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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管理服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6

财税管理服务

篇1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企业服务中心是园区对外的窗口,作为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从严要求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程序工作流程,使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自觉地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之中,踏踏实实工作,为做好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切按制度和规定办事,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搞特权,没有接受过企业主一顿吃请,没有收受过企业主一分礼物。平时注重深入基层,自觉深入企业走访开展调查研究,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向群众学习,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廉政勤政的工作作风。

篇2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企业服务中心是园区对外的窗口,作为服务中心的分管领导,我从严要求自身素质的提高,认真学习习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各项程序工作流程,使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得到提高,并自觉地落实到各项工作的细节之中,踏踏实实工作,为做好园区的各项服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立足本职,抓好分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1.各项经济指标任务完成。预计全年实现产值130亿元,同比增长15.1%。前三季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2% ,同比增长2.1%,比目标任务14.1%增加0.2个百分点,预计全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5.8%。预计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预计全年完成税收9000万元,同比增长12.5%。

2.大力推进招商工作。三季度已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2万元(其中:市外固定资产投资17.4万元;省外资金到位24.6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40亿元的105%;预计全年完成市外到位资金47万元。预计全年完成新签约宏泰锅炉、盛泰元环保、 银欧女鞋、科迪锻业等项目10个,完成年目标任务的111%。新开工项目8个,新竣工投产6个,包装重大项目9个。

3.创新创建工作顺利完成。今年3月省政府正式认定沿滩工业园区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11月,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成功通过省科技厅备案。今年园区新引入孵化企业33户,正在全力创建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

4、密切联系服务企业。根据区委联系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部署,印发了《党员干部联系企业和重大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每个月至少一次及以上全覆盖的企业走访调研,及时收集解决企业问题,采纳建议,帮助企业克服生产经营困难。组织了园区企业用工专场招聘会1场、银企对接会1次,解决企业问题100余个。

三、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切按制度和规定办事,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利益。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学习,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和亲属,不谋私利,不徇私情,不搞特权,没有接受过企业主一顿吃请,没有收受过企业主一分礼物。平时注重深入基层,自觉深入企业走访开展调查研究,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坚持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向群众学习,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保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廉政勤政的工作作风。

篇3

关键词:公立高校 税收 管理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按照规定标准强制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征收的资源,以满足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资金需求,高校承担着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传承文化的职能,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也为市场经济服务而提供私人产品,其社会职能决定了其经费来源的多渠道,有政府拨款及受教育者上交的教育成本补偿即学费住宿费收入,也有来自市场的收益。高校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属于非税业务,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属于应税业务,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涉税管理I务量也越来越大,高校税务管理工作应得到征纳双方充分的重视。

一、公立高校涉税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管理得不到应有重视。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拨款和学费住宿费等非税收入,相比企业,高校涉税经济业务在其总业务中占比少,也不是税务管理部门认为的主要税源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

(二)会计人员缺乏全面系统的税法知识。因高校涉税业务得到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会计人员得不到专门的税法培训,税法理论知识和涉税管理能力不足,特别欠缺主动关注、掌握和应用新税法的意识。实际上随着高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增加,高校涉税业务面广量大,需要会计人员具备系统扎实的税法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票据使用不规范。在以票监管经济活动、以票管理税收模式下,票据是经济活动的合法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税收征管部门计税征税、税务评估和稽查的主要依据之一。高校从事非税和涉税双重业务,既使需要使用非税财政票据,也需要使用税务发票,因财务人员对资金来源或收入的性质认识不清,容易造成票据使用不规范。

(四)成本分担难以清晰划分。高校利用教学科研人员、房屋、设备、场所为市场提供服务,按税法规定应该划分非税业务支出与应税业务成本,但因高校依收付实现制核算支出而不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各项成本,即使按收入比例法分配非税收入成本与应税收入成本,也难以依税法做到收入与成本费用在时间与范围上配比,难以按一般计税方法准确确认计税依据和计税基数。

二、公立高校涉税业务

(一)流转税涉税业务。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后,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高校主要涉及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和关税。增值税是对单位销售货物和服务、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应缴增值税业务主要有销售货物和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货物主要有销售自产的实验产品等;销售服务,即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和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生活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主要有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等。另外,高校对外租赁资产应缴纳增值税。缴纳增值税同时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关税是国家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学校进口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涉及关税,通常在学校招标采购时由设备供应商办理关税减免,学校不直接涉及该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业务。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高校是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校应认真分析学校各项收入,并从学校各项支出中分析允许扣除各项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三)财产税涉税业务。财产税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和车辆购置税,除车辆购置税外高校非经营用资产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相关财产税,高校应规范管理学校资产,理清学校资产用途,分析学校资产使用性质,涉及对外经营的资产,应按税法规划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四)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学校代扣代缴税款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也是高校主要的涉税业务,学校不但代扣代缴学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内部筹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代扣代缴学校请进来的校外专家讲座讲课翻译审稿等劳务费、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税,高校教师被社会列为高收入人群,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也常常聘请校外专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业务量大,是高校主要的涉税管理业务。

三、公立高校涉税业务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理解税收优惠首先需要明确“不征税”和“税收优惠”两个概念。不征税是指某些经济业务没有被纳入征税范围,比如公立高校取得的财政拨款;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在籍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收入,该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且开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各党派、共青团、工会收取党费、团费、会费等,这些因非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按税法规定属不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是税收特别措施,是根据税法宏观调控职能将某些纳入征税范围的经济业务免征、减征、出口退税、税收抵免、亏损结转等以减轻纳税人负担的税收优惠措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家对高校创新创造服务社会的要求,高校的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广泛,应税业务越来越多,其中许多经济活动是国家鼓励并给予税收优惠的,本文讨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这部分应税业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很少涉及消费税和关税两种流转税,在此不作阐述。2016年5月开始全面实施营改增后,高校涉及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高校“营改增”之前享受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对高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有:(1) 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2)公立高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该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3)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且到税务主管部门备案的高校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开在同一张发票上。(4)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高校下列收入免税或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国债利息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高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6)公立高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7)公立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不含广告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不含桑拿、氧吧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税收优惠政策。高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校经批准征用的教育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高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职工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独生子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暂免征收个人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聘请外籍人员,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认定合理的探亲费、语言训练M、子女教育费等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公立高校涉税风险控制

税务风险包括未按规定计缴税款造成罚款和未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的损失,高校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涉税业务管理,控制税务风险。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相关资质认定工作。高校应依《税收征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按增值税征收管理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确认本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以便正确申报缴纳增值税。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手续,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收优惠核准或备案。减免税税收优惠分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备案类优惠是指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应依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减免税税收优惠的核准或备案,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依法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降低税务管理成本。“营改增”后,高校成为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不含税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为销售应税业务而发生的购进货物或服务而发生的增值税额,该进项税额必须符合抵扣条件;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缴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高校须分别核算非税业务与应税业务采购货物或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但高校往往难以及时清晰核算应税业务与非税业务对应的采购活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难以确认,造成高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难度大,为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效率,高校可依法申请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同样原理,可依法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缴企业所得税。

(四)区别收入性质,正确使用票据。高校使用的票据有财政机关监制(印制)的行政事业收据、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票据、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高校应分清收入是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选择开具不同的票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选项选择“免税”,以确保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五)清晰核算各类收入成本费用。依《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校须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六)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降低税务管理风险。在涉税管理过程中,会遇到税法对某项业务规定不明确、税务管理人员对新税法理解不到位、实施税法遇到操作难题时,主动多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达成对税法理解的一致,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专业指导,与税收征管员相互促进相互学习,提高涉税管理工作,降低涉说管理风险。J

参考文献:

[1]陶其高.公立高校涉税事务及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09,(8).

