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2:0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对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有正确的社会管理理念作指导。而法治视角下的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理念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进一步强化尊重各方利益诉求及依法执法的意识。因此,为了保持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本质,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首先,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人权“作为人在物质以及精神上满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权利,当然有助于实现人类在各种文明历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时它也可能构成人类为那些目的而必须寻求或具备的手段”。人权是“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发展。他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人权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不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人权不仅仅是对于权利的简单需求,而且意味着一个人对拥有法律权利的要求。“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建立了政府。”
因此,国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人的权利——人权,那么作为国家存在方式的公权力——公安机关必然不能侵害人权。为此,我国在1992年了中国第一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2004年修改宪法,写入“人权条款”;2008年了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具体到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人性化管理,使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权益得到保障、秩序安全有序、心情更加舒畅。因此,公安机关必须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管理的指导原则,在日常的行政服务中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工作的唯一标准,在办案中始终坚持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理念,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民权利。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严格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最大的也是最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一切体制、机制和方法上的创新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公安机关能否践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任务,关键是其能否严格依法行政,能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管理领域也发生了五个方面的转变:社会从“单位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角色由“权力本位型”向“权利本位型”转变;公共管理方式从“行政管制”向“社会服务”转变;社会治安从“单一治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化解社会矛盾从“单一机制”向“多元机制”发展。这些变化必然要求公安机关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其职能的法制化,进一步细化其职权空间,始终坚持在制度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正确贯彻公安机关行政程序的法制化。实践证明,如果没有对权力的制约程序和社会资源公平分配的程序,“法治”也不成其为真正的法治。
因此,为了实现公安机关行政程序法制化,必须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必须通过制定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公安执法过程的透明性。再次,公安机关必须强化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主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公平就是公正、平等,强调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社会需要创新管理机制,需要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保障,也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指针和发展方向。在法治条件下,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条件下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安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模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保护,实现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规则)公开和结果(分配)公平。为此,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创新中,必须时刻关注经济、社会、区域、城乡不平衡的问题,社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到位、不均衡的问题,并通过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民主参与的法治理念。为化解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中央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的十六字方针。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领域,这四方面是否会得到有效的落实,关键还是要看公安机关如何行使权力。因此,随着公安执法价值观念的转换,从前那种完全由公安机关单方实施的政策制定和执法方式,已越来越无法满足不断增长的对于公安机关服务的社会需求,这必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参与式公安执法理论与实践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参与式公安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权力,从事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广泛吸收公众参与执法过程,“充分尊重公众的自主性、自立性和创造性,承认公众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主体性,明确公众参与行政的权利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创造互动、协调、协商、对话、合作的新型行政法律制度”。因此,参与式公安执法改变了非此即彼的单向思维方式,将管理对象置于平等地位,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形成公安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与互动,实现“互补”、“双赢”、“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各种社会力量在社会管理中的协同、自治、自律、他律、互律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安机关社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从而形成推动社会管理良性发展的合力。
二、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路径
