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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收政策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增值税税收政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增值税税收政策

篇1

【关键词】农产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发票 进项税额

一、现阶段农产品增值税制度的基本政策

(一)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 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农产品的范围还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 [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货物实行13%低税率

财税[2009]9号《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进项实行13%抵扣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 增值税抵扣政策导致税负不公

1.抵扣凭证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从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销售发票或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或普通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税款。由于普通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是含税金额,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是不含税金额,在支付相同的货款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低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销售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表1为例,在支付1000元货款的情况下,两者进项税额相差14.96元。

2. 产成品不同造成的税负不公

(1)若企业外购初级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产品仍然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征税农业产品,则进项税额抵扣率是13%,销项税税率实行13%的低税率,则进销项税率差异为0。另外,即使企业以原价进、成本价出,也会出现留抵税额。若企业买进1000元的农产品未经任何加工直接出售,会导致应纳税款为-16.9(见表2)。因为进项税额为购进农产品买价×13%,而销项税额为农产品购进农产品买价×(1-13%)。

(2)若加工出来的产品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所列征税农业产品的,则适用17%的税率,则进销项税率差为3%。因此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税负高于农产品购销企业、初加工企业和一般工业企业,这就限制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形成无形屏障。

(二)经营农产品税收筹划设计导致税款流失

1.在税务机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日益严格的情况下,部分加工企业将农产品购销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一个或者几个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购销公司,由专门的购销公司收售农产品,开具3%普通发票给加工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按13%进项抵扣,可以不受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限制,规避风险。

2.自行生产农产品的加工企业,将农产品的生产分离,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将原来的“连续生产关系”改为“生产-销售-购买-加工”多个链条,这样农产品加工企业自然的享受到13%的税款抵扣。

3.由于上述进销差价造成的应纳税额为负的情况(表二),大的企业集团将农产品收购业务多的企业与税负较高生产企业合并,进而实现减少应纳增值税款,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三)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混乱

按照规定,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农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填写的销售单位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而农业生产者具有居住不集中、个体产量少的特点,收购单位直接从生产者手中收购成本大,农产品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大多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客观上协助中间商逃避纳税义务。在税收管理中,农产品收购业务发生时间、地域具有随意性,虽然在实际税收管理中要求提供身份证、自产自销证明等证明销售的是自产自销农产品,但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而且,在实际税务工作中对骗取自产自销证明、伙同农业生产者造假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往往难以核查,税务机关很难认定加工、流通企业所收农产品是生产者自产自销还是贩运。另外,当前税务机关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违法涉税问题的处理上,大多是补税、罚款,对于企业来讲无非是多开具几张农产品收购发票,难以达到惩治效果。

三、完善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措施

(一)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

篇2

一、个人自建房的基本形式与行为界定

个人自建方主要产生于三种形式:一是由于城镇边界扩张的原因原本属于农村集体性质的土地划属于国有土地,土地上的附属建筑物也重新划分产权,以自建自用的房屋进行申报,变成普通居民住宅,再对外进行出售;二是因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以个人的名义招拍获得,再报以自建房修建住宅和非住宅,建成之后将房产挂记于个人名下,对外出售;三则是存在个人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获得土地,再报以修建自建房对外出售的情况。在以上自建房的情况中,一般是个人留用1至4套住房,再将其他的住房按套对外出售。

尽管将个人自建房划分为以上三种形式,但在具体的行为界定中仍然存在不明晰的情况。“个人”在这里是单指个人还是包括个人及家庭。大多数的自建房为家庭共同建造,共同持有。少数税务机关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对个人做出了明确规定,“个人”即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但大多数地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单指个人的情况下,那么家庭合建对外出售则不享有优惠政策。其次,自建是以个人出资为标准还是以个人出力为标准。如果以出力为标准,那么个人雇用其他工程人员代为建造则不能免去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销售自建房的现状

个人销售自建房的情况随着城镇范围的扩大以及拆迁的进行变的越来越频繁。由于个人自建房的初衷是以个人居住为目的,因此享有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许多个人自建房对外销售渐渐变成了以牟利为目的。一些个人在自建房过程中,甚至以住宅小区的名义对外进行广告宣传、预收订金甚至签订了预购协议,其行为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产开发并无本质区别。尽管部分个人自建房在这之后缴纳了土地增值税,但是这并没有形成标准统一的管理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讲,这形成了一种税负不公平的现象,影响了城镇化的建设发展,也违反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个人销售自建房首先将产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在买卖过程中,以二手房的名义转让给购买方进行过户,达成交易实质内容。财税〔2008〕137号中第二条“对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此类销售均应免征土地增值税。根据有关调查,“此类自建房项目少则数十套,多则上百套”,在庞大的数量下,已经构成了房地产开发的实质。于此同时,这类自建房的修建也带来了大量的税款流失,造成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失灵。

三、个人自建房的征管难点

土地增值税是国家用来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炒房行为的手段。名为个人自建房销售,实为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违背了这一初衷。但是由于城镇面积扩张广,情况复杂,且房屋许多都以自建的形式存在,因此这类行为监控与管理难以实施,普遍存在着行为界定难、资料收集复杂、税款核算难等问题。

1.自建销售牟利行为界定困难

除了上文所讲的自建行为的定义存在混淆的情况之外,自建行为销售是否属于牟利行为也难以界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建设,会批准个人的建设请求,并且规定只要拿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后便可施工,并没有对建筑物有具体的要求,因此在行为的判断上十分地难以界定。

2.个人自建房行为难以监控

个人自建房存在着分布较广、分布零星、参与人员多、单笔金额较小等情况。这使得个人自建房出售行为较难被税务机关监控。个人开发几乎遍布每个乡镇,也因此个人开发行为难以被全盘追查,同时,由于开发人员的纳税意识薄弱,未到有关部门登记并提供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真正的信息。

3.税款核算难

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采用的是通过税票控制税源的方法。但是个人自建房多为私下寻找施工团队进行开发,并没有取得正规的合同。也由于买卖双方均是避税的受益人,因此双方会协定签订阴阳合同。税务部门难以确定正确的应纳税款。

4.难以收集基础资料

按照房地产税收的管理要求,纳税人开发修建工程项目应当具备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建安合同、竣工验收、销售记录、房屋测绘等主要资料,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进行备案登记。但是自建房的特殊性质使得它其开工、建设、竣工主管税务机关均无相关信息资料,只有集中销售时才引起主管税务机关注意。

四、加强个人自建房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建议

1.加强部门协作

建设、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相互?M行信息共享,建立完整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土部门在建造前需要明确土地所属人的性质,项目立项需要规划部门的认定,建设部门要对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在房地产建设的前期税务机关就需要对此具体情况进行了解。

2.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加强管理

政府职能部门对于自建房应当有一定的标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应当出台相应的自建房的标准和规范政策限制自建房的建筑面积。例如,按家庭合理需求套数或人均住房面积来限定自建住房标准,防止个人利用自建项目为手段,非法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偷漏税的发生。

篇3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篇4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公平税负,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篇5

