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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民间借款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民间借款风险

篇1

【关键词】 民间借贷风险 服务性中介机构 第三方模式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刺激了社会资金需求快速增长,而正规金融信贷的利率及规模管制抑制了资金供给,由此产生的信贷资金配给造成我国中小微企业巨大的“麦克米伦缺口”。中小微企业转向非正规金融寻求巨额资金需求的满足,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通常是具有血缘、地缘、人缘关系的个人或企业,彼此之间信息较对称,交易成本较低。但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金额和借贷主体范围的不断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严重,从根本上产生了对中介机构的大量需求,催生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非银行放贷机构,也促进了起着民间资金借贷服务性平台作用的中介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P2P网贷平台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登记手续简便、监管宽松、资金运作方式灵活,通过为居民提供资金借贷信息、代办借贷协议、提供担保服务等中介服务,打破了传统民间借贷血缘地缘的限制,使民间资金能够在更广泛区域甚至全国范围内融通。一方面扩大了社会直接融资规模,提高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性,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其对正规金融的拾遗补缺,也有利于我国“普惠制金融“的建设与发展;另一方面也为居民个人和家庭提供了一种收益更高的投资理财方式,其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资金的分流,有利于促进银行自身的改革和转型。同时由于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资金利率水平更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客观上也有助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率市场化进程。因此自产生以来,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国务院“新36条”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以及2012年国务院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之后,在各地方政府的推动下,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规模更是迅猛增长。加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P2P借贷模式在国内的演变,各种P2P交易技术和平台大量涌现,使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出现了井喷式发展,对经济金融运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公司1200多家,各大中城市的投融资公司数量很多,名称各异,上海总数超过5万家,成都、深圳超过1万家,下辖市县区的分公司更是不计其数,机构扩张速度很快,交易规模连年增长。

但是在有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显现。今年大量P2P网贷平台公司跑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等地大量融资性担保公司摘牌退市,各地投融资公司被政府大量取缔、出借人围攻讨债等事件的发生,将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暴露无遗,很大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抑制了居民的借贷意愿,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分析和管理,以促进民间融资活动的顺利开展。目前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采用的模式包括纯中介模式、第三方模式、债权转让模式、过桥贷款模式等,其中最为普遍、市场份额占比最大的是第三方模式,因此从第三方模式视角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风险进行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代表性。

二、第三方模式运作机制

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具体流程如下。

融资中介公司(包括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建立借贷双方的信息平台,收集借贷主体信息。一方面中介公司通过传单、网络、电子屏、熟人介绍等各种渠道,向具有投资理财意向的潜在客户宣传民间借贷理财业务,吸引客户登记放款意向,明确放款金额、期限和期望利率。另一方面公司通过类似各种渠道寻找潜在借款客户(个人、企业或项目),获取借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

融资中介公司对民间借贷主体提供的身份信息、商业信誉、借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财产等各种材料进行审查、甄别,确认信息真实性,筛选合格出借人和借款人。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贷信息进行集中配对,对较为匹配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协调适当的额度、利率和期限。融资中介公司协助办理抵押、担保等手续。对抵押物的评估一般交由独立的评估公司进行,或由中介公司进行实地评估,以此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为顺利撮合促成交易,中介公司一般会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由担保公司代为偿付,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一定比例担保费。有的中介公司自身也会提供担保服务,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连带责任。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中介公司提供配套的法律文书、文件,并到公证处公证。

出借人将款项打入借款人帐户,借款人支付融资中介公司手续费。

融资中介公司对借款人资金使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协助并监督借款人偿付利息,到期前联系双方还款撤押,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中介公司协调双方进行展期。如果出现坏账,中介公司协助出借人通过抵押品变现、担保公司代偿、诉讼等法律手段追讨本息。

从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第三方模式的运作机制来看,出借人贷出资金有着借款人经营收入、抵押物、担保公司、融资中介公司等多方面保障,安全性应当比较高,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借人面临的风险却非常大,在借贷活动各个环节,都存在诸多风险,对出借人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威胁。

三、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1、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

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理财服务等命名的投融资公司和P2P网贷平台公司,是民间借贷双方的融资中介公司。居民通过融资中介公司从事民间借贷,首先要面临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民间借贷市场上融资中介公司数量众多,良莠不齐。居民个人家庭对中介公司的了解,主要通过传单、网络、报纸、熟人介绍等方式,相关信息不完备,加上对法律规定、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知识欠缺,不能对中介公司的合法性、可靠性进行有效甄别。一些中介公司往往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和爱占小便宜的心理,一方面通过向前期出借人许诺支付更高利率的方式,要求他们帮助对外宣传公司,或通过给营销人员较高回佣,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通过中介公司进行借贷低风险高收益的错觉;另一方面承诺高于民间借贷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客户参与借贷。由于自有资金实力雄厚、运作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给出借人的回报承诺通常比较低,所以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选择的是运作不规范、风险控制能力较差但回报承诺较高的融资中介公司。这些公司要么在资金运作、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不能有效解决期限错配和结构错配问题,流动性出现困难,造成资金链断裂;要么本身就从事一些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甚至集资诈骗等活动,很容易出现跑路等事件。对融资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往往会让出借人从一开始就处于较大的风险之中,缺乏基本的资金安全保障。

2、融资中介公司的委托风险

民间借贷双方素未谋面,借贷交易中起关键桥梁作用的是融资中介公司。居民与融资中介公司签订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即委托中介公司代为收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抵押资产等情况,代为办理抵押、担保、公证等相关手续,代为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经营状况,代为处理还本付息及违约等事宜,与中介公司之间形成了委托关系。而对融资中介公司资金运作方式、管理模式等信息的不对称,出借人面临着中介公司不尽职进行信息收集、风险甄别和管理的道德风险,即委托风险。具体表现为:(1)融资中介公司缺乏贷前审查制度,对借款人的身份资料、资信状况、信用证明、借款用途等不作认真调查,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只是急于撮合借贷双方交易成交,以取得中介手续费。(2)中介公司从业人员存在为了个人佣金串通借款人故意隐满相关风险、诱导出借人将资金贷给高风险项目的行为。(3)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的性质、估价、是否涉及重复抵押等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担保方式形同虚设。(4)选择资金实力差、运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公司。(5)中介公司在贷款发放后不积极监督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变化,出现违约风险后,不积极采取措施追讨借款,出借人收回本息难度大大增加。(6)内部管理混乱,业务凭证、档案资料保存不齐全,业务数量、金额、资金往来等财务账目混乱。一旦发生违约,出借人很难理清相关资料追讨欠款,给出借人造成巨大损失。

3、融资中介公司经营风险

实践中很多融资中介公司缺乏具有金融知识背景的、具备融资从业资质的、高素质的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的风险甄别技术和控制管理技术,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较多瑕疵和漏洞,增加了出借人的融资风险。

(1)缺乏有效的风险甄别技术。目前融资中介公司要么是利用地缘、血缘等关系,以及简单的财务报表审查,对借款人资信及其资金用途进行了解,要么主要依靠对抵押担保物的审查来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为出借人提供相关信息,作为出借人借款决策的依据。因为这些方式都不能有效甄别借款人的实际风险,主要将借款偿还建立在抵押担保物上,而不是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上,因此往往会误导出借人做出错误的借款决策,将资金借给信用风险较大的借款人。

(2)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技术。融资中介公司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项目,用途往往非常集中化,主要为房地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国家调控或限制的项目,可能遭遇到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较高,并且往往是众多出借人向某一借款人集中大量放贷,风险大量集中在某几个领域或某几个借款人,不能进行有效分散,一旦借款项目、借款人出现资金链断裂,出借人将面临巨大损失。

(3)关联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模式中,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就是由借款企业成立的,为自身经营或项目进行融资;有的担保公司就是融资中介公司成立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促成借贷交易成交。由于融资中介公司、担保公司、借款企业或项目实际上均为相同控制人或内部股东,出借人的多方保障实际上并不存在,风险隐患很大。

(4)超过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融资中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市场调查、商务中介等业务,在民间借贷中应当发挥的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牵线搭桥的服务中介作用。但在实践中,很多中介公司远远超过其经营范围,建立“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具有“影子银行”的特征,发挥的是信用中介作用。信用中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错配、结构错配等问题,需要中介公司具有相当高的风险甄别、管理水平和损失消化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防范借贷风险。但融资中介公司一般自有资本较少,注册资本从几十万到几千万,总体规模偏小,资金实力较弱,损失消化能力很低,也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从业人员和风险控制技术。发挥的是银行的作用,却不具备银行经营的高要求,因此极容易出现贷款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导致公司破产倒闭,使出借人遭受损失。

(5)违法经营风险。实践中部分融资中介公司不满足于中介费收入,利用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掩盖,开展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活动,利用借款企业或项目名义多融资金,或挪用客户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高息借贷,赚取巨额利润,或者直接卷款潜逃。一旦融资中介公司卷入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经营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往往都是有去无回。

4、借款人风险

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多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无法得到银行贷款的所谓次级客户,属于信用评级中较差的部分,再加上信息不对称,出借人贷出资金会面临很大的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出借人关于借款人的各种信息绝大部分来自于融资中介公司,信息真实性和完备性依赖于中介公司的信息搜集、甄别能力和尽职程度。出借人自身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搜集,存在专业知识欠缺、实地考察成本高昂等问题,特别是在P2P网络借贷中,借款人分散于全国各地,很难从其他渠道获取有效信息。而实践中,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借款人信息通常都比较简单粗略,有的P2P借贷平台甚至只有借款人名称和主营业务,其他信息一概没有,因此出借人对借款人往往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高度不对称情况下,由于不能很好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还款能力,出借人不可避免会出现逆向选择问题,将资金贷给那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也最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出借人无法对借款人使用资金进行后续有效监督,也增加了借款人由于经营不善或故意赖账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特别在出借人不关心资金的实际去向,只片面相信融资中介公司的资金回报承诺以及担保公司保证的资金安全情况下,出借人面临的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更大。

此外,由于有的融资中介公司通过高回报承诺吸引出借人资金,加上高额担保费率,直接导致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增大,有的借款利率甚至达到30%~40%,虽然解了借款人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但往往会加重其财务负担,导致资金使用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更容易造成借款人资金链断裂,出现违约风险。

5、抵押、担保风险

民间借贷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的市场,借款人主要是从银行和证券市场难以获得融资支持的中小微民营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普遍不高,因此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物,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以增强借款人信用,降低、分担出借人借款风险。而实践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比较单一,绝大多数为借款人所持有的房屋、汽车、商品等,种类单一,变现性较差,不利于防范风险。而且抵押物价值评估缺乏有效约束,往往出现在贷款前市场价值高估,违约拍卖时严重贬值的现象,不能完全覆盖出借人本息。并且通过相关流程进行拍卖,耗费时间较长,拍卖费用较高,出借人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担保方面,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提供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大多注册资本偏少,规模较小,资金实力弱,担保能力差,为出借人提供的风险保障非常有限。由于民间借贷规模日益增加,对担保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杠杆率一般都在最高限水平波动。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很多担保公司自身缺乏有效的资本补偿和风险防范机制,加之市场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借款人违约风险有所集中,担保公司根本没有能力消化风险,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时有发生,无法实现对出借人进行代偿,也就无法有效发挥为出借人分担风险的作用。此外,如果担保公司和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存在关联交易,担保公司的存在也没有实质性意义,沦为一个空壳,没有任何风险保障作用。如果融资中介公司自身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也会面临中介公司由于资金实力不足以消化违约风险而无力代偿的困境。

6、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体系,现行关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等的法律法规分散于《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对融资中介机构的相关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不同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今年实施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作为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法规,也只是地方性法规,国家还没有颁行任何规范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法规。因为没有专门法律进行约束,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具体表现为:(1)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性质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晰界定,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只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对业务开展需要的资质、人员、技术等方面没有要求,准入门槛很低,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注册成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条件更低,造成了大量资质较差的融资中介机构的出现,经营良莠不齐,扰乱了融资秩序,增加了公众借贷风险。(2)没有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其经营范围外延非常模糊,营业执照许可的业务范围与实际从事的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有很大出入,公司命名也无统一规范,出借人和借款人很难分辨中介机构本身的合法性、可靠性,无形中加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隐患。即使一些融资中介公司从事的是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经营活动,公众也很难进行确认和防范。一旦产生法律纠纷,相关借贷活动很有可能因为中介机构本身的不合法或超范围经营,而被认定为效力待定或无效,使借贷双方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3)出借人对融资中介公司提供的融资居间服务协议、借贷合同等法律文件、文书的真实性,内容是否完整、合法合规等,难以进行有效甄别。有的融资中介公司借贷双方借贷手续不完备或者存在重大瑕疵,出借人只与中介公司或借款人签订了合约,或者签订的合约内容很简单,对很多事项约定不明或者根本就没有约定。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可能利用相关合约和文件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使出借人权益受损。(4)出借人不熟悉抵押担保相关规定和流程,有的借贷活动只对部分债务设定了抵押、担保,或者借款人出具了抵押物,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或者抵押物存在重复抵押等现象,都有可能导致抵押、担保无效,出借人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5)发生违约纠纷后出借人诉讼到法院,但法院审理周期较长,而且判决生效后借款人或融资中介机构自觉履行比例或法院能强制执行的比例较低,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7、监管风险

