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精选范文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范文

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现状 政府 责任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一)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据统计,2015年我国大学毕业生总数将达到749万人,比2014年的727万人再增加22万人,成为又一个“史上最难就业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2013年)的大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以前大学生就业率普遍保持在76%,而2008年以后的大学生就业率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下滑到68%左右。 2014年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中提到,2013级大学生毕业半年后受雇全职工作的比例为80.6%,与2012和2011年相比都有所下降,而根据2012年10月到2013年4月的调查,高职高专、本科、硕士研究生的签约率为 32%,35%和 26%,都低于 2012 级大学毕业生的签约率。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正面临着就业难的严峻挑战。

(二)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

(1)高校扩招背景下,高校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我国自1999年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开始实施高校扩招政策,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展,每年的毕业生人数也急剧增加,然而许多高校没有及时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培养的多为理论型人才,而缺少对技术型人才的培养,造成高校的专业设置与社会需求脱节。

(2)产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还是依靠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推动,这些产业吸收的劳动力主要是较低文化程度的劳动者,而相对来说为受高等教育的人才提供的岗位较少,同时我国的产业结构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相对不足,这样也相对限制了大学生的就业范围。

(3)政府的就业政策不完善

我国政府目前实施的就业政策还不够完善,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政策调节大学生的就业倾向,缓解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就业压力;在鼓励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中,也常常出现有关部门的协调出现问题,导致大学生难以享受到应有的创业优惠政策。同时政府也缺乏对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宣传,导致许多大学生对于就业政策的关注较少。

(4)大学生自身就业观念存在问题

目前的90后大学生大多为独生子女,从小的生活环境也相对优越,因此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容易出现过于挑剔的情况。同时,许多大学生受过去的就业观念的束缚,在找工作时倾向于北上广等一线大城市,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些都是导致大学生观念性就业难的原因。

不可否认,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之所以如此严峻,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同样,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二、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上责任缺失的表现

大学生作为国家的重要人力资源,对于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管理者和分配者,应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措施,促进大学生的就业。

所谓政府责任,指的是政府在享有社会管理权力的同时应对社会问题承担相应地责任。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情况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宏观调控责任缺失

我国政府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宏观调控政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效果也不尽如人意。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处于转型升级期,常常面临着适应新形势的宏观调控政策尚未出台,出现宏观调控政策滞后,宏观调控方式单一,政策的宣传落实不到位,高校专业设置不合理,就业信息不畅通等问题。

(二)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

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的缺失是由于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缺乏对实时情况的及时把握,以及对于所实施政策的盲目自信等原因造成的。在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现状下政府的行政监督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大学生就业中户籍歧视、性别歧视以及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和规范,对于用人单位与大学生签订不平等劳动合同以及不落实三险一金的缴纳等现象的监督纠正力度也明显不足。

(三)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降低大学生失业风险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失,如大学生的就业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大学生失业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在福利保障制度方面,私企民企的福利保障制度不健全,难以保障大学生的权益。

(四)政府健全法律法规的责任缺失

我国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责任缺失主要体现在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对于政府责任的法律界定不明确,导致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府责任方面缺乏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而在关于大学生在求职就业阶段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滞后性,缺乏明确法律法规的界定。

三、政府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方面的责任担当

(一)积极履行政府宏观调控职责

政府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是促进经济增长,全面调整产业结构,努力推动产业的转型升级。改变我国目前以第一、二产业为主导的局面,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将产业结构从劳动密集型转为技术密集型。同时政府也需要从宏观层面调节高等教育体制,推动高校管理体制创新,促使高校在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计划等方面的调整,给予高校更多的自,增加高校的灵活性,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目前,大学生倾向就业地区仍然集中在一、二线大城市,导致这些地区职位紧张,而基层、边远地区却存在严重缺乏大学生就业的情况。因此国家需要出台和完善鼓励大学生到基层、边远地区就业的政策措施,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对于已经实施的大学生基层就业政策要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政府通过积极出台基层就业鼓励政策,以逐步消除就业区域不平衡,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和户籍制度是限制我国人才流动的重要原因,为了促进大学生就业以及人才的合理流动,政府需要进一步改革人事、户籍制度。同时政府还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针对到西部、基层就业的大学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适应基层工作大学生的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有利于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完善法律法规,强化监督机制

