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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

篇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

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

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

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

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

全文

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

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篇2

【关键词】通信工程 监理 服务模式

改革开放为我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通信行业也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是我国主要提供通信服务的企业,它们都在努力吸引更多的用户,完善自己的服务。建筑工程和通信工程有相通的地方,它们的顺利运行,都离不开健全的监管,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能够保证通信行业的健康稳定运行,其兴起和发展是市场的选择。

一、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原因

当前,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总体的发展方向就是向项目管理型企业转变,转型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国内环境来看,通信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通信监理市场的竞争也愈发激烈,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向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就要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以应对市场竞争,逐渐转变成项目管理型企业是有效的途径;从国外环境来看,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是无法避免的,国外的通信工程监理企业也在涌入我国,对我国通信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所以,国内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想应对这种形势,应当积极进行转型。

第二,与以往相比,通信工程的投资规模在变大,各个专业之间的交叉也在增多,这就要求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只是在施工环节提供监理服务是远远不够的,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项目管理不同,它关注整个过程的服务,从工程起初的立项环节就进行管理,不论是管理的力度,还是管理的深度都比监理服务好得多。

二、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转型的途径

(一)拓宽服务范围。现阶段,许多通信工程监理企业都把大部分精力放到了质量监理上,并没有关注工程整个实施阶段的管理,为业主提供的服务有限。通信工程监理企业拓宽服务范围的关键是优化知识结构,而知识结构的优化离不开人才的支持,为此,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的管理,聘用业务素质强、管理能力过硬的人才,此外,还要积极引进设计能力强、了解国际市场的人才。

(二)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组织机构是通信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保障,为此,通信工程监理企业要完善与具体的业务相符合的管理体系、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

(三)拓展非通信运营商市场。通信工程监理企业的视野应当开阔,不需仅仅局限于通信运营商市场,而是可以关注非通信运营商市场,加大宣传力度,来吸引这部分客户,主动向业主介绍管理的具体内容、规范、流程,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三、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几种服务模式的比较

监理服务的意思是将各种各样的资源用到项目上,从而达成目标,满足各种需求,它的内容有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服务质量、人力资源、风险等九个不同的方面。PMC模式属于业主项目的管理模式,它能够作为现阶段监理不断拓展和完善的参考。

传统服务模式是DBB模式,为设计、招标和投标的简称,不同的单位和部门来承担设计工作和施工,可行性的研究工作是业主委托的咨询工程师来开展的,等到项目评估合格结束后再进行设计,设计完工之后,通过招标来选选承包商。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合同,包括设备、材料供应合同、具体的施工合同等,承包商与各个分包商及供应商再单独签订分包合同和材料合同,同时组织实施。工程监理企业的主要责任是进行施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该服务模式虽然应用时间较长,应用较普遍,而且管理的流程、方法等也较为成熟,不过,它整个周期长,不容易控制,管理工作和协调工作比较复杂,而且前期的成本投入大,费用高,总投资不易掌握,如果发生质量事故,责任不明确。所以,对于通信行业而言,传统服务模式无法满足其发展的要求,不利于实现它们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标,需要研究新的服务模式。

(一)PM服务模式。PM服务模式就是监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严格遵循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代表业主组织各项工作,提供分阶段的服务或者整个过程的服务。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工程项目的决策环节,帮助业主制定可行性研究方案,在工程项目的准备环节和实施环节,给业主提供设计管理服务、招标服务、采购管理服务、施工管理服务、竣工验收服务等。

(二)PMC服务模式。PMC服务模式的涵义为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合同的规定,除了要完成PM服务模式的工作之外,还要负责合同规定的项目工程最初的设计任务,同时还要遵循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以及管理上的风险。监理工程师给业主提供管理服务以及技术服务,服务工作更加全面细致。现阶段通信行业将是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都在变大,经常会出现多种专业交叉的情况,并且技术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不论是工程开始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工程实施阶段的设计、调研和施工管理,竣工阶段的移交和评估,只有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过硬的监理工程师才能帮助业主,加强合同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等。

四、结语

各个运营商要不断获得更多的客户,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就要积极重视监理工作。当前,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还有很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可能会威胁到通信企业的发展,更严重的是可能对整个通信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所以,通信工程监理行业应当扩大业务范围,逐步向项目管理的方向发展,拓展市场,各个通信企业还应在充分考虑各种服务模式优势和不足的基础上,选择最恰当的服务模式。

参考文献:

[1]张巍,王禾.通信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服务模式比选[J].通信管理与技术,2011(01)

[2]蒋斌.我国通信监理现状和发展探讨[J].信息通信,2011(05)

篇3

【关键词】工程监理 项目管理 相互关系

一、概念与范畴的对比分析

(一)概念的对比

1.工程项目管理的概念。所谓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指的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在建设单位的委托下,在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决策阶段的相关可行性的研究报告,并针对报告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策划;而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为建设单位提供招标、采购管理等一系列的相关服务,同时还可以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程进度、资金投入以及合同拟定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

2.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由中国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共同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对工程建设监理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地表述:工程建设监理指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法人的委托下,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工程建设文件等对所受委托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的行为。我国的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监理人员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对建设工程实施工程监理行为。

(二)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相似处

1.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管理思想基本一致。二者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都强调通过强化对企业的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来增强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尤其是针对企业的成本管理、资金管理、法制管理、质量管理等具有更高的要求,采取多元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来提升企业管理的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基本一致。二者都以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追求科学为准则,在合同允许范围内,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注重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质量控制体系基本一致。监理工程师注重对质量的控制,通常情况下采用1509000作为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和标准,而工程项目管理则是以1509000作为其质量保证的重要根据和国际标准保持一致。

(三)关于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二者之间的区别分析

根据我国对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来看,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联系十分紧密且存在诸多相似的地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两个概念并不能完全等同,二者属于独立的个体其根本界限不可相互混淆。

1.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工程监理属于我们国家工程建设领域实行的基本制度之一,不仅在国家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在我国很多工程项目中必须实施监理,比如我国主要建设项目、大中型公共事业项目、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等,这是我国强制性实施的法规制度。与之相比,工程项目管理则不一样,它是国家在工程建设中提倡实施的一项管理建议,不是国家强制性实施的法规制度。

2.两者实施的主体不同。我国相关制度规定,实施工程监理必须要具备监理的手续监理企业或者咨询企业。没有工程监理手续的单位对工程实施的管理不属于工程监理。工程监理是业主授权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中对其工程进行监理,提供相应的服务管理。按服务范围来说工程监理包含于工程管理项目。

3.两者服务的对象不同。在我国工程监理的服务对象只有两种建设单位或工程业主,但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在国际市场上属于工程咨询一类,根据当前的国际形势,工程咨询机构不仅可以为业主或者建设方提供业务服务,而且还可以为一些设计机构、施工单位进行业务帮助,为保险、金融、担保单位提供服务,还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管理、联合承包工程。由于授权的主体不一样,工程项目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所产生的效益就不一样,解决问题的方法、原则、方式就有所不同。而工程监理单位只是建设单位的,不一样的工程项目虽说具体的要求不一样,但在解决问题的时候,所用的方法、方式是一样的。

4.两者服务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当前在我国工程监理主要是在施工阶段进行监理,工程监理的服务范围是依据工程的总方向开展的。相比,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不仅仅包括工程监理的内容,还包扩前期的竞标工作,设计、施工、项目总承包、资源、风险管理,施工中的索赔及工程估评许多服务项目。

