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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工程的管理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1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劳务分包工程的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劳务分包工程的管理

篇1

【关键词】建筑市场 施工企业 劳务分包

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的活动。目前,由于不少企业内部具有专业技术工人所占比例较小,自己没有能力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所以工程中劳务分包很多。而市场上的劳务分包单位的内部,签订相对长期合同的成熟的技术工人也不多,在有任务时也就是临时招募社会上的一些闲散的技工和辅助人员。这就造成了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施工队伍不稳定的现象。所以,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和管理是承包单位一个管理的重点。

据调研,有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占所用劳务人员的不到30%。工程项目部为了办理开工手续,虽然也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但真正由劳务公司组织劳务的不到20%,劳务再分包现象和劳务挂靠成为普遍现象。

一、 工程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

建筑工程部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对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从分包的施工准备、进场施工、工序验收、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以及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工程款的支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与管理,从而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

(一)劳务分包队伍及人员的管理

1.派专人对分包队伍进行管理,尽管项部对分包队伍进行了选择,也签订了分包合同,但这仅仅是开始,承包项目部还需对分包队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就目前国内的专业分包企业或是劳务分包企业,大部分的管理还是相对薄弱,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是相对较低。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督促分包采取措施加大培训投入,必要时直接介入专项管理。以总包方的技术能力支持分包商。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2.分包队伍的人员素质和数量,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分包人员管理的主要是对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技术人员、主要技工等的管理。分包合同附件规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技术工人必须进场数,对分包单位每天的出勤的人数要清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进度、质量的管理

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

(三)文明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管理是最重要的管理之一,它不但体现了一个企业的现场管理水平,还影响企业利润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不仅处理起来很困难,而且处理成本也越来越高。有的建设单位比较注重到施工企业的安全、文明措施的落实情况,每月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的大检查,根据具体的量化评分,不及格的,扣除或暂扣当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二、进行工程分包时,需注意的问题

(一)杜绝转包

进一步规范劳务队伍,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转包通过层层扒皮,层层截留,到最后造价就不够了。那最后的分包商就只能是偷工减料,来弥补自己的成本及利润,工期、质量、安全均得不到保证。不仅如此,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对工程的各种控制也就全部失效。最后造成工程款大多被中间环节拿走,而实际干活的人却拿不到钱,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所以从发包开始,就必须杜绝转包,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相关合同,消除隐患。

(二)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分包队伍

分包队伍的选择是分包工程成败的关键,如果队伍没选择好,工程注定干不好。所以工程分包,首要的就分包队伍的选择。目前,社会上有不少的皮包公司,他们既没有自己的施工设备,也没有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更没有相对固定的技术工程和资金。就靠走关系揽项目。一旦有了项目,就找个有资质的公司挂靠,参与分包。因此,总承包一定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和业绩。不给皮包公司有机可趁。

(三)签订完善的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既要符合建设部标准文本合同要求,又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要把影响工程的所有方面的主要内容写进去,并且规定违约的处罚措施,同时考虑实际可操作性。

(四)签订一个双赢的分包合同

所谓双赢就是承包单位在赚到钱的同时,也要保证分包方有钱可赚。如果分包费用太低,分包方的资源投入就会大打折扣。不仅如此,有些分包商还会采用拖延工期、停工、等手段进行要挟,这样既不能保证工程质量,也不能保证工程进度。对各方面表现不错的分包队伍,可以作为长期合作的伙伴培养,这样,分包方可以比其他单位更容易获得分包工程,总包单位也对分包单位十分了解,对双方都有利。

三、对规范劳务分包管理的思考和建议

劳务分包是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细化社会分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效益的一种施工组织模式。对于当前劳务分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只有通过政府、企业以及劳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的规范其运行,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

政规范建筑市场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建筑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一方面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另一方面要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进行工程发包,打击随意压价、压缩工期以及垫资、保证金的现象。另外,要加强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给予政策指导,避免出现盲区。

(二)进一步规范劳务队伍,扶持劳务企业的发展

规范劳务分包模式,坚决制止层层分包行为,积极推行资质准入制度。减少劳务企业资质审批的环节,鼓励松散劳务队伍注册公司,依法经营。出台优惠政策,适当减免劳务企业的税费,为劳务企业的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

(三)全面提高劳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政府、企业以及社会联动,积极创办各种培训机构,以政府出资为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建立培训基金,对建筑劳务从业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训的内容,既要有专业知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也要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从业人员技能鉴定和严格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标准,严格考核,加强监督,严格管理,推动建筑业发展。

参考文献

1.郭刚,高成政.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及项目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0,(08)

2.江焕坤,金俊.建筑施工管理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17)

篇2

关键词: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成本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4-0146-03

随着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如何有效地降低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加强对项目的管控、防范工程分包风险、降低施工的成本、在市场开发中保持优势,采用劳务分包尤其重要。劳务分包指劳务单位承担包含人工费、周转材料、消耗材料、小型工机具、调遣费用、现场食宿费用的分包模式。

1 劳务分包资源的建设与积累

全面推行劳务分包管理首先面临着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劳务分包队伍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管理的运行好坏。根据建筑市场的特点,除防水工程、防腐保温、门窗安装、消防工程等业主指定的分包外,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等劳务队伍和其他土石方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等专业承包队伍都是项目部所需要的分包资源。根据工程项目的需求,公司逐步建立起包括劳务、专业承包、物资采购、机械设备的《合格供方名录》。严把合格供方的准入、建立跟踪评价和考核机制以保证分包资源的质量。

2 劳务分包的准入与招标

健全招标机构,加强对分包招标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应对工程和劳务分包的招标工作包括项目的分包申请、分包考察、招标文件编制、签订合同的规范要求等起到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对工程的工期、质量、技术、资金、材料价格、暂估价材料等做深入细致的分析,对其进行明确的描述。在确定分包队伍承包价格时应在详细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合理地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劳务分包的价格多数采用平米包干价,采用此种方式,劳务合同价款的结算和支付也相对简单,重点放在对建筑面积的计算即可,这种方式也方便工程劳务分包招标的价格比较。

3 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

应系统地进行计划、控制、核算、考核等一系列的科学管理工作来加强劳务分包的现场管理。

3.1 人员管理

项目部设置劳资员具体负责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定期核查劳务用工的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对劳务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辅助工人、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考评,必须持国家认可的岗位资格证件方可上岗,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及用工台账,监督劳务用工单位对工资的发放,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清欠工作。

3.2 进度管理

以合同竣工日期为最终目标,以业主确定的工程总进度计划为依据,根据工艺关系、组织关系、施工资源配置条件等因素合理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均加入进度计划的编制范围并且满足总进度计划的要求。

3.3 质量管理

将劳务分包的质量管理纳入到项目总体质量控制体系中去管理。项目部的质量管理人员应深入劳务单位,对现场的质量管理进行交底、指导工作,劳务单位的质量员也应按照总体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服从管理、做好现场质量工作。

3.4 安全管理

项目部制定总的安全管理责任目标,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劳务单位的安全员严格贯彻并执行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要求,配合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做好项目安全工作。

4 劳务分包的施工材料管理

材料管理是劳务分包管理的重要环节,做好材料管理可以加快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降低施工成本。

4.1 编制材料预算、确定采购计划

根据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编制好施工图材料预算,列出各分部分项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根据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编制好材料采购计划,列出各种材料的采购范围、采购时间。

4.2 实行集中采购、签订采购合同

公司物资部门根据各项目的材料采购计划实行集中采购,材料采购招标文件,对材料市场进行调研选择材料质量优良、价格较低的供应商。对供应商的考察需要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经营诚信度、近期与客户合作的满意度等进行全面的了解,以确定供货商纳入《材料合格供方》中。

4.3 把关材料进场、做好现场保管

对进场的材料的进货清单(包括规格、数量、用处)、质保文件、检测报告、材料合格证等一一核查。材料入库应分类保管,材料按施工进度按计划采购、控制库存量。

4.4 实行限额领料、定期材料盘点

对劳务单位实行限额领料制,并制定材料使用奖惩制度以加强现场材料的管理工作。对现场材料定期进行盘点,合理使用以节约材料。

5 劳务分包的机械设备管理

随着施工机械设备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合理正确、科学有效地使用机械设备能够促进整个工程项目的科学管理,确保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有效地降低成本。