虽然第三方模式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做的是服务中介业务,但涉及到的是资金的借贷活动,属于直接融资的范畴。但目前我国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是不受证监会、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而是由不同主管部门进行多头监管。其中担保公司受中小企业发展局管理,融资中介公司受工商部门管理,民间借贷没有纳入一个整体的金融监管框架之中,存在诸多监管漏洞。在实践中工商部门往往忽视了融资中介机构的金融功能,按一般工商企业进行监管,在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后,就放任其自由发展,对中介机构的实际业务范围、运作模式、收费方式、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控制等均缺乏具体规定,对相关民间借贷活动缺乏有效的跟踪调查和动态管理,产生了大量监管上的空白,造成很多中介公司业务名不符实,缺少诚信,吸储放贷等违法违规业务经营额远远超过正规的中介费用,乱象丛生,风险无法控制,难以有效维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风险管理建议

在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面临的以上诸多风险一旦爆发,不仅会严重损害出借人利益,引起和社会动荡,还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融资活动顺利开展,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保护出借人利益,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1、出借人控制风险的建议

社会公众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进行民间借贷,应当具备一定的理财知识,对借贷活动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而实践中通过融资中介公司进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一般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不可能像银行信贷人员或融资中介公司那样去筛选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因此出借人要有效控制风险,首先要提高自身的理财素质,熟悉相关财务知识、投资知识、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选择中介公司和借款人。在挑选融资中介公司时,要充分了解公司背景、资金实力、经营能力、历史交易记录,公司实际控制人和高层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人品、口碑等,最重要是了解公司对风险进行管控的措施和能力,以规避对中介公司的逆向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和经营风险。在选择借款企业或项目时,除了从融资中介公司获取信息,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经营情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内容之外,还应当从其它渠道(比如实地考察、到工商部门了解等)获得尽可能多的信息,以正确评估借款企业或项目,规避借款人逆向选择风险和违约风险。在与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时,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看是否详细确定了借款用途、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方式、利率、违约责任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各种合同办理公证。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避免抵押种类单一,要求借款人提供包含房屋、土地、汽车、国债、存折等多种资产的抵押物组合,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审查其与融资中介公司和借款人有无关联交易,了解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杠杆率、历史业务记录,选择独立的、资金实力强、运作规范的担保公司。在提供借款时,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交借款人并进行确认,避免融资中介公司建立“资金池”或挪用借贷资金。款项借出之后,出借人还应当随时关注融资中介公司、借款人、担保公司、抵押物的相关情况,如果出现拖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相关当事人制定还款计划,并在诉讼时效内申请债权保护,或通过抵押物拍卖、担保公司代偿、融资中介公司代偿等方式追讨借款本息。

2、融资中介公司管理风险的建议

融资中介公司作为民间借贷桥梁,要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促进民间资金顺利融通,优化配置资金资源,必须要加强自我规范。其一需要提高风险甄别技术,构建针对不同类型中小微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相关体系,以便为出借人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其作出借款决策。其二需要提高风险分散技术,协助出借人将资金分散于多个借款企业或项目,避免借款用途集中化。其三需要建立完整的业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避免关联交易和超范围开展业务。

3、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建议

监管部门对融资中介机构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在民间借贷风险管控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有效控制相关风险,应当:(1)针对民间借贷不断扩大的趋势,尽快建立健全适应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明确民间借贷在金融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对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活动做出明确的法律解释,对借贷主体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权益保护、合同要件等方面加以规定,以规范、保护符合经济发展的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引导民间借贷活动健康发展。(2)针对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经营现状,尽快制定出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主体,将融资中介机构纳入与小额贷款公司等类似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而不是单纯由工商部门进行普通监管。可以考虑将其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或者纳入地方政府金融办管理,由银监会或者政府金融办进行审批。明确民间借贷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从业人员资质条件等,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对现有融资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借助银行账户、支付结算系统、审计等手段跟踪其资金动向,掌握其经营模式、资金融通总量、潜在风险等情况,严禁超越合法范围经营,严厉打击吸储放贷、高利转贷等违规业务操作,坚决取缔违法中介机构,强化其作为服务中介的功能。并要求其拨付风险准备金,以提高其控制风险、消化风险的能力。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强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升职业道德,以规范其业务经营活动。(4)加强对融资中介机构业务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测。建立监测制度,推广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模式,对基于服务性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业务的交易金额、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担保形式、偿还情况等进行登记。建立区域性及全国性的民间借贷交易统一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民间借贷信息阳光化,将其发展变化纳入到整个金融市场的监测中,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相关信息,减少监管部门在民间融资领域的盲区,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规范管理,防范大范围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1] 刘飞: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运作模式、运行风险及现实影响――基于成都市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考察[J].西南金融,2014(7).

[2] 刘瀛洲:中介机构介入民间借贷问题探析[J].金融经济,2013(14).

[3] 陈捷、陈静、张旭辉:民间资金中介机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1).

篇2

考虑到我国目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的特点,借鉴部分银行评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的实际经验,参照相关指标体系的设置,拟从我国中小企业实际出发,设计一套切实可行的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小企业参与民间借贷的风险主要是指中小企业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并进而导致违约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总体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风险。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或者说还款意愿出现问题,并进而导致其违约的风险。中小企业还款能力的强弱主要通过财务指标反映,本文选取营运资金、流动比率、危险倍数以及现金流动负债率这几个指标来估计中小企业的还款能力。至于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是看其对自身信誉的重视程度,重视程度高,自然还款的意愿就强,反之,则弱。

2.决策风险。决策风险是指因中小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而给民间资本借贷带来的风险。众所周知,中小企业治理结构相对不完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决策均可能缺乏可行性论证,致使按期回笼资金难度加大,进而给民间借贷资金偿还带来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作决策的往往是企业家,因此决策的好与坏更多地与企业家本身的素质有关。本文选取企业家受教育程度、专业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对风险的态度四个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决策风险有多大。

3.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不规范而造成的风险。中小企业所参与的民间借贷活动,较多在同乡、同业或者其他熟人之间发生,此借贷行为大多为协议性借贷,缺乏律师或者公证机构的参与,更没有实际的商业行为相伴随,这就为引发各种风险提供可能。

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中小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而带来的风险。对于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主要是高利率风险、主体风险和用途风险。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签订借款合同,明确担保条款,规避法律风险

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融资,必须签订借款合同,且书写规范、条款清楚、意思表示明确。借款币种、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借款期限、担保方式以及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等都要注明。中小企业要严格遵守借款期限约定,按时还款,以免违约遭受法律诉讼风险,对中小企业造成极大的财产和名誉损失。

(二)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近年来,民营实体经济显现一定程度的下滑趋势,“产业空心化”现象泛滥。许多民间资金流入虚拟经济领域,此时参与民间借贷的企业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中小企业应严格测算资金需求,选择民间借贷融资满足暂时性资金需求,并确保民间借贷资金利用到生产经营活动中。

(三)严格控制贷款期限,杜绝短债长用,避免偿债风险

篇3

民间借贷给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带来的挑战

(一)实体经济被侵蚀,违约风险如影随形。在资金供求紧张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远远高出很多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一方面侵蚀了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的经营利润,甚至可能拖垮一个企业。另一方面,在强大的套利诱惑下,一些企业和个人经营意识被扭曲,可能会放弃实体经营,将资金转向回报率更高的民间借贷市场。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和个人甚至可能通过银行获得相对低利率的贷款,并将其划给下游资金使用者,从中获取利差,这时信贷资金便间接流入了民间借贷市场。然而,由于当前民间借贷运作不规范,内控措施不到位,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民间借贷的资金便打了水漂。因此,银行机构的信贷客户从事民间借贷,都会有较高的违约风险。

(二)信用风险被掩盖,借款人债务难摸清。征信系统是信贷工作人员的作战情报,在贷款调查阶段,银行会先通过征信系统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然而,当前民间借贷分散、量大,且游离于正规监管之外,银行仅通过征信系统可能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负债情况,使资信调查出现了真空。另一方面,民间贷借往往发生在银行贷款本息归还日,形成了“民间借款-归还银行旧贷-取得银行新贷-归还民间借款”的灰色链条,这相当于将质量不好的贷款又向银行转包了一次。从近期一些媒体报道反映,更有一些银行职员主动指引或帮助客户借用民间贷款“倒贷”。这类的操作使银行无法及时掌握逾期信号并采取保全措施,隐性风险在推迟的同时被不断积累和扩大。一旦滚雪球式的债务链条断裂,借款人却基本上都会情愿选择先归还民间借贷,这时将很可能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

(三)银行信誉被套取,案件风险不容小觑。作为银行营销人员,手里有大量的客户信息,他们非常清楚哪些客户缺钱,哪些客户能给资金出高价。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违规操作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牵线搭桥、提供但保,充当资金掮客从中谋利;一些营销人员可能会采用假名、借名、冒名贷款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用于民间借贷;甚至还可能会有一些营销人员干脆自己当家,一边高息揽存,一边放高利贷,或直接以客户存款私自放贷等。类似的案件近期正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不断涌现。银行职员充当资金掮客,并不仅是职员自己的私人问题,而且涉及到银行信誉。民间放贷人和借款人往往会基于对银行职员的信任而发生民间借贷行为,其特殊身份也必然有损银行声誉,更有可能引发挪用资金、非法集资等案件和违规放贷行为。此外,营销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出于个人利益,将原本的优质客户转而介绍给其关系组织或个人,也使银行损失了宝贵的客户资源。

(四)游离于监管之外,信贷管理制度被架空。由于民间借贷利率高于同档次银行信贷利率几倍,高利促使其发展呈上升蔓延趋势,也就吸引了更多的银行资金通过不同的渠道向风险集中。调查显示,目前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十分广泛,既有居民自由资金的投入,也有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民间借贷市场,银行信贷资金一旦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其监管就脱离了银行的视线,贷后管理机制也就无从发挥,这些进入民间借贷领域的银行信贷资金其流动性目前处于监管的盲区,银行信贷部门无法有效评估其信用程度,一旦发生信用风险,将会对银行业的信用造成冲击,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增。更为重要的是,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会弱化国家宏观调控的能力,民间借贷的扩张造成了大量资金长期在正式金融体外循环,出现了“金融脱媒”现象,必然会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干扰中央银行对社会信用和资金总量的监测。结构调控上,因为民间借贷资金的无序性,盲目性,相当一部分资金背离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和产业方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消弱了商业银行贯彻执行信贷政策的能力。

确立风险意识,加强信贷风险管理

(一)提高警惕,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的高风险性。民间借贷伴随的是高风险。就民间借贷本身来说,无论是借贷双方还是中介,都承担着极高的风险,作为借款方自然需背负上沉重的包袱,当包袱越来越大,就有可能会有被拖垮的一天。作为贷款方,高利率必然意味着高风险,一旦资金收不回来,将不受法律保护。作为中介组织和个人,对借款准入不规范、贷款资金缺乏监管、法律不保护等是其与生俱来的软肋,一旦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赌博、高风险投资或出现诈骗等违法行为,这些中介组织或个人是无力去承受损失的。更可况,当前社会上一些组织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吸收存款,其借贷行为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等违法问题,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例如,近期浙江吴英案出现的民间高利贷崩盘大案,已给民间借贷风险敲响了警钟。此外,如前所述,民间借贷的风险不单在其内部聚集,更有可能危及银行业信贷资金的安全。民间借贷使贷款的安全性管理受到一定影响,在当前形势下,必须引起银行管理者的高度重视,在贷款管理中要始终将“安全性”作为经营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断加强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运作、稳健经营。

