化解。其三,在金融稳定评估方面,金融稳定监测评估数据库尚处在探索建立阶段,未形成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目前监测内容仅局限于关注个体风险和局部风险,分析、评估和判断区域金融稳定状况并开展金融风险预警和控制存在操作困难。

鉴于上述原因,研究建立中国的金融稳定制度,目前要通过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或制定单行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金融稳定评估制度、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

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实务中,信息不对称已成为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由于金融产品购买人(存款人、投资者)无法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金融稳定监测未能获取真实、准确数据及相关情况,已在金融领域留下了不良的后遗症:其一,难于有效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其二,倒逼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问题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其三,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预警、处置金融风险,最后导致危机总爆发。因此,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总体稳定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建议从人员、经费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全国统一规范、统一部署。目前可从三个方面研究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制度。

监管信息共享制度。目前,应当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尽快研究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议通过政务信息电子网络系统的平台,设立监管信息数据库,由各人民银行和监管机构随时提供设密权共享;或由人民银行与各监管机构之间通过纸质材料定期交换。

金融统计制度。目前,应当对现行统计制度加以完善,实施大金融统计制度。建议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统计系统,将银、证、保各业均纳入金融统计范畴,逐步实现银、证、保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统计系统联机联网,建立一个统一全国的金融基础数据时序库。而金融稳定等职能部门可各开设一个数据接口,真正实现信息共享。

日常监测制度。考虑到金融业潜在的风险仅靠“数字―数字”的监测模式未能及时发现,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经常性监测。建议按照监测对象不同分别建立定点监测机制、当地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监测机制、多方协作机制等制度。同时,收集、汇总通过上述各项监测制度所获取的原始数据与信息,形成金融稳定监测基础数据库,并研究逐步建立中国金融稳定指标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开展金融稳定评估。对可能存在的重要风险部位和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因素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基于上述分析,特提出金融稳定监测制度建议框架如表。

金融稳定评估制度

金融稳定评估是金融稳定监测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一种重要方式。金融稳定部门要研究如何做到当金融业或金融机构出现“亚健康”状态时就能够发出预警,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金融稳定评估应当在金融稳定监测基础上进行,应当逐步研究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稳定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可先从三个方面着手建立。一是宏观经济金融层面的指标,如通货膨胀指标或通货紧缩状况指标、反映经济增长方式及其转变状况的指标、社会资金配置方式及其结构变化趋势的指标、隐性财政赤字金融化状况的指标、利率和汇率市场化状况及发展趋势的指标、经济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应指标、金融体系流动性状况指标等;二是金融业稳定状况的指标,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完善的指标、交叉性金融业务风险状况的指标、问题金融机构波及面指标、银证保各业经营风险指标、审慎监管状况指标等;三是金融生态环境完善指标,如支付结算体系安全指标、社会信用状况指标、司法环境状况指标、非法金融活动状况指标等。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已有为数不少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宣布关闭或破产。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应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长期以来我国基本上采取清理整顿的方式处置问题金融机构,个别采用接管,对于资不抵债的问题金融机构几乎都采用关闭、撤销等行政方式。因此,在处置问题金融机构时,不仅困难重重,而且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并对金融体系以及社会稳定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对此,我国在构建金融安全网中,应当研究建立及时校正机制,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维护社会金融稳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涉及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置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由于各国国情、管理制度不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界定标准不尽相同。何谓问题机构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但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来看,无外乎救助、接管、合并或收购、关闭、破产等五种方式。目前,我国应当尽快研究制定金融机构救助法、破产法、重组法(含收购、合并等方式),修改补充完善撤销条例。

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为出发点,确立了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之间互相参股和业务渗透的合法性。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为标志,金融业的分业经营模式得以突破,金融机构之间联合与竞争的法律理念得以实现,综合经营再次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已经开始与国际趋势接轨,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期。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国目前实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分工,减少监管冲突,提高监管效率,研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势在必行。