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减低相关风险。

一、税收管理风险点分析

风险点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前期购入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尚未索取发票的固定资产,在XX年1月1日以后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购入,已索取普通发票的固定资产,将普通发票退回销售方,要求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以假进货退回的名义,请销售方开具红字普通发票冲减销售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四是将前期购入并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发票开具日期未超过90天的,在XX年1月1日以后认证抵扣,发票开具日期超过90天的,退回销售方重新开具并认证抵扣。

风险点之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变换花样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购入生活用的汽车、高档家用电器等固定资产以及电脑、摩托车等用作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变换产品名称,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行抵扣;二是在购入为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三是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将其他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作本企业进行抵扣。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其相关联的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免税项目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非法买入其他纳税人开具的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风险点之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将前期实现的销售,延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纳税。

可能采取的做法:一是将应在XX年1月1日以前确认的销售,推迟到XX年1月1日以后确认,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二是将XX年1月1日以前已确认实现的销售用红字普通发票冲回,在XX年1月1日以后,再重新确认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申报纳税。

上述问题,严重违法了税收法律,直接影响税收收入,应当引起重视,并且通过加强日常税收征管,严防税收管理风险。

二、加强税收管理风险点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要突出加强“三流”审核

一要加强“票据流”的审核。对企业XX年1月1日以后购入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其票面货物所填列名称,是否是抵扣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是否是本企业生产所用的固定资产,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资产或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在本企业进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认真审核开具发票时间与企业购货验收入库时间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购进的货物在XX年1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

二要加强“实物流”的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或累计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专用发票,在加强票面审核的同时,结合固定资产明细账逐一核对,要深入企业,查看实物,验明生产厂家,查明具体用途,并与购货合同进行一一核对,防止虚假购进,骗取抵扣税款。

三要加强“资金流”审查。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特别是短期内进行大量固定资产投入的企业,要审核其资金是政府投资、银行贷款,还是自筹资金、社会融资等,其中,对政府投资要审核固定资产立项批文;对银行贷款要审核银行贷款协议;对自筹资金和社会融资,更要加强全面的评估和检查,防止企业弄虚作假。另一方面,要审核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去向,是否按规定付款,是否付给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的销售企业,防止从第三方取得发票。

对购进固定资产抵扣的企业,除了要加强一定时点上的“三流”审核外,还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一方面,要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看其新增固定资产在用电、用料、新增销售方面是否有明显变化,投入产出是否配比,防止虚假投入;另一方面,还要对固定资产处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二)对销售固定资产的企业要全面加强红字普通发票监控

在加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监控的同时,特别要对机器设备销售企业在XX年1月1日前后开具的红字普通发票的监控,要逐份查明原因,是否是真实退货,有无实际收到所退货物,是否将货款全部退给购货方,防止企业虚假冲回以前年度销售,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抵扣税款。

篇6

[关键词]营改增;财政收入;财税体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075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只有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改革才能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才能促使地方产业结构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才能为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虽然“营改增”实施的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不尽相同,但仍对利益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充分考虑,促使其得到一定的改进和优化。下面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基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情况探讨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效策略。

1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现状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引发了税收的变动,导致地方物价也发生了大幅度的变动。这种情况不仅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还对地方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个人消费水平都具有特定的影响。就目前来看,“营改增”政策中大多数的规定都具有临时性,其措施也不够稳定,与规范性、秩序性较强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制度具有较大差距,其完善还需要多方的努力和支持,且应当尽快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2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1 短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

由于地方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收入两个部分,税收收入占据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较大,而根据“营改增”政策可知,收入预算的级次依然依照过去营业税的级次入库。然而由于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据比重较大,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减税效应的影响下,降低了地方财政税收。同时,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征收将减少,使地方财政收入明显降低。长此以往,若是上级政府未支持结构性减税转移支付补助,那么将影响地方财力的稳定发展。

2.2 长时间内地方财政收入显著提升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助力地方经济的转型,促使其产业得到升级,促进技术得到创新和优化,大大提高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同时,“营改增”政策也为生产和流通的专业化创造了重要前提,促使地方服务业比重的提升,为现代服务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特定支持,推动了各种产业的有机融合,加快了地方经济发展的步伐。

除此之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地方企业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地方企业税收成本方面具有积极作用,明显节约了税收成本,促使其外购材料、设备及服务发生的进项税得到了充分抵扣,大大减少了税负,特别是对大规模投入生产的企业,其减税的效果更为显著。从我国税收发展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能有效改善税基,是促进我国税收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我国的综合发展提供财力支持。

3 地方财政体制应对“营改增”政策的改革策略

3.1 建立健全地方税种体系,填补地方财政收入

营业税始终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关键部分,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立健全税种体系是当前地方政府的首要工作。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初期,我国税制体系中的房产税、资源税、船舶吨税等财产税种所带来的财政收入约有7 000亿元人民币,约占当年国内财政税收的7个百分点。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供的相关资料可知,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较大,如美国约占80%,英国占93%,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财产税税收入水平较低,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在结构性减税方针的指导下,加强地方财产税征收,并将其作为主体税种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主要原因是当前房产税等财产税的呼声越来越高,其征收条件也越来越成熟。针对国内房地产行业发展过快,资金投入与流动性过大,金融风险不断加大等问题,地方政府应当完善房产税征收机制,并将环境税纳入到地方税制体系中。

3.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中央与地方财政达到平衡

我国幅员辽阔,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宏观调控相关的扶持政策,还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动能性和创造性,促使我国加快改革建设的节奏。“营改增”政策是结构性减税方针的重要内容,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中央和地方对政策落实的影响,对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进行重新分配,明确各自的权利范围。自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以来,中央始终占据全国税收总额的一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符合社会主义体制国家的特点。然而,这种情况导致国内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差的地区财力较为匮乏,其在行使事权时难以为公共服务项目的实施提供足够的财力支持,而地方又需要完善自身的公共服务项目,导致其过于依赖财政转移支付。在这样的形势下,地方财政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和秩序性,使财政政策发生扭曲,进而影响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落实。另外,这种财政转移支付行为随意发生的情况也导致地方企业纳税意识的下降,对税务征收产生消极情绪,使地方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因此,应当对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对财权进行具体分配,适当调高地方税收比重,调低中央税收比重,助力地方经济快速的发展。

3.3 建立完善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就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的情况来看,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使税收情况也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地方税收,所以保证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达到平衡的状态是推动国家整体实力增强的重要前提。以经济发展水平相差甚远的广东省和自治区为例,广东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其地方税收情况较为良好,而自治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其税收状况较差。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是贸然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将扩大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导致我国贫困差距加大。因此,在结构性减税政策实施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基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完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借助静态分析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的比重加以推算,进而确定转移支付额度,促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应用效率得到提高,以此来补充“营改增”政策实施造成的地方财政税收收入的缺口,促进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的深化开展。同时,为了促进地方财政向均衡化的方向发展,应善于运用税收杠杆制度和财政补贴制度,加强财政政策的落实。首先,应当考虑地区发展的特点和情况,在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实施增值税优惠政策,设立优惠税率,适当实施免税政策。其次,加大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促使其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调整。

