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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治理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5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全球贸易治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全球贸易治理

篇1

破除治理“碎片化”

目前,国际贸易增速放缓,已连续3年低于世界经济增速。除了经济增速缓慢,全球经济复苏还受到全球协作“反对者”的挑战。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措施显著抬头,多哈回合谈判何去何从面临重新选择。

针对分歧,G20杭州峰会向外界表明:全球合作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为了重振贸易、刺激世界经济,G20各国应彼此协调,实施结构性改革,并以此为基础达成一项全球性的经济增长协议。

此次杭州峰会的会标图案即表征了本届峰会全球协作、破除治理“碎片化”的精神和诉求。作为2016年G20峰会的主办国,中国会标用20根线条描绘出一个桥形轮廓,同时辅以“G20 2016CHINA”和篆刻隶书“中国”印章。桥梁寓意着G20已成为全球经济增长之桥、国际社会合作之桥、面向未来的共赢之桥。同时,桥梁线条形似光纤,寓意信息时代的互联互通。图案中G20的“0”体现了各国团结协作的精神。

贸易增长全面战略

在打破全球贸易治理“碎片化”贡献方面,《G20全球贸易增长战略》无疑是引人瞩目的。其具体内容包括7个方面。

降低贸易成本

G20将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贸易成本并鼓励所有世贸组合成员全面实施《贸易便利化协定》(TFA)。根据经合组织和世贸组织的测算,TFA全面实施可将全球贸易成本降低15%,促进贸易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融入全球价值链。

加强贸易投资政策协调

G20保证贸易、投资以及其他公共政策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并采取促进更加开放、可持续和包容价值链的政策,以鼓励发展中国家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并获得价值增值。

促进服务贸易

G20成员承诺实施政策以支持开放、透明和竞争市场。这将促进服务提供商,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的服务提供商参与全球价值链,将有助于全球价值链中货物和服务的流动,支持更加有效的生产和贸易,从而促进全球经济增长,创造新的和更好的就业机会。

增强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缺口阻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贸易融资缺口在最贫困国家尤为明显,尤其是在非洲、亚洲发展中国家以及发展中小岛国,这些国家在获取相应知识技能以运用贸易融资工具方面也面临挑战。G20将通过加强贸易融资,支持更多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

制定贸易景气指数

在贸易增速相关的指标方面,掌握更多影响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信息对各国都有益。G20有信心“贸易景气指数”将作为贸易的提前预警系统,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提供更实时的贸易发展指标。这将成为G20成员政府调整贸易相关政策的重要工具。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数字贸易和技术迅速发展引发经济贸易结构的深刻变革,鉴于这种形势,G20成员同意加强电子商务问题的讨论与合作。同时,为了使中小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更好地获取数字技术,获得更大利益,并帮助其实现包容性贸易增长,G20成员鼓励政府和企业进行对话,找出电子商务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研究讨论贸易领域相关政策、标准和模式,并欢迎工商界提出的搭建世界电商平台(eWTP)的倡议。

关注贸易促进发展

G20成员认识到,贸易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促进贸易和投资可增强发展中国家和中小企业参与全球价值链并向价值链上游攀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多元化和产业升级;支持健全的农业政策和实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因此,G20将更好地利用贸易促发展。

中国推动“全球化”

尽管质疑“全球化”的呼声被某些政客利用得风生水起,并且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中国政府和G20成员一致认可“贸易对各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中心作用”。此次G20杭州峰会即以“创新、活力、联动、包容”为主题,推动“全球化”在经济增长疲乏下的发展。

回顾21世纪前10年的景气时期,中国与美国贡献了全世界经济增长的一半,中国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世界进口贸易年均增长率的两倍多,拉动一大批国家搭上了中国经济快车。在次贷危机和美欧债务危机中,中国从“东亚经济稳定器”进一步上升为“世界经济稳定器”。最近两年,中国经济增速虽然有所放缓,但2016年上半年GDP增速依然保持在6.7%的较好水平,且未来前瞻在主要经济体中相对乐观。

篇2

关键词:贸易治理;多边主义;诸边主义;大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4―0095―04

