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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概念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0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金融监管的概念,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金融监管的概念

篇1

关键词:证券概念;扩大;金融监管;意义

随着金融经济不断的创新与发展,原有的中国《证券法》在适用范围上已经满足不了当前的金融发展需求,它应该对美国和日本国家的的立法经验进行适当的借鉴,在原有的股票和债券为原型的基础上,将“投资合同”引入进来,并将其作为判断证券属性的实质性标准,这样才能有效的扩大证券的适用范围。

一、证券概念的扩大是否一定要对金融实行统一监管

很多研究人员认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在金融危机结束后采取了从分业监管模式到统一监管模式的过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综合经营的需求,那么,相关研究人员认为,中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时也应该采取相同的措施,这样才能使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得到完善。但是,笔者对此持有存有疑虑,首先,从对法律进行移植和对制度借鉴的监督来考虑,仅仅将国外的制度和法律盲目的整体全盘接受,而不考虑中国的实情,本身就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这样的理由缺乏充分性。第二,整个金融体系包含着非常繁杂的成分,其中包含了不同层级的结构和监管体系,并不是一项“统一”的理念简单的经过号召就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宏观的解决的,这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之所以大家会这样来看待问题,主要是因为在1999年我国在《证券法》的设立时,选择了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建立了“一行三会”为代表的金融监管机制。如今在面对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和功能的混合,金融的经营业务和工作内容也变得更为繁杂,因此,该如何对该问题进行解决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难题。与此同时,金融业还面临着非正规的金融冲击,很多各部门是否该进行融入,是否该进行分工合作,这无论是从对金融产品的挂历还是对管理行为的定性上都是一个极大解决的问题。

二、什么是“投资合同”

现代证券法的实施目的主要是为了从最初的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逐渐转变为规范秩序和对投资者进行合理的保护双向并重的格局。而这种对于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对整个证券法在本质上起到了深远的影响。相关人员对与这个投资合同的具体该你那进行了深入巅峰分析,对其进行了充分的比较。指导这个概念是由美国的一个实际的实践中引发出来,美国在路法的过程中对投资合同的概念进行延伸,在证券的范围中引入了投资合同,并且采取合适的方式对整个交易和发行的流程进行监管,这样做的说主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从根本上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因为他们发现在证券的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漏洞,这样中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的恶劣现象。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通过我签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他们将金钱投资与证券发行人所生成的事业时,仅仅依赖他人的经营管理来获取一定程度的受益,但是对投资实业的整体渠道和盈利方式缺乏清晰和实质性地了解,对于整个运行的流程无法有效控制。再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一个公正的第三方来对此进行合适和公平的监督,那么正度的监管就尤为重要。为此,想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就有效的将此类的投资合同纳入了整个证券范围之内,无论是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否为实物,还是票据或者是其他的方式,都会被纳入其中,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的等级,进行信息纰漏等,这就从一定程度上版主投资者对其所投资的事业进行了有效的了解和全面的监督,进而在投资时可以更好地创作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这样投资者的权力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这种做法完全符合当时美国联邦政府的现实情况需求在规划的思路上也达到了一致,吻合度很高。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例外的情况,如果投资者为已经具有良好的投资识别能力,可以对投资事业进行良好的控制,则可以排除对这个投资者的保护的必要。因此证券发行者的资质和成新状态以及对投资行为进行的有效监控称谓的必要的给监管环节和重要的关键点。而这种理论比较适合在机构投资中和小范围的私募的“投资合同”投资者等应用,派出了证券法使用保护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证券概念的扩大和对金融监管的意义

在美国的证券法中投资合同的该你那和桂枝的中心思想是: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对相关的标准化资产和事业进行投资,那么投资人在这个依靠他人管理并且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交易的客体有足够的掌握,为了帮助其进行有效的监管,相关的政府部门就成为了保护投资者权力的第三方,通过将交易课题纳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范围内,从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护。这也成为了饿哦过目前在经济金融领域的规制的新思路。这种新方式的思路的引用,对于我国的各种交易所所交易的对象进行定性和使用规则方面被进行有效的使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变得越来越活泼,很多地区已经有很多对产权进行交易和文化艺术品进行交易的行为在这种法律环境的背景下,地方正度受到了利益上的驱动,各类产权交易所为了拓展自己的市场,谋取高额的利润而不断地相互竞争,这就hi严重印象金融风险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国家已经通过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来对相关的金融交易进行合理的规定,这样重重的的措施主要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派出权益证券化发型和交易的个性化,但是从整个决定的效果和本身来看,这样的巨额不能够彻底的将交易错设立的可能性进行有效的彻底排除。而且,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它的合理化发展也是各国在追求经济利益时产生的共鸣。为此,解决问题的关键不是单纯的采取禁止的方式,而是应该从制度设立的角度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从各种交易对象的特征来分析,通过对这些特征的分析和总结,可以得出这些特征符合关于投资合同的特征,应该采取引导的方式进行规划,而非简单的禁止。这样就有必要将整个证券概念进行扩大,根据实际情况来对份额的发行量已经交易的环节进行有根据的审批、等级等各个方面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规定。扩大证券的概念也可有助于企业通过系列合同安排向公众进行融资行为的定,并且在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完善。在实践中,如果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各类企业和公司,为了解决经营面临的资金问题,就会主要采用一些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然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定程度的开发企业资金借贷渠道,对于企业的发展还是存在这一定程度的积极作用,这就引起了部分学者和相关研究人员的赞同,但是最终的问题关键决定权还是在政策的制定者手中。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分析,和当前的经济背景环境来看,开放企业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接待的渠道,是可以成为立法的方向之一。不过这种开放的方式确实会存在这一定程度的风险,一旦我们承认了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融资的合法性,这就会导致一些金融风险在高频率的发生,产生很多对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这就要求相关的机构构成在公开发行之前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基本要求严格进行登记,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实现概念扩展的最终目的。但是将融资交易纳入证券监管的等级和纰漏的管理过程中,还需要正度不断提高自己的监管能力,提高其执政能力的效率,提高监管机构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是中国在证券市场中努力事项的主要目标之一,场外市场交易以公司股票或债券为主,以非典型的证券交易为辅,在一定策划那个度上进行展开。我国也会通过逐步开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能够保证将风险注意同时保证价格和质量的基本经济功能。这样才能对金融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功能,使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使资金能够在流动的过程中更为顺利。那么与此同时变引发了一些争议,争议的具体内容为,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将现行的《证券法》进行有效的升级,使其成为一种对金融交易和对投资者权力进行保护的法?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一些综合性的有关经济和服务的法律和法规,在综合性的立场撒很难过,将各种体制改革进行目标上的统一,但是这种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在实现和应用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阻碍,具有很大的现实性的困难,因此需要逐步推进。而与此同时,我们不应该对固有的法律缺乏灵活性或者盲目性的应用,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将理论与时间进行良好的结合,引入实质性的证券判断标准,从而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实现对金融进行监管的重要意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证券在概念上的扩大是符合现在的经济规律,满足社会的发展需求的,它的理论扩展和具体在实际中的应用对于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个意义在作用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和逐步推进,不可一蹴而就,相关的人员要学会将理论与实践进行有机结合,从而创造更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杨东.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J].中国法学.2015(03).

[2]高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其法制监管[J].中州学刊.2014(02).

[3]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04).

[4]杨亭.试论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J].时代金融.2012(24).

[5]姚海放.论证券概念的扩大及对金融监管的意义[J].政治与法律,2012,08:22-29.