5.1 制定机械使用方案,配套效率化

施工机械使用方案依据工程量大小、工期决定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以及进出场时间,以达到工程进度与设备使用的协调一致与有效控制。解决好施工机械内部的合理配套关系,得到机械使用效率最大化。

5.2 现场布局合理,管理人员到位

机械设备进场后的合理布局尽量做到一次性布局到位,避免来回搬运。机械设备要尽量远离其他工种作业区及生活区,减少噪声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影响。机械设备布局要考虑通风和照明情况,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事故隐患。机械设备要设置所需的管理岗位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专门管理,保证设备正常有序的运转、防范施工机械的故障和设备对突发事故的处理。

5.3 定期检查维修,完善管理体制

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为消除一切对机械设备安全不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以各种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对事故的预见、防范和应急能力。建立并完善机械设备管理机构,实行统一规划,专人负责,进行全面的综合管理。努力做到对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全员管理。

6 施工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

劳务分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比较好推行公司科技创新产品的使用率,可以将公司以及建筑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很好地运用在工程项目中。在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推行新技术、新工艺能够降低人工费、材料费的使用,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同时也使公司逐步从劳动密集型企业向科技创新型企业转型,提高了企业在同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7 公司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其部门职责及公司规定,对劳务分包进行劳务合格供方的准入、过程评价及管理,劳务分包合同标准文本的编制,劳务分包控制指导价格的制定,劳务分包招标、预算管理的控制,劳务分包用工管理、工人工资发放的管控以及对劳务分包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上的要求。通过公司的规范管理加强项目部对劳务分包的管控以提高工程项目的品质、降低工程成本,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8 结语

工程劳务分包是建筑市场经济背景下分工的必然结果,今后工程项目更趋向专业化、规范化,总承包向管理方向分化,劳务分包则向专业施工分化。因此做好工作项目的劳务分包的管理工作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工作

篇3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鼓励发展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第九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第十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分包工程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十三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第十五条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并对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管理。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分包工程发包人备案,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篇4

关键词:劳务分包 ;管理;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 A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具有专业技能强,且能够发挥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对工程施工的协调、督促、照管的共同作用,可为承包人合理降低分包价创造了可能。

现今劳务分包工作已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和单位的信誉。因此,对劳务分包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重要手段。

劳务分包合同的管理

不管劳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必须要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不能未签订合同就进场施工,只管干活抢进度,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达不到预期的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引起扯皮和发生经济纠纷。

施工企业应加大对分包合同的形式、条款及订立等的审查程序,以避免在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安全、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出现缺漏或用词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难以顺利履行;万一发生分包方违约后,总包单位也无合同约定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

特别应当指出,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价格及结算方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

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施工中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对劳务分包施工质量的管理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劳务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劳务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劳务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2.详细核查劳务分包队伍的实力

分包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的现场项目部应详细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及小型设备,以确保分包队伍具备与工程施工相匹配的能力。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施工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3.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分包工程开工后,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其施工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劳务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

施工企业的质检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5.对施工进度管理

施工企业加强现场进度检查监控,制定激励、奖罚措施,与有关各方及时沟通。总包单位应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劳务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6.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

注意考察分包商施工技术能力、人员素质;施工前,采用样板工程引路的办法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劳务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劳务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7.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

施工企业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

8.劳务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劳务分包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对劳务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当劳务分包单位完成劳务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分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只有劳务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通过了验收,施工企业才能接收劳务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劳务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劳务分包中农民工权益保障

由于总包单位并没有直接和劳务层农民工之间产生劳动关系,直接和农民工之间存在劳动或者雇佣关系的是分包企业,所以严格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农民工并不直接受管理型施工企业的管理。但是目前国家对于农民工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如果农民工工资出现问题,当地政府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能要求作为总包方或建设单位先行垫付,给总包方或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做出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发包方、转包方的依据,使得虽然农民工并未直接和总包单位建立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一旦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或者工程承包款,其可以直接总包单位、甚至业主方。

但是真正谈到农民工权益保护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笔者目前施工的项目也都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监控,包括:加强农民工考勤制度,直接支付至农民工;监督分包单位工资发放;对分包单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措施,但是目前来看,效果都不是非常好,就此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参考文献

[1]李慧英.工程承包项目中的风险管理[J].化工矿产地质,2006,28(2):l25~127.

篇5

关键词:核电工程 劳务分包 管理

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各行各业的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精细。在建筑行业,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逐渐将管理职能与作业职能分开,形成了专门的管理性公司及各种各样专业劳务分包单位。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根据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劳务分包包括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业、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工程作业、架线工程作业等13种类别劳务作业范围。

1 核电工程的劳务分包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国内的核电工程中也出现了劳务分包的身影,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1)原施工(安装)专业公司的自有作业班组,具有一定的核电工程实践经验,由于管理层与作业层的剥离而形成,但由于公司不再续聘、招聘或培养,此类人员呈现越来越少的趋势;(2)各种新设专业劳务分包公司,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成立的独立法人,由于核电业绩难以取得,此类劳务分包形式发展缓慢;(3)以包工头方式聚集而成的松散用工,实践经验差,人员流动频繁,管理混乱,由于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该种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核电工程中。劳务分包出现在核电工程是市场的必然。以国内某核电安装企业为例,1999年时员工约5000人,其中一线作业人员约3000人,约1000管理人员,其他为后勤保障人员。现在该企业管理人员超过3000人,一线作业人员不到500人,却承担了国内若干核电的安装工作,那些活谁来干?自然就是劳务分包单位。在核电工程的推进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各种问题,尤其以下面的几种表现最为集中。核电工程由于其周期长、投资大、社会影响大,在施工过程中极为重视对作业人员的培训。目前我国劳务分包市场最大的问题就是忽视或无视相关技能培训。对于企业而言,培训是需要投入的,一个注册资金不到1007Y的劳务分包单位让其投入几十万对员工进行培训显然是不可能的。而对于从事劳务工作的个体而言,在没取得报酬前,花钱去接受相关培训也是需要权衡的。对于拟雇佣劳务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而言,这部分培训费不花出去将会直接成为企业利润,因此很多时候培训成为形式主义。对于业主单位而言,付钱后对培训的过程监控也流于形式,很多时候只看记录(甚--至是造假的记录)就放行。综上,最后受损的只会是核电工程本身。

近年来,建筑行业的非法分包与违法转包也有蔓延到核电工程之势。其中一种形式就是利用劳务分包来实现的。一般认为劳务分包是清包工,是劳务作业的分包。但专业分包商先将工作进行拆解,就劳务部分的工作找来相应的劳务分包单位,然后就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另行委托的方式或采取联签合同的方式让该劳务分包单位代为采购。甚至为了规避法律,让劳务分包单位与己签订合作协议(如劳务派遣协议等),让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表面上变为自己的员工。这种方式下的劳务分包单位再演绎成为包工头时,就更是一团糟。某核电工程的临时板房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只委任了一个挂名的项目经理,其他工作均由某包工头一手操办,三个月的工程折腾了两年,结果可想而知。核电工程与一般民用建筑工程的不同在于工作的记录与可追溯性。比如说某段管道安装,在资料库中,有原材料的各种信息,有加工制造过程的各种信息,有安装试验过程的各种信息,就安装过程而已,有管道的炉批号材质、焊材的规格型号、焊工的名称、焊接方法、QC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名称等。这样将来万一有什么状况出现,可以及时查找到原因。但试想一下,现在该段管道是某个包工头承包的,其管工、钳工、焊工是流动的,甚至是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妄论将来出事无法查明原因了,就是这样的状况就肯定会出事。

某核电工程在国庆期间,搭设的钢筋未能及时做好支持等安全防护,倒塌致多人死亡,造成重大影响。后据资料显示,除总包单位未能充分行使对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职能外,该专业分包项下为各种劳务分包,这些劳务分包大多以“包工头”管理方式存在,由包工头去领任务,再召集人马,凭完成的的劳务工作量结算劳务工资。每到年底,核电工程中由于各种清理清查而扫地出门的劳务分包单位(分包商)就会利用核电工程影响大,社会敏感度高的特点,在其安全、质量、工期等不能按时完成,无法取得预期报酬时,以一种破罐子破摔的心理,煽动农民工闹事,甚至找到不良媒体曝光,以达到让业主难受的目的。甚至某核电项目的分包商已从总包商那里结算完毕,并领走了剩余质保金,但分包商原来聘用的包工头觉得数年前自己与分包商的结算不让自己满意,找分包商无果的情况下,还试图纠缠核电业主单位,差点造成,影响极其恶劣。