(二)深入调查,摸清借款人资金需求及债务背景。在贷款调查阶段,首先,在常规征信查询的基础上,要充分调动人脉资源,摸清客户的经营状况、实际债务背景、风险癖好等,认真评估客户的偿债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涉及高利贷的组织或个人坚决不予以贷款支持。其次,对客户的贷款额度应该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量而定。除了关注借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还款来源和担保情况等主要因素外,还应细致分析客户的资金需求,防止步入资信好、规模大,就可提高信贷额度的误区。要仔细调查客户的前期项目调研结果及自有资金准备情况,将信贷投放资金与自有资金控制在合适的比例之内。再次,要认真审核借款人身份,坚持双人调查,落实借款人本人在发放机构营业场所面签合同制度,严格执行对账制度,禁止银行工作人员代办贷款,防范在高回报的诱惑下,银行职员利用假名、冒名、借名贷款进行民间借贷套利活动。

(三)规范管理,做好资金的支付审查和来源监测。在贷款支付阶段,要严格按照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定,对于大额贷款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确保信贷资金按约定的用途流入实体经济,防范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在贷后管理阶段,通过监测客户资金的大进大出以及频率,看其变化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交易对手及资金流向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范围,是否存在可疑交易等。在贷款的收回阶段,应特别关注客户的还款来源,如还款来源非自身账户资金积累,则必须引起关注。在还旧借新申请时应重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防范借款人“借东墙补西墙”的做法造成银行隐性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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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

间接融资风险防范与信贷配给

民间借贷不是中国甚至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金融形式,事实上,发达国家如美国,依然有民间借贷的身影。而日本和台湾地区则将民间借贷以及具有一定组织程度的民间借贷逐步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具有防范民间借贷风险示范意义。

即使在没有政府管制、正规金融不够发达与开放的情况下,信贷配给仍然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认为信贷配给如同劳动力市场上始终存在的失业现象一样,表面上是由超额的资金需求供给引起(如同超额劳动力供给对劳动力市场),但更深层次原因则是长期失衡与短期失衡。

所谓短期失衡,是指经济受到外部原因冲击,利率具有刚性,在经济由失衡向均衡回复的过程中,自然会出现信贷配给;所谓长期失衡,则是指正规金融信贷市场参与者间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市场出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使得正规金融机构的期望收益与贷款利率间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单调递增关系,正规金融机构只能采取信贷配给保障自身收益。

商业银行的期望收益包括两方面:资金价格(贷款利率)和贷款风险(借款者违约概率)。理想状态下,贷款风险独立于资金价格,当市场资金需求大于资金供给时,利率提高,商业银行会增加资金供给以提高自身的收益。但在现实情况下,商业银行难于观察借款者风险特征与投资风险,此时由商业银行决定的贷款利率具备两方面作用:第一,资金价格成为一种甄别机制,利率提高使低收益低风险借款者主动退出市场,这种逆向选择效应使资金价格与贷款风险一同上涨。第二,资金价格成为一种激励机制,利率提高迫使借款者选择高收益高风险的项目,增加借款者违约的概率,因而利率对贷款风险本身具有激励效应。利率提高可能产生的两种效应均增加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反而降低了商业银行期望收益。基于这一悖论,商业银行会选择相对较低利率水平上的信贷配给,而不是市场出清。

民间借贷声誉机制与节约交易成本

为了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商业银行会从两方面对小微企业进行约束:一方面是与授信额度相关联的实物抵押品(硬约束);另一方面是申请程序、审批周期、还款期限等标准(软约束)。这两方面约束不反映在商业银行公布贷款价格中,但对小微企业来说,却成为融资成本的一部分。

而且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克服交易成本越高,意味着对企业约束越严格,贷款风险越低,因此越乐于发放贷款;而当这一成本高于小微企业愿意承受的最大限度时,企业将放弃商业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设置“隐性约束”对小微企业产生挤出效应。这就是不管金融体系有多么发达,商业银行多么乐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但始终都有小微企业无法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支持的原因。这种企业与银行之间无法解决的悖论,是双方基于自身特征做出合理的个体选择之后最终产生的无理组合。

与商业银行“隐性约束”的挤出效应相反,民间借贷将人情、关系、面子等无形成本有形化,而地域、血缘、亲缘等先天关系克服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使小微企业所有者或管理层的性格特征、行为偏好、财务状况等等信息体现在资金价格当中。民间借贷通过降低小微企业交易成本,减少了名义资金价格高于银行贷款的部分,反而使企业实际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贷款。

“快、少、密、短”的小微企业融资

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契合不仅仅体现在交易费用的节省,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满足。小微企业经营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机动灵活,时刻跟随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要。二是没有较大的资本投入,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在总资产当中占比不高。三是小微企业中大部分缺乏透明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除非与所有者和管理层熟识,否则难以获得真实准确的企业信息。四是小微企业生产周期短,资金流转迅速。

在这种情况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可以用“快、少、密、短”四个字概括:“快”是指资金要求快捷,只要有资金需求,一般都非常急切。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决定了这类企业筹资目的主要是用于资金周转,应付不时的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除非有明确且收益确定的扩张计划,这类企业一般不会进行融资。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偏好通过民间借贷等简便快速的非正规手段获取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少”是指资金需求量小,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并不需要大规模前期投资,也不需要购置大量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因而资金需求规模并不大。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仅仅通过民间借贷等规模有限的非正规手段就获得了企业生产所需资金。“密”是指小微企业或受规模限制、或出于成本考虑,并不会建立完成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甚至出于保护家族利益,企业主并不愿意透露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小微企业的民间借贷更多局限于某一区域或某一人际圈子。“短”与“快”相互关联,是指小微企业融资约定的期限很短或者很有弹性,甚至是隔夜或者隔天。如果没有特定的扩张计划,小微企业融资后很快就会归还,即使借入较为长期的资金,企业往往也会在资金宽裕时要求提前归还。

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决定了以规范、技术等制式方法管理信贷的商业银行无法承受满足小微企业需求以后可能的各种风险,反而灵活、弹性的民间借贷成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交易方式。当然,产业与金融互为匹配、互相支撑的一般规律表明,具备高成长性并承担巨大竞争压力的小微企业,往往需要突破现有制度的金融创新相互支持。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民间借贷是突破金融制度的交易行为,本身就存在很高的风险。

民间借贷风险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损害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的内在矛盾

民间借贷属于风险较高的金融交易,一旦风险爆发,将对小微企业产生负面影响。虽然民间借贷与小微企业融资存在高度契合,但民间借贷风险又与小微企业融资之间存在矛盾:

一是借款者资产信息变化与贷款者信用评价滞后的矛盾。民间借贷中借款者之所以能够获得资金,就在于民间借贷的交易机制可以将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转化为声誉,为借款者提供担保;而贷款者之所以愿意提供资金,则源于自己通过借款者声誉给出的借款者信用评价,如果信用水平和风险补偿符合自己的要求,则贷款者就会提供资金。这种内在逻辑帮助借款者获得声誉租金,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贷款者则获得借款者声誉担保下的风险补偿,并有可能收获人情、关系等隐性收入。但是,在缺乏信息强制披露的情况下,借款者有隐瞒声誉水平变化的动机和能力,而贷款者的信用评价发生滞后。

二是民间借贷资金筹集方式统一与资金用途异化的矛盾。民间借贷总是与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诚然,小微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满足资金需求。但是,资本的逐利性使获得的资金用途异化,而这些非生产途径获得的资金回报通过比价效应进一步推高资金价格,最终成为“高利贷”。试想,哪一个实际生产行业可以获得180%的年化收益率?资金用途异化爆发的风险又反作用于民间借贷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使其受到牵连,正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三是民间借贷交易机制正常运转保障条件的矛盾。民间借贷正常运转需要三个前提条件同时成立,即借贷双方的重复交易、借贷双方信息的有效传递以及借贷双方行为的可置信威胁。民间借贷中,可置信威胁往往来自于现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手段,这就与法律存在冲突,保证民间借贷正常运转的前提反而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而且在借款者相关信息及个人资产等声誉信息担保下,贷款者往往忽略借贷交易的重复性,出于“博一次”的目的追求一次性的到期还本付息。更为关键的是,贷款者在承诺高收益的诱惑下,忽略了资金风险以及借款者承诺本身的真实性。

四是民间借贷降低交易成本与易于暴发风险的矛盾。无论是数学推导还是案例分析,所能获得的结论始终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可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太过灵活和缺乏管理的交易方式会不断积累金融风险。事实上,民间借贷归根结底是资金试用权的让渡,如果为了节省交易成本还省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行为监督,那么违约风险会随着资金和投资收益的增加而增加。

民间借贷的有限理性和扩张边界

更为关键的是,以“人”为本的民间借贷,因为有限理性而存在扩张边界。一旦超出这个边界,爆发风险几乎是种必然。

基于声誉、信用约束风险的民间借贷,在理论推导看来完美,是一个非常好的福利改进方式。而且,在一定区域和时间限度内,民间借贷配置资金的效率非常高。但从一个更大市场空间和更长期限时间的角度,民间借贷爆发风险并不是新鲜的话题。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大面积爆发民间借贷风险。因此可以认为,民间借贷存在合理性的同时,还具有风险脆弱性。

首先是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在商议资金价格时,会受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形成较高水平的利率,而项目预期收益率与借贷利率间并非始终同方向变动,因而民间借贷始终都存在利率虚高的风险,即所谓高利率风险。

其次是民间借贷当中无节制的衍生使金融交易逐渐演变成为“博傻”行为。借贷双方商议的资金价格会受到市场以外其他因素影响,最典型就是在经济快速上升时期,借贷双方对未来好的预期会使资金价格偏高,吸引其他形式的金融资产(如现金、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等)投入到民间借贷当中。然而一定时期内的金融资产总是有限,于是对经济“好”的预期会演变成为资金投机的“博傻”行为。

最后是市场内外部原因导致声誉、信用等民间借贷风险约束机制失灵。市场内外部各种原因,不仅形成民间借贷较高的资金价格,也对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抑制或扩大的作用。在经济快速上升期确定的资金价格,一旦遇到经济放缓或者突发的外部冲击,爆发风险也就属于预料之中了。

在完美的市场条件下,民间借贷当中的声誉、信用等信息可以有效防范借款者的败德行为,降低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正常运转。但当民间借贷双方对未来持有好的预期时,只有不断攀升的资金价格才能保证供给方向需求方提供资金。“有限理性”将导致资金价格最终达到投资收益率难以支撑的水平,于是败德行为、放弃信用成为借款者的最优选择――这是一个有趣的悖论,民间借贷从一个节约交易费用的理性起点,到达一个相互“博傻”的非理性终点――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具有周期性,而且往往爆发于经济快速发展之后的调整时期――这对生产经营本身压力就很大的小微企业而言,无疑需要承担额外更多的金融风险。

解决问题“制度”胜于“数量”

事实上,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一个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当中的制度问题,而不是流动性短缺或者资金短缺的数量问题。因此,解决这一问题应采用的方式,“制度”手段优于“数量”手段。

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归根结底是制度问题

首先,民间借贷源自小微企业为减少交易成本,以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为担保,将交易成本转化为利差的资金借贷。这实际上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并非社会流通当中的资金短缺,而是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制度产生的挤出效应。一言以蔽之,民间借贷风险与小微企业融资难,需要的是突破性的制度创新。

其次,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都是市场行为,需要市场机制而不是数量支援解决问题。解决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目前采用的策略多为依托商业银行展开。这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是市场行为,不是“扶贫”或“救济”,所以考虑收益和成本的问题。二是即使是“扶贫”或“救济”行为,也要考虑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而国有商业银行归根结底还是依靠政府信用担保。三是如果风险转嫁到政府,那么这既是对“投机者”的鼓励,更是对“老实人”的不公。更关键的是,民间借贷本身是为了谋取利益,是最典型的市场行为。市场的事情还是应当由市场机制解决,而不是简单的数量支援。

防范民间借贷风险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要依靠完善市场机制

一是应允许民间借贷浮出水面,发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特征的契合。正如前文所述,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小微企业融资特征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求两者各自合理选择产生的无效悖论,而民间借贷则是与小微企业融资特征高度契合而产生的制度突破。而且民间借贷有内在的风险约束机制,按照笔者以前的研究,只要“交易重复、信息传递有效、可置信威胁”三者同时成立,那么民间借贷将声誉、信用等无形资产转化为有形的过程是有效的制度突破。