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篇3

研究金融监管就必须首先明白什么是金融监管。所谓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范围涵盖狭义和广义两个部分,狭义来讲,金融监督是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包括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等方面;广义来讲,金融监督就是在狭义理论的基础上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另外一种对金融监管的通俗解释就是应对金融脆弱性和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保护金融交易双方权益,维护金融安全的一种制度安排,其内容涵盖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规范。

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1、首先是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金融监管能够有效地保证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的动荡,保证各个金融机构进行有序公平的竞争,降低金融业的从业成本,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效率,为社会的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人性化的服务。2、有效的金融监管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有力途径。因为证券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所以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就有必要保证存款人、证券投资者获得足够的信息。所以根据这方面的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保证投资人和存款人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资产运用和资本状况。3、金融监管能够强有力的维护信用与支付体系的稳定。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金融,在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作为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调节资金短缺的状况。所以对金融机构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不但能够维护信用和支付体系的稳定还能够化解金融?C构的风险,保证社会经济正常运转。

二、金融监管的研究现状

篇4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改革;分业监管;混业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与类型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为实现宏观经济和财务目标,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监督管理条例而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作为金融体系市场失灵的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从本质上由国家的政治制度和财务决策的经济发展来权衡的,决定着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系统的有效与否,关键是它可以确保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和能力的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①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②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③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④“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及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步伐正在显著加快,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创新,网络化,数字化,提高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国际化程度,同时也提出了许多挑战。

1、金融市场继续深化部门分离监管体系的挑战的过程中,随着中国的金融机构,市场改革深化资本市场,尤其是在市场利率,加快汇率弹性的过程,进一步扩大了金融市场,资本账户也逐步开放,金融崛起互联网,在金融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金融联动市场与实体经济不断增长,金融体系和跨市场效应的顺周期波动显著增加传染的风险,现有部门的分割监管体制也将迎来新的挑战。

2、在混合财务管理不断增长的趋势下,分业监管模式面临挑战。凭借金融产品的逐渐多元,影子银行、金融、基金、投资,跨入资产管理时代之间的相互渗透的迅速崛起,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断增长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涉及多种业务领域;不同的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市场之间的联系显著上升,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的金融风险的复杂性也日益暴露监管漏洞,延迟和失败的问题,不再符合当代金融的发展需要。

3、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立足监管挑战的机制。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为基础的金融创新的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处理和驱动无尽等技术的不断进步,“互联网+金融”出现越来越多的跨行业,跨区域,跨快速扩大市场,跨市场的金融产品和网上银行传统形式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混业经营。网上银行和影子银行等金融创新,加强金融行业的各个子行业和交叉传导的风险,目前的监管方法的机构和监管协调的对象已经与新兴金融的提升渐行渐远。

(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已火烧眉毛。从2008年以来,中国的金融体系风险不断增长,也逐渐显示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近几年,包括:在全社会中,债务水平上升过快,特别是在企业部门的债务已经超过了全球的列表,僵尸企业贷款有上升趋势;从目前的脱节分业监管模式混合分离逐渐转向财政运营商;监管的标尺不统一,导致一些新的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监管等等。

三、关于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与说明

一是确定监管职能,完善监管理念。金融监管的核心目标是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此外,没有其他。这通常是通过在实践中的其他目标,如稳定增长,发展或部门利益等。在监管理念方面,央行近期提出了加强在原有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系统的概念的基础上,与危机后的全球化监督管理改革的大体目标和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现实相联系,将改革更进一步的发展和落实。

其次,监管机构的改革。目前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一方面形成监管真空,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多种监管或监管五龙治水的现象。推进监管机构改革,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同时落实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重要制度性保证。

二是要进行对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改革。目前开发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模式,和现在的金融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其发展需求,一方面是形成监管缺失漏洞,另一方面造成一些部分更多的监管的现象。推进监管机制的改革,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而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确保重要机构的全面实用性。

三是要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力度,广度和深度的监督。在银行业为例,这相当于提高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率要求),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对于系统关键性银行要预先设计好危机应对计划,加强对影子银行等新的监管企业的监管。对于新产品,新的业务目前正处于监管盲区,我们需要明确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四是要制定和完善监管人员的信息培养。任何一种机制,监管的最终实现需要各个人员的落实。敬业精神和监管机构的业务能力直接影响到调控效果。特别是,整个金融改革推进过程中,随着利率市场化,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直接融资体系,促进发展的各个方面,提高了相应的人才储备和专业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在信息中,除了信息共享,提高微观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监管当局之间,以及信息处理判断能力(尤其是系统性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迫切需要加强。

在最近的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需要做好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在监管安排,并没有这样的东西作为全球最佳模式条款。在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欧洲,英国和其他国家在制定监管机构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调整,而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尤其是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的作用显著变化得到提高。例如,大多数的英国金融监管放回央行,并将金融稳定委员会平行于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能。

其次,虽然分业监管模式会带来协调方面的问题,但统一监管模式也将带来过度集中的监管后的风险。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大监管模式也将消失。

最后,如果当下监管机构的改革,主要采取手术方案,选择从点上看可能是最糟糕的。大手术方案是在危机后的合适的最小阻力时间点,或在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健康的时刻下。在金融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已经发展到必须尽快解决的阶段。一旦在短期内将消耗太多的时间和资源可能会给团队带来一些不可控因素,大手术方案的实施,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等各方面的延误,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进一步上升,甚至发生失控的状态。

(作者单位:1.安徽财经大学;2.黄山学院)

参考文献:

[1] 张晓桐.浅析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问题与对策[J].消费导刊;2015

篇5

说到金融危机,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陌生,但是却二、金融危机的危害 并不了解什么是金融危机,因此。我们首先要了解金融危1.破坏国家经济金融危机的发生,首先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严重的危害,使国家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本国货币对外的汇率降低,这会给国家的经济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外汇率的降低,会阻碍进出口贸易,进出口贸易是我国的经济来源之一,一旦进出口贸易衰败,自然会使国家整体的经济受到影响。

2.降低人们的生活水平

金融危机一旦发生,随之而来的就是货币的贬值,而当货币贬值后,人们用同样的钱,只能买到更少的东西,人们的消费水平降低,企业所生产的商品就无法卖出去,只能滞销,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企业不得不采取裁员的方法,如此一来,就会使大量的人失业,失业的人越来越多,企业产品滞销,一部分企业会因此而倒闭,人们连最基本的消费都成了问题,金融危机的产生,极大的降低了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水平的降低,使许多人不具备购买力,这会使国家的经济陷入持续低迷的状态之中。

3.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是否和谐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然而金融危机的出现,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当金融危机出现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会因此而下降,没有足够的购买能力,连维持基本的温饱都成了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使人走向极端,做出一些危害社会安全的事情,社会的稳定将无法得到保障。人们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这也会加剧人民和国家的矛盾,人心涣散,国家的稳定也难以确保。

三、金融监管的内涵

金融监管,指的就是对于金融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督,指的是相关的监督机构要定期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督促,使金融机构能够依法运作,保障金融机构的运行安全。金融管理,是指相关的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和管理,以保障金融机构工作的顺利进行。金融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金融业的安全平稳运行。一般来说,金融监管的方式可以具体划分为三种,分别为公告监管、规范监管以及实体监管。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十分重视金融监管工作。

四、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危机的危害极大,若想有效应对金融危机,我国必须加强金融监管,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我国是法制国家,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金融机构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规模上,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此基础上,为了保障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在法律法规中对一些经营行为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够详细,过于笼统,不能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导。