2 核电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建议

2.1 加强合同管理

核电工程的各级承包商都是通过合同与核电工程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在劳务分包的管理上应突出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在业主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中要有专门的分包条款与农民工管理条款,要规定资质、规定管理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规定确保付出劳动的劳务分包单位取得应得报酬,同时应要求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的合同对此援引并进一步细化。合同中要规定总承包商与专业分包商建立依法准入制度。引见的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满足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杜绝包工头方式的劳务分包。应要求劳务分包范围与每一个劳动者签订用工合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 加强技能培训

核电工程强调技能培训,并已向总承包商乃至其专业承包商支付相应的培训费。核电业主单位应建立培训体系,明确各级单位乃至认为的培训需求、培训内容及培训考核结果,在信息化系统中建立培训数据库,纳入每一个从业者的培训记录,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以确保培训质量。劳务分包单位除了必须缴纳正常应纳的各种基金、税金、规费外,还必须设置一定的培训教育费或企业管理费,以做好对员工的培训。

2.3 建立检查制度

核电工程中应用最广泛的管理手段是PDCA循环,在劳务分包管理中,建立并加强检查显得尤为重要。核电业主单位、总承包商、专业承包商应严格执行合同,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要检查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质、劳务分包合同范围、农民工工资支付、施工安全质量工期等,建立红黑名单库,不合格的劳务分包单位坚决清除出场。劳务分包管理的细微处是牵涉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要通过检查及时发现矛盾,暴露问题,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

篇6

【关键词】分包;违法分包;法律

目前水利工程建筑市场分包现象普遍存在,违法分包更是屡禁不止,且其隐蔽性越来越好,不深入调查,几乎很难发现。通过在水利工程实际调查中发现,几乎每个施工项目都存在以劳务分包、设备租赁或内部项目承包等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现象,甚至同一个分包商承揽多项分包合同任务的现象也较为常见,有时两种现象共存,如:有的将一项施工内容分解成劳务分包和设备租赁两种合同分包给同一分包商施工,有的分包商在同一个标段承担多项施工任务。

1 分包的法律层面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等法规都对分包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分包的分类和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分包”、“施工分包”、“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等名词也没有统一解释,很容易混淆。

1.1 有关法规、规章对“分包”的定义情况

(1)《建筑法》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但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质量管理条例》没有说明“分包”的定义,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明确规定了“违法分包”的具体行为(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等)。

(3)《招标投标法》没有定义“分包”概念,明确了一定条件下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4)《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水建管[2005]304号)中,将“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质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明确了相应的概念:

“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与分包工程相应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中,将“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并有相应定义如下: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1.2 关于“违法分包”

各法规、规章均允许“分包”,但分包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或前提,不得进行“违法分包”。其具体内容的表述稍有不同。

(1)《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同时“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主要包括:“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招标投标法》规定:“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同时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3)《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规定的“违法分包”主要包括:“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的;将主要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发办[1999]16号)明确要求“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1.3 上述各项法规、规章尽管对“违法分包”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内容也基本相近,但相互之间协调不一致,且由于相关内容不够具体,使一些违法分包行为难以界定。主要情况有:

(1)对“主体结构”和“关键性工作”的定义不明确,用词多样化,易产生理解偏差、界定困难等问题,因此关键是要对分包单位的实质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规定,否则中标人往往将施工工作进行分解依项“分包”,以使违法分包“合法化”,如租赁设备、采用商品混凝土、外寻劳动作业人员队伍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建管[1998]481号)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颁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曾对分包工程量占合同总额的百分比方面进行了规定(如一般规定分包工程量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总额或总工程量的30%),但现行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和交通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及《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685号)》已经没有了分包工程量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违法分包”理解和操作的难度。

(2)未对分包单位应具有的“资格(质)条件”的具体内涵进行规定。

(3)“分包”虽然都要求经过认可,但认可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

(4)“再分包”问题。由于工程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已形成各自市场,一些分包单位的性质与中标人基本相同(缺少自有的施工操作队伍),他们仍然需要另寻其它劳务分包队伍进行施工,这种分包是否属于“再分包”无法界定。

如:水利部规定的工程分包没有明确工程分包单位是否可以将劳务作业进行分包,而建设部明确规定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

1.4 分包单位资质与中标人资质的关系

从水利工程调查情况看,几乎所有中标人都需要将部分工程分包出去,至少是将劳务作业分包出去。分包单位的资格条件比中标人普遍偏低,往往是一级或特级资质的中标人,其分包单位则为三级施工资质,特别是在劳务作业分包中更为明显,许多劳务作业分包单位甚至没有明确的分包资质,且水利部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分包单位与中标人资格(质)的关联性要求,造成实际过程管理脱节,无形中削弱了中标人高等级资质的作用,相对工程建设成果而言并未发挥该施工企业的实质性效用。因此可参照联合体投标资格条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分包单位与投标人具有同等资质等级。

2 “违法分包”的常见表现形式

2.1 违法工程(专业)分包

通过调查了解施工单位对外签署的合同文件及相应合同款支付情况,可以发现一些违法工程(专业)分包的形式:

(1)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分解成劳务作业和机械租赁两项,通过分别签订劳务分包、机械租赁合同或内部责任考核等形式实施工程分包,规避监理、项目法人的审批程序。

(2)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分包人资质证明材料往往已过期或正在办理或根本没有,甚至挂靠其它单位资质。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2.2 违法劳务作业分包

(1)劳动合同存在违规,主要表现在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办理社会保险,甚至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以劳务费的方式支付款项。

(2)与没有劳务资质的企业或组织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有的直接挂靠资质,甚至与个人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

调查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能提供相应资质证明材料的很少,能提供的也多仅是营业执照经营资质;有的施工单位虽然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个人,疑似挂靠单位进行分包;更有甚者,施工单位直接与个人签署合同,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

也有的施工项目部以成立“架子队”的形式将劳务工作以内部承包的方式委托给个人(非项目部职工),该受托人被聘为“架子队”队长,实质上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架子队”队长个人。

2.3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蔽的层层分包现象

个别分包人或个人承揽到分包工程后,再层层分包,签订阴阳合同,表面是看不出再次分包的。

将工程分包给个人或纯管理性的施工企业或组织,必然还需要寻找其它队伍来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这些队伍要么是正规的小型施工企业,要么是施工或设备或劳务的拼凑混合,这种再分包情况就很难调查取证。

如某标段桥梁施工被“包工头”举报,在举报信中有两份合同,一份是施工单位与分包人个人签订的桥梁工程施工协议,另一份是该分包人再分包给“包工头”个人而签订的施工协议。“包工头”是实质上的桥梁施工劳务分包人,但上述两份协议均为非正规合同,只能是各合同双方的“君子协定”,而在施工单位保存的是其与“包工头”施工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 违法分包对水利工程建设的影响

分包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形式,在各类工程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分包管理做不好可能给工程建设带来一系列安全、质量和社会影响。

(1)违法分包的实施单位或个人不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总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增加了建管、监理单位管理难度。

(2)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或个人资质或能力达不到投标要求,可能对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造成严重影响。

(3)违法分包后承包人不能很好的控制实施单位,容易产生层层分包或转包。

(4)违法分包后,极易产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经济劳务纠纷。

4 如何防止“违法分包”

(1)项目法人和建管单位要严格合同管理,监督检查监理、施工单位的合同责任履行情况,对合同违约行为进行严肃追究。

(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监控,严格分包合同的审批、备案程序,及时掌握有效资源投入,认真查摆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分包、转包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工程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

(3)承包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确保主要管理人员、流动资金及其他资源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4)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特点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施工分包(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统一认识,规范合同分包管理。

5 结语

本文先从法律层面上对分包进行探讨,再结合水利工程工作实际,梳理分析目前水利工程建设中分包的表现形式,以及掩盖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所常用的手段,最后提出一些建议、措施,希望能对规范目前的水利建筑市场起到一定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晖,蒋才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及转包纠纷的预防措施分析[J].价值工程,2011(01):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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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招标模式分类