要保障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就需要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政府应根据当前大学生就业的现实情况,修订不符合当前形势的法律条款。其次,政府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大学生就业权益。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在大部分情况下主要还是依靠《劳动法》、《合同法》等,难以细化。因此,政府需要制定专门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法规。最后,我国目前的保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方面都还不够严格,阻碍了大学生权益的维护。政府需要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两方面严格把关,切实维护大学生的利益。

(五)政府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大学生的观念性就业难,是目前大学生就业难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需要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固有的就业观念。首先,应当鼓励大学生基层就业。特别是鼓励大学生到西部地区就业,政府给予到基层工作的大学生优先录取等鼓励政策。其次,鼓励大学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给予积极招聘大学生的中小企业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最后,国家应出台更多措施和政策,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政府提供政策倾斜,资金帮助,搭建创业平台,扶植大学生自主创业。

参考文献:

[1] 麦可思.2014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2] 陈凤鸾,毛.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J].辽宁工业大学学报,2011.

[3] 张留禄.大学生就业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9(5):97-98.

[4] 郑钧屏,李剑翔.大学生就业问题中的政府责任[J].湖南农机,2013(7).

[5] 刘远柱.大学生就业中政府责任的定位、缺失及对策[J].理论月刊,2011.

篇2

1、高校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缺乏对学生就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进而导致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缺失。出现以上现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高校对于就业的相关法规不重视,以及自身就业法规知识的缺乏。这是导致学生不能在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获得就业法规的根本原因。高校缺乏健全的专业机构和人员配备。在目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开展过程中,全校就业指导老师的配备非常少,一般为一个或者两个,其次一般由辅导员担任学生就业指导工作,专业化程度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大学生在遭遇就业法律纠纷时,很难得到母校切实有效的帮助。高校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法规的普及。由于高校对法律的不重视以及人员配备不健全,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就业法律的途径。

2、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中的法制化缺失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大小企业兴起,因此企业的发展水平和企业的资质水平也出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不同的企业在大学生招聘中的用人观念和法律意识也是不同的,由于学生缺乏对自身合法权益保障的武器,一些企业或用人单位便凭借这一点,显性或者隐形地侵占学生权益。如劳动合同的不平等设置、各种陷阱如试用期延长、收取培训费以及随意调动和开除大学生等现象。这些缺乏法制化招聘工作尤其在一些小中型企业较为常见。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生活经验缺乏。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是一些用人单位肆意谋求自身利益,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主要原因。用人单位对就业法律法规认识不够或者道德的缺失。政府和学校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手段缺乏。学生遭遇就业纠纷时,学校或者政府不能提供有效的帮助,学生很难从政府或者学校得到实质性的帮助。

3、人才市场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制化缺失人才市场也是大学生获得工作机会的一个有效途径,随着人才市场的不断发展,人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非公有制单位,成为大学生就业中值得信赖的就业平台。但是人才市场在就业工作开展中,仍然出现一些法制化缺乏的现象,如人才市场仍然出现一些骗子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的虚假宣传等,对大学生的就业产生严重的影响。其次,人才市场在法制宣传上,也存在着只注重形式的现象。出现此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人才市场对于法制意识的不重视,在招聘程序上不规范,对用人单位的资质审核不达标以及对人才市场的相关制度没有进行严格的监管。

4、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缺失大学生自身法制化意识的缺乏,不只是体现在用人单位的选择上出现不清晰的现象,还体现在对就业法律的关注程度上。很多大学生在就业工作中,过于注重高薪,低工作量或者过于注重工作机会的获得而缺乏对公司的长远发展的考虑。其次,大学生在就业中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由于社会的一些不良思想,也让大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在遭遇就业纠纷时,很难意识到要用法律维权。

