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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污染的建议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4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对环境污染的建议,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对环境污染的建议

篇1

关键词:减少,畜禽养殖,污染物

Abstract: our livestock farming systems develops rapidly, following is emissions significantly increasing, the serious pollution of environment. However, at present, China's most farms to environment control of consciousness, cause our country breeding industry also faces a lot of problems. So it is necessary to improve the current farming, and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pollution treatment facilities reduce pollution to the environment.

Keywords: reduce, livestock and poultry, pollutants

中图分类号:S9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 言: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市场的大量需求,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发展迅猛,从以前分散经营、逐步转变到现在的生产区域集中化,这样,大大提高了畜禽生产效率。但是,饲养密度的大幅度提高,对饲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然则会严重污染我国的环境,尤其是水污染环境。

1.畜禽养殖对环境的污染

1.1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

畜禽养殖对水环境的污染主要为有机物污染,指的是养殖场粪污中含有的碳氢化合物、含氮磷的有机物和未被消化的营养物质排放进入到自然水体后,可使水体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生化需氧量升高,进而导致水质的恶化。据统计,规模化养殖场生产一头猪约产生4吨污水,一个年出栏一万头的肥猪生产线,每天清洁地面、冲洗粪沟及猪饮水时浪费而产生的污水总量为100立方米—150立方米,化学需氧量平均为1500毫克/升,总氮接近1100毫克/升,总磷约440毫克/升,并在猪场的污水中检测出致病性肠杆菌、变形杆菌、沙门杆菌和猪丹毒等。

1.2 畜禽养殖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产生的有毒气体、粉尘、病原微生物排入大气后,会造成大气环境的恶化,如果超过了大气环境的承受力,将对人和动物造成危害。

1.3 畜禽养殖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养殖场的粪污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进入土壤,粪污中的有机物被土壤中的微生物分解,一部分被植物利用,一部分被微生物降解为二氧化碳和水。但是,目前我国畜禽的饲养密度大幅度提高,所排放的粪污超过了土壤的承受能力,导致出现不完全降解或厌氧腐解。如果不进行处理,势必引起土壤成分和性状发生改变,破坏了土壤的基本功能,严重的会对土壤的本身结构造成破坏和改变,进而影响生活于其上的人和动物的健康。

2.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方法

2.1 调控喂养饲料

不同品种的畜禽所需的营养各不相同,可以根据畜禽品种的不同配置饲料。饲料原料的营养成分随收获时间、地域等不同,其差异也较大。因此做饲料配方时要检测原料各营养成分的含量,准确的反映饲料的营养价值。

2.1.1以理想蛋白模式配置饲料,可改善饲料氨基酸平衡,使氮的排放量最小。应用理想蛋白概念配制日粮,在满足有效氨基酸需要的基础上,可以适当降低蛋白水平,并不会影响畜禽生产的性能,而氮的排放量可以减少30%。

2.1.2在日粮中添加植酸酶,可以提高畜禽饲料中植酸磷的利用率,从而可以降低日粮中无机磷的添加量,可使磷的排泄量减少20%以上。

2.1.3加入微量元素添加剂,在消化道中可以溶解,而且由于它是电中性,可以防止金属元素被吸附在有碍元素吸收的不溶胶体上,因此,它具有容易吸收、效价高的特点,进而降低铜、锌和砷的排放。

2.2 改进养殖方式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逐步将养殖方式改进为生物发酵床。主要就是将微生物垫料铺垫在养殖场内,让畜禽吃喝拉撒都在垫料上面,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把排泄出来的粪和尿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质,部分可供给畜禽食用,所铺设的垫料可以制作有机肥或者还田。采用生物发酵床的养殖场内无恶臭、干净卫生,减少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并且畜禽所产生的粪污在垫料上得到有效分解,降低了对水体环境的污染。

2.3 建设治污设施

有条件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可以采用全过程综合治理技术进行处理,包括专门的粪污处置及贮存区域,建设雨污分离污水收集系统,分别修建雨水沟和污水管道,在场区内外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采用干清粪的方法收集粪便,尿液进入沼气池发酵处理,沼液经生化处理或多级氧化塘处理后达标排放,粪渣和沼渣通过堆肥发酵制取颗粒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

2.4 种、养结合,综合利用还田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有全过程、全要素的污染治理设施,没有独立的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生物处理、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完全进入农田利用(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以生猪计算每存栏3头不少于1亩土地,处理工艺若修建有固液分离设备和水解酸化池的,以生猪计算每存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对化学需氧量、氮、磷低于农灌标准的排放废水可作为灌溉用水,对高于农灌标准的达标排放废水应参照肥料施用方式用于农田。农田消纳应符合农田对肥、水种植需求,应尽量减少农田二次输出。

总结

目前我国畜禽养殖水污染物的排放已超过工业源,如果不进行治理,势必严重影响我国的水环境。环保部门应与农业部门进行紧密结合,针对各自辖区内的养殖场进行有效的治理,减少污染排放。

参考文献

[1]肖俊武.关于目前畜禽生产环境浅谈,关于畜禽的环境控制,2011.

[2]江宵兵.推行生物安全体系生产安全畜禽产品.福建畜牧兽医,2002,(增刊)24(7):52-54.

篇2

关键词:地膜覆盖;环境污染;防治

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农村使用地膜覆盖栽培已成为确保农业高产稳产的重要手段。地膜覆盖是一项成熟的农业栽培技术,具有增温、保水、保土、保肥提高土壤肥力,抑制杂草生长,减轻病害,在连续降雨的情况下还有降低湿度的功能,从而促进植株生长发育,提早开花结果,增加产量,减少劳动力成本等作用。但随着使用地膜栽培年限的延长,残留地膜若得不到及时回收,必然给后人带来难以解决的污染危害,对农业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1 我国地膜覆盖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人多地少,要解决13亿人的穿衣吃饭,每一寸土地都需要做到能效最大化。我国地膜覆盖栽培技术是20世纪70年代末从日本引进的,经80年代初的示范实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增产技术,增产幅度达20%~60%,因此迅速在全国得到推广应用,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近2、30a来,我国地膜覆盖面积和使用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一,每年差不多要用100万t以上,覆盖面积超过0.13亿hm2。由于长时间大面积使用地膜,而没有有效的回收利用,致使现在农田里随处可见地膜残留。由于地膜厚度不够,清理起来非常困难,农民也只能简单的清理一下,堆在路边,所以路边随风飘舞、随处可见的地膜碎片在农村已是司空见惯。

一年又一年,土壤中的地膜到底累积了多少呢?目前我国地膜污染最严重的地方要数新疆的棉花种植区。2008年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新疆地区棉田中,地膜残留量平均265.3kg/hm2,并且随着覆膜年限越长,污染越严重。在新疆,连续覆膜10a、15a和20a的棉田,地膜残留量分别为262kg/hm2、350kg/hm2、430kg/hm2,最严重污染田块农用地膜残留量高达597kg/hm2。这是什么概念呢?一般情况下,如果要给1hm2土地铺上地膜,使用量约为60kg,597kg的地膜残留量相当于地里已经储存了10层地膜了。

土壤中如此大的地膜残留量,其潜在的危害是难以估量的。在被调查农田土壤中的残膜碎片每667m2在几千至20几万块之间,如果残膜的回收问题不加以解决,不要几年,每667m2农田残膜碎片将达到上百万块,既又多又细的残膜碎片几乎不可能回收了,这必然对农田土壤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特别是山区农民现在依靠地膜覆盖栽培,使他们很快地解决了温饱问题。但由于地膜残留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将有可能导致他们有地无法种的境地,再次陷入贫困。

2 地膜覆盖对环境的危害

2.1 难降解

农用塑料薄膜都是聚乙烯烃类化合物,自然条件下极难降解,在土壤中可存在200~400a,降解过程中还会溶出有毒物质。随着地膜应用量和使用年限的提高,就会有大量地膜碎片残留在土壤中,大量的残膜存在就会导致土壤的物理结构层次改变,使得土壤水分、养分向下运输受到阻碍,土壤间隙和通透性降低,不利于土壤空气循环和浇灌,最终造成土地质量下降,影响作物对水分、养分的充分利用,从而造成作物营养不良,产量下降。据测定,残膜污染严重的土壤会使小麦产量下降2%~3%,玉米产量下降11%~28%,棉花产量则下降10%~23%。

