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200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80303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介绍
1、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的责任。他们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有利于农业的发达和进步。
德国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现已形成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且极具特色的德国信用合作体系。该体系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2、韩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韩国农村的主要金融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金融机构占农村金融机构总数的比重不大,但却拥有大部分的资金,是农村金融业的主体。1977年政府将邮政储蓄体系纳入农协,这样农协的存款又多出了这一部分城市金融机构吸收的居民存款。
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资金通过农协的信贷部门向农民社员提供。这些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农业生产所需,利率一般比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低,同时农协还为农业及与农业相关的工程项目融通资金。此外,政府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农业技术推广等要靠农协来实施。政府则在组织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并提供利率和税收的优惠。
农村金融业发展最快、所起作用最大的是基层农协的互助金融业。通过基层组合、道支会、市郡支部等开展储蓄或贷款业务,主要是贷给农民,以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改善家庭生活。只要是组合成员都可以加入金融组织借贷资金。互助金融的储蓄年息比一般银行要高1%~3%,从而能吸收更多的组合成员参加储蓄。而且,互助金融受政府保护,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3、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印度的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另一类是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是为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国债和为赎回抵押土地提供信贷。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地区农业银行及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享有印度储备银行给予的特许权,主要向生产急需的贫苦农民提供与农业直接有关的贷款和消费贷款,并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它有权监督和检查农村信贷合作机构、地区农业银行的工作,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它可以全面满足农村地区各种信贷需要,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部分支农业务由财政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印度商业银行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购买牲畜、发展果园等直接贷款,向有关农业机构如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农民出售农业机械的机构、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等提供间接贷款。
除此之外,印度还推出了一系列金融计划,如银行一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微额信贷计划、Kisaa卡计划、农民收入保险计划等,农村金融机构是这一计划的实施者。
(二)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经验借鉴
1、构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金融机构的多样性。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往往擅长提供某一类的金融服务,因此这些服务往往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支持。如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说多种多样。起初,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
2、提供金融服务的多样性。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多层次需求,以上各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如,微额信贷机构针对农户的借贷一般时间短、次数频繁、额度小,而且一般没有合适的担保品的特点,为其提供了以小组为基础的、专门面向穷人的金融服务。例如,吸收存款、发放免抵押品的贷款、保险服务等,甚至指导他们投资,帮助他们理财,从而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德国的地区性合作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和结算服务与短期的融资服务,并且能够从外部借入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韩国政府的低息政策性贷款大部分由农协转贷给农民,农民以土地和家庭财产为担保。同时,农协为农业及相关项目提供资金融通,并且承担了政策性任务,如农产品收购、农业技术推广等,政府在税收和利率上给农协优惠。
3、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运行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以上各国在金融机构创立初期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甚至还把农村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法》、《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渤、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有效地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北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主,政策性、商业性及其他类型的金融
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07年末河北省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共有6,821个,占全省机构网点总量的69%。其中,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4,200个,农业银行营业网点671个,邮政储蓄营业网点987个,其他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合计963个。河北共计140个县(市、旗),其中尚有0个县73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拥有一家营业网点的乡镇584个。虽然河北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农业是弱质产业,高风险、低收益,农村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民属于弱势群体,这些都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相违背,使得金融机构大范围向城市转移,金融机构支农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开始从农村撤出,收缩农村营业网点,支农作用开始逐步减弱;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精力还是集中在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农村信用社就目前来看,是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资金供给的主体。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显然不能满足农业资金的需求:一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率较高,贷款投放能力不足;二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还比较粗放,市场营销主动性不强,业务品种相对比较少;三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一般比较小,不能满足贷款需求。2007年邮政储蓄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2008年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相继开业,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的试水河北,为河北的金融支农注入了新的血液,但还仅仅是在摸索阶段,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二)没有足够的适应农村金融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日益旺盛,且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已远不能适应他们的需要。首先,基层信贷队伍不足,且基层金融机构设备落后,不能满足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层信贷人员缺乏必备的综合知识,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有些地区仍以手工为主要操作方式,即使有计算机,往往也不能实现与国内、国际市场和科技信息的联网,造成信贷渠道不畅,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其次,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品种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且贷款业务种类很少。现在农村已形成了一批优质的农业龙头企业,这可以说是金融机构的黄金客户。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需要传统的存贷款等服务项目,更需要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服务,迫切期盼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加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手段。要保留这些优质的黄金客户,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最后,金融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体现在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基本没有开展。受人才、技术等影响,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资金结算时间长,效率低,且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较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授信工具单一。
(三)保障机制比较缺乏。一方面农业保险在河北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农户参保率不高。河北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农业大省,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大,这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赔付率会比较高,从而保险公司在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方面不积极,宣传也跟不上,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农民的金融知识不足,对保险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有农业保险,使得河北农业保险发展比较落后。虽然开办了政策性奶牛险、政策性种植业险和能繁母猪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也有所涉及,但与其他一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河北缺乏针对农村的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28日,刚刚成立了河北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的河北省首家专业服务“三农”的投资担保企业――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这是推动河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抵押担保制度创新的一项重大突破。但从全省范围来看,农村地区信用担保机构比较缺乏。随着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多,他们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取得贷款的抵押物,直接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充分挖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潜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中国农业银行应坚守农村市场,而不是离农。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农,以扩大这些地区的金融供给,可以对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储存以及发展前景看好的个体民营经济给予信贷上的倾斜。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不愿介入而农业生产过程又所必需的领域作为服务对象,如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业务,这样既可以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又可以发挥自己政策性金融的优势。现阶段,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在政策上可以倾斜,如对其营业税、所得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对农业贷款的贴息面和贴息幅度加以扩大。