[2]杨玉芳.高校企业所得税问题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1,(3).

[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4]邵学峰.财政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

[5]杨西萍,李波.“营改增”对高校涉税业务的影响研究[J].商业会计,2016,(24).

篇4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做好会计工作不仅有助于加强单位的各项核算,而且有助于提高了单位的财政管理。因此,单位应该重视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1.会计的控制与协调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加强会计的控制和协调职能,以更好的实现财政管理。会计控制主要根据会计原始资料,对单位的经营项目按照相关的原则,运用专门的方法,对资料进行测算、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会计控制的最终目的是降低单位的经营成本,提高单位的经济效益。会计协调就是对单位的财务经营情况进行准确的核算,合理的分配资金,对资金的运用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的发挥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财政预算、决策、成本和资金等进行有效的控制。例如,会计可以对财政预算进行前馈控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现场控制,对资金结构进行反馈控制等。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充分发挥其控制与协调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政管理起到前瞻性和指导性的作用。

2.会计的管理与服务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前提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管理与服务职能,以便更好地完成财务工作。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会计能够灵活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地制定资金运转方案,并且能够充分地利用现代化财务管理手段,加强对财务的管理,促进资金的良性循环。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服务职能,可以通过对内部员工、外部机构的服务规划和单位的日常财务运营活动,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为单位的投资和决策提供依据。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发挥充分其管理与服务职能,对其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3.会计的信息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作为一项信息系统,最终目标就是将单位的财务数据通过严密的会计核算程序和科学的核算方法为单位的财务决策和财政管理提供帮助。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具有信息提供和披露功能。因此,会计的信息服务职能使财务信息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可以为单位提供广泛的、有用的、及时的会计信息资源。在财务管理中提供会计信息服务,使管理者能够通过会计信息资源合理地管理单位,特别是加强财政的管理。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信息服务的功能,增强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尤为重要。

4.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发挥其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对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运营情况进行准确预测,使管理者能够清楚地了解单位的经济实力,并且能够对单位的资金进行科学的分配。会计不仅在财政管理应用中发挥预测功能,于此同时它还发挥着参与决策的职能。通过对财务数据的预算、核算,以及对财务报表的报送分析为管理决策提供有力帮助。会计工作在单位决策过程中扮演着参谋和助手的角色,它为单位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投资等方面有效的资料来源、这为单位的的成功决策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预测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得到有效的发挥,可以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工作质量。

5.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会计的考核与评价职能是对单位资金运用的合理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考核和评价。目的是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资金使用。本着科学、规范、有效的原则,单位财政管理部门根据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对单位的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考核、对比,对资金使用不合理及产生效益不匹配的资金着重分析,考核,找出问题根结,为以后改进工作提供帮助。在财务管理服务过程中,对单位会计工作进行严格的考核,对各项财务报表进行认真的记录、分析,将单位所有的财务事项进行仔细的调查,最后通过审计审核,使得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得到有效的提高。由此可见,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有效的发挥其考核与评价职能,可以使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深刻地认识到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发挥其控制、协调、管理、服务提供信息等职能,可以有效提高会计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对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也不能忽视,单位通过有效的发挥税收的职能可以提高财政管理的水平。

1.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统筹财政收入是税收的重要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具有重要作用。由于税收是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财政分配关系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根据单位的财政收支情况,对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有效的调节。税收本身就具有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在财政管理服务中能够起到稳定财政收支的作用。单位可以充分将税收的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增强单位对收入的管理,保证单位收支平衡。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统筹财政收入的职能广泛的应用到财政管理服务中,可以增强税收在财务管理服务中的作用。

2.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应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该发挥其宏观调控的职能。单位通过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可以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转情况、经营情况、投资情况、固定资产以及日常花费情况进行事先核算,通过对单位财务情况的综合分析,从而对资金使用进行科学的统筹调节。合理的运用税收的宏观调控手段,有利于单位合理的聚集资金和分配资金,并且能够制定出合理的财政规划,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合理的应用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不但能够提高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水平,而且能够提升单位的财政管理水平和宏观调控能力。通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的分析,可以充分认识到税收在单位财政管理服务中的重要性。在财政管理服务中应用税收的职能,充分发挥税收在财政管理服务中的作用,对单位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

篇5

1、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面临的问题

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能有效优化财务资源,规范财务核算,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实现财务管理转型,支持财务标准化及财务管控的快速实现。要构建财务共享服务模式,需投入大量资金搭建大集中、网络版的信息系统平台,系统管理成本也势必增加;而且需要建设多个分中心,分中心选址一般不在服务企业所在城市,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也由此急速增加;财务核算人员不再直接接触服务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对税务风险的敏感性极大的降低,可能产生巨大的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可能仅“共享”而不“服务”;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核算人员成为财务“操作工”,可能沦为弱势群体;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脱离业务,可能沦为辅助岗位。

2、如何解决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2.1、控制信息系统建设投资和信息系统管理成本的办法

首先,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分设计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三个阶段有序推进。先整体规划设计,围绕建设目标设计蓝图;再找代表性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完善;最后全面推广,在单轨运行后加强系统管控。其次,先上核心系统,即财务核算系统,再延伸到资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HR人力管理等分支系统。再次,统一开发,集中管理,业务外包,减少企业信息部门的人员和人工成本,降低硬件配置和维护成本。

2.2、控制原始单据邮寄影印费用和差旅费用的办法

首先,集团公司统一委托关联的速递公司或者合约单位承办邮寄业务,以量压价,降低单价。其次,根据财政部2013年1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采取原始凭证转换成PDF上传账务系统嵌在会计凭证里以及虚拟打印转换成PDF文件进行保存的方式,实现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辅会计资料等 “无纸化”,会计档案“电子化”,同时建立会计资料索引体系,减少影印费用和查阅会计资料的差旅费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可以“本地化”,进一步减少审计检查的差旅费用。