2.2 缠绕根系

由于这些残留地膜的存在,导致作物在生长时其幼小的根系被残膜缠绕,从而导致水分、养分的吸收被阻碍,造成死苗。

2.3 影响农事操作

如果土壤中残留大量地膜,还会影响农事操作,在进行整地、耕地、播种等农事时残膜经常缠绕在农具上或堵塞播种机,从而影响农事操作或播种的质量。

2.4 影响土壤肥力

残膜影响土壤养分的释放,导致肥力下降。由于大量残膜在土壤耕作层内构成的薄膜隔离层影响微生物的活性,从而不利于土壤养分的矿化释放和肥力的提高。

2.5 地面污染

地膜残留在土壤中或者丢弃在田间地头会造成白色污染,破坏环境景观。如果被牛羊等牲畜误食,阻隔食道影响消化,还可能引起牲畜中毒死亡。

3 防治残膜危害的几点建议

3.1 选用相对厚一点的地膜

在选购地膜的时候,要购买相对厚一点的地膜(0.008~0.012mm)。我国的地膜厚度最低标准为0.008mm,加之标准中允许的偏差值,厚度在0.005mm甚至0.004mm的地膜也能合格流通。0.008mm的地膜厚度可以在增温保墒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造价,利于推广增收。0.004~0.005mm的地膜抗拉强度低,容易老化,破碎率高,不易收集。国外农膜的厚度一般为0.01mm,有利于覆膜和收膜,地膜厚度从0.008mm增加到0.01mm,抗拉强度增加25%。因此,应尽量规范农膜的质量和厚度,避免过多使用超薄膜,给残膜回收带来困难。

3.2 要适时揭膜

在地膜完成功能以后就把它揭掉,这样既能回收地膜也能使土壤空气进行交换。使雨水直接被植物吸收,同时也会提高中耕和施肥的效果。当前在可降解、无污染的地膜还没有大面积推广应用的情况下,适期揭膜技术是防治残膜污染的有效措施。此技术提高回收率,防治地膜污染,保护耕地肥力,因此,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大力推广适期揭膜等地膜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残膜留量,确保农业持续丰收。

3.3 机械回收

我国地膜覆盖面积很大,由于技术和国情的原因,可降解地膜短时期内还难以在农业中大面积推广,靠单纯的人工捡拾回收农田残膜已经越来越困难,机械回收将成为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研制的地膜回收机械分别用于苗期、秋后和播前的农田残膜回收。

3.4 应用可降解地膜或液态地膜

现行的各种地膜在大气、水域、土壤环境下都不易分解,寻求能自动降解的新型降解塑料用于农田地面覆盖,就成为解决农田残膜危害问题的出路之一。生物降解地膜是一种用淀粉和纤维素等原料制作出的生物降解地膜,价格是普通塑料地膜的2~3倍。可降解地膜难以推广的原因就是“贵”,农民们的日子不宽松,不愿意从自己腰包里多花钱,这与超薄膜难以禁绝的原因是一样的。如果政府能从资金上给使用可降解地膜的农民或生产可降解地膜的企业一些补贴,情况将会大有好转。或对生物降解地膜的性能进行改进和优化,逐步降低成本,以利于推广和应用。山东科技大学研发而成的多功能可降解黑色液态地膜,是以富含腐殖酸的风化煤为主要原料添加活性剂、交联剂、除草剂等混合而成的。该液态地膜既具有塑料地膜的增温、保墒、保苗的作用,又有较强的粘附能力,可将土粒联结成理想的团聚体;提高土壤微粒的毛管作用,改善土壤的通透性,成为土壤改良剂。而且操作简单,可现场喷施造膜,省工省时:可将相应作物所需要的除草剂掺混到液体膜中一起喷施。喷施后,作物可以自然出苗,不用人工引苗放苗,节省劳动力,且适用于各种地形地貌。

3.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各级领导和农民群众对地膜污染危害的长远性、严重性,恢复困难性的认识,提高回收地膜的自觉性。

3.6 加快制定有关回收残膜的经济政策

要制定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回收、加工、利用废旧地膜企业的发展,要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了不增加政府负担,同时体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应要求地膜销售部门和地膜消费者自行回收利用。国外对回收地膜的做法是,普通地膜是你用1kg,就得交回1kg,强制回收。这事由专业公司做,但要付费。农民也可以选择用生物降解地膜,虽然价格贵些,但可以省掉回收地膜的钱,算下来成本差不多。不管用哪种,都不能留下白色污染,这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那些生产可降解地膜的企业还可以享受政府补贴。我国的国情不可能做到这样,但也是发展趋势。

残膜对农业生态的污染后果严重,如不及早治理,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将不再有丰收,也将必然遭到大自然的惩罚。所以,治理地膜污染,保护农田生态环境是地膜种植持续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侯书林,胡三媛,等.国内残膜回收机研究的现状[J].农业工程学报,2002,05(3):186-187.

篇3

关键词:芷江镇;餐饮业;环境影响;对策建议

收稿日期:20120409

作者简介:补乐平(1986—),男,湖南芷江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与环境工程管理工作。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05016902

1引言

芷江县地处湖南省西部,属怀化市辖县,境内有320国道和昆沪高速、湘黔铁路、怀化机场,交通便利。水系以沅江舞水河为主,全县有28个乡镇,其中有5个镇,芷江镇为县行政中心。根据县污染源普查,5个镇共有餐饮企业56个,从业人口1 524人,餐饮业90%以上集中在芷江镇,餐饮业产生大量的废气、废水、固废和噪声,污染周边环境,群众反映较大,本文着重从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现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控制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的对策建议。

2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现状

2.1废气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2.1.1燃料的影响

芷江镇56家餐饮业中,主要消耗能源是煤炭,占80%以上,其次是液化石油气,生活用电[1]。液化石油气和生活用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少,石油气燃烧后,废气中主要有CO2排放。对环境有影响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燃烧后排放大量的烟尘,废气污染物CO2、SO2、NOX、CO等有害气体。芷江城餐饮业每年共消耗煤炭12 600t,排放废气量为1255万m3,烟尘排放2 000t,氮氧化物排放175t,二氧化硫排放800t[2]。

2.1.2经营过程中的油烟影响

主要排放大量的油烟雾废气,废气中主要含有醛、酮、苯并芘等200~300种有害物质。大量的油烟未净化排放后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3]。污染当地住户、周边生态环境、小区空气质量,对周边人群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一定危害。芷江镇上规模酒家每天都有大量的油烟排放,除大型的酒家有抽烟处理净化设施外,其它小型经营店没有任何净化油烟的设备,未经处理和处理后未达标排放的油烟,污染当地环境,油烟污染纠纷时有增加,影响社会稳定。

2.2废水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芷江镇排放餐饮业废水12万t,其中COD排放350t,动植物油排放54t,总氮排放7.0t,氨氧排放3.2t,总磷排放1.2t,废水污染来源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经营过程中清洗用水,二是职工生活用水。废水排放无规律。

(1)洗菜废水。洗菜废水主要含有悬浮物和其它杂质,冲洗时水量较大,浓度极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污水处理厂处置后,对地表水环境影响较小。

(2)洗涤餐具废水。主要有无机物、有机物污染物,无机物主要有不溶性杂质,有机物有洗涤剂、剩下的饭、菜、废动植物油和其它残渣,这种废水COD、BOD、SS含量高,排放浓度变化大,浓度分布不均匀,治理比较困难。

(3)经营场所清洁废水和生活废水。废水排放量有时较大,主要是职工生活用水和清洗经营场产生的废水,污染物主要有COD、BOD、SS和NH3-N、总P,其中COD、BOD、SS浓度较高,经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排放,对舞水河影响不大。

2.3固体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2.3.1燃煤废渣对环境的影响

餐饮业中主要有烧散煤和型煤二种,其中以烧型煤的小酒店(饮食店)较多,平均每天每个店烧型煤达25个,排放废渣约40kg,每年排放型煤废渣按300d计有12t废渣。SO2排放量每年192kg,另外还有少量的烟尘、NOX和大量的CO2气体排放,型煤燃烧后固废中大多数为黄土,经垃圾处理场处理后对环境影响较小。散煤主要集中在有锅炉或茶炉(热水锅炉)的饮食店或酒店,平均每个大酒店每年用煤在1 000t以上,产生的废渣平均在400t左右。目前已综合利用,对周边环境造成的污染较小。

2.3.2饮食业经营过程中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

据调查,大酒店平均每天产生食物残渣约75kg,残渣中有大量的畜禽残肉和剩菜剩饭、废弃动植物油类,每个大酒店与外界联系处置这些废弃物,用于作畜禽的辅助饲料。小饮食店(或酒店)食物残渣基本上都有收集桶,每天数量仅有10kg,数量不大,有养殖专业户定时收集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废食用油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对周边环境排放一定时间后,经营场所约10m2地面上,废油在空气中氧化,地面变黑,污染地面。油烟排放口周边墙上油渍斑斑,排放口约3~5m2的墙面基本上受到废油的污染,清洗困难,对于城镇卫生、景观环境和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4噪声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餐饮业的噪声危害较大,由于餐饮业经营时间比较长,而噪声的来源主要有引风机、排油烟机、排气扇、油烟净化设备、空调机及音响等。噪声不仅使人烦躁不安、暴躁,还会影响心血管功能和内分泌系统。长久以往,使人的身体健康情况下降和各种精神疾病发生。而且噪声的治理因受条件限制,不好治理,环境纠纷较多,往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处理的效果不理想。

3对策与建议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大力加强新闻媒体对环境保护宣传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努力提高经营业主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保护环境的责任。特别是对经营场所周边群众加强环保宣传,对经营业主起到群众监督作用,防止中小餐饮业不按环境保护要求保护周边环境。同时环保部门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环保措施到位的餐馆业给予表扬,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不按规定安装排污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通过媒体通报批评。对餐饮业的违法行为建立环境有奖举报制度,切实减轻芷江镇餐饮业污染物排放对镇区环境的影响。