(四)项目监理与工程管理重要性的对比

1.工程项目管理重要性。现在的市场经济中,竞争激励,适者生存。可以说工程项目管理是建筑市场的必然走势。随着现在市场的竞争性,要求的专业化技术越来越精。所以工程项目管理是现在建筑市场,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好的项目管理企业会为业主解决所有项目相关难题。这也是为什么工程项目管理能在这个市场经济中立足的基础。因此作为一个专门为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必须要向工程项目管理转变。

2.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性。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是必不可少的,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的投资、工程工期、工程的质量,同时还要管理工程的信息和工程的建设合同,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也要工程监理来协调。做好这三个控制、两个管理、一个协调,来保证整个建设工程的的安全及其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赢取更大经济效益。

二、结束语

从总体上来讲,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对象和业务范围等方面都比建设工程监理有了更大的延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操作模式具有较强的应变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变化做出及时的调整,为建设单位提供订单式的服务,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从某种意义来讲,工程监理将来的发展应该逐渐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靠拢,因此,我们应该对一些具有转型潜力的监理企业进行一定扶持和帮助,并鼓励这些企业向工程项目企业过渡,从而快速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工程监理走向项目管理的必然趋势,城市建筑 张宇 2013 14

2.论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改革与开放 宁炜 2003 7

3.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的比较研究,城市道桥与防洪 黄健文2012 5

篇4

关键词: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服务范围;立场问题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制度已经走过了17个年头,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现在因各种原因,它的作用、地位和发展方向都到了需要思考的时候。建市[2003]30号《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另外,随着政府投资工程管理的重要改革模式“代建制”的发展需要,既是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的重大历史发展机遇,同时也都将面临较大的困难。如何大力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有何联系与区别?工程监理将何去何从?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深思、去探讨。

1关于管理服务范围对比的思考

原国计委和建设部在1996年颁布实施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里明确指出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业主)的委托,依法对工程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前期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标阶段、施工阶段、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全方位(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的监督管理。

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我们对工程建设监理的当初设想,因包括业主、监理企业自身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导向的多种原因,现实的工程监理工作主要集中于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根据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 156个监理工程调查,监理企业近三年从事施工阶段监理以外的其他业务情况为:进行前期咨询2 393个,占1.39%,从事勘察设计招标1 462个,占0.85%,从事勘察监理831个,占0.48%,从事设计监理4 358个,占2.53%,从事施工招标12 549个,占7.29%,从事设备监造1 105个,占0.64%。调查统计表明,监理企业介入前期工作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十分有限,主要监理服务工作是在施工阶段。

由于将监理工作定位在施工阶段,使建设监理工作形成单一化,一些单位和部门把监理工作理解为业主的施工员、质监站的眼、手、腿,只是起到旁站、监工的作用。而业主又有碍于国家规定,不得不委托监理,视监理可有可无。因而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外延被任意挤压和添加。投资由业主控制,而进度则听由施工单位控制,最终只有质量责任落在监理身上。

而建设部建市[2004]200号《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我们目前鼓励推广的工程项目管理应该是包括工程监理在内,从决策阶段到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合同、费用、进度、质量、安全、信息等的管理和控制(见表1)。

2关于工程管理中立场问题的思考

1999年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指出监理单位应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也就进一步明确了监理单位应该是建筑市场中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理人员应该以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去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类问题,不得依附和偏袒任何一方。这是前几年大量产生的豆腐渣工程、偷工减料及引起的工程质量隐患以及防止工程腐败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对工程监理的定位的政府导向,希望工程监理作为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第三方能对上述问题有一个制约作用。同时为了实现工程监督管理“小政府,大社会”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制。十几年来,工程监理也基本上起到了监督、防止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和规范建设工程秩序的一定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程监理工作中,业主作为受业主委托的一方,是从业主方取得监理费用的现实,注定了工程监理在工程施工过程的“独立第三方”地位,一直独立不起来,受到业主的很大制约,监理人员多数情况下是按照业主的意愿和要求去开展工作的。

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在《指导意见》中对发展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必要性是为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是为了利用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为业主谋求最大的工程项目增值。可见工程项目管理是完全代表业主进行工程项目管理,代表业主的利益,是站在业主的立场上,以业主需求为关注焦点,关心工程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和投资效益上来(见表1)。

从上面两个方面的思考,目前广泛实行的工程监理和我们大力鼓励发展的工程项目管理可以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也基本上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工程监理不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它是我国特殊建筑工程市场环境的一个特殊的制度,可以认为是国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延伸;另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一个部分,一块内容,从属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完全可以包括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应该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一个重要的、基本的服务内容。

表1 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比较分析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这是因为工程监理是政府在一定历史时期推行的一种制度,在逐渐完善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法律法规及制度(如工程担保制度、责任制等等)和投资(业主)体制的基础上,工程监理的这种质量监控的责任将越来越弱化。

随着项目管理的稳步发展,另一方面,各中介咨询机构,尤其是最具有转化优势和管理条件的建设监理企业应率先醒悟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更新观念,转变服务理念摆脱过去监理工作定式(站在项目监理角度上思考这种工作方式是正确的,也是必须的),灵活运用统筹协调工作方法,把自己从法律界定的第三方转到项目业主的立场上来,把长期以来以注重工程质量监控为主的工作方式,只按规范、注重程序的监理工作方式(忽视工程特点,不问业主需求,各类工程一样对待,按标准合同和规范规定的内容、范围、职责和方式提供近乎机械式的监理服务)转变到项目管理与业主需求信息对称、供求统一的工作模式上来,把过去充当“监工”的角色转变到“项目管家”的地位上来,符合政策要求,满足业主需求,推动项目管理健康发展和各企业共同进步。

3关于投资主体性质及其对工程项目管理需求的思考

篇5

【关键词】:监理规范内容调整修订

中图分类号: G264 文献标识码: A

一、内容调整的主要原因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于2013年5月13日,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本规范相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订,主要原因是随着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监理单位服务范围的不断拓展,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为建设单位与相关服务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与时俱进,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相对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内容进行了调整修订。

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修订内容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共分为九章和三个附录,比《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00规范增加了第九章内容,即相关服务。20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相关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2、调整部分章节的名称;3、删除了部分不协调或与法律规范、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内容;4、强化了可在操作性。

三、2013规范的调整与修订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九章内容目录分别是:1、总则。2、术语。3、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5、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6、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7、监理文件资料管理。8、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9、相关服务。第一章总则中2013规范比2000规范增加了以下几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第2章术语,2013规范比2000规范的术语解释增加了以下几点: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工程延期、工程延误、工程最终延期批准,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文件资料、而且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与2000规范的要求有所不同,2000规范要求总监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是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而2013规范要求总监代表条件放宽,是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工程实践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是具有工程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第三章中2013规范比2000规范总监职责多出以下2条:1、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2、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多出以下2条: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2013规范第五章除了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内容外,还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2013规范第六章的名称更名为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处理。原2000规范第六章的名称为施工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2013规范第七章监理文件资料管理中,监理月报的内容列举了4条主要内容,并且增加监理日志的主要内容5条,2013规范中第八章设备采购文件资料内容概括为6条主要内容,设备监造文件资料概括为20条主要内容,2013规范比2000规范增添了第九章内容相关服务,2013规范附录A类表为监理单位用表,原2000规范为承包单位用表,内容中增加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监理报告、旁站记录、工程复工令。2013规范附录B为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原2000规范附录B为监理单位用表,内容中增添了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C类表为通用表,2000规范附录C也为通用表。2013规范C类表增添了索赔意向通知书。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学习,认识到随着社会的发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内容也得到了及时的调整和修订,以便于广大监理人员更好的贯彻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宋彦,魏利敏.对有效实施安全监理的几点建议[J]. 郑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2)