在19世纪,世界各国的贸易关系在水平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间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垂直方面表现为发达国家逼迫发展中国家签订不平等条约或进行殖民化。在20世纪,全球建立了新的贸易治理秩序,1947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署和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建立,形成了多边体系的制度框架,WTO成员国从最初的23个增加到159个,形成了一个开放的多边体系。近年来,WTO谈判进展缓慢,多边体系面临跨洲际的大区域协定(Mega Deal)和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s)的挑战。

一、WTO多边体系面临的挑战

美国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多边主义是某种制度安排下的实践,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工具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形式或政策工具而存在。二是制度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套规则、制度而存在。三是战略性多边主义,即多边主义作为一种外交理念、指导思想存在。本文所指的全球贸易治理的多边主义包括以上三层内涵,即多边主义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制度构建、多边协定的达成和一种治理理念和指导思想存在。二战后,多边主义被认为是国际关系和谐稳定发展的最佳方式,得到多数国家的认同。WTO多边体系以GATF和WTO规则为法律基础,为国际贸易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环境。WTO多边体系是包含原则与例外、强制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等的“刚柔相济”的多边法律框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WTO体系建立在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是发展中国家结盟谈判的重要场所,是偏好自由贸易国家的最优选择。我国加入WTO,促进了贸易自由化,参与全球贸易治理的权利与机会不断增加,WTO也保障了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权利。2013年,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但近年来,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出现和发展,使WTO多边体系面临更深层次的挑战。

首先,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WTO本身的制度缺陷。2013年以来,多边谈判进行缓慢,导致缓慢的制度性因素是WTO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和一揽子承诺方式。在一百多个成员国没有反对的情况下,接受所有议题的谈判已变得越来越不可能。为促成谈判,只能选择大多数成员都有兴趣和利益的议题,这使谈判议题日趋保守和狭小。以2013年WTO巴厘岛部长级会议为例,谈判必须选择159个成员的最大公约数议题,这最终只能是一个狭小的议题组合,投资、电子商务、竞争政策等新议题不会被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接受。

其次,多边体系的挑战来自全球贸易发展新范式的出现。WTO规则制定的速度过于保守和缓慢,无法反映新范式的利益诉求。在传统贸易范式下,各国依据比较优势生产某一产品,进行国际贸易。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全球价值链驱动全球贸易及投资的范式改变了以最终产品贸易为主的传统贸易形式,国际贸易不再是简单的买卖。全球价值链下的贸易可被称为任务贸易,即跨国公司将采购、设计、生产、营销、运输等任务活动布局在全球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国家,由此形成了全球生产体系和全球贸易体系。全球价值链使产品不仅仅是一国制造,而是世界制造。这要求WTO必须扩大贸易谈判的范围,而关税等传统贸易措施不再重要。

二、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发展态势

(一)诸边协定的发展

诸边协定(Plurilateral Agreement)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由此形成了诸边主义。诸边协定自WTO诞生之日起便存在并拥有法律地位。如,《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3条第1款规定:“WTO应便利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用,并促进其目标的实现,还应为诸边贸易协定提供实施、管理和运用的体制。”该条款肯定了诸边协定在WTO下存在、实施的合法性。同时,《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4条第4款规定:“诸边贸易协定的接受和生效应按该协定的规定执行。在本协定生效时,此类协定应交存WTO总干事。”该条款给予诸边协定谈判、生效和截止的自由权利,但规定诸边协定应交存总干事。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4包括四个诸边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和《国际牛肉协定》。这四个协定只有不多的谈判成员愿意签字,其他谈判议题在1995年WTO建立时形成了多边义务。《国际牛肉协定》和《国际奶制品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1997年生效的《信息技术协定》(ITA)是WTO下的另一个诸边协定,其成员规模不断扩大,2013年9月,俄罗斯成为ITA第78个成员。

近年来,一些国家开始就特定议题发起诸边谈判,“国际服务协定”(TISA)是其中之一。美国主张在WTO框架之外谈TISA,而欧盟则认为应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进行对接,成为WTO下的诸边协定。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等21个国家参与了谈判,并达成共识――TISA应成为WTO诸边协定之一。TISA谈判于2013年正式启动,我国已表示希望加入。

还有一些诸边协定是在WTO框架外进行的,如《反假冒贸易协定》。该协定是由美、欧、日等知识产权强国发起,旨在全面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该协定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WTO知识产权协定,对数字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一些新的规定,彰显了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的强保护趋势。

