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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篇1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机制

本文为河北省社科联2008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编号:200803036)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一)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介绍

1、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德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的责任。他们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有利于农业的发达和进步。

德国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德国现已形成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且极具特色的德国信用合作体系。该体系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2、韩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韩国农村的主要金融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农协中央会和基层农协金融机构占农村金融机构总数的比重不大,但却拥有大部分的资金,是农村金融业的主体。1977年政府将邮政储蓄体系纳入农协,这样农协的存款又多出了这一部分城市金融机构吸收的居民存款。

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资金通过农协的信贷部门向农民社员提供。这些资金主要是为了满足他们的农业生产所需,利率一般比其他商业性贷款利率低,同时农协还为农业及与农业相关的工程项目融通资金。此外,政府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计划、农产品收购计划和农业技术推广等要靠农协来实施。政府则在组织和资金上给予支持,并提供利率和税收的优惠。

农村金融业发展最快、所起作用最大的是基层农协的互助金融业。通过基层组合、道支会、市郡支部等开展储蓄或贷款业务,主要是贷给农民,以帮助他们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和改善家庭生活。只要是组合成员都可以加入金融组织借贷资金。互助金融的储蓄年息比一般银行要高1%~3%,从而能吸收更多的组合成员参加储蓄。而且,互助金融受政府保护,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3、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印度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印度的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另一类是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土地开发银行,主要是为农民购买价值较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国债和为赎回抵押土地提供信贷。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地区农业银行及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地区农业银行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享有印度储备银行给予的特许权,主要向生产急需的贫苦农民提供与农业直接有关的贷款和消费贷款,并且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它有权监督和检查农村信贷合作机构、地区农业银行的工作,并资助商业银行的农村信贷活动。它可以全面满足农村地区各种信贷需要,为农业的发展提供短、中、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部分支农业务由财政直接补贴或间接补贴。印度商业银行向农民提供购买抽水机拖拉机及其他高价值的农机具、购买牲畜、发展果园等直接贷款,向有关农业机构如农产品销售和加工机构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农民出售农业机械的机构、土地开发银行、采购粮食的机构等提供间接贷款。

除此之外,印度还推出了一系列金融计划,如银行一自助团体联系计划、微额信贷计划、Kisaa卡计划、农民收入保险计划等,农村金融机构是这一计划的实施者。

(二)国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经验借鉴

1、构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金融机构的多样性。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往往擅长提供某一类的金融服务,因此这些服务往往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支持。如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说多种多样。起初,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地租银行等。

2、提供金融服务的多样性。根据不同需求主体的多层次需求,以上各国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了各种各样的金融服务。如,微额信贷机构针对农户的借贷一般时间短、次数频繁、额度小,而且一般没有合适的担保品的特点,为其提供了以小组为基础的、专门面向穷人的金融服务。例如,吸收存款、发放免抵押品的贷款、保险服务等,甚至指导他们投资,帮助他们理财,从而帮助他们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德国的地区性合作银行,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和结算服务与短期的融资服务,并且能够从外部借入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韩国政府的低息政策性贷款大部分由农协转贷给农民,农民以土地和家庭财产为担保。同时,农协为农业及相关项目提供资金融通,并且承担了政策性任务,如农产品收购、农业技术推广等,政府在税收和利率上给农协优惠。

3、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运行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做保障。以上各国在金融机构创立初期就制定了相关法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修订和完善,甚至还把农村金融的运作融合到其他的相关法律体系中,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印度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法》、《农业中间信贷和开发公司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渤、韩国的《农业协同组合法》等法律有效地促进了农村金融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发展,河北初步形成了以合作金融为主,政策性、商业性及其他类型的金融

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2007年末河北省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共有6,821个,占全省机构网点总量的69%。其中,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4,200个,农业银行营业网点671个,邮政储蓄营业网点987个,其他银行机构营业网点合计963个。河北共计140个县(市、旗),其中尚有0个县73个镇(乡)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拥有一家营业网点的乡镇584个。虽然河北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已经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由于金融机构经营的目的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农业是弱质产业,高风险、低收益,农村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农民属于弱势群体,这些都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相违背,使得金融机构大范围向城市转移,金融机构支农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农业银行开始从农村撤出,收缩农村营业网点,支农作用开始逐步减弱;农业发展银行主要精力还是集中在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农村信用社就目前来看,是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资金供给的主体。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显然不能满足农业资金的需求:一是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比率较高,贷款投放能力不足;二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还比较粗放,市场营销主动性不强,业务品种相对比较少;三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一般期限在一年以内,额度一般比较小,不能满足贷款需求。2007年邮政储蓄开办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2008年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相继开业,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的试水河北,为河北的金融支农注入了新的血液,但还仅仅是在摸索阶段,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观察。

(二)没有足够的适应农村金融多样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日益旺盛,且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已远不能适应他们的需要。首先,基层信贷队伍不足,且基层金融机构设备落后,不能满足提供多样化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层信贷人员缺乏必备的综合知识,素质相对比较低,而且有些地区仍以手工为主要操作方式,即使有计算机,往往也不能实现与国内、国际市场和科技信息的联网,造成信贷渠道不畅,贷款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过长。其次,农村金融产品品种单一。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品种过于单一,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贷款业务,且贷款业务种类很少。现在农村已形成了一批优质的农业龙头企业,这可以说是金融机构的黄金客户。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既需要传统的存贷款等服务项目,更需要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新的服务,迫切期盼金融机构能够提供更加优质、便捷、个性化的服务手段。要保留这些优质的黄金客户,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最后,金融服务手段落后。主要体现在低风险、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基本没有开展。受人才、技术等影响,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资金结算时间长,效率低,且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方式使用较少,支付结算票据化程度低,授信工具单一。

(三)保障机制比较缺乏。一方面农业保险在河北的覆盖面还比较窄,农户参保率不高。河北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农业大省,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大,这也意味着经营农业保险赔付率会比较高,从而保险公司在拓展农业保险业务方面不积极,宣传也跟不上,农业保险发展相对缓慢。再加上农民的金融知识不足,对保险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有的农民甚至不知道有农业保险,使得河北农业保险发展比较落后。虽然开办了政策性奶牛险、政策性种植业险和能繁母猪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也有所涉及,但与其他一些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河北缺乏针对农村的信用担保机构。2008年10月28日,刚刚成立了河北省供销社控股企业的河北省首家专业服务“三农”的投资担保企业――河北省农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这是推动河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抵押担保制度创新的一项重大突破。但从全省范围来看,农村地区信用担保机构比较缺乏。随着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对贷款的需求越来越多,他们一般规模相对较小,资产有限,缺乏有效的取得贷款的抵押物,直接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三、完善河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一)充分挖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潜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还没有充分发挥,还有待进一步挖掘。中国农业银行应坚守农村市场,而不是离农。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支农,以扩大这些地区的金融供给,可以对农产品的加工、运输、储存以及发展前景看好的个体民营经济给予信贷上的倾斜。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不愿介入而农业生产过程又所必需的领域作为服务对象,如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等业务,这样既可以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又可以发挥自己政策性金融的优势。现阶段,发挥主力军作用的农村信用社,一方面要继续深化改革,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提供优质服务;另一方面在政策上可以倾斜,如对其营业税、所得税等给予优惠政策,对农业贷款的贴息面和贴息幅度加以扩大。邮政储蓄应充分发挥其“邮政+金融”的网络优势,为城乡广大居民提供如小额汇兑和小额信贷等业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资金互助社等一批在河北试水的新金融机构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提供适销对路的金融服务,主要服务于当地居民和中小企业。

(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应农村多样化需求。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主体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适应其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外的做法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如印度金融机构不但向农户和相关企业发放不同期限的贷款,而且还向与农业密切相关的仓储、包装、运输、加工等环节提供一条龙的信贷资金服务,从而便利了农户和相关企业。河北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可以建立低息的长期农村信贷体系,把财政和金融有效地结合,用较少的财政资金带动大量的金融资金用于农村建设;二是在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提高设备性能的基础上,针对不同需求主体,推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各个金融机构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专门针对某一类需求主体提供特色服务。如,基础设施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大额需求可以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农业龙头企业等的需求可以由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可以为他们提供贷款、票据融资、项目理财、投资顾问等服务: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的需求可以由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提供,在原有的业务基础上,扩大抵押品的范围,开发出新的、适应他们需求的业务品种。

篇2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构成 功能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

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是指资金融通关系的总和,主要包括融资主体、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作为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内涵也主要包括以上方面。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特殊性,一方面它要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它还要做到有利于国家对农业经济所采取的保护、支持、发展三个层次目标的实现。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体系,就是要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在于要赋予广大农民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缩小城乡差距与贫富差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解决“三农”问题是相互统一的,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此外,由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高投入、低产出、风险高的显著特征,并且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业环境不理想,农业资金严重短缺,农民收入水平较低,缺乏自给资金资能力。这种状况决定了“三农”对金融特别是对农村金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金融的大力支持。

因此,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条件。同时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具有重要的理论基础,它们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这些理论主要有农业金融政策支持理论、农村金融市场理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理论等。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成的概念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它由若干要素构成,并分成不同的层次。从理论上讲,它包括宏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中观层次的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以及微观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体系。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中观层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体系,金融组织机构体系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在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

2、典型国家农业金融服务体系的构成

作为在世界上最早建立信用合作组织的德国,其国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政策性和合作性的金融机构。德国政府在农村设立了如农村地产抵押银行、土地抵押信用协会、土地信用银行、农业中央银行等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政府辅助发展农业责任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放款协助农民购买土地及进行水利建设或通过发行土地抵押债券来换取资金,再贷款给农民,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进步。整个体系以合作银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呈金字塔式,自下而上共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层合作银行,直接从事信用合作服务;第二层次是地区性合作银行,它可以向基层合作银行提供资金支持、结算服务、短期的融资服务、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和国际银行业务;第三层次是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它是全国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提供调剂资金融通,为地区合作银行提供全国性的支付和结算服务,开发新的银行产品、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为基层行和地区行无力解决的业务提供担保支持等金融服务。另外,合作银行体系还设立了贷款担保基金,由合作银行按风险资产的一定比例存入,对风险进行补偿。

在印度农村,金融机构展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和形式。印度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由开始的国有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地区农村银行等作为主体发挥作用,到微型金融机构、私人银行、一些非政府组织等也加入了向农村提供资金支持的行列,形成了主要由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农业保险机构等组成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根据国情构建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主要是以现行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保险公司以及非规范的金融机构作为基本框架。

