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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财政审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6

建设工程财政审计

篇1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9.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6-0134-01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概念

实践当中,往往存在将工程结算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相混淆的现象。工程结算审计是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变更等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的审计,可以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在建设项目实施结束后,以承包合同为基础,结合设计及施工变更、工程签证等情况,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等办理的全部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对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完成的建设成果的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存在问题

1.财务审计功能有弱化趋势

审计规程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审计主体是主持验收的水利审计部门。水利审计部门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时,可以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践中,基层水利部门一般不设独立的审计部门,该项职能由财务部门兼顾,对于此项业务,一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二是按照权限范围,交由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开展。政府审计部门自身审计任务已很繁重,最终也是将该项工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且一般只委托工程造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财务审计只是根据财务决算报表将费用部分简单罗列汇总后,口子一收就得出审计结论。对项目实施期间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很少关注,只重视工程造价,不重视财务审计,从而弱化了财务审计功能,给项目资金监管带来风险。有的项目审计报告一片大好,也顺利通过竣工验收,都以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很好,但在国家审计部门后续专门审计中,却发现了一些资金使用方面的违规问题,使建设单位工作陷入被动,有的问题因时间关系整改起来很困难。

2.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审计规程规定,该项费用一是纳入水利审计部门预算,二是列入项目投资成本。由于审计业务一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但审计费用必须由项目法人支付,也就是项目法人自己出钱审自己。这样审计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被审计人的审计三方变成两方,项目法人成为了审计人员的“衣食父母”,从而使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受到影响,审计结果往往迁就了项目法人的要求。此外,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分类改革,工程造价审计与注册会计师业务分离,以前只需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现在必须委托两家联合进行,给审计委托的实施和出具报告主体带来不便。

3.审计建议建设性不够

政府审计部门往往只委托造价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对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审计建议缺少强制性。有的为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审计风险增加,审计质量下降。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审计队伍专业知识面相对比较“窄”,往往知道“是什么”,而不知“为什么”、“怎么办”,抓关键问题和解决问题办法不多;二是会计师事务所本地化程度高,担心失去业务,审计业务活动或多或少受到影响;三是有的施工单位是地方水务部门下属单位,有的项目法人未摆正位置,替施工单位说情,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4.项目缺乏全过程综合管理的意识

现行的项目管理大多处于阶段性的管理模式,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缺乏统一的造价管理目标,监理单位往往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与进度管理,很少介入投资决策分析。有的现场监理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责任心不强,甚至与施工人员打得火热。这些都为高估冒算提供了方便,开了“口子”。有的项目设计深度不够,导致施工中内容变更多;此外有的项目合同管理不够规范,工程招标时是一套,正式签订合同时是一套,存在低报价、高结算的问题,给工程决算留下许多漏洞和隐患。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几点建议

1.要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合理安排审计组

项目审计开始前,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建设项目基本概况,特别是了解掌握好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质检人员、施工单位等相关情况,理清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审计部门拟派审计组成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施工企业、监管部门经常相互配合工作,专业人员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些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影响到审计资料、审计证据的真实性。因而,审计要合理安排审计组,选好主审。凡是与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人员,一律实行审计回避,这是保证审计客观公正的前提。

2.要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优化配置审计人员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涉及面广,适用法规多,工作量大而繁杂。在组成审计组时,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审计人员数量要与审计任务大小、完成时间长短相适应。二是审计组人员结构与所审项目和专业特点相适应,要综合现有人员实际,扬长避短,最大限度地发挥好每一个审计人员自身的特点。

3.要将跟踪审计贯穿项目审计全过程

在实际勘查中,审计组要做到“五查”:一是查竣工项目是否按原设计图纸施工,有无未施工项目。二是查实际变更是否与变更鉴证相符。三是查实际施工、工程做法是否与设计相符,有无偷工减料。四是查变更工程量增减情况,看有无虚报、多报情况。五是查材料规格、品质、等级情况,为决算定价打好基础。在现场勘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人员均应同时参加,审计人员最少二人以上参加,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记录,必要时进行拍照,跟踪审计勘查,记录要由甲、乙双方和审计人员三方签字认可,并整理归档。

4.要合理确定材料价格

竣工决算中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是直接影响建设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时要特别注意对材料价格的审查。主要方法:一是建立建筑安装工程材料价格调查信息网络,定期调查。二是审查施工企业材料成本账。三是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当时市场考察情况。四是直接到供应厂(商)调查取证。在做好上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主审、审计组长、主管领导共同讨论,才能确定最终决算价格。

5.要严把审计结果复核关

篇2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 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规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以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然而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尤其涉及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造价确认和决算审核等方面,政府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了交叉重叠,呈现出“工作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局面。本文拟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就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能定位、程序环节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以供商榷。

一、审计监督的设置不应成为另一个政府部门行使正常工作职能的前置条件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审计对象则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其审计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也没有对其他部门行使职能设置限制条件的。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应该是以建设单位为审计对象主体,以审计评价项目的预算执行或者决算包括其真实、合法和有效为目标进行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然而,在一些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中,却设定了“国家建设项目未接受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也不得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的条款,将审计的工作职能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这不仅给政府其他部门行使正常的工作职能设置了限制条件,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被动局面,造成了审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能交错:一方面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时间都是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决定的,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为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时间往往只会提前,不可能做到先审计后验收再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受到人员和业务的限制,也难以做到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这里提到的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的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不应该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因为财政部门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都要进行工程直接或委托审核(或称审价)。如果审计已经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就不会存在有未经过审计的项目;如果不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那么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审计部门都要进行审计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审计的监督职能不应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相混淆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从而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合理分配到建设项目的各方面;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与国家财力相适应的基本建设财政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预算、工程重大变更价款方面,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直接支付;在竣工决算方面,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确认、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核定新增资产,监督新增资产及时移交与登记;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审计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即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监督的对象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财政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即管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管理的对象也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分工职责角度看,审计机关除了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本身的审计外,还有延伸审计的职能,可以对财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这种审计监督不能干涉其他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责。目前有些地方的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即造价)进行确认审计,并将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论,不仅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管理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而且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容易出现审计与财政职能的“错位”,产生以监督代替管理的现象,混淆了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导致审计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形成事实上的“越位”。一方面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得出的工程竣工决算,不可能有另外的政府监督机关进行再监督,会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会产生审计与财政的职能“错位”。这种混淆监督与管理的程序,往往容易造成管理部门难以管理,监督部门缺乏监督,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确认管理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审计部门应保持其独立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二者有各自的职责范围,财政属于管理类的行政职能部门,审计则属于监督类的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否则会造成政府部门职能混淆,职责不明,进而出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审计工作的前移容易造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秩序的混乱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也就应以事后审计监督为主。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完成以后再提交审计。可是,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较普遍地提前介入,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即造价)的确认审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审计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格。有的通过对建设单位下达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有的还对施工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由此也经常引发了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的诉讼,而且已有审计机关败诉的案例。这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尚未完成,如何能提交审计?既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还未完成,审计如何能得出竣工决算结论?二是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如何判定?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都没有得出结论,审计机关如何能判定建设单位是否违反规定,犹如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己都未检验是否合格,更没有提供市场去销售,质检部门如何能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呢?处罚依据又如何确定?三是审计机关是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一般不会再有政府其他的部门进行监督,又如何能监督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呢?可见,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审计权限,审计机关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存在的争议作出审计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法》也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具有这样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也失去了自身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审计工作的前移,只会打乱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秩序。

