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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0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篇1

【关键词】农村环境 污染问题 对策

1目前我省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围绕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不断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有效遏制了农村面源污染进一步加重的趋势,全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另一方面,我省农村环境存在的污染问题还比较突出。当前的主要问题有:

1.1农村生活垃圾呈现膨胀趋势

当前,我省农村有5300万常住人口,约占全省常住人口的56%。农村生活污水较为分散,多数农村没有做到有效的收集和处理。而目前全省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能力约为800万吨/天,主要用于收集处理省辖市和县城人口集中区的生活污水。经粗略估算,目前我省农村还有约600--800万吨/天的生活污水未经收集有效处理,直接通过渗漏、入河和环境损益等形式进入生态环境之中。二是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发挥作用。河南省2011~2012年度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资金审计数据显示,抽查的2011年已完工的248套污水处理系统中,103套闲置、139套不能正常运行,能正常运行的只有6套。正常运行率不足3%。三是生活垃圾清运率低。按我省垃圾处理设计标准(人均垃圾产生量0.8―1.5公斤/天)测算,我省目前还有约6万吨/天生活垃圾堆积在农村。长此以往,农村道路两旁、自然低洼地成了天然垃圾箱,对农村居民地下水的饮用安全造成重大威胁。

1.2农药化肥过量使用日趋严重

我省是全国重要的农业和粮食生产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1/10,小麦总产占全国的1/4,商品粮供应居全国首位。同时,我省也是用肥大省,年需化肥实施用量1600万吨左右。2013年全省化肥折纯用量696.4万吨,居全国第1位。自2005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实施以来,化肥总用量增加34.4%,包括配方肥在内的复混肥料用量增加99.7%。在河南省肥料协会2014年年会上,河南省土肥站通报了2014年河南省肥料质量春秋两季的抽检结果:春季共抽检肥料产品41个,总合格率为75.6%;秋季共抽检肥料产品75个,总合格率为84%。

1.3养殖业污染日益突出

目前河南已成为全国肉牛业生产第一大省。2012年河南生猪饲养量达9930.2万头,居全国第二位。河南存栏肉禽超过8亿只,肉鸡规模化程度达97%。畜产品生产带来养殖业污染问题也比较突出。我省每年的畜禽粪便产生量为1.70亿吨,尿液排放量为1.02亿吨,是工业和生活污水量的4%;COD排放量106.99万吨、氨氮排放量10.48万吨,分别是工业、生活排放量的1.5倍和1.2倍。目前,河南禽畜粪便利用率为82%左右,污水利用率不足45%。绝大部分养殖场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污染水体,导致河南养殖废水污染问题突出。

2加强农村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对策建议

根据《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明确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思路与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2.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法律体系

建议根据河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特点制定《河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从法规层面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生产污染的防治: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引导农民科学施肥,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和可降解地膜。二是乡镇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对乡镇工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制止违规排放;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严格环境准入,淘汰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坚决制止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在乡镇企业中引进循环经济理念,推行清洁生产。三是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开展村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创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加快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实行市场化运行机制;加强科技研究,促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技术的开发;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方式。

2.2出台配套政策,做好因势利导

一是以宏观政策为指导,明确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方向和目标。河南省可制定《河南省土壤防治计划》,有针对性的对河南省土地的使用,治理制定详细的计划。可以根据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农业产业结构实际要求,建立各具特色的持续平衡的农业生态体系,在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兼顾的前提下,探索最少投入、最大产出的各种构成模式(如生态农业、立体农业、有机农业等),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是以经济政策为手段,引导农村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①建议开征农业资源环境税。②建议加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③建议设立农村环境治理基金,专门用于解决乡镇、乡村环境治理。

三是以技术政策为支撑,增强措施可行性。在推广农村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技术方面,如:①农村雨水宜利用边沟和自然沟渠等进行收集和排放,通过坑塘、洼地等地表水体或自然入渗进入当地水循环系统。鼓励将处理后的雨水回用于农田灌溉等。②对于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并且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合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对于人口相对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③在没有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不宜推广使用水冲厕所,避免造成污水直接集中排放,在上述地区鼓励推广非水冲式卫生厕所。

篇2

关键词:芷江镇;餐饮业;环境影响;对策建议

收稿日期:20120409

作者简介:补乐平(1986—),男,湖南芷江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管理工作。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16902

1引言

芷江县地处湖南省西部,属怀化市辖县,境内有320国道和昆沪高速、湘黔铁路、怀化机场,交通便利。水系以沅江舞水河为主,全县有28个乡镇,其中有5个镇,芷江镇为县行政中心。根据县污染源普查,5个镇共有餐饮企业56个,从业人口1 524人,餐饮业90%以上集中在芷江镇,餐饮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较大,本文着重从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现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控制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的对策建议。

2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现状

2.1废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2.1.1燃料的影响

芷江镇56家餐饮业中,主要消耗能源是煤炭,占80%以上,其次是液化石油气,生活用电[1]。液化石油气和生活用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少,石油气燃烧后,废气中主要有CO2排放。对环境有影响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燃烧后排放大量的烟尘,废气污染物CO2、SO2、NOX、CO等有害气体。芷江城餐饮业每年共消耗煤炭12 600t,排放废气量为1255万m3,烟尘排放2 000t,氮氧化物排放175t,二氧化硫排放800t[2]。

2.1.2经营过程中的油烟影响

主要排放大量的油烟雾废气,废气中主要含有醛、酮、苯并芘等200~300种有害物质。大量的油烟未净化排放后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3]。污染当地住户、周边生态环境、小区空气质量,对周边人群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一定危害。芷江镇上规模酒家每天都有大量的油烟排放,除大型的酒家有抽烟处理净化设施外,其它小型经营店没有任何净化油烟的设备,未经处理和处理后未达标排放的油烟,污染当地环境,油烟污染纠纷时有增加,影响社会稳定。

2.2废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芷江镇排放餐饮业废水12万t,其中COD排放350t,动植物油排放54t,总氮排放7.0t,氨氧排放3.2t,总磷排放1.2t,废水污染来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经营过程中清洗用水,二是职工生活用水。废水排放无规律。

(1)洗菜废水。洗菜废水主要含有悬浮物和其它杂质,冲洗时水量较大,浓度极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置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洗涤餐具废水。主要有无机物、有机物污染物,无机物主要有不溶性杂质,有机物有洗涤剂、剩下的饭、菜、废动植物油和其它残渣,这种废水COD、BOD、SS含量高,排放浓度变化大,浓度分布不均匀,治理比较困难。

(3)经营场所清洁废水和生活废水。废水排放量有时较大,主要是职工生活用水和清洗经营场产生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COD、BOD、SS和NH3-N、总P,其中COD、BOD、SS浓度较高,经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舞水河影响不大。

2.3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2.3.1燃煤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餐饮业中主要有烧散煤和型煤二种,其中以烧型煤的小酒店(饮食店)较多,平均每天每个店烧型煤达25个,排放废渣约40kg,每年排放型煤废渣按300d计有12t废渣。SO2排放量每年192kg,另外还有少量的烟尘、NOX和大量的CO2气体排放,型煤燃烧后固废中大多数为黄土,经垃圾处理场处理后对环境影响较小。散煤主要集中在有锅炉或茶炉(热水锅炉)的饮食店或酒店,平均每个大酒店每年用煤在1 000t以上,产生的废渣平均在400t左右。目前已综合利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小。

2.3.2饮食业经营过程中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据调查,大酒店平均每天产生食物残渣约75kg,残渣中有大量的畜禽残肉和剩菜剩饭、废弃动植物油类,每个大酒店与外界联系处置这些废弃物,用于作畜禽的辅助饲料。小饮食店(或酒店)食物残渣基本上都有收集桶,每天数量仅有10kg,数量不大,有养殖专业户定时收集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废食用油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对周边环境排放一定时间后,经营场所约10m2地面上,废油在空气中氧化,地面变黑,污染地面。油烟排放口周边墙上油渍斑斑,排放口约3~5m2的墙面基本上受到废油的污染,清洗困难,对于城镇卫生、景观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4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餐饮业的噪声危害较大,由于餐饮业经营时间比较长,而噪声的来源主要有引风机、排油烟机、排气扇、油烟净化设备、空调机及音响等。噪声不仅使人烦躁不安、暴躁,还会影响心血管功能和内分泌系统。长久以往,使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下降和各种精神疾病发生。而且噪声的治理因受条件限制,不好治理,环境纠纷较多,往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处理的效果不理想。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大力加强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努力提高经营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特别是对经营场所周边群众加强环保宣传,对经营业主起到群众监督作用,防止中小餐饮业不按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周边环境。同时环保部门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环保措施到位的餐馆业给予表扬,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按规定安装排污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通过媒体通报批评。对餐饮业的违法行为建立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减轻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物排放对镇区环境的影响。