二、实现并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制化的有效措施

1、政府部门的相关措施政府在对社会市场经济进行调控时,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政府需要加强监督力度,对用人单位的用人制度进行严格的规范,在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等方面,对用人单位进行落实,保证用人单位与就业的大学生签署合法的合同,对大学生的合同和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另外,政府要对侵犯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单位进行严厉打击,让用人单位了解违法用人的后果,同时也让大学生树立维权的意识,让大学生在就业中遭遇不公平待遇时能够自主举报和投诉。最后还可以通过对用人单位建立统一的考评制度,来完善对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监督。

2、高校部门的相关措施高校法制化的加强需要通过三个方面展开,首先是要以提高大学生就业质量为就业工作重点,因此需要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加强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的重视,建立新的就业指导观。其次则需要高校对大学生就业建立实质性的法律援助机构。高校需要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为大学生就业维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为大学生主持公道。最后,高校则需要在就业指导工作开展中,加大对就业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就业法律素质。大学生自身方面的措施大学生在大学学习中,要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学习相关法律,对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要进行熟悉和了解。另外,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要学会认清用人单位的资质水平,在入职前对自身利益要有一定的认知,在遭遇就业纠纷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不能忍气吞声。

三、结语

篇3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压力;法律盲点;法律规范

近年来,大学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就业竞争也随之加大,大学生因为强大的就业压力,在求职和就业的过程中所处的地位相对弱势,又因为现在招聘单位在招聘时并没有统一的招聘形式,所招聘的人群也比较多样化,所以大学生所面临的就业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起来。不可否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大学生对此却很少在意,他们更加关心自己的简历是否完善,面试时应该注重什么样的穿着打扮与技巧,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丝毫不关心,所以往往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束手无策。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的表现

(一)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匮乏。由于大部分大学生学习的专业和法律无关,所以他们很少接触法律课程,在没有系统接受到法律课堂教育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并不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等应该熟悉的法律很多大学生甚至没有听说过,这样对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使得大学生在应聘和就业过程中出现了法律盲点。因为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很多大学生并不知道《劳动合同法》中所制定的关于试用期或违约金等方面的规定,在与招聘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的时候,他们无法判定其中的某一条款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而很多大学生并不具备对违法行为清晰的识别能力,所以在此过程中,难免因为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而使得自身的就业权益被用人公司所侵害[1]。另一方面,很多大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过大,工作不好找,又因为求职心切,所以在法律知识淡薄的情况下因防范意识不够强被迫加入了传销组织,更有甚者,在知道自己被骗入传销组织后,竟然为了弥补自己的损失,不去考虑法律制裁所带来的后果,跟随传销的非法组织来骗取其他亲朋的加入。

(二)缺乏合同意识与守约观念。很多大学生在就业时并不知道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他们的合同意识相当匮乏,由于对合同问题没有产生一定的重视,所以很多大学生只是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口头的协议,在轻信了用人单位的许诺后,便直接进行工作而并不要求签署书面协议的合同,这也造成即便与用人单位发生了纠纷,也没有书面合同来保障自身的权益,在空口无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处于有利的地位,这严重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2]。现如今由于缺少守约意识,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表现差强人意,很多大学生都不能自觉遵守和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与用人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那些相关的规定,他们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不应该被约束的,所以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得不到重视,因此出现了很多大学生违约的行为。大学生的违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与用人单位签署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在到达了规定时间时并没有去签约的单位报到,在没有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自己单方面就解除了就业的协议。二是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并没有精挑细选一家单位并与之签订协议,而是同时签订很多家单位的协议以便再作取舍。与此同时,还有很多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之后,随意频繁跳槽,单方面进行了违约,完全无视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力。这样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让很多大学生都不能够顺利找到工作,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就业的成本,不仅对自身造成了不良影响,也影响了学校的名声,这样的做法同时也会造成大学生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缺失诚信就业原则。《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有一项重要的法律条款就是必须要遵守诚信原则,对于招聘单位,必须遵守诚信招聘的原则,而对于劳动者,则必须要遵守诚信应聘原则。可是有些大学生并没有重视诚信的原则,在去用人单位应聘时使用虚假简历和假证书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欺骗,以便得到用人单位的录用,在有些大学生看来,伪造简历和证书极其平常,这样不诚信的做法才能让自己更容易得到工作,但是他们不知道的是,当用人单位一旦发现了他们不诚信的造假行为,便可以立刻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甚至需要他们对这样的行为进行赔偿来弥补他们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对虚假应聘的危害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缺失诚信就业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大学生就业法律的盲点。