(二)大区域主义的流行

区域贸易协定(FTA)主要是以某一地区为基础建立的。根据WTO统计,截至2013年1月,全球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共有379个。近几年WTO多哈谈判受阻后,美欧国家开始寻求跨区域的全球贸易治理新路径,如“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通过跨洲际的大区域主义,这些国家正创建超越WTO规范的贸易自由化网络,以市场自由化为名,推动更高的规则标准。TPP和TTIP的重点是在投资、金融、国有企业、标准与认证、竞争政策、互联网及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建立规则,体现了发达国家建立新贸易规则、重塑全球治理的战略意图。

为应对TPP和TTIP的挑战,2013年,我国大力推动东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谈判,该谈判由东盟10国、中国、日本、韩国、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参与其中。即便是RCEP能制衡TPP和TTIP,但大区域主义的流行也会进一步损害多边体系。

三、多边主义的替代方案:诸边主义还是大区域主义?

一些学者认为,日益流行的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是欧美国家架空WTO的举措,是围绕重建21世纪国际贸易秩序这一战略目的展开的。一旦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布局完成,欧美国家将会占据新的“规则优势”,掌控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权。我国在这场新规则中处于被动地位,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参加TTIP、TIP和TISA谈判,没有在战略上回应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我国始终坚持WTO多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最优制度选择,但鉴于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不断推进,我国必须对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做出战略排序。

(一)诸边主义和大区域主义的区别

实际上,大区域主义也是诸边主义的一种,都是三个或以上国家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二者基础不同。大区域协定以区域内国家为基础,而诸边协定的成员不以某一区域的国家为限制条件。诸边协定和大区域协定可以是WTO成员间签署的,也可以是非WTO成员间的协定。

第二,二者议题不同。诸边协定以特定议题为基础,谈判有特定的具体议题。如,ITA以信息产品自由化为议题,TISA以服务贸易为议题。这虽然表面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突破了一揽子谈判的困难,是各个突破的谈判方式,容易取得成果。大区域协定包括多个议题,谈判方法上与WTO的一揽子方式相似,这也是TTp和TTIP的谈判进展不顺利的原因。

第三,二者谈判结果不同。诸边协定便于对特定议题有共同利益的志同道合国家快速达成一致。大区域协定中的国家,即便是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会不一致,利益冲突会导致谈判久拖不决。

第四,二者对WTO的影响不同。诸边协定可在WTO主导下进行,从法理上、制度上尊重WTO法,保证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性。以TISA为例,美国的最初想法是摆脱WTO,但由于欧盟的反对,TISA成为WTO下的诸边谈判,并对所有WTO成员开放。诸边主义在WTO体系下是开放的,这种开放表现为对成员的开放,也表现在对协定修改的开放态度上。《政府采购协定》的目标是促进政府开放采购市场,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共有4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定,中国、韩国等一些国家正处于加入的谈判中。诸边主义的开放性还表现在谈判内容的扩大上。近两年,ITA成员正推动扩围谈判,试图将更多的信息产品纳入协定之中。大区域主义的流行则会伤害多边贸易体系,全球生效的379个区域协定已经形成了“意大利面碗”效应,侵蚀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各种区域协定之间的矛盾较大。以韩国分别和美国、欧盟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为例,在这两个协定中,韩国接受了美国、欧洲不同的标准,违背了最惠国待遇原则。TTP和TTIP虽然还没有完成,但其对多边主义的负面影响仍可预见。

第五,二者的目的不同。诸边协议的主要目的是推动贸易自由化,没有明显的政治目的。而大区域协定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如,美国区域合作战略的全面提升始于小布什政府。“9・11”事件后,伴随中东地区成为美国外交重心,美国政府提出建立美国中东自由贸易区(MEFTA)的计划,随后启动了与摩洛哥、巴林、阿曼及阿联酋的谈判。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及中国快速发展等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政府提出了以TPP谈判为主要内容的“重返亚太”战略,其政治目的非常明显。

(二)诸边主义是全球贸易治理的次优选择

美欧国家强调TTP和TTIP是对多边体系的补充,是为21世纪全球新规则做铺垫工作。那么,大区域主义是否合法?是否是多边体系的补充?GATT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存在的法律基础,WTO承认了区域协定对促进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认为应对区域机制实施更为有效的控制,减少区域协定日渐推进所带来的风险。

