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全球贸易治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破除治理“碎片化”
目前,国际贸易增速放缓,已连续3年低于世界经济增速。除了经济增速缓慢,全球经济复苏还受到全球协作“反对者”的挑战。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显著抬头,多哈回合谈判何去何从面临重新选择。
针对分歧,G20杭州峰会向外界表明:全球合作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重振贸易、刺激世界经济,G20各国应彼此协调,实施结构性改革,并以此为基础达成一项全球性的经济增长协议。
此次杭州峰会的会标图案即表征了本届峰会全球协作、破除治理“碎片化”的精神和诉求。作为2016年G20峰会的主办国,中国会标用20根线条描绘出一个桥形轮廓,同时辅以“G20 2016CHINA”和篆刻隶书“中国”印章。桥梁寓意着G20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之桥、国际社会合作之桥、面向未来的共赢之桥。同时,桥梁线条形似光纤,寓意信息时代的互联互通。图案中G20的“0”体现了各国团结协作的精神。
贸易增长全面战略
在打破全球贸易治理“碎片化”贡献方面,《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无疑是引人瞩目的。其具体内容包括7个方面。
降低贸易成本
G20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贸易成本并鼓励所有世贸组合成员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根据经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的测算,TFA全面实施可将全球贸易成本降低15%,促进贸易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
加强贸易投资政策协调
G20保证贸易、投资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采取促进更加开放、可持续和包容价值链的政策,以鼓励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并获得价值增值。
促进服务贸易
G20成员承诺实施政策以支持开放、透明和竞争市场。这将促进服务提供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参与全球价值链,将有助于全球价值链中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支持更加有效的生产和贸易,从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创造新的和更好的就业机会。
增强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缺口阻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贸易融资缺口在最贫困国家尤为明显,尤其是在非洲、亚洲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小岛国,这些国家在获取相应知识技能以运用贸易融资工具方面也面临挑战。G20将通过加强贸易融资,支持更多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
制定贸易景气指数
在贸易增速相关的指标方面,掌握更多影响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信息对各国都有益。G20有信心“贸易景气指数”将作为贸易的提前预警系统,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提供更实时的贸易发展指标。这将成为G20成员政府调整贸易相关政策的重要工具。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数字贸易和技术迅速发展引发经济贸易结构的深刻变革,鉴于这种形势,G20成员同意加强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与合作。同时,为了使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获取数字技术,获得更大利益,并帮助其实现包容性贸易增长,G20成员鼓励政府和企业进行对话,找出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讨论贸易领域相关政策、标准和模式,并欢迎工商界提出的搭建世界电商平台(eWTP)的倡议。
关注贸易促进发展
G20成员认识到,贸易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贸易和投资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并向价值链上游攀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多元化和产业升级;支持健全的农业政策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因此,G20将更好地利用贸易促发展。
中国推动“全球化”
尽管质疑“全球化”的呼声被某些政客利用得风生水起,并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中国政府和G20成员一致认可“贸易对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中心作用”。此次G20杭州峰会即以“创新、活力、联动、包容”为主题,推动“全球化”在经济增长疲乏下的发展。
回顾21世纪前10年的景气时期,中国与美国贡献了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半,中国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世界进口贸易年均增长率的两倍多,拉动一大批国家搭上了中国经济快车。在次贷危机和美欧债务危机中,中国从“东亚经济稳定器”进一步上升为“世界经济稳定器”。最近两年,中国经济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2016年上半年GDP增速依然保持在6.7%的较好水平,且未来前瞻在主要经济体中相对乐观。
关键词:贸易治理;多边主义;诸边主义;大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纪,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在水平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垂直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逼迫发展中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或进行殖民化。在20世纪,全球建立了新的贸易治理秩序,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形成了多边体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59个,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多边体系。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多边体系面临跨洲际的大区域协定(Mega Deal)和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战。
一、WTO多边体系面临的挑战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主义是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实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具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套规则、制度而存在。三是战略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指导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贸易治理的多边主义包括以上三层内涵,即多边主义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制度构建、多边协定的达成和一种治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存在。二战后,多边主义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WTO多边体系以GATF和WTO规则为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WTO多边体系是包含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等的“刚柔相济”的多边法律框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是发展中国家结盟谈判的重要场所,是偏好自由贸易国家的最优选择。我国加入WTO,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权利与机会不断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权利。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近年来,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WTO多边体系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
首先,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来,多边谈判进行缓慢,导致缓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在一百多个成员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接受所有议题的谈判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为促成谈判,只能选择大多数成员都有兴趣和利益的议题,这使谈判议题日趋保守和狭小。以2013年WTO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为例,谈判必须选择159个成员的最大公约数议题,这最终只能是一个狭小的议题组合,投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新议题不会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其次,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全球贸易发展新范式的出现。WTO规则制定的速度过于保守和缓慢,无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诉求。在传统贸易范式下,各国依据比较优势生产某一产品,进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全球价值链驱动全球贸易及投资的范式改变了以最终产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形式,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可被称为任务贸易,即跨国公司将采购、设计、生产、营销、运输等任务活动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全球价值链使产品不仅仅是一国制造,而是世界制造。这要求WTO必须扩大贸易谈判的范围,而关税等传统贸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诸边协定的发展
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由此形成了诸边主义。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该条款肯定了诸边协定在WTO下存在、实施的合法性。同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该条款给予诸边协定谈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权利,但规定诸边协定应交存总干事。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4包括四个诸边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不多的谈判成员愿意签字,其他谈判议题在1995年WTO建立时形成了多边义务。《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是WTO下的另一个诸边协定,其成员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9月,俄罗斯成为ITA第78个成员。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就特定议题发起诸边谈判,“国际服务协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国主张在WTO框架之外谈TISA,而欧盟则认为应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对接,成为WTO下的诸边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1个国家参与了谈判,并达成共识――TISA应成为WTO诸边协定之一。TISA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我国已表示希望加入。
还有一些诸边协定是在WTO框架外进行的,如《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是由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强国发起,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强保护趋势。
(二)大区域主义的流行
区域贸易协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区为基础建立的。根据WTO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379个。近几年WTO多哈谈判受阻后,美欧国家开始寻求跨区域的全球贸易治理新路径,如“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通过跨洲际的大区域主义,这些国家正创建超越WTO规范的贸易自由化网络,以市场自由化为名,推动更高的规则标准。TPP和TTIP的重点是在投资、金融、国有企业、标准与认证、竞争政策、互联网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建立新贸易规则、重塑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
为应对TPP和TTIP的挑战,2013年,我国大力推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该谈判由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区域主义的流行也会进一步损害多边体系。
三、多边主义的替代方案:诸边主义还是大区域主义?
一些学者认为,日益流行的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是欧美国家架空WTO的举措,是围绕重建21世纪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战略目的展开的。一旦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布局完成,欧美国家将会占据新的“规则优势”,掌控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我国在这场新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参加TTIP、TIP和TISA谈判,没有在战略上回应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我国始终坚持WTO多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优制度选择,但鉴于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不断推进,我国必须对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做出战略排序。
(一)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区别
实际上,大区域主义也是诸边主义的一种,都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基础不同。大区域协定以区域内国家为基础,而诸边协定的成员不以某一区域的国家为限制条件。诸边协定和大区域协定可以是WTO成员间签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员间的协定。
第二,二者议题不同。诸边协定以特定议题为基础,谈判有特定的具体议题。如,ITA以信息产品自由化为议题,TISA以服务贸易为议题。这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揽子谈判的困难,是各个突破的谈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区域协定包括多个议题,谈判方法上与WTO的一揽子方式相似,这也是TTp和TTIP的谈判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谈判结果不同。诸边协定便于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国家快速达成一致。大区域协定中的国家,即便是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会不一致,利益冲突会导致谈判久拖不决。
第四,二者对WTO的影响不同。诸边协定可在WTO主导下进行,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以TISA为例,美国的最初想法是摆脱WTO,但由于欧盟的反对,TISA成为WTO下的诸边谈判,并对所有WTO成员开放。诸边主义在WTO体系下是开放的,这种开放表现为对成员的开放,也表现在对协定修改的开放态度上。《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开放采购市场,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正处于加入的谈判中。诸边主义的开放性还表现在谈判内容的扩大上。近两年,ITA成员正推动扩围谈判,试图将更多的信息产品纳入协定之中。大区域主义的流行则会伤害多边贸易体系,全球生效的379个区域协定已经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侵蚀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种区域协定之间的矛盾较大。以韩国分别和美国、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在这两个协定中,韩国接受了美国、欧洲不同的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TTP和TTIP虽然还没有完成,但其对多边主义的负面影响仍可预见。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诸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大区域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美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随中东地区成为美国外交重心,美国政府提出建立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MEFTA)的计划,随后启动了与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联酋的谈判。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快速发展等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政府提出了以TPP谈判为主要内容的“重返亚太”战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显。