在金融稳定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方面,实务中少数省(市)已探索建立了相应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可供选择形式有:模式一,1+3机制,即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联合组成监管信息交流协作机制;模式二,1+1+3+其他,即以政府为领导,人民银行与银、证、保三家监管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参加的监管信息共享和金融风险处置协作机制。鉴于金融风险的处置离不开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模式二更加符合我国实际。对于中央一级,则可考

虑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监管机构为常任成员的金融监管协调制度。

投资者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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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在绿色金融探索和实践中,取得了较多的成果,但是也存在下列问题。

(一)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以及社会投资者构成绿色发展生态环境。目前,各主体之间存在信息条块分割、共享难等问题,导致绿色金融发展信息成本较高。首先,环保和征信信息由政府环保部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管理,信息收集、加工、管理工作起步较晚,环境污染信息尚未进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不完整的信息导致金融机构难以掌握服务企业真实信息,对投资、担保、贷款及上市企业难以作出准确判断。其次,由于政绩利益驱动,一些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隐藏“两高”企业真实信息,致使金融机构监管风险和成本增加。再次,绿色经济发展,涉及大量新领域、新技术、新知识,金融机构缺乏与之适应的专业人才,调研、信息甄别难度加大。最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难以获得绿色金融投资渠道、企业绿色环保资料以及绿色金融产品等信息,抑制其投资选择,使得民间资本不能有效地配置到绿色产业中去。

(二)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缺乏制度保障及激励机制

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人民银行出台发展绿色金融的相关性指导意见,但相关的信息披露机制、环保核查机制、资本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激励机制以及违法惩罚机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健全。造成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审核、监管和处理违约的企业时缺乏处理依据。外部而言,政府还未推出税收、财政扶持以及消费引导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践行绿色金融的外在动力。内部而言,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缺乏企业绿色文化制度、推行绿色金融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推进绿色金融的内在动力。

(三)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及服务手段不足

绿色金融产品创新、多元化的服务手段不仅能提高资源配置、使用效率,而且减少企业经营对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社会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引导民间资本充实到实体经济建设中来。不仅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实体经济发展,而且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同国外金融机构相比,贵阳市金融机构提供给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的绿色金融创新产品较少,基本集中在绿色信贷方面,多元化的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互换等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还不成熟。使得企业、社会投资者选择范围较窄,影响绿色金融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

(四)绿色金融发展中主体之间缺乏

协同绿色金融的发展是由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多主体构成复杂生态环境。绿色金融要能充分发挥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最大潜能,必须要求生态环境中参与主体充分认识到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性,只有相互之间协同配合才能实现绿色发展的共同目标。贵阳市绿色金融实践现状分析,绿色金融发展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各个部门的管理和相关数据难以实现共享,导致金融机构对企业投融资、信贷、保险的风险增加,抑制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动力;增加企业、社会投资者对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的选择难度、信息收集成本,企业、社会投资者缺乏多元化融资或投资产品和渠道的选择,抑制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政府、监管机构对绿色金融理念、发展和激励机制宣传的不足,造成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对绿色金融发展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缺失。

二、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对策及建议

绿色金融的发展对应贵阳市解决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转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贵阳市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问题,提出如下的解决对策和政策建议。

(一)针对政府及监管机构层面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

信息不对称,增加金融机构评估企业的成本和风险,增加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增加社会投资者投资选择成本和风险,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及风险,不利于绿色金融的健康发展。政府、监管机构为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需建立贵阳市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绿色金融相关信息共享。通过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制度,促进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之间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绿色金融发展的信息成本及风险。

2.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督机构

为保障对企业、金融机构、社会投资者信用评级、信息评估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政府应建立第三方独立评级和监管机构,承担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的信息、纠纷等方面的咨询及评估。公平、公正、公开地为参与主体提供专业信息咨询、纠纷评估等,成为绿色金融生态环境各参与主体联系纽带和仲裁机构。