篇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有效地发挥财政投资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包括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使用市财政性资金,采用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下列项目:道路、桥梁、港口等社会基础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以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培训用房、招待用房等民用建筑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审批、概算控制、预算结算、自筹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核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第二章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编制,并应具备如下内容:

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2、初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提出估算总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3、初步确定建设用地规模、选址及环保要求;

4、按规定必需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的确定。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和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经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该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方式及建设期限、资金来源、工程管理要求等重要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计划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项目负责审批。重要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或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办法,如国家另有要求的按国家规定的规程要求编制。

重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

编制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或生产性项目的配套服务设施中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单项工程的建设地点、具体用途、建筑面积和投资额。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估算总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报批。

第八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

(一)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报市建设局审查。

(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三)市建设局在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及标准内审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初步设计应详列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定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市发展计划局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有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律无效。

(四)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免去初步设计审查程序,项目概算总投资经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项目已经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立项、报建等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概算控制

(一)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总投资。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二)编制概算总投资的依据是本省、市建设标准定额。市建设局应会同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及时调整或确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及工程造价取费标准等事项。

(三)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的依据。因特殊情况概算总投资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该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等级证书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其审核费用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的“受委托复核审查工程预结算”收费标准计算。由市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审核费用在市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列支,其余的项目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审查,市财政局参加,经审查的概算总投资报市政府批准后,作为按规定程序安排财政性资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预算结算审核

(一)工程预算、结算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主要的审核业务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的工程预算,可作为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对一些专业性强的项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核费用标准参照省物价局粤价〔*〕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内容、建设标准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三)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0日内(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报送竣工工程结算;承担审核任务部门应在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审核完毕,大型建设项目及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四)若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压缩规模、降低建设标准或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招投标的适用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编制的项目,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投标。施工工程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作为依据。

第十三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经政府采购部门确认的采购价,为核定工程造价、办理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的使用需经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安排财政性资金。

基建项目的建设资金应设立专项账户,专账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市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项目资本金投资以及其他投资,由市财政局依照“按年度投资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不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均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否则市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设备、服务的采购,应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或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二)财政性资金的申请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由承建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建设单位核定后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承建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项目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等资料,经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并加具意见(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送市财政局;

2、设备投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合同书、中标通知书、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然后连同购货合同书(副本)送市财政局;

3、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由建设单位核实后提出申请,监理公司代表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会计核算中心核算的项目还应由会计核算中心签署意见),连同应交税费等有关文件依据的复印件送市财政局;

4、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由持股法人单位填制“年专项经费用款计划表”,连同参与项目的有关法律文件,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市财政局。

(三)拨付财政性资金必须经过审核,以合格的审核结论为依据。

1、市财政局统一制定审核的内容和审核标准,出具审核委托书委托有关机构审核;

2、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属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符合财政部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

3、市财政局按合格的审核结论,在已确定项目的财政性资金投资总额内办理拨款。

(四)建设项目由市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财务核算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至市会计核算中心按要求为建设单位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本金直接支付给代表国家持股的法人单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入。持股法人单位记账后再按照参股所需投入有关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拨至建设单位按要求开设的基建项目专户。

(五)市财政局收到资金申请后,符合规定的预付款、应交税费款和持股法人单位的资本金应在7个工作日内拨出,其他工程款应在10个工作日内拨出。当工程进度款支付至合同价款或达到批准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待市财政局委托投资审核机构核定工程结算造价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余工程尾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付清。

(六)建设单位或会计核算中心应按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财务账册,做好建设项目的财务成本核算,编制基建财务会计报表,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基建资金使用信息及有关投资效益分析资料。

第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安排

(一)项目前期费用指项目征地、三通一平、规划、勘探、设计、报建等费用。

(二)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可要求从经批准安排的项目资金来源渠道预拨部分前期费用,以支付征地、勘探、设计等支出。

(三)财政部分投资的项目,用自筹资金支付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七条项目开工后,建设单位要落实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编制单项工程投资进度计划自行监督,抄送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备案。

工程修改、变更签证,必须经过项目经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核,若修改、工程变更造价总额超过预算投资10%以上的,应具体列出变更项目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并说明原因。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作为核定投资规模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做好修改、工程变更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和归档工作,建立和健全工程修改变更资料的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决算

(一)建设项目竣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要迅速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工作。

(二)建设项目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时,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要同时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或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应将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作为核实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和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经审核后若超过批准投资计划的,缺口资金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重新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未经批准,市财政局不拨付缺口资金,若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结余资金应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五章监督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建立由市发展计划局组织,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监管: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依法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制度;建设资金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效;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是否得到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管理

(一)市发展计划局负责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投资计划的落实和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财政局应当根据《预算法》规定,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财务资金管理,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监管。对建设项目全面实行集中核算、会计委派或派驻财务总监制度。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与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市审计局应当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违纪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四)市建设局负责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并监督工程招投标制度的落实,强化工程的监管;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算、结算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市监察局负责查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3年内禁止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3年内从事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商和项目监理单位要严守国家、省、市的规定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工程款时,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市财政局应及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通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可根据其违规程度、性质,暂时取消其参与政府工程的投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审核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核工作的,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财政部门委托审价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管理办法》(财基字[*]1号)的规定处罚。市财政局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时限及时拨付资金而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如发现下列情况,市财政局应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报请市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一)违反基建程序的;