2.监管不够全面

金融监管的不全面主要体现在对银行的监管上,在对银行进行监管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银行的工作进行审批,另一方面是监督银行的工作是否符合规范,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面临风险,然而我国的金融监管对这一问题缺乏关注,也就是说,对风险的监管不够重视,即使对风险进行管理,也只是集中在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上,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多样的,不仅有信用风险这一种,还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由于国家金融监管不够全面,加大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概率。

3.监管效率低下

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普遍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监管效率低下,这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形式单一而造成的。我国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采取的都是重点监管的形式,只对金融机构中的重点工作进行监管,而忽视了日常的监管工作,这种监管形式的效率是十分低下的,在这种监管形式下,难以发现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小问题不断累积,最终给金融机构的安全带来隐患。除此之外,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时,流于表面,监管工作不够深入,只是通过收集数据、资料等来完成监管工作,在收集完资料、数据后,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整理,使金融监管工作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进行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建设上存在着一些不足,因此,我国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相关的立法部门要对金融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了解金融市场的现状,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

2.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

我国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要对金融市场的信息进行适当的披露。同时,要重视对金融机构内部机构的监管,对其内部进行合理的控制,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效率,从而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平稳运作。

金融危机会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为了维护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我国必须重视金融监管,努力解决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监管水平。

参考文献 :

[1]叶莉.金融全球化条件下的我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D].河北工业大学,2008.DOI:10.7666/d.d048922.

篇6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6月3日

一、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

(一)金融监管的定义。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上的金融监管在狭义的基础上还包括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和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内容。

(二)金融监管的目的及原则。金融监管的目的是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可以确保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水平,从而提高社会福利;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账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所谓金融监管原则,即在政府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活动中,始终应当遵循的价值追求和最低行为准则。金融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依法监管原则;公开、公正原则;效率原则;独立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二、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金融法规规则不清、供给滞后。1990年后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金融监管无法可依的状态。但这些法律却存在原则性和包容性太强,部分概念界定不清或相互抵触,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等问题。此外,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相对于经济发展水平,总有一定的滞后性。往往是某种社会现象累计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启动立法程序。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很多现实问题目前还处于立法空白,比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问题,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等,亟待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金融监管理念落后。1993年底,国务院出台《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从那时开始,金融业逐渐进入分业经营的时代。然而,随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进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随着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不断展开,随着保险公司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种分业经营的界限早已被悄然逾越。在传统的行业监管理念指导下,出现了大量监管竞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实情况,要求一种全新的金融监管理念。

(三)金融监管机构不协调。我国处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方面的调控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三会”则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一方面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有利于各自发挥其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三会”之间属于平级关系,互不隶属造成信息的分割和不对称,一旦监管理念出现差异,就陷入“谁也不听谁”的僵局,会议不具备决策职能,也无法使各方统一意见,往往各自以部门利益为导向,进而导致监管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现象。此外,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畅通、分工协作效率低下。这些状况已无法满足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需要。

三、我国金融监管建设的法律思考

(一)加强金融监管的立法工作。在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方向,统筹规划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建设。当前我们的工作是:第一,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把金融业务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要尽快填补法律监管的空白领域,比如金融机构市场的退出机制;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第二,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清理,修订不够完善的法律,废止不能适应时展的法律,同时协调新旧法律间的矛盾之处。

(二)引入新型的金融监管理念。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概念最先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默顿提出来的,它是一种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并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相对于行业监管理念,功能监管理念的优势表现在: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适应混业经营对监管体制的要求:功能性金融监管以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能够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功能性金融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频出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可使监管机构不局限于各自行业的金融风险,以达到维护金融业安全的目标;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更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创新。

(三)加强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

1、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在“一行三会”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国务院下达相关文件精神,我国已经建立了金融监管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详细的监管协调机制的运作与职责分工并不明确,因此该方案只是确立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的基本方向。

在目前的框架下,笔者认为,可以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设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以应对金融监管机构间分工不清、责任不明的现实困境。主要做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由金融管理协调委员会,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关系,以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

2、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力度。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重要问题。2004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给出如下规定:“对金融控股机构实行主监管制度,即对集团层面按其主业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部门监管;对于子公司按业务性质实行分业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业务难以界定,跨行业的产品和交易频繁且复杂,风险难以察觉,监管难度较大,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将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划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监管,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及创新产品纳入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将子公司按其业务性质划归相应的行业监管,实现金融监管的全方位覆盖。

主要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德曼.战略性贸易政策与国际经济学[M].国际经济学译丛,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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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 金融监管模式 阶段性选择 创新

一、金融监管模式概念及分类

“金融”一词在现代社会中被广泛应用与传播,但就其具体含义来说,中外经济学术界的观点也有所不同,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共识性概念。中国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多指货币流通,金融机构包括金银铺,钱庄,当铺,银号,票号等,业务范围仅限于存取、汇兑业务和典当业务。通过与传统意义上的金融含义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现代意义上所说的金融应该是一个外来词汇,其在外文中的对应词汇是finance。该词的另外一种解释是财政,资金。美国金融学家格莱尼・马恩在其主编的《银行业与金融百科全书》一书中对finance一词归结为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政府通过税收的征收或者债券的发行以筹措资金,以及对于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即当前意义上的公共财政;第二层含义具体指为了企业的组建、重建以及扩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而筹措资金的行为;第三层含义是指关于货币、信用、银行业务及运作发展的理论与实务。它包括货币、信用、银行业务、证券、投资、投机、外汇、创建企业与重组企业、经纪人业务和信托业务等。[1]从以上三层含义可以看出,我们当前所讲的金融也并非与其完全吻合,我国当代“金融”一词专指信用货币的融通,我们称其为狭义上的金融。本文所述“金融监管模式”中“金融”的概念即采狭义上的金融观点,专指我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即我国对于金融机构经营所采取的监管方式。

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与本国经济发展过程、历史文化传承等脉络息息相关,是人们从纷繁复杂的金融行为、活动与现象中提炼出来的具有显著外在特征的内在规律关系。为了使文章具有充分的可行性和现实实践性,本文综合考虑我国金融监管发展思路以及监管组织体系,将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如下划分: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下的部分综合监管模式、混业监管模式。