3.2严格餐饮业项目环境审批和“三同时”制度

严格依法办事,保证芷江镇餐饮行业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对餐饮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在新、改、扩建项目都必须到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坚决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审批程序,应对餐饮业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项目选址、污染防治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严格把关。对污染较大,能耗结构大,影响城镇周边环境的餐饮业等不合理的项目禁止审批。严格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实行对餐饮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没有达到审批规定,环保“三同时”措施不完善以及污染排污设施超标排放的项目,坚决不予验收,不核发排污许可证。从源头上控制芷江镇餐饮企业的污染影响。

3.3加强对现有餐饮企业的污染控制

清理未进行环评审批的餐饮企业,对于未办环评手续的餐饮企业限期补办环评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于未按环评要求安装环保治理装置和已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而超标排污的餐饮业,下达限期整改令。

对现有废气的处理:大酒店和有锅炉或茶炉的餐饮店,按县“净空行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整改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用户量较小的可推广使用电能(电热茶炉或热水炉),用户量较大的推广使用新型节能锅炉,同时使用无烟煤,或其它生物质能源,禁止使用烟煤,确保芷江镇内餐饮业烟气排放黑废达标,SO2、NOX、烟尘等污染物下降80%。对于小个体经营店的燃煤,强制在镇内推行无烟型煤和液化石油气,进一步推广使用电能等清洁能源,到十二五规划末,芷江镇内液化石油气要达到90%。

减少油烟废气的措施:对大酒店推广使用先进的油烟净化设施,整改现有不符合要求的油烟设施。禁止使用效率不高,噪声危害大的设施。对中小规模经营店,尽可能推广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加强对油烟排放口周围油污的定期清除检查。对产生油烟的设备要定期清污,做到油烟净化设备正常运转。

对现有废水的治理:建议对善水大酒店、芷江宾馆、汇丰宾馆、广源大酒店、凯达宾馆等酒店的废水进行初步的治理后再排入城镇下水道。减轻污水处理厂处理压力。而对于中小型的经营店建议设置污水收集池(桶),禁止污水随意外排,定期检查,对乱排污水的餐饮业实行处置并责令整改。

对现有固体废弃物的排放治理:建议制定对废弃的食物残渣和废油集中收集制度。严禁食物残渣直接排入城市下水道,环保部门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处罚。对于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收回,废煤渣作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禁止外排。

对现有噪声的治理:推广使用低噪音的油烟净化设备。音响设备适当开启,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让人们自觉减轻人为噪声的危害。

3.4加强对镇内夜市的监控

定期开展对夜市集中地的检查,做到夜市摊点废水不乱流、废渣不外排,废渣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后集中处置。对乱排废水废渣的夜市摊点严格执法,建立夜市过后清洗摊位的制度,确保夜市地点不受废弃物污染。

3.5开展专项行动,严防餐饮业的污染

加大对餐饮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工商、卫生、城管、公安、房管部门和社区、街道、居委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机构。共同开展对餐饮业的整治,各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对餐饮业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通过多种手段,督促各部门执法到位,维护餐饮企业公平、有序、环保、卫生、文明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 芷江县环境保护局.芷江县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R].芷江:芷江县环境保护局,2009.

篇4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

一、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必要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就被保险人由于污染环境本应自行向受害人承担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过保险机制向保险人转移的责任风险。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运用市场化手段弥补环境风险单一行政监督管理的传统方式的重要工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已经得到了学界的认同,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柯泽东教授就认为,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事先预防的功能,可以实现间接遵守法律的目的,达到管理危险、分散损失的效果,可以增进被保险人控制污染危险的自主意识,鼓励被保险人通过增加污染防治设备投资以降低保费而激励企业更加慎重的发展[1]。

正如曾立新、王颖等学者基于对美国经验的历史考察所做之总结:以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史为例,若没有相应的环境立法,或者环境立法对于污染者的责任规定得过轻、过松,就不会产生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4-5]。可以说,我国2007年以来所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所暴露出的很多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应归因于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例如,因缺乏保险费率厘定的公平规则,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有失公允;因缺乏强制投保的法律基础,潜在的被保险人缺乏真正、持续的投保意愿;因缺乏第三方主体的辅助机制,保险所承保的环境风险的评估、保费的厘定、承保中环境风险的有效监管防范、理赔中的损害鉴定评估等环节无法实现市场化有序运行;因缺乏有别于一般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规则,索赔、赔付、受害人特殊保护等制度环节缺失,导致无法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应有的快速救济功能的有效发挥。

现行立法为何难以解决上述问题?可以说,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立法具有分散立法的特性。截至2014年4月《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通过前,表面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为一些全国性立法和地方性立法所涉及,但评论现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立法,可以毫不夸张地指出其缺陷,即直接相关的条款数量不多、立法形式太过分散、倡导性条款充斥其中、集中性专门立法罕见,这已经导致了现行法难以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现代法学竺效: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的构建《环境保护法》修订后,已有的全国性立法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一般性倡导条款为引领,以海洋船舶油污、危险化学品内河航运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太湖流域污染防治5个具体领域的个别分散法条为补充的基本立法架构。但若从规范内容的足够具体化、程序规则的足够可操作性和充足性等制度因素进行评估,只有海洋船舶油污领域的立法尚能基本满足海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践的最低需求包括:《海洋环境保护法》第66条关于建立船舶油污保险的倡导条款为第一层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有关行为人取得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的行为规范专条(第53条、第54条)结合法律责任专条(第73条)为第二层次;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专项立法为第三层次。,而其他领域仅停留在宣示性立法的初级水平。如国务院《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仅于第27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二、境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单行立法经验就世界范围比较而言,采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立法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3种: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环境法典专章模式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一)通用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行法模式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采用环境法典立法形式的国家采用环境法典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法国和瑞典。,即在环境法典中设专门章节集中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则,目前该模式的实践仅出现在瑞典。瑞典曾在1986年制定了《环境损害赔偿法》(Act on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并于1989年制定了《环境损害保险法》(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ct),这两部立法与芬兰的同名立法在内容上具有较多相似性。

但上述两部法律已连同其他环境领域的法律一起被汇编入环境法典[8]。 1998年制定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瑞典环境法典》(Swedish Environmental Code)第33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损害保险和环境清理保险”(Environmental Damage insurance and Environmental Cleanup Insurance),该章共4个条款。

(三)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别法模式

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框架结构设计比较上述3种立法模式,鉴于我国没有采用环境法典模式,客观认识到现有分散立法模式效果不佳,而特殊领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立法模式也已被实践证明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笔者建议尽快研究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以该法作为调整这类保险全程运行的专门立法。该法应至少包括总则、保险合同、承保风险、理赔、法律责任和附则几章。以下试就主要章节的立法要点和其中关键性立法技术具体阐述之。

(一)总则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的总则部分应主要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该类特殊保险的立法定义;法律适用范围;该类保险的基本行政管理体制;强制保险的适用情形;(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的编制责任主体;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措施之间的制度衔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金给付的免责事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奖励与引导措施。

以美国经验为启发,建议未来的强制保险专条可以设计为3款,依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或者使用具有(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工艺、设备、设施的企事业单位,须事先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以证明行为人对潜在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和调整(生态)环境高危害风险的物质、工艺、设备、设施目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分类制定根据法律规定负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的最低保险金额。”“未依据本法规定足额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建成的,不得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现有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期限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或提供其他财务保证。”一旦专门法统一规定了强制保险,除非有例外特殊情形须另行立法规定,未来可以不必在每部环境单行法中分别重复规定强制投保条款,以节约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二)保险合同

所以,从更有利于环境侵权受害者获得实际救济的角度出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期间应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延续到保险合同结束后的某段期间。笔者建议,今后可以通过立法强行规定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最低延续期间,上不封顶,自由约定。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保险人保险责任延长的经济成本和经营风险,为了公平起见,立法应允许保险合同双方自愿约定保险人是否可以就此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收取必要、合理的额外保险费,但对于额外保险费必须强制建立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以确保延长的保险责任期间内一旦出险,可以依法或依约实际获赔。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未来的保险期间条款可以分为两款:“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应由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不得少于一年,起止期间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单起保前的一段时间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追溯期,只要在该段时间内发生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并且第三者在该追溯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鼓励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责任有条件地延续至保险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间。保险人可以就本款前述保险责任期间的增加而收取相应的附加保费,同时应为延长的保险责任建立相应的专项保险赔偿储备金。”

(三)承保风险

1.明确承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规则

建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期间,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危险品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损害的发生。保险人可以要求就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相关风险事项对被保险人的场所、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查勘,被保险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对于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对于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安全管理应尽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 [2]17

3.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机制

建议分两款依次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将所承保环境风险的评估和监管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成本,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环境风险的评估或监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逐步建立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监管的相关管理规范,为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的行业准入、人员上岗考核和培训、评估、监督等提供统一管理和指导。” [2]17