2.3、控制税务风险及税务机会成本的办法

2.3.1、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整理涉税要求,纳入服务合同

由企业整理涉税事项相关资料及要求,包括日常税务事项和当前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相关的会计资料和专业资料,一方面企业财务部门以及专业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时对涉税事项要严格把关;另一方面,企业与共享服务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项,如税票扫描认证时间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2.3.2、税务管理人员紧跟国家和地方税费政策,拓展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人员要充分掌握税费政策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对于国家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由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后,进行解读并制定筹划方案,下发企业执行。对于地方颁布新的税费政策时,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后制定筹划方案,并跟踪落实。新的税务筹划方案如有需要共享服务中心协助事项,及时签订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2.4、保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既“共享”又“服务”的办法

“共享”程度主要取决于信息系统所配置的权限以及会计资料的电子化程度。为了防止财务信息被篡改,与核算相关的用户权限创建由服务中心负责,企业可以配置工作相关的查询权限,配置权限的原则和申请权限的审批流程在服务合同附件中明确。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对于网络版大集中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没有问题,原始凭证和辅会计资料如果不能上传嵌入系统,也可以建立财务影像临时归档系统(按照现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一年之后再归档)。

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除了财务核算人员的个人素养外,主要管理手段还是考核奖惩机制,可以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作为服务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以服务合同金额的20%为限,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差和效率低造成企业受损,相应扣减服务费;反之,如果因为“服务”的质量好和效率高让企业受益,相应嘉奖服务费。

2.5、加快财务核算人员轮岗和财务管理人员的转型

2.5.1、集团公司建立服务中心核算人员与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互相流动的培养机制

集团公司应打破企业化的用人机制,建立集团财务人员信息库,加快年青核算人员的轮岗,每年对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业绩考评,将服务中心具备一定管理能力的优秀核算人员安排到企业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将企业落后的财务管理人员安排到服务中心从事核算工作,从而鞭策落后,提高工作积极性,锻炼培养年青骨干,提高财务人员转型能力。

2.5.2、打破专业局限,掌握经济走势,发挥财务管理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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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困境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企业如何摆脱困境事关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小企业由于资本不足,持续经营能力不强和经营管理水平低下,给企业的长期收益和发展带来了障碍。

融资困难,资金严重不足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初步建立了较为独立、渠道多元的融资体系,但是,融资难、担保难仍然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负债过多,融资成本高,风险大,造成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二是国家没有专设中小企业管理扶持机构,国家的优惠政策未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之长期处于不利地位。三是有些银行受传统观念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够热心。

基础工作薄弱,管理观念陈旧

中小企业典型的管理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高度统一,企业的投资者同时就是经营者,这种模式势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负面影响。企业没有或无法建立内部审计部分,即使有,也很难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企业管理层的管理能力欠佳,管理思想落后。有些企业管理者基于其自身的原因,没有将财务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有效机制中,缺乏现代财务管理观念,使财务管理失去了其在企业管理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缺乏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些企业没有设置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使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工作没有具体的制度可遵循,也没有任何的约束,容易使企业出现各种管理漏洞,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此外,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制订了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但由于中小企业管理层与一般从业人员多具有一定的血缘、亲缘、地缘关系,使得制度的约束力不强,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财税公司现状

目前,国内财税公司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行业低价恶性竞争,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素质偏低,财税企业将很大一部分精力用在市场拓展上,无法投入更多人力、财力、物力来提升职员的专业技术,财税服务无法给中小企业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导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巨大财税风险隐患。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做进一步分析。例如,一家最小规模的财税公司,在V州或深圳市区要付出的成本如下:

房租(即便最小规模的财税公司,其办公室租金也在6000元左右,除非是自己提供职场)

聘请有经验的专业会计师3名(每月每人的社保费用在5000~10000元,除非企业的负责人有财税经验)

一般会计助理2~3人(每月每人社保费用通常在3000~5000元)

水电管理费(每月最少1000元)

电话网络费用(每月最少1000元)

其他杂费(每月至少1000元)

一番核算下来,要保证规范地营运,一个月需要4万元左右,才能从软件到硬件上保证客户的财税服务质量。我们再来看看这些费用需要多少客户才能保证正常运转。

如果每个小规模企业一个月收取500元费,至少需要80家客户,才能保证公司不亏本,即使有90家客户,公司每月盈利也不到5000元,除掉税负,那么90家小规模客户,平均每个人要负责20家左右的业务沟通及账务的跟进处理,基本可以保证质量。

但是,如果每月小规模客户只收取300元甚至更低的费,那么就需要160家客户来维持运转,但每月盈利不到5000元。那么每个人的工作量几乎翻倍,服务质量就令人担忧了。还有很多公司恶性竞争,只收100?200元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可想而知。这里还没有核算企业人员流动带来的管理困扰和增加成本。

通过梳理这些数据,很多人会说90家客户1~2人就可以提供服务,不需要花这么大的人力物力,那么给出这种说法的人到底给客户能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呢?一起来看看现状:

目前大部分财税公司,每个月服务内容就是整理客户提供的原始单据并通过财务软件做出报表,然后每月进行国地税申报,那些原始单据到底是否合理,是否真实有效尚且不知,有的财税公司为了节省人工成本,客户只需要把资料扫描或拍个照片发给他们,就可以做账务处理,根本没有看到真实单据,一个人做出来的账务不要说互相监督审核,更不要说还有精力就账务情况与客户沟通并帮企业规范财务状况了,完全是为了做账而做账,为了报税而报税,这样的服务怎么能帮企业做到把控财税风险呢?笔者想要表达的是:无论科技如何发展,一个医生看不到病人,仅仅拍个照片发给医生就可以诊断病情吗?真正专业的财税,应该拥有专业素质的财税服务团队,通过企业的实际营运业务,及时化解企业的财税风险,让企业针对财税风险随时调整经营业务,起到真正的税务筹划作用。

财税管理师成职场新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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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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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公共财政改革以来,我国已形成了包括分税制、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金财工程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等较完善的一套公共财政管理体系。推广综合预算、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收入分配等就成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政府非税收入是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其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的客观要求。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因此,高校作为非税收入的一个执收单位,研究、探索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高校收入行为是非常有必要的。

非税收入作为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组成部分,与税收互为补充,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再分配形式,是政府财源的重要来源,在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高校非税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高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成了高校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换言之,这部分收入成为高校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基础。无论从高校加强自身经济建设的角度,还是从理顺整个政府非税收人体系而言,加强高校非税收入管理都随着高校规模的不断发展变得愈发重要。