二、当前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的问题

我国当前多头分业金融监管模式虽然对我国金融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但是随着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扩大,金融产品多样化以及国际金融的复杂化,其在监管过程中暴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机构监管模式的局限性日益凸显。首先我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大,其业务范围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无法统一确定各自的监管职责以及对于金融机构整体业务的微观审慎监管。另外,虽然我国确定了“一行三会”联席会议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该机制存在自身的缺陷性,联席会议各主体级别平等,在无具体行政立法框架下的会议模式很难实现各机构间信息互通共享,以致于无法实现金融监管的全覆盖。再者当前分业金融监管模式极易形成监管的真空。我国顺应经济发展以及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的需要,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不断解除,导致一些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开始出现。而这些金融控股集团囊括众多子公司,各子公司间相互交叉持股使得法人组织结构混乱,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在金融市场中都有自己负责的经营业务,使得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复杂化,法人组织结构的混乱以及集团业务经营范围的复杂化在不断扩大集团规模的同时也带来了内部管理结构的复杂化,在没有相应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制下很容易造成公司道德风险的增加。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新的金融发展背景下我国当前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问题越来越突出,已无法有效对我国当前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三、阶段性选择的必要性分析及创新性设想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不论从金融业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趋势还是从世界金融监管实践的经验中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为了适应今后中国金融的快速发展,需要在现阶段分业监管的基础上逐步进行一系列改革,特别是监管模式需要产生重大转变,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集中监管将是必然选择。[3]但是当前是否应一步到位,借鉴英美等国家的经验,直接实现国内市场的完全混业经营,需要我们慎重选择。首先从我国当前面临的内部因素看,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迅速,经济总量十分庞大,但是我国的经济结构还不合理,尤其是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严重不对称,金融机构中“国家一股独大”问题仍然存在,银行不良资产不断增多,股票市场风起云涌,保险市场面临较大的信任危机,信托业发展缓慢,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出现使金融风险不断放大,如果这些金融业自身发展问题得不到解决,贸然混业只会使金融市场更加不稳定。另外我国国内金融法制体系滞后现象严重,正如有的学者根据“梯伯特(Teaboat)定理”提出的我国监管制度过剩问题显著存在,即金融监管制度供给与监管机关所需要监管的内容不匹配,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数目繁多,但是真正起到作用的却不多,而且各个法规之间时有冲突或者漏洞,没有完整的运用规则。[4]在没有制定好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之前也不应急于选择。其次从当面我国面临的外部因素看,国际政治经济环境虽然看似平静,但错综复杂的矛盾,虎视眈眈的敌对势力并未对我国放弃西化、分化政策图谋,发达国家的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仍旧对我国的发展造成很大压力。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不断壮大,国际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强,这一些列变化对于美国的霸主地位形成了冲击,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并没有根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遭到一些国家的无理遏止,世界经济增长格局变化趋势不确定性增强,这一些列国际环境因素预示着现在我国的金融体制大改革时机还不成熟。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在一方面面临金融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面临完全混业统一监管的条件不成熟,因此我们此阶段最合理的方式就是进行阶段性选择,即选择渐进式、有步骤的混合模式。通过分析各个国家的金融改革历程我们可以看出,金融体制的演变一般都要经过三个大的发展阶段:混业经营(经济发展促进金融发展阶段)――分业经营(经济与金融协同发展)――混业经营(金融发展促进经济发展阶段)。E.S.肖的“金融深化理论”研究指出,适当的金融改革能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发展,使金融深化与经济发展形成良性循环。而我国当前正处于金融改革的深化期,需要不嘤呕金融结构,促使金融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逐步健全,只有各方面条件成熟后才能实行完全的混业经营模式。我们应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构建,细化中国分业经营发展的阶段,实现由分业到混业的良性过度,这种渐进式的改革符合我国在长期发展改革过程中所形成“制度前见”的要求(此处的“制度前见”是指在制度改革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我们观念里的关于制度改革的思维模式――渐进式改革)。本文将我国阶段性模式进行如下构建:分业经营――有限制的混业经营(法律规制下的混业模式)――金融行业间无限制混业经营,最终达到金融市场与经济市场的共同繁荣。

首先,国家应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其他金融业务,进行有限制的混业经营探索,但必须对金融机构开展其他业务的条件要进行严格限制,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出现。通过设立严格的多指标的业务经营门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及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此应该将这些指标焦点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提高对公司自有资本的要求,促使小的金融机构间的整合,从而提高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限制那些自身风险应对能力较差的小公司进行盲目扩大经营范围。二是对公司内部风控,不良资产率等指标进行严格规定,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并将以上指标与业务开展挂扣,进行动态监测,一旦发现监控数据突破预先设定的指标范围,立刻对其业务开展进行限制,以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另外还要结合各种技术手段对金融公司进行监测。通过一定时期整合以后的金融机构资金雄厚、风控能力不断提高、管理结构会更加完善,能够达到混业经营模式的“软着陆”。

其次,国家对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调整。在保持原有“一行三会”机构设置的基础上,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归于一个与中国人民银行级别同等的部门“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下设置新的部门――综合监管局,负责综合业务监管及金融集团业务监管,此部门可由“三会”抽调人员组成,与“三会”信息共享,实现实时互动交流。综合监管局的设立既能应对当前金融监管的不足,也能使“三会”工作人员互相交流经验,提高监管部门业务能力,为以后混业经营后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并实现经营与监管的良性过度,起到统一监管前良好的试点作用。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之间也要建立金融监管信息沟通交流平台,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统一制定金融监管业务规章的权利,弥补金融法规之间的漏洞及减少制度过剩问题。金融监管要实现动态监管与静态监管的深度结合,动态监管即对金融企业行为的监管,静态监管注重对其内部体系以及业务风险规则的监管。另外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审慎监管职能,宏观把握货币金融市场的稳定,通过金融监督委员会的反馈信息和交流互动,动态把握金融发展的趋势。

最后要注重建立金融企业内外监管联动交流机制。金融行业要根据行业规则及要求,建立完善的内控部门及方案,进行实时的风险监测。通过定时定期向相应的监管机构汇报监测数据和信息,实现与外部监管(即金融监管部门)联动,外部监管部门根据自己独立的监督监管数据信息与金融企业内部汇报信息进行综合对比,将两者的监管结果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参考文献

[1]文豪.中国金融发展方式转变研究[D].辽宁:辽宁大学,2013.

[2]王M笛.关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思考[J].商业经济,2012,8:40-42.

[3]惠康,任保平,钞小静.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3:1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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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风险管理

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让我们深切的体会到了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及其破坏性;然而另一方面,金融创新是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不竭动力,它在转移风险、增强流动性和信用创造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显然,在当今社会,金融创新仍是金融业蓬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有效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保证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实现。那么该如何协调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二者间的关系。

一、金融创新的风险重构

所谓金融创新,是指是金融领域内通过各种要素的重新组合和创造性的变革或引进新的事物。广义的金融创新涵盖了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各种革新,包括新制度、新市场、新工具、新业务、新机构乃至新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 而狭义的金融创新则指金融产品、金融工具的创新。

近年来呈现出的新趋势――工程化和证券化――则主要侧重于狭义概念上的金融创新,因此本文研究的重点集中于狭义概念,主要谈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创新所带来的风险。

从微观上讲,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和产品的再组合,这种组合实际上并不能消除风险,反而使得风险变得更为隐蔽和集中,难以控制。尤其是对于衍生品的再组合,更是使得其自身风险高度复杂化。金融衍生品本身所具有的风险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产品具有的风险,二是衍生产品作为一种新的独立产品而具有的风险。金融衍生品本来就属于金融创新的一类,其风原本就比较隐蔽,若金融创新是基于对衍生产品的再组合而产生新产品,达到创新基础上的再创新,其风险复杂程度可见一斑。从宏观上讲,金融创新直接改变了金融市场的内部结构,给整个市场带来新的风险。

第一,金融创新增加了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加大了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且这种高度复杂的风险一旦产生不良后果,难以追本溯源找出根除办法,其破坏性将无限放大与扩张,这一点,由金融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就是最好的证明。第二,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在一轮又一轮的金融创新浪潮中,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创造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逐渐扩大了其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重,也就严重降低了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比重,从而改变了金融体系的构成,削弱了银行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能力。其三,金融创新加剧了金融业经营的不稳定性。随着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银行业面临了来自其他金融机构的巨大挑战。为跟随金融创新的大潮,银行也开始从事如保险、承兑、理财、衍生品买卖等一些业务,这就给银行业带来了数额巨大的表外业务,使得银行经营变得更加不稳定,对于银行的监管也变得更为复杂。作为金融业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银行业的不稳定性,将直接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2013 年中国对于银行业理财产品市场的整顿正是出于种原因。