3.4 优化税收征管机构,促进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

在优化税收征管机构方面,首先可以建立纳税人信息管理机构,搭建统一、共享的网上报税平台,促使税收信息资源能够共同分享。这样不仅能有效处理国税、地税人员供需的矛盾,还能够降低税收成本,促使税收效率得到显著提升,助力其监管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只需要将纳税人的报税信息提交到信息管理机构,在完成其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后,就可以自动形成相应的报表,让纳税人可以根据表格项目完成内容填写工作。其次,实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合署办公能大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纳税人税务行政注册效率和缴税效率。最后,应当加强宏观调控,促使国税机构掌握准确的地方税收状况,对其实施顶层设计,促使其符合经济发展的节奏,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4 结 语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重复征税,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减税的效应。同时,还起到了完善税基的作用,促使地方经济得到了进一步的增长,使经济结构得到更好的调节。因此,地方政府应当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地方税收分成的比重。另外,还应当保证一定的弹性,不应运用统一的方式对待政策实施。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借助“营改增”实施的契机,加快地方产业结构的升级,促使战略新兴产业与现代服务业共同发展,以此来涵养税基,提高财政收入的稳定性。并且因为“营改增”政策前期实施的主要试点是生产业,所以要充分考虑其发展的特点,将抵扣链条形成后,促进产业链中的行业都可以得到一定的效益,进而促进产生分工的发展,促使其得到有效融合。

主要参考文献

[1]任爱华,李阅历,王宁.“营改增”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以河北省为例[J].会计之友,2015(21).

[2]冷鹏.“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J].财经界:学术版,2015(8).

[3]童香英,陈加国.“营改增”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18).

篇7

关键词:增值税 税收筹划 应用

一、引言

税务筹划(Tax planning或tax saving),又称节税,是指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计金标,2004)。可见税务筹划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精细比较后的纳税优化选择,是一种符合政府政策导向的经济行为。税务筹划在发达国家十分普通,已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我国税务筹划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纳税人管理水平较低,税务筹划虽有潜在市场,但专业人才尚很缺乏。因此,对税务筹划进行研究并加以应用,对降低成本、提高收益、实现企业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统计,我国的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很重要的比重,增值税不仅是企业税收支出中的重要部分,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对国家和企业而言是双赢的。现代企业一般有四大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自和自保权。其中自保权就包含了企业对自己经济利益的保护。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其基本特点之一就是无偿性。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收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单方面转移,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对企业来讲,增值税税款的支付是企业现金的净流出,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因此,减少增值税税款支付等于直接增加企业的净收益,对企业而言,积极地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增值税税款支出是合理的,是企业最正当的权利之一。本文着重对一般企业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进行研究探讨。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效应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中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的商品的购买量。收入效应的大小由企业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的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平均税率越高,税收负担越重,对企业的收入效应越大。经济学理论中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商品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替代效应的大小是由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税收的替代效应越大,反之越小。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国家开征增值税对企业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增值税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增值税课征超过一定限度时企业就会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一定限度的税负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企业产生收入效应,激励企业工作努力,当税负超过一定限度时,不仅不能产生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刺激企业逃避税收。所以,政府课征增值税必须兼顾财政收入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工作努力,尽量淡化增值税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对企业增值税课征的激励和制约增值税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包括:第一,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增值税的自动稳定机制也称为“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增值税的课征规模随经济的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宏观调控机制。如在经济衰退时期,企业交易行为减少,即使不改变税率,国家课征的税额也会自动下降,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随着交易行为的增加,国家税收相应自动增加,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第二,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地交替采用减税或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包括扩张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和紧缩型增值税税收政策。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政策,可以相对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的措施,相应减少企业的可支配收入,抑制消费和投资需求,防止经济过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增值税政策的制定、增值税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企业的行为反应、适时调整增值税税收政策。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深入企业的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企业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和组织实施税收政策,对所有的企业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理论及税收调控理论对纳税行为的影响依据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政府课征增值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合法权益的体现。增值税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表明,政府课征增值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只有兼顾财政需要和企业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维护企业依法缴税后的合法权益。(2)增值税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企业对课税的回应,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企业对税收的正向回应。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增值税课征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自于企业对征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增值税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的差别来引导企业的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要关注企业对该政策的回应。就企业而言,既然纳税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做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国家而言,运用税收调控经济旨在通过企业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务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国家的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务筹划就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税制不合理税务筹划则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税务筹划不仅对企业来说是必要的,对政府实现税收宏观调控的目标来说同样也是必要的;税务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的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3)增值税政策调控的范围和手段划定了企业税务筹划的范围和途径。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企业负担的税负具有弹性。从纵向上看,不同经济时期政府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增值税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上看,政府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增值税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是通过弹性税负来引导企业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情况下,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可行。这也表明,根据现有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根本途径。(4)增值税调控经济的方式决定了企业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是其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增值税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企业一视同仁的激励和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企业,不同企业所面临的是同样的增值税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务筹划才能实现,而期望获得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可能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其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做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应及时随着税收政策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三、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途径分析

(一)企业设立时增值税税务筹划 (1)利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那么哪种纳税人身份对企业有利,企业应如何选择呢?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础,一般来说增值率高的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重,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因此,企业可以采取增值率判别法等方法加以选择。 根据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二者税负相等时的增值率就是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经计算,在不同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下无差别平衡点的增值率如(表1)所示。这说明当某企业增值率等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较轻,适宜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举例说明:某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可抵扣购进金额6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增值税率,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6.8万元(100×17%-60×17%)。由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可知,企业增值率=(100-60)/100=4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企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税负较轻。因此,可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1.8万元(60×3%)和1.2 万元(40×3%)。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3.8(6.8-3)万元。 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等方法加以分析选择。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税务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等因素,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以减轻企业税负。(2)利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通过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进行税务筹划。第一,分设企业,变不能抵扣税款为可以抵扣税款。如某生产企业,其生产原料主要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主要从本地的个体捡破烂处收购。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加重了负担。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因而其实际税负也并不高。第二,分设企业,变全部应纳增值税为部分应纳增值税。如某生产企业,销售时一般由本企业提供运输工具,销售价格中包含较大比重的运输因素。按混合销售业务处理要求,运费也要计算销项税额。如果企业将运输劳务独立出来,注册成立专门的运输企业,则运输企业仍然承担原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运输任务,则它便成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3%计较营业税,使税负降低。第三,联营企业,由本应纳增值税变为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某公司拟进口一批优质手机,若自己经销,则缴纳增值税。若与电信局下属的“三产”企业联营成立专门的通信网络,电器公司以进口该批手机作为投资,“三产”企业以通讯网络作为投资,联营企业销售该批手机并提供网络服务。则联营企业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按营业税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降低了税负。