[2] 王咏梅.关于建筑施工监理若干问题的研究[J]. 科技创新导报. 2007(34)

[3] 沈耀胜.监理行业现状问题及发展思路[J]. 建材与装饰(下旬刊). 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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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问题

1.工程监理概述

工程监理的主要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工程建设单位掌握着选择监理单位的委托权,工程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整个建设工程的发展情况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并结合工程的具体信息,对监理单位进行选择,并且支付相应的监理报酬;②工程监理不只是单纯的对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会全面监督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加强对资金花费、运作周期、工程安全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③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以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工程监理合同、建筑法律法规、建筑项目的质量标准为主要依据来进行监理工作;④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承建单位是没有从属关系的三个个体,因此监理单位要以独立、客观的态度维护建设单位的利益,同时也不能忽视了承建单位的权利;⑤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进行联系的主要桥梁就是工程监理单位,既可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又可以起到良好的沟通作用,以此来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自1988年我国实施工程监理工作以来,由于其在建设工程管理当中的重要作用,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其发展当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位不清。首先,角色定位不清。在《建筑法》当中有明确的规定,监理人员属于建设单位的代表,需要对施工单位的各个工程环节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但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在建筑行业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工程人员认为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需要有一个公正的“第三方”,于是便有部分工程人员将“第三方”与监理人员混淆,认为监理人员并不是代表的建设方利益,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自身对职责范围和立场也缺乏清晰的认识,导致监理人员的角色定位不清。其次,服务内容定位不清。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理在我国是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每次制度的更新基本都会对监理有一个新的概念,这种概念的穿插让许多监理人员产生错觉,对于监理的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明确服务范围和服务内容;另一方面是由于理论界与实践界对监理的概念有一定的差别,各个阶段的科研人员和实际工作人员对于监理这一概念认识也是随着监理的发展在不断的变化,这使得刚刚上岗监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内容认识不准,服务范围界定不清。最后,责任界定不清。由于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不清晰,加上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表现出对其职责界定范围越来越窄的现象,导致许多工程人员不能明确地认识监理的责任范围。现阶段,有许多的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在追究责任时,出现惩罚过轻或是惩罚过重的现象,由于安全事故而获罪入狱的监理人员时有出现,极易造成优秀人才的流失。(2)业务水平不高。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是指工程质量难以保障。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人员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一方面他们对自身工作的职责范围不清晰,难以保障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受建筑环境的影响,他们自身也缺乏学习的动力,导致其综合素质一直难以提升,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工作也大多是与“前辈”学习,受传统的监理思想影响重,难以与市场越来越高的工程质量要求保持一致。甚至在许多的工程人员看来,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监督基本没有什么作用,监理这一职位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这样一来,监理的工作就得不到重视,对其工作的效果也是褒贬不一,进一步导致其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升。(3)行业积弊较重。一方面,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行业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无序压价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少,极度缺乏优秀的监理人才,而从业人员收入低、综合素质不高、流动性大,服务标准缺失、服务深度不清,职责履行不到位等现象十分严重,监理手段单一、装备缺乏,行业地位不高、社会形象不佳,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诚信体系尚待健全。另一方面,监理企业利润微薄且日益下滑,监理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导致监理服务不到位,且二者相互影响并呈现恶性循环状态。这些都使得我国监理行业弊端重重,并且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对于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3.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建议

3.1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根据我国监理从业人员的特点,建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培养,改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知识匮乏和实践经验不足的问题,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培养发展列入战略发展规划。培训过程中,根据监理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不同,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分层次分批次培训。在监理从业人员入岗工作前,需对其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方能上岗。此外,监理公司需要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切实提高监理公司监理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3.2改革监理体制

改革监理体制加强和改善监理市场,引进市场经济调节机制,加强对于监理市场的调节和监督。①加强工程监理委托程序、独立公路工程监理结构、贯彻落实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制,杜绝挂空名现象。②推行监理负责制,谁监理,谁负责。③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善的连带责任。在监理招标过程中,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需加强监理招标的控制力度,完善监理招投标市场。

3.3完善法律法规

增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工作效率可以借助于企业与政府的双层面共同去努力。政府有P部门可以通过设立健全的法律与法规来有效地管理市场与运作行为。有关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学习行业之中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的法律素养,努力完善法律法规。在企业方面中,监理工作应当设立一系列完善、有效且科学的处罚机制,如果施工工程不能符合政府规定,就应当对施工行为明令禁止,并要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出正确的、合理的判断。如果有必要,还应联合政府部门,共同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从本质上对施工单位进行震慑,进而保证施工的进度与质量,增强整个建筑工作的形象与公信力。

3.4增强监理工作管理水平

首先应当设立和完善领导负责制的信息源头,监理机制的领导是一个队伍的权威,特别是在对建筑施工进行监理的过程中,领导是要发挥出主要作用的,应当积极地去贯彻领导所推行的施工质量终身责任制。整个工程如果发生问题,哪怕该领导工作有所调动也应当追究其责任。除此之外,搭建的施工质量管理横向监督平台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或是违法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设立信息交流平台,让施工质量监督信息化,进而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4.结语

现如今,工程建设数量和规模都在逐渐扩大,工程监理面临很多发展机遇和挑战,未来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应该完善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制度,改革监理体制,完善法律法规,提升监理工作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顾太岭.现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难以开展的原因分析及相应对策[J].四川水泥,2015,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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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路工程监理;监理体制;监理模式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060-01

目前,中国公路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所提供的服务大部分都集中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还是处在对施工质量监理等传统的基础之上,在发达国家中,经常见到的咨询(监理)工程是项目的设计者也是施工监理的执行者,在这方面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不利于我国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迈入国际市场,不利于在面对国际监理工程时在国内市场的竞争。所以,随着市场机制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我国的监理企业应该在管理体制上与国际接轨,改变现有的经营机制,才能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1 公路项目监理新模式

如图1所示,新的监理模式与传统的监理模式相比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业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一定的优秀的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双方在明确各自的职责时可以通过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来实现,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业主把项目监理的权力放手给监理企业,这样监理企业可以代替业主执行对项目的全面的并且是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工作。与此同时,业主在和设计单位以及承包商之间分别签订合同,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的规定监理企业和设计单位以及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业主的授权范围之内,监理企业监理工程设计和施工的整个过程实施监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2)新模式将参与项目建设所涉及的监管机构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做好项目总体规划和控制的项目设计咨询监管层,另一个是在施工现场派驻施工监理层,中标的监理企业要全权负责建设,并且业主不得无理干涉。在新的项目工程监理模式中,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都处在同样重要的位置上,设计监理机构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它可以通过较为严格的督促设计单位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标准,标准化设计的推广,设计应用限额,设计价值工程的理论等方式来实现;

3)监理企业的服务范围不断的扩大,权力不断的增加。监理企业不仅仅要对项目的咨询,设计监理以及现场的施工监理工作进行监督,还要负责代替业主进行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实行全面的,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这其中主要包括项目的整体策划和控制,确保项目的连续性管理。在项目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监理企业根据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任务,即,在项目的设计阶段,在监理模式中,监理企业的职责多是集中在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这和国际上提倡的监理企业既要提供设计咨询和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理念是相一致的,这有利于监理企业和国际市场接轨,这样可以比只是简单的工程监理和设计监理更加走进了一步;