(四)就业维权意识淡薄。在就业的过程中,有些大学生的自身权益会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是因为他们严重缺乏对侵权行为的维权和防范意识,他们不知道应该如何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是往往在自身就业权益被侵害之时束手无策,这样的情况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生很容易受到就业歧视。在求职的过程中,很多大学生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就业歧视的问题是很普遍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所规定的很多条款都展现了诸如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3]。在这样的就业歧视面前,大部分大学毕业生都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而只是埋怨自己运气不佳。第二,就业陷阱的存在让很多大学生吃了苦头。在迫切想要找到工作的情况下,很多大学生一旦被用人单位录用,便不会过多考虑就业陷阱的问题,于是很多大学生在违约金、试用期等方面都掉入了用人单位设计的陷阱,到最后不但没有得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还损失了自己的时间、劳动甚至金钱。而当这样的情况发生时,由于就业维权意识的缺乏,大学生并不会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

二、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与立法保护。我国现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所针对的对象不是大学生本身,而是广大的劳动者群体,然而大学毕业生由于在刚毕业的时候并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在严格意义上来讲,他们还不能被称为是劳动者,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很多就业权益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保护[4]。由于大学生在求职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关于自身权益的问题,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此进行规范,这就需要我国建立专门针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权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还需要在立法的基础上,对原有的诸如《反就业歧视法》《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详细规定关于各种侵权行为要承担的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只有这样,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的时候,自身的就业权益才能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来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加强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大学毕业生在求职与就业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高校学习期间,没有受到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并且高校在就业指导过程中的法律教育与指导工作做得不够完善。高校应该把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放到主要的位置上,针对大学生就工作的选择与就业的需要来让大学生系统认识到依法维权的重要性。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张,严峻的就业形势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针对就业市场的不规范。大学毕业生求职心切然而经验不足的情况,为了避免不法分子的乘虚而入,各大高校应该加强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理论学习,这对于指导大学生就业是着有重要意义的。与此同时,高校还应该在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中,加强大学生对《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学习与解读,这样才能提前警惕各种就业陷阱,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很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针对这样的情况,学校可以开展法律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对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另一方面,高校还应该让大学生多走出校门,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积累经验,不断在遇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中,成熟起来。

(三)建立大学生就业诚信制度。建立大学生就业的诚信度是解决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诚信教育应该贯穿在大学生高校生活中的每一部分,高校可以针对大学生的诚信度来建立诚信评价机制,在监督和督促的同时,根据大学生诚信度的高低情况进行相应的奖惩,让大学生明确诚信是对,不诚信则是错,有了这样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改善大学生不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与此同时,还应该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并在此添加相应款项,针对那些在签订就业协议之后单方面与用人公司解约的大学生,明确表明单方面违约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另一方面,在就业推荐中,必须要严格审核大学生的就业推荐表,参考大学生平日在诚信评价机制中的诚信情况,以此作为判定,来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对于大学生不诚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曝光,只有这样,才可以让大学生重视起诚信原则,在就业过程中减少遇到问题的可能性。

作者:孙启航 戴国勇 单位:佳木斯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朱梦颖.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培育研究[D].辽宁工业大学,2013