(1)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小型机具费、主材损耗、地材损耗、低值易耗品、零星材料等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承包模式的主材、地材、混凝土及模板、周转材料、大型机械设备和临时设施由项目经理部提供,负责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适合经理部管理力量较强,拥有较多自有大型设备等资源的重要结构工程。(2)扩大范畴的劳务分包模式,指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实行人工费、混凝土损耗、钢材损耗、低值易耗品、模板、周转材料、零星材料、机具设备及临时设施费等包干的承包模式;这种模式下,项目经理部只提供钢材、混凝土,并负责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等。适合项目经理部管理力量不足、自有大型设备不足的一般结构工程。

2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

在劳务分包队伍选择上,施工企业的态度比较随意,没有严格执行规范的招标制度和程序。具有各式各样背景关系的劳务分包队伍都被引进入场,如上级领导的关系、企业的社会关系、政府的关系等等。这般的队伍不是完全不会成功,但管理中会遇到较大的阻力,容易出现不服从安排,使得项目管理较被动。尤其是业主引荐的劳务施工队伍,施工企业很难有效的控制住他们。这些队伍很难协调,工程进度慢不说,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虽然现在招标制度逐渐被采用,但在队伍的选择上还是没有规范化,假若只选一个劳务分包队伍,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既会影响总体工期,企业的形象也会被影响。为了避开由分包队伍引起的组织管理风险,施工企业必须对分包队伍的引进进行严格把关。分包队伍的选择程序如下:(1)分包队伍的调查。对与公司有过合作的分包方进行了解调查,从中选取一些信誉较好、具备多种专业资质和相应实力的队伍作为公司的施工补充力量。调查时应审查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施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以及能证明其经济实力、履约能力、技术质量和信誉的相关材料。(2)分包队伍的评价。公司相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以现场调查或访问用户,对分包队伍的合同履约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以及承包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进行评价。例如可以对分包队伍近两年内其他工地进行考察,咨询总包方或业主,参考其评价意见。(3)分包队伍的选择。公司将备选分包队伍的有关材料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查,经批准后可确定为合格分包队伍。(4)分包队伍的监督。工程项目部工程、测量、质检、合同、安全、机料等有关部门对分包队伍进行跟踪,对分包队伍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间断的过程检查考核并在工程竣工时组织综合检查考核。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实践中,很多劳务结算纠纷无法及时解决,有些还闹到打官司,实际上施工企业才是最后的受害者。很多项目部都普遍存在劳务分包队伍合同签订不完善的情况,有些分包工程只管干活抢进度,未能及时签订合同,或为了简单省事,只达成口头协议,或签订了书面合同,但责任和义务约定不明确,约束效果不好,或将部分敏感的经济条款等到工程干完再谈,这些情况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状态,而没达到分包目的,从而使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和扯皮。所以,无论总承包单位与分包队伍关系如何,都不能让书面分包合同被口头协议代替,双方应及时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做好如下工作:(1)审查承包方资质能力是否合格;(2)审查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的相关税务部门办理的手续是否齐全;(3)审查劳务分包的施工能力,坚决避免分包工程被再次分包;(4)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严禁口头协议或无合同施工,若有发生对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5)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应使用公司统一的分包合同模板,对合同文本中条款不能满足需要的一些特殊项目,可按实际情况附加补充条款;(6)合同中对分包方自备的进行详细的规定,比如现场机械设备数量,管理人员数量和职责等。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分包工程的工作内容、工期、协作方式、单价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要求、双方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部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施工配合、分项评定、安全检查等,均应在分包合同中得到确认。分包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研读分包合同,使大家了解和掌握合同内容、质量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及价款结算等,以利于督促分包方全面履行其义务,保证合同目标的实现,避免发生合同纠纷。由项目总工办牵头,组织项目经理部工程、质检、安全、机料等相关部门对分包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质量和安全交底,重点介绍施工现场情况、质量要求、施工技术难点、安全控制点等。为了从源头来规避风险,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应深入理解劳务合同内容,以便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对劳务队伍的管理。

4劳务分包队伍的现场管理

很多项目部在劳务分包入场后,缺少控制,管理简单,技术交底走形式,材料严重浪费,施工日志不齐全,安全管理不完善,甚至造成工程的隐蔽部位的质量问题。部分劳务分包商承接工程后,还将工程进行再次分包,造成管理跨度过大,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在施工过程中,一些承包商采用多种手段扣押工人工资,或为了拿到工程结算款,煽动民工闹事。施工企业存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很正常,在沟通不及时、工资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从而引发。由于对劳务分包管理缺乏过程控制,施工时不但协调困难,而且也不利于后期的结算。现场管理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1)造册登记管理进场作业人员;(2)动态管理劳务队伍实行人员;(3)特殊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岗前培训教育;(4)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要实行现场旁站监督方式监控;(5)作业队必须按照技术交底严格进行施工,送交作业队的安全技术交底等资料必须由作业队相关负责人签字;(6)报检制度要严格执行;(7)对劳务队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项目部可采取随机抽查和日常检查、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8)实行劳务作业队伍例会制度;(9)项目部对劳务队伍建立考评机制。

5劳务分包的结算

劳务分包的工程量,应有不少于两人进行现场确认,根据分包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进行计量。分包方退场时,应对其完成工程量进行全面梳理,复核无误后签订《合同终止协议》。经理部的结算签批工作须做到及时、准确,协作款的拨付应以结算价为重要参考依据。结算单及附件一律用原件,签字采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程部位划分应清晰,累计准确,不得超过设计数量。生产过程中一般不主张零星用工,但对于未包含在劳务协作合同内的零星用工,需由派工人(现场技术主管、工长及各处室负责人)开具标工单,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及时交由结算人员汇总。零星用工的产生必须谨慎,清扫施工现场等辅助工序应归口于协作工程内容中标工单必须留存根备查。结算附件应做好编码,标工单汇总表中分类汇总。协作单位结算签名与合同签名必须一致,不一致时,应有该协作单位相应的授权委托书。同一分项工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协作队伍施工时,对该分项工程数量要按协作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分割,并按分割数量进行控制,避免超结算。

6结语

劳务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不是一个单一的工作流程,每一项工程的质量、进度都得依赖于劳务管理工作而进行,因此需要得到项目领导的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努力完成。

作者:何娟 单位: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

参考文献:

[1]殷卫.总承包对劳务分包的管理探讨[J].商情,2010(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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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分包的概念和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可分包工程范围

1.建立完善的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制度和配套措施,保证工程分包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是明确工程分包管理部门及职责。从公司到项目经理部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通过分包管理体系的建立,明确分包工程范围、分包方式、工作量大小,使分包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制定规范有序的招投标操作流程。明确工程分包的策划、审批程序,以避免项目部的违规、违纪分包。明确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审批程序,以保证所签分包合同的质量。三是建立效能监察机制,保证整个分包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操作。加大工程分包招投标过程的监察力度,及时发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在分包管理制度体系得到落实的前提下,促进分包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进一步整改和完善,堵塞管理漏洞,切实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确定可分包的工程范围

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的规定,转包是明文禁止的,合法分包是允许的。合法分包必须做到:主体工程不得分包;如果不属于主体工程,进行工程分包还必须得到业主认可;不能整体肢解分包;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是合法的,其涉及对象是劳务,劳务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务资质;分包来的工程不能再分包。不符合以上要求的,分包合同归于无效。通过如此划分,企业在实施分包时,才会有条不紊,不至于误包而违法。

三、把好分包队伍选择关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作好以下工作。

1.切实履行工程分包商资信评审制度,建立完善的合格分包商名录

实施工程分包,选择好分包队伍是关键,各项目部要优先从公司的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对分包商要进行资质、业绩、资源、资金、诚信等的综合考查,将施工合作中信誉不佳、履约能力差、施工能力弱、抗风险能力不足的分包商清理出合格分包商名录。

2.严格考察分包单位实力和信誉

在坚持从合格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分包队伍的同时,认真考察候选分包单位的资质、设备、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防止引入没有实力的“皮包公司”。对多次合作、互相了解、信誉好的分包单位适当放宽条件;对不了解的分包单位,谨慎合作;对已经知道信誉不好的分包单位,坚决予以排除。