二是民间借贷本身能够生存并发展,在于能够将借款者社会属性和财产信息转化为声誉,提供资金担保。因此,控制民间借贷风险需要从信息传递和投资者教育等完善市场机制的角度进行管理。对于民间借贷及其风险而言,严格管制将对小微企业融资产生影响,放任自流又导致风险频发、影响恶劣,即“抓则死,放则乱”。所以控制民间借贷风险只能跳脱出针对民间借贷本身,从市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角度,尽可能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且,以知识普及、风险警示的方式对贷款者进行教育,减少交易当中的“博傻”行为,有效控制比价效应所产生的“高利贷”。

三是尊重偏好风险投资者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市场当中存在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群体,而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方正是这一类风险偏好投资者。民间借贷始终都是一种市场行为,如果要严格禁止,最终将演变成体外循环且积累巨大风险。因此,需要因势利导,逐渐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适时推出高收益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当中风险偏好者的投资需求。

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的问题需要政府高度智慧

对于这种完全市场的行为,严格的政府管理没有效果,因为这种市场行为本身就是制度突破的产物。真空的政府管理同样无效,因为市场永远无法达到声誉约束机制所要求的完美状态,所以,民间借贷和小微企业融资考验着政府的智慧。

首先,小微企业是弱势的市场主体,需要政府予以帮助。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依靠市场机制,通过发挥市场发现价值、优化配置的功能进行解决。但在开展这些工作之前,需要明确小微企业的市场地位。虽然金融中介特别是银行,对小微企业进行信贷配给是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但从整个市场的角度来说,小微企业与其他市场参与者相同,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因此弱势的地位需要地方政府予以帮助。

其次,需要超然于市场的针对民间借贷资金用途异化可能的监督。民间借贷风险的爆发,主要是参与“高利贷”个人或企业的资金链断裂,而将资金投入到实际生产当中的企业,虽有挑战但运转良好。这说明民间借贷风险并不完全在于民间借贷本身,资金用途的异化是更大的风险隐患。这就需要一个超然于市场的信息收集和提供方,保障信息的有效传递,并监督资金用途。

再次,小微企业支付的风险补偿不应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法律予以约束。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贷款方愿意向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但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如果缺乏客观统一标准评判企业风险,这一溢价往往由借贷双方商议形成。在民间金融行为中,这一溢价会基于比价效应不断攀升,最终超出企业本身成长空间,形成“高利贷”。因此,小微企业融资中的风险补偿,需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特别需要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最后,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需要创新思维。在小微企业自身特征、资金供给方出于风险防范或是要求风险补偿的背景下,寄希望于传统方法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非常困难。这就需要跳脱原先的制度框架,通过金融创新将小微企业以金融产品的方式推向市场。债券是一种不错的选择,一方面,债券可以基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使小微企业实现资金“可得性”;另一方面,债券可以确定小微企业风险补偿的合理区间,避免风险溢价超越企业成长空间,实现资金相对的“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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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金融;民间借贷;中国金融;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2.479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09.0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9-65-02

从2010年开始,国家为了抑制通货膨胀的过快增长,执行了一系列从紧的货币政策,使金融信贷受到明显限制,这直接加大了个人和企业从银行获取资金的难度,进而使融资的方向转向民间。很多人一提到民间借贷,就想到高利贷,其实国家近年来对民间金融持规范和积极扶持的态度,从国家出台了《放贷人条例》,出台政策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成立和发展就可见一斑。同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也从法律上明确保护了民间借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高额利息对民间借贷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把放贷人的利息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有利于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一般分为民间个人借贷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很旺盛,但是由于银行今年来对贷款的控制比较严,同时对企业的资质要求很高,很多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严重影响这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民间金融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门槛低。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就可以进行融资,一般对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没有明确的限制,很多时候甚至不需要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即可。

二是手续简单。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那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会计报表、购销合同、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是利用人际关系的信誉,由借款人和放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即可办理。

三是资金随需随借。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左右,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民间借贷因其特点,愈来愈多地受到了广大中小企业的欢迎,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民间融资一直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二、民间金融的风险控制

1、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2、书面协议内容合法全面。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走私、买卖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3、利息约定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4、重视借款期限届满时的债权保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已实现。

三、风险控制秘籍及财务报表分析

控制民间个人借贷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如果信用记录太差坚决不予考虑。从一些小的细节观察借款人的道德品质,如经常不守时,经常撒谎或不守信用,这样的人也要坚决否决出局。

如果是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则要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全面分析财务报表。同时,要求企业做强制性公证,以提高借款人违约成本,降低法律风险。

衡量公司财务状况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资产净值。资产净值也就是公司的自有资本(资本金+创业利润+内部保留利润+该结算期利润)。它是考察公司经营安全性和发展前景的重要依据。第二,总资产(负债+资产净值)。它显示公司的经营规模。第三,自有资本率(自有资本/总资产×100%)。它反映了公司的经营作风和抗风险能力。第四,公司利润总额及资本利润率(当期利润/总资本)等等。

同时要做好企业财务比率分析。

(一)偿债能力比率

变现能力比率,其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公司清偿短期债务能力的资料,一般分为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

流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速动比率计算公式=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

负债比率。负债比率公式=总负债/总资产*100%

(二)经营能力比率

1.存货周转率=销货/存货

2.固定资产周转率=销货/固定资产

3.总资产周转率=销货/总资产

(三)获利能力比率

销货的利润边际率=税后净利/销货

总资产的报酬率=税后净利/总资产

净值报酬率=税后净利/净值

(四)两个最重要的比率

1.偿债能力比率.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2:1

2.DIR.比率。国内银行过去只重视最终还款能力,忽视收入与负债比率,所以过去坏账率高,西方银行很重视DIR比率,所以坏账率低,DIR小于50%,基本上不批。

借款用途用于经营企业的,要细致做实地调查,确认借款人没有隐瞒情况,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从宏观上判断企业经营现状及经营前景。

一是产品――观察企业产品质量及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二是价格――价格在同行业中有无优势。

三是渠道――销售渠道和进货渠道是否广泛建立。

四是促销――公司是否有良好的促销手段。

五是people――公司内部是否团结,员工对老板是否有怨言,客户对公司满意度。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如果能很好地注意以上几点,就能很好地降低风险,降低坏账率,这对于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四、规范与引导民间金融的发展

民间金融不仅能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对于民间金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我们应正确认识、尊重民间金融,客观认识民间金融,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引导和管理,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郭斌、刘曼路.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发展――对温州的实证分析[J].经济研究,2002,(10):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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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自身发展来看

一是社会认可度不高,业务拓展受制约。就德阳辖内而言,尽管融资中介公司发展速度较快,但绝大多数公司成立时间不超过1年,社会认可度不高,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业务通道还不顺畅,导致公司很多业务办理受到不同程度制约。从德阳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土地管理部门仅认可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的土地抵押权,而对民间融资中介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则不予办理。这一现状使得融资中介公司与银行业机构处于不平等的市场地位,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业务的拓展。同时在动产抵押登记方面也存在困难。二是借款人抵押物缺乏,风险控制难度较大。调查发现,需要通过民间中介融资的借款人往往是由于缺乏抵押物或者抵押物存在瑕疵,达不到银行贷款条件,不能通过银行渠道获得贷款才转向民间借贷,这对融资中介的风险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对于有“瑕疵”的抵押物,需要业务人员依靠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准确评估其实际价值,降低借款风险;对于缺乏抵(质)押物的借款人,业务人员要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要求借款人寻求保证或担保。据调查公司反映,实际操作中抵押物落实难度较大,一方面这些业务往往涉及到专业评估知识、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很多借款人隐瞒实际情况,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抵(质)押物也提供给公司,加大了风险管控的难度。三是“居间地位”的度很难恰当把握。融资中介公司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寻找借款人和出资人,为它们牵线搭桥,提供中介服务,从而收取居间服务费。从法律上讲,公司并没有承担债务的义务。但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为维护客户关系,保持业务的持续经营,或者迫于出资人的压力,往往间接承担了担保和最后还款人的职责。调查中有公司反映,尽管没有发生违约事件,但出现借款人无法按时归还利息,最后公司先代偿利息再向借款人收取的情况。但从公司的实际偿债能力来看,德阳大多数融资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万左右,而实际业务中,有的单笔借贷额就达到500万,远远超过了企业的资本金,一旦发生大额违约事件,公司根本无力承担债务,很容易引发资金链条断裂,形成金融风险。

从外部管理来看

一是准入门槛过低,不利于整个行业发展。民间融资中介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无需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由此可见,目前对融资中介公司准入基本没有限制,这一方面导致了此类公司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整个行业发展留下了风险隐患。从实际经营项目来看,融资中介从事“准金融”服务,属于高风险行业,对公司内部管理、从业人员素质、资本规模都有着很高的要求,而对这些准入条件的弱化将会导致整个行业发展参差不齐,甚至引发金融风险。二是监管主体缺位,缺乏行业操作指引。从目前德阳对融资中介公司的管理情况来看,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在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等方面对公司进行管理,缺乏行业主管部门对业务进行实质性监管和指导,这既不符合金融稳定管理的需要,也不符合企业发展的要求。而融资中介服务蕴涵着很多风险点。如中介公司能否保证不挪用出资人的资金、风险管理人员能否对借款风险做到尽责调查、在整个服务过程中能否保证出资人的资金真正用于项目投资等问题。实际经营中缺乏相关部门对业务的监管,仅仅依靠企业自律行为,后期风险暴露可能性较大。在调查中很多公司也表示希望有相关主管部门对整个行业进行管理,企业认为这样不仅能有效提高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更重要的是它们担心部分公司不按规定开展业务,对整个行业形成不良影响。除此之外,由于缺乏行业操作指引,使得很多公司对未来发展方向把握不准,对行业前景比较担忧。

对策和建议

完善民间融资市场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建议尽快出台《民间融资法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的组织形式、运作模式、融资主体、中介服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加以明确,对利率水平、担保要求、违约责任等方面加以规范,将民间融资引入合法、有序、规范发展的轨道。

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力度

可以考虑由地方金融办牵头对融资中介公司的行业准入、日常经营活动、业务的合规性等方面实施监管。组织成立同业协会,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协调。同时要求融资中介公司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备案,接受其在相关业务领域的管理和指导。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其业务指标的监测,建立系统科学的监测体系和行之有效的监测手段,将借贷规模、利率、期限、投向、借款偿还情况、违约情况等指标纳入金融稳定监测系统,以便及时掌握民间融资风险状况。

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指导行业规范发展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设立行业准入条件。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经营管理人员从业资格,业务办理设施和场所等。对于经营管理人员应该具备5年以上经济金融管理工作经验。二是进一步明确企业经营服务范围。融资中介公司只能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绝对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揽存。三是制订行业收费标准,单笔借款最高限额、借贷利率上限等事项。对于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公司服务成本,也要考虑借款人实际承受能力。融资中介在业务开展中尽量考虑借贷利率在4倍基准利率以内的业务。

优化经营环境,降低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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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4-0080-03

借助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融资模式,为民间资本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改善了民间资本“无路可投”的局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间资本遇到的难题。如起到融资平台作用的P2P网贷,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大众筹资模式等,借助互联网,他们将资金从供给一方转移到资金需求者,为民间资本创造了新的投资渠道。

一、P2P借贷投资模式

P2P网络借贷,就是资金供需双方,通过借助网络实现借贷,实现资源配置的过程。该模式不同于传统金融模式,具体表现在个体对个体进行信息获取,促成资金流向,在实现债权和债务关系完成当中,脱离传统的资金媒介。P2P网络借贷模式,以其“草根”的角色,成为大家钟爱的投资方式。它门槛低,在保证本金的同时,又能够获得比银行存款高的收益。尤其是国家已经启动了国家征信机制建设,P2P借贷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根据个人征信体系,确认借贷双方信息真实合法,由此减少非法行为的出现,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P2P借贷投资发展状况

从运营平台数量来看(见图1),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的《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4月月报》显示,截至4月底,全国正常运营平台达1 819家,环比上涨5.27%。本月新上线平台数量持续增加达到143家。广东、山东、浙江、北京和上海仍然是平台数量最多的5个省(直辖市),占比分别为18.54%、15.11%、11.84%、10.29%和7.85%。从网贷成交量来看,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中国P2P网贷行业2015年4月月报》显示,共有19个省市相比3月成交量出现上升。4月成交额达551.45亿元,环比3月上升了11.95%,是去年同期的2.7倍。

