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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7

民间借款风险

篇1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民间借贷

2011年4月以来,温州老板的跑路事件轮番发生,并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每个跑路事件中,民间借贷都扮演着关键角色。温州中小企业众多,民间借贷也异常活跃,两者相辅,成就了所谓的“温州模式”。时至今日,跑路事件让我们再一次审视温州模式,特别是民间借贷,如何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防范民间借贷危机的再次发生。本文将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用经济学的分析范式来研究民间借贷危机的形成过程,并提出了有关的防治对策。

一、信息不对称与民间借贷

所谓的信息不对称是指参与交易的一方比另一方掌握更多信息。信息不对称可以按照发生的时间分为两个方面,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逆向选择,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道德风险。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经济学家将信息不对称理论引入信贷市场均衡分析。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 and Weiss,1981)的研究证明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巴伦和斯塔顿(Barron and Staten,2000)指出,在银行追求某一风险目标下,相较负面信息披露制,全面信息披露制下借款人获得贷款的比例更高。贾佩里和帕加诺(Jappeli and Pagano,1999)通过对43个国家的数据比较发现,即使对贷款人的法律保护程度不同,银行的贷款存量与所在国家的市场信息分布程度呈正相关。

民间借贷则是指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根据项目风险的大小、抵押或者担保来放贷,民间借贷更多是基于借款人的地缘、人缘或血缘关系以及对借款人人品的认知,其具有对抵押担保要求低、贷款发放快等特点,因此很适合需要融通资金的中小企业。在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如浙江的温州,民间借贷非常普遍。根据央行温州支行的调查数据显示,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有1100亿元,占当年全市银行贷款的20%。

针对民间借贷的普遍存在,许多学者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赵晓菊(1999)认为不仅仅是企业规模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更在于银行与企业主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的存在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从而使得中小企业只能求助于民间借贷。史晋川、叶敏(2001)认为由于民间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信息成本上有明显优势,使得违约的可能性、道德风险在一个较大的程度上可以避免。林毅夫、孙希方(2005)的研究认为由于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且常常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克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问题,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在收集中小企业的“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故非正规金融机构的存在能够改进整个信贷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以上的研究成果可以归结为信息不对称在信贷配给上起着重要作用,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基于信息优势能够有效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而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是此番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却让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的另一面。每一个跑路事件都反映出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让人不得不怀疑游离于监管之外的民间借贷是否真具有信息优势。实际上,考察这次危机的始末,我们发现许多贷款方并不清楚资金的最终流向甚至不关心,其提供资金仅仅是受高利率的诱惑以及对借款方的片面信任,很少使用风险防范手段。因此,民间借贷市场上贷款方并不一定具有相对正规金融机构的信息优势,其落后的风险管理反而有可能使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目前已经有众多学者对此次借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但是很少有学者从信息不对称角度,特别是用经济学方法来研究危机形成的微观机理。本文将在这方面做出一些尝试。

二、信息不对称下民间借贷市场短期均衡

(一)贷款人的行为策略

民间借贷市场上通常不需要提供抵押品。假设在没有抵押下,贷款人提供贷款,利率为,如果借款人到期履行合约,则贷款人获得本息,否则贷款人获得为0。由于获取信息需要成本,贷款人不愿去考察借款人投资项目的风险,其提供多少贷款仅取决于对借款人的信任以及借款人愿意提供的利率水平。设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免抵押贷款供给函数为,表示贷款人对于借款人在t期履约的一个概率估计,由于在假设情况下贷款人只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来推断履约概率,故也可以视为是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任度。=,这表示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加,贷款人对借款人越来越信任,认为其在t期履约的概率越来越高,其中为调整系数,值越小,表示贷款人越谨慎,每次对借款人信任度的提高幅度都很小,反之则相反。表示借款人i在t期愿意提供的利率水平,表示在t期时的社会借贷利率平均水平,在一定的信任度下,越高,则贷款人愿意提供越多的贷款。

由于信息不对称,为防范违约风险,贷款人的策略是如果借款人在合作中出现一次违约,则贷款人永不再向该借款人提供贷款。同时为防范贷款集中的风险,贷款人对单个借款人设置了一个最大免抵押贷款比例。,为单一客户最大免抵押贷款比例,为贷款人的总可贷资金。当借款人要求的贷款超过,贷款人将要求借款人对超过部分提供抵押品。在t=1期,贷款人的免抵押贷款供给函数如图1(图中第一根曲线)所示。

在单个借款人下,贷款人愿意提供贷款的前提是: ,表示无风险利率。所以信任度为的借款人要想获得借款,其提供的利率必须满足:,故供给曲线于纵轴相交与。随着合作次数的增加,逐渐提高,供给曲线将往下移动,如图中展示了不同信任度下的供给函数。如果下一期社会借贷平均利率提高,根据供给函数可知,若想获得原先数量的贷款,则下一期的必须要提高,这表示供给曲线将向上移动。表示对单一客户的最大免抵押贷款额度,图中表示的是贷款人总可贷资金固定不变的情况,故不发生变动。

(二)借款人的行为策略

假设把借款人分为两类,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高风险借款人一直从事高风险的投资活动,并假设其总想获得更多的贷款。低风险借款人借款规模相对稳定,其所能承受的利率水平要显著小于高风险借款人。由于贷款人采取了违约就停贷的威胁策略,除非迫不得已,无论是低风险贷款人还是高风险贷款人都不敢违约。此外,由于贷款超过一定额度就需要提供抵押品,这已经大大减弱了该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吸引力,特别是对高风险借款人,因此无论是低风险人还是高风险人都不倾向于超过最大免抵押贷款额度。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的贷款需求曲线如图2所示。

高风险借款人的需求曲线相对于低风险贷款人更加弯曲,这表示在利率下降时,高风险人的贷款需求增加要快于低风险借款人,而当利率上升时,高风险借款人的贷款减少要慢于低风险借款人。低风险贷款人的需求曲线与纵轴相较于点,表示当利率达到时,低风险借款人将停止贷款。

(三)借贷市场短期均衡

短期内社会平均借贷利率可视为不变,假设某个贷款人处刚进入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由于贷款人是根据信任度来决定贷款,假设贷款人对双方的初始信任度相同,则高风险借款人和低风险借款人面临的是同一条供给曲线,并且只要双方都一直履约,在之后若干个时期内他们面临的仍旧是同一条供给曲线。

如图3所示,低风险借款人的需求曲线用直线表示,高风险借款人的为曲线,两条需求曲线在A点相交。

在t=1期,双方获得了同样多的贷款并且支付同样高的利率。在t=2期,由于信任度获得同等上升,供给曲线下移,高风险借款人获得的贷款,支付的利率为,低风险人获得贷款为,支付的利率为,有,。到了t=3期,两者获得的贷款差距进一步拉开。到了t=4期,贷款人对于双方已经相当信任,这体现在供给函数与纵轴的交点已经下移至接近处,借款人获得的同等数量贷款的成本已经极大地降低。这时候高风险借款人对于贷款需求的本性就开始暴露,将会直接要求的借款。高风险借款人的需求曲线大幅右移与供给曲线交于点F,同时支付一个较高的利率。在和值较大的情况下,单个贷款人的加权平均利率将会上升,至。在上述过程中,贷款人对借款人越谨慎,信任度提高得越慢,越能延长这个过程的时间。

可见,高风险借款人通过承受较高的利率总能获得较多的贷款。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贷款差距的出现是各自供需平衡的结果,高风险借款人并没有改变贷款人对低风险借款人的供给函数,从而没有影响低风险贷款人所能获得的贷款数额,也即不存在贷款侵占现象。

三、模型的动态演进

尽管在短期内高风险借款人并没有对低风险借款人造成贷款侵占,但是在一定时间之后,其终将对低风险借款人造成贷款侵占,甚至有可能彻底逐出低风险借款人。

假设借贷市场上存在若干个贷款人,在信息共享下,某一贷款人能了解别的贷款人的授信情况,从而能够约束借款人通过隐瞒自己的信息从多处借贷的情况。但由于民间借贷机构大都处于灰色地带,并且构成复杂,信息不完全情况经常发生,实际上某一贷款人并不了解其他贷款人的授信情况,这使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加严重。因此,当高风险借款人从上述贷款人处获得最大贷款额度后,为了继续获得贷款,其完全有可能隐瞒自己的信息从别的贷款人处获得贷款。随着高风险借款人逐渐从别的贷款人处也获得最大贷款额度,单个贷款人的加权平均利率上升逐渐会演化成社会平均利率的上升。