邮政储蓄应充分发挥其“邮政+金融”的网络优势,为城乡广大居民提供如小额汇兑和小额信贷等业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一批在河北试水的新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金融服务,主要服务于当地居民和中小企业。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农村多样化需求。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适应其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外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如印度金融机构不但向农户和相关企业发放不同期限的贷款,而且还向与农业密切相关的仓储、包装、运输、加工等环节提供一条龙的信贷资金服务,从而便利了农户和相关企业。河北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可以建立低息的长期农村信贷体系,把财政和金融有效地结合,用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金融资金用于农村建设;二是在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设备性能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需求主体,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各个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专门针对某一类需求主体提供特色服务。如,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大额需求可以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农业龙头企业等的需求可以由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可以为他们提供贷款、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的需求可以由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提供,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抵押品的范围,开发出新的、适应他们需求的业务品种。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构成 功能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融资主体、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涵也主要包括以上方面。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它要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还要做到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支持、发展三个层次目标的实现。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是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要赋予广大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此外,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风险高的显著特征,并且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环境不理想,农业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缺乏自给资金资能力。这种状况决定了“三农”对金融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们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这些理论主要有农业金融政策支持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理论等。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若干要素构成,并分成不同的层次。从理论上讲,它包括宏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以及微观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体系。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中观层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2、典型国家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
作为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德国,其国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责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进步。整个体系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展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和形式。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到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形成了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国情构建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以现行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公司以及非规范的金融机构作为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与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相结合,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产业政策相结合,从改善信贷资金供给入手,提高农民营运资金的能力和需求。从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这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设立初步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冲突、机构单一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形式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发生作用,在市场上由“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调整作用。同样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其发生作用的市场机制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受到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的制约。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来自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够发展好,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则主要由是否很好地遵循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能在运行中更好地应对来自竞争、价格和风险的压力决定。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供求机制,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运营和建立需要根据农民、农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和对资金、信息、项目的需要而定。同时服务体系的价格、政策的制定还要遵循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照市场的发展制定合理适宜的价格,设定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完善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在规范、严格准入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走出来,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在风险机制中则是指,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此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充分分析风险、衡量风险,针对农村农业发展风险实施有效的措施,例如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行农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信贷风险基金,适当承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涉农贷款风险。
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整体上的相对脆弱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生作用的形式比市场金融体系更为复杂和特殊。在兼顾竞争和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强调政府资金、政府政策等的支持,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支柱、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军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以农业保险为后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在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方面,由国家、保险公司、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或者国家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现行的保险公司分离出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积极作用,强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效应,一方面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开发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优势、网点和人力资源优势开拓终端市场,为农民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中分享农业收益。此外,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增强其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一是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就是通过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促使农村剩余资金转化成投资并实现社会资源最有效合理配置的过程。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分散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借贷行为变储蓄资金为投资资金。又如通过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以金融商品(信用货币)为载体,以金融交易为手段,不断地调剂、组合,配置货币资金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的比例,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农村建设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务,以确保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农村建设中各类资金进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投入一定的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金融软件设施,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分散金融风险功能。我国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定位较低,体系结构过于强调业务的独立性,使得各金融中介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合作关系,再加上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导致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往往无法实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因此,农村需要建设具备分散金融风险功能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不仅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确保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
四是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为农村金融建设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同时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为满足农村经济的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是定位服务“三农”,进行农村储蓄动员,促进农民储蓄。整合资源、提供信息、消除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排斥性,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加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力度,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六是为相关经济部门提供信息。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农村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指标、信号适时地反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问题,为当局及时适当调整、制定针对农村经济状况的合理决策提供数据和指标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系统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2] 林强:构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09(5).