网贷平台的活跃投资人数和借款人数持续上升,而且借款人数增长速度更快,反映了资本供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资金需求。其中,活跃投资人数达到113万人,较上月增长17.51%;活跃借款人数达到22.69万人,环比增长24.88%。

(二)P2P借贷投资运行模式

P2P借贷投资运行模式的主体框架中主要参与者分为借款人、投资人和 P2P 平台三方。P2P借贷投资运行模式的操作流程主要分为五个步骤:(1)借款人借款列表。借款人首先向P2P 贷公司提出借款要求,公司对申请人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用以防范一些风险的出现;(2)投资人投标。投资人根据P2P借贷公司公布的借款列表,查询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年利率已决定是否投标;(3)借款人借款成功。当借款人在设定期限内,筹集到所需金额时,借款项目展示显示招标已完成;(4)借款人获得借款。在招标结束后,P2P平台对借款人项目核实无误后,将所筹集到的借款转到借款人的账户里;(5)借款人按时还款。借款人按期初达成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还本付息。

二、大众筹资投资模式

大众筹资投资模式是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对于传统融资是一个很好的补充。一是它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帮助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这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民间资本分配不均的状况。二是它支持支持创新和创业,有效引导民间资本走出“游资”状态,使其与整体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从而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近年来,大众筹资在国际国内快速发展,成为新的融资驱动力,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一)大众筹资投资发展状况

数据显示,2014年上半年国内发生的大众筹融资活动项目共有1 432起,募集到的资金总额达到1.88亿元,参与人数为10.92万。据世界银行《发展中国家众筹发展潜力》报告,预计到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资金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而中国将成为全世界最大的众筹市场,预计资金规模达到460亿 ~500亿美元。

(二)大众筹资投资运行模式

大众筹资模式核心是提供适当的回报,通过互联网平台和社会性网络服务平台向公众募集融资资金,操作流程见图3。

该模式具体有两种类型:小微企业的股权模式和创新项目模式。股权众筹模式的操作流程特点在于,小微企业融资是在股权众筹平台小微企业融资,通过在股权众筹平台进行股权融资信息,筹集资本。实质是借助互联网金融创新,不经过传统资本市场,直接获得融资,从而为小微企业开辟一条网络融资的新渠道。而创新项目众筹模式的操作流程特点在于,小微企业通过在宣传平台上进行创新产品的提前预售,或者是在梦想实现平台进行创新性项目,来获得资金。

三、两种投资渠道的对比分析

P2P网络投资模式和大众筹资运行模式都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中成长发展的,各自保有一定的优势,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一)两种投资渠道的优势对比

1.P2P网络投资模式的优势。第一,门槛低,资金运行速度快,手续便捷。投资者利用闲余时间和闲置资金,在P2P平台上进行投资获益。资金没有限制。对于借款人并不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就能够获得现金流。第二,风险控制,保证本金。P2P平台要对借款人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控制,一些P2P平台确保为每笔投资进行本金保障。当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本息时(逾期30天以上),P2P金融公司将从风险准备金账户中向放款人垫付此笔借款尚未归还的本金或本息。第三,可观的收益。一般银行年化率约3%,即使收益率最高的银行理财产品也只有5%左右,而P2P平台理财的年化收益率为12%~22%。但P2P信贷公司为了避免有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发生,将名义利率普遍控制在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这个范围之内。

2.大众筹资模式的优势。第一,筹资对象选择针对性强。为了避免《证券法》中报批证监会和由证券公司承销的“麻烦”,股权众筹公司将投资人变成特定对象,通过对其资产和投资经验进行调查,通过后注册为会员,当筹资项目发起时邀请特定会员参加,并在有意向投资的会员当中选择最终的投资人进行投资。第二,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大众筹资是基于社会化媒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本身的优势和其先进的技术,为小微企业对接民间资本,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它具有信息可视化功能,减少了传统的投资信息不对称可以降低投资者的担忧。第三,大众筹资创新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众筹平台展示项目和相关信息。一旦有些公众感兴趣,他们就有可能成为众筹的投资人。这些资金通常来自民间,并不是传统的风险投资机构。

(二)两种投资模式的风险对比

1.P2P 借贷模式面对的风险

由于目前P2P借贷尚不属于现行金融体系监管范围之内,监管层还未曾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在互联网金融时代背景下,P2P网络借贷风险波及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快,影响也更大。主要风险在于资金筹集平台所导致的非法集资问题。

P2P借贷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平台是否先吸收资金再用于放贷,如果资金转移先于投资行为,则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据资料分析,在P2P借贷的情况下,导致非法集资三个主要方面:一是一些P2P平台会先募集资金,然后再选择借款对象等,促使贷款资金进入到P2P平台的中间账户当中,由其实际控制和支配借贷资金;二是P2P平台没有对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未能及时发现一些虚假信息;三是P2P平台会一些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贷还旧贷方式骗取资金。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卷款潜逃。据统计,自2014年初至2015年4月,共有615个平台出现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跑路、难以兑现和停止营业三个方面。跑路平台和取现困难的平台数量相同,占比均为46%。此外,停止营业平台数量为4家,所占份额的较小(见图4)。

2.大众筹资模式面临的风险

当前,众筹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可以概括为三大类:一是信用风险,二是侵权风险,三是非法集资风险。

信用风险。项目发起人和投资者双方之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首先,既没有相关对筹资方的惩罚措施机制,又没有紧急的救助机制来保障出资人的权益;其次,众筹平台也没有对出资人有任何退款机制。一旦单个投资项目未能按照约定在项目结束时兑现承诺返还收益,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投资人对该众筹平台的信任,也会直接导致其不会再对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这直接会影响到网站的持续经营。

侵权风险。对于筹资人,参加众筹同样面临着亟待解决的风险。筹资者为了获取资金,对在众筹平台上的产品的特性、用途等关键信息描述得过于详细。在当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筹资人的智力成果很容易被他人剽窃,蒙受到很大的损失。

非法集资风险。大众筹资极易卷入非法集资活动当中。众筹平台,除捐赠形式的众筹外,其他众筹平台都会借助现金、股权、实物等形式给予出资者一定的投资回报,公开面对社会公众进行融资。从这点来看,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在形式上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参考文献:

[1] 焦微玲,刘敏楼.社会化媒体时代的众筹:国外研究述评与展望[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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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中二元结构发展现状

目前,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中呈现二重结构特征,一种是存在发达而富有控制力的上层结构――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另一种则是存在流动性强且分散程度高的下层结构――民间借贷、钱庄、典当等民间金融组织。它们之间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其是否为中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所承认,是否具有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开办金融服务业务的资格和权利。鉴于中国农村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等原因,我们发现民间金融的业务规模和范围明显超过了正规金融。

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常规调查汇总报告,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2000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9.5%,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0.4%,私人借款占68.4%,其他占1.7%,说明农村民间借贷仍然是农户借款的主要来源。

二、民间信用机制在民间金融活动中的表现及特点

借用沈净在《农村社会民间信用机制的实证分析》中所列示的案例,我们发现农村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和传统背景是决定农村金融的重要力量之一,农村的民间借贷有着许多不同于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信用环境条件、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家庭关系在金融借贷中所提供的连带担保作用不可忽视。在中国传统思想中,当自己家族或宗族中的成员出现困难时,很容易从其他成员中获得帮助。民间金融不单以借款对象的信誉、财产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经营方式非常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因此,这种经营模式非但没有给借贷资金带来更大的回收风险,反而增加了资金的保障系数。

其次,传统的精神约束。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经营理念方面,我们发现二者具有截然相反的认识,民间金融更注重借贷者的未来经济收益和家庭因素,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对于还本付息是善意的,即当借款者具有归还借款和利息能力时会主动地承担本项义务;而正规金融更加注重借款者现有资源的担保,是源于其认为借款者在主观上是恶意的,即借款者即使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也会由于利益驱动而逃避义务。笔者认为,正是这种经营理念上的区别,造成了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对借款对象的不同态度,是造成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展趋势的根本原因。

再次,民间金融组织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和允许借款者继续融资方面,还把借款资金的用途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即这种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符合公序良俗的标准,是否能够为未来获取经济收入提供保障。

三、借鉴民间信用机制的成功经验对正规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一直不为政府认可,然而当我们面对的是一个三分之二农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时,这个问

题应当从农村发展的角度本着农民的利益而予以重新考虑。在各种压力下,农村民间借贷没有绝迹,正说明了它的生命力。因此,在保持正规金融较民间金融服务的优势的同时,我们应借鉴民间信用机制中积极的方面以对正规农村金融服务进行改革。

(一)调整各正规金融结构的贷款发放评价标准。考虑到目前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可用于抵押担保的物品贫乏的现状,同时借鉴民间金融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成功经验,本文认为可以将农民或者农业生产者未来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作为其中的主要标准,如将未来经济收入的现值和现有担保物品的价值分别规定50%的比重,然后再乘以各商业银行的贷款率来决定贷款金额。同时,还应当对借款资金的投向建立完善的事前调查、事中监控和事后效果评价机制,以保障未来经济收入的实现。

(二)建立多层次的信息收集渠道,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充分利用各级信贷员在不同范围内的信息优势,并将不同渠道中所获得的信息进行比较和验证,从而增强信息的可信度,再利用分级汇报制度使借款者的信用状况及时地反馈到信贷决策部门,然后由信贷决策部门最终决定贷款的发放与否和发放金额。在贷款发放完毕后,各级信贷员应对贷款的使用、回收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建立借款者信用档案,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甄别出信誉不良的借款者,从而进一步降低信用风险。

(三)重视农村社区本地信用资源的利用和同正规金融的整合。在将民间信用机制融入到正规金融服务中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以地缘、血缘和人缘为限的独特的农村本地信用机制,使其融入到整个农村金融体系中,从而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实际利益,使改革更切合农村社会。

四、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构建需要的配合与支持

一个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不仅仅依靠其自身的完善,还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这样才能使信用体系更好地发挥风险控制、信息传输的作用。因此,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还需要以下方面的配合与支持:

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在农村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建立完善社会信用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降低和减少诚信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由于不可预见性和后续贷款行为对农村金融环境造成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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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中国金融业的落后,使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融资成为了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最重要的渠道。而我国民间由于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渠道。使居民积累了大量的闲置资金这些资金存放在银行享受着很低的利率,甚至是负利率的待遇。随着民营企业对投资需求的加大,这些闲置资金逐渐成为民间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对于真正的市场经济而言,有需求就会有供给,于是“民间借贷”就作为“草根金融”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形成并蓬勃发起来了,所以民间金融的开放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

开放民间金融要注意什么

1民间借贷一定要服务于迫切需要的人。现在真正需要资金而且又借不到资金的就是中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民间借贷必须重点满足这些人。如果这些人的需求没有从根本上满足,民间借贷的高利率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2民间借贷一般为小额贷款,但利率必须是高利率。为什么必须是高利率呢?道理很简单,只要能够借到低息贷款,转手就可以放高利贷,这样的便宜谁不想要。大家都抢的话,最后钱一定是借给了有社会关系的人,或者借给了送回扣的人,没有关系和条件的就借不到款了,这已是被反复证明了的事实。

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各国做小额贷款的经验,能够保持自负盈亏的利息率是在15%~25%之间。而我国法律规律:民间借贷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款不同于一般银行贷款,因为他不能吸收存款、运行成本高、风险比较大、管理要求高、每笔费用相对贷款金额来说又比较高,所以,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必须是高利率的。

3通过立法来保护放贷人的权益。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来保护放贷人的利益,央行正在起草制定《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和《放贷人条例》,如果这两个条例的出台,有可能使民间借贷,地下钱庄阳光化。但如果条件过于苛刻,放贷人不符合要求则同样不利于发展民间金融。

4建立一种有效的信息分布机制,能使全国的借贷信息资源共享。比如说,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功能就是揭示股票的价格信息,根据同样的道理,也应当为中国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建立相应的利率信息公布机制。首先可以通过报刊、媒体、收集和各地的借贷意愿和利率信息,使借贷信息变得更加流畅,从而降低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更而可以促进全国民间借贷利率一致;其次,利用快捷的互联网成立专业的借贷信息网站,自发成为借贷行为的中介场所。

避免和防范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避免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表现有如下四个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2.承诺给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的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了四个以上特征的集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可有效”,所以为了规避非法集资,两个自然人之间借贷,或自然人和企业之间的借贷,不应该写成存款形式,出具存单的法律文书,而应该是立下借据,到期付息的民间借贷法律文书。以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要避免高利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现行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只要在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只有超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但也并不是这整笔钱都不受法律保护了。所以我们的利率范围要控制在四倍范围内,防止超出而承担法律风险。