无论从微观还是宏观角度,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复杂化和隐蔽化,给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必然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

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

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首要前提在于能够有效的识别和度量风险,关于这一点,巴塞尔协议或许对于我们有所裨益。

2010 年9 月12日,27国中央银行代表一致通过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对2008年金融危机所做出的亡羊补牢的式的努力。虽然 自1988 年巴塞尔协议出台以来,其主要涉及领域集中于银行业,主要内容也是侧重于对于银行业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但该协议中所提及的关于风险的识别与度量方法,却是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因而同样能够给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一些标准和借鉴。

根据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的表外风险依据“信用风险转化系数”转化成同等性质的表内业务,再根据风险权数来测算表外业务的风险。这显然已经给银行业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提供了有效的方法。然而从近年来的趋势来看,金融创新的主力军不仅有银行业,更重要且更为活跃的,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所述,带有极高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难以度量和有效监管的。借鉴巴塞尔协议,对于此类风险,实际上可以借鉴“风险转化系数”的方法,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转化为同等性质的银行表外业务,再根据银行风险的度量模型来刻画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从而达到有效识别和管控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创新风险的效果。

因此下一步,根据巴塞尔协议,尤其是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一方面中国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银行业风险度量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风险度量和管理,紧跟国际形势,充分利用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刻画和描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开创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风险的度量方法和模型,从而保证非银行金融机构也能纳入到制度化的框架中,在加快金融创新的进程中,有一定的制度和方法保证其有效控制自身风险,使整个金融业健康发展。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使全球社会认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然而就中国而言,目前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成长和发展阶段,金融风险度量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纵观中国银行体系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仅有中国银行在 2003 年开始完善市场风险日常管理,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在 2006 年将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中独立出来,构建了中国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这一方面却没有足够的重视。“新常态”下,中国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经济金融开放程度更高,全球范围内金融创新蓬勃发展,必将以势不可挡的态势冲击中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尚不成熟的金融市场而言,这必将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因此,加强对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对未来中国的金融发展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行,乃至整个市场的良好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就现状而言,除了风险度量的机制不成熟以外,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管中的行政主导倾向明显。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金融创新方面的法律几乎空白,间接导致了金融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为主,而缺乏一个制度化的框架,金融监管被简化成金融命令与金融计划,从而引发寻租现象的发生,带来了金融监管的不公平性,从而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其次,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中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各个监管机构相互独立,且还没建立相关的协调机制,从而打破了整个金融市场的完整性。然而金融创新有明显的混业经营特点,跨行业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且成为发展主流,也给中国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最后,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大多是事后监管,而缺乏对于风险的先期识别、预测和防范,这与中国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不足有关,也与中国政府历来的“重救轻防”观念有关。然而,正如前文所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并不同于从前,这种高度复杂化和隐蔽化的风险一旦爆发,就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冲击。因此对于此类风险的预防显得极为重要。

除此之外,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还存在着诸如缺乏与国际监管部门配合,监管效率不高等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金融创新蓬勃发展、金融风险不断复杂化的今天,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须顺势改革和完善,从而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基于此,下一步,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应注意一下几点:第一,以法制理念引导监管,正确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是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竭动力,加强金融监管是为了帮助相关机构有效预防创新带来的风险,从而让更多金融机构能够参与到金融创新的大潮中,搞活中国的资本市场,为“新常态”下的社会发展提供支持。因此,监管的导向在于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靠法律、制度以及市场化的运作手段来认识、度量和预防风险。从这一点出发,中国应尽快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金融创新相关的法律法规,鼓励社会监管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去行政化,依靠市场手段来是实现监管。第二、建立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完善的监管网络。金融创新是垮领域,跨国界的,因此金融监管不能拘泥于某一领域,在中国现行分业治理模式之下,应注重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为核心,在三大监管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的基础上,对上密切其与中央银行和政府的联系,对下加强其与金融同业协会等社会机构的联系,建立其全方位立体式的监管网络。第三,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导向,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高监管主动性。金融监管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的控制和管理金融风险。在金融创新过程中,广大的金融产品消费者是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那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危机之后,美国于2011年3月通过了金融改革法案,该法案将保护消费利益作为其金融监管改革两个原则之一,可见这一点的意义重大。因此,在中国下一步的金融监管改革中,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应该成为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导向和理念。一旦此种理念形成,中国金融监管就能实现主动化的风险识别和预防,从而掌握风险管控的主动权,为中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打好基础。

参考文献:

[1] 刘磊: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金融监管探究[J]. 中国市场,2011 年第 1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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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性金融危机重创了国际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波及范围之广、影响程度之深,都堪称史上之最,由此也引发了人们对原有金融监管理论和监管体制的深入思考。金融监管理论对金融监管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积极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理论与经验。本文对金融监管理论的理论基础和理论发展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金融危机爆发的特点,借鉴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的改进经验,提出金融业监管要探索中国模式,而这一模式的基础是稳健高效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业。

【关键词】

金融监管理论;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监管是指一国政府或其机构对金融机构所实施的各种监督和管理,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及过程。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方面。金融监督侧重于复杂的日常行为,而金融管制则侧重于具有同一性规范的编制。

二、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信息经济学框架下的金融监管理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系列的金融危机、特别是1997年的由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开始的亚洲金融危机后,新古典经济学所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理论不断受到批评。另外,监管代表说的主要观点是,把金融监管看做是广大投资者及储户对金融中介实施监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观的监管理论

所谓功能观的监管,即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金融监管体制,即一个给定的金融活动由同一个监管者进行监管。功能观金融监管的概念主要是来自于有关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学说。金融中介功能观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监管理论的视野,从而把金融监管理论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水平。

(三)监管激励理论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所有的监管经济学研究都是经验研究,而不是系统的、理论的,直到拉丰、梯若尔《政府采购与监管中的激励理论》在1993年的出版:将激励问题引入到监管问题的分析中来,将监管问题当作一个最优机制设计问题,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结构、约束条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运用相对比较成熟的完备合约方法,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并对监管中的很多问题都尽可能地从本源上内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理论的变革

(一)加强审慎监管,预防系统性风险

审慎原则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价值,但传统的监管理念体现为微观审慎,注重对特定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场的关注。

(二)对顺周期性金融监管的反思

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主要体现在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顺周期性和公允价值会计引起的顺周期性两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即在经济发展繁荣时期,在金融形势景气时期,资本充足率要求应相应增加。

(三)薪酬激励机制的变革

自危机爆发以来,针对金融业高管薪酬的评论和争议不断。二十国集团(G20)和金融稳定论坛(FSF)一致认为美国金融机构的高管为了领取高额薪酬,置股东和社会公众利益与不顾,追求高收益同时具有高风险的金融产品,放任金融风险,是导致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理念变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选择的大国博弈中,我们必须要把握两个基本事实:一是任何一国的监管体制都必须与其经济金融发展和开放的程度相适应,尽量做到风险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在现代市场条件下无论风险管理工具如何先进,都不能避免因为机构内部原因或市场外部的变化而遭受风险事件的影响,这是由其高杠杆率、高关联度和高对称性的特性所决定的。

五、后危机时代下探索金融业监管的中国模式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是典型的一级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的发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难以适应金融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借鉴各国的金融改革经验,我们应该要总结出一条,适合自身发展的金融监管模式。