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与建立农村市场体系相结合,和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与基本产业政策相结合,从改善信贷资金供给入手,提高农民营运资金的能力和需求。从1996年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初步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金融服务体系,这种金融服务体系的设立初步改变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混淆不清、利益冲突、机构单一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

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作用形式

一般而言,金融服务体系通过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发生作用,在市场上由“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整个经济体系的调整作用。同样对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其发生作用的市场机制仍然存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受到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的制约。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得到可持续发展,取决于来自农业、农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否能够发展好,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则主要由是否很好地遵循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是否能在运行中更好地应对来自竞争、价格和风险的压力决定。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供求机制,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实施、运营和建立需要根据农民、农业的具体发展状况和对资金、信息、项目的需要而定。同时服务体系的价格、政策的制定还要遵循市场中的价格机制,按照市场的发展制定合理适宜的价格,设定有特色的服务体系。完善的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可以根据在规范、严格准入筛选机制和市场机制下,适当引导良好的民间金融走出来,逐步规范非正规金融。在风险机制中则是指,由于目前我国农业发展具有风险性较高的特点,因此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充分分析风险、衡量风险,针对农村农业发展风险实施有效的措施,例如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行农业保险,提高保险覆盖面,政府对参加保险的农户实行保费补贴,引导农民提高参保意识,支持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业务,运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同时建立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业信贷风险基金,适当承担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涉农贷款风险。

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和农村经济整体上的相对脆弱性,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生作用的形式比市场金融体系更为复杂和特殊。在兼顾竞争和价格机制、风险机制的同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更强调政府资金、政府政策等的支持,构建以政策性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为支柱、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力军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组织为补充,以农业保险为后盾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例如在建立农村金融保险方面,由国家、保险公司、农民共同承担农业风险;或者国家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把农业保险从现行的保险公司分离出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农业风险。充分发挥国家政府的积极作用,强化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相互配合。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的优势互补效应,一方面充分利用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开发金融产品,另一方面利用中小金融机构的人缘、地缘优势、网点和人力资源优势开拓终端市场,为农民农村金融需求者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并从中分享农业收益。此外,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相融合的农业保险体系,能够有效增强其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

一是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就是通过一整套金融交易制度安排,促使农村剩余资金转化成投资并实现社会资源最有效合理配置的过程。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分散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再通过借贷行为变储蓄资金为投资资金。又如通过金融市场的直接融资,以金融商品(信用货币)为载体,以金融交易为手段,不断地调剂、组合,配置货币资金在不同部门、地区、行业的比例,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二是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农村建设需要高效、便利的金融清算和支付服务,以确保农村建设的顺利实施。例如通过农村金融中介组织,将农村建设中各类资金进行快速地清算和支付。这就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必须投入一定的网络硬件设施和相关金融软件设施,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组织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实现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所提供的便利清算和支付功能,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是分散金融风险功能。我国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功能定位较低,体系结构过于强调业务的独立性,使得各金融中介组织之间缺乏有效的横向合作关系,再加上农村金融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导致现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往往无法实现分散金融风险的目标。因此,农村需要建设具备分散金融风险功能的现代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不仅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且也是确保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可持续增长的客观要求。

四是参与农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为农村金融建设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同时为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为满足农村经济的多样化要求,既要巩固和发挥传统产品的优势,又要不断创新,推出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是定位服务“三农”,进行农村储蓄动员,促进农民储蓄。整合资源、提供信息、消除对农村金融需求的金融排斥性,加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农村金融快速发展。加大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导和监管力度,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

六是为相关经济部门提供信息。农村金融体系通过农村经济发展中各种经济指标、信号适时地反应农村经济发展趋势问题,为当局及时适当调整、制定针对农村经济状况的合理决策提供数据和指标参考。

【参考文献】

[1] 刘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系统思考[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6).

[2] 林强:构建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思考[J].福建金融,2009(5).

篇3

关键词:农村 金融 体系 问题

一、我国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1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基层的工作人员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和知识比较薄弱,尚不能根据农村金融服务的资金交易数据,综合人员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洗钱行为等。导致引发对行政管理的不严,造成金融市场的形象受损。于是就要求,对反洗钱的人员要有高素质,专业性的理论和实践能力。要具备有银行、证券等相关的金融理论知识以及对当前金融先进技术的管理熟练了解。否则也无法发现其中存在违规的问题。其中反洗钱的问题主要是存在在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的金融业务上。

1.2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洗钱行为主要表现在,进行的各种手续的不规范和完善,各种有关的文书和资料,签字以及盖章都没有进行相关的规范,按照规范要求办理。工作人员对自己工作在行政管理中所承担的责任和重要性认识不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工作人员对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认识不到位。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依然是以办理业务为主要内容,在进行检查工作时,工作人员至少要两人在场,同时在工作中,对现场进行检查工作时,忽略了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等程序规范上的要求。为此存和遗留下来的关系传统工作的观念和工作的方法不能使之发生转变,就会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执法力度存在执法风险。

1.3农村的金融服务体系对反洗钱的行政能力薄弱,不能有效的行使监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人行监管行政能力逐步被弱化,对反洗钱的监管行使权利的认识不到位。其具体的表现在对反洗钱日常管理中,检查出的问题不能反映实际问题,同时对于查出的问题有的不进行报告,在处罚上也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应该采取的措施

2.1对重点的企业尤其是产能资源过剩的企业,以及资产投资的信贷行业进行压缩和调整。对市场进行垄断的行业和房地产等企业进行压缩。企业不合理的生产投资结构有市场经济的风险,为此银行企业要对企业进行投资结构的调整,提高信贷的制约限制,对房地产的限制,因为农村的住房问题已经是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矛盾。不断的调整大众群体的消费结构,同时加强对市场投资的结构进行调整,提供企业生存和进行良好投资市场经济环境。对城乡的结构进行调整,降低房价,缩小房地产泡沫化,房产居高不下以及制约了城市的发展。

2.2对企业的产权进行调整,不断的对股份制进行推进,加强对农村信用等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创新。不断的努力,使得股权的结构多样化以及投资多元化等的发展。国家在政策上要放宽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管理,正确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做正确的引导。同时金融政策,要考虑不断的满足农村不能通过公平的竞争的部分群众,满足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需求。加强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的建设等。不断对农村贫困区域进行扶贫开发建设。可以组建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银行,以及由农村人民联合发起的农村合作银行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在组织的形式上,不要受到传统方式的影响和制约。

2.3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立的合作银行等,当产生经济赢利时,可以进行逐年的分红,甚至是进行股份的转手,进行多种的方式进行回收,最后并且赢利,对于那些没有产生经济赢利的政府的投资项目,应该不断的吸引群众资本和企业资本进入,对项目进行重新的管理,最终产生赢利。建立一个广大的平台,使得民间的资本和企业资本都能够及时不断的对各种需求的项目进行投资,然后不断的产生赢利,不断地发展,不断的提高民众的生活条件,改善公共设施建设。同时建立的平台,要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资金等数据的透明化等。同时还要不断的鼓励相关部门出资,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各类信用提供担保,不断的开阔农村金融市场的业务,促使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走出一条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政府政策性的扶持下,民众市场经济投融资为主体,可以弥补企业和政府在投资上的不足,使得很多优质项目的搁置等,可以进行重启搁置项目。建立这样的投资平台,可以使得拥有平台的公司有良好的形象和充足的资金进行稳定的投资,同时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和赢利。

2.4国家不断的通过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规范性,从各种政策上给予不断的优惠,减少税收和下调汇率等,不断的对农村进行监管体系进行法律完善。同时对金融服务的监管在成本要控制,适当的建立地方行的金融管理与监管体系,不断的促使形成在政府的参与过程中对市场中的金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运营的全部过程的监控,以避免和减少金融市场风险,长期有效的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管理。

结束语:我国地貌广大,农村大众是我国群众的主体,在城市化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对于农村的建设是需求的资金量是巨大的。而要长期有效的对农村提供巨大的资金用于建设,就需要有不断的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扶持。建立一个长期市场经济环境良好的投资环境。只有从政府政策的合理把握和相关工作人员的不断努力,才能够不断的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兰虹.新农村建设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构[J],2010,(5);

[2]李为强.农村金融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J],1992,(5);

[3]陈培.中部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对策[J],经济论坛,2007,(9);

篇4

娄底市地处湘中,多山地丘陵,面积811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82公顷,人口412万,其中乡村人口273万,占66%。2005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以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步入了新阶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日益多元化,农业生产逐步由劳动投入型向资金投入型转变。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层次、长期性、大额化的新特点。

(一)从贷款用途看:小额信贷需求由生产性向消费性转变。据对娄底市调查,一方面由于农资及劳动力价格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降,农村地区绝大部分青壮年已经外出打工,土地抛荒现象增多,农户猪舍“十栏九空”,传统小农生产模式逐步瓦解,对小额生产性资金需求下降;另一方面,随着农户收入提高,自身基本已经可以解决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的资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欠完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居民对就医、上学及建房、婚丧嫁娶等金额在3000元-20000元左右的消费性信贷需求及临时性需求不断增加,却由于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滞后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满足,部分居民转向寻求民间借贷支持。

(二)从贷款主体看:农业贷款需求重点由小农向种养殖大户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发展,传统小额农贷越来越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需要。据调查,目前娄底市农村各类种养殖大户达4.8万户,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546个,覆盖农户7.5万户,超过70%的种养殖专业户不同程度存在生产资金缺口。

(三)从贷款期限看:三农资金需求从小额短期向大额长期延伸。2005年以来,娄底市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深化,农村中小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程度不断提高,形成了以奶业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小农机研发制造、农贸流通、农业特色旅游开发等为主的农业产业化企业群,产生了“永丰”辣酱、“双峰”米机等一系列三农名牌。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企业迫切需要进一步整合行业资源、扩大整体产能、提高技术含量、完善产业链条、形成集群效应,对中长期大额信贷资金需求增长迅猛。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农业产业化中长期资金缺口达45亿元左右。

(四)从贷款产业看:由传统农业产业向农村工商产业拓展。近年来,娄底市农村经济发展逐步多元化,非农产业迅速崛起,农业剩余劳动力逐步向劳务输出、个体工商经营、民营企业等领域转移,农民工返乡创业人数不断增加,一些个体户、民营企业逐渐走出湘中,走向全国,涌现出了“图文打字店之乡”、“包工头之乡”、“美容美发店之乡”、“建筑装潢之乡”、“不锈钢加工之乡”、“汽车运输之乡”等十几个有名的个体经营之乡,在临时周转、设备购置、店面扩建等方面信贷需求增长加快,成为当地三农资金需求的主流。