(二)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增值税税务筹划(1)进货渠道的筹划。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的货物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究竟多大的折让幅度才能弥补损失呢?这里就存在一个价格折让临界点。其计算公式如下:设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A,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金额(含税)为B。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利润为:净利润额=销售额-购进货物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所得税={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两式相等时,则A÷(1+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 B÷(1+征收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当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时,B=(1+3%)(1-17%×10%)/[(1+17%)×(1-3%×10%)]×A=A×86.8%。也就是说,当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的86.8%时,即价格折让幅度为86.8%时,无论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取得的收益相等。同样原理可得出增值税税率为13%,由税务所代开的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为3%及取得普通发票时的价格折让临界点见(表2)。企业采购货物时,可根据以上价格临界点值,正确计算出临界点时的价格,从中选择采购方,从而取得较大的税后收益。(2)销售方式的税务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无论赠送的货物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委托他人加工的或购进的,均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联合定价销售。联合定价销售是指将所缴纳税种或者适用税率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品,通过一定的定价方式结合起来,使其适用税负较轻的税种和税率的销售方式。举例说明: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促销期间购买该店售价2340元的A商品(成本1600元)一件,可获赠价值400元的B商品(成本300元)一件,购买价值60元的C产品(成本40元)一件,可再获赠C产品一件。整个活动期间共销售A商品400件,C商品3000件(不含赠品)。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赠品的400件B商品和3000件C商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商店多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000+180000)÷1.17×17%=49401.71元。若采用联合定价方式,本例中将A、B商品的价格都下调14.6%,使得A商品的价格为1998元,B商品的价格为342元,总价仍然为2340元,将两种商品统一销售,则可以少交B商品对应的增值税。第二,改买一赠一方式为商业折扣方式。联合定价方式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适用,如上例C商品的销售,如果按统一定价的方式,将C产品的售价下降50%,即30元每件,而商品的成本是40元每件,在税务机关稽核时有可能被作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要求补交各项税费,这样反而得不偿失。因此可以将C产品的销售由买一赠一方式改为商业折扣方式,按两件的销售数量和金额开具发票,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另一行用红字开具折扣1件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增值税,节约了纳税支出。但采用商业折扣销售方式,企业应注意一定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3)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第一,委托代销方式的选择。委托代销包含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第二种是视同买断方式,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代销方,在选定了代销方后还可以继续选择是选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这样委托方总共有四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假设甲企业委托乙企业代销一批商品,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规定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手续费为B。若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规定甲企业以A-B的价格收取货款,乙企业销售时单件售价为A。则四种方案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两企业合计应纳的税额如(表3)(为了便于分析,不考虑甲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由(表3)可知,甲企业在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可以少缴税。企业在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时,也是选择视同买断方式比较划算。但是选用视同买断方式,虽然对于甲企业来说可以少交销项税,对于甲乙两个企业整体来说也是有利的,但对于乙企业来说却要多缴税。因此,甲企业在选择这种方式时,还需事先就共同节省的税金与乙企业达成分配协议。此外,甲企业若选择视同买断方式后,究竟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代销人,要视增值率而定。当增值率大于17.65%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少缴税;反之,当增值率小于17.65%时,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划算;当增值率等于17.65%,两者税负相同。第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筹划。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是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以选择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但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收款日期。

四、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分析税务筹划的风险是税务筹划活动因各种原因失败而付出的代价。由于税务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决策,而税收法规具有时效性,再加上经营环境因素及其他因素的错综复杂,使其具有不确定性,蕴涵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风险性因素,并在税务筹划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风险和政策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对税务筹划的效益的影响,有些甚至使企业适用的税种发生变化,从而导致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而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税收当局变动、修改税法所引起的纳税人适用税法的变化风险。(1)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经济风险。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谋划行为,具有较强的计划性和前瞻性。实践证明企业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效益有较大的影响,有时还会直接导致增值税税务筹划的失败。因为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但无论何种差别均应建立在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下,即企业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所选税收政策要求的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在给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提供可能性的同时,也对企业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期限等)带来了约束.从而影响企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灵活性。如果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后经济活动本身发生变化,或对项目预期经济活动的判断失误,就很可能失去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特征或条件,失去原来进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条件,不仅无法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还可能加重税负。(2)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政策风险主要从两个方面体现:一是税收政策本身的变动;二是来自征纳双方的博弈。第一,税收政策的变动风险。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对税收政策的差别进行选择的过程;或利用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的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同一国家别区域的税收政策与一般区域的税收政策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各税种本身的税负差别进行选择;或利用税收政策中对同一税种的每一个税制要素(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的一定弹性进行选择。因此,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与税收政策的变动幅度、频率等有最直接的关系。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策时效的不确定性。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政府的税收政策总是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对于增值税这个税种当然也是不可避免的。我国增值税已经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企业必须随时关注与增值税有关的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同时也要关注与企业相关的其他税种的规定,使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落到实处。第二,税收征纳双方的博弈。增值税税务筹划应当是合法的,符合立法者的意图,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税务部门的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税务行政执法偏差,从而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因为我国税法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即在一定的范围内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再加上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客观上为税收政策执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即使是合法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行为,结果也可能因税务行政执法偏差而导致税务筹划方案在实务中行不通,或被视为偷税或恶意避税而被查处,不但得不到节税的收益,反而会加重税收成本,产生增值税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风险防范 由于税务筹划具有预期性的特点,使得税务筹划带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要对税务筹划的上述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同时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1)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为了能够及时调节经济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税务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2)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由于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从事税务筹划的企业在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性,正确应用财会知识的同时,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事实上如果不能适应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或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得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就难以体现它应有的收益。因此,在制定了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案后与税务部门的沟通和争取税务部门的理解也是增值税税务筹划方案取得成功必不可少的环节。(3)聘请税务筹划专家,提高税务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税务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税收、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知识,其专业性相当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而企业自身实力往往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税务筹划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计金标:《税收筹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杜2008年版。

[3]盖地:《税务筹划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高金平:《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篇8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分析 完善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

一、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小企业的促进作用

无论是企业户数,还是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中小企业的位置举足轻重。

而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税收政策的每一次改革都带来对其极大地促进作用。

在这些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各个方面的贯彻实施,使中小企业户数不断增多,规模也不断扩大,其财政收入占国税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强。以xx国税部门2013年统计数据为例,中小企业1800户, 发展到4159户,占全市企业户数的98.21%;中小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收入92318万元,占企业入库国税税收总额的53.17%,增收60122万元,占萍乡国税增收总额的80.13% 这是很好的一个例证。

二、现行主要与中小企业相关税收政策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小企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允许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费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2)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分别从工业6%和商业4%统一降低为3%。

2.中小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惠及中小企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和创业投资优惠政策。现行所得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优惠政策外,还有加速折旧优惠,加计扣除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和减计收入优惠等政策.

3.中小企业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营业税中与中小企业有关的规定比较少,主要集中在技术转让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规定方面,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

(二)现行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增值税方面优惠的力度还不够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消费型增值税下允许将购入固定资产时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一次性扣除,从而避免了重复征税,达到了促进企业设备投资和经济增长的效果。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较之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工业、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的6%、4%的征收率,税负明显下降。但是,两类纳税人的界定标准仍不合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大量中小企业被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设置了起征点,从而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2.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不力

现行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过于苛刻,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则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才能享受减半计算的优惠,且时间上仅限于2010年.对比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各自的认定标准,不难发现,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并没有享受优惠。

三、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在立法层面,美国国会1958年通过了《小企业投资法》,1981年修订了《经济复兴税法》,1997年通过了《 纳税人免税法》,1998年开始实施《国内收入局重组与改革法》等有利于减轻小企业税收负担和技术创新的法案。在税收优惠方面,政府降低投资所得税率以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资本收益实行为期至少5年的5%税收豁免。

