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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的风险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24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信托投资的风险,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信托投资的风险

篇1

一、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相关分析

信托投资基金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一种财产管理权转移的形式,是利益共同分享并且风险一起承担的投资形式,下面通过对风险的基本概念、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基本特点与信托投资基金风险形成的相关因素来对信托投资风险进行相应的分析。

(一)风险防范的基本概念

风险防范指的是在多个经济领域里,经济投资者通过对市场的评估来对风险作出合理的预测及处理,力求能够用最小资金使利益得到最好的保护,风险防范既包括风险的主体又包括风险的客体,同时还包括风险的实际要求及最终目标等。风险防范在经济学的角度上来说其主要目的与企业的目的一致,那便是实现自身的盈利,以便摆脱自身所处的困境以及实现自身的价值,所以风险防范在其本质上来说就是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掌控在投资过程中存在的潜在以及实在的损失。除此之外,风险防范还有一个观点,便是在实际发生了意外之后,能让资金回流,让企业财政恢复稳定运行的能力,保证资金的充足,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用稳定的资金来确保企业的损失达到最小化。

(二)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基本特点

信托投资基金从其本质上讲,就是汇集零散的资金,使之成为拥有承担风险能力的庞大的资金库,这样既可以达到投资的目的,又可以实现资金的用途,并且使投资者与企业实现互利共赢的局面。这些运作投资的基金所用在的用途都是经过深刻的分析之后再投放到市场上的,所以,其风险相对于其他形式来说是有所降低的。任何的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信托投资风险虽然风险较低,但仍旧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在信托投资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其过程,正确的分析其风险性,做到防范于未然以便减少资金的损失。

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特征主要体现为:①其影响力相当大,信托投资的根本投资者是零散的广大群众,投资者的数目众多,在风险出现的时候,受影响的人员相当之多,涉及面相当广泛;②具有极强的突发性,信托投资的主要方向是投资于房地产、证券市场等风险较高的信托项目,虽然收益率较高,但是,由于不确定性而产生的风险极大;③具有较低的可控性,信托投资风险不仅受到经济的影响,还受到政治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所以,其风险的可控性是相当低的,其防范与不救都是相当重要的,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难点所在。

(三)信托投资基金风险形成的相关因素

信托投资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投资方式,其运行满足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律,信托投资的最终目的是获得利益,所以其投资过程存在一定的风险,造成风险的相关因素包括:①与体制有关,信托投资的主要形式是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投资的主要形式是投放到市场上,市场投资最基本的体制就是其风险与利益并存;②与其经营的本质相关,在我国信托投资的过程中,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盲目的投资者一味的扩大其经营的范围,忽略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投资的范围变大,但是其却只是空有其表而已,实则内部的发债累累;③与其环境相关,我国信托投资基金主要来源于机构整体,较少部分来自个人,因为个人对信托的了解甚少,所以,我国信托基金来源较窄,但是其基金投放范围却广大无垠,所以其风险性是可想而知的。

二、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基金相关的人员包括发起人、投资人与受托人三方,所以当风险发生的时候,会直接影响这是方的根本利益。下面从信托投资发起人、投资人与受托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来分析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一)信托投资发起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发起人指的是建立信托投资基金,并且承担资金所带来的法律相关责任与义务的相关人员,信托投资发起人的风险指的是在其投资的过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的可能性,其中包括由于发起人的个人错误行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也包括发起人自身所面对的风险。信托投资发起人的相关法律防范是解决信托投资风险较为有效果的形式,其相关的法律防范包括以下几种:①明确信托投资发起人相关资格认证机制,让条件符合的人群成为发起人,参与到信托投资的行列中,同时将条件不和的人群脱离出去;②严格管理发起人信托的相关程序,发起人除了符合条件之外,还必须要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程序,按照国家程序来的执行,使信托投资得到有效的执行;③有条例说明发起人相关的权利及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发起人的主要义务是执行其建立与筹集资金,当前我国对发起人的权利并没有做出说明,但是应当遵循义务与权利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发起人严格做到法律防范所规定的条例,可以避免在投资过程所出现的许多不必要的风险。

(二)信托投资投资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投资人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不但是委托人,还是受益人,投资人是市场活跃的最主要的因素,投资人即是对资金进行市场投资的相关人员,投资人将筹集到的资金用在投资并且从中获利,但是利益与风险并存,当投资选择错误的时候,就要面临赔偿的风险。信托投资投资人相关的法律防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①熟知自身的权利与相应的义务,投资人的最具特征的权利就是享有投资的选取权,其义务是确保受托人的财产不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投资人熟知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在投资过程中带来的高风险;②熟知投资人与投资基金之间的法律联系,当投资人选择不同的投资形式的时,投资人与投资基金就会有不同的法律联系,当投资基金用在企业型投资时,投资人与投资基金便是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享有股权,享受分配企业分红的权利;③熟知与投资相关的知识,信托投资与其他形式的投资一样,是风险与利益共存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的基本特点,所以,投资人只有在熟知与投资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对做出正确的选择,才会有收益的可能,盲目的投资只会使投资失败;④选取合理的投资方式,投资的市场是琳琅满目的,投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对于投资人来说,应当根据自身所能承受的风险与收益来选择最恰当的投资形式,让投资变得长远,并且自身可以自投资的过程中受益。投资人了解投资的风险与相关的法律防范可以让投资变得实际有效,使自身与委托者乃至投资对象得到收益。

(三)信托投资受托人的风险及其相关的法律防范

信托投资受托人是在投资过程中首要的参与者,受托人既是资金的管理人又是资金的托管人,托人有权将委托人的财产进行任意合理的投资,从而保障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所以,在信托投资风险的防范中,最重要的就是防范受托人的资金风险。信托投资受托人的法律防范主要包括:①熟知受托人的法律定位,受托人一般都是一个整体,有着完整的内部构造,很多时候,基金管理公司都担当着受托人的角色,受托人必须要明确自身的法律地位,承担相关的职责;②受托人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调控制度,受托人筹集的资金一般都是较为庞大的数目,受托人应当具有较为完善的内部调险的制度,这样才不至于在遭遇风险的时候手足无措;③加强财政的管理,受托人在对委托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的时候,随时都有可能使之亏损,自身也将面临赔偿的局面,所以受托人必须要庞大的流动资金以作长期的发展;④制定正确的投资组合,作为投资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那就是不能将全部的资金都投放在一个项目上,要做多方的投资,给自身留有一定的余地,所以,受托人应当制定正确的投资组合,让投资变得井然有序。

三、健全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防范的关键

信托投资的方式多种多样,其风险也各有不同,但是投资的本质都是一样的,其目的都是为了得到收益,所以其法律防范关键也基本一致,其中包括健全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法律防范、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与建立信托投资基金相关的利益保障制度,下面对此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健全信托投资基金主体的法律防范

我国的信托投资基金相比于发达国家来说具有落后性,所以在健全信托投资基金风险的法律规范的时候应当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从发达国家信托风险法律防范的发展历程来说,其健全的关键在与首先明确信托投资的主体,我国的信托投资伴随着改革开放应运而生,我国的市场经济也是一种以多元化为主的通过公平的竞争而收获利益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我国信托投资基金风险防范的关键就是确立信托投资的主体,信托的主体主要包括信托投资的发起人、信托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来说资的受托人,健全相关的机制来明确作为投资主体的条件,强调投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其承担的风险,履行其对应的义务,使信托投资在主体明确的前提下有秩序的进行,并且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

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所以在投资的过程中有些居心叵测的人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做出违法的事情来损害他人的利益从而使自身收益,所以,在健全信托投资基金费率防范的时候,必须要完善其相应的管理制度。在信托投资的管理机制上,国家应当完善对交易市场的监督,使参与投资的人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样才可以使信托投资有序的发展。完善信托投资基金管理机制的法律制度可以使信托投资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最大的保障。与此同时,强化信托基金的监督也是有效减少风险的方式,投资的管理人员拥有基金的支配权,可以支配基金的投资方向,当管理人员存有私念的时候,便会做出利己不利人的选择,没有将投资用在最恰当的方向上,所以,强化信托基金的监管可以使基金用在最佳的投资方向上,健全信托投资基金的法律防范。

(三)建立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保障制度

信托投资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使投资者得到收益,所以受托人必须要以委托人的利益作为其投资活动的中心,使投资活动为委托人创造利益。因此,在建立信托投资基金法律防范的时候必须要将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且不损害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行,也就是说信托投资的根本核心是委托人的利益,既要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又要发挥市场资金的能动作用,使受托人与投资人也有利益收获,发挥信托资金的最大作用,使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保障信托投资基金相关人员的利益是信托投资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其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的必要条件。