(二)诸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次优选择
美欧国家强调TTP和TTIP是对多边体系的补充,是为21世纪全球新规则做铺垫工作。那么,大区域主义是否合法?是否是多边体系的补充?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WTO承认了区域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大区域主义并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补充,而是消极的侵蚀。首先,大区域协定不给予非成员国相同的开放承诺,使最惠国待遇原则被侵蚀得千疮百孔。其次,大区域协定扩大了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地缘政治。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是个别国家的现象,已发展为区域间的保护主义网络,尤其是TPP这样的大区域协定,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再次,大区域协定人为圈定了自由贸易的范围,并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的真实诉求。如,某一产业的全球任务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区域内。以波音飞机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负责约10%的组装工作,其余的生产环节是由全球各地的40个合作伙伴来完成:飞机机翼是在日本生产的,碳复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国其他地方生产的,起落架是在法国生产的。至于其数以万计的零部件,则是由韩国、墨西哥、南非等国来完成的。可见,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边贸易协定而非区域协定。
与大区域主义的对比不难看出,诸边主义是解决WTO危机的次优选择。通过在多边体系内按照议题逐一突破的谈判方式,诸边主义解决了WTO谈判缓慢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进行的诸边谈判,从一开始就尊重WTO的相关规则,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谈判后将其谈判结果强加给WTO。诸边主义摆脱了地缘政治,真正为市场服务,反映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需求。
四、建议
关键词:全球失衡;全球治理;贸易保护;博弈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14-03
2011年1月12日,世界经济论坛(WEF)的《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明确警示到,全球经济失衡以及全球治理失灵是未来至少十年内的两大核心风险。为保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各国对于全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强,应尽快建立起跨越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治理平台。
一、全球经济失衡治理背景
1.全球经济失衡历史回顾。全球失衡远非一个经济新现象,有许多可供追溯的历史数据加以佐证。
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向我们提供了全球经济失衡的演变历史。文章借鉴Blanchard 和 Milesi Ferretti (2009)的说法,将现代全球失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1年,美国的外部赤字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结果。同时后科技时代又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并为美国吸引了大量的股权和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从2001年的网络泡沫破灭时期持续到2005年。尽管全球又损失了0.40世界总产量,但并没有造成美国经常账户的严重失衡,相反,外国政府资本取代了私人净资本流入,对于美国资产的需求增多。第三阶段,从2005—2008年,中国经常账户盈余大幅激增,占比世界总产量从0.29%上涨至0.67%。与此同时还有石油生产国的巨额盈余。在美国国内,这一时期对应着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阶段。
当前新一轮全球失衡适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2010年美国经常账户赤字稳定在417亿美元,约合世界GDP的-0.75%(见下页表1)。
2.全球治理发展动向。相较于全球经济失衡,全球治理的起步很晚且发展缓慢。迄今为止能够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全球治理中心机构只有二十国集团,即便如此,该集团峰会的成效尚未通过实践经验的证实。
二十国集团峰会成立于1999年,2007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最终引发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危机,客观上促使了二十国集团迅速上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救市措施及经济刺激方案,不仅维护了本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全球治理的目的,但最大的不利面在于其中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盛行于15—18世纪的欧洲重商主义。如今对于全球治理的迫切需求使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有机可乘,这也是长期以来全球治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由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于1710年提出。经济博弈论是指将博弈论用于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通过构建相应数学模型来阐述经济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达到谋求问题最优解的目的。
在全球治理推进过程中,一些调整代价较大的逆差国国家藉由全球治理之便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试图反作用或架空国际性协调政策。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博弈。本文的研究因此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1.博弈模型假设如下:全球治理博弈的主体包括受世界各国委托实施全球治理的者(以下简称者)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完全利己型逐利者(以下简称逐利者)。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皆为理性经济人,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征。在决策选择时不单考虑自身行为后果,同时兼顾对方对其行为可能做出的各种反应,最终做出使其自身目标最优的决策。
(1)对于者,有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两种策略选择,假定者认真治理,逐利者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这取决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者进行治理的概率为p,治理的有效概率为r;(2)若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者治理不力未发现其贸易保护行为时被委托人(世界各国)查出,则者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3)对于逐利者,有不实行贸易保护(即配合进行经济调整)和实行贸易保护两种策略选择。逐利者进行贸易保护,其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若贸易保护实行成功未被发现,获得超额收益,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4)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并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 、m-y ;(5)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但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s、m ;(6)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不进行治理而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s、m ;(7)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认真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0;(8)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不进行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0 。
其中:f:者认真治理的劳动成本;w:者认真治理时获得的报酬;y: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v:者治理不力时获得的收益;m: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委托人先发现而给者造成的损失。
以上参数设定均大于零。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者和逐利者概率与收益两方博弈模型如下:
3.模型分析。
(1)当给定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时,者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的与其收益分别为:
U1=q[r(w-f)+(1-r)(w-f-s)]+(1-q)[r(w-f)+(1-r)(w-f)]
U2=qv+(1-q)w
当者进行治理和不进行治理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最优概率。
令U1=U2,得:q=(v-w+f)/rs。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小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干预治理而由国家自主进行经济调整;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大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治理;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等于q=(v-w+f)/rs,者随机地选择进行治理或不进行干预治理。
(2)当给定者治理的概率为p时,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3=p[r(m-y)+(1-r)m]+(1-p)m
U4=0
当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者进行治理的最优概率。
令U3=U4,得:p=m/ry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小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大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等于m/ry时,逐利者随机地选择实行贸易保护或不实行贸易保护。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q=(v-w+f)/rs;p=m/ry
这个结论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的假设有关,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必定将投入更多资源以寻求更好的逃避治理办法,从而使贸易保护行为更难以被发现,该结论就不一定成立。此外,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就越有激励去贿赂治理机构的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结论也难以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极差博弈模型只考虑了部分经济因素,其他如实行贸易保护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尚未添加在内,因为这些成本消耗不能形成者的收益。这是为简化模型的代价所致,也是该模型的局限性所在。
三、全球治理亟待规范化、合理化
上文对全球失衡治理的博弈理论分析证明了全球治理进程推进缓慢与治理措施在一些国家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深刻联系。因此理应考虑为其治理措施前行方向适度转舵,以便强化未来全球治理在世界各国的实施力度。
1.充分发挥G20协调全球治理的积极面。G20必须尽量发挥其全球治理协调的积极一面,避免不利的一面。当发现通过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实则复杂化了解决手段时,可以考虑减少软性约定以硬性规定取代,例如免除反复权衡协调石油输出国大量顺差问题、德国在欧元区内的外部贸易失衡等等。因为各国就全球治理问题分歧较多,能够实际达成的政策共识相当有限,在相互妥协仍旧未果的情况下政策协调基本成零状态。
2.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目前所提出的治理方案几乎都偏向于结构层面与长期层面,但世界各国更加倾向于国内目标,国际整体性目标往往顺次排在第二位。而全球失衡治理的现有措施很难满足这些成员国的国别差异需求。因此,在制定全球失衡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应当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恰如其分地照顾到成员国希望在中短期内解决本国经济危机的迫切心态,以弱化全球失衡治理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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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alysis of Global Governance
SHEN Lei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020,China)
关键词:国际对外投资;全球投资治理;双边投资协定;中美BIT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急速变化,国际体系正处于转型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遭受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经济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并越来越严重。就投资领域而言,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增速超过发达国家,国家投资格局发生变革,这种变革对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带来冲击,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促进国际投资的功能越来越弱。在国际投资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改革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构建新型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的强烈呼声,全球投资治理已逐渐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事务治理的新方式和构建国际投资秩序的新途径。作为国际投资大国,中国是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全球投资治理必须拥有中国元素。
一、全球投资治理的概念
自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后,“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并应用于解决国际间的重大问题。在冷战即将全面终结之际,即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治家威利・勃兰特(Willy Brandt)最早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几乎与此同时,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首次从学术上提炼和建立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他提出全球治理是“没有政府的治理”,强调全球治理是“通过运用控制手段追求具有跨国影响之目标的所有人类活动层面――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系”。正如全球化扩展到经济领域演变成经济全球化,全球治理扩展到经济领域则演变成全球经济治理。与全球治理体系一样,全球经济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治理体系,是多元多层的治理体系,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主体,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等多层治理体系。
