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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研究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业研究,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业研究

篇1

关键词:营改增;金融业;方案

基金项目:2015年江苏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省级重点项目:“‘三聚’税改――金融业营改增政策的追踪与效果调研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510285009Z)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9月18日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较高营业税税率影响金融服务业竞争力。对于税率问题,马恩涛(2010)指出金融业5%的营业税税率明显比国内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3%的营业税税率高,造成了一定的税负水平差距。而以营业税为税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一步加大了差距,造成金融业承担较重的税收负担。同时,国际上部分国家对金融业给予免税优惠,对比之下我国金融业不具备竞争优势。

(二)重复征税问题明显,税制结构不合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当前税制下,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较高税率的营业税,这对于企业而言造成了双重税收负担。例如,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如果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已纳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该项购进所承担的增值税无法抵扣,带来隐形税负。另外,金融业大部分业务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购进的已纳营业税项目所负担的营业税不允许扣除,造成重复征税。

(三)现行税制不能实现彻底出口退税,不利于国际竞争和金融创新。在我国实现出口退税的主要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营业税并不存在出口退税的情况,这就意味着金融业对外提供服务无法实现退税,影响我国金融业服务出口的竞争力。与实行金融业零税率政策的国家相比,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金融业服务的国际竞争力,阻碍了其跨国经营业务的拓展。同时,对于接受国内金融服务的出口企业,在接受服务过程中也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而这部分税负在对外贸易时也是无法退还的。另外,金融产品更新快、种类多,对金融衍生产品缺乏明确的税收政策,不利于金融创新。

综上所述,现行营业税不能满足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要求,金融业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从金融行业角度

1、实际税负问题。金融业营改增目的之一在于避免重复征税与促进税收公平,而如何保证金融服务业能够承担起适应的税负成为改革的难点。一般而言,营改增后金融业增值税税率的确定需要根据金融行业增加值率来考虑,其基本原则是实行增值税后金融业的总体税负不增加并且有所减少,即营业额×增值率×增值税税率≤营业额×营业税税率(魏陆,2011)。杜莉、张苏予(2011)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测算,分析得出营改增对证券业实际税负上升,对银行保险业实际税负减轻。但是,不同的征收方法设计,会造成不同的实际税负结果。由于营改增后还会带来一定的税收成本,例如开票系统的更换、税务人才的培养以及其他电子设备的配套等,可能带来隐性奉行成本,在短时间内可能会出现实际税负增加的现象,造成改革阻力。

2、抵扣发票问题。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进项税额和税基的确定是较为困难的问题。以银行存贷款业务为例,银行作为储户和借款人的中介,存贷利差即为增值额。一方面增值税专业发票开具困难,因为个人无法就存款利息给银行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银行也无法向贷款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增值额认定困难,银行很难确定每笔贷款的收益或者资金净成本,整体销项税额很难确定。抵扣链条难以打通,抵扣发票问题难以解决。

3、行业差距问题。部分学者表示,中国金融业及市场竞争格局具有特殊性,在利率非市场化的现状下,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处于限制竞争的状态,政府是市场的一个重要参与主体。杨斌、林信达、胡文骏(2015)通过建立“单一双层博弈模型”,说明在当前金融业发展较平稳情况下无需对金融业加税或减税,因为减税人为提高服务业竞争力不利于三大产业协调发展,增加行业差距。任鹏飞、王小宁、周长军(2014)表示,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国际相比仍存在较大管制,在其他改革措施未配套的前提下,金融业减税可能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获利能力,行业收入相应提高,引发社会公众不满。

(二)从税务征管角度。我国增值税开征时间不长,税收管理水平有限,全面开征增值税对我国而言仍然存在较大的技术难题。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申报渠道改变,征管机关变换,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营业税征管机制的转换与调整,涉及到营业税征管流程的变化以及税收征管资料的重新设计,这对企业和税务部门来说都需要有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

1、税率设计。在税率设计方面,如果缺乏对行业发展的综合考虑,税率设计不当很有可能造成税负加重或者行业内税负不合理的现象。如果实行17%的标准税率,将会提高流转税负率,从提高金融服务价格,加重消费者税负。如果全部实行零税率,会造成增值税税收收入急剧下滑,带来税收损失。如果实行较低税率,可能给已经包含较多种类税率的增值税进一步增添征管难度,带来效率损失。

2、征收方法。征收方法方面,是否参考国外通常做法,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还是标准增值税征收方法,如何确定不同的征税业务,都有待验证。如果对作为主要金融业务的隐性业务免税,则会导致金融业收入锐减;如果对金融业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则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商品劳务无法抵扣,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且这一做法与差额征收营业税基本一致(徐达松,2015)。

3、发票开具。税务机关内部或者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专人保管制度、专库保管制度、专账登记制度、保管交接、定期盘点制度,保证发票安全。增值税税款抵扣需要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成本较高。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的手段将随之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各自征管信息系统目前还无法对接,大量的基础数据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部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将有可能无视地税部门管理,有意或无意地避开申报地方税费这一环节,相关的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得到保证,征管难度加大。

(三)从央地关系角度。平衡中央和地方的税权分配、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直是营改增过程中较为棘手的问题。

如果营改增后维持现有增值税75∶25的税收分成比例不变,中央级收入增加,地方级收入锐减,将进一步降低地方财政收入在财政总收入中的比重。在目前的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地方第一大税种,营业税收入绝大部分属于地方公共预算收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即便税收收入总量不变,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也会减少75%。2012~2014年,以连云港市为例,连云港市地税局分别征收营业税(不含省级营业税)67.33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2.22%)、82.8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5.51%)、91.22亿元(占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为34.85%),2015年按营业税年均增长10%的比例来算,营改增后,地方将减少地方公共预算收入约75.27亿元,地税部门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将大幅度缩水。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结构将发生变化,给地方财政带来压力。由于整体税负下降,加上对部分企业实施的过渡性财政补贴,地方政府面临减收增支的双重压力。增值税作为我国当前第一大税种,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为75∶25,但并不能满足地方政府支出需求。金融业作为地方政府税收的重要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如果没有完善的配套改革措施,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地方政府财权与支出责任不相匹配的困境。

三、金融业“营改增”预测方案综述

对于金融业营改增的实施方案,学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对不同的金融服务实行不同的税收方案。明确征税对象,细化业务分类,进行差别税率设计。为了实现营改增的目标,需要同时考虑完善税制和从长期上保证财政收入的问题。

杨默如(2010)提出,对不同项目税基分别制定免税、零税率的政策,使得受到政府鼓励的金融服务项目获得税收优惠,降低实际税负。金融保险业在出口环节还可以采取零税率政策,有利于金融服务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打开海外市场。另外,对不同金融项目实行差别待遇,与国内外金融形势和国家宏观政策相一致。

王莹(2013)提出,我国可将金融服务分成显性收费服务和隐性收费服务两大类。可以参考国际成功经验,对显性收费服务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隐性收费服务实行免税,允许提供给一般纳税人消费者的隐性收费服务给予部分进项抵扣,使得金融机构无论自行提供服务还是外包服务所负担的税负保持一致。刘天永(2013)对金融服务的分类和王莹基本一致,但是同时提出对出口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隐性金融服务可采用现金收支法。

宋英华(2014)提出,对银行保险业可以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减轻税收征管成本;对于证券行业,可以采取在基本免税模式下的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同时另设低档利率,以避免对证券行业造成过大冲击。

实行差别税率设计的方法,有利于降低金融业实际税负,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增强我国金融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同时有助于我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但是,同时需要指出,金融业产品创新层出不穷,确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而界定不同金融种类也成为问题。所以,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实施难度。

(二)采取渐进式改革方法,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税收方法。为了从根本上实现营改增的目标,可以在适应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实现营改增的渐进式过渡。

魏陆(2011)提出,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可以从三个时期考虑,首先对金融业实施简易征收办法,类似目前小规模纳税人或现行营业税的征收方法;接下来向国际经验过渡,参考欧盟做法,对金融核心业务免税,对附属业务按标准税率征税;最后实施全面增值税征收模式,新设一档新的增值税税率。

徐达松(2015)提出,为避免地方财政风险扩大和考虑到税收征管能力欠缺的现状,需要采取三步走的方案:第一步,先保留营业税制,但对金融业营业税制做适当调整;第二步,选取试点地区,对直接收费业务和存贷款业务实行增值税改革,同时完善增值税纳税系统转换;第三步,将全部金融业务纳入增值税范围,合理确定各税制要素,全面实施金融业增值税。

渐进式增值税改革方法考虑到中国税制改革的国情,有利于避免激进式改革带来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分步骤进行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外部改革配套设施,为彻底实现改革目标赢取时间,减轻一次性改革的税收征管成本和地方税收风险。但是,确定每一阶段的改革时间、测定当前改革目标的实现情况,以及延迟当前改革所带来的时间成本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方面。

(三)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体系着手,重构增值税收入分享体系。在金融业营改增过程中,完善中央和地方税制,实现税收收入的合理划分。

篇2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业 冲击 研究

一、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了哪些冲击

改变了银行经营策略,并伴随风险。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已经无法达到所规定的赢利的目标,甚至还出现了赢利点下滑的现象,这时商业银行为使赢利点可以上升,就要借助于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指不反映在财务状况表上的业务。表外业务一般指的是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与有价证券衍生工具买卖相关的业务。这两种业务都会使银行的管理增加风险。与传统信贷相结合的业务通常是银行借助金融工具为用户提供资金,在提供的过程中银行只是赚取相应的手续费用,但这却给银行带来了潜在的义务,这种潜在义务会给银行带来风险,而这些风险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却大于银行赚取的手续费用。银行在开展表外业务开初期,会将资本充足比率作为限制开展表外业务的因素之一,表外业务的资金流动情况在财务状况表上是无法查询的,这就间接的逃避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就无法了解商业银行承受风险的真实情况,随着表外业务的不断扩大,资本充足比率逐渐降低,银行承受风险的能力也会随之降低,银行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

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使风险扩大。传统的金融体系仅仅是由银行金融机构来构成的,但在金融创新的影响下,近年来,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并很快的占领了市场,改变了金融原来的体系也间接的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风险。因为,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是有限的,例如有些证券业务是商业银行不能开展的或开展的范围受到限制,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恰恰就是商业银行不可涉及的范围,光从这一点就增加了客户的数量,另外非银行金融机构愿意承受在交易过程中带来的潜在风险,使客户的利益可以最大化。金融界是时刻都在变化的,当非银行金融机构面临巨大的金融危机时,就会对金融界造成严重的创伤,后果不堪设想。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没有统一的规定制度,有时会被投资者误解,市场上也没有有效的自发监督制度,这就使存在的风险很容易扩大,对金融机构造成损害。

使存在的风险集中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的创新不只是创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会借助其他金融工具为客户创造利益,但在使用金融工具为客户提供风险保证时,金融工具并不能消除所要承担的风险,它只是将要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其他经济体制中去了,如果大家把承担的风险都转移到某种经济体制中,这就造成了风险的集中,由于这些体制是相互关联的,风险的增加会导致这种经济体制崩溃,整个金融体系必然会受到牵连。由于表外业务的增加和创新金融工具的使用不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监管部门监管时因为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很难对其进行管理,也不能真实的了解机构的情况,这就促使了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降低。

二、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冲击的解决办法

虽然金融创新给金融界增加了许多的风险,但它是一把双刃剑,是时代必然的产物,它为金融界产生的积极作用远远大于它产生的风险,所以,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进行全方位的考虑,要减少或解决金融创新对金融业产生的冲击,怎样解决产生的这些冲击呢?我认为:

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在我国,金融业的未来走向必然会是统一监管、混合经营的模式。所以,国家和中央银行不仅要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还要为进行创新业务的机构单独的成立监管部门,这样既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又有专人进行监理,既提高了监管的效率,监管部门也会真正的了解机构的真实情况,待机构发生变化时可以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经济的危机。

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机构要明确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金融创新的监管概念并不是要求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要过于重视安全稳重,因为金融界本身就存在风险,如果太过于注重安全,金融创新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金融创新的概念是要求要以效率和竞争力为前提的,监管部门监管的目的并不是为保证金融机构不破产而设定的,它只是用来提醒机构将要面临的处境,避免机构破产现象的发生。要提高各机构间的竞争力和效率就要对其进行创新。而且要勇于创新,不能因为了安全稳重金融机构就不像外拓展业务,如果那样金融机构就会渐渐的失去市场竞争力,业绩也会随之下降,也会面临破产的危险。

