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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模式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7:25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社会治理模式,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治理模式

篇1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篇2

人们往往试图发现德治与法治的人文基础,从人性善恶的哲学假设出发来理解德治与法治,认为,人性善的思想文化导致德治实践,而人性恶的思想文化导致法治实践。其实,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关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来加以理解。对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无所谓法治的,如果说也存在着法律的话,那只不过是“治民之器”,是统治的工具。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选择了什么样的工具能够更为有效地实现社会治理,这个工具就是好的。所以,统治者们在本意上并没有追求法治还是德治的动机。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在对人类已有的信仰普遍发挥作用的社会进行考察时,人们不难发现,凡是存在着信仰的社会,都会以德治的形式出现。即使在现代社会,凡是具有信仰特性的人群,也会在其中表现出权力关系的线索和德治的情景。但是,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有时可能是一种假象,信仰并不必然产生德治化了的社会治理。因为,虽然信仰对道德意识的生成是有着积极意义的,但信仰本身并不必然与道德相联系。信仰之于人,是一种外在的客观力量,是在人的精神创造实体化之后又反过来压迫人的力量。如果人在这种信仰的前提下生成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的话,那并不是道德规范的作用结果,而是信仰的结果。在本质上,并不属于道德性的。道德与信仰是不同的,道德根源于人的自觉,是一种内在的主观力量。

篇3

所谓全能政府就是指政府全面掌控社会经济发展、各种资源等,在各个领域范围内渗透政治权力对一切社会活动的影响力,使整个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都打上政治化和行政化的印记。在全能政府的干预下,社会发展将更加合理、有序,不会出现大方向的偏差,但是这也将导致整个社会,不论是团体还是个人都过于依赖政府,严重缺乏自主性及创新性,一旦离开政府的引导,则无法独立生存。而从另一方面来讲,地方政府对一个地方的管理也并不总是完美的,就目前来说,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管理的事件频现,过多地干涉一些管不了、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而在一些需要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地方却又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导致地方政府公信力严重下降。而现代治理模式所要求的有限政府则是指政府将自身的干预范围缩小,将部分权力放至市场、社会甚至是个人手中。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放权给老百姓”的管理理念逐渐兴起,“有限政府”这一名词从中衍生出来,得到了大众的广泛认可,但是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过程中却仍未成为现实,全能型政府仍然作为主要的力量,在阻挡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若要促进区域发展,地方政府就必须顺应现代治理模式的要求,从全能向有限转变,为社会管理打造全新的平台。

2合理设置控制与服务的比重

受我国传统的行政理念和计划经济体制影响,长期以来,各地地方政府都在治理上形成了一种缺乏科学性的认知,认为对地方的治理就意味着全面的控制,地方只有在政府的管控下才能实现有序的运作,所以服务意识薄弱。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根源在于我国政府人员受官本位的思想影响严重,普遍认为政府地位更高,政府与企业、社会之间的地位并不是相对平等的,所以致使社会力量长期处于弱势状态。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力度有所减小,但是地方政府将管辖范围视为“领地”的现象也较为严重,各部门之间缺乏合作的意识,因此也就没有形成深刻的服务意识。改变目前现状的最好的办法就是顺应现代治理模式的要求,合理设置地方政府控制与服务的比重,减少对社会的管控,更多地服务于社会,由管制向协调转变,而协调就更加考验地方政府的管理技巧,所以政府首先需对自身形成准确的定位,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

3地方政府充分尊重民众意见

地方政府在拥有足够的资源和绝对的权力的情况下,通常会习惯于为人民作出决策,但是由于政府在收集决策信息的过程中缺乏准确性和对信息的敏感性,而民众又无法获得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所以地方政府所作出的决策往往质量不高,甚至导致各种遗留问题出现,影响社会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普及,民众参与决策的途径扩大,参与决策的欲望也大大增加,所以,地方政府社会管理在改革过程中必须摒弃以往关门决策的作风,充分尊重民众的意见,增加决策的合理性,使政府的管理更有利于民。

4实现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底盘,对国家政治建设、文化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会组织拥有足够的力量,才能有效抑制权力的肆意扩张。社会组织发展意味着民众可以更加方便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这样就能减少民众对社会制度的怨气,增强国家凝聚力,政府的高效运转也能拥有更大的支持力量。只有当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实现良性的互动时,社会管理才能体现出更好的效果。但是就目前来说,影响社会组织发展的最主要因素在于地方政府所设置的各类门槛,涉及资金、政治等方面,严重影响社会的管理效率。因此,实现制度改革创新,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具有一定必要性,这也是在现代治理模式下加强地方政府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

5促进管理主体单一向多元的转变

从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以后,政府的治理主体逐渐单一化,权力主要集中于唯一的权力机构,而社会、市场以及个人在单一的治理主体制度下,发展空间受到严重的制约,缺乏积极性,因此国家经济缺少活力。利用现代治理模式,首先要求治理主体必须变单一为多元,形成多中心治理的社会格局,集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