关键词:农村 金融 体系 问题
一、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和知识比较薄弱,尚不能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资金交易数据,综合人员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洗钱行为等。导致引发对行政管理的不严,造成金融市场的形象受损。于是就要求,对反洗钱的人员要有高素质,专业性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要具备有银行、证券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以及对当前金融先进技术的管理熟练了解。否则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违规的问题。其中反洗钱的问题主要是存在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的金融业务上。
1.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洗钱行为主要表现在,进行的各种手续的不规范和完善,各种有关的文书和资料,签字以及盖章都没有进行相关的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办理。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依然是以办理业务为主要内容,在进行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要两人在场,同时在工作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时,忽略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等程序规范上的要求。为此存和遗留下来的关系传统工作的观念和工作的方法不能使之发生转变,就会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执法力度存在执法风险。
1.3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反洗钱的行政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行使监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人行监管行政能力逐步被弱化,对反洗钱的监管行使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其具体的表现在对反洗钱日常管理中,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反映实际问题,同时对于查出的问题有的不进行报告,在处罚上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采取的措施
2.1对重点的企业尤其是产能资源过剩的企业,以及资产投资的信贷行业进行压缩和调整。对市场进行垄断的行业和房地产等企业进行压缩。企业不合理的生产投资结构有市场经济的风险,为此银行企业要对企业进行投资结构的调整,提高信贷的制约限制,对房地产的限制,因为农村的住房问题已经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矛盾。不断的调整大众群体的消费结构,同时加强对市场投资的结构进行调整,提供企业生存和进行良好投资市场经济环境。对城乡的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房价,缩小房地产泡沫化,房产居高不下以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2.2对企业的产权进行调整,不断的对股份制进行推进,加强对农村信用等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不断的努力,使得股权的结构多样化以及投资多元化等的发展。国家在政策上要放宽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正确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做正确的引导。同时金融政策,要考虑不断的满足农村不能通过公平的竞争的部分群众,满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加强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等。不断对农村贫困区域进行扶贫开发建设。可以组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银行,以及由农村人民联合发起的农村合作银行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在组织的形式上,不要受到传统方式的影响和制约。
2.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合作银行等,当产生经济赢利时,可以进行逐年的分红,甚至是进行股份的转手,进行多种的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并且赢利,对于那些没有产生经济赢利的政府的投资项目,应该不断的吸引群众资本和企业资本进入,对项目进行重新的管理,最终产生赢利。建立一个广大的平台,使得民间的资本和企业资本都能够及时不断的对各种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然后不断的产生赢利,不断地发展,不断的提高民众的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同时建立的平台,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资金等数据的透明化等。同时还要不断的鼓励相关部门出资,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各类信用提供担保,不断的开阔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促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走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政府政策性的扶持下,民众市场经济投融资为主体,可以弥补企业和政府在投资上的不足,使得很多优质项目的搁置等,可以进行重启搁置项目。建立这样的投资平台,可以使得拥有平台的公司有良好的形象和充足的资金进行稳定的投资,同时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和赢利。
2.4国家不断的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规范性,从各种政策上给予不断的优惠,减少税收和下调汇率等,不断的对农村进行监管体系进行法律完善。同时对金融服务的监管在成本要控制,适当的建立地方行的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不断的促使形成在政府的参与过程中对市场中的金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运营的全部过程的监控,以避免和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长期有效的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管理。
结束语:我国地貌广大,农村大众是我国群众的主体,在城市化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村的建设是需求的资金量是巨大的。而要长期有效的对农村提供巨大的资金用于建设,就需要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扶持。建立一个长期市场经济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只有从政府政策的合理把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才能够不断的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兰虹.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J],2010,(5);
[2]李为强.农村金融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J],1992,(5);
[3]陈培.中部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7,(9);
娄底市地处湘中,多山地丘陵,面积811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82公顷,人口412万,其中乡村人口273万,占66%。2005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以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步入了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日益多元化,农业生产逐步由劳动投入型向资金投入型转变。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层次、长期性、大额化的新特点。
(一)从贷款用途看:小额信贷需求由生产性向消费性转变。据对娄底市调查,一方面由于农资及劳动力价格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降,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青壮年已经外出打工,土地抛荒现象增多,农户猪舍“十栏九空”,传统小农生产模式逐步瓦解,对小额生产性资金需求下降;另一方面,随着农户收入提高,自身基本已经可以解决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资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欠完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就医、上学及建房、婚丧嫁娶等金额在3000元-20000元左右的消费性信贷需求及临时性需求不断增加,却由于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滞后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满足,部分居民转向寻求民间借贷支持。
(二)从贷款主体看:农业贷款需求重点由小农向种养殖大户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小额农贷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据调查,目前娄底市农村各类种养殖大户达4.8万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46个,覆盖农户7.5万户,超过70%的种养殖专业户不同程度存在生产资金缺口。
