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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的法律法规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7:3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低保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低保的法律法规

篇1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行政权;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8-0077-03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依据,是我国农民土地权利实现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农村因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这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现阶段,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的纠纷大多是因为发包方不正当行使行政权而引发的。基于此,本文针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违法行政行为,认为只有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制,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迫切要求,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大发展。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行为表现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一般来讲,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发包方的行政权力应当趋于弱化。但是,出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发包方往往在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过程中肆意行使行政权,从而出现了众多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事件和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行政干预现象严重。为了谋求不正当利益,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强行干预承包合同签订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讨论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不顾大多数村民的反对强行发包。行政干预下签订的承包合同背后隐藏着许多矛盾,一旦时机成熟这些矛盾就会引发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2.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滥用变更、解除权。主要表现在发包方变更、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如因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以搞规模经营为名,强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强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

3.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滥用监督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但监督权必须依法行使。但在现实中,发包方滥用监督权,非法干涉承包方合法履行合同的现象却经常出现。如强令承包人种植果树,强令承包人筹建大棚,强令承包方改种自己不愿种植的作物等。

4.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违法不作为。发包方在滥用行政权侵犯承包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可能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等原因,放弃行使其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监督权、制裁权等行政权力,从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主要表现在发包方对承包方的违法行为听之任之,任其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而无所作为。如对有的承包人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将承包的土地用于取土、挖沙、建房、建厂的行为视而不见就是一种明显的违法不作为。

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这些滥用行政权的行为不仅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稳定,而且损坏了农民进行农业投资的积极性,破坏了正常的农业生产。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原因分析

发包方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滥用行政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有历史原因、社会体制原因和传统习俗原因等,以下仅从法制层面上分析发包方滥用行政权的原因。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不完善。首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保证合同正常履行的重要前提。然而实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承包合同订立过程中地位是不对等的,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承包方往往被迫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双方权利与义务存在严重失衡。如目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往往只规定了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而缺少对发包方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承担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1]其次,缺乏发包方的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能够促使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并能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及时对另一方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是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多规定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缺少对发包方违约责任的规定,当发包方违约时,承包方无法及时依照合同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致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而极易产生纠纷。

2.法律规定不健全。从当前的法律规范来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的法律、法规较多,如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合同法。另外,村民组织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范中对此内容也有所涉及。但是这些法律规范不系统、不具体,缺乏制约发包方权力的系统规定,而已有的相关规定也较为笼统宽泛,致使大量滥用行政权的现象产生。

篇2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2)03-0118-04

农村土地流转效率问题成为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束缚瓶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流转方式。一般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出资入股企业等经济实体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取得相应的股份,行使相应的股权,据此获得相应的利润或分红并承担相应的风险。根据资本运作的特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折合的股份应自由流转并且不能退出,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建立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的,农村土地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立法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事实上的转移,即禁止形成不可恢复性的流转。如此立法上的限制导致入股实践举步维艰,如何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障碍成为扫清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关键。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实践探索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最早形式是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的形式,将原来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交由专业合作社统一经营,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在创立初期确实获得了相当的成功,如我们所熟知的“南海模式”、“上海模式”等。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并不是任何地区都可以仿效取得成功。现在,在我国农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困难形势日益严峻和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的环境下,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是必然的改革选择。在这一改革过程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关键,或者说农村土地流转是关键。目前,反响比较大的是重庆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尝试。

2007年重庆市工商局颁布《深入贯彻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渝工商发[2007]17号),其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意见》文件一出,即引发各方的争论。事实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在此之前就已经出现,据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透露,截至2007年5月,重庆市已有35家以土地入股的农民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继《意见》文件出台后,重庆批准了很多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公司,如重庆宗胜果品有限公司、营盘生殖养猪公司等,而且也都取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但是,重庆的这一做法很快被中央叫停。叫停的原因主要是:非农村集体成员可能经过股权转让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可能用于偿还破产企业债务等。事实上,对农地入股设立公司作出限制也是很多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的做法,如美国“法律禁止公司拥有农业土地,并常常禁止其从事农业生产,除非公司是紧密联合的(通常是由家庭成员之间的紧密联合),并且是由农民或在农村定居的人作为所有者”。所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公司等的禁止也无可厚非。2009年重庆市工商局又颁布《关于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只限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践中,重庆市按照《专业合作社法》,在万州、江津、梁平等10个区县开展试点工作:一方面,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对以土地入股组建的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转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如江津区仁伟果业公司和长寿区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分别变更为太玉柑橘专业合作社和股田柑橘专业合作社;另一方面,试点区县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附作物作价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据统计,试点区县发展的36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经营作价出资5011.02万元,占出资总额的33.06%,合作社统一经营土地面积达6.5万亩。

在这些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之中,有一些取得了不错的经营效果。如2007年成立的重庆农大夫有机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其生产的有机大米于2009年被国家相关部门认证为有机转换产品,每公斤售价高达112元,而且销售相当好,为人股的农民也带来了可观的收入。再如,重庆长寿区麒麟村508户农户于2006年3月成立宗胜果品有限公司,宗胜公司成立以后与澳门恒河果业公司签订了30年的包销合同。自公司成立以来,已呈现出了巨大效果。2007年10月,在农民的强烈要求下,公司新增农民股东404人,新增入股土地730亩,入股现金22万元。

在全国范围内还有浙江、江苏等地也在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尝试,但从总体实践情况来看,成功率还是比较低的,大约只有1/3,主要由于资金瓶颈的束缚,很多专业合作社难以扩大经营,农民收入增加有限。实践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一种创新的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并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收益,而且也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但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法律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步履维艰。

篇3

关键词: 汶川地震;崩塌滑坡;分布规律;元胞自动机;自组织临界性

中图分类号: P642.22文献标志码: ADistribution Law of Landslides Triggered by

Earthquake Based on Cellular AutomataHUANG Yidan1,YAO Lingkan1,2,3,GUO Chenwen1

(1. School of Civil Engineering, Southwest Jiaotong University, Chengdu 610031, China; 2. MOE Key Laboratory of HighSpeed Railway Engineering, Chengdu 610031, China; 3. Road and Railway Engineering Research Institute, Sichuan Key Laboratory of Seismic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Chengdu 610031,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interpret the mechanism of distribution of landslides triggered by earthquake from a physical point of view, typical sections in earthquake zones in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were investigated, and related remote sensing data was interpreted.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re exists a negative powerlaw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olume and number of landslides in IX seismic intensity zone of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and the same is true between the area and frequency of landslides in X intensity seismic zone. However, the relationship changes into a lognormal distribution in XI seismic intensity zone. In addition, cellular automata was used to simulate landslides. The cellular automaton simulation reveals that with the change of disturbance intensity, the dynamical mechanism of sandpile model is from a strong powerlaw to a weak power law, then to a lognormal distribution. Under the conceptual framework of selforganized criticality, it is proved that the distribution model of landslides in different seismic intensity zones has a universal law. The research results may not only be used to guide inventory of landslides triggered by the Wenchuan earthquake, but also provide a scientific basis for mountain disaster assessment in high seismic intensity zones.

Key words:Wenchuan earthquake; landslide; distribution law; cellular automata; selforganized criticality (SOC)

“5・12”汶川大地震是有现代观测仪器以来人类所记录到的地震触发山地灾害最严重的大地震,崩塌、滑坡是地震同震触发的主要山地灾害类型.震后5年来,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分布规律的研究一直是热点问题.在震后抢险阶段,据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的应急排查报告,42个重灾县(市)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9 671处,在统计的8 267处中,有滑坡3 627处,崩塌2 383处.其后,为了对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对地震触发崩塌滑坡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据黄润秋等统计,汶川地震触发崩塌滑坡达4万~5万处,其中强震区崩塌滑坡等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达2万余处[1].之后,为了从科学角度研究地震滑坡的规律性,在时间、资料比较充足的条件下开展了地震滑坡编录工作,统计数据更为详尽,如许冲根据震后航片数据解译出汶川地震共产生197 481处地震滑坡,分布在一个面积约11万 km2的区域内[2].

