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5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股权投资的分配方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各地方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股权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后,2011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2011年11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全国首个统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规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该等文件的,在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同时,亦对目前市场上快速发展的股权投资企业行业进行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合伙制中可简称“GP”)作为股权投资企业设立和管理的主角,其业绩报酬及收益分配在实践中基本已形成一定的模式,对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及收益分配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将更利于实践操作。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提取模式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一般会同时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一定比例(通常为1%)的出资。作为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企业除按年支付受托管理机构一定比例(通常为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规模的1.5%~2.5%)的管理费外,还会从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业绩报酬(通常为20%)奖励给受托管理机构。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的提取一般有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和逐笔分配模式。
实践中,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的提取较多采用先回本后分利模式。在该等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在分配时,需先返还各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在各出资人收回认缴出资额后,受托管理机构方可提取业绩报酬。
在逐笔分配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在每次分配时,均提取一定的比例支付给受托管理机构,但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最终清算时,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应为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此种模式相对于先回本后分利的模式,受托管理机构提取业绩报酬的时间提前。为了实现受托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一般较少采用该等模式。
如上所述,受托管理机构一般会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出资,其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上述业绩报酬的提取实质是其作为股东或合伙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获得分配。但该等分配与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按照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同时获得分配不同,其根据不同出资人的性质在不同的分配时点设置不同的分配比例,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分配模式下的特殊约定,因此该等分配在操作上比较复杂,股权投资企业需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比较明确、具体和具有操作性的约定。
利润分配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公司法》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规定
目前,《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收益的具体分配未进行规定,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进行约定。
对于国家资金参股的股权投资企业,《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对受托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创业投资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受托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股权投资企业为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利润分配方式进行过多限制,对股权投资企业利润的分配可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因此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一种特别的投资机构在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特别的分配方式在整体上应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时点和分配数额的特殊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界定及分配时间
普通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
对于普通的公司和合伙企业,其可分配的应是其净利润扣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公积金(如有)后的余额(“可分配利润”)。在分配时,该等可分配利润已通过财务会计进行核算,并已反映在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可进行分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其对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时间并未进行限制,一般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作出决议即可进行分配,但前提是该等利润应为通过财务会计核算后可进行分配。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业,其收益的分配应符合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的一般操作规定。
股权投资企业一般采用的分配方式及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提取的两种模式下,股权投资企业一般会约定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进行分配,且分配的是该投资项目投资收回的全部款项扣除投资本金和相关费用后的金额(“投资收益”)。按照股权投资企业的该等分配方式,其与一般的公司或合伙企
业利润分配规定相比,可能存在如下问题:
(1)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是针对单个投资项目,而一般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可分配利润是针对整个企业,两者数额可能存在差异;
(2)在投资项目退出时,该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可以单个进行核算,但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股权投资企业的利润可能尚无法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投资项目退出时间为月中,但一般会按整月编制利润表),则无法分配该期间的利润;
(3)可能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未亏损,但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该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会计核算处于亏损状态,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此时的投资收益亦不能进行分配;
(4)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实现投资收益时,投资本金应不属下可分配利润的范畴,对投资本金无法通过利润分配的方式返还给各出资人,但在实践操作中,投资本金一般亦会在投资退出时进行返还,则该等返还可能只能通过减资等方式返还;
(5)在股权投资企业解散并清算时,计算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受托管理机构最终应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时应以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为计算基数,而非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可分配利润。因此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按照股权投资企业各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财产,则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的业绩报酬之和与事先约定的业绩报酬总额――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通常为20%)可能存在一定差额。