(三)从贷款期限看:三农资金需求从小额短期向大额长期延伸。2005年以来,娄底市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以奶业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小农机研发制造、农贸流通、农业特色旅游开发等为主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产生了“永丰”辣酱、“双峰”米机等一系列三农名牌。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扩大整体产能、提高技术含量、完善产业链条、形成集群效应,对中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增长迅猛。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农业产业化中长期资金缺口达45亿元左右。
(四)从贷款产业看:由传统农业产业向农村工商产业拓展。近年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多元化,非农产业迅速崛起,农业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劳务输出、个体工商经营、民营企业等领域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人数不断增加,一些个体户、民营企业逐渐走出湘中,走向全国,涌现出了“图文打字店之乡”、“包工头之乡”、“美容美发店之乡”、“建筑装潢之乡”、“不锈钢加工之乡”、“汽车运输之乡”等十几个有名的个体经营之乡,在临时周转、设备购置、店面扩建等方面信贷需求增长加快,成为当地三农资金需求的主流。
(五)从服务需求看:从单一金融服务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企业不再满足于单纯的信贷支持和资金汇兑,对农业保险、票据业务、银行卡、委托理财、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一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战略扩张,迫切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在财务成本管理、农业项目评估、民企并购重组、长期战略发展等方面提供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当前金融支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产生了脱节现象。以娄底市为例,2005-2007年,娄底市农业产业增加值从57.83亿元增加到87.69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6.3%,高出“十五”时期平均增速3.1个百分点,农业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从18.59%上升到19.51%。而同期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仅增加3.38亿元,年均增长5.6%,占全市贷款比重从18.43%下降到15.67%,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农业贷款余额/农业增加值)从50.71%下降到37.30%。到2008年6月末,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33.94亿元,占比继续下降到14.41%。
(一)三农主体担保抵押不足制约扩大再生产信贷需求。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虚置,造成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农户难以享有完备的土地产权,进而难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据对娄底市20个乡镇信用社调查,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目前种养殖大户贷款满足率在50%左右,个体工商户贷款满足率仅30%,农村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不足20%。
(二)信贷管理机制僵化难以适应三农资金需求灵活多变的特点。一是权、责、利不对称。二是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三是农户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四是人员交流频繁难以拓展三农信贷局面。五是村级联络员制度削弱服务功能。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基层信用社一名信贷员平均需要面对3000户以上的客户群体,管理1000笔以上贷款,贷后管理难以及时跟进。
(三)民间金融违规现象逐步增多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娄底市农村地区已经相继出现了投资公司、互助基金、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借贷范围涉及生活消费、票据贴现、休闲旅游、个体经营、中小企业、乡镇房地产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十多个领域,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真空。初步估计,2007年娄底市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5亿元,其沉淀资金已经与三农贷款规模旗鼓相当,主流利率在10-15%之间,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在此次调查的20户农户样本和10户企业样本中,在生产资金来源中,企业的民间融资占比23%,个人民间融资占比达41%,60%的农户和90%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参与过民间融资。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和合理引导的弊端逐步显现,放高利贷、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违法违规现象日益增多,利用民间借贷购买“”、赌博、私开小型矿产冶炼厂的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冲击金融宏观调控、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而且导致非法拘禁、暴力收款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频发,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农村保障机制缺失降低正规金融介入三农的意愿。一是农业保险体系薄弱。由于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偏低,难以有效发挥保险体系对三农信贷风险的分散作用。二是农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6项农业政策性补贴,但仍然难以抵消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对农户生产积极性的促进作用逐步削减。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自然灾害风险巨大。
三、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按照百花齐放的原则,构建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民间金融既适度竞争、又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安排。二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三是进一步突出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重要作用。四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五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担保抵押手段。一是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农户土地产权范围,明确农户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有效制度供给完善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微观基础,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及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高农户抵押担保能力。二是扩大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和完善大宗机器设备、林权、特种经营权抵押、知识产权及三农商标权抵押,应收账款、定单、保单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方式,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探索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抵押方式。三是大力发展信用互助担保形式。积极完善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自愿组建农户联保小组,提高农户信用担保能力;创新联保方式,发展农村中小企业联保、个体工商户联保、种养殖大户联保、行业协会联保、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联保等多种信用互助方式。四是建立政策性担保体系。按照商业化运作、政策性担保的原则,由政府出资成立县域信用担保中心,为三农弱势群体、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
(三)围绕农村金融需求新特点,完善现行农村信贷管理机制。一是制定合理的三农信贷投放激励约束机制。二是构建市场化的贷款定价机制。三是提高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四是合理确定农业贷款期限。五是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六是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贷员交流制度和农村联络员制度。
关键词:“三农”发展;金融服务;“功能”视角;体系构建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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