纵观各阶段的实震统计资料,均显现出地震触发地质灾害规模与出现频率成反比的迹象.如四川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第48卷第4期黄艺丹等:基于元胞自动机的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分布规律省地质灾害排查点中,有规模信息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共计4 488处,其中巨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地质灾害点分别占灾害总数的1.29%、8.58%、20.99%和69.14%.胡元鑫等采用震后的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和航片,对映秀极震区(31°1′33″N~31°6′58″N,103°23′12″E~103°29′58″E,面积约109.3 km2) 地震滑坡进行了系统编目,解译出编目区共有1 948处地震滑坡,利用该编目建立了三参数反Gamma概率分布模型,模型显示,中等面积与大面积滑坡具有典型的幂律衰减形式,而小面积滑坡则具有指数翻转形式[3].许冲使用震后遥感数据,选择以映秀―北川地表破裂为近似中心的近椭圆形区域(44 031 km2),分析其中196 007处滑坡面积与滑坡数量的关系,结果表明:面积在1万~100 万 m2之间的滑坡面积与滑坡累积数量之间具有良好的幂律关系.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地震触发的崩塌滑坡的规模与出现频率成反比的现象有所凸显,但这并不能说是适用于汶川地震所有烈度区的规律,产生该现象的控制条件与物理机制等问题也尚未得到解释.事实上,汶川地震滑坡编目也存在多个版本[47].

自组织临界状态(selforganized criticality,SOC)理论是P Bak等为解释无序的、非线性复杂系统的行为特征提出的新概念.这类系统包含众多发生短程相互作用的组元,并自发地向着一种临界状态进化.在临界状态下,小事件引起的连锁反应能对系统中大量数目的组元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大规模事件的发生.虽然这类系统发生的小事件比大事件多,但是遍及所有规模的连锁反应是动态特性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所有的时空关联函数都是幂律(powerlaw)的,故幂律可以作为自组织临界状态的证据[8].沙堆模型是SOC的范例.G A Held等进行的试验,采用在圆盘上逐粒加沙的方式构造沙堆,当沙堆倾角在临界角附近时沙堆停止增长.此时,对新添加沙粒的响应是无法预测的,沙粒可能固定在沙堆上,也可能引起小范围沙粒的滑动,还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雪崩(avalanche),但总是呈现崩塌规模与出现频率成反比的幂律关系[9].

我们认为沙堆模型反映了一种在自组织作用下的斜坡物质能量耗散的普适性过程[10].处于青壮年期的山地系统,其坡面总能维持在临界坡度,系统已经演化到了临界状态,存在一个地震强度阈值,在此阈值之下,地震触发的崩塌滑坡应服从SOC[11].但是,该阈值划定的范围可能涵盖什么地震烈度区,高于该阈值区域的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分布又会呈现何种规律等基本问题尚未回答.本文的目的就是在SOC的概念框架下,应用元胞自动机模拟方法,探讨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具普适性的分布概型以及随地震强度增大的演变模式.1汶川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实震资料分析利用震后遥感影像资料进行人工目视解译是大面积获取震区崩塌滑坡信息的主要方法.由于使用的遥感影像资料精度不同、判识人员的判识标准和经验不同等,对同一区域的判识可能会出现较大差异,因此现场调查工作不可忽视.我们认为以上细节并不是关键问题,影响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分布规律最具控制性的因素是地震烈度,因此,在研究崩塌滑坡分布规律时,应按地震烈度区分别统计.1.1Ⅸ度烈度区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实震资料统计分析早在汶川地震后的抢险阶段,我们就对照G213线都江堰至映秀段(含水磨支线)1∶2 000的地形图,对沿线公路边坡进行了详查.调查范围下限为发生崩塌滑坡上道事件的成灾工点(一般方量在10 m3以上),用常规工程测量手段,对这些崩塌滑坡点的方量逐个进行丈量.全线共调查105个工点,其中Ⅸ度地震烈度区61个工点,Ⅹ度区29个工点,Ⅺ度区15个工点.统计分析发现,位于Ⅸ度区的61个崩塌滑坡工点(均位于地表破裂带下盘)最小方量为8 m3,最大方量为16 875 m3;方量大于1万m3的工点有1处,0.5万~1万 m3有2处,1 000~5 000 m3有3处,小于1 000 m3有55处.令崩塌滑坡体方量为Q,方量大于Q的工点数为N(Q),通过回归分析得Ⅸ度区Q与N(Q)之间的关系为:lg N(Q)=2.348-0.483lg Q,相关系数R2=0.964,表明崩塌滑坡方量与出现频率之间存在良好的负幂律关系.

对位于X度区、Ⅺ度区的工点,由于样本数少,不足以得出结论,但直观感觉大规模崩塌滑坡事件的比例显著增加.1.2Ⅹ度、XI度烈度区地震触发崩塌滑坡分布规律的遥感解译对于Ⅹ度区、Ⅺ度区,利用遥感影像资料,主要通过人工目视对崩塌滑坡面积进行解译.为有利于2个地震烈度区比较,统一采用2008年6月4日的ALOS卫星图像(分辨率为10 m)进行分析,选取区域也要求Ⅹ度区、Ⅺ度区尽量同属于自然条件相近的片区.首先选取了北川、安县、茂县和绵竹的部分区域(见图1,坐标范围为103°57′36″E~104°36′36″E,31°30′N~31°58′48″N),分析发现,因部分XI度区被云层遮挡,数据量偏少,又补充了都江堰、彭州境内部分Ⅺ度区的数据(坐标范围为103°37′12″E~103°45′36″E,31°12′36″N~31°21′36″N).

在上述区域内,共判译出有崩塌滑坡5 971处,总面积为195.2 km2,占区域面积的12.4%.其中,Ⅹ度区崩塌滑坡2 812处,总面积104.545 km2,崩塌滑坡面积率为11.7%,最大个体面积8.84 km2(大光包滑坡),最小个体面积627 m2;Ⅺ度区崩塌滑坡3 159处,总面积90.654 km2,崩塌滑坡面积率为13.4%,最大个体面积0.8 km2,最小个体面积 966 m2.