(一)形成一个中心指导

可持续发展金融监管目标的中心应是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大力支持金融业在低碳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探讨金融环保机制、经营策略、激励考核体系,从业务流程与政策上把好项目关,完善惩戒机制。

(二)强调宏观审慎监管

危机的爆发表明微观审慎监管不足以实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因为单个金融机构的健康稳定并不能够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单个金融机构可以将自身的风险转嫁到别的金融机构上,或者将风险产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个市场上的系统性风险是不可转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个机构在宏观上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管,才导致此次危机具有如此大的规模,破坏力堪称历史之最。我国应吸取教训,在微观审慎监管框架下植入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

六、结论

西方各国普遍认为市场价格信号是正确的,因此金融危机前主流的金融监管理念是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少监管或者不监管。同时,西方各国还认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没有必要,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会自动淘汰没有必要或不创造价值的金融创新,因此能在市场上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都是“好”的。正是这样的监管理念,导致了危机前金融监管的放松及金融监管功能上的重叠交叉与缺位并存,进而引发了波及全球范围的金融危机。在危机过后,人们对原有的金融监管理论及机制所存在的缺陷及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改革方案。我国应在危机中吸取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适合我国金融发展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金夏中.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以及对我国的启示[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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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不确定性是相对于其确定性而言的,法律作为一种对具体的行为进行评判的准则,是确定的,如此才能发挥其作为行为规则与审判规则所具有的评价、指引、教育等作用。这是法律的根本属性之一,也是实行法治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律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有限度的,即法律有不确定性的一面。在这点上,人们也经厉了认识上的转变过程拉。世纪以前,人们一般认为法律的确定性是绝对的,它应该而且能够做到自足和谐、详尽具体,不存在漏洞、歧义、矛盾。到了19世纪末,自由法学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是非自足的,存在着不确定性。而20世纪30年代后期兴起的语言分析哲学和以此为基础产生的五六十年代后现代主义思潮则明确提出了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命题,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金融监管行政法之不确定性的原因

法律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金融监管行政法。作为经济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监督和调控着金融市场,平衡金融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利益,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其自身特点,因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要求监管者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增加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实践证明,金融安全是经济安个的核心。金融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至关重要。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虽然整体上运行良好,但仍存在不少隐患,如银行资产质量恶化。不良贷款比重较高,证券市场、期货市场运作不够规范,金融犯罪特别是金融诈骗比较突出。因此必须强化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者的权威,赋予其更大权力。这使金融监管行政法的不确定性有所增加。

(二)金融监管的复杂性要求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弹性,以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上世纪90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交易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迅猛增长,1995年其日均交易量已高达2万多亿美元,新的金融交易品种不断出现,金融创新的浪潮势不可挡。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不断急剧变化着的金融市场,金融监管的难度越来越大。我国人世之后,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开放,这一问题会更加突出。而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有效监管是针对市场缺陷发挥预防性、弥补性作用,而不是人为地替代或扭曲市场作用,不能影响或抑制金融业正常发展及金融创新的深人进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具有较大灵活性,其规定不宜太过具体,应在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监管效率,这就必然降低了金融监管行政法的确定性。

(三)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模式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间的界限渐趋模糊,不确定性增加。随着上世纪90年代分业经营被混经营模式取代,金融监管格局开始发生变化,金融监管行政法内部分支如银监管行政法、证券监管行政法、保险监行政法等之间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出现“中间地带”,使其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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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众筹;监管;激励相容

股权众筹――作为最具互联网金融精神实质的融资方式,契合公正、效率、秩序等金融法基本价值理念,应当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当前,股权众筹在我国法律定位模糊,其风险特征对传统证券监管体系提出挑战,如何立足便利融资和投资者保护的双重目标,达到股权众筹监管的激励相容,是构建股权众筹监管制度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 股权众筹发展概述

1. 股权众筹的概念和风险。股权众筹(Securities-based Crowdfunding/Equity Crowdfunding)顾名思义,就是筹资者以股权作为对投资者回报方式的众筹融资模式,其法律实质就是向公众发行证券。

互联网金融特质在为股权众筹带来创新动力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会引发一系列特殊风险:其一,股权众筹项目多为初创企业、小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探索过程中的融资需求,企业的低成功率导致项目内生风险突出;其二,股权众筹在发挥互联网优势、开拓了长尾市场的同时,也使缺乏风险投资经验、金融知识和尽职调查动力的社会公众投资者暴露于高风险之中;其三,股权众筹目前法律定位尚不明确,监管规则缺失,易触发法律风险特别是非法集资风险。

2. 股权众筹的监管发展。近年来,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给各国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课题,实践中各国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态度:有的予以严格禁止或设置高壁垒,以英国和澳大利亚为代表;有的允许其向社会公开放并创设相应小额豁免制度和中介类型,以美国和意大利为代表(张雅,2014;刘明,2015;Garry A. Gabison,2015)。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的认知也在不断发展深化,对其监管态度仍在斟酌拿捏之中,学术界对股权众筹监管意见亦呈现出严格监管(陈志武等,2013)、放松监管(刘越等,2014)及适度监管(胡吉祥,2014)等意见分歧。笔者认为,我国股权众筹监管应立足监管目标与市场主体目标的一致性,提升金融创新(便利融资)和金融监管(金融安全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激励相容。

二、 激励相容理论及监管核心

1. 激钕嗳菁喙芾砺邸!凹だ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的概念由威廉・维克里(William Vickrey)和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 Mirrlees)提出。激励相容理论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中,解决委托――效率低下的关键在于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契约,以保障人做出的理性选择同时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即通过委托--契约的优化来达到激励相容。

激励相容理论揭示了信息的非对称性以及监管双方行为目标的差异,其核心就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最优激励问题,也为提升金融监管效率、优化金融监管效果提供了新的思路。所谓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即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将自身监管目标与金融机构经营目标协调融合的监管模式,如果金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目标差异很大,被监管者则可能采取有悖于监管者目标的行为,即激励不相容(Incentive Incompatibility),导致监管失效、金融机构合规成本高昂等诸多弊端,从而可能诱发金融机构作为监管服从者的道德风险而破坏金融安全与稳定,更有可能因金融创新受到阻碍而使社会公众未能获得更加便捷、优质的金融服务,社会福利损失显而易见。

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核心要素包括:(1)在监管过程中融合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金融监管应吸纳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和效益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并选择使用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数据信息,以避免金融机构的重复劳动,减轻其合规成本,并可提升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获得水平。(2)在监管理念中吸纳市场约束机制。鉴于市场约束机制对金融机构行为基础性约束作用,在金融监管中应充分吸收市场机制,因势利导以取得更好效果。(3)强调对不同监管对象实施有差异的监管。监管应鼓励市场的良性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内控机制完善、管理秩序良好的机构发展,抑制内部治理混乱、风控机制缺失的机构发展,以适当的监管压力推动机构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和金融创新。

2. 股权众筹监管的理论模型。金融监管是一个各方参与、重复博弈的过程,实践中监管者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管机制的设计是一种特殊的不完全信息博弈。为充分说明股权众筹监管构建中的激励相容原则,下面借用经济学中混合策略博弈构建一个简单的模型。在此模型中,博弈参与者是一个委托人(监管机构)和多个人(被监管对象)。被监管对象的策略选择是遵守监管规则或不遵守监管规则,而监管机构的策略选择是严格监管或不严格监管(监管宽容)。需要说明的是,股权众筹监管中,虽然投资者也负有一定的被监管义务,但监管主要针对筹资者和众筹平台,筹资者和众筹平台具有不同的期望效用和行为模式,在此为保持模型的简明,将两者概括为被监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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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国家发展的总趋势下,金融行业水涨船高,与国家经济命脉相系,呼吸相关。要想进发发达国家行列,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中国有着深远的影响和重大意义,从肯定的角度上来说,金融监管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重要性;发展前景;意义