(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资本金和不缴应缴税费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规模、标准,造成投资出现缺口、资金损失的;

(四)项目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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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使用,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主要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的项目、政府融资项目和政府监管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第三条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

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四条区审计局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区发改、财政、监察、建设、基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区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前期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建设期预(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结算、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中已竣工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对大型设备购置、土地及物业购置、工程招标评审等过程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内容

第六条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阶段、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设计总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概算的编制和审批情况;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方面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发包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情况;

(三)建设项目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工程结算情况;

(七)建设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及管理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内容;

(二)竣工工程概况表、年度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合法性;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性;

(四)工程决算;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情况;各项结余资金的情况;

(六)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投资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七)尾工工程项目和资金预留情况;

(八)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评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九条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项目立项批复文件、项目预算,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条依法需要招标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结束,工程承建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书,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初步验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具备结算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工程结算审计,财政部门或资金管理单位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与承建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资金结算。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9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供竣工决算资料。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竣工决算资料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编制。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安排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依法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审计结果作为工程费用结算的依据、财政部门批复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未经审计,资金管理部门及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结算。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对此予以列明。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审计,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工程预算,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拖延或者拒不申请办理竣工决算审计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逾期不办的,区发改委、财政、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工程价款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支付的,停止支付。(二)财政资金投资和非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根据审计结果确认已超额支付的工程价款,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按期收回的,将追究建设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的,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采纳。由审计部门重新审计,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结算,审计部门予以通报并进行审计,若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建设项目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进行审计(审核),同时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有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在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查证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审计机关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并取消中介机构在本区范围内的中介服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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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市建设资金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管理,以及国家、省安排城市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四)国债、政府担保融资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五)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第四条城市建设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项目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财务审计制和竣工验收制,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建项目的审批、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和财务管理监督,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概、预、决(结)算的审查管理,监督执行工程取费标准,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初步设计、招投标、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预(概)算管理

第六条城市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城建资金。城建主管部门每年11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社会各界建议,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安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概算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财力状况提出调整城建投资计划的意见。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编入本级年度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查批准。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收入情况和建设项目进度,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内容建设。

第八条城建项目的工程预算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招投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投资额进行审核。

第九条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工程预算的编制范围及内容与原批准概算的范围及内容是否相符;(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四)工程预算的编制是否合规、准确。

第十条未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应急工程,经市政府同意,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建设单位和城建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工程变更意见并附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单项工程50万元以上的重大设计变更,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对于重点城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及确定的单项工程预算,建立项目台帐,分项目控制资金拨付进度,按支出内容确定拨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城建主管部门开设“城市建设资金专户”,统一核算财政性城市建设资金。每月15日前,城建主管部门根据下个月城建资金支出需要,提出下月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核。每月25日前,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支出计划,将城建资金拨入城市建设资金专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拆迁补偿资金按照核定的数额一次性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城建工程款和材料设备采购款按工程进度及监理单位签定的工程报表,按月填报工程用款计划,城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算及进度审核确认后,按月逐笔拨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完工后,预留工程价款总额的30%;工程竣工决算后,扣除5%质量保证金外,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对财政投资城建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在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由财政和城建主管部门根据财力情况确定还款数额,制定还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从每年用于建设的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安排专项资金清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对财政性城建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对财政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有计划地定期审计。未经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七条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城建工程的审核结果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和财政监督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违规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可采用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等措施责成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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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财政改革创新;财政投资评审原则;合法;公正;规范;全面;高效;评审扩围

中图分类号:G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201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的十报告,描绘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为党和国家事业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

财政是党和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体制保障、政策工具和监管手段。以完善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来推进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显然是十之后,改革的必由之路。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评审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原则,依法评审,以国家规范、规定和计算标准为依据,实事求是,做到不唯减、不唯增、只唯实。同时,评审工作人员办事要公平,公开办事程序,增加透明度。允许有不同的意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来达到协商统一,维护国家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规范评审”的原则。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明确评审工作的评审职责、评审时限,健全评审多级复核机制,增强评审的工作质量,做到对每个重点工程项目评审进度实时跟踪,建立健全现代化评审管理机制,使评审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全面评审”的原则。对于一个建设项目而言,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约占项目建设周期的四分之一。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在初步设计阶段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5%—35%。很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则在于设计。为了更好地控制项目投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预算、施工合同、招投标、施工变更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全过程进行监督,做到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必须坚持“高效评审”的原则。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统筹兼顾的方法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标准化评审指标体系。对已实施的评审项目所积累的数据进行归类和分析,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房屋建设项目、交通设施工程、水利工程等进行数据分析、归纳汇总,形成评审指标体系,今后在同类项目中可以借鉴,提高同类项目的评审工作效率。

以下简略谈谈在新形势下对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几点看法:

一、评审工作内容的扩围

目前而言,评审工作的范围涉及财政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投资评审。在创新财政的思路下,建议对评审的工作内容进行“扩围”,不仅仅局限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造价评审,可在一定的可能范围内扩大到设计、管理等范围。

例如,某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进行桥梁的基础施工,开挖时突然出现“管涌”现象。一方面,地质情况符合地勘报告图表显示的内容,另一方面,设计方案中,设计方并未依据地勘报告对此处地基进行设计处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暴露问题。经过各方的协商,比较了深井、井点降水、钻孔灌注桩三种处理方案,最终采取最经济合理的深井施工方案,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这个案例,笔者建议能否将协审方式应用于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理由如下:

1.从造价控制角度来说,项目的设计方案对项目的造价高低有着直接影响,如前所述,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如果从设计这个环节就开始把好关,造价的控制管理将会上一个新台阶。

2.由于评审工作人员大多是造价专业知识比较丰富,而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局限,在评审过程中,一些比较严重的不合理的设计可以评审出来,而一些专业的重点难点的设计还是会受到专业的局限,并不能全部发挥出评审造价人员的专业水平。

因此,建议在评审工作中,委托社会上比较专业的设计单位对一些重点难点项目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从源头开始控制,降低由于设计方案的不合理、设计失误导致的工程造价变化,从而更加有效的利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评审工作的规范扩围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从基建投资单一领域,向着为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服务而拓展。在创新财政的思路下,建议对评审的工作规范进行“扩围”。