3.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

建立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机制,有效协调绿色金融生态环境中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的利益,为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税收、财政协同机制的建立,能刺激、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投资者积极参与绿色金融活动,促进绿色金融服务、绿色金融产品、绿色投融资发展;惩罚协同机制的建立,能抑制“双高”企业的发展,激励绿色企业的发展;准入退出、信息披露、监管等协同机制的建立,能规范、约束绿色金融参与者的行为。

4.建立绿色金融人才培养环境

通过绿色理念来影响绿色金融参与者行为,逐渐建立绿色金融文化。树立绿色金融理念,绿色金融活动参与者应将社会、环境价值纳入治理目标及文化建设体系。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投资者应认识到实施绿色金融战略、确定环境风险和机遇,不仅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也利于自身可持续发展。因此,应加强绿色金融文化建设,加强对相关人员绿色金融参与者绿色理念教育,理顺参与者之间相互关系,树立绿色环保意识,强化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培养具备金融、环保、管理知识的绿色金融复合人才。

(二)针对金融机构的对策及建议

1.绿色信贷方面

银行机构应根据国家经济环境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从事绿色经营生产、绿色制造和绿色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低利率的贷款;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等产业实行优惠贷款政策和设立绿色信贷通道。加快开发贷款类、理财类、票据类、租赁类等绿色创新产品和工具,关注国内外绿色金融发展方向,扶持绿色环保项目,推动“绿色信贷”市场发展。

2.绿色保险方面

保险机构应加快多样化、多领域、多层次的绿色保险产品研发,建立行之有效绿色保险体系。对符合绿色发展标准的投保企业因污染突发事件所涉及的受害者进行合理赔偿。既可以减轻政府、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赔付经济压力,又可以发挥市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和调节力度,加强舆论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3.绿色基金方面

证券机构应设立节能减排、环境优化专项投资基金,对绿色环保、低碳的企业进行基金投放,通过资本投入促进绿色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绿色基金投向具备低碳特征、较高的科技含量、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和发展前景的领域。

4.绿色证券方面

通过公开发行绿色债券解决社会效益好、资金需求量大的绿色项目资金需求;通过建立绿色企业上市审批绿色通道,拓宽绿色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通过将绿色因素融入金融创新中,丰富绿色金融产品,如“绿色彩票”发行;通过推行排放减少信用度等低碳金融衍生品,推行“排放减少信用”交易机制,建立规范的金融衍生品市场。

(三)针对企业的对策及建议

1.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环保意识

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首先,建立人与自然和谐观,认识人与自然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由以人为中心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变,从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向追求长期价值最大化转变。其次,树立绿色经营道德观,把平等、正义等道德观念拓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形成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道德意识。再次,树立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明确环境责任,依法治理、保护环境,建立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问责制度。

2.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

企业利用技术、管理手段对生产全流程进行排污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推行绿色生产,提供绿色产品,消除生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影响,实现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和谐统一,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推行绿色营销战略

企业推行绿色营销战略,加强绿色营销和绿色服务宣传。在市场调研,产品研发、定价、促销活动等营销链中,坚持“绿色理念”,促进企业发展与消费者、社会利益趋同。发展绿色技术、开发绿色产品、实行绿色包装、重视绿色促销、制定绿色价格、选择绿色渠道、树立绿色形象的绿色服务营销战略。

4.建立绿色企业文化

文化是企业、员工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价值认同体系。企业文化建设中,需融入绿色理念、环境保护、社会价值等,引导、规范、约束企业、员工行为,并将绿色文化元素贯穿企业经营、行为等活动过程,逐步树立以绿色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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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博弈论;金融监管;风险控制;对策探讨

众所周知,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的环境下,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历次金融危机都是通过政府的政策调控来逐步平息的,金融危机对经济的巨大破坏力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于金融安全的重视,逐渐认识到健全与加强金融监管是实现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举措。本文通过建立动态博弈模型,分析金融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探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手段的有效性,并提出相关加强金融监管,化解金融风险的政策建议,这对深化我国金融改革、提升我国金融体系风险防控能力有着较强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博弈论视角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利益博弈