篇2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主要仍以银行贷款为主,融资渠道单一,银行承担着巨大的系统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宏观调控及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增加融资渠道,借鉴国际经验,将房地产企业项目资本运作要求与房地产金融创新、房地产金融工具组合,从而实现房地产投资大众化和融资社会化,是解决我国目前房地产业融资渠道单一、银行系统风险集中问题较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风险进做简要分析。

【关键词】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以房地产为投资标的的产业基金产品,既受到房地产业、金融市场等多重风险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可能面临产品本身运作过程中的诸多隐患。一般把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外部风险或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控或经济周期波动等政治、经济、社会因素导致的风险,一般产生于行业外部,而且不能通过多样化投资而分散;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内部风险或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项目本身或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出状况等行业内部、企业内部因素而导致的风险,一般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和加强监管等方式予以消减或避免。

1 系统风险

1.1 房地产的顺周期波动

无论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在新兴市场国家,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周期都有极强的关联性,房地产投资大幅波动始终是经济波动的一个重要来源。历史经验反复表明,房地产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同步甚至领先于经济的繁荣与萧条周期。当经济处于一轮上升和繁荣周期时,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引擎,通过对上、下游行业带动所产生的产业杠杆效应为经济上行注入强进的增长动力。据测算2009年房地产直接投资拉动GDP增长超过1个百分点,产业杠杆拉动约为3个百分点。

当经济处在新一轮下行或衰退周期时,情况则恰恰相反。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房地产泡沫、90年代的东亚金融危机,以及最近的美国次贷危机则从另一个极端证明了房地产泡沫的破灭和房地产市场崩溃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破坏性冲击。同时,对于房地产投资基金,在逆周期时应面对以下几条具体风险:一是过长的开发周期限制了房地产企业应对经济周期的灵活度;二是银行信贷、预售款、资本市场的顺周期性加大了对开发商资金流的叠加冲击;三是土地价格刚性加大了开发商逆周期投资的风险。

1.2 国家宏观政策风险

由于房地产业与国家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政府对土地出让使用的规定、对房地产租赁买卖的规定、对投资区域的限制、对融资比例的限制以及相关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例如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 of 1986),取消了对房地产投资的合法避税条款,到80 年代末,房地产业陷入了严重困境,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也遭受了重创。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所以很不规范,而政府的监管也缺乏经验,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管法规: 一是我国还没有针对房地产信托税收的法律规定,当前信托业务的税收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REITs税收制度的法规缺失不利于信托当事人对投资收益的准确预期,也增加了信托公司进行业务创新的决策难度。二是流转税重复征收。具体表现在:信托公司对集合资金进行投资时,信托公司将募集的信托资金以注册公司的名义投入项目,注册公司构成纳税主体,而当投资者获得利润回馈时,还要同时交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房产税的征收条件、范围、税率等政策推出的不确定性也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对发展过程中不时出现的问题经常出台一些政策法规,虽然能够解决一时的问题,但却容易造成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波动,增加投资者的风险。

1.3 行业风险

与其他行业一样,房地产行业也同样要面临市场和自身周期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人口增长、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演进、自然条件等因素都会对房地产数量、房地产物业形态等需求产生影响。这些供需变化带来的市场波动以及建材价格、自然灾害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到房地产价格和租金收益。房地产业自身的周期波动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当房地产业从繁荣阶段进入危机与衰退阶段进而进入萧条阶段时,房地产业将出现持续时间较长的房地产价格下降、交易量锐减、新开发建设规模收缩等情况,给房地产投资者造成损失。最后,由于房地产本身既是耐用消费品又是投资品, 在一定市场环境下还可能滋生开发商圈地、投资者炒房等投机风险,产生房地产泡沫。

1.4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投资者面临的未来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国家通过调整利率可以引导资金的走向。面对利率上调的压力,经济进入下行阶段,对房地产的需求水平下降,可能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现金流。另外,利率上调还会通过利息支出影响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经营成本,抵押型受的影响要大过权益型,因为它除了投资者本金,还通过负债融资,然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间接投资房地产,这里它们扮演的实际是金融中介的角色,如果市场利率提高和房地产市场萧条同时出现,就很难保证派息的稳定性,而且利率的上升会造成REITs 市场价格降低,从而影响REITs 的总体回报率。为了对冲利率上升的风险,REITs 上市时有时会进行利率掉期等财务安排。在利率掉期安排下,REITs 初期利息支出会较低,但在后期的支出会较高,好处是减少息率上升风险,提高初期的回报率。不过,如果日后租金大跌,可能会使得派息剧减。另外,如果利率上升,对于以投资于居民按揭的住房为资产的REITs,会面临债权人提前还贷引起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2 非系统风险

2.1 项目风险

一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尽职调查及评估失误等原因造成投资的项目质量不高,无法得到期望的投资回报。如果房地产企业把收益率不高的物业放入资产包中,通过周密的“包装”,短期内提高物业的租金水平,以及做高出租率。这样,就可以提高短期价值,在初期收回较多资金,至于后续的经营,则可能缺乏增长动力。而投资者所依赖的,只是物业经营所带来的长期收租权。即使在打包上市之初注入的是优质资产,也并不一定代表这些资产能够永远保持其优质地位,而且还不能避免后续会被注入一般资产的可能性。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看重的是现金流的稳定,这有赖于资产池的良好运营,包括租务管理、招商管理等。资产利润的开发也是一个重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能根据市场变化灵活的去吸收新的优质资产注入资产池或放弃一些失去价值发掘的资产,带动整个物业的品质不断提升,同时降低运营成本,那么基金就可能面临股价上升乏力、派息减少的情况,进而降低基金的价值。

2.2 管理风险

信托管理人有关的风险主要为以下四类:第一,信托管理人一般是根据资产的价值来收取管理费,如果信托管理人不负责或者缺乏职业道德,很可能不顾品质、不顾回报的收购地产,以壮大旗下房地产组合的总值。第二,信托管理人一般会抽取交易总值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这种激励方式造成的后果是交易越频繁,对信托管理人就越有利,一些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为了赚取佣金,可能会大量买入和卖出房地产。第三,不负责任的信托管理人可能与房地产业主勾结,为赚取高额管理费和佣金而高买高卖,具体做法是,信托管理人可能以超过实际价值的价格买下资产,然后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租回给原业主。表面上看,这宗交易买卖双方都是赢家,没有人吃亏。实际上,吃亏的是REITs的股东,因为高额的管理费和佣金最终由他们来承担。另外,买来的房地产价格远高于合理的市场价格,这意味股东必须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最后,为了让某一宗房地产交易达到应有的回报率,一些信托管理人可能在购买房地产时,要求延迟支付部分款项。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款项以现金支付,剩余的则等到几年后才分期派发新股给卖主,以股票代替现金完成交易。短期内,这宗交易的收购价就会偏低,让回报率“好看”。实际上却冲减了股东权益,使派息减少。

从以上分析来看,设立REITs在我国仍面临着一系列的系统与非系统风险,为促进REITs在我国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及REITs有关管理人员需要深入了解REITs的风险,在设立REITs的同时做好有针对性的风控,充分考虑有关风险因素,采用有效的手段将相关风险降至最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高REITs的效率,更有效的发挥REITs在房地产融资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雪宁.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可行性分析[J].中国房地产,2005-10-10.

[2]钟园.REITs 风险渐现.新加坡金管局修改指导准则[N].中国房地产报,2005-12-26(4).