举例来说,在项目的标底编制阶段,在评审过程中,一般都会对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一方面,建设单位会根据自身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招标文件进行或多或少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合同条款通用部分、合同补充条款部分,内容比较杂,要求也各异;另一方面,站在财政评审的角度,评审工作对合同补充条款,尤其涉及造价方面的条款,又有具体的要求。每个项目都需要评审人员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进行逐项核对。此项工作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又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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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进行了如下几方面说明:

确定评审范围。将政府投资项目定义为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借贷资金、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都纳入评审范围。镇、区及国在企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公共工程的资金管理参照该办法执行,一并纳入评审范围。

建设单位应编制概算文件。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外地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不编制投资概算,建设单位用投资估算代替投资概算,而投资估算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概算深度要求,不能满足概算评审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控制预算。推行财政评审举措要求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概算编制的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建设单位须对设计单位概算编制的内容进行复核。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10%以上,建设面积超过原批准建筑面积10%以上,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应提交评审。在传统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下,项目执行过程中缺少一个专业技术审核环节。为此,东台市将造价审核引入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效弥补财政性资金监管手段的不足。概算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在这项《办法》规范下,东台评审意见作为市发改委审批的依据。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应明确初步设计和概算报经市财政局审查和市发改委审批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据施工图编制预算,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应提交市财政局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业主组织招标的依据。在这项办法规范下,东台市殡仪馆建设工程的招标文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均按规定提交财政局评审,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最高限价组织招标,为财政节约资金281万元。

建设项目应限额设计,市财政局统一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建设项目概算报批后,为了使建设单位节约使用财政性资金,强化限额设计的理念,确保预算不超概算,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都应当持有市财政局核定的资金证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依据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和预算,审核工程量和造价,形成施工图预算审定价,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调整系数审定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控制价不突破概算审批数的前提下,按照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市城管系统办公用房装修工程、实验中学风雨操场多功能厅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均按审定的招标控制价出具招标资金证明。如招标控制价突破概算审批数,则要求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调整,重新编制预算,确保招标控制价不突破概算审批数。政府各投融资平台安排的建设项目招标资金证明由市财政局和投融资平台共同核定,市财政局统一出具。上述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各个环节招标未经核定资金证明的,市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不得组织招投标,擅自发标或中标价超过核定金额的,市财政局和政府各投融资平台不支付任何价款。

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应报送完整的评审资料。在评审工作刚刚起步时,部分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提供施工图预算时,不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和钢筋实抽表以及电子文档等资料,不配合评审工作,从而降低了评审效率,影响评审质量。该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应附工程量计算书、钢筋实抽表及其电子文档等资料,如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不完整,评审机构不予受理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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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建工作

二、审计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十月二十日,我局完成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共11个,组织审计中介机构配合开展的审计项目19个。查出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资金3000多万元,审计依法处理后为财政增收节支近千万元。通过各项审计业务工作的开展,使我局在维护地方经济秩序,严肃财经法纪,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审计工作。

1、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审计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我局“以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制度为目标,以预算执行审计为重点,逐步实现由收支并重向以支出审计为主转变,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效益审计的新路子”为总体目标,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县国库、县物价局进行了审计。一共查出了财政管理不规范资金452.5万元,预算单位违纪违规行为资金65.8万元,并提出了有效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审计表明:2009年度县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是好的,较好地完成了县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任务。“乡财县管乡用”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财经纪律、依法治税和税收征管不断加强,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集中管理非税收入等制度进一步健全,财政依法聚财理财的水平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单位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支出调整后未先报县人大批准后实施等。

2、加大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和专项资金跟踪审计,促进社会和谐。

一是2009年度抗凝冻救灾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审计调查。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我局组织了对全县2009年度抗凝救灾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从调查的情况看,截止2009年7月31日,全县收到抗凝救灾资金合计9,981,390元,上级调拨物资棉衣、棉被5000件和社会捐赠若干物资。本次雪凝灾害给我县造成了极大损失。面对灾情,县委、县政府全力以赴开展救灾工作,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确保救济粮、款和物资及时发放到困难群众和受灾群众手中,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灾后重建和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审计调查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应急救灾资金安排和拨付操作规程未能体现便捷,存在资金、物资安排不及时、甚至不合理现象。

二是抗震救灾款物审计。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我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安排,认真开展抗震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工作,截止6月底,全县共筹集抗震救灾资金合计3,554,997.47元,已全额上划市民政局。

3、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力度,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建设力度加大,投资审计越来越成为政府节省财政资金、减少损失浪费的重要关口,为此,我局围绕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造价的真实性以及财务管理、资金使用等情况,因地制宜,加大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力度,成效较为明显。今年,我局独立开展和组织审计中介机构配合实施的建设工程审计项目19个,共核减工程投资600多万元,有效控制了工程建设中的高估冒算、偷工减料、损失浪费等现象,其中长东公路建设工程、体育馆建设工程、疾控中心办公大楼、卫生局办公大楼、交警二中队办公大楼等审计项目,通过审计,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程序,促进了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保证了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受到了县委、政府的好评。继续开展对公安局刑侦大楼和大溪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都力争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继续贯彻“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化改革,强化监督,为实现富民兴县新跨越战略和建设“小康**、和谐**”作出更大的贡献。工作目标:全面完成上级审计机关及县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年终各项考核名次上升。

工作措施

一是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政策为导向、以预算为中心、以资金为主线、以支出为重点、以项目为基础、以效益为目标实施审计,不断提高财政预决算审计水平,促进建立科学的预算定额和支出标准,规范预算分配行为。

二是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确保财政公共服务投入的安全、效益;

三是深化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加强对农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重点投资项目的审计。扩大审计范围,揭露重大损失浪费问题,推进资源节约型、生态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充分发挥审计社会中介组织和审计力量的积极作用;

九是进一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拓宽对干部监督、考核的渠道,为客观公正评价干部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县委、政府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决策服务;

九是进一步扩大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范围,通过审计杜绝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跑、冒、滴、漏等行为,实现投资控制、质量控制和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投入效率。

九是按照“积极探索,提高,稳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审计影响,增强审计执法能力;

九是加强对审计业务人员的培训力度,特别是对《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九是加强审计机关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建设,特别是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一些设备,以适应现代信息化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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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财政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府(2000)69号文《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市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基金以及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的基本建设和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具体包括:市本级机动财力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内教育费附加、农水和其他专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项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负责偿还本、息的各类借款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投资为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更新改造项目,包括单项或配套补助项目。限额以下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管理审批程序管理。