3.2严格餐饮业项目环境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依法办事,保证芷江镇餐饮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对餐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在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应对餐饮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项目选址、污染防治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严格把关。对污染较大,能耗结构大,影响城镇周边环境的餐饮业等不合理的项目禁止审批。严格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实行对餐饮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没有达到审批规定,环保“三同时”措施不完善以及污染排污设施超标排放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不核发排污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芷江镇餐饮企业的污染影响。

3.3加强对现有餐饮企业的污染控制

清理未进行环评审批的餐饮企业,对于未办环评手续的餐饮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于未按环评要求安装环保治理装置和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而超标排污的餐饮业,下达限期整改令。

对现有废气的处理:大酒店和有锅炉或茶炉的餐饮店,按县“净空行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整改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用户量较小的可推广使用电能(电热茶炉或热水炉),用户量较大的推广使用新型节能锅炉,同时使用无烟煤,或其它生物质能源,禁止使用烟煤,确保芷江镇内餐饮业烟气排放黑废达标,SO2、NOX、烟尘等污染物下降80%。对于小个体经营店的燃煤,强制在镇内推行无烟型煤和液化石油气,进一步推广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到十二五规划末,芷江镇内液化石油气要达到90%。

减少油烟废气的措施:对大酒店推广使用先进的油烟净化设施,整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油烟设施。禁止使用效率不高,噪声危害大的设施。对中小规模经营店,尽可能推广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加强对油烟排放口周围油污的定期清除检查。对产生油烟的设备要定期清污,做到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转。

对现有废水的治理:建议对善水大酒店、芷江宾馆、汇丰宾馆、广源大酒店、凯达宾馆等酒店的废水进行初步的治理后再排入城镇下水道。减轻污水处理厂处理压力。而对于中小型的经营店建议设置污水收集池(桶),禁止污水随意外排,定期检查,对乱排污水的餐饮业实行处置并责令整改。

对现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治理:建议制定对废弃的食物残渣和废油集中收集制度。严禁食物残渣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环保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罚。对于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回,废煤渣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禁止外排。

对现有噪声的治理:推广使用低噪音的油烟净化设备。音响设备适当开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让人们自觉减轻人为噪声的危害。

3.4加强对镇内夜市的监控

定期开展对夜市集中地的检查,做到夜市摊点废水不乱流、废渣不外排,废渣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置。对乱排废水废渣的夜市摊点严格执法,建立夜市过后清洗摊位的制度,确保夜市地点不受废弃物污染。

3.5开展专项行动,严防餐饮业的污染

加大对餐饮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工商、卫生、城管、公安、房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居委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机构。共同开展对餐饮业的整治,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餐饮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多种手段,督促各部门执法到位,维护餐饮企业公平、有序、环保、卫生、文明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芷江县环境保护局.芷江县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R].芷江:芷江县环境保护局,2009.

篇3

关键词: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

引 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大量需求,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以前分散经营、逐步转变到现在的生产区域集中化,这样,大大提高了畜禽生产效率。但是,饲养密度的大幅度提高,对饲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然则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环境,尤其是水污染环境。

1.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1.1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指的是养殖场粪污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含氮磷的有机物和未被消化的营养物质排放进入到自然水体后,可使水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升高,进而导致水质的恶化。据统计,规模化养殖场生产一头猪约产生4吨污水,一个年出栏一万头的肥猪生产线,每天清洁地面、冲洗粪沟及猪饮水时浪费而产生的污水总量为100立方米—150立方米,化学需氧量平均为1500毫克/升,总氮接近1100毫克/升,总磷约440毫克/升,并在猪场的污水中检测出致病性肠杆菌、变形杆菌、沙门杆菌和猪丹毒等。

1.2 畜禽养殖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产生的有毒气体、粉尘、病原微生物排入大气后,会造成大气环境的恶化,如果超过了大气环境的承受力,将对人和动物造成危害。

1.3 畜禽养殖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的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入土壤,粪污中的有机物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一部分被植物利用,一部分被微生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但是,目前我国畜禽的饲养密度大幅度提高,所排放的粪污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导致出现不完全降解或厌氧腐解。如果不进行处理,势必引起土壤成分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了土壤的基本功能,严重的会对土壤的本身结构造成破坏和改变,进而影响生活于其上的人和动物的健康。

2.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2.1 调控喂养饲料

不同品种的畜禽所需的营养各不相同,可以根据畜禽品种的不同配置饲料。饲料原料的营养成分随收获时间、地域等不同,其差异也较大。因此做饲料配方时要检测原料各营养成分的含量,准确的反映饲料的营养价值。

2.1.1以理想蛋白模式配置饲料,可改善饲料氨基酸平衡,使氮的排放量最小。应用理想蛋白概念配制日粮,在满足有效氨基酸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蛋白水平,并不会影响畜禽生产的性能,而氮的排放量可以减少30%。

2.1.2在日粮中添加植酸酶,可以提高畜禽饲料中植酸磷的利用率,从而可以降低日粮中无机磷的添加量,可使磷的排泄量减少20%以上。

2.1.3加入微量元素添加剂,在消化道中可以溶解,而且由于它是电中性,可以防止金属元素被吸附在有碍元素吸收的不溶胶体上,因此,它具有容易吸收、效价高的特点,进而降低铜、锌和砷的排放。

2.2 改进养殖方式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将养殖方式改进为生物发酵床。主要就是将微生物垫料铺垫在养殖场内,让畜禽吃喝拉撒都在垫料上面,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排泄出来的粪和尿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部分可供给畜禽食用,所铺设的垫料可以制作有机肥或者还田。采用生物发酵床的养殖场内无恶臭、干净卫生,减少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并且畜禽所产生的粪污在垫料上得到有效分解,降低了对水体环境的污染。

2.3 建设治污设施

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可以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包括专门的粪污处置及贮存区域,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分别修建雨水沟和污水管道,在场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

2.4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还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全过程、全要素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生物处理、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完全进入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生猪计算每存栏3头不少于1亩土地,处理工艺若修建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水解酸化池的,以生猪计算每存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对化学需氧量、氮、磷低于农灌标准的排放废水可作为灌溉用水,对高于农灌标准的达标排放废水应参照肥料施用方式用于农田。农田消纳应符合农田对肥、水种植需求,应尽量减少农田二次输出。

总结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水污染物的排放已超过工业源,如果不进行治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的水环境。环保部门应与农业部门进行紧密结合,针对各自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有效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参考文献

[1] 肖俊武.关于目前畜禽生产环境浅谈,关于畜禽的环境控制,2011.

[2] 江宵兵.推行生物安全体系生产安全畜禽产品.福建畜牧兽医,2002,(增刊)24(7):52-54.