篇3

Abstract: Since the national policies and measures curb overheated investment in real estate, the REIT as a new means of financing will be favorited by the real estate enterprises. Nevertheless, China's real estate trust industry is still in the initial stage,the development is imperfect ,it contains a number of risks. In this paper, the adverse selection and moral hazard in the real estate trust industry was discussed primari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ies, and some response prevention was put forward.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理论;房地产投资信托;风险;防范

Key words: information asymmetrie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isk;prevention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026-02

0引言

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速的资本市场全球化的持续和中国加入WTO,中国房地产业将融入到房地产业全球化的浪潮中。随着我国经济的起飞和持续繁荣,房地产业成为我国发展速度快、影响面广的支柱产业。而由于房地产实体具有不可移动、不可分割、价格昂贵等特点,使得房地产投资金额庞大,资产流动性差,容易引起房地产投资风险的过度集中和形成资金缺口;房地产业作为资金密集性产业,其持续良性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和同金融业的很好融合。因而房地产业的发展与房地产金融业的成长息息相关。信托业、银行信贷、保险业、证券业是构成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而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在房地产信贷方面存在严重的资产与负债期限结构不相协调的矛盾,且加之商业银行在前几年房地产热潮中被积压在商品房上的两千亿元巨额资金,使其已无力承担起为启动房地产市场提供大规模资金的重任。特别是2001年6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该通知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银行对房地产业的支持力度。几乎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业进行了第五次整顿,此举的目标就是让信托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信托业回归本位,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投资信托公司。而我国的投资信托公司不仅开展各类金融业务,还涉足多方面的实业投资业务,其中房地产业务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现实是众多的投资信托公司因参与房地产经营而背上了沉重的不良资产的句袱,甚至步入债务危机。

1房地产信托信息不对称的产生原因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由基金公司和其他发起人向不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社会上的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具有一定规模的信托财产,并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募集资金的托管人,对房地产证券和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直接和间接的投资[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实行多元化投资策略,选择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和业务,通过集中专业管理和多元组合投资,可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取得较高投资回报。具有筹集资金的灵活性和广泛性,具备专家经营、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流动性高和品种多等优点。中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运用自有资金和稳定的长期信托资金,以投资者的身份直接参与对房地产的经营开发的投资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变成了房地产开发商。在我国,它的经营模式一般如图1所示[2]。

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与投资者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投资信托公司存在一定的委托关系。由于现实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房地产信托各主要当事人之间便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是在市场交易中交易的一方对交易的另一方的信息缺乏了解,影响其做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导致交易效益降低的现象。根据信息学理论,信息不对称分为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两种情况,即逆向选择是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而道德风险是交易后的信息不对称[3]。

1.1 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逆向选择所谓逆向选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交易契约之前,进行市场交易的一方已经拥有了另一方所不具有的某些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影响后者的利益,于是,占据信息优势的这方就很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优势,作出对自己有利而对他人不利的事情来,从而降低了市场效率和经济效率。

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在寻找房地产投资项目过程中,因无法了解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有效信息,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可能会选择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劣质项目。这样,优质项目会逐渐退出这个市场。其次,投资者与投资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逆向选择,即劣质投资信托公司占据信息优势,提供高于优质投资信托公司的预期收益率来吸引投资大众,从而把优质投资信托公司驭逐出这个市场。这使得整个信托业会出现很多风险。

1.2房地产信托运行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道德风险所谓道德风险,这里重点指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指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信息劣势的委托人难以知道人的行为,人为追求自身利益而实施违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篇4

关键词: 艺术品投资 信托 法律结构 风险防范

一、艺术品投资信托的概念及特点

艺术品投资信托是通过信托原理,实行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①在受托人的管理经营下,通过艺术品投资组合,使投资者能够获得艺术品价值增长的收益。与一般的信托产品相比,艺术品投资信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首先,艺术品作为商品来说,具有不可再造性、不可替代性和保值增值的特点,而且有着很深奥的学问。艺术品在鉴定、估值、保险等方面都较为特殊。

其次,艺术品信托的期限较长、资金回报率较高。由于艺术品特殊的春拍、秋拍期等因素,且投资的艺术品价格增长往往需要一定的期限才能达到目标水平,因此,艺术品信托的期限一般较长。

最后,与房地产、证券等领域的信托产品相比较,艺术品投资市场的波动周期与国民经济的周期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艺术品投资市场是交易分散、信息分散、交易地点分散的市场,市场的信息集中度明显低于证券市场。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及前景

(一)艺术品投资信托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长和国民财富的积累,同时伴随着金融资本和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据用益信托的数据,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数量为45款,比2010年增加35款,增长幅度达到350%。2011年艺术品信托发行规模为55亿元,而2010年发行规模仅为7.5亿元,同比增长633%。②国内艺术基金2011年经历了井喷式的扩张。2012年,中国艺术品信托市场继2011年后持续成长。2012年第一季度,艺术品信托市场延续火爆行情。同时,艺术品信托的标的也不再单一化,以犀角、象牙、玉器及寿山石等为标的的创新产品频频现身市场。③从平均收益率来看,总体而言,2012年上半年艺术品信托产品的平均收益率为10.47%,较2011年上半年的平均收益率9.515%上升了0.955个百分点,艺术品信托发行持续火热。

(二)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前景

随着中国艺术品市场整合能力增强,北京艺术品中心市场的地缘优势进一步增强,艺术品投资大有可为。

首先,经济实力对比及国际形势变化是驱动文化热点转移的第一要素。高端艺术品市场自有以来一直为欧美文化和买家所垄断,直到近年来才出现中国艺术品的身影,而且上升势头极快,发展趋势也非常符合西方社会对中国文化的认识,从滞后的当代印象开始,往本土的主流审美延伸。

其次,艺术品投资"经典化"趋势延续,高端艺术品需求仍将呈上升趋势。由于市场参与者普遍的谨慎态度,全球艺术品市场的行情方向仍会聚焦于经典艺术的范围。

再次,在中国政府抗通胀政策和调控房地产、资本市场的背景下,资金将继续从股市和房地产流向艺术品市场。艺术品具有很强的保值与增值功能,已成为理想的长期投资工具。

最后,艺术品市场的交易主体和交易方式也将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同时,艺术品市场的机构化趋势仍会进一步发展,将使艺术品投资市场的资金规模化优势更加明显,在拓展艺术品市场规模的同时,令艺术品市场的投资属性更加鲜明。

三、艺术品投资信托的法律结构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艺术品信托仍以债权融资方式为主,即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艺术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艺术品藏家或机构提供融资服务。限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并未出台专门针对艺术品投资方面的相关法规,只是在2001年颁发的《信托法》第二条中对信托有一个总的概括,即"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文将结合我国《信托法》分析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当事人。

信托当事人是指参与信托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信托目的将信托财产投资于艺术品市场,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三者之间建立起了艺术品信托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围绕艺术品投资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艺术品投资信托利益分配而展开。

(一)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信托财产的原所有权人,在其将财产转移或委托给受托人之后,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才建立起来。因此,信托财产的交付是艺术品投资信托设立的基础,是形成艺术品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一般来说,委托人通过意思表示首先发起设立信托,其法律地位包括:首先,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设立人;他将自己所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其次,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三,委托人有权在信托合同中,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信托目的。④

根据我国《信托法》,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对受托人在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正常支出提供补偿等;其主要权利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新受托人的选任权、变更受益人以及解除信托等权利。

(二)受托人

在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是具体从事对信托财产控制、管理、经营的主体,其处于控制、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核心地位。在我国,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我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对信托公司的设立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包括对其章程、股东、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以及经营场所等都有具体的要求。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根据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以及忠实勤勉、信息披露、分别管理、亲自管理等义务。艺术品信托中,受托人应依照信托目的进行管理。不论是发放贷款并以艺术品作为抵质押担保,还是在投资顾问的指导下直接投资艺术品并拍卖已获得增值收益,都需要受托人严格按照信托合同的要求尽职尽责。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权、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取得报酬权、对管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的取得补偿权、辞任权等。

(三)受益人

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受益人是指艺术品投资信托中规定的享有信托利益之人。由于信托的目的是让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益人在整个信托关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受益人是纯获利益的人,法律对其限定条件较少,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的权利比较复杂,有些具有专有性,有些是与委托人共享的。⑤受益人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信托受益权、信托收益的放弃权以及信托收益的转让权。其与委托人共享的权利主要包括:对信托事务的知情权、对受托人不当行为的撤销权、对受托人的解任权等。

实践中,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委托人往往也是受益人,二者具有高度的重合性。另外,受托人不得作为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如果这种情况存在的话,受托人即享有了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信托就失去了设立的意义。

四、艺术品投资信托面临的困境及风险防范

由于国内的艺术品投资信托处于刚起步阶段,困难和阻碍是不可避免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四大瓶颈。⑥

第一,缺乏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对艺术品真假进行鉴别。这使得金融机构在投资或在艺术品抵押融资时举步维艰。艺术品的直伪很难鉴别,同时现行法规下对制假的惩罚力度低,市场也不规范.这使得当前的艺术品市场鱼目混珠、真假难辨。虽然目前有很多机构提供艺术品的鉴别服务,但其权威性常受到质疑。这就使得中国书画、古玩等艺术品在国际市场销售不畅,价格不高。另-方面,也影响了艺术品投资信托、艺术品抵押和艺术品保险等金融业务的发展。