第四条**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具体负责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编制年度财政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投资计划)草案;并负责对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财政性投资的重点投向为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项目。市财政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投资定额按照国家规范标准测算,并实行招投标、施工监理制和质量负责制。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项目实行投资概算控制,以预算控制决算。

第二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市级财政投资年度资金总量,并按性质分类安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市级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农水资金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口安排,其他专项支出统筹安排。

(一)市级机动财力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全市基础设施和配套补助、社会各项事业、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益性项目;经法定程序确定并需要市级财政投资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城市建设的部分,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三)农水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中型及以上的水库新建、改扩建、病险水库加固、江河治理以及与基本建设投资配套安排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

(四)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用于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中、小学校舍改扩建和危房改造项目。

第八条市财政根据项目借款总规模和财政还款能力,设立还债资金,用于归还当年和今后到期借款本息。还债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第九条市级不同资金来源安排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由市计委统一安排和管理。前期费的使用要确保突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省投资计划、**市中、长期发展计划、市政府有关规定和决定,遵循“量入为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动态综合平衡”的原则,发挥财政性投资的导向作用,优先安排重点、续建、竣工收尾项目,与国家、省配套资金的项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编制,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实施。

第十一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由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提出建设项目名录和资金需求计划,市计委以主管部门和县(市)、区意见为基础,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初步方案。初步方案由市计委征求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审查并按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资金性质,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向各个市财政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下达。

农水专项用于基本建设的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在每年的第四季度内下达下年度的计划。

第十二条编制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财政性投资重点、资金需求和财力可能,投资规模确定的依据;

(二)分类具体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年度投资和工期安排;

(三)重大项目前期费用;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重点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投资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由市配套投资的续建项目;

(二)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大中型项目;

(三)经市委、市政府讨论列入计划的项目;

(四)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计划的,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调整方案,并按照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审批

第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阶段。

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单体建筑,前期工作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可以直接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立项的,应当首先向市计委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

市计委对上报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决策后,由市计委审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环保的项目,还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市计委审批。

凡属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计委不予审批。

第十八条财政投资项目一律按单项报批。项目立项审查依据是: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规划和土地部门初审意见;

(三)涉及环保和相关部门的,须有环保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资金筹集方案,包括自有资金落实情况;

(五)主管部门意见和其它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均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按照项目性质报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审查。

第二十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要一的建安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借款利息及各种税费等费用。概算的审查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概算不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直接批复初步设计。

(二)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的,由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报市计委,市计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审核。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在10%(含10%以内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后,由市计委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共同批准初步设计。如审核后的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市计委申报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二条投资200万元以上的财政投资项目,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开工报告由市计委审批。需上级批准开工报告的,由市计委按程序上报。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核定;

(三)已与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不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条件,但因情况紧急确需提前开工的,市计委对项目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三条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内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投资500万元以内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相关副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三个开发(度假)区财政性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批。市本级财政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经相关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由市计委提出初步意见后报

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后,再按有关规定上报。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批阶段,如财政性投资超过上一阶段审批中批准额度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财政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需要由国家和省安排资金的市财政投资项目,由市计委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工作。涉及市配套、承诺资金的,按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建设单位和县(市)、区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应有相应的资金承诺,方可研究市级补助资金额度。建设单位或县(市)、区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优先安排同比例到位。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立项文件(含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报告的审批、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项目开工前审计、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与下达、建设资金核拨、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等。

第二十八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由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市计委负责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部门负责超过投资估算10%以内的初步设计的审批,下达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协调项目建设资金;对工程结算和决算进行控制;监督检查市财政投资项目实施和招、投标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根据年度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拨款通知单,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对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产权登记。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等部门,按市财政投资项目性质和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市规划、国土、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项目进行管理。

(五)市审计局对市财政投资项目进行开工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依法对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并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工程建设;通过公开招标,择优确定规划、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监理单位;衔接落实年度建设投资,编制并上报财政项目投资计划;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上报竣工验收情况;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工程完成、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表。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给设计单位作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并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投资估算、建设规模进行委托和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突破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因地质状况和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导致设计和施工突破经批准的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按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未重新报批并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继续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因规划或土地利用等原因导致突破投资估算、建设规模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规划和市土地管理部门的调整意见报市计委审核。未经市计委审定,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证书,建设单位、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市财政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总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包括施工图预算和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和施工监理制。未执行前款规定的市财政投资项目,不得批准设计或者开工。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三十六条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市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员,由稽察特派员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独立进行稽察。

第三十七条市财政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涉及水利、交通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完成后的三十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竣工决算。市财政局应当在收齐材料后的九十日内,对竣工决算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于收到财政竣工决算批文后六十日内,办理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和产权登记工作。

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办理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决算批文规定,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计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下达停止拨款通知书,三年内不再审批该单位或者其所在系统的财政投资项目;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重大财政投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和未办理产权登记即交付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由监督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开工报告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颁发有关证书的。

第四十三条设计和施工单位擅自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规定的投资和建设规模的,由市计委中止其对该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设计和施工。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的行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在市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监督中,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由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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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一般先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发改委组织立项,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最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这种模式在财政投资资金管理上存在弊端,项目以财政拨款方式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往往也是使用单位,建设过程中缺乏监督,建设单位只管花钱不用偿债,在建设过程中以各种方式、理由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使项目结算金额远远超过合同价,造成既成事实后使审计部门难以审计,最终财政部门被迫买单,财政部门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缺乏参与资金管理,无法对项目预(概)算、决(结)算进行审核把关。此外,这种模式也容易出现投资浪费、工程腐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等问题。找到问题原因就要想办法解决,在此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已经成为化解财政投资管理困局的必然选择。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截至2013年底全国市、县两级设立财政评审机构已达2056个,2013年全国评审总金额达35752亿元,财政投资评审已经成为财政部门理财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通过对各地评审经验的学习和我们自身工作的实践总结,我们发现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减少财政投资浪费。通过预(概)算评审,核实项目投资方案、图纸等相关资料,全面掌握项目投资的基本信息,有效剔除预算中的“高估冒算”和“水分”,增强投资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数据为例,全国2013年预算评审总金额达23112亿元,核减金额3069亿元,核减率达13.28%。

二是从制度上防止腐败。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变更、隐蔽工程签证进行确认,在项目建设中形成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共同监督的模式,增强财政部门的监管权,扭转“部门、单位点菜,财政买单”的被动局面。