(五)从服务需求看:从单一金融服务向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随着农村经济商品化、货币化程度的提高,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企业不再满足于单纯的信贷支持和资金汇兑,对农业保险、票据业务、银行卡、委托理财、信息咨询、信用评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一批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战略扩张,迫切需要金融中介机构在财务成本管理、农业项目评估、民企并购重组、长期战略发展等方面提供个性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当前金融支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收缩,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需求产生了脱节现象。以娄底市为例,2005-2007年,娄底市农业产业增加值从57.83亿元增加到87.69亿元,剔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6.3%,高出“十五”时期平均增速3.1个百分点,农业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从18.59%上升到19.51%。而同期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仅增加3.38亿元,年均增长5.6%,占全市贷款比重从18.43%下降到15.67%,对农村经济增长的贡献度(农业贷款余额/农业增加值)从50.71%下降到37.30%。到2008年6月末,娄底市农业贷款余额33.94亿元,占比继续下降到14.41%。

(一)三农主体担保抵押不足制约扩大再生产信贷需求。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限制,土地产权主体虚置,造成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农户难以享有完备的土地产权,进而难以作为一个合格的市场主体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据对娄底市20个乡镇信用社调查,由于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目前种养殖大户贷款满足率在50%左右,个体工商户贷款满足率仅30%,农村民营企业贷款满足率不足20%。

(二)信贷管理机制僵化难以适应三农资金需求灵活多变的特点。一是权、责、利不对称。二是贷款利率定价机制不完善。三是农户贷款额度、期限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协调。四是人员交流频繁难以拓展三农信贷局面。五是村级联络员制度削弱服务功能。据统计,目前娄底市基层信用社一名信贷员平均需要面对3000户以上的客户群体,管理1000笔以上贷款,贷后管理难以及时跟进。

(三)民间金融违规现象逐步增多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娄底市农村地区已经相继出现了投资公司、互助基金、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借贷范围涉及生活消费、票据贴现、休闲旅游、个体经营、中小企业、乡镇房地产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十多个领域,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真空。初步估计,2007年娄底市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55亿元,其沉淀资金已经与三农贷款规模旗鼓相当,主流利率在10-15%之间,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基本持平。在此次调查的20户农户样本和10户企业样本中,在生产资金来源中,企业的民间融资占比23%,个人民间融资占比达41%,60%的农户和90%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参与过民间融资。与此同时,民间金融缺乏规范和合理引导的弊端逐步显现,放高利贷、非法集资、融资诈骗等违法违规现象日益增多,利用民间借贷购买“”、赌博、私开小型矿产冶炼厂的行为层出不穷,不仅冲击金融宏观调控、影响农村生态环境,而且导致非法拘禁、暴力收款等危害农村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频发,对农村经济发展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农村保障机制缺失降低正规金融介入三农的意愿。一是农业保险体系薄弱。由于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偏低,难以有效发挥保险体系对三农信贷风险的分散作用。二是农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偏低。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6项农业政策性补贴,但仍然难以抵消物价上涨对农业生产的冲击,对农户生产积极性的促进作用逐步削减。三是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缺失。由于农业产业的弱质性,自然灾害风险巨大。

三、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按照百花齐放的原则,构建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及民间金融既适度竞争、又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安排。二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三是进一步突出政策性金融支农的重要作用。四是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政策。五是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和创新农村担保抵押手段。一是深化农村土地流转相关制度建设。依法规范农户土地产权范围,明确农户对土地享有的使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等合法权益,通过有效制度供给完善农村经济金融发展的微观基础,并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及相关中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高农户抵押担保能力。二是扩大农村地区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发展和完善大宗机器设备、林权、特种经营权抵押、知识产权及三农商标权抵押,应收账款、定单、保单质押等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方式,在政策许可范围内,探索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产抵押方式。三是大力发展信用互助担保形式。积极完善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自愿组建农户联保小组,提高农户信用担保能力;创新联保方式,发展农村中小企业联保、个体工商户联保、种养殖大户联保、行业协会联保、农业专业合作组织联保等多种信用互助方式。四是建立政策性担保体系。按照商业化运作、政策性担保的原则,由政府出资成立县域信用担保中心,为三农弱势群体、种养殖大户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有效担保。

(三)围绕农村金融需求新特点,完善现行农村信贷管理机制。一是制定合理的三农信贷投放激励约束机制。二是构建市场化的贷款定价机制。三是提高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四是合理确定农业贷款期限。五是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六是进一步完善基层信贷员交流制度和农村联络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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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农”发展;金融服务;“功能”视角;体系构建

一、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特征

中国现行的农村金融体系是伴随着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的,大致经历了1951-1957年的创建阶段,1958-1978年的动荡阶段,1979-1983年的恢复调整阶段,1984-1993年的全面改革和1993年至今的完善阶段。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举措很多,主要围绕着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调整、完善以及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注重的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形态,忽视农户、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对金融资源多层次、多元化的需求和农村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走的是一条典型的“机构路径”。该改革路径有两个重要特征:农村金融体系的每一次变动,都是围绕着金融机构的合、分、起、落等调整来进行;金融机构的调整基本上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强制,这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自下而上、诱发性改革不相一致。其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的界定和职能的定位非常模糊且收效甚微,难以真正体现农户的意愿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农村金融自身的经营效率。

“机构路径”的改革思路,其实是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指导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的“金融机构观”的产物。金融机构观的分析隐含一个基本前提,即假定金融体系的内部金融机构与组织结构是既定的,公共政策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一结构,并帮助所有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

二、对农村金融体系演变“机构路径”的反思

金融机构改革的举措很多,但固有的、根本性的问题却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这是中国农村金融体系演变依赖“机构路径”的问题所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完善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单一的国家银行系统逐步发展为以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组成的主导型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并存的多元格局,但这一体系及其中的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发挥了为“三农”服务的金融功能?中国农村金融“机构路径”改革的实践表明,不基于农村经济发展现实以及由此决定的对农村金融的需求来构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仅仅从机构调整入手人为架构金融体系是难以达到经济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的。

第一,忽视了金融功能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农村金融产生于农村经济的土壤,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需求决定农村金融的服务功能,农村经济决定农村金融;反之,农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但是,从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功能来看,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这种联动关系远没有建立。农业发展银行日益成为单纯收购粮棉油的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撤离农村区域,逐步脱离农村金融体系;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一社难支“三农”。为何农村金融机构越改革、越调整,农村金融需求反而越难以满足?问题在于目前的改革仍然是基于部门利益制定的改革方案。

第二,忽视了金融功能的完善是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三农”发展,没有功能健全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是难以想象的。金融的本质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功能主要有3种:投融资功能、金融服务功能和风险管理功能。其中,投融资功能是金融业最基本的功能。随着经济货币化、信用化的进一步发展,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等服务功能、动员储蓄资源配置功能日益突出,风险管理功能和经营监管功能越来越重要。根据金融功能观,执行农村金融服务功能的载体可以是各种金融机构,一项金融业务可以是几种功能的组合体,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产品来实现。

第三,忽视了竞争机制的培育对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的关键作用。有效运转的农村金融体系离不开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农村金融竞争机制的完善,不仅需要规范发展现有的金融机构,而且还要注重培育新的农村金融竞争主体,使不同所有制性质的金融机构之间适度竞争,共同发展。但长期以来,基于“金融机构观”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忽视了金融竞争机制的培育,缺乏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机制和以竞争为基础的监管机制,无法促进农村金融同业的良性竞争;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金融机构无法退出,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无法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成为可能。

第四,忽视了金融创新对农村金融体系完善的促进作用。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服务范围狭小,而且品种少、结构单一,根本无法满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究其原因是,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力度不足,没能真正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金融创新缺乏内在动力。另一方面,忽视金融法律、监管、信用担保、信息、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建设,严重制约了农村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

第五,忽视了政府扶持对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实际上,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的现象比其他市场更为严重,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无法培育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农村金融体系,因此,政府的适当介入十分必要。在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干预完全采取第一种路径,由中国人民银行代表政府直接经营农村金融。步入市场经济轨道后的相当一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门的中央银行,政府被迫放弃第一种路径,但同时仍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其他路径,政府介入要么陷于严重缺失状态,要么干预过度。鉴于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政府应将政策着重于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从逻辑上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农村金融体系的起点,是构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从内容上看,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法律体系、税收优惠体系、监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资金支持体系、信息和技术支持体系、人才储备体系等。

三、基于“功能”视角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默顿和博迪提出的“金融功能观”可以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即金融体系框架的设计,首先应明确具备的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更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金融机构组织形态、市场竞争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从而更好地支持“三农”的发展。

按照“金融功能观”的要求,一国金融体系的建设要考虑金融机构及其调整,但更要研究如何发挥金融机构的经济功能,这是构建与完善基于“功能观”的金融服务体系的一个核心内容。在重构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应当立足于“三农”经济运行的特点,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加快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包括构建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产品体系和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显著增强农村金融为新农村建设服务的功能。

(一)改革农村合作性金融

合作金融是以合作经济原则为准则,以金融资产的形式参与合作,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一种合作经济形式。中国合作性金融组织的实践表明,合作性金融不仅是适应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的金融制度安排,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金融。因此,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要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因地制宜地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体系。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一国政府为了满足农业生产、流通与服务的融资需要,通过设立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金融形式。农业政策性金融融财政与金融优势于一体,在一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既充当政府贯彻农业政策的工具,又补充、纠正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的不足与偏差,通过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和有效再配置资源,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策效应。

(三)重构农村商业性金融

目前,政策性金融囿于国家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政策的限制,存在支农范围狭窄和支持对象锁定的局限;合作性金融则由于信贷结构和信贷规模的不足,使其支农对象偏重于农业种植业,对其他涉农组织和农村第二、三产业支持相对不足,因而,从建立合理分工、富有效率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目标出发,亟待调整与完善农村商业性金融。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的原则,加快中国农业银行转轨改制步伐,要在对农业银行进行全面外部审计、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不良资产处置、国家注资等财务重组和设立股份公司,并实现业务经营战略转型。

(四)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构建的外部环境

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具有涉及领域多、影响面广的特点,它不仅是金融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农村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改革的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影响深远,既需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还要求改善农村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具体措施:改善农村金融政策环境,加大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的扶农宏观调控作用;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创新动产抵押担保方式;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开发适合“三农”发展需要的保障型产品、投资型产品和衍生型产品及服务;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合适的组织结构、投保方式、赔付金额和监督职能;完善农村金融立法与金融监管,依法保证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法实施对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经营风险和市场退出的监管,确保农村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从而显著增强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服务功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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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4(8).