四、规范分包合同管理,公开透明办理工程结算

1.规范分包合同文本。依据分公司下发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劳务分包、工程分包、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报分公司审批,以提高合同起草、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范不必要的合同风险。

2.规范分包合同的订立。限额以上的分包合同,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合同条款和程序订立分包合同。限额以下的,采取比价或议标方式订立分包合同,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根据合同的类别和性质,除起草部门拟稿、领导审批外,在签订前还必须经过工程管理、技术、财务、质安等部门的会签,分工负责,尽可能地从各个方面堵住漏洞,防范分包合同风险。

3.重视合同履行期的管理。一是实行合同交底。二是坚持合同履约的评审制度。在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审视,检查内容包括项目部和分包单位有无违约,违约原因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三是加强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与完善。四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的材料核销工作。

4.按合同办理结算和支付。分包结算支付是与分包单位建立良好信任合作关系的重要环节,在这一方面,我们既做到严格管理,又做到诚信守约。严格管理就是要求项目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结算工作职责和结算流程,确保对分包单位工程款结算的公开透明,严禁对分包单位进行超量、超价、超前结算;诚信守约就是严格按合同办事,实事求是地给分包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在结算后,按分包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地将工程款支付给分包单位,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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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7日)

2005年4月,我们组成调研组,开展“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发展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课题调研工作,对天津市、青岛市、大连市等地区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听取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查看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及文件资料,实地考察了劳务交易场所和施工现场,召开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参加的三个专题座谈会,40多家企业参加了讨论。

天津市是典型的劳务输入地区。全市25万人的农民工,基本属外来队伍,成建制进入本市的企业122家,具备劳务资质,本地劳务企业190家,全市总计312家,占全市劳务总量的60%;

山东省既是劳务输出的大省,也是劳务输入的集中地。截至2004年底,山东省劳务分包制度的大框架已初步建立,已成立1169家劳务分包企业,吸纳农民工14.1万人,占建筑劳务人员总量的5.8%;在青岛市,已经建立劳务分包交易市场,劳务分包企业379家,有90%的农民工已经被企业吸纳。

大连市属于劳务输入地区。全市有28万外来的农民工,大多数农民工被总包企业直接雇用或通过“包工头”雇用;现有200家劳务分包企业。

一、调研地区基本情况

调研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筑市场的规范管理,高度重视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规范劳务交易场所的工作,建立了专门管理机构,坚持从基层抓起,从源头抓起,突出重点,措施得力,效果显著。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

天津市在“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分包交易中心”。其主要职责:监督管理工程分包行为,对外地进津企业进行严格的备案管理,规范劳务市场用工行为,查处无资质队伍私招乱雇和违法承揽工程行为等。同时,筹备成立“建筑企业劳务派遣中心”,并要求各省驻津建管处也建立建筑企业农民工派遣中心,和区县劳务派遣中心,将全市建筑业使用的零散农民工进行集中管理,为其监督办理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现阶段天津市已成立百家“派遣中心”,拟2005年6月低正式运营。

青岛市有专门的建筑市场和建筑队伍监管机构——建管局。在建管局成立了“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和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定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第一责任人,各项目部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第一责任人,并安排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各项规定、制度的落实。

大连市建委年内计划建立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个综合管理、服务机构,由就业服务中心、技能培训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等三大部门组成,具体负责对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职业介绍、进行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受理劳务企业申办资质并进行初审,对劳务队伍进行日常管理。通过劳动力市场对全市28万名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结束建筑业的非法“包工头”行为和务工人员随意无序的流动局面。

(二)出台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简化劳务分包资质申办程序。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现阶段,本市注册劳务分包企业已有379家,有90%的农民工被劳务企业吸纳。

强化劳动用工合同管理,狠抓合同签订率。青岛市要求各施工企业必须和每一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全市规范用工行为大检查,狠抓落实,现阶段全市建筑业农民工合同签订率已达90%。

严格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禁止无资质“包工头”承揽工程。青岛市规定凡在青注册和施工的企业,必须用有资质的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队伍,严厉打击“包工头”承揽工程,有力的杜绝了“包工头”非法承揽工程和“挂靠”现象。

制定劳务人工费指导价,定期公布,指导市场。青岛市积极维护劳务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定期制定并公布了劳务分包企业人工费指导价,作为劳务分包企业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重要参考,受到劳务企业的广泛欢迎。

主动向社会推荐劳务企业,帮助劳务企业创建品牌。青岛市,积极培育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带动其他企业发展壮大,筛选部分用工规范、管理到位、质量安全好、专业特色较强的劳务企业,通过宣传册等形式向全行业、全社会推介。创立“农民工夜校”,定期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协会、教师对农民工进行普法教育和职业素质教育,提高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维权意识。

天津市实行联动措施,规范劳务市场。强制实行农民工工资卡制度,每月支付不低于53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结算并全额支付剩余报酬;制定建筑业农民工专用《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保证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企业可办理年度备案。

下发劳务资质审批权,推进建立劳务基地。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调动区、县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根据本地实际发展劳务企业。从2004年下半年发文至今,已建立劳务企业200多家。2005年计划在新增100家,再通过5年的发展,至2010年达到1000家,使大连建筑业从整体上达到结构和谐;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2005年将建筑业农民工培训纳入工作日程,政府专项拨款2000万元,对本地区8万农民工实行免费培训;计划建立金州区、庄河市、瓦房店等劳务基地村镇,政府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农民进行培训,形成一批模板作业村、抹灰作业镇、砌筑专业乡等。

(三)规范市场监管,狠抓劳务备案。

天津市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与地税局联合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税务专用发票等手段,使进津劳务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全面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未备案和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的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和借照挂靠的行为,不签订劳务合同、阴阳合同和不按期结算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规范劳务分包市场经济秩序,有效控制了“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行为。

青岛市建立劳务作业网上监管系统。2005年7月起,青岛市所有在建工程,建立了闵路电视监控系统,企业、政府主管部门不到现场,就可以及时监督现场发生的问题,及时了解劳务分包队伍的有关情况。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

发放宣传材料。青岛市印制了20万套《致广大来青务工朋友的一封信》、《建筑工人手册》,春节后在外来农民工集中的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发放,3月份开始在已开工的施工现场发放,基本做到每位农民工人手一册。并要求所有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工人维权须知》告知牌,公布维权公开电话和有资质建筑劳务企业名单。来青岛的外来农民工,根据《手册》可及时,合法就业。

天津和大连市也充分利用传媒途径,对来本地工作的农民工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了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定期执法大检查。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近几年,青岛市每年组织1-2次“两个规范”大检查,主要针对劳务分包资质管理情况、现场工人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现场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两个规范”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全市通报批评外,还做到“四个结合”:与市场信用考评结合、与资质管理相结合、与招标投标相结合、与各项先进评选相结合。

二、调研地区完善劳务分包管理的典型做法

(一)实施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2004年年初,天津实行了分包合同备案制度和分包合同备案公证制度,通过强化合同管理、代征代缴税金和开具专用发票手段使进津企业合同备案的行为得到有效监控,更有效的遏制了在劳务分包工程中存在的阴阳合同、小合同大工程、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外地进津企业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2005年天津实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进行年度备案和项目备案制度,初次进津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指定的在津负责人按项目备案,办理进津备案手续。年度考核合格的进津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年度备案,凭《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备案通知书》全年承揽本市工程和签订合同,对人员全部实行身份管理,进津务工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资卡。

(三)简化劳务企业申办资质程序,下放审批权限。青岛市把申办劳务分包资质向本市和外来建筑业企业及人员完全敞开,随来随办,在办理过程中,尽可能的将有关手续进行简化合并,提高工作效率。

大连市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审批权限下发到各区市县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各区市县结合本地区实际,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

(四)探索创建建筑劳务市场。天津、大连市探索创办建筑劳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和就业培训服务,对本地区零散用工及劳务企业进行有序管理。

(五)、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青岛市明确规定:凡10层(含)以上高层住宅或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建筑的劳务分包,实行进场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国有投资或国有控股投资的工程,劳务分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三、今后工作的建议