全球投资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在投资领域的具体表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全球投资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何为全球投资治理呢?参照全球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全球投资治理是指各国以非歧视原则为核心原则,以实现国际投资规则化、自由化和公平性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制定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全球投资治理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自19世纪中后期起源至今,国际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国际直接投资总体规模日益壮大。根据《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全球FDI存量达到25.5万亿美元,2013年全球FDI流出量达到1.411万亿美元。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全球FDI流量2014年达到1.6万亿美元,2015年1.75万亿美元,2016年增长到1.85万亿美元。
长期以来,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展开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已经将发展中国家远远的甩在身后,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地位正在稳步提升。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稳步发展、加速发展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初具规模,并且呈现出持续的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中国直接对外投资规模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截止2013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6604.8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近几年的迅猛增长,从世界看,2012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从国内看,中国吸收投资和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据统计,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吸引外资总量,中国正在成为净资本输出国。
三、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及其评价
国际社会为建立国际投资体系进行了不懈努力,例如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然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覆盖区域小、涉及内容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国际投资领域体制建构明显落后,既没有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监管机构。
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s)是两国在互惠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签约国之间投资活动专门性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定(BITs)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也即双边投资协定(BITs);广义的通常还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于当前缺乏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管理机制,也是最重要的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
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治理框架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它是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关于直接投资引发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1988年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汉城公约》)成立的、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家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其目标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投资治理框架下的是1991年1月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多边投资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是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总体来看,传统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以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为主,双边投资治理协定具有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的两大功能。当前,全球性的与投资相关的公约或协定局限于国际投资规则的某一领域,并不是一般性的、全方面地处理投资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前世界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综合性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
四、全球性新型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构建:中国的参与战略
当前,国际投资规则进入重塑期,世界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这给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提供了挑战和机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与经济实力不符,中国一直受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投资规则约束,国际投资话语权不足。美国等发达国家呈现“进攻”态势,企图利用TPP和TTIP等限制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谋取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而维护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权益,巩固发达国家国家投资的主导地位。但是,中国不应该放弃参与权,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中国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重塑国际投资规则。中国需要从一开始就参与到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而最佳路径是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其成为构建多边投资框架的范本和平台,从而撬动多边投资体系的建立。
事实上,中国已经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BIT,但这些BIT普遍对投资的保护程度和自由化水平不高。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BIT以来,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131个国家签订了此类协议,其中与100个国家签署的BIT已经生效。但是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中美两国并没有签订BIT,这不利于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中美BIT谈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国对BIT(2004)范本的修订,谈判曾一度搁浅。美国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双方重启谈判。2014年,中美双方就备受关注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2014年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目前中美BIT谈判已经进入文本谈判阶段。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谈判内容涉及“国民待遇”、资本自由转移、征收与补偿、国际争端解决等多项核心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不过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进行BIT谈判。为了有效应对中美BIT谈判,中国需要全面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引入我国的外资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和监管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问题,还有实现市场的对等开放,中国在海外投资寻求更大的市场开放和更多的投资保护时,也需要给对方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和投资者保护。(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碧B:《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
[2] 李玉梅、桑百川:《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1期.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 WTO法治 体制困境 实现路径
国际社会在经历国家利益压倒一切,主要通过国际会议确立规则和建立框架的国家治理和以国际组织为中心形成原始、初步国际机制的国际治理后,逐步进入关注全人类共同利益,运用国际法管理全球公共事务的全球治理阶段,国际法全面渗透进全球治理的现实肌体,成为当代国际秩序的实践特征和主导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全球治理语境下WTO自成体系的国际法治模式
居于全球化舞台中央,理性指引和约束全球化并对全球治理制度构建进行实践和提供决策正当性根源的WTO,是世界上第一个以规则、组织和决策层面上的外交取向和以争端解决层面上的规则取向为基础的多边经济合作体制。它的全球贸易治理至今不过17年,却从组织结构、职权范围、决策机制、规则体系、争端解决及对成员国内贸易法治的深度要求等各方面形成了多层次梯级结构自给自足的法治模式。这种模式成功构建了一个国际法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秩序,创设新的法律主体并建立具有有限权能的治理等级结构,通过规则界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动态的制度自洽和自我调整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合作各种需求做出有效回应,在世界贸易领域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从而拥有当代国际贸易法体系主流话语地位,成为国际组织“宪法化”的典范。
但WTO法治也并非无可挑剔,17年来质疑和反对的声音从未间断。“华盛顿共识”的泛滥引发了上世纪30年代以来最为严重的国际金融与全球经济危机,危机不仅于细微处改变近30年来的贸易自由化趋势,催生众多国际组织合作新模式,也从实质上引致世界经济格局的重新洗牌。在此背景下,WTO历史上涉及范围最广、议题最复杂、参与成员最多、时间最长的多哈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全面展开,它以全球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发展问题为中心,旨在推动多边贸易法治的自我完善和全球经济治理运行模式的多元化。但正是由于全球经济秩序的实质性改变带给多哈回合众多体制困境,其在进一步推进传统市场准入上步履维艰,更在涉及新领域的“新加坡议题”上毫无斩获,在经历的10多年的冗长角力之后仍处在艰难博弈之中。
二、面临的挑战:WTO法治进程中的体制困境
1.立法:WTO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张与成员方经济的冲突。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建立的WTO多边贸易体制主要反映美欧政治经历利益和治理观,是美欧自由主义贸易政策与法律的内嵌。因此,发达成员同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失衡和不平等基础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固有矛盾。但在新世纪,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发展中国家实质性融入WTO体制,多边贸易体制内在力量的对比正在发生微妙变化,从本质上改变着WTO法治的权力基础。这使得发展中国家借助WTO平台改变自身分享自由化利益、争取特殊区别待遇和贸易援助、改善贸易增长不平衡和法治能力低下的不利局面成为可能。发展中成员发展问题,以及它们在实施现行WTO贸易协定中的现实困难就成为WTO法治关注的核心问题。
当WTO在适应全球经济治理需要而将其权力范围不断向诸如投资、环境、金融、人权等非贸易价值目标扩展的过程中,国家所固有的内部权威、边界控制、政策自治和不干涉等内核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经受挑战,WTO所倡导的自由化理念同发展中国家经长期斗争所确立起的经济原则不可避免的发生着激烈冲突。WTO需要通过令人信服的国际法实践对国家原则进行重新解读和界定,对其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的决策空间和市场运行模式及发展方向的选择权予以应有的尊重,考察以多边方式对其他非贸易议题实行“监管模式”的可行性,在多边贸易体制强制管辖范围的广度和深度与成员权力的保留间做出审慎和恰当的平衡。
2.司法和执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先天不足,后天失调”。(1)WTO法律规则基础的缺失。作为当今国际社会最具强制执行效力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治理赖以存在的“安全阀”和实现WTO法治最有效的手段。但其“输入合法性”的缺失并未被贸易自由化的进展弥补,仍面临严重的合法性危机。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并非建立在充分知悉和表达意见基础上的民主立法,不符合公开、透明、明确的形式价值,并缺乏国家及其他组织机构的法律监督,构成对司法机构权威和司法程序公正效率的障碍,使得GATT/WTO体制未能摆脱成为强国维护自身利益和推行国内政策的工具。如引致多哈发展回合僵持不下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国内资助及出口补贴等现行规则以及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身份的否认,并通过入世协议强加于中国的“超WTO义务”,都是欠缺法治基础的“恶法”,而欠缺“良法”的前提,“国际善治”也就无从谈起。(2)DSB准司法解决程序的弊端。首先,DSB在个案处理中不断创新法律解释规则,在含混、模糊的框架协议预留的巨大自由裁量空间里“司法造法”,改变或更新成员方根据WTO承诺的条约义务,缺乏有效的审查机制对其裁决与WTO协定的相符性及是否存在权力滥用进行监督,降低WTO规则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其次,DSB执行效能不高,特别是在关键产业的敏感问题上对霸权国家行为的约束乏力、迟缓,确保DSB裁决得到严格遵守的能力不足,令其执行措施的有效性频受质疑。再次,DSB在落实发展中成员对特殊和区别待遇的关切和需要上不够“给力”,发展中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障碍加剧,报复机制在实践中的不充分和不适应性,打击中小经济体启动WTO解决争端的信心。
3.与其他法律秩序的碰撞:区域贸易协定的繁盛对非歧视原则的蚕食。不同国际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问题因相对强大的WTO而被无限放大,这不仅考验WTO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能力,而且更深层次的触及国际法碎片化的痼疾。WTO意图通过其争端解决机制权衡国际法律秩序中的不平衡,由其司法机构的法官在个案审理中考量和确定其贸易规范同其他法律秩序规范间的平衡点,似乎存在以小博大的投机心理仍然面临着很多挑战。
自1947年GATT第24条首次为区域贸易协定在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特殊法律地位以来,两种秩序间的相互关系和司法包容对国际贸易体制走向的影响始终都是WTO法治协调跨WTO体制各种法律秩序的重要参考依据。伴随着多边贸易谈判的持续僵持,区域贸易协定增长趋势强劲,国际贸易领域呈现以民族国家单边为基础,区域合作机制漠视WTO纪律和多边自由化机制对其规制疲软的发展动向。被称为“意大利面碗”的各种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区的多元、自治及歧视性优惠贸易安排剧烈膨胀,首先是对全球市场的局部分割,在促进内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损害集团外成员利益,导致产生国际贸易规则形成的复杂网络,反过来又加深了WTO相关议题的谈判难度;其次,不同区域贸易协定大都包含保障自身规则适用的争端解决程序,并无序纳入更多非贸易目标,造成全球范围内高昂的管理冲突成本。这不仅损害国际贸易关系的透明度,引发体现在贸易协定中各种价值目标的刚性排他和争端解决的管辖权冲突;同时这也与经GATT/WTO争端解决实践反复确认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背道而驰,取消其适用空间,进而将作为WTO制度基石的非歧视原则变为例外,构成对多边层面市场开放的障碍和使WTO规范的一致性及体制完整性受到减损。
三、僵局的突破:国际经济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法治意味着一个治理原则:所有的社会行为体,包括国家本身,都应对公开的法律负责,而这些法律是多元、包容度强、可平等适用和独立裁判的共进国际法。以和谐世界为意蕴,不断协调体制冲突、自我升级的WTO法治将为国际关系的良性发展设定规范和指引。