二、广西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实务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广西一直都很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2004年,财政部颁布了财综[2004153号文,该文形成了政府非税收入纲领性文件。2007年广西又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9年区财政厅等部门又就《条例》作了释义;2010年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财政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这些文件都对广西的政府非税收入的规范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根据目前广西高校对非税收入执行情况调查,以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发现高校非税收入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欠缺,高校非税收入在政策落实、非税收入界定、票据管理和核算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欠缺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非税收入概念依然模糊,有关指导文件上一些问题需进一步统一和细化,使之更具指导性。一是自提出非税收入的概念并执行以来,因有关文件中非税收入的概念、范围欠具体,各级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文件中也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相关的一些概念进行具体的区分,缺乏具体指导性。甚至,同一概念在相关不同文件之间出现意思相左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例如,作为高校非税收入主要构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解释。我们很难在有关文件或释义中得到明确的区分,这两种收费有的解释甚至是一样的。在收费设定上都规定了其成本补偿性和有偿性,其价格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定或制定;只是在审批程序上有所不同。另外。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非税收入文件中都这样规定:非税收入属于应税项目的应依法纳税,并将税后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但不明确哪些是应税项目非税收入。因此,长期以来,高校非税收入实务界很容易产生模糊,一线工作人员深感界定不明,如应税、非税不清,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不明等等,给高校非税收人工作带来一些混乱。

二是非税收人范围虽有规定,但是具体内容还不是很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或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这里的“其他方式”具体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此外,由于非税收入项目多、涉及范围产、缴费情况复杂,部分非税收入收取额的计算技术性、专业性强,因而存在各地政策不尽一致,管理方式多样化的现象。

2.高校收费监督多头管理,缺乏统一的规范;欠缺效率。高校接受财政、物价、税务和教育行政主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但各监督机构之间沟通不足,缺乏统一的规范,致使高校等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管理上可左可右、无所适从,随意性较大,最后导致效率欠缺。

现行高校收费实践中,高校收费实行的是“双轨制”,既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有服务性收费。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划归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并报经人大批准通过),在收费项目、标准和资金管理上国家严格控制;服务性收费则由物价局单独审批。但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政策区分界限,收费依据设定和标准制定上都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以培训费为例,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培训费为高校服务性收费,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所在地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但在《广西政府非税收人管理条例》释义中,培训费的归属却是事业性收费,而在物价审批中又被列为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求使用税务票据。这样只会导致应税收入、非税收人不清,税收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不明的效率缺失的结果。收费多头管理和“双轨制”的存在,很容易引起高校收费的混乱,并会导致票据使用、收入核算不规范等问题的发生。比较典型的如一些服务性收费项目,如高校信息网络管理部门的网络信息使用服务费、通信费的票据出现无票可开的现象,财政票据不能用,税务发票不给领的两难境地。

3.部分执收单位、人员管理意识淡薄,政策执行不到位、重算轻管。部分高校政策落实滞后,有些人员管理意识淡薄,认为只要开出正式票据、收上来人了学校财务账,进行合符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就行了,不认真分析具体收入项目的性质、归属,以及票据的正确使用,只注意具体的数据核算,忽略管理;部分单位、人员收费积极性不高,导致应收的非税收人拖延、或收不上来,或少收上来,造成部分非税收入流失。一些高校在非税收入管理方面也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致使高校收费管理乱象难以杜绝。

4.票据使用方面的问题。目前,就我区高校而言,在票据使用上主要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在票据使用缺位的现象。随着高校市场化发展的变化,高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根据这种情况,2006年国家教育部、发改委、财政部所颁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的文件中规定,高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2010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再一次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人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但却未明确使用何种票据。而该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提供的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如信息咨询等收费应当依法使用税收发票。与财政部要求相反的是,税务部门对高校有些服务项目收入不予申领税务发票,致使出现了无票可开的困境,给高校事业的顺利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二是票据使用欠规范、指导不足。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税务发票的使用上。以笔者所在的广西大学为例,票据管理采用的模式是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向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申领、核销,专人管理,除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校财务部门批量处理外,一般日常零星收费,由各学院等校内部门代收,开具有关手工票据。但由于各二层机构使用票据的人员多为兼职,专业知识不足,或者指导不足,因此,票据错开、作废、超期上缴、入账,字迹模糊等情况都有发生。

三是执收单位票据使用模糊。由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项目界定不明致使票据使用不清。2010年财政部关于票据使用的文件中明确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而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则应当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就广西而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即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呈两难状。

5.高校内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方面问题。据了解,目前,一些高校内部尚无一套完整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从收费项目立项、申报、票据使用、执收、核算、上缴到监督管理尚无出台成文的管理办法,缺少制度上的指导文件。因而,高校内部存在收费项目拓展透明度不够,指导欠缺,执收、核算比较被动,监管不足等现象。同时,还存在信息化管理进程不足的情况。具体包括:非税收入票据管理信息化不足;收费立项、申报、审批、监督管理信息化不足;非税收入执收和明细管理与核算信息化尚需不断完善以及校园网络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和提高等等。

三、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对策

鉴于当前财政改革的需要和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性。为了妥善解决高校非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加强和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管理工作:

1.统一政府非税收入监管体系和规定,是执收单位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减少混乱的根本保证。价格、财政及税务等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管理、监督部门。这些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对非税收入的内涵、性质、具体范围、收费项目、票据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和监管统一对接,力戒监管缺失、推诿,避免上级各有关管理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使执收单位产生混乱。

2.细化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提高非税收人实施的指导性。制定一套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的概念、具体内容及范围,概念上要明确;性质上要确定,明确规定各类收入的具体内涵、认定部门和认定政策依据。为此,建议财政、税务、物价等监管部门加强沟通、统筹兼顾,制定一个互相衔接和对应的具体办法,统一指导执收单位顺利开展有关事业活动。

3.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化高校非税收入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现行高校财务制度要求学校各项收入要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因此,学校收费工作相当繁杂、工作量大,建议通过加强校银合作,推广采用高校委托银行代收、学校统一开票核算、集中汇缴财政的收费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既优化和简化了高校非税收入执收及核算工作,又实现了高校收费全额上缴财政,符合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4.规范高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票据管理是高校非税收入管理的源头,是高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加强票据管理有利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工作,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从源头上规范高校收入行为。为此,建议按照收入的性质,严格划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非税收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应税收入统一使用税务发票。严把票据领、用、审核、核销关,督促各高校建立健全内部非税收入票据领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票据,有效遏制混用票据、超范围使用票据等违规行为。同时,大力推进票据网络化管理,跟踪每一张票据的使用情况,逐步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网络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票据管理人员素质,明确票据有关政策和适用范围,加强与财税部门联系,准确反映业务内容及收费项目的性质,是依法领用正确票据和顺利开展业务的保证。例如,上文中提到的网络管理使用服务和有关后勤服务业务,可以列为科教文化等相关服务业,应该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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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主要税务风险