毋庸置疑,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在行为目标函数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监管部门的行为目标着眼于国家金融发展的整体利益,谋求的是各个区域金融的协调统一发展。而金融机构与的行为目标函数具有双重性:一方面要履约促使投资者的资本利益最大化,行使投资人的职责,另一方面又要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往往其行为目标函数是偏向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边。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始终围绕着利益关系展开,这里引入博弈论的分析框架,来分析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间的利益关系。

(一)博弈模型的初步建立和假设

博弈论就是博弈各方各自利用和分析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博弈策略就是参加博弈的各方为了各自利益最大化而采取的行动策略。假设监管机构的职能是制定维护金融行业协调、稳定、安全、快速发展的金融规范和调控政策,并监督金融机构执行。如果监管部门能有运用最合适的手段,最合算的成本达到监管目标,此时监管部门的利益为0(因为这是监管部门存在的意义或职责)。但是,任何有效的监管方式都需要有充分的信息,在此过程中必然产生监管成本,因此监管部门存在疏于监管的可能性。我们这里假设,如果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疏于监管,但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状况仍能保持良好势头,就假设监管当局的收益为A单位;反过来,如果金融机构利用了监管部门监管不利的监管漏洞,导致行业出现重大事故,破坏了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协调的发展,我们就假设其得益为-B单位。相对应的,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切实履行监管部门的金融规范和调控政策,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故假设此时得益为0。但金融机构也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因此当自身利益和整个行业的利益出现矛盾时,就存在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的可能性,如果恰好此时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惩处,金融机构可能获得的预期得益为C;相反,若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惩罚,我们假设它们此时的得益为-D。根据以上假设,可以列出双方博弈矩阵图形(如表1所示)。按照矩阵图中箭头方向进行博弈分析,可以看到该博弈是没有博弈双方能够接受的纳什均衡纯战略策略组合,从根本上来说,两博弈方之间的利益始终都不会是一致的。在这种博弈中,双方为了获得最大的期望值,必须以一定的概率分布随机选择一些策略,即博弈方必须选择混合策略,而在混合策略下双方的策略选择都取决于对方对某一决策的选择概率。

二、研究结论与对策

综上所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不存在双方能够接受的纳什均衡纯战略策略组合,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博弈各方都不得不选择混合策略,而在混合策略下双方的策略选择都取决于对方对某一决策的选择概率。因此,为了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中央政府应该强化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迫使监管部门积极监管,加速转变监管方式,注重合规性监管,逐步向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的监管方式过渡;除此之外,也要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最后,也要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提高金融机构的依规的自觉性和守法的自律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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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执法检查取得的成效

曲靖中支作为2009年成都分行指定的云南省唯一一个综合执法检查试点行,开始了综合执法检查试点尝试。连续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对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意识和增强人民银行对外履职、锻炼基层央行干部队伍等方面效果明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水平得以提高

4年来,曲靖中支先后对辖内40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共查出332个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28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3份,累计罚款77.7万元。曲靖中支在依法对被检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不健全、银行从业人员相关业务操作不规范、操作风险意识相对淡薄等问题,向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了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中常见的8类25条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度重视检查发现问题,先后有28个银行机构对相关责任人100余人进行了内部处理,经济处罚43060元,解聘高管1人。并结合各自辖内机构网点实际,对内控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促进了各项业务依法合规操作。从2012年综合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看,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积极针对综合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进行有效整改和完善,减少了金融违规行为和差错出现的频率,部分问题已经基本消除。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的认识得到提升