改革开放25年来,尤其是1998年以来,我国加工贸易取得长足进步,对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扩大就业、推动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都起到重要的作用。1981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25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5.7%;其中出口11亿美元,占比5%;进口14亿美元,占比6.4%;加工贸易增值率-21.4%。到2003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达4048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47.6%;其中出口2418亿美元,占比55.2%,进口1629亿美元,占比39.5%;加工贸易增值率47%;当年创造贸易顺差789亿美元。多年来,加工贸易累计创造3000万个就业岗位,累计贸易顺差3942亿美元。
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由于国内外相对增长率差异、外商直接投资存量增长以及相对价格差距等综合因素的作用,我国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外商投资企业的进料加工贸易以及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都取得快速增长。2
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占总加工贸易的80%;进料加工出口的比重达77.5%,高于来料加工出口27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国企和其他企业在进料加工出口的比重分别为90.2%、6.6%、3.2%,增速分别达到43.5%、16%和53.8%。同时,进料加工进口的比重也达到76%,高于来料加工进口26.2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国企和其他企业在进料加工进口的比重分别为93.4%、4.1%、2.4%,增速分别为41.9%、9.2%和64.4%。是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2275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1.9%,其中加工贸易占到75%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1102亿美元,加工贸易占到90%左右。
从加工贸易的发展过程看,我们经历了从“三来一补”到进料加工、从“两头在外”的作坊到外商投资企业为主体、从简单技术加工装配到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为主的结构转换,这代表着我国加工贸易不断转型升级的轨迹。当前,经济全球化和新科技革命带来国际产业分工的新格局,世界各国的跨国公司开始把不同的生产环节、分销网络、供给链治理以及研发、运营中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理配置,这无疑为我国加工贸易未来的转型升级带来新的机遇。
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对的新机遇
首先,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加工贸易的影响,使中国成为世界加工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当前,一般制造业已成为全球供给普遍过剩、边际收益严重递减的成熟技术行业,国际相对价格的剪刀差已从工农业产品之间转化为知识产品与工业产品之间,发达经济的优势已转型升级到虚拟经济、服务经济和知识经济阶段。我国不是新技术的策源地,而是国际产业转移的接受地;不是全球加工制造的控制和运营中心,而是中低端技术和产品加工制造环节的供给地。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低生产成本优势,在全球占有明显有利的地位,“中国制造”成为中国的国际竞争优
势,是现阶段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因此,通过新形式的加工贸易来提升我国的加工制造能力,为世界大跨国公司提供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以及治理的配套体系,是加快我国企业“干中学”过程,积累全球化大生产经验的最有利捷径。
其次,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产品内部的工序或工艺细分化为特征的全球分工新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一个趋势是随着跨国公司在空间上把不同的生产环节或工序分配到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地区,建立研发、生产和分销系统的全球体系,使国内分工转化为国际分工;另一个趋势是充分的市场竞争带来产业的集聚,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本、技术、治理以及加工制造的空间和范围集聚所带来的外部性规模效应。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不仅由于“成本驱动”而把采购、加工制造、组装配送环节转移到中国,同时由于“市场驱动”而把技术、治理和资金带进中国。而且,由于中国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跨国公司不得不主动把区域研发中心、运营治理总部、地区物流中心逐步转移到中国。可见,国内市场的充分竞争,是获得国外先进技术、治理和资金资源的重要手段。中国低生产成本优势与跨国公司生产以及综合物流运作能力相结合,就可能形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网络提供从采购、加工制造、仓储运输一直到分销和售后服务的合作。从发展前景看,全球化不仅可以带来使中国加工制造能力转化为国际竞争优势的机遇,而且能够创造把加工贸易升级为综合优势的机会,使加工贸易的发展开始新的转型。
再次,我国目前的整体竞争优势仍在传统劳动密集型产品和中低技术产品或工序上,即主体技术和加工制造档次仍处于低端。我国与印度相比,虽然后者对外开放比我们晚12年,近年来实际使用的外商直接投资只接近我们的十分之一,整体经济实力有明显差距,但印度近年来通过吸收新技术、海外分包合作以及委托加工制造,不仅在闻名的软件、信息技术咨询、呼叫中
心、芯片设计以及未来的金融服务、工业工程、风险和行为分析以及药品研发等服务领域为跨国公司提供海外分包业务,从而大大压低了世界服务业成本;而且在汽车、制药、化学制品以及资本货物等领域正形成国际竞争优势,并吸引世界大跨国公司寻求规模化进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应当尽快把我国加工制造技术整体升级到中等档次,而且应加快形成生产和研发、品牌优势。为此,要研究制定加工贸易发展的新战略,促进其转型升级。
三、加工贸易未来转型升级的方向
l、扩大加工贸易活动的领域,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作为涉及外资、外贸和国内产业的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要重点考虑加工贸易的发展对国内产业、企业、产品以及产品内部工序的带动、辐射和扩散作用。在吸引外资和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的同时,要考核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鼓励和扶持内资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为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加工配套的情况,鼓励包括民营中小企业在内的国内企业积极参与跨国公司的加工贸易体系和全球采购体系。在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外资的同时,应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切实解决国内中小企业缺少融资能力、缺少国际市场资讯和人才、缺少关键零部件生产技术、缺少技术和产品更新能力等具体困难,使更多国内企业在为跨国公司提供配套的过程中,逐步学会“走出去”搞加工贸易。
2、不断提升“世界加工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功能,通过与跨国公司开展深层次合作提升外资的技术、治理和资金档次。要鼓励国内有竞争力的企业为跨国公司提供更高层次的合作配套,不断加快“干中学”和毕业的速度,使加工贸易环节由简单技术和工序的组装,提升到辅件、一般零部件、主要零部件、关键零部件的加工制造,以至升级到高级复杂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组装环节,真正把握参与和治理全球化企业的经验和窍门。在这方面,政府提供公平竞争的准入平台,创造更规范的投资和竞争环境,比优惠政策
竞争更重要。
3、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国内企业、尤其民营企业为主转变。目前,加工贸易中外商投资企业占80%,民营企业仅占5%;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加工贸易,基本是外商投资企业。这反映了国内企业目前参与全球化的能力仍很薄弱。但从长远来看,对中国这样的大国来说,主动参与全球化的进程,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在资源配置、供给链治理以及市场控制等方面的优势。因此,下一阶段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点,应是培育、鼓励、扶持国内企业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研究制定有关政策,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国际合作以及政产学研联合,有效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搞进料加工出口。由于多数国内企业缺少全球化人才和国际资讯网络,应考虑建立开放共享互利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合作机制。
4、对加工贸易要从严密监管向风险治理、贸易投资便利与规范高效科学的监管方式转型。对此,一是建立企业守法自律机制和随机检查监督制度相结合。对加工贸易的监管,最大的难度是遍地开花,监管执行的成本太高。因此,首先应建立企业守法自律机制,包括合同、票据、凭证以及财务帐目等原始资料。数据的完备性,企业诚信状况的评级及违法记录,企业法人代表和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等明确的规定;建立监管部门与企业的良好伙伴关系,把责任重点转移到企业自身而不是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贸易便利和诚信的前提下,实施随机的检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则严惩不贷。作为企业守法自律机制的保证,对企业诚信状况要有一套相对完备的评价体系。这套体系应与企业其他诚信认证系统相兼容,以全面获得企业是否讲求诚信的资料和数据。只有处理好企业自律和高效执法之间的关系,才能够真正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建立和完善加工贸易的现代监管制度。这套制度首先是规则化治理,不能随意改变或任意解释;其次是有明确的执
行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应是由海关、边检、工商、税务、口岸治理等纵向一体化组织分别治理向扁平化的综合协调监管的组织架构过渡;最后,监管应当是简明有效。虽然加工贸易星罗棋布、遍地开花是中国特色,但监管体系建设仍应逐步向国际规则接轨。在这方面,政府职能要真正实现转换,明确监管部门的第一要义是提供“服务”,然后才是有效“监管”。要达到这个目标,就要求加快监管体制的改革,包括调整监管职能,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建立人才激励机制,使监管有利于加工贸易的发展而不是增加发展的障碍。
三是大力发展电子化监管体系。在简化程序的同时又要保证有效监管,就应加强监管手段和工具的现代化,包括监管的电子和网络化改造。目前存在着一种倾向,即技术和网络投资过度,投入了巨额资金改造技术和设备,使监管的技术基础设施达到了国际水准,但这些技术设备的应用效能很低,出现了硬件过度发展,软件严重滞后,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改变这种情况的一个办法,就是从监管对象的实际需求出发,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电子基础设施的软硬件投资和改造,并提高监管部门的应用水平和能力,从而形成有形和无形监管相结合的新监管体系。
四是对不同监管机构的职能进行横向整合。目前从加工贸易的发展来看,一是加工制造技术的不断升级,如从装配到简单技术零部件生产,再到较复杂零部件的生产等;二是从加工制造环节向下游延伸,如发展出采购、分销、配送网络;三是向上游延伸,如进入到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研发。在这种情况下,按条块职能分工的监管组织形式很难适应发展的要求。因此,应建立各种职能交叉的复合人才汇集的监管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地加以调整和重组。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往往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跨职能作业,这就需要更大范围内的监管体制和组织的改革。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新形势 TTIP TPP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
目前国内学者对的经济全球化定义,大多以国际经贸联系的加强作为其概念的基石,但对经济全球化本身是否应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性制度安排存在不同看法。主要为两种观点:一是市场论;二是规则论。坚持市场论的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只要借助市场本身的力量就可以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最优配置。而规则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不仅是市场力量自发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某种规则的确立。有一种观点就认为是发达国家胁迫发展中国家的结果,更有学者提出"从特定的角度看,经济全球化可以说是美国霸权在世界经济领域的一种反映。"
笔者认为经济全球化应为一种特殊现象的存在,是一种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在贸易、资本、技术、服务等领域相互融合形成有机整体的一个过程。其根本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而不源于发达国家的压力。而也不是仅靠市场就可以形成的一种现象,它的形成一定和国家有关。
2.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
2.1 WTO的"治理赤字"。
近年来,WTO成员数与案件数之比的相对利用率呈递减趋势。而从2001年开始的多哈回合谈判因为农业和非农产品市场准入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在2006年被迫中止,在各方呼吁下多哈回合谈判重新开始,并终于WTO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12月7日上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闭幕,会议发表了《巴厘部长宣言》,达成"巴厘一揽子协定",多哈回合谈判12年僵局终获历史性突破。但是对"巴厘岛一揽子协定"应当是喜忧参半,因为最后所达成的协议并没有触碰到各国争议的关键性问题,只是在周边层面达成了协议。
从这些问题上可以看出的是各国在次贷危机之后对于WTO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作用产生了怀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还很大,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多边贸易谈判的政治意愿减弱等问题。
2.2 区域贸易安排日益增多。
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双边、多边和区域PTA(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特惠贸易安排协议)/FTA(Free Trade Agreements,自贸区协议)频繁涌现,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新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2008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更是导致对原有全球经济治理结构的信任危机,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为应对新兴国家崛起给美国带来的压力与挑战,美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
2.2.1 TPP谈判。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的前身是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P4),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等四国发起,从2002年开始酝酿的一组多边关系的自由贸易协定,原名亚太自由贸易区,旨在促进亚太地区的贸易自由化。2011年11月10日,日本正式决定加入TPP谈判,而中国没有被邀请参与TPP谈判。2013年9月10日,韩国宣布加入TPP谈判。
2.2.2 TTIP谈判。
2013年6月,美欧正式宣布启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的谈判。
以上两个谈判加上已有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被称之为美国的"一体两翼"计划实际上,美国高调推进TTIP,并非仅仅因为经济因素。在不少专家看来,如果TTIP建成,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躯干,外加TPP和TTIP的两侧联动,"一体两翼"的两洋战略将强力驱动美国全球政治布局。
关键词:国际法;公共健康;理论;实践
1传统的国际法治理公共健康实践概述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
第二,二者的运行方式有区别。根据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国家制定规则约束政府行为。GPGH则不仅允许政府和政府间组织,也允许非政府行为体参与治理活动。公私合作模式就是这种运行方式的代表。
GPGH模式并未否认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中的国家利益理念,而是拓展了后者的国家利益的实质内容。前者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利益理念,更反映了公共健康威胁全球化的理念和全球联合起来抗御这种威胁的理念。于是,国家利益关系就有两种关系,即独立国家之间的平行利益关系和有非政府行为体及国际组织参加的垂直方向治理利益关系。
参考文献
[1]IanBrownlie,PrinciplesofPublicInternationalLaw(5thed.1998),pp.289-299.