6结语

篇4

关键词:空巢村;治理模式;温州农村

引论

温州是中国最早对外开放的十四个沿海城市之一,其经济总量与人均GDP都名列全省乃至全国前茅。然而,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受到利益杠杆的驱动,本土精英出现大量的“外向型”流动,他们的主要活动已经转向了城市,部分农村甚至出现了本地青壮年人口“空壳化”趋势,即所谓的“空巢村”现象。“空巢”意指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向城市迁徙,许多村庄常住人口数量锐减,留在农村的大部分是老幼妇孺。由于传统农村精英的外流以及缺乏对农村公共事物的积极参与,以致农村公共服务有效供给不足。而在温州,与空巢村相伴的是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入,占当地总人口的比重持续增高。最终,“空巢”的温州农村并没有出现理想的乡村治理模式,而是更多的表现出超前的村民市民化倾向,这给温州农村治理模式特别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可以说,温州的空巢村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其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与创新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社会转型与“空巢村”的形成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目共睹。然而,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不断推动着城镇化的进程。在此过程中,我国农村社会相应地出现了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现象,致使许多农村居住的人口数量锐减,而其中老幼妇孺占据大多数。这也是“空巢村”最为突出的表象之一。纵观我国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我国“空巢村”的产生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它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结果,也是在社会变革、经济发展以及生计所迫等多种社会因素影响下所产生的。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城乡壁垒,加速了劳动力流动。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属于典型的计划体制经济国家。由于当时的政策导向,政府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在很大程度上将经济资源由农村向城市聚集,城乡收入差距逐渐形成。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不断深入,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相对而言,农村社会的经济状况表现得更加贫穷、落后。农村不仅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有限,其劳动生产的收益率也相当的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的《中国城市发展报告No.4聚焦民生》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比已达到3.23:1,成为了世界上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

农村居民仅凭农业生产,根本无法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因此,绝大部分有能力,敢于冒险、尝试新鲜事物的的青壮年农民就离开落后的农村,去往存在更多就业机会的大城镇,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收入。这也恰好体现了“空巢村”的实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的转移的过程。以温州农村为例,温州人素来有经商的传统,据有关调查显示,温州有外出经商者近300万,每年新增外出人口10万人。在部分乡镇,几乎所有的青壮年劳力都外出务工或经商。因而,温州农村的“空巢村”现象,在我国就表现得尤为突出。

第二,社会文化区域性发展加大了城市相对于农村的竞争优势。

从我国社会历史的变迁来看,我国逐步从最初的农耕文明社会向现代化社会主义社会迈进。而与此同时,我国农村与城市的文化界限越来越清晰,长期以来的平衡似乎难以维持,城市不断地加速向文明发展,而农村却逐渐成了“落后地区”的代名词。虽然整合城乡步伐,加快农村与城市融合的一体化建设不断地被提出,但城乡区域化分离现象依旧十分显著。突出表现为,农村村民科学文化素质不高,与城市聚集的精英相去甚远。现实也表明,社会文化区域性发展与转型在不断加大的今天,文化力越来越成为区域发展和竞争的重要力量。现代化的城市,汇聚了现代工业文明和信息文明,相对于落后的农村,城市更具有竞争优势。

城市各种专业人才汇聚,拥有先进的新文化、高端的新科技、科学的新理念,所带动的产业发展也是高效率、高效益的,这也创造了发达的城市文明。城市存在着各种机遇与挑战,敢于冒险的农村青壮年和具备专业技能、知识的高端人才都拥挤到城市寻找更好的发展空间。相对于农村,城市拥有绝对的竞争优势。相关统计显示,农村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显然低于城市人的平均受教育程度。因此只有在发展迅速的城市,普通的农村居民才能不断地开阔视野,学习到新的技术技能,从而掌握更多更高端的文化,增强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以此,才能创造出更多的劳动价值。

第三,社会公共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也导致农村精英的流失。

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各种物资都极为贫瘠。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服务、公共教育服务、公共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这三方面。就其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方面而言,落后的农村乡镇医疗机构存在着诸如业务用房紧张、设施简陋、优质医务人员缺乏等现实问题。而在公共教育服务方面,农村面临着教育机构数量稀少、规模小、办学效益较差、教育资源也相对贫瘠等境况。在公共文化娱乐建设上,又可将其不足概括为农村的文化娱乐点少,设施差,布局不合理等。

事实上,农村公共资源的供给不足,很大程度上与政府的优先发展城市的思路有关。这意味着城市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相对富足的,也吸引更多的农村人去城市生活。比起落后的农村,城市相对完善的公共服务体制,更能给人提供一定的公共基础保障。况且在教育事业备受关注的今天,城市的高升学率拥有绝对的吸引力。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基于“望子成龙”的渴望,愿为了子女的美好将来付出一切艰辛。这一渴望,更是使得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将子女送往城市就学的同时,他们也跟着进城务工、经商等。从而,实现了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