仍旧考虑之前贷款人的情况。如图4所示,由于社会平均利率的上升,贷款的供给曲线将会上移(从最下方的第四根位置移到了第三根),而且由于贷款人对借款人已经非常信任,供给曲线未来因为信任度下移已经基本不可能。在此情况下,高风险借款人会依然选择E*的贷款额度,其均衡处从F点移到了H点,支付一个高利率;低风险贷款人在原需求函数下均衡处从G 点变成K点,贷款规模受到了挤压,并且还不得不支付一个较高的利率。低风险贷款人如果希望维持原来贷款规模,支付的利率还要提高,如图中低风险贷款人的需求曲线向右转动,与供给曲线交于L点,L点相对于K点的利率进一步上升。低风险贷款人维持原借款规模的行为反过来又会提升社会平均利率,直到有部分低风险借款人不得不停止借款。如图中供给曲线继续上移(从下方第三根移到了第二根),与纵坐标交于 ,这使得最高只能承受的低风险贷款人停止借款,反而很可能加入贷款人的行列。这一过程在宏观上的表现就是民间借贷利率会温和小幅上升,但实际上是社会借贷资金迅速向高风险借款人汇集,金融风险加大而实体经济空心化加剧。

当宏观经济政策出现调整时,往往也是泡沫破灭的时候。高风险贷款人终将会因为高息的债务出现流动性危机,违约风险加大。跑路事件引发的社会信用危机,会使得社会平均借贷利率骤然走高,原有贷款人愿意提供的免抵押最大贷款数额将大幅缩小,而新贷款人对借款人将更加谨慎,这使得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高风险贷款人最终因资金链条断链而破产,而借款人则损失惨重。

四、结语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让我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从信息不对称角度来讲,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信息优势,这个范围的大小受限于一定的血缘、人缘和地缘,在这个范围内,民间借贷能显著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给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但是一旦民间借贷的广度突破了这个范围,其信息优势荡然无存。由于缺少必要的信息揭露和风险提示,借贷双方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并且我国目前民间借贷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一旦发生违约,很难获得法律保障,所以民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信用风险。本文认为,要降低这种信息不对称程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制定民间借贷法

如前文分析,正是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处于的灰色法律地带,使得贷款人或者监管机构很难全面掌握资金的流向和规模,加剧了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法,明确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低风险借款人披露信息的积极性,同时提供高风险人的信息隐藏成本。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与引导

只有加强监管,才能全面掌握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提高市场的信息透明度。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对民间借款的合同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规范,明确只有经过登记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测报告及时向社会提供预警信息,以此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三)适时培育中小金融机构

目前民间借贷组织形式松散,成分复杂,并且缺乏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防范措施。其中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已经脱离了其自身人缘、血缘或者地缘限定的范围,信息不对称很严重。因此有必要设立各种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利用其完善的风险识别和监控措施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林毅夫,孙希方.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07):35-44.

[2]赵晓菊.信息不对称与金融风险的控制管理[J].国际金融研究,1999(05): 58-62.

[3]黄越.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以温州民间借贷为例[J].常州大学学报,2012(01):42-45.

[4]吴国联.对当前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查[J].浙江金融,2011(08):25-27.

篇2

【关键词】 民间借贷风险 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三方模式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3] 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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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成为小微企业及“三农”经济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但由于立法、监管等的缺位,民间借贷存在借贷行为不规范、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在最近的调研中发现,受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变化的影响,部分中小企业资金链总体趋紧,民间借贷活跃化、高利化、短期化特征明显,并且相关风险已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向银行体系传递扩散,必须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 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的四类风险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民间信贷市场产生的信贷风险。其表现形式主要是获得授信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托理财、直接借款,甚至是欺骗等形式,将从银行套取或骗取的资金转贷给他人;或者将资金存放到投资公司、典当行等企业,再通过它们发放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谋取利差。整条资金链中,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风险,或是案情暴露,势必影响银行贷款的归还,引发银行体系的风险。 部分中介机构超越经营范围违规从事民间借贷活动产生的信贷风险。从调研情况看,在净资产收益率有限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偏离主业、违规经营,参与民间借贷。甚至个别担保公司各股东企业将从银行获得贷款作为担保公司的注入资金,这些资金不仅作为担保金,而且也参与民间借贷和房地产投机。今年在长三角地区不断爆发的“钢贸领域”老板跑路潮即为典型。在同一钢铁市场商圈的钢贸商,成立并控制某家担保公司,借助钢材质押、联保互保等模式从银行获得贷款,再将贷款资金集中到担保公司,从事高风险、高回报的民间借贷,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投机和民间高利借贷。一旦民间借贷出现风险,必然要传递到银行体系。 企业盈利无法覆盖民间借贷利率致使资金链破裂产生的信贷风险。受产业转型升级困难,原材料、劳动力、资金成本上升等诸多不利影响,部分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来偿还银行到期的本金利息。据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的相关监测,2012年4月末辖内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约为27.5%。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催款手段多,有的甚至涉及暴力催款,借款企业一般先还民间借贷,而最终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高利贷往往比较隐蔽,只有当企业资金链条真正断裂后才会“水落石出”。绍兴市中心支行2011年第三季度的调查发现,当前经营者出逃、倒闭和关停的主要原因,有74.7%的企业认为是“民间融资成本过高,到期无法偿还”。近年来绍兴市发生的资金链断裂、给银行资产造成巨大风险的案件中,涉案的企业民间借贷金额均在10亿元以上,严重削弱了其还贷能力。 银行员工利用单位身份、客户资源,参与民间借贷给银行带来风险。有些银行员工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充当中间人、介绍人,不仅对银行的声誉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导致银行信贷资产出现风险。从调查来看,近几年受市场资金面偏紧等因素影响,银行风险呈现出“涉案人员内部化、涉案机构基层化”等特点,同时绝大部分案件与民间借贷相联系。尤其是基层一线银行员工往往利用在“转贷”过程中企业还贷资金压力大、筹措资金困难的机会,介绍高利民间借贷用于“搭桥”,并以个人或单位名义提供担保。一旦企业资金链断裂,银行的利益和名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政策建议 加快民间借贷制度立法进程,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改善是一个渐进和动态的过程,当前民间借贷处于合法和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状态,部分风险已经蔓延到银行体系,亟需在法制建设方面及时跟进。一方面加快立法进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尤其是要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使当前大量在“地下”从事借贷业务的机构能够走到“地上”;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力度,依法遏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和投机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吸储、高利放贷、非法集资和暴力催收等违法行为,确保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要营造信贷有效投放的良好外部环境,切实解决融资中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乱”的不良现象。要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工作,使社会公众能够正确认识和对待民间借贷,倡导“做守信人、办诚信事”“守信获利、失信损失”的观念。 建立民间借贷工作机制,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有效平台。按照民间借贷事件发生的脉络,人民银行基层行主要建立和发挥三个工作机制:一是民间借贷监测机制,要不断扩大监测范围,将依托机构由农村合作机构扩展至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网络融资平台等,建立民间借贷监测网络,按季进行监测分析。二是民间借贷预警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情况通报会、案件协调会等,分析交流民间借贷影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新情况、新途径,及时预警区域经济金融运行中潜在的风险,构筑区域金融稳定的“防火墙”。三是民间借贷应急处置机制,人民银行基层行针对民间借贷一旦出现风险矛盾容易迅速激化的特点,应本着“风险信息快速传递、快速研究和快速处置”的原则,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处置流程,在第一时间报告风险,并根据案件随时续报,以最大限度减少风险损失。 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创新,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创新更多方式,积极扩大与合格担保公司的信贷合作,进一步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同时要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及时高效提供多层次的融资产品,从源头上遏制非法民间借贷的活动空间。华夏银行绍兴分行在全国首推“年审制贷款”,对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在贷款到期前对其授信业务进行年审,凡通过年审的,无需归还原贷款、无需签订新的贷款合同即可自动延长贷款期限。这就克服了众多企业在传统贷款转贷过程中“先贷后还”资金压力,因为无需民间借贷“搭桥融资”,不仅减轻了企业财务负担,而且还有利于部分民间资金从寻求高利转贷回报回归到实体经济,有利于构建良好的金融秩序及降低银行员工的道德风险。#p#分页标题#e# 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管理和员工行为约束,切实防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银行风险。金融机构还要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采取有效措施,严加防范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传递。要严格信贷“三查”和全流程管理,密切关注信贷客户的民间借贷行为。当前重点关注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多户多笔贷款资金流入同一账户、贷款本息由同一账户支付等异常行为的客户;关注大规模偏离经营主业或以委托贷款等形式融出资金,其他应收款、现金流异常波动的客户;关注生产规模和融资需求不匹配、票据贸易背景真实性存在瑕疵、他人权利质押频繁更换的客户;关注个人创业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异常的客户。对存在直接或间接挪用资金介入民间借贷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要强化员工道德行为约束,规范员工行为,严禁银行员工利用工作便利以任何形式参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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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借贷 风险 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主要指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其主要被分为民间个人借贷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间借贷在服务中小企业、活跃金融市场、繁荣地方经济以及改善地方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借贷长期脱离政府监管范围,民间融资具有隐蔽性、随意性等特点,易引发各种欺诈、犯罪行为,增加了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与稳定。例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事件就充分暴露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特征,防范民间借贷危机已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因此,民间借贷风险已不是局部地区问题,而是演变为了群体性的国家金融事件,处理不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宏观发展。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我们应深入探索减小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措施,清楚认识风险根源,对症下药,这样才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民间借贷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民间借贷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因此我们应正视它的正面合理性。首先是它可以满足市场需求,有效补充正规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资金市场供求严重失衡,民间借贷的存在有效缓解了这一紧张状况,民间资金的注入使得中小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其次是提高了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民间借贷组织弥补了我国金融体系的空白,及时满足了客户的需求,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的金融服务水平。最后是促进了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民间借贷是金融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它顺应时代的需求,其创新更具可操作性。