第二,艺术品估值体系的欠缺,增加了金融机构对艺术品资产定价的难度。从国内部分当代艺术品在国内外各拍卖行公开交易的数据来看,一些艺术品在两年间价格可以增加三四倍,更有一些作品的估价在-年间常常有数十倍的增长。这表明艺术品估价等中间环节尚缺乏规范。

第三,艺术品市场制度不健全。由于缺乏对艺术品本身身份、艺术品交易人等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的信息平台,也缺乏对艺术品市场统一管理的监管机构,使得交易主体很难排除拍卖不保真、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风险。

第四,艺术品信托过程中的税收安排不明。目前我国对艺术品投资的税收安排只对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玉器、珠宝、邮品、钱币、古籍、古董等物品)获得的收入进行了规定,而对于像以理财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在艺术品买卖过程中的税收安排没有明文规定。

第五,艺术品投资也有流动性风险,即未来收益兑现的可能性。当艺术品市场处在上升或高涨期,艺术品的流动性较好,但在市场处于下行或低谷时,流动性问题就非常重要了。一般来说,艺术品都是奢侈品,价值上比较昂贵,需要占用较多的资金,其交易往往限于特殊领域,甚至必须在特定的中介平台才能实现交易。

如前所述,目前的艺术品信托市场面临了像退出机制、估值、制度建设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艺术品市场短期的炒作也给投资行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这一领域长期的市场前景仍被看好,但是只有艺术品鉴定水平、估值以及保险等配套服务的逐步改善,藏家、画廊与拍卖行之间的进一步整合,艺术品投资才有更好的发展。因此,投资者在选择时,需要关注艺术品在收藏领域的受欢迎程度、占用资金规模等。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风险,才能防患未然。

从立法层面上,一方面,应当保证交易信息能够及时、有效、准确地披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制度,要规范相关信息的披露规则,注重信息披露环节的管理,使相关利益主体可以及时发现关联交易。另一方面,应当完善委托人和受益人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我国《信托法》通过赋予受益人撤销权、归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解任受托人等权利,保障受益人自我救济的实现。因此,应当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仿照证券行业的做法,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使投资者有风险识别和危机处理意识,在权益受损后,能够有便捷的实现自我救济的渠道、程序和具体方法,从根本上实现交易双方的平等性,也有利于规范交易、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⑦

从受托人角度,信托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风险控制:

1、严格奉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原则,高度重视艺术品投资信托资产的安全,力争将投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水平。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和运作资金,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严格将本信托账户与其他信托账户、受托人账户区分开,做到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以确保本账户的独立操作性。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将艺术品投资信托与非艺术品投资信托的市场信息、风险考核等隔离开来。

3、加强具体管理人员的自律,相关专业人才可以包括接受过专门培训、具备相关从业资质的人员、具备艺术品投资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的人员、熟悉艺术品拍卖等交易流程和规范的人员以及相关的风险管理人员⑧,严格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使用资金,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培训。

4、建立完善的艺术品投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和资产组合原理运用资金。公司内的风险控制部门也应当充分考核艺术品投资信托业务的可行性、风险性,从审批立项到项目实际运作阶段都要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

总之,除了对信托制度本身完善以外,还要在实践中,注重艺术品行业的特殊性,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艺术品投资信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艺术品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市场发展很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定能取得更好的发展。

注释:

①侯仁凤:《富人新宠,艺术品投资信托》,中国证券报,2011年4月2日

②高谈:《艺术品信托的退出难题》,第一财经报,2012年3月31日

③苏丹丹:《2012年艺术品信托市场出现新变化》,中国文化报,2012年8月20日

④高凌云著:《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年第 3 版,第 59 页

⑤余卫明:《信托受托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31页

⑥金立新:《业内:信托能否撑起艺术品市场一片天》,金融时报,2011年2月15日

⑦邹子妮:《论艺术品信托及其法律制度》,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p;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篇6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把整顿后的信托业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主要经营资金和财产信托业务,发挥受托理财功能,以手续费或佣金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金融机构。从理论上讲,委托人只要与信托公司发生信托行为,就应该支付报酬,如果受托人履行了作为财产管理者的所有职责,没有不当之处,信托财产发生损失的风险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只要有信托行为的发生,就应该有利润。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2.建立健全与信托相关的税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具体操作细节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使信托业走上规范发展之路。

3.加强信托知识的宣传力度,让信托行为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理财、融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要确立服务意识,上门咨询,向客户推广业务,介绍信托产品,增加潜在的客户群,增加信托资金的来源,为我国高额的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提供一条安全、便利的通道,促进我国经济的集约化发展。

参考文献:

[1]高永良.中国信托业发展不良的成因及其治理对策[J].北方经贸,2002,(1).

[2]周春明.二次创业沉重开局资金信托成为出路信托之痛[N].财经周刊,2002-05-11.

[3]傅梓琨.信托业东山再起不容易[N].新快报,2002-03-25.

[4]刘大富.信托业亟待解决的七个问题[N].金融时报,2002-01-07.

篇7

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信托经营是没有风险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是难以避免的。

一、信托风险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这里所确立的信托概念,是建立在“委托”的基础上的,而国际上的信托是建立在财产权转移基础上的。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重要的法律后果:一是所有权和受益权相分离,受托人取得了名义上的所有权,并据此从事管理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由受益人享有;二是确立了财产的独立性,解决了信托财产与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外的其他关系,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信托财产没有追索权。这两个法律后果使得信托财产完全服从信托目的。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置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可以避免委托人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受托人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就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信托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信托合同期满后信托财产交换的方式上。如果在信托合同中客户约定以原信托财产取回,信托投资公司就没有流动性的压力,但往往大部分委托人要求以现金的形式收回信托财产,运用时由现金变为非现金资产,信托结束时又要把非现金资产变现。尤其采取共同基金形式经营信托业务时,流动性的风险更高。如果信托公司将现金投放到低流动性的资产上,在信托期结束的时候资产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时进行信托合同清算将低流动性的资产变现就会造成损失。

(三)客户的风险

虽然信托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对遵守合同规定,按照委托人旨意处置信托财产所发生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但由于委托人自身条件的限制,有时对受托人发出错误的授权,受托人按照该授权处置财产后造成损失,有悖于委托人委托财产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产生的客户风险过大,对于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声誉、扩大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都是没有好处的。

(四)信托公司管理不善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普遍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高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例如信托投资公司筹措资金来源的费用高于资金运用的收益,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加之日常监督尚处于薄弱环节,许多信托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由于管理不善,信托投资公司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极易引发更大的危机。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牟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挪用信托基金、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益、没按信托契约规定处理信托财产导致委托财产损失或超过授权限度进行经营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道德风险的存在违背了信托存在的基础,妨碍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六)制度风险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业和信托投资公司的操作规程,但实际的业务中具体细节措施至今还没有规定,信托行为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如税务制度、财务制度、交易制度和投资制度等也还没有出台,目前各级司法机关对《信托法》并不熟悉,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的司法解释,这势必会给各项信托业务的开展带来困难。特别是行政干预更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规范经营的难度。

二、规避风险的对策探讨

(一)积极开拓信托品种,在发展中化解风险

积极开拓信托市场首先是要规范公司现有传统的信托业务,如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等业务,将信托业的功能真正定位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上,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而不是依靠存贷利差作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利润来源。杜绝受托人以信托财产牟取私利的行为。更为重要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要在开发新的信托品种上下功夫,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大力开展特色理财服务。我国的投融资渠道存在严重脱节:一方面是存款的持续上升;另一方面是投资缺口的日趋增大。针对这一状况,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资金信托,引导个人和企业闲置资金转化为投资,通过收益和风险的合理组合,提供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率。具体的资金信托品种从管理方式划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性化管理的信托,主要是满足资金量大的信托客户的要求,表现为代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更多的一类是资金信托,特别是共同基金信托,对象是小额信托客户,公司现有的客户将信托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受权信托投资公司将信托资金运用于投资基金。每一个信托客户,根据整体信托基金运用的结果,享受信托利益,分担风险。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金运作,既有法律上的依据,又可以取得规模效益。

2.介入国企改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企业改制,以便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信托投资业务不仅在政企分开,明确国有产权出资人的问题上,而且在改善股权结构,引入不同所有制结构中,都有相当大的市场空间。国家将国有股权通过信托方式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为国家利益行使表决权并收回股利,使国家股权具有明确具体的、市场化的产权主体,避免政府部门因责权不清对企业经营活动造成不当干预,推动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信托投资公司的介入使国有股东与代表其行使权力的董事之间的关系具体化、制度化。信托投资公司拥有一批投资理财专家,以市场化的方式管理运营国有资产,充分保障国家的利益,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不良资产。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的特点,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他利益相区分,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业务具有重要的灵活性。不良资产的所有人将不良资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不良资产,通过追缴债务、拍卖变现、证券化等手段收回资金,盘活不良资产。