4年的综合执法检查,人民银行均抽调各业务部门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过硬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现场面对面的业务相互交流学习、探讨和政策解读,强化了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执行和业务发展方面的指导,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央行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各金融机构进一步认清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和服务职能,更好地配合和支持人民银行的协调管理,对综合执法检查的态度逐步从内心抵触过渡到积极配合支持,人民银行综合检查组作为外部检查力量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现场培训等成果得以应用。

(三)人民银行干部队伍素质得到提高

一是提升了认识。自银监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队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了解与学习不多,通过4次大规模的抽调人员进驻金融机构检查,一改基层人行“重调控、重服务、轻指导、轻管理”的履职倾向,使干部职工深刻认识到,基层人民银行不仅要搞好金融服务,而且要依法履行好金融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在复杂经济、金融环境下金融管理的使命,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二是提升了履职能力。检查人员在检查中了解了商业银行经营现状,为进一步指导商业银行执行人民银行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夯实了基础。检查中也暴露和反映出现行制度规定不完善的地方,可充分收集,为上级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提供素材和参考。三是拓宽了履职领域。综合执法改变了金融机构只关注基层人民银行有资金调控权或行政审批权的管理与服务项目,逐步加强了对货币信贷管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反洗钱、反假币、金融信息安全等对区域金融稳定影响较大的业务项目的管理,实现了各块业务的均衡履职,延伸了管理内涵。

二、综合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困难

(一)执法检查手段与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存有矛盾

一是人民银行现场检查多采用手工翻阅凭证和数据比对的方式,与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电子化、科技化存有差距。二是随着当前金融创新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跟踪、了解掌握不够,监管的效率和效果难以达到预期要求。三是随着金融业务科技化发展,综合执法检查的业务范围、检点、切入方式发生改变,例如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面推广后,商业银行常见的延解占压预算收入、未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等问题可基本消除,人民银行需跟上金融业务发展趋势,改进综合执法检查手段和思路,为有效履行金融监管提供重要保障。

(二)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一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跟不上人民银行履职的需要。如《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已沿用多年,许多地方已跟不上现行业务工作需要。二是法律缺位问题。现有业务中存在监管盲区,如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在内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对汇缴账户的税款解库时限进行明确规定,检查中虽然发现税务局开设的汇总缴款户有大量资金沉淀,因无法可依,只能对商业银行进行一些建议。除此,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职责履行中我们发现金融信息安全、第三方支付管理、信用评级市场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关系需要进一步规范。三是法律法规的概念有模糊空间。如:反洗钱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对什么情形什么程度为情节严重,在现实执行中难于操作。第三十二条也有此模糊空间,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履职的效果。

(三)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化效果不明显

综合执法检查以行政处罚硬手段,以及培训、考核、约见谈话、辅导、优惠等软措施,增强了金融机构执行人们银行政策意识,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但是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深度和力度有待提高。一是综合执法检查信息调研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值得借鉴推广的创新工作和经验做法分析不够,对规章制度的适用性、法律滞后、法律缺位和监管手段缺失等问题的深入分析较少。二是综合执法检查各类信息资源传导机制不完善,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运用层次和力度待提升。三是综合执法检查未体现人民银行履职思路转移。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等工作有重大突破,但目前人民银行深入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和跟踪监管,高屋建瓴地提出阶段性指引和规范工作还不够,通过综合执法检查验证区域性重点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工作有待加强。

(四)综合执法检查人员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

开展综合执法检查需要从不同执法职能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而现阶段人民银行各部门人员紧缺而具备一定检查经验或业务精湛的人员很少,合理有效调配综合素质好、能力强的人力资源开展好综合执法检查存在一定困难。

三、深入推进综合执法工作的相关建议

综合执法检查是强化人民银行服务与金融管理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履职途径之一,客观需要我们开创性地探索综合执法检查的新思路和新方式。