9、陈亮.撬动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的金融支点――关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功能演进与改革发展[J].新华文摘,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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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7-0344-01

金融是经济发展的中心,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近年来,国家制定了诸多的惠农政策,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农村资金不足现已成为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方面的改革要能适应其发展要求,而现实的农村金融改革却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而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1-4]。

1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基层金融机构大量缩减

以前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2家,其网点几乎遍布所有乡镇和重点村,服务重点在“三农”。应该说,这是建国以来农村金融发展的成果。但近年来大量的乡镇级农业银行的营业网点被缩减,乡镇级只留下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近年延伸下来的邮政储蓄所。农村信用合作社在村级设立的农村信用站,已被取消殆尽,其工作重点由乡镇级缩至县级。

1.2 存贷款利息高

原以农民自愿合作形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款利息要比其他银行高,没有起到支持“三农”的作用,违背了当时建社的初衷。另一些非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经营较高利率的存款和借款业务,利用农民信贷需求的缺口,借助这些非正规金融组织来弥补,形成借贷款利息高。

1.3 存多贷少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农村中收取存款多,但针对“三农”发放的贷款少。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将在农村吸收的大量存款投放到工商企业,其存款的增长幅度远远超过其对“三农”贷款额的增长幅度。近年来延伸到乡镇的邮政储蓄更是只存不贷或存多贷少,收取的存款多数逐级上缴到上级机构。

1.4 金融机构远,农村经济发展难

一些金融机构随着金融机构在不断“上缩”,其服务“三农”功能不断弱化,不断远离“三农”。有些农民要走上十几里,甚至更远的路才能到达金融机构网点。由于受农村资金“瓶颈”的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面临“两难”的局面:一是寻找生产资金难,二是进一步扩大再生产更难。

2 原因分析

2.1 农民的金融意识弱

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了解政策不够。对国家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扶持农业方面的金融政策了解不够。二是农民的传统观念强,经济往来习惯用现金收付,在农村中,现金收支多,转账收支少。三是缺少贷款欲望。农民借贷款,大部分都是为了建设住房、婚嫁庆丧等非生产性开支,为扩大再生产而贷款的很少。

2.2 农民贷款难

由于农业靠天吃饭(自然因素大),经营较为分散,普遍规模小,农业技术水平不高,风险大。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还有贷款规模小、分散、路程远、成本高等问题。这样形成农民借贷意识弱且金融机构不愿意贷款的现象,造成了农贷困难。2007年涉农贷款2.36亿元,占总贷款额的9%;2008年农贷2.08亿元,占总贷款额的6.55%;2009年4个季度,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3.13%,城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1.76%,难以满足农业扩大再生产的要求。

2.3 银行改革企业化,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农业银行转轨后,过分追求商业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效益最大化变得天经地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不但没有强化支农功能,反而弱化了支农功能。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一般农户发放贷款。此外,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完善。

2.4 农业保险规模和险种小,无法给农业信贷提供保障

在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全国102家农险公司,提供财险的有27家,涉及农险的只有16家。2007年全国农业总产值4 889.3亿元,农业保险51.94亿元,只给提供1 720.2亿元的风险保障。

3 发展对策

3.1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行、邮政储蓄所。非银行机构包括农业保险公司、民间借贷组织等。要使这些部门和机构真正做好支农服务,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提高其服务“三农”的职能,鼓励、支持其在乡镇建立营业场所,在村级设立服务站。此外,要鼓励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可以依法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并逐步向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过渡。

3.2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农业生产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化的双重风险,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加之当前农业经营主体仍以小规模农户为主,贷款额度小、成本高、缺乏抵押物,导致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信贷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政府要大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支农贷款,鼓励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规定贷款总额中的农业贷款比重,鼓励扩大抵押物范围,更多地采取授信、互保等宽松、优惠的贷款方式,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此外,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实行小额贷款贴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和发展涉农担保机构等措施,强化支农贷款服务职能,更好地为解决农业发展服务。

3.3 规范发展非正式金融机构

农村中存在一定的民间融资市场,从农村内部自我解决部分借贷资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正式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不足,对农村经济起到了良好的、积极的推动作用。政府应依法引导和规范民间非正式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如《民间融资法》《民间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引导农村非正式金融机构逐步走向规范。要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鼓励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以缓解担保难、贷款难等问题。

3.4 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农业保险的发展既可为农业生产提供风险保障,又能为农业贷款提供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公司与农村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在农业贷款时做好相应的农业保险,从而保障农业贷款及时收回,通过农业贷款也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要把发展农业保险机构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从法律上、政策上给予支持。深入乡村,搞好宣传,金融部门做好“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提高农民的金融意识。

4 参考文献

[1] 陆岷峰,葛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新视角——基于农村金融发展中问题与原因的分析[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0(3):96-102.

[2] 李勇,孙晓霞,陈景耀,等.关于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加大对三农金融支持若干问题的思考[J].金融研究,2005(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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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 金融服务; 体系建设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成果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就已开始进行现代农村金融改革,在围绕政府进行改革的同时,也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展开要围绕“三农”为中心,分别包括改革与转型农业银行、改革农村信用社、建设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等。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伴随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逐步成长,以正规性金融为主导,非补充以正规金融的金融体系也由此形成,并共同服务于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1)主要的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1979年为了在农业生产、农产品销售上给予一定支持而建立,同时经营着商业性、政策性业务。并且在贷款中,有绝大部分资金是被乡镇工业企业以及国有农业经营机构吸收。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仅有其在业务上直接涉及农业农户,因而它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中向农村、农业经济提供金融服务当中处于核心地位。另外,在目前的金融机构当中,农信社拥有的全国法人机构和从业人员是最多的,同时其城乡分布也相较其他金融机构更为广泛。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 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正式成立,是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是分离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与农信社一样,农发行的业务同样对于农业农户也没直接涉及,对于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的承担和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的工作是其主要任务。

农村邮政储蓄:在之前,只吸收储蓄的农村邮政储蓄机构,是通过将储蓄资金转存入中央银行,根据转存利率与吸储利率的差额获取收益。这一资金运行格局一直持续到2003年8月。并在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成立,存贷业务也由此展开。

(2)金融机构服务创新

各地金融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针对农村市场实际开展信贷产品创新,主要是信用贷款创新、担保方式创新、联保贷款创新、保险种类创新等几个方面,是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产品和业务创新。其中,在近年来国家近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担保方式的创新,即是一项重要成就,央行和银监部门对于金融机构因地制宜的研究如何扩大农户和农企抵押品范围进行探索予以鼓励。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力度不足

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在广阔的农村中,基本上都有所覆盖,然而,由于其受商业因素的影响较大,农村信用社为最大化利益,因而采取了选择性贷款的方法。同时,也严重局限了其在放贷范围,最终使得一般农户越来越难以获得贷款。类似于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利润也是农村信用社同样追求的目标,并且,在加强风险控制上也有着同样的刚性需求,因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的流向也有逐渐趋向于的向城市及大型乡镇企业。

(2)农村金融服务缺乏竞争机制

近年来,政府对于农村金融在主体数量、种类及功能上的缺失已经有所察觉,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将农业金融机构带回农村,对大型商业类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在农村设立分支机构采取鼓励措施,然而道路还很长。应注意到在现有农村金融市场的多种金融组织中,有效、完善的竞争机制缺乏,并且,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是其唯一正规的金融组织,垄断了农村金融市场。

(3)农村金融保险服务业发展滞后

在市场和自然的双重压力下,农业没有很好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在产业化创利的能力上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使得农业金融具有了较高的风险。在农业险的高风险性下,农户和保险公司由此进入了一种恶性循环,在高赔付与高保费间形成了矛盾,促使农民缺乏对农业保险的参保意识。目前,民政主管进行财害救济仍是对于农业风险进行保障的途径还,对于政府来说,这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负担,同时,在农村市场发展商业保险也越来越困难,农业保险的发展也由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探究如何建设趋于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扩大农村金融的服务范围

对农村金融服务范围进行扩大,既是对于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种类、层次的增加,同时还要对服务的地域进行扩大。在现阶段,各级政府对于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纷纷予以了重视,扶持力度也有所增加,因而,在金融体系上看,有了较为齐全的的种类。但是从地域上来,经济发展较好的东南部沿海各省比较容易去推广金融体制改革,有着数量较多的各种金融网点;但是,在中西部有些地区和乡镇,金融服务机构极为少见,甚至是没有。

(2)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首先,要对农村金融市场实行开放政策。政府对于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要制定一个完善的优惠政策,对于农村中的各类金融机构,对于其有效信贷投入的加强和金融服务进行引导。实现并存多种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才能更好的进行,同时,市场效率的提高也是为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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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108—03

一、导言

金融服务体系是指主要运用资金价格形成机制及相关的法律规则、政策和宏观调控机制等,通过金融机构体系、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对融资主体进行资金融通的活动。作为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内涵也大致相同。但由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着特殊性,一方面要充分反映农村金融的特殊性以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实现保护、支持、发展农业经济的目标。

从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尚不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和越来越突出的农村融资难问题已严重制约了“三农”发展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相比较而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较为成熟,有较好的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重视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并且各金融机构问有着严格的职能分工,在政府参与和监管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具有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的特点,为农村金融服务的完善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1.农村金融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自改革开放之后不断发展,形成了以传统正规金融为主导、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及非正式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传统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创新型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有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式金融机构主要有私人钱庄,当铺,私人借贷,高利贷和合会。2006年以来,各类资本在我国政府引导下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村镇银行等,产生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改革的进程中,出现了村镇银行、农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的空白,激活了农村金融市场。至2012年5月底,全国已经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817家,80%的贷款投向“三农”和小企业,成为我国农村金融领域新的生力军。