(二)负面效应

有正面效应必然存在负面效应,一方面民间借贷导致了大量资金流出银行体系,加之金融活动大多在金融监管之外,因此虽然表面上扩大了资金供给,但其干扰了金融市场的信号,影响了央行的决策。另一方面民间借贷会引发自发性的负面效应,虽然其手续简单、不拘形式,但这种信任基础较低的活动极易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债务人失信出现逃债行为,债权人将会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导致企业资金的恶性循环,民间借贷利息一般较高,企业经营效益不好的情况下,高利息负债只会雪上加霜。如果企业到期难以支付债务,也许还会通过引进更高利息负债还债,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将会严重制约企业今后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风险成因

(一)金融体系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银行体系,银行贷款过多的倾向于国有大型企业,而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很难获得贷款。银行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回了很多基层网点,收缩了县域中小企业的信贷服务。中小企业由于找不到担保人,不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最后只能依靠风险较大的民间借贷机构。同时垄断领域的高标准使得大量民营资本脱离国家整体规划,无序存在于股市、赌场以及民间借贷等虚拟的金融市场,金融资金配置率低下。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实际经济需求不匹配

近几年,我国实体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融资成本增加、融资渠道狭窄等因素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亟需宽松的货币政策刺进经济发展,但我国货币政策偏紧,国家一直强调控制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同时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严控银行信贷规模,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等也出现了明显减少的趋势。此背景下,中小企业不得不求助于民间借贷组织。

(三)金融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几乎是空白的,首先是民间借贷的适用法律比较落后,合法与非法的界定模糊不清,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一片空白。其次是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民间借贷处于不审批、不监管、不控告的三不状态。成立借贷组织也仅仅只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借贷资金趋于隐蔽化。最后是借贷监管措施单一简化,可操作性差,由政府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措施十分简单,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差。

四、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

(一)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风险

这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如果借款人没有足够的资金,还款能力可能不足,应及时加强戒备。即使借款人具备足够的资产还应考虑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誉问题,如果经常出现拖欠货款行为,则很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因此,借款前应充分调查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其资产能力与信誉基础的情况下,订立相应的书面收据等资料,以保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可以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风险

借款时还应考虑借款是否合法,虽然将钱借出去了,但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那么这种借款行为就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加之非法集资的风险一般较高,很容易出现血本无归的现象,因此应谨防非法集资行为,借款前事先约定好资金用途的合法性,这样才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使用风险。

(三)担保人资格风险

借款活动中不可避免的要找担保人担保,因此选定担保人时一定要注意其是否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一旦担保人不具担保资格,担保行为就是无效的,日后出现经济纠纷时也不能作为担保凭证。现实中有很多案例就是这种情况,约定借款时间到期后,债务人没有及时将款项归还债权人,当找到担保人时才发现其不具备担保资格。因此发生借贷行为时一定要找到具备资格的担保人,不可滥竽充数。

(四)追讨欠款的合法性与时效性风险

一般而言,我国的民间借贷有一定的时限要求,双方约定时间归还本金利息,如若借款人逾期不还,追债行为就会产生,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协商以及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的借贷机构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催债,而是通过恐吓等不法手段进行催债,最后不但没有保护自己的权益还造成了更大的损失。同时,也要注意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借款人出现逾期不还行为,出借人应在借款之日起两年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讼。

五、民间借贷的风险管理措施

(一)改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资金市场的供需失衡是导致民间借贷组织活跃的直接原因,消除民间借贷的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改善我国的宏观环境,规范民间借贷组织的借款行为。首先应加强金融体制的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体系,确保金融监管的适度性,同时加强信贷担保机构的建设。其次是确保借贷机构的金融地位,打破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由根本上解决资金失衡问题。最后是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部分原因也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水平,企业应改革内部不完善的制度体系,争取更加符合金融信贷的要求,从而可以由正规金融渠道取得贷款。

(二)加强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将会有更大的金融市场,如果一直放任其发展,也许会产生更大的消极作用,因此规范民间借贷机构的自身建设已成为十分迫切的现实需要。加强民间信贷组织的自身建设首先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担保等等。其次是及时清理高风险、高危害的高利贷违法组织。再次是积极宣传民间信贷的利弊,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更加理性的选择是否进行民进借贷。最后国家还应积极引导民间信贷行为,及时纠正轨道偏差,以确保其发挥合理优势。

(三)法律遏制民间信贷负面效应

一方面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丰富人们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还应切实依法办事,通过严格执法来遏制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现实中我们应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加强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打击放贷人的不正当行为以及严惩债务人的逃债行为。通过法律手段消除民间借贷的负面效应重点在于通过强制手段保护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才可以在不干预借贷行为的基础上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同时消除了其负面效应。

六、结束语

通过分析,相信大家对民间借贷行为已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现实中,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些不发达地方仍然存在,我们应理智对待这种行为,要尽量规避其风险,发挥其优点,以致达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间借贷是一项复杂且重要的经济活动,它既可以满足履行快捷,资源充足的条件,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因此,只有在进行合理引导、保护好民间资本市场、及时控制借贷风险的基础上,民间借贷行为才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2]张强.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J].金融纵横.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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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概况

2008年,我们以民间借贷风险监测点为切入点,坚持“疏、堵”并举的监测模式,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监测分析,使民间借贷监测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1.专人负责,提高监测工作实效性。由于民间借贷监测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组分点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监测人员(每支行1名)对110个样本点进行全程跟踪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求每次回访抽查10个样本点,看监测方法是否得当,监测数据是否可信。

2.点面结合,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湘西州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来选点。一方面,我们按照“既有一定行业特点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从农业大县―龙山县和工业相对发达的保靖县各选取5户样本企业。同时,由所辖龙山、永顺、保靖、泸溪、凤凰等五个县支行委托农村信用联社选择100户城乡居民为个人样本点(每县20户),从“面”上掌握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们派出专人参与州政府“处非办”日常工作,从“点”上了解民间借贷情况,从中获取动态信息。

3.疏堵并举,把握监测方法科学性。“疏”的方法是加强“窗口”指导,搞好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投资多元化需求。“堵”的手段是结合反洗钱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赌博、高利贷等圈钱活动,不断完善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风险点监测,基本情况是:

1.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是主渠道。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比年初增长64.5%,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企业融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据县市“处非”工作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95家,计10.6亿元。

2.利率弹性空间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据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70%,最低为20%,加权平均利率43.18%,为同期基准利率的5.78倍。

3.借贷期限有所缩短,投资结构比较单一。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期限一般为3-6个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说明短期借贷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缩短。借出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业,占民间借贷总额的98.62%,而投资类占比只有1.19%。

4.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操作风险逐步显现。据样本企业调查,大部分借贷手续欠完善,办理过程随意性大,有书面协议或文本合同的仅占15.58%,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操作风险。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风险逐步加大。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达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信用扩张,超过投资者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当面临外部冲击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这类风险就显得益发敏感和脆弱,弄不好会诱发信用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企业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 %。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民间接待规模扩张较快,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渠道。

2.民间借贷非法化。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据吉首市“10.2”专案组反映,吉首地区20家非法集资企业所吸纳的民间借贷资本达84.9亿元,相当于同期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的50.33%。

3.民间资本证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来,证券市场开始回暖,不少社会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资金转向购买股票、基金等,以赚取更高收益。同时,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居民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入证券市场。从样本点情况看,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群体,农村极少。

4.融资方式多样化。从民间借贷模式看,居民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模式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庄或社区以内。随着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从民间借贷方式看,民间借贷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担保借款等。民间借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当地的影响力等。据调查,湘西州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有的房地产商为了高息吸纳民间资金,将房产单元出售,同时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向投资者许诺高达银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

三、民间借贷“热”的主要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近年来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具有逐利性,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州内出现了一批房地产、采矿等高利行业,民间资本随机而动,以求利润最大化。“利”高人胆大,高额利润总是吸引投资者追逐。

2.内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导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使得银行提高了对该行业的贷款门槛,民间资本趁虚而入。湘西州“两高一资”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0%。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与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冲动与贷款难的矛盾,使得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3.外因:机制缺失。一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家没有出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应政策。二是引导机制缺失。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感到力不从心。

四、民间借贷监测中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逐利化趋势明显。从民间借贷监测看,民间借贷中除了将自身资金用于民间放款之外,还有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放出,从中获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增幅分别为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