篇4

审计区域要遵循大气污染物扩散特征进行科学划分,要全面考虑各项污染指标,同时兼顾审计力量配比,提高审计效率。在划分审计区域时,首先,要分析敏感区域或敏感人群的受污染情况,对其有影响的污染源都要进行筛选,建立污染源与敏感区域或人群的联系。其次,根据效率原则,将影响敏感区域或人群的主要污染源以及污染的区域划为审计区域,同时考虑污染源的叠加效应,适度考虑其他污染源的影响。第三,根据审计时间、审计力量配比情况,确定采用污染源模式、地面最大浓度模式还是污染迁移轨迹模式。例如针对雾霾治理效果的审计,可以采用地面最大浓度模式,将雾霾发生较为频繁的人群聚集地作为调查对象,审查雾霾治理资金投入后的治理效果;对于独立污染源造成的小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问题,则采用污染迁移轨迹模式最为合理,全面分析污染源造成的损失以及治理后的效果;如果审计目标仅确定为污染源资金投入与环境质量达标之间的评价,审计时间和审计力量安排有限,可采用污染源模式。

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绩效审计的重点。为全面客观地反映问题,审计评价的重点和范围应全面具体,在模式选择确定后,应从污染源、污染路径和被污染区域等敏感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指标应从环境质量、经济发展和敏感区域健康等多个领域进行多层次设计。本文利用层次分析原理,设计了区域大气环境治理绩效审计评价指标。绩效审计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评价指标值的确定。对于大气环境治理绩效审计评价,由于被审计对象的单一性和特殊性,既不可能确定统一标准,也没有必要确定统一标准。对于污染源的治理效果,应从治理前后的技术、质量和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并结合污染源治理目标进行评价;对于敏感人群和区域,可从治理政策和措施实施前后的环境质量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健康指标进行对比,并结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分析。在环境、经济和健康指标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环境—经济综合指标评价污染源对污染区域的影响程度,发现影响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效果的主要因素,以判断污染源治理和区域环境治理政策措施的实际效果,从环境制度层面发现问题。

三、审计建议

篇5

本文分析了目前学者们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并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了相关文献的综述,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为将来的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原因;问题;意见和建议

一、引言

我国传统的工业污染治理模式基本上是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以排污企业为责任主体开展污染治理。由于政府监管不到位、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专业人才不足、管理经验欠缺造成了环保设施安装配置不到位、违法偷排、环保设备的运营效率低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越来越突出。于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第三方治理市场,不断提升我国污染治理水平。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刚刚起步,文献相对较少,大部分是来自一些报刊的报道。

二、关于第三方治理的相关文献

从微观上讲,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运营服务模式等方面。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相关文献

关于第三方治理概念的理解大多是基于排污企业、专业环境服务公司和政府的关系来理解的。如骆建华(2014)[1]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签订合同协议的方式,通过付费购买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的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对治理效果进行监督。常杪,杨亮,王世汶(2014)[2]认为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除污染排放者和政府监管者以外,由独立的第三方也就是专业污染治理企业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承担应由污染排放者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任务,并从中获取收益的市场化治理模式。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由排污者与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协议,通过付费购买污染减排服务,以实现达标排放的目的。张全(2014)[4]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单位以合同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委托专业化环保公司治理,即通过市场机制的引入,由排污者自行治理转为第三方机构具体承担治理任务,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和运行的有偿服务。

(二)关于运营服务模式的相关文献

多数学者认为,运营服务模式有两种,即委托治理服务与托管运营服务。如,骆建华(2014)[1]认为根据环境服务企业是否拥有治污设施的产权,可将污染第三方运营服务模式分为“委托治理服务模式”和“托管运营服务模式”。所谓委托治理服务模式是指面向新改建项目的覆盖工程设计、采购、安装、运营全过程,环境服务企业全部或部分拥有治污设施产权。托管运营服务是指针对现有治污装置、设施,环境服务企业不拥有产权,指接受排污企业托管,负责其治污设施运营管理。李静(2014)[5]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服务模式的划分也采用的是这种分类方法。

三、对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进行第三方治理的原因、第三方治理的难点以及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等方面展开研究的。

(一)关于第三方治理的原因

张聪(2014)[6]认为,环境污染交由专业化的第三方治理有利于环保部门的监管、有利于排污企业治污效率的提高、有利于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李将辉,高志民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专业化程度比较强,排污企业利用第三方治污有利于提高达标排放率,同时,政府执法部门可以降低执法成本。常杪等(2014)[2]提出采用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全面提高污染治理的效果,提高治污投资效率;有利于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有利于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

(二)第三方治理的难点

大部分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运行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陈阳(2014)[7]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盈利模式有待细化、治理评价标准和体系不明确、治污排污企业责任界定不清、税收、融资障碍有待进一步扫清。骆建华指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障碍有责任转移、税收、融资、经济风险及技术。常杪等提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顺利实施需解决的关键问题有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去也谁应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认为第三方治理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污染治理责任转移问题、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尚未发挥出来、环境污染治理的价格体系尚未形成、环境监管和服务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专业化治理较少介入。

(三)推动第三方治理的建设和措施

邹春蕾(2014)[8]认为监管严格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供了土壤。张聪(2014)[6]认为,推动第三方治理的专业化和市场化,首先要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其次要有自上而下推行的配套措施,切实推动市场化进程,最后可以通过税收、信贷、融资渠道等多元化手段推动第三方治理。骆建华(2014)[1]对我国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现状和发展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提出了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设立国家环保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拓展融资渠道、实施环境保险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政府责任等。常杪(2014)等[2]在梳理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对我国环境管理模式转型的影响和意义,提出我国应明确划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加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完善第三方治理主体的评价体系,积极引导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健康发展。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2014)[3]从我国法律、市场、监管等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了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需要加快调整和完善的具体政策建议,如做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推行的顶层设计,培育有利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市场环境,强化土地、融资、财税等经济政策激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试点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维彤、王一对日本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进行了研究。文章归纳了日本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主要特征,分析总结了其中的先进经验。基于这些先进经验,作者提出了针对中国的意见和建议:(1)普及环保知识,宣传环保法规,营造全社会依法治污的氛围;(2)培育环境污染治理企业;(3)建立审核、指导和监督机制,规范排污治污企业市场行为;(4)提供金融支持。郭训成(2014)[9]在总结发达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从市政公用事业、工业污染源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检测、环境监督管理、环保技术方面进行了国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践和探索,在此基础上对山东省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的机遇与挑战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要加快推进山东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需要抓紧制定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进一步拓展污染治理思想,完善制度规定和政策体系,健全多元化投资机制,努力把环保产业发展成主导产业。刘卫平(2014)[10]从推动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方式方面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如国家应尽快出台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专项支持政策、探索设立政府和金融机构合作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基金、推动政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合作能力建设等。张全(2014)[4]认为完善排污者负责、第三方治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是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和不断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方向。刘超(2015)[11]从制度和法律方面研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出了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建议,即政府应从污染防治市场制度的体系化、环境代执行制度的改进、设立清洁水和清洁空气基金和引入环境污染治理等第三方机构等几个方面构建体系完整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四、目前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从国内相关的文献来看,学者们大都研究了第三方治理的优点以及如何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而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宏观运行机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方面缺乏相关的研究。我认为宏观的运行机制可以从融资机制、运营机制、税收机制、监督机制、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从基础设施的项目融资来看,融资的类型有BOT模式、PPP模式和ABS模式。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学习,个人认为,环境污染第三防治理更适合PPP模式。但是,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PPP模式融资机制中存在一个难点问题,即政府和私营企业如何分担风险才会激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运营机制则可以从委托治理模式和托管运营机制方面进行研究。由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旦成立和运营,就需要纳税,如果纳税太高,就会影响民营企业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积极性,因此税收机制应该从减税方面来进行考虑。监督机制和评价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与学习。我认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微观运行机制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如何使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做到双赢。我认为这些方面都是值得研究的。

作者:陈宗雯 刘叶 单位:济南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及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16-19.

[2]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20):20-22.

[3]葛察忠,程翠云,董战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28-30.

[4]张全.以第三方治理为方向加快推进环境治理机制改革[J].环境保护,2014(20):31-33.

[5]李静.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当其时]J].经济参考报,2014,5(19):第007版.

[6]张聪.工业治污应走第三方治理之路[J].中国环境报,2014,6(10):第009版.

[7]陈阳.第三方治理:开启治污新模式[J].中国经济导报,2014,7(19):第C01版.

[8]邹春蕾.第三方治污市场化遭遇挑战[J].中国电力报,2014,3(11):第007版.

[9]郭训成.推进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山东经济战略研究,2014(8):34-37.