图1Ⅹ度和Ⅺ度地震烈度区划示意

Fig.1Sketch map of Ⅹ and Ⅺ seismic intensity zones

(2) SOC是1987年作为非平衡态统计力学的一个分支建立起来的,从那时起,对它的现象学研究和对它进行严谨定义的研究仍在进行,关于SOC的应用,目前多停留在判断某种现象是否属于SOC问题的初级层次上.幂律可以作为SOC的证据,因此在对自然系统的研究中,通常做法是先对系统的时空关联函数进行分析,仅当发现幂律关系时,才在SOC的框架下展开研究.根据本文结论,SOC系统的运行机制保持不变,在施加超过微扰量级的扰动时,会呈现对数正态分布,表明系统表征反应规模的物理量在非幂律关系式时,也有可能是SOC.这就拓展了识别SOC的视野,对元胞自动机沙堆模型试验技术的发展亦有促进作用.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崩塌滑坡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现象,从运动本质上看,重力环境下的崩塌属于倾倒、坠落,而滑坡则属于整体性较好的剪切滑动.但在汶川地震中发现,坡体在强震作用下,失稳前首先会松弛、破裂,滑体在滑动过程中往往发生较大的变形甚至完全解体,使得同时具有崩塌体的特征.可以说地震触发崩塌滑坡的区别很小[15].SOC属于整体理论,关注的是崩塌滑坡总体特征的描述而非微观机制,故本文对二者暂未刻意区分.目前动力系统发生自组织的观念正处在地球科学重新概念化的进程中,地震触发崩塌滑坡是否有必要分类研究,尚需更深入的实际观察和理论研究.参考文献:[1]黄润秋,李为乐. 汶川地震触发崩塌滑坡数量及其密度特征分析[J]. 地质灾害与环境保护,2009,20(3):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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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关键词: 保护地蔬菜 根结线虫 土壤分布及发生规律

前言

近年来,随着保护地蔬菜的不断发展,土壤中的一些土传病害逐渐呈上升趋势,根结线虫病日趋加重,严重影响着蔬菜的生产和发展。世界各地许多蔬菜种植区因受根结线虫病危害,产量大幅度下降,其中黄瓜、番茄受害较重。据河南、山东、云南等地区报道[1][2][3],因该病危害,温室大棚一般减产20%―30%,重者可达60%―70%,甚至毁棚,特别以老菜区发生为重。根据对新乡市牧野乡的调查,全乡蔬菜种植面积占总面积的50%以上,其中保护地占菜地总面积的70%以上,复种指数增加,使得病情迅速加重。根据对保护地黄瓜和番茄的调查,连作1―2年的病情指数为0―2.5,3年的病情指数为5―10,4―5年的病情指数为30―50,6年以上病情指数可达60―70,甚至更高[1]。据报道,北方菜区的根结线虫以南方根结线虫(Meloidogyne incognita)为主[1],同时常加重一些土传真菌、细菌等病害的发生。如根结线虫能加重番茄青枯病的发生[5],根结线虫也是黄瓜枯萎病发生严重的原因[6]。在生产中尚缺对根结线虫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因而全面了解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及发生规律对科学指导该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概况

试验地设在新乡市牧野乡朱屯村蔬菜基地,该基地主要以保护地蔬菜为主,种植时间长,复种指数高,土传病害发生严重,线虫棚发生率达100%。种植结构单一,几乎全为黄瓜―番茄一种轮作方式。供试蔬菜品种为番茄和黄瓜,番茄品种为京棚,定植时间为2004年1月26日,前茬为黄瓜;黄瓜品种为律优2号,定植时间为2004年2月1日,前茬为番茄。栽培方式均为塑料大棚,管理同大田,土质均为砂壤土。

1.2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番茄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1.1垂直分布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垂直方向设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层次作处理,用取样器随机五点取样,把相同层次的土样充分混匀,分别装入塑料袋中带回实验室用Baerman漏斗法分离土样中的线虫。将定量60cm3的土样用三层纱布包好放入盛有清水的漏斗中,加水后放置24小时。打开弹簧夹移取底部约5ml的水样至离心管中。在1500r/min的离心机中离心2―3min,然后弃上清液定容至1ml(每毫升20滴),重复三次。将定容好的线虫溶液摇匀后取两滴分别放在载玻片上,用17毫米×17毫米盖玻片轻轻盖好,放在10×物镜下随机观察线虫的数量,每个玻片观察10个视野,根据视野半径,盖玻片面积,平均视野内的线虫条数,以及土壤溶积,折算出每立方厘米土壤内的线虫数量。

1.2.1.2水平分布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水平方向(以植株为中心)设0―10cm、10―20cm、20―30cm三个水平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2.2黄瓜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1.2.2.1垂直分布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垂直方向设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层次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2.2.2水平分布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水平方向(以植株为中心)设0―10cm、10―20cm、20―30cm三个水平作处理。分离方法及数据记录同1.2.1.1。

1.3发生规律

1.3.1番茄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四个垂直处理的曲线图。

1.3.2黄瓜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0―5cm、5―10cm、10―15cm、15―20cm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四个垂直处理的曲线图。

2.结果分析

2.1番茄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

2.1.1垂直分布

开花盛期(4月21日)、结果期(5月5日)、结果盛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1、表2、表3。从表1可以看出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达92.23条/cm,其次依次为5―10cm44.16条/cm、10―15cm30.59条/cm、15―20cm22.08条/cm,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其它土层之间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无显著性差异。四个土层线虫数量在1%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从表2可以看出线虫数量最多的土层依然是0―5cm土层,数量为66.10条/cm,最低的也仍是15―20cm土层,数量为40.98条/cm,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但它在5%与1%两个水平上各土层线虫数量均无显著性差异。表3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明显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及5―10cm土层与10―15cm、15―20cm两土层的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0―5cm土层与10―15cm土层线虫数量的在1%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

表1 开花盛期(4月21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2 结果期(5月5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3 结果盛期(5月26日)番茄垂直分布显著性检验

2.1.2水平分布

开花盛期(4月21日)、结果期(5月5日)、结果盛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4、表5、表6。从表4、表5、表6可以看出三个处理之间各个时期线虫数量相当,变化不大。各层次线虫数量在5%与1%两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

表4 开花盛期(4月21日)番茄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5 结果期(5月5日)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表6 结果盛期(5月26日)番茄水平分布显著性检验

2.2黄瓜根结线虫在土壤中的分布分析

2.2.1垂直分布

结果初期(4月14日)、结果盛期(5月5日)、结果末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层次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7、表8、表9。从表7可以看出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为23.03条/cm,也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减少的趋势,0―5cm土层、5―10cm土层的线虫数量分别与10―15cm土层、15―20cm土层的线虫数量在5%水平上有显著性差异。可以看出除15―20cm土层稍多一点外,其它各层也都表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从表9可以看出线虫最多的土层是0―5cm,为19.32条/cm,最少的两个土层为10―15cm、15―20cm,分别为10.35条/cm和12.42条/cm。各土层线虫数量也基本表现出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减少的趋势。但三个表在5%与1%两水平上各土层线虫数量均无显著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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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水平分布

结果初期(4月14日)、结果盛期(5月5日)、结果末期(5月26日)三个时期不同水平分布的土壤线虫数量分别见表10、表11、表12。从表10、表11、表12可以看出三个处理之间各个时期线虫数量相当,变化不大。各层次线虫数量在5%与1%两水平上均无显著性差异。

2.3发生规律

2.3.1番茄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番茄结果初期(4月21日)到结果盛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曲线图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在四个垂直处理中,以0―5cm土层内线虫数量最多,变化最大,其次为10―15cm土层。而15―20cm、20―30cm两个土层线虫数量少且变化不大。可见线虫数量随着土层的加深线虫数量逐渐减少。4月21日和5月26日是线虫显著性差异大的两个高峰。5月5日出现一个四个土层之间显著性差异不大的高峰,原因是4月低5月初温度骤降造成线虫卵不能按期发育所致。两个显著性差异大的高峰之间的天数是线虫发育一代所需的天数。

2.3.2黄瓜根结线虫的发生规律

从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到结果末期(6月2日),每七天取一次土样,以采土日期为横坐标,以垂直方向四个处理线虫数量为纵坐标,绘出曲线图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在黄瓜线虫出现的第一个高峰时(结果初期4月14日)仍以0―5cm土层线虫数量最多,也是随着土层深度的加深而逐渐减少。随后线虫数量随着黄瓜生育期逐渐减少至四个土层之间在数量上没有明显差异。