三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通过项目决(结)算审核,对资金支出把关,减少工程结算中的多报、虚报、高套定额支出等,规范了建设资金的拨付和使用,以某地区部分工程决算审核数据为例,25个项目送审总金额3679万元,审定2931万元,节约资金748万元,核减率达20%。

财政投资评审是一项重要而又全新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都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了积极有效地探索和实践,但从现状来看,在推进财政投资评审法制化建设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缺乏统一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国家法律

目前评审工作所依赖的法律体系层次不高,无论是以财政名义出台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还是各级地方财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评审制度办法都影响有限。在国家层面,还未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设置、管理职能、运作模式作出统一规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有关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法律法规。

因此,应加快财政投资评审领域的法制化进程,以政府或人大名义出台财政投资评审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职能,对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权责、工作程序、组织方式等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

(二)缺乏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配套法律法规

由于评审工作起步晚,《建筑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未设立关于财政评审的配套条款,经常发生建设单位“主观上不愿评审、客观上不知评审”,自行完成概预算、决结算等情况。此外,各市、县实际从事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往往有两家,一是财政部门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二是审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部门,有些地方由于职权划分不明确,往往在工作中可能出现评审工作与审计工作的职权范围重叠等情况。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在《建筑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中设立有关财政评审的配套支持条款,明确财政部门、建设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方在财政投资项目监管中的权利与义务,逐步理顺评审工作的外部环境,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既避免财政评审孤军奋战的窘境,又形成协调有序的评审工作机制。

(三)缺乏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

财政部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中虽然规定,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但往往由于实际工作情况难以执行,评审工作在一定形式上流于形式,消弱了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严肃性。评审人员面对评审中可能出现的,建设部门不合理打包项目、招标机构在项目招标评标中脱离施工实际需求抬高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设计单位在规模、选材、布局上设计标准虚高、监理机构监督不到位、施工单位对评审工作态度消极、评审工作被“踢皮球”等情况,只能望洋兴叹,往往无计可施。

因此,在有关的财政评审法律法规中,增加对违反财政投资评审行为的处理处罚规定,例如对于违规项目可给予通报,对于相关责任方落实责任追究,对于违法行为可转交有关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等,只有这样才能将财政评审工作落在实处,不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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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财政投资评审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所谓的财政投资评审一般是通过运用较为专业的手段和技术,从经济、工程等不同的角度来对各种预算支出的实际行为加以制定和完善,通过实施有效的财政评审,能够更好地节约投资资金。[1]本文主要对政府投资的工民建施工项目工程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分析和探讨,从根本上提升各项资金的实际运用水平,减少建筑施工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隐性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形象工程,不断提升建筑施工项目的使用价值。

一、建设项目事前评估工作

(一)项目前期评审

政府直接投入或者注入一定资金的建筑施工项目大都造价加高、投资规模较大,有关部门需要结合投资项目的实际管理要求来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建议书加以编制,在实际编制过程中需要对建筑项目的拟建地点、提出背景、相关行业或者长远计划、项目建设的意义、地区规划资料等,还要包括资金筹措或者投资估算等。通过运用财政投资评审来对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资金筹措方案加以对比和分析,更好地评估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科学性,对投资方案、投资目标加以分析,从根本上实现政府投资项目的最大效益,保证为决策层提供建设投资估算工作提供较为详实的资料或者数据说明。

(二)项目准备阶段评审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评审工作包括勘察、设计、概算、预算以及施工合同等,概算和预算是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设计阶段的实际产物,初步设计作为建设项目的一个整体设计,需要尽可能满足材料、设备、工艺流程以及产品方案等要求,初步设计概算则是结合实际设计文件加以编制,产生在实施工作之前,主要是对各种经济指标加以分析,控制项目的规模以及总投资,从根本上避免各种设计概算超过前期的投资估算数额。

施工图预算则是建设单位在完成或者实现施工项目花费的具体预算目标数值,这是一种在工程项目实施之前的预测与展望,与工程结算存在一定的差别。对施工图预算的实际编制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较多,包括编制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市场了解程度等。[2]所以,财政评审工作人员需要结合主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各种市场行业加以反映和分析,通过对市场动态进行预测来收集各种设备材料的规格、品牌等信息,还要对单价进行合理套用,避免出现重计、漏计以及错套等不同程度的错误,从根本上把握实际预算造价,为评审工作提供更多的数据,保证财政预算资金达到合规性以及合理性的要求。

工民建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想逐渐提升政府性投资的利用水平,就要对建筑施工过程中所用到的所有设备、机械、材料以及其他原材料或者半成品的采购加以审核,避免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出现“”“吃回扣”等现象,保证整个建筑施工满足政府“清正廉洁”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事中评审

(一)对工程进度款项加以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实际运行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施工单位对工程进度款项加以虚报的问题,监理或者建设单位大都是对自我管理进行考虑,评审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建设单位的实际申请对阶段性的工程款项进行勘察,综合了解所有的项目情况,结合建设管理要求以及程序、施工合同以及招标或者投标问价加以核算,并按照施工进度做好工程款项的拨付,综合控制所有的财政资金利用状况。[3]

(二)对设计变更或者修改加以评审

施工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或者修改大都是受到设计规范、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手段、设计标准或者建筑材料等不同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一旦各种客观条件出现变化时,整个设计工作也只有逐渐变化才能够满足实际建设工作的需求。[4]在所有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者修改工作中都要做好分析对比、资料查阅或者对项目金额加以评定等工作,从根本上发挥出财政投资评审的实际作用以及功能,保证政府投资效益实现最大化发展。

建设项目事中评审工作中,主要是为了对工程进度以及设计变革或者修改进行仔细、全面的评审。政府性投资工民建项目工程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为了能够避免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出现隐性工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需要对所有阶段性工程的施工进度加以把握,并对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以及修改的工程加以审核,提升建筑施工项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建设项目事后评审

这种事后评审,从根本上分析属于一种评价或者总结,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作之后,也就标志着整个工程施工进入到竣工总结或者验收阶段。财政投资评审需要做好项目的评价以及总结工作。竣工验收主要是指业主单位对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加以总结;竣工结算审查作为财政投资评审的关键性施工环节,其编制工作需要包含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或者修改、材料价差、隐蔽工程记录以及政策性调价等不同的工程费用。[5]

结语:

在公共财政框架不断建立的影响,整个财政评审范围呈现广泛发展趋势,其透明度和管理度的不断提升要求财政评审达到准确、细致的要求。工民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需要耗费较大的资金,政府作为各项公共服务的主导者,必须要在实际施工过程做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提升各项资金的利用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桥兵. 浅谈财政投资评审对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J]. 山西建筑,2010,08:258-259.