大区域主义并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补充,而是消极的侵蚀。首先,大区域协定不给予非成员国相同的开放承诺,使最惠国待遇原则被侵蚀得千疮百孔。其次,大区域协定扩大了贸易保护主义,助长了地缘政治。近年来,贸易保护主义从过去是个别国家的现象,已发展为区域间的保护主义网络,尤其是TPP这样的大区域协定,实质上是全球范围内多层面的歧视性贸易网络的建立,带有浓厚的地缘政治色彩。再次,大区域协定人为圈定了自由贸易的范围,并不能反映全球价值链的真实诉求。如,某一产业的全球任务布局,并不局限在某一区域内。以波音飞机为例,波音公司本身只负责约10%的组装工作,其余的生产环节是由全球各地的40个合作伙伴来完成:飞机机翼是在日本生产的,碳复合材料是在意大利和美国其他地方生产的,起落架是在法国生产的。至于其数以万计的零部件,则是由韩国、墨西哥、南非等国来完成的。可见,波音公司需要的是多边贸易协定而非区域协定。

与大区域主义的对比不难看出,诸边主义是解决WTO危机的次优选择。通过在多边体系内按照议题逐一突破的谈判方式,诸边主义解决了WTO谈判缓慢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进行的诸边谈判,从一开始就尊重WTO的相关规则,而TIP和TTIP的目的是完成谈判后将其谈判结果强加给WTO。诸边主义摆脱了地缘政治,真正为市场服务,反映了全球价值链的发展需求。

四、建议

篇3

关键词:全球失衡;全球治理;贸易保护;博弈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14-03

2011年1月12日,世界经济论坛(WEF)的《2011年全球风险报告》明确警示到,全球经济失衡以及全球治理失灵是未来至少十年内的两大核心风险。为保证世界经济稳定发展,各国对于全球治理的呼声越来越强,应尽快建立起跨越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的国际治理平台。

一、全球经济失衡治理背景

1.全球经济失衡历史回顾。全球失衡远非一个经济新现象,有许多可供追溯的历史数据加以佐证。

大量的经济学文献向我们提供了全球经济失衡的演变历史。文章借鉴Blanchard 和 Milesi Ferretti (2009)的说法,将现代全球失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01年,美国的外部赤字很大程度上是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的结果。同时后科技时代又推动了美国经济的繁荣,并为美国吸引了大量的股权和直接投资流入。第二阶段,从2001年的网络泡沫破灭时期持续到2005年。尽管全球又损失了0.40世界总产量,但并没有造成美国经常账户的严重失衡,相反,外国政府资本取代了私人净资本流入,对于美国资产的需求增多。第三阶段,从2005—2008年,中国经常账户盈余大幅激增,占比世界总产量从0.29%上涨至0.67%。与此同时还有石油生产国的巨额盈余。在美国国内,这一时期对应着美国房地产市场泡沫的阶段。

当前新一轮全球失衡适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时期。2010年美国经常账户赤字稳定在417亿美元,约合世界GDP的-0.75%(见下页表1)。

2.全球治理发展动向。相较于全球经济失衡,全球治理的起步很晚且发展缓慢。迄今为止能够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全球治理中心机构只有二十国集团,即便如此,该集团峰会的成效尚未通过实践经验的证实。

二十国集团峰会成立于1999年,2007年的华尔街金融危机最终引发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经济危机,客观上促使了二十国集团迅速上位。世界各国纷纷出台救市措施及经济刺激方案,不仅维护了本国经济安全与社会稳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全球治理的目的,但最大的不利面在于其中带有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最早可追溯至盛行于15—18世纪的欧洲重商主义。如今对于全球治理的迫切需求使得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有机可乘,这也是长期以来全球治理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博弈分析

博弈论(game theory)由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于1710年提出。经济博弈论是指将博弈论用于分析现实经济问题,通过构建相应数学模型来阐述经济参与主体的策略选择,达到谋求问题最优解的目的。