2.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

近几年来,农村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在各涉农金融机构影响下加快推进。如:大力推行创新贷款,开办农户的联保贷款和创业贷款等贷款业务。从资本市场来看,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到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以及股票主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通过银行问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这些措施进一步拓宽了涉农企业的融资渠道。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建设虽然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供给严重不足的总体状况依旧存在。例如在许多地方出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一家独大,在垄断经营的过程中出现贷款资金少,贷款成本高,贷款条件高等问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多元化的改革仍然没有改变农村信用合作社“一农独撑庞大的三农”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下逐渐精简银行从业人员,陆续撤离其县级区域业务网点,部分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逐步转向城市地区,因此,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的严重情况。截至2011年底,全国有70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服务,有2945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

2.金融服务方式单一

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村金融需求的规模在不断扩大,需求的品种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但目前多数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存在贷款品种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的问题,金融产品范围主要集中在“存、贷、汇”业务上,结算、保险、咨询、外汇等其他服务很少,这种金融服务体系完全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现代化和农民金融的多元化要求,制约了金融发展。

3.农村信贷资金不足,资金外流严重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逐渐多样化。但农村信贷收益率低,农村中小企业缺乏抵押担保品,农村金融环境不够完善,信贷交易成本过高、风险大,使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意愿不足。很多金融机构将本来用于农村市场的资金转移到收益较高的地区和行业,比如城市地区或工业。目前,农村高利贷普遍和民间金融活跃恰恰说明了正式金融机构资金有效供给的不足。

4.农村金融信贷缺乏信用支撑

在制约农村信贷投入的因素中,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影响最为突出,借款人信用观念淡薄,故意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农户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进展缓慢,农户的信用信息基本处于零散分布状况。良莠不齐的民间借贷机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但同时也加大了农村金融的运行风险。

5.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为了提高经营能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但农村各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定位不明确,产权结构不清晰。

三、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主要特点

美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复合信用模型”的典型,其商业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并存,架构层次分明,是职能协调的有效的多元化农村金融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农村资本能够相对独立运行

美国政府在不同农作物的生产基础上将全国划分为12个农业信贷区,从而达到农业信贷规范化的目的。在每个农业信贷区内,美国政府专门设立农贷专业银行,而每个农贷专业银行在农业信贷管理局监督和管理下都是独立经营的实体。农贷的专业银行经营拥有独立性,有效地保持了农业资金运行的相对独立性。

(二)农村金融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

在农村信贷发展初期,美国政府给予其大量拨款,以此来保证并促进信贷事业的快速发展。比如政府的拨款是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最初主要的股金,其比重占总股金的80%,而且财政部门的拨款或借款是政府农贷机构资金的绝大部分来源。

(三)农村金融机构多元化

美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层次结构比较分明,以私营信贷机构等农村的商业金融作为基础,以合作性的农村金融作为主体,而政策性的农村金融起到补充的作用。私营的农村信贷机构特点是产权明晰,可以专门向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农村金融需求者,比如大型农场主,提供借贷资本。而政府创办农业信用合作体系,其最初由政府进行全部出资,而后政府再进一步公开出售股权,使其逐步实现由合作社或农场主所有。为了达到向灾民提供救济方面贷款,向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的目的,同时为了弥补农村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缺陷,政府还建立了政策性的农业信贷机构。

(四)信贷管理机制完善

美国农村的信贷管理机制相当健全,信贷机构以风险控制和盈利作为两大目标,非常侧重于贷款的流程,形成了一整套适合不同对象贷款的流程,并在发达的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组建了全球最发达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查询系统。并且美国还建立了拥有独立的、比较健全的,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的农村合作金融管理体系。针对农村市场的金融需求具有信贷金额小、风险大的特点,政府把农村的金融机构监管与其他的商业银行监管进行分离,根据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监管措施。

四、借鉴美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

在立足于农村金融需求多样化的基础上,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标下,美国建立了商业金融、合作金融、政策金融组织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这些农村金融组织之间层次分明,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它们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出发,满足了农村的金融需求,促进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我国应在国内农村的金融需求新变化和新特点的基础上,加快创新与培育农村金融组织,以达到建成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非正规性金融四者共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二)确保农村合作金融的主体地位

可以借鉴美国在发展农村金融方面的两条基本经验:一是民主决策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机制。合作金融组织的代表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重大决策和政策开会讨论并民主决策。二是来源于社员并服务于社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作为社员互助机构,为社员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项目。具有强制性的契约性是各级社员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之间关系的体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一方面为了满足社员对小额、零星资金需要,提供小规模的贷款,另一方面为了提高社员的闲散资金投资增值的机会,向社员筹集资金。我国改革农村合作金融,应坚持合作制原则和合作制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的固定性;在农村合作金融中引入市场机制,对合作金融的微观经营机制进行改进,提高合作金融的运行效率,使得业务运作适当商业化;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有效监管,使之独立发展为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力军。

(三)加大农业保险发展力度

美国扶持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支撑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有效工具是农业保险。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为了达到支持农民参加农作物保险的目的,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农民提供保费补贴,而且为了鼓励私营保险公司承担农作物的保险业务,通过联邦的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我国也应该加大农业保险的力度,把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发展强有力的支撑。

(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美国政府主要以五种方式支持农村金融市场:(1)政府直接出资,比如在经济危机中,主要由政府出资发起成立的美国联邦土地银行曾出资认购股票救助农村金融市场;(2)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如信用社不被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3)政府提供担保帮助募集资金,如在政府和央行担保下,美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发行债券用来筹集稳定的长期的信贷资本;(4)实行有差别存款准备金制度,美国的信用社免交存款准备金;(5)农业贷款普遍贴息制度。参考美国做法,当前应确立我国政府导向型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待市场经济发展成熟后,再循序渐进地向市场导向型模式进行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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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1.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不清晰

在经历近十年的改革后, 我国的农村金融已初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社这种合作金融为基础, 农业银行这种商业金融和农业发展银行这种政策金融各司其职, 三者间彼此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但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者的职能分工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混淆和冲突, 并由此产生了许多难以协调的矛盾。具体表现在: 第一, 农村政策金融功能不全, 农业发展银行难以承担政策性金融的重任。第二, 农业银行市场定位的变化使得原来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实行商业化改革以后, 农业银行从农村大量撤出, 留在农村的也仅从农村吸收存款, 不再向农户发放贷款, 这使得其在农村金融的主导地位不复存在。第三,农村信用社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2.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长期以来, 由于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村发展和农户的需求, 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获得快速发展的空间。但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具有规模小, 隐匿分散的特点, 其运行依赖于一些被社会认可的非正式规范( 如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社会声誉等) 和非正式的制裁机制( 如社会排斥、声誉的丧失等) 。这些特点使得政府难以通过正式规范进行低成本的监管和规范, 从而也使得其缺乏政府的保护。因此, 如何有效地规范和保护民间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是今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

3.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目前,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不断加强。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 至少还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缺陷。首先, 风险主体缺位, 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 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 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 监管理念落后, 监管内容陈旧, 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 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最后, 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二、深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的途径分析

1.改革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体系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方向应该是一个有效率的竞争型、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此, 首先需要对农信合作社进行改革,明确其合作性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促进其转换经营机制,使其真正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者。其次, 要放宽政策使一部分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 规范其经营行为。再次在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最后, 允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 尽量通过发展多元化的正式或准正式金融机构来挤出部分非正规金融活动。

2.完善农村政策金融体系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本是提供商业性金融产品的机构, 但它们同时又承担着较多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供应任务。一个金融组织交叉承担这两个任务必然会产生许多弊端。一是容易将商业性金融风险转嫁到政策性业务中; 二是容易出现政策性金融行为对商业利益的排挤; 三是可能出现商业行为对公共利益的排挤;四是使得衡量这些金融组织的绩效变得困难, 承担政策性金融任务可能会成为这些机构推卸责任或无休止的寻求政府补贴的托辞。因此, 完善农村政策金融体系首先要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中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分离出来。其次,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农业发展银行的功能和管理, 使其更多更好地为政府推动的项目信贷计划提供服务。

3.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

首先,需要明确农村信用社的功能定位。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被视为准政策性金融机构, 承担了支持三农的重任。笔者认为,农村信用社应定位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应立足农村,以农村经济成分为业务对象,按择优扶持原则开展业务经营。其次,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应将农村信用社可以计量的出资股权化, 以明晰农村信用社的归属权;可以让省财政作为政府出资人的代表,行使其所有者的职能;完善农村信用社的股权机制。最后,积极完善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政策。

4.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

农村特别是农业生产不仅面临着市场风险, 而且面临着自然风险。因此,农业银行、小额信贷金融机构等可以凭借其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开展农村保险业务,拓展农村市场,通过业务的多元化来化解和分散风险, 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自身也得到良好的发展。

5.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监管框架

首先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人员力量。其次要尽快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再次,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制度规定,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关于农村金融改革的几点思路[J].经济学动态,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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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进一步改革的核心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产权形式上,可以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也可以继续完善合作制。在组织形式上。可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也可以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还可以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不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应努力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妥善解决信用社的历史包袱问题,

二、建立和完善商业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

应出台相关法律,明确县域内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义务,规定金融机构将其在县域内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同时,还应从政策上对上述涉农贷款给予适当的税收和利率优惠。

三、重视农村非银行金融业发展

金融监管部门应逐步放宽非银行金融业务市场准入,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农村开展保险、租赁、信用担保、咨询、证券、资本营运、外汇业务等非银行业务,实现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负债形式由单一存款结构向股金、拆借、保管、代收、代付等多元化结构转变,经营收入由单一的存贷差收入向多元化收入结构转变。

四、改革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

进一步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是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政策性金融应主要满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金融活动而获得满足的农村金融需求,如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粮棉储备体系建设、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开发等具有公益性、长期性、高风险特点项目的信贷需求。

五、积极探索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

在担保形式上,除传统的保证担保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手段:在担保机构上,既要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担保业务,还要积极探索市场化的路子,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农村担保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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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系统性考察

一、引言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为三农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三农发展都离不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可以说,农村金融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条件。为此国家十分重视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从资金、体制、政策等多方面进行扶持,以期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提出了质和量的要求。一方面新农村建设将需要巨大的资金量。而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社会资金、信贷资金。即使考虑财政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从经验角度来看,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将由金融机构来满足。其中,农村金融将是其中的主力。另一方面新农村建设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方式更加多样化,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化。新农村建设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又有产业化企业的全方面的金融需求,还有结算理财等需求。这就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功能更加全面多样化。

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状况

(一)农村金融总量稳步增加,但供给缺口巨大。截至2007年底,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余额达到7.7万亿元,增长16.6%,约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总量的27.8%。但是服务覆盖率只有56%,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难以满足广大农户、农企的日益庞大的金融需求。