(二)英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英国对中小企业的增值税作了减轻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由原来的1.87万英镑提高到1.95万英镑,规定对于纳税调整后公司利润低于30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0%低于1万英镑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0%。自1997年以来,中小企业购买的机器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对信息、通讯技术方面的小企业,可在第一年全部摊销其设备成本,对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是4万英镑。

(三)加拿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对于加拿大居民控股的小规模非上市公司,其经营所得的第一个20万加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3.1%的低税率。在资本亏损方面,小规模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债券已实现资本亏损的,可以在任何形式的所得中扣除。为鼓励向小企业投资,对持有向小企业提供资本的风险资本公司的股票8年以上的个人,其每年的第一个5000加元投资可获得一定的联邦税收优惠。

四、借鉴国外经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体系

综合以上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经验可知,各国大都通过完善的立法来规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并且他们都有专门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使得支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有法可依。在我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但我国税法并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做出系统的规定。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应在上述规定和税法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专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法,或者专门规定一部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二)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方面的优惠

借鉴国外当年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扶持的经验,并根据国情,在增值税方面提出一下的改进措施:

1.降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条件。可以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2.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目前工业企业的进销差率为20%左右,一般纳税人按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3.4%,与增值税转型后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比较接近。而商业零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为10%-15% ,一般纳税人按 17%征税,税收负担率应该是1.7%~2.5% ,小规模纳税人 3%的征收率则偏高。可考虑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调低至2% ,以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3.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应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涨幅、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等因素,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调高至4000~8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调整为2000~4000 元,按次纳税调高到次(日)销售额 200~300元。考虑到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可授权地方政府在规定幅度内自行决定起征点范围,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三)加大促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根据国情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税率方面。进一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率,在现20%税率的基础上,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中小企业,将优惠税率进一步细化。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未满10万元的中小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20万元的,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20~30万元的,适用20%的优惠税率。可考虑酌情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让更多中小企业能够适用优惠税率。

2.成本费用扣除方面。规定新创办的中小企业在扣除成本费用时,增加扣除其1/4~1/3 的费用。将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等的税前扣除比例与购买力水平挂钩,在一定条件下可取消比例限制。

3.退税及抵免,再投资退税或抵免。对于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于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或中小型环保节能企业的,可将再投资部分缴纳的税款予以退还或抵免其下期应纳税款,鼓励企业再投资;购进高技术含量设备折旧优惠。我国规定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 的优惠税率,但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比大型企业要弱很多,对于中小型企业购进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可给予 30~40%的附加折旧或者税收抵免,使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刘成龙。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0(9)。

[2] 李超。如何完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J].合作经济与科学,2011(5)。

[3] 任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1(8)。

篇9

关键词: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

比较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概述

(一)增值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税收优惠政策中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原材料的农副产品的范围界定不明确。二是食品初加工和深加工采用不同的税率,由此形成的差异化税负不利于企业生产的精深化发展。三是对涉及农产品加工的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产业结构升级缓慢。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差异不利于其自身的壮大和发展;五是企业由于使用农产品收购凭证所造成的税款抵扣问题。(二)消费税;目前,国家为了充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鼓励使用乙醇汽油,具体措施是通过支持农民种植红薯并加工提炼乙醇用于汽油生产,这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仍需缴纳5%的酒精类产品消费税,对此国家尚未进行调整。(三)企业所得税;我国食品加工业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对于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范围和主题上的限制。二是龙头食品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均的现象。三是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允许弥补亏损和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外国食品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概述由于世界各国国情的不同,其税收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如表1所示。通过对部分国家及地区税收政策的对比发现,当国家在激活某些弱势群体时,整个经济也会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该国政府税务部门将会为了减少财务压力而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以此来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案例分析

为了更加直观地表现中外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别,笔者将通过一个涉及中国、日本两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案例来分析说明。案例主要介绍了中日两国的食品生产企业计算采购、生产、销售的简单循环中产生的税收的差别,通过对比向读者呈现两国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分析我国税收政策的优势和不足。案例:某食品生产企业A购入一批原材料,不含税价款为40000元,A企业计划将该批原材料全部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各类费用,总计10000元。当月,A企业将生产的货物全部销售,并取得100000元的收入(不含税)。根据上述案例,计算中日两国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注:中国的增值税相当于日本的消费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相当于日本的法人税)。(一)中国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40000)*17%=102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0200*2%=204(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0200*3%=306(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200*7%=71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04-306-714)*25%=12194(元)企业的税负率=(10200+204+306+714+12194)/100000*100%=23.6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农产品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13%=8500-2600=11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800*2%=23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1800*3%=35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1800*7%=82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236-354-826)*25%=12146(元)企业的税负率=(11800+236+354+826+12146)/100000*100%=25.36%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40000*3%=158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5800*2%=316(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5800*3%=474(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800*7%=1106(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0000-316-474-1106)*25%=12026(元)企业的税负率=(15800+316+474+1106+12026)/100000*100%=29.72%假设A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取得了上述三类以外的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40000*(1+17%)-10000-340-510-1190)*25%=102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10800+340+510+1190)/100000*100%=29.84%假设采购的原材料未取得发票,那么:应纳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应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7000*2%=34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0*3%=51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00*7%=119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00-10000-340-510-1190)*25%=21990(元)企业的税负率=(17000+340+510+1190+21990)/100000*100%=41.03%(二)日本应纳消费税=(100000-40000)*5%=3000(元)应纳法人税=(100000-40000-10000)*35.64%=17820(元)企业的税负率=(3000+17820)/100000*100%=20.82%通过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的发票类型较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发票种类和对应税率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日本的食品生产企业拥有自行设置票据的权利,发票种类少,计算难度大大降低。在税率方面,我国的税率分类较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分为3%的小规模税率、13%的低税率以及17%的一般税率。日本则采用5%的单一税率形式,其中包含了1%的地方税和4%的国税。此外,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将国税和地税的计算分离开来,企业的增值税需要上缴国税,而企业所得税则要根据企业的性质和成立时间来分别上缴国税或是地税,营改增之后,仍存在部分企业需要通过地税局来上缴企业所得税。在日本,食品生产企业需要上缴国税和地方税相对较为简单和明确。不仅如此,我国食品生产企业则需要计算税上税,如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该类税种在日本并不存在。

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的改进建议

(一)适当减少发票种类;如果能够适当统一全国的发票种类,不仅可以减少虚假发票产生的机会,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规避能力,也为企业财务人员减少了不小的工作量,合理优化了企业的人力资源。最为关键的是,有利于避免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二)合理缩减税收种类;每个税种的存在都要消耗企业的办公资源和人员,这种资源浪费会随着税收种类的增多而扩大。如果能够实现税收种类的合理缩减,将会减少企业的计算负担和错误,进而控制由于违法操作而产生的税收风险。缩减税收种类也会降低国家对税收的管理成本和征纳成本以及对违规行为的防范成本。(三)尽量避免税上税;税上税的制度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任何一个税目出现计算错误,都将会引起连锁反应。而考虑到我国消费税、增值税的征收机关不同,一旦附加税计算出错,将会严重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核查工作,牵动国税和地税的联合执法行为,给企业带来极大的压力。

参考文献:

1.张小军.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进程的影响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16)

2.郭宇梅.中日食品生产企业税收政策比较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3(11)