2.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单一。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06%,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943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1.89%。民间借贷资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产,与政府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调控意图相违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入银行贷款转投房地产,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利率过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反过来,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融资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掷,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融资偿还旧融资,最后造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泸溪英姿美容美发厅老板,向个人借资400多万元,由于利率过高,偿还不了贷款人的债务,还拖欠雇佣的服务员工资,无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风险最终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借贷风险逐渐暴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亲缘约束为主。民间借贷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亲近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缺乏持续动态跟踪,更难有效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方式运作,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据统计,样本放款逾期金额550万元,比上季增长118%,比年初增长137%;10户样本企业中近60%的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借贷风险逐渐加大。

五、民间借贷风险监测评估

1.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大家都视为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在内涵与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就连地方政府都难以把握,基层人行也很难判断和识别。

2.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换取对未来高额回报的要求权,而这种要求权不是建立在经营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信用丧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如,自2006年以来,龙某以湘西自治州凯莱螯合制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借款人承诺承包该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奖励多少元等种种好处,向社会公众借资500余万元,现已携款潜逃。

3.与民事纠纷有关的民间借贷不能如期履约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有其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贷手续不规范而演化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4.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特定的传导机制而引发金融风险。一是通过特定的传导路径引发突发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谣传“政府将冻结集资户存款帐户”而引发吉首市大规模挤兑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顺、凤凰等5县,时间之快、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是历史罕见的。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和“挤出效应”,对金融机构存款带来较大影响。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和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状态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少增11亿元。三是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影响。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使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信贷权限上收,上级行“用手投票”,从而使本地金融机构丧失贷款审批权限,很难获得新的信贷支持,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路径选择

1.在信贷市场上,构建与民间借贷良性互动的平台。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壮大,在信贷市场上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初露锋芒。为此建议:一是搭建项目平台。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积极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通过开展项目融资,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为载体吸引民间资本,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二是搭建中介平台。大力培育民间借贷中介,提供委托贷款、信贷担保等形式的融资,把民间借贷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项目投资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的服务。

2.在组织体系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随着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民间金融转化为合规金融成为现实,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加快民间金融契约化、规范化进程,将其导入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金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其内在和永续的生命力,应任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我实施。如果过于强调民间借贷组织化,正规化,就会失去民间借贷固有的优势和灵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到一定阶段,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切实打击高利贷以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在监测方式上,实行网上公证替代定点监测。基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参与者的众多性,建议开发网上公证程序,对民间借贷实行网上公证。网上公证程序可挂靠地方政府公众信息网,借贷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网上公证,公证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识别证件及号码、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公证采取借贷双方交互式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机构代码为唯一识别进行注册并实行密码管理,其他人无法查看他人的民间借贷信息,确保登记双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七、政策建议

篇6

关键词: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加强监管

一、 引言

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强烈,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劳动力成本增加,产品外部需求急剧萎缩。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 实施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显著下降。不利宏观经济环境使部分企业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困境,其中资金链问题尤为突出。

然而,信贷紧缩政策下,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由于股市持续低迷,房地产调控政策从紧,大量炒股炒房投机性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形成民间借贷热。实体投资机会较少而且利润低,民间持有大量闲散资金。另外,高通胀预期下银根紧缩,这直接导致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和资金可获得性较低。企业难以获得银行信贷,正规融资渠道狭窄,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营。因此,民间借贷既有供给又有需求。此外,民间借贷呈现高利率趋势,且规模大,参与广泛。据估算,民间借贷平均年利率超过20%,远高于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

事实上,作为银行贷款的替代,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解决企业暂时性资金短缺问题,但高利率也增加企业融资成本,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大且不断累积,可能面临大规模违约风险。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部分企业陷入民间高利贷、企业主欠债逃逸事件频发,引发债权人挤兑,民间借贷诚信危机凸显,民间借贷可能诱发区域性债务危机。面对民间借贷危局,理解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和扩散机制尤为迫切。

二、 民间借贷

事实上,信贷市场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具体地,贷款人无法观察到借款人特征(如项目风险程度)、贷款人努力程度以及利润实现。这些信息问题会导致无效率。具体地,贷款前,贷款人对借款人质量拥有很少可靠信息。更好信息可能使贷款人不至于由于未能精确评估所包含风险而向低质量借款人提供贷款。放贷后,贷款人无法完全知道借款人如何使用资源。此外,一旦实现投资收益,贷款人无法验证。当投资获得高收益时,尤其是存在有限责任时,贷款人会有这样的激励,宣称业绩不好,从而要求减少贷款支付。

1. 短期债务融资。债务融资是企业重要的融资决策,其中债务内部结构如债务期限很重要。企业融资决策如负债和债务期限是造成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影响因素,具体表现在过度负债、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短期融资渠道冻结等。合理债务期限结构可以降低债务融资成本和提供管理者激励。短期与长期债务融资具有不同的激励特征。短期债务融资能够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传递企业成长机会信号、约束管理层、减少债权人受债务人掠夺、减轻投资不足,即短期债务融资合约治理效应反映在企业清算与约束管理层自由现金流处置权上;而长期债务使管理层处于控制中、防止管理层进行无效率扩张、阻止债权人剥夺价值和降低利率(Hart & Moore,1995,Caprio & Gemirguc,1997)。

然而,短期债务冻结是冲击的放大机制。本质上,民间借贷是短期债务融资,企业使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风险长期非流动性资产融资,在发生财务困境期间经历了再融资冻结。由于担心未来市场恶化,短期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再融资,这导致企业发生财务困境。短期债务会对企业产生负债方风险,或者融资风险。He和Xiong (2009a)认为,用固定短期债务为非流动长期资产融资产生债权人动态协调问题,并可能导致无效清算。再融资冻结显著特点是债权人拒绝债务展期,因为担心未来债权人也拒绝再融资。企业为长期非流动资产融资,使用固定短期债务并必须持续债务展期。一般地,短期债务产生跨期协调问题或者债权人信心不足,当企业基本面足够低,债权人拒绝为债务展期。因此,到期债权人再融资决策取决于其对未来债权人是否再融资的预期。

2. 民间借贷新趋势。当前,民间借贷在资金来源、借贷形式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总体上,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趋高,借贷潜在风险增加。

家庭闲置资金和企业利润构成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来源。然而,当前民间借贷资金渠道更加广泛,个人、企业、风险投资基金,甚至上市公司、商业银行等都参与了民间借贷。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称,在温州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10%是银行信贷资金间接流入。个人也参与放贷,江苏省泗洪县石集乡5 800多户居民,其中1 740户参与民间借贷,参与率接近30%。

在借贷形式上,社会融资中介起着重要作用,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民间借贷。社会蓝皮书还披露,目前温州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寄售行、典当行约1 000家,部分机构违规放贷,收取高额佣金和利息。

民间金融活动中资金需求也发生明显变化,资金用途不再以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为主,而主要用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甚至是长期投资。2011年以来,受信贷紧缩政策影响,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民间借贷活动活跃。民间借贷主要用作企业暂时性周转资金,然而由于信贷紧缩政策,银行有效信贷供给严重不足,企业短期掉头资金变成长期投资资金。这样,所募集资金规模迅速扩大,出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松散。民间借贷资金被用于企业贷款到期周转,这直接导致借贷期限缩减,推高借贷利率,民间借贷风险不断累积。

更重要的是,在民间金融市场上,出资人变成纯粹资金供给者,最终资金使用者与出资人之间只有借贷合约关系,关系相对松散。因此,民间借贷近似于间接融资。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者和供给者关系越来越分离,初始资金提供者无法掌握资金流向,民间借贷从直接融资方式演变成间接融资方式。然而,传统民间借贷资金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和小额商业经营,所募集资金规模小,出资人之间关系密切,资金供求双方信息较对称,传统民间借贷近似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史晋川(2011)认为,温州民间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集聚和爆发根本原因是,民间金融市场赖以有效运行的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无法保证民间金融市场合约有效执行,从而导致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集聚和大面积爆发。出资人之间,出资人与最终资金使用者之间关系松散,人格化合约执行机制不能有效保证合约履行,民间金融市场聚集金融风险越大。

三、 民间借贷风险形成及扩散机制

货币政策主要通过银行借贷渠道和资产负债表渠道传导。Kashyap, Stein和Wilcox (1993) 认为,货币政策通过借贷渠道影响实体经济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资产方,银行视贷款和证券为不完全替代,这样,货币紧缩的确减少银行贷款供给。二是,在其资产负债表负债方上,贷款和非银行融资来源对企业也是不完全替代,这样减少贷款供给有实体效应。信贷供给冲击对公司融资和投资产生影响。像银行借贷渠道,资产负债表渠道产生是由于信贷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净值下降,信贷市场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增加。更低净值表明企业拥有较少抵押,从而增加逆向选择和增加支持冒险的激励,因此恶化道德风险问题。结果,商业银行更不愿意放贷,或者通过要求更高风险溢价或者减少借贷数量,导致支出和总需求下降。Bernanke和Gertler (1989),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9)指出,更低净值增加与债务融资中不对称信息相关的问题,从而增加外部融资溢价。货币政策通过以下方式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紧缩的货币政策导致资产价格下降,这降低企业净值。因此,紧缩的货币政策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恶化,导致借贷,支出和总需求下降。另外,货币政策可能通过现金流影响企业资产负债表,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之差。紧缩的货币政策,提高利率,使企业利息支付上升,从而使现金流下降。持有较少现金流,企业拥有较少内部资金,必须外部融资。由于外部融资受不对称信息问题,从而外部融资溢价影响,额外需要外部资金推高资金成本,减少借贷,投资和经济活动。