学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监管。目前,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监管部门虽然可以对金融机构的交易状况进行管理,但没有权利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因为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在于是利益得到最大化,有些金融机构就会在利益的驱使下做出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就会使金融业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经济逐渐崩溃,出现危机,所以,国家要为金融创新设定相关的法律来使金融机构可以自律,避免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非法交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监管要与国际相结合。金融创新也是需要相互借鉴的,因为,要想在金融业生存,金融机构彼此是要相互依靠的,一旦金融创新产生了新的模式或新的方法,这种新方法会在整个金融业迅速发展,但同时风险也会随之相互扩散、转移。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学会借鉴国外对创新金融工具风险控制的经验,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

三、总结

综上所述,了解了金融创新会给金融业带来许多风险,但这些风险远远小于金融创新为金融界带来的利益,要正确的利用金融创新,学会用监管的解决金融创新存在的问题,减小金融风险的产生,使金融创新的意义发挥到最大,扬长避短,为用户创造更大的利益。

参考文献:

篇3

(一)国际投资发展的分化。二战之后,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愈发明显,对外投资在该趋势中得到了充分的发展,特别是发达国家。在此背景下,金融业投资的发展在跨国公司及国家间的投资中开始占据重要的位置。在资本以及技术方面,发达国家占据绝对优势,且拥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和金融创新能力,特别是在资本密集型投资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也正因如此,发达国家在金融对外投资领域中占据的主导地位使得国际金融投资领域出现两极分化:发达国家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只在传统工业以及半成品的直接投资方面占据一定的投资份额,在金融业对外投资方面则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所创企业比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所创企业在经营方面更具有灵活性,前者注重产品的变化和适应性,后者注重产品的标准化①。由于发达国家的进步具有单向线性,发展中国家始终在追赶发达国家,这在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中表现得更为明显。(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发展历史。一般来说,单位时间内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大于吸收外资进入总量,这与其金融的发达以及资本的充足有关,发达国家的国际竞争优势也在此得以体现。发展中国家则致力于吸收外资,但其吸收的国外投资额一般小于自身对外投资额,这也充分体现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上升的发展态势。在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大部分都集中在发达国家内部之间,即约占全球2/3的投资额在发达国家之间完成,剩下的由发达国家投向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则主要指向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投资额度很小;而且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中,也多选择经济发展模式与本国相似且当下风险较小或具有援质的国家或地区。从表1不难发现,当发展中国家通过改革将金融自由赋予市场时,并不能必然出现良好的金融秩序,而其所倚重的外国投资者也不是总能扮演稳定金融局面的角色。金融开放与自由本身是不应该被批判的,只是其开放的程度应当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金融开放程度应当在宏观上始终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在微观上必须处理好与外资之间的关系。这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资本开发提出了重大难题。从我国对非洲直接投资流量以及比重可以发现,金融投资目标国的金融环境对投资国及其企业来讲,可以直接决定其投资的意愿。非洲金融的发展程度难以让有投资意愿的国家将其作为投资目标国(见图1)。对于同时处于改革和开放双重背景下的中国而言,金融业的开放进程需要在金融业的稳定和效率之间进行综合权衡,而金融业的“开放发展”本就具有内生的矛盾与特殊性,正是这些矛盾与特殊性决定了通过适当的外部控制力量(如国家金融控制)促进金融业平稳发展的重要性、原则性和方向性③。

二、金融业对外投资要素对比

(一)金融业对外投资目标国选择。目标国的选择具有多重因素的考量。金融业对外投资目标国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投资政治化”的问题。由图1可知,以我国为例,2015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在亚洲占据主导地位,其次为拉丁美洲,且保持上升趋势。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直接投资的重心仍然集中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且可以预测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仍将保持不变。相比之下,我国对外投资流量在欧洲、北美洲、大洋洲较少,发达国家也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洲。从对外投资流量及其增量基本可以确定,我国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投资呈现出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且流量较少。这一方面说明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程度落后于发达国家,金融业还未形成良性稳定发展的势头,金融投资很难以比较稳定的方式进入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也从侧面说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金融业发展普遍落后,无法满足和承接外来的金融投资要求。总体上,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区位选择在遵循一般的对外直接投资区位选择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投资目标国经济发展的指标,如GDP总量、金融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济发展指标的优势可以直接诱导外国金融投资的进入,因为其市场机会以及金融业依赖度降低了原有的市场风险。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如金融设施是否完备、同业市场情况、教育状况、技术研发等,这些因素可以使投资国从国际金融投资的信息外溢(InformationalSpillovers)中获得正的外部性收益④。(二)对外开放空间与投资主动性。对于接受国来说,不是引进外资越多越好,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对待及善于引进外资和技术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对外开放的空间和领域反映了国家对外国资本的基本态度。国际资金的流动及资本输出,都具有双重性,是在一定生产关系的条件下实现的,并贯穿着国家关系和阶级关系⑤。该问题在近代表现得尤为突出,国际投资一度成为帝国主义控制东道国经济命脉的手段。在现代国际经济秩序中,各国在对待外资的态度方面都会紧密结合本国经济的需要和发展定位。相比其他因素,投资主动性更能体现一国的经济和投资政策。发达国家企业金融业投资多受东道国各种因素影响,而发展中国家投资企业则受本国因素影响。这是由于,发达国家金融对外投资具有更明确的目标和选择性,面对众多的可投资区域和行业,必然综合考虑市场、成本等诸多因素再进行选择。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则呈现出完全不同的行为方式,其金融业对外投资表现出明显受本国政策的支持和推动,即国内的政策和经济因素是决定其对外投资的主要因素。在目标国选择上,发展中国家表现为对基本环境的追求,如强调政治稳定性、对市场恶性因素的规避等。这两种动机也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投资选择之初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投资效果。(三)投资动机分析。投资动机的比较研究既可以为比较研究明确类型化的标准,也可以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的指标深入研究金融业投资的微观层面。在确定投资动机与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关系时,应重点关注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其影响程度。1.在因果关系方面,金融业对外投资在本国内生发展需要是投资动机的起源,其决定了对外投资的基本格局。海外金融市场的变动仅仅起诱导与刺激作用。2.在影响程度方面,发达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较为集中,发展中国家的动机则较为多样。发达国家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基本上适用西方古典经济学原理进行解释,其动机大多是横向类型与纵向类型以及两种类型的结合。且在很大程度上,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与金融业对外投资基本是等同的,大量的实证和统计数据也指向这一事实,此处不再展开论述。发展中国家金融业投资的动机具有多样性,其对外投资也不能与金融业对外投资等同,而且二者的区别较明显。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动机的多样性主要表现为其考虑的因素众多,如技术的引进、对自身不利规则的规避与抗争、对市场不完备性的克服、消解竞争压力等众多因素。这也是处于成长期的金融投资所必须面临的问题。总体而言,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动机存在多重复杂性,加之当代国际金融流动的多元化,这种复杂性更加明显。以跨国公司为例,有研究证明,跨国公司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行为时存在多种动机共存的现象⑥。从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这种动机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具体的影响取决于投资国对本国经济发展形势的把握程度。(四)投资优势对比。局部规模优势是指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在某个行业里形成大规模的生产所形成的优势⑦。这种优势的形成往往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占有劳动力或集中研发的优势,从而在金融业对外投资领域进行充分利用,并以此为依托加以发展。发达国家的竞争优势并不能辐射到所有产业中,在一些技术上比较稳定或生产模式趋于定型化的产业,或是在发达国家企业逐渐退出的“夕阳产业”中,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有可能具有规模的优势,它们可以凭借这种优势对发达国家直接投资。面对发达国家雄厚的金融实力以及海外市场的控制力优势,发展中国家欲将金融投资目标国选择到发达国家,投资方式一定要考虑到产品或服务在发达国家的受欢迎程度或市场接受度。这其中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对产品贸易可能的反制措施,如反倾销调查等。由于发达国家市场规模一般较大,直接以产品出口方式由于成本优势则极有可能迅速占据一定份额,受国际贸易规则以及目标国保护本国产业政策的影响,此时发展中国家往往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依靠低端产品成本优势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这种“夕阳产业”的存在对本国产业的影响未必是良性的。而以金融方式进行的经济活动有效地降低或避免了直接市场行为对目标国市场与产业的冲击,故金融业投资便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利益共享相对理想的方式。

三、国内外经济环境与政策的对比分析

针对金融业的对外投资,国内政策制定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国内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家对经济发展方式的定位,二是在国内政策确定的金融对外投资的空间内对目标国的选择。(一)发展中国家国内政策分析——以中国为例。对于外资的规制表现为东道国政策和法律并存。政策具有很大的可变性和可选择性,主要针对国外金融业投资的具体事项进行规定,如负面清单、政治风险保证、投资环境要素等。相比政策,各国外资方面的立法具有稳定性,国外投资者一般是基于对东道国立法的了解做出投资选择。外资立法,各国具体规定固不相同,但概括起来主要内容有关于外国投资的保护、对政治风险的担保、依法保护经营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依法给予各种优惠措施等。中国在金融业对外投资方面的政策制定以及数据统计可以说明国内政策在对外投资方面的作用,这与发达国家主要依靠法律规制相比,在相对稳定性与流量、存量以及收益率之间存在明显差距。以国家或经济体作为金融对外投资的比较因子,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或发达经济体投资较少。以中国为例,2015年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的流量及其存量表现一般,对美国投资流量甚至出现负值。但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存量大于流量,这说明我国对发达国家金融业投资存在一定的空间和基础(见图2)。我国作为典型的具有良好发展势头的发展中国家,在2015年对全球较大的发达国家或经济体的金融投资存量比重皆高于流量比重,特别是对美国和欧盟;对澳大利亚与俄罗斯的存量比重低于流量比重,这也显示出对发达国家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业投资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如金融环境、产业结构等。与此形成相对鲜明对照的是,对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东盟的金融业投资中,流量比重与存量比重较为接近,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出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投资的收益与回报的有限性。前文所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主要集中在亚洲。图3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变动统计中,可看出各洲的变化悬殊,增量与减量均有较大的波动,表现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较大的变动。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波动较大,但是其总量增速为18.3%,仍然为上涨。我国对外投资在巨大波动的情况下出现的总体上涨也说明了投资的主动性与可选择性的增强,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在国际经济形势与政策的不断变化中,仍然能够寻找到投资流量的增长点。这也说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对外投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发展的持久动力。从表2中可以看出,2014—2015年,我国的金融业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远高于对外直接投资,表现出典型的发展中国家的特征;金融业固定资产投资与国内贷款均维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且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较高,与固定资产投资国内贷款一样,与上年相比呈现下降趋势;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则呈现上涨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目前采取较为开放的政策。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水平仍然较低,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实力有很大的相关性。我国金融业投资大量集中于中央与地方项目也说明了金融投资在国内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从我国的发展表现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发展必须首先基于本国金融业固定资产的发展情况,再辅之以相对宽松的政策以及东道国稳定的投资环境。当然,这一过程将是漫长而曲折的,面对发达国家的绝对金融优势,必然有许多难题需要克服,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二)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政策分析。金融业对外投资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内部的经济状况相联系,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增长方式等原因导致其周期性经济危机以及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如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问题,这些内部经济问题从根本上影响着发达国家金融业对外投资。一些发达国家对对外直接投资政策采取相对保守的方针,因为对外投资有可能影响到本国商品的出口,也会使得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打入本国内部,这可能会对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甚至是生存产生威胁,从而加剧本国社会问题。采用这种政策的发达国家一般是经济与市场规模较小、以外向经济为主要发展特征的经济体,体量巨大的发达经济体则较少采用此种方式。以美国为例,美国资本在海外市场的扩张对本国经济实力及全球经济霸主地位起到了强大的支持作用美国海外控股公司在欧洲和拉美的利润再投资占全球的3/4,股权投资主要集中在卢森堡、丹麦和德国⑧。美国强大的企业是其进行国际金融投资的强大后盾,以此为支撑,其产生的丰厚的收益则更将美国对外投资的模式推向极致。此外,美国的跨国公司也使得其海外投资获得的国际利益范围更加广泛,在美国对外投资政策中,对跨国公司扩张的支持也成为其政策选择的重要基石。总体上,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的比例关系总体趋势是趋于平衡,即对外直接投资额与吸收外国直接投资额趋于相等。国家在制定金融投资政策时,吸收国外的直接投资流量基本决定了其对外投资的基础。所以,金融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既离不开对外投资的总量,更离不开国内吸收的国外投资。国家政策的制定总在二者之间的动态调适与平衡中进行取舍。