(二)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农村金融资源分布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另一方面是结构上不平衡。空间地区上的不平衡主要指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供给大大多于不发达地区。在我国体现在东部地区金融资源供给相对充足,而中西部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结构上的不平衡主要指金融资源集中于优质客户,而中低收入农户、小型农企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

(三)农村金融竞争不充分。分布在非县城所在地乡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机构,只设有一家银行网点的乡镇全国还有8231个,甚至还有3302个乡(镇)未设任何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所以农村金融市场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有减少的趋势,并且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整体上讲,农村地区涵盖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其中,有代表政策性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代表商业性金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代表合作性金融的农村信用社;还有邮政储蓄银行也遍布城乡。同时,保险、证券机构也将办事处设置到县。而事实上,从平均角度考虑,金融机构的覆盖率是相当低的,分布是不均衡的,而且现有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缺陷并呈现出逐渐减少的倾向。

商业性金融撤并分支机构,农村业务萎缩,支农作用大大下降。首先,为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商业银行推行集约化经营和商业化运作。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全力加强城市布局,从而使农村业务趋向委缩。其次,商业银行经营策略转变,基本放弃收益低、风险大的涉农贷款,反而将从农村吸存的资金投入城市市场中收益高,见效快的项目,造成农村资金的外流,严重影响了支农作用。

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无法满足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目前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三农”有一定的联系。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而不能在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支农,严重制约了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合作性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缺陷,难以承担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任。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农村、农民的关系最密切,本应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但是目前来讲,由于其自身问题较多严重限制了支农能力。(1)资金来源狭窄缺乏,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吸存农村地区的资金,又由于在和商行、邮储竞争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导致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来源缺乏。(2)深化改革尚未完成,还存在不确定性。截止07年底,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产权模式、经营机制、组织形式等方面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但是深化改革工作只是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未完全完成,未来还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经营管理。(3)历史遗留问题未完全清理,负担较重,对新农村建设有心乏力。由于农村信用社历史经营状况不佳,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累积了较大的风险,这将限制其支农的能力和水平。(4)人才和技术的相对落后。农村合作社长期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吸引人才和技术升级更新的能力较差,造成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其前身是邮政储蓄系统-农村资金外流的主要元凶,拥有营业网点超过36000个,其中三分之二分布在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是我国连接城乡的最大金融网。邮政储蓄银行具有无历史包袱,网络强大,资金充沛等明显优势,必会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贡献出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它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有经验的经营管理人才,使其前景不甚明朗,制约了支农能力。

其他金融机构市场份额较小,影响甚微。农村地区的其他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信托机构、非正规金融机构等。其中,落户农村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和信托机构其经营行为也只是城市业务的延伸,没有结合农村实际、真正服务农村经济社会的业务。诸如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由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发育层次低,运作极不规范,没有法律保护和监管约束,民间借贷良莠不齐,纠纷频发,矛盾四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

(二)农村金融产品种类较少,难以满足农民、农村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目前,大多数农村金融部门仍沿用传统金融服务手段,以基本的存、贷、汇服务为主。中间业务产品服务较少,只有结算、代收代付等少量银行中间业务。城市中普遍使用的信用卡、票据业务在农村很少运用,至于投资顾问、金融咨询、评估、项目理财、网上银行等业务则更为缺乏。证券、信托、基金等投资银行业务,还有保险基本属于空白。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收入增长的主要源泉转向农业之外,如外出就业、经营企业等,农户的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其金融需求亦日趋复杂。不仅有存贷款需求,也产生了对包括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保险、信托、租赁、信用卡、保管箱、有价证券买卖等在内的金融服务的需求。所以如何使农村群众充分享受到先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带来的各种实惠和便利,满足农村农民和企业的需求,是当前农村金融体系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农村金融体系金融服务能力弱化。一是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低下,不能适应新情况、新需求。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仍以农户小额信贷为主。随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村个体生产规模逐渐扩大,生产形式的产生变化,生产周期也加长,对资金的需求量加大。这也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由于小额农贷具有还款期限短,与生产周期不配套,资金额度小等缺点,所以对这部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二是金融服务出现缺位。随着国有商行纷纷撤并机构、收缩战线、权限上移,导致一些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出现了断层现象。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撤销后,其业务一般移交给农村信用社,而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联行结算系统覆盖面有限,不能满足全国性通存通兑以及网上支付等市场需要。这对企业交易结算、资金周转和农户汇款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造成了一定的金融服务缺位现象。三是金融服务方向偏差。当前,农村地区金融机构主要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但对于农业综合开发、市场体系建设、产业化经营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影响农村经济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根本性的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不够,对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的发展构成了不利的影响。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加剧农村金融风险。表现在:(1)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由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了执法效率低下、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并且缺乏违信处罚机制,对拖逃债务人的处罚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机构的服务热情。(2)农村信用环境不如人意。由于农民自身素质不高,又不注重信用培养,缺乏信用意识、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等都造成了农村信用环境较差。(3)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缺乏风险补偿机制,并且有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贷款欺诈,严重破坏了农村金融的中介环境。(4)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不利于激发广大农民的投资欲望,不利于吸引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进行。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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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少芬(1962-),女,福建屏南人,高级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梁雪芳(1965-),女,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王勉(1971-),男,福建福州人,经济师,经济学硕士,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摘要:当前,我国金融二元结构特征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为解除农村金融供给抑制,必须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而从体制上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当前,我国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并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并辅以必要的政策扶持,以完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是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全面提升我国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功能,要纠正认识偏差,客观审视邮政储蓄的历史作用;合理分布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多渠道构建农村邮储资金的回流导入机制;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完善邮政金融支农服务功能提供体制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 邮政金融; 服务“三农”; 制度创新;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29-05

一、相对缺失:对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一种判断

从当前国内学术界对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绩效的判断和结论来看,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有完整体系,种类齐全且功能合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经过改革,基本上形成了具有政策、商业和合作的服务体系,但功能尚不完善。这两种判断都有自己的合理性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但在认识和指导实践上又显不足。前者基于对农村金融改革自身的肯定,后者有批判成分但不彻底。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体系表面上形成了“三驾马车”支农的局面,但因组织功能错位及缺乏层次性而名不副实;正常的非正规金融的合法性空缺,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制度互补。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是简单完善的问题,而是重新构建的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不是指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网点数量不足,或缺乏金融市场和金融活动,而是指现有农村金融服务部门尚未组织成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服务“三农”的有机整体,导致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受到削弱。其主要表现为:金融服务主体的价值取向模糊,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功能弱化;农村金融供给总量不足,农村金融结构失衡;农村信用社在农村正规贷款市场处于垄断地位,农村金融市场效率低下;农村资金外流与农村经济“贫血”并存,“有效需求”不足与“有效供给”不足之间的“悖论”愈演愈烈等。可见,我国农村体制内正规金融机构在各自的利益机制驱动下,并未充分提供有效的农村金融供给,而“先天不足”的非正规金融很难与正规金融形成竞争互补,现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缺乏实质性的有效运行机制。

表1 2004年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国家邮政储汇局。

如表1所示,2004年我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的农村网点存款余额占农村存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32.29%、49.43%和18.28%,而同期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农村网点贷款余额占农村贷款份额的比重分别为1.09%和98.91%。在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目标非农化的同时,农村信用社几乎成为农村地区乡镇一级开展信贷业务的唯一金融机构,基本垄断了“三农”小额信贷市场。另据统计,在2004年全国新增的1203亿元农业贷款中,扣除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部分,其他商业银行仅提供45亿元,只相当于其全年新增贷款额的8‰;至2005年10月末,全国农信社农业贷款余额1万余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的85%。

表2 近10年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金融对农业的支持

单位:亿元

注:以上内容根据《中国金融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资料整理。

如表2所示,农业贷款总量与农业经济总量不成比例,农业信贷资金总体供给能力轻型化。截至2005年末,全国农业贷款余额为11529.93亿元,占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总余额的5.92%,农业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比例为0.5075:1,远低于各项贷款余额与GDP的比例(1.0678:1)。从近10年来的数据看,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基本上在5%~6%的区间内徘徊,而同期农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虽呈下降趋势,但仍在12%以上。上述现象表明,随着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资本边际效率较低的农业领域对金融机构信贷投入的吸引力愈益减弱;与农业对GDP的贡献率相比,信贷资金对农业GDP(农业增加值)的贡献不够明显,农村金融资源与农村经济之间的关联度较低,这是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另一表象。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的种种表象,可解释为现行农村金融制度安排中存在着一种供给型的金融抑制,而只有通过农村金融深化才能促使农村经济走向良性循环。不同初始条件下的金融深化存在着不同的路径依赖――供给引导型和需求跟进型(休・帕特里克,1966),金融改革和发展必须遵循这种内生性的路径依赖。基于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应选择“供给引导型”的制度变迁模式,通过调整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结构,演化适宜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而从体制和机制上创新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制度,则是目前扩充农村金融供给主体的关键路径。

二、新农村建设中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可行性分析

邮政金融作为我国一家提供个人金融零售服务的机构,在服务“三农”领域面临前所未有的环境机遇,未来邮政金融可依托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成长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邮政金融面临的环境机遇

一是填补国有商业银行“农转非”后市场空缺的机遇。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实施经营战略调整,大规模撤并农村及欠发达地区经营网点,信贷资金的“城市偏向”和“发达地区偏向”使农村地区金融真空问题凸显。这为邮政金融拓展农村地区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邮政金融可以通过主动接收商业银行的农村网点,低成本、快速地填补这些机构退出后留下的市场空白,以新型金融服务主体的身份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是开展农村地区银保合作乃至直接涉足保险业务领域的机遇。由于历史的、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农村保险业务的规模、覆盖面、渗透度和服务水平,远不能满足“三农”经济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很不完善,农村居民缺乏养老、医疗保障问题突出;农业保险的发展严重滞后于农民对风险控制的需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三高三低”,即高风险、高赔付、高需求和低覆盖率、低供给、低投保率。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状态,业务极度萎缩(承保率不足5%)。因此,在培育农村社会保障和保险体系方面,邮政金融可充当农村保险业务的基层兼业网点,从农村简易人身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工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财产险以及农业生产的政策项保险等起步,拓宽农村保险产品营销渠道,逐步过渡到投资设立农村小额保险组织,实施银行保险混业经营,拓展农村保险市场。