4.适应新型劳资关系需要,开设职工持股信托,为企业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健全信托业务的内部管理机制

1.健全组织体系。提高现有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有高素质的人才进行信托业务的开发和运作。由于信托业建立之初职责含糊不清,导致其主业不明,在专业信托人才的培养与储备方面存在缺陷。所以当务之急是引进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信托专业人才,培养客户经理开发信托业务、提高管理人员高效处置信托财产的能力,提高信托公司的整体盈利水平。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信托业务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稽核检查制度,以防范化解信托业的管理风险和道德风险。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供审核。由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许多业务属表外业务,或有负债的潜在风险更难监控,因此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表外业务的风险监管。同时,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从事长期融资业务,流动性风险比较突出,应加强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管理。

(三)加强信托业务外部监督机制

1.加强人民银行的监管机制。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首的监管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对信托机构的监管,应由以前的市场准人为核心的监管转变为以机制为核心的监管,把内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健全作为监管的重点;对信托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对其进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和任职资格审查,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离任审计;对业务的监管,主要是按照设定的指标对信托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进行监管。

2.增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个体自律和行业自律。个体自律是要求每家信托投资公司加强自身的战略管理、机制管理和操作管理,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和控制体系,并实现持续管理。行业自律要求信托同行之间加强沟通,建立标准化信托品种的行业标准,树立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外形象,组织研究信托业的配套制度,以利于信托业的整体提高。

3.引入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机制。针对现有信托投资公司存在的对客户不忠现象,加强委托人和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委托人、受益人或其授权的人有权向信托投资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做出说明。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投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为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制定信托业的公示与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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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房地产信托 风险 控制 

    一 房地产信托面临的风险 

    1.国家宏观政策影响 

    当前,中国房地产业发展面临复杂多变的宏观政策形势,随着央行121号文件和国务院18号文件的出台,房地产通过银行融资的难度增大,信托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开始显现,但同时也将风险转移了过来。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212号文件,明确提高了现在贷款类的房地产信托门槛,原来占6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门槛提高了。因此影响到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规模和发展。 

    2.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 

    房地产投资增长率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相一致,国家对房地产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信托。例如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房地产的繁荣和衰退都是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结果。如果房产价格上涨幅度超过了居民消费承受能力,就可能存在房地产泡沫。如果泡沫达到一定程度,就必然影响到房地产信托。根据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最新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2005年1—12月份,我国房地产投资增幅不断降低,其直接原因就是国家针对局部地区房地产行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宏观调控。房地产自身行业风险增加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风险。 

    3.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控制抵押率、向项目公司派驻管理人员等控制项目风险。但这些风险控制措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使是投资于成熟物业的房地产信托,也需要公司拥有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分析和投资管理人员。市场风险是由于价格变动而造成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价格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这种风险可分为系统分险和非系统风险,是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因而,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和走势,必须系统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利率调整、消费文化等因素。而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土地供应、建筑材料价格、消费者购买力等诸多因素的变化,也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产生较大的波动。 

    4.产品设计上的缺陷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缺陷是没有引入保险公司的保险概念,即一旦项目灭失或者损害,基本都是由投资者买单,公司的项目推介人员也是承认具有这样的设计缺陷。但是如果真的小概率事件出现了,那么投资者便会遭受巨大的损失。 

    5.信息不对称 

    为了合作和共同的利益,房地产企业和信托投资公司间存在隐瞒事实的问题。比如,和该公司合作的某房地产企业为了融到资金,只证明了自己的经验和实力,避讳自己曾经在项目上出现的诚信和管理事故等问题,而信托投资公司也未能深入考察企业的真实情况,如企业的过去和现在的内在管理能力、财务风险防范能力等。而信托投资者对此风险的真实程度可能只凭借信托投资公司出据的书面或者口头上的说明去判断。因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的情况往往会被部分掩盖或者忽视。 

    6.财产流动性风险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公司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7.财产所有权风险 

    《信托法》总则第二条指出,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我国的信托业建立在“委托”制度基础上,委托行为不需要财产权的转移,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受托人只是把信托财产制与可控的位置。这样做虽然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信托制度规避法律法规,如逃避债务和税收等,从而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和不知情的第三者的利益,但当业务中涉及以所有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时,如购买股票、银行开户、缴纳税款等,信托投资公司由于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在操作中会面临许多困难,处理不当,会形成所有权风险。 

    8.信托公司管理不善风险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违背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信托投资公司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可能存在着这些行为,产生大量的投资风险和财务风险。在信托投资业务中信托投资公司追求最高的回报率,在缺乏有效的风险控制的情况下,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项目选择不当时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 

    二 房地产信托风险的成因分析 

    1.房地产信托体系的内在脆弱性 

    宏观性房地产信托风险指的是整个房地产信托体系乃至一国金融体系面临的整体性风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系统风险普遍存在,有些是由于信托市场交易者的不正当及违规违法行为引起金融动荡,但更多的是由于信托市场机制本身的问题引起的信托体系的内在不稳定,即房地产信托体系具有内在的脆弱性或不稳定性。就房地产信托体系而言,由于房地产商品具有价值量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同时房地产业占用的社会资金量很大,因此房地产信托体系同样有着内在的不稳定,尤其在我国更是如此。 

    2.房地产信托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不少金融危机的爆发都以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为征兆,而金融机构在金融动荡中的脆弱性又往往使得局部的金融市场扰动演变为全面的金融危机。对于房地产业信托系统而言,房地产信托机构所具有的内在脆弱性及其积累构成了房地产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来源。信息经济学是解释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的有力工具。在信息经济学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因此,由信托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就引出信托市场上的委托—问题,委托—问题是信托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也是导致信托机构内在脆弱性而带来信托系统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28]。 

    3.房地产信托产品市场主体行为的有限理性 

    房地产信托的系统风险的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房地产信托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这些非理性行为包括从众行为、灾难短视行为、忽视信息行为及认识的非一致性等,对于房地产信托系统而言,这些行为都有引起或加剧系统风险的倾向。 

    4.房地产信托产品价格的内在波动性 

    几乎所有的金融危机都与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波动相关,信托资产价格的巨幅变化也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标志。信托机构形成的以房地产资产为抵押或证券化的金融资产即为房地产信托资产,其价格同样具有较强的波动性。房地产信托资产的波动原因也与信息不完全性有关,其定价受到不完全信息的制约,即市场据以对房地产信托资产价值进行贴现的是房地产资产的未来收入流量以及影响这一流量变化的各种因素,而这两个方面都以零散的资产持有者所知,这样就造成了房地产资产及其信托资产常常处于动荡之中。 

    三 房地产信托风险控制的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信托法律体系还没有成型,需要专项和配套立法, 一方面是要完善信托业务范围,对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业务品种操作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范; 另一方面对配套的信托税收、财会制度等要做相应的特殊调整,尽快出台工商登记信托税收、信托会计、外汇信托、信息披露、房地产等专项信托管理办法; 同时, 为了尽快推出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必须加大能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已有法律中适应条款的研究。 

    2.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 

    加强信托公司内部控制, 一是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制度, 二是要建立起全面的内部控制的框架。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虽经过多次行业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等问题, 因此,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重新树立信誉, 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部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应做到: 一是信息披露要在监管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 二是只能且必须披露监管机关要求披露或规定的募集信托资金的信托业务文件, 反映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状况的报表或文件、收益分配公告、重大业务或事项等,不能附加宣传广告或带有宣传广告性质的其他任何信息; 三是只能按照监管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文本进行信息披露。 

    4.大力加强房地产信托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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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风险管理

当地产价格相对昂贵,流动性差,容易引起风险的高速集中,有必要得到金融行业的支持,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融资工具,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本身较晚,在选择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时,需要关注信托投资基金存在的风险,实现风险管理,本文主要分析当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和风险管理。

1.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的资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资产证券化的一种方式,只适合使用在商业地产中,可以分为混和房地产、股本房地产、按揭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三种类型。当前REITS的发展与我国当地产信托在运作方式、税制以及流通性等方面存在很多的差异,这些都制约了我国REITS的发展。

