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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金融业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业研究

篇1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方案

基金项目:2015年江苏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重点项目:“‘三聚’税改――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追踪与效果调研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10285009Z)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8日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较高营业税税率影响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对于税率问题,马恩涛(2010)指出金融业5%的营业税税率明显比国内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3%的营业税税率高,造成了一定的税负水平差距。而以营业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加大了差距,造成金融业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国际上部分国家对金融业给予免税优惠,对比之下我国金融业不具备竞争优势。

(二)重复征税问题明显,税制结构不合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当前税制下,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较高税率的营业税,这对于企业而言造成了双重税收负担。例如,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如果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已纳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该项购进所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带来隐形税负。另外,金融业大部分业务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购进的已纳营业税项目所负担的营业税不允许扣除,造成重复征税。

(三)现行税制不能实现彻底出口退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和金融创新。在我国实现出口退税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并不存在出口退税的情况,这就意味着金融业对外提供服务无法实现退税,影响我国金融业服务出口的竞争力。与实行金融业零税率政策的国家相比,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其跨国经营业务的拓展。同时,对于接受国内金融服务的出口企业,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而这部分税负在对外贸易时也是无法退还的。另外,金融产品更新快、种类多,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明确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金融创新。

综上所述,现行营业税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从金融行业角度

1、实际税负问题。金融业营改增目的之一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与促进税收公平,而如何保证金融服务业能够承担起适应的税负成为改革的难点。一般而言,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金融行业增加值率来考虑,其基本原则是实行增值税后金融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并且有所减少,即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魏陆,2011)。杜莉、张苏予(2011)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测算,分析得出营改增对证券业实际税负上升,对银行保险业实际税负减轻。但是,不同的征收方法设计,会造成不同的实际税负结果。由于营改增后还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成本,例如开票系统的更换、税务人才的培养以及其他电子设备的配套等,可能带来隐性奉行成本,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实际税负增加的现象,造成改革阻力。

2、抵扣发票问题。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税基的确定是较为困难的问题。以银行存贷款业务为例,银行作为储户和借款人的中介,存贷利差即为增值额。一方面增值税专业发票开具困难,因为个人无法就存款利息给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银行也无法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值额认定困难,银行很难确定每笔贷款的收益或者资金净成本,整体销项税额很难确定。抵扣链条难以打通,抵扣发票问题难以解决。

3、行业差距问题。部分学者表示,中国金融业及市场竞争格局具有特殊性,在利率非市场化的现状下,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处于限制竞争的状态,政府是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杨斌、林信达、胡文骏(2015)通过建立“单一双层博弈模型”,说明在当前金融业发展较平稳情况下无需对金融业加税或减税,因为减税人为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不利于三大产业协调发展,增加行业差距。任鹏飞、王小宁、周长军(2014)表示,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国际相比仍存在较大管制,在其他改革措施未配套的前提下,金融业减税可能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获利能力,行业收入相应提高,引发社会公众不满。

(二)从税务征管角度。我国增值税开征时间不长,税收管理水平有限,全面开征增值税对我国而言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申报渠道改变,征管机关变换,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营业税征管机制的转换与调整,涉及到营业税征管流程的变化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的重新设计,这对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都需要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

1、税率设计。在税率设计方面,如果缺乏对行业发展的综合考虑,税率设计不当很有可能造成税负加重或者行业内税负不合理的现象。如果实行17%的标准税率,将会提高流转税负率,从提高金融服务价格,加重消费者税负。如果全部实行零税率,会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急剧下滑,带来税收损失。如果实行较低税率,可能给已经包含较多种类税率的增值税进一步增添征管难度,带来效率损失。

2、征收方法。征收方法方面,是否参考国外通常做法,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还是标准增值税征收方法,如何确定不同的征税业务,都有待验证。如果对作为主要金融业务的隐性业务免税,则会导致金融业收入锐减;如果对金融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则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劳务无法抵扣,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且这一做法与差额征收营业税基本一致(徐达松,2015)。

3、发票开具。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增值税税款抵扣需要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成本较高。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各自征管信息系统目前还无法对接,大量的基础数据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部门管理,有意或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征管难度加大。

