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17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城市住宅设计规范,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宅产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针对于目前在住宅设计相关规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
了深刻的论述,旨在为我国住宅设计相关规范的补充和修订提供实施的参考意见。
关键词:住宅设计规范思考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城市化带动了房地产行业欣欣向荣的发展势态,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支
柱性产业;目前《住宅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中收纳规范和设计标准,对比《住
宅建筑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高层住宅规定中存在的明显差异,
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国家应形成统一的建筑设计标准来约束建筑设计的工作,这有助于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2.住宅设计规范的发展概况
2.1住宅的发展概况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住宅建设市场的强劲上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人们思想观念
发生了的变化,人们对住宅的不再仅仅局限于实用的居住功能,还对住宅建筑品质提出
了严格的标准。住宅产业化的发展被提上议事日程,住宅产业化能搞活住宅市场,并形
成相应的系统理论指导;在此系统理论化的指导下,能对住宅建设快速持续稳定的发展
提供有益的支撑。
2.2住宅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修订情况
上世纪五十年代,国家从设计管理、建筑设计通则、防火及消防、居住及公共建筑、
生产与仓库及临时性建筑等方面制定了《建筑设计规范》作为建筑设计的依据,在此规
范中并没有将住宅设计规范单独罗列出来。在1987年正式推出我国第一部可依赖的《住
宅建筑设计规范》,1999年建设部主编并批准执行了新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此后针对规范中问题做了修正,颁布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2005
年《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52―2005相继
出台,最新版是《住宅建筑规范》GB50096-2011。
3.现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条文内容上不清晰
据统计过往对住宅设计的规范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这些已经被新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所取代。我们了解到住宅规范对低层低
密度住宅、小面积公寓、商住两用住宅仍关注不够,容易造成了规范体系的混乱。
3.2定义相互矛盾
住宅的更新改造目前已成为城市住宅开发的主要形式,但由于环境因素的变化和居
住机能老化,迫切需要对住宅再生的实施做出必要的安排;国家相关规范条文存在严重
缺陷,针对于住宅形式定义的不准确,使得住宅进入市场后发生变化的情况比比皆是。
如:如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6.4.2规定:“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
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而现行《住宅设计规范》另一章中“塔式和通廊
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
联通”的要求,这显然是自相矛盾。
3.3规范适应性差
现行住宅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本应该建立在住宅产业化基础之上,但由于经济的快速
发展,使得住宅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滞后不能有效适应变化和发展,进而不能达到住宅产
业化要求建立完备的住宅标准化体系的要求,阻碍了住宅产业化的发展。
3.4功能空间规范不足
目前在现行住宅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中在细节方面还存在缺陷;
如:伴随起居室公共活动空间功能的强化,主卧室会客、娱乐、学习空间的功能弱
化。《住宅设计规范》5.1.2条文说明中“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
的住宅套型,其面积不应小于30”中对起居室的规范不足以对功能空间的使用面积判
断是否可用,因此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很难确定。
再如:开放式厨房比较美观,它把两个本来相对独立的空间――厨房和客厅连接起
来,装修风格与整个家居协调统一,目前设计当中经常用到。而且微波炉、电烤箱,洗
碗机等新型厨房电气在现代家庭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作为储物功能的电冰箱需要回归
厨房,厨房也经常放置燃气热水器、直饮水设备等。《住宅设计规范》5.3.3指出:“厨
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对厨房开放