4.明确环境风险的避免和控制义务

建议分3款规定:“发生污染损害后,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采取合理措施,尽力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将对第三者的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指南的规定,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聘请专业清污人员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环境顾问、法律顾问参与其中。保险人有权对清理程序、费用进行调查、评估,尽力控制清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积极配合。”“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监管主体协助被保险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风险防控活动。”“因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所规定的义务所导致的扩大的责任、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理赔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赔环节除了应适用《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还应适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设计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以尽量避免和控制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并尽量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范和减低环境污染损害、及时救济受害人、为修复被污染环境或恢复被破坏生态迅速提供必要资金的功能。因此,未来的“理赔”专章应明确规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发生的义务和基本程序;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原因和损害调查的义务;保险索赔的法定必要的文件之种类;事故调查之基本程序;环境顾问、法律顾问、专业清理机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等第三方辅助主体的参与机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及时履行保险给付的义务;保险人就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害扩大所花费的预防费用给付暂时性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主张其先行赔付在保险结算中予以扣除的权利;第三人(受害人)的直接给付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向第三人直接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在被保险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前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参见:《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法定情形;重复保险情况下的保险金计算规则等。

为了鼓励相关主体积极避免损害发生或尽量降低损害,建议规定:“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一经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请求,并提供经环境侵权损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科学、合理的计算依据,保险人应首先支付暂时性的保险金,用于控制污染物扩散、减少受害人损害或为抢救受害人的生命、财产而产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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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应急监测 突发性污染事件 问题 建议

近年来,宁德市经济迅速发展。大唐火电、宁德核电先后落户宁德;按照《环三都澳区域发展规划》,宁德市加快引进和布点建设钢铁、石化、煤化、能源、船舶等大型临海工业项目;锂电池、多晶硅项目已经展开选址工作;高速公路横穿宁德城区;温福铁路建成通车等等。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产活动的日益频繁,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但是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面前,要回答“事故产生什么环境影响?影响范围有多大?对周围居民应采取什么保护措施?抢险救灾队伍应如何行动及如何科学地进行救灾”等问题,只有依靠快速准确的环境应急监测[1]。只有这样才能尽量减少污染事故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将民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最小化。

1 宁德市应急监测中存在的问题

1.1 固定污染源

随着宁德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重化工业重大项目的引进,危险物质种类在不断增加,危险因素不断升级。宁德市的产业种类多,存在的污染隐患也多,主要有大型石化企业、冶金、酸、碱、强氧化物质(化工厂、农药厂)、油品(船舶修造业)、有机物质(合成革、电机)等。企业在生产和运行期间管理不规范,可能会出现各类紧急情况,也可能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甚至遭到人为破坏、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等,从而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形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然而,目前宁德地区大部分企业对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不够重视,普遍存在环境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现象;缺乏对化学品物理、化学性质的了解,在储存和使用方式上缺乏安全防护知识;同时,大部分企业也不具备应急监测能力。

1.2 流动污染源

随着宁德市高速公路的通车、铁路的建成通车以及极端恶劣天气的出现频率递增的全球大背景下,特别是台风、强台风甚至是超强台风在宁德登陆频次的增加,宁德市流动污染源的应急监测显得更为迫切。

1.3 应急监测设备缺乏

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先后购置了一些应急监测所需的基础仪器设备,但是离国家规定的应急监测标准化能力建设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如个人基本防护套装数量严重不足且只具备一定的基本防护作用,并不适合作长时间的危险应急监测;尤其是缺少辐射应急监测设备和应急监测车。就目前配置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尚无法满足宁德地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的应急监测工作。

1.4 物资储备不足

目前,宁德市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应急物资储备不足,储备方式单一,储备物资品种、数量偏少,调整、更新、轮换政策不健全;没有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联动机制,互相弥补、互相调剂的局面难以形成。以福鼎“9?16”苯酚泄漏事故为例,应急处理的重要物资活性炭于16日从浙江调入,直到21日才设置了一道活性炭坝以净化水质。

1.5 人员、技术能力的不完备

首先,由于经费投入少,应急监测队伍缺乏有效的训练和培训。相关人员对化学危险品理化性质知识准备不足;应急预案少,应急演练少。企业安全环保人员缺乏切实有效的应急处置培训。其次,技术支持系统不完备。宁德市现在还未能配备现场视频无线传输系统和通讯系统,如果能通过电子视频、电话会商等,将能实现更为高效的指导与救援,同时将有效改善环境监测的投入产出比。

2 宁德市应急监测发展的一些建议

2.1 加大对应急监测基础仪器设备的投入

由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的污染程度和范围有很强的时空性,为适应应急监测工作的需要,保证监测人员的安全,做到快速反应,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环发[2007]56号文)配备相应的应急监测车、发光毒性仪、重金属速测仪、傅立叶红外等监测设备以及对讲机、防化服、呼吸器等必需的通讯、防护设备[2~4]。

2.2 监测人员的培训

提高应急监测能力,人才是关键。监测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应急反应能力,高度的责任心以及较强的业务技术能力。要建立这样的一支队伍,必须加强监测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不断学习研究当地区域特点,组织实战演习[5],提高监测人员的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环保人员的培训。

2.3 建立污染源企业档案

对本辖区内的工矿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可能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和单位,对其生产或使用危险品的量、正常存放量、存放地点等进行详细登记,建立污染源应急监测系统数据库[6,7]。数据库应包括各单位污染物理化性质、毒性、处理和处置方式、应急预案、相关地理信息和水文状况。通过对污染源建档,有利于在应急情况下和事故的处理和处置中有的放矢。

2.4 收集技术资料

国家在环境应急监测方面还没有统一的监测规范[8]。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收集有关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方法、监测标准及事故的处置技术,并进行分类备案,尤其应加强快速监测污染和技术的贮备[9];收集各种化学危险品的理化性质及其对动植物所产生的毒害症状,以便在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进行查阅和借鉴,确保应急环境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2.5 建立健全应急监测网络

对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频率进行风险评估,结合本地区污染源特点,如流动污染源事故(道路运输)和行业污染源种类(合成革、船舶业等海域工程污染),以宁德市环境监测站应急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配齐必要的水、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设备(包括应急车、污染源数据库、专家库、应急监测指挥平台等),建成应急监测中心。同时,福安、福鼎、霞浦等监测站根据本地污染源特点,建设有特色的应急监测装备,力争做到事故发生时,当地监测部门能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监测,市监测站能提供科学准确的技术保障。

3 结语

宁德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的完善加强已迫在眉睫,然而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其监测、处理和处置比一般环境污染事故更为复杂、处理难度更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齐文启,孙宗光,汪志国.应急预案与处理处置案例[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7.

[2] 刘京,赵淑莉,刘芳等.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及其保障[J].中国环境监测,2006,22(6):37-39.

[3] 李红娟,陈怡敏.韶光市应急监测的现状分析与建议[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8,32(3):48-49.

[4] 边归国.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J].海峡环境,2008,5(1):17-21.

[5] 梁云平.加强应急实战演习,提高应急监测能力[J].科技咨询导报,2007,(18):242-243.

[6] 柴成果,李明,王玉华.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水质监测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水利,2004,(15):52-53.

[7] 于良.加强呼市地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的几点建议[J].内蒙古环境保护,2006,18(2):28-29.

篇6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杭州市

中图分类号:F812.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2

杭州市作为浙江省的省会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处于全国前列,居民总体生活水平较高,但是,目前仍然较为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利于居民幸福感的进一步提高。随着杭州市成功举办G20峰会以及将要举办亚运会,国际声誉在不断提高,亟需加快环境污染治理,提高生态环境水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的协调统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改变了过去“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污染治理模式,转变为“污染者付费、专业化治理”的新模式,是推进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一、杭州市环境污染治理现状

一直以来,杭州市政府非常重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是浙江省实施“五水共治”工程以来,污水治理工作成效明显。2016年全市安排污水治理项目944个,整治河道9200多条,排查了18462个池塘、小水沟等小微水体,完成160个村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建设。此外,尽管杭州市政府在固体废弃物和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也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并且建立了生活垃圾分离处置制度,但总体治理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特别是,杭州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效仍与绝大部分居民的预期相去甚远,雾霾问题仍是困扰环境保护部门的重大难题。2011年到2014年,杭州市雾霾天数分别达到159天、157天、239天和154天,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造成杭州市雾霾天气的空气污染物并非来自北方,而主要是由本地区排放产生。在环境污染治理机制方面,杭州市目前主要以传统治理模式为主,于2015年8月正式成为国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单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一)降低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成本

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总体放缓、社会劳动力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市场竞争显得异常激烈。实际上,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于释放企业活力有着非常直接的效果,国务院总理今年以来多次强调,通过减税降费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在“谁污染、谁治理”的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业在污染治理设备、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投入构成企业重要的成本来源,而通过由第三方企业提供环境污染治理、污染企业购买服务的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如宁波北仑某印染织厂,曾一次性投入污染治理设备1200万元,此后每年仍需投入上百万元的运营费用,采用第三方治理后,只需根据污染物排放量付费,大大降低了污染治理成本。