(一)“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税负风险

“营改增”后,税务政策的改变主要影响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或出租、有偿服务性收入和无形资产的转让等内容。其中,事业单位的有偿服务性收入是“营改增”后税负影响最为明显的部分。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入主要来自于事业单位的课题经费及国家财政投入之外的自主经营服务性收入。“营改增”前,事业单位的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税的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且营业税为价外税,事业单位按照物价等相关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收费并不包含营业税金,“营改增”后,服务性收入应按照现代服务行业的纳税方法按6%增值税税率纳税,并可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增值税是价内税,无形中减少了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入。为了实现新经济形势下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提高和事业单位自身的发展,各事业单位纷纷依靠自身的优势通过各项经营不断促进自有资金收入的增长。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事业单位经营过程中可以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较少或者难以界定,抵扣链条尚不完善,在目前“营改增”实施后的初期,事业单位将会面临着实际税负增长的客观环境。

(二)“营改增”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风险

在“营改增”后,事业单位在涉税会计核算工作中将会面临更大的挑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国库集中支付下向事业单位拨付的经费不开具任何票据,事业单位需要根据零余额银行的通知单进行收入账的登记工作,这部分收入和支出的经费不在征税范围之内。除国家拨付的项目资金外,事业单位的非财政课题经费和技术服务费用等收入需要按照“营改增”后现代服务行业6%增值税税率进行纳税核算工作。因此,“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涉税会计需要对应纳税额的税收依据进行核算和审查,确定事业单位增值税应纳税额基数。同时,还要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和管理,保证在纳税过程中同步实现进项税的抵扣工作。因此,“营改增”后,事业单位涉税会计核算工作的工作量激增,工作难度加大,给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营改增”后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过渡风险

在“营改增”环境下,事业单位由于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型组织,其主要功能是满足当前社会发展中需要的文化、科学、卫生和教育方面的福利需求,并以社会服务为最终目的的组织单位。因此,由于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一直受到国家政策和政府部门的拨款协助,财务管理工作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一直是管理中的短板。因此,在国家“营改增”试点政策推广后,事业单位的里领导更多的注重科研、服务,认为“营改增”就是简单的税种的变化,这是财务人员的事情,对于改革后的税务制度没有一个系统性的正确认知,导致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没能及时做好有针对性的调整工作。面对“营改增”后事业单位财务涉税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激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缺乏必要的专业性认识和准备,不仅没能实现事业单位“营改增”后税负减轻的最终目的,反而加重了现阶段事业单位的税负,或者盲目抵扣为以后埋下税务风险隐患。

二、事业单位应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策略

(一)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为了实现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不断更新和完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成为了涉税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根据2013年起正式施行的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为了满足税制改革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需求,在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项目中应做到准确的区分增值税收入和非增值税收入,并按照上述制度的相关要求,增值税收入相关账务处理参照“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依据2016年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2号文件内容,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科目用以准确的归集各项应交税款,为税务申报做好准备。通过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的不断改进和完善,一方面能够满足当前税制环境下对事业单位涉税核算工作的需求,另一方面详细的会计核算能反映除了事业单位在发展过程中预算经费的不足之处,通过预算费用和自给费用的比例,可以对事业单位的资金和资产的管理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二)合理定位事业单位纳税人资格

营改增后,为了实现事业单位税务风险下降和税务筹划的顺利进行,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活动的实际进行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来达到规避财务风险的目的。根据此次国家“营改增”的政策,年增值额度小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按照增值税3%进行纳税,并不再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工作。经营性收入占比不大的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加强自身全面预算管理,对未来时期资金和资产的增长和收支状况进行准确的预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形式进行自身财务预算的管理,减小应税收入的基础,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简化增值税核算,又能起到税负下降的目的。

(三)争取领导重视,加大财务管理

人员涉税教育培训“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工作难度增大、工作量激增,需要争取事业单位负责人重视,才能适时增加财务人员配置及财务管理人员培训.金税工程三期,五证合一财税系统重大变革,都需要不断加大对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例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可以邀请单位负责人一起参加“营改增”主题研讨会、教学培训课程、让“一把手”对“营改增”有充分的认识,再把培训中涉及的重要理念带给部门的中层干部,这样增值税发票使用中购、领、用、报销等知识才能遍及整个部门。提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并加深其对新的财务政策的理解水平,才能加快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营改增”后新的涉税管理形式的适应速度,从而实现事业单位在“营改增”阶段的平稳过度。

(四)加强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成为事业单位在纳税过程中进行进项税抵扣的唯一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领用、保管和抵扣同之前的营业税普通发票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因此,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具体要求和事业单位该段时期内的经济活动中的具体管理实际,指派具有办税资格证的财务人员,进行发票购买、使用、进项税发票认证、网上申报等工作,并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点,制定本单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包括增值税发票遗失、隔月作废等管理办法。同时还要防止增值税发票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全面推行财税信息化建设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不断推行,事业单位的涉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在不断增加。因此,如何提高当前事业单位涉税财务管理工作效率成为了决定涉税财务管理适应和发展的关键。全面推行财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网建设的投入、不断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中的硬件和软件设施将能够有效地提升“营改增”后事业单位的涉税管理的工作效率。例如,财务部门可以在财务软件中增加端口,能够导入金税三期中的开票信息导出文件,自动生成收入凭证,避免财务人员的二次录入等。同时,为了适应“营改增”税制改革后的具体财务管理要求,事业单位应对当前已经建立并投入使用的财务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硬件和软件进行进一步的升级,并加大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做到积极处理、及时沟通,保证财务管理信息网络运行和通常。

三、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改革工作是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工作中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经济体制和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和的标志。“营改增”后,我国事业单位由于其自身的财务管理特点在新的税制环境下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营改增”给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营和发展带来的影响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成为了当前事业单位管理中的重点,也将成为事业单位不断完善自身涉税管理体系,凸显社会服务能力的重要机遇。

参考文献:

[1]刘映书.“营改增”税制改革对事业单位的影响探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12:26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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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规范化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资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是政府收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适应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出发,对非税收入的政策界限、管理机制、分配秩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省、市、县都相继出台政策,对政府非税收入机制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经过几年的运行,非税收入征管秩序日趋合理,但由于整个非税收入征管体系涉及的方面比较多,相关配套制度改革的进程不一,因此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作一些探讨。

一、非税收入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税收入不等于非应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也包含了应税收入的内容。应税收入是指应当缴纳相关税收的收入,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属于税收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非税收入的征管应当属于财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畴,它们分别属于不同的征管体系。但事实上,非税收入征收的内容也包含了部分应税收入(剔除应纳税款),这在财政部《通知》中很明确,其第5条规定,“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于税收和非税收入在征管方法、收入管理、使用票据、信息平台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差异,因此,要确保应税收入(剔除税款)上缴,还需要财政、税务、金融、征收机关等部门的相互配合。