鉴于股权投资企业是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进行分配,在计算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时,应同时计算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整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润,可依法进行分配的部分应是截止到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整个股权投资企业的可分配利润,而非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因此在实践中若约定在单个投资项目退出时,按照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则该等约定可能因不符合公司或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一般规定而无法进行实践操作。
股权投资企业收益分配原则约定
由于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一般分配方式进行分配时会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在约定具体的分配方案时,一般需对股权投资企业收益的分配进行原则性约定。
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业绩报酬总额的限定
如上第(5)所述,由于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方式的特殊性。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获得的业绩报酬之和与事先约定的业绩报酬总额可能存在一定差额。在实践中,一般事先会对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进行原则性限定,即对股权投资企业最终清算进行分配后,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应为股权投资企业存续期间所有项目投资收益的20%。当出现高于或低于20%比例的情形,可能发生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之间的返还调整。该等约定其实是对股权投资企业分配模式项下单个投资项目投资收益与股权投资企业可分配利润之间差额问题的解决方案,通过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与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之间的利润分配返还调整,即可消除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过程中的上述差额问题。
钩回条款
钩回条款一般是指在股权投资企业清算后,若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超过事先约定的数额,或股权投资企业未能向全部出资人返还出资,则受托管理机构需将其获得的超额业绩报酬进行返还。钩回条款实质是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获得的业绩报酬总额超过限定额度时,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股权投资企业其他各出资人进行的返还调整。
在上述先回本后分利模式下,由于返还股权投资企业各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后,受托管理机构方可提取业绩报酬,则执行钩回条款的可能性较小;在上述逐笔分配模式下,由于受托管理机构在股权投资企业全部出资人回本前即可提取业绩报酬,且事先约定的业绩报酬是按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进行计算,因此在后续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则执行上述钩回条款的可能行较大。
【关键词】 长期股权投资; 成本法; 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历来是会计学习和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内容,在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法的适用范围较之以前有了改变和扩展。随着资本运作在企业经营中的重要性被日益强调,这种调整将使得会计人员对于成本法的熟练掌握更加必要。
一、成本法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某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其持有期间内,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始终保持按其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
按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判定的标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力大小以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变动能否可靠计量。
(一)形成于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达到可以实施控制的程度
实施控制表现为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二是投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50%,但通过协议或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而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经营决策实施控制。即母子公司间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日常记账适用成本法。
(二)形成于非企业合并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就控制力度而言,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适用成本法
共同控制,表现为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50%以下表决权资本,且仅当投资各方一致同意时,被投资企业相关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方可成立,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合作经营,并能在决策表决上一票否决。
重大影响,有两类情形:一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20%以上(含20%)表决权资本,其否决选择并不一定导致被投资企业相关财务和经营提案的搁浅,即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属于联合经营、参与决策;二是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资本虽然不足20%,但在重要权利、经营管理机构人员的派驻、技术的提供、经营决策的制定等方面的参与度将影响被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行。
可见,成本法通常适用于投资控制力强弱的两端,前者与控制型股权投资的经济实质吻合,并更多的是从防范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角度考虑;而后者则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应用。
二、成本法的另类会计处理技巧
正常情况下,投资企业的投资生效后取得的投资回报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二是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而这两项获益数额往往并不一致,成本法核算的总规则是:当某项投资使得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出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的部分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以前留存收益积累的无偿分享,应视为该项投资代价的减少,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即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在以后年度再进一步进行初始成本冲减额的补充登记或转回。因此,在目前的成本法会计处理中,焦点都集中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冲减或转回额的确认上。实际上,投资企业关注的是被投资企业各年度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到底有多少是企业真实获得的投资收益,以下的处理方法即是以投资收益的确认为核心进行的。其步骤为:
(一)进行账务处理的时间
只有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才进行当期投资收益的确认。在年度末不论被投资企业当年是否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出现了净资产的其他增减变化,投资企业均不进行账务处理。仅当投资双方形成母子公司而应编制合并报表时,才需要按权益法进行相应的报表项目调整。
(二)确定“应收股利”科目的入账金额
按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借记“应收股利”科目。
(三)确定“投资收益”科目的入账金额
1.计算两个累积数:一是投资后至本次宣告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以下简称为累积分得股利);二是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产生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应享有的份额(以下简称为累积享有收益)。其中:
累积分得股利=∑投资生效后历次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
累积享有收益=∑投资生效后投资企业产生的净损益×持股比例