二、“空巢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困境

第一,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制约农村生产力发展。

随着我国城市化不断地加速发展,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不断地涌向城市已成为了势不可挡的趋势。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由于有效劳动力的流失,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剩余劳动力明显不足的“空巢村”,更是老弱病残农业的典型。“空巢村”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村中人口稀少、分布相对分散。“空巢村”不仅没有高效的农业生产技术或设备,也缺乏最普通的年轻劳动力,这些都直接导致农业生产力低下,农民的农业生产效益甚低。目前温州的农业就可被称为“老弱病残”农业。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以及社会发展的历史因素,温州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几乎都是向外输出,仅剩 “老弱病残”成为了农业的主要劳动力。精英的流失,使得农村缺乏专业管理人才,村庄的治理更是变得难上加难。

第二,“空巢老人”问题越发突显。

空巢老人是指子女常年不在身边,独自生活的老人。据民政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城乡空巢家庭超过50%,部分大中城市达到70%。农村留守老人约4000万,占农村老年人口的37%。温州农村的空巢老人问题也非常严重,有关数字显示,早在1995年温州就进入了老年型社会;2009年末,温州60岁以上人口已达108.10万,占总人口的13.87%。其中,老龄化程度排名前三的鹿城区、文成县、泰顺县,老龄化程度与欧洲发达国家相当。

很多的温州农民已拖家带口离开农村,可偏偏固执的老辈们一直坚守留在农村生活。诸多温州子女,在外经商,财富有了累积。因此,在物质生活上不会亏待留守的老人。可是,没有子女在身边陪伴,老人心理上孤苦无依,精神生活无以慰藉。更为特殊的是,温州这个侨乡,很多温州农村“空巢老人”的子女都已移民国外,老人难舍故土,坚持留守。“空巢老人”的赡养问题日益逐渐突出。

第三,“空巢村”的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备受考验。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根据权威调查,在2005年我国农村的 “留守儿童”数量已超过了5800万人。当前,我国留守儿童数量仍有不断上升趋势,据有关数据统计,温州农村大约有留守儿童7万名,他们大多由老辈们或是亲朋好友代为监护、抚养,将其称之为“寄养”。

然而,没有父母在身边教育、抚养,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都存在问题。众所周知,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从小就缺乏正确的指引、教导,很难培养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亲情缺失,启蒙教育缺失,不免使得留守儿童心理有偏差。对此,“空巢村”留守儿童的“情感空巢”、“教育空巢”问题就十分令人担忧。

第四,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减少使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公共产品供给量很少,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及其公共服务建设结构不合理。例如,在村民自治中,缺乏专业管理人员,村庄的村容村貌破旧落后;而劳动力的缺乏,致使其基础设施建设也很不完善;且由于尚处于起步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农村居民的保障水平仍旧十分低下,与城市存在很大差距,农村老人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就相对落后很多。此外,政府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均衡,表现为对城市有偏向投入,而农村地区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

三、“空巢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思路

“空巢村”所带来的是农村劳动力的大规模转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城镇化、工业化的必然趋势。若违背这样的必然趋势,则会严重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然而,“空巢村”的治理,并非绝对性地要求已流向大城市务工、经商的青壮年全部回流。而是应建立在有效缓解或彻底解决现状的基础上,冲破现在的困境,寻找新颖的治理模式。

第一,统筹城乡人力资源配置,创造人才发展平台。

首先是想方设法探索如何破解“空巢村”精英流失,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必须从贯彻新农村建设中“统筹城乡发展”这一要求出发,统筹城乡人力资源配置。其中的关键的是创造让人才施展才能的平台。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给予精英们比较优越的条件,让他们愿意回到农村工作,为农村治理贡献自己的特殊力量。换而言之,引进人才是促进“空巢村”发展 的原动力,而政府在政策上的鼓励和支持就是给予他们成长的“土壤”。为了“空巢村”治理,要迈出的第一步就必须是引进人才尤其是专业人才,这势必能对振新“空巢村”有所贡献。

第二,在外劳动力返乡创业,带动本地经济发展

农村劳动力在城市打拼,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财富,学习到了新技能、新理念,可以鼓励他们返乡创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农民工返乡创业热潮”的掀起,有部分是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其生活成本来得更低。在此方面,政府应大力推广创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则要做好充分配合工作。积极支持、引导小型产业发展,优化其经济、产业结构,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例如加大对创业村民的培训投入,提高其科学文化素质;放松创业资金贷款条件限制,拓宽融资渠道等,最终实现更好地带动本地经济发展,让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缓解或去除“空巢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

第三,保障“空巢老人”物质、精神上的双重需求,实现老有所养。

在社会化养老保障制度与养老设施尚未完善的境况下,“空巢老人”是一大社会困扰。为此,积极完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是帮助独居老人安享晚年的必要举措之一。在温州农村的“空巢老人”,其子女都举家移民国外,剩下孤零零的老人独守着那片故土。虽然,物质上挺富足的,可精神上却是极大的匮乏。针对这一情形,则更要关注老人们的精神生活。政府资助一部分,再向“空巢老人”的子女们募集一些资金,然后可构建集中区域化的养老模式。建立区域养老机构,将十分分散的“空巢老人”生活在一起,不仅给其提供基础的生活所需,还帮其安排策划一些娱乐节目,满足精神生活需求。