篇10

(一)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

虽然增值税的实行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抵扣减税,但在建筑企业的实际运营过程中,由于其自身规模与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使上游的建筑产业无法全部被覆盖到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土等的施工材料很难获取增值税的进行发票。此外,相关的工程施工设备已经购置并计入相应的折扣,因此无法再归入到进项税额的抵扣中。同时建筑企业中的劳务成本所占比重较大,也无法列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中,同时还需花费大部分的成本安装相应的税控系统。

(二)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的问题

1、抵扣链条不健全由于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较大,并且施工复杂,所以涉及的领域也较广,施工中所需的建筑材料要通过不同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但不同的领域所使用的增值税率不同,相应取材较为方便的材料大多数情况就地取材,无法获取增值税发票,并且施工中的劳务成本也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种抵扣链条的不健全情况,使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无法获得充足的增值税发票并进行相应的抵扣,影响了其自身的负税情况。

2、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营改增税收政策实施的效果不仅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及经营方向有关,同时与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息息相关。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上缺乏一定的管理经验,缺乏高素质高技能的财务管理人才,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漏洞百出。此外,建筑企业忽视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导致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账目、发票等管理的杂乱无章,影响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3、建筑工程概算、造价及招投标问题不断在实行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后,对于建筑工程的概算以及造价和招投标的工作都应进行相应的改革。营改增涉及到进项抵扣的问题,所以对于工程的概算与造价的计算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在招投标的工作中也应进行一定的调整,进而更好的适应营改增税收政策。

二、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纳税筹划

(一)树立正确应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意识

在相关的改革方案中,经过实际的测算可以得知,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带给建筑企业的负税变化并不乐观,使得其生产经营的竞争与环境更具挑战性,因此应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以积极的心态面对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行,实时关注营改增政策在建筑企业的实施方向与动态,有效加强准备工作。

(二)完善建筑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对会计科目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财务报表的项目与内容也要进行修改。此外,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与变动的解释。对于增值税发票应进行严格的管理,因为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相比更重要,因此,在其出具、等级以及报销和抵扣的过程中都应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相关的要求与规范,应积极安装税控系统,对发票进行相关的防伪检验,并且与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及时的沟通。而针对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劳务成本无法进行抵扣的情况,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先进的施工机械设备来代替相应的人工劳务,进而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自动化效率,降低人工劳务的成本,通过机械设备的使用抵消劳务成本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纳税筹划手段

根据企业的规模与经营状况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尽量选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能够有效的规避企业的负税。同时,在进行相关材料的采购时,尽量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增加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运营成本。此外,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购置时,应选择合适的购买时机,有效减少负税。

(四)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业务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方面应进行相应的培训工作,提高其自身的税务处理能力,增强专业技能与相关的业务水平。同时,财务管理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进而有效帮助企业预防营改增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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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引言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整体农业发展有很好的带动作用,是加速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有效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的重点在于传统的农业饲养、种植以及农产品的加工、输出,利用现代化的管理与科技技术将生产要素进行组合,旨在满足市场需求,从而不断提升农业产业的经济利益[1]。

1我国现行农业产业化税收政策

1.1与农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还未出台与农业产业化相关的专门的税收政策,但是有许多涉及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个人与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以及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税种。

1.1.1增值税目前我国的税收政策主要对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税收进行优惠,具体包括:免于征收从事生产和销售农产品以及经营农机、化肥和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和个人的增值税,对于销售农产品的纳税人免收增值税,对于进行废物利用生产的企业的产品增值税实行先征收后退还的优惠政策。

1.1.2出口退税目前我国主要针对高科技农产品与初级农产品的加工设备实行出口退税优惠。除此之外,国家规定进口的高科技农产品设备若在已批准的目录之中,则对其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与关税实行免征。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收购的非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

1.1.3所得税目前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主要对从事农业方面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优惠。比如,免于征收个人从事饲养业、养殖业、捕捞业以及种植业的相应的所得税;免于征收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种植棉花、水果、坚果、麻类、油料等,树木种植与培育,新品种的农作物选育,维修农业设备与推广农业技术,中草药种植等;减半征收种植花卉、茶、香料以及饮料等作物的企业所得税。

1.1.4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农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1.2与农业产业化链条相关的税收政策

农业税收政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不同阶段实施的税收政策各有不同,其主要在出口农业、衍生农业、基础农业以及加工农业等方面有所体现。在出口农业方面,对于出口的自产农产品实行退税,外购的农产品出口实行免税;出口的初加工农产品实行退税,而对于进口的高科技农业设备关税实行免予征税。在衍生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农业技术在进行转让和服务时产生的营业税以及针对推广农业技术和维修农业设备等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在基础农业方面,对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予征收或者减半征收,对增值税实行免予征收,并且取消相关的农业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在加工农业方面,免予征收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

1.3现行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的影响

1.3.1积极影响首先,所得税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使得农产品的生产者与对农产品进行初步加工的个人或企业的经济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激发了农产品生产者的热情,加大了生产力度,从而为农业产业化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其次,施行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产业内部进行产业链的延长和农业产业升级,使得生产成本得到有效减少,经济利益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为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动力。

1.3.2阻碍作用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中农业产业化发展与非产业化发展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专门针对农业产业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不存在较强的政策针对性和优势;其次,对基础农业产品生产给予一定税收优惠,但对农产品加工业税收优惠较少,在当前基础农业还很薄弱的情况下,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空间;最后,目前的税收政策未落实到农业产业化的每一个链条环节,并且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中使用发票的极少,可能导致少缴税款,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控难度较大。

2农业产业化中税收政策发展趋势

2.1优化基础及衍生农业税收

在基础农业方面,结合其摊子大却缺乏后劲的特点,在针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免征税赋的同时,也免征或者减征从事基础农业相关的中小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承包土地或者投资土地的个人或企业在开展基础农业生产时产生的增值税用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在衍生农业方面,为使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得到有力保障,调整所得税,使出口的农产品的退税率得到有效提升。适当减免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一般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不会收取土地使用税的,但不包含农副产品加工场地等衍生农业。适当减免农产品物流服务的税收,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

2.2农业产业化发展应享有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各国都有一些保护和扶持本国农业的优惠政策,作为农业大国,我们必须把对农业投入作为重点,务必确立保护和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战略方向,努力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农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调整我国产业化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作为保护和扶持农业的重点。在尊重国际规则的条件下,明确对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交易和加工等领域的税收倾斜,建立保护和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快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农业市场的地位和竞争力。同时,为鼓励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投资农业的机构、组织和个人都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3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3.1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税务部门缺乏或不重视税收服务意识,一些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意识中存在自身是公务员“高人一等”,在开展税务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其次,企业对于农业产业化税收的相关政策宣传服务水平不到位,农业产业化企业不能及时有效的了解与掌握相关税收服务信息;最后,缺乏对农业产业化税收服务工作的专业指导,税务部门缺乏与相关农业企业的有效沟通与走访。对于农业产业化来说,实行透明公开且能够快速落实的税收政策十分重要。首先,提高服务意识,对相关的税收程序进行优化,明确农业税收政策的工作内容与职责,加强税收服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针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相关的税务问题进行及时跟进和处理,使税务部门工作效率得到明显提升,从而助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其次,政府相关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职能理念的转变,化被动为主动,利用短信与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进行税务信息及时公开,以便经营者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对于企业提出的疑问与建议进行及时解答与回复。除此之外,税务部门还可以对部分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对税收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动态地为相关纳税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最后,税务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并及时征集反馈信息,这样有助于国家税收政策的全面落实,使农业企业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3.2税收优惠力度不大,难以有效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