关键词:国际贸易;全球治理;逆全球化;多边合作框架
作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全球贸易不仅面临着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羁绊,而且还遭遇着“逆全球化”的频繁袭扰,同时还承受着价值链与供应链断裂的深度考验。正是如此,已经连续五年陷入低谷的世界贸易至今还看不到一丝复活翻盘的希望,并最终有可能滑入倒退的寰场U救濒临险地的全球贸易,必须对现有的全球经济治理尤其是贸易治理模式进行变革与再造,而在这一重要的历史切换关口,扮演全球最大贸易国角色的中国更应该彰显出足够的定力以及成熟的智慧与技巧。
看不到希望
唱衰、唱衰、再唱衰;看空、看空、再看空……,贯穿2016年的是国际权威组织对全球贸易连绵不绝的沉重预判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最新研究报告中指出,在金融危机爆发前,全球贸易的年均增长速度维持着3%以上的增长步伐,但金融危机改变了一切,这起灾难性的经济事件标志着全球贸易二十年迅速扩张周期的结束。2011年至今的全球贸易年均增速只有1.3%,跌至二十五年多以来的最低谷。为此,OECD警告,全球贸易已经罹患重病,甚至可能遭遇“心脏骤停”。
在OECD之前,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也在名下的报告中指出,目前全球贸易降已经降至5年来的新低,而且这一判断结果得到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证实。在先前将2016年全球贸易量增速预期从3.9%下调至2.8%的基础上,日前WTO在最新的贸易展望报告中又将该指标从2.8%下调至1.7%,并指出今年全球贸易增速将是连续第五年放缓,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糟糕的时期。值得注意的,在前后两份报告中,WTO都没有预测全球贸易会出现反弹,如此态度为该组织多年来之罕见。
作为对OECD、WTO报告的跟进与策应,欧洲中央银行在最新推出的官方报告中指出,虽然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世界贸易平均增长速度大致是全球GDP增速的两倍,但是进口增速与全球GDP增速之比在过去五年里停滞不前,并且可能会继续维持现有的水平。报告指出,全球(不包括欧元区,因为欧元区可能更惨)贸易弹性在过去三年中降至0.9,而金融危机前的1995年至2007年为1.8。与WTO 如出一撤,欧洲央行判断,未来几年内全球贸易可能持续疲软。
荷兰经济政策分析局进行的动态监测更能揭示全球贸易的最新生态。监测报告显示,今年以来全球贸易增长出现停滞,而且在2016年的前三季度中,有8个月出现下滑。报告指出,过去12个月,全球贸易量仅增长1.5%,远远低于7%的长期年均增长水平,也低于全球经济的增长速度。而从区域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对外贸易都陷入低迷,像日本、美国、欧元区、中东欧、南美地区的进出口均出现环比下降。
的确,拉长时间概念不难发现,从1990-2007年,全球国际贸易增长年均速度高达6.9%,而金融危机后的2008-2015年,平均增速也保持了3.1%,然后,受到过去一年世界贸易增长骤然沉降到1.2%的结果影响,全球货物贸易金额(以美元计)猛烈收缩了13%,而且今年萎缩的幅度可能还会更大。盘点过往,如此低迷的全球贸易在先前50年里仅遇到五次,分别是1975年、1982年、1983年、2001年和2009年,但有所不同的是,这一次是连续5年低于3%。
被视为世界贸易晴雨表的全球航运业如今的凄惨状况也许更能说明问题。日前,韩国最大的航运公司韩进海运正式申请破产保护,而韩进海运的破产只是当下航运业困境的冰山一角,作为全球最大的航运巨头马士基也陷入自金融危机以来最大的困境之中。数据显示,马士基的盈利自2012年以来就持续下跌,去年马士基的净利润仅为7.9亿美元,比上一年暴跌84.27%。而今年上半年,马士基的净利润再度同比暴跌88.04%,仅为3.12亿美元,创下了次贷危机以来最差的业绩。另外,作为中国航运业龙头的中国远洋已经在亏损的道路上“先行一步”,2016年上半年创纪录的亏损了72.09亿元。航运业困境正传导到上游造船企业。作为造船大国的中国首当其冲。在去年超过20家大中型船企宣布破产的基础上,如今又有包括东方重工、正和造船、明德重工、舜天船舶等多家船厂先后申请破产重组或宣告破产。
身陷四面楚歌
是贸易疲软拖累了全球经济增长还是全球经济增速的放缓抑制了世界贸易的增长,这就好比是哲学上的鸡生蛋与蛋生鸡的问题永远无解那样,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二者之间的存在着非常紧密的正相关逻辑,尤其是在全球经济目前陷入低迷甚至萎缩状态下,世界贸易增长很难获得更加有力的能量撑托与支持。
观察发现,今年以来,受制于经济步伐的放缓,美国2016年前7个月的进口总额为15609.99亿美元,同比减少642亿美元;同期出口总额为12710.60亿美元,同比下降4.78%。而且这样的现象发生在美国身上极其罕见。同样,日本财务省公布的数据显示,日本前8月进出口各自下滑13%和8.7%,其中出口为连续第11个月负增长;同期欧元区进出口分别下滑4.3%和2%。另据中国海关总署数据,2016前9个月中国进出口贸易同比减少6.3%。与此同时,印度和韩国的货物贸易出口双双出现连续21个月的负增长。值得关注的是,在目前世界经济增长占比中,贸易已上升到近30%的份额,其停滞与倒退必将成为全球经济脚步前行的沉重包袱。也正是基于此,OECD将今明两年全球经济增长预测下调0.1个百分点,分别下调至2.9%和3.2%。
进一步观察不难发现,由于多哈回合推进的停滞,全球不同的经济体都纷纷选择了构建区域自由贸易协定(RTA),据世贸组织的数据,截止目前,在WTO备案的各种自贸区协定多达277个,虽然在各自范围内RTA的确促进了区域内生产和供应链整合,但这种“碎片化”的片区贸易模式也导致了大量的贸易转移,并割裂了全球价值链的分工与合作。尤其值得指出的是,除了以上双边与多边RTA之外,还有两个跨区域性自贸协定,即跨太平洋贸易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TTIP),而且无论是TPP还是TTIP,都表现为非常强烈的的排他性特征,并必然抵消由于区域贸易协定所带来的“额外收益”。
与贸易“碎片化”相并行,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也纷纷抬头作祟。据WTO的统计报告,自金融危机以来,仅二十国集团(G20)成员国就采取了1583项的贸易限制措施;而按照英国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的《全球贸易预警》显示,作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美国从2008年到2016年采取了600多项贸易保护措施,其中仅去年就采取了90项,平均每4天推出一项。重要的是,在频繁使用关税与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制裁手段的同时,为了避免贸易报复,不少国家还有意识地将保护主义不断渗透到技术性贸易如法规、标准、政府采购与与合格评定程序等措施之中,无形之中抬高了针对贸易自由化的诸多门槛与成本。
深入研究发现,维系原来世界贸易增长的全球价值链即“消费国-生产国-资源国”的经济关联其实已开始松动,国际产业的分工与格局可能发生了动摇。消费国通过增大财务杠杆进口生产国产品,生产国通过贸易加工能力吸收资源国的原材料,资源国通过原材料变现能力购买生产国的产品,同时后两者为前者提供债务融资需求。这种价值大循环促成了过去30年全球贸易的高速增长。但是,目前美欧等发达国家高负债导致杠杆收缩,“重返制造业”战略的启动导致外部需求显著减弱,而作为全球最大生产国,中国的出口结构正从加工贸易品向高端设备与服务升级转型,对初级原材料与中间产品的进口需求不断减少,其作用于全球贸易增长的创造效应开始趋缓。另外,受制于美元升值与全球“去杠杆”之压,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纷纷跳至低谷,资源国的进口能力也日渐疲弱。价值链的断裂弱化了全球不同经济体的彼此依赖与互促共荣关系,并形成对世界贸易量的钳制与冲击。
“逆全球化”是笼罩在世界贸易上空的又一大阴影。依托着全球化,过往30年世界贸易以超出GDP增速的两倍前行着,但全球化并没有带来财富的均衡分配,80%的发展中国家、80%的中小企业、80%的妇女和年轻人没有参与到全球化之中,自然就没有分享到全球化红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内部,之间以及各国贫富悬殊逐步拉大,世界基尼系数达到0.7左右,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6“危险线”。正是如此,英国民众支持“脱欧”,德国和欧洲国家的成千上万人日前走上街头反对加入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议。重要的是,民众对全球化的不满被政客所利用,为了取得票选资源,美国等一些国家的总统候选人都公开主张和倡导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民众的“逆全球化”情绪被反复强化,全球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所面临的压力与风险不断加大。
刷新全球治理
应当说全球贸易显著跌宕的背后是世界贸易规则与贸易关系的急剧调整,以及一个国际贸易秩序的再度构建,而在这一调整与重构过程中,全球化的协调治理显然未能跟上步伐,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功能日渐式微、多哈回合屡遭波折等等。显然,在坚持回到全球化至少是贸易多边化轨道的前提下,有必要对全球经济治理尤其是贸易治理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以使国际贸易的制度安排更具现实性与可行性。
基于建立一个包容与开放性世界经济生态的总体方向,在承认区域化经济价值的同时,力促其与全球化协调互补和共振是必须强化的重要机制。为此,一方面要尽早实现世贸组织所推动的《服务业协议(PSA)》、《政府采购协议(GPA)》及《环境商品协议(EGA)》的新突破;另一方面要加强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确保其与多边规则一致性,尽快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根据WTO的测算,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可令成员国的贸易成本平均减少14.5%,可使全球商品出口平均每年增加1万亿美元,每年为全球GDP增长率贡献0.5个百分点,并可创造2000万个就业机会。资料显示,目前已有50个成员国完成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国内批准程序,如果三分之二以上的WTO成员通过国内核准程序,协定便可生效。
针对经济处于逆周期以及贸易自由化进程因保护主义袭扰而有所变慢的现实,通过投资便利化也许可以获得“弯道超车”的效果,至少可以促进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经济粘连度,从而增大彼此合作的空间,推动双边贸易的繁荣与升级。从目前来看,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多已老化,需要翻新、更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落后,需要补短板,全球约有1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缺口、项目准备不足;与此同时,全球跨国公司尤其是美欧企业集团均持有大量现金,且中国M1(狭义货币)与M2(广义货币)的剪刀差达到了13.9%,中国企业持有约6万亿元人民币的活期存款。这些资金正在等待或寻找投资机会。只要国际社会为资本流动降低门槛与创造更宽松的商业条件,跨国投资定会拉动全球贸易再度进入快道。
修正全球化的传统指导模式已变得时不我待。过去30年中,经济全球化的指导模式是由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极力推崇的经济新自由主义和以“彻底自由化、市场化、私有化”为基本信条的“华盛顿共识”决定的,而事实证明,实行“华盛顿共识”进行经济改革的绝大部分国家,经济上均遭受重创,并且引发了种种政治和社会问题,同时由于老的全球化模式存在着普惠性和共享性不足以及利益分配不均衡的致命缺陷,导致发展中国家和小微企业日益被边缘化。据此,在全球化的“下半场”,必须重点放大全球化生态中资源配置与产品流动的普惠性和共享性程度,实现财富在不同经济体以及不同阶层利益的均衡分配。这就需要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增大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在产品标准、市场准入等规程厘定上壮大中小企业的参与权。与此同时,世界银行、世贸组织等应当全力支持与帮助发展中国家以及相关企业建立起包括计量、标准、认证等在内的全球质量基础设施,拓展其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广度与深度。
还需明确,以互联网技术、智能生产技术为核心的全新技术突破极有可能引致全球贸易技术成本的大规模降低。目前来看,以新技术为核心的跨国公司已然形成,这种新的分工体系推动了原来全球价值链、供应链的强化;全球化的微观组织也由传统跨国公司逐步转变为以平台服务为主的新型跨国公司。为此,有必要创建一个类似马云所说的世界电子商务贸易平台(e-WTP),借助于这个宽阔平台与国际贸易网络化,全球贸易品的流动与交易将显著拓展,过去不可贸易的商品和服务成为可贸易的商品和服务,使资源有可能成为可增值的资本。重要的是,全球电子商务平台的主体是中小企业,其目的在于降低各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成本,这样就使现行贸易体系下难以参与国际贸易的中小企业能够参与进来,分享全球化红利,实现普惠发展。
中国角色与再定位
从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到跃居为世界最大的贸易国,中国既是贸易自由化与投资便利化的参与者与受益者,更是贸易全球化的直接推动者。据IMF数据,从2009年至2015年,中国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每年都在25%以上,而且中国的出口占全球的份额已经上升至13.8%。另从WTO的统计结果看,2016年上半年全球出口贸易量和进口贸易量分别增长0.7%和0.2%,而同期,中国进口贸易量与出口贸易量分别增长3%和0.6%,明显好于全球平均水平。显然,中国在世界贸易大盘中起着“压舱石”的作用。