四、国际金融业投资的发展趋势

篇4

关键词:边缘金融业务;金融机构;企业

相对正规金融而言,那些自发于民众之间,游离于金融机构之外、游走于政策法规边缘,具有资金借贷性质的资金融通行为,称为边缘金融业务。

目前,边缘金融业务融资行为已经从当初的以其本人合法收入出借给另一特定方,目的是解决借款人一时的生产生活需要,演变成为以获利为目的的信用借款、担保及有价证券抵(质)押融资、动产或不动产抵押借款、企业集资、社会公众集资、高利贷等隐性借贷业务。可以肯定,边缘金融业务作为民间资金调剂的方式,对解决部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其急、频、短的特征,弥补了金融服务的不足,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企业融资难的压力。但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必须加以规范管理。

一、边缘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原因

从企业融资角度看,边缘金融业务的存在有其客观性和体制性原因。从个人投资角度看,金融市场目前缺少有吸引力的投资品种和投资渠道,从而为边缘金融业务提供了大量资金来源。此外,国家对存款利率的管制,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网点特别是县域网点的收缩撤并也推动了边缘金融业务的较快发展。

(一)县域个体、民营等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缺口较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企业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小企业数量占全社会企业总数90%以上,产值占GDP的比重已由过去不到1%提高到目前的1/3。但是,目前小企业贷款在全国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中占比不高,距离小企业贷款的实际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虽说经过几年的发展,小企业已经摆脱了发展初期财务管理不正规、信息管理不透明状况,走上了规范化轨道,自我约束力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有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印象,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大客户集中的取向,使银行越来越脱离了广大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成为大企业的私人银行,致使小企业融资缺口起来越大,给边缘金融业务发展带来了生存空间。

(二)金融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渠道并不十分通畅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在逐步面向“重点客户、重点项目、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并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不但大大上收了贷款权限,还在信贷管理上实行了严格准入管理制度,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也存在“抓大放小”的倾向,这使得小企业、小客户贷款难度加大,而且由于大部分县域中小企业难以具备目前银行规定的贷款条件,很难提供银行贷款所需要的担保或抵质押,尽而很难得到银行、信用社的信贷支持,不得不支付高于银行利息从边缘金融业务进行融资。

(三)银行业信息收集过分注重硬件信息,忽视“软信息”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使不少具有能力和意愿的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

边缘金融业务经营者非常重视借方“软信息”的收集,他们依靠人缘、地缘等关系获取相关信息,从而有效解决了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软信息”较之标准的企业“硬信息”(财务报表、抵押担保及信用纪录等),对正确决策的作用更大。而目前我国银行往往只注重收集企业的财务报表、抵质押情况等“硬信息”,忽视对借款人的人品、还款意愿等“软信息”的考查,导致不少有还款能力和意愿的借款人被拒之门外。同时,正在发展的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抵押的财产,且嫌办理有效抵押或担保的手续繁琐,收费偏高,贷款审批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得不考虑边缘金融业务融资。

(四)银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的执行标准过高、过严

近几年,各银行纷纷上收贷款权限,实行严格的信贷审批和考核制度,部分商业银行甚至不切实际地追求新增贷款“零风险”和“100%的收贷收息率”,片面实行“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由于信贷权限上收,了解中小企业“软信息”的基层信贷员没有贷款权力,却要承担100%的收贷收息责任;而远离企业“软信息”的上级行凭企业“硬信息”决定是否贷款。其后果是信贷人员贷款越多,收回的风险就越大,导致基层银行机构慎贷、惜贷、惧贷,使得一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不得不转向边缘金融业务市场融资。由于商业银行上收贷款权,贷款审批主体远离申请主体,从而加剧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延长了贷款审批时间。而县域中小企业贷款一般都具有时间急、频率高、数额小的特点,许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不求助边缘金融业务。

二、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边缘金融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容易诱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行为,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年终岁尾,企业和个人用钱的地方增多,在企业贷款难、无恰当的筹资渠道,而银行等主要资金融部门贷款权收紧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就有了挣钱的对象和时机,一些部门或个人便私下抬钱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虽然这种做法是被严令禁止的,但由于管理不利,且非法放贷有当物作质押或抵押,当物的价值远高于贷款额,当不能按期收回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理绝当物品而收回贷款,一般不会受到损失,从而使其业务违规难以有效根治。

(二)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边缘金融业务行为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特别是在当前贷款利率相对较低的情况下,边缘金融业务大多与高利贷联系在一起,而高利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旦出现纠纷,就会影响社会稳定。

(三)从业人员专业知识不足,行业风险过高

大多数从事边缘金融业务的企业是以个人和中小企业为对象,主要经营房地产、黄金首饰、股票证券、古玩字画、交通工具、二手房按揭等业务,发展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同时,由于大多数的业务经办人员没有金融工作经验,对金融业务知识不了解、了解不足或对金融业务及金融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有效判定哪些业务违法,哪些业务不违法,从而造成行业经营风险增加。

(四)影响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加大借款人的经营成本

因违规办理融资业务,边缘金融业务发展不仅造成存款分流,影响银行信贷的扩张能力,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因利率过高,造成行业利润失衡,也加大了以经营为目的的借款人本身负担,增加了经营风险。三、规范边缘金融业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不难发现,在目前社会意识形态下的边缘金融业务负面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只要正确引导,以市场为导向,对边缘金融业务加以规范,对非法融资加以遏制和制止,我们便可以完全掌握边缘金融业务的相关情况,使其成为金融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支持社会经济发展。

(一)以形成多元化金融体系,建立充分竞争的金融秩序为目标,促使正常边缘金融业务在合法化环境下得到充分发展

实践证明,边缘金融业务正逐步扩大其体外运行的体系,并发挥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笔者建议:一是在正规金融机构过少,边缘金融业务较为活跃地区,鼓励成立社区(农村)合作组织内部的、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互助合作机构允许其承接政府支农资金,或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政策资金在乡村基层的承接载体或二次转贷单位,在保证国家农业资金直接投入到基层村社同时,加快对民间金融向社区(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构的改制。二是适当发展典当机构,充分发挥其对民营经济资金需求方便、灵活、快捷的融资作用。并对目前存在超业务范围经营典当业务的寄售行、旧物行等不合法边缘金融业务机构进行积极引导,创造多种条件将之“改良”为典当行或其他正当的边缘金融业务机构。三是根据民间信用机构发育程度和边缘金融业务法律法规,适时成立专门的民间信用管理组织,对机构化的边缘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服务,促进边缘金融业务机构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成熟,并逐步建立起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充分竞争的现代金融秩序。

(二)监管机构要从稳定和发展地方经济的大局出发,共同强化边缘金融业务的行业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要明确界定正常边缘金融业务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笔者认为,是否影响社会稳定、是否影响金融秩序是判别正常与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的标准。如果业务发展不会带来不良影响,则要将其追加为正常融资;如果有影响,通过跟踪监管,无转化可能的边缘金融业务,则要坚决取缔。二是要加强政策引导和窗口指导工作,引导辖内各金融机构争取政策、简化手续、下放权限,加大对中小企业和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局面。三是要强化金融市场秩序整顿,引导民间资金合理流动。四是要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融资活动,严防边缘金融业务成为诈骗、洗钱、炒卖外汇等非法活动的温床。五是要加强金融舆论宣传,倡导民众向正规、合法的金融机构融资。利用典型案例,充分揭示地下钱庄、乱集资等危害性,提高民众金融风险意识。

(三)按照市场要求对我国现行银行业制度进行重新安排

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尽最大努力满足正常的、有效的金融需求,最大可能地压缩非法融资的市场空间。边缘金融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的发展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银行信贷权限放松,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萎缩态势,银行信贷收紧,则边缘金融业务呈现增长态势。所以,国有商业银行各基层行要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地区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争取理解和政策支持,简化贷款手续和审贷程序,方便和保证那些有市场、有效益、有产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以求银企共赢。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则要立足地方,摆正市场发展定位,转变经营观念,避免盲目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大力拓展中小企业市场业务范围,在认真落实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寻求自身发展的良机,压缩非法边缘金融业务空间。二是各商业银行应按《中小企业贷款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负责中小企业贷款的专门机构,采取工资奖金与贷款回收挂钩、制定免责条款、废除贷款责任追究终身制等办法,充分调动信贷人员营销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企业信贷服务范围。同时还要借鉴边缘金融业务的做法,贷前调查不仅要注意收集财务报表、抵押担保等“硬信息”,还应关注企业负责人的人品、管理能力、还款意愿等“软信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关系,发展关系型融资,开展循环信贷,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建议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对称,切实解决贷款操作中的“道德风险”问题。四是公布信贷资金流向、地区资金紧缺度等相关信息,合理引导边缘金融业务的流向和流量,增加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整合民间资本的运作,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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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1.免税模式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用。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殊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蔽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很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①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免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出现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情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通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创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表1表明了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1可知,企业承担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企业承担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因为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承担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情况下,个人应该承担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承担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①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定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如果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承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可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提供”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定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情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如果外购,银行需承担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承担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如果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除,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改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确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基于消除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确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除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用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3可以看出,在采取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承担的税收并没有因为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从而消除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模式在消除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除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如果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提供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和隐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通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减少增值税税款。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确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能力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然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11年为例,中国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与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提供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向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向C企业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提供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根据2007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情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承担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③是相同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按照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较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背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该如何确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情况的实际税负等于第二种情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①计算得:B银行应该承担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通过计算,当B银行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②这与闰先东根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由Howell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通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该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可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逆向征税方法中,本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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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税制改革

一、金融创新的基本概念

1.金融创新的定义。所谓金融创新,就是指在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对目前的金融发展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并对金融产品进行创新,对金融组织进行改善。因此,金融创新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实现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调整手段。

2.金融创新的理论依据。既然金融创新有着这样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那么关于金融创新的理论和研究也就必不可少。就目前世界上的相关学说和理论来看,主要有诱导型金融创新理论、规避型金融创新理论、交易成本创新理论等等。首先,诱导型的金融创新理论值的是金融创新作为一种政府管理和约束金融行业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规避型的金融创新主要指的是金融创新是一种金融业规避自身风险的行为;再次,交易成本创新指的是金融创新是一种基于金融业的基本交易规律而存在的。

二、我国金融税收的制度以及存在的问题

1.金融营业税。金融营业税的最大特点是税率偏高。也就是说相对于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来说,我国的金融营业税处于比较超前的状况。这种现象不仅不利于金融业的自身发展,也不利于良好社会竞争环境的确立。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不利于企业的自由发展,还会减少自由资金的流动。不利于提高我国金融的国际竞争力。

2.金融所得税。目前我国的金融所得税还存在税种单一、方式不灵活以及负担较重的问题,这些都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自由发展,最起码相较于其他产业,金融业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所得税方面的限制。

三、金融税制的重要意义

1.金融税制的约束作用。税收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金融业的发展的有效约束,实现对市场的一定调控,所以,可以有效的筛选和过滤掉一些不积极的无竞争力的市场因素,并且能够有效的规避一些明显的市场不公平现象。

2.金融税制的创新作用。金融工具是金融税制的一个重要产物,也是经济市场的重要工具,而这种金融工具的创新同金融税制的发展和变革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印花税等特殊税种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税制的创新。

3.金融税制的服务作用。金融税制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金融服务的发展,贷款和保险等业务都是基于一定的金融制度而产生的。

四、国内外金融业税收制度的对比

1.金融增值税。目前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征税大部分内容是符合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的,但是也有一些同其他国家存在差别,最明显的区别就是金融增值税。

(1)核心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一些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在制度金融行业的税收标准的时候,实行了对一些核心金融业的免税政策,当然只是免除对增值税的征收。这些行业包括银行、保险等。

(2)免除出口型金融业的税收。也就是说如果金融行业的主要业务是对外出口,那么将免除其相关税收,这样是鼓励出口和增强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2.金融业的所得税。所得税是企业发展中最重要的一个税种,也是整个国家税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因此政府对所得税的监管力度都比较强。那么该税种的国内外实行制度又有哪些区别呢?