(三)从央地关系角度。平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分配、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是营改增过程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如果营改增后维持现有增值税75∶25的税收分成比例不变,中央级收入增加,地方级收入锐减,将进一步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收入绝大部分属于地方公共预算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即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也会减少75%。2012~2014年,以连云港市为例,连云港市地税局分别征收营业税(不含省级营业税)67.33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2.22%)、82.8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5.51%)、91.22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4.85%),2015年按营业税年均增长10%的比例来算,营改增后,地方将减少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约75.27亿元,地税部门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大幅度缩水。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结构将发生变化,给地方财政带来压力。由于整体税负下降,加上对部分企业实施的过渡性财政补贴,地方政府面临减收增支的双重压力。增值税作为我国当前第一大税种,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75∶25,但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支出需求。金融业作为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改革措施,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地方政府财权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困境。

三、金融业“营改增”预测方案综述

对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实行不同的税收方案。明确征税对象,细化业务分类,进行差别税率设计。为了实现营改增的目标,需要同时考虑完善税制和从长期上保证财政收入的问题。

杨默如(2010)提出,对不同项目税基分别制定免税、零税率的政策,使得受到政府鼓励的金融服务项目获得税收优惠,降低实际税负。金融保险业在出口环节还可以采取零税率政策,有利于金融服务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打开海外市场。另外,对不同金融项目实行差别待遇,与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

王莹(2013)提出,我国可将金融服务分成显性收费服务和隐性收费服务两大类。可以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对显性收费服务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隐性收费服务实行免税,允许提供给一般纳税人消费者的隐性收费服务给予部分进项抵扣,使得金融机构无论自行提供服务还是外包服务所负担的税负保持一致。刘天永(2013)对金融服务的分类和王莹基本一致,但是同时提出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隐性金融服务可采用现金收支法。

宋英华(2014)提出,对银行保险业可以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减轻税收征管成本;对于证券行业,可以采取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另设低档利率,以避免对证券行业造成过大冲击。

实行差别税率设计的方法,有利于降低金融业实际税负,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增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但是,同时需要指出,金融业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确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而界定不同金融种类也成为问题。所以,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

(二)采取渐进式改革方法,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方法。为了从根本上实现营改增的目标,可以在适应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营改增的渐进式过渡。

魏陆(2011)提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可以从三个时期考虑,首先对金融业实施简易征收办法,类似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或现行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接下来向国际经验过渡,参考欧盟做法,对金融核心业务免税,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税;最后实施全面增值税征收模式,新设一档新的增值税税率。

徐达松(2015)提出,为避免地方财政风险扩大和考虑到税收征管能力欠缺的现状,需要采取三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先保留营业税制,但对金融业营业税制做适当调整;第二步,选取试点地区,对直接收费业务和存贷款业务实行增值税改革,同时完善增值税纳税系统转换;第三步,将全部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合理确定各税制要素,全面实施金融业增值税。

渐进式增值税改革方法考虑到中国税制改革的国情,有利于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分步骤进行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外部改革配套设施,为彻底实现改革目标赢取时间,减轻一次性改革的税收征管成本和地方税收风险。但是,确定每一阶段的改革时间、测定当前改革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延迟当前改革所带来的时间成本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三)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系着手,重构增值税收入分享体系。在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完善中央和地方税制,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划分。

篇2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业 冲击 研究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了哪些冲击

改变了银行经营策略,并伴随风险。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已经无法达到所规定的赢利的目标,甚至还出现了赢利点下滑的现象,这时商业银行为使赢利点可以上升,就要借助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不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上的业务。表外业务一般指的是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这两种业务都会使银行的管理增加风险。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通常是银行借助金融工具为用户提供资金,在提供的过程中银行只是赚取相应的手续费用,但这却给银行带来了潜在的义务,这种潜在义务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却大于银行赚取的手续费用。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开初期,会将资本充足比率作为限制开展表外业务的因素之一,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在财务状况表上是无法查询的,这就间接的逃避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就无法了解商业银行承受风险的真实情况,随着表外业务的不断扩大,资本充足比率逐渐降低,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会随之降低,银行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风险扩大。传统的金融体系仅仅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来构成的,但在金融创新的影响下,近年来,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并很快的占领了市场,改变了金融原来的体系也间接的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有些证券业务是商业银行不能开展的或开展的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恰恰就是商业银行不可涉及的范围,光从这一点就增加了客户的数量,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承受在交易过程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客户的利益可以最大化。金融界是时刻都在变化的,当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金融危机时,就会对金融界造成严重的创伤,后果不堪设想。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有时会被投资者误解,市场上也没有有效的自发监督制度,这就使存在的风险很容易扩大,对金融机构造成损害。