若累积享有收益计算结果为负数,则为投资企业累积应承担的损失;若投资生效期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则应按投资实际发挥效用的时间对相应年度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进行折算。
2.将上述两个累积数进行比较,按谨慎性原则不高估收益的要求,以两者中较小者确定截至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日该项投资实际形成的投资收益或损失总金额,即累计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3.将确定的该项投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与前一期确定的累积投资收益或亏损额相比较,以此确定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的登记数额和借贷方向。
(四)根据“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规则推定当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冲减或转回额
三、案例解析
2002年1月1日,华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每股3.8元的价格购入F公司每股面值1元的普通股80万股作为长期投资,并支付交易税费16 000元。该项投资占F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F公司为一家未上市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价格,也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可靠确定其公允价值。鉴于此,华联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2004年度,F公司继续亏损60万元,未分派现金股利。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资料引自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的例5-42,文字部分略有改动,以方便读者进行成本法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验证。)
华联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华联公司购入股份。
因交易税费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故该项对F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800 000×3.8+16 000=3 056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 3 056 000
贷:银行存款 3 056 000
2.2002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0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0=160 000(元)
因分得股利源于华联公司资金注入发挥效用之前的F公司盈余积累,故此次分得的现金股利均应作为华联公司投资成本的一种收回。
借:应收股利 16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60 000
3.2002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500万元;2003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5元。
当期应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25=20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160 000+200 000=3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15 000 000×2%=300 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期累计投资收益=300 000-0=300 000(元)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300 000
-200 000=100 000(元),计算结果为正数,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 2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300 000
若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这笔会计分录可解读为截至当期华联公司应享有的净收益共计30万元,而实际获得的现金股利超出了6万元,即“长期股权投资”共应冲减6万元,而前期已经冲减了16万元,故本期应将以前多冲减的10万元还原为初始投资成本。
4.2003年度,F公司报告净亏损260万元;2004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0元。
当期分得现金股利=800 000×0.10=80 000(元)
累积分得股利=360 000+80 000=44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300 000+(-2 600 000)×2%=300 000
+(-52 000)=248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248 000-300 000=-52 000(元),计算结果为负数,表示“投资收益”科目登记方向与其正常性质相反,即作为一项损失应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当期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投资收益-当期应收股利=-52 000
-80 000=-132 000(元),同样计算结果为负数,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借:应收股利80 000
投资收益52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32 000
可见,当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时,当期“投资收益”科目登记金额和方向恰好可由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合计数乘以持股比例来确定。以下的账务处理将重点演示投资收益的确定。
5.2005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200万元;2006年3月5日,F公司宣告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8元。
累积分得股利=440 000+800 000×0.18=440 000+144 000
=584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248 000+(-600 000+12 000 000)×2%=248 000+228 000=476 000(元)
由于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600 000+12 000 000)
×2%=228 000(元)
借:应收股利144 000
长期股权投资84 000
贷:投资收益228 000
6.2006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400万元;2007年3月15日,宣告分派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22元。
累积分得股利=584 000+800 000×0.22=584 000+176 000
=760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476 000+14 000 000×2%=476000+280 000
=756 000(元)
同样,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故当期投资收益=∑两次宣告日之间被投资企业净损益×持股比例=14 000 000×2%=280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280 000(元)
借:应收股利176 000
长期股权投资―F公司104 000
贷:投资收益280 000
7.2007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1 100万元;2008年2月25日,F公司宣告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6元。
累积分得股利=760 000+800 000×0.16=760 000+128 000
=88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756 000+11 000 000×2%=756 000+220 000
=97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
=88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888 000-756 000=132 000(元)
借:应收股利128 000
长期股权投资4 000
贷:投资收益132 000
本期出现了累积享有收益>累积分得股利的情形,按谨慎性原则要求,累计投资收益以其中较小者,即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元为上限。
8.2008年度,F公司报告净收益950万元;2009年2月20日,F公司宣告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派现金股利0.15元。
累积分得股利=888 000+800 000×0.15=888 000+120 000
=1 008 000(元)
累积享有收益=976 000+9 500 000×2%=976 000+190 000
=1 166 000(元)
累积投资收益=Min(累积分得股利,累积享有收益)=1 008 000(元)
当期投资收益=本期累积投资收益-前一期累计投资收益=1 008 000-888 000=120 000(元),恰为当期应分得的股利。
借:应收股利120 000
贷:投资收益120 000