目前,针对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缺乏有效刺激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动力,由于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投入大、回收周期长,目前没有针对农业产业化进行细化的税收优惠,难以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业的发展。然而,农产品深加工是使农业走向产业化发展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主要对农业生产与初步加工方面施行税收优惠,却忽略了对农产品深加工的支持。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深加工优惠力度,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业向产业化发展方向靠拢。比如,2019年最新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农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税务部门应当对农产品税收优惠目录尽快完善,加强对农产品深加工的重视,对其实施科学合理的税收优惠,推动农产品深加工的发展。

3.3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不一致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民以及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外购农产品则属于征税范围。针对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收税负与征收从外部购入进行销售的农产品的税负的相关政策,在全球经济不断推进以及我国经济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背景之下,使得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受到限制。自产销售和外购销售农产品税收可消除税收差别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因此,政府部门应当消除自产和外购两种类型的农产品的区别对待,统一免征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产品流通业的更好发展,实现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对接,也有助于世界范围内发展农业获得的红利与我国分享,从而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农业管理与技术的沟通交流,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健康平稳的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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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 增值税筹划 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中小企业被推向了在全面税收约束下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作为独立法人所追求的目标主要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合理合法地满足自身的经济利益。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寻求通过合法的途径增加自身利益。而税收筹划是实现企业主要经营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企业纳税人适应目前经济社会逐步依法治理的环境要求。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税收筹划是一门年轻、开放、尚处于成长期的新学科。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同时,税收又不同于一般的营运成本,它是企业必须无偿支出的、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的一种净支出,对企业经营成本有直接的影响,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已成为企业经营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出发点。

一 税收筹划的概念

由于人们对税收筹划在内容界定上的不同,税收筹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筹划是节税、避税、税负转嫁的综合体;狭义的税收筹划仅指节税。本文中所述的税收筹划是广义的税收筹划。对“税收筹划”概念的定义,目前尚难以从词典和教科书中找出权威或很全面的解释,但我们可以从专家学者们的论述中加以概括。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 增值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近几年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普遍对增值税筹划没有足够的重视和理性的认识。目前在增值税筹划方面普遍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1.财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

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事先的规划,必须具备会计、财务等专业知识,全面了解、熟悉企业整个投资、经营、筹资活动,从而制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优化、比较、选择,做出最后最有利的决策。中小企业财务人员大多专业素质较低,对税收政策法规理解不透彻,不能熟练应用税收政策法规;沟通力欠缺,缺少与其他业务部门的沟通,对税收筹划理论生搬硬套,不能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实际分析;缺乏对适时税收政策的应用,导致公司税收筹划收效甚微。

2.管理层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不足

企业管理层对增值税认识有误区,认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企业只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理论、规律和筹划方法也缺乏重视,没有一个科学的理论指导,导致增值税筹划经常走向歧路,知道其目的但用错了手段,滑向了“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筹划应是“阳光”下的筹划,增值税的筹划也是这样。

3.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风险认识不足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综合性、事先筹划的管理活动,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但是增值税税收法律制度总是变化,而且增值税法律制度中许多是部门的规范性政策文件。许多时候企业内部做出的税收筹划是否合法还比较难以界定。而且,由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者由于企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案选择不当,或者实施不到位而使事先做出增值税筹划方案的失败。如果企业没有对增值税的风险高度防范意识,不及时对筹划方案进行检查,那么所做出的筹划很难做到涉税“零风险”。

4.缺乏全面筹划体系

企业通常在进行增值税筹划时,只看到某一筹划方案能够为企业节约多少税,而忽视了实施该方案会对企业生产经管带来其他方面的影响。增值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部分,其目的当然不能仅满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总成本的最小化,更重要的还要看其是否有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全面考虑,综合考虑,全面权衡,有时能降低增值税的纳税成本,却不一定能增加经济效益。

三 对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中小企业由于内部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掌握并不充分,分不清违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并不容易。具体的措施应该有以方面。

1.通过定期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地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从而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这也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而且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2.建立税收筹划的科学认识

企业管理层必须建立起税收筹划的科学认识。税收筹划首先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而且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3.研究税收政策,降低筹划风险

企业税收筹划是必须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所以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地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

首先,研究掌握法律规定和充分领会立法精神,准确把握纳税政策内涵。纳税筹划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关键。其次,充分了解当地税务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使纳税筹划行为能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后,聘请纳税筹划专家,提高纳税筹划的权威性和可靠性。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纳税、会计、财务、企业管理、经营管理等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专业技能较高的专家来操作。因此,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纳税筹划业务,最好还是聘请纳税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构建全面税收筹划体系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跨业经营。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但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而在兼营中通过不同的计算方法所需要纳税的额度是不同的,企业应当全面衡量各种计算方法对比下的各种税收的纳税额度,而不应该只是计算增值税的多少,这样才能整体上起到节税的效果。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企业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从而没有达到节税的效果。

四 结束语

关于企业税收筹划的研究任重而道远,特别是增值税的税收筹划领域。因为增值税的政策会随着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在不断地动态更新和调整,所以对它的研究也将没有终点,而且还可以延伸到对其他税种的税收筹划研究。本文还有许多不足,缺乏实证分析,有些论点的提出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充实,这些都有待以后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李莹.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探析[J].冶金财会,2009(7)

[2]尚红敏.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探析[J].商业会计,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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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发展带来能源消耗迅速增长,传统化石能源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使用化石能源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压力也日渐沉重。我国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大量传统化石能源的使用导致环境污染严重,制约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新能源的消费比重,对于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能源产业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产业。与传统能源相比,新能源的开发与生产前期投入比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的经济个体而言,主动选择新能源产业则意味着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投入与经济效益预期不一致(朱晓波,2010)[1]。针对新能源产业发展中的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必须通过政府的政策干预来解决,而税收政策就是一种有效的调控手段。政府可以通过削减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新能源开发成本,鼓励对新能源的投资,促进新能源产品的生产与供给。目前我国的新能源产业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新能源技术还处在研究开发阶段,生产规模和市场需求都比较小,因此更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税收政策加以支持。

二、当前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基本现状和不足

(一)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概况(1)增值税方面:①对属于生物质能的城市生活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①;②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按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部分大型水电企业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2)消费税方面: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②。(3)企业所得税方面:①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②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新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③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4)进口环节税收方面:对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部分的新能源设备,如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地方性税收方面:一些地区以加快新能源设备折旧的方式来提供税收优惠,还有一些地区对风电机占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缺陷首先,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在促进新能源发展方面缺少系统性。相关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关税和消费税的免征方面。优惠对象也仅限于少数新能源、少数项目。其次,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的权威性、稳定性弱。主要是现行的有关税收政策大多体现为部门的临时性文件、法律层级太低、税务部门执行强制力不够、纳税人的预期也不够(肖江平,2006)[2]。再次,当前税收手段的运用过于简单化,对促进新能源发展的调控功能较弱。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优惠政策集中于生产环节,而相对忽略了对消费环节的激励;二是政策侧重鼓励新能源发展,而对抑制传统能源消费的调控力度欠缺。最后,有些新能源税收政策在设计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新能源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导致政策针对性不强。例如,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3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三、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相关国际经验介绍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新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作用,纷纷采取各种措施支持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而税收政策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政策支持工具。这些国家的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新能源税收政策体系最为完善的国家,各种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体系较完整。具体来看,其主要内容包括:

1.直接减税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10%(电力公司除外),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发电系统并属于州政府和市政府所有的电力公司和其它非盈利的电力公司给予为期10年的减税,等等。

2.加速折旧《1978年能源税收法》规定新能源企业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五年的加速折旧方案。

3.企业所得税抵免(1)技术开发抵税。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2)生产抵税。风能和闭合回路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5美分的待遇。2003年,美国将抵税优惠额度提高到每千瓦时1.8美分,享受税收优惠的新能源范围也从原来的两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太阳能、小型水利灌溉发电工程等(张正敏,1999)[3]。

4.个人所得税抵免家庭住宅所有者可享受太阳能热水器、暖气和空调系统及风能系统的税收优惠。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家庭安装专用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可获得相当于成本的最初的2,000美元中的30%及2,000美元以上不超过8,000美元部分的20%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二)英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英国政府将新能源看成是替代化石能源的主要途径,是解决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为此通过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种手段促进新能源发展。

1.气候变化税英国新能源税收政策中最主要也是最富特色之处在于气候变化税。为了鼓励开发新能源,英国政府开征了以工业、商业和公共等耗能部门为对象的气候变化税以替代化石能源税。气候变化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0.15便士;液化气每公斤0.96便士;其它燃料每公斤1.17便士。英国政府同时规定,小型水电站和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电力以及热电联供(CHP)系统生产的热、电资源用户可申请免税。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和热电联供项目。气候变化税的优点是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员的角色,使新能源市场更加符合市场理念。新能源由供方机制向买方机制转变,更有利于新能源的市场化导向发展。

2.发电税作为非矿物燃料义务条例的一部分,英国政府政府还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包括核电在内)发电税,用于补贴新能源的发电。税率高低则因不同地区和时期而异,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原先为1%,目前已经提高到了2.2%。苏格兰的税率也由原来的0.7%提高到了0.8%③。

3.其它税收优惠除了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外,英国还通过对企业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给予税收抵免等税收政策手段来鼓励和支持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三)丹麦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在秸秆发电、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上取得了较显著的成绩,这与政府的税收扶持政策关系密切。

1.能源税和碳税丹麦率先征收了能源税和碳税,鼓励发展低碳的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和个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到2005年,丹麦的石油消费减少了近1,000万吨,占能源消费的比例不到42%,相对应的天然气、煤炭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则从不到1%,分别上升到22.76%、19.53%和15.35%④。丹麦政府在其制定的2008年~2011年能源计划中,提出进一步对能源税进行改革,主要措施是从2008年开始提高二氧化碳税和从2010年开始实施新的氮氧化物税标准。丹麦所征收的能源税和碳税大量用于补贴新能源的技术研究和开发。

2.对新能源的减免税丹麦政府自1976年开始启动新能源的研发工程。对于秸秆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丹麦政府免征能源税、碳税等环境税。同时,丹麦政府还通过对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的能源生产和对环保高效的热电项目实行免税等一系列措施,以激励新能源发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降低环境污染。

(四)印度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近年来一些发展中国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政策措施,支持本国新能源的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是印度,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新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为迅速。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税收政策包括:

1.免缴增值税印度为促进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全部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

2.关税优惠印度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投资成本,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散件进口不征任何关税。

3.加速折旧印度政府规定,安装风力发电的基本设备可在第一年享受100%的加速折旧政策。

4.所得税抵免印度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在最初5年内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除上述的加速折旧和5年优惠政策之外,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还可免交36%的所得税。

(五)韩国的新能源税收政策

韩国税法确立了以下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并无歧视地给予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2000)[4]。

1.为提高生产能力的新能源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居民或本国企业投资以下设备的,其投资额的5%可以从所得税和公司税中扣除:用于改进工业和自动化的设备;采用先进技术工艺的设备;用于更新过时设备的设备。

2.对用于特殊目的的设备投资的税收抵免居民和企业投资以下设备,投资额的5%可以从所得税和公司税中扣除:节能设备;防污染设备;环保设备;矿山安全设备;燃气安全设备。

3.节能设备投资的准备金韩国允许购买节能设备的公司预留准备金,并且可以将最多相当于相关税务年度投资总额15%的金额从投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随后两年也可以同样处理。

(六)波罗的海沿岸国家的新能源税收政策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消费环节方面,既有对新能源消费的鼓励政策,也有对传统能源消费的限制政策。

1.新能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立陶宛对生物燃料免征增值税,这项措施对促进交通领域使用生物燃料和其它可再生能源、推行欧盟2003年第30号指令的实施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Klevas,Dalia&Ramute,2007)[5]。

2.增加传统能源的增值税税负由于家庭直接用热一般来自富热燃料,而它对环境是有害的,因此拉脱维亚共和国从2005年7月1日起对家庭直接用热开征税率为18%的增值税,而在这之前对家庭直接用热是不征收任何增值税的。

四、国外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一)新能源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启示

1.税收政策贯穿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经历“前生产—生产—市场化—消费”四大阶段(赵媛、郝丽莎,2005)[6],从国际实践看,税收政策既要大力支持新能源的技术研发,又要积极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运用,既要重视为新能源产品的生产提供优惠的政策环境,也要注重鼓励对新能源产品的消费和使用。我国今后也有必要从“前生产—生产—市场化—消费”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全面覆盖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的税收政策体系。

2.对新能源的激励政策和对传统能源的约束机制相结合西方国家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研究、开发、生产、消费的同时,还注重抑制传统能源消费需求。如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丹麦征收能源税和碳税等。通过降低新能源税负,同时增加传统能源税负,可以起到调整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价格的作用,从而推动能源利用结构的转变。

3.直接激励与间接引导相结合税收支持新能源发展的重心由直接减免税等直接型优惠向加速折旧、税收抵免等间接型优惠转变,是当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在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过程中也应当坚持这一发展方向,除了必要的直接优惠政策外,还要更充分、更灵活地运用好各种间接优惠政策,改变目前税收手段运用过于单一化的现状,进一步增强税收政策的调控效力。

4.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制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将新能源税收政策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条文中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新能源税收激励措施具有确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税收政策效力层次低、政出多门等现象。我国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层级偏低,有必要加强立法。

(二)对完善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的一些具体建议

1.调整和完善新能源增值税政策对新能源企业实行更为优惠的增值税税率;对新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的增值税税率。

2.调整和完善新能源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所有的新能源产品一律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置新能源产品的设备,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年度内逐年延续抵免;加大对新能源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并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

3.调整和完善个人所得税中涉及新能源产业的优惠政策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新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鼓励对新能源产业的投资;对新能源企业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的实行适当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以鼓励新能源产业的人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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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

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

(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

(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

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

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

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