在民间借贷的维护债权过程中,要避免暴力收债。

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民间借贷之中有很多债权人是采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追债,这种行为往往是最后债没追到反而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这种案例比比皆是。所以要避免此种情况的发生,一是首先要预防,最好不要让此种情况发生;二是要签定明确的法律合同,将金额、期限、还息方式、利息、违约责任等情况写得一清二楚,万一出现债务人失约,债权人可通过采用法律的方式追讨,以免因暴力收债而承担额外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要将资金借给无正当用途或非法用途的人。

民间借贷的过程中不要将资金借给无正当用途的人,尤其是不要将资金借给打牌、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的人,一旦借给他人,因其行为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所以产生的债务也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民间借贷中要写明借款用途,同时也要派人调查和核实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以免出现追债的过程中因不受法律保护而出现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在操作过程中要避免和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因贷款方在能力、水平、判断力以及借贷信息的不对称,就会造成很大的放贷风险。要防范此风险,如本人尽力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外,而有一支专业的,训练有素的中介队伍帮助放贷人放贷也至关重要。在国内这种著名的企业有:青岛五色土抵押贷款有限公司、郑州邦成投资有限公司、湖南明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他们均有成熟的操作模式、专业的员工队伍、规范的操作流程、完善的售后服务、系统的讨债策略和庞大的法律顾问团队为放贷人保驾护航,将放贷风险减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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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金融活动若是发展不当很容易引发风险,我国的民间金融本身比较复杂而且趋于多样化,这与各个地区的文化和环境有关。总体来说,社会金融活动通常很少有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宏观协调,很容易出现风险,引发小范围内的金融危机,为当地居民的生活生产都会带来不良影响。所以,我们应该针对已有的社会金融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找出诱发机制,并给出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措施。

一、温州社会金融风险问题案例

社会金融活动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有三种,包括:社会集资、民间标会、地下钱庄。社会集资是层次性的金融活动,资金最后会流向一个单点,作为集资中心;民间标会则是多点式的渔网型集资方式,基本上每位参与人员都能筹集到一定的资金;地下钱庄通常指的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许可的金融活动,资金流向和来源不确定性比较明显。

温州地区曾经发生过一次民间标会的社会金融风险,2001年,温州矾山镇的传统民间呈会被某些功利人员改造成了“会套会”的标会形式,牟取暴利。标会数量大幅度的增加,参与人员也在急速扩增,导致资金紧张、标息上涨,直到2004年资金无法正常周转,参会众人极度恐慌,爆发倒会。最后县政府及警务人员介入,将会首控制起来并进行总体全面性的清算,得出结论:会案中登记的会首无论大小有1213人,普通会员也达到了3854人,全镇超过4/5的家庭都参与了,债权超过1亿元,可以判为金融诈骗罪的有20人。

对该案例进行分析统计之后,发现该会这几年来利率一直在上涨,所以利率上涨可以作为社会金融风险问题产生的标志之一。而我们需要研究的就是为什么利率会不断上涨,什么样的情况下人们才会表现出贪婪的本性,还有为什么会表现出来。

二、社会金融风险问题的发生机制

民间借贷虽然看上去很简单,但是通常来讲民间的金融合约结构都比较复杂,价格表现为多元化,无法降低借贷的总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市场并不会出现供不应求的问题,借贷规模也是可以控制的。但是,实际的社会金融风险问题价格却表现为单一化、合约结构也表现的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利率上,其他因素几乎忽略不计。借款人和放款人都表现得“非理性”,只考虑高利率的有益之处。例如上述案例中,镇上的居民们就是过于相信熟人的信息,纷纷加入了标息很高的标会,最后造成了严重的亏损,下面进行具体形成机制的介绍。

(一)放款方的个体因素

放款人员之所以同意价格单一化的高利率合约,其原因并不简单,因为大家都知道,高利率代表着高风险,但是为什么放款人员在考虑高收益时却忽视了高风险问题呢?研究表明,在合会一类的金融活动中,利率并不只代表实际的回报,也是一种信息传递信号。因为放款人员会综合分析借款人的信誉、能力和自身收益。在温州案例中,标息一直在上涨,虽然内部已经出现了支付困难,但是对外依然进行现金支付,借款人就能接收到并不完全真实的信息,只考虑收益,忽视了风险。贷款方在接受了借款方的信息后,又强化了风险忽视判断,接受了唯一价格的简单合约。

(二)借款方的个体因素

借款方对于高利率的价格单一化合约一般只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接受,但是还有其他原因也会刺激借款方,一种情况是有限债务责任,虽然利率比较高,但是借款人还是愿意搏一搏;另一种情况就是不再继续借款需要花费更多的资金,借款人深陷其中无法退出,只能继续高利借款。这样一来,无论标息上涨了多少,参会者都会继续借款,那么参会的少数人就能从中获取暴利。

(三)合约结构背景的变化

除了参会者的个人原因以外,金融合约价格结构出现了多元向单一的转化还有社会背景的原因。

农村的传统社会结构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变迁,人口的流动性更强了,传统的借贷方式建立基础被消弱,社会金融活动风险问题的发生变得更加难以防范了。在温州案例中,债务人离开矾山镇后债权人就无法追究责任了。这是因为离开合会以后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了社会关系,无法继续进行社会控制,追债的舆论监督更是无法施加压力。

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没有明文法律条约,民间集资无法明显区分为正常借贷或是金融诈骗,只能根据活动结果判断其性质。所以,金融活动一般处于不公开或是半公开的条件下,只能依靠社会约束,形式非常简单,价格因素基本上被忽视了。

社会上一直出现一些高利领域,这样人们对于高利率高回报的可能性才更加相信。例如温州案例,当地居民在外出期间获得了丰厚的矿产利润。通常来说,社会上出现了比较吸引人的典型高利领域时,社会金融活动风险问题就更容易出现。

(四)高利率与高风险

高利率意味着高风险,这里的原因比较简单。首先,高利率需要高投资和高收益,但是高收益在市场竞争中并不是肯定的;其次,高利率的单一化合约成本没有形成规模的控制方式,借贷双方不断扩张,导致集资超过了当今社会生产力的承受能力,进而引发高风险。

三、社会金融风险问题的解决策略

分析过我国社会金融风险问题的产生机制后,想要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用下列措施:在这个飞速发展的经济时代,社会金融应该施加一定的制约;社会金融合约应该完善法律条约,令社会金融活动得到合法的开展,减低风险;加强市场的约束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的声誉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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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管理 借贷危机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3-0017-02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1年7月21日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参加了民间借贷。温州民间资本雄厚是不争的事实,但巨额的民间资本来源需要进一步分析。实际上,部分个人和企业不惜频繁进行银行贷款,将贷款所得的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以赚取高额的利息差。因此,借贷危机爆发后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必将殃及银行业。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2年12月,温州不良贷款率为3.75%,环比上升0.32个百分点,不良贷款金额比2012年初新增175.89亿元[1]。由此,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缺位再一次引发思考,而信贷风险管理中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管理瓶颈的重要因素,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信贷风险管理

几乎所有的经济决策都涉及到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其根本原因是私有信息的存在。私有信息是指在交易双方博弈中如果某一方所知道的信息而对方并不知道,这种信息就是拥有信息一方的私有信息[2]。

信息不对称在信贷风险管理中产生重大阻碍。在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代表不同利益的主体,两者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商业银行处于私有信息缺失者的地位,面临着贷款资金回收中的风险。借款人处于私有信息拥有者的地位,为了个体的利益,往往倾向于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可能造成商业银行信贷损失[2]。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产生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原因

1.内部环境因素

1.1信贷风险文化缺失导致上下级信息获取不对称

信贷员作为信贷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对信贷项目的风险、收益、偿还概率具有较完备的信息,处于信息的优势方,而后台人员只能通过信贷员或其他渠道获取信息进行审查审批,处于信息的劣势方。而部分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大多以业务为中心,风险文化尚未完全建立,客户经理或信贷员为完成营销业绩刻意隐瞒部分信息,规避风险导致上下级信息获取不对称。

1.2重贷轻管观念导致贷后管理信息收集滞后

传统观念认为银行控制风险主要是在贷前和贷中,而在贷后管理中投入的资源相对有限,一旦贷款放出后,银行便失去了对资金的控制权,监管难度大。若要改变这种情况,银行需在市场上搜集更多企业资料,当银行收集信息成本小于收益的时候,就会放弃对信息的收集,导致信息收集滞后,贷后管理被动成“事后管理”。

2.外部环境因素

2.1基于信用交易的借款方“隐藏知识”

“隐藏知识”即信息优势方隐瞒自己知道而对方不知道的不利于自己进行交易的信息[3]。在贷款业务进行过程中,贷款客户作为信息优势方,为达到个体利益,通过灵活应用会计政策掩饰当期不理想的财务状况,向商业银行传递一些有利于借贷的信息而隐瞒不利于借贷的信息,使商业银行很难验明借款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达到扰乱银行做出正确决策的目的,造成企业与银行间信息的不对称。

2.2客户成功获得银行贷款后“隐藏行动”

“隐藏行动”即在签约后,信息优势方并不按照事前的承诺行动,出现“道德风险”的问题[3]。以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各大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呈明显上升趋势为例,部分个人或企业客户在成功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后,没有将资金运用于合同所承诺的项目,而是受利益驱使,将资金流放到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市场,以此收取高额的利息差,一旦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银行便要承担客户无法按期还贷的风险。

三、缓解信贷风险管理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1.全面建立信贷风险管理文化,从贷前贷时减少信息不对称

信贷风险文化的建立首先从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设置入手。针对贷款前期信贷人员以业绩为核心,刻意规避风险,借款方以获取资金为目的,隐藏知识现象,我们要深入贷前调查,同时贷时审查应发挥制衡作用。必要时可专设贷款调查员,贷款调查员与贷款审查员应分属不同岗位甚至不同部门。调查员要全面深入获取各方面信息,对信息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此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信贷风险。同时完善银行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将不良资产风险责任分散到个人,对贷款质量管控好的员工进行激励,以避免银行员工为获取短期业绩利益而隐瞒信息,规避风险。

2.重视贷后检查,加强贷后项目跟踪管理工作

针对商业银行放贷后重贷轻管观念,借款人获得贷款后隐藏行动的行为,我们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加强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强与同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做到客户信用等级等信息资源共享,预防和减少有严重道德风险倾向的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而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现象的发生。通过加强贷后咨询平台的建设,实时收集贷后客户相关信息,减少由于借款人将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地下钱庄等高风险非法行业而造成的贷款损失。

参考文献

[1]温州不良贷款率再现反弹情况预警.中国行业研究网,2013-2-1

[2]董明明.防范商业银行信息不对称风险之我见[J].商场现代化,2011(03).

[3]张芬.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6, 10.

[4]张树林,张婷婷.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贷后管理[J].海南金融,2012(08).

[5]王玉岳.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J].金融经济,2012(11).