[2]李劲. 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J]. 财经界(学术版),2010,06:25-26.

[3]杜睿臻. 浅析如何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J]. 太原科技,2006,09:29-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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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投资评审 重要职能 财政职能

一、 前言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迫切需要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能,对财政投资进行客观、公正和专业性评审,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在新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下,如何发展、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将其作为财政职能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一环,是财政制度公共化过程中的重大课题。本文就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进行探讨。

二、财政投资评审的内涵及特征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以及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在项目评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同一个工程项目,已经审计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并出具了审计结论。对两者的审计结论要区别对待,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人家的结论,因为审计活动有《审计法》做后盾,而我们的法律依据没有审计机关充分,避免不必要的部门冲突;对待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计结论,不能轻易为我所用,只能是做参照,根据我们自己的评审计划和评审方案,以我为主进行评审,而且对评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而中介机构没有披露的,要在评审报告中进行对比说明,在对比中体现出财政投资评审的效果和特色。

三、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如何发挥财政投资评审的重要职能

(1)加强化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加大对预算审查工作力度

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投资管理模式,财政按年度计划下达预算支出,缺少专业评审手段,对项目资金使用和控制缺乏跟踪监督,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问题十分突出。实行对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防止高估冒算等,加大对预算评审力度,可以从源头上把好关,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科学定位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评审,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财政

市场经济下的财政投资主要是公共性的,它直接为市场提供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外部条件,在这种背景下,财政投资评审活动的性质和目的是为市场经济服务,其制度、内容、方式方法也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作为公共性投资,其首要目的是服务于社会利益,而不是追求项目本身的市场赢利,其项目效益必须采用社会方式,而不是商业方式来评审。因此,公共投资效果的评价标准,就不能局限于项目本身的市场成本与收益,还必须包括项目所涉及的社会成本与所产生的社会收益。

明确服务对象,明确服务的切入点,是财政投资评审当前和今后生存与发展之本。

财政投资评审首先要为政府投资管理服务。从宏观的角度上讲,评审要站得高,要有长远眼光和宏观意识,当好政府的投资参谋和助手,为合理有效地配置和使用公共资金,提供投资信息和政策建议,减少和避免政府投资的失误;从微观的角度讲,财政投资评审要为政府投资具体项目的监管服务,行使业主对政府投资项目职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评审要为财政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服务。要充分体现出评审机构的财政特色,即站在财政部门的角度,利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力量,通过科学、规范的评审措施算细账、算实账,为财政部门安排或调整项目支出预算提供专业技术依据,提高财政资金的有效性,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并为财政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政策建议。

评审要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服务。财政支出项目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建设性项目之间差异大、建设周期长、项目效益不确定性等因素,要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技术优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财政支出的建设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为政府合理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3)明确财政投资评审的职责范围,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微观市场

财政投资评审活动将大大提高财政投资的效率,其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多就投资项目本身的效率来评审,考核项目本身的活动情况、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更侧重于微观经济,而不是投资所产生的宏观经济效应。虽然项目的评价涉及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但仍然是围绕着项目本身来进行的。

评审工作要从驾轻就熟的政府指令性方式中解脱出来,学习运用市场知识和手段,积极地从制度和方法上研究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前提下的新思路、新方法,引入政府投资项目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机制,加大决策咨询力度,以适应政府投资管理的需要。要保证建设工期、质量和成本支出,防止欺诈行为;要在审查环节杜绝缺项、漏项、少报工程量,避免中标后再结算中补报工程差额的“钓鱼”现象。在项目决策设计阶段,要参与审查拟建项目的设计方案,设备选型和投资估算;审查初步设计概算,进行项目经济评价,从经济技术角度协助设计优化。在工程承发包阶段,要参与编制招标文件、制定合同条款、审定标底;在项目实施阶段应跟踪审查设备、材料订货、工程预算、工程进度款拨付、审查变更和付款签证、审核相关索赔等;在竣工验收阶段,重点审查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余款额只有在评审后才能确认。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有较高的透明度,本着实事求是、机会均等、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既掌握着社会平均消耗量,又了解建筑市场价格信息,使之有可能形成一个较为客观的社会标准。这样一方面可以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从严掌握评审,另一方面又能够尊重客观实际,避免内部人操纵招投标的形式和结果。

加快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信息系统,有利于及时掌握建筑市场价格信息,通过充分积累和分析工程造价资料,有效利用过去的数据来预测未来市场变化和投资趋势,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的精度,合理确定与有效控制政府投资。

财政投资评审系统经过近年来的发展,为财政部门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很多问题仍直接制约着财政投资评审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财政职能还要关注以下几点:

1)以制度建设为切入点,实现依法评审。目前投资评审在涉及微观范畴内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运转流程等,并没有法律依据,这就造成了评审工作的不规范性与不确定性,因此制定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法律法规,可以使财政投资评审系统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行为规范。

2)以调整机构性质为切入点,使评审机构真正履行财政职能。把评审机构定性为行政系统或者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赋予其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的财政职能,这样可以有效地回避“评审中心是中介机构”这一争论,使评审机构真正公平、公正的履行其财政信贷并不能够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小额信贷供需不平衡是制约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的自然风险大,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农业的生产方式还是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这一生产方式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而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以农业生产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户,农业生产效益是农户偿债能力的重要保证,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信贷资金就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当地开展小额信贷的农村信用社将面临灾难性的损失,影响其继续开展业务。

五、结语

总之,财政投资评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改革和建立健全的一项新课题,需要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进化和完善。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勇于探索财政投资评审的新路子、新领域,让财政投资评审正真正成为发挥财政职能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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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宁云飞.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不容忽视[J]. 内蒙古财会 , 2003,(06):152-155

[4] 凌天强. 山西财政投资评审的实践与思考[J]. 山西财税 , 2003,(1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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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政性资金 投资 项目 效益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共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本文首先分析了影响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效益的问题,闭关提出了提升工程效益的几点建议。