[2]廖海华.论大学生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湖南大学,2009

[3]朱文玉.培养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探讨[J].教育探索,2010,3

[4]杨娇,张平.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14

篇4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

一、大学生求职就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成因

(一)就业环境有待改善,立法及行政未能充分发挥有效作用

在高等教育扩招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已经朝着市场化的方向迈进,毕业生的不断增多,加大了就业竞争的激烈程度,各用人单位为此有了更大的选择余地。而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就业市场丰富的人力资源情况,提出了诸多不公平的用人条件,有些甚至不合理的规避了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市场中层出不穷的出现了不少虚假招聘、恐吓招聘等不利于就业市场环境的现象。还有就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等手段。如此环境,对满怀奉献社会的求职者,是很不利的。而就业立法仍未切实到位,中央政策和法律法规没能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关于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条例,行政执法者往往无法监管,导致毕业生深陷就业陷阱而不能自保。

(二)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力度不够

目前高校在就业指导工作上仅仅局限于帮助学生树立就业观念、传播就业政策和讲授一些求职技巧等方面,而往往不涉及就业维权方面。不排除现在有部分高校涉及权益保障内容,但是由于课程安排不合理,在毕业生就业时不能对这方面知识加以巩固,使毕业生引起足够的重视。从客观上说,就业的观念、政策等内容在现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已经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甚至有点不适应,高校学生往往对此说教性的指导有抵触情绪,凸显指导力度不足。当这些大学生满怀希望单纯的走向社会,非常容易掉入一个个就业陷阱中。所以,各类高校应在学生在校期间不断灌输就业维权知识,让他们能够认识到各类就业陷阱,并指导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二、毕业生就业求职法律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建立、健全保护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就目前而言,毕业生的就业权在法律范畴之中规定的尚不明确,更别谈操作性了,当大学生受到侵权行为时,往往不能得到更好的救济,而在我国,侵犯毕业生的就业权的行为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实施监督。平等的就业权在我国虽然法律上有规定,应该按照法条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却没能得到很好的落实。第十届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劳动者应有平等就业权;视为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这相对于以往来说已经是社会的一个进步。但是对于用人单位视就业歧视的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政府行政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法规上对于制裁措施规定尚不具体,很难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平等权利。应不断完善《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及法规,将大学生毕业求职劳动保护列为单独的章节,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保障毕业生的就业权。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导向作用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方对毕业生的劳动保护规定执行的标准有所差别,所以,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对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情形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掌握本地区第一手资料,进一步结合就业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规范本地区用人企业及毕业生的就业行为;要建立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企业人才稳定、遵章守法的用人单位要制定出降低税负、放宽经营范围、优先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加以奖励,要张贴于就业市场的显著位置,让求职者更好的辨别。

(三)设立专门的大学生维权服务机构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学生事物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特点和新问题,高校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服务职能。各高校在加强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的指导和就业场所准入的管理之外,可结合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在就业指导中心下设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服务机构,针对大学生就业期间发生的维权问题进行个案咨询、权益保护讲座等,这将为毕业生维权起到重要作用。

(四)毕业生增强就业法律意识

对于求职毕业生而言,应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同时要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对不法企业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求职者应有效的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力,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有所了解,通过熟悉的人或者是本校在该企业工作的学长去了解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也可以对就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再或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单位的真实性。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要注明双方谈妥的薪资、福利、保险、食宿条件和劳动保护等相关内容,这样一旦劳资双方出现纠纷就会有据可查。在工作过程中,如果遇到与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情况不符的,求职者可以向负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千万不要心存多投简历就会有好单位的心理,要清楚自己的发展方向,做好职业生涯规划,要有针对性和目的性的参加招聘活动,对自身资料应加强保密,不要到没有公信力的网站参加求职。

随着高校扩招,大学毕业生人数已经屡破新高,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时候,由于毕业生越来越多,可供企业选择的范围大,使毕业生在求职时处于弱势地位,再由于目前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展不足,必然会给大学生就业带来新问题、新情况。毕业生正处于一个发展的时代,要更好的生存并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就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参考文献

[1] 徐跃进.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途径[J].教育与职业(理论版),2008(12).