(一)转变观念

一是检查目标要由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单一目标转变为掌握区域金融发展趋势,实质性规范金融机构合规稳健发展,增强风险预警能力等综合目标。在综合执法检查中统筹考虑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产生的经济关系和关联民生的重大课题,在常规单项业务检查基础上,增加多部门大跨度的金融行为检查。二是执法检心要由执法检查结果处置转变为执法检查成果转换运用。要深入剖析综合执法检查中的案例,对检查中遇到的难点和矛盾加强跟踪研究,不断完善改进。三是综合执法检查的思路要由业务规范入手转变为完善制度为主。通过以完善制度、推进金融改革为归宿,将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中的难点和热点充分反映出来,从完善规章制度的角度积极向上级行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转变方法

一是建议在检查组成员的工作底稿中增加一项金融机构制度执行清单,在清单中详细记录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对宏观政策的把握尺度、对金融法律法规理解的差异性问题、现行制度的不适应性问题和法律法规缺失等问题。检查结束后将清单和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一并转移归档,清单所列问题归统到法律事务部门,建立法律研究库,进行分类专题研究。二是为提高综合执法检查成果转换效率,建议单项业务检查小组提出调研课题,带着调研提纲参加综合执法现场检查,提高履职效能。三是为缓解简单的手工检查方式给综合执法检查带来的效率问题,在没有研究开发出统一的现场检查分析系统前,建议在进驻现场前加强非现场检查结果分析运用,从各业务系统数据分析中把握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问题,找准现场检查切入口。

(三)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水平

要围绕政治素质硬、业务精、执法严、作风优等标准建立人才库,不断优化人员结构,适时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能集中培训和岗位交流锻炼,落实综合执法检查责任制,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责任意识,高效开展人民银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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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履职中的难点与问题

金融监管职责弱化。2003年银监会分设后,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基层人民银行在履职方面存在模糊认识,认为银行监管职责划转到银监部门后,人民银行不再承担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人民银行自上而下对金融管理职责没有进行安排部署,导致基层人民银行不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在履职实践中都存在强调金融服务、弱化金融管理的倾向。金融管理职责“空心化”导致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心目中的地位降低,金融机构不重视、不配合人民银行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降低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职效能。

金融管理职责的弱化本质上反映了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不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9项直接监督检查权、1项建议监督检查权和1项全面监督检查权。国务院制定的人民银行新“三定”方案,进一步扩展和明确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监督检查权。同时,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相比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专项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天然负有对整体金融业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强化金融管理职责是当前形势下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当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与政策预期有较大差别,主要原因在于传导机制不畅,使货币政策信号的传导随着传导路径的加长而层层削弱,时滞较长,极大地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人民银行自身的角度分析。一是货币政策全国“一盘棋”与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弱化了对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很不均衡,货币信贷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高度统一不能实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没有考虑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因素,人民银行基层行难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经济结构特点进行必要和及时的调整,弱化了货币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是货币政策工具种类和运用权限在基层人民银行层层削减,使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越来越弱。从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权限来看,人民银行总行具有再贷款、再贴现、法定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利率制定和窗口指导等所有政策工具的操作权限;中心支行虽然名义上也具有再贷款、再贴现和窗口指导的权限,但是再贷款仅限于支农再贷款,窗口指导的效果也大打折扣,真正可以运用的再贴现工具却受规模约束;而县支行则基本限于“软约束”的窗口指导形式,大大影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效果。

从商业银行层面分析。货币政策传导至商业银行后,在商业银行内部还要经历一个再次传输的过程。在从商业银行总行向分支机构传导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的集权管理、营销策略、发展目标更加侧重于自身,基层商业银行受各种考核指标的利益驱使,也往往更专注于其上级行对货币政策的解读与反应,而“忽视”当地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货币政策信号被扭曲和削弱。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不紧密,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也是影响货币政策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2009年,我国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给普通百姓带来了迅速窜升的高房价和相对缩水的购买力,“马太效应”更加明显。当前,中国宏观经济面临两重约束,一是资产泡沫和通胀压力;二是2009年“4万亿元投资+近10万亿元信贷”刺激政策的“后遗症”开始显现,从2009年上半年的流动性释放信号已转变为2011年的稳健货币政策。