社会管理就是要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而要完成这一任务的根本出路必须是民主与法治。因此,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也必须围绕这一根本任务,着力发挥法治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创新中的基础和主导作用,并积极探索构建法治主导型的社会管理模式。为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必须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必须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法治化取向。首先是进一步强化公安机关及民警的规则意识和法治思维,养成依法办事的法治习惯。2010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公安机关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能否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养成法治习惯,直接关系到社会管理机制创新的法治化进程。
所谓规则意识“是指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它是一个涵盖很广泛的概念,对规则的执行和遵守贯通法律实施的所有领域。”正因为“法治”特别重视制度的作用、重视规则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重视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规则意识更应是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基本要求。因此,作为公安机关及民警如何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及民警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决策与行为的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当然,公安机关及民警要做到这五个合法,首当其冲的就是加强法治教育,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始终坚持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进一步强化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的执法理念。为此,公安机关及民警要进一步树立这样一些意识:人民自己而非政府才是法治的主体;在法治状态下,人是法律之下的法律化的人,人与人是平等的;在法治状态下,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因为法律为他创造了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等等。其次是进一步健全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制度。我国社会管理涉及面广,关系复杂,公安机关应对社会管理的制度基础薄弱。因此,加强和创新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机制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基本上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良法之治”。然而,我国的立法工作存在重经济轻社会的倾向,导致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即使有涉及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也都存在着不适应、不完善、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马克思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政府与社会组织二者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并不是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附和归顺,也不是政府统管社会组织。相反,社会组织要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在法律上两者是平等的,是指导与被指导、扶持与被扶持且相互监督的关系。因此,探究政府行为与社会组织关系及影响,对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 政府行为影响社会组织活力关系分析
政府行为供给与社会组织需求关系分析。政府行为的干预大小,相对于社会组织而言,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也就是说,社会组织的需求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某一政府行为的作用程度。如图1所示:
图1政府行为供给与社会组织需求关系分析图
社会组织的需求度,可以从0—100划分为不同等级,这些等级社会组织自身发展阶段的影响面、周围社会环境等因素所决定。处于较低等级上的社会组织需求属于弱程度范围,而处于较高等级上的社会组织需求则属于强程度范围。同样,政府的行为供给度也从0—100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表现为弱行为供给度和强行为供给度。我们认为针对强程度需求,政府强的行为供给也是一种供需平衡的表现,可称为强平衡。除此,如果针对弱程度的需求,政府作出强行为,而针对强程度需求,政府作出弱行为,则会出现行为干预过度或行为供给不足的问题,此时都是政府行为和社会组织需求出现不平衡,不能满足社会组织发展需要,或阻碍了社会组织的发展。
政府行为反应度与社会组织独立性关系分析。政府的行为必然作用于社会组织的行为,无论是限制,还是放松,都意味着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因为政府行为而调整。那么,政府行为必然有一个相对应的社会组织独立性的状态。如图2所示:
图2政府行为反应度与社会组织独立性关系分析
社会组织独立性是一条自上而下的曲线,上面部分表述独立性小,甚至零自由,越趋于下面,表述独立性越大,直至绝对独立。而社会组织独立性为零,意味着政府的行为干预过度,即完全控制社会组织的自我产生、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和自我发展。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总第535期2014年第03期-----转载须注名来源而社会组织绝对独立性,则意味着政府没有行为或行为不足,自我管理活动不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此时政府行为效果为零。
政府行为作用效果与社会组织活力关系分析。从政府作用行为产生的效果来看,有正面和负面之分,或者有效和无效的差别,这种效果又主要通过其行为作用的对象反应出来。因此,社会组织面对政府行为的作用效果,一方面,会因政府行为供给的恰当和充足,而获得快速和健康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政府行为供给不足、混乱和过度,而阻碍了其发展进程,甚至造成负面作用阻碍社会组织发展。
如图3所示:
社会组织的每一步发展都会受到制度环境的直接影响。适宜的制度环境能促进其健康发展,而不合适的制度环境则会阻碍其发展。[2]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政府需要作出行为,但政府行为反应的快慢、正确与否,结果均有所不同。不同的政府行为,直接的后果就是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或是阻碍社会组织的发展。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政府行为对策
规范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传统的政府以社会控制为执政理念,致使社会组织在与政府的交往和互动中处于不利的不公平地位。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培育扶持机制,这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努力: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移,确立社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3]三是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利,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纳入政府产业扶持和社会事业发展扶持政策范围。
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监管。
【关键词】社会支持;罪犯心理健康
一、利用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积极影响的作用