第四,关爱“空巢儿童”,促其身心健康发展。

在“空巢儿童”的成长过程中,父母的引导、教育是十分关键的。然而,很多家长外出务工、经商,就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物质生活,可却忽略了更重要的孩子的心理成长。因此,首先家长要努力纠正他们“金钱至上”的观念,取而代之灌输他们要给孩子更多的关心与爱护。其次,学校要加强监督教育及时疏导孩子,多开展集体活动,给予必要的关心、鼓励。再次,政府应当积极推出优惠政策,完善教育体制,解决“空巢儿童”的生活、医疗、受教育等问题,保障“空巢儿童”感受到平等的对待。

第五,借鉴温州“农村新社区”建设经验,推进农村社会治理创新。

温州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温州农村主动向前迈进一步,探索“农村新社区”建设,完成“农村到社区,农民到市民”的转变。温州“农村新社区”是一个在当前特定时期通过农村实行“三分三改”农户集聚形成的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三分三改”指“政经分开、资地分开、户产分开”和“股改、地改、户改”。这样不仅有助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也推动了温州农村的转型发展。而其社区的组织构建,则是通过“并、联”的方式将市、县、镇5405个行政村组建成856个农村新社区,整合农村新社区基础设施,形成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区综治服务中心、社区计生卫生中心、社区文体活动中心、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五大功能设施网络。这些举措不仅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也通过资源整合使村民享有更多更好的社会福利。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空巢村”的产生。

参考文献:

[1] 林振兴.温州14万余名的空巢老人缺个知心聊天人[N].温州都市报,2011-09-30,A14.

[2] 王乐文.让留守儿童告别弱势心态[N].人民日报,2011-08-18,第19版.

篇5

[关键词]:犯罪社会原因 黑网吧 社会维稳

目前,在国内大部分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存在着“城中村”。“城中村”中的居民主要由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进城务工农村青年组成,他们中的很多人在城市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流水线上工作,劳动收入较低,闲暇时间能够消费得起的文化娱乐场所仅限于网吧。这种巨大的需求无形中催生了“城中村”中黑网吧的出现。“黑网吧”被地方政府认定为无照经营,却由于当地居民的巨大消费需求而屡禁不止。事实上,“黑网吧”在社会维稳问题上也发挥着隐性作用。

一、苏州市红庄社区“黑网吧”问题概述

苏州红庄社区是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区派出所管辖范围内最大的一个城乡结合部的“城中村”。同国内大多数城市一样,红庄社区“城中村”中的黑网吧问题也十分严重。在过去十多年里,南区派出所也采取了定期强行关停的措施,但效果并不理想。关停一段时间后,巨大的需求会自然催生新的黑网吧的出现。而且在查处取缔时,执法人员会遇到不少阻力。黑网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加上往往倾注了全部家当,其维护经营的愿望强烈,对工商、公安等部门强制取缔、没收工具设备的执法行为抵触很大,对执法人员围攻、谩骂,甚至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强制取缔黑网吧面临较大的执法风险,甚至可能引发。

另外,在治理“黑网吧”的过程中,基层派出所的同志发现,当关闭黑网吧时,社区青少年打工者的违法活动会有所增加,例如酒后斗殴、盗窃、抢劫案发率有显著上升。而在严打过后的黑网吧偷偷恢复无证经营期间,相关犯罪率又会明显下降。由此可见,“黑网吧”的存在与红庄社区的犯罪率存在一定关联关系。

二、城中村“黑网吧”在社会维稳方面的正功能分析

苏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区,大量的流动人口为苏州经济发展带来动力,但与之并存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也为社会治安造成很大威胁。一方面,这些流动中的人口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很难进行有效的管理。甚至犯罪分子也容易藏匿其中,利用这种宽松的社会环境,流窜作案,给司法机关的侦缉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另一方面,大量的人口流动伴随着巨额的资金流动,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往往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这些涌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通常集中在城中村地区,面对城市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的现象,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他们的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开始显露,出现了共同的被剥夺感和对抗社会心理,有的已经成了犯罪高危群体。而“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压力,在减少社区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1)满足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需求。在市郊接合部,存在大量外来务工人员,网络逐渐成为外来务工年轻人的主要业余生活方式。但是,由于他们经济条件不宽裕,不具备电脑,也无力支付而正规网吧相对较高昂的费用,只能在收费低廉、几乎通宵开放的黑网吧中消磨时光。这些黑网吧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地区的文化设施建设上的补足,丰富了外来务工人员的业余生活,减轻了他们在异乡生活的孤独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

(2)一定程度上促进就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新的谋生机会。黑网吧投资主体十分特殊,大多为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当地农民,以开办网吧作为就业谋生的方式。对他们而言,由于审批难、投资成本高昂,开一家正规的网吧十分困难。但是,黑网吧的准入门槛却很低,不需要很高的技术含量,只要具备一定数目的电脑,加上宽带网络就可以运营了。这种小规模的黑网吧,投入资金量小且回收快,利润高,能为那些手中并无太多资金和技术的社会无业闲散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以及当地农民提供新的谋生机会。