然而,需要警觉的是,由于在高端领域和发达国家的产业结构从互补正在变为交叉甚至重叠,同时低端层面的轻工纺织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更为激烈,中国所承受的双向贸易摩擦与日俱增。据商务部统计,2016年前8个月,中国共遭受来自20个国家(地区)发起的85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涉案金额103亿美元,案件数量上升49%,涉案金额上升94%。面对这种超乎寻常的压力,中国显然不能简单地屈服和退让,而是要在彰显出高超的协调与应变智慧的同时,继续高扬起自由贸易的大旗,而且还必须充当一个出色的旗手。
在国内坚定不移地“去产能”和加大企业转型升级步伐的同时,在开发外部市场上,除了稳步推进双边贸易协定的签署外,基于彰显大国形象的需要,中国应将将重点放在多边RTA的构建上,广泛扩充自己的“朋友圈”。一方面,要主动创造条件加快中、日、韩RTA的谈判进程,而且可能的话将三边商品贸易与投资纳入一个谈判篮子中来解决;另一方面要加大推进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协商步伐,争取今年年底如期落地,在基础上,进一步谋求10+1的3.0升级版;鉴于中美投资协定(BIT)在TPP与RCEP之间可能发挥着剂作用并且有助于推动中国所倡导的亚太自贸区(FTAAP)设想,中国更应使出“洪荒之力”加快BIT的早日达成,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寻求向BITT(《双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方向平滑的机会,进而启动中美自贸协定的步伐。
刚才大家分别从各自研究领域谈了对G20目前面临挑战的认识。总体来看,我认为现在G20面临的最大挑战还是它的执行力问题,大家在这点上应该能形成共识。
怎么样看待G20的执行力不足?浅层次观察,这确实是它的一个问题,因为G20目前所达成的这些规则中,有强制性执行力的比较少,而自我约束性的比较多。G20的执行力问题还不仅仅是其本身执行力的问题,而且还要受到各个成员国国内政治的影响。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关于IMF的份额改革方案,各成员早就达成了,大家也都认为这个应该推进了,但是到了美国,国会就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延迟批准。从这点来看,这的确是G20的一个问题。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其实G20所要承担的一个任务并不是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新的全球治理体系。在当前的全球治理体系中,已有很多国际机构和组织――大的有联合国,它下面还设立了各种各样的专门机构;货币金融领域也形成了自己的体系,下面还有机制化程度比较高的机制。如果说再成立一个正式机构替代它们,实际上是全球资源配置上的浪费。
讨论G20今天所要发挥的功能,涉及的一个最深层次的问题就是,如何构建全球治理的新理念。当前,世界各国在全球治理、或者说各国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的理念上出现了动摇,变得没有以前那么明确了。琢磨一下现在人们常常提到的一些名词――碎片化、民粹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甚至包括“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谈判,我们就会发现,从表面上看,它们涉及的是规则的重组和调整,但实际上深刻反映出各国在全球治理理念上的不同。例如TPP,最深层次的问题是它相对于现有WTO框架下的贸易规则的理念发生了改变。
所以,今天G20要发挥的一种作用,就是要在理念层面上让全球达成共识,让大家形成共同的理念,然后再到规则这个层面去落实、去执行。无论国家之间、区域内部还是全球层面,基于同样的理念就容易达成共识,从而完成一个面对双边、区域甚至全球的规则体系的构建。所以从理念这个深层次上来说,G20在这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组织所不能够替代的。而那种执行层次上的功能,则是可以被现有的这些国际机构和组织分解和替代。包括WTO、IMF和世界银行等贸易、金融货币方面的机构,还有安全方面的――像安理会,其执行力都是非常强的。
现有的对G20的一些研究,主要还是囿于“因为G20执行力不行,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没有约束力;而没有约束力,所以达成的东西就是一纸空文”这样的思路。我们来看目前G20所达成的一些成果――包括上海举行的贸易部长会议和成都举行的央行行长、财长会议的成果,大多还是相对原则性的东西。比如说全球投资指导性框架那几条,它们是干什么用的呢?就是为了塑造共同的治理理念!有了理念上的共识之后,在进行双边、多边和区域层面的规则性、约束力很强的机制谈判的时候,就能将这些共识贯彻进去。G20就是从这方面来推动全球向着同一个方向使劲。
周 密:
其实说G20是一个论坛,我个人感觉可能也不太准确。跟达沃斯论坛不一样,G20最后都要形成一些共同认可的东西,是要形成文件的,这跟一般的论坛是有区别的。我同意徐老师的观点,如果说我们要给G20的各种共识以强制执行力,就得牵涉各个国家的立法机关。这样的话,G20就不会高效,因为它决策的周期会变得很长,其开放性、议题设置都会受到很大限制。
不过,从上海G20贸易部长会的成果来讲,有些还是非常具体的,比如第一次了贸易景气指数。像传统的一些指数一样,它可以让人们更好地判断未来全球贸易的走向,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贸易和投资领域的措施通报机制,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承诺。其他方面也还有。
任 琳:
我插一句。周博士也认为说G20是个论坛不太合适,其实很多人说它是一个协调机制。在全球治理规则达成前,这种协调机制为大家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对话与磋商的平台。现在大家都在谈:全球范围内推进最慢的就是投资谈判,目前还没有全球范围内的投资协定来规范和保护投资行为。有些人对短期内达成全球投资协定的预期也相对比较悲观。所以,在这个非常碎片化、规则商定非常初步、甚至某些议题范围内没有规则的投资领域里,是否还得以大国协调为主,还是得中美、中欧、美欧特别是中美之间达成一致,再放到多边场合(比如G20上)进行立场协调,然后再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全球多边的范围)去谈呢?
周 密:
我同意。我们刚开始在确定G20贸易部长会议议题的时候,关于投资方面,大家都有些忐忑。但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帮助下推出有关文件后,并没有出现特别强烈的质疑声音。这跟当前的经济环境有关系,因为各国都希望在这个时候更多地吸引外资,希望能够达成一些共识,通过这个方式来减少投资壁垒。具体看相关的这“九个原则”,不管从发达国家还是从发展中国家来看,都没有什么损害其利益的内容。全世界都应该更加公平、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非歧视地对待外国投资者。 2016年6月22日,浙江杭州,武林路200平米海底世界3D墙绘惊艳露脸,引得路过行人纷纷拍照留念。作为G20重点项目之一,武林路这幅“海底世界”是一大亮点。
其实不光是投资,多边问题上的交火也非常激烈。有些国家就认为多哈回合应该死亡,就应该启动一个新的回合。但最后各方还是达成了共识,认为还是要继续反对贸易保护主义,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对于多哈回合现存的议题,大家表示可以继续深入地探讨,但对于多哈回合的未来谁也没有明确的判断。现在全球经贸领域的一个重大博弈,还是关于规则主导权的博弈。美国一直希望把TPP中所达成的一些原则、所形成的一些理念推广到更大的范围,它也是希望利用各种平台发出其声音。中美之间的不同理念和博弈,也会通过G20这个平台表现出来。今年在中美之间,汇率已经不是主要的话题了,美国对中国的产能过剩问题比较感兴趣。所以相应地来讲,我们对美国的一些贸易保护措施,比如规模很大的“双反”、“337调查”,也是更加关注。中美投资领域双边谈判协定,很可能与G20里美国的表态密切相关。
徐秀军:
中国的身份定位还是最大的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所以,中国主办的这次G20峰会,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把发展这个问题放在非常核心的位置,突出了发展这个议题。如果用一个词总结,那就是“关注发展”,这也涵盖了非洲一些最不发达国家。创业、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这些方面都跟发展有关。
入世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推进
“应该说,入世对中国经济的腾飞确实有影响,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如果看得更透彻些,入世谈判和中国不断扩大开放、深化改革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也是这个过程让霍建国的履历变得丰厚起来。
上世纪80年代国内关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的讨论时,刚研究生毕业的霍建国,对此产生了浓重的兴趣。1993年,国务院经贸办更名为国务院经贸委,霍建国在这里工作了10年,参与了财税、金融、外贸外汇三大改革。“这几大改革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内容。而这些改革同入世谈判的要求是紧密相关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我们自己的发展,因为我们已经认可了要走市场经济这条路,虽然说还是初级阶段初步的市场经济的框架,但也是按照市场经济在设计、在推进”。霍建国认为,从1993年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到2003年这10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个基础性的作用。
也是在1993年,霍建国参加入世代表团的工作,和同事代表国家经贸委协调制定工业品关税和重要工业品的市场准入等工作。
“入世的过程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推进的过程,而且入世后中国经济之所以会有强有力的发展和快速的增长,那是因为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形成了国企、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股经济发展的主体,也就是说市场上的经济主体已经开始明确了,这三类主体同时都处于最佳的发展状态”。霍建国特别强调不是简单的入世就把中国经济拉到外向型,中国经济就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了,入世前深化改革的过程、培育经营主体的过程以及营造经营主体竞争所需的公开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非常关键”。
全球治理滞后于经济全球化
“如果不加强全球治理,世界经济只会越来越糟。越糟大家就越算计,越算计就越怕吃亏,就越保守,最后就更难合作”。在霍建国看来,经济全球化的问题不在全球化本身,而在于相对于全球贸易投资的快速增长,全球治理机制的滞后。
霍建国细致地对全球化做了自己的分析: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看,它是构建一个全球统一大市场的过程,要求的是减少边界的限制,方便货物商品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这样可以带来最佳的发展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全球化真正的要义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发展的质量效益,通过优化配置资源,节约成本、减少投入,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形形的区域自贸协定(FTA)也是国际贸易领域最突出的现象之一。区域合作机制有可能会使区域内受益,但霍建国认为,区域自贸协定一定要强调公开透明,不能搞封闭,也不能搞排他,否则失控的区域自贸协定可能会走向区域集团化,造成区域对抗,给世界带来灾难。
中国需要积极地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
今年9月召开的杭州G20峰会就促进更加强劲的贸易和投资达成了广泛共识。这彰显了中国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决心和担当。
“中国确实是要积极地介入参与全球治理”,在霍建国看来,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应从全球事务治理的薄弱环节入手。“现在全球的IT产业以及电子商业发展那么快,但还没有章法。另外就是投资,现在全球投资发展那么快,而且有助于经济增长,但是投资没有全球统一的法律,严重影响了全球贸易投资的发展,导致全球经济长期低迷”。
另一个需要中国发挥力量的是WTO多哈回合谈判的走向。“发展中国家都很关心,中国能不能发挥积极作用,是让它了结还是促成它达成一个阶段性成果,然后再启动新的谈判”。
在霍建国看来,中国要想引领全球化还面临许多挑战,从参与到影响到引领直至主导,这是不同的四个发展阶段,也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国现已进入第二阶段,正在发挥着积极的影响力。从现实发展角度看,需要我们在复杂的国际事物面前先做有益的贡献,树立威信、影响力,要学会和其它国家协商办事,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最终通过点点滴滴的成功汇集成较大的影响力,并形成中国的主导能力。