3.小结与讨论

3.1保护地蔬菜的根结线虫以南方根结线虫为害为主,在土壤中的垂直分布均表现出以表层0―5cm中的线虫数量最多,然后随着土层的加深而逐渐递减。

3.2保护地蔬菜根结线虫数量同时期内在土壤的中水平分布没有明显差异,这是因为线虫的传播主要靠农事操作或其它媒介传播,它在土壤中的移动非常微小,每天仅2mm。据报道,线虫在一年内的最大移动距离为100cm。

3.3每种蔬菜在不同的蔬菜的生育期内的生育高峰不一样,出现高峰的次数也不一样。番茄根结线虫有两个高峰:开花盛期(4月21日)和结果盛期(5月26日)。而黄瓜根结线虫只有一个,即在黄瓜结果初期(4月14日)。生育高峰过后,根结线虫开始转移到蔬菜根部,不仅自身为害,而且传播土传病害。因而可以为合理科学防治根结线虫提供关键的防治时期。

3.4本试验为保护地蔬菜综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可以指导农业防治。在用药剂防治根结线虫时,应尽可能把药剂用在0―10cm的土层中,还可以根据不同蔬菜根结线虫的生育高峰期种植速生菜诱集线虫,以避开生育高峰期线虫侵染蔬菜。

3.5常年单一栽培方式,复种指数高,经常重茬连作的地块,特别是老菜区发生根结线虫比较严重。因此应经常轮换种植习性不同的蔬菜,如此可有效控制根结线虫的发生。

3.6此次试验主要局限于在新乡一个地区,具体其它地区、其它土质中的根结线虫分布发生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刘鸣韬.北方蔬菜根结线虫病加重的原因及控制对策.河南农业科学,2001,(01):23.

[2]刘君.温室大棚蔬菜根结线虫[病的发生与防治,河北农业科技,2001,(01):26.

[3]刘鸣韬.豫北地区黄瓜根结线虫病个体扩展动态与病原鉴定.北方园艺,1999,(01):47-48.

[4]廖月华,黄文生.蔬菜根结线虫对番茄青枯病发生的影响.江西植保,1995.6,第18卷,(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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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

|                               |    净资产收益率  |    每股收益      |

|        报告期利润              |---------|--------- |

|                               |全面摊薄|加权平均|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 |---- |----|----|----|

|主    营    业    务    利    润|        |       |        |       |

|----------------  |----|----|----|----|

|营          业        利      润|        |       |       |        |

|----------------  |----|----|----|----|

|净            利              润|        |       |       |        |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        |       |        |

 --------------------------------------

第四条、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利润÷期末净资产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

第五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P

ROE=——————————————————————

         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六条、加权平均每股收益(EPS)的计算公式如下:

                       P

EPS=————————————————————

          

S0+S1+Si×Mi÷M0-Sj×Mj÷M0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或缩股等减少股份数;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第七条、公司在编制比较财务数据时,上期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此规则进行计算。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正文应包括这些指标的计算过程,摘要可省略计算过程。

第八条、公司公开列示的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收益指标均应引自经审计或审核(若规定需要)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检查这些指标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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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低保;探析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薄弱环节,只有破解了这一问题,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据此,本文就其中的完善农村低保制度问题提出几点看法,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健全标准界定体系

(1)研究改进调查方法,确保低保范围的公平性

建议统计、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际调研,制定出一套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财产)评估方法(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可变现收入等),从而准确界定低保对象。

(2)确定农村低保标准的主要考虑的因素

维持农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测算出贫困对象年人均消费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主要考虑当地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等。由于以上各因素是不断变化的,低保标准也应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每隔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年)调整一次,各地应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一个科学可行的低保标准的参照系数。

(3)最关键的是把低保政策宣传到位

虽然有比较健全的标准体系,但是农民不知道、不了解,就无从下手,更别说申请了。笔者认为,主要的还是宣传力度不够。当然,这个宣传不仅仅是低保相关内容的宣传,更重要的是,宣传低保的程序、审批过程、审批结果的公示和公开、监督以及负责单位。

因此,这个问题就可归结为:不是没发现问题(如“人情保”),而是发现了问题不知道找谁;不是不想监督,而是举报了没有单位负责;不是不想举报,而是程序不明了、不顺畅。

二、完善审核制度和审批公示制度

(1)改进低保审核制度

基于以上的现象分析,审核权大部分集中在村一级干部身上,特别在民主评议环节。笔者认为,评议应以听证制、评算结合制、责任明确制“三环联动”进行。首先,听证制保证了评议审核的民主、公开的进行。这一环节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低保申请者的介绍环节、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等两大问题。前一问题是低保申请者介绍的内容,不仅要包括基本情况介绍,还要有详细的相关证明,如伤残、医疗、财产状况等;后一问题是参与听证会的人员组成,一则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二则也要具有专业性如上级部门人员的参与等。其次,评算结合制不仅保证了科学性,即专门的核算机构的相关证明;还保证了公平性、公开性,即使得参评人员都有一个平台,可避免暗箱操作等问题。再次,责任明确制包括村委责任人制、部门专员责任制。村委责任人制即村委指定专门负责人,通过评议的再审核,谁再审核谁负责,明确责任到具体人;部门专员责任制,就是下级报批的进行再审核,责任明确到具体人。具体的也可以搞承诺书制,即签订承诺书,保证自己审查的结果的真实性。

(2)完善审批公示和监督制度

通过前部分对公示和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如下:村委会专门的公示栏进行低保政策的常年公示制、程序和结果的常年公示制、动态的年度核查机制以及动态的跟踪监督制度等。政策法规是进行低保工作的依据,只有让广大农民对政策有明确的了解才能使低保工作的顺利、有效地进行。另外,结果的透明度不仅是体现在人员的公示,还应该体现在低保户的自觉接受监督,因此,常年的公示使其具有公正性。随着国家的发展,有些低保户可能具有自立能力,一则避免资源的浪费,二则消除农民的愤恨心理,这样就需要建立动态的年度核查和跟踪监督制度。只有形成制度的硬性,才能避免“人情”的软“空子”。

三、建立较完善的惩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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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庆农村 保障制度 保障对象 路径选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保障收入过低而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贫困人群而建立的,旨在使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一种救济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面对目前城乡低保制度的二元化在保障方面所表现出的城乡差异,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都亟须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完善。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问题,更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以重庆市为例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进行探讨。

一、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重庆市从2003年开始进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2007年1月,开始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人数和保障标准逐年提高。当前,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表现在:

(一)覆盖范围扩大,但仍显狭窄

随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社会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低保覆盖面有较大幅度的扩展。截至2008年12月底,重庆农村低保人数为78万人,占农业人口的3.31%,比上年增加6.15万人,增长8.5%。但目前农村还需要低保政策扶持的贫困人口以及已确定为低保对象但还没有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群众仍占很大比重,这对推进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工作是一个大的挑战。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二元化拉大了城乡低保差距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政策规定和内容上都各不相同,明显表现为制度的二元化。城乡不同的保障标准及由此造成的实际补助的差别,使得城乡差距越拉越大。2009年城市低保标准是223.8元每人/月,实际补助是159元;而农村低保标准是98.1元每人/月,实际补助是59元,城乡差距分别是228%和269%。由于这种人为的制度安排,城乡低保差距被拉大,致使农村低保对象生活艰难,低保家庭除了维持日常生活支出外,基本无力购买日常耐用消费品。

(三)财政收入增加,但救济经费不足

随着中国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家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力度也大幅提高。但低保经费保障的力度远远小于经济增长发展所带来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幅度,加之区县政府在利用社会救济经费时往往先保障经济效果明显的其他项目,延迟对低保的补助,救济经费的滞后使得低保工作开展缓慢。