在全球治理推进过程中,一些调整代价较大的逆差国国家藉由全球治理之便对外实行贸易保护主义,试图反作用或架空国际性协调政策。并由此形成了全球治理与贸易保护主义之间的博弈。本文的研究因此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1.博弈模型假设如下:全球治理博弈的主体包括受世界各国委托实施全球治理的者(以下简称者)和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完全利己型逐利者(以下简称逐利者)。一般情况下,参与主体皆为理性经济人,符合“经济人假设”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特征。在决策选择时不单考虑自身行为后果,同时兼顾对方对其行为可能做出的各种反应,最终做出使其自身目标最优的决策。

(1)对于者,有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两种策略选择,假定者认真治理,逐利者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这取决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者进行治理的概率为p,治理的有效概率为r;(2)若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者治理不力未发现其贸易保护行为时被委托人(世界各国)查出,则者将会受到一定的惩罚;(3)对于逐利者,有不实行贸易保护(即配合进行经济调整)和实行贸易保护两种策略选择。逐利者进行贸易保护,其行为不一定会被发现,若贸易保护实行成功未被发现,获得超额收益,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4)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并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 、m-y ;(5)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认真治理但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s、m ;(6)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者不进行治理而未发现贸易保护行为,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s、m ;(7)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认真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w-f、0;(8)如果逐利者不实行贸易保护而是配合治理进行正常调整,者不进行治理,则者和逐利者的收益分别为:v、0 。

其中:f:者认真治理的劳动成本;w:者认真治理时获得的报酬;y: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发现后受到的惩罚;v:者治理不力时获得的收益;m: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而获得的超额收益;s: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被委托人先发现而给者造成的损失。

以上参数设定均大于零。

2.博弈模型。在上述假设之下,者和逐利者概率与收益两方博弈模型如下:

3.模型分析。

(1)当给定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为q时,者认真治理和治理不力的与其收益分别为:

U1=q[r(w-f)+(1-r)(w-f-s)]+(1-q)[r(w-f)+(1-r)(w-f)]

U2=qv+(1-q)w

当者进行治理和不进行治理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最优概率。

令U1=U2,得:q=(v-w+f)/rs。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小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干预治理而由国家自主进行经济调整;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大于q=(v-w+f)/rs,者的最优选择是进行治理;如果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的概率等于q=(v-w+f)/rs,者随机地选择进行治理或不进行干预治理。

(2)当给定者治理的概率为p时,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U3=p[r(m-y)+(1-r)m]+(1-p)m

U4=0

当逐利者实行贸易保护和不实行贸易保护的预期收益无差别时,就得到者进行治理的最优概率。

令U3=U4,得:p=m/ry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小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大于m/ry时,逐利者的最优选择是不实行贸易保护;如果者治理的概率等于m/ry时,逐利者随机地选择实行贸易保护或不实行贸易保护。

由此,我们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为:

q=(v-w+f)/rs;p=m/ry

这个结论与治理技术和治理成本的假设有关,如果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必定将投入更多资源以寻求更好的逃避治理办法,从而使贸易保护行为更难以被发现,该结论就不一定成立。此外,实行贸易保护所获取的利益越多,逐利者就越有激励去贿赂治理机构的官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结论也难以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极差博弈模型只考虑了部分经济因素,其他如实行贸易保护中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尚未添加在内,因为这些成本消耗不能形成者的收益。这是为简化模型的代价所致,也是该模型的局限性所在。

三、全球治理亟待规范化、合理化

上文对全球失衡治理的博弈理论分析证明了全球治理进程推进缓慢与治理措施在一些国家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有着深刻联系。因此理应考虑为其治理措施前行方向适度转舵,以便强化未来全球治理在世界各国的实施力度。

1.充分发挥G20协调全球治理的积极面。G20必须尽量发挥其全球治理协调的积极一面,避免不利的一面。当发现通过面对面直接对话的方式实则复杂化了解决手段时,可以考虑减少软性约定以硬性规定取代,例如免除反复权衡协调石油输出国大量顺差问题、德国在欧元区内的外部贸易失衡等等。因为各国就全球治理问题分歧较多,能够实际达成的政策共识相当有限,在相互妥协仍旧未果的情况下政策协调基本成零状态。