一、影响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效益的问题

(一)项目成本控制的效益问题

财政性资金投资支出,也称为财政投资或公共投资,是以政府为主体,将其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中筹集起来的财政资金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一种集中性、政策性投资。从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情况来看,对于其资金的统一运用更应该慎重,保证国民经济投入能够实现其最大的利用效益,实现对公共投资的有效利用。而项目投资的成本控制同样存在着影响效益的相关问题,例如:施工单位提供的成本造价往往脱离实际,其虚增工程量、高套预算定额、虚列费用等问题比较普遍,加大了投资项目的工程成本,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对于成本控制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核实工程造价,使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合理利用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同时,也要依靠设计控制来实现成本效益控制,将财政性投资资金更为全面性地发挥出来。

(二)项目审计稽查问题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效益必须要重视审计工作,但是当前的财政审计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审计稽查主要是鉴证审计客户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目前在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稽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暗箱”操作问题。如:检查人员对被查对象进行“放水”,相关税收违法行为不进行取证,审理人员也无从知晓。另一方面,审理案件如因证据不足出现定性困难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往往是由于审计部门与项目单位缺乏有效沟通,没有实现对项目审计的全过程跟踪。另外,近年来,我国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进行了重大变革,对建设单位财会信息的监督、管理绩效的审计与稽查、领导者的经济责任追究,以及对建设单位的风险控制等,都有了较大的政策变化。但是仍然需要加强审计稽查的多方面监督,确保设计工作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工程有严格的约束作用。

二、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效益的建议

(一)重视设计阶段的控制

在实际建设施工过程中,首先,设计阶段要由事后核算变成事前控制,事先的控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建设的执行制度,对制度的执行而言必须要分析出现的各类问题,并拟定预习解决的方案,保证对设计问题有妥善的处理,而不能走一步看一步,要提高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在设计制度的建立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对资金预算的控制,有了合理有效的资金预算才能保证整体工程建设设计的有效执行,避免出现由于资金问题而更改设计的问题出现。其次,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控制要考虑到对设计方案的反复审核,反复审核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设计图纸的合理性,并保证工程设计的内容能够符合投资的成本控制,并形成前期设计的技术创新研究,通过全面化的核算,保证设计阶段的有效性。另外,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设计阶段控制要考虑到可行性的分析,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 通过对项目有关的市场、技术、经济和风险等各方面进行研究、分析、比较和论证, 考察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市场的可容性, 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财务和经济的可行性以及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等等, 从而对项目的可行性作出全面的判断。

(二)重视项目的稽查控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项目稽查控制是为了使得财政性资金投入在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完成对其工程的全面监控。而且稽查控制也符合“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相分离的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重视项目的稽查控制其本质就是用企业化的方式进行管理,以项目为中心实施管理,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完善工程建设运行的新机制、新模式,保证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础工程能够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稽查控制的关键点是要对工程进行规范化管理,按标准规范办事是十分顺理成章的,从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就开始与工程同步,以合同为依据开展工作。其次,要重视对稽查工作的全面推广,一方面要依靠外部的审计工作,审计要重视事先控制,并对全过程加以长远考虑。例如:对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审计工作组不要单方听取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对建设单位没有最终签字认可的工程量,一律不能作为项目的收入入账,避免以后出现相互扯皮、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稽察的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建设环境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评价。由此可以看出,项目稽察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活动。

(三)重视工程市场经济效益分析

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的效益除了要考虑到公共服务功能之外,也要考虑到其市场的经济效益。而为了更好地把握市场经济效益就要利用因素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把影响一项指标的几个相互联系的因素依次的把其中每一个因素作为变数,暂时把其他因素作为不变数,逐个进行替换,以测定此因素对该项指标的影响程度。根据测定的结果,可以初步分清主要因素与次要因素,从而抓住关键性因素,有针对性的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措施。其为了更好地实现市场经济效益就必须要保证财政性投资的基础工程建设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其工程产品必须要通过质量经济分析,又考虑到技术、生产、设备、资金等因素的制约,它包括新产品研发的质量经济分析、寿命周期的质量经济分析、质量改进的分析、质量工序能力的经济分析和可靠性的经济分析等内容。其实,对以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而言,投资的利润有着重要的市场作用,也体系了工程的经济效益要求,必须要对投资的效益进行有步骤地分析:第一步,确定购买新产品或一个商业机会中的成本。第二步,确定施工完成后的额外收入效益。第三步,确定施工过程中可节省的费用。第四步,制定预期成本和预期收入的表格,形成系统化的投资效益分析。第五步,评估难以量化的效益和成本。

综上所述,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础工程项目建设而言要考虑到其工程效益的相关问题,重视设计阶段的控制,重视项目的稽查控制,重视工程市场经济效益分析,进而多方面地保证财政性投入资金的合理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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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和绍兴市人民政府《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工程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查管理以及基本建设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的资金来源审核;

(二)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审核;

(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合同价款相关条款审核;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期间支出预算管理、变更投资审核、资金拨付管理;

(五)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完工后结算及财务决算审核;

(六)政府投资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第二章项目前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四条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市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城市近期重点建设规划,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平衡资金安排,编制市本级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正式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年度资金计划。如遇城市规划调整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资金计划的,应送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时,应同时向财政部门递交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报告,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财政部门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审核年度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合理性、真实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的基本建设拼盘项目,审核其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审核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真实性、合法性。对财政性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财政部门应不予核准。未经财政部门核准确认资金来源的项目,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不予立项。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与工程类别、等级相应的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对不适宜招投标的特殊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同时,财政部门要参与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工作,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标底预算审查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完成工程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后,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由财政部门以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九条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各种筹资事项。建设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应报经市政府批准,贷款合同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建设期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与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一致,涉及价款支付事项等相关条款,应送财政部门审核,施工、监理合同副本应在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建设标准和内容。确因工程技术、设计等原因需调整概算,应经财政部门审核、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并批准实施,涉及项目工程变更及资金计划调整的需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根据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和工程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求拨付建设资金时,应向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政府投资项目拨款申请表》等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后,应严格按照项目年度资金计划、工程形象进度和合同价款支付规定,及时审批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逐步推行财政直接拨付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80%以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价款支付工程尾款,并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政府投资项目批准概算购置设备、材料、器具、工具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按规定的标准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如确需超支的,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体规定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单独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和基本建设帐户,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建设项目实行单独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报表及相关资料,通过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责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足额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四章项目竣工后财政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结算,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核销工程投资,不能作为办理竣工项目新增资产移交的依据。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及其竣工财务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的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尚有建设资金结余,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应全额上交财政部门;属财政性资金投资参与的拼盘项目结余资金,应按投资比例归还各投资方。

(二)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绍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财政部门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市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计划所规定的用途,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应按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