(二)提高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率

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政府主要通过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来监测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物的治理主要由企业直接采购污染治理设备,自行掌握污染物处理技术。但是,由于污染治理并不是企业自身的业务专长,在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往往导致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效率低下。尽管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但实际效果却往往不佳,并且由于企业的分散性,给环保部门的监管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挑战。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则由专业的第三方企业从事污染治理工作,通过实现规模效益来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实际上,对于第三方治理企业来说,处理500吨与5000吨废水的实际运行成本差别并不大,而污染物的集中处理也给政府监管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

从社会发展的动态视角来看,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才是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的根本动力来源。但是,在传统污染治理模式下,污染企业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从事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工作,无法有效推动社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相反,由第三方企业从事专业化的污染治理工作,可以积累丰富的污染物治理经验,保持较高的污染物处理技术研发热情,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创新。

三、推进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建议

(一)树立典型示范案例

当前,浙江省杭州、宁波、嘉兴等城市都在积极尝试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但是从总体上讲,大多数企业对于第三方治理的接受程度较低。主要原因在于,第三方治理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付费标准、风险管控、责任分担等多方面的问题,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需要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不断磨合,探索出一套实现双方共赢的商业合作模式。建议杭州市环保部门在推进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对当前已经实施的成功案例进行梳理,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广力度,逐步转变企业的污染治理观念。

(二)加强政府监管力度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要求第三方企业具有较高的污染物处理水平,维持一定的污染物处理量以获取规模效益,制定合理分摊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并防止在污染治理效果上弄虚作假,这就要求政府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结合第三方治理特征制定监管应对措施。在当前政府简政放嗟拇蟊尘跋拢建议杭州市环保部门主要通过过程与事后监督的方式加强监督工作,在鼓励优质企业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企业污染治理效果的监测,对于未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治理企业,通过负责人约谈、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方式督促企业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三方企业的污染物治理情况,实施污染治理效率末尾淘汰制,将未按期整改或恶意偷排污染物的第三方企业纳入市场禁入名单。

(三)提供财税扶持政策

在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初期,由于第三方治理企业集中处理的污染物规模较小,初始投资较大,企业可能处于亏损状态,这将不利于第三方治理行业的整体发展。2015年1月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地区也要对第三方治理项目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或奖励,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建议杭州市政府在相关政策法规框架内,制定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财政补贴和奖励标准,助推优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限集中在中央,建议杭州市政府在积极调研企业政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争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处理好污染治理的跨区域协调

环境污染治理并不是单个地方政府能够独立完成的,污染物本身具有跨区域流动的特征,这就要求杭州市政府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过程中,积极做好污染治理的跨区域协调工作,尤其是向周边省市宣传本地区的第三方治理成功案例,推动本地区优秀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走出去,参与其他地区的市场竞争。同时,鉴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尚属新事物,国家层面也只是从2015年初开始试点工作,并未形成完善、有效的运行模式,建议杭州市政府加快推进本地区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并牵头与宁波、嘉兴等市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区域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1]叶敏,闫兰玲.杭州市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及发展对策[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6(7).

[2]田艳芳.财政分权、政治晋升与环境冲突――基于省级空间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3]刘超.管制、互动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5(2).

[4]田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迎来新一轮政策利好[N].证券时报,2015-1-15.

[5]常杪,杨亮,王世汶.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应用与面临的挑战[J].环境保护,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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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有关工作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由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省环保局负责接受申请和组织预审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在预审阶段提出初步意见,并参与预审工作的现场核查,区(县)环保局参与所辖设施单位的现场核查。市环保局应自现场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局。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环保局的统一部署,加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无证运营的要依法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要依据《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敦促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尽早办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有关运营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于设施自运营单位的运营人员,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备案工作

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对设施单位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市管辖单位填写一份,区(县)管辖单位填写两份),区(县)环保部门应将备案表一份送市环保局汇总。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年度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受省环保局的委托,每年组织对辖区内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运营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资质单位组织机构、运营资质证书使用情况、运营合同执行情况、人员配置、运营设施日常运行管理情况、运营设施监测情况、持证单位事故处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采取记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内容及标准见《持证单位年度运营考核评分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单位年度考核程序: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市环保局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简称年度报告表)。运营项目不在本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营项目在本省而不在本市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组人数不少于3人,考核组根据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运营资质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必要时,考核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

3、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资质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在运营证书副本上填写考核结果,加盖印章;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局。

4、省环保局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资质单位考核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向省环保局提出处置意见,并由省环保局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可以建议委托单位终止运营合同,另外委托合格运营单位。对基本合格的单位,明确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复审合格后,即为合格。

国家环保总局收到省环保局吊销资质证书的建议,经核实后,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是否吊销资质证书的决定。

篇8

[关键词]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处理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1-0230-01

石化企业是以对石油天然气进行化学储藏、提炼和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在进行工业生产时,会产生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和工业废料,在进行上述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和排泄废物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产生重大的突发性污染事故。这种污染事故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极大的危害,使周围的环境受到严重的污染。因此,石化企业要严谨的对待石化生产过程中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其进行应急监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的解决环境污染事故。保证周边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一、应急监测在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中的应用价值

应急监测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严峻性中,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特性:首先,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突发性,石化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没有固定的方式和途径,在发生事故时,突发性环境污染会在不固定的位置上大量的排放高危险性的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其次,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成分复杂,主要成分包含液体、气体和固体。气体中包含了大量的有害气体,包括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等,一旦暴露在空气中,会造成严重的空气污染。液体中则含有大量的耗氧物质,一旦进入到周围环境中的自然水体中,就会急剧的恶化自然水体的水质,使水中动植物大量死亡,进而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最后,石化企业的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另一特性是范围广泛,污染物一旦大量进入周围环境,对周围大面积的环境都会造成影响。可见,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具有非常高的严峻性。而应急监测的主要内容就是对上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确定污染出现的地点和污染的影响程度,分析污染物的成分,从而进一步的解决污染,减少对环境的伤害。

二、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应对措施及处理方法

2.1 确定污染因子

石化企业的污染源和危险品种非常多,具有多种形态、多种传播方式、大面积出现的特点。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出现时迅速的对污染因子进行判断和辨别,能够有效的提升对污染物进行处理的速度。石化企业的最主要两大污染源是水污染和空气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成分为一氧化碳、硫化氢、氯气、氨气以及耗氧物质等。不同的污染物需要经过不同种类的控制措施,因此,对污染因子的判断是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基本工作。企业的环境监测系统应该能够迅速的启动应急监测设备和工作流程,通过应急监测及时、准确的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以及可能的污染范围和发生的其他环境问题。以便通过有效的监测,从而达到控制事故情况,减少事故危害的目的。

2.2 采样点位的布设

水污染和空气污染都属于是发散式的污染,污染物进入空气或水体后,会迅速的扩散到水体和空气中,并且无法明确的检测到污染物的扩散范围。因此,对环境污染的采样点的布设,就是找到污染物传播范围、确定污染物的传播速度的重要手段。环境空气应急监测点的设计应该设计在污染发生的地方,确定污染源后,在静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放置在离污染源最近的地方,在有风的情况下,将监测点反之在上风向的位置上,并且特别是当周围出现医院、居民区、学校甚至是商业繁华区时,要将监测点设置在这些区域周围,以便确认环境污染对这些地区的影响,在气候条件对污染的监测产生影响时,要采取更加密集的检测方式,可以采取网格布点、轴线布点和扇形布点等方式进行空气采样。在发生水污染时,需要在水污染源头设置监测点,并建立事故污水收集池。并在接触到饮用水源或牲畜水源地等地区时,对上述水源地进行设点监测,成立应急监测小组,保证水源地的污染最小化。

三、企业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的合理化建议

3.1加强石化企业生产工作中的环保宣传力度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往往是企业对生产安全重视程度高,但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以至于在生产中产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在进行生产时,企业应重视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对环保的宣传。在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及时的通知相关的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源进行解决和处理,并对已经受到污染的环境进行改善,一旦错过了敏感点的监测时机,对环境污染的监测和处理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3.2加强石化企业应急监测的配套装备

应急监测时,需要多部门的人员对污染源进行布点、采样、追踪和监测,因此,需要大量的交通工具、检测设备以及联络设备。以便随时的报告情况、改变方式,调整位置等工作。在事故现场污染物浓度高的情况下,需要对检测人员进行防护设备的配备。这些都需要企业对配套设备进行充分的准备。

3.3石化企业监测技术人员的水平提升

石化企业的突发性污染事故出现的时间不固定,呈现突发性的特点,如果监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不到位,应变能力不强,就会影响到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监测工作的结果,进而影响到整个污染事故的处理。因此,要对石化企业应急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大量的实战演习,以得到良好的技术熟练度,充分的提升石化企业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处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曾建.浅谈化工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J].能源与环境,2014,06:68+70.

[2]郭艳.化工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J].北方环境,2013,06:138-140.

[3]何兆华.石化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种类及应急监测对策[J].安徽化工,2014,01:56-57+62.