金融稳定职能定位缺失。《中国人民银行法》虽然从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也仅在第二条、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简单的表述,基层人民银行开展金融稳定工作如何定位,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依据,基本是上级安排什么干什么,主要存在着“四难”现象。

信息难共享。开展金融稳定工作,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统计局、发改局、环保局、商务局等经济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不同行业的相关信息。然而需要人民银行采集哪些信息、如何采集等没有具体规定,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缺乏相应的机制,加大了基层人民银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能的难度。

资料难采集。风险监测是人民银行基层行在金融稳定工作方面的重点工作,监管职能分离后,各金融机构向人行报送报表和资料相对很少,尽管可以发文或以“指导意见”等方式要求报送,但对于迟报、漏报或不报行为缺乏刚性约束,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对辖区金融运行情况缺乏全局性、完整性的判断,更无法有效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

技术难监控。基层人民银行处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前沿,是辖区金融风险的直接监测者,但目前人民银行自上而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凭借以往的监管经验对风险状况、程度进行粗略的判断、识别。这种落后的工作方式难以适应日益发展的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形势要求。

检查难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实际操作中,这条规定很难落实,在县级人民银行更不可行,大大降低了维护金融稳定工作的效率。

提高基层人民银行履职能力的建议

以“两管理两综合”为抓手,大力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责

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新设银行业机构开业情况,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顺利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开展新设银行机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拟新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当地央行进行筹建与开业申报。明确规定经检查验收、技能考核合格的,方可接入人民银行有关业务系统办理业务。

建议由人民银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的申报受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人民银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金融机构筹建与开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检查验收、业务技能考核,办理接入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和有关业务等工作。

健全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工作。为保障金融稳定运行,基层人民银行应该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不同的时间要求和标准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通过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可以进一步加强开业后的持续管理,在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报告事项进行审查或分析研究,及时处置发现的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风险,有效监测和预防了辖内金融风险。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作为基层人民银行,应该把有效提升基层人民银行依法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作为新的课题,整合监管力量,成立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对金融机构统一进行综合执法检查。为最大限度减少检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综合检查应该做到方案、队伍、内容、时间、文书、流程、标准和处罚八项统一,有效保证现场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合法、规范、高效进行。通过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可以有效地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为基层人民银行有效履行央行职能创造有利条件。

开展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作为对整个金融业都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措施、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评价等级,并分级采取相应管理和服务措施。综合评价的内容应该包括人民银行履职涉及到的各项工作;评价结果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予以通报,并抄送给当地政府和其上级行。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是人民银行强化履职效能、扩大履职影响,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

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在基层人民银行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管理检查职能,承担“两管理两综合”的工作。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的业务执行监督检查职责纳入管理检查部门,既可以提高监督管理效果,又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从根本上改变以往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避免了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总之,“两管理两综合”不仅有利于规范商业银行业务操作,而且有利于提高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效能。但从依法履职要求看,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建议完善“两管理两综合”的有关法律依据。目前,除综合执法检查外,其他三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不是很高。为此,建议总行以规章的形式对“两综合两管理”工作进行定位,对工作的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罚则等做出统一规定。二是建议加强法规清理。2003年以前制定的部分法规、规章的一些条文明显过时,执法检查中对问题如何定性以及如何进行处罚时,基层人民银行只能有选择地使用相关法律依据,很不方便,建议总行能够对法规、规章进行修订规范。三是建议多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相对于专项检查而言,综合执法检查在行政处罚方面的罚款金额更大,更能引起金融机构的重视;同时综合执法检查能够整合检查资源,在部分检查专业间实现检查信息共享。

以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契机,切实提高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

进一步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金融消费者维护其权利的最重要制度保障。要尽快修改或制订新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改变立法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不足之处。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金融消费者概念,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其权利义务,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适用性。二是在条件成熟时,制订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强化监督和保护。三是制订《个人信息保密法》和《征信法》,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四是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既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又可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五是要进一步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加和完善对金融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内容。