式厨房的使用度做出了要求,却未能提及对开放式厨房需要解决的防止油烟等问题做出
表述,造成厨房的使用功能丧失。
4.完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体系的建议
4.1明确住宅建筑规范的地位
住宅建筑规范是住宅建筑的依据,其地位必须在建筑法规中予以确认,维护住宅建
筑规范严肃性,做好宣传的力度和规范的推广普及,并且理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关系,
梳理关系中所引发的矛盾,及时对细节做出明确的安排和相应处理。
4.2加强基础标准建设
住宅建筑规范需要采用标准的术语进行文本的描述,对术语概念的界定要讲求科学
性和力求规范。如: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建筑设计专业的基础标准主要包括术语标准、
图形标准、模数标准、分类标准,占据基础性地位。
4.3建立与设计规范编制及管理机制
住宅设计相关规范的编制工作要采取实际与专业相结合的方法,要根据住宅建设的
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工作。与此同时,规范出台以后,要严格遵守规范的实施细则,明
确设计标准的时效性和溯及力,建立高效的执行机制。
4.4制定专项设计标准
时代的发展让住宅产业化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我们要用前瞻性的眼光来看待目前
住宅建筑规范性的问题,及时制定有利于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细致而全面的专项标准。
4.5设计结合使用实际
住宅建筑规范应该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要针对实际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进行规
范的研究和制定,从使用的便捷性和规范性着手;如:我国目前没有可能全面淘汰砌体
结构体系,因此应该对砌体结构相关标准做出调整,使其继续发挥作用。再如:5.8.1
对高层住宅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的规定,
并没有对解决安全疏散问题做出详细说明。
4.6提高设计自由度
住宅建筑规范约束了设计的行为,极大控制了设计的自由度造成设计的受限,而目
前建筑设计规范正向“性能规定型”转变,因此我们可以将住宅建筑规范确定为以性能
规定作为制定的基础,并且采用“性能规定型”放宽设计的自由度,以此来辅助和保障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体系框架结构和完整性。
结语:
住宅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编制与修订工作要以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相对应的整改,
无论是规范的编制工作和规范的执行机制都应该要适应住宅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要求,强
化和理顺各规范的从属关系,以期为住宅发展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做出
贡献。
参考文献:
关键词:日照分析;困惑;思考
一、国家规范中的日照标准
建筑日照是建筑物理环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份。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日照标准体现在多处国家规范中。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2002年修改版)第5.0.2.1条: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2、《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第5.1.1 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第5.1.2条: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5.1.3条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二、日照分析在省内的应用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作为国标,对日照要求内容较为原则,对于地区差异、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可能面面俱到。且由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政府无权逾越国标规范的要求而进行改进和创新。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促进城市建设工程及规划设计日照分析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社会公信力,浙江省特制定了《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对日照标准、分析范围、技术参数、分析成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提供了技术标准,有效辅助了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特别是规程中规定了日照不足的救济办法,当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
三、日照分析应用中的困惑