4)驻地监理机构属于监理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分支机构,它在组织关系上隶属于监理企业,它直接负责于监理企业。施工监管是驻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主要职责,他和设计单位派驻的技术人员是相互协调的关系,协助监理工程师,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技术问题是设计代表的任务,这与我国现今的大多数的公路工程监理企业所担负的实际任务是相同的。因此,这种新的监理模式很好的延续了我国传统的监理模式,这也确保了我国监理制度平稳过渡到与国际化相互接轨的过程。

2 公路项目监理新模式的风险管理

在我国,公路项目监理的新模式(以下简称新模式)的具体使用效果并没有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测试和检验,并且存在较多的不稳定性在实施过程中,与传统的监理模式相比较,新模式有很大的风险性,故对新模式的风险性的管理更加重要。

1)业主和监理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是解决纠纷和合理分配风险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双赢和多赢的重要基础。国外一项研究表明:信任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索赔条款的使用,而索赔条款的使用是增加工程成本的一个重要方面;

2)构建在理想状态下的风险评价方法,项目风险的特点是有客观性和必然性的,但是像地震,台风等意外风险都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当发生这些风险同时带来的人为的风险都是可以预防的,最主要的原因是难以进行有效的评估这些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很难分区分人为风险和必然的风险。假设可以找到这样的一个理想的状态,在此状态下,监理企业和业主有相互信任的基础和相互一致的目标,并且两者之间都是为了尽最大限度减少风险和损失,那么就可以对此项目的最低风险进行计算。在最低的风险的基础上,对造成大量增加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明确造成这些因素的责任化,那么就可以分配这些风险,最大限度的降低人为的风险;

3)不断的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因为工程项目监理的新模式还处于概念阶段,缺乏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法规,但是如果实施这一新的模式,势必会给业主和监理企业带来较多的潜在风险,所以,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层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项目监理新模式有个正确的认识。

参考文献

[1]李世蓉.对我国建设监理的几点思考[J].建设监理,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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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参与工程监理的有工程咨询公司、顾问公司和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由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负责,监理公司直接管理施工。工程监理是全方位的,除对工程现场进行控制外,也从技术、方法和效益上进行控制。监理团队中除了监理工程师以外,还有业主和承包商参加。监理与业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工程师行使业主授予的权利。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文件、合同并签发付款单,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主要由承包商负责。监理公司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服从监理公司监督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验收、结算,并审核工程资料,一切合格后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移交手续。国际工程FIDIC合同条件下的监理工程师涉及到工程的整个过程,而且在施工阶段对投资、进度、造价进行全面的控制。按照FIDIC合同体系,业主委托监理工程师管理工程全过程,包括招投标、工程施工、资金结算、竣工验收等;在国际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实施,确保业主接收到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程,同时协助业主控制项目的总投资。

国际工程监理(咨询)业的服务内容

国际工程项目的管理,传统上是由工程咨询监理公司和承包商提供专业化项目管理服务。从国际上新发展的项目管理模式来看,工程咨询业还可以提供许多专题性的服务,例如风险管理、工程索赔、造价管理、项目融资等。在美国市场,设计公司发展的新趋势就是服务的多样化,不仅更多参与设计—建造项目,也参与设计—工程管理类项目,有的公司还将服务延伸到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所以,国际上一些公司既开展咨询业务也进行工程承包施工,在一揽子承包的综合项目中有很大的优势。而且,咨询公司也接受承包商的聘用为其服务(一般不应同时为同一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服务)。(1)项目投资前咨询。包括项目选址、与中间商(土地)、协商处理有关法律程序、规划咨询、项目选定咨询和项目决策咨询。其中决策咨询是核心,以可行性研究和评估为重点,内容有项目的目标、资源评价、建设条件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2)项目准备阶段咨询。包括工程设计、设计审查;工程和设备采购等服务,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拟定合同、投标评审、承包商选择和签订合同。如果是BOT或PFI/PPP项目,则可为当地政府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和编制特许权协议书并协助进行项目的招标。(3)项目实施阶段咨询。确定项目的费用、进度计划目标;进行项目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施工监理、施工管理等,实施过程中跟踪管理。包括承担管理型CM方式,派出项目经理进行设计-管理或管理承包,或者进行设计-建造总承包或EPC/交钥匙管理总承包。(4)项目总结阶段咨询。指对已完成的项目的目标、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和客观的分析,考察项目目标是否合理、有效,项目能否持续发展,为未来项目提供经验借鉴,包括建成后出租转让。如果是BOT或PFI/PPP项目,也可以提供项目的运营和维护服务。

国际工程(监理)咨询业的特征

(1)国际监理(咨询)工程师的定位。在国际上,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渐渐地对咨询工程师的作用和定位一般不使用“监理”这一措辞。FID-IC2001年出版的《客户———咨询工程师协议书(白皮书)指南》中论述:在有关咨询工程师管理合同的职责方面,使用“监理”(Supervision)这一措辞时可能会产生严重的误解,因而这种用法需要避免。FIDIC“红皮书”、“黄皮书”、现行的“新红皮书”和“桔皮书”中都避免使用在早先的版本中能够看到的“监察和监理工程”(WatchoverandSupervisetheWorks),而在使用“合同中规定的职责”(DutiesspecifiedintheContract)或“合同中委托给他的职责”(DutiesassignedtohimintheContract)这一措辞。在美国AIA系列合同范本中,过去的版本规定建筑师应“监理”承包商的工作。“监理”的含义可能包括建筑师/工程师有责任管理、指导和控制施工作业。AIA早在1961年修订合同条款时,在描述建筑师在施工阶段服务的内容时,用“观察”(Observation)一词取代了“监理(Supervision)一词。由此可见,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按照业主和承包商所签订的合同,对承包商的施工工作,包括对所应达到的进度、所应满足的工程质量进行巡视、检查和督促,而不是具体干预,更不应去具体管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甚至安全等问题。在国外的各类合同条件范本中,几乎都有如同FIDIC“新红皮书”中第3.1款中的一段话:“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这说明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已经批准的工作仍需承担责任。业主聘用监理工程师来管理工程只是监督保证工程合格的一个手段,监督工程建造过程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惯例而已,完全不减免承包商的合同责任。

(2)国际监理(咨询)工程师的职责与权限。在国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中,业主通常将项目前期至项目建成全过程委托给咨询监理公司,实施全过程咨询监理。一旦业主与咨询监理公司的合同签订后,双方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都以合同条款为依据相互约束。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一般与承包商不直接发生关系,所有信息来往均由监理(咨询)工程师来传送或,由监理(咨询)工程师下达或签发的各种指令都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承包商必须坚决执行。按照FIDIC合同条件,监理(咨询)工程师职责范围包括:在总承包商的管理上,有权对其工程管理人员、检验人员和操作工人进行监督;在工程现场协调上,有权协调总包商、分包商与业主指定分包商等的协同施工;在工程技术上,负责图纸和技术资料的管理、批准和认可图纸变更等;在有关法律处理上,担任第一位调解人角色,对业主与承包商的争议事项,以合同为依据,中立、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在合同中的地位与作用上,是业主的人,根据业主的授权范围进行诸如索赔管理、财务支付、各种签证等现场实际工作;在工程进度上,有权进行工程全过程的监控,审批总包商施工总进度计划,下达开工令,要求承包商报送施工作业计划,跟踪检查施工进度,签发部分工程交工,基本交工和竣工终交证明书;在工程质量督查上,有权对材料质量、操作工艺、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当发现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时有权勒令返工或进行替换;在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时,有权提出缺陷修补内容和要求等,一直到保修期结束颁发合格证为止。在工程造价控制上,有权要求承包商提供符合工程合同要求的现金流量计划,负责签署工程款付款凭证,签认工程变更,对索赔、意外风险等进行控制,有权调整单价,必要时进行工程估价等等。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核心工作是合同管理,监理(咨询)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合同巡视、检查和督促承包商的项目实施情况,必要时做出批准和指示。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咨询)工程师一般干预承包商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施工措施、施工计划以及安全措施。监理(咨询)工程师的主要精力用于监督业主与承包商执行合同的情况,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督工程进度是否能按合同要求完成,检查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并防止索赔现象的发生或为反索赔提供依据,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费用控制与投资控制,以维护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各自合同权利。#p#分页标题#e#