2.非税收入的征收混合了财政分配和市场分配的收入内容,因而非税收入管理难度增加。财政部的《通知》中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定义,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明确其必须具备的两个方面的特性:收入必须是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支出必须是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由此而言,不是说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取得的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政府非税收入属财政分配行为,而经营服务性收入属市场分配行为。这部分收入内容显然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滞后和机构改革的进程有关,也就是说,具有市场经营服务特征的职能没有及时从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职能中有效剥离。从另一角度分析,某些经营服务性市场的发育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而原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形成的积淀资产也需要充分加以利用,但这部分收入及其支出行为不再具有公共性是毋庸置疑的。财政部、国家计委在2001年前后多个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中也明确其“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不再体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行为”等等,而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定义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也显然不会包括这部分收入,因此它不属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它的确存在,并且在使用票据上和征收管理上与部门非税收入融合在一起,增加了非税收入支出管理的难度。

3.非税收入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在资金范畴上不一致,使得非税收入征管和财政管理工作不衔接,出现纰漏。理论上,现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范畴是按照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要求确定的,其立论基础是“公共产品”和“市场缺陷”理论,包含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现公共财政特征的具体内容,因此如前所述其征收内容不一定完整,反映现阶段相关征收主体的全部收入。而财政预算管理活动是依据《预算法》开展的,更为强调的是对政府收支活动的全面管理,以体现预算的完整性。按照现行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实行部门预算后,收入要一个笼子。预算管理资金的内容包括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即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因此,两者在管理资金范畴上有一定的差异,也就是说,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不仅包含政府非税收入,所以在资金清算环节不注意衔接容易出现差错。

4.在某些行业,非税收入征管与税收征管政策不协调,职责不清,易造成征管的盲点、漏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教育机构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的费用,从法律意义上确认是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对教育收费,文件还特别强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相关理论,教育机构、非盈利医疗机构提供的是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是政府非税收入,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系统普遍使用财政票据,而医疗机构服务收入也没有真正作为财政性资金来管理,财政部门也无法对应纳税收入的情况予以认定,因此由于征管界限模糊,在非税收入征管和税收征管上还存在着盲点、漏洞。

5.非税收入中应税收入的源头管理问题。按照收入实行源头管理的原则,非税收入和税收“以票管税”一样,也强调“以票管费”,并且在账户体系、收缴方式等环节上也相应进行了控制。实际操作中,对应税收入项目,税务部门也强调“以票管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应依法使用税务票据。但税务部门管的“税”仅仅是指税收而不是全部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你按应税收入申报纳税,它不会管你是否已收到了相应金额的收入,是否已将税后收入全部缴入非税收入指定的账户。按照现行的征管体系,双方征管信息很难做到信息共享,从而使双方管理活动更为协调有序。这里最主要牵涉了使用的票据问题,使用了财政票据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体系的模式操作,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会不会因此使国家税收流失呢?税务部门的依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那么两者之间还可以有共同的源头管理吗?

二、非税收入征管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述非税收入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政府职能规范和转变滞后所致。按公共财政的要求,把政府不该管的、不属于社会公共需要领域的事务让位于市场,彻底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归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是一项系统工程,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既涉及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以及市场发育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2.资源配置不当的历史问题所致。财政的主要职能之一是通过财政支出分配活动,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务,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弥补市场的缺陷,最终实现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优。但由于计划经济时代财政职能的缺位,造成全社会资源配置不当,部门职权大管辖的钱物多,所获的政府资源也最多,现在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也最多。

3.事权与财权不对称所致。也就是说,政府拥有的财权能不能保证政府正常的事权。尤其是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区,没有足够的财力保障,致使政府的正常职能无法行使,公共服务水平偏低,是制度外收入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完善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思路

从长远着想,必须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的法律体系,以改变现行存在的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不明晰的现状。但从目前来看,笔者认为,应亟待解决的有以下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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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有超过70%的世界500强企业建立财务共享模式,财务共享模式能高效、自动、准确的运作依托于越来越多的信息化工具,如SAP支持平台、ERP资源计划、影像管理、OCR识别等技术手段或辅助系统。从2012年开始我国开始着手推广电子发票,到2016年1月1日,增值税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出。电子发票的应用除了能在降低印制成本、促进环保节能等方面做出贡献之外,其作为会计信息化道路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将财务数据完全信息化的优势,能实现更加自动、精确的将相关业务数据转入企业信息系统的作用。

在企业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下,即财务共享模式下,电子发票的应用在使企业通过信息系统平台采集数据的同时减少人工参与程度,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数据管理的自动化,因此一种能帮助实现纳税企业和税务机关之间税务信息自动传输的模式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认为“税企互联”模式的构建应基于电子发票应用之后,结合电子发票的特点,希望通过对企业在财务共享模式下建立“税企互联”模式的可行性进行分析与探索,试图对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完善或“税企互联”平台的构建提出一种思路,搭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互联互通的桥梁。

二、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可行性分析

1.风险规避

一般认为,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传输、保存的发票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发票。对于通过OCR扫描将纸质发票数字化的方法,属于将发票电子化的替代方法或技术路线(谢波峰,刘萧优,2016年)。因此,在交易双方开具电子发票之后的过程,电子发票作为只读资料,只具备查阅、调取或作为记账依据的功能,其所承载的信息数据在传输、流转与使用环节均不受人工干预或转化的影响。财务共享模式下,“?企互联”平台使得业务前段数据得以直接从交易对方所开具的电子发票读取,再传送至企业的处理系统,不涉及其他任何数据的录入。减少人工审核或修改而导致差错的风险,加强了共享平台的自动化、规范化进程,从根本上满足财务共享模式的运作规律与目标。

2.涉税财务流程再造

企业采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的目的在于提高组织管控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其中最核心的转变来自于对组织内现有财务相关流程的再造,以实现自动化与标准化。伴随电子发票的全面推进,“税企互联”平台的建立为企业对自身涉税财务流程进行回顾与再造提供了机会。电子发票信息的使用意味着人工参与程度的降低,人为因素的减少意味着相关流程距离标准化更进一步,因此该平台的建立提升了财务流程的自动化程度,能将更多原先无法标准化的过程整合并改进为规范化的财务流程,给企业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财务共享模式提供了帮助。