就目前世界的整体所得税征收的情况来看,发达国家呈现比较高的状态,例如比利时的所得税为39%,而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就明显要低很多,例如巴西的所得税征收为15%。

五、如何优化我国的金融税制

1.改善金融业的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的金融税收同其他的国家相比,具有较高的特点,这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通过对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的成功发展的经验的分析,看到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应该改变传统的以营业税为主的情况,而转而实行以增值税为主的模式。因为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的灵活性,而营业税是一种适用于传统的产业生产模式,并不适用于灵活多变的金融业市场。由此可见,税制的结构改革势在必行。

2.取消部分税种,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因为金融业具有交易快速的特点,所以尽量的缩短交易的时间,提高市场交易的效率,对于金融业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而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一些税收制度的存在就显得比较不合理,比如印花税。这种税制对于金融业的发展实体并没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反而会降低市场交易的效率。

3.增加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的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公平。适当的增加一些税制,也是有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的。比如,资本利得税,所谓资本利得税,就是指在金融运作的过程中,投资方通过自身资本所得到的利润的相应所得税,这种税制的存在是为了实现对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的保证,非常必要的。

4.试点金融业转征增值税,推进金融创新。研究表明:轻税或免税政策将对银行等投资机构和金融产品市场产生促进作用,表现为将刺激投资者持有、交易金融产品的欲望,从而扩大金融资产的规模,促进金融创新,反之亦然。此外,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负担的轻重对其转让和流动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对金融工具的收益课以重税,则金融主体出于规避税收负担的目的,可能会只出售减值的衍生金融资产,而将那些增值的金融衍生品延迟出售,这样就会造成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锁住效应”。因此,各国在制定金融衍生工具税收政策时通常选择较低的税率,以促进资本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流动。

我国目前阶段应以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主要政策导向,在重视金融工具创新对金融业税收冲击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支持金融工具创新,并对金融业予以轻税或免税政策。而且要考虑到我国税收制度的惯性和人们的心理接受能力,不能急于求成。因此,可以先进行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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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混业经营;全能银行;单一机构控股公司;纯粹金融控股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9)05-0032-04

自20世纪70年代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推开之后,各国的金融机构都向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美国于1999年正式颁布《金融现代化法案》将金融混业经营合法化。1986年英国通过“大爆炸”式的改革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日本、韩国等国家也相继通过自身的变革完成了其金融体制改革的过程。应该说混业经营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本文试图对已有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并基于我国的一些现实状况,给出关于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选择的一些建议。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理论依据

(一)理论依据

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依据主要可以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规模经济是指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随着产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断降低。而就金融业自身来讲,一方面金融业具有u型的要素平均成本曲线,同时,由于金融资产具有较弱的专用性、不同的金融服务很容易相互渗透。因此,保险、证券等混业经营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很大的规模经济效应。

范围经济是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范围的张缩,导致平均成本升降的状况。当银行经营品种的增减或业务领域的扩张收缩引起边际收益提高或边际费用降低时,表明银行实现了范围经济,反之,则范围不经济。范围经济在金融领域主要体现在信息共享和利用已有的声誉强化其在其他业务上的竞争优势上。

协同效应是指并购后竞争力增强,导致净现金流量超过两家公司预期现金流之和,或者合并后公司业绩比两个公司独立存在时的预期业绩高。金融机构合并后其协同效应主要体现在管理协同、经营协同和财务协同三个方面。

由风险分散的原理可知,将不同的业务进行组合可以实现风险分散。而如果我们将行业选择确定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金融行业的话,其对应的主要风险分别为信用风险、利差损失和市场风险,符合“低相关原则”,所以,将这些业务放在同一个机构内经营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整体风险。

(二)混业经营可能的风险

金融混业经营在具有经济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存在一些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1、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集团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

2、风险传递。金融集团最大的一个弊端就是它在集团内部放松了各个部门间的防火墙,导致不同部门间的风险会在一个集团内部传递。当一个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会引起人们对整个集团的信心的下降,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信心危机时会导致十分严重的后果。而风险的传递多基于集团内部复杂的结构和大量的关联交易。

3、不透明结构的风险。透明度是现代金融机构保持良好信誉的重要条件,它主要涉及控股公司内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组织和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等。金融控股公司因组织结构过于复杂,有可能导致透明度下降。

4、公司与外部的冲突。公司与外部的冲突主要体现在推销不适当的产品,以及强行向托管账户出售证券、第三方贷款搭配销售、信息转移等各方面。

5、公司内部的冲突带来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利益冲突、文化冲突以及管理冲突和委托四个方面。

二、混业经营三种经典模式的比较

当今主要的混业经营模式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以英国、日本为代表的单一金融机构控股公司和以美国为代表的纯粹的金融控股。

1、优势比较

三种混业经营模式中全能银行的经济效应最为明显。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言,此种模式可以将金融业务完全整合,具有开放性和自由性。同一个机构内部同时经营多种金融服务,包括了存款、贷款、银行按揭、证券承销和买卖、共同基金运作、保险经营、投资咨询等。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低成本地扩展各特定金融服务。就协同效应而言,全能银行的总部负责统一协调和决策,确保整个集团的一致性、协调性;各部门在总部的管理下各自负责自己经营的业务。集团内部管理层级清晰,职责明确,有效地降低了内部的监管成本,保证了信息通畅,实现了管理协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母公司要兼顾自身发展和子公司的发展,难免会出现一些冲突。同时,全能银行各业务部门间可以广泛地进行金融交叉业务的研究,进行金融创新,实现经营的协同效应。而就分散风险而言,集团内部多种业务同时展开,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

单一金融机构控股公司的经济效应较全能银行会弱一些。由于这种模式的金融集团主要在母公司和子公司间实现混业,所以都以控股母公司为核心,业务整合程度较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分散风险的功能有限。同时,由于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使得集团整体上存在较高的组织成本和管理成本。在经营管理上,母公司需要兼顾自身的经营和子公司的管理,且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并不相同,容易导致子公司的发展附属于母公司,不顾集团的整体规划。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程度最低。但是,其也享有一定的金融混业的优势。就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言,在控股母公司的统一策划下通过子公司的客户资源一定程度的共享和业务的相互推进,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就协同效应而言,在管理协同上,母公司不经营金融业务,可以专注于战略管理,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战略性发展。但是,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掌握子公司的控股权,但子公司又具有法人资格使得集团整体结构过于分散,母公司难以有效地控制子公司,利益协调比较困难,加大了控股公司的管理成本。在经营协同上,子公司之间可以签订合作协议,实现客户网络、资源信息、营销能力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在财务协同上,由于各子公司是合并报表的,所以集团可以通过财务策划实现现金流的有效利用,实现合理避税。

2、风险比较

就系统风险而言,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分散内部风险,从而使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得以降低。就风险传递而言,全能银行作为

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必须对其内部部门的任何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就使银行完全暴露在证券业务、保险业务风险之下,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可能增加。风险防范不到位还会造成多米诺骨牌效应,一家机构的风险传递到多家进而连累整体。就内部冲突而言,全能银行内很容易出现利益重新配置的问题,容易发生利益冲突。同时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还要面对协调不同业务文化的冲突。在制定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机制时既要顾及各部门间的公平,又要顾及整体的效率。这对公司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就公司与外部的矛盾而言,由于各部门同属同一公司,具有相同的利益,搭配销售、第三方贷款、强行向托管账户出售证券等损害客户权益的事情更易发生。

单一机构控股公司也承担着一定的混业经营风险。一定程度的混业可以降低其系统风险。就风险传递而言,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还比较有效,风险传递主要集中在各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当子公司发生危机时,母公司向子公司实施救助,会导致风险向母公司积聚,银行不良贷款率上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仅以出资额为限,因此,法律上可避免子公司的经营失败对母公司造成太大的影响。就公司内部冲突而言,各子公司间相互独立,冲突较少,冲突主要集中在母子公司之间。就公司与外部的冲突而言,各子公司独立核算,故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问题会相对较少,但母子公司间的内部交易问题却不可避免。

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混业的程度较低,故其承担的混业风险也较少。首先,就系统风险而言,由于母公司掌握子公司的股权,所以,可以影响子公司的决策,故子公司的经营会体现母公司的意志,这对降低系统风险有重大作用。其次,就风险传递而言,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在经营和法律上是独立的,不易于风险传递。母子公司间及各子公司之间严格的防火墙体系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各子公司发生危机后,控股公司的损失仅以出资额为限,能够把集团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但是,不容忽视的一点是,由于人们对一家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后信心危机可以扩展到整个金融集团,这对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影响也是不能小觑的。再次,就公司内部冲突而言,由于各子公司分别是不同的法人,各自经营互不干扰,文化冲突及管理冲突会较小。最后,就公司与外部冲突而言,经营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仅仅是兄弟公司而非母子公司,相互间利益联系不大,内部交易、关联交易等危害客户的行为会比较少。

3、监管要求比较

不同的经营模式下,对金融监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相比较而言,全能银行因其承担的风险较大,对其金融监管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而单一机构控股公司和纯粹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的监管难度会相对较小。

综上所述,在这三种经营模式下,全能银行混业最充分,享有最多的混业的经济效益,但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对其金融监管的要求较高。而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程度较低,但其风险防范机制最健全,对监管的要求也较低。而单一金融控股公司则居于二者之间。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及现状分析

我国自1993年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以来,逐渐建立起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在实践层面上,我国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金融业务间的相互渗透。例如,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短期融资券承销商的主体。2006年10月,中国保监会《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正式批准了保险公司对未上市的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

就我国现在的情况而言,虽然执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但由于历史的、监管的或行政的原因,仍然存在着各种形态的混业经营。我国现有的混业经营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四类(见图1)。

由我国现实中的混业经营模式的多样性可以看出,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并不取决于模式的本身,而是取决于制度环境与具体模式之间的适应性。具体经营模式的选择应综合考虑一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金融监管体系、法律环境、金融机构特点等多方面的因素。

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就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及四种主要混业经营模式的特点来看,笔者认为,我国的混业经营应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单一金融机构控股公司模式为主。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时间还较短,各方面都不太成熟。就单一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公司而言,母子公司间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传递。但就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投资设立的金融子公司来看,其业务和资产规模都非常有限,还很难同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起全面的业务合作,仅停留在产品代销等较浅的层次,因此,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的可能性还比较小。

2、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虽然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机构和企业投资”,但该规定并未禁止商业银行通过境外子公司从事证券保险投资等业务。因此,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可按照当地法律开展全能银行业务。同时法律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也为一些特殊情况的存在奠定了一定基础。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虽然和现行法律有一定的摩擦,但还可以相互适应,改革成本较小。

3、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但由于各监管部门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因此,对各子公司之间的业务联系却无能为力。所以,我国的监管模式不适应混业较为彻底的全能银行模式。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单一金融机构控股的控股公司模式,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各金融监管当局可以依照原有模式对控股公司的各部门实行有效监管。

4、我国独特的金融环境。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较为滞后,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资本市场发展虽快,但其发育不够成熟,存在较多的制度性缺陷,而且在现有的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中,又缺少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验丰富的大型投资机构。因此,难以成立完全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以中信集团为例,中信集团在运作中虽然实现了一些局部整合,如中信中心金融卡的发行,但是其内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由于中信控股对各子公司并未实现真正的持有股份,股权仍在中信集团。因此,控股公司的角色十分尴尬,只是担任上传下达的作用,并未实现对整个集团的综合战略策划。另外,由于各子公司规模庞大,控股公司难以有效驾驭。可以说,中信的金融控股更多的是形式上的,而非是实质上的。

综上所述,发展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单一金融机构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综合经营所带来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分散风险的优势,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程度较全能银行低一些。其对金融机构的控制和金融监管的要求也没有全能银行那么高,与我国的现行情况较为匹配。就法律层面而言,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是可以实行的,因而,改革成本较小。同时,就我国的特殊情况而言,发展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优势,以强势的商业银行引导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l凌涛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比较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刑乐成,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研究[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3]王迪,论金融控股公司[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3

[4]徐作君美德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天津:天津商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篇8