(3)国际监理(咨询)工程师的选择和服务报酬。国际上业主选择监理(咨询)公司或咨询工程师的出发点是其专业化的技能、项目管理的经验和诚信。选择高水平的监理(咨询)工程师将会为业主带来巨大的、长远的、多方面的效益,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与能力是决定性因素。因而在国外该行业具有较高地位。通常,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首先考虑价格因素,而选择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标准必然是监理(咨询)工程师的资历、经验、能力、管理项目的水平以及职业信誉。设计、咨询和项目管理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成本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其费用仅占工程总成本的相对很少一部分。国际工程项目业主把大量的权利赋予监理(咨询)工程师,因此,业主在选择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必须进行认真的考核,否则将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损失。国际上的监理(咨询)公司对其监理(咨询)项目的取费额度和价位都相当高,一般可以达到工程造价的5%~10%,业主同时还承担监理工程师在负责该项目过程中的电话费、交通费、差旅费、加班费等费用。并根据项目的规模、服务范围或服务时间长短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同时监理(咨询)公司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为业主节约了投资,业主会对咨询公司给予节约投资30%~50%的奖励。国际最为流行的监理(咨询)费用基本计算方法以2种方式居多:①按工程总造价的比例取费;②按监理(咨询)费用成本加一定数额的酬金来计费。

国际监理(咨询)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及素质要求

(1)一般而言,国际上对监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十分严格,从事工程监理(咨询)的专业人士包括建筑师、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工料测量师,他们都是按严格的程序认定的,从业人员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才能参加资格考试,通过考试后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政府部门在登记注册和发放资格证书时,严格限制其监理(咨询)业务领域,杜绝跨领域监理(咨询)的现象。国际上的监理(咨询)工程师均能精通法律,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成为称职的项目管理者。除此之外,国际上监理(咨询)工程师非常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与独立执业能力。国际上大的监理(咨询)公司,高学历和资深技术专业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

(2)监理(咨询)工程师的职业道德要求。监理(咨询)工程师必须具备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西方发达国家的监理(咨询)行业均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订了道德规范和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有些国家与地区强制性规定: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必须遵照行业法规和国家法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国与地区的经济法、行政法、民法等各种法律法规。监理(咨询)工程师必须善于协作,责任心强,不仅需要经常与客户、合同各方、本公司的各方面人协同工作,而且还经常与政府官员、金融组织和工作人员及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单位的人员打交道。

国际工程监理(咨询)业与我国监理业的比较

(1)监理业务服务范围狭窄,监理深度有限。我国监理行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太过单一。我国工程建设采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质供应单位分工协作的体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分割切段管理。工程咨询公司业务只做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或评估;设计院只负责项目设计;招标公司只组织项目招标;而监理公司则实际上是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施工质量监督。故我国项目监理业状况是监理公司不能提高项目复杂的技术服务,服务范围的监理产品附加值很低。

(2)监理工程师的作用难以发挥。我国监理业虽然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国际上通用FID-IC合同管理方式,将监理工作内容确定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但在实际工程中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职能往往被弱化,业主的强势,导致监理工程师地位尴尬,很难真正独立、公正行使工作权利,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建设监理的主要差距。

(3)监理业管理混乱无序竞争。在我国目前工程监理行业低标准监理服务取费的条件下,很多监理公司只能困难重重地维持低水平运行。同时,由于我国监理服务门槛过低,导致监理服务技术水平不高,产生过度竞争。监理公司不是靠实力、工程管理经验和市场信誉去赢得监理业务,而是普遍靠拉关系进行竞争。低价竞争导致低成本服务,造成了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4)监理行业从业队伍综合素质较低。我国基础建设项目的迅猛增长,造成现有工程监理的数量不能满足工程发展的实际需要。而且,我国监理业起步较晚,但推行速度较快,导致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监理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监理行业从业队伍普遍缺乏经济管理和法律知识,缺乏全方位控制的能力,复合型人才少,专业搭配不合理,不能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阻碍了全过程监理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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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问题;结论;建议

一、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逐步确立的过程中,累积了诸多棘手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表现在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业主行为、市场环境以及政府监管等5 个方面。

(1)监理企业本身的问题

监理企业方面的问题是目前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诸多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首要的问题是企业数量过多、规模普遍偏小,全国监理企业已超过6000 家,年产值能达到1000 万元规模的监理企业微乎其微。监理企业数量过多、规模偏小往往会引发监理企业的其他不规范行为。激烈的行业竞争导致监理企业间的压价竞争行为;因低价引发的监理服务低质问题;监理企业的不良经营状况导致对长期利益的忽视,引发人才培养不力、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单一等问题。

(2)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方面的问题主要指监理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据调查,从业人员中专科所占比例最大,为58.9%,中专仍占有26.1%,其中,在专科中从正规院校毕业的只有12.1%,而从正规院校毕业的本科生只有6.7%。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和经验的缺乏是制约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这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也存在着从业人员收入过低问题,这也是导致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之一。低收入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行业吸引力缺失等问题导致符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数量不够,无法满足监理市场需求。

(3)业主行为方面的问题

业主作为监理活动的参与主体之一,其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理企业或监理从业人员及其他参与主体的行为方式。在工程建设中,轻视监理,对监理作用认识模糊不清,定位不准的现象很普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自发展以来形成的诸多问题和矛盾引发业主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认识的误差,忽视监理单位的作用。在上述基础上选定的监理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公平性及科学性都将受到质疑,况且多数业主单位将其视为自己的工具,仅为其服务,左右现场监理人员的工作、削弱其决定权。以业主方为主导的监理活动中,监理服务费用被拖欠已是常事,而监理单位却不敢追讨。

(4)市场环境方面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环境是问题探讨的一个焦点。在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中,监理服务收费过低是最明显又最难以解决的问题,它是诸多问题的诱因。与2007 年的监理收费标准相比,现有监理服务收费过低已是不争的事实。伴随其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监理的范围变窄和阶段缩短;监理工作的范围由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转变为仅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实施监理的阶段由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理转变为仅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争夺监理业务及规避相关法律法规而出现阴阳合同、盖章合同及监理企业间的“挂靠”等问题。

从业主方对监理认识的误差、左右监理工作、拖欠监理费用到监理收费过低、监理服务范围变窄及其他市场不规范现象不难看出,法律赋予建设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独立性地位已逐步丧失。

(5)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通过颁布地方性规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限定;在监管范围扩大的情况下,政府监管的方式尚未实现现代化和多样化,使得政府监管难度较大。

(6)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恶性循环现象

在建设监理企业方面,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普遍偏小以及经营方式单一化等问题。同时,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以及人们对现存建设监理市场现状的认识等原因,使得优秀的专业人员不愿选择监理作为长久的职业选择,导致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一支具有公信力及专业素质扎实的监理队伍。上述监理企业以及监理人员两方面的问题必然引发监理服务质量的普遍下降,逐步丧失