3.优化税企办税环节

对于企业来说,在财务共享模式下结合电子发票的应用,企业的财务工作效率将通过“税企互联”平台自动化数据读取得以大大提升,通过电子发票等电子档案实现靠系统报税的手段也将尽快实现。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随着相关系统的创建,或者在财务共享平台间的嵌入,能保障发票信息在交易双方和税务机关之间实时共享,发票数据产生后集中处理传输至税务部门,企业办税流程如申报、缴纳、退税等业务将实现线上办理,税务局得以实时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数据,加强信息化税收监管,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三、“税企互联”系统平台框架模型的设计与实现

1.税企互联的模式

基于银企互联模式的成熟发展与应用,本文认为在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也应建立类似于银行与企业信息传递的模式。以此实现企业在申报税、退税等方面的个性化服务,同时依靠电子发票的传递,税企互联模式的建立也能解决企业财税信息与税务机关征税相关信息的一致性问题。下面以增值税税款申报为例,阐述税企互联的模式。

如图1所示,是以增值税发票的申报为例的税企互联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纳税人(企业)和税务机关的数据库可以直接进行交互。在使用电子发票的情况下,作为销货方的纳税企业首先会向税务机关的系统发出开票请求,税务机关系统只需对该请求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如果验证通过,将反馈验证成功的指令到企业系统,此时,企业系统直接将电子发票开具至购货方企业系统,购货方企业系统将直接依据电子发票信息在其他系统中进行信息分类归集记录,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

在税企互联模式下,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基本上将依照所有电子发票上的信息自动申成,在纳税人系统申报请求发出后,待税务机关系统的验证通过的信息传输回纳税人系统,纳税人系统将依照验证通过信息在系统平台下,生成相关的记录或进行相关税款的支付,这样便完成接口过程。基于现在税款申报基本上还是在税务局申报系统中手写完成,“税企互联”模式的应用能帮助实现税款申报的即时性,同时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填写错误等风险。

2.税企互联系统平台的框架结构

支撑层决定本系统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运行条件。其中的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等是为业务功能层的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纳税人端子系统和接口端子系统等直接提供系统的运行环境支撑,并为数据服务层、应用层、用户层等层次的信息传递提供传输通道。

业务功能层确定本系统所需要开发的主要功能。其中,税务服务端子系统由税务管理方,即税务机关操作,实现税务服务信息的发布、税务信息的查询、或者针对来自不同接口的纳税人端子系统进行相关审核、咨询、申报、退税等个性化服务。纳税人端子系统,由纳税企业操作,实现纳税企业进行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款预缴等企业税务流程中涉及的项目,并接收来自于税务服务端子系统反馈的相关审核意见、纳税通知等税务信息。接口子系统主要作为上述两个子系统的辅助系统,但同时该系统承接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开票等相关税务信息交流的任务。

数据服务层主要实现对纳税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功能。通过从业务功能层中不同端口获取的在应用层中采集的纳税数据,运用数据层的统计和分析功能,可以实现税费缴纳查询、税费结构分析、税费趋势分析、税金预算管控等多形式的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最终以图形、图表或数据显示的方式为企业或税务机关完成数据服务的功能。

应用层分别包含在不同端口的子系统中。根据17个税种按类型划分为17个不同管理模块,在涉税项目管理上包含税务变更登记、税务注销登记、税务检查管理等管理项目。另建立发票管理模块,涉及认证管理、核销管理等。

用户层是确定本系统的主要直接用户,基于税企互联的目标,所以用户层包含该系统的直接使用者,即税务服务方(税务机关)和纳税方(企业等组织),另还包括可能与企业进行交易而涉及票据信息产生和流转的第三方。

四、税企互联系统嵌入对财务共享平台的挑战

1.财务流程的改变

依据“税企互联”平台的建设标准,其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影像扫描系统或费用报销系统的部分功能将被弱化。电子发票信息在电子介质中直接传递,很大程度上直接替代了影像扫描资料。由此带来的在财务流程或系统处理程序上的改变,需要被及时调整与改造。新的财务工作流程应与所有电子发票流转经过的环节有效衔接。为了实现电子发票平稳落地施行,特别是在财务共享平台中,在涉及多系统协同进行活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不断适应外部变化对财务流程进行相应改善,时刻做好充足准备应对外部变化对相关流程的影响。

2.信息系统平台的改造升级

财务共享服务平台中规范、标准的操作依赖于强大的信息技术支持和各个内、外部平台系统的衔接。“税企互联”平台的广泛使用让税务认证等相关的外部服务系统得以嵌入企业的财务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换,满足电子信息数据实时、准确的调阅与提取需要。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应重视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并将系统调试、系统研发、技术支持等涉及系统集成方面的工作放在核心位置。在面临处理大量信息数据的时候,做到内、外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建设一套完善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平台。

3.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

“税企互联”不仅在完成交易和节约成本上给予企业以便利,更规范和加强了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能力。电子发票作为在税企互联平台上??现互联互通的中间力量,其信息的完整、真实是实现“税企互联”的基本要求。但信息共享与联通是依靠互联网实现,互联网因其开放性容易遭受攻击。发票、交易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由此可能给企业或是税务机关造成较大损失。因此针对企业在线上操作的系统平台而言,企业更应加强系统的安全设置,或是进行权限合理的分配并时常进行风险的管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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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财政税收管理难以控制,这方面的问题产生主要由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完善造成,让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出现一些弊端。这些弊端的出现主要变现在财政税收没有一套完善的有效监督机制,造成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可以坚持的原则及可行性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财政税收人员缺乏一定的责任感和约束感,让财政税收管理发展有所限制。第二,财政税收监督不够到位,民主管理不完善。对于民主管理其实多数地方都没有落实到,包括民主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的公开,这些都应该实行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实际上,在我国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人员并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很多都是由领导直接设立,这些直接设立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这样也起不到最基本的监督作用,同时这些工作人员由于主动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等一些问题,使得财政管理制度出现一定的问题。第三,财政税收管理控制难。现在财政税务管理体制中的管理人员一般存在业务行政双向体制影响,这种影响就会产生更多的不利影响,比如不能很好的坚持原则,对法律法规蔑视,财政税收管理监督体制薄弱,造成时不时的发生违法行为。第四,财政税收工作决定了财政税收工作人员稳定性,但是当前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很多都不是选举而是直接领导设立指派,这就导致,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会随着领导的更换而替换,这种个人情感因素过强就会忽视实际的工作能力,对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第五,政府财政和税收职能未能转换。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一直在进行完善和优化中,但是一些政府部门更加重视以经济发展为主的工作,而忽略了公共服务,导致财政税收服务工作不到位,服务态度不好的情况发生。第六,资金效益有待加强。任何一项制度在改革的时候,总会有过渡期,比如,现在是要实行“收支双线”管理模式,但是实际上,可能还是按照老的传统的套路来实施,层层申报,批复后再拨款等现象,从而造成办事效率低下,资金浪费现象时常发生。第七,体制机制不健全。导致这方面的原因很大一个问题是由于人员问题,在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上并不是配备专业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而是其他“兼职”人员,这就导致这些岗位的流动性大,工作非常不稳定。