瑞安市地处浙江最南端,纬度不高日照资源相对丰富。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各方面的原因,《浙江省城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实施后,在日照分析应用与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困惑。1、旧城中建筑间距小,密度高,日照普遍难以满足规范要求。2、近几年建设的新区由于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存在日照不满足的情况。3、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等种种理由促使现在的城市开发建设无度的加大开发强度,畸高的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往往超出地块日照资源条件,使日照很难达到要求。4、项目地块普遍偏小,而建筑高度动辄100M,日照分析影响范围大,可调节余地少,很难满足规范要求。5、综上所述,为推进城市开发建设,日照影响补偿在所难免。在城市开发建设中,拆迂、征地都有公开的赔偿、安置标准,而日照侵权的补偿方法一直没有法律依据。近几年随着人们采光权维权意识的增强,日照官司不断。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被影响者漫天要价,这就造成了曰照补偿混乱的局面,甚至影响到正常的城市建设活动。
案例一:一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容积率,使北侧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及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影响。经官司诉讼,开发商赔偿原告17户共170万元。
案例二:一村安置房项目,对周边一户住宅日照照成达不到日照标准的影响,村里为了项目早日开工,私下与日照被影响户协商补偿,居然达成补偿170万元的协议,周围邻居纷纷仿效,请日照分析专家进行非常精细的日照分析,结果又冒出来7户要求补偿,造成项目搁置。
案例三:一村安置房项目,东南两边临河,西北两边临路,日照条件相当不错。不想其西侧大马路对面一房开已建项目原不满足日照标准,根本拒绝任何遮挡。由于受地块条件的限制,难以避免对周边现状住宅的日照影响,但是害怕对方漫天要价,一时一筹莫展。
四、如何走出困境
从全国的范围来看,各地城市在实行日照分析过程中,遇到过多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日照分析的做法虽然愈来愈完善,但研究越深,发现其复杂性越甚,如侧向日照影响问题、阴影范围问题、相邻地块的责任划分、日照时间应否连续、满窗界定、旧城现状住宅复杂的布局等等。虽然经过几年的实践,日照分析技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日照分析的应用已相当普及。但其中涉及日照分析的方式、方法亟待规范,许多技术问题、政策要求有些处在混乱状态,有些尚在争论之中,亟待细化和完善现行的规范、标准。同时,各地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水平,建立起相对统一的日照补偿标准,我认为要把握几点原则:
1、合法性原则
规则的制定不能突破国标规范,也不能与其相违背。否则,其地位得不到法律支持,也难以推行与实施。从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出发,日照补偿标准的统一及补偿机制的建立是对住宅日照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增加对有关妨害日照等法律构成的有关规定,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也是保障公民日照采光权的重要手段之一,同时也能兼顾开发单位的利益, 规划管理上也提高了效率,为妥善处理相邻建筑物的日照问题,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2、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规则的制定既要细致又要便于操作。像日照不足的救济办法,规程中仅规定了当拟建建筑建设后造成原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不足或原不满足日照标准的现状住户日照时数减少的,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并与上述住户协商同意,可以经济补偿作为救济,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受影响住户商定。由于没有具体补偿标准,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有的地方在补偿以后把不达标住宅功能改为非住宅,但是非住宅功能混在住宅楼中未必能满足其他规范的要求,还是保留住宅功能,在住宅产权证上注明日照缺陷为好。补偿的标准要参照日照缺陷房与正常房的市场价格差距确定。
3、平衡原则
如只考虑住宅日照,标准制定过高,一点都不能影响,必将走向极端,成为城市建设的阻力;一味考虑城市建设的难度,不顾及居民的权益要求,则违背了城市规划以人为本的原则。既要保护正常的日照权,同时也要保护项目建设的合理遮挡权。像上述的第三个案例中被影响住宅是一幢独立沿街建筑,在被该安置项目遮挡之前没有被任何建筑遮挡,日照不足完全是因为自身设计造成的。像这种建筑因为日照原因对周边地块的限制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探讨。为此,有的城市控制建筑的日照影响范围半径,超出部分不予考虑,杭州市把有效日照时段原8点至16点,调整为9点至15点,有效日照时间由原8个小时减为6个小时。调整后一方面使日照的效果提高,建设项目达到日照要求的难度加大,同时对减少日照的侧向影响有一定积极作用,也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