篇6

摘要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已进入关键时期。通过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和新时期大气环境管理实践,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和制度逻辑等方面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指出应积极尝试改革立法方式,树立改善空气质量的立法思维,充分体现政府为质量达标负总责的立法思路,建立“质量达标—总量控制—排放达标”相互联动的制度框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清洁空气:立法模式:环境保护法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目前,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尽管总体上与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进,但与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依然有较大的差距,科研学术界对目前的修订草案也依然有很多分歧和争议。新《环境保护法》的许多精神以及一些有意义的条款都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制度逻辑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清洁空气法”,提出五条框架性修改建议。

尝试改革立法方式,建立科学立法新模式

尽管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新《环境保护法》为新时期科学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要求,环保立法工作近中期将面临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为更好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真正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提高到国家层面,建议尝试改革立法模式,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让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法律制定要突破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即使无法做到像近300页的美国《清洁空气法》那样详尽,也要尽可能成为一部职责清晰、规定详细、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为重拳治霾、铁规减排、依法行政、环境法治奠定法律基础。

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惯例去制定单项法,那么上位法应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经验,将现行的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充成为包含详细法律规定的“清洁空气法”(以下统称“清洁空气法”),以增强法律在实施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根据行政程序,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再制定实施细则,环保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地方人大或政府再制定条例和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实施时间拖延很长;另一方面留给行政部门很大的“法律空间”和“自由裁量权”。

明确清洁空气目标,支撑环境管理转型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以来围绕的主题,其重点是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做出法律规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目标应该适时进行调整,清晰树立面向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立法新思维,为全面实现环境质量导向的环境管理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现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法律、体制和公众基础。为此,建议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名称直接修改成“清洁空气法”,作为面向民生、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切实推进空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而且,建议已经启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更名为“清洁水法”和“清洁土壤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为支撑面向环境质量的管理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清洁空气是确保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建议把保障公众健康放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清洁空气法”要体现这一要点。政府部门不应回避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干预这种影响的有效措施。建议“清洁空气法”要在条款中具体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要求,把大气污染的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健康效益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例如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灰霾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根据对健康影响的干预效果评估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等。同时,建议增加法律条款,明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政策的制定要求,要进行社会一经济一技术一环境综合分析,特别是费用效益分析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建立达标管理机制

“清洁空气法”要充分体现污染源对排放达标(包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政府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负责的总体立法思路。明确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期限,真正落实辖区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或防范大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授权政府对未来可能恶化的大气环境问题尽早进行预防和应对,以避免类似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和PM2.5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太晚,错过最佳控制时机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对氮氧化物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了37%。为了让百姓看到我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建议国务院明确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国家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在“十三五”期间至少有一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时间表,则建议增加一项要求“各级政府2016年6月5日之前发布本地区空气质量标准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条款。

考虑到大部分城市目前都达不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因此不达标城市必须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这是“清洁空气法”要重点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根本途径。建议新的“清洁空气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给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对目前已经达标的、近期(如五年)能够达标的、中远期实现达标的城市提出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和城市,新法律应该亮出几个“杀手锏”,如党政同责、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考虑到目前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法律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协调也应做出规定。在达标规划的技术层面上,要注意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间的转换关系以及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的协同问题,注意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主要“双高”行业的生产总量控制的关系,明确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减排管理模式,理顺总量控制机制

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是实现蓝天白云的“硬道理”。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基于技术可行性和基于减排潜力测算的总量控制,总量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企业达标之间存在着脱节。随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确立,“清洁空气法”需从立法层面调整优化污染减排的手段与模式,制定、实施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多种污染物环境容量控制方案,提高总量减排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建议将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嵌入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框架中,运用污染源达标排放、超低排放、最佳可行技术改造等多重手段,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对于远距离传输的高架点源以及可监测、可统计、可核实的大型污染源,实施全国和区域总量控制;对仅限于局地影响及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的污染源、污染物,以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推动作为重点,强调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

新的“清洁空气法”还应理顺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多种排放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上述手段之间尚存在不衔接和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全国所有燃煤电厂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三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约为500万吨;而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要求,除烟粉尘外前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 550万吨;若所有燃煤电厂都实现超低排放,即烟粉尘排放浓度10毫克/米3、二氧化硫35毫克/米3、氮氧化物50毫克/米3,上述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计为160万吨。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进一步理顺质量达标、总量控制以及达标排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质量达标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以总量控制作为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通过排放标准的修订来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达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国务院和环保部都一直没有出台详细的法规。“清洁空气法”应该明确这项制度与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将来的环境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应对当前企业排放普遍超标问题的法律“底线”,建议“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全面实施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监督的关键法律依据。

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多策并举”的思路。草案尤其缺乏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这一立法缺陷与我们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怎么干”的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清洁空气法”除了要关注不同污染防治对象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清晰的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因此,“清洁空气法”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以及非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对清洁空气“督政”给出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建议“清洁空气法”要确立法律、行政、市场和信息多种手段“并举”的框架。特别是市场经济激励型政策,也是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把一些目前试点证明有效、可以全面推广的经济政策予以固定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责任保险、大气治理补偿、环境税费等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全面试点但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经济政策手段给出一些鼓励性的法律条款。

环境法治最基本的保障是环境信息公开。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其用单独一章确立了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而且环保部门也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将企业排污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形成一章,并制定可操作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还要特别设立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以全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EB/OL].2014-11-30.ht tp:// npc. gov. 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880. htm

[2]EPA. Clean Air Act[EB/OL]./ epw. senate. gov/envlaws/cleanair. pdf.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npc.gov. cn/huiyi/lfz t/hj bhfxzaca/2014-04/25/content_1861320.htm

篇7

我国流域水环境现状令人堪忧,据《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较重,其中,海河为重度污染,黄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松花江、淮河为轻度污染,湖泊(水库)富营养化问题突出。虽然企业排污是造成这些流域水环境恶化的主体,但是由于这些企业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如果只是简单地将一切环境责任归结于企业,则不利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

环保部周生贤部长在《第一次全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12月)指出,“既要研究制定环境管理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又要研究制定环境经济政策……形成优势互补、合理配置的环境政策体系”。由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以命令控制方式向排污者提出具体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发放排污许可证,这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手段在实施过程中已暴露出许多局限性,如,所需信息量大,且信息不对称、政府反应迟缓、控制污染的费用效果不理想、缺乏刺激污染削减的动力等[1-2]。因此,研究制订激励性的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国污染减排、降低流域水污染风险的重要保障。

1研究方法

本研究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从我国流域水环境污染状况出发,分析现有环境政策与管理制度的不足,提出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和环境督查制度以及污染公共处理政策等建议。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收集、比较分析、问卷调查、专家访谈以及统计分析等。

2现有环境政策与管理制度分析

2.1政策体系

按通常的分类方法,环境政策包括环境管理政策、环境经济政策、环境技术政策、环境产业政策和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政策等[3];本研究按环境政策主体之间的关系将环境政策分为管制性环境政策、引导性环境政策和自愿协议性环境政策(环境协议)3种。其中,管制性政策是政府环境管理的基础,并决定着其他环境政策的框架和方向,而且环境管理效果明显,但是管理效率低,可接受性差;引导性政策和自愿协议性政策作为政府管制不可或缺的补充,主要的功能是提高政府管制的灵活性、降低政府管制的成本和扩大政府管制的影响力,通过激励企业研发新的技术和产品,使用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方法,来减少污染排放量,因此,具有较高的环境管理效率和可接受性。

2.1.1管制性环境政策

是指具有强制约束力或强烈要求的环境政策,是我国不可或缺和处于主导地位的环境政策。大部分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强制性地规定经济活动主体在资源开发和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如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限期治理、总量控制、节能减排等。此外,行政调节也是政府管制的一种方法,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该类政策的优点是: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对企业的影响力大;政策内容具有很强的稳定性,管理措施规范、透明度高,应用时不会出现随意,能使企业形成稳定的预期;政策效果明确,管理方式可操作性强。但是,管制性环境政策一旦制定不能轻易更改,其效果取决于政府执行力度和企业接受程度,执行过程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和大量的执法经费,而且因为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企业采取统一的标准而缺乏公平性。

2.1.2引导性环境政策

是指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倡导和要求,主要基于指导、激励和教育,其目标是通过影响经济当事人决策和行为,使资源配置达到“双赢”的状态,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政策、环境技术政策、清洁生产政策以及排污收费、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环保核查(绿色证券)、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正在探索中的经济政策。引导性环境政策的优点是:政府监督成本更低、企业选择空间更大、实现“双赢”的可能性更大、政策发挥作用的持续性更强。然而,引导性政策也有局限性,这是因为并非所有的环境问题都能转化为市场问题,而且引导性政策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基础上的,而现实中可能存在市场扭曲,在这种情况下,引导性环境政策也很难发挥作用。