(三)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近年来,政府及公安机关对黑网吧的管理和整治工作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收效颇微。因而,转变黑网吧的管理思路,将其合法化,处于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有序管理中,能够大大降低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降低社会管理的行政成本。同时,黑网吧的存在能够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精神消遣提供场所,缓解他们在异乡的孤独感。他们将大量时间花在网络上,从而减少因空闲而造成的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降低犯罪率,能够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基层公安机关民警的工作量。

(四)满足大量市场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互联网的需求日益增大,正规网吧数量已不能满足庞大的上网人群的需要。这一矛盾在城乡结合部、乡镇等地区尤为明显。在这些地区,由于文化生活较缺乏,农民及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薄弱,自购电脑的较少,对上网有很大需求。黑网吧的存在填补了市场的空白,满足群众上网需求。

三、“黑网吧”问题对社会维稳模式建立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全方位、多棱角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广大民众的精神世界和心理世界的震荡。社会的分化导致弱势群体的生存难题凸现,使他们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权益维护、竞争能力等方面处于某种困难和不利的境地。另一方面,人们相互交流的耐心和机会越来越少,许多人失去了更多的组织依赖或庇护,封闭感和失落感会产生。人们对社会生活的正常投入一旦受阻,必然寻求其他方式和途径来调节。

而调适人们的心理,仅靠政治和经济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文化手段的调节。在尚无完整地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方案的当前,“黑网吧”对居民精神生活的调节是一个成本较低且比较有效的方式。在完善对黑网吧的管理之后,最根本的是采取有效措施丰富城中村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社会稳定不仅仅意味着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安定和谐,更意味着人们的精神心理的宁静和谐,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人们内心的精神充实会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更为复杂和更为长远的内在因素。

篇6

关键词:网络化治理;和谐社会;政府

20世纪,等级式的官僚体制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主要组织模式,但进入21世纪,权力被逐渐分散,组织界限变得越来越不固定,传统的等级制政府模式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各种纷繁复杂的的时代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治理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网络化治理的概念

从公司治理与网络组织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是从交易成本理论、企业资源和能力理论、社会网络理论展开的,多指以企业间的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者间的关系安排。1

从公共部门的新形态的角度来讲,网络化治理主要指一种全新的通过公私部门合作,非营利组织、营利公司等广泛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的治理模式。从传统的管理人民、控制社会向协调资源转变,行政管理序列变得更为扁平,参与的部门也更为广泛。

二、采用网络化治理的原因

1、传统政府治理模式所面临的时代挑战

(1)、私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在构建和谐社会以来,私人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迅猛发展,这种发展将公共部门从一个服务供应者转变成了一个服务催化者。第三方服务运行模式不仅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信息技术、废品收集和社会服务等长期确定的领域,也出现在许多非传统部门。和谐社会中,公共部门服务外包的发展趋势表明,政府在未来几年将会比今天更加依赖外部伙伴。

(2)、利益主体需求的日益多样化

在和谐社会中,由于公民对政府的诉求不断增多,政府在处理有些诉求方面也感到非常棘手、不能处理或者处理效果比较差,特别在和谐社会中多元利益不断加剧、多元主体不断分化的情况下,政府对公民诉求地反应往往是滞后的。而社会和私人供应商的灵活性可以向顾客提供快速而专门的回应。

(3)、数字化革命的来临

信息系统几十年来一直是形成公共行革的重要因素,政府信息技术成为了和谐社会中公共服务系统理性和现代化变革的中心。2这是因为以电子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在构作为和谐社会技术系统的现代官僚组织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4)“碎片化政府”需要整合、协同

“碎片化政府”主要是行政区域经济的主导下,地方政府对公众需求的回应,往往是自闭式的、消极的、无竞争性的,这也是“鸽笼化”管理造成的。在构建和谐社会时,对“碎片化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以及机构,

2、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政府面临的挑战

(1)、对管理的挑战

首先是管理问题。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有其自身的决策规则、节奏、机构、管理需求以及自身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越多程度地使用间接的工具就容易面临越严峻的挑战。对不同工具在操作过程中涉及的指标的详细了解、对各种工具涉及的多方机构的内在需求有所认识、以及对工具应用的具体背景有精细的洞察。

(2)、对责任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法中定义的责任已经远远不够了,因为它仅强调控制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政府部门往往已不再能充分控制他们所管理的政策项目。其实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从根本上改变了对政府项.目问责的意义:它使项目目标和意图的多元现象得以制度化和合法化。

(3)、对合法性的挑战

在一定程度上,在第三方政府体制中,间接的公共行为工具代替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的各种民主控制机制。自从第三方负责提供政府支付的各种服务以来,公民纳税与享受服务之间的联系变得日益脆弱。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第三方政府行为虽然使政府拥有了新的管理手段,却也减弱了其合法性。