一、文化产业发展现状

内蒙古自古以来就是众多北方少数民族繁衍生息之地,不同民族、不同文化的交流、融合与演进,造就了丰厚而独特的草原文化,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遍布内蒙古全区,蒙元文化、红山文化、大窑文化、朱开沟文化、秦直道文化、昭君文化、辽文化等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内蒙古文化遗存众多,中华第一龙、华夏第一村、草原第一都等文化遗产堪称亚洲之最,长城遗存、阴山岩画和贺兰山岩画的数量和艺术价值亦属全国之最:民俗文化风情浓郁,“三少”民族特色鲜明,长调艺术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9个项目入选国家级“非遗”名录。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曲艺、文艺作品、绘画、雕刻、民间工艺、体育、饮食、服饰和极具民族特色的民族习俗,使内蒙古成为一座庞大的民俗风情博物馆。这些古老、不可复制、弥足珍贵的优秀民族文化,只要能够深入挖掘其文化内涵,进行文化提升和包装,并用产业的理念去经营,用市场的手段去推动,都会成为极具潜力的文化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文化产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印发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等重要政策,明确提出今后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是构建以文化旅游、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博会展等文化产业为重点的文化产业体系,提出了民族大区建设总体目标,力争在“十一五”末使内蒙古文化建设能够先于经济建设,较早走进全国前列,并从财政税收、投资和融资、资产处置、工商管理、价格、国有文化资产授权经营等方面对文化产业发展给予政策支持和鼓励。目前,全区文化产业已初步形成了多门类、多层次、多形式发展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13个领域:

1 物质文化发掘成就突出,现已发现各种文化遗存1.5万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自治区158处。内蒙古馆藏文物现有50余万件套,有些文物还被送到世界多个国家展出,内蒙古博物馆曾在美国举办过恐龙展和辽代文物展。一些专题考古研究也硕果累累。

2 各种形式的文化活动得到发扬光大。其中,蒙古族长调歌曲、马头琴艺术、呼麦、好来宝、乌力格尔、蒙古族和达斡尔民族舞蹈、二人台、那达慕、祭敖包、赛马、摔跤、射箭等在全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有的已被列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上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近200个剧(节目)在国内外重大文艺活动和比赛中获得400余个奖项。此外,丰富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如绘画、书法、雕刻、民族工艺品制作等,在多年的发展中也得到了光大,

3 群众娱乐基础设施逐步完善。2004年以来,全区新建和改扩建56个旗县图书馆、文化馆:建成63个旗县宣传文化中心,210个苏木乡镇文化站。各地已建成文化广场93个,内蒙古文化大厦、内蒙古乌兰恰特大剧院、内蒙古博物新馆、包头市博物馆、通辽市民族博物馆、呼伦贝尔市民族博物馆、鄂尔多斯市七大文化工程、满洲里套娃广场、河套酒文化博物馆等,都将成为自治区重要的文化阵地。

4 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现已建成横贯东西部12个盟市、90多个旗县市区、全长近1万公里的光缆干线网,形成以呼和浩特彩电大楼为中心,以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卫星地面接受站为辐射的集发射、传输、接受多种功能综合运用的广播电视覆盖网。2005年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率分别达到92.64%和90.15%,汉语广播电视节目通过卫星传输,已覆盖了全国及亚太53个国家和地区,蒙古语卫视每天播出18个小时。

5,新闻出版业初具规模。内蒙古现有8个出版社,年出图书2300种以上。截至2005年,内蒙古图书出版达5497.34万册,各类杂志1473.4万册,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出版报纸2.7万亿份。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统计,2003和2004两年,内蒙古图书出版的市场占有率为0.75%,进入全国前20位。

6 影视剧产业有新的突破。内蒙古影视剧产业具有题材、景观、人才和国内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优势,是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中最具活力、发展速度最快、影响最大、经济效益最好的产业之一。近几年来拍摄的《东归英雄传》、《一代天骄》、《东方商人》、《燕子李三》、《党员二愣妈》、《铁道游击队》等多部优秀的影视剧,公演后获得了国内外观众的一致好评,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内蒙古著名导演王新民领衔的影视工作组现正在启动百集大型电视剧《大盛魁商号》的拍摄工作,同时筹建集旅游、商业、影视拍摄为一体的大盛魁影视城,内设旅蒙商博物馆、呼和浩特历史博物馆等5个馆,这必将使呼和浩特的历史文化内涵得到充分彰显,

7 文化旅游业挑起大梁。1978年起步的内蒙古旅游业,从一开始就将草原文化、民族文化融入于其中,经过多年扶持和培育,已发展成为人们所公认的高附加值产业。内蒙古现有118个A级景区,4条精品旅游线路,基本涵盖了内蒙古所有以文物、史记、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层以及现代文化层和民俗文化层等。与此同时,牧户游、农家游、蒙牛工业游、鄂尔多斯羊绒、北重兵器城、河套酒业等牧区乡村和工业旅游项目也在悄然兴起。2006年,内蒙古共接待国内旅游人数2451.7万人次,实现国内旅游收入248.24亿元,外汇收入4.04亿美元,实现旅游业总收入279.71亿元。旅游直接从业人员15万人,间接带动就业72万人。旅游业已成为内蒙古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产业之一,

8 会展业如火如荼。内蒙古每年举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药交会、洽谈会等,参加的客户和观众达200多万人,成交额达3亿多元,带动其它相关产业收入8亿多元。仅内蒙古展览馆近几年年均接办的各类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就有18次之多,接待观众80多万人,年均实现利润200多万元,

9 节庆活动异常活跃。近几年

来,内蒙古共举办了大大小小的集文化娱乐、经贸洽谈、旅游观光为一体的群众节庆文化活动上千次之多,知名的大型节庆文化活动有30多个。如分别在呼包两市举办的中国内蒙古国际草原文化节、呼和浩特市举办的昭君文化节、呼伦贝尔市举办的成吉思汗草原文化节、阿拉善盟举办的国际生态旅游文化节、通辽市举办的七届科尔沁艺术节、乌兰察布市举办的全国蒙古族服装服饰展等,都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影响。

10 特色文化产业异军突起。如赤峰市和阿拉善盟的赏石业、锡林郭勒盟的民族服饰业、乌海市的书画业等等。尤其是阿拉善盟的赏石业,已在巴彦浩特镇的黄金地段建起占地5万平方米的全国最大最好的奇石文化旅游城,固定的奇石经营户就有400多户,年贸易额达1亿多元。赤峰市的巴林石受到国内外赏石界和收藏家的追捧和青睐,仅巴林石集团年销售额每年就达2亿多元。

11 文娱演出业精彩纷呈。内蒙古通过市场化运作组织公益和商业演出获得巨大成功。内蒙古杂技团赴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演出上千场,足迹遍及15个国家400多个城市。内蒙古歌舞团赴北京、广州演出《蒙古婚礼》上百场,并应邀赴美国演出《白云飘落的故乡》等;鄂托克前旗乌兰牧骑赴北京演出《鄂尔多斯婚礼》等。此外,还引入国内外演出团体到内蒙古演出。这都不同程度地繁荣了内蒙古的文娱演出市场。

12 音像产业逐步做大。内蒙古音像产业经过艰辛探索,逐渐走出了一条突出民族特色、精心锻造品牌、注重效益的发展之路。以内蒙古文化音像出版社作为唯一的内蒙古出版单位,先后出版了《内蒙古民歌精品典藏》、《草原世纪精曲》、《内蒙古长调民歌集粹》等音像制品,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影响遍及全国所有省市区、几十个国家和地区。音像产业的发展也催生了内蒙古音像市场的扩大,目前,内蒙古经营音像制品的批发单位有2个,音像零售出租单位4000多个,音像放映网点400多个,已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市场,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

13 文化产品生产业也开始起步。如金威视盘光盘生产线落成投产,填补了内蒙古空白。一些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也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催生了内蒙古文化产品生产业的蓬勃兴起。

自治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既有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植,也有自治区政府在各方面政策的支持,同时,也离不开自治区金融业的支持,尤其是银行业所做出的巨大努力。

二、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具有广阔的空间

国际经验表明,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文化消费将会出现快速增长,继2007年人均GDP达到3300美元后,2008年内蒙古人均GDP首次突破4600美元,已达4638美元,全区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全区文化产业迅速崛起和快速发展,开始步人以培育主体、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成为民族文化大区建设中的亮点。

2009年7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指出,文化产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载体。在当前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新形势下,在重视发展公益性文化的同时,加快振兴文化产业,对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内需特别是居民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做出了《关于印发民族文化大区建设纲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发展的决定》、《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政策和重要文件,为引导内蒙古金融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近年来,文化产业在自治区政府正确领导及金融业的大力支持下,涌现出了大批文化产业骨干企业。以东联集团成吉思汗陵旅游区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二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为起点,北方新报社、昭君博物院、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赤峰力王工艺品有限公司、内蒙古响沙湾有限公司、包头绿色动力网吧连锁等10家文化企业被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首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包头乐园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被文化部命名为第三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目前,这些示范基地与金融业合作良好,在促进全区文化产业发展以及文化产业与金融业合作方面起到了很好的典型示范和带动作用,这些企业及基地建设处处闪现着“银企联合”“银文联合”的影子。

综合来看,内蒙古的人均生产总值、人均一般性预算收入等经济指标已经进入全国前列,但是文化发展方面的指标同一些省份相比还有较大差距。经济发达地区的文化产业对GDP贡献率在7%左右,而内蒙古只有1.05%。文化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发展潜力大,是国家调整经济结构和繁荣文化市场的着力点,其发展需要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也是金融业重点扶持的行业之一。

金融业要大力支持文化产业,扶持文化产业,提高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加大支持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集群的力度,着力培育一批有实力、有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

截至2009年6月末,金融业的文化产业贷款余额为43亿元,总体看,占比远低于信贷资金的传统投放领域,但从新增贷款情况看,金融业对文化产业的总体支持力度在明显加大,对文化产业贷款同比增长51.3%。

三、金融业支持内蒙古文化产业的难点

(一)文化产业自身的原因

1 产业规模偏小,管理方式落后。当今文化产业越来越向集约化方向发展,而目前内蒙古文化产业发展不是很充分,呈现出散、弱、小,社会化产业程度不高的状况,真正具有竞争力、集约化的大型文化产业的运营企业只有少数几家。就内蒙古现有的产业运营规模看,远远低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也低于中部地区如湖南、安徽。中小文化企业内部管理松散,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披露意识较差,缺乏透明度和必要的监督,信用状况与金融机构信贷支付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

2 文化企业抵押品匮乏,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弱。目前,各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能够覆盖贷款风险的固定资产抵押,而文化企业资产的特点却是固定资产较少,其资产形态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等无形资产。这种情况下,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融资支持。另外,由于抵押市场不发达,作为抵押物的资产,如地产、房产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一旦进入拍卖、转让程序就会受到许多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其转换成本很高,极大限制了抵押物品的流动性,使得抵押资产难以变现用于清偿贷款及利息,进一步增加了文化企业贷

款的难度。

3 文化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文化产业市场发育程度低。目前,内蒙古文化体制改革刚刚起步,一些过去由政府投资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尚未完全推向市场,部分优质产业资源无法实现市场化运作,一些转制企业尚未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经营运行机制僵化,冗员多,经费短缺,设备陈旧,经营活力不足,没有形成必要的市场规模、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稳定的盈利来源。一些地区未能有效地培育新兴文化产业,而且即便是确定了重点培育也是呈现开发周期长、更新慢的状况,应用现代科技改造抢救传统的民族文化资源很不充分,致使有些优秀的民间文化濒临消亡。受产业规模和集约化小的限制,对丰富内涵的文化资源缺乏深入挖掘和创新,尚无法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导致发展后劲不足,使得文化资源和高新技术结合的高附加值、高回报的品牌文化产品难于批量涌现。

4 文化产业结构不合理,文化资源挖掘利用程度不高。由于长期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文化投资方式,大部分从事文化生产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创新能力明显不足,未能对丰富的文化资源进行深入挖掘和有效利用,文化产业仍以传统文化经营为主,新兴的文化产业比重偏小,全区各盟市文化产业结构趋同,重复生产建设现象比较严重,没有着力发展地区独特的文化产品项目,缺乏高附加值和高回报的品牌文化产品,致使金融机构难以有效识别优质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项目,对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贷款供应量不足。