“‘一带一路’代表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新模式,是中国强调的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理念的真实体现,其实也是构建将来全球治理基础性的内容”。但无疑,“一带一路”要想真正落实下去或者发挥预想的作用,面临着艰巨的发展过程。霍建国认为需要特别注意并处理好以下问题:
关键词:全球价值链治理 机电产业 中美贸易
中图分类号:F1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14-0174-02
近年来,机电产品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中的主要商品,中国机电产品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国际市场逐渐活跃,但是中国机电企业发展至今仍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环节,在国际市场上缺乏主动权与话语权。文章试图通过研究中国机电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即价值链治理现状,探究国内企业现阶段面临的困境,在此基础上寻求中国机电企业在全球价值链治理中的可行策略。
一、中国机电企业全球价值链治理现状
(一)中美机电产品贸易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持续增长,1996年中国机电产品出口额为48203亿美元,2014年这一数值为1310757亿美元,增长近26倍,年均增长率高达2014%。当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机电产品出口国,机电产品出口额在我国货物总出口额中所占的比重由1996年的3191%上升到2014年的5596%
图1 中国机电产品出口增长趋势
美国是中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国,中国对美国的机电产品出口额从1992年的2082亿美元上升到2014年的23234亿美元,年均增长率为239%,2014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机电产品占其全部机电产品进口的份额达到了364%,占美国自中国货物进口总额的498%。虽然近几年中国对美机电产品出口额在中国机电产品总出口额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这一比重仍保持在15%以上。
(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
机电产品往往集货物、服务和技术于一体,机电产品进出口既能促进一国的对外贸易,而且对出口商品的结构升级和附加值的提升有积极作用。中国机电产品出口以船舶、机械设备、加工代工的电子设备及通讯设备等传统的处于全球价值链低端的产品为主,而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办公用品及电讯产品及移动通讯产品所占比重甚少。
我国进口的机电产品主要由位于全球价值链上游环节的高附加值产品,如集成电路、微电子元件、高技术仪器设备等信息技术产品组成。
(三)中国机电产业价值链治理现状
当前世界机电产品市场上,发达国家垄断了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而发展中国家主要从事低附加值的传统产品的生产和出口。虽然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机电产品出口国,但我国机电产业在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等方面仍然依赖于从欧美等发达国家引进,在贸易中只能获得从事组装加工的低收益。此外,在全球机电产品的博弈中,欧美等发达国家凭借资本和技术优势控制市场,导致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机电产业对其产生依赖,缺乏独立性。
二、中国机电企业全球价值链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缩小
长期以来,中国机电企业依靠国内丰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从事加工贸易,在世界市场上崭露头角,但由此导致国内机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全球经济增速放缓造成外需不足,同时国内劳动力成本逐渐上升,使得长期缺乏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支持的中国机电企业成本逐渐上升,导致机电企业的利润空间不断被压缩。
(二)自主创新能力低
中国机电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低集中体现为技术研发投入不足和缺乏自主品牌。相关数据显示,中国机电企业的研发投入占其销售额的比重尚不足1%,企业人均研发投入仅为39美元,而美国这一指标为645美元,日本为597美元。技术研发投入不足造成中国机电企业在核心技术方面受制于人,并向发达国家支付高额专利费,更是限制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和品牌培育。
(三)产品标准和质量标准难以和世界标准接轨
发达国家的机电企业凭借自身在技术、品牌方面的优势,在全球机电产品市场上占据支配地位,主导机电行业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但中国机电企业及相关协会由于缺乏这一领域的专业型人才,对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和市场的变化难以及时作出准确的预判和采取有效的措施。由此导致中国机电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时经常因不能满足发达国家的标准而只能以加工贸易的方式融入机电产品全球价值链。
(四)主导企业对价值链的严格控制
利润分配决定了各国机电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发达国家的机电企业为维持其主导地位,处心积虑地遏制发展中国家同行企业的发展。为达到这一目的,发达国家主导企业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巧立名目,申请建立对机电产品进口的各种贸易壁垒,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二是严格限制高新技术对中国的出口,阻碍中国机电企业研发创新。由此既导致发展中国家为满足苛刻标准而花费高额费用购买国外生产设备,但又无法获得产业内最先进的核心技术。
三、中国机电企业全球价值链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企业要加强“干中学”的自主创新能力
全球价值链中产品生产的国际化为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资本和管理经验,这些企业通过对上述外来要素的消化、吸收和学习能够将这种正向外部效应发挥到更佳,在全球价值链治理中少走一些弯路。就中国机电企业自身来说,企业要重视科研投入力度,把产品的研发创新和自主产权与品牌建设放在首位,培育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二)争取机电产品国际质量标准制定的话语权
国际质量标准是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标尺,当前发达国家的主导企业凭借技术和研发优势操控着机电产品国际质量标准的制定,在这个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只能扮演规则的服从者,使得国内的机电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不断恶化。中国机电企业应该在提高产品质量层次和技术标准的基础上,积极寻求参与机电产品国际质量标准制定的途径,争取在全球价值链中的更多话语权。
(三)与主导企业构建良好的协作关系
与主导企业构建良好的协作关系,既可以为国内机电企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而且可以稳定双方合作关系,简化交易程序,削减交易费用。国内机电企业与主导企业可以通过价值链内部交易,简化信息传递,提高交易效率和交易质量;同时着眼于水平方向上价值链的调整,逐渐参与到机电产品全球价值链的更多环节尤其是上游环节,拓宽国内机电企业参与价值链的平台。
(四)建立与机电企业全球价值链治理相适应的政府机制
在企业攀升全球价值链的过程中,稳定有序的外部环境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发挥“无形的手”的作用。建立与机电企业全球价值链治理相适应的政府机制。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政府扮演好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市场服务者的角色;其次政府要在政策规章层面给予机电企业技术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和品牌建设经营,对高新技术企业予以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倾斜,为国内机电企业走向全球价值链高端环节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墙ㄐ拢刘德学.全球价值链治理研究综述[J].经贸论坛,2007(8) :23.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国际贸易治理;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6-0009-08
收稿日期:2012-06-30
基金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后期项目“国际经济法治”(11JHQ015)
作者简介:何志鹏,男,黑龙江双城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美国的次贷危机,不仅触发了全球的金融风暴,引起了世界范围的经济动荡,而且导致了很多国家的社会问题甚至政治变乱。当然,最核心的影响领域还是在经济贸易方面。贸易、投资与金融虽然由不同的体系所规制,但是世界经济各领域之间的敏感度日益提高,贸易、投资和金融的相互影响就形成了当今世界的经济全球化格局。因而,由金融风暴引发的贸易政策变化是相当显著的现象。准确判断、正确对待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体制,并认真思考国际贸易体制应当如何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且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问题。
一、金融危机初起后的保护主义浪潮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初,各国纷纷采取限制自由贸易的保护主义措施。根据GTA的统计,2008年11月至2010年11月,全球新增692项贸易限制措施;2009年开始,更是每季度新增100余项,与金融危机影响加剧之前的每季度50项形成鲜明对比。2009年,世界商品总出口下降12%,商品总生产下降2.5%,全球GDP下降1.5%,其中美国进口就下降了16%。尽管世界贸易组织等机构报告认为贸易缩减主要是因为需求减少而非贸易限制的影响,但包括欧盟在内的经济体还是认为保护主义起着主要作用。由此,21世纪之初的国际贸易图景上就出现了一个令人瞩目现象:曾经在20世纪末弥漫于世界的自由主义情绪退缩为保护主义盛行的状态;多边贸易体制目标宏伟的贸易谈判长期没有实质进展,单边保护措施日益增加;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更积极采取措施,促动人民币升值。当前,危机虽有所缓解,贸易保护措施却没有明显回落,保护主义仍然是当今贸易的核心问题之一。
这些国家的行为可以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予以解释。现实主义认为,在一个总体上无政府的社会之中,每一个单一的、理性的国家都追求自己的相对收益最大化,以此保障自己的安全和存续。因而,国家之间会为了权力而斗争。在经济局势出现危机之后,各国都感觉到其自身的存续与安全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因此设法寻求自保。在寻求自保的过程中,其目标并非绝对收益,而是相对收益。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考虑在贸易中是否能够得到好处、能否遭到损失,而是考虑如何比其他国家得到更多的好处、遭受更小的损失。为此,最值得选择的不仅是各家自扫门前雪,而且是损人利己、以邻为壑。因而,这些国家开始采取保护主义的措施,力争在贸易关系的博弈中得到更好的利益,让其他国家去承受损失。通过这种方式,国家会获得安全感。重商主义和保护主义都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对于代表国家利益的实力、财富的重视促成了其政策的自我中心特征。现实主义理论并不是一个让人充满希望的理论,它认为自利的国家之间不会有长期、稳定、可靠的合作,而只可能为了共同的利益、打击共同的敌人而形成短暂的联盟。它看不到国际格局进步的迹象,充满了悲观情绪。但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现实”。它是迄今为止绝大多数国家的政治决策者思考问题所遵循的基本思路,体现了国家在世界上的生存逻辑。后危机时代的国际贸易格局特别是国家单边的保护主义,生动地表现了此种自利追求的现实性。如果大国在经济关系中利用不对称的相互依赖结构中的优势地位,利用小国的敏感性和脆弱性采取保护主义措施,则是在经济上的强权政治。
保护主义措施在短期、局部是可能有好处的,所以很多国家乐于采用。但是,从长远和整体的向度观察,就肯定是有害的。因为这种经济民族主义的表现会使国家之间呈现更多的对立和斗争,最后导致无人获利的结果。因而,各国在金融危机时期的保护主义举措只应当被视为在经济局势发生突变之后的一个应激反应。金融风暴引致危机的状态是一种短暂的非常状态,有关经济体在其中的决策与行动类似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necessity)”措施,是在危机情况下依本能而采取的手段,其本身未必是正当合理的,而是为了避免更大的灾难。此种选择未必是最优选择,它具有长期的负效应,因此必须予以限制。