根据以上会计处理,某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发生额=当期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Min(投资后至本期被投资企业累积分得利润或现金股利×持股比例,投资后至上年末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持股比例)-投资企业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投资收益]。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若被投资企业当年没有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则不论被投资企业上年末盈利或亏损,投资企业都不进行投资收益的增减处理。在本例中华联公司2004年末和2005年度都不需要就该项对F公司的投资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但在以后年度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须将历年被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一并纳入累积享有收益的计算中,不可遗漏。
【参考文献】
[1] 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达成合并协议约定:A公司以银行存款800万元,原价1000万元(已计提折IH300万元)的固定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800万元)以及原价1000万元(已摊销200万元,并已计提减值准备160万元)的无形资产(当日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占B公司股份总额的60%,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1万元。B公司当日所有者权益总额3000万元。A公司当日“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科目贷方余额180万元,“盈余公积”科目贷方余额10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合并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8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注:17790000=30000000×60%-21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即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购买日A公司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累计折旧 30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790000
应收股利 210000
累计摊销 2000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6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000000
无形资产 10000000
银行存款 8000000
营业外收入 600000
注:21790000=8000000+8000000+6000000-210000
以上会计处理均是参照会计准则进行,但笔者认为,情况一中,A公司合并日应确认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为1800万元,不应扣除21万元股利,这是因为:
(1)如果B公司是2000年1月3日宣告分派(但尚未发放)现金股利35万元(A公司享有60%,即21万元),则2008年1月1日,B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3035万元,A公司取得的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权投成本为1821万元(3035×60%),2008年1月3日,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2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210000
此时,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1821-21)。如按有关教材的解释,由于B公司推迟了两天宣告分派现金股利,A公司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就增加了21万元(1800-1779),显然有悖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可比性要求。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使用说明指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在购买日按企业合并成本(不含应自被投资单位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无以上括号内的内容,说明笔者提出此观点符合准则制订者初衷。
[例2]A公司于2007年5月1日取得B公司80%的股权。为对B公司进行该项控股合并,A公司发行了600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3元)作为合并对价。当日,B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2000万元;A公司享有B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20万元;A公司为进行上述企业合并支付的审计费用、资产评估费用、法律咨询费用等直接相关费用10万元。分别按下列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情况一:A与B同为C公司的子公司
(1)借:管理费用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58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资本公积――一股本溢价 10000000
情况二:A与B之前没有任何投资关系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 17900000
应收股利 200000
贷:股本 6000000
银行存款 1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2000000
注:17900000=6000000×3-200000+100000
注意,凡借记或贷记“股本”科目的金额均按相应的股票面值计量;此外,无论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发行普通股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均不属于应计入企业合并成本的范围,应冲减溢价收入等。
二、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成本法
[例3]甲公司20×3年1月1日以800;厅购入乙公司3%的股份,购买过程中另支付相关税费3万。乙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民营企业,其股权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格。甲公司在取得该部分投资后,未以任何方式参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为:20×3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淮1900万;20×4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20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1600万;20×5年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1600万、当年宣告分派利润400万。
(1)20×3年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8030000
贷:银行存款 8030000
(2)20×3年5月2日宣告分派利润
借:应收股利 27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270000
(3)20×4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金额为450000元[(9000000+16000000-10000000)×3%],已冲减投资成本270000元,应再冲减投资成本180000元。
借:应收股利 48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80000
投资收益 300000
(4)20×5年5月2日,应累计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为-3000元[(9000000+16000000+4000000-10000000-20000000)×3%],小于0,说明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未“超额分配”现金股利,应将已冲减的投资成本恢复至零为限:
借:应收股利 120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450000
贷:投资收益 570000
会计处理验证分析:(a)甲公司至20×5年5月2日止已经没有“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b)甲公司投资以来累计分得现金股利87万元(27+48+12),根据(a),已不存在“超额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全部确认为投资收益;(c)以上20×4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已确认投资收益30万元,20×5年5月2日的会计分录又确认投资收益57万元,合计确认投资收益87万元;(d)累计冲减的投资成本已经恢复至零。以上会计处理正确。
三、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的权益法