目前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主要有三种。信托计划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确定投资人的管理职能,能够同时保证资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同时也能够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这种运行模式是目前国外内REITS最常使用的一种模式,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如《信托法》等限制了信托计划的招募,从交易平台分析,当前交易平台还未形成,资金流动性受到很大影响,在债券形式方面,这种运行模式无法参与到项目的管理投资中。

房地产上市公司运行模式,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基础,目前国内有很多的上市公司经验可以提供借鉴,在法律方面受到的限制很少,这种模式下投资人能够避免基金持有人和公司股东之间的冲突,在国际上也有很多成功经验。但是在发展中也存在很多的劣势,我国《公司法》对收购新的房地产项目对这种运行模式有很大的影响,另外这种运行模式会面对房地产管理混乱出现的利益冲突问题,和现有房地产上市公司有很难区别,现有上市公司难以使用这种运行模式。

封闭式基金运行模式能够很好的避开《公司法》的限制,目前国外也有很多成功经验能够借鉴,在这种运行模式中能够实现当地产公司管理的作用,房地产项目能够通过资金的结构实现监管和管理。封闭式基金运行模式同样存在很大的问题,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制度方面还不完善,契约式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存在很大矛盾,很难以突破法律障碍。在我国没有具体的规定之前,可以采用私募资金信托的方式进入市场,投资者能够收取管理费等,虽然同样需要承担长时间的风险,但是相对而言收益比较平衡。

2.风险管理

REITS风险相关概念还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受到当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同样在REITS运行中也会存在很多的风险因素。REITS投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相关资产,面临的风险包括了环境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资本市场风险等REITS运营风险包括委托地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以及投资风险等,REITS的设定设计到房地产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股票持有者等,在经营和管理中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针对REITS存在的风险,建立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控制。在REITS风险管理控制中,市场调查研究是事前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市场调查研究包括了宏观经济形势的调查,还包括了当地产投资项目的调查,调查月项目,对REITS的管理越有帮助。在宏观市场调查中,包括相关房地产宏观调控、成交量等的限制,需要根据调查结果准确把握宏观经济的变化,判断未来走势,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在微观调查项目方面,主要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包括上铺、写字楼、住宅公寓物业等。

针对集中投资的风险,可以采用合理的投资组合策略来管理风险,保证一方的投资损失能够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使风险得到分散。具体而言可以采用不同的物业组合,每一种类型的物业都有自身独特的风险类型,因此可以采用不同的物业组合方式控制风险。选择不同的空间组合也能达到风险管理的目的,投资的风险组合是指房地产投资不应该限制在某一区域,而是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把资金分散到不同区域的项目上,在这里的地区组着指的是不同城市和经济地区的自合,减少房价下降造成的风险。也可以采用混合组合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一种两种方式的组合,结合利益和成本综合分析进行投资。

我国正在处于经济发展阶段,市场体制不够完善,针对REITS运行存在的风险,需要制定规范的运作流程和规则,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机构,建立合理的董事会结构和市场风险预警系统。在风险管理中还需要建立风险预警体系,获取超前的风险知识信息,为风险调控和投资者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运行模式和风险管理。针对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相关法律的还完善,还需要选择资金募集形式,完善退出机制。(作者单位:1.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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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金融风险;防范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存在的风险剖析

1979年,我国恢复了信托业的运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金融层面。

信托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济行为,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信托投资长期以来扮演着"金融百货公司"的角色,不仅与商业银行一样从事存贷款业务,也大量染指证券业务。使信托业存在大量与银行相似的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变化给投资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在投资中追求高回报,管理又缺乏风险控制,造成由于投资项目和合作对象选择不当使投资的实际收益低于投资成本,或没达到预期收益。以及由于资金运用不当而形成风险。如:资金来源利率高于资金运用利率,短期资金来源作长期运用等等。这种状况普遍存在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营投资和委托投资中,是造成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质量差的主要原因。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经济实体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我国信托业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是由于缺乏稳定的负债支撑,信托机构不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以应付资金周转不灵,从而发生支付困难;另一方面是指一些信托投资公司用负债炒房地产、股票、基金,由于大量资金被套牢套死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三)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因财务管理不善而造成的风险。我国许多信托投资公司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成本、损益等重大经营情况没有专门的分析报告和财务评价,更没有发挥财务的日常监督作用。有些公司在财务状况已处于风险警戒线时还全然不知。由于管理不善,对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财务风险隐患不能及时察觉,长期积累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危机。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我国信托业中,使得信托机构由于受信者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能按初始条件偿还资金而产生大量的不良资产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借款人、承租人、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项目的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缺乏必要的调查研究;二是对担保、抵押、反担保的各项要件审查不细,核保不严,抵押物不实,缺少法律保护措施;三是由于政府干预下产生的非市场化业务。

(五)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在信托业中主要是指受托人的不良行为给委托人或受益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应该忠于委托人和受益人,在任何时候都绝不能以谋取私利为动机。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存在着受托人的不忠实行为,如:挪用信托基金或其收入为受益人以外的他人谋利,没按信托契约投资多样化,导致委托财产受到损失,超过授权限度投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等等。

二、我国信托业风险的防范

(一)宏观管理方面要注意:

1.加强信托法治建设。信托业发展至今天,信托法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状况。除《信托法》以外,规范信托业的基本法规主要是2007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目前,信托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为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信托法》需要进一步修改;除“信托新两规”以外,与《信托法》配套的相关法规亟待出台。需要借鉴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制定《信托业法》,将金融机构(无论是信托公司还是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信托业务的行为进行统一规范。2.进一步明确信托业的市场定位

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就是明确市场定位。我国信托业的市场应有的定位是: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信托业应成为未来金融领域的独立产业。信托基本功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财产管理功能,其辅助功能则为中长期投融资。而财产管理一般有较长的期限,因而信托业主要发挥中长期融资功能,银行则以融通短期资金为主,这也为信托业发挥中长期融资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加强对信托业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决不等同于行政干预,更多的是为信托业的运行提供规范的运作环境,提供正确的引导。在调控手段上,要改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要通过市场调节和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具体的讲,首先要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作为信托业的监管者,应当根据信托业务的行业特点,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二)从微观角度要重视:

(1)进一步规范和拓展信托业务范围

①进一步规范现行资金信托业务。根据现行规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办委托业务、信托业务、业务、租赁业务、咨询业务、证券业务等。从规范的角度,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信托业应当紧扣市场和社会发展的多方面要求,把信托的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公益服务、金融中介及经济协调的综合功能充分发挥出来,花大力气,下深功夫开辟新的信托品种及相关业务,增加投资的丰富性和收益性,创新信托运行方式。

②以长期信托融资作为业务的主攻方向,注重开展财产信托业务,积极开展多元化的服务性业务。

(2)改善内部管理,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自身建设

应在建立健全科学的民主决策机制、行之有效的目标经营责任制、严密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奖罚分明的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效益优先的财务管理机制。要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营风险的研究,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将面临的风险细化到每一项业务的每一个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每一项业务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排除人为因素对业务决策的干扰,避免决策的非程序化。

在信托投资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从法律的角度对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把关,重点放在业务经营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上,使信托投资公司的每一项业务经营都符合法律规范,防范和化解由于业务经营合同的不规范、不合理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的各种风险。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

(3)应尽快参入投资基金业务,寻求行业发展的新的支撑点。

信托机构开拓产业投资基金业务具有独特优势:它是国家规定的具有筹资能力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积累了一定的实业投资经验;拥有一批熟知行业投资的专家,可以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具有一批熟悉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才,有利于产业投资基金从事企业并购方面的业务。

还有,信托机构应在慎重、稳妥的前提下,开拓投资银行业务。信托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融通资金、咨询、财务管理等功能优势,发挥其运营资本的独特能力,积极参入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和重组业务,促进产权流动及资本市场的发育完善。

参考资料:

1.王淑敏等《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2.刘煜辉《资金信托风险不容忽视》[J]《新财富》2004年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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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托;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3-101-01

一.风险分析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我国信托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从事资金信托、动产不动产信托、股权信托、投资基金、投银业务及中介服务等业务,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同时,在运用的自有资金时,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等。因此,信托投资公司能开展更广泛和灵活的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金融风险,但同时也使信托的市场风险更为复杂而难以测量。