[6]王晓为.降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对策研究[J].现代企业文化,20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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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机构数量多,民间融资规模大

截至2013年11月,在工商局注册的投资公司395户,担保公司168户,典当企业15家,上述机构总计578家。此外,批准成立小额贷款公司400多家,覆盖了全区95%的区域。行走在地区,门槛较低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更是遍布该地区的街头巷尾。据当地权威人士保守估计,民间借贷资本至少在1000亿元以上,神木地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超过350亿元,而这些民间资本主要来源于推动当地经济的煤矿行业。

2、具有明显的地区差异性

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南六县地区民间借贷依然保持着传统的自由借贷和民间集资的形式,而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神木县和府谷县,由于煤炭以及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非常高而且极为普遍,其借贷的形式更趋向于组织化、规模化的各类机构以及类似私人这种借贷形式。据调查,民间借贷较为集中,其中60%以上集中在神木、府谷及靖边等区域,其借贷需求主要体现在解决煤矿、房地产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资需求。

3、资金流向主要集中于房地产、煤炭行业

2005年以来的煤炭涨价,丰富的能源催生了当地的民间借贷市场的繁荣。根据调研报告显示,投资公司、典当行等民间借贷机构融资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主要集中于煤炭产业、房地产开发及运输业等。例如只有50来万人口的神木,街道上遍布高楼大厦,神木人不仅大手笔的投资在北京、西安等地房产市场,当地的房产市场价格也在不断上涨。目前神木县城繁华地段2万元/㎡的价格已经很普通。其次资金流向主要为汽车经销商、个体工商户等。

二、民间资金信贷的影响

1、冲击当地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属于一种民间自发的金融行为,它不受任何部门的约束和监督,其借贷活动相对随意,加上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不受控制,绝大部分都高于同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有的甚至高出银行利率的几倍,一定程度地扰乱了银行信贷渠道的畅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面对高额的借贷利息,使得拥有大量资金的散户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义务反顾的选择高风险借贷出去,这对市地区的金融业发展是具有一定的冲击性,繁荣的借贷市场不可避免地侵蚀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及资金市场,使得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越来越大。

2、容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资金借入者常常因为其生产业绩不佳、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其不能够按时还清债务,为了摆脱旧债,只能再以更高的利息借入新债,这样便加大了借入资金的成本,这种借新还旧的方式,进一步加大了民间融资的风险成本,因为个体企业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融资方式,减小了企业抗风险的能力,企业一旦经营决策失误,就会出现资金的恶性循环。再者,民间融资的利息较高,这也是诱发民间借贷行业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因素。这样更容易造成资金向国家产业信贷政策限制的行业集聚,朝着不合理的方向流动。

3、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民间借贷很多都发生在亲戚、朋友及同事等人中,发生资金转移行为时,订立协议常以口头约定形式为主。部分书写借条的,纸面只注明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及高额的借款利率,而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相关内容,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引起经济纠纷,就会因手续不合规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丧失应有的债权。

三、规范民间资金信贷的对策

1、将民间借贷合法化、阳光化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地研究,明确合法和非法借贷的界限,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引导一些非正规金融活动尽可能地纳入信用可控的范围,将民间借贷合法公开化、阳光化。市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媒体公示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借款标准合同,开展民间借贷房地产抵押登记,降低部分法律保护意识薄弱的微观经济主体的风险,减少民间融资纠纷。如此,则民间借贷在操作的层面上可大幅度的降低风险,同时也便于政府对其进行风险监控。

2、开放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大量的民间资本以游离的形态出现在市场之中,表明了民间资金没有找到正确投资实业的突破点。制定一些引导意见,控制民间借贷资金大部分流向房地产和煤炭行业,引导资金健康流向所需的行业,若能打破垄断,让民间资金流入到垄断行业,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上游产业、金融业等领域,促使其逐步走向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可以慢慢理顺民间资本发展方向,这一矛盾自然迎刃而解。因此,放宽民间借贷资本的投资手段和渠道,有利于完善民间借贷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3、利用民间资金,组建合作建房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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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前不久向银行业机构“人人贷”风险提示,称人人贷(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存在大量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

由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这场对P2P信贷服务中介的暴风骤雨并非来的毫无征兆。

此前,在2011年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要密切关注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风险,要高度警惕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等领域凸显的风险,筑牢防火墙。

就在分析会的第二天,一家自称为中国最严谨的网络互借平台的哈哈贷网便了宣布关闭的通告。

哈哈贷的关闭显然已经不只是一家网络贷款平台的事情,它已经开始在行业内掀起了波澜,同情和忧虑的情绪已经开始蔓延。其实不仅是哈哈贷。在哈哈贷发展的两年多里,网络借贷交易模式一直在各大不同的网络贷款平台中备受争议。它作为一种新型模式曾引来了中央电视台的专门报道,同时其盈利模式也遭到了怀疑,所有的质疑和忧虑都归结为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网络贷款模式

P2P信贷服务一直没有统一正式的名称,也从未如现在一样为各界所关注。从可参考的信息看,目前该行业约有300多家机构,规模及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宜信、人人贷、红岭创投、拍拍贷等。

在《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将P2P统称为“人人贷”。

“人人贷”模式2005年首创于英国伦敦,其核心是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便利和成本优势,出借人和借款人将信息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自行配对完成借款的模式。在欧美等国,因为个人信用体系透明度高,P2P信贷机构很普遍,其运营模式主要在线上进行。

比如英国的Zopa公司,目前约有50万会员,其运营模式为,出借人在网络上列出金额、利率和想要出借的时间,其中有些人提供的利率相对较低,但对借贷人信用度要求较高而如果利率较高,出借条件可能更有弹性。与此同时,需要资金的人也可以比较各个贷款“产品”,确定适合自己的方案。

美国的Prosper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P2P借贷平台,目前拥有超过98万会员,超过2亿的借贷发生额。运营模式和Zopa不同。Prosper做的事情与在线拍卖类似,只不过拍卖的不再是某一种物品,而是利用在线拍卖平台对贷款进行竞价拍卖。即需要资金的人只需在Prosper网站输入需要借贷的金额,就会自动出现最高利率有钱可供出借的人则可以寻找自己中意的金额与利率,同时参考借贷者的信用,再以自己愿意提供的金额和利率竞标,利率最低者将会中标。

但是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完善,所以P2P在引入中国后,运营模式也有所改变。

目前在中国的P2P借贷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线上服务,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网站平台竞拍交易,以拍拍贷、人人贷等网站为代表;一种是线下模式,致力于打造P2P小额信贷理财,以宜信为代表。

以拍拍贷为例,P2P网络贷款的线上模式需要借入者在网站进行使用注册,以手机号码获得验证码方才可以。需要贷款时,借入者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它相关身份证明、详尽的个人财务收支状况,然后向网站提出申请等待审核。审核通过后,借入者开始借款信息,包括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借款用途、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等。

然后借出人开始用自用资金以不高于借人人设定的最高年利率进行全额或者部分投标,在筹措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超过借人人的要求,则全额满足其要求的利率最低的一项或几项资金中标;如果投标资金不能满足借人人的要求,则该项借款计划不成立。如果借款计划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人人按每月还款方式向借出者还款。

而宜信公司的P2P线下模式,网络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

在收费上对拍拍贷的借款人来说费用构成主要包括利息、成交服务费和第三方平台服务费。根据拍拍贷网站信息显示,借款年利率基本在20%左右水平,加上其他服务费,实际平均水平接近30%。宜信采用的是线上和线下两种模式,在线上借贷双方并不见面,仅通过平台建立债权关系,线下则是借贷双方直接签署贷款合同。此前,在宜信的媒体沟通会上,其CEO唐宁表示,宜信利息水平在12%左右,服务费从1%~10%不等。如此推算,宜信收费最高水平超过20%。

人人贷不可规避的风险

新事物的产生总是充满着争议,在灰色地带不断被修正,P2P网络贷款模式也一样。

高成本的融资成了P2P网站的关键风险所在,它挑战的是中国的信用市场。P2P网络贷款模式无法掌控的是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商业计划和资金用途的真实性。这成为这种模式最大的威胁所在。

根据银监会对网络借贷相关情况的调查,“人人贷”目前处于“监管真空”的无序发展状态。

和民间金融一样,“人人贷”业务游离于央行与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其只需要在工商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网络借贷业务。而工商、金融等法律法规对“人人贷”的准入资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未作要求,也未明确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

一位银行业人士指出,由于中国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因此,对当前的“人人贷”来说,大量小额信贷客户管理是其主要的风险控制管理目标。

对于如何控制风险,目前运营的“人人贷”网站也没有太多的办法。

在拍拍贷、人人贷等网站,控制风险的核心手段在于严格对借款人进行资料核查,通过身份证、学历证书、个人收入工资表等个人信息审核来确保借款人资料的真实性和偿还借款的能力,如拍拍贷主要是携手身份网并依托“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推出权威身份认证方式,而宜信更多是引入了央行的个人信用报告作为评级的依据。

但这种做法并非毫无争议。很多用户担忧自己的个人信息存在外泄的风险。而且对于网站来说,个人信息真实性的识别不仅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而且往往并不能保证百分百安全,虚构个人信息故意骗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对于P2P网络贷款模式来说,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其生存的基础。为了确保出借者的资金安全,很多网站建立了资金安全保障计划,如果出借者的资金面临风险,网站将出资进行赔付。

然而,这种做法仅仅只是将风险转移到了网站本身,并不能有效的控制风险。作为提供借款中介平台本身,其信用风险也往往受人质疑。在“人人贷”受到广泛关注之后,宜信就被质疑其放贷资金

以CEO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在这种运营模式下,一旦网站本身出了问题,很容易发生网站管理层卷款跑路的现象。对于网站用户来说,如何选择一个值得信任的网络借款中介平台,这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风险拷问。

目前,为了规避大规模的资金风险,“人人贷”网站往往采用分散出借者资金单次出借额度,严格控制借款人借款额度等限制。多次的小额度借款,可以减少网站避免一次交易失误导致的巨大风险,也使得用户得以控制自身的资金安全。但这也增加了网站的工作量,增加了网站、借款人和出借者三者之间的交易成本。

很多“人人贷”网站也公开承若只作为中介平台存在,不放贷、不吸储,以规避法律上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

银监会在近日的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在国家对房地产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其次,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由于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监管。

对于银行机构来说,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便被后者当成合作伙伴来宣传。

在政策层面,人人贷目前也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银监会近日指出,国内目前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据悉,国务院近日已下发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对网络借贷、民间借贷、小额贷款等风险纳入监管之内。

针对当前“人人贷”信用体系相互分割、较为混乱且易发生泄露信息的现象,银监会建议在全国层面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行业协会,由协会制定全行业统一的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并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信用征集系统,系统内信息要做到自动更新和行业共享。

同时,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有业内人士指出,P2P借贷模式在某种程度和淘宝的B2B、B2C模式有些相似,市场减信体系的成熟状况与这种模式的匹配程度是最关键的矛盾所在。摒弃P2P网络贷款模式在意识形态上所遭受的争议,作为一种创新型的贷款模式,它对信用体系的拷问会让它走多远,会是它关键所在。

人人贷,全民迈入借贷时代

如果说电子商务是传统零售业的互联网版本,那么“人人贷”实际上就是传统民间借贷的互联网版本。

目前,国内“人人贷”公司快速增长到1000多家。根据数据显示,自2011年七半年开始,中国网络融资整体规模已由2007年的2000万元飙升至6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25%。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从北京、上海等大型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发展蔓延。而“人人贷”也从最初的信贷中介平台发展为线上、线下兼营模式。业务范围也扩展到了理财信托等综合业务。

实际上,对于经济市场来说,人人贷模式当前无论在交易资金、交易人数、交易次数上都可以忽略不计。

统计国内排名前列的“人人贷”网站,其官方宣布的注册用户为数十万,交易资金额在很多“人人贷”网站一般在三千到五千左右,成功的交易案例也不数千。

但是,人人贷的影响力和关注力并不受限于目前的规模大小,人人贷的出现更受人关注的是其背后的经济问题。

客观看,人人贷在我国兴起勃发有深刻的经济背景。

去年以来通货膨胀来势汹汹,国家也相应紧缩信贷规模,这种宏观经济形势将一些经济主体逼入了尴尬境地。一方面,存款实际利率为负,房价上升乏力,股市“跌跌不休”,有闲钱的人不满足银行和资本市场给予的低回报,意欲寻找高回报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信贷规模紧缩,广大中低收入个人、微小企业主告贷无门,急需借钱渡过难关,这就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催生了一个庞大的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得以大行其道。

对小企业、个人商户来说,人人贷的出现解决了以往存在的短期借款问题。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讲,所需资金往往数额小,周期短,却又具有急迫性。当前金融机构往往不愿意和这部分群体打交道,不仅利润少而且交易风险性高。金融机构繁冗的批复流程也不能满足这些群体紧急借款的需要。

对于出借者来说,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理财已经成为了一个日常生活随处可见的话题。但是,很多人手上的资金有限,无论是股票、基金还是购买理财产品都无法达到基本要求。而且这部分人的闲置资金往往存在不确定性,一次冲动消费或意外情况就可能需要使用,这使得传统理财项目往往不能满足这些人资金的流动性。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根源在于如今全民借贷的不理性情绪。对于很多出借者来说,人人贷的风险是远高于传统理财。这些风险并不是不可见,而是被一种迫切的财富增长情绪所忽视了。为了与现实经济相匹配,借款人也往往开出诱人的利息回报,这很容易导致被高利“压垮”现象的出现。

平心而论,在全民借贷的环境下,在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利息高达三分、五分的情况下,这种财富增值的心情是麻木迫切而非理性的。如同社会所经历的全民炒股、全民炒房一样,在如今全民放贷日益火爆的情况下,人人贷得以出现并以惊人的速度在经济领域迅速蔓延,这种现象如此陌生而又无比熟悉。人人贷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模式,能取得今天的市场影响力,最终应归咎于市场的需要。