[4]钟贵江.探讨环境监测如何有效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故[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01:196.

篇9

关键词:煤炭洗选;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建议一、前言

煤炭洗选是煤炭深加工的一个重要途径,从矿井中直接开采出来的原煤因品质不同、赋存条件不同会含有许多杂质,煤炭洗选就是将原煤中的杂质剔除,或将优质煤和劣质煤进行分门别类的一种工业工艺。经过洗选过程后的成品煤通常叫精煤,它一般具有灰分低、硫分低、发热值高的性质。只有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加工,才能。只有通过洗选加工,才能提高煤质、分离杂物,收到降低环境污染、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运输效率的综合效益。通过煤炭洗选工艺,可以提高煤炭质量,提高煤炭的利用率,减少原煤利用的环境污染,降低煤炭运输成本,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就煤炭洗选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的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业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主要包括大气(煤粉尘)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等,下面按各污染类型提出防治措施,详述如下:

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生产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①对原煤皮带输送工段设置全密闭式的皮带通廊,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②对筛分破碎设备进行全密闭,关键产尘点设置除尘器。

2)贮运系统煤粉尘防治措施

产品储存在封闭储库内,原料煤配套建设防风抑尘网,并配套洒水抑尘措施,定期对贮存堆场洒水,使煤堆表层含水率达到7%。

3)运输道路煤粉尘防治措施

对运煤车辆应进行统一管理,煤炭在装车时必须至少低于车帮上沿10cm并表面拍实,煤炭表面含水率不得低于7%,限载限速,对厂区附近的运煤道路硬化为三级及三级以上路面,厂区及附近的道路经常洒水,运输道路两侧进行适度绿化,可起到一定的抑尘作用。

2、水污染防治 措施

洗煤用水须实现闭路循环,并配套煤泥浮选和尾煤压滤措施。具体防止措施如下:

①设置与洗煤规模相配套的循环水池,以保证煤泥水最大程度循环使用。

②在有水作业的车间设置地面排水集中回收系统。生产中会产生煤泥水的车间如主厂房、浓缩车间等在车间设置地沟和集水池等装置收集设备的跑、冒、滴、漏、事故水和冲洗地板水。并将此部分废水打入煤泥水回收系统。

③设置相应容积的事故池,保证事故状态下废水不外排。

④各处水池及外排管道须做好防渗措施。

⑤加强管理,严格限制生产用新鲜水量。

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煤炭洗选行业的噪声主要为机械噪声,噪声源主要来自生产机械设备如破碎机、分级筛、空气压缩机、离心泵、风机等工艺设备。产生的噪声值一般在85~110dB(A)之间。主要减噪措施如下:

①在满足生产工艺的前提下,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产生噪声低的设备或附有配套降噪措施的机电设备;

②平面布置利用建筑物和厂界四周防护林带来阻隔减弱声波的传播;

③对于属于空气动力产生噪声的设备,如各种风机等,应在设备的气流通道上加装消声设备;

④对筛分破碎车间的筛分破碎设备采取加设密闭罩、吸声体等隔吸声措施;

⑤在无法采取隔声、减振、阻尼等降噪措施的作业场所的人员佩戴耳塞、耳罩等劳保产品。

采取以上降噪措施后,为进一步降低厂界噪声,可在厂界四周设置阔叶防护林带,利用绿化的降噪功效提高防噪工程措施的降噪效果,以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的主要固体废物,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对这项工作的研究,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归纳为三类:①利用矸石发电,如煤矸石电厂。②利用煤矸石制砖,矸石热值一般控制在2 090 kJ/ kg~4 180 kJ/ kg 范围内,常与大型选矸厂配套,利用选矸厂产生的洗矸来生产烧结砖建材类。③利用煤矸石生产水泥。煤矸石在化学成分上和黏土相近,且含有一定的煤炭及热量,可替代黏土作为生产水泥的原材料或作为混合材料直接掺入熟料中增加水泥的产量。一般生产32.5复合硅酸盐水泥,混合材中可掺加15~25%的过火或煅烧过的煤矸石。④ 填铺类。用煤矸石铺路或者用于露采采坑的填埋。

目前煤矸石的常规利用途径利用率较低,大部分煤矸石不能做到完全的利用,既占用土地,又可能自燃,不仅浪费资源还会排放大量空气污染物。建议暂时无法利用的矸石选择铺路或者回填于露采矿坑内并分层压实覆土,防止自燃。

三、几点建议

目前,煤炭洗选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已基本成熟,若严格按要求操作,环境污染可以得到减缓,但由于人为操作、环保意识淡薄和科学技术发展等原因,在大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现就以上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1、大气污染方面。目前,煤炭行业扬尘污染依然严重,尤其是风天扬尘更加严重。主要原因如下:①原煤堆场防风抑尘网建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大部分企业将防风抑尘网当作面子工程,将整个厂区围封起来,而不是重点将原煤堆场围封;原煤堆存高度高于防风抑尘网,使防风抑尘网起不到防风抑尘效果。②喷淋洒水频率低,不能做到使主要运输道路和煤炭表面不起尘。③车辆装卸时不能严格按要求拍实并做好防护措施,导致车辆运输二次扬尘严重。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企业应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保护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环保治理措施。②环境保护部门应该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对恶意排污企业严惩不贷。③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公众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举报监督,做好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共同维护我们共有的环境。

2、固体废物方面。煤矸石是煤炭洗选行业主要的固体废物,但从资源角度说,煤矸石既是劣质燃科又是建筑材料等工业的原料。因此,如何大量的利用煤矸石,已引起国内外的广泛重视。

针对这个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①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制定相关的优惠、扶植政策,并制定相关制度保证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企业开展煤矸石利用的积极性。

②)加大科研投入,促进煤矸石利用规模化。随着煤炭洗选业的发展,煤矸石的堆存量越来越大,但其利用率相对较低,煤矸石利用实现规模化发展,还需进行科研攻关,加大科研投入,摸清煤矸石的主要特性及分布,以便有效合理地利用煤矸石,节约资源。(作者单位:内蒙古乌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彭维增,刘长青.煤炭洗选和环境保护.选煤技术.1989.1.

[2]赵立门,赵安平.选煤厂煤尘防治技术.中国煤炭.2004.2.

[3]单忠健.煤炭洗选加工生产中的环境问题—治理工程及对策.煤矿环境保护.19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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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活动的内容

调查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二、活动目的

1.通过对学校附近地区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了解其对附近居民的影响,增强学生环境保护的意识。

2.学会分析污染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3.通过开展调查和探究活动,使学生对书本知识有更深的理解,初步了解科学探究的基本过程和步骤,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合作学习的能力。

三、活动过程

1.课题小组的组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按照兴趣自由组合,人数在5~6人为宜,成立课题组。由学生自己推选出组长,并负责组内成员的研究分工、活动的具体安排。

2.研究方案的制定:由小组成员共同商讨,制订活动计划,形成具体的方案。主要包括研究方法、实施步骤、成员的分工等。

3.课题活动的实施:各研究专题小组利用五一节期间围绕课题分工合作进行了调查访问、资料查询等。以学校周围方圆一千米的城区作为研究范围,通过调查、走访和资料查询,发现学校周围地区主要存在大气污染、水源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等。

(1)大气污染。学校附近几家洗浴中心,有许多小煤炉,特别是位于学校南面的黄桥热电厂,经常可看到高烟囱里冒出黑烟,是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它们靠燃烧煤炭提供热能,煤炭的燃烧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酸性气体,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原因。汽车尾气是最严重的铅污染源,其中含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硫氧化物、铅化物等。空气中铅浓度的增加,会造成人体和环境遭受铅污染,尤其是儿童在游戏、玩耍过程中,铅通过呼吸和食物链进入人体,会使儿童智力与身体健康受到铅污染损伤和危害。

(2)水源污染。学校西边的姜黄河(姜堰至黄桥)是我们的主要生活用水源。学生从位于学校西北方向的水厂开始,沿着姜黄河向上游寻找,发现有五六个污水排放口,其中炼油厂的排污口污染最为严重。这些污水大多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姜黄河中,站在河边就能闻到阵阵恶臭。经学生查阅资料发现,这些未经处理的污水中可能含有大量对身体危害较大的氨、硫化氢、甲基硫、三甲氨、甲醛、酚等许多种物质。

(3)固体废弃物污染。工厂、学校居民区产生很多生产生活垃圾,这些垃圾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在城乡交界处形成了许多垃圾存放中心,浪费了许多土地。尤其是一些有污染的垃圾像塑料袋、废电池可能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4)噪声污染。学校西边和北边是两条主要的街道,坐在教室里经常可听到街道上传来的汽车鸣笛声,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期,汽车鸣笛声甚至盖过了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噪声也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

4.研究结论与建议:通过调查活动和集体研究讨论,为有效控制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课题研究小组提出了多种合理化建议,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搬迁一些污染源到合适的位置,如搬迁有大气污染的炼油厂、热电厂到城区东北或西南方向的郊区(考虑本地的盛行风向)。