有效日照是连续还是累计的问题一直有争论,各类规范对住宅日照标准的要求常指累计,即由各连续时段累加而成。瑞安市以前的住宅日照标准是两个连续时段累加2小时,在有些情况下,即使累计日照时间达到3小时,但只要没有两个连续时段达到2小时,就不能认为达到日照标准。现实是规范越来越严,开发强度越来越高,日照分析要做到符合规范越来越难,在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必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
4、结合实际、延续历史的原则
各地的城市建设情况,民风习俗,政府管理水平千差万别,不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生搬硬套其他城市的做法显然难以解决城市建设中各种问题。以前,在相邻地块的开发建设中,谁先批建谁得益多。先批建的开发商在日照分析时把相邻地块视为空地,根本不考虑相邻地块开发后可能造成的日照遮挡,以致于在相邻地块的开发时,为了满足先建地块的日照而不得不降低开发强度,从而造成对相邻地块经济效益的严重侵占。《规则》已经要求先建项目在周边未建地块布置模拟建筑,进行叠加分析的办法来控制先建地块多占日照资源的问题,以期合理分配不同建设时序地块的开发权益。那么,对于权益已受侵害的项目来说,是否应该一种救济途径,获得经济上的补偿呢?像上述的第二个案例中,该项目的日照资源就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建筑布局作了极大的退让。结果,不但要向侵权方赔偿,还造成项目的搁置。日照分析的做法的实施,从探索走向规范,许多技术问题、政策要求有待于进一步科学合理化,公平公正的解决因建设时序先后带来的日照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5、对城市建设开发管理的建议
每一个地块都是存在一定的开发强度极限,包括交通停车,市政设施,市政配套也包括满足最低日照要求的开发极限,罔顾极限限制,一味的突破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建筑高度越高则影响范围越大,单个项目地块越大则优化调整的空间越大。提高开发地块的规模,合理控制城市建设的开发强度,可以使建设项目减少日照对界外的影响,更容易达到日照要求。
关键字:住宅电气设计
1 关于配电系统
《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规》)第6.5.2条第1点规定住宅供电应采用9T、9N―C―S、TN―S三种接地方式。在设计时由城市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住宅楼一般采用TT系统:住宅小区的每幢住宅楼采用由小区变配电站配电时采用TN―C―S系统;对附设有配电所的高层电梯住宅采用TN―S系统。
2 关子每户电源进线
大多数住宅每户一般都为单相电源进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级住宅的冬季采暖与夏季降温已不完全是采用以往的分体式空调来完成,而是由家庭小型中央空调系统取而代之,家庭中央空调系统一般由风机盘管和空调主机组成,风机盘管依然为220V电源,空调主机则为380V电源。此时住宅电源应采用三相电源进线,出线回路亦设一路三相断路器作空调主机电源。
《住规》第6,5.2条第5点还规定每套住宅进线断路器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所以对于单相电源进线采用双极开关;对于三相电源进线采用四极开关。
3 关于每户配电箱出线回路的设计
一般出线回路按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热水器插座等回路设计。另一种方式,除了厨房和电热水器插座回路外,其余插座完全可以按房间分片区设置回路,且线路敷设方便,交叉少。
另外,近年来出现了电热地板辐射采暖技术,这种系统以电力产生热源,通过敷设于地板表层下的柔性加热电缆以及传感探头,由电子温控器自动控制向房间供热采暖。根据不同地区系统功率指标(约50W-150W/m2)于每户配电箱按房间面积分回路并带漏电保护预留容量。
4 关于每户的电源进线不应小于10mm2的条文
住宅一方面向大户型大面积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向小户型发展的情况。小户型一般为30-40m2,装设功率为4―5KW/户,如果这种情况也采用每户的电源进线不应小于10mm2的规定,笔者认为是不合适的,一则没有必要,二则不经济。小户型多为电梯公寓,套数多,每户电源进线均采用10mm2对工程造价会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商对设计要求既要质量高又要节约工程造价。所以对于类似小户型应允许将每户电源进线减至6mm2。
5 关子电能表的选型及表箱的设置
住宅照明计量表箱的设置方式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8.2.2.2条中做了详细规定,但对集中式式计量表箱内的电表数量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应将数量控制在20只表以内,否则电表箱体积太大,在制做、安装及进出管线施工方面都不便,多层住宅一般设置在首层嵌墙暗装,对建筑墙体造成较大影响。高层住宅设置在管道井内,表箱太大对管道井的尺寸就提出了要求。对单相电源进线的用户采用单相电表,对三相电源进线的用户采用三相电表。另外,在城市电网直供用户可享受波峰波谷电价的地区应采用分时段计量电表。
6 关于漏电断路器极数及漏电动作电流的选择
《住规》第6.5.2条第7点要求每撞楼进线断路器设漏电保护,常遇到的问题是断路器的极数与漏电动作电流的选择。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5.6条规定“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气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住宅设计中多为单相负荷或单相负荷与三相负荷同时存在,N线不可能保持地电位,所以应选用三相四极漏电断路器(末端插座回路选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或可断开N线的1P+N型漏电断路器)。设漏电保护的目的根据条文说明是为防电气为灾,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以此为依据进行设计。