[例4]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2007年至2009年对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投资业务的有关资料如下:(1)2007年3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2000万购入丙公司股份,另支付相关税费10万。甲公司持有的股份占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0%,对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并准备长期持有该股份。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被投资方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为1000万,预计折旧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已使用4年,公允价值为900万元。2007年3月1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950097元;(2)2007年4月1日,丙公司宣告分派的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100万元;(3)2007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分派2006年度的现金股利;(4)2007年11月1日,丙公司因合营企业资本公积增加而调整增加资本公积150万元;(5)2007年度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中1至2月份净利润为100万元);(6)2008年4月2日,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于2008年3月1日提出的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为: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净利润的5%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分配现金股利120万元。该利润分配方案于当日对外公布;(7)2008年,丙公司发生净亏损600万元;(8)2008年12月31日,由于丙公司当年发生亏损,甲公司对丙公司投资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为1850万元;(9)2009年3月20日甲公司出售对丙公司的全部投资,收到出售价款19510万元,已存入银行。要求编制甲公司对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分录。
(1)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100000
贷:银行存款 20100000
(2)借:应收股利 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200000
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900万元(9500×20%)的,不调整已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
(3)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收股利 200000
(4)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5)投资后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300万元(3至4月,即不含1至2月的100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258.33万元[300-(900-600)/6×10/12],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51.67万元(2158.33×20%)。
借: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516700
贷:投资收益 516700
(6)借:应收股利 2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240000
(7)2008年被投资方实现的账面净利润为-6001万元,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650万元[600-(900-600)/6]投资方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30万元(-650×20%)。
借:投资收益 13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 1300000
(8)借:资产减值损失 6767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注:67.67万元=(2010-20+30+51.67-2A-130)-1850
(9)借:银行存款 195000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6767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损益调整)1023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成本) 19900000
长期股权投资――丙公司(其他权益变动)3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0
[例5]2007年1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其库存商品对乙企业投资,投出商品的成本为180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00万,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的投资占乙企业注册资本的20%,甲上市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约定,被投资方如果发生巨额亏损,投资方应按照亏损额1%的比例支付乙企业扶助款项,以帮助乙企业尽快盈利。2007年1月1日,乙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公允价值)为1000万。乙企业2007年实现净利润500Er。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假定甲企业账上有应收乙企业长期应收款30万且乙公司无任何清偿计划。2009年在调整了经营方向后,乙企业扭亏为盈,当年盈利800万。2007年1月1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250万(假定乙企业2007年1月1日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要求编制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该项投资相关的会计分录。
(1)甲上市公司对乙企业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3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0
(2)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6万元(1250×20%-234)的,应按其差额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6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60000
(3)2007年乙企业实现净利润5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00
(4)2008年乙企业发生亏损2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 384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334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预计负债 200000
以上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不足冲减的,再冲减“长期应收款”科目,冲减至零为限;仍然不足冲减的,再确认预计负债,但以投资合同约定的亏损额的规定比例为限。此时,尚有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元(2000×20%-384)应登记在备查簿中。
(5)2009年乙企业盈利800万,投资方应享有160万,先冲减登记在备查簿中的尚未确认的亏损额16万,然后再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再恢复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然后增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科目的金额,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借:预计负债 200000
长期应收款 300000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原始价值计量
独立的企业指具有独立报告主体和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一个报告主体既可以是一个法人,也可以是包含若干法人的经济意义上的一个联合体。按合并后主体的法律形式不同,企业合并可分为吸收、新设与控股合并;按最终控制方是否发生变化,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权益性证券发行的方式作为其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应当按照其享有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性证券发行面值总额与初始投资成本之间形成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调整留存收益。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方应按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确认初始投资成本,该成本包括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合并方支付的资产以及承担的债务。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其中权益法核算范围包括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20%-5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的变动进行调整。成本法核算范围包括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对参股企业投资(持股量一般介于0-20%之间)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此方法下投资按成本计价。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
(一)权益法核算