二、回归自由:国际贸易治理的近期目标
后危机时代是一个自由贸易被遏制、自由贸易的价值被忽视的时代,面临着很多现实和潜在问题。贸易保护措施不应当也不可能长期有效,在这种短期的危机状态渡过以后,国际经济体制还应当呈现出一种开放的、自由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深刻认识现实并在此基础上评估未来,发展更可取的国际机制。当前,国际贸易治理的首要任务是恢复自由开放的世界秩序。
尽管在当今的国际经济学的学术谱系中,有诸多反对自由贸易、进行保护主义的理由,例如一些学者认为自由贸易所依赖的“生产者剩余”由于国内市场失灵可能并不是成本与收益的正确衡量,但人们公认的理论仍是:自由贸易可以带来更高的效率,而且会形成规模经济,促进企业的学习与革新,避免了限制自由贸易的代价以及保护政策的成本。也就是说,无论对于出口国还是进口国而言,促进贸易的总收益都是大于总损失的。自由贸易所带来的选择多样化、管理学习和竞争是保护主义所难以替代的。因而,自由贸易是总体效率最高的选择,在危机产生的慌乱平息以后,首先要考虑的是:为了平复危机所带来的创伤,弥补危机造成的损失,必须恢复和推进自由贸易体制。
从实践的发展中,我们同样可以得到印证:首先,近代以来,经济繁荣、民生幸福的区域都是对外贸易相对发达的区域;一个国家在对外贸易顺畅的时候,经济的总体趋势也发展良好;而对外贸易的受阻则直接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各国的经济发展数据表明,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存在着长期协整关系,进出口贸易与GDP正相关。其次,近百年来,各个国家出于理性的选择,都纷纷加人贸易自由的行列,签订双边、区域、全球性的自由贸易协定来构建一个自由的世界市场。由此表明,自由贸易所带来的利益被各国所认同和追求。
因此,在后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应着眼于构建和强化多边的自由贸易框架,而不能任由保护主义泛滥。世界各国必须倡导重视和尊重多边贸易体系所确立的规则,在规则之内行事,保障国家之间合作的成果。从现实的安排上,应当进一步讨论强化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制度,一方面在规则层面对国家的行为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在规则的事实环节加强监督。
三、迈向发展:国际贸易治理的中长期目标
“贸易与发展”是国际贸易体制关注了很久的问题。这里的发展,主要是指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够共享经济贸易的惠宜。一个自由贸易的体制可能是总体效率最优的体制,但不一定是道德至善的体制,这是因为总体效率最优的观念只注重物质的层面而没有注重国际贸易秩序的伦理层面。那么,应当如何理解国际贸易的伦理层面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环节进行考量:
第一,国际贸易应以人的自由发展为最终目标。中世纪以后,哲学家对人与世界的关系进行反思,认为人具有核心的地位。文艺复兴时期,彼特拉克(PetTarch)高举人本主义的旗帜,并被后世的哲学家康德所传承。人本主义将人类思想与行为的目的放到了人自身。马克思在他所处的时代就已经指出:人的尊严、自由、发展和解放是最高的目标。虽然现代环境伦理提出在人之外的动物和无生命体也应当作为关怀的对象甚至价值的主体,但这些观点都不意味着人的主体资格、人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的丧失。动物解放、荒野伦理归根结底都是人类对于自身的命运、审美的关怀而赋予人类之外的各种存在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识的是:经济行为的目标并不在于效益自身,而在于为人所利用。密尔的观点仍然值得重申:社会功利是每个人自由的叠加,而绝非对立。包括贸易法律制度在内的国际经济体系,既不应当是“物文主义”的,也不应当是“国本主义”的,贸易必须是人本主义的,必须着眼于人的福利的增加。阿马蒂亚·森从伦理的角度所解释的经济行为的目标值得我们认真对待:以自由看待发展,也就是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的自由,这与马克思将哲学的目标看成是人的发展和全面解放是一样的。自亚当·斯密的时代,经济行为就不是为了经济本身,而是为了人民的幸福。也就是说,自由贸易的目标是国家的发展,而国家与社会的富强和发展,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人的自由、解放、发展。
第二,在绝大多数时候,自由贸易是正义的,但存在例外。自由贸易所追求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优于人为干预缩小收益的保护主义。但仍需审视:贸易所创造的收益在人群中是如何分配的?如果采取的是赢家通吃、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马太效应”分配模式,则其正义性就是负值。只有在同等的情形下同等的分配,并且考虑给处于劣势的人或群体以更多的机会和收益,才是更符合现代主流正义观的分配模式,才符合我们前面阐述的人本主义。这就要求我们对于国际贸易的参与者有更加细致的观察和分类,并按照不同的状况,在自由贸易的前提下区别对待。
第三,在一个存在强弱大小差异、存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能力差异的国际体系里,赋予弱小经济体以更多的机会,不仅符合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而且也符合当代世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更优待遇的“积极保护”(positive protection)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当在自由贸易的基础上促进发展能力的提升。考虑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贫弱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大国的殖民入侵或掠夺有关,且由此形成了依附关系以及一个不平等世界体系⑤,采用“不平等但公平”或者“不自由但公平”的贸易措施(如关税优惠、技术与资金援助)是正义的国际贸易体制的必然要求。
在这方面,实际上已经有大量的国际法规范提出了治理的未来构想,只不过这些规范尚处于软法阶段,但由于大国处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愿承认这些符合“善治”的规范的约束力。在金融危机出现后,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其既有的法律规范,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对本国产业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利用金融体系的特征,对发展中国家实行进一步的剥夺。而且,对于原有的赋予发展中国家的、促进其发展能力的特殊差别待遇也通过修改法律逐渐缩小。这些行为虽然在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和政策体制中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关系的伦理指向。目前的WTO规则虽然有很多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例外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方面。有的学者认为,WTO作为一个促进贸易自由的机构,不应当考虑太多的发展问题。发展问题应当有专门的发展机构予以处理,其中包括UNDP、UNCTAD等等。从职能分工的角度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但是国际贸易法和国际发展法之间的关系值得重新考量。二者不仅相互独立、相互补充,还相互配合、彼此合作,存在着相互嵌人的可能。正如国际经济法专家克莱西所指出的:国际经济法具有福利的维度,而国际发展法就是这样一个维度。国际社会对于减少或消灭贫穷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都一样应当予以重视。由此,发展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目标,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关怀。在国际贸易恢复通畅自由的市场之后,就需要将以往促进发展中国家能力建设的规范更进一步强化,促进世界的公平、持续发展。
四、构建法治:体现国际贸易自由与发展的治理手段
就国际贸易秩序而言,无论是恢复自由还是促进发展,最有效的治理手段都是法治。法治意味着行为体在规范之下,依循规范而行动。作为一个目标,法治是一个类似于物理学中“理想状态”的几乎无法达到的结果;而作为过程,它是一个不断迈向良法善治的进程。国际法治不仅要求设立一套良好的规范,更要求这些规范是以正当的程序确立起来的,能够被妥善地遵守,为国际组织所有效地实施、严格地监督;在行为体违背了规范、侵犯了其他行为体的权利之时,存在着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予以解决。在这方面,国际关系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启示。该理论主张:在无政府的世界格局之中,国家并非一定注意相对收益,而是可以珍视绝对收益;国家之间并非总是此消彼长甚至你死我活的对立、对抗关系,而可能是共同促进、互利互补的关系。国家之间为了实现优势互补,就需要稳定的合作;为了促进此种合作,就应当建立制度,以保证合作的条件受到遵循。国际贸易恰恰是国际合作和建立制度的最好例证。诸国出于利己的初衷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不仅没有使自己更加得利,反而是彼此都卷入贸易战的漩涡之中,这正是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安全困境”在贸易方面的具体反映,也为世界历史所反复证明。关税大战不仅造成各国经济受到更大的损失,而且可能导致社会变乱甚至全球战争。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国家之间必须放弃自立的态度,投入合作。制度化的合作是避免世界因为危机而陷于混乱的最主要途径。20世纪中叶以后,国际经济领域没有出现大的灾难,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了一系列合作制度的结果,是人类智慧和理性传承与积累的结果。国际制度作为公共物品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约束了国家自利行为的限度。
20世纪以来,世界治理模式的进步就是不断迈向法治理想与目标的制度发展与制度建设进步,推动或促进国际贸易治理法治化进程更是其中的重要方面。例如,作为多边贸易体制典范的世界贸易组织通过普遍最惠国待遇、关税许诺及限制和禁止非关税壁垒来保障一个较为顺畅的自由贸易制度,并通过提供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来监督各成员的行为,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一系列规则,特别是其较为有效的运作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所积累的一系列虽然在文本上并未被承认,但在实践中被关注和履行的“判例法”,为国际贸易法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国际贸易合作铺就了良好的轨道。可以说,人们把世界贸易组织看做是全球治理的一个典范,就是因为其初步实现了法治的标准。正是有了一套明晰的原则和规则,一次次的金融风暴、经济危机才没有导致关税或贸易大战,没有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与此相对,全球治理体制对于金融的干预和规制十分欠缺。其结果就是市场自律,由此形成了国际金融市场极度不稳定的可能。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全球银行灾难,就是这种放任的结果。
法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但能够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未来的国际贸易秩序,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特别注重程序层面的改进和革新。当然,还必须注意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仅针对贸易问题建构法治是不会有很大效果的。因为贸易与金融、投资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经济问题又与环境问题、人权问题甚至军事安全问题在很多层面上复杂地相互交织。因而,只有多个领域协同进化,全方位地构建法治,才有可能逐渐减少大国实施保护主义、遏制自由、阻碍发展的现象,才有可能减少国家之间的贸易纷争,形成和谐共进的经济秩序,甚至通过金融监管的全球法治化来减少金融危机发生的几率。
国际贸易法治的彼岸远景目标以大国经济强权的现实为起点。在现存的国际格局中,很多法律还是存在于政治的夹缝之中,通过政治力量寻求伦理的目标。所以,一蹴而就或者短时间完成的设想都是过于天真的。“建立一个有效率的、真正公平的游戏规则,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可谓任重道远。”但是,有规则比没有规则要进步,规则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还有可能自我发展、完善、强化,形成日益明晰的法治状态。在现实的情况下,首先可能做的是以大国制衡大国,使既有的规则真正发挥作用;进而使小国团结起来,平衡大国,形成一种结构,推进国际贸易的民主化发展,并建立新的有益的规范。由此逐渐将大国纳入到法治的格局之中,最终将遵循贸易法律演化成各国的信念,成为国际社会的文化。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贸易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