社会支持,就是通过对社会教育资源的整合,来实现教育改造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监狱是社会一个不分割的部分,监狱通过教育改造罪犯来消除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监狱与社会形成互动关系十分重要。监狱在教育改造罪犯的过程中,即注意罪犯的思想转变,还要注意罪犯健康心理的培养和行为的矫治。利用社会支持对罪犯进行帮教是监管改造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基本教育手段之一。它的作用在于协助监狱民警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使之成为安心改造,遵纪守法的公民。由于社会支持对增强罪犯生活信心、鼓励罪犯接受改造、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社会支持对监狱服刑罪犯的帮教已成为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特色之一。
二、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
社会支持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有多种方式,以下主要谈谈亲情帮教、与社会专业团体合作进行帮教对罪犯心理健康影响。
(一)亲情帮教对罪犯心理健康的影响
亲情的力量是伟大的。失去自由,在相对封闭的改造环境中,罪犯思乡情节加深,亲情时刻萦绕脑海,内心愧疚给家人带来的伤害,心中牵挂的是家人的冷暖安康。因此,充分发挥亲属的特殊作用,积极做好探监亲属的工作,动员探监亲属做规劝工作,利用亲情感化罪犯非常必要。家人的信任和鼓励,宽容和关爱,对罪犯最大的精神支持,对罪犯缓解焦虑抑郁情绪,保持平和心态,安心改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教育改造工作中,通过亲情的力量,促使罪犯由抗拒改造、消极改造转化为安心改造、踏实改造事例比比皆是。同时,对重点对象进行家访,经常向他们介绍罪犯的改造情况,帮助解决罪犯家庭遇到的具体困难,使罪犯感到监狱的关怀,心怀感恩激发改造的热情和潜力。在实际工作中,利用亲情帮教,矫治罪犯心理问题,培养健康心理,是行之有效的主要方法之一。
(二)利用社会专业团体优势,推进监狱与社会的互动,实现双赢
开展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矫治,监狱的专业队伍相对于社会上的专业团体来说,专业水平和技术力量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是提高监狱心理矫治工作水平的一个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因此,监狱工作应与时俱进,改变过去封闭管理的一贯做法,推动监狱工作社会化,努力提高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成效。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罪犯心理矫治,既是监狱工作的需求,同时也是社会对监狱工作期待的一种回应。通过社会力量,可以促进监狱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即监狱利用社会上的心理专业人才来提高心理矫治水平,社会也以利用监狱作为实践基地、一方面监狱利用社会力量为开展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又为社会力量开辟了对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社会实践的基地,建立一个双赢的交流和发展平台。
三、推动监狱心理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一)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
矫治服刑人员心理问题是一项十分紧迫和重要的教育改造任务,监狱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需要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监狱心理健康教育专业队伍的素质需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因此,只有借助社会力量的人才资源才能使监狱心理矫治质量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 在形式上有新的突破
心理健康教育形式既要立足本位,充分发挥监狱民警、心理咨询师主体地位作用,又要发挥亲情帮教、典型事例教育、利用社会专业团体优势。
在教育方法上既有团体辅导又有个别咨询,既有知识讲座又有互动游戏,既有音乐欣赏又有放松训练等,课堂气氛活泼生动。
(三) 教育内容丰富多彩
在教育内容上有认识自己、自我控制、自我管理、适应环境、情绪调节、放松训练、人际关系等。使服刑人员感到新鲜,学得有兴趣。
(四)提高授课水平
授课老师的心理学专业知识丰富,咨询师学识渊博,又有丰富的经验,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摸得准、分析得细、讲得透彻,使服刑人员听得明白,理解的透。
(五)增强教育针对性
由于心理健康教育要针对各类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因此,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学习不同的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十分重要。
劳动争议的妥善处理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日趋完善,但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过长,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待提高等问题。建议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沟通渠道,发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的作用,以优化劳动处理机制,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创新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和基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劳动争议处理来说,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积极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以及加强调解等方式,完善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劳动争议处理相关概念与制度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执行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就劳动的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或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通过立法形式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原则、程序等确定下来,用以处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和义务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劳动争议处理渠道包括企业或行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三种方式。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事实与法律法规等,对劳动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或裁决的行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遵循世界通行的三方性原则,劳动行政部门起主导作用,处理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仲裁机构设置依附于行政[1]。劳动争议仲裁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着重调解,及时处理;②三方合作;③必经仲裁;④独立办案;⑤一裁终局;⑥合议制度;⑦区分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混合性特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性(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群众性(工会与企业协会)的结合体。