Bernanke和Gertler(1995),Bernanke, Gertler和Gilc-hrist (1996)借贷外部融资溢价与借款人净值负相关。当借款人财富少,借款人与外部资金供给方之间利益可能差异较大,增加成本。由于借款人净值是顺周期的,由于利润和资产价格是顺周期的,外部融资溢价是反周期的,放大信贷可得性变化(Bernanke, Gertler & Gilchrist,1999)。

近年来,央行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导致信贷资金供给紧张。银根紧缩下商业银行惜贷,正规融资渠道冻结,企业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利率持续走高且期限短,而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劳动力成本等因素导致不少行业利润微薄,尤其是低附加值制造业,民间借贷短期内能够缓解企业短期资金短缺问题,但当民间借贷严重侵蚀企业利润时,民间借贷最终会压垮企业,从而无法支付民间信贷本息,出现企业家欠债逃逸危机局面。2010年实施房地产调控政策以来,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由于资金供应紧张,为维持项目,房地产企业转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大多数因资金链断裂而逃逸企业家陷入困境,主要是由于参与房地产投资或间接向房地产企业放贷,而其主业经营并未出现太大问题。由于原材料和劳动力等要素价格上升,企业生产成本增加,融资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低。在高利率诱惑下,部分企业家从企业抽离主业运营资金,参与放贷。民间资本撤离实业部门投入到房地产、金融等服务业部门。温州等地民间借贷危机,主要表现为,在高利息下,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企业主“逃逸”,乃至引发连锁反应,使众多企业陷入困境甚至出现大范围企业倒闭(范建军,2012)。危机爆发直接诱因是高利贷。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年利率20%~30%,最高可以达到100%,高出央行所规定的基准贷款利率3~8倍。此外,一般生产经营借贷资金比例下降,借贷资金主要流向房地产、煤炭等高利润行业以及其他投机性领域。社会蓝皮书称,温州有1 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用于一般生产经营仅占35%,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占20%,民间借贷市场仅有40%,投机及不明用途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

四、 民间借贷潜在效应

民间借贷可能产生严重的经济后果,损害实体经济。

1. 企业融资成本上升。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加重企业经营压力。当实业利润低时,企业加速从实体经济撤出资金。若企业利润低于借贷利率,民间借贷严重侵蚀实体经济利润,持有民间借贷的企业将面临巨大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可能最终压垮企业。受温州企业家逃逸事件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恐慌性收缩,这对企业融资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实体经济。

2. 经济行为投机性。由于相当比例民间借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大宗商品等领域,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如利率下跌,房地产、大宗商品价格下降,违约概率可能显著上升,进一步加重民间借贷风险。投机性市场上企业资金链断裂反过来会增强资产价格下降预期,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更大偿债压力和破产风险。民间借贷可能导致资金流出实体经济,强化经济行为投机性。

3. 流动性风险和担保危机。企业拥有长期投资项目,而民间借贷是短期负债,期限较短,这样,企业的资产负债期限严重不匹配,容易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从而,那些基本面正常但缺乏流动性的企业容易遭挤兑而陷入财务困境。另外,部分经营状况正常企业陷入担保困境,出现资金问题。企业通过互相提供担保形成担保链,抱团贷款,从而缓解融资约束,然而企业间密切的金融联系也可能成为财务风险集聚、扩散渠道,如资金链断裂、扩散风险,可能诱发区域系统性财务危机。

4. 破坏民间信用基础。民间借贷主要依赖血缘、亲缘、地缘民间信用,和借贷中介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合约。2011年以来,温州等地不少中小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部分企业家、借贷中间人逃逸以逃避偿债责任,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

究其原因,民间借贷潜在风险大,其体制根源是二元信贷体制,造成资本错配和资本成本扭曲。商业银行具有明显所有制歧视,主要向国有企业提供贷款,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较严重且缺乏抵押品,民营企业遭遇更加严重的信贷配给。相比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成本较高。此外,实体经济利润小、银行储蓄利率低、高通胀预期、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控下,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在企业面临融资约束、对民间借贷资金需求量增加情形下,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民间借贷市场。2011年,货币政策趋紧,货币总供给增速放缓,商业银行惜贷,民间借贷成为企业的主要外部融资渠道。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需求增加,导致民间借贷规模扩大,借贷利率急剧攀升,违约风险也增加。最后,民间借贷利息高且期限短,对企业产生流动性风险和偿债压力,民间借贷市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其资金规模、价格及流向难以掌握,从而可能诱发潜在风险。

五、 规范民间借贷

1. 民间借贷合法化。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界定民间借贷主体,借贷活动范围和方式,规范民间借贷活动。

2. 实行利率市场化。放松民间金融市场资金价格管制,即利率管制,实行利率市场化,通过资金供求关系决定民间借贷利率。

3. 创新监管模式,构建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创新监管模式,监督交易和风险控制相结合;构建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性监管为主导,银监局、司法部门等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 范建军.我国民间借贷危机形成的原因和对策.经济纵横,2012,(4):26-29.

2. 中国社会科学院2012年社会蓝皮书.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3. Bernanke, B. S. and Gertler, M.“Agency costs, net worth, and business fluctuations,”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89,(79):14-31.

4. Bernanke, B.S. and Gertler, M.Inside the Black Box: The Credit Channel of Monetary Policy Transmissio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1995,(9):27-48.

5. Bernanke, B.S., Gertler, M.and Gilchr- ist, S.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and the Flight to Qualit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1996,(78):1-15.

6. Bernanke, B.S., Gertler, M.and Gilchr- ist, S.The Financial Accelerator in a Quantitative Business Cycle Framework. In J.B.Taylor and M.Woodford, Eds. Handbook of Macroecono- mics. Amsterdam: Elsevier,1999.

7. Caprio L., and Demirgü?-Kunt A., The Role of Long Term Finance: Theory and Evidence, Policy Research Department-The World Bank,1997.

8. Hart, Oliver, and Moore, J.,Debt and seniority: an analysis of the role of hard claims in constraining manage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5,(85):567-585.

9. He, Zhiguo and Wei Xiong, Dynamic debt runs, 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Chicago and Princeton University,2009.

10. Kashyap, Anil K., Jeremy C.Stein, and David Wilcox.Monetary policy and credit conditions: Evidence from the computation of external finance.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3,(83):78-98.

篇7

论文关键词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注意在贷后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借款人的财产及活动情况等进行必要跟进核实,适时提示借款人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有担保人的,应及时将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关情况向担保人通报,以使担保人也能帮组督促借款人还款。此外,还应采用适当方式让借款人周围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贷情况,以促使借款人自觉还款。必要时,可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分批还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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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务 民间借贷

作者简介:廖继楣,云南众诚公证处。

近几年来,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迅速发展,纠纷频发,因民间借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剧增。随着欠发达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西部地区的民间借贷必然随之迅速发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鉴东部地区民间借贷实践探索的经验并吸取其负面教训;在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促进经济发展作用的同时,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可能带来的问题及负面影响?就成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间借贷特点及现状入手,对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民间借贷的工作重点进行初步探讨,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专业法律服务促进民间借贷良性发展,并同时拓展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和范围的问题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

法律工作者在民间借贷中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重点则是必须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和具体个案的具体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体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点,从而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个案的具体特点是个性的,是千变万化的;而民间借贷的基本特点是共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特点,按不同的归纳总结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归纳的特点不一样。因此,对于实际工作当中的分析,应根据自己所在地区,自己接触的资料等相关情况,从自己的运用角度进行归纳。笔者认为:从有助于风险控制的实用角度出发,民间借贷可归纳出以下特点:

一是方便快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的最大特点就是方便快捷,没有一系列的审批放贷程序。只要双方就借贷事宜协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获得贷款人提供的贷款。

二是手续简单。很多民间借贷,尤其是小额借贷,往往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没有担保合同,甚至有的连借条都没有,大多凭当事人一言而决。

三是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双方彼此了解,信息对称;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誉和维护相互之间关系等因素的考虑,一般也都积极按时还款。

四是存在担保的,担保形式基本为保证人保证;民间借贷中很少有规范有效的其他担保形式。

对于上述基本特点,可在具体实践中各自分析民间借贷基本特点时有选择地参照。

二、了解当地民间借贷的现状

为做好民间借贷的法律服务工作,了解当地的民间借贷现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由于现有法律规定远远落后于实践发展。因此,在实践中,当地民间借贷的具体状况和所呈现的特征可能会影响当地法院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态度。而在民间借贷纠纷高发,且民间借贷纠纷有虚假诉讼可能性,或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能还会引发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加大对民间借贷案件某些环节的审查力度,不轻易以单独借条定案。