7 关于插座的设置
这里主要谈一谈浴霸、电热水器及厨房燃气报警器插座的配置,市场上出售的浴霸有两灯头、三灯头及四灯头的,都配有单相三极插头和配套开关,电热水器也配有三极插头,设计时应根据卫生间的布置预留单相三极防溅插座。家用壁装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例如JRB―99系列)为单相两极插头,可与抽油烟机共用插座(选用单相二加三极插座)。另外,对于如洗衣机等的插座应选用带开关型的较好。
8 关于相关规范的相关条文
在住宅电气设计过程中往往会用到其它规范的有关条文,其中较重要的条文应注意。
8.1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6.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进线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隔离电器。”所以电源进线除设漏电断路器外还应设隔离,隔离电器先用三极且符合《低规》GB50054―95第2.1.6条规定的电器。8.2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第八章 日用电器”对插座等的设计要求有详细的条文,应作为住宅设计的重要依据。另外《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第10.8条“家用电气篇”也可对住宅设计规范作很好的补充。
8.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规定“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住宅卫生间一般都设有壁灯,为满足规范要求,笔者建议采用利用卫生间的局部等电位联结的作法,而不必为一两套壁灯设照明用PE保护线。
8.4住宅一般都没有CATV系统,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5.8.1条规定“CATV系统采用单相220V、50Hz交流电源,一般由靠近前端的照明配电箱以专用回路方式供给”,另外像配线架及对讲门铃系统笔者建议也采用单独回路配电,而不与走廊照明回路共用电源,以保证检修时相互无影响。但它们均为公共用电,用一只电表计量即可。
关键词:用配电系统; 导线及设备选择;建筑电气设计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rom the modern house of indoor and outdoor two perspectives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problems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According to the safety, energy saving, need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ought, from the economy, safety, practical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modern house electrical design scheme is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Keywords: use the power distribution system; Wire and the equipment selection; Building electrical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住宅电气设计也逐步往复杂化,许多住宅的电气安装没有考虑家用电器普及和快速发展的态势。当有些家庭使用空调、电炊等用电设备容量较大的家用电器时,由于墙内所布的导线线径小、电压低使家用电器不能正常工作,严重的还引起电气火灾。随着电力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形势的出现,挖掘市场潜力,抓住居民生活用电这一全社会用电的增长点,规范住宅电气设计不仅给电力企业带来效益,同时实现的社会效益也相当显著。
1 建筑电气设计的概念
1.1 设计的概念
设计是一个构思表达、再构思表达、反复推敲、不断深入发展和进行评价的过程。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博览、创意、构思、表达等几个阶段。设计过程从一开始到深入下去,各阶段思维的广度、深度都不同,表达方式、工具也可能是多样化的。表达方式和工具要适应思维的速度,推动思维发展成熟。
1.2 服务的对象
设计是为甲方(业主)的功能需要服务的,也是为施工单位的施工需要服务的。在满足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设计人员应树立服务意识、树立合作观念、树立敬业精神。对建筑电气专业的设计人员而言,妥善处理与各个专业之间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在协调上所用的时间甚至可能超过埋头设计的时间。部分工程(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工程)不按建设程序办事,私雇资质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设计人员及施工单位(或个体户) 设计或承包工程。由于设计和施工人员技术水平有限,致使一些安装工程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求。
2 设计依据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2008;
2.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009;