然而,当这种刚刚萌生的经济现象和当前全民借贷,高利贷崩盘不断发生社会背景结合起来时,公众不得不保持一份警惕。人人贷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互联网创造了一个交易平台,扩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范围。但在个人信息不完善的网络中,经济行为的风险也在不断叠加。

篇14

摘 要 p2p网络借贷,即peer-to-peer-lending。是一种依靠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网络服务模式,在性质上属于小额民间借贷,其借贷方式比较灵活简单,从而提供了一种比较新式便捷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金融服务的一种补充。2005年最先诞生于英国,我国是在2007年出现了第一个p2p的网络贷款平台——拍拍贷,随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借贷市场中的发展,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监管的不利,暴露出许多损及贷款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重点分析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以及产生这些风险的原因,并就保护p2p网络借贷债权人的利益提出了自己的的制度设想与法律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 民间借贷 人人贷 网络监管

作者简介:赵精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4-03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高度发展带来的资金需求压力,我国民间借贷日渐活跃,以互联网为交易平台的网络借贷也渐渐兴起。其中,p2p借贷(peer-to-peer lending)作为一种新型借贷模式开始进入经济生活并成为金融监管的对象。p2p借贷依靠互联网信息传递的便利性,可以实现借贷双方直接对话,从而突破传统银行融资的一些壁垒和障碍,对缓解小型企业或者个人资金短缺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2005年,英国诞生世界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2007,我国出现首家p2p网络平台——拍拍贷。不过,由于我国缺乏健全的网络监管体制和社会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利益存在潜在风险,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成为加强p2p借贷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中,作者利用收集整理的相关文献,试图从信息管理、担保等角度探讨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一)p2p网络借贷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p2p网络借贷是英文peer-to-peer-lending的翻译。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称为人人贷。一般认为,p2p网络借贷是点对点的借贷,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特定的借贷网络站点,交换各方材料,协商借贷事项,最终达成借款协议、实现借贷目的的网络活动。具体地说,就是具有闲散资金并打算获得利息的个人,通过借贷网站的居间功能,将资金贷给资金需求者的融资活动。其中,借贷网站作为中介机构对借款方的个人信用、偿款能力、用款效益、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这种网络借贷模式虽然借助网络服务,扩大了贷款人和借款人的范围,但其实质上仍然是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方式。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贷款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的,借贷双方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与传统银行融资相比,p2p网络借贷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贷款交易直接,简单快捷。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的服务平台了解需求和供给,达成合意后,直接签署个人对个人的借贷合同,省略繁琐手续,既快速满足资金使用需求,也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二是双方信息相对透明、沟通便利。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互相了解对方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出借人容易了解借款人的资金用途和使用效益,借款人按照还款进度可以及时向出借人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整个过程借贷双方可建立良性的沟通,三是依据信用评估,出借人易于甄别选择借款。在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出借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选择。信用好、等级高的借款人不仅会得到优先满足,也容易获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四是可选择多个借款对象,利于分散风险。出借人可以根据信用评估选择多个借款人,将资金分散成最小可能额度,分别贷款,最大程度地分散风险,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五是贷款门槛低、渠道成本小。p2p网络借贷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也较少对借款人条件进行限制。

 

通过p2p网络借贷,可盘活民间资本,满足个人和企业的小额融资需求,对于促进个人消费和创业、推动小微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帮助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p2p网络借贷也会遏制民间高利贷的蔓延,防止地下钱庄的无序繁衍。当然,由于p2p网络借贷是借助互联网发展起来的民间借贷模式,在借贷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因此,在相关法律不健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p2p网络借贷可能会突破民间借贷的界限,将网络平台变成准金融机构,或者出现虚假信息泛滥、个人信用良莠难分、投资项目真假难辨等问题。这样,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就像一种冒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依据国内外的市场经营模式,以及网络平台的功能,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分为三种模式:(1)单纯中介型:贷款网络只提供一个贷款需求与投资机会的信息平台,对贷款违约与否并不负责,主要的收益依赖于服务费。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的prosper(http://prosper.com/),我国的拍拍网。(2)复合中介型:复合中介型的网络借贷模式不仅仅是平台中介,还有担任联合追款人、利率制定人以及担保人的职责,在这种网络借贷模式下得收入主要是服务费,依据不同的服务从而收取的第三方催收费以及转账费。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贷款模式。我国则主要是宜信公司(http://creditease.cn/)。(3)非盈利公益型:非盈利公益性的网络贷款模式侧重于弱势群体的需求,主要是向他们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通过分散资金来降低风险。例如美国的kiva(http://kiva.org),我国的齐放网(qifang.cn,已关闭)。

 

二、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面临的风险

(一)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三种p2p网络借贷模式,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不过,基于借贷而形成的债权关系是借贷双方基本的法律关系。在p2p网络贷款环境中,借贷双方身份和业务只需通过网络就能够进行审核交易,如果借款方信息失真或遗漏,就会影响交易安全。而且,借款人可以多头开户,借新债还旧债,债权人风险可能会累积加剧。此时,贷款人即便通过电话催收、降低借款人网络贷款信用等方式督促借款人还款,其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显然,借款人违约是债权人利益的最大风险,这是网络环境下基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信息风险。

(二)抵押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为减少贷款人风险,p2p借贷网络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物品抵押,或者向贷款人提供基金支持。比如,我国的宜信网与贷款人签订的合同有风险专用资金条款,当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宜信公司用

内部提取的风险专用资金补偿贷款人本金及利息。这并不能抵消借款人的偿还义务。而且,贷款人如果无法实现抵押权,其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三)居间合同中债权人面临的风险

单纯中介型p2p网络借贷模式中,借贷网络与借款人、贷款人之间形成居间关系,网络主要向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提供收集审核两方基本信息、协助催收贷款等服务,从中收取一定服务费。近几年来,一些贷款网络在特定时期控制着平台内大部分滞留资金,加剧了资金管理风险;还有一些贷款网络将非法吸收贷款人资金,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以及信用和操作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债权人利益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信息不准确及信用不真实造成的风险

与现行银行体系相比,p2p网络借贷缺乏完整的征信系统。信贷网络对借款人、贷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与亲朋好友之间的民间借贷相比,p2p网络借贷的借贷双方都是从未打过交道的陌生人,贷款人或信贷网络一般只能通过电话、网络等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基本信息主要是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以及熟人评价等信息。一方面,这类证明信息很容易造假;另一方面,即使是真实的证明材料,也由于其片面性,致使贷款人无法对借款人做出正确的、客观的信用评价。此外,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贷款用途等很难进行专业跟踪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在办理类似贷款时,需要遵守完整的授信评级制度、信贷管理程序和系统,贷款管理人员都是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专业技能。p2p贷款网络的信用管理系统及信用审核人员的专业素质很难达到前述要求。更为糟糕的是,一些借贷网络自身商业信誉也可能差强人意,刻意降低信用审核门槛,以促成贷款交易,甚至从事非法吸储和高利贷等违法行为,这就给出借人的债权带来难以估计的风险。

 

(二)缺乏外部监管带来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借贷目标的融资模式。贷款网络平台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借贷双方牵线搭桥,网络平台公司只相当于一个贷款中介,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只赚取手续费和管理费,这是其合法经营的底线。但是如果缺乏法律规范,疏于监管,网络借贷公司就可能采取设计理财产品等方式,从借款人手里非法吸储再倒手放贷。尽管每个放款人的金额较小,但集合起来也是规模不小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借贷中介很容易变身为“地下钱庄”,从借贷中介异化为打着理财幌子的非法吸储和放贷机构,由此给债权人带来难以估量的经营风险。

 

(三)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引发的风险

p2p网不像传统借贷方式需要签订纸质合同。因此,如果网络技术有疏漏,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不成熟,就可能让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利用p2p网络实施诈骗、非法融资等活动。另外,商业银行贷款发生信用风险时,银行可以通过严格的追索程序(比如申请冻结借款人账户、处置抵押物等)来避免损失。但是,p2p借贷网络平台往往缺乏合法的追索渠道,使得投资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利用非法的催收组织,就很可能会形成其他的法律纠纷和非法事件。

 

四、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措施

(一)完善p2p网络借贷的立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其问题频发的根源在于没有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因此,建立并完善与之相关的专门法律以及相应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首先,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对网络借贷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监管主体、运营规范、进入与退出机制等加以规定。针对我国先后出现的平台淘金贷、优易网跑路事件等问题,立法应当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坚持“三不”原则:不吸储,不放贷,不担保。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从事金融服务时,应当认真核查信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非法使用。关于网络带宽平台的管理,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三种模式:(1)通过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予以规范。比如,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成立了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由该中心组建公司,以公司的方式引导p2p网络平台入驻开展借贷业务,每一网络平台必须将有关交易数据登记备案。(2)通过金融信息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规范,这种模式在上海已开始试点。(3)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自律联盟。

 

其次,立法应考虑借款人不清偿借款时,是否存在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擅设账户吸收客户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问题。

(二)利用网络技术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

信息不对称以及信用的不真可以通过完善征信体系加强借款人信用评级的方式加以弥补。借款人信用评价是由特定机构依照一定标准对借款人诚实经营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给予一定等级设定的评价活动。我国拍拍贷对借款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银行提供的信用度进行核实,有利于减少、遏制履约风险。特别是对于生产规模小,人员不多的初创企业,更应该建立完善征信体系的建构。

 

我国的拍拍贷对美国的征信评级模式进行了借鉴,拍拍贷依据“线上得分”以及“线下得分”来核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其中线上得分主要包括身份证以及手机实名认证以及还款记录等,线下得分主要包括用户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工资证明等信息,有年龄,学历,工作以及收入等各项因素,从而对借款人的信用加以评级。

 

在欧美,个人征信体系比较完善,透明度也很高,因此p2p网络信贷机构运营良好。比如,在美国办理p2p网络贷款时,借款人只需要提供美国合法公民身份证明即可在网站注册,当其拥有超过520分的个人信用评分记录并完整填写个人情况时,信用评价系统就会自动根据这些材料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按照该《条例》,p2p网络信贷行业需要制定信用评分体系和等级标准,逐步与银行业征信系统及其他征信系统的对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制定必要的信用惩罚机制,在征信过程中要注重并加强隐私权保护。

 

(三)金融监管与网络监管相配合,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贷款监管体制

对于p2p民间借贷缺乏监管的现状,可以采用金融监管和网络监管配套的方式,构建层级分明的p2p网络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加强地方政府的监管。p2p借贷网络平台属于小微企业和个人金融服务范畴,网络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因此,应将部分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行业发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各地金融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其次,发挥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的作用。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鼓励协会成员遵守行业规范,通过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最后,完善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监管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业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

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制定详细的业务流程,明确操作规范,完善规章制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网络平台运营的稳定、安全。例如:宜信模式的债权转让模式就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它通过完善自我监管模式有效避免集资。宜信模式的特点是“先以自由资金放贷,再将债权转出”。宜信在与投资者签订理财协议的时候,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获取投资者银行账户的代扣授权,允许宜信随时划拨投资者银行账户的资金。签署理财协议之后,并不会马上扣款计息。而是需要有可供转让的债权之后,宜信才会划拨投资者账户资金进行配置。通过这样一种内部监管模式,有效避免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四)设立融资担保,推进贷款保险制度,对贷款债权人权益实现双重保障

针对p2p网络借贷存在的证据无纸化、追索不畅的弊端。结合p2p网络借贷的特点,可以通过设立融资担保并借鉴英美国家的贷款保险制度弥补这一问题。

设立融资担保。融资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借款人按照《担保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贷合同的规定,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其中担保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二是引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融资实施担保,以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困境,同时可有效降低债权人经营风险。在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时,由第三方担保机构依照约定条件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例如:北京的安心贷,由三个担保公司联合运营并提供担保,合计注册资金有6.2亿,已经超过了一般地方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规模。

 

推进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公司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证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里主要是借鉴了美国和英国的做法。为防范借款人的履约风险,美国prosper和英国zopa推行保险制度,即贷款网络平台与保险公司建立合作,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借款时,保险公司可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我国可以借鉴英美网络借贷机构利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开发相应的保险产品。通过借用保险制度,依据保险合同,保障贷款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将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减少到最小,有利于网络平台高效运转,促进p2p网络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