5 不具备直接上市募资的条件,由于文化产业总体发展水平比较落后,大多数中小文化企业不符合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要求。传统文化产业比重过大,新兴的文化产业比重偏小,基本上以传统文化经营为主,以信息化、数字化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如软件业、影视业、会展业、音像业等发展缓慢。此外,不少盟市旗县的文化产业结构雷同,各自为战,搞的产品项目大多一窝蜂,同一产品同一项目重复生产建设,小而全、小而散,质量没有保证,没有着力发展地区独特的文化产品项目,进行同板块大手笔的资源整合,难以形成互通有无的文化产业链,造成总体落后。直至目前,内蒙古境内仍没有1家文化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集资金。从短期来看,内蒙古文化企业规模小,资信弱,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也很难有所改变。在缺少领导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情况下,内蒙古文化企业利用证券市场直接上市募资的各项条件目前还不成熟。

(二)金融业的原因

1 对文化产业的关注度不够。由于内蒙古经济发展起步相对较晚,各行业都急需投入大量资金,在资金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银行贷款是当前最为稀缺的资源。与传统工商企业相比较,文化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具有“项目性”,难以产生稳定和持续的现金回报。在这种情况下,各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更多地青睐能源、电力、冶金等资源优势明显的行业,而对内蒙古文化产业潜在的投资回报则没有足够关注,针对文化产业加大业务创新、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也不高。加之以往文化产业吃的是“财政饭”,对信贷资金和信贷服务的依赖较小,双方缺少了解,使得商业银行针对文化产业特点主动开展融资产品创新方面明显不足。

2 缺少针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模式。由于文化企业普遍存在抵押物不足,缺乏担保,无形资产难以评估等问题,如果按照现行的银行信贷评价模式,则大部分文化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虽然近年来国内一些发达地区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创新,但由于目前全区评估、担保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尚不完善,一些比较先进的信贷模式内蒙古仍无法推广。

3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后。我区针对文化产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明显滞后,面向文化企业的贷款担保机构少、规模小、担保基金金额少。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落后,难以为银行体系提供有效担保。

四、对策建议

(一)文化产业:文化企业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与金融业开展合作

1 加强内部管理,增强企业实力。文化企业要学习和采用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手段,推进管理创新,提升效益。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健全财务会计体系,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开户的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推动企业管理上水平。同时,要抓住当前文化体制改革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逐步壮大企业自身实力。

2 建立自身信用档案,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要把工商、税务、司法、社保、环保、质监等部门的信息纳入自身信用档案,积极主动与金融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将企业的优质信息主动提交给金融机构。

3 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内涵,积极打造文化精品项目。内蒙古拥有丰厚的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发展文化产业优势明显,潜力和空间巨大。文化企业应根据所在区域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精心打造优势特色文化品牌,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同时,要在深入挖掘文化资源内涵的同时,大范围、多领域、深层次地进行文化资源整合,不断优化配置各类文化资源,实现文化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4 努力拓展融资渠道。从长远来看,文化产业仅靠政府投入、内部积累和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迅速扩张。为实现内蒙古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要重点选择和扶持一些具备实力的文化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文化企业,促进文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同时,一些优质的中小文化企业也可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以获得融资。

(二)金融业:构建多层次融资体系

1 增强主动服务意识。金融机构应该从服务地方经济和自身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内蒙古文化产业的广阔发展空间,将之作为当前及未来重点支持的领域,认真研究其行业特点、发展规律和运作模式,积极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信贷市场。

2 创新信贷模式。针对文化类企业特点,弱化财务指标考核,转变以房产、机器设备为抵押的传统担保思路,积极试办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企业联保互保贷款、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等,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为文化企业,尤其是中小文化企业融资扩大选择范围。金融机构应进一步为文化产业创新融资方式,制定适应文化创意产业特征的信贷政策,丰富融资品种。

3 要优化流程,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商业银行应针对文化企业的特点提供特殊政策和服务,改进贷款授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方便快金融机构逐步增加对文化产业的信贷资金投放规模。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业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文化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推动金融业开展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并协调一两家金融机构在条件成熟的盟市试点,专门扶持中小文化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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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房地产与金融业发展概况

(一)房地产发展概况

90年代以来,浙江房地产发展的运动轨迹与经济周期的波动轨迹相似,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启动阶段(1991-1993年)、回落阶段(1994-1997年)、发展阶段(1998-2000年)、繁荣阶段(2001-2010年)以及调整阶段(2011年至今)。

1991年开始,全国房价第一次呈高速增长态势。浙江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同比增长幅度一度高达284.4%。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受政策调控影响,房地产发展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抑制。虽然全省各项房地产指标仍在增长,但至1995年增幅已逐步回落。

1999年房改房逐步上市,改变了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增幅持续下降的态势。中央出台了允许个人利用银行贷款购房政策,个人购买能力不断增强,个人购买住宅面积占当年全部住宅销售面积的比重逐年上升。随着银行信贷政策的开放,土地与房地产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2002年7月开始实施的土地招标制度,使得地价飞速上涨,房地产市场进入了超高速增长的局面。仅2010年上半年,杭州主城区二手房交易均价达到19536元/平方米,同比上升47.15%。

2011年1月,“新国八条”出台,拉开了严厉调控房价的序幕,中央开始实行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浙江有关部门也迅速行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以期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增长。

经过10多年的超高速发展,浙江房地产逐渐转型。整个市场呈收缩态势,供需关系变化,需求方逐渐表现出“销售规模下降,价格指数回落,土地购置减少”,供给方则表现出“开发规模减小、投资增幅降低,投资结构优化”。

(二)金融业发展概况

从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余额和金融业就业两方面考察,可以发现1995年之前是金融业恢复形成阶段,1995年之后则进入逐渐完善和深化时期。因此,浙江金融业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恢复、发展阶段(1992-1994年)和改革、完善阶段(1995年至今)。

发展之初,浙江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相对落后,主要原因在于浙江原有的经济基础薄弱,在金融产业发展过程中缺乏资金来源,因此对外来资金较为依赖。1978年末,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只有35.79亿元,贷款余额48.9亿元,直到上世纪九十年代这一情况才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

1995年11月21日,浙江城市信用合作社会议成功召开,在本次会议中,充分肯定了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成绩。1995年10底,全省城市信用合作社存、贷款余额分别已达172.4亿元和114.6亿元。

2011年,浙江金融业稳健发展,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速度处于较高的水平,保持了健康的发展态势。金融资源配置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该省的金融市场整体运行态势良好,为浙江经济的发展贡献出了巨大的力量。

二、浙江房地产与金融业关联度测算模型、指标与结论

(一)基本模型、主要指标及评价标准

(1)模型简述。投入产出模型的行模型表明经济的存在必须再生产出其消耗的全部产品,如果不在原有的规模上而在扩大的规模上生产,还要有剩余产品;列模型则反映了收入分配关系变化如何与技术以及相对价格变化相互影响。

(2)主要指标。本文用直接消耗系数和完全消耗系数表示后向直接关联度和后向完全关联度,用直接分配系数和完全分配系数表示前向直接分配系数和前向完全分配系数。

计算公式如下:直接消耗系数aij指某产品j生产单位最终产品量对另一产品i的完全消耗量,记为aij。

aij =xij/Xj(i,j=1,2,……,n) 公式1

完全消耗系数bij反映了直接消耗和间接消耗的总和,完全消耗系数矩阵B可以直接由直接消耗系数矩阵A计算得到。

B=(I-A)-1-I 公式2

其中,I为单位矩阵。

直接分配系数rij是指i产品分配给j产品的中间消耗使用量在总产出量中所占的比例。

rij=xij/Xi(i,j=1,2,……,n) 公式3

完全分配系数Dij主要是指某些行业中的单位增加水平能够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的途径为另一个行业提供的分配能力,我们可以用矩阵R来求取矩阵D的数值。公式如下:

D=(I-R)-1-I 公式4

其中,I为单位矩阵。

(3)评价标准。为进行有效评价,本文将计算所的值与国际标准范围进行对比,若高于上限,说明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关联度偏高,应当注意房地产业过热;若低于下限,则认为房地产业可能发展结构不合理或金融业对其支持力度不足。

(二)测算结果

通过分析计算,得到了下表数据:

从后向直接系数结果可以看出,2002年及2005年浙江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依赖程度相当高,在2007年虽有所下降,但2010年又上升至第三位,说明浙江房地产与金融业之间的后向直接关联程度较高,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依赖关系依然明显。

从后向完全系数的角度看,发现同样的趋势。因此,说明金融业在值和位次上都保持着较高的数值,说明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需求拉动作用较强。

前向直接系数相对于后向直接系数来说,数值上要小,这说明浙江的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前向关联性比较弱。从整体上分析,2007年之前的前向直接系数位次呈逐年下降趋势,说明浙江房地产业对金融业的推动效应正逐年减弱。

较之前几组系数来说,前向完全系数无论从数值上还是位次上都没有明显的优势。通过整体上的动态分析,可以发现,后向关联度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前向关联度除2005年外变化不十分显著。

(三)规律与结论

综上,可以进行以下对比:一将两个产业的关联度与其它产业的关联度进行对比;二将关联度与国际标准相比较,便于判断该省房地产业发展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1)与其它产业关联度相比较。结果显示规律如下:位次上与其它产业相比,房地产与金融业的后向关联度显著靠前,这说明,房地产业是一种资本密集型产业,特别是在初级发展阶段,必然需要金融业的有力支撑。另一方面也表明,浙江的房地产是以物质消耗为主的增量发展型产业,而不是成熟的以经营服务为主的存量发展模式。

(2)与国际经验值相比较。在后向关联特性上,除2002年后向直接系数偏高以外,其余系数均符合国际标准范围。在前向关联特性上,只有2002年与2010年符合国际标准,2005年以及2007年两者均低于国际上规定的范围下限。在发达国家,房地产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形成众多的中介机构,并以此为基础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而浙江房地产与金融业的前向直接关联度与前向完全关联度均与国际标准有差距,这说明浙江的房地产业仍属于新兴产业,发展滞后,发展结构不合理。

三、对策与建议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浙江房地产对金融业需求拉动作用较强;而房地产对金融业供给推动作用较弱。虽然两者基本上符合国际上的房地产与金融业关联度范围,但浙江房地产业的产业结构仍需优化升级,以保证浙江经济健康发展。

(一)房地产业优化

(1)转变发展模式。房地产业的发展更应该注重与金融业之间的相互支持性,而不是单方面的金融业对房地产业的支持。作为更具服务性的第三产业,浙江的房地产业应该对其中介机构的数量与质量以及物业管理服务等更强调服务性质的层面进行发展。因此,要逐渐将房地产从开发模式向经营管理模式转变,从增量房市场向存量房市场转变。

(2)稳定房产价格。首先,要调整土地供应结构,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市场提供不同的土地供应;其次,需继续完善土地出让制度,实施招标等制度,减少协议出让、无上限拍卖出让等出让方式,从而达到土地价格的有效调控;再者,需行政手段的参与,采取推出保障房、限购、限价等手段,一定程度上缓和房价的涨跌幅度;最后,尤其要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市场,禁止投机倒把的行为。

(二)金融业优化

首先,要规范浙江金融业的发展,加大金融管制力度。虽然目前,已有不少银行执行对房地产业的限贷政策,但银监会仍应加强监管,银行应加强房贷的审核,规范抵押物的估价。

其次,可以建立针对浙江房地产与金融业关联度的预警防范机制,定期收集宏观经济运行、居民收入消费水平以及房地产业投资等数据资料,制定预警指标,如“房地产业贷款占银行信贷总额的比例”、“房地产贷款年增长额占银行信贷总增长额的比例”等,以此为预警以及采取防范措施的根据。

篇10

关键词:新形势、金融业信息安全、挑战、对策

一、面临的挑战

目前,金融业的业务开展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以综合业务系统整合、数据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业信息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因而,信息技术风险也自然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重要方面。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正面临比以往更严峻的形势,围绕信息网络空间的斗争日趋尖锐,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恶意代码和网络攻击呈多样化局面,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难度加大,挑战增多。

一是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发展。

与金融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相比,金融业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内曾有专家明确提出,在金融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理念。”信息资产风险指在信息化中,信息资产的规划、设计、开发、生成、存在、运用、服务、管理、维护、监管以及其他相关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市场、操作与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息规划、信息标准、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2008奥运年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缺乏指导、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缺乏完整的认识,以及缺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导致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手段缺失,致使基层行监管缺乏主动性。