2.1.3自愿协议环境政策

是鼓励企业实现比现行环保标准更高的环境表现,它不仅能调动起企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而且还可以降低环境成本,这是对传统管理政策的重要补充和发展,已成为西方国家广泛运用的一种重要环境管理方式,有企业自己制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商定、企业与NGO商定以及企业与政府和NGO共同商定等多种形式。目前在我国以企业与政府的协议为最主要方式,协议的内容包括具体的环境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时间表,以及签约方的责任与义务。在企业实现协议目标以后,经政府有关部门评估认可,将给以鼓励(奖状、环境标识、新闻媒体宣传等),甚至给以资金补贴,企业从中可以得到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如果违约,也要受到约定的处罚。

2.2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在污染源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有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限期治理、集中控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等八项基本制度以及总量控制、排污交易、企业环境监督员三项新环境管理制度。这些环境管理制度虽然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但相互之间存在着十分重要的内在关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时间的渐进关系、内容的层次关系以及整体的网络关系等。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中“预防原则”最直接的体现,这项制度改变了以往末端治理的思路,转而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在2002年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项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环境保护法》重申了该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污染源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去向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它是在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事先调控制度,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结合体,是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在每一个排污口的具体体现;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由政府确定排污价格,由市场决定总排放水平,是我国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项环境经济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是督促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在一定限期内治理污染,是对已有污染源进行有效控制的一项事后补救性管理制度,具有行政管制的性质;集中控制制度是以改善流域、区域的环境质量为目的,根据污染防治规划,按照污染物种类、性质,来集中处理污染,用尽可能小的投资获得尽可能大的环境效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通过采取环境保护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内容、任务具体化、明确化、定量化,并据此进行考核奖惩;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是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量化过程和具体实施过程。

总量控制制度是在浓度控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一项比较新的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目标总量控制和容量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相比,污染物总量控制能更真实和直观地反映进入环境的污染物数量、有利于防止浓度控制中不合理的稀释排放现象;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由政府确定总排放水平,由市场确定排污价格,有利于优化污染治理责任配置,在降低环境管理成本、促进企业达标排放、促进企业超量减排、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优越性;从2003年起,原国家环保总局就开始试行一种全新的环境管理制度—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希望通过该制度达到企业自主实施环境管理的目的,目前该制度还处于试行阶段,还没有成为日常环境管理的组成部分。

2.3不足分析

2.3.1政策执行力度不够

蒋洪强等对我国主要环境政策执行效果定量评估后得出,目前我国环境政策总体执行效果一般,分数为2.9(总分5分),其中,执行效果较差的环境政策是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4]。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为地方保护主义、重视经济发展。由于污染控制成本过高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激励,出现了地方污染防治条例的缺失和监管不善的问题。同时,面对既定的污染管理条例和环境标准,不同企业采取的对策不同,如服从、隐性抵抗或技术创新等。一般来说,贫穷地区的环境政策执行力度和环境改善程度要落后于经济发达地区。

2.3.2对环境风险的科学评估和预警不足

我国环境管理制度虽然在控制污染恶化趋势等方面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在应对空前的环境风险方面也表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对环境风险的科学评估不够。如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制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等常规指标不能真实反映复杂的环境污染状况和风险;基于单一介质的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多途径暴露对生态和人体健康的风险;一刀切的环境管理方法难以实现对具有不同环境风险污染源分类、分级的科学管理;二是对环境风险的预防和预警性不足。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环境管理仍主要以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被动模式为主;环境监测主要采用的还是常规指标和方法,不能对环境风险进行综合预测和科学预警,难以实现为风险防范服务的功能。

2.3.3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仍存在制度性缺陷

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对环境管制的经济社会影响评价制度迄今仍是空白,长期以来,我国经常以关、停、并、转中小企业为代价,寻求环境质量的改善,这一做法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加重了各地执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成本,使环境保护政策难以获得广泛的社会支持,只有建立环境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制度才能有效合理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权衡问题[5]。而且,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政策与科技创新政策的整合性仍然不高,其结果是,工业污染防治仍以末端治理为主。

3环境管理政策与制度建议

3.1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

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是以单方面的行政方式来约束企业排污行为,双方缺少有效沟通,无法调动企业治理环境的积极性。因此,建议推行环境行政合同制度,以合同的方式约定政府环保部门与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一定的经济激励政策鼓励企业超越现行的环境规定和标准,从而取得更好的环境保护效果。该制度的优势体现在:通过签订环境保护协定,企业与所在地居民和地方政府之间可以建立起互相的信任,从而使当事人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公众对于不可容忍的环境污染损害和影响可以坚决抵制,对于可容忍的损害和影响,双方可协商一定的补偿或补救措施,也可就污染发生后的处理方式和具体解决方案做出事先约定;对于一些新出现的污染问题,在国家相关标准和规章未出台之前,地方政府可与企业在环境法、民法、行政法等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进行协商签订环境保护协定来规制排污行为。

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9条规定:“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有管辖权的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该法第33条进一步规定:“自愿削减污染物排放协议中载明的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环境立法的方式将环境行政合同制度确认下来,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关概念、具体内容、订立程序等在法律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极大限制了环境行政合同的具体运用。笔者认为,作为一项合同制度,环境行政合同应当包括主体、客体以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要素。环境行政合同的主体包括环境行政主体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客体包括生态环境和污染治理措施等。环境行政主体在环境行政合同中除了具有对履行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和对违反合同当事人的制裁权,还应承担相应的主要义务,如对相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或支持,并按照约定给予相对方当事人物质损害补偿或赔偿。

3.2实行建设项目运营期的环境督查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法》仅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批之前的公众参与权,但对其后的公众参与途径却只字未提。为了督促建设项目的日常排污行为,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的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制度,对评价主体、评价内容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从高校、研究院(所)、媒体等社会单位招聘企业环境监督员,实行一年一聘,连任不超过3年,并授权监督员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收集整理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业反映在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还要协助环境执法人员调查,核实所发现的各种问题。

3.3实行污染公共处理政策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吴晓青在“2009年全国环保科技工作会议”上要求,“针对目前实现污染减排目标的严峻形势,面向污染源头控制、总量削减、达标排放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科技需求,我国将逐步建立较完备的污染减排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污染治理市场化试点”。专业化治污企业承包运营政府出资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或从事治理方案、设计、工程施工、建成后的运营承包服务。我国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分散的点源治理模式,实践中造成资金上的浪费。因为污染防治设施从设计、施工到运行和管理,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而且,许多企业对污染治理方面并不内行,污染防治设施由于缺乏技术指导往往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某些区域,委托专门的污染治理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将更加经济和有效。

篇8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为了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避免损害发生或尽量降低损害,建议规定:“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一经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请求,并提供经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保险人应首先支付暂时性的保险金,用于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篇9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境保护部已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傅企平、秦希燕等93位代表提出3件议案,要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秦希燕代表领衔的议案附有完整的修改草案。议案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第二次修订距今已10年,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存在众多问题,已难以满足大气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亟待修改。建议在修改过程中,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有关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管理、公众参与等重要法律制度和措施,完善法律责任。

    据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曾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环境保护部报送国务院审议的送审稿的内容,主要是强化地方政府负责的监督考核机制、创设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健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调整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环资委认为,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总量控制和公众参与等建议是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环境保护法修改的重点内容,在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代表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问题,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立法计划加紧进行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在送审稿的审查、修改中认真研究采纳代表议案的建议和意见,尽快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篇10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活环境,减少并防止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各项污染,保护好周边群众和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必須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因为建筑施工花费的时间长,长期的建筑施工中会产生许多的废物,如废钢铁、废水泥。同时在施工中也会产生许多粉尘,对人体的健康有严重的损害,因此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来减少建筑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笔者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建筑施工公司应该坚持国家政策与可持续发展观等,进行科学、合理的建筑施工,达到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筑施工中环境污染的原因 

在建筑施工时,每一项建筑活动都可能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在下文主要分析建筑施工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的原因。 

建筑施工中大气污染主要来自五个方面:(1)运输车辆及施工车辆在施工运输中所产生的地面扬尘。(2)土方的堆放、清运、场地平整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灰尘。(3)建筑材料等,如水泥在装卸、运输中产生的灰尘。(4)施工垃圾在运输和处理中产生的扬尘。(5)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施工车辆所排放的废气,也对大气产生严重的污染。 

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1)生活废水,主要是施工人员的洗涤废水、食堂废水、冲厕水等。(2)各种建筑施工设备在清洗、使用过程中所排放的废水。这些废水在排放之后,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导致产生严重的水污染。 