仲裁委员会具有如下职责:①处理本级委员会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案件,②聘任、培训和管理专职或兼职仲裁员,③领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④指导企业、行业、区域调解委员会的工作,⑤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根据“一案一庭”的原则,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组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临时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员,是具有特定资格,经法定程序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从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遵循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公正裁决。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划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承德市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及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
(一)承德市劳动争议处理基本情况1.机构建设情况从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以来,承德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发展到13个,配备专兼职劳动仲裁员112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达到1550个,配备专兼职调解员2460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提出全面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的目标以后[2],在劳动争议处理任务重、案件多发的两个县开展了劳动仲裁院试点。2.劳动仲裁庭建设从2005年下半年起,河北省提出了劳动仲裁庭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和“三步走”达标计划,分两批对申报的劳动仲裁庭组织检查验收。承德市的劳动仲裁庭全部通过了达标验收,其中8个达到了“劳动仲裁示范庭”标准。有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还设置了调解庭和合议庭。劳动仲裁庭标准化建设和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3.案件处理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劳动双方利益关系不断发生变化,由于利益调整造成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和涉及职工人数明显增多,群体化倾向日渐突出,处理难度增大。2015年,承德市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405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4%,案外调解劳动争议1347件,立案受理2058件,结案数为3100件,结案率91%,劳动者胜诉率86%。劳动争议处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完善情况1.建立调解制度,提高法律效力为了实现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加快劳动关系的和谐进程,承德市加强了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2010年,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承德市工业信息化局、司法局、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通知》,要求部门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发挥行政和主管部门的优势,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企业(行业)调解和组织调解成功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企业(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置换《仲裁调解书》,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2.改进劳动纠纷案件办案方法,提高仲裁效率在案件处理方式上,将调解和仲裁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针对劳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贫困群体与先富人群等之间的矛盾,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的特点,以最快的时限解决争议,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劳动纠纷得以快速、经济地解决。针对案件多,仲裁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积极改进办案方法,简化办案手续和程序,按争议人数多少、案件影响大小、情节繁简程度等将案件分为三类: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个案争议、影响较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按简易程序处理,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转入劳动仲裁程序进行处理;二是一般争议案件,按普通程序由一名仲裁员和一名书记员组成简易仲裁庭进行处理;三是重大疑难案件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保证案件审理公正、公平、公开。3.加强仲裁监督,规范办案行为为保证办案的公正、合法,大多数仲裁庭设置专兼职仲裁员公示栏,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办案人员,设置投诉箱、公布监督电话,实行重大案件回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对仲裁员进行监督。
三、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过长,不利于及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现行的处理模式,按照规定时限推算,一起案件正常完成全部程序,需要一年多甚至五年多的时间。造成处理周期过长的原因有三个:一是企业调解能力弱化。由于劳动争议的冲突性强,矛盾尖锐,不易调解,一些非公有企业未建立工会和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难以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的劳动争议直接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加大了劳动争议案件多与工作人员少的矛盾。二是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且呈持续攀升趋势,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工会、企业联合会、劳动行政部门三方组成,机构虚设,大部分案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自承办,既办公又办案,劳动仲裁日趋行政化,“三方办案”原则不能很好地落实[4]。仲裁员非专业职业性,造成队伍素质不高,流动频繁,裁决的劳动争议诉讼化趋势加速。三是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民事化。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服仲裁裁决当事人才可以提讼[5]。由于仲裁与诉讼是完全独立的两个程序,裁决和审判适用标准不同,劳动仲裁以劳动法津法规为依据,人民法院则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诉讼为两级两年时限,导致同一案件裁审结果不同,不能有效及时解决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建设相对滞后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免费和申请仲裁时效的延长,使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更加迅猛的增长势头,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不堪重负,结案率持续走低,办案质量和效率难以保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从2005年开始进行劳动仲裁院试点,但受机构、编制、经费等因素制约,劳动仲裁办案机构实体化进展缓慢。