民间借贷是否发生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当地法院的审判态度是极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觉得以贷款人掌握的证据,在当地法院很难判决贷款人胜诉,那么,借款人拖欠还款、发生纠纷及最后导致诉讼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就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为当事人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设计时,当地民间借贷的状况及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审判态度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强对民间借贷有关规定的学习

民间借贷案件表面上看起来是非常简单的案件,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证据种类相对单一、简单,事实判断非此即彼。但在实践当中,民间借贷案件却异常复杂,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关系(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却以债务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等方式表现为借贷关系;比如:有的案件当中,当事人之间本无借贷关系,而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目的而虚构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事实等。

与此同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却非常零散、混乱,有的规定甚至相互矛盾。关于民间借贷的现行有效的直接和间接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解释;《贷款通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当中。这些规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为专业法律工作者也难以全面掌握。而相关规定的零散、混乱,导致民间借贷缺乏稳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现出极强的政策导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则性等特点,又导致当事人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无所适从。

具有上述两点原因,法律工作者对于民间借贷相关问题的学习不同于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其他法律问题的学习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及问题的学习,学习本身就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从事民间借贷非诉法律服务工作中,除了必须预先掌握现行有效规定(能够比较准确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之间区别)外,还必须随时跟踪学习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规定和做出的生效判决。工作当中的跟踪学习,虽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却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易发纠纷环节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风险规避设计。

四、帮助、指导当事人进行借贷风险分析

由于民间借贷的方便、快捷、方式灵活、手续简单等特点,让其在具有闲置资金的贷款人和急需资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备受欢迎。但民间借贷这些竞争优势的过度发展,必然也带来风险增大和当事人忽视风险存在等负面影响。如:贷款人或碍于情面不便推辞,或因追求借贷利息,急于为闲置资金找到出路而忽视对本金安全的相应考虑;借款人为几块摆脱资金困境而忽视对资金使用获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压力的正确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间借贷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将借贷风险提示作为一个工作重点,指导当事人进行相关风险分析。 对于贷款人,应引导他树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报的风险意识,并指导他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资金获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按期还款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在确定是否借贷时,不宜将相互信任等非实质因素的作用过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较高利息回报而忽视本金安全;在有多个借款人可以选择时,应首先从本金安全的角度考虑,不宜非要坚持利率标准的随行就市。

对于借款人,应提示其对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还款能力的估计必须客观、理性,并有相应数据参照或有足够依据支撑。借款人在陷入资金困境决定举债时,往往会有一种“渡过这一关,情况会很快好转”的自我安慰,而这种自我安慰,必然导致其对还款能力的估计失真。因此,对于急于举债的借款人,应详细询问他做出“能够承受利息压力并能按时还款”判断依据,从旁观者的角度对其估计进行分析后提出建议,并提醒他:饮鸩止渴般的举新债还旧债,摧垮其资金、财产体系的速度远远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对于利息支出明显超过自身财产承受能力的,选择放弃比选择坚持更加明智。

五、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

由于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因此,民间借贷当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有别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审查,而民间借贷中拟定和审查借贷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导当事人做好借贷行为控制。借贷行为控制的核心是借贷款项的交付。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在交付款项时留下足够的依据,比如: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至某账号,在通过银行付款后将相关依据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现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书写收条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写明借款已于何时何地交付;以及款项交付时尽量有第三人在场见证等方式。

对借款人,应提示其注意款项交付后在书写借条或收条的先后顺序,所写凭证记载金额同时用大小写注明并与实际收到金额一致等,防止相关凭证书写并交付给贷款人后贷款人不提供贷款,或者在交付款项时预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导当事人做好贷后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产生后,其核心风险就是款项是否能按期偿还。该风险不仅仅是贷款人的风险,对借款人同样是风险。因为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借款人必将遭受诉讼等方式的强制追索,影响自身经营持续及财产管理、使用计划,同时还会遭到自身人际关系圈的排斥。因此,贷后风险管理,不论借贷哪方都应进行。

对贷款人,应提示其注意在贷后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况,借款人的财产及活动情况等进行必要跟进核实,适时提示借款人还款期限和还款金额,有担保人的,应及时将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关情况向担保人通报,以使担保人也能帮组督促借款人还款。此外,还应采用适当方式让借款人周围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贷情况,以促使借款人自觉还款。必要时,可与借款人协商提前分批还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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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服务的完善产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民间借贷不同于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它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资金流动、财务风险中存有不少问题。同时,民间借贷还对我国商业银行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难度。本文在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作出论述的基础上,就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

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2]肖杰.关于民间借贷的理性分析[J].海南金融,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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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

一、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的背景

2005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渐在国外和国内出现,一种新型的民间接待方式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主要有投资理财和贷款,都是通过网上实现的。

相比传统的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更透明;在覆盖范围上,P2P网络借贷能实现不同地域借贷双方之间的借贷;在交易流程上,P2P网络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平台清楚地了解交易的流程;在融资效率方面,P2P网络借贷也比传统的民间借贷要高。总之,P2P网络借贷使得民间借贷更加阳光和多元,优化了社会闲散资金的配置,增加了我国居民的融资渠道,有助于弥补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些不足。

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没有金融牌照,游离在监管之外,因而不可避免的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从2011年开始,我国陆续开始出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跑路的事件;而到2013年下半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出现倒闭潮,几个月内就先后有70余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倒闭,共涉及资金12亿多元。据不完全统计,整个2013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整体逾期率超过5%,风险状况呈恶化之势。在这种背景下,探讨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显得非常必要。

二、P2P网络借贷存在的风险分析

既然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状况不断恶化,那么具体究竟有哪些风险影响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呢?笔者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法律和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涉及到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合同法》及人行的《贷款通则》,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进行监管,有关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处于“无监管主体、无准入门揽、无行业法规”的“三无”状态。由于法律法规缺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处于法律边缘,没有具体的政府部门监管,监管也仅是针对网站的注册、经营等方面,而有关金融业务的监管明显不力。监管缺失,必然引发一系列的风险,例如,一些借贷平台以高利率吸引投资人,变相从事高利贷扰乱市场秩序。从地方的监管政策看,随着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的暴露,一些地方逐渐开始重视监管政策的制定。例如2013年12月19日,浙江开始明令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同月,上海国内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标准;2014年1月,全国首份关于P2P网络借贷立法的政协提案以及首份人大代表建议在深圳。随着法律的完善和监管政策的落实,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将会受到很大影响,一些投资人的撤出将会导致更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市场风险

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网络借贷的便利性、高收益性,催生了越来越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出现,而其市场份额在金融市场上的占比始终还是较小,这必然会加剧市场的竞争。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一些实力较弱、规模较小的劣势P2P网络借贷平台将会被淘汰。从另一个层面看,由于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将步入整合期,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率和坏账率都可能不断提高,平台风险也会逐渐加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更加重视发行高收益风险适中的金融理财产品,加之利率市场化,P2P网络借贷的外部压力和风险也越来越大。

(三)借款人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P2P网络借贷一般采取闪点网格状的多对多借贷形式,平台借款人也以中小企业和工薪阶层居多,借款人地域分布较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使得P2P网络借贷面临更多的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以及和银行之间并没有实现信息互通,这导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无权进入银行征信系统,审核借款人信息时难度很大,一些无良的借款人会借此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借款,这就会导致欺诈问题。一旦出现过多的或规模较大的借款人违约事件,无疑就会使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誉和声誉受到损害,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增大。据此还会引发连带效应,例如投资者风险也会转移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媒体和相关机构会降低对平台的评级,舆论会形成不好的口碑;投资者会失去对平台的信心,导致平台失去资金来源。

(四)非法运作及财务风险

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一般以商务咨询顾问、电子商务、信息技术资讯类为主,并非金融机构,自身存在非法操作的风险。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利用自身权限,更改数据后台,虚拟和捏造一些事实上不存在的借款人;投资人与借款人以平台为中介,双方没有联系,投资平台可以进行骗贷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的资金都由平台控制,中间账户缺乏监管。从近两年关停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来看,最终许多都是携款跑路,原因就是资金进入平台时间较长、缺乏监管、引发了非法集资风险。从平台的财务管控看,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都不披露财务情况,投资人和借款人只能通过网络、媒体等搜集相关信息,平台的真实运营情况难以掌握,财务风险较大。

(五)运营模式风险

目前国内很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都实行担保或风险准备金模式,投资者的风险会直接转移到平台自身和担保公司。具体来说,纯中介线上模式需要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和个人征信体系作为前提,平台会面临借款人巨大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加之纯中介线上平台缺乏担保,我国的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风格相对比较谨慎,这种模式下平台也会面临一定的经营风险。