(二)信用风险

对信托投资公司而言,它指的是信托当事人各自承担的对他方的责任不能全部或部分按时履行的风险。在当前我国信托业中,信用风险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委托人违约的风险,表现为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因自身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甚至恶意欺诈而发生延付甚至不付导致信托行为遭受损失甚至失败。这种风险在经济不景气时尤甚,而在融资法规不善,市场缺乏有效约束的发展阶段也比较突出;二是信托投资公司,即受托人违约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信托投资公司违规操作或不按信托合同操作而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使受益人蒙受损失;三是其他方面的违约风险。主要是指与信托活动有关的违约行为使信托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非现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二是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前者是指非现金资产不能按现有市场价值及时变现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指现金流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而迫使机构提前进行清算从而使账面潜在损失变为实际损失,甚至导致机构破产的可能性。对于金融信托而言,“流动性”主要是指信托投资公司的金融产品运转流畅、衔接完善的程度,即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资产可以随时得以偿付,能以合理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或能比较方便地以合理的利率借入资金的能力。因此,信托的流动性风险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流动性的不确定变化而遭受的损失的可能性。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的主要问题集中于缺乏全面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操作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控制缺失、或其他一些人为的错误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尤其是因管理失误和内部控制缺失带来的损失。在我国现阶段,由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内控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操作风险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信托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五)法律风险

是指合同不符合法律的实施性或文件没有正确表达而产生的风险。对我国信托业来说,其法律风险则是指信托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不完善而发生法律纠纷甚至无法履约,以及法律的不完善或修订使信托收益产生的不确定性。

二、风险防范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信托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信托业面临着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此时我们更应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充分借鉴西方同行的成功经验,在开拓新业务之前,首先建立一套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1.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发育初期,外部环境还没有建立起一套成熟的市场规则体系,在这种条件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勇于从自身做起,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从而有效地防范风险,大幅度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篇12

因项目地点不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不同、建设进度不同、资金运作模式不同,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风险状况和收益水平也各不相同。目前比较流行的房地产信托主要有以下六种:

抵押贷款型

运作原理

开发商将已经拥有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给信托公司获得信托贷款,承诺信托到期时归还贷款以解冻被抵押的土地或房产。此种产品类似银行的抵押贷款,也是目前房地产类信托产品的主流模式。

风险解析

* 信托融资规模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价值是否经过公正地评估。抵押物价值如接近信托贷款总金额(抵押率偏高),那么,一旦抵押物跌价,同时房地产项目失败,则变现抵押物将无法收回原信托贷款本金。目前,抵押比率通常应当不低于2:1。

* 抵押物的权属是否清晰。如施工方对建筑物的留置权是否影响抵押物的变现?开发商是否在国土局或房管局办理了土地和建筑物的抵押登记,并真实的抵押到信托公司名下?等等。投资者可以要求查看土地证或信托公司持有的其他权利证明,以避免未来的法律诉讼纠纷。

* 借款的开发商是否有偿债能力,以往的信誉如何。如有第三方提供担保,则考察担保方的信用等级应作为投资者的工作重点。

政策关注

近期随着银监会212号文件等监管法规的出台,国家对此种信托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要求:

(1)借款的开发商要具备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

(2)借款项目要达到“四证”齐全;

(3)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

可以说,这些措施虽然大大减少了抵押贷款型信托产品的发行数量,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投资者的选择风险。

房产回购型

运作原理

开发商将已经达到预售状态的房产以低价格出让给信托公司,但约定一定期限后溢价回购。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购买该房产,如果到期后开发商不履行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该房产。

风险解析

* 提防风险开发商没有实力在信托到期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回购房产。投资者可以考察开发商的资质和过去已经开发项目的销售情况。

* 开发商承诺回购的房产在信托期内发生较大跌价的可能性。目前,一般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一半的价格购买开发商的房产,以控制风险。投资者也应经常关注房产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状况。

* 信托公司在购买房产后未在房地局办理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以至于在开发商一房多卖,发生纠纷。投资者可以在投资期内要求信托公司出具是否办理了房产备案登记的证明,以避免该风险。

财产受益权型

运作原理

利用信托的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的特点,开发商将其持有的房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形成优先受益权和劣后受益权,并委托信托投资公司代为转让其持有的优先受益权。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购买优先受益权。信托到期后,如果投资者的优先受益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信托公司有权处置该房产补足优先受益权的利益,开发商所持有的劣后受益权则滞后受偿。

风险解析

* 项目房产在信托后的经营状况是否能产生足够的收益供投资者分配。

* 信托登记制度的不健全有可能使该房产受益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信托公司应落实抵押登记以代替目前尚未建立的信托登记。

* 房产变现后如发生大幅度跌价,则优先受益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全额保证。一般信托计划中的优先受益权占全部受益权的比率应不高于50%。

股权型

运作原理

信托公司以发行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参与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司的股权,使项目公司得到足够的注册资本金,以顺利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或银行贷款。该项目实际建设的股东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溢价回购部分股权。

风险解析

这种信托在我国江浙、上海等地发行较多,该区域投资者比较认可股权投资模式。

* 提防风险。如果项目公司管理混乱,入股的信托资金将面临被挪用的风险。信托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往往要向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人员,但是否能实际掌握该公司的财务控制权,还需投资者审慎分析。

* 如该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不理想或无法顺利取得银行贷款,则到期回购资金将没有着落。投资者应重点考察承诺回购股权的股东财务状况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经营现金流作为回购保证?另外,考察该房地产项目未来是否有良好的销售前景和当区域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也应是投资者的主要工作。

比较

同前三种房产信托模式相比,股权型信托产品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看,由于股权的受偿和变现能力相对于债权都是劣后的,所以,承担的风险也较高,理论上投资者应要求更高的风险收益补偿。同时,投资者也需具备一定的股权投资和房产投资知识或经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夹层融资型

运作原理

债权和股权相结合的混合信托投融资模式。它具备以上四种类型房产信托的基本特点,同时也有自身方案设计灵活、交易结构复杂的特色。

正是基于此,如初涉房地产类信托的客户,不建议选择此种信托进行投资,而具备丰富信托投资经验和较高风险承受力的客户可以尝试购买。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近年来,国际上兴起了一种新型的信托投资工具――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该类型信托产品与财产受益权类信托的交易结构较为类似,所不同的是:

(1)发行规模大、期限长,同时要求标的信托资产的每期现金流量较为稳定;

(2)应是一个封闭式的公募信托,有公开市场交易转让,投资者既可以持有以定期获得分红,也可以随时转让变现。

目前,由于我国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配套监管法规、税收制度、交易制度还没有出台,所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在我国境内还没有一只获准发行,投资者如想投资此种产品还需等待一段时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逐步深化,各个信托投资公司还会不断地创新,不断地推出新类型的理财产品。作为钱经人,不要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而是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仔细地分析该金融产品产生的背景、募集资金的用途、出现风险时的防范措施等诸多因素。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真正的理财强者。

篇13

信托产品的创新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要有五类: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投资基金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中间业务。后三类业务因投资基金法未出台,与证券公司、银行相比无优势等原因,信托投资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或做的业绩平平,真正使信托投资公司名声鹊起、迅速发展的还是资金信托业务,财产(权)信托业务虽然报道较少,但业内人士利用该业务充分挖掘其他金融产品难以发挥的功能。

目前资金信托计划产品具有某些特殊性质,形式上有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直接融资的特点,内容上又具有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的实质,产生这种割裂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行政策没有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

应当说资金信托产品的融投资功能与公司的股权融资、银行业的间接融资相比,在当前的金融制度安排下具备一些其他金融工具无法提供的服务和功能,从已发行的100多只资金信托计划产品里看,信托产品创新的主要地方有:

定价的灵活性

根据今年36支资金信托计划产品统计,1年期信托产品平均收益率3.97%,2年期4.23%,3年期4.76,和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甚至国债利率相比,对购买者的吸引力不言而喻,即使加上1%左右的手续费或佣金,对资金使用者来说,成本基本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持平。

虽然《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受益,但预计收益率其实起着相当于价格标示的作用。信托产品的定价区间基本在大于同期国债利率和小于同期贷款利率之间,根据资金使用者的信誉、经营状况、现金流、信用增加等因素而灵活调整,较有效率的匹配风险和收益。

风险――收益的双重结构

同一金融产品根据风险偏好的不同,分设优先收益级和次后收益级在国外已不算新产品,但在国内由于现行金融制度的限制,并不多见,而资金信托产品就具有该结构设计的优势。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创业投资组合收益权资金信托计划中,由于需要用信托资金的阶段性受让山东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三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收益权,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风险的不对称,为保障投资者利益,该信托计划设定A、B两类受益人。信托投资计划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A类为人民币4000万元,向投资者募集;B类为人民币1000万元,全部由山东高新投购买。A类受益人年信托收益预计4。8%,B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不确定,具有保证A类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作用。