篇5

【关键词】女大学生,就业公平,建议

女大学生是受过良好教育、富于智慧与活力的一个群体,是社会的半边天。她们的就业状况,将直接影响到女性人力资源的利用和社会的和谐、公平和社会的发展。然而在目前的就业问题上,女大学却受到“大学生就业难,女大学生就业更难”的困扰。那么,怎样改善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呢?

一、优化社会文化环境

要充分认识女性平等成长对经济发展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发挥大众传媒宣传先进性别文化的重要作用。目前在商业利益的驱动和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下,大众传媒充斥着宣扬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的落后性别文化。要改变这种对女性发展很不利的局面,除了建立强制性的性别平等监督检查机制外,更重要的是公众要树立性别平等的意识,特别是大众传媒工作者应该加强社会性别理论方面的学习,提高性别敏感度,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现代女性形象,倡导尊重女性、关爱女性的价值观念,让先进的性别文化深入人心,真正发挥先进性别文化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指导和影响作用,切实从社会观念上缓解女大学生就业难的思想压力。

二、强化政府责任

女大学生的就业难,究其原因当然很多,但是加强政府的责任是必不可少的。

(一)加强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关注。

政府要加强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关注,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保障措施,增加财政投入,正确引导女大学生就业,比如,政府负担女性在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等;建立专门的女大学生就业服务部门,针对女大学生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门的训练,以提升女大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拓宽女大学生就业渠道,政府应该尽可能提供一些供女大学生就业能够选择的岗位,也可缓解社会企业的压力。

(二)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

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保证女大学生在就业竞争力的提高;应积级采取措施,发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化的家庭服务,使女性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放在工作上,从而提高其在就业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要逐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要全面落实到集中了大多数女性的各类企业,避免出现怀孕即失业的境遇,做好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增强法规的强制性,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制止用人单位逃避承担生育保险的责任,规范生育保险基金的缴费率和支付标准;对于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也要作出强制性规定,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较多的行业进行补贴;加大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推进集体谈判制度,让更多的女性代表加入工会,增加女性维护自身利益的声音。

三、逐步完善现存的有关就业公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出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

目前我国涉及到劳动者平等权利的法律仅有《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其规定比较笼统,不易操作执行,且很少提到就业歧视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而欧美等西方国家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为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通过了一系列公平就业机会法法律文件,比如《公平薪资法案 》、《雇佣年龄歧视法案 》、《怀孕歧视法案 》等。正是有这些法律作保障,半个世纪来,欧美鲜有就业歧视事件发生。对我们来说,如何克服就业歧视,“洋为中用 ”是我们必须走的路。当下应做的工作:

(一)尽早制定一部《公平就业机会法 》或《反就业歧视法 》严格规定:除非“经营必需 ”因有压倒一切的经营目的,是不能实行就业歧视的。

(二)推行“阳光就业 ”,杜绝暗箱操作,保证每个有能力完成相关工作的求职者能公平公正地参与竞争。

(三)通过组织反就业歧视联盟,审核招聘资质,提高参加毕业生招聘会单位的准入门槛等方式,共同抵制用人单位的苛刻条件,切实承担起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职责。

(四)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反就业歧视的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四、大力贯彻《就业促进法》,维护女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

《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就业促进法》的实施,从法律的层面上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为推动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与政策保障,极大地改善了大学生就业的宏观环境,同时为女大学生就业带来新的契机与希望。

五、强化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总量,积极改善女大学生就业环境。

毋庸置疑,不足的就业机会是滋生就业歧视的一个主要因素。就业机会少,意味着参与就业竞争的人就越多,竞争也就越激烈,歧视现象也就越严重。为了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政府应该出台多项措施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快速发展,从根本上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需求总量,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产业。出口贸易的发展,将大大增加女性就业岗位,为女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输出、灵活就业;加强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就业总量,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效保护劳动者求职就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创造条件,积极改善女大学生就业的宏观环境。

总之,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的大事。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就业指导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的良好环境,积极推动女大学生就业,让家长放心,政府满意,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李轮女大学生就业难解读与对策分析[J]消费导刊2010(3)

[2]关勇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探析[J]中国成人教育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