担保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本质是只做中介,不参与资金借贷双方的交易,使用自有资金作担保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化身成了担保公司,有的平台即使自身不加入担保,它与担保公司也有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投资人认为资金受到担保,只会关注高利率而不会过多看重借款者情况,存在着骗贷的风险。所以担保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安全性也不高,风险积聚的可能性大。

债权转让模式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难逃非法集资嫌疑,往往是在违法的边界徘徊。例如宜信的操作模式,不仅内部流程模糊,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存在较大的非法集资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风险控制对策

笔者结合多年的金融工作实践,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风险,简单提出一些建议对策。

(一)出台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门槛低、注册资本不受限、业务开展随意、监管空白,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引起的。我国应尽快结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实际和发展现状,出台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注册资本、业务监管办法、组织形式、经营模式等,避免一些劣质平台的大范围存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严格取缔不合法的民间借贷平台,给予网络借贷市场合理的发展空间,保障参与者的各项权益,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法规健全后,应强化对平台业务的监管。由于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具有跨区域等复杂性,因而监管主体可以根据多元化的原则来设计。例如,人民银行负责法律法规具体内容的制定,地方政府负责出台配套的监管政策措施,通过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督作用。

(二)强化平台内在实力,增强品牌影响力

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数量增长较快,估计已经超过了1000家,不仅加大了网络借贷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而且导致了行业的混乱。例如,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一味通过高利率吸引投资者,而不会兼顾自身的实力;一些平台只会考虑盈利,难以承受市场的长期考验。为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切实强化自身实力,提高业界口碑和品牌,才能更有效的防范各种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首先要重视信贷管理人才的培育,通过内部培训提拔和外部招聘引入的方式,增强信贷管理队伍实力。目前许多的平台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才,从业人员缺乏全面的信贷管理、风险管理知识,对平台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难以应对,不同程度导致一些坏账的出现,影响了平台的盈利能力。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要逐渐加大技术研发资金的投入。基于互联网的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掌握系统的软件研发、网络管理维护等技术,这样才能合理规避技术风险。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需要及时检查互联网的防火墙等安全状态,需要定期升级管理系统,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网站交易的安全性,避免受到黑客攻击而造成损失。

(三)加强借款人审核,开发优质借款人

为了更好地防范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要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淘汰那些信用差、偿债能力低的借款人,努力开发优质的借款人。首先,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对借款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职业状况、家庭情况、教育程度等进行全面调查,避免信息存在错漏。其次,客观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调查借款人的工资收入水平、银行流水账单、投资支出等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借款情况、保险情况、信用贷款记录等,做出客观的评估结论。再次,财产状况。考察借款人房产、商铺等的拥有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还贷情况等。最后,掌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保证人实力等。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评估,以量化的方式计算出借款人的综合得分,构建借款人评级体系,借款者的风险特征。淘汰那些排名较后、违约概率高的借款人,优先考虑综合得分高的借款人。

(四)加强事前防范,明确金融职责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关闭和跑路并不是毫无预兆就发生了,往往都会经历一定的时间和风险累积。例如中宝投资,在事发之前,其各项风险指标已经超出了正常范围。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平台的风险进行评估,定期评估报告,这有利于平台时刻注意自身的运营情况,也有利于警示投资者。这样就可以在风险爆发之前,做足充分的准备。原来的投资者可以尽快取回平台内的资金,新的投资者会根据风险提示来决定是否投资。

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明确自身金融职责,加强道德建设,避免发生卷款跑路的情况。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联盟等组织应切实发挥自律作用,要求平台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条件下,对涉及用户资金安全的数据进行披露,并对投资风险做出相关的说明,以供贷款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同时,针对P2P网贷平台自身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应建立惩罚机制,比如行业内通报、罚款、封杀等,加强行业内监督,完善黑名单公示机制。此外,P2P网络借贷可以和互联网金融的其他业务模式加强合作,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有效规避P2P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引入众筹模式所使用的实物回报形式,开创形式多样化的创新平台。(作者单位:华夏银行)

参考文献:

[1] 张玉梅JP2P小额网络贷款模式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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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借贷 P2P 法律风险 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2-0089-01

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平台是指完全通过网络来实现资金与资金的交易借贷过程,它还比较年轻,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随着互联网的日新月异,P2P网络借贷已经成为了风靡全球的个人非正式金融交易模式,它为借款人提供了透明、直接的小额信用交易可能性,同时也带来了不具担保、高流动的相对风险性,尤其在我国,希望将P2P网络借贷作为理财渠道的用户更需要小心谨慎。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从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双方角色来看,在借贷活动中,他们都将面临各自不同的法律风险,本文将一一进行分析描述。

1.贷款人的法律风险

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贷款人的成本要与覆盖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以及P2P平台管理费挂钩,三项费用相加让P2P网络借贷实际利率最高可达40%左右,这一利率要远远高于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甚至以上。以北京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假设100万一年期的贷款实际利率要达到35.2%,而同期的银行基准利率仅有7.12%,它已经完全超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4倍上限,因此在资金融出方面,贷款人的利益是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的。

2.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从借款人的角度看,他对自身所披露的信息越多,他的可信度就越高。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过程中,参与借贷活动的人也越来越多,信息积累越来越全面。但是借款人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即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虽然我国刑法在修正案中专门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作出了保护法案规定,但是对于非正式金融模式下的P2P网络借贷来说,在该平台中所涉及的个人隐私权是不予被正式法律所保护的,这也就造成了网络借贷平台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架空[1]。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P2P平台建设――事前控制

P2P平台建设还是要首先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来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

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防范,充分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进行信息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对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所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等认证外,还有必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等。

2.事中控制――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完善

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讲,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因为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所以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为他们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再根据银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2]。

3.事后监督

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所以贷款方应该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具有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3]。

三、总结

简言之,P2P网络借贷作为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它具有自己便捷、入门门槛低、借款额度小、交易成本低等特色,也有着借贷风险高、个人信息保护不严等缺陷,需要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完善。如果其体系可以得以完善,摒除一切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P2P网络借贷将成为缓解中小企业及个体业主资金周转困难问题、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最有效金融模式。

参考文献

[1]彭进,杨峥嵘.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基于P2P网络借贷模式[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4,21(2):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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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 风险分析 防范对策

一、房地产个人信贷的分类

(一)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是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运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售房款和住房补贴存款,为房改单位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而发放的贷款,主要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自营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微观意义上的银行经营性居民以房借款即个人用房分期抵押贷款或个人住房贷款,是商业银行采用自己内部的本外金额储蓄,白发性的向城镇客户签发的房子担保借款。而宏观意义上的银行经营性居民以房担保贷款一般包括了居民以房借款、转让房分期借款、居民商用用房借款、居民用房装修借款、居民自建房借款和居民用房担保消费借款等种类。

(三)居民住房组合贷款。居民住房组合贷款是政策指导性和银行运营性贷款相组合的借款形式,就是商业银行在给房屋改造单位的员工发放政策性居民用房贷款中,若是该项借款不能够支付买房金额,商业银行则向贷款居民同一时间发放一些银行运营性用房贷款以补充买房金款的不足。

二、房地产个人信贷风险类别分析

(一)个人信用风险。其一,借款人薪资证明水分较多,借款人依据自我购买的房子可以在单位开出对应的收入凭证,就连快破产的公司或事业单位也可以给下岗员工开出对应的收人凭证。其二,因为商业银行之间可能会有信息对接不上,部分借款人的收入凭证一式几份,在不同的商业银行借款,多地买房。其三,居民用房贷款是中长期信用贷款,还款时间较久,自身支付能力缺失等不确定因素很可能出现,这将极大可能成为商业银行的信用贷款隐患。其四,居民用房贷款业务当下实施浮动利率机制,借款人承受大部分的利率风险,放贷人在利率上升周期中可能出现违约现象。

(二)银行的操作风险

第一,审查把关不严,个别银行贷前没有认真调查贷款人所提供资料,甚至纵容贷款人弄虚作假,并且在贷款发放后,对贷款人的家庭状况和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缺乏必要的监控。第二,估价风险目前是商业银行操作风险之一,银行通过房屋价格或评断价格当作放贷根据,不能保证有效的担保率,在居民用房贷款业务中可能会有着较大的评估风险。第三,处罚力度不够,从银行关于信贷经营管理方面看,其制定的制度、规定是比较多而且详细的,但从银行信贷经营的实际结果来看,效果却不佳。原因主要是内部管理失之过宽,尤其是信贷责任追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落实不到位。

(三)流动性风险。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大部分资金来源是居民储蓄。在市场经济规则中,很多居民不愿意于把现金存入银行,而是要将钱变“活”,用来各类投资。这就提高了银行储蓄存款的波动性。存款的波动性会使商业银行自身把握的资金相对变少,而随着居民用房贷款业务范围的增大,银行使用资金长期化与资本来源短期化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影响商业银行Y本的流动性。