建设单位的信任。加上社会及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理解的局限性,导致建设单位缩减监理服务的范围,从“三控两管一协调”发展到仅监督施工质量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问题的终结,因为这些以压价竞争为核心的行业问题往往会造成监理质量的再度下滑、监理行业信誉以及行业吸引力的丧失。从而回到问题的源头——监理企业服务质量及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严重不符合市场需求,恶性循环由此而生。

二、结论与建议

从对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和探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形成过程是对建设工程监理管制逐步加深的过程。从试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逐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制和约束。从建设工程监理的试水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全面发展阶段到建设工程监理纠偏阶段的整个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受到的束缚在逐步加深。

(2)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府管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独立性与依赖性矛盾及供给单一化与需求多样性矛盾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3)现有法律法规已全方位地限定建设工程监理,包括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实施监理的项目范围以及监理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定了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项目范围;《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限定了监理行业的主要从业人员的行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限定了对监理企业的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限定监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监理服务收费须采用政府指导价。

解决行业内的问题、恶性循环应该从突破建设工程监理的制度框架出发,寻求制度突破与优化才能使建设工程监理得到完全释放。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形成是政府主导的,所以改善目前建设工程监理的尴尬局面必须仍以政府为主导且需从现有法律法规框架着手。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提出以下建议:

(1)适度放宽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及地方性管理规定对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范围几乎囊括了所有在建项目,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所以应适当缩减强制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如: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可不实行监理,以及对于其他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类型也可适当提高规模标准等。逐步弱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强制性。

(2)改革对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方式。规范和改革对监理企业的管制方式需要修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比如提高监理企业的准入门槛,以及将三级资质管理改为二级或仅一级资质管理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考试制度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高素质监理队伍的发展,因此可改为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及职业道德状况等进行长期监督和管理,此项工作可授权监理协会主持。

(3)引导监理企业向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多样化发展。业主单位对工程咨询的需求并非仅监理而已,它包括项目管理总承包、CM 模式以及代建等多种形式。而监理与之却有许多功能重复之处,因此引导监理企业向专业项目管理企业方向发展是满足市场需求多样化和提升监理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其职责范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理顺质检、安检及监理之间的关联与区别,理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职责,无需为保障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而额外加深对工程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管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托质检、安检、监理合同备案及监理招标备案等手段对监理活动的各参与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张红兵,周小芳.现阶段工程监理几点体会与思考[J].福建建材.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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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通讯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管理

中图分类号:F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18-0068-02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通讯工程建设项目,在专业化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接受客户的要求和授权情况下,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旨在实现项目投资目的的微观监督管理活动,其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参与通信工程建设各个方面的质量监督。如今,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也在强大经济的推动之下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国家建设部的号召之下建设监理制度基本已经在全国得到了全面的开展,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作为了企业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工程。随着工程的开展,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也在近几年的发展当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监理制度,监理工作也基本覆盖了通讯工程中的每个领域,提升了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知名度,赢得了社会的初步认可。

1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目前的状况

通信工程监理制度适用于通信工程的建设的各个阶段,但是许多监理企业目前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单纯的借助质量监理为基础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稳抓,并没有将监理制度覆盖整个工程,也没有起到为客户提高全面服务的目的。另外,在工程建设的决策阶段,工程监理制度的咨询也只是集中于通讯设备的安装,而对于其中的一些可行性的研究基本都是一些简单的意见,根本没有起到监理专业性的作用,以此来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业务服务。

2 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问题

2.1 监理单位自身素质不高

从我国的监理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来看,不难发现有许多单位都并没有按照现代化企业建设的标准来成立,其在管理的制度以及改革的制度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较为成熟的制度使得不能适应监理行业的发展。另外,监理单位之间也没有较为统一的规范、工作的流程、工作的制度以及监理的方法,导致了监理单位之间的取费不一,行业内部秩序混乱不堪。

2.2 监理工程师队伍综合素质不高

监理工程师队伍综合素质不高主要体现在工程师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等各方面。其中就队伍工程师的年龄来看,很多都是由老年工程师组成,老年工程师虽然有较强的工作经验但是相比年轻工程师来讲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却并没有年轻工程师的能力强,因此也使得在工作中很多老年工程师并不能适应监理的工作现场。另外,就知识面以及专业技能方面来讲,能够胜任工程监理工作“一协调、三管理、三控制”的综合性人才过少,此外,能够熟悉国际化管理、精通计算机和外语,并且能够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工程师更是少之又少。

2.3 建设监理在实践中缺位现象严重

目前,由于许多监理企业的监理和咨询服务之间的界限没有完全被打破,导致了许多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只是单纯的借助质量监理为基础进行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质量稳抓,而不是针对工程的制定计划、设计方案、实施施工、完工验收整个过程进行监理,也没有对工程的造价、工程进度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实施全面的管理。外加,工程监理咨询服务缺乏前期的调查以及监理咨询服务工作的经验不足,这些都导致了监理的结果无法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3 通信工程监理发展的趋势

随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工程监理也在监理行业的努力之下获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就整个工程监理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目前仍然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有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和西方的一些发达国家比较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相当的大。为了使得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能够健康有序的得到发展,使得其能够在监理行业发挥巨大的作用,以此实现工程建设的预期结果,建设通讯工程的监理制度以下几点必然会成为发展的趋势。

3.1 完善法律制度,构建健康完善的市场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的推行,我国的通讯工程建设监理市场也变得复杂,各种不一的监理制度以及监理方法导致了市场局势混乱不堪,为了解决这一不堪的局面,我国监理企业必然会在市场机制的调解下,通过法律强制、行政处罚、制度规范等方面来对监理市场进行一个整合,以此来构建一个精简有效的市场体系。

3.2 促进企业改革,以此适应监理的行业发展

为了使得监理企业适应行业的发展,改革是必行之路。在市场经济的调节之下,企业的改革可以使得企业不断强大、适应市场的能力越强,竞争力也将会变强;再者企业既然要发生改革必然是企业的管理以及技术手段已经落后,所以通过改革企业还可以强化自身的管理技术,提升工程监理技术。其中,以目前监理企业的发展来看要进行改革必然会包括企业制度的改革和经营机制的改革两方面,企业制度改革指的是将企业的半自主经营模式转化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模式,使得企业在自负盈亏的情况下,成为一种能够充分发挥出具有自身发展特点的经济实体;经营机制的改革则是将只局限于施工阶段的监理转向于工程每个过程的监理,以满足客户对于工程的全部需求。

3.3 增大服务范围,强化工程全程监理的发展

在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中随着项目投资的加大对于监理的要求也逐渐增多,企业势必扩大自己的服务范围,以此来强化工程全程监理的发展,其中PCM模式将能全新的适应这种发展环境,给企业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如表1所示。

3.4 培养创新人才,优化工程监理工程师队伍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一项高智能的服务技术。其不仅要求监理的工程师精通监理技术外,而且还要求懂得经济、法律等。因此说,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高低对监理公司来讲有着决定性作用。在发达国家一些比较有名的大公司之所以可以享有盛名,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就是公司拥有一批高水准、经验足的监理专家。

3.5 借助国际竞争,提升自身工程监理的技术

我国的工程监理和国际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势必会引发我国的通讯工程建设监理会与国际逐渐接轨,在国际化的竞争当中强化自身的监理水平,使得工程师们能够快速有效的熟悉国际化的标准,并在国际化的标准之下规范自身的监理技术。

4 结 语

虽然目前我国的监理制度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但是只有我国的监理企业能够根据市场的发展规律以及我国的基本发展国情来进行企业的改革以及制度的完善,那么企业就一定能够向好的方向发展,缩减与国际之间的差距,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使得企业立于国际竞争行业而不败。