(一)应采取多种措施在政策上培育和扶植劳务企业的发展,如通过清欠农民工工资、劳动指导价、禁止“包工头”承揽工程、简化资质审批程序等手段和形式,创造有利于劳务企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执法检查,对于不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劳务作业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督促其规范劳务用工行为,鼓励包工头建立有资质的劳务企业进行工程施工。

(三)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的监督制度。可通过劳务合同备案制、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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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劳务分包结算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随着建筑业飞速的发展,建筑劳务市场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总结当前劳务分包的特点,主要分为三类:清包工、扩大劳务分包与综合扩大劳务分包,以下就三种分包不同承包方式、结算形式、现场管理中容易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进行分条说明。

2、分包内容与特点

2.1、单纯劳务分包:即通常所说的清包工,指劳务队伍只提供劳动力作业,对施工所用的小材料及中小型工具均由总包提供(工人的手用工具如锤子、锯等除外),通常此类型劳务队伍规模较小,缺少施工资质,施工中承包的范围也较小,一般只做一个单项,如模板、钢筋等。

2.2、扩大劳务分包:工程发包单位为总包方,承包方为劳务公司,承包的内容较清包工面广,除提供劳务作业外,包括部分小型耗材如:绑扎丝、钢筋垫块、脱模剂、密封条等,以及小型的施工机械,如钢筋切断机、弯曲机、调直机、木工电锯、三级配电箱等。工程主体、装修材料及中大型机械均由总包方提供,此类型分包方式是当前主要的、最常见一种,劳务公司一般有资质,承包的范围也较广,可以做建筑主体结构、二次结构、精装修等。

2.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相比前两种此承包面更广,内容也最多,主要包括施工劳务、耗材、部分施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耗材包括铁丝、垫块、脱模剂、模板、木方、钢管、安全网等,施工材料可以包括砖、砂石、水泥(主要用于二次结构)、网格布等(注:施工材料均需由总包方指定或监控)、施工机械有钢筋切断机、搅拌机、弯曲机、个别可以包含塔吊等大型机械等。此种分包模式,在市场中较常见,一般在中大型的总承包企业采用,分包单位一般为有一定资质的劳务公司或总承包公司,承包的范围也最为广泛,房建、市政、路桥等行业均有,专业范围更广可以做主体、装修、精装修等。

3、不同分包模式的计量结算情况

3.1清包工主要是人工费一项,费用范围较单一,计价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

a、综合工日计算法:按图纸工程量套相应地区的预算定额,计算施工项目的相应综合工日乘以约定的工日费用单价,所得为劳务费用,再由劳务分包方对内部工人进行结算,与施工工人的结算一般由总包方进行监管。此法双方结算时计算工程量比较烦琐,双方定额项目选择稍有不同则计算的结果就出现偏差从而产生争执,整个结算过程也较长,对于完工后想尽快结算的发承包双方都比较麻烦,故此计价法05年以前使用较多,在近年很少采用了。

b、单价法: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双方按不同分部的分项工程(如:钢筋、模板、混凝土、砌筑等,基础、主体、二次结构等不同分部),分别商谈一个单价清单,在中间计价或最终结算时,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按单价清单套出最终工程款。此类结算方式是现阶段清包工承包方式最常用的一种计价方式,特点是结算方便,按计算规则进行工程量计算,争议较少,单价清单在签订合同时一块签订,不存在异议,最终结算便捷;对总包单位,工程量一般在施工前均进行初步计算,价格确定后,可以很方便计算出工程直接成本,便于成本控制及施工管理。

c、建筑面积法:分包单位在投标时按照工程图纸初步计算所承包的项目需要的费用,折算到每平米建筑面积中的价格,进行竟标,中标后按平米单价与总包方签定分包合同,施工中间计价及最终结算时按施工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最便捷,可快速结算,缺点是:投标时一般时间都较紧,对费用的核算不准确,易漏算或错算,存在一定的风险,对总包方的成本控制要求较高。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2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税费(按约定),费用计算较清包工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

a、单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约定,按不同的单项工程商定不同的单价,单价中可以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也可把材料费、机械费单独列项,汇总后按建筑面积进行计价,(一般房建工程,耗材费及小型机械费一般为10元/m2左右),工程结算时按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算出工程量,再结合单价算出工程费用,此类计价方式按项进行计算,计算较详细,工程量计算按国家规则执行,不存在争议,对分包方而言,按工程量进行结算,所承担的费用风险较小,总包方对成本管理方面,需要在施工前对工程量有基本准确的计算结果,以方便施工成本的控制与管理,由于其计价的特点,该分包计价方式在当前采用较多。

b、建筑面积法:与清包工的计算方式基本相同,只是其中平米单价中添加了耗材及小型机械费用,最终结算时按规则计算出建筑面积乘以单价即为分包价格。此类计算法的便捷性但对发承包双方均存在投标时工程量计算不准风险,在当前市场中有相当的施工企业采用。

3.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计价方式: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项目较多,计算较复杂,计价的方式主要有如下两种:预算定额法、清单计价法两种。

a、预算定额法:费用结算主要按预先商定的地方定额及当地的材料调差及人工调价后进行结算,由于该方法的计算需考虑措施费、材料调差及各种取费等,所计取的项目较多,结算烦杂,用时较长,故当前采用较少。

b、清单计价法:总分包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可按总包提供的清单进行报价,按分项工程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及利润汇总后进行统一报价,按中标的价格签订合同,结算时按图纸、清单计价规则进行结算,此种计价法结算相比预算法快捷简便,预定单价、按规则计算工程量,对发承包双方均较方便,故当前综合扩大劳务分包大多采用该方法进行承包。

4、不同分包模式的管理措施

4.1、清包工分包模式的管理

清包工主要提供劳动力,所有材料及施工机具均为总包方提供,这样在施工过程中就易使的清包工人员所关注的只有自已的劳动量,对材料使用的节省与浪费,工器具使用的是否爱惜都不太关心,更有甚者会为节省一点劳动量而浪费材料与损坏工具,所以对清包工的管理应该精细化,细到对单独的班组、工人,主要措施如下:

a、严把进场关,优选高素质的施工队伍;b、制度化管理,对施工现场制订详细的管理制度,按制度进行作业与管理;c、精细化管理,队伍进场后的教育培训、班前会、作业现场、完工后检查,应该每一步都进行明确落实到位,特别是过程检查、完工验收,必须由专业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与下一工序办理交接方可通过。

对清包工的管理不仅要求总包方必须面对每一个施工班组,而且对总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更高,不但要掌握本专业知识,还应学习了解其它专业相关的知识并且能熟练的运用到现场管理中,能在生产过程及时的发现与解决问题,对不合格或浪费的现像及时发现予与改正。现场管理量很大、很烦琐,管理不善就容易造成现场混乱、窝工损失,但是相对于其它两种分包方式,此种价格最低,对于总包方而言利润最高,针对于当前建筑公司一线管理人员匮乏的现象,此种方式为数不多的公司采用,但考虑利润的关系,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采用。

4.2、扩大劳务分包模式的管理

扩大劳务分包的费用组成主要人工费、耗材费、小型机械费三种,劳务队伍的管理人员配置也相对齐全,对于总包方而言,既可以把主材、设备的利润拿回,又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利于工程成本的控制,相对于清包工模式利润虽少,但成本的风险相对也减少,因此劳务扩大分包的模式在一定时期内有很大的市场。