(四)政策风险。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还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支柱产业得到了政府的扶植,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如出现滞胀或衰退,这种扶持力度将会减弱或消失。这将不可避免地对微观面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管理部门大都把精力集中在市场营销上,从而疏忽了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形势、需求及风险敞口等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导致缺乏符合实际的理论和对策指导,对政策的把握和应用不能够随机应变,行动存在盲目性。

三、房地产个人信贷风险防范措施及对策

(一)改善个人信用风险的识别环境。首先,要构建健全的居民信用系统,其核心是个人信誉机制,包括:居民信用注册机制、居民信用评断机制、居民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居民信用风险管控机制、居民信用风险转移等。其二,应尽快通过居民信用信息在金融体系中的互享,从而防止借款人多处借款,及时对借款人失信的概率做出预测,构建信用缺失的防范制度,如果发生信用风险,便可立即采用挽救措施。

(二)加强对政策的研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房地产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会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房地产行业实行不同的宏观管理政策。商业银行必须加强对政策和市场追踪与探究,迅速依据情况的变动发展给出合情的居民用房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和方法。观察政府对房地产经济加大宏观管理以及对房地产金融行业加大管控力度的政策势头,避免因市场的不稳定和不规范所引发的市场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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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还款期限风险问题一、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

向他人借款时,出具借条(借据)是正常的、合理的。但因为私人之间的借款一般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款的时间,借条(借据)上也常常只注明借款的数额,并不会写明还款的期限。所以借款往往不会一次性偿还,而是在出借人的多次催要下分批偿还。在此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因为催要借款而发生不愉快,关系恶化甚至断绝关系、互相仇恨。同时,在借款人偿还借款时,往往会因为出借人没有将借条带在身边,不能立即收回借条,也不能在借条上加注还款的情况。这样在借条(借据)没有销毁或收回的情况下,会给借款人埋下不可预知的隐患和风险,实践中出现过多起出借人在得到还款后,再次拿借条(借据)索要借款的情况。

二、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

在借款时向他人出具了借条(借据)的情况下,还款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借条(借据),或者让出借人当面销毁借条;不能立即收回、销毁的,必须让出借人出具收条,写明还款情况,作为自己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据,以防止日后出具人以借条(借据)为依据重复索要。分次偿还等情况下无法收回、销毁的,应当在借条上注明还款数额、日期等,或者让出借人出具当期还款的收据,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民间借贷还款期限是出借人主张债权的期限,上面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借条无还款期限有什么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还款期限风险,希望对出借人有帮助。还款期限还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如果民间借贷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不偿还,债权人必须两年以内起诉法院,否则会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院支持。建议出借人在出具借条时,就还款期限问题咨询一下律师,免得发生纠纷无力解决。

延伸阅读

一、打借条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打借条的注意事项:

1、哪天往外借的钱,借条就写哪一天。有些人往外借钱的时候,当时不打借条,而是事后补借条,并且把日期倒签回原来的日期,胡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当天往外借钱,现场就写借条是最稳妥的。

2、抬头是借条,而不是欠条或收条,你是往外借钱,是借,而不是因为买卖事由欠你的钱,所以要让别人打借条,更有甚至,别人打的条,连看也不看,只以为关系好,回到家一看,借钱的人打的竟是收条,到底是谁借谁的钱?所以千万不要马虎。

3、如果写明还款日期的钱,建议你到期之日起两年内起诉,或者催要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当然,催要你要有催要过的证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钱,法院一般会支持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但这也是一般,并非绝对,所以建议还是要争取两年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或催要。

4、如果你们之间约定了利息,最好在借条上说明,因为无约定利息往往视为没有利息。但注意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利息的四倍。

二、借条无还款日期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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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利率规范化;风险控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温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调查研究结果,民间金融是民营中小企业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所占比重在70%以上。极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所产生的高额融资成本已扰乱了市场的有序、合理竞争。目前,被称为“灰黑色金融”的民间金融,因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难以得到有效监管,产生较大的风险。

一、 文献回顾

1、 关于民间金融风险的现状探讨

伴随着民间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民间借贷纠纷不断,风险损失时有发生。以温州为例,2011年3-5月,温州平均每天发生近30起约一千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在缺乏监管的灰色地带,常有拖欠贷款等违约行为发生,甚至引发暴力。

林毅夫等(2003)通过构建模型得出“金融抑制”只是民间金融风险的一个强化因素,风险存在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范飞龙(2002)认为,在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其根本原因是企业信用能力不足。刘民权等(2006)认为,一些民间金融往往非法运行,因而必然依靠严酷的惩罚机制来保证其合同的有效实施,从而使其部分成员违约。吴正刚(2009)认为民间借贷相对正规金融面临更多的监管风险,利率走高合乎情理。但为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无视市场利率的存在,制定过高的贷款利率,将导致高利率风险。徐彩苹,董玉霞(2012)认为民间融资大多采用信用融资方式,因此操作很不规范,法律约束力差,极易引发信用违约,存在较高的金融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2、民间金融风险防范的研究

规模庞大的民间金融潜伏着巨大的风险,但如果能对其加以规范和利用,将一定程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推动我国金融改革。如何正确引导、规范和利用民间金融已成为很多学者探讨的焦点。

Braverman (1986)认为,民间金融市场上的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等都相对比较了解,因此他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甄别。麦金农和爱德华.肖(1996)认为,发展中国家若要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只能实施金融深化,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山东银监局局长周忠明(2008)指出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有助于解决借贷市场中交易成本过高和道德风险问题。李丹红 (2000)立足于民间金融潜在的巨大风险,从加强金融安全的角度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和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张艳(2008)通指出应正确引导民间金融扬长避短,以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完善金融体系,进而更好地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王立国(2009)建议制定民间金融的保护法律,强化风险监管,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抵押担保机制并培育民间金融市场,以防范风险。

我国民间金融活动非常隐蔽,研究数据难以准确获得,新法律、法规难以在短期内制定,因而通过法律来规范民间金融难度较大。本方通过分析民间金融面临风险,提出民间金融风险利率规范化的建议,以提出有效、合理的监管参考。

二、 民间金融风险分析

民间金融的风险既有内部风险,也有非自身外部的风险。其中,内部风险包括经营风险、高利率风险、违约风险;外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等。尽管民间金融有多种风险,但内部风险、政策及垄断的风险、贷款条件风险都会反映在其高利率水平上,产生高利率风险。因此,高利率是民间金融风险的根源。

三、我国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

民间金融利率高有以下诸多不利影响。

1、高利率收益的民间金融将导致存款利率较低的正规金融体系内的大量储蓄外流,从而(删除)造成央行难以把握市场的真实资金供求情况,无法合理制定基准利率水平,从而打破了利率的市场平衡。

2、民间借贷高利率借款者可能没有想过一定如期如数偿还借款,从而引起债务纠纷,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

3、民间金融利率的市场外的“市场利率”反映的仅是局部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央行通过运用利率杠杆的作用效果会受到影响,削弱利率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

4、民间金融处在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利率不受央行利率政策的宏观调控,借贷资金供应环节一旦出现问题,将极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金融配置资金的效率将降低。

民间金融能通过依靠地缘、人缘等关系直接控制风险,方便跟踪调查整个借贷期间的信用资金情况。但民间金融利率具备灵活的定价机制和利率随行就市的特性,它为推动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提供参照。

四、我国民间金融利率的规范研究

民间金融不具有公开性和广泛性,因而它的利率大小不能完全透明地、合法成为我国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参考标的。为改善它的不公开性、不合理性及不规范性,建议政府加以宏观调控,通过政府保险担保将民间金融带入“阳光化”的境地,弥补法律法规的不足,以规范利率来控制风险,实现“利率决定在市场,调控在政府”的模式。即将民间金融纳入中央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系统,此时民间金融利率依然由市场供求决定,而不是完全由中央银行控制,政府部门通过间接干预以控制民间金融风险并引导其规范化发展。

政府在规范、监管民间金融利率时,应避免对民间金融的直接管制,应尽量将监管力度控制在一个合理的区间里。通过间接干预和直接引导,通过规范的约束措施,促使市场向具体、良性的方向发展,使民间借贷利率能客观地反映借贷资金的价格,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协调发展,给地方经济的发展增活添力。

参考文献:

[1]麦金农.经济市场化的秩序—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金融控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Schreiner,M.Informal Finance and the Design of Micro finance[J].Working Paper, 2000a.

[3]张燕,冯营丽.吴正刚.我国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防范问题的分析—以法经济学为视角[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

[4]周忠明.民间融资“阳光化”的五个要点[N].20世纪经济报道,2008,11.

[5]杨茜云.民间金融的风险防范分析[J]. 现代商业,2012,(07).

[6]倪舰.民间金融风险与控制. 中国国情国力2009(10)

[7]徐彩苹,董玉霞.浅析我国民间金融的风险及对策[A]. 工程和商业管理国际学术会议论,2012

[8]闵国斌.民间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 浙江师范大学. 2012.

[9]付爱莲.民间金融风险控制研究—引入政府保险促进利率规范化[D]. 西南财经大学.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