(四)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但基层办事缺乏科学性与公平性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指导思想,保障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存问题,克服现实生活中的困难,帮助他们尽早脱离贫困。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其工作量大且繁琐,加之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难确定性,使得部分低保工作人员在完成工作时因缺乏相关低保法律的支撑,做事时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二、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低保对象和低保标准难确定性分析

家庭收入是农村各地区确定低保对象的唯一依据。农村家庭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非固定性收入,其中非固定性收入又分为隐性收入和临时性收入。农村家庭收入构成存在着多样性和不稳定性,使家庭收入界定困难。同时,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导致各地区低保标准差异也较大。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实力雄厚,保障水平相对较高;受财力限制的中西部地区,低保标准则相对较低。

(二)城乡二元化指导思想分析

城乡二元化思想使政策导向程度不同。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进行了改革,现已基本实现了统一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程度有很大提高,运行机制开始趋于成熟。与城市相比,针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国家只是从政策层面提出全面建设的要求,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规范。一些地方由于城乡二元思维定式,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不科学,各地方各自制定制度,缺乏统一指导,使低保工作落实难度大,运作不规范。

(三)低保资金缺乏原因分析

目前,重庆各区县已普遍将低保资金列入了财政预算,有效地改善了低保资金的供给状况。由于各地财政状况参差不齐,在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时,因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效益优先的原则,最低保障资金排序前后不一,使得某些地区尤其贫困地区的低保资金供给也参差不齐。同时,低保资金筹集工作比较滞后,宣传、募集、资助的力度不足,使得部分社会救济经费在归到慈善机构后被分散利用。

(四)农村低保相关法制缺失分析

目前,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没有专门规范农村低保工作的全国性文件和专门的法律法规。在低保工作开展方面,各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多是依据各地方政府自身制定的有关政策开展,操作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低保由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救灾救济科室来负责,没有专门的科室负责,由于缺乏制度性约束,工作中的随意性较大,造成工作中缺乏科学性和公平性。

三、建设重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

(一)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按照重庆市规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才能享受差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是核定能否成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唯一依据,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须分类计算,对家庭固定收入采用逐项计算;对非固定性收入采用家计调查的方式。同时必须登门走访,反复核查,避免漏报、错保现象的发生,力求公平、公正。重庆各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的差异较大,在设定保障标准时也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科学地设定本地的保障标准。

(二)统筹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缩小城乡差距

重庆是西部地区典型的“大城市带大农村”,城乡统筹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重庆作为我国首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首先应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彻底摒弃城乡有别的传统观念,城乡统筹发展;结合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以维持各地贫困居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为依据,因地制宜,科学实施。自2007年起,重庆已开始建立城乡统筹低保制度,将实行“工作机制城乡统筹、保障标准地区有别”的原则,农村困难群众将享受与当地城市困难群众一样的保障标准.

(三)拓宽低保资金筹措渠道,规范资金监管

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在有限的财政收入下,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正常运行和持续发展的保证。重庆市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区县财政为主,市财政为辅,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于低保资金的规范管理,应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同时,健全基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与合理使用。

(四)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实质是一种法律保障,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最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要有法可依。首先,通过国家立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主体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说明,使其规范化、法律化。其次,建立健全有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的规章制度,并使之与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接轨,真正做到城乡统筹。

四、结语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了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它的最终目标是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救济制度的延续和延伸,是社会救助制度的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秩序、繁荣经济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刘慧.重庆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

[2]公维才.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一体化探讨[J].山东

经济,2010(7).

[3]沈港.渝东南贫困农村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查与思

考[J].农业经济,2008(10).

[4]周伟,杨凤,张志胜.城乡统筹下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

设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09(8).

[5]谢昌君.重庆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异分析与统筹

对策[J].决策管理,2009(9).

[6]朱薇.重庆建立城乡统筹低保制度[N].东方城乡报,2007(11).

[7]张玉启,李彤,陈国惠,王卫卫.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

调查分析与政策研究――以对重庆市北碚区失地农民的调

查研究为例[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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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农村社会保障  立法  原则

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保障法基本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价值主线和灵魂所在。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法作为规范农村特殊社会关系的法律,应该具有其特殊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一方面应有区别于其它法律规范的特点,体现出农村社会保障法自身的价值取向与基本理念;另一方面是基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必须得以贯彻的基本原则,有着独立的社会价值。对此,有关学者提出了农村社会保障法应该贯彻普遍性原则,社会化原则以及集约立法原则等。应当说这些原则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中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是还不是很确切和科学,也不很全面。笔者认为应该分别从统筹城乡发展、突显农村特色、确保农民生存权等方面加以归纳。

一、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原则

科学发展观强调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思路,而统筹城乡发展被立为"五个统筹"之首,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8亿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实现全面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必须突破现有城乡分割的格局、突破重城市轻农村观念的束缚、突破各级财政只管城市社会保障不管农村社会保障的做法。要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形式明示:农民和市民一样享受社会保障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向农民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和政府的一项基本义务。

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制度的支持,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需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支持。建立健全农村社保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国家要从战略的高度上统筹安排、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目前,与城市社会保障立法相比,农村社会保障立法明显滞后,因此,在总的立法原则上,农村社会保障应与城镇社会保障有所区别,不能一步到位,不能互相攀比,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城乡两种社会保障制度应并行不悖,双轨运行,但是社会保障理论体系应一脉相承,社会保障项目要基本一致,资金管理原则要基本一致,规定互相衔接立法要基本一致。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快在农村建立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制建设,凭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吸引和激励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养老、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充分保证农村特困群体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覆盖率,最终达到“全民皆保”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基本接轨,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应保尽保原则

生存权是人生存必不可少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物质享受权等内容,是基本人权之一。社会保障法的宗旨在于当社会成员遇到生存困难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其进行物质帮助。因此,生存权的保障是农村社会保障法最基本的要求。生存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要得到真正的保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最早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生存权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该宪法赋予生存权以具体的内涵,即生存权不仅仅是活下去的权利,而且是能够体现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地生活下去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而,作为宪法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生存权保障成为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起点和归宿。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必须以满足农民基本的生存需要为起点和归宿,这当然是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评价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成败得失的基本标准。不管从宏观的法律制度设置,还是具体的法律实施,都应遵循这一原则,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应明确农村社会保障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明确国家和社会的法律责任,赋予广大农民维护自身应有的权利。二是立法应该考虑广大农民的各项社会保障权利在得不到保障或生存受到威胁时,能借助社会保障法提供切实保护。三是立法要明确广大农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救济程序,并引导广大社会力量包括新闻媒体参与和监督等。四是立法要考虑到尽可能地满足广大农民自我发展的权利需求。

        为了确保农民基本生存权,农村低保制度以全体农村绝对贫困居民为保障对象,确定保障对象的唯一根据是其全年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农村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根据社会保障理论,国际上通常将一定区域内人口的5%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在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时,要面向全体贫困对象,做到“一个不漏,应保尽保”。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我国由城镇低保发展到农村低保,实施全民普遍享有社会保障权和共同分享经济发展利益必将逐步成为现实。

三、突显农村特色与因时因地制宜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有高有低,参差不齐,而且这种态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在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时就应该考虑到这种差异,切不可搞一刀切,必须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性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稳步实施。

从地域上讲,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法规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以一步到位,立足于建立覆盖面广、保障项目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经济中等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应当重点抓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养老保险立法,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全面推开;经济欠发达地区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还很不成熟,尤其是部分农民还没有完全解决温饱问题,农民筹资非常困难,地方财政也力不从心。因而对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应本着急用先立的原则,从农民最急需的保障项目入手,先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规,确保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并实行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立法试点。