0 引言

“影子银行产品规模增长,是当前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隐忧。”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日前表示。加强金融监管离地已经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在金融行业寻求和探索了几十年,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是金融行业对于我国来说仍是一个弱项,警钟时刻提醒着,欲发展经济必先强其金融领域。

1 金融监管的定义和范围

1.1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金融监管是罗盘

金融在无形中已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中,小到关系着每个小老百姓的日常收入,大到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无论在财政充裕的情况下还是遇到金融危机或是经济大萧条,金融监管都有相当高的作用地位。从一般理解来说,金融监管具有监督性和管理性。每个国家都从美国07年的金融危机中得到警醒: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一种监管的力量来成长,这种力量依靠于金融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通过监督,发现影响金融行业发展的现象,通过管理,制止现象的发生,并运用执法执政机构的法律手段禁止现象的再次发生。金融监管有发现问题的火眼金睛,有制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手,通过各种手段和渠径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良好的氛围。

1.2 金融监管所涉及的内容广泛全面,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平衡金融管理需要专业性知识和实战性经验来支撑。金融监管的实施者主要是执政部门,也包括其他非政府组织或其他从事管理监督的执法机构。各个政府或部门运用执法权利行使执法手段,维护金融行业的合法秩序。金融监管的被实施者涉及金融行业的组织者或参与者。金融监管对象在执法政府的监督管理之下进行合法有序的金融活动。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从法律,经济和行政三个方面出发,运用法律执法严明,经济发展战略和行政管理力度确保金融行业的良好环境和美好的发展前景。以整个社会的稳定环境,整个经济主体的稳定发展,保证每一个参与到国民经济的公民享有合理,公平公正的合法权益为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金融监管渗透入各个金融行业,包括市场交易价格,股票债券市场,汇率和流动资金,业务范围。

2 金融监管的重大意义

飞速发展的金融行业为我们打开了一个全新的经济世界,我们像蹒跚学步的孩童对这个新世界充满了好奇心和开发的动力,掌握了金融管理方法才能征服这个新世界。自20世纪30年代出现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后,金融监管已经慢慢参与进国间的经济决策中。面对金融带来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内部控制风险,以及资金流动风险,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成为封锁潘多拉魔盒的锁链。金融监管涉及范围广泛,进行活动时需要各个部门的全力配合。(1)金融行业与国民经济直接挂钩,金融行业的合理运营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状况,行使一定的金融监管制度,保证金融行业的秩序规范同时也保证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金融行业与其他行业联系根深蒂固,一旦金融行业有所偏差,其他所相关的行业领域必然受到影响,整个国家的秩序将会被打,金融监管监督管理金融行业,制止和防治出现偏差现象,避免混乱状况的产生;(3)金融监管保障市场合理有序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种经济问题时能及时做出预告,并与市场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的现象进行削减和抵抗;(4)金融监管的实施者是执法部门和执政部门,通过监管手段,增强了各个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利,创造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面对金融监管目标国家更有信心实现。

3 金融监管的历史背景

3.1 国际大背景

20世纪30年代以前,经济学家普遍人为市场具有自序能力,在宏观调控方面缺少专门的研究和管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证明,宏观调控需要政府的参与,通过某些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经济发展氛围;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在爆发全球性危机后,“自序”理论遭到质疑,继而一个经济学家名叫凯恩斯提出“相机抉择”理论,他主张在经济萧条衰败时采用扩张的经济决策,在经济膨胀时采用紧缩的经济决策,针对“盈满则亏,亏则充盈”的相对理论,两方面对经济体系进行稳定保障,金融监管的萌芽已经生出。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各个国家的金融行业如雨后春笋,茁长成长,在全球经济化的推动下,金融行业进入顶峰时期,随着而来的是逐渐扩大的金融风险,在吃过多次金融风险的苦果后,人们终于认识到金融行业在保证其飞速发展的同时也要保障其发展秩序,不能自乱阵脚。再重新审视金融体系后,分析所经历的金融风险,人们慢慢摸索出一条适合金融行业安全发展的道路,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协调安全性和稳定性成为研究的重点。提出金融监管理论,该理论涵盖金融发展战略和金融管理制度,融合了金融在完成发展任务的允许下,同时兼顾金融行业的稳固进行。金融监管保证金融因素在发展经济的大背景下,形成一个良好,持续,稳定的促进和谐的环境,没有负面影响,全力支持金融发展并为其保驾护航。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经验是在一次次失败之后总结出来的。在当今的经济发展背景来说,遵循金融监管理论是第一步骤。当下各国竞争激烈,经济战争全面开火,拼的就是金融发展路线。在进行金融事业的发展是,不能忽略监管力度,保障监管责任的行使,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不予余力。

4 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使命

4.1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经过四个阶段的完美蜕化。在1978年以前,几乎没有人知道“金融监管”的概念,中国那时候没有这方面的觉悟,这与但是的国情是相符合的,当时的中国金融体系并没有健全,实行着“大一统”金融体系,有中国银行所有的业务和责任。一直到1982年,中国经济慢慢觉醒,慢慢恢复,中国政府看到金融行业的重要意义,先后建立了各种银行和保险公司。作为历史性的一幕,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金融监管理论,主要职责是监督立法,检查防范,规定规章制度和进行业务分工。那个时候,行政监管高于专业监管,相对来说削减了金融监管的力度。从82年到92年,整整十年间中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模式确立,各个部门的责任更为专业化,立体化,清晰化,根据行政制度规章,每个部门都有行使权利的权能和管理监督的手段。但是那时候金融监管前景依旧模糊,行政力度高于专业监管水平,金融监管效果被削减,由于没有确切地法律授权和明文规定,金融监管与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并不相吻合。自1993年以后,国家颁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使得金融监管透明化,为以后适应全球经济发展形势的金融监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形成确立了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从制度上改革,中国有落后的“大一统”变身成为“四分天下”的局面。不仅在大方面进行金融监管,在各个分行分业注入金融管理的新鲜血液,带来新的管理监督体制,标志着中国的金融监管已经步入成熟阶段。

4.2 中国现需要的金融监管体系

现在的监管体系缺少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制约,没有相应的金融风险转移机制和金融自控机制。存在“大同小异”的缺点,应该根据不同的行政管理方案和特点制定适合该地区经济发展的金融监管制度。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使得在进行全面协调时,地方和地方上的金融监管体系不能融合出现偏差。金融监管体系有着“级别分化”,根据级别单位,分化形成以自己单位为中心的监管体系,造成了相互协调工作不流畅,影响监管效率,也因为各个执法部门的追求利益不一样,各个监管部门监管手段不同,已形成利益冲突,影响市场正常运作,增加金融风险的可能。金融监管实施机构形成职能重叠,影响监管机构的协调运行,监管职能形成漏洞。金融监管在人力资源的平衡上缺乏专业性和精简性,一些部门没有专业的监管人才支撑,造成该部门监管体系瘫痪,人才缺乏,人员冗杂,缺乏组织性,没有纪律性,普遍素质低,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人力资源所面临的挑战。