分解财产权,构造金融新产品

对于能够带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财产权,以预期稳定现金流为来源发行信托计划或转让信托收益权为客户募集资金是信托产品设计的又一特色。财产权信托后,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权利分解将其中的收益权利转让,保留委托人对财产的使用、处分权,等于构建出信托财产的衍生金融工具,使得该信托产品起到类似固定付息的优先股等在我国尚未出现的金融产品的作用。

上海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综合板块法人股股权信托优先收益权投资计划”,将委托人信托的四支上市公司非流通法人股的信托收益权分割成一定单位转让。该计划同样设立了优先受益人和劣后收益人,办理股权信托的原股份持有人为劣后收益人,该计划最大的亮点是赋予了信托受益权更多的功能和内涵。

对信托产品创新分析

在全国已发行的100多支信托计划产品中,不乏颇具创新意味的内容,但耐人寻味的是,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不是来自信托法律制度和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全,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金融立法的不完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政策限制太多,创新动力不足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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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意义重大

央行的121号文件使人们重新审视中国的房地产融资机制,而众多房产商对银行严格房贷政策的惶恐更是突出反映了中国房地产融资渠道脆弱的现状。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中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房地产信托投资的设立和发展则将大大推动这一进程。当前形势下,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一,房地产投资信托有利于完善中国房地产金融架构作为具有金融机构特征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发挥着市场信用的作用,是对银行信用的补充。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国外既参与房地产一级市场金融活动,也参与二级市场活动,是房地产金融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手段。房地产投资信托直接把市场资金吸引到房地产行业,是对以银行为手段的间接金融的极大补充。因此,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将大大地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完备性,是房地产金融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其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可降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目前中国仍然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体系的安全决定着金融体系的安全。房地产投资信托将从三个方面减缓银行体系的风险:直接减少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在银行体系的风险;居民用银行存款购买基金后,将间接缓解银行系统日益增加的存差的压力;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创生的银行网点售卖、资金结算、托管等等中间业务将为银行体系带来无风险收益。尽管房地产投资信托发行初期可能分流部分储蓄存款,如果通过适当的途径,完全可以引导这些市场资金回流银行体系。

其三,房地产投资信托可满足社会大众资本的投资需求从目前我国的金融体制看,社会大众资本因为投资渠道狭窄而没有得到有效运用。虽然现在社会上运行着一些私募基金,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产业投资基金法律尚未出台,使得这些私募基金缺乏法律保护,运作不规范,而且投资方向单一,难以有效地避免市场系统风险,造成这些私募基金风险极大,因此社会大众资本急需拓宽投资渠道。而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大、资金周期长及专业性等特点使得大众投资者难以直接介入。所以,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类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

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障碍重重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又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房地产投资信托乃至整个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都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在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还存在许多障碍。

法律体系缺失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即通常所说的“一法两规”。这只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文件,缺乏相关规范各种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政策、法规及实施细则。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如何具有运作、房地产信托经营业务的税收制度等具体操作中需要探讨和解决的关键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税收激励缺位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信托收益的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缺少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税收激励政策。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得以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能享受税收优惠。首先,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人的集合不存在公司税的问题;其次,美国法律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投资的房地产资产属于免税资产。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随着税法条款的逐步严格,房地产投资信托税收优惠的优点逐渐显示出来,使其得以长足发展。由此可见,我国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并在将来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借鉴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必要的。

流动性问题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根据我国的《信托法》规定,信托产品不能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从而导致信托产品的公认程度比银行储蓄、国债、证券投资基金都要差很多,如果要转让,成本很高。目前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通常采取与投资者分别签订信托合同的形式,因为现行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采取委托投资凭证、投资凭证、受益凭证等形式,其本身流动性较差。

此外,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二级市场尚未建立,没有有形的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缺少转让平台,投资者欲转让所持信托产品,只能私下协商转让价格,交易成本高,且不安全。

风险问题房地产投资信托之所以受到追捧,主要是因为其较高的预期收益和较短的投资周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期限大多为1到3年,预期年收益率普遍在6%以上,最高的超过10%。高收益必然蕴含着高风险,对投资者来说,房地产信托的主要风险来自于赔偿风险、项目风险、操作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息不对称风险,具体来说:

赔偿风险 按照央行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根据规定,只有当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时,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才由信托公司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负责赔偿因自己违背信托合同擅自操作而招致的损失,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完全要由投资人承担。

项目风险 单个项目的风险往往很难评估预测,而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时又往往有意无意地多介绍项目赢利前景,很少揭示项目风险,如投资者轻信信托公司推介,不审慎决策,将面临很多潜在的风险。虽然房地产公司在推销自己的信托产品时,都会提出一个眩目的收益率供投资者参考,但这些收益率都是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房地产信托收益较高,但风险也很大,一方面是来自房地产行业本身的风险,整个行业存在一定风险;另一方面来自具体的项目,如果这个项目做得不好,市场定位不准确,将来销售就成问题,投资者的收益就得不到保障。

操作风险 信托公司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我国目前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对资金信托计划有200份的限制,普通投资者一般资金在二三十万、三四十万,但因为房地产融资额大,有的需要一两个亿的资金,有了200份的限制,单笔金额便很大,给融资造成困难。信托计划“合同不超过200份、认购起点不低于5万元”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不容易接受。而信托产品的销售,不能公开宣传、不能异地销售,其整体销售计划难免受影响。

利率风险 利率特别是无风险国债利率体现了投资的机会成本,如果无风险的利率水平发生变化,那么投资的机会成本也随之发生变化,假设收益不变的话,其风险水平就会变化。如果利率的变化超出预先的考虑范围,那么就会产生所谓的利率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没有考虑利率风险的事先安排,就有可能使委托人的资产价值受损。事实上,利率风险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只有通过外在的对冲工具如远期合约锁定利率来规避利率风险。

信息不对称风险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能产生两种问题:一种是“逆向选择”问题;另一种是“道德风险”问题。在信托公司(受托人)寻找项目的过程中,由于其与项目提供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劣质的项目可能会比优质项目提供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从而使得优质项目逐渐退出了这个市场,这是信托公司与项目提供者之间的“逆向选择”问题。在委托人(投资者)与受托人(信托公司)之间也存在着“逆向选择”,即劣质的信托公司利用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以提供比优质信托公司更高预期收益率水平的信托计划吸引投资者,从而把优质信托公司驱逐出这个市场。

如何发展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

其一,营造必要的法律环境这主要是给房地产投资信托提供一个规范的发展框架和法律环境,房地产投资信托孕育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具备了规范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才能确保这一金融工具的正常运行。而且法律制定要细化、完备化,这样才能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健康、理性地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房地产法》、《信托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和《房地产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规范和约束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严格管理,在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种类、资金投向、利润分配等方面对其加强限定。一方面,要防止它与银行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投资组合,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二,培养机构投资者房地产投资信托必须具备严密的组织机构,包括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以及具体运行操作机构。借鉴美国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的金融体制,我国应建立由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住宅银行、抵押银行、信托银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的多元化投资机构体系。由房地产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具体负责操作运行,由保险公司对开发项目开立担保信用证,还要组建大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证券等级评估机构,并由证监会进行监管。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资金来源中很大一部分是机构投资者的资金。

其三,完善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内控制度作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和实施主体,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誉、管理水平、经验等将关系到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成败及发展前途。我国的信托业虽然经过了五次整顿,但不少信托投资公司仍然存在法人治理不健全、内控制度薄弱的问题,很多公司股东关联交易严重,个别公司甚至存在挪用信托资金的行为。因此,应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受托行为,为房地产信托创造合格的受托人。这是我国房地产信托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其四,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设计合理税收体制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关键。在国外,80%的房地产投资靠税务驱动,20%靠投资理念驱动。房地产投资信托虽然有一个集中的经营管理组织,但它不具有自我积累、自主发展的能力,按企业的标准纳税,显然不合情理。在西方房地产投资信托产生与发展的一百多年里,纳税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最后,免税成为各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普遍性的做法。在我国,随着税收制度的规范,若房地产投资信托得到税收优惠的支持,将会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对于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甚至对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五,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的业务范围目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应当限定以房地产的开发、购置、出租管理等权益型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其资产结构、收入结构、收益分配等方面,有关监管部门和机构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美国税法规定,房地产投资信托只能进行房地产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被动管理,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政府一方面大力扶持其发展、规范其运作、用其发展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另一方面又限制其垄断市场、防止其滥用经营收益、限制其干涉其他实体经营。这一点,对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