从时间先后或具体步骤上讲,必须贯彻“先易后难,重点突破,稳步推进”的战略方针,先重点突破社会保障的最后“防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立法。其次是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立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再制定农村社会福利和农村优抚安置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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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着眼发展大局,在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上求实效

1、围绕社会经济建设抓普法。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积极开展好普及“四法一理念”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侵权责任法、统计法、食品安全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宣传工作。继续加强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招商引资、特色产业、群众生产生活等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

2、围绕社会和谐稳定抓普法。积极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促进全社会自觉依法办事。积极做好有关征地、拆迁、教育、医疗卫生、交通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积极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

3、围绕社会热点问题抓普法。重点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水面)流转承包、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消费权益保护等与民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关注老年人、残疾人、低保户、特困户等社会特殊群体和弱势群体,切实通过普法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扎实推进重点对象普法,在促进学法用法上求实效

4、深化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制度建设,保证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教育工作达到普法规划的学习内容和时间。

5、深化青少年普法宣传教育,打牢预防违法犯罪的基础。努力提高法制教育水平和开展普法活动的策划水平,把法制教育贯穿于素质教育之中,充分调动青少年学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青少年法制教育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良性互动,校园、家庭和社会教育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6、深化农村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积极开展“关注三农,服务发展”的法制宣传活动,组织司法、公安、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广泛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和法律法规。针对“三农”和农民工的法律需求提供法律帮助。进一步加强各村普法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开展送法律图书活动,对农家书屋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要求。

三、深入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在提高品牌层次上求实效

7、精心打造法治文化品牌。进一步加大投入,在交通要道树立大型法治宣传广告牌,加强法制内容宣传。在有条件的村、企事业单位加强法治文化小广场、一条街、一面墙等阵地建设,提高法治文化在法制宣传中的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8、坚持普法载体创新。广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促进普法工作向基层延伸。充分利用各类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积极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形式多样的主题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落实、有督查,注重实际效果。

9、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通过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创建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以落实“四民主、两公开”为重点,扎实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创建,切实提高“民主法治村(单位)”创建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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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低保 制度缺陷 法律保障 制度构建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生活救助制度安排”。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作为法律赋予每一个农村居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②其首要目标是克服贫困,保障全体公民的最基本生存权利。贫困一般是“指物质生活困难,即一个人或一个家庭生活水平达不到一种社会可接受的最低标准。他们缺乏某些必要的生活资料和服务,生活处于困难境地”。③作为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具有其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缺陷

资金供给渠道单一,财政支付压力大,基金监管不力。1996年民政部下发的《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指导方案》中,明确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当地各级财政和村集体负担,但是各级财政负担的比例及到底由哪级财政负责并无明确规定,这就形成了目前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县、乡(镇)、村集体三级共同负担的局面。但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两级负担很难兑现。低保资金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和可靠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农村低保资金管理混乱,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效率低,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服务效能差,更有些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监控、监督。

低保对象、标准的确定不科学,保障标准过低。目前,低保对象由各地政府依据各自财力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人选,即按照“差额补助”方法来进行。因此,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收入进行核算是实施低保政策的前提。但农民收入的复杂性及不稳定性使其收入难以确定,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农民的哪些收入应该记为收入,而且核算农民家庭人均收入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在保障标准的确定上,由于国家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所以各地都是依据本地基本生活标准制定,往往导致标准制定不科学、过分随意。很多地方在认识上存在偏差,他们认为农民有土地保障,象征性的给点补助即可。另外,农民家庭收入与支出的核算都比较困难,很难确定维持最基本生活的保障标准。

基层管理力量薄弱,难以适应低保任务要求。低保工作客观上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大量的调查、走访、宣传、复查、反馈、监督、协调等具体而繁杂的工作,特别是实行动态管理,更增加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基层工作人员工作量大、难度大、条件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虽然已基本解决了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但在乡镇、社区和企业厂矿,大多没有专职人员,仍然由民政助理员和其他人员兼管。农村低保制度具体工作的实施主要在基层,乡镇一级承担了制度的宣传、低保申请的审核、贫困家庭的调查、低保资金的发放等工作。缺乏必要专项业务经费是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乡(镇)机构改革后,民政办与社会事务办合并,受体制和编制限制,实际从事民政工作的只有1至2人,涉及的工作包括农村低保、城市低保、救灾、五保供养及优扶安置等20多项。江苏泰兴市一位民政助理说,他一个人要做11个大项、29个小项的民政工作,此外还要按镇里的统一安排,分管部分村的工作,镇里的其他活动也要参加。

缺乏统一整体的法律保障。1999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使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以立法的形式得到保障,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国家立法至今还是空白,农村低保工作缺乏全局性的指导和规范。现行的农村低保制度大多是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这些规章、政策在落实低保政策、规范低保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低保工作的长足发展。但整体而言,目前低保工作还没有超出行政指导的范畴,普遍存在以政代法的现象,缺乏法律权威和刚性,导致农村低保工作无法可依。

制度缺乏有效衔接与协调。社会救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一方面表现为低保对象在子女就学(非义务教育阶段较为突出)、医疗救助、住房困难、就业保障等方面不配套,相互脱节,难以有效缓解低保对象的各种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上述保障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管理(教育救助由教育局管理、医疗救助由卫生局管理、住房困难由城建局管理、就业保障由劳动局管理、吸毒及艾滋病相关的救助由司法局管理),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沟通、协调制度,部分精明的低保对象就四处申请,重复享受。农村低保应与社会保障的养老、医疗、生育等保险共同实施。虽然很多地方都规定低保对象在教育、医疗、水电等方面享有实物补助,但由于涉及部门和单位较多,且涉及直接经济利益,实际的实物补助难以落实。

完善农村低保的制度化构建

提高保障标准,平衡发展水平。增加低保资金投入,扩大农村低保覆盖面,平衡各地低保发展水平。国家经济水平提升的同时也要适当上调低保标准,以便使贫困农民也能分享到经济增长的果实。当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增长而日益提高时,若不提高低保水平,便会使贫困鸿沟越来越深,使受保对象的社会生活风险、经济风险和心理风险相应加大,这就会减弱低保制度作为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保障功能,增加社会风险。由于资金匮乏、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全国东部与中西部各地低保发展不平衡,低保标准差异大,不利于社会公平及稳定。为此,中央应适当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提高低保发展水平。

加大中央财政投入力度,解决低保资金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后,很多地方财政基本都属于“吃饭财政”,很难保证低保资金能够足额到位。低保资金应由中央、省、市、县、乡(镇)、村集体各级共同负担。中央及各级财政均设立低保资金的专项预算科目,其中中央财政承担大头,往下逐级递减,明确规定各级分担的比例。各级政府都应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进行专项管理,专项使用。村集体也要承担一部分,此外,可以借助社会力量如慈善事业,通过社会捐助、福利彩票等形式扩大农村低保资金的筹资渠道。