二是核心设备和技术依赖于国外,底层技术难以掌握,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金融业信息系统和网络中,大量使用国外厂商生产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芯片也大多数是由国外厂商生产。外方不可能提供设备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我方很难判断设备是否存在“后门”、“软件陷阱”、“系统漏洞”、“软件炸弹”等安全漏洞。据调查,一些重要网络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是开发过程中有意预留,也可能是无意疏忽造成的。特殊情况下,特定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实施人侵,修改或破坏设备程序,或从设备中窃取机密数据和信息。前一阶段国外炒作的IC卡安全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微软“黑屏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是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新技术的应用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

金融业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敌对势力、不法分子进行攻击、破坏和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金融业信息系统已经遭受到多次攻击,整体信息安全形势严峻。2009年国防科技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5%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人,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

2005年6月18日,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案件在美国爆发,万事达、VISA和美国运通公司的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人,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由此可见,基于开放性网络的金融服务对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四是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使技术风险相对集中。

伴随着数据大集中的实现,风险也相对集中.一旦数据中心发生灾难,将导致金融业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全部的业务处理停顿,或造成客户重要数据的丢失,其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机构因为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大面积、较长时问业务中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日本花旗银行出现交易系统故障,5天内约27.5万笔公用事业缴费遭重复扣划或交易后未作月结记录,造成该行的重大声誉损失。

信息系统潜在的风险已引起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如何保障后数据大集中时代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需要整个金融业深入研究的课题。

五是我国金融业的灾难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据人民银行在2009年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灾备中心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仅有3家建立了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9家建立了同城灾备中心,6家建立了异地灾备中心,尚有3家没有建立灾备中心。返观国外同业.多数国外银行已经做到了分行一级的灾难备份与恢复。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灾备中心建设同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国内金融机构的现有灾难备份中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一旦发生区域性重大灾难,将对我国金融业整体运行状况带来极大危害,并造成过高的重建成本。

二、应对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规定,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在新形势下如何指导和协调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是人民银行尤其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金融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法律、管理机制、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应建立跨部门的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以及重点时期的安保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手段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检测和准人制度,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水平,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尤其是在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灾备建设和信息安全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借鉴成功经验,规避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应牵头成立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通报制度、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一个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随时处置和协调金融机构安全事件,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或消除金融机构网络和主要信息系统因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是研究建立跨部门的现代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网络。真正实现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及时、动态、全面、连续的监管。

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金融业的网络互联做准备。同时促进各家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运行安全。现代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信息安全对整体业务和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影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信息科技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人民银行要协调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加大对国产软硬件采购力度,努力减少和降低一些关键领域的对外技术依赖。

对采购或使用的信息技术和产品,能自主的就要千方百计地推进自主,不能自主的,也须保证其可知可控,也就是说,要对信息技术产品的风险和隐患、漏洞和问题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术”。

对须引进的,实行市场准人制度,并引进权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风险、安全、实用等综合性评估。

对各地区一些科技水平还比较低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针对目前金融业,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维采用IT外包的形式,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IT外包健康快速发展,约定监管机制,规范服务商的服务标准和流程,使IT外包以服务行为的公司化、强大的配套支持能力、灵活的外包服务方式成为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可行之道。

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攻击防范。

由于金融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方式,使网络必定要建成一个同Internet和外部线路有较密切关系的结构,各种网络访问上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金融网络系统面临的攻击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攻击的后果将造成信息失密、信息遭篡改、身份遭假冒和伪造等,特别是在网络上运行关键业务时,网络安全问题更是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定期组织信息安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银行做好系统加固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安全产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做好安全日志分析、预警和监测工作,防止植入木马导致信息泄漏和来自内部的安全威胁。

五是增加业务持续动作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数据处理集中后的技术风险。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共同论坛2006年8月了《业务连续性高级原则》将业务连续性管理定义为,发生中断事件时,确保某些业务保持运行或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的一整套办法,包括政策、标准和程序。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在组织上的保证至关重要。人民银行应指导金融业参照国外先进经验,专门成立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导委员会,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IT部门有关业务连续性的管理职责融于一处统筹管理。

目前,国内银行灾难备份和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系统故障、人员操作、机房维护和短时间电力中断等情况。在防范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恐怖袭击等方面的应对管理还需加强。一是要强涮“突发”与“应急”。由于灾害事件的不确定性,应急管理与保障工作必须建立在高强度的实战性基础上,使灾难应急管理真正适应“应急”的要求。二是要扩大应急预案本身的覆盖范围。我国金融业灾难备份及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IT部门,远远不能适应业务连续性的需要,应当强调业务部门的参与,与IT部门共同构建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需要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运营安全。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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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流 物流金融 研究现状

一、国外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较早,研究较丰富。国外的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较早,其相关研究也较为丰富,其中,Friedman(1942),Albert(1948),Eisenstadt(1966),Raymand(1948)和Dunham(1949)等总结了物流金融中的存货质押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国外发展过程中的法律氛围、业务模式、仓储方式、监控方式和流程。Barnett和Biederman对物流金融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相关研究。

(2)将互联网技术应用于物流金融业务中。Guerrisi(2001)通过考察供应链中物流配送技术和资金转移技术的发展,认为目前的资金流管理己经不能与快速发展的物流技术相匹配,尤其是在电子商务领域,资金的转移己经成为发展的障碍,因而提出了基于互联网的电子货币转移方式将广泛应用于全球贸易链中。

(3)侧重供应链环境下的物流金融业务研究。Leora Klapper(2008)就供应链中的中小企业采用存货融资模式的激励及功能进行了分析。Gonzalo Guillen(2009)等人研究了集生产与企业融资计划于一体的短期供应链管理,提出了合理的供应链管理模式可以影响企业的运作与资金融通,从而增加整体收益。

二、国内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研究现状

(1)起步于物资银行。国内物流金融的相关研究始于“物资银行”,2003年9月,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学者于洋、冯耕中对物资银行的含义重新进行了研究,得出了比较规范的概念。认为物资银行指的是在融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仓储企业或物流中心,在业务过程中将银行与生产商或经销商紧密地联结起来,使银行以不动产贷款为主的信贷模式转变为不动产贷款和动产(流动货物)质押贷款相结合的信贷模式。

(2)融通仓阶段。2004年朱道立、陈祥锋建立了融通仓的理论框架,融通仓指“融”(金融)、“通”(物资流通)、“仓”(物流仓储)三者集成,综合管理和统一协调。2005年至2006年,朱道立等人发表了系列文章详细介绍了融通仓的概念、结构、运作模式、作用等,从而确立了融通仓的规范模式。

(3)物流银行、物流金融概念的提出。2004年,广发银行在国内金融界率先推出“物流银行”业务,以商业银行为主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监管,从而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达到银行、物流企业、生产企业等三方共赢。

2004年5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邹小、唐元琦首次提出“物流金融”的概念为“面向物流业的运营过程,通过应用和开发各种金融产品,有效地组织和调剂物流领域中货币资金的运动”,定义了它的内涵和外延,“物流金融”被正式确立为一个新的研究平台。物流金融的研究对象、研究方向基本确立,并且与实践相结合归纳出了一系列的运作模式,中间业务等”。

(4)集中于业务模式的创新。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的龚纪钢老师(2010)介绍了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策略,提出必须明晰物流金融各类常见业务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从而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方法。天津理工大学的潘永明、纪富镇(2010)等人结合我国物流发展的实际状况指出,物流企业和金融机构不能一味照搬国外的服务模式,必须加以融通。

(5)集中于风险管理。成都理工大学的吴健等人(2008)介绍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的模式和内容,分析了我国物流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对物流金融服务的创新和风险防范问题进行了研究。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的莫静和李俊萍(2009)从开展物流金融业务中的风险角度入手,对抵押物的安全风险、银企沟通风险及法律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国内有关物流金融的理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明确了融资、结算、风险控制等主要职能,总结出替代采购、信用证担保、仓单质押、买方信贷、授信融资和反向担保等服务模式。但是,从总体上讲,物流金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现有理论还停留在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上面,理论分析还比较零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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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eisun,etal.Business models and solution architectures for SMB financing in a supply chain ecosystem[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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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Brueckner JK.Mortgage default with asymmetric information[J].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and Economics,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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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金融信息化 银行 保险 证券

尽管金融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下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但对于金融信息化,国内外学界尚无一致的界定。有从金融业务层面提出,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和装备金融业,实现金融业务中心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转变。有学者从信息技术层面认为,金融信息化是指由于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金融业务领域,使传统金融业务及金融理论发生根本性变革的过程。也有学者认为,金融信息化是基于通信网络、计算机、信息资源及人力资源要素之上,依据统一技术标准,通过信息网络实现综合的金融服务的系统工程。虽然学者观点相左,但基本上勾勒出了金融信息化的主体图景:金融信息化是在金融业务领域全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金融业务变革的过程。

我国金融机构从业务分类上看,明显存在三个大主要类别:银行、保险、证券。一般而言,银行业务包含传统业务和高技术含量、高利润的复杂业务,后者包括结构性融资、收购兼并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当前我国银行业务信息化程度已经明显提高,但与国外同业比较而言,尚存一定差距。我国保险业传统上对信息技术的依赖不强,但现代信息技术的变革带动保险进入新的发展历程。我国保险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断提升,使我国保险信息网络已基本覆盖了全国各省、市、县,并逐步向乡镇延伸,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实现了全国数据大集中。我国传统的证券交易依托纸质媒介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成立之初就实现了交易的信息化,使用系统集合竞价自动撮合成交。目前所有的证券公司都拥有网上交易系统。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证券业的信息化水平仍然处于初级阶段。

一、银行

我国银行业信息化架构已初步确立并逐渐规范。各类型银行机构的业务种类日趋丰富,业务运营越来越依赖信息系统的支持,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和开发能力在迅速提高。实现业务电子化后,集中整合成了银行机构的共识,数据集中、灾备、平台及应用整合正在实施推进。长久以来银行信息化缺乏规划指导,信息化建设零散、重复、低效,监管水平的提升及对外合作的发展正使其更具系统性、规划性。银行信息化的标准体系正在建立。同时混业的趋势使银行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开始更多地与其他同业、监管层融合。除了业务支撑外,银行机构开始更多地将信息化应用于管理层面。信息化建设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从银行业信息化投入层面看,银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在中国金融业信息化建设总投资中所占比重最大,数据显示2009年这一比重达七成以上。国有银行信息化投入又占据了主要部分,由此可见,国有银行信息化发展影响着金融业信息化的基本趋势。近年银行信息化投入呈现规模逐年增长增速有所下降的趋势。各类银行机构新建的重要业务系统较少,主要是对原有各业务系统的升级改造和对硬件设备的更新换代。当前凸显的银行风险事件使银行必须关注客户管理、风险控制问题。

此外,中国的不同类型银行的信息化现状差异非常大,信息化投入趋势也有很大差别。大部分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有非常完整的信息系统,且基本完成了数据大集中,拥有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业务系统,丰富的电子银行和强大的科技队伍。股份制银行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注重投资收益比,满足业务、谨慎适度已成为股份制银行普遍的信息化策略。目前主要增强其数据挖掘、风险控制能力等。中央银行多次表示出鼓励城市商业银行进行跨区联合,并提出了资本重组、业务合作、机构组织的联合等具体联合模式。在此背景下,近年城商银行信息化建设投入增长较大。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建设主要有综合业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新一代呼叫中心以及其他中间业务系统。邮储、农村类银行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较为迅速。2008—2009年中国银行业信息化投资规模及增长情况见图1。

整合是银行业信息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中国银行业正处于整合的初期,数据大集中只是整合的一种形式,除了数据集中外,软硬件平台的整合、应用系统的整合也开始成为各类银行建设的重点。业务系统的整合需求潜力巨大,存在城商行重组、农信社改制等。合并重组之后,各机构的原有数据、平台、系统需要进行改造和整合。创新和流程再造是银行信息化的永恒主题。以核心业务系统改造升级为主线,银行将更多的业务向网上迁移。此外,银监会推动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建设。2008年3月银监会《银行业信息系统灾难恢复管理规范》,不少银行机构都开始了信息系统灾备建设的评估。

二、保险

当前保险行业信息化整体水平显著提升,险商信息化投入增长迅速,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集中模式加快推进,应用开发、系统整合进展迅速。2006年保监会印发《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对保险行业的信息化建设目标和原则提出了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信息化呈现规划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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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流 物流金融 业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7.02.065

Abstract Logistics finance is an innovative logistics service product, which has great potential, it will be logistics services and financial services to effectively integrate, not only provides a new profit growth point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logistics enterprises, but also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financing problems of enterprise credit. This paper reviews the current research situation and business model of logistics finance. On the basis of summarizing the previous research results, this paper forecast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logistics finance and its business model.