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主要来自三个方面:(1)施工活动,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进行各项操作时,产生了严重的噪音污染。(2)运输车辆,主要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运输车辆在运输各项建筑材料时,发出鸣笛,长时间的鸣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3)施工机械设备在建筑施工中,发出许多噪音,这也对周边的人民造成严重的噪音污染。笔者通过分析建筑施工中产生环境污染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三、建筑施工中环境保护的措施 

笔者在上文已经分析了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环境问题的原因,将结合实际对不同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护施工中的环境建设。 

(一)完善环境保护体系 

首先,建议应该完善相应的环境保护体系。建筑施工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如及时处理施工所用剩的建筑材料、使用清洁能源。其次,加强环保重要性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危机意识,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在施工或生活中时时坚持保护周边的环境。最后,营造一个环保、清洁的社会,提高人们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应对大气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大气污染主要是来自五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粉尘的污染。笔者建议施工运输车辆在装载时,建筑材料不宜过满,并在车辆材料上进行遮盖、加强材料在车辆上的紧密性,及时处理那些从车辆中散落的材料;合理管制施工现场,统一堆放石材、水泥等建筑施工材料,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材料,减少这些材料的搬运次数;对施工现场进行设围栏,尽量减少扬尘的扩散范围。 

(三)应对水污染的保护措施 

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水污染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为了防止这些水污染。应该加强各类运输车辆或建筑施工机械设备所使用的机油、燃油,那些废弃的油脂物不能随意排放进河流或水体中,要先进行一定的处理;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生活污水应要科学处理,循环运用,冲洗厕所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施工设备在使用一定时间之后,需要进行清洗,那么对于这些设备清洗的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如河流中,需要进行科学的处理后,再进行排放。以达到水资源的保护目的,完成对整个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 

(四)应对噪音污染的保护措施 

我们在上文分析了在建筑施工中噪音污染,为了减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笔者建议在施工中使用一些高科技的噪音屏蔽设备,运用低噪音的建筑施工办法;加强运输辆的科学管理,减少夜晚运输,并减少车辆鸣笛;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晚避免噪音大的活动,加强施工管理,严格遵循相关的噪音规定。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少噪音污染,建设一个低噪音的社会。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虽然会产生一些严重的环境问题,但只要结合实际,对症下药,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以减少建筑施工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通过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建设环保、绿色、和谐的环境尽一份自己的责任,也希望施工建筑人员能从中吸取教训,科学地进行施工。 

参考文献 

[1] 刘岩.建筑行业环境保护与绿色施工[J].内蒙古环境科学,2015(02):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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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急监测 突发性污染事件 问题 建议

近年来,宁德市经济迅速发展。大唐火电、宁德核电先后落户宁德;按照《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宁德市加快引进和布点建设钢铁、石化、煤化、能源、船舶等大型临海工业项目;锂电池、多晶硅项目已经展开选址工作;高速公路横穿宁德城区;温福铁路建成通车等等。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是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面前,要回答“事故产生什么环境影响?影响范围有多大?对周围居民应采取什么保护措施?抢险救灾队伍应如何行动及如何科学地进行救灾”等问题,只有依靠快速准确的环境应急监测[1]。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将民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最小化。

1 宁德市应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1 固定污染源

随着宁德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重化工业重大项目的引进,危险物质种类在不断增加,危险因素不断升级。宁德市的产业种类多,存在的污染隐患也多,主要有大型石化企业、冶金、酸、碱、强氧化物质(化工厂、农药厂)、油品(船舶修造业)、有机物质(合成革、电机)等。企业在生产和运行期间管理不规范,可能会出现各类紧急情况,也可能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甚至遭到人为破坏、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等,从而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形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然而,目前宁德地区大部分企业对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不够重视,普遍存在环境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现象;缺乏对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的了解,在储存和使用方式上缺乏安全防护知识;同时,大部分企业也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1.2 流动污染源

随着宁德市高速公路的通车、铁路的建成通车以及极端恶劣天气的出现频率递增的全球大背景下,特别是台风、强台风甚至是超强台风在宁德登陆频次的增加,宁德市流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显得更为迫切。

1.3 应急监测设备缺乏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先后购置了一些应急监测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但是离国家规定的应急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个人基本防护套装数量严重不足且只具备一定的基本防护作用,并不适合作长时间的危险应急监测;尤其是缺少辐射应急监测设备和应急监测车。就目前配置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尚无法满足宁德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的应急监测工作。

1.4 物资储备不足

目前,宁德市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储备方式单一,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偏少,调整、更新、轮换政策不健全;没有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联动机制,互相弥补、互相调剂的局面难以形成。以福鼎“9?16”苯酚泄漏事故为例,应急处理的重要物资活性炭于16日从浙江调入,直到21日才设置了一道活性炭坝以净化水质。

1.5 人员、技术能力的不完备

首先,由于经费投入少,应急监测队伍缺乏有效的训练和培训。相关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理化性质知识准备不足;应急预案少,应急演练少。企业安全环保人员缺乏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培训。其次,技术支持系统不完备。宁德市现在还未能配备现场视频无线传输系统和通讯系统,如果能通过电子视频、电话会商等,将能实现更为高效的指导与救援,同时将有效改善环境监测的投入产出比。

2 宁德市应急监测发展的一些建议

2.1 加大对应急监测基础仪器设备的投入

由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和范围有很强的时空性,为适应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做到快速反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环发[2007]56号文)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车、发光毒性仪、重金属速测仪、傅立叶红外等监测设备以及对讲机、防化服、呼吸器等必需的通讯、防护设备[2~4]。

2.2 监测人员的培训

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人才是关键。监测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应急反应能力,高度的责任心以及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要建立这样的一支队伍,必须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学习研究当地区域特点,组织实战演习[5],提高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环保人员的培训。

2.3 建立污染源企业档案

对本辖区内的工矿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可能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单位,对其生产或使用危险品的量、正常存放量、存放地点等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污染源应急监测系统数据库[6,7]。数据库应包括各单位污染物理化性质、毒性、处理和处置方式、应急预案、相关地理信息和水文状况。通过对污染源建档,有利于在应急情况下和事故的处理和处置中有的放矢。

2.4 收集技术资料

国家在环境应急监测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监测规范[8]。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收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方法、监测标准及事故的处置技术,并进行分类备案,尤其应加强快速监测污染和技术的贮备[9];收集各种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其对动植物所产生的毒害症状,以便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进行查阅和借鉴,确保应急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5 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

对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区污染源特点,如流动污染源事故(道路运输)和行业污染源种类(合成革、船舶业等海域工程污染),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应急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配齐必要的水、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备(包括应急车、污染源数据库、专家库、应急监测指挥平台等),建成应急监测中心。同时,福安、福鼎、霞浦等监测站根据本地污染源特点,建设有特色的应急监测装备,力争做到事故发生时,当地监测部门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市监测站能提供科学准确的技术保障。

3 结语

宁德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完善加强已迫在眉睫,然而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其监测、处理和处置比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更为复杂、处理难度更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齐文启,孙宗光,汪志国.应急预案与处理处置案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 刘京,赵淑莉,刘芳等.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及其保障[J].中国环境监测,2006,22(6):37-39.

[3] 李红娟,陈怡敏.韶光市应急监测的现状分析与建议[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8,32(3):48-49.

[4] 边归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J].海峡环境,2008,5(1):17-21.

[5] 梁云平.加强应急实战演习,提高应急监测能力[J].科技咨询导报,2007,(18):242-243.

[6] 柴成果,李明,王玉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水质监测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水利,2004,(15):52-53.

[7] 于良.加强呼市地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的几点建议[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6,18(2):28-29.