5 结束语

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定义和概念出发,涉及了金融监管的范围,谈论总结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在依据国际的经济背景下,提出中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张铮.金融监管理论浅析[J].时代金融,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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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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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货币政策;调控 

0 导语 

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安全、稳定与效率,客观上需要建设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审慎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否认金融监管,而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这种监管是建立在对尊重市场自主权的基础之上,是一种审慎的监管。同时要求有更为深入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这个体系应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对金融进行管理,尊重市场的调节和金融体系的效率,对市场的不完备进行补充。 

1 金融危机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1.1 金融危机的爆发及原因评析 

2007年引爆于美国的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危机持续升级,影响逐渐加剧,最终演变成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表面上看,此次危机爆发于金融体系最完善、金融创新最前沿以及金融理论和人才最丰富发达国家——美国,而且起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市场这一金融创新领域。危机似乎不同于八、九十年代爆发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集中在货币和银行的危机。然而,imf前首席经济学家罗格夫等人根据有关金融危机的标准研究,通过将此次危机的资产价格、增长和政府债务等指标同二战以来发生的重大金融危机进行一系列对比,研究结果表明此次危机和以往的危机并无本质差别。 

但是在客观忽略资产价格泡沫极度膨胀的通货膨胀目标制的宏观经济理论,以及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微观审慎监管理论的指导下,形成的忽略金融监管的宏观政策框架,必然催生资产价格泡沫,积聚系统性风险,在金融体系内埋下重大隐患。泡沫一旦破灭,积聚的风险迅速释放,最终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 

1.2 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 

危机爆发后,国际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深刻反思。为维护金融稳定,金融监管变革在所难免。综合g20、fsb、bis和imf报告文件来看,金融监管改革目的是保证金融稳定,防止类似的危机的冲击,预防系统性风险。 

改革主要集中在六大块: 

(1)增加资本和提高资本质量,同时改善流动性和缓冲机制,缓解资本监管顺周期性。 

(2)改革薪酬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3)增强会计准则实效性。 

(4)改善场外衍生品交易市场。 

(5)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妥善处置。 

(6)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强化遵循统一监管标准。其他方面还包括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化等方面的监管和改革。部分改革已在逐渐付诸行动并进行了效果评估,有些改革尚处在讨论和研究阶段,监管改革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当然,以往的微观审慎监管对于保证单一机构安全,从而保护金融消费者(存款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微观监管的固有弱点表明了其不仅强化了顺周期性并且未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在保证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的同时却有可能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因而需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的概念提出已久,地位也随着此次危机的爆发显著上升。“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尚无明确定义。据已有的文献来看,宏观审慎监管主要是相对“微观审慎监管”而言,金融监管当局从金融体系而非单一机构的角度实施监管,降低金融危机发生的概念,维护金融稳定,密切关注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宏观审慎监管同微观审慎监管在监管目标、最终目标、风险性质的对待、机构间风险暴露相关性的重要性和审慎控制的实现方式上都有着本质区别。 

当前,金融监管改革依然处在成型阶段。为维护金融稳定,总的改革趋势将向立足于微观审慎监管的宏观审慎监管模式的方向发展。其主要的新特征将体现在逆周期性监管政策工具的选用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不足与改良 

2.1 我国当前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变革。总得来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至1992年的统一监管体制时期,人民银行履行统一监管职能。 

第二阶段为统一监管向分业监管的过渡时期。1992年10月证监会的成立标志分业监管的开始,1998年保监会的成立标志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明确分工,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初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1998年后的分业监管体制时期。 

其中2003年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为基本格局的金融监管体系最终形成,即分业多头监管的格局形成。为加强协调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安全有效的监管网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引入。2004年三会签署了《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在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经常联席会机制。然而监管联席会已长时间没召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目前主要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定期召开金融旬会来加强监管政策协调。 

2.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不足 

尽管我国目前分业监管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化水平,有效防止了金融风险传染效应,但如同大部分分业监管模式一样,我国当前的监管体系存在不足。钱小安认为我国监管体系不足体现在监管重复与监管空缺并存、监管资源配置低效、监管协调机制较弱等方面。根据引发此次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方面的缺失,从宏观审慎监管角度来看,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三大方面的不足。 

首先,缺乏稳健的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系统性风险的有效防范,必然需要对金融体系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分析、检测和评估,发现金融系统不稳定性的来源,发出风险警示。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分析平台,一方面整合各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另一方面同时整合分析宏观部门和微观部门的信息数据。而目前,我国并没有搭建这样一个平台。 

其次,系统性风险防范不足,存在监管盲区。此次金融危机表明,由于缺乏对具有系统性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集团)有效监管,致使这些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程度。 

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不完备。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先进监管理念的同时,还需要有效的完备的金融监管政策工具。而无论是在时间维度上的逆周期监管政策,还是在行业维度上的对系统性风险的有效监控政策,我国都存在不足。 

2.3 我国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构建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分析提出了我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的不足,因此在我国未来的金融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中,我们要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总得来看,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有赖于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搭建、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完善以及组织合理安排下的政策协调机制健全。 

首先,搭建宏观审慎分析平台,建立预警机制。宏观审慎分析平台的构建,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这一环节的构建大体可分为四步。首先确定平台,即明确微观和宏观数据整合分析的职能的具体承担部门,可以是“一行三会”当中一个也可以新建一个部门。其二,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平台构建后,相关职能部门就得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相关信息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特别加强微观和宏观数据的有效整合,全面掌控系统性风险变化趋势。其三,系统性风险评估体系的构建。即从金融体系宏观层面又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微观层面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检测与评估,加大各行业微观层面风险评估对金融体系宏观层面风险评估的支持力度。 

第二,完善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建立危机处理机制。从时间维度上说,我国应完善包括逆周期贷款损失拨备和逆周期的信贷政策等在内的各种逆周期监管政策机制。同时,要加强对杠杆倍数的检测,从微观和宏观角度有效控制金融体系的风险过度承担。完善相机抉择机制,有效避免危机扩大和扩散。从行业维度上说,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立法,完善对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工具,有效监管金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完善危机处理机制,设计多层次的应急处理监管政策工具。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最后,合理架构组织,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协调机制。组织结构铺排,各部门政策协调是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能否成功搭建的最关键因素。首先,系统性风险信息的获得、预警机制的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工具的设定需要各部门明确职责并加强沟通协作。其二,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组织架构设定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效果有极大的影响。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组织安排,首先是确定宏观审慎分析平台,作为宏观审慎监管总的召集人;其次是三会要加强对各自监管行业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意识;其三,要加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同宏观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最后,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实施部门要加强同人民银行、财政部以及发改委等部门协调,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并有效执行,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维护宏观金融稳定。 

3 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的联系 

在金融监管中,有一项监管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银行监管。这是由于:首先,银行业在金融体系占主体地位。其次,在各类金融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因此,作为我国货币政策执行机构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必然在宏观的金融监管中占据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新的金融机制改革中,基于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要求,必然要改革在此前大行其道的硬约束监管机制。但在当前的新的金融运作形势下,对于资金的过于严格的监管可能会导致雁行的信贷减少,进而导致整个社会总投资的下降,这自然不是金融监管希望的结果。 

但是在新的宏观审慎的监管机制下,政府实行货币调控政策则可以利用这样较为完整系统的机制来进行整体的调控,不仅可以提高货币政策在有效引导国民经济向更好的发展方向上进步,还可以在这一较为拔高的视角上有效的规避一些金融风险,更加有效的将我国经济引导至又好又快发展的康庄大道! 

4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