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是权益法核算的关键。所以权益法的重要核心是要关注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权益法下,投资者应以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为依据,对其长期股权进行后续核算,并在此核算调整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企业实现盈利或亏损时,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随之出现相应的增减变动,此时投资企业就以其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同时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另一方面,被投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一定会减少,那么此时投资企业也就应当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并按其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
(二)成本法核算
成本法核算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入账价值一经确认,在后续计量中,就不需再改变,但可以进行减值。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继续增加新的投资份额,二是出售部分或全部投资。在这种核算方式下,重点应该放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也就是说,紧密关注被投资单位是否已经发放现金股利或分配利润,一旦发放,投资方就应立即按所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除此之外,被投资方的其他任何经济活动,都与投资企业无关。
三、长期股权投资股息所得的纳税筹划方法
虽然在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将股权投资收益全部计入“投资收益”中,但实际操作中,还是按照税法上的两大分类:股息性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股息收入投资从投资实体获得属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原则上应避免双重征税。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的所得税税率,此时除了明文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投资收入以外,应当扭转的税前收入,必须纳入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且必须上缴企业所得税。会计方面规定,投资方企业在年末,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应当获取(或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的份额,并计入投资收益(或损失),然后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在税收法律上,无论业务投资会计会采取何种核算方法,在分配利润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
(一)保留低税地区被投资企业的利润不予分配
如果被投资单位未分配利润,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大的利润,也不能确定为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在我国所得税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投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且其使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那么投资企业对其自身的投资者可能就会延迟分配利润或返还股息、股利等。为此,投资企业可以以投资额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控股,从而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这种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可以实现延期纳税或全额避税;以被投资企业的分布,可以减少现金流出,但这部分资金支付利息,是添加免息贷款,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有关规定指出,企业利润在不分配的情况下,在企业内部积累,且不用上交相关税费。这样,虽然股东没有得到表面上的现金股利,但股东所持的相关股份或股票等账面价值上升,使股东相关利益增加。目前,我国对股票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将股票价格下跌,只有交易金额支付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收负担大大低于个人所得税、股息和股息税的负担。如果投资企业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是必要的。
(二)关于先分配后转让的纳税筹划
如果企业积累利润不分配,就会提高转让股权的账面价值,使其股息利润变成应该全额合并为应纳所得额的股权转让所得,而这些股息性所得,却是本就应该享受免税或需要补税的利得。企业在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中的相关规定。被投资方的累积盈余公积和累积未分配利润中应当分配给投资企业的份额应当计入投资企业的股息性所得。被投资企业在有因税后提存而产生的股东留存收益或未分配利润等,其投资方转让股权时,一并转让该投资方的以不高于被投资企业账面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人的实际资本为准的留存收益,且此部分股权属于投资企业的股权盈利,不计入股权转让的价值。此时,企业转让占有其95%以上的企业或清算全资公司时,分配优先、转让次之的核算方法对于纳税筹划来讲是毫无意义的。
四、结束语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权益法 投资收益 财税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取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持有投资收益,二是投资处置收益。持有投资收益是企业因持有投资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投资处置收益是企业收回或转让投资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业务的处理有所不同,尤其是在投资收益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会计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而企业所得税处理依据的原则是收付实现制,这直接导致了会计上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影响了当期的应纳税额。对长期股权投资收益进行准确的财税处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结合相关的财税法规和实际业务就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一辨析。
一、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相关规定
(一)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应用指南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作了相关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当被投资企业实现净损益,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账户,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当然在确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加以确定。而当投资企业分配股利或利润时,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确认“应收股利”并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记入“损益调整”明细账户。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当投资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记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账户。因此,在财务会计制度中,企业的全部投资所得,不管是投资持有收益还是投资处置收益都合并在“投资收益”账户中反映。
(二)税法的规定
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此,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对处置股权取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因此,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取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是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税处理差异分析
比较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同点:
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从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取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
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资方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时,税法上要求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时,会计上不作处理,而税法上要确认收益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而对满足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则要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