2.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目前所提出的治理方案几乎都偏向于结构层面与长期层面,但世界各国更加倾向于国内目标,国际整体性目标往往顺次排在第二位。而全球失衡治理的现有措施很难满足这些成员国的国别差异需求。因此,在制定全球失衡治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应当以国际长期目标优先,适当辅以各国国内目标,恰如其分地照顾到成员国希望在中短期内解决本国经济危机的迫切心态,以弱化全球失衡治理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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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Analysis of Global Governance

SHEN Lei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 200020,China)

篇4

关键词:国际对外投资;全球投资治理;双边投资协定;中美BIT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急速变化,国际体系正处于转型期,世界经济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遭受二战以来最严重的衰退,经济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并越来越严重。就投资领域而言,国际投资迅猛发展,发展中国家国际投资增速超过发达国家,国家投资格局发生变革,这种变革对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带来冲击,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促进国际投资的功能越来越弱。在国际投资格局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改革传统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构建新型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的强烈呼声,全球投资治理已逐渐成为当今国际投资事务治理的新方式和构建国际投资秩序的新途径。作为国际投资大国,中国是全球投资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全球投资治理必须拥有中国元素。

一、全球投资治理的概念

自从198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crisis in governance)后,“治理”(governance)一词在世界上被广泛使用,并应用于解决国际间的重大问题。在冷战即将全面终结之际,即20世纪90年代初,德国政治家威利・勃兰特(Willy Brandt)最早提出全球治理的概念;几乎与此同时,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美国著名学者詹姆斯・罗西瑙(James N.Rosenau)首次从学术上提炼和建立了全球治理的概念和理论框架,他提出全球治理是“没有政府的治理”,强调全球治理是“通过运用控制手段追求具有跨国影响之目标的所有人类活动层面――从家庭到国际组织――的规则体系”。正如全球化扩展到经济领域演变成经济全球化,全球治理扩展到经济领域则演变成全球经济治理。与全球治理体系一样,全球经济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网络治理体系,是多元多层的治理体系,包括民族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跨国公司、全球公民社会等共同组成的多元治理主体,超国家层次、国家层次、次国家层次等多层治理体系。

全球投资治理是全球经济治理在投资领域的具体表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全球投资治理是一个新的概念,何为全球投资治理呢?参照全球治理和全球经济治理的概念,笔者认为,全球投资治理是指各国以非歧视原则为核心原则,以实现国际投资规则化、自由化和公平性为目标,通过协商谈判制定一套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从而促进国际投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全球投资治理框架下的对外直接投资

自19世纪中后期起源至今,国际直接投资已经走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国际直接投资总体规模日益壮大。根据《2014年世界投资报告》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全球FDI存量达到25.5万亿美元,2013年全球FDI流出量达到1.411万亿美元。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全球FDI流量2014年达到1.6万亿美元,2015年1.75万亿美元,2016年增长到1.85万亿美元。

长期以来,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一直是以发达国家为中心而展开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已经将发展中国家远远的甩在身后,但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正在逐步扩大,其在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地位正在稳步提升。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起步探索、稳步发展、加速发展和高速发展四个阶段。目前,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已初具规模,并且呈现出持续的快速增长的态势。2013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中国直接对外投资规模首次突破千亿美元大关。截止2013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6604.8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投资额近几年的迅猛增长,从世界看,2012年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2014年中国首次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三大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国。从国内看,中国吸收投资和对外投资之间的关系已经发生了结构性转变。据统计,2014年中国对外投资总量超过吸引外资总量,中国正在成为净资本输出国。

三、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及其评价

国际社会为建立国际投资体系进行了不懈努力,例如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世界银行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和多边担保机构、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然而,当前的国际投资规则覆盖区域小、涉及内容窄,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国际投资领域体制建构明显落后,既没有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又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监管机构。

双边投资协定(简称BITs)是两国在互惠的基础上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签约国之间投资活动专门性投资条约。双边投资协定(BITs)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仅指促进和保护投资双边协定,也即双边投资协定(BITs);广义的通常还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由于当前缺乏一个综合性全球多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投资管理机制,也是最重要的传统全球投资治理体系。

世界银行多边投资治理框架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成立于1966年,它是根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华盛公约》)设立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关于直接投资引发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简称“MIGA”)是1988年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也称《汉城公约》)成立的、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国家组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其目标是鼓励成员国之间,尤其是向发展中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投资治理框架下的是1991年1月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的多边投资协议,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唯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它首次将服务贸易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中,是第一个关于服务贸易的全球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议。