2.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95;
2.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2003 年版);
2.5 国电公司《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
3 设计要达到的目标
3.1 住宅电气设计的设备选型应能满足居民在住宅居住期内(一般按 30~50 年考虑)用电的增长,以居民远期负荷发展为依据,以居民生活用电达到中等电气化水平为目标。
3.2 根据居民生活情况,使每户住宅的供电达到 4~10kW的水平,并保证在住宅居住期内不再改造。
3.3 具有合格的电能质量,家用电器能正常工作。
3.4 为新建居民住宅电气设计提供参考,使电气安装一次达到要求,不搞重复建设。
4 室外部分设计时需要注意的主要事项
4.1 配电系统
按照《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规》)规定,住宅供电应采用 TT、TN- C- S、TN- S 三种接地方式。在设计时由城市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住宅楼一般采用 TT 系统,住宅小区的每幢住宅楼由小区变配电站配电时采用 TN- C- S 系统,对附设有配电所的高层电梯住宅采用 TN- S系统。
4.2 入户电源进线
大多数住宅,一般每户都为单相电源进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高级住宅的冬季采暖与夏季降温已不完全是采用以往的分体式空调来完成,而是由家庭小型中央空调系统取而代之。家庭中央空调系统一般由风机盘管和空调主机组成,风机盘管依然为 220V电源,空调主机则为 380V电源。此时住宅电源应采用三相电源进线,出线回路也需要设一路三相断路器作空调主机电源。根据《住规》相关规定,每套住宅进线断路器应采用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所以对于单相电源进线采用双极开关,三相电源进线采用四极开关。
4.3 每户配电箱出线回路设计
一般出线回路按照明、普通插座、空调插座、厨房插座、电热水器插座等回路设计。另一种方式,除了厨房和电热水器插座回路外,其余插座完全可以按房间分片区设置回路,这样设计线路敷设起来方便,而且形成交叉的地方又少。
4.4 每户的电源进线不应小于 10mm2
目前的住宅小区,还存在大户型和小户型两种设计情况。小户型一般为 30~40m2,装设功为 4~5KW/ 户,如果这种情况也采用每户的电源进线不应小于 10mm2 的规定,一则没有必要,二则也不经济。小户型多为电梯公寓,套数多,每户电源进线均采用 10mm2,这样对工程造价会有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房地产商对设计要求既要质量高又要节约工程造价。所以对于类似小户型住宅,应允许将每户电源进线减至6mm2。
4.5 电能表的选型和表箱的设置
住宅照明计量表箱的设置方式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有详细规定,但对集中式计量表箱内的电表数量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应将数量控制在 12 只表以内,否则电表箱体积太大,在制做、安装及进出管线施工方面都不便,多层住宅一般设置在首层嵌墙暗装,对建筑墙体造成较大影响。高层住宅设置在管道井内,表箱太大对管道井的尺寸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单相电源进线的用户采用单相电表,对三相电源进线的用户采用三相电表。另外,在城市电网直供用户可享受波峰波谷电价的地区应采用分时段计量电表。
4.6 漏电断路器极数及漏电动作电流的选择《住规》要求,每撞楼进线断路器设漏电保护,断路器的极数与漏电动作电流的选择就显得非常重要。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规定“当装设漏电电流动作的保护电气时,应能将其所保护的回路所有带电导线断开。”在住宅设计中多为单相负荷或单相负荷与三相负荷同时存在,N线不可能保持地电位,所以应选用三相四极漏电断路器 (末端插座回路选用两极漏电断路器或可断开 N线的 1P+N型漏电断路器)。设漏电保护的目的根据条文说明是为防电气为灾,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规定:“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 0.5A”。
5 室内部分设计时的注意事项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土地开发容量至关重要,它不仅与土地的投入产出和开发收益直接相关,而且与公众利益,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密不可分。对开发强度控制核心指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相关研究,对于控规编制的科学性、公平性以及地域性特色的体现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关键词】居住用地;开发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
1 研究背景和范围
1.1 研究背景
在芜湖已编控规编制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确定控制指标的现象,地块的指标确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控制指标之间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设计单位容易将规定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混淆,指标选择缺乏针对性、刚性和弹性。已编成果中相同性质地块多采取相同指标,实际上,因交通、区位、地块大小和形状的不同,地块的合理开发强度应有明显的差异。