扩大劳务承包公司组织小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再由劳务公司管理人员进行落实,所以在分包队伍的选择上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分包队伍素质跟不上必然会带来“砸牌子”的风险,管理应注意如下几点:

a、严把队伍选择关;由于直接与施工小班组存在合同关系,现场管理中处于直接管理的地位,所以对管理要求及措施的落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队伍整体素质要过硬、施工能力强、管理能力过关、信誉度好,这样的队伍在实际生产中方可按总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另外现场管理中总包方与分包方可以进行互补避免问题发生。

b、尽量选择要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施工队伍,当总包方因甲方或其它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时,在一定时间内扩在分包队伍应有实力保证正常生产。

c、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制度化管理,总包方的管理人员主要针对劳务队管理人员,故此进行现场安排、检查时,宜按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现场约定及要求应按文件下发,避免分包方过期不认帐。

d、加强过程中总包方的服务职能,计价、付款、 结算等严格按合同要求进行,技术、过程指导、后勤等,给分包队伍提供一个可靠的充满温情的平台,以利于工程的开展。

4.3、综合扩大劳务分包管理

综合扩大劳务分包模式, 分包方承包的范围广更广,分包的管理机构也更完善,承担的风险也更大,总包方变相的将不可预见风险转移了一部分给分包,对此种模式的分包管理个人总结出以下几点:

a、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从事分包管理工作需掌握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其涉及面之广、综合性之强,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管理变得非常必要,应该合理地设置管理机构并实施有效地管理。机构设置应从公司层面开始,明确部门主管分包企业的审批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分包工作,并协调公司各相关部门参与管理,并加强信息沟通,其他相关部室及项目部按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下共同对分包企业实施控制与监督管理

b、严格审核及考核分包企业资质,完善合格分包企业名录:综合扩大分包企业选择的好坏, 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因此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具备丰富施工经验的分包来完成施工任务是工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在选择时就做好如下几点:①审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安全资格等证书,确定分包企业有能力从事该工作,另外,还应审查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是否属于该企业,杜绝挂靠承包。②审查分包企业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状况,以此判断履约能力。③调查分包企业以前的业绩,了解其生产能力及以前的履约情况。④建立合格分包方档案。

c、加强过程控制,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合同签订后,项目部组织分包方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对分包的现场环境、文明施工、质量、安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分包方按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工程结束后项目部对分包方进行考核,反馈到公司记录到档案,以便后序工程考核使用。

5、劳务分包市场的改进与展望

多元化的分包管理的模式正在逐步走向正轨,针对以前工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今后还应加强如下几项工作:

a、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分包现场管理:项目部要进一步完善对分包的现场管理,加强培训教育及过程控制,使其规范化、秩序化。

b、加大在施工过程中的考核奖罚力度:将监督考核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管理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标准,做到有理有据、公正、客观进行,按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罚。

c、强化合同的约束作用,总分包间的合同应公司及项目部各部门共同参与审核,加强成本的管理,明确总分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管理。

d、督促加强分包企业的自我管理水平,随着分包企业的发展,分包企业也将趋向于更加完善的自我管理,自身内部也对所属人员实施有效、全面的管理,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以适应当前市场的需要。

e、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政府部门等应为分包企业提供一个培训学习的良好平台,做好对劳务人员的技能培训和能力考评,并督促分包企业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为劳务企业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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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劳务分包人资质情况

资质证书号码:

发证机关:________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2、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提供分包劳务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分包工作期限

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结束工作日期: 年 月 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作必须达到质量评定________ 等级。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4)本工程施工专业承(分)包合同。

6、标准规范

除本工程总(分)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适用标准规范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总(分)包合同

7.1 工程承包人应提供总(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供劳务分包人查阅。当劳务分包人要求时,工程承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人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

7.2 劳务分包人应全面了解总(分)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8、图纸

8.1 工程承包人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 天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图纸 套,以及与本合同工作有关的标准图 套。

9、项目经理

9.1 工程承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 职称:________ 。

9.2 劳务分包人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________ ,职务: ,职称:________ 。

10、工程承包人义务

10.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10.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交付要求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3)在 年 月 日前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

(4)在 年 月 日前完成办理下列工作手续(包括各种证件、批件、规费,但涉及劳务分包人自身的手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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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工程劳务分包;劳务招标;合同签订;验工计价;战略合作伙伴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项目与劳务队伍之间上下联动,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形成一套系统的、规范的操作程序,达到合作双方的共赢。分析工程劳务分包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往往与未能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的合同管理程序有关。因为一项分包工程管理是否到位,效果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水平。

一、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现状

1、劳务供方选择存在漏洞。目前对工程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审查不严格,仅凭供方提供的相关资信材料,未对劳务方的资质材料真实情况、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及履约能力等方面做全方位的了解就让队伍进场,结果由于施工能力不行导致中途更换队伍,给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先进场后谈合同”的现象仍然存在,进场后对方漫天要价,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或给结算支付带来不良影响,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项目部对已完或中途退场队伍的考核评价未及时进行导致部分不合格队伍又被引进到企业的其他项目部继续使用。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分包合同范本推行不广,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条款不规范,缺乏严密性;一些项目的合同评审流于形式,不同程度的存在未按规定对分包合同进行逐级报批、备案的现象;一些项目分包合同在争议的解决、履约保证金的交纳及农民工工资监管的条款方面缺少说明,有些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大部分项目部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附带劳务用工花名册及劳务人员的有关资料;普遍存在着分包方先干后签,边干边签,甚至干了未签合同的现象。

3、劳务分包单价及数量内容不明确。对劳务分包单价所含工作内容必须明确,最好附上详细的单价分析表,这样如果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就有依据调整合同价格,单价分析表中至少要含工、料、机、税费,对同工作内容项目存在不同单价时需予以特别注明,如土石方回填,注明是借土回填或是场内倒运等,以免因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够明确,验工结算时引起双方争执和纠纷。

4、以包代管,失去掌控力。分包合同签订后,项目部认为已分包工程相关一切事宜应由劳务队伍自行处理和承担,项目部无需承担管理职责,但就目前实际而言,不少劳务队伍总体素质不高,人员流动性较大,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存在很大的隐患,项目部必须重视分包管理,以免项目监管及过程控制不到位,被劳务供方牵着鼻子走,受制于人,甚至造成项目整体履约能力弱化,从而给总包合同的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带来很大的风险。

5、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结算不规范。合同结算不规范主要表现有:超结算工程款(合同外增加数量或零星用工)的现象;项目部建立对内对外结算对比台账或更新不及时;个别项目新增合同单价未经测算或未按程序进行审批等现象。合同中应明确按项目规定的程序办理结算手续,使结算的过程透明化、规范化,使项目各部门及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结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加强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有效措施1、全面推行劳务分包招标制度,抓好劳务队伍选择。

①成立劳务分包招标管理机构,统一招标管理,由招标管理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包括但不限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

②凡新开工的主体工程项目和重点非主体工程项目,一律经过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劳务队伍和确定劳务分包价格;为达到劳务队伍及时进场的要求,可在市场营销部投标期间或项目筹备期间,同步开展劳务分包招标、议标工作。

③按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劳务分包超过规定金额的独立项目(如路基、站场、隧道、钢结构)等,由招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项目部相关负责人参与,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劳务分包额低于规定金额的,可委托项目部自行实施劳务分包招标工作,招标管理机构及各职能部门参与、指导、监督招标工作。

④招标管理机构按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确保招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在评标人员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为体现集体决策,可以采用视频方式开展招标工作。

⑤无论招标单位是公司总部还是授权的项目部,均服从公司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协力队伍资格入围、议标过程记录书、评标审批表、下达中标通知书等必须由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2、履行合同评审制度,抓好合同签订。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首先要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的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透明化、程序化。合同文本一律以照国家有关机构或企业内部法务部门颁发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进行起草。项目经理作为企业授权人,全面负责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管理,严禁对分包工程以包代管,在签订合同时以下几个方面的细节需要特别注意:

①严格履行合同评审制度。劳务分包合同必须按程序上报各级部门会签并落实会签意见,并加大合同评审及评审意见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②合同签订要及时。有些分包工程不能及时签订合同,只管干活抢进度,“先进场后谈合同”,形成了合同事实,或将某些敏感的经济条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谈,使项目的合同谈判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

③合同签订要合法。在签订合同时,“项目部”只是施工企业临时设立的内部机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独立主体,既无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无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只有在取得施工企业的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它所签订的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⑤预付款问题。除非分包大型的工程,一般的小型分包工程,劳务队伍都具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因而不应支付工程预付款,即使是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劳务供方不能出具相应保函,也不能支付预付款。分包管理中很多问题就出现在各种表现形式的预付款上(包括借款),超支付现象就是其突出表现。

⑥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分包工程如果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转包及层层分包现象,因此,为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在合同中应注明“出现此类现象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⑦工程进度控制。对于工程转包及层层分包、进度控制的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⑧工程变更。这在工程施工中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如果在合同中不明确给予规定,常常也会引起纠纷,因此,合同中应注明“所有的工程变更必须按照项目部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否则,不予确认”。 3、加强工程劳务分包过程管控