参考文献:

[1] 李月.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的思考[J].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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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健词:工程监理;服务品质;创新

中图分类号:F28 文献标识码:A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若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规范与标准,工程的安全及使用寿命将受到直接影响。这不仅会给单位造成严重的损失,甚至还会给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带来重大威胁。如何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品质,实现工程监理模式的创新以符合规范化、合理化的发展需求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文从工程监理企业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影响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中的关键因素,总结加强工程监理服务品质的措施以及其模式的创新与实践。

1施工监理企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1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由于法规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使得建筑工目施工监理得不到有效的监管。虽然在工程监理企业内部都有相应的考核制度,以此来实现对监理工作的监管,但在管理过程中,很多监理人员并不严格按照相关条例执行监理工作,导致很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不清楚。同时,招标管理中原本存在的问题加大了建筑工程施工的难度,如许多招投标工作不够规范,虚假招标使工程施工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工程管理中项目法人责任制落并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这也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

1.2 监理制度多实行于施工阶段。项目管理的全寿命周期不单单只有施工阶段,因此施工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等。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而忽视了其他阶段的监理工作。通常监理人员在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导致了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不熟悉状况的发生,而并未对工程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影响因素众多,若不提前熟悉水文地质环境,则非常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3 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性质理解片面。作为公正的第三方,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并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上述问题涉及到职责划分及验收程序等方面。两者的受雇方不同,权责有很大的区别。同时,工程项目的各项验收,必须是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承包商的责任包括确保提供的产品合格,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的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及要求,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工作要全面到位,以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1.4 工程监理的收费比较的低。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监理内容相对比较单纯,大多局限于施工阶段,因此与设计或者其它的咨询服务相比,其收费水平也普遍较低,和国外的监理费用更是低了很多。我国的监理费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0.6%至2.5%之间。上述现象导致了监理人员的收入也相对较低,使吸收高级监理人员变得十分困难,从而限制了监理行业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监理收费低的现状导致了监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逐渐降低,由于市场的不良竞争,各监理企业相互压价,进而导致了恶性的循环的产生,造成了现在监理市场上的混乱局面。

2 影响建筑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意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工作的前提是领导的质量意识,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对建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的态度是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表现。只有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层层落实责任制,将工程质量工作落实到实处,明确单位领导、工程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的具体责任和职责,并加强对其监督与管理,才能真正实现工程质量的可控可保。意识决定行动,将工程质量意识摆在工作重点的首位,继而推动行业的服务水平提高。

2.2 监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工程施工监理属于兼具高智能、高技术的产业,并且也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实践工作。以上要求决定了监理工程师要具备高素质、高能力、高水平,监理工程师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外,还需要对工程建设法律、经济、组织管理以及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为了行业的整体和谐发展,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素质及身体素质都需要达到较高要求。除此之外,监理人员还需具备协调关系的能力,在其工作工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人或事,这需要其具备使人信服的能力以及洞察问题的能力。

2.3 监理企业长远发展的问题。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管理的各项经营成本也不断攀升,致使很多监理企业运营资金不足。在实际工程操作中,很多设计单位和项目业主并没有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常常随意压低监理费用。工程监理行业内部行政隶属较混乱,权责分割不清导致监理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受限于规模和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监理企业进行的体制改革不能很好地改变监理企业的总体状况。

3 提高程施工监理务品质及创新实践的措施

3.1 宏观措施

3.1.1 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建设。监理企业是新型的高智能服务型企业,只有企业内部管理的实现规范化才能使自主经营的监理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监理企业要实现现代化企业的管理制度,首要问题是明确产权。只有建立健全一套科学有效的企业法人管理制度,才能使工程监理企业真正成为能够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壮大的企业。解决监理行业问题的关键是规范建筑工程市场,其手段包括加强检查监督、强化规范检查、建立和完善的监理考核制度等。

3.1.2 提高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行业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因素,因此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是重要改善行业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施工监理队伍,极改善监理人员的工作环境需摆在首位,同时要立完善监理人员建的保险制度,只有通过好的工作条件才能吸引经验分丰富的、有组织协调合作能力的专业监理人才。工程监理企业要组织好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岗前培训过等工作,为监理工程师制定长远的发展计划,积极引进监理人才,从而进一步解决目前工程施工过程中高水平总监理工程师匮乏的问题。

3.1.3 强化多方位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建筑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的能力更强,资质更高,服务范围更广,这对其工作质量和适应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作为服务业的企业,监理企业仍然准确地掌握市场需求和自身的情况,及时调整企业定位、服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针对上述问题,建立企业可以从工程性质、工程规模、业主类别、提供服务类别等方面分类,统计现有的业务,分析企业的优势和特点,进而确定服务方向。企业发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一切以顾客为中心的思想。衡量工作业绩和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便是顾客满意度。企业必须加强全体员工的服务意识,不断规范服务标准,遵循服务守则,把提高服务水平作为工作的中心之一。

3.1.4 整合管理体系。建立企业实现长远发展,实现管理模式的创新实践,就必须进行系统管理,持续改进管理模式以适应市场的变化。这需要根据企业业务的发展,适时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及管理体系进行具体调整。目前,直线制、职能制或直线职能制等组织结构模式被大多数监理企业所沿用,而这些常规的组织结构与以项目为主题的生产方式存在一定的矛盾,建议气压向矩阵制和多元结构方向的组织结构模式做一些变换和调整。

3.2 具体措施

3.2.1 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监理行业的责任边界,明晰监理行业咨询服务的本位是监理行业走向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3.2.2 监理服务内容延伸至工程代建,是监理服务体现其价值的切入点。

3.2.3 落实总监负责制,明确建设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总监对现场监理部人员的配置,是提升监理行业服务品质的前提。

3.2.4 开发先进的检测技术、实现人机互动的信息化监理方式是提升监理技术、实现监理方式转型的必由之路。

3.2.5 开发并推行监测工程,是监理行业新的价值体现和新的利益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司相军.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问题的思考[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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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监理制度经历了试点阶段、稳步发展阶段和全面推广阶段,这些阶段的工程监理内容和范围主要集中在项目施工阶段,于是在1998年3月实施的《建筑法》中规定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从法律层面对工程监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而且毋庸置疑。《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开展业务,对承包单位从工程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代表业主实施监督和管理。由此,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完全实施在施工阶段。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属于业主的项目管理范畴,是对工程项目开展的微观管理,必须得到业主的授权方可实施,同时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和义务,是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全面监理。

2现阶段困境及经营方向发展趋势

随着强制工程监理制度的引入,我国在很多工程项目上,都实现了质量的保证、工期的按时以及投资的控制等良好效益。但另一方面,受当时经济体制制约,监理制度推行之后没有能够按照最初所设定的对工程项目进行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全过程或各个阶段的监理,监理业务范围局限在施工阶段,制约了监理规模和多元化的发展。工程监理的大范围实施,由于监理定位、监理职责、人员素质、监理取费等因素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这一始于对“国际惯例”的学习,与中国工程实践相结合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最终成为了“中国特色”。现在有提出废除监理的说法,在项目管理机制还没有完善,项目管理效果还有待评估的前提下,贸然废除监理,不说国内行业几十万监理从业人员的安排成问题,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又如何得到有效控制呢?另一方面,监理制度是科学的专业化服务环节,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制度的产生,也是经济发展、专业分工、社会化生产的必然结果,从理论上具有不可辩驳的存在必然性。2015年2月5日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在京召开了“部分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负责人座谈会”,邀请十余位长期从事监理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就监理改革的相关问题发表看法。大家一致认为“不论怎么改,监理制必须坚持”。近几年,不少工程监理企业的业务承揽从过去的以施工阶段为主向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管理拓展。2004年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文件及其它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让监理企业、设计院、工程咨询公司、工程造价管理公司等与工程服务领域相关的企业扩大业务范围,拓展服务领域,以增强企业竞争力。这就从政策层面,给了监理行业巨大的发展空间和转型方向,同时竞争也更加激烈,具有设计、施工、监理的都可以开展项目管理,对监理行业来说,新的挑战也由此开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工程监理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统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6605家,2012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822042人。虽然监理企业的监理业务合同金额仍然占较高比例,但其主营业务收入所在比例已经不到50%,而且其他业务有明显提升趋势。由此看出,监理企业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在不断扩大经营范围,努力开拓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造价咨询、招标等各类工程监理咨询服务市场。