1.2 研究的范围
研究的范围为芜湖市居住用地,重点对开发强度控制核心指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相关研究。
2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1 研究方法
影响土地使用强度的主要因素有:用地性质、城市土地级差、建造方式和形体规划设计、城市设计要求、城市交通与基础设施容量。控规主要指标的确定可采取以下方法:形体布局模拟、经验归纳统计、现状调查分析对比、环境容量推算和典型实验法等。
基于芜湖市实际情况,拟采用经验归纳统计与形体布局模拟两种方法为主,结合其它方法进行综合研究。 2 技术路线
以研究并提供科学合理的核心控制指标为目的,首先以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主要指标为基础,分析规范指标存在问题,其次采用经验归纳统计与形体布局模拟两种方法进行不同规模用地的指标测算,同时借鉴周边城市相关技术经验,对指标研究进行汇总与分析,最后推荐研究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3 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解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重点对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进行控制,芜湖市属中国建筑气候区划Ⅲ类地区,其住宅面积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分别为:低层1.20、多层1.80、高层3.50。根据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规定,住宅用地占居住区用地的比例分别为:小区55~65%、组团60~75%。同时依据该规范中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表与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可推算出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为:小区0.15~0.20万m2,组团0.08~0.12万m2,进而得出小区与组团容积率最大值控制指标:低层小区为0.93,组团为0.98;多层小区为1.32,组团为1.43;高层小区为2.48,组团为2.75。
4 已建用地指标调查分析
由规划管理部门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提供了芜湖市区近五年共计三十六例规划与建设案例,规划进行研究与分析。 1 多层住宅用地
用地容积率最大值为1.82,最小值为1.13。根据实际调研分析可知:多层住宅的容积率应控制在1.60以下;当规模超过2公顷时,应控制在1.50以下;达到小区级规模时,其数值应进一步下调,其合理数值将采取其它方法进行测算。 2 高层住宅用地
容积率最大值为5.26,最小值为2.49。根据实际日照效果分析可知:当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时,合理案例的容积率可达到2.40~2.80,当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时,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但合理值应控制在4.0以下为宜。 3 混合住宅用地
混合住宅用地的开发强度参照前两种类型住宅的合理开发强度确定:当高层住宅所占比例大时,其开发强度应略低于高层住宅用地指标;当高层住宅所占比例小时,其开发强度应略高于多层住宅用地指标。
5 模拟布局研究
规划通过规划模拟布局,研究不同用地合适的空间容量,反推控制指标。为了更好提高模拟方案结论的全面性与准确性,研究组选取四种不同规模用地,公共建筑的配置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根据以上原则,抽取有相关经验的设计人员按照不同的规划风格进行模拟布局,并在指标计算前组织专家进行方案优化,最终得出模拟布局研究结论。 转贴于
6 相关技术经验借鉴
规划搜集了与芜湖在同一建筑气候区的上海、长沙、深圳的技术规定进行分析与研究。以上三市确定的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内容各有不同,上海市较为强调地段差异,并创新了小地块(三公顷以下)根据面积折减的办法,而长沙与深圳则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紧密,根据小区和组团来进行区分,我们认为后者参照意义较大,但上海的很多控制指标可作。
7 指标研究结论
从模拟布局研究及经验归纳统计结果中分析可知,当用地面积小于2ha时,其容积率值会相应偏大,如果取较高值将失去指导其它规模组团级居住用地的意义,所以按照小区、组团(>2.0ha)、组团(≤2.0ha)三种规模推荐指标。将多层组团建筑密度指标由≤32%细化调整为:大于2.0ha的组团≤30%,小于2.0ha的组团≤35%;高层组团指标由≤22%细化调整为:大于2.0ha的组团≤22%,小于2.0ha的组团≤28%。
推荐芜湖市居住用地核心开发强度控制指标如下表:
注:①各种住宅类型混合的居住小区和组团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中高层指标适于28层以下住宅,住宅超过28层时指标需适当调整;
③公建配套标准应符合居住区设计规范,若配套设施单独划地块设置,应对用地开发强度进行适当调整。
8 研究体会与建议
8.1 近实远虚,适应时展潮流
控规应从严控制和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对近期需要开发与建设的地块规划应具体、深入,体现规划的刚性与指导性;对于远期开发与建设的地块规划则应留有弹性空间,不必将指标按照目前的开发模式和技术水平确定得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