(三)处理结果的公正性有待提高一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处理能力问题。劳动仲裁机构需要走实体化、仲裁员职业化的道路,从法律上明确劳动仲裁的独立地位,提高劳动仲裁员专业素质和能力。二是劳动保障立法不完善。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导致法律冲突;立法内容原则过强,实践中可操作性差;适用范围有差异,实体法证据的采集方式、举证责任的分担不一致,导致裁审结果不一,影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社会稳定。
四、关于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思考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为减轻法院的案件压力,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完善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带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面临着制度改革的历史趋势。目前,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整体发展现状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差距甚大,建议从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推进劳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和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劳动关系趋向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队伍建设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一是积极推进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在劳动部门建立劳动仲裁院,实现劳动仲裁行政职能与办案职能相分离,实现劳动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有效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率,是当前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选择基础工作扎实、经济较发达、劳动争议多发的县区进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实体化建设试点,创造有利条件,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二是加快劳动争议处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的建设步伐。加强对仲裁员的业务培养,造就一支业务过硬的劳动仲裁员队伍。经国家统一资格考试并取得仲裁员资格证后方可担任仲裁员,专职从事劳动仲裁工作。
(二)改进办案规则与办案方式增加劳动争议案件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短期用工企业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拖欠工资等案件,即便先申请部分裁决,然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部分裁决,然而此时用人单位往往已不知去向,裁决成了一纸空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应尽快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引入劳动仲裁程序[6]。增加和完善劳动仲裁的举证规则和证据制度、证据保全制度、仲裁监督制度等。要增加专门章节对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范,要明确规定使用特别程序时,给被申请人的答辩期限可少于15日。在办案方式上,要继续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把由当事人举证的制度固定下来,同时要明确因当事人举证困难,申请仲裁庭调查取证的条件及仲裁庭调查取证的责任。
(三)建立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沟通渠道,发挥三位一体调解体系的作用1.建立健全相互独立、互为补充的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应当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形式,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发挥建在基层、联系群众密切的优势,加大工作力度,将大量矛盾解决在基层。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制度,突出及时性,使劳动争议在企业(行业)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程序有效发挥拦截案件的功能;对那些确有调解难度的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仲裁处理程序来解决,发挥其政策精通、业务娴熟的优势,以案说法,发挥示范作用,减少司法诉讼的压力;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诉讼判决适用法律上要变裁审冲突为裁审互补,维护裁审标准的统一性,结果的公正性、合法性。在裁审中适用的法律,应当以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作为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在没有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可以参照民事法律规定的适用,但原则上不能违背劳动法律法规,以支持和配合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的推行。2.建立完善三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一体化结构建立统一领导、统一法制、统一权威的协调机构,加强联系、沟通与配合,相互支持。一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适用的培训;二是对重大复杂案件共同办案或合作办案,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起示范作用;三是建立定期交流沟通制度,有矛盾、有问题解决在三位一体内部,形成一个声音、一个理念,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3.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职能作用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调解、区域调解、行业调解、案前调解和庭审调解的方式,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将尽可能多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区域、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劳动仲裁员应当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组织的沟通联系,密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改进调解技巧,使劳动纠纷更快、更经济地得以解决,促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解决群体性纠纷调解能力建设,化解社会矛盾,减少和缓解不和谐因素,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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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积极心理