三、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与挑战

1、网络化治理模式的优势

(1)专业性加强

网络化的组织模式正在变成21世纪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正在彻底改变着许多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模式,网络也正渗入从卫生保健到信息技术等领域内各行业的层级管理模式。政府要想在竞争中获得成功就必须建立一个政府网络,而网络中的各级政府都知道如何通过有效合作创造出独一无二的,有价值的、也很难效仿的服务。3

(2)更具创新性

因为网络治理是政府开发出更为广泛的囊括不同供应商的选择方案,网络其实是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鼓励一种对创新过程来说至关重要的试验法。因为大量内部的平行约束机制会限制产生好想法所必备的互动环境,而纵向的障碍又会阻止产生出的想法从“冒泡”到决策的整个过程。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运行机制如果建立得正确,还能产生出另一种创新机遇。网络就是以这种方式,通过提供比一个单一组织更为及时获得广泛知识的做法,促进了学习和持续的改进。

(3)、提高速度和灵活性

灵活性提高了政府反应的速度。由于等级化的决策结构,僵硬的官僚体制对于新环境的反应速度很慢。政府严格的人事和采购制度使它很难快速地运动或根据环境改变方向。相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网络就会比等级制度更加敏捷和灵活,可以使政府绕开哪些延缓人事流动,应急物资或伙伴获取的无效程序,平衡私人部门和政府的资金。4

为了运行有效,网络化模式提倡在政府上下进行管理模式的根本性转变。那些拥有权力、动力和远见并能重新构架其机构框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将不得不起模范带头作用。4

2、网络化治理模式可能存在的缺陷

在公共部门中实现目标一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网络中的各个成员全都可以根据有限的绩效目标提供不同的服务。5

另外,网络中各个组织的使命也不是总能协调得好。在最糟糕的情况下,这样做会导致腐败,因为私人成员可能会为了自己的狭隘利益而滥用政府特权。所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就必须时刻注意各个组织之间的协调。

(l)、变形的监督管理

许多政府错误地将公私伙伴关系和对外承包看成是解决服务管理头痛问题的捷径,而忽略了对其进行充分的监督和管理。但是,对产出或成果的监督权力往往会导致政府合同监管人员干涉网络成员的工作程序。

(2)、沟通灾难

当一项服务是由组织一内部机构提供的一时候,非正式沟通渠道会增大正式沟通的工作量和信息流。6如果合作伙伴使用了独立又不兼容的信息系统,就会导致沟通不顺畅,协作效果也很差。缺少持续的,通用的和非正式的沟通渠道就意味着在发现问题和处理危机方面所用的时间会更长。

(3)、分割式协调

网络化政府一般要在多级政府、非营利组织和营利公司之间进行协调。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支持者,当问题的复杂性高而职责又不明确的时候,协调问题就会阻碍网络的运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任何一个组织的绩效不良或任意两个组织之间的关系破裂,都会危害到网络的整体绩效。(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威廉·D.埃格斯;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篇7

大学社会责任履行模式是大学作为一种独特而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实现社会责任的抽象概括,体现出大学社会责任履行的治理特征、履责优势与客观局限。宏观层面主要存在着自由主义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委托模式、主导型模式。不同的履责模式可视为结构、过程、互动关系所组成的网络,通过网络治理视角,研究大学社会责任履行模式的完善,有助于研究解决目前中国大学存在着的各主体责任履行不协调、各类责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问题。

关键词:网络治理;大学社会责任;履行模式

中图分类号:G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5)05019705

中国大学能否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主动作为、有所作为,对于高等教育能否在新常态下实现高水平、可持续的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国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依然存在着各主体责任履行不协调、各类责任履行不均衡等突出的矛盾问题。笔者尝试将网络治理理论引入大学社会责任实践领域,剖析大学社会责任的治理方式,以期提出完善大学履责模式的建议。

一、网络治理与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

大学社会责任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理念,强调的是大学功能的作用方式,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学本原价值与社会价值。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职能,强调的是大学必须履行的社会义务,其核心在于明辨大学职责的层次、类型及其范围。大学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实践方式,强调的是多元公共行动主体彼此合作、共同承担和实现社会责任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大学与外部社会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大学社会责任是指大学通过透明和伦理方式,有效管理其活动对利益相关方和环境所产生的影响,实现大学、社会、人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与行为\[1\]。

笔者研究关注的“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是大学作为一种独特而重要的社会组织承担并实现社会责任方式的抽象概括,它体现出结构、过程、互动关系所组成的网络,网络中有序流动着人、资源、权力、价值、信息等。笔者对“模式”的研究,是将其作为一个客观的存在,来看其内部如何运作,进而通过履行模式揭示出大学社会责任的治理特征、履责优势与客观局限,这将有利于推动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此类研究是目前国内外文献中较为缺乏的。在笔者前期的研究中,提出较为理想的daxue模型特征是不同类型的大学通过多层次社会责任理念与多样化实践路径,通过责任主体与动力机制的紧密互动、主体行为边界与利益偏好调整,综合驱动各类高等院校均衡履行各项社会责任,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2\]。