总体来看,传统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以双边投资治理协定为主,双边投资治理协定具有保护投资和促进投资的两大功能。当前,全球性的与投资相关的公约或协定局限于国际投资规则的某一领域,并不是一般性的、全方面地处理投资问题的多边投资协定。当前世界缺乏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全面覆盖投资促进、保护、便利和自由化的综合性的、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

四、全球性新型全球投资治理体系构建:中国的参与战略

当前,国际投资规则进入重塑期,世界缺乏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投资规则,这给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提供了挑战和机遇。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对外投资大国,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与经济实力不符,中国一直受发达国家制定的国际投资规则约束,国际投资话语权不足。美国等发达国家呈现“进攻”态势,企图利用TPP和TTIP等限制中国的国际投资地位,谋取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主导权,从而维护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权益,巩固发达国家国家投资的主导地位。但是,中国不应该放弃参与权,中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全球投资治理,中国有意愿和能力参与重塑国际投资规则。中国需要从一开始就参与到全球投资治理体系的构建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和利益诉求。而最佳路径是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推动其成为构建多边投资框架的范本和平台,从而撬动多边投资体系的建立。

事实上,中国已经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签订了BIT,但这些BIT普遍对投资的保护程度和自由化水平不高。自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BIT以来,截至2012年底,中国已与131个国家签订了此类协议,其中与100个国家签署的BIT已经生效。但是作为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中美两国并没有签订BIT,这不利于中美两国之间的相互投资。中美BIT谈判始于2008年6月,因美国对BIT(2004)范本的修订,谈判曾一度搁浅。美国BIT(2012)范本公布后,中美双方重启谈判。2014年,中美双方就备受关注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2014年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目前中美BIT谈判已经进入文本谈判阶段。

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谈判内容涉及“国民待遇”、资本自由转移、征收与补偿、国际争端解决等多项核心议题,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不过中美双方已经就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双方同意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为基础进行BIT谈判。为了有效应对中美BIT谈判,中国需要全面改革外资管理体制,将“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引入我国的外资管理办法,合理处理和监管国有企业海外投资问题,还有实现市场的对等开放,中国在海外投资寻求更大的市场开放和更多的投资保护时,也需要给对方提供更大的市场准入和投资者保护。(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参考文献:

[1] 王碧B:《中国参与全球投资治理的机遇与挑战》,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

[2] 李玉梅、桑百川:《国际投资规则比较、趋势与中国对策》,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1期.

篇5

国际关系学者认为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治理方式转折点,因为它建立起了一个国际体制,该体制运行了将近三个世纪。处于无政府状态下的国家是该体制即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主体。

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以同意为基础的国际法规则三原则使得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呈现以下特征:(1)国家是唯一的主体;(2)治理事务主要涉及国家之间的诸如外交、战争和贸易这样的国际事务;(3)国际治理并不介入国家的内部事务。

我们可以从世界健康组织公布的《国际健康治理》(以下简称《治理》)里看出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的公共健康治理特征。该《治理》仅是一套国际法规则,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有遵守该《治理》的义务。该《治理》承袭了十九世纪中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合作治理公共健康的方式方法。它是标准的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该《治理》目标是“确保最大安全,最小限度地影响世界贸易,防止疾病的全球传播”。它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传染性疾病的国际传播上。它规定的措施包括:(1)成员国应该向世界健康组织报告该《治理》中所列举疾病的爆况;(2)成员国应该在口岸和机场保持合适的公共健康潜质。该《治理》实行尽可能小的干涉世界贸易原则,规制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旅游限制,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成员国之间漫延传播。该《治理》奉行不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原则,只解决发生于成员国之间的传染性疾病传播问题。成员国有权自由处理其国内的与传染性疾病有关的任何公共健康治理问题,不受任何其它成员国干涉。该《治理》仅涉及到几种传染性疾病,即瘟疫、霍乱和黄热病。