科学确定农村低保标准,准确界定低保对象。一、低保对象的确定、覆盖范围、受保后的生活水平等取决于低保标准的制定和低保标准的高低。低保标准一般通过贫困线来确定,制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农民的人均实际收入;物价水平,低保标准要随物价的变化适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农民家庭规模、结构。二、农村低保对象一般包括: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孤老残幼;主要成员因严重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家庭;个人平均收入水平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居民;资源极度缺乏地区的贫困群体;由于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为了使农村贫困人口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在确定农村低保对象时应做到公开透明: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加强低保管理队伍建设,协调各职能部门。鉴于目前农村低保工作人员专业素质低、人员不足、低保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复杂、费时等特点,应适当增加低保工作人员。在对现有公务人员进行调剂基础上,根据工作量及工作内容适度增加人员编制,以保证农村低保的管理力量与繁重的任务相协调,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进行。合理确定社保部门与民政部门在农村低保工作方面的职责,加强农村社保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各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进行农村低保工作。确保教育、医疗、水电等部门给予低保对象的实物补助能够落到实处,从多方面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障,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很难落到实处,也很难从真正意义上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在具体法规出台前,公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是形式上的承诺,在实践上无法落实,很容易陷入“制度空壳”。国家应尽快出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具体可借鉴1999年9月出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出台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甚至在此基础上制定《农村低保法》,使农村低保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操作。只有加强立法,才能形成解决困难群众“天天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确保贫困群众依法得到救助,保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权威性和连续性,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步入有法可依的法治化轨道。(作者单位分别为:云南财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

注释

①郑功成:《社会保障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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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基础分12分,自评12分)

我会按要求成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并由理事长担任组长,定期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每年初制定全年教育培训计划,对普法教育及培训进行统一部署。按要求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已完成。自评分:12分。

二、法制宣传教育(基础分42分,自评42分)

(一)普法档案资料。有普法规范,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及相关制度。培训及活动有记录。宣传材料有存档。(9分)

(二)建章立制。有培训制度,按要求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每年组织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结合残联实际,法律宣传活动进乡、村、社区,培训到服务对象残疾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2次,参加过培训的残疾人140人。对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知识学习培训。(18分)

(三)阵地建设。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五年共90余份,并在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办法等政策。(6分)

(四)宣传形式。每年在举办助残日活动中,司法局、税务、民政等各残工委成员单位积极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律咨询,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公民道德规范》,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合同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五年来共散发宣传单10万余份,向残疾群众散发《道路安全知识手册》、《残疾人保障法》小册子、挂历等9500本。(9分)

三、法治化管理(基础分18分,自评18分)

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氏责任追究制及执法督查制。

单位做到依法建制,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规章。

(第一条、第三条针对的是乡镇和司法机关)

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协同交警、运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治理整顿,做好说服残疾人政治思想工作,要维护大局不要再用代步车载客等营运问题, ,经过多方向区委、政府反映,政府出钱购买了岗位,基本解决了利用代步车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就业问题,44名曾经从事过非法营运的残疾人分别分配到各社区从事卫生清扫员,同时为6名残疾人协调争取到低保,解决了他们后顾之忧,极大维护了我区社会稳定。

四、工作成效(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通过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在残疾人中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残疾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增强,残疾人工作步入依法有序轨道,五年来,共接待上访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1012人(次),受理案件226件,处结率达98%,回告率达100%,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没有出现残疾人群体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区残联被省残工委、省残联授予“残疾人维权先进县(区)”称号。无残疾人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

五、保障机制(基础分14分,自评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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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__市档案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万档函〔2015〕7号)的文件精神,我局领导非常,组织人员对机关的文书和业务档案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了整改,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于后:

__市民政局文书及业务档案室设在民政局办公楼的二楼、五楼,共有9间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设库房2间40多平方米。根据统计2003年至2014年,现藏有文书档案 7896件(其中永久 2062 件,长期1217件 ;30年3614 件,10年 1003 件);2003年以来会计档案 242 盒;2000年以来共有婚姻登记2102盒47314 件,其中办理结婚登记41731 件,办理离婚5583件;2002年以来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56例。2005年以来共有优抚档案311

盒 5867 件;2006年以来共有城乡低保 3550 盒88750 件。

(一)加强档案法规学习,夯实档案工作基础

为了使民政局干部职工及时了解掌握档案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一是我局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了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当中。同时落实了自查责任制,明确了各项工作职责,将档案管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保障了档案自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加强档案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素质。我局利用中心组理论学习平台组织中心组成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法律、法规知识,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四川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等,利用周一学习日机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档案法规,形成了全局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档案法规的局面。三是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婚姻收养登记业务及婚姻收养档案管理培训;四是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档案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赛,以熟练掌握档案法规知识。五是我局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没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积极配合档案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活动的开展。

(二)强化组织管理,确保档案工作落到实处

近年来,为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一是我们成立了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并把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于民政工作的始终,做到年初布置时有任务,大小会议上有安排,检查工作中对照自查,年底有总结汇报。二是配备了专门文书和业务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文书及业务档案的归档管理工作。三是每年及时归档并录入电脑进行微机管理。四是我们将档案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年度档案工作安排计划,做到及时总结汇报。五是为有利于档案管理,防止档案资料损坏、丢失和泄密,进一步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规章,建立完善了档案管理、归档、保管、移交、保密、岗位责任、奖惩、工作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利用制度的稳定性和执行制度的严肃性有效规范了档案工作。六是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在检查指导考核收养登记和婚姻登记工作时,重点检查、考核档案法规和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各项档案法规和制度贯彻落实无偏差。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档案资料安全保管

我局以婚姻档案规范化建设为契机,加大对档案基础设施的投入,使档案保管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一是设立了专门的文书和业务档案室,购置了铁质档案柜和档案架,二是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消毒设备,落实专人负责,规范操作,确保档案信息系统安全。三是采取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污染等防护措施,定期杀虫,每天对档案进行观察、霉雨季节对档案室进行必要的通风措施,保证档案的完好无损和存放安全。近年来,全局档案设施投入达5万余元。

(四)强化档案业务,确保档案完整准

近年来,我们采取多种措施,聘请档案管理专业人员对我局档案进行整理归纳,加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利用、移交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四川省档案实施办法》规定进行操作管理,做到了登记档案即时整理归档,当年立卷,保障了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婚姻登记、财务、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等建立了专门的业务档案室。

1.加强档案收集、整理。2000年至今,我们共完成了份婚姻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立卷工作,共有婚姻登记2102盒47314 件,其中办理结婚登记41731 件,办理离婚5583件; 2002年以来共办理国内收养登记46例。2005年以来共有优抚档案311

盒 5867 件;2006年以来共有城乡低保 3550 盒88750 件。全局2003以来财务档案 242 盒;档案归档率、完整率达到100%。在档案收集上,严格档案归档要求,分门别类整理组卷。在档案保管上,建立了婚姻登记、财务、优抚等专门的业务档案室,实行各股室统一管理,妥善保管好各类档案。

2.加强保管、查阅利用和移交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办公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经费,继续加大投入,改善基础设施,确保“硬件不软”,购置专门铁制档案柜,从硬件方面完善档案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不断加强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我们实行了婚姻登记微机自动打印,档案存储进入了电子档案管理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婚姻档案的整理和微机补录工作,实现了电子、纸质档案双保险,初步实行了微机化管理。

3.我局每年6月以前,将组织各股室人员对上年的档案进行清理,归档等工作,做到了及时归档入室,完善档案整理工作。

4.按时报送档案统计报表及信息报送工作。

一是根据自查,在档案管理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有:对档案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工作经验不足,档案分类、立卷、归档不够准确。

二是由于民政局的特殊性,涉及的业务繁多,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管理有难度。

一是继续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档案管理工作,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要经常向领导汇报档案管理工作,做到下情上传、上情下达、心中有数,不断总结经验,解决好存在的问题。