篇12

一、基本情况

04年3月,我县提出了建设生态县的目标:争取到2020年,把仙居建设成为生态环境良好、经济发达高效、人居环境优美、社会文明进步、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目标。2004年6月,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近年来,按照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县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制订和实施规划,大力发展生态经济,重视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县政府把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了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建立工作机构、召开动员会议、与各相关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订生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组织编制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经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制订了《仙居生态县建设规划实施细则》,生态乡镇规划编制已作了相应部署;开展生态环保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保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保意识,树立生态环保理念。

(五)生态环境管理能力有了提高。一是建立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体系。制定环境突发性污染应急预案,落实环保应急措施,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理了一些环境突发事件,缓解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加强环境监察巡查。对一些环境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污染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对市控重点污染源实行月巡查,一般污染源做到季巡查。三是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事件。针对一些三废银冶炼、非法炼油等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予以重点查处。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由于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又地处灵江流域上游,加上以医化行业为主的传统产业布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存在一定矛盾,生态县建设一些经济指标完成难度较大,环境保护压力较重。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还没有形成全社会共识。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涉及20多个部门和所有乡镇、街道,但少数成员单位重视程度还不够,配合意识还不强,面上工作进展不平衡,部门之间、城乡之间还未有效形成整体合力;生态环保宣传的深度广度还不够,有关政策精神未能得以及时贯彻落实;一些环境污染主体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保问题较为突出;广大群众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缺乏理性认识,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动性、自觉性不强,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不浓。

(二)环保基础设施落后。环境控制性工程未建成投入使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正在建设之中,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进展艰难;城市环保基础设施落后,污水收集管网、排污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集镇环保设施严重缺乏,农村几乎没有环保设施;城区供水管道老化,部分城区、城郊及多数集镇没有自来水设施,饮用水安全问题较为突出;一些涉污企业污染处理设施落后,三废银等废金属集中冶炼设施尚未建成。

(三)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形势严峻。一是永安溪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河道采砂点多面广,影响了永安溪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一些拦河工程影响鱼类生存繁殖环境;部分土地整理项目影响了沿溪湿地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二是沿溪沿线森林景观档次不高。森林结构不合理,林分质量不高,观赏性不强。三是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较低,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尚未落实,生态公益林保护与林农生产生活需求存在矛盾。

(四)环境污染点多面广,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是医化、工艺、废金属回收等行业污染面广量大,部分医化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存在治污投入不足、排污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放和偷排、漏排等现象,少数限期治理企业进度缓慢,违法排污现象时有发生,局部污染问题严重。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存在忽视生态环境保护而盲目引进高污染项目的问题。以三废银为主的废金属回收冶炼遍及城关及周边地区,并有向边远乡村蔓延之势,导致空气和地下水污染扩散。二是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畜禽生产总体上还处于粗放、落后的经营状态,污染物缺乏有效治理;城镇、农村生活污水直排,水环境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农村生活垃圾乱丢乱倒,环境脏乱差现象随处可见。三是跨区域污染问题呈上升趋势,治理协调难度较大。

(五)城南化工区整治达标任务艰巨。城南化工区被列为市重点监管区,要求今年10底前整治达标,如果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将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更大的制约。根据目前情况,城南30多家医化企业,大部分污染处理设施设备落后简陋,有的甚至没有处理设施,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要达市验收控制目标,难度很大,压力很重。

(六)生态环境支持保障和管理能力较为薄弱。生态县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多元化投融资机制还未形成,生态补偿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共建共享氛围未真正形成。生态环保管理力量不足,执法条件较差,设施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生态环保形势发展要求。

三、几点建议

生态环境是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思想认识,营造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的社会氛围。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深刻认识生态县建设的科学内涵,认真研究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当前和今后工作的重中之重,贯穿于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全过程。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决策、指导、协调、监督等各项职能,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紧密合作,主动参与,进一步明确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要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生态县建设和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度,加大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力度,力争早日实现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全部入管网集中处理;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研究处理好县垃圾处理工程的一些实际问题,力争如期建成使用。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城镇、乡村垃圾处理运作机制,积极探索垃圾减量化产生、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有效模式。重视城区供水管道改造及部分城区、城郊和集镇的自来水设施建设,切实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督促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改进环保治理设施,提高污染处理能力。支持尽快建成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设施。

(三)加强重点生态区域环境保护。一是切实加强永安溪生态环境管理。对永安溪采砂,要科学安排、严格审批、从严监管,确保合理有序开采,严禁在鱼类繁殖期采砂,防止过度滥采而影响永安溪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和行洪安全;重视解决好拦河设施建设带来的鱼类生存繁殖环境破坏问题;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加强永安溪沿岸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湿地自然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土地整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二是加强景观林建设。在高速公路、省道等主要通道两侧山体和风景名胜区,实施林相改造,发展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增强生态功能,改善景观效果,提高观赏品位。三是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设立县级专项生态补偿基金,落实40万亩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并要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研究解决林农的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四)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优化生态环境。一是大力发展生态循环经济。以绿色农产品作为农业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生产,发展生态农业;以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为导向,积极推进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发展低消耗、低污染、高科技、循环型的生态工业,要严防产业转移中的高污染项目转入;利用良好的自然生态优势,发展生态旅游并促进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二是切实加强污染治理。深入实施811环境整治行动,继续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整治;要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加强监察、督查和巡查,努力遏制环境污染。要重点抓好医化行业的整治,重视解决工艺企业的污染问题,限制废金属回收业的无序发展,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推进白银等贵金属集中回收冶炼进程,实行污染集中治理,规范冶炼行为。要重视跨区域环保协作,防止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三是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以村庄整理、旧村改造、下山脱贫、生态移民为主要内容的城乡一体化进程,改善城乡环境质量;实施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减少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优化养殖业布局,推行生态养殖模式,切实解决种、养业的污染问题。要继续重视研究秦州养殖场的处置问题。

篇13

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和环资城建工委

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和环资城建工委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工作的根本遵循,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开展涉水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有序推进社会委筹备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监督成效和社会影响。

一、依法作出重大决议,守护一方蓝天白云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法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为老百姓守护好蓝天白云,地方人大责无旁贷。市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连续三年开展专题询问,着力破解我市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委贯彻落实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关决议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专题调研,对当前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决议精神,起草形成了《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法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议(草案)》。草案稿经反复推敲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市政府分管市长、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随后又对决议(草案)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召开部门座谈会,进行了专题修改完善,确保决议(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大气污染防治的决议,以法律武器治理大气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大气环境,是加快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对提升全市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和幸福感,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强富美高”新泰州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还老百姓一泓清水

泰州是名副其实的水城水乡,地跨长江、淮河两大流域,拥有长江干流岸线97.8公里,大小河道2万多条,湖泊23个,全市水域面积达1200多平方公里,水域面积率超过22%,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在全市高质量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作为今年人大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发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和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我委严格按照常委会部署要求,精心组织安排,确保执法检查活动取得明显实效,并在工作实践中形成了特色和经验。

一是充分彰显泰州特色。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全国及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是对水污染防治法本身的一次深入宣传贯彻,也是对水污染防治隐患的一次大排查,更是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体落实到地方各项工作中的生动实践。我委既严格按照全国和省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又紧密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15年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法规《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积极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既检查水污染防治法中河长制等重要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又突出检查水环境保护条例中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既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更好贯彻实施,又同步对《泰州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

二是紧扣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始终坚持“依法”原则,以“一法一条例”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紧扣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实地检查全市重要水系、重要湖泊、重要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深入调研职能部门、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及城镇乡村的法律贯彻实施情况,召开专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既全面了解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也充分掌握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六个执法检查小组分赴六个市(区)共计检查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7大类36个具体问题,并以问题清单的形式交政府办理。

三是创新检查方式。把“看现场、听汇报、座谈讨论、问卷调查”有机结合起来,保证了执法检查的效果。尤其是在检查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近8000名五级人大代表回选区访选民,深入一线开展“三看、三听、三联系”活动,宣传涉水法律法规,排查痛点难点,共商治水之策,推动执法检查形成上下联动、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各级代表带着感情联系选民、倾听民意,带着责任办实事、解难题,推动把存在问题变成整治成绩,把污染难点变成生态亮点,为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发挥代表作用,贡献人大力量。这一创新做法受到了中央和省级媒体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座谈会上,得到了栗战书委员长的表扬和肯定。栗战书委员长认为泰州开展五级人大代表回选区访选民、助力打好碧水保卫战这一创新举措值得推广。

执法检查为期四个月,活动组织有力、检查直面问题,整改迅速有效,影响持久深远,有力推动了全市水环境状况明显好转,为老百姓创造了良好的亲水近水条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赞赏。

三、专题审议市政府2018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推动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听取和审议政府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既是规定动作,更是地方人大有力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效监督方式。我委坚持以解决问题见实效为导向,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和全市突出环境问题清单,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深入部门了解实情,沉入基层查找根源,与政府同心同力,深刻反思环境之忧,积极探讨治本之道,在报告中提出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推动我市化工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延伸产业链,深入治理结构性污染;要对长江入河排污口开展全面体检,做到应查尽查,实现排污口监管全覆盖;要定期开展固废专项检查活动,摸清底数,排查风险,严查违法行为,实现企业固废处置的安全化和规范化。这些建议意见得到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担任向环境污染宣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同时聘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负责人担任环境督查百人团团长,对全市环境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推动突出环境问题立查立改,改出成效。