使存在的风险集中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的创新不只是创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会借助其他金融工具为客户创造利益,但在使用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风险保证时,金融工具并不能消除所要承担的风险,它只是将要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其他经济体制中去了,如果大家把承担的风险都转移到某种经济体制中,这就造成了风险的集中,由于这些体制是相互关联的,风险的增加会导致这种经济体制崩溃,整个金融体系必然会受到牵连。由于表外业务的增加和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不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监管部门监管时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很难对其进行管理,也不能真实的了解机构的情况,这就促使了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降低。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冲击的解决办法

虽然金融创新给金融界增加了许多的风险,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是时代必然的产物,它为金融界产生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产生的风险,所以,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要减少或解决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的冲击,怎样解决产生的这些冲击呢?我认为:

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金融业的未来走向必然会是统一监管、混合经营的模式。所以,国家和中央银行不仅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还要为进行创新业务的机构单独的成立监管部门,这样既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又有专人进行监理,既提高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部门也会真正的了解机构的真实情况,待机构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经济的危机。

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并不是要求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要过于重视安全稳重,因为金融界本身就存在风险,如果太过于注重安全,金融创新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金融创新的概念是要求要以效率和竞争力为前提的,监管部门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保证金融机构不破产而设定的,它只是用来提醒机构将要面临的处境,避免机构破产现象的发生。要提高各机构间的竞争力和效率就要对其进行创新。而且要勇于创新,不能因为了安全稳重金融机构就不像外拓展业务,如果那样金融机构就会渐渐的失去市场竞争力,业绩也会随之下降,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学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目前,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虽然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交易状况进行管理,但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因为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是利益得到最大化,有些金融机构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就会使金融业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经济逐渐崩溃,出现危机,所以,国家要为金融创新设定相关的法律来使金融机构可以自律,避免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非法交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监管要与国际相结合。金融创新也是需要相互借鉴的,因为,要想在金融业生存,金融机构彼此是要相互依靠的,一旦金融创新产生了新的模式或新的方法,这种新方法会在整个金融业迅速发展,但同时风险也会随之相互扩散、转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学会借鉴国外对创新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的经验,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三、总结

综上所述,了解了金融创新会给金融业带来许多风险,但这些风险远远小于金融创新为金融界带来的利益,要正确的利用金融创新,学会用监管的解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减小金融风险的产生,使金融创新的意义发挥到最大,扬长避短,为用户创造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篇3

(一)国际投资发展的分化。二战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愈发明显,对外投资在该趋势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此背景下,金融业投资的发展在跨国公司及国家间的投资中开始占据重要的位置。在资本以及技术方面,发达国家占据绝对优势,且拥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特别是在资本密集型投资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正因如此,发达国家在金融对外投资领域中占据的主导地位使得国际金融投资领域出现两极分化:发达国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只在传统工业以及半成品的直接投资方面占据一定的投资份额,在金融业对外投资方面则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所创企业比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所创企业在经营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前者注重产品的变化和适应性,后者注重产品的标准化①。由于发达国家的进步具有单向线性,发展中国家始终在追赶发达国家,这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发展历史。一般来说,单位时间内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大于吸收外资进入总量,这与其金融的发达以及资本的充足有关,发达国家的国际竞争优势也在此得以体现。发展中国家则致力于吸收外资,但其吸收的国外投资额一般小于自身对外投资额,这也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上升的发展态势。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大部分都集中在发达国家内部之间,即约占全球2/3的投资额在发达国家之间完成,剩下的由发达国家投向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则主要指向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额度很小;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中,也多选择经济发展模式与本国相似且当下风险较小或具有援质的国家或地区。从表1不难发现,当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将金融自由赋予市场时,并不能必然出现良好的金融秩序,而其所倚重的外国投资者也不是总能扮演稳定金融局面的角色。金融开放与自由本身是不应该被批判的,只是其开放的程度应当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金融开放程度应当在宏观上始终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在微观上必须处理好与外资之间的关系。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资本开发提出了重大难题。从我国对非洲直接投资流量以及比重可以发现,金融投资目标国的金融环境对投资国及其企业来讲,可以直接决定其投资的意愿。非洲金融的发展程度难以让有投资意愿的国家将其作为投资目标国(见图1)。对于同时处于改革和开放双重背景下的中国而言,金融业的开放进程需要在金融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进行综合权衡,而金融业的“开放发展”本就具有内生的矛盾与特殊性,正是这些矛盾与特殊性决定了通过适当的外部控制力量(如国家金融控制)促进金融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原则性和方向性③。