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探究

(一)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建设也一直受到集权与分权循环影响,并且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对财政税收缺乏重视度,许多管理人员对管理工作不重视。这些情况的出现,让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任务变得尤为重要。要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要求相关的管理部门强化法律权威,完善财务管理机制,让债务呈现正常现象,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健康和谐发展。

(二)提升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创新重点在于人才的进步,只有人才进步了才能让整个财政税收管理体制有序进行。比如增加管理人员的实操水平,提升他们专业知识与技能水平,让这些管理人员能够深入了解工作,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并能快速解决。而要提高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可以通过培训、深造、教育等方面进行培养,毕竟财政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效率与发展,财政税收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由这些管理人员来决定的。除了再教育与深造培养以外,还要让管理人员有一定的管理与服务统一意识,为百姓提供最好最优的服务,全面推进财政税收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范围,全责统一

财政税收是经济政策表现形式之一,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的时候们一定要合理,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科学的规范各级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做到权责统一,避免出现逃避责任、推卸责任的行为,让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税收资金应该用在公共事业发展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变得非常重要。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对财政税收资源进行整合,让所有财政税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同时,加大财政税收信息交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财政税收资金整合协调机制,让财政税收资金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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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历程回顾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进一步推广到北京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相关政策梳理

“营改增”背景下关于高校是否应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目前高校财务工作者和税务人员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因此在展开本文论述前,需要对近年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变化进行梳理。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高校如果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就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不论高校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是否经常性提供应税服务,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就不需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且属于经常性提供科研技术服务,如果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如果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税务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对于高等院校提供横向科研服务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究竟是否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虽然在政策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但通过政策中的文字表述以及变化,我们不难看出,高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是趋势。因此,本文将基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角,讨论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研究

如果高校在可预期的将来可取得进项税额较少,?]有达到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负平衡点,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对横向科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文主要讨论对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问题。

(1)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起点,涉税信息是否规范和完备对后续的税务管理有着重大影响。一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合同的签订:针对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同时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的认定条件和项目类型,准确确定合同内容,避免因文字表述的原因,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况发生。二是混合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是混合销售;另外,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判断某种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依据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是货物和服务之间具有关联和从属的关系;第二是款项来自同一客户。高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因此,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所提供的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

(2)项目立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项目立项时,可以通过辅助核算或项目代码的方式将“项目是否免税”的信息嵌入到财务核算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在后续的会计核算环节上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的核算;在项目预算表格中,针对应税项目的具体费用明细备注是否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进而避免在报销时因发票类型不对,导致换票的麻烦,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和项目的税负。

(3)发票开具。针对已经技术市场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只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放弃免税资格,则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高校对横向科研是按照项目核算,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学校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这就意味着放弃某一个项目的免税资格,就是放弃学校所有项目的免税资格。因此,在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免税认定前,应明确告知其免税项目的利弊以及放弃免税给其他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带来的影响。

(4)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要求,并结合高校横向科研业务实际,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同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务系统认证未通过或未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按照增值税相关制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税务系统还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税额;一般纳税人已向税务系统申请稽核但还未取得稽核结果是否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中的税额;“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和当月交纳前期未交的增值税额。

(5)税款申报。在执行“营改增”之后,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的申报流程以及相关申报表填制均发生较大变化,财务人员在思想上应重视该变化并主动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在申报前应确认开票系统、账务系统、申报系统中销售额及销项税的一致性以及账务系统、申报系统中进项税额的一致性,以降低次年纳税评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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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发展现代服务业,对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与之前服务业相比,现代服务业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高增值服务,相对于之前服务业只提供劳动力服务增值较低的特点,现代服务业在服务过程中“知识”产生的增值还能够带动其他行业相互整合,激发较大幅度的增值。二是高智力、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结构,因行业特点,现代服务业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专业技术和知识或者管理技能。三是高集群性,现代服务业在发展过程中体现出集群性特点,更关注企业与环境、社会之间的联系,应该用集群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四是高技术含量,现代服务业为消费者提供智力(知识)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使“知识”实现增值。 

在会计核算中。现代服务业也与生产制造业有着很大不同:首先,在收入确认上,生产制造业销售产品以责任的转移、货物的交付和所有权为标志;而服务业因服务质量、服务阶段、服务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的复杂性决定。服务收入确认比较麻烦,通常根据服务实施的进程或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其中受主观影响很大。其次在费用核算上,制造业更关注成本核算,设备、原材料折旧等,管理上更重视加工制造过程、采购过程中的资金效率控制;可现代服务业因主要由人力资源进行服务并出现效益,管理上更关注与人员有关的成本费用,如:培训费、差旅费、人员薪酬等。 

2“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2.1税务申报变得愈发复杂和严格。“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比较简单,但关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程序变得非常繁琐,需要将当月所开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并经过把发票数据上报税务部门,读入电脑以此作为计算税额的凭据,抄税就是如此的一个程序。通常抄税后方可开始报税,而且过程完结后方可开具下个月发票,相当于一个月的开出销项税结清下。报税和抄税是税务操作的两个流程,统称为抄报税。纳税人为了可以最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进一步核对。若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对数据不一致或没进行认证,都可无法抵扣进项税额。 

2.2发票使用的变化。“营改增”后,税收征管部门由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转变为国家税收征管部门,并且“营改增”后发票的管理非常严格。原先开具营业税制下服务业发票的技术服务、咨询、研发等活动,现在必须开具增值税制下的发票。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他们不但能够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还能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应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可是若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就仅可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对方单位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就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遇到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3“营改增”最大的作用在于降低了重复纳税,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良性循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减少税负压力。“营改增”的结构性减税并非是单纯的“只减不增”,而是“有增有减”,这就肯定影响到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变动,当然“营改增”的终极目标肯定是使税负整体减小规模纳税人成为“营改增”的最大受益者,税负降低十分明显。但进项税额抵扣规模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非常大。 

尽管“营改增”执行以后,可以抵扣因为外购产品和服务所包含税款,起到减税的功效,可因为外购产品与服务的比例和价值不同,减税程度出现很大的不同。税负的最终变化情况,取决于增税效应、减税叠加起来所出现的净效应。 

3完善服务业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3.1完善财务核算制度。首先,因为税种不同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算税的方法都不同,这就需要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准确、第一时间地在规定范围内核算出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经过定期培训等方式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必须落实;其次,增值税的优惠涉及免抵退、先征后返等各种形式,有关税收政策将直接影响到本单位的现金安排,直至是财务筹划,主、客观上都要此单位对财务管理制度做出相应的完善和调整;最后,因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会直接涉及到企业减税的功效,故此企业要马上执行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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