四、开展城市管理工作专题调研, 推动“城建惠民”落到实处

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民生福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工作做得如何,管理效果好不好,直接影响政府及部门形象。常委会立足民意,顺应民心,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为摸清实情,我委创新开展微调研,工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节假日深入农贸市场、公园绿地、学校周边、路边摊点等现场,与路边摊贩、清洁工人、城管志愿者等进行面对面交流,认真倾听民声,广泛收集民意,对老百姓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并以此为基础,与城管、住建、公安、市场监管等城市管理责任部门进行座谈交流,探讨问题形成根源,研究问题解决之道。我委指出目前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是管理职能不清晰,边界交叉;满足于创建式的“一阵风”突击管理模式,难以形成常态长效管理机制。我委指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工作的机制体制,明确部门管理职能和管理责任,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以“绣花”功夫精细化管理城市。

五、完成社会委筹备组交办任务,夯实社会建设监督基础

在县级以上人大成立社会建设委员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社会建设、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是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指导意见,及时成立筹备组,全面推进各项筹备工作。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将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和环境资源与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决定通过后,我委迅速开展工作,及时向省人大社会委报告相关筹备情况,并协助筹备组召开全市人大社会委(筹)工作会议,交流筹备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明年工作安排。目前,全市人大社会委各项筹备工作正有序推进。

2020年工作建议

202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打赢三大攻坚战和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我委将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聚焦污染防治攻坚、安全生产、民生实事工程等事关建设江苏高质量发展中部支点城市的重要议题,组织开展相关活动,进行专题调研,为常委会实施环保立法、推进精准化监督夯实基础。

一、开展《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调研,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9月5日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于2018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全国人大和省人常委会大分别作出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关于聚焦突出问题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各级人大主动作为,以法律的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的力量保护生态环境。2019年,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依法推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议》。我委认为《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意义重大,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具有较好的立法基础,立法条件成熟,我委建议将《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为2020年正式立法项目。

二、上下联动组织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为保卫净土贡献人大力量

去年,全国及省市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取得了显著的监督成效和社会影响。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实践中形成了较好的工作模式和经验。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初步明确明年将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为呼应对接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推动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我委建议在全市范围内上下联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推动打好净土保卫战。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筑牢高质量发展的防火墙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事关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事关地方社会稳定以及党和国家形象。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邀请专家参与,形成问题清单,推动问题整改,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为巩固监督成果,我委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全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聚焦生产安全查漏补缺、增添措施、加压奋进、防范未然。

四、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回头看”,持续推动水生态环境改善

今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专题听取和审议了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水污染防治法和水环境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报告,报告直面我市水环境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了水污染产生的根源,提出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建议。委员们结合报告,认真审议,形成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印发政府及相关部门。我委建议,明年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以持续不断的监督推力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的改善,并形成这一项重要法律监督工作的闭环。

五、推进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着力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

一是听取市政府关于2020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民生实事项目是市政府对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实施情况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监督内容。我委建议主任会议听取2020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重点推进老小区改造、城乡黑臭水体整治、养老事业发展等项目,让民生实事做实做好,惠及百姓。

二是听取市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的报告。棚户区改造是中央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十分重要。我委建议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推动政府及相关部门把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篇14

关键词:农村环境质量;污染;监测;治理;方案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由于农村对资源盲目的开发与对环境污染的无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也成为我国食品安全隐患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急需探索一条科学的、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道路。

1 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环境监测制度及技术方法标准

监测数据是改善环境质量的科学依据,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针对农村环境质量的监测技术及方法,虽然我国目前对此也做过试探性研究,但是国家没有制定统一的技术方法,建议为了使监测数据更具有可比性及科学性,专门成立农村环境监测机构,固定监测人员,合理布置采样点位及采样方法,制定统一的监测技术方法,建立农村环境质量数据库,研究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及规律,为更全面具体的了解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制定改善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2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及加强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农村作为我国的粮食储备库,其环境质量关系着全国人民的饮食安全,因此建议对我国农村在进行普查,并统一监测标准及评价机制,根据普查、生态环境状况指数及监测结果,对其环境质量进行分级,并将我国农村分为传统作业型农村、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养殖型农村、工业生产型农村。其中传统作业型农村主要是使用绿色肥料、基本上不使用农药,其水质、土壤、空气及生态环境保护良好的农村,这是我国应该大力保护及提倡发展的农村;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是使用化肥、农药及机械作业的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是我国粮食的主产区,也是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为了提高粮食质量与产量,建议对农药化肥制定合理的使用标准,统一生产作业,定期对该地区的土壤、水质、空气及生态环境状况进行监测调查,以此为科学依据,进一步改善其环境质量;养殖型农村主要从事家禽、家畜养殖为主,提供肉类及蛋类的主要产地,也是对农村水环境污染贡献较大的地方,由于家禽及家畜的排泄物可作为农作物的肥料,建议养殖型农村与现代机械作业型农村能够穿插布置,以便于农作物秸秆及养殖排泄物的综合利用。工业生产型农村主要是指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农村,随着城市的扩大,工业有向农村扩展的趋势,占用大量的耕地及对农村环境产生不可逆转的污染,特别是有毒、有害、 “三致”物质、易于在生物体内累积的有毒物质对农村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建议严格控制工业向农村的扩展,对于现有的对耕地很近的工业的污染物排放严格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加大对该农村区域的工业及环境质量的监测频次,防止农村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恶化。

3 加大投资力度,建立规范化的农村环境管理机制

农村环境质量的改善工作任重而道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重要任务。建议专门成立农村环境管理机构,加大对硬件的投资及人才的配置,专门负责农村环境的管理、监测、污染现状及其规律研究、环境的修复方案等等,为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农村的现状及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4 因地制宜制定农村环境生态恢复方案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地域差异很大,农村环境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特别是生态环境方面。目前,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农村生态问题,特别是西部草原的退化引发的一系列生态问题、林地无节制砍伐导致的水土流失问题、农药化肥的使用引起的土壤质量急剧下降及盐碱程度加剧、农副产品的安全等等生态问题,都是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农村的生态保护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急需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

生态问题是个历史积累的结果,因此生态的改善工作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们国家在改善农村环境、恢复生态方面投入了很多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农村的环境安全问题及生态问题仍然影响着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甚至有些居民喝不上清洁的水、呼吸上清洁的空气、吃不上安全的食物。

本文建议各级政府部门重视农村环境的生态恢复,在农村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农村的环境污染状况及其规律进行研究,进而因地制宜的制定生态恢复计划及方案,最大限度的恢复生态环境。

5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远远落后于农村的发展,所以国家提倡新农村建设,一方面居民集中有利于基础服务设施的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农村垃圾的收集及清运。但是与各方面发展都很成熟的城市相比,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是处于起步状态,特别是农村的生活垃圾随意排放而引起白色污染,农作物秸秆得不到有效处理致使每年收割季节因秸秆焚烧引起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居民及家禽排泄物直接排放引起的地表水及地下水的严重污染问题等。根据城市发展的成功经验,提高居民保护环境的意识,建立起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清运及处理系统,集中建设污水处理管网及中水回用系统,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农作物秸秆及排泄物,尽量变废为宝,将其资源化、无害化。

结语

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任重道远,首先应制定针对农村环境质量统一的、科学的、合理可行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测技术方案,建立起农村环境质量污染数据库,探索其污染现状及其发展规律,为污染质量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本着资源循环利用原则,合理规划农村布局,建立有利于资源循环使用的农村生态园区,保护未被污染的、生态良好的农村区域,限制污染较为严重的农村的发展,逐渐淘汰在农村地区建高能耗、高污染、有毒性的工业项目,并加强对这些区域定期监测,随时掌握环境质量的变化方向;加强及规范农村环境的管理机制,加大资金及人力的投资,确保农村环境改善有序进行;因地制宜的制定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为改善农村环境奠定坚实基础;通过新农村建设,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当地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

参考文献

[1]魏晋,李娟,冉瑞平.等.中国农村环境污染研究综述[J].生态环境学报,201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