二、金融业对外投资要素对比

(一)金融业对外投资目标国选择。目标国的选择具有多重因素的考量。金融业对外投资目标国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投资政治化”的问题。由图1可知,以我国为例,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亚洲占据主导地位,其次为拉丁美洲,且保持上升趋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直接投资的重心仍然集中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可以预测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不变。相比之下,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在欧洲、北美洲、大洋洲较少,发达国家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洲。从对外投资流量及其增量基本可以确定,我国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投资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且流量较少。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程度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业还未形成良性稳定发展的势头,金融投资很难以比较稳定的方式进入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金融业发展普遍落后,无法满足和承接外来的金融投资要求。总体上,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在遵循一般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投资目标国经济发展的指标,如GDP总量、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济发展指标的优势可以直接诱导外国金融投资的进入,因为其市场机会以及金融业依赖度降低了原有的市场风险。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如金融设施是否完备、同业市场情况、教育状况、技术研发等,这些因素可以使投资国从国际金融投资的信息外溢(InformationalSpillovers)中获得正的外部性收益④。(二)对外开放空间与投资主动性。对于接受国来说,不是引进外资越多越好,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对待及善于引进外资和技术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对外开放的空间和领域反映了国家对外国资本的基本态度。国际资金的流动及资本输出,都具有双重性,是在一定生产关系的条件下实现的,并贯穿着国家关系和阶级关系⑤。该问题在近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国际投资一度成为帝国主义控制东道国经济命脉的手段。在现代国际经济秩序中,各国在对待外资的态度方面都会紧密结合本国经济的需要和发展定位。相比其他因素,投资主动性更能体现一国的经济和投资政策。发达国家企业金融业投资多受东道国各种因素影响,而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则受本国因素影响。这是由于,发达国家金融对外投资具有更明确的目标和选择性,面对众多的可投资区域和行业,必然综合考虑市场、成本等诸多因素再进行选择。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金融业对外投资表现出明显受本国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即国内的政策和经济因素是决定其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在目标国选择上,发展中国家表现为对基本环境的追求,如强调政治稳定性、对市场恶性因素的规避等。这两种动机也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投资选择之初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效果。(三)投资动机分析。投资动机的比较研究既可以为比较研究明确类型化的标准,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深入研究金融业投资的微观层面。在确定投资动机与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关系时,应重点关注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1.在因果关系方面,金融业对外投资在本国内生发展需要是投资动机的起源,其决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格局。海外金融市场的变动仅仅起诱导与刺激作用。2.在影响程度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较为集中,发展中国家的动机则较为多样。发达国家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基本上适用西方古典经济学原理进行解释,其动机大多是横向类型与纵向类型以及两种类型的结合。且在很大程度上,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与金融业对外投资基本是等同的,大量的实证和统计数据也指向这一事实,此处不再展开论述。发展中国家金融业投资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其对外投资也不能与金融业对外投资等同,而且二者的区别较明显。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动机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其考虑的因素众多,如技术的引进、对自身不利规则的规避与抗争、对市场不完备性的克服、消解竞争压力等众多因素。这也是处于成长期的金融投资所必须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动机存在多重复杂性,加之当代国际金融流动的多元化,这种复杂性更加明显。以跨国公司为例,有研究证明,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时存在多种动机共存的现象⑥。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这种动机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具体的影响取决于投资国对本国经济发展形势的把握程度。(四)投资优势对比。局部规模优势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某个行业里形成大规模的生产所形成的优势⑦。这种优势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占有劳动力或集中研发的优势,从而在金融业对外投资领域进行充分利用,并以此为依托加以发展。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并不能辐射到所有产业中,在一些技术上比较稳定或生产模式趋于定型化的产业,或是在发达国家企业逐渐退出的“夕阳产业”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有可能具有规模的优势,它们可以凭借这种优势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面对发达国家雄厚的金融实力以及海外市场的控制力优势,发展中国家欲将金融投资目标国选择到发达国家,投资方式一定要考虑到产品或服务在发达国家的受欢迎程度或市场接受度。这其中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对产品贸易可能的反制措施,如反倾销调查等。由于发达国家市场规模一般较大,直接以产品出口方式由于成本优势则极有可能迅速占据一定份额,受国际贸易规则以及目标国保护本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此时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依靠低端产品成本优势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这种“夕阳产业”的存在对本国产业的影响未必是良性的。而以金融方式进行的经济活动有效地降低或避免了直接市场行为对目标国市场与产业的冲击,故金融业投资便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利益共享相对理想的方式。