二是从广度到深度进一步认真贯彻《档案法》、《四川省档案实施办法》,依法开展档案管理,健全档案借阅等一系列制度。

三是针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该配备、更新的设备争取配备、更新齐全。

四是抓好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坚持落实好已经建立健全的各种规章制度,把问题解决在档案归档入库之前,保证每年归档工作按质量和进度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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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认真贯彻上级相关文件,按照区监察局《关于开展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了《市区民政局依法行政综合监察工作方案》,对抓好依法行政综合监察的对象、内容和重点、原则、步骤和方法,主要依据,要求各职能部门做好自查、梳理、查找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把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了依法行政综合监察领导小组,确保及时顺利开展,要求各股、室实是求是,切实做好查摆问题工作,对照依法行政各个环节逐一对照检查,做好边查边改。

二、加强整改,确保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针对民政行政许可案卷等存在的问题,我局逐一落实认真对待,对能马上整改的问题立即整改,对能马上纠正的问题立即纠正,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逐步整改。

一是严格审核规范性文件制定。切实加强对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了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等文书式样,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加强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建立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对2013年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制发前合法性审核,有效地防止了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收费、许可、处罚和强制征收等行政行为,也进一步防止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和个人化倾向,从而从源头有效遏制了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发生,为促进全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是着力规范民政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从2009年以来我局认真开展行政执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通过细化处罚幅度,梳理裁量权项目、细化裁量标准、优化裁量流程、公开裁量细则、落实裁量责任,最大限度地缩小民政行政案件自由裁量的弹性空间,确保了依法行政。

三是做好民政行政案件的审核把关,严格执法程序。要求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必须严格填写有关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程序,否则不予审核、不支持处罚意见,做到处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清楚,坚决杜绝处罚、许可与依据不符,适用法律不规范完整等现象的发生,保证了民政行政案件处罚的公正性。对重大问题实行行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保护了行政执法人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认真开展民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工作。按省市民政部门和法制办对行政案卷评查的通知要求每年两次组织工作执法人员进行自查。查程序是否合法,查手续是否完备,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查适用法律条文是否正确等。从组织开展的民政行政许可案卷检查中,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三、依法加强民政管理,促进民政事业发展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做好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2012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3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13件,2013年共受理社会团体登记1件,民办非企业单位3件。

二是做好民间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结合近5年来的社团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是全面履行职责,做好民政工作。(1)殡葬监察管理工作:根据新规定不再对违规土葬进行起尸火化,同时也暂停对公益性墓地的审批,继续做好生态墓地工作。(2)婚姻登记工作:设立独立办证场所,配备了四名业务熟悉的工作人员,指定专业负责婚姻登记档案的归档工作,2012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652对、离婚登记703对、补领483件,2013年共受理结婚登记3994对、离婚登记727对、补领573件。(3)门牌证工作:在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设立窗口,2012年共办理门牌证9171件,2013年共办理门牌证11098件,为区政府行政发展服务中心派驻单位中受理件最多的单位;(2)收养登记工作:我局依法做好国内收养登记工作,严格把关,2012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2件,2013年共受理国内收养登记件。(3)低保、救灾救济工作: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及救灾救济工作,我局在低保工作中切实按照上级民政部门要求,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对象进行进村入户调查,切实保证低保资金用于真正困难的群众手中。同时做好救灾救济工作,结合每年的救灾资金监管,对下拨到各镇、街的救灾救济金不定时进行抽查,切实保障救灾资金可以做到专款专用。

四、建立健全制度,确保依法行政整改工作有章可依

一是制定制度,规范行为,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做到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工作标准上墙,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合法、公开、有效。我局组织人员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市区民政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市区民政局行政处罚案件回避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讨论制度》、《市区民政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等多项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工作有章可依。二是综合执法力度加强,规范了执法主体,从由季节性阶段性走向了经常性、日常性。强化了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规范权力运行,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活动,促进依法行政履职。

二是着力加强民政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使行政处罚工作更加合法、公正。认真履行公开明示制度,及时在网站、办公场所公开、公示执法职责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执法流程、标准、尺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对上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队伍规范化建设,提高队伍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是努力转变工作作风。积极开展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健全完善行政执法权力运行制度,将每项执法权力制作成流程图,确保所有行政执法权按规范运行。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认真查找民政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抓好整改。加大执法技能培训力度,积极组织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各种培训,提高民政队伍的工作作风、执法水平。

四是加强执法信息宣传。建立专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信息宣传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信息宣传使用。

五、存在问题

(一)民政法律、法规宣传有待加强。目前,部分民政法律、法规相对比较滞后,特别是十八以后,部分工作发生的改变,还未有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

(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少数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对民政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透彻,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还需要进一步将学习和运用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部分新进人员未取得执法证,应对相关股室有执法的应考取执法证。

(三)案件卷宗进一步规范。部分案宗无法及时归档,特别是社团、民非登记中申请人登记后应补齐的材料应及时督促申请人将材料补充。婚姻登记档案由于办结数量太大,未能及时将档案归案,应争取按年度进行当年度归档,并及时移交区档案馆。

六、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各股、室应结合日常下乡、进村入户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学习活动,切实做好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要把行政监督检查工作日常化、经常化,将行政监督检查工作的材料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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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新义社区物业管理工作中,经过近两年的锻炼,工作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对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有了很大提高,能够从容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了本岗位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努力把物业管理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下面是我对物业工作的总结:

1、每天工作期间,坚持挂牌服务,并保持工作牌整洁,无缺损,严格按照市物业办要求,对社区范围内的住宅区及单位楼房坚持日查日检,科学合理制定巡视路线,每天对社区物业综合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巡视。熟悉小区各项设施、设备的情况;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巡检路线,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做到字迹工整,记录准确,内容详实;环境卫生的管理方面,我们针对小区环境逐步完善的情况,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大扫除,制定了严格的保洁程序与考核办法,并对楼道垃圾及乱贴乱画进行清理;

2、建立报告制度,发现各类问题制止或协调无效时,及时填写“社区违规事件及物业管理问题报告单”并报告街道城管物业科。坚持每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小区改造过程中,对业主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监督清运7次,成功率100%;共填写报告单 6 次,报告井盖丢失问题 4次,补齐2次;拆除违章建筑 3个,调解纠纷4次,业主满意率100%;对业主私自在绿地上种菜的行为及时制止2次,并恢复原状2次,现在小区无私自占用绿地行为;疏通下水堵塞6次。

3.认真落实房补政策,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2017年吉林市廉租住房补贴的通知》,从实际出发,搞好廉租房补贴初审核定工作。对手续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居民坚决不予办理。初步核定,共审核141户,符合办理的126户,其中新增16户,取消12户,对本年度低保取消的和住房改善的住户,不符合房补条件的坚决不予办理房补, 对不能给予办理的说明原因,使居民心中有数,人人心服口服。按照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同时推进信息公开,符合享受廉租房补贴政策的住户,在街道和社区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并公开投诉电话,让群众监督,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

4、组织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分配廉租、公租住房。给居民讲解最新廉租、公租房政策,接待咨询居民,受理申请手续并上报区住建部门。于2017年8月受理公租房18人,廉租房34人,在本年度的廉租房分配工作过程中,零错误,零投诉的完成了组织交代的任务。5、建立宣传制度,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物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定期与街道、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联合举办文体娱乐活动,向居民宣传物业管理基本知识;

5、建立接待制度,做好社区物业接待记录,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物业综合管理投诉和调解物业管理活动纠纷。对业户反映的问题,采取微笑、理解、跟进、沟通、回复的原则,并做好记录,及时与物业管理企业联系,解决问题。对有些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与业主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同时根据客户投诉的事项,了解物业管理的缺陷与漏洞,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之余,努力学习物业管理及其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通过法律法规处理或解答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问题。

6、及时指导和协调业主委员会工作,尤其在这次小区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他们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并把安装的质量不合格的塑钢窗及时统计上来,交到物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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