“网络治理”(network governance)是国内外公共管理研究的前沿课题,最早由美国学者斯蒂芬・戈德史密斯和威廉.D.埃格斯提出,它是一种通过政府、非营利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广泛合作,共同参与公共服务的新治理模式\[3\]。网络治理是网络组织中关键资源所有者围绕协作目标进行的制度设计与过程\[4\]。随着现代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范畴日益丰富,大学各机构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与多元公共行动主体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逐渐形成一个广阔的责任履行网络。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必然要求多元公共行动主体在相互依存的社会环境中密切合作,而网络治理研究的重点是多元异质的互动关系与结构关系,以此为视角探索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不无裨益,这也是本研究的创新之处。

二、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环境

近年来,欧盟高等教育委员会指出,重视大学社会责任是未来学术界最重要的内容,它是引导大学将知识生产转化为公民福利的一个质的飞跃,将有助于改变人们长期以来认为大学是“孤立的空间”的传统观念。大学及其社会责任既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同时又随着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现代大学并不是在孤立的空间中承担社会责任,而是通过组织与外部环境的持续互动,实现大学师生个体与组织的偏好与社会责任行动以某种方式保持的动态平衡。例如,近年来随着高投入、高能耗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大学的师生、管理者、学者开始对环境责任敏感起来,大学的“绿色”行动开始从可有可无变成必然。

21世纪初至今,世界经济、政治、社会、技术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变化着,这些因素产生的影响相互混杂与激荡,极大地影响着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变革。在知识经济社会,全社会对先进科技和高素质人才需求日益增加,经济发展将主要依靠创新驱动,现代大学重新审视其社会责任,不再仅仅满足于培养负责任的社会公民,而是通过大学教育目标、课程计划调整、不断寻找更好的教育途径培养创新型高科技人才,并从终身教育的角度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全球知识社会。对于现代大学和国家而言,人才是知识创新的前提条件,但是否有知识创新又是人才培养的关键。如今,大学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也将更多地依靠网络化的团体组织来完成,这也必然伴随着各种主体利益的纵横交错,增加了大学治理的不确定性因素。社会发展潮流也在变化,尽管大学具有明显的结构惯性,但是也必须要进行自我变革,这些变革有时还相当剧烈。

在这个创造的时代,环境变化为大学履行社会责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今日社会之环境固然更为有利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实现,但是面对知识经济社会爆炸式增长的外部需求,大学履行社会责任面临的矛盾也愈加突出。在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尚不明晰、大学发展目标定位趋同化的国家,这种挑战和冲突更为明显。基于可利用的资源和高等教育问责制,各类高等教育机构面对着各自不同的急切需要。越来越多的大学面临着资源依赖性问题,为竞争各项运行资金被推向准市场舞台,各种形式的关键性利益、各种形式的利润寻求,总是在影响着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

三、现代大学的社会责任履行模式

现代大学面对自身的复杂任务与充满变革的环境,致力于探索一定的行动范式来实现其承载的社会责任。借鉴大学治理理论并结合各国大学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角色、动力机制等特征,本文归纳演绎得出四类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模式,分别为自由主义模式、利益相关者模式、委托模式、主体主导型模式。

大学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众多社会主体的利益紧密联系,大学同网络中的个体和组织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现阶段中国大学社会责任履行模式还存在着局限性,使得大学实现其社会责任面临着压力与困境。

(一)自由主义模式――如何避免责任履行不全面

在全球化背景下,大学社会责任日益增加、履责环境复杂多变,依靠自由理性和市场机制来推动大学履行社会责任有时会面临捉襟见肘的局面,在一定的经济社会条件下,受资源条件所限,会产生大学规避或逃避社会责任的现象,引发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不全面。网络治理理论强调利用市场的多主体来刺激履责主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这样不仅可以发挥不同社会网络的作用,而且能够发挥网络中各主体的比较优势,从而实现整体协同效应的最大化。

网络治理理论为这一履行模式带来的启示是,为发挥各主体优势,避免责任履行的无序和偏差,可依据大学社会责任的类型,组建不同的网络模块,当大学提供具有私人产品属性的公共服务时,那么就可以组建基于市场竞争的网络;当大学提供具有纯公共产品属性的公共服务时,则可采用政府为核心行动主体的治理网络;当提供基于大学的“学术性”特征的准公共物品服务时,大学自身应在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处于中心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市场机制下认真履行自身职能。本研究建议推动基于社会责任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这是在自由主义模式下大学得以全面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关键路径,能够在客观上保障大学合理利用有限资源,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与监督。