3工程监理转型的可行性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论是从政策上,还是从现实的企业经营方面,扩大业务范围,将监理企业从下游向上游逐步拓展是监理企业发展的未来趋势。2004年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是,具有从业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通过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包括工项目咨询、设计、招标及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对项目管理企业的从业资质要求是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从法规层面,监理企业具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资质条件。虽然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着差异, 但我国开展工程监理制度的最初学习对象恰恰是工程项目管理,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监理企业也是在实践工程项目管理。一是工作理论基本相同,都是管理学、组织论和控制论为理论基础;二是研究对象都是工程项目的目标控制,包括成本、进度、质量等目标控制。在多元化的工程项目管理领域,监理企业长期的现场经验让监理企业具备了其他企业缺乏的综合协调能力;同时国家实行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制度,使监理人员的管理理论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提高,有一定的储备性。虽然在政策及实践上,工程监理企业都在积极拓展业务,寻求更多的发展空间,在业务实施过程中依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4工程监理转型能力提升策略与手段

4.1监理企业能力弱点分析

监理企业在承接各种工程管理咨询服务过程中,遇到问题只要是由于长期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存在“重执行、轻策划;重技术、轻管理;重人员,轻培养;重效益,轻程序”等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就是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成本目标明确,不需要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的目标规划,按照施工合同和技术标准顺利完成监理任务就可以了。而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需要管理机构对整个项目的实现过程进行项目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工作结点等关键要素,这在监理工作中体现的较少。(2)同时在人员要求上,虽然理论上要求监理人员具备完善的包括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的知识结构,实际上我们的监理人员经过国家注册考试,取得证书之后,在这些方面的后续教育就不是很重视了,我们很多监理人员都是技术型、经验型人才,但在管理理论、组织理论等方面是很欠缺的。

4.2能力提升策略建议

(1)采用SWOT法进行企业诊断。绘制企业的SWOT分析表格,分析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企业资质较高的如甲级资质监理企业,可以进一步做大、做强,采用发展性战略,积极响应政府的转型政策,拓展领域,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招标其他资质,将公司逐步向真正的智力密集型企业转型,实现多元化发展。对于中小型的监理企业,通过差异化服务形成自己的行业特色。不必急于做大、做强,在品牌上下功夫,在专业化上做出信誉。(2)人才储备。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制定企业长期的人力资源规划,通过培养、引进、再提高等手段,建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库。包括高水平的项目经理、融资专家、法律专家等高端人才,“鲁布革”项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外国专家咨询团(我国监理监理制度的最初学习模型)的咨询建议,据初步统计,外国专家提出的百余条咨询建议至少为项目节约了3600万元投资。(3)项目管理软件的应用及信息库的建立。利用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企业信息资源库,在信息收集、人员管理、程序控制以及项目评价等反面实现企业管理信息化。即在完善和健全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在企业管理的各个活动环节中,使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工作流集成和整合,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过程。通过对国内外重大工程项目管理数据的收集、分析,按照项目类型、服务范围和内容等建立专项和综合性管理服务模块,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验,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效益。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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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范围狭窄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范围狭窄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一方面,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对质量问题的的负责问题的界定和规范,而缺乏工程建设设计阶段的监理规范,造成工程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不利于监理服务范围的扩展。

(2)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合同文本和条款不完备目前,国内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和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的工程合同条款相比,差距仍然较大。许多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还没有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开展具体的监理工作时,无法严格履行合同。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文本编制水平较低、条款不健全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监理工作的执行。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不协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后,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一个责任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5]。尽管《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都有所规定,但由于各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和调整范围不同,导致现行法规制度的协调性存在一定问题,对建设监理单位应承担安全责任的深度没有具体、清晰的界定。

(4)防范风险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不完善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风险无处不在,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失控的现象时常发生;而建设监理单位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元主体”之一,其注册资金不高,固定资产又少,独立承担责任能力不强,面临各类风险也是必然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面临的风险大体有自然风险、监理企业自身原因产生的风险、建设单位引发的监理风险、承包商带来的风险。工程保险和担保是建设市场经济中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利用外资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部分重点工程才进行工程保险,尚缺少能够防范风险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二、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既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分析了我国现有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按照社会经济发展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要求,本文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

(1)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深度和范围国际上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任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都必须遵守的国家法律、用于规范监理者与被监理者的行为的行业行政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作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直接和主要依据的合同文件。因此,我国应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立法工作,提高工程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尽快出台全国性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弥补《建筑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规定过于简单的问题。同时,扩大立法深度和范围,在工程监理领域颁布专项法规,用以调整监理工作所涉及领域的法律关系,并拓展和完善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保修等各个阶段,尤其是设计阶段的法律制度。

(2)参照国际惯例和行业协会的合同文件,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合同文件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格式,国际建筑市场普遍采用FIDIC合同条件。为了国际工程领域的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也应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合同条件和相关行业规范,以便与国际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相接轨。首先,要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写进合同,还应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责任和权利义务等内容添进合同;其次,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建设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相关内容;最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参照新版FIDIC合同条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监理的范围、监理服务的内容和期限、监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报酬等),使合同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协调和完善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了更有效地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力争以监理工作事实为依据,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的处理监理责任问题,防止把监理责任无限扩大。

(4)建立与推行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谓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指承包监理人(即监理企业)对因自身工作的过失或疏忽,而给委托方(即业主)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部分进行投保的一种职业保险制度。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FIDIC白皮书为指导,结合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具体情况,将职业责任保险的思想渗透在监理工作中。基于我国现有的监理环境和社会风险防范意识,我国应采取国家强制性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在《保险法》和《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中增加要求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大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三、结语

篇14

监理单位:_________

本合同由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及条文,承担_________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为:_________

2、合同总价_________元。其中工程设计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土建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安装工程监理费用_________元,合计监理费_________元。

3、责任期限:从基本设计(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开始计算起,至_________装置通过_________小时运行后6个月。

4、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基础),协商解决。

(1)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2)甲方/乙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附件,即:本章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本章附件b-甲方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本章附件c-报酬和支付。

(4)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5、考虑到下文提及的甲方对乙方的支付,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将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6、甲方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7、乙方不得将属于甲方产权内的财产、土地、房屋、设施对外转让、出租、变卖。乙方临建拆除保证金为合同价款的1%(包含在质量保证金之中),施工队伍人员完全撤离电厂并将各种房屋,土地归还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

8、乙方拉运材料,设备离开_________时,应经甲方批准同意;甲方材料节余部分应完全归还甲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施工所建的各种生活,生产临建拆除后,必要时乙方应恢复原来的功能和原貌。

10、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1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提交监理总结,结清监理报酬后自然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正本要求每页小签),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十份,双方各执五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