The effects of locus of control, social support on positive psychology of underg raduates. Dai Hui, Li Yi'an. School of Educational Science, LiaochengUniversity, Liaocheng 252059, P.R.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effects of locus of control and so cial support on positive psychology. Methods 284 college studen ts were tested by I-E, SSRS, GHQ-20. Results ①College students o f different locals of control had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social support and theutilization of support; ②Theve were significant correlation college students'mental health psychological control and social support; ③Social support and psy chological control were significant to predict the increase of mental health (P
【Key words】 Undergraduates; Iocus of control; Social support; Posi tive psychology
大学生是一个广泛而引人关注的群体。大学生个体的心理健康不仅与其内在的本体因素有关 ,同时还受许多外在诱发因素的调节和影响。
当一个人遇到挫折和困难时,能否向外界主动地寻求帮助,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系统,以及 对所建立的支持系统的利用都反映了其应对问题的归因,心理控制源和社会支持是相互作用 共同影响个体的心理健康水平的。但是在以往的研究中,对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的相互关 系的研究显得不甚深入,本文将运用实证的方法对大学生积极心理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在 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发展研究已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研究大 学生的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对其积极心理的影响,必将有助于促进大学生健全人格的养成 与心理和谐的全面提升。
1 对象和方法
1.1 对象 本研究以分层整群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聊城市某大学本科一、二、三年级学生为研究被试 ,每个年
级随机选取文理专业各一个班,共发放调查问卷302份,收回有效问卷284份,有效 率94%。其中男生115人(40%),女生169人(60%);文科生178人(63%),理科学生106人 (37%);大一82人(29%),大二102人(36%),大三100人(35%)。
1.2 工具
1.2.1 一般健康问卷GHQ-20 由李虹、梅锦荣修订而成,包括3个维度:自我肯定、忧郁和 焦虑,共20道题目,要求被试用“是”或“否”指出近几周的感觉。总量表的内部一致性系 数为0.743。在本研究中,我们把忧郁和焦虑的总分之和作为消极心理的得分,把自我肯定 总分减去消极心理得分之差作为被试积极心理的得分。
1.2.2 社会支持评定量表[1]由肖水源修订,10个条目共测量3个维度:客观支 持、主观支持、对支持的利用度。根据大学生的特点,对量表进行了局部修改:将第三个条 目中的“邻居”改为“舍友”;第四个条目中的“同事”改为“同学”;第五个条目中的“ 夫妻”改为“恋人”,同时删去“儿女”一栏;第六、七条目中的“配偶”改为“恋人”, “同事”改为“同学”,“工作单位”改为“学校” ;第十条目中的“工会”删除。该量 表具有较好的信效度。
1.2.3 心理控制源量表(I-E量表)[2]包括23个项目和6个插入题,每个项目均 为一组内控性陈述和外控性陈述,要求被试必须从中选择一个。对外控性选择计分,得分范 围在0(极端内控)到23(极端外控)之间。
1.3 方法 采用SPSS13.0 统计软件对研究所得原始数据进行录入、整理,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主要有 :描述统计、t检验、Pearson相关分析、多元回归分析、路径分析等。
2 结 果
2.1 大学生的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的描述统计结果 见表1。
2.2 大学生的心理控制源与社会支持的关系 表2相关分析结果表明,心理控制源(外控性)与社会支持的各因子存在显著负相关。
2.3 大学生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 见表4。
表3结果显示,不同控制倾向大学生所得到的社会支持(包括主观和客观) 及对支持的利用度 都有明显的差异(P
2.3 大学生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的相关分析 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大学生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与心理健康有显著的相关。社会支持中除主 观支持与自我肯定不存在显著相关外,社会支持总分、主观支持和支持的利用度与GHQ-20各 因子间都存在显著相关。心理控制源(外控性)与GHQ-20各因子间都存在着显著的相关,与 自我肯定、积极心理存在着显著负相关,与忧郁、焦虑、消极心理存在显著正相关。
2.4 心理控制感、社会支持对大学生积极心理的回归分析 见表5。
大学生积极心理对心理
表5控制感、社会支持的多元回 归分析
标准回归系数 tP心理控制源总分-0.293 -5.17
以GHQ-20的积极心理为因变量,以心理控制源总分和社会支持各因子得分为自变量,采 用逐步回归法进行的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表5)表明,进入回归方程的显著变量只有心理控 制源总分和社会支持总分,其联合解释的积极心理变异量为15.2%。标准化多元回归方程为 :积极心理=-0.293×心理控制源总分+0.196×社会支持总分(F=25.23,P< 0.001)
2.5 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影响大学生积极心理的路径分析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和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我们建立了心理控制源、社会支持影响大学生 积极心理的路径图(见附图)。
由附图可以看出,心理控制源和社会支持对大学生的积极心理都有直接影响作用。心理控制 源对大学生积极心理的影响,既有直接作用,又通过影响社会支持水平而间接影响大学生的 积极心理。
3 讨 论
3.1 大学生的心理控制源和社会支持关系密切 本研究发现,内控型大学生在社会支持总分、客观支持、主观支持以及支持的利用度上得分 高于外控型大学生,即内控性越高,获得的社会支持越明显,外控性越高获得社会支持越少 。这是因为,与外控型学生相比,内控型学生较不相信机遇和运气, 不怨天尤人, 表现出良 好的处事心态,容易获得同辈和长辈的好感、赞许。
3.2 心理控制源对大学生的积极心理存在重要影响 本研究结果表明,大学生的心理控制感与自我肯定、积极心理存在显著负相关,与忧郁、焦 虑等消极心理因素呈显著正相关。也就是说,外控性归因的大学生因对自身的控制感低,自 我肯定等积极心理成分较少,进而影响到个体的总体心理健康水平;而内控性归因的大学生 ,在生活、学习中遭遇挫折时,习惯从自身寻找原因,并能调整自己的认知方式以适应情境 的需要,其自我肯定等积极心理成分较多,总体心理健康水平相对要好。回归分析和路径分 析的结果表明,心理控制源对大学生积极心理的影响,既有直接作用,又有通过社会支持产 生的间接作用。
3.3 研究发现,社会支持作为一个重要的中介变量,能对人们心理健康产生积极或消极的 影响 社会支持的多少是产生心理冲突和心理危机的重要来源,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相互 作用和相互影响的纽带,他们必然要从社会或他人获得支持和帮助来解决自己面临的矛盾或 困境,如果获得的帮助或支持越多,他们的矛盾或困境就越容易应付,心理就会朝着良性的 、健康的方向发展,获得社会支持的程度越高,积极心理水平越高,获得的社会支持的程度 越低,积极心理水平越低[3]。
当代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较浅,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所欠缺,在生活或学习中遇到困难 或挫折时,容易出现心理波动和心理危机,需要获得来自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地的支 持或帮助才能解决这些危机,从而达到身心健康。因此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一方面要 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并积极鼓励学生充分利用社会支持网络,并力所能及地为别 人提供社会支持;另一方面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归因方式评价生活中出现的各类消极生活事 件,以积极的态度和方式寻求社会支持来解决问题,从而降低心理问题的发生率,促进自身 健全人格的养成与心理和谐的全面提升。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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