(2)研究黄桥热电厂各个生产环节中产生的废品的可循环利用,如煤灰可以用来生产建筑材料,冷却水可以为洗浴中心提供热水源等。

(3)水厂要搬迁到姜黄河的上游,另外要建立污水处理厂。

(4)对污染严重的厂家实行监督管理,有害物质要回收或经处理后再排放。

(5)建立垃圾处理中心,在城区设置可回收、不可回收垃圾箱。相邻单位建议错开上下班时间,过境车辆不允许进入城区,在居民区或者学校附近设置禁鸣区。

(6)宣传环保知识,树立人们的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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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就法律层面而言,环保立法滞后、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环保司法救济难,已经成为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困境。

环保违法成本低。虽然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我国现行环保法律法规对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缺乏专门性或针对性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所有的环保法律所规定的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太轻。“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最高罚款也才100万元。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力度过低,是这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不但没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趋势的重要原因。

环保执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问题突出,但许多环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环保执法部门查出来的。在现实生活中,还有更多的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尚未受到环保执法部门的查处。为什么我国的农村环保执法不力,各地环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农村环保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因素,更有当地环保部门隶属于并受制于当地政府而不敢执法的深层背景。那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当地政府正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才将那些高污染企业从城市招商引进到农村地区去的,怎么会允许自己下属的环保部门去严格执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除了平时收取一点排污费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成为当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说些“对环境影响不大”等假话的“化解部门”,一些环境保护局成了“污染保护局”。

显然,如果现行环保执法体制不改革,不解决环保执法受地方保护干扰的问题,那么我们寄希望于各地环保执法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制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环保司法救济难。目前在我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环保维权难呢,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难以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这一新问题,诸如归责原则、因果关系等规定,往往对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受害人就因为无法证明化工厂排放废水废气与受害人种植的桃树不能正常挂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被判决败诉。二是由于传统诉讼理论将原告资格限定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农民个人通常被认为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原告资格不被承认,导致在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过程中生态环境等社会公益遭受侵害时,没有人或者人们无法出面向法院提讼。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对我国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们应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采取应对和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对策。

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对颁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订的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并建立更加严格的农村地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特别是应明令禁止在农村居民集中居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任何工业项目,以切实保障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生命、健康、财产、环境等基本人权。同时,建议借鉴国外环保立法的有益经验,尽快在法律上改变长期以来我国环保法律对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太轻的状况,在《环境保护法》等所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处罚力度,污染必重罚,要达到“不治污染者关闭、违法排污者亏本、污染严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强化环保法律的权威,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尴尬局面,落实我国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实保护包括农村地区在内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加强环保执法。目前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来执行,这种环保行政执法体制导致的结果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而阳奉阴违地“变通”执行、“打折扣”执行,甚至根本就不执行国家的环保法律,从而也就产生了当今中国的诸多环境污染问题,包括城市污染向农村加速转移并且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的现象。显然,要加强环保执法,让环保部门在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要强化环保部门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之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改革现行环保执法体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在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提出“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等规定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强调:“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2011年12月15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跨行政区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依照宪法第3条第4款关于“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的规定,科学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执法权限,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青锋同志所指出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执法权的重新配置”。建议借鉴国外环保执法部门直属中央的有益经验,明确中央政府在环境保护上的专属执法权,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直属中央政府,以给予环保部门相对独立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从组织上确保环保执法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保障环保部门严格执法,敢查敢罚,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势头。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针对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应对环境污染侵权的不足以及保护污染受害人权益的乏力,建议借鉴国外有关无过错责任、忍受限度论、疫病学的因果关系等新型诉讼理论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这套理论来论证污染企业与农民受害之间的关系,从而简化许多不必要的鉴定和法庭论证程序,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的举证负担,及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也达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效果。

为了保护环境鼓励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参与和监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一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对违反环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环境权益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环境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和政府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权益,针对行政机关环保执法的不作为,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机关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的诉讼活动。鉴于目前我国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的分散性和隐蔽性以及农村环保执法力量的不足,特别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无人管、无人诉、无法诉的状况,建议尽快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允许10人以上的公民个人、5名以上的律师、民间环保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等对污染环境的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政府环保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所判的赔偿费用和相关罚款,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为保障公众的环保参与权和监督权,考虑到其公益性,建议环境公益诉讼免收原告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责举证,真正让环境污染者承担起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在法律层面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三、从法律层面多管齐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环保法律的规范、制裁和救济功能,明确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对环境污染的处罚力度,建立垂直管理的环保部门,加强环保执法,改造传统民事诉讼制度并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环保司法救济机制,多管齐下,形成制度合力,以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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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化学农药(人们习惯称之为农药)是指经过机械粉碎、混合或稀释制成粉状、乳状和水状的化学农药制剂。包括化学农药杀虫剂、除草剂、杀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原药,化学农药粉剂、可湿性粉剂、乳剂、水剂等混合农药制剂。但不包括微生物农药、生物化学农药。.2012—3—29。

③库尔勒英下乡蔬菜种植基地的蔬菜种植人员99%为外来汉族务工农民,在当地租种土地修建蔬菜

大棚,种植蔬菜为业。.2012—2—26。

④生物农药有五大优势:一是生物农药的毒性通常比传统农药低。二是选择性强,它们只对目的病虫和与其紧密相关的少数有机体起作用,而对人类、鸟类、其他昆虫和哺乳动物无害。三是低残留高效,很少量的生物农药即能发挥高效能作用,而且它通常能迅速分解,从总体上避免了由传统农药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四是不易产生抗药性。五是作为病虫综合防治项目IPMP (Inergrated pestmanagement programs)的一个组成成分,能极大地降低传统化学农药的使用,而不影响作物产量。http: //baike.

/view/54305.htm.2012—3—2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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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唐东民,宗贵仪,唐勇.农药在土壤中的结合残留及其生态风险[J].四川环境,2011,30(02):115—118.

[4]丁素明,张晓辛.农药使用的污染因素及控制途径[J].中国农机化,2010,227(01):32—37.

[5]宋宁慧,卜元卿,单正军.农药对地表水污染状况研究概述[J].生态与农村环境学报,2010,26(01):49—57.

[6]孔朝辉,张慧芳.中药中农药残留的研究进展[J].现代预防医学,2008,35(24):4894—4898.

[7]刘冬梅,李雨.农业污染防治的立法思考[J].世界农业,2008,346(02):21—24.

[8]王玉霞等.化学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及生物整治措施[J].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08,(4):69—70.

篇13

随着城镇化建设迅速发展,环境问题不容小觑。自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日趋规范化、程序化,此类案件在数量上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国计民生,也涉及到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工作机制上的相互衔接以及配合,应引起高度重视。本文以笔者所在区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环境污染类案件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当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以期达到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合法权益的目的。

关键词:

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从受理案件中反映出的环境污染类案件特点

以笔者所在的检察院为例,近三年共受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0件12人,占总体案件的5%。此类案件总体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案主体个人企业居多,且未取得相关许可证明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迅速,多种经营发展方式齐头并进,个体经济迅速崛起。在个体经济中,不乏小作坊或村镇中个人承包企业。这些企业多数是个人或合伙经营,经营内容以金属加工、制造业为主,往往租借村委会厂房,经营成本较小,且具有高额利润,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的企业较少。在本区检察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取得许可证明的单位及个人仅占5%,导致当地环境存在大量安全隐患。

(二)涉案企业经营手段较为粗放、隐蔽

这些企业因成本及经营范围较小,且经营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淡薄,违规排放、违规作业时有发生,废器物排污处理设施较为简陋,作案手段一般是通过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等载体排放。经过检查,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排污处理设备,将污水、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直接排于河流、土壤之中,致使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流放,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三)危害后果较大

纵观此类案件,违规排放到大气环境中的有害物质严重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有的甚至超出数以千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危害。以笔者所在检察院曾受理的一起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东兰坨村经营管理一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2013年8月28日凌晨零时许,环保局工作人员对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采用酸洗、电镀、钝化等工艺生产金属钉,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该厂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含金属锌、铬的废酸水以暗管的形式直排到外环境。经检测,该企业排放废水中含有废酸液,重金属锌超标139倍、六价铬超标高达1519倍,给当地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损坏,危害后果极大。

二、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出现的问题

(一)获取线索困难

一方面,此类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较强。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工厂排污区、垃圾填满区等地,地点较为偏僻,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这就为侦查机关发现此类案件增加了难度,多数案件都是最终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才被发现。另一方面,公众举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积极性不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侵犯的客体是公众共同生存的环境,属于公权益的范畴,与有具体的被害人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这也造成了公众对此类案件的“事不关己、漠不关心”的心态。实践中,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往往通过媒体传播,但是经过媒体报道传播的案件毕竟是少数,因此存在此类案件获取线索的途径较少、立案难的问题。

(二)调查取证困难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环境污染罪入罪“门槛”降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更加凸显。在环境污染执法实务中,往往是由环保部门最先介入,发现涉嫌犯罪后再移交公安机关,导致办案周期长,往往延误了刑事侦查、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另外,刑事证据的要求高于行政证据,行政部门收集的证据往往达不到刑事证据标准的要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必须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制作,但最初查处环境污染类案件时往往查货普通工人,环保部门对其制作询问笔录之后即让其来,待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中,这些原始证人证言很难再次找到,无法核实查清,导致证据的证明力下降。