遗憾的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的运行及实践发展并未建立起把公共健康作为国际治理重点来对待的国际体制。在成员国的对外政策中,公共健康的份量极低,得不到重视。成员国将公共健康政策和技术同国内公共健康系统合并起来,成为国内系统的一个部分。《治理》的历史就是见证。《治理》到今天也仍然只处理1851年首次国际公共卫生会议上所确定的几种传染性疾病问题,它远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国际情势需要。世界健康组织成员国普遍违反《治理》的事实表明:成员国极不重视《治理》规则。许多公共健康专家承认,《治理》未达到其目的,强调了《治理》的突出弊端是国际公共健康的地位极低。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和治理模式得不到重视的情形促使人们在二战后寻找新的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理念。世界健康组织《序言》(以下简称《序言》)就包含了这种理念思想。《序言》中的核心原则是尊重人的健康权、人类联合的重要性及呼唤矮正正义,以达到健康权和人类联合的目标。《序言》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是显著的。前者在很多方面抛弃了后者的一些做法。前者不再以成员国为中心,而把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个人权利和全球各民族的联合上。前者明确规定了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和再分配资源的义务,以克服后者的忽略公共健康权而重视国家贸易的弊端和忧虑。后者的不干涉原则也被前者的要求审查政府行为的原则所取代,以体现尊重公民健康权。前者促进了公共健康治理领域垂直方向治理权力的再分配。后者重点关注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影响,奉行平行分配权力的理念和做法。前者寻求赋予非国家行为体,即个人和种族,参加国内和国际公共健康治理活动的权力。非国家行为体的参与及其一些要求对后者的平行分配权力体制提出了挑战。根据前者,和不干涉原则不再是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前者奉行自然法的基本人权和普遍正义理念,否认后者的国家同意原则。

2全球公共健康“宪法”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及其与以前治理体制的区别

2.1全球公共健康治理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以“国际治理”为基础,治理活动由成员国自己或者通过国际组织直接进行。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兴起的是“全球治理”,而不是传统的“国际治理”。传统的“国际治理”体制虽然也有非政府行为体参与,但是这种参与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构想,并未实际上赋诸有效的实践活动。“全球治理”则不同,全球治理体制中的非政府行为体实际参与到各种治理活动中来。非政府行为体(特别是非政府间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参与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间接参与方式,即试图通过影响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它非政府行为体的理念和行为,间接参与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活动。

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参与方式。非政府间组织与世界组织通过订立官方关系而建立起长期的正式关系。直接参与方式的例子大多见于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公私合作关系。它改变了全球公共健康治理的现状。全球抗御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会就在董事会中设有非政府行为体代表,这些代表同政府代表的地位平等,有权直接参与决策制定活动。根据这个世界健康组织提议,非政府行为体可以直接参与到全球治理传染性疾病的事务中来。诸如英特网和电子邮件系统技术的发展也使得这个提议更加具有可行性、便利性和快捷性。

非典期间,“全球治理”模式远远超出了传统的协调各方的功能和作用。世界健康组织也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行动措施。没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授权,世界健康组织公开旅游预警和建议。“全球治理”模式赋予了世界健康组织独立处理其成员国事务的权力。这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不能做到的。非典和禽流感之后,非政府行为体和世界健康组织治理公共健康的权力又重新进行了分工。特别是在流行病预测方面突出体现了这个特征。在严重流行病方面,成员国报道和合作的程度和水平是空前的。非政府行为体、政府和世界健康组织的团结一致是空前的、惊人的。并且全球合作治理行动没有任何国际法律规范的授权或者责令这样做,这也是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所未能见到的。

2.2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后冷战时代全球公共健康治理模式不同于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和“追求全人类健康目标”模式的第二个特征是全球公共健康产品(以下简称GPGH)。全球公共健康产品是以健康为基础的公共产品或者服务,全球都可以得到它的恩惠,它是非掩护性的和非竞争性的。遏制和防止全球危险型传染性疾病以及有关诸如全球传染性疾病预测数据这样的信息产品都属于全球公共健康产品。

威斯特伐利亚治理模式体制寻求减少贸易和旅游问题的障碍,主要是为了满足那些害怕不发达国家病原体侵入的强国利益。GPGH理念在以下两个方面与威斯特伐亚体制的目标有差异。

第一,GPGH的政策目标远远超过了国和国利益本身。它旨在为国和非政府行为体提供全球服务,不旨在国之间的相互交往和抗御外生型疾病威胁及促进出口贸易。它还承诺不仅要使发达国家受益,还要让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