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仿效美国做法,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并且建立相应的制度,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主要职能、受案范围和工作流程。

理清思路,找准定位,认真履行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稳定职能

金融稳定事关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大局,基层人民银行肩负着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重任。因此,必须建立与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互动,推动县域经济金融的协调健康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找准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的结合点,在货币政策传导过程中促进金融稳定。建立健全符合基层实际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在风险防化过程中保障金融稳定。

首先,要建立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作机制。在金融统计资料交流、文件抄送、信息通报方面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以利各方充分掌握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信息,相互协调监管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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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阶段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现状和问题

现有的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银监会对其监管。根据银监会现有的发文认为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两类。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村镇银行被列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银监会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业务运营监管和退出机制上的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包括准入门槛的设置,对于成立所需要的准入材料、持股结构等细则做出了具体要求。业务运营方面的监管包括要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资本,保证资本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等。退出机制方面的监管有规定了破产倒闭或撤销要求。对于达不到要求的机构要依照规定进行破产或撤销。

(一)信息不对称,监管难度大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大多设在偏远的乡镇地区,监管机构大都设在城市等繁华地区,两地距离较远,沟通和联系非常不方便。同时存在“山高皇帝远”的问题,实施现场检察和实地调查的难度增大,频率降低。同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较为复杂,规范程度也不能和大型国有银行比较。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现代化设施落后,与监管机构信息互通不够畅通。同时一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也不够透明,造成监管困难。

(二)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合市场特质的监管制度和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众多,农村金融市场复杂,现有的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具有普适性,并没有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特殊的市场定位、服务对象,并且资产规模较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小型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适用同样的监管法律。监管制度体系没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缺乏针对性。

(三)基层监管力量相对不足

与众多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相比,基层监管人员较少。监管人员高学历者较少,且缺乏监管经验。大多没有经过系统培训缺乏分析判断金融风险的能力没有足够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同时缺乏能够熟练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的高素质人才。

二、国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验借鉴

(一)国家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农村金融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国外政府对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采取保护与监管并重的措施。通过立法来保证农村金融对农业经济发展的支持。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立足于农村服务于“三农”的前提下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这种监管与保护并重的方法可以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进行监管也会更加便利。

(二)建立保护网

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存款保险制度和紧急救援制度,增加了金融机构应对风险处置的平台,形成了保护网。我国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不高,资本充足率难达到监管要求,资产种类以对农贷款为主,资产结构单一。由于农业经济受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进而导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引发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较大。2015年我国正式发文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保,以增强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

一些国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充分发挥了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协会颁布制定了一些同业公约及奖惩制度,通过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监管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行内部自律监管的好办法。我国应尝试进行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

三、对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水平

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从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加强基层农村监管队伍建设。人力方面教育培训现有的基层监管人员,充实监管知识、监管方法,提高监管的工作能力,同时引进高素质的专业的有能力的金融人才加入基层监管队伍,以此来增强监管队伍的建设。物力方面要建设现代化的监管网络,加强监管的基础设施、设备,保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水平。财力方面,国家要给予政策支持充分保证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创新监管方法

由于我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农村经济特别容易受到自然条件影响,有特殊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本充足水平和抵御金融风险的水平上与国有、股份制大型商业银行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要创新出一套适用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法。实行差别监管。在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退出机制上要充分考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内容。同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内部,要充分考虑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不同机构的特殊性。实行差异化监管,细化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监管范围灵活监管。使得能够形成完整合理的监管层次和体系。

(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实行自律管理并加强自身建设

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联系和交流,成立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组织内部可以通过公约的办法制定统一的行业规范,业务规范,奖惩措施等,以增强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股权结构,提升资本、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和应对危机的能力完善内控机制,信贷审核机制,开展岗位交叉检查。(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基金项目:本项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编号CX2015SP22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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