(三)关键证据使用困难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也是刑事司法部门与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污染问题上密切配合的表现。但是,在具体案件的证据使用方面,仍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多数案件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实践中,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数据因为距离案发时间最近,其监测的数据最具真实性与可信性,所以数据作为原始证据,经市级环保部门认可,可以作为环境污染案件的鉴定意见使用,多数案件也是采信此份证据,根据监测出来的超标范围及类型进行定罪处罚。

2.部分案件的监测数据存在瑕疵:有些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出具其真实性毋庸置疑,但是作为证据使用,存在一定瑕疵。主要体现在监测数据的采集与认可过程中存在采样缺乏规范性、监测人员技术水平落后以及采样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3.重新取证较为困难:在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重新取证较为困难。一是因为受外界环境影响,重新监测出的数据可能与案发当时数据存在较大出入;二是如果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违规排放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限期整改等行政强制措施,从而导致证据灭失,加大了二次侦查的难度。

三、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大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力度

对于环境污染现象,应加大打击犯罪力度。尤其是对作案手段较为隐蔽的作坊及小企业,一旦涉及犯罪,绝不姑息。加强对涉污企业的检查、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改一批不符合规定和不达标企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排污严重的企业进行停业整改,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法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对此类案件的侦查及取证能力,坚决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市场准入机制,明确监管职责

随着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势头迅速上涨。为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发生,环保部门对各种企业应严格市场准入机制及行政许可制度,在相关资质证明的审查方面,更应明确职责,避免徇私枉法现象发生。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建议在出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环境监管活动中的、、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三)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倡导科学、文明致富

有些个体经营者因法制观念淡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导致唯利是图,只顾发展不顾维护的现象常有发生。对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加大对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的法律教育宣传,讲政策、讲法律,使其真正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白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严重法律后果,提高相关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建立提前介入机制

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为更好保护现场,掌握最原始证据,建议检察机关审查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提前介入机制。按照天津市《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查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或者需要双方相互配合的,应及时请求对方介入调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联动办案制度主动参与查处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已涉嫌构成犯罪案件,依照法律规定,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及时;对于疑难复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在侦查方向与取证方面做出引导,以保证调查取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同时也间接履行法律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邓小云.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河南社会科学.2013(7)

[2]吕忠梅.环境行政司法:问题与对策.法律适用.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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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保险 企业责任 行政手段 法制建设

1 前言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当今世界上普遍采用的制度,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简单地说,就是企业缴纳保费,污染事故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利用保险工具防范处置环境污染事故,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发挥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环境风险管理,使污染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实施这项制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依靠市场手段的长效环保机制,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有益尝试。

当前,我国仍然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环境隐患多,一些渐发、突发和意外的环境污染事故频率越来越高。有关调查显示,在我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2006年11月,中石化吉林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含苯废水直排松花江,直接危害沿岸群众饮用水安全,扰乱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严重侵犯公民的环境权益。松花江污染事件直接引发了一批环境经济学家上书环保部门,建议我国引入国外已经成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即“绿色保险”制度,让企业就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风险在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对污染受害者进行赔偿。

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绿色保险”能有效扭转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降低社会成本。以往我国的环境污染纠纷、诉讼案件日益增多,致害方与受害方之间就赔偿问题长时间耗战,有时为了解决污染责任事故纠纷,个人、集体、政府均会长期卷入其中,导致社会成本猛增。

2 推行绿色保险的积极意义

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对于易发生污染事故的高危企业来说,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疑有利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为一旦出现重大污染事故,从支付赔偿到经济重罚等都有可能使企业倾家荡产,甚至被当地政府责令关闭。而企业如果参加了绿色保险,不仅理赔有了保障,能够填补污染损害由谁埋单的空缺,而且有利于企业的长足发展;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推行绿色保险,是探索中国特色环保新道路的一次尝试。中国的环境保护走过了36年的历程,逐步探索出了符合国情、独具特色的环境保护新道路。这条道路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从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将环境保护渗透到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全过程。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是环境保护渗透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重要手段。环境责任保险是国家实施环境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进入社会再生产全过程的必要切入点,是环境保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体现环保工作“以人为本”的有力举措,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崭新领域,也是降低环境风险、应对重大污染事故的有效监管机制。

推行绿色保险,是对“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重大调整。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国家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明确提出排污企业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法律责任;20世纪90年代开始,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的原则,企业可以通过付费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污染,以此来履行法律责任。在此之后,又提出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以保护社会群体的环境权益。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加之我国已进入了污染事故高发期,工业污染风险更加广泛,环境损害的后果更加巨大。一旦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企业自身无能为力,无力担负,即使企业破产,拍卖其所有财产,也无法赔偿受害者。

推行绿色保险,能使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过去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老百姓的经济损失一般没有得到应有的赔偿,污染事故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没有得到依法追究,影响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形象。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市场机制,由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及时赔付污染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及人身伤害,能减轻政府负担,分散企业的环境风险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行绿色保险,能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也发动了群众广泛参与,维护了群众的环境权益,是一项利国、利民、利环保、利发展的好政策、好机制。

3 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措施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的保险品种,也是一项新的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牵涉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缺乏完善的制度支撑等原因,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十分缓慢。作为一种新事物,在其成长的过程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问题,关键是发现问题,提出对策,及时解决,使这一制度日趋完善。

一是要转变观念,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绿色保险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要创新环境管理理念,而且要切实转变管理职能,将公共事务管理的权限和责任从政府中适度地分离出来,将环境监管的部门和责任从各级环保部门手中适度地分离出来,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保工作。各级规划部门要与经济综合部门、金融部门、工业协会和群众团体合作,按照“自愿、信任、理解、宽容和沟通”的原则,建立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努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尽快建立一个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

二是要加强管理,确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各级环保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性,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积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履行职责,推动本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落实。

三是要制定相关财税政策,规范和壮大保险市场。各级政府应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在税务方面,减免开办此项业务税款;在财政方面,设立此项公共性保险基金等,以提高保险公司开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四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指导,增强企业负责人的环境风险意识。“绿色保险”意在防患于未然,让企业负责人头脑中多绷一根安全生产的“弦”。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五是将持续性环境污染纳入保险。我国目前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这是因为突发性环境风险一旦发生,受害人容易发现,损害容易认定。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应当先行发展对于突发性环境风险的保险。但在实践中,因污染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有渐近性污染事故,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同样会对第三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且后者出现的频率和损失额要比前者大得多。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给予保险也是客观要求。

六是对于不同污染企业实行差别费率。有专家建议,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重点污染区域、一般污染区域、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并且对每个区域内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这样不仅可以照顾到不同污染区域不同污染程度企业的公平,同时还有利于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行低碳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有效防范事故风险,将污染事故降到最低。

七是要确定“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刚刚起步的新生事物,“绿色保险”必须有法律“撑腰”。目前主要制约因素是此项保险的推出缺乏法律保障。对企业是否参保没有制度约束,对侵权主体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强制险就难以推出。由于目前的《保险法》中没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条款。因此,必须先健全相关法律。在制定或修改其他法律法规时要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推动地方立法。建议立法部门、保险部门、环保部门、司法部门共同研究,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待条件成熟后,出台专门法规,以确保“绿色保险”的法律地位。

八是要推行强制投保。对严重危害环境的企业,实行强制投保方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的一种新险种,因为它的投保对象大都是环境风险高、污染隐患大,同时又是实力雄厚的大公司和大企业。如果不强制投保,这样的企业往往会以资金充足、能够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参保,这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环境风险由社会承担,由政府埋单。

九是建立环境污染专项风险基金。由财政、排污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每年投入并积累,用于支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超赔部分以及垫付应急处理费用等。

十是政府推动,加快“绿色保险”立法,健全制度。国家应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保费财政补贴制度,以及对承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机制;将给予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与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事故发生情况挂钩,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保险双方积极性,提高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三方各司其职,全力推进绿色保险。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项目的环境监管,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动建立风险评估和损失评定专业机构,探索建立保险和环境安全的良性互动机制;要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等职责,促进企业提高防范污染事故的水平;开展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和工艺设施的调查,充分评估其环境风险和影响,制定环境污染事故损失核算标准和相应核算指南。保险公司应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切实抓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全过程的各项工作,保证赔付过程信息畅通。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建立科学完善的费率体系,分类厘定费率。事故发生后及时介入,确保赔款及时支付给事故受害者。平时要指导投保企业开展环境事故预防管理。承保前,应对投保企业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根据企业市场性质、规模、管理水平及风险等级等要素合理厘定费率水平;承保后,要主动定期对投保企业环境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检查,及时指出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投保企业加强事故预防能力建设。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制定行业规范,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审查,督促其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引导保险公司加快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为投保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相关企业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主动如实报告有关信息,积极主动地利用保险机制,抵御污染事故带来的经营风险,承担起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 蔡守秋.可持续发展与环境资源法制建设[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