Keywords logistics; logistics financial; business model

1 物流金融研究现状

物流金融是运用相关金融工具,面向物流行业构建的一种新型运营方式。在实施过程中,物流企业通过与相关金融机构展开合作,高效调节物流活动过程中的资金流与信息流,最终通过多方协同,达到缓解物流企业融资困境与活跃金融市场的目的。

在国外,针对物流金融的理论研究已经相对成熟。学者对这一领域进行了充分的探索,涉及了物流金融的发展演变、运作模式等方面,并且分别以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物流企业等不同的视角来研究该项业务模式,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最早的物流金融理论研究成果可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 Albert,Dunham对物流金融在融资模式,经济环境、法律支持、运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随后,不断地有学者对物流金融这一领域进行探索,60年代至90年代,Eisenstadt(1966)对存货质押贷款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和归纳总结。①Barnett(1977)研究了当时该业务的运营状况及以后发展趋势。②Robinson(1981)梳理了物流金融发展史,并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阐释了物流金融业务的发展脉络。Samuel(1998)对当时的物流金融发展状况做了较为深入的分析。Solomon时期,已经开始将互联网技术融入到物流融资业务中,并对这一发展模式进行了相关研究与阐述。21世纪初,Guerrisi(2001)、Fenmore(2004)、Dan(2004)等研究了供应链金融中的订单融资业务,供应链中资金管理方式的滞后性及其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性,并提出了基于Internet的电子货币转移方式,利用改进的金融工具和解决方案等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

在国内,随着经济的发展,物流行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物流金融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他们从不同的视角针对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不同问题展开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陈淮(1987)针对物资银行进行了可行性研究。③张平祥、韩旭杰(1997)对粮棉油货款的仓单质押业务问题进行了的研究。④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学者对物流金融业务进行了更深度的挖掘和拓展,朱道立和罗齐(2002)首次提出了“融通仓”的概念,这是我国近几年提出的一项创新型研究成果,该运作模式以中小型融资企业的动产和商品仓储为基础,结合第三物流企业,将仓储、配送、传统商业、电子商务等方面与企业信用进行整合再造,致力于创建一个集多项服务于一体的物流金融平台。⑤这一模式相对于以前的物流金融模式涵盖范围更广,其功能也更为先进。

2 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梳理

物流金融业务是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有效合作后的产物,对于物流金融的运作模式,国内很多专家学者以此为出发点,展开研究与探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早在1987年,陈淮提出了“物资银行”的概念,希望以此为切入点解决当时企业存在的融资问题;任文超(1998)则以物资银行为出发点,阐释了如何通过物资银行去解决企业的三角债;⑥王志通过研究,继续丰富了“物资银行”的内涵,他们指出在企业现金流紧张,急需要资金周转,但同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固定资产或第三方作为担保的情况下,相关企业可以引入第三方仓储企业,与其签订相关协议,将公司所拥有的流动资产进行动产抵押,并据此获取银行的贷款,以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此基础之上,他们根据质押物的不同,提出了“权利”、“流通货物”两种不同的质押模式。

1992年,在对“物资银行”模式进行深入研究之后,中储公司开始为相关企业提供“仓单质押”服务,仓单质押是指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融资企业的质押物进行验收,并将其储存在自有仓库中后,向融资企业提供相应的仓单证明。该仓单是融资企业申请贷款的有效凭证,融机构收到融资企业出示的仓单后对质押物进行有效评估,继而向融资企业提供相应的贷款。

朱道立(2002)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深化,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融通仓的概念,融通仓是一种全新的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它分为三个部分,“融”是代表相关金融机构,主要是指银行,“通”即流通,“仓”代表的是物流企业。三者结合起来,统一调配、协同运作,构成融通仓模式。相对于仓单质押模式而言,融通仓模式主要有以下优势:第一、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质押成本;第二、能对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信用情况优秀的公司能获得更多的服务;第三、通过第三方企业的担保,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风险。

随着针对物流金融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目光聚焦到中小企业。物流银行业务应运而生。2003年,杨晓依通过“民营100”,在广发银行推出物流银行业务。同时,冯耕中(2007)探讨了国内的物流银行业务,并对物流金融业务的管理和未来发展做了相关阐述。物理银行模式的开展,是通过大型物流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来联通银行资金流与企业物流的。并以此为基础,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银行综合服务。相较于其他的模式而言,物流银行模式以成熟的物流企业为核心,这也决定了该模式专业化、规范化的特征。

除此之外,唐少艺认为可以从物流金融的三种运作流程将其划分为垫付货款、仓单质押与保兑仓模式三种;⑦李蓓(2006)从国际贸易的视角来区分物流金融模式,她认为物流金融包括出口模式与进口模式,其中,出口模式又可以细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出口前短期打包贷款两种;进口模式则包含现货抵押、信用证合作模式。⑧巫钢(2007)从期货交割的视角将物流金融业务模式划分为卖方客户授信与买方客户授信两种。同时,他针对期货市场的特征,提供了物流金融I务与期货交易协同的思路,这样在推进期货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封闭了物流金融业务的风险敞口。⑨王开勇,王丰,龙运军(2007)在详细探讨了物流金融业务适用于物流企业的基础上,根据3PL的综合实力差异,为其匹配了相应的运作模式,同时他们提出了融资租赁、保险等新型业务模式;⑩罗跃龙,陈泰光(2012)提出了“融e仓”这一物流金融模式有效运用了专业交易市场的电子服务平台(e平台),e平台运营商将银行与物流企业通过在线对接的战略担保联盟,实现物流信息和资金流信息共享,这一模式将物流企业和银行各自的服务能力进行有效地调度和整合,并为中小企业提供商流、物流等全程管理的动产质押融资服务模式;Z何炜、朱庭军、纯阳、殷承来、郑莹(2013)分析了传统物流金融模式,提出了以物流公司作为核心企业的“物流金融集成项目模式”,并针对该项物流金融业务模式构建了的可行性评估体系。[

3 结论

物流金融是物流公司的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虽然该业务还处在探索阶段,但因其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盈利空间,己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在以往的研究中,学者界定了物流金融的概念,并提出了以不同主体为核心开展物流金融业务的多种模式。但是物流金融服务的开展仍然要面临许多问题,比如:如何控制物流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何针对物流企业建立可靠的信用评估体系等,这些细节问题还有待学者们进一步研究解决。

注释

① Eisenstadt M,A finance company's approach to warehouse receipt loans. New York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1966(36):661-670.

② Barnett W. What’s in a name-A brief overview of asset-based lending[J].The Secured lender, 1977.53(6):80-82.

③ 陈淮.关于物资银行的设想[J].中国工业经济研究,1987(3):2-3.

④ 张平祥,韩旭杰.粮棉油贷款仓单质押的意义与建议[J].山东金融,1997.6:45-46.

⑤ 罗齐,朱道立,陈伯铭.第三方物流服务创新:融通仓及其运作模式初探[J].中国流通经济,2002.2:11-14.

⑥ 任文超.物资“银行”及其实践[J].科学决策,1998.2:18-20.

⑦ 唐少艺.物流金融实务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5.2:18-21.

⑧ 李蓓.物流金融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J].金融与经济,2006.10:66-67.

⑨ 巫钢,姚伊娜.物流金融与期货交割相结合的价值创造[J].经营与管理,2007.2:22-24.

⑩ 王开勇,王丰,龙运军.3PL开展金融服务的业务模式分析[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7.1:44-46.

篇14

【关键词】金融业;税收制度;对策

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日益强化,在央行、审计、财政以及内审机制的监控之下,其财务管理和核算比较健全和规范。而税收则是影响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金融行业的国家观念和纳税意识也普遍优于其他行业,纳税数额在地方税收总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确保我国金融事业健康有序协调发展,对我国现行金融税制进行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1.我国现行金融税制存在的问题

1.1金融行业税收征免混乱

首先,金融企业税收负担明显过重。目前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不征流转税,我国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营业税是按金融营业额全额征税,而非按净额或增值额征税。对其征收营业税使得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样金融企业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又要负担高额营业税,税收负担明显过重,导致金融企业经营困难,竞争乏力;其次,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征税。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是指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拆借及存放资金而收取的利息,具体包括与中央银行往来收入、全国联行往来收入、省辖联行往来收入、同业往来收入、系统往来收入等。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未予征税,境内外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将自有资金存放银行获取利息而无须缴纳营业税,造成国家税收流失,降低金融机构的资金利用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金融资本固有作用。

1.2金融衍生利得税制范围不科学

金融衍生工具税制不尽合理。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不明确。如对投资联结保险的分红、收益所得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有失公允。对信托业务的税收政策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的税收优惠政策、租赁公司的营业税税基允许扣减外币利息而不允许扣减本币利息、不动产回租业务须课征两次营业税等,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证券资本利得征税范围过窄。目前我国在股票交易环节无论盈亏均征收高额印花税,企业转让股票净所得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多数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适用低税率,我国则按普通所得征税。现达国家普遍对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资本利得征税,仅征税方式和负担水平略有差异,我国个人证券资本利得未纳入征税范围,有违国际惯例和税收公平。

1.3中外金融机构的税负不公平

目前我国对中外金融机构适用不同征税办法使二者税负差别甚大,加重了内资企业税收负担。一是,所得税税率及优惠政策不同。我国税法对外资金融机构有优惠税率“一免二减半”及再投资退税等优惠规定,而中资金融机构一律适用33%的税率且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二是,所得税税基不同。我国税法对中外金融机构交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项目限制有所不同,对内资企业苛刻而对外资企业宽松;三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内资金融机构征收而对外资金融机构免征,税负明显不平。

1.4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弊端

一是,课税欠公允。如对人寿保险公司的雇员免征营业税、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按“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按“劳动报酬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非雇员的税收负担明显畸重;二是,课税不均衡。如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征税,对证券转让所得则免税。

2.完善我国金融税制的政策建议

2.1调整金融行业合理征税范围

金融企业方面,国际上OECD各成员国不仅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还对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或实行零税率。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与国际惯例接轨,降低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对金融企业改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往来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对构成金融机构营业收入组成部分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是税制改革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既可以规范税收政策,又能够有效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效率,有利于内外金融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2.2完善金融相关利得征税政策

一要,合理界定金融衍生工具的税收政策。为了使各种投资主体和投资方式的税收负担更加平衡,应取消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尽可能将寿险投资分红所得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给融资租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建议将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与正常投资一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租赁公司计缴营业税时允许从租金收入中冲减本币利息支出;应针对回租业务具体特点调整税收政策,以消除双重征税问题;二要,适时尽快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为减轻证券交易流转环节税负,减少证券市场风险,建议在调整印花税的同时开征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应进一步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实现的资本利得征税;可考虑对长期投资实行低税,对短期投资按普通所得征税,通过差别税率鼓励理性投资行为,抑制易于产生市场泡沫、危害证券市场乃至金融体系稳定的过度投机行为。

2.3构建统一的中外金融机构税收制度

完善税制设计。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一些发展中国家或新兴工业国家和部分经济发达国家,因此应顺应国际潮流,降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严格规范和控制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以业务种类来代替经济性质作为制定优惠政策的标准。

应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原则上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费用和支出都应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应适当调整对金融企业影响较大的扣除项目。

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建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及其公共设施建设而征收的税种,鉴于中外资金融机构都同样从城市建设中受益,故对外资金融机构开征此税是合乎情理的。

2.4制定简明规范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税负偏高会提高金融行业的人为成本,间接影响其竞争力,因此应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考虑到营销员多数为下岗职工,推销人寿保险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可在提高营销员现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前费用扣除比例的基础上,向雇员和非雇员适用同等税收政策过渡。此外,不宜对股利征税,并可根据国家财力许可对企业发放股利利润部分改按较低税率征税或抵免投资者资本利得方面应交的税款。需要单独一提和着重强调的是,对金融企业税收政策的调整,需妥善处理好两个相关的问题:一是,要考虑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二是,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关系。

【参考文献】

[1]李扬.中国金融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2]陈志楣.税收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安体富,王在清.中国金融业税收政策于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