三、国内外经济环境与政策的对比分析

针对金融业的对外投资,国内政策制定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国内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定位,二是在国内政策确定的金融对外投资的空间内对目标国的选择。(一)发展中国家国内政策分析——以中国为例。对于外资的规制表现为东道国政策和法律并存。政策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和可选择性,主要针对国外金融业投资的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如负面清单、政治风险保证、投资环境要素等。相比政策,各国外资方面的立法具有稳定性,国外投资者一般是基于对东道国立法的了解做出投资选择。外资立法,各国具体规定固不相同,但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关于外国投资的保护、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经营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依法给予各种优惠措施等。中国在金融业对外投资方面的政策制定以及数据统计可以说明国内政策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作用,这与发达国家主要依靠法律规制相比,在相对稳定性与流量、存量以及收益率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以国家或经济体作为金融对外投资的比较因子,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或发达经济体投资较少。以中国为例,2015年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的流量及其存量表现一般,对美国投资流量甚至出现负值。但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存量大于流量,这说明我国对发达国家金融业投资存在一定的空间和基础(见图2)。我国作为典型的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发展中国家,在2015年对全球较大的发达国家或经济体的金融投资存量比重皆高于流量比重,特别是对美国和欧盟;对澳大利亚与俄罗斯的存量比重低于流量比重,这也显示出对发达国家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投资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与此形成相对鲜明对照的是,对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东盟的金融业投资中,流量比重与存量比重较为接近,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投资的收益与回报的有限性。前文所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主要集中在亚洲。图3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变动统计中,可看出各洲的变化悬殊,增量与减量均有较大的波动,表现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较大的变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波动较大,但是其总量增速为18.3%,仍然为上涨。我国对外投资在巨大波动的情况下出现的总体上涨也说明了投资的主动性与可选择性的增强,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在国际经济形势与政策的不断变化中,仍然能够寻找到投资流量的增长点。这也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发展的持久动力。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4—2015年,我国的金融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远高于对外直接投资,表现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内贷款均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且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较高,与固定资产投资国内贷款一样,与上年相比呈现下降趋势;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则呈现上涨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目前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仍然较低,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实力有很大的相关性。我国金融业投资大量集中于中央与地方项目也说明了金融投资在国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我国的发展表现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必须首先基于本国金融业固定资产的发展情况,再辅之以相对宽松的政策以及东道国稳定的投资环境。当然,这一过程将是漫长而曲折的,面对发达国家的绝对金融优势,必然有许多难题需要克服,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二)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政策分析。金融业对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内部的经济状况相联系,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增长方式等原因导致其周期性经济危机以及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如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问题,这些内部经济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发达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一些发达国家对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采取相对保守的方针,因为对外投资有可能影响到本国商品的出口,也会使得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打入本国内部,这可能会对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是生存产生威胁,从而加剧本国社会问题。采用这种政策的发达国家一般是经济与市场规模较小、以外向经济为主要发展特征的经济体,体量巨大的发达经济体则较少采用此种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资本在海外市场的扩张对本国经济实力及全球经济霸主地位起到了强大的支持作用美国海外控股公司在欧洲和拉美的利润再投资占全球的3/4,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卢森堡、丹麦和德国⑧。美国强大的企业是其进行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大后盾,以此为支撑,其产生的丰厚的收益则更将美国对外投资的模式推向极致。此外,美国的跨国公司也使得其海外投资获得的国际利益范围更加广泛,在美国对外投资政策中,对跨国公司扩张的支持也成为其政策选择的重要基石。总体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关系总体趋势是趋于平衡,即对外直接投资额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趋于相等。国家在制定金融投资政策时,吸收国外的直接投资流量基本决定了其对外投资的基础。所以,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既离不开对外投资的总量,更离不开国内吸收的国外投资。国家政策的制定总在二者之间的动态调适与平衡中进行取舍。

四、国际金融业投资的发展趋势

篇4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志华.引导和规范我区民间借贷活动的政策建议[J].内蒙古金融研究,2000(6):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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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1.免税模式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①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①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3可以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并没有因为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从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和隐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③是相同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较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①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②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由Howell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