三是拓展零售类信贷市场,从而改善邮储资产结构的机遇。现行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功能的缺位与错位,造成体制内正规金融严重供给不足,农村金融需求主体不得不更多地依赖于非正规金融渠道,使得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日趋活跃。但作为体制外金融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却受到政府的严格管制,其为了获得较高的风险报酬往往抬高贷款利率,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可允许邮政金融部门依托现有的网络优势,继续增加开办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数量,并创造条件试办社区各类小额贷款业务,从而有效地满足农户的信贷需求,替代和排挤民间私人借贷,规范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秩序。随着银监部门逐步放开邮政金融办理零售信贷业务,邮政金融部门将在零售类资产业务领域上与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形成优势互补。

四是全面开发农村金融中间业务市场的机遇。国有商业银行大幅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后,广大农村地区金融中间业务的服务产生空缺。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快速发展将为农村地区开展结算类、担保类、融资类和管理类中间业务提供极大的发展空间。因此,邮政金融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网点和网络优势,利用大部分省份农村信用社尚未开发统一银行卡的机会,研究开发邮政储蓄绿卡“一卡通”,扩大绿卡功能,改善用卡环境,依靠绿卡工程,带动乡镇这块基础性的中间业务市场做强做大,形成规模效应。

(二)邮政金融的比较优势

1.“邮政+金融”的行业优势。长期以来,邮政金融机构作为国家邮政系统中从事金融业务的部门,其既有的优势是建立在国家邮政事业快速发展所构筑的雄厚的行业基础之上的。邮政储蓄转型后,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控股企业,将继续依托现有邮政的网络设施经营,并实行全国统一法人体制,邮政行业所拥有的系统资源整合与集团化经营优势,将是邮政金融打造有别于其他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的基本保障。

2.服务网络资源优势。由于邮政储蓄依附于邮政,而邮政机构在农村具有庞大的、系统的营销和投递网络,点多面广,因此邮政金融具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优势。从网点设置来看,邮储机构在农村较城市具有绝对优势。目前,全国邮政储蓄共有3.6万多个全国联网网点,其中约2/3的网点在农村;邮政汇兑网点共有4.5万个,其中农村网点占比为66%。在一些偏远地区,邮政储蓄是当地居民可以获得金融服务的唯一渠道。借助城乡一体的服务网络,邮政金融正成为城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交流的重要资金纽带。

3.信息科技手段优势。在国有商业银行战略性地收缩县域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情况下,邮政部门持续加大了对农村地区邮政金融服务机构的科技投入。目前已建成的以邮政金融核心业务系统为基础的强大的金融信息化网络,已成为我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网络。其中:邮政金融客户管理系统是邮政金融信息化建设中第一个以数据汇总和分析为特征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为邮政金融业务的经营分析、管理决策、市场营销构筑了一个高效的支撑平台;邮政金融国际业务系统是一个全国数据大集中的集外币资产业务、外币负债业务和外币中间业务于一体的业务系统,实现原先外币储蓄系统与国际汇总系统的统一管理和风险控制;全国统一的邮政储蓄计算机联网系统助推邮储农村网点全面实现网络化,具备了城乡跨地区跨行业通存通兑的业务优势;邮政电子汇总系统成为全国最大的个人汇兑网络,已成功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邮储绿卡可在全国通兑。

4.品牌效应优势。邮政储蓄依托邮政的国家信誉、普遍服务网络设施以及全国一体化的机构体系,为城乡居民特别是为广大农村提供具有邮政特色的个人零售金融服务,“绿色银行”深入农民人心。基于百年邮政的金字招牌,邮政金融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国家信誉优势以及普遍性金融服务的色彩,大大提升了邮政金融服务的社会认同度。忠实稳定的客户群是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性资源。

三、邮政金融服务“三农”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目前世界上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利用邮政部门的网络和服务渠道等资源优势,经营面向社会公众的零售金融业务,在服务农村经济方面大多成绩斐然。如韩国2800多个邮政储蓄和保险网点(占该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数的41.6%)中约50%分布在农村地区,其所属的西南最偏远的GAGEO小岛只有邮局在此设有政府经营的金融网点;法国邮政部门有3/4的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为开展金融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其创建的邮政金融品牌在法国金融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世界各国邮政金融改革发展的正反经验表明:

――邮政金融生存和发展不能脱离邮政网点,邮储银行与邮政机构的一体性是不容置疑的。始于1990年的德国邮政体系改革由分到合,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最终又由德国邮政公司完全控股德国邮政银行,后者拥有与邮局营业交织在一起的1.3万个网点,几年内就发展成为德国最大的零售商业银行。正因为借助于邮政遍布城乡的网络资源,才使邮政金融有能力将服务触角延伸至一般商业银行不可能或不愿意到达的边远区域。邮政金融业务与邮政网络两者之间相互支撑,密不可分。我国正处于邮政体制和邮政金融改革的关键时期,这一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邮政金融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它的“平民银行”或称“大众的银行”性质,为普通大众提供基础性金融服务是各国邮政金融的长项。时至今日,尽管各国邮政金融体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其服务对象却始终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城乡基层民众,邮政金融仍要依托邮政部门固有的网络优势和服务渠道,提倡勤俭持家、计划理财的社会风尚,以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为经营宗旨。这是邮政金融机构作为特殊性质的商业银行,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的重要方面。

――为邮政金融开展业务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扶持。从各国邮政金融的发展历程看,一般都有相应的法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本国邮政金融业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出台专门的《邮政储蓄法》,来明确规定邮政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市场定位和管理体制等,对邮政金融开展农村业务的金融财税政策扶持则更显不足,邮政金融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注重核心能力的培养,加强产品创新。由于邮政储蓄资金来源的特殊性,各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营上普遍采取了审慎、稳妥的态度。从各国改革情况看,邮政储蓄资金的自主运营是大方向。而资金自主运营能力则是一家金融机构维系生存、发展的核心能力所在。我国邮政金融部门在资金运用上必须稳健,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在有效降低资金运营风险的基础上,逐步拓展资金自主运用渠道。另一方面,各国邮政金融都在跟踪客户多样化的现代金融服务需求,并借助科技手段不断研发新的金融产品;相比之下,我国邮政金融迄今未开发出一个具有差异优势的特色金融产品。在我国邮政储蓄转型为邮政储蓄银行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防止因创新能力低下而制约我国邮政金融今后的发展。

四、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农村资金的“抽水机”:一个亟需澄清的认识误区

在邮储资金全额转存央行的制度安排下,邮政储蓄资金一直是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据统计,至2004年6月末,农业发展银行承接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为6500亿元,安排支农再贷款842亿元,而同期邮政储蓄转存到央行的老存款有8000亿元。可见,邮政储蓄资金是央行安排农业发展银行再贷款资金的重要来源。既然存在邮政储蓄(含城市和农村)中央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这一资金运用链条,那么与其说邮政储蓄从农村抽取资金,还不如说在城市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约占邮政储蓄余额的2/3)也流到了农村。

近年来,邮政金融部门依托农村邮储服务网络的优势,以不断发展的邮政储蓄信息化建设为基础,针对农村市场的特点和农村客户的需求,在完善服务“三农”功能方面进行了大量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基于邮政储蓄异地通存通兑平台、银联跨行交易平台、电子汇兑平台以及邮政企业遍布城乡的投递平台的农村客户个人资金汇划业务体系。邮政储蓄绿卡、邮政汇兑已成为农村居民重要的资金汇划工具。据调查,截至2006年9月底,在福建省累计发行的624.09万张邮政储蓄绿卡中,有350多万张是农村客户持有的。统计数据还表明,我国邮政金融部门2005年办理的个人结算金额(包括储蓄、汇兑)超过1.8万亿元,其中从城市流向农村的资金就有1.38万亿元,占比超过76%。加上邮政储蓄机构自主运用资金后通过协议存款、逆回购等方式,向农村地区返还的长、短期资金每年均在300亿元以上。因此,通过邮政金融渠道向农村地区输送的资金总量达1.4万亿元。而2005年全国邮政储蓄新吸收存款余额为2811.76亿元,其中农村地区吸储1093.39亿元。不难看出,邮政金融通过畅通的资金汇划“高速公路”一直在向农村地区“输血”。由此可见,邮政储蓄从农村金融中“抽水”的说法具有相当大的认识偏差,该观点只是站在单向经营模式下的邮政储蓄在农村吸储的角度,来评判邮政金融在服务“三农”中的地位,却忽视了邮政金融已利用现有网络和业务构筑起资金回流农村的“大动脉”,其审视问题的角度不够客观全面。

另一方面,在高度集权化的邮政储蓄资金运作模式下,邮政局省级及以下机构缺乏大额协议存款等批发类资产业务的运作权限;同时,出于金融风险防范与全国资金统一运作效益的考虑,国家邮政总局在制定协议存款业务的担保品种、不同地区的利率定价以及收益再分配机制等方面不够灵活。据调查,自邮政储蓄新增存款统一自主运作3年来,福建省各家金融机构累计使用92亿元邮政储蓄资金,仅占该省2006年9月末自主运用储蓄资金余额的37.6%,致使有关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地方的政策意图未能充分体现。另外,地方邮储管理部门也缺乏必要的调控手段,去跟踪监测回流农村的贷款资金数量和实际用途,造成邮储资金回流机制不透明。

(二)尽快搭建邮政储蓄银行组织体系,合理确定资金运用主体及其权限

为便于对邮政金融业务进行专业化、系统化的集中管理,建议邮储银行的组织体系建设采取总部省级机构省辖片区中心支行县级支行营业所的“五个层次、四级管理、一级经营”的体制模式。其中,在省辖以地市为单位进行组合,按照经济区划设立片区中心支行,这是基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及经济核算的考虑;在乡(镇)上按照成本效益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设立营业所,如在经济发达地区可重新设置网点,独立进行业务经营;大部分地区应采取继续依托当地的邮政网点,以委托其代办的形式进行业务经营。