随着工程进度展,企业与分包队伍是处于利益竞争和博奕的态势,要想实现利益可控、风险可控,就必须研究整个分包管理过程中的各阶段的利益和风险,要求我们在前期进行清单核查,摸清整体分部分项工程的盈亏分布点和面,即找出“附加价值”的区域分布,有选择性的安排生产、组织施工,按总额控制的原则,在合同谈判过程中,调整分包单价,防止出现前期利润高分包队伍套现离场从而影响后期生产组织,要让分包队伍在经济层面上“前期有赚头,中期有甜头,后期有盼头”,在思想层面上“前期有信心、中期有恒心、后期有决心”,实现双方共赢,做到项目全过程管控。

4、加强工程劳务分包验工(竣工)结算管理

工程劳务分包验工(竣工)结算是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履约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劳务分包合同中也应明确规定办理结算的程序,为规避劳务分包用工风险,项目部要制定详细的结算管理办法,规范结算签证表格,严格以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及现场相关负责人员签证为结算依据。现说几点注意事项:

①实行党、政联签制度。

②点工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计价:仔细研读合同条款,深刻理解双方的权利及义务,知悉分包单价构成及范围,属于分包价格范围内的应不予以派发点工和费用签证,属于分包价外签证费用应根据现场实际发生费用予以合理补偿,并签订补充协议,以免重复验工计价。

③非正常退场的计价:对出现管理不良、进度滞后、有退场苗头的劳务供方队伍必须重点防范,要加强合同条款的约束,严控月度验工计价、资金支付等工作,为防止合同纠纷,需强化非正常退场的集体决策管理,对劳务供方队伍提出来的费用结算、索赔申请、资金支付等进行集体研究并制订相关预案。

④涉及第三方的计价费用代扣代补:由于生产任务调整等原因而引起的劳务供方队伍之间计价费用调整,调整金额由三方协商同意后,按同等金额代扣代补。

5、积极培育战略合作伙伴,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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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整治公路工程分包,加强市场管治,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分包实行统一管治、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励公路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化分包,但必须依法进行。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的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以及罚款等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办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二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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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建筑装饰;劳务分包;农民工;

中图分类号:TQ174.6+4 文献标识码:A

引言:为进一步规范装饰领域的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支付行为,解决施工企业中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都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农民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但由于市场环境及部分市场主体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诚信意识缺失、社会责任感不强,甚至出于转嫁市场风险等原因,导致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仍然存在背离法律法规的现象,加上“包工头”仍是目前许多建筑施工中劳务分包的实质主体,这些因素都直接造成了劳务纠纷频发,甚至出现许多,给社会安定及企业造成诸多不良影响。

1、目前装饰施工领域劳务分包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很多都是“包工头”直接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一个工程项目工程项目开工前期,装饰施工企业,应当提供施工企业与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务公司只是一个应付国家制度的摆设,仅是被挂靠的一个皮包公司,在现场实际施工的班组仍是由“包工头”组织和管理的,且这些班组人员与劳务公司之间根本没有正规有效的用工合同。“包工头”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合同,甚至是直接与项目部签订了合同,而且还存在“包工头”签了合同后再转手分包给其他包工头的现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转包。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包工头”众多,市场混乱,项目部管理链条加大,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签合同先干活儿的现象。而现在承包人也很强势,工人们往往在“包工头”的授意下停工闹事,利用合同漏洞讲各种条件抬高合同价格。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进而引起的发生。

1.2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中没有单价分析表。一个工程在实际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内容,例如在隐框幕墙施工中,幕墙安装工一般是负责测量放线、埋件安装、铝型材加工制作、龙骨安装、避雷系统安装、防火层安装、玻璃安装、注胶收口、清洗幕墙,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个综合单价,在我国很多地区一般都是按完成一个分项工程约定一个价格,而没有详细的划分隐框幕墙是怎么计量和计价,幕墙工程中的龙骨制作安装计价,玻璃安装是怎么计价,打胶收口时是怎么计价,利用垂直运输工具和人工搬运是怎么计价。同样在木工、涂料工、抹灰工、油漆工、泥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诸多这样的现象。因为没有详细的单价分析表,在工程施工过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则无法计量工程进度款,如果这些工作内容中的一项施工工艺变更,则也没有相关依据调整合同价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同样不够明确,一些工作究竟应该谁来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确的依据,承发双方争执和纠纷就再所难免。

1.3关于进度、质量、安全及现场管理制度的要求不够细,或不够明确。在合同中对进度的要求只是一个总的工期要求,在实际发包中,往往是一个分包队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项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进度制约,同时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变化,最后工期达不到合同要求,而发包人却最后按合同办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损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确劳保用品由谁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带是由发包人统一提供还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备不明确,还有就是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由发包人安装还是由承包人自己设置不明确。对工序质量的检查标准和规定不完善,平时在拨付进度款时没有严格的检查和验收就付了进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验收时才发现问题,这时承包人合同款已经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场了,再让承包人来返工处理就会引起很多麻烦。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仅写明承包人进场必须遵守现场及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这些制度里有很多处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并不清楚,进场施工时往往会受到许多处罚,结算时被扣除这部分罚金就会很不高兴,甚至引起纠纷。

1.4 工人工资支付和完工结算的控制不合理、不明确,进度款支付不及时,完工时尾款迟迟不付,导致工人不能按时领到工资而恐慌或闹事。发包人对承包人确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缺少规定,对进度款的计量约定不明确;有的发包人在完工应该进行结算时,以没有和建设单位结算、或还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没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而劳务承包方因为没有应急资金支付给工人就会导致工人集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的发包人在发放工程款时直接发到了“包工头”的手中,而“包工头”并没有足额的发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头”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发包人讨要工资,而发包人为了避免事态扩大维护社会安定,则必须再支付给这批工人应得的工资。

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均比较常见,归根结底还是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的不规范,承发包双方的法律意识不强,劳务管理工作不够细致和重视,在施工过程中往往造成参建各方的经济利益受损,影响企业形象。

2、加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措施

2.1发包人切实做好合同签订工作中对承包人的资质审查工作,杜绝直接与“包工头”签订合同的形象。在选择承包人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且合作过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发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头”不具备劳务资质,可以要求他们包括他们的每一个工人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审查劳务企业派遣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劳务企业都为这些工人缴纳了劳动保险及参加了社会保险。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要求劳务企业要为工人缴纳意外保险,并要求劳务企业具有安全管理人员和支付工人工资的保证金。同时,国家、各地方政府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现场的每个工人是否都与劳务公司签有用工合同,检查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对检查出来的问题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对发包人及承包人给予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

2.2.细化劳务单价分析表在合同中的体现,对于每个分项工程,技术人员与商务人员进行沟通,把分项工程中涉及到的工序都理顺,明确每完成一项工序价格列明。在实际操作中如遇到工序调整及变更可以很明确的计算出工价,对进度款的支付也有依据可查。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

2.3,劳务进度管理方面,项目部不仅仅只是只明确完成的工期,要为班组创造出实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首先,材料员应提前将材料用量核算清楚,并及时将材料组织到施工现场。其次,技术员做好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技术存在哪些注意要点,哪些是主控项目,避免返工影响工期。再次,质量员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做好记录并及时纠正。

质量方面:项目部要做好样板引路的管理规定,解决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引入竞争机制和奖罚制度。对超出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情况,绝不姑息。

安全方面:安全是效益,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受到损失,更重要的是企业形象的降低,往往还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所以项目部要加以重视。公司,项目部,专职安全人员要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并配合劳务管理人员造册登记,记录好工资等级。安全人员要定期组织工人参加安全培训工作。以案例教育增强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

2.4. 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方面: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劳务款的支付条件和标准,要求劳务公司按照合同金额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部劳资人员要按照人工考勤做好记录,按照约定每月支付人工工资,要求承包商劳务负责人到场发放到工人手中,并留下影像资料。 避免群体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结:

一个工程项目能否顺利校验完成,达到预定的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务队伍的素质。提高劳务人员的素质不仅仅是劳务分包单位的任务,装饰承包单位也要做好统筹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做好质量、安全、工期控制。把耗费控制在计划范围之内,以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项目管理手册》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