在加快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组建步伐的同时,应明确资金运营主体及其权限,构建邮政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长效资金支持机制。一是在组建初期,仍由邮储银行总部掌控投资国债、重点建设债券和农业政策性金融债的决策权,引导邮储资金用于国家级大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等领域;统一办理批发性银行间信用业务,充当政策性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供应商,将是起步阶段邮储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适当下放与农村信用社协议存款交易的权限,并制定相应的协议存款指导利率,有效引导在邮政储蓄中占相当比例的农村资金反哺于农业。二是赋予县级邮政储蓄银行一定的资金运营权限,建立完善邮储资金直接回流机制。在尚未搭建起信贷业务的制度框架和风险控制机制的情况下,可委托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发放“三农”贷款,或参股当地农村信用社,以盘活农村邮政储蓄信贷资源;逐步增加办理邮储存单质押贷款的农村网点覆盖面、单笔限额、质押品以及业务推广深度,总结信贷管理经验并加快培养邮储银行信贷人才;在有效降低资金运作风险的前提下,拓宽邮储资金的回流渠道和自主运用范围,试办抵押类贷款和小企业联保贷款,再逐步拓展对一些商业性担保能力较强的地区和政府有能力组建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的地区,开办担保类贷款等;利用银监部门放开邮政金融办理社区小额贷款的契机,引导县辖邮储营业所试办直接对农户的小额贷款,转变其“储蓄所”型的运行机制,逐步将其改造成为服务功能更完善的村镇银行。

(三)适时组建邮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为全面提升邮政金融服务“三农”功能提供体制保障

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可考虑成立邮政金融控股集团,组建包括邮政储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子公司在内的邮政金融体系,可以采取两种发展模式:一是以邮政自身的实业公司(母公司)为依托,由产业资本直接控股或参股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金融机构;二是以纯管理型的投资集团母公司为主体,来组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邮政金融集团的建立,既是完善我国民族金融集团体系的重要举措,又是邮政储蓄银行在组织体系和业务体系上的模式创新。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相对缺失,农村金融产品单一,服务范围狭小,邮政金融集团的成立可为农村市场提供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综合,逐步矫正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失衡,从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广度与深度。

(四)尽快出台《邮政金融服务促进法》,为构建邮政金融支持“三农”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保障

组建中的邮政储蓄银行,其服务对象是城乡亿万户居民,主要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如经营民间小额储蓄、小额汇兑和小额信贷等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邮政储蓄银行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的广度和深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从长远来看,邮政金融应单独立法,此举既可使邮政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变得更加清晰,市场定位更加明确,又有利于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按照其业务经营特性进行监管,防范和化解邮政金融风险。同时,由于组建邮政储蓄银行是政府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制度安排,因此专门立法可强化邮政金融的社会责任,并加大对邮政金融农村业务的政策扶持力度,以充分发挥邮政金融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和品牌优势,从而使其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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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 光.中国农村投融资体制改革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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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亦春,谢清河.中国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发展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6,(6) .

[5]田 力等.中国农村金融容量问题研究[J] .金融研究,2004,(3) .

篇13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主权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篇14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

近年来,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发生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和建设也取得一定成就。但是农村金融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当前农村金融供给存在诸多问题,农村金融服务与新农村建设的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彰显,如何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机构网点不足

我国“二元经济”经济结构导致城乡金融发展严重不平衡,金融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金融资源按照盈利和安全的目标在经济发达、投资环境好的地区配置,农村资金大规模地涌向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出现了金融资源的“马太效应”。近年来,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推行市场化改革和集约化经营。将大量的无盈利或微利的基层分支机构撤出农村地区。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城金融机构的网点数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6743个。其中农业银行县域网点数为1.31万个,比2004年减少3784个,占县域金融机构网点数的比重为10.6%,比2004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在四家大型商业银行收缩县域营业网点的同时,其他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也在减少。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县域网点数为5.2万个。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减少9087、4351和487个。由于县域金融机构网点的减少,县域经济获得的金融服务力度不足。截至2007年末,全国有2868个乡(镇)没有任何金融机构,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网点的撤销,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严重不足。

(二)农村信用社自身存在缺陷,金融服务不到位

目前,在农村占据垄断地位的正规借贷主体是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多年来改革未有大的突破,产权不清,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形成。主要表现在:部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及派出机构与县联社之间的权责关系不够明确。部分地区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与辖内县联社“一级法人”社基本上变成了行政性的上下级关系,县联社作为一级法人的自受到了限制,股东大会、监事会等形同虚设,社员的权利普遍受到忽视。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存在农村信用社内部人控制问题。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和内控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加上历史包袱重、人员素质较差、服务手段落后等原因,致使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上有着明显的局限性,金融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长期低下,金融服务不到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民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以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民收入渠道呈多元化趋势,农户的经济活动和金融需求日趋复杂。但是目前农村信用社金融服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缺少针对农民、农村中小企业的产品服务创新。缺少有效的服务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机制,农村信用社将精力放在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优质客户和经济效益好的农业项目中,给予他们足够的信贷支持。而广大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中低收入群体的信贷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可见,农村信用社也未能很好地发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面窄,功能单一

农发行作为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其业务主要是承担国有粮棉油流通环节的信贷业务,仅在农产品收购、储备、调销等纯政策性方面发挥扶持作用。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业务还没有运作起来,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四)非正规金融市场活跃但缺乏规范

由于农村体制内金融服务严重不足,造成体制外的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行为等非正规金融呈快速发展之势。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在江苏省13个地市。59个区县的1226个乡镇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民间高利贷情况调查。据测算,截止2006年8月末,江苏省民间高利贷资金规模为40.12亿元,约占农村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2.43%,其中,苏州、常州、镇江、南通、泰州、连云港、徐州、淮安等8个地区存在民间高利贷现象,最为活跃的地区为泰州,其高利贷规模为28.26亿元,约占江苏省全部高利贷规模的七成,其次为常州和徐州,分别约占江苏省高利贷规模的14%和6%,在被调查的所有乡镇中,存在高利贷现象的乡镇覆盖率为19.7%。规模庞大的民间资本在民间自由无序流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区域金融稳定,并由于其缺乏法律规范和监管约束,在社会资金匮乏的地区,其交易中极易产生欺诈、违约、社会暴力等违法行为和大量的民事纠纷,增加了农民债务负担和农村金融体系的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

(五)邮政储蓄银行成立时间尚短,在经验、人才、经营能力方面的欠缺,使其支农能力大打折扣

2006年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有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以全资方式出资成立邮政储蓄银行。2007年邮政储蓄银行挂牌,由于其成立时间尚短,缺乏经营银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的经验,缺少经营管理人才,至今农村信贷业务发展缓慢,对农村提供的金融服务还主要局限于存款、汇兑层面。

(六)农村保险覆盖面窄,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农村保险业支农功能不健全,不能有效分散风险。农业保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推动农村金融市场深化的重要工具,是农村金融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我国还未建立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农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容易受到自然灾害影响。农业保险,由于赔付率过高,各大保险机构不断压缩农险的份额和品种,农业保险呈现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不在农业保险保障的范围之内。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1亿亩。大小牲畜8771.39万头(只),家禽3.25亿羽(只),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1126亿元风险保障。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风险较高。

(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良,加剧农村金融风险

与农村金融发展相联系的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等改革没有进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农村金融法治环境较差。司法执行难、对拖逃债务人的

处罚难以落实,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挫伤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热情。农村信用咨询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农村信用环境较差,部分农民缺乏信用意识、甚至有部分债务人恶意赖帐。农村金融中介环境较差。缺少能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的机构,农户担保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以农户出资为主的农户担保中心尚未出现;县域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规模小,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机制也不完善,担保中心要独自承担担保风险。部分中介服务极不规范,提供虚假资信证明甚至协同债务人进行贷款欺诈。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不成熟,由于农村耕地、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户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土地只能用于耕种和居住,不能用于买卖或抵押,使得各种生产要素包括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产权等难以市场化,从而不利于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发放。农村房子变现能力差,一旦发生不良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将面临高企的处置成本。

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路径选择

(一)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农村信贷涉及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农户的小额信贷需求,也有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大规模资金需求。因此,要细分农贷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培育多元化农村金融主体,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银行应定位于主要服务于农业和农村的商业银行,巩固和稳定在县域的分支机构,赋予县域支行更大的经营自。农业银行要在农村县域范围内合理布点。通过改善经营,增加业务种类来增加收益,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工作重点应由原来农产品收购伸延到农副产品加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农村扶贫开发等方面。用中长期信贷扶持农业基础设施,扶持建设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农业技术改造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尽快理顺省联社同县联社、信用社的管理体制,确保基层农信社的独立性。使得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完善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支农主力军的作用。邮政金融机构要将其吸收的资金全额用在当地经济发展上,通过协议存款、债券交易、小额质押贷款等业务产品创新,直接为“三农”提供资金支持。要放宽准入条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引导民间金融,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发挥微型金融机构先天的信息优势和地缘优势,为小规模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大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利用资金、网络、产品等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担保方式,同时加强与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微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把双方的优势结合起来,实现功能互补。各类银行机构要结合自身实力和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农村网点,逐步扩大“三农”客户的服务覆盖面。

(二)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创新,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品种多样化

农村金融机构要研究市场定位,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需求。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新的金融工具,丰富产品供给,充实服务内容。使服务方式能够更加贴近“三农”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1、创新信贷产品

要增加贷款种类和方式,例如增加消费信贷,研发适销对路的消费贷款品种。重点拓展建房、教育、嫁娶、医疗保健、商品零售等生活需要贷款,引导农民消费升级。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允许农户用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办理土地抵押贷款等。要积极探索大额农贷的管理发放办法加大对特色农业、高效农业、农产品精加工的支持力度。根据小企业和农户融资“规模小、频率高、随意性大、时间紧”的特点,在合理授信的基础上,推出简式快速贷款、自助循环贷款、贸易链融资工具、农村产业集群金融服务方案等新产品。

2、创新中间业务

农村金融机构要依托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运用企业、农户和县域居民闲散资金,开展风险可控、收益较高、手续便捷的结算、汇兑、金融咨询、信托、租赁、投资理财、信用卡、有价证券的买卖等金融服务,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银行业务的多元化需求。

3、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

开发农产品期货新品种,为农民量身定做金融产品,完善市场品种结构。试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研究引入期货市场的QFII制度。

(三)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服务“三农”的重要基础。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主体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成立由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行业担保机构。鼓励建立民间出资的商业化担保公司和会员出资的会员制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农村互助担保组织。推进农村抵押担保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便捷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农村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建立企业联保机制,推行小企业联保、生产经营户联保、农户多户联保以及“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十专业市场十农户”等联保形式,为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和农户贷款提供担保。

2、积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建设,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征信体系,尽快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农户、信用企业、信用个体户评选,通过实施贷款利率优惠、扩大贷款额度等激励措施,促进农民和中小企业提高信用意识。要加强企业及个人信用行为的规范与约束,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对破坏金融生态的行为予以制裁。积极引导广大农民树立诚信意识,创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