(二)利益相关者模式――如何突破责任履行不均衡

网络治理强调多中心的公共行动体系,其实践形态根据运用范围的不同,分为不同层次上的主体之间的多层网络模式和同一层次上不同类型的主体之间的网络治理模式,需要通过一系列的硬性制度约束和软性伦理要求,建构问责机制、绩效评价以及实施退出制度,实现多元主体的治理。网络治理要求更多地将治理方向放在多元利益主体的嵌入上,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嵌入度,在组建网络时,塑造网络参与者之间的互动结构及其网络规则,构建一个以多样化服务为特征的多中心格局\[6\]。大学承担社会责任面临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和不对称的资源、权力,导致社会责任履行不均衡的问题,构建多元参与、协同决策的治理结构可以保持多方力量均衡,克服单中心治理的局限,有利于解决利益相关者模式中目标冲突及其社会责任履行不均衡问题,获得协同效应。从这一意义上讲,大学应该敢于和善于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释放办学的活力,实现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

(三)委托模式――如何防止责任履行不稳定

委托模式对承担社会责任的组织的责任意识和履责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防止社会责任履行不稳定。网络治理理论认为,网络作为一种管理结构,存在非正式的制度架构,行动者之间形成的关系是非正式组织的、非科层的、互惠的、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和形式,致力于多元异质的网络主体间关系的管理,致力于实现主体间良性互动和互利互补的合作\[7\]。委托模式下,可以通过网络法治、网络制度、合作文化三个层面,将委托方置于责任网络中,从而减少机会主义的动机,更大程度地减小人的选择偏差和权力滥用,激励人实现委托人目标的动机,实现委托人对人的监督、约束,以保障大学在与政府、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作过程中责任履行的稳定。同时,信任机制是网络的运作基础,是实现良好协调的前提,行动者要自觉约束利己的一面,弘扬利他的一面,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大学一如既往保持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其他社会主体会基于信任而更加乐于加入“网络”,各行动主体需在价值层面尽可能地达成共识,行动者之间建立基于信任的委托关系,更为稳定地、目标一致地展开深度合作以履行社会责任。

(四)主导型模式――如何克服责任履行不协调

主导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使主体利益和整体利益在发生冲突时得到合理协调,并制约和监督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权力。网络治理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结构扁平化、治理手段多元化的特性。协调机制是大学社会责任履行网络的保障,不仅要关注大学、政府、企业等部门之间的横向协调,而且也重视社会主体之间的分权分工与合作互动。借鉴这种方式,一方面,应用主导型模式的国家及其大学应关注履行社会责任的责、权、利的统一,尤其要防治居于重要地位、拥有丰富资源的核心主体的权力异化和权力滥用,避免损害教育公平和公共利益的腐败现象。另一方面,发挥主导作用的核心主体仍然需要积极发挥协调各责任主体的关键作用,而不是仅仅作为资源和权力分配主体。大学组织自身也要更加注重创新发展,而不是拘囿于原有利益格局和固定模式套路\[8\]。例如政府机构、大学、企业、科研院所等在协同创新项目中,各方尤其要重视通过价值协同、信息共享、制度设计等,构建较为完善的协调机制,这将突破社会责任实现的瓶颈,有利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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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tudy on the achievement model of universit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perspective of network governance

KANG Le, GE Erchang

(Institute of Higher Education,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116024, P. R. China)

Abstract:

篇8

【关键词】 第三部门 社会治理 决策 模式构建

一、引言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转型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不同领域的社会矛盾以不同的程度与形式展现出来,对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严峻挑战。面对挑战,社会治理注重治理理念与实践兴起,强调治理过程的多元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协同合作与公共责任,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作为社会治理的项层设计,强调多元主体有意识的主动自主参与的科学的决策规则、程序与体制。

在社会治理决策向多元主体倾斜过程中,第三部门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于政府的强制性与市场的逐利性,第三部门提品与服务的公共性、志愿性以及专业性,使其既区别于政府、市场也是对其的有益补充,共同构成社会空间的三元存在发展模式。

二、理论框架

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过程的理论体系涉及政治学、社会学以及管理学,不同学科的理论框架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过程提供着理论性支持、需求与构想。

(一)政治学:理论性支持

1.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兴起于20实际80年代,强调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还应是一个倡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正如哈马贝斯所说“公民社会由那些在不同程度上自发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所形成。这些社团关注社会问题在私域生活中的反响,将这些反响放大并集中和传达到公共领域之中。公民社会的关键在于形成一种社团的网络,对公共领域中人们普遍感觉的问题形成一种解决问题的话语体制。”[许纪霖, 《公共性与公民观》,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公民社会理论为第三部门承担社会责任并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提供了理论上的合法性支持。

2.多中心理论

多中心理论提供了操作、集体和立宪三个层次的制度分析框架,打破了单一中心制度中最高权威只有一个的权力格局,形成了一个多个权力中心组成的治理网络,以承担一国范围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职责。多中心理论强调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注重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关系、强调多元主体的参与与互动,为第三部门打破政府主导、积极参与公共管理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指导。

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理论、多中心理论强调公共领域的多元化,注重多元主体的互动与配合,为第三部门在明确与政府的权责划分中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与支持。

(二)社会学:理论性需求

1.社会资本理论

“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最早由皮埃尔・布迪厄提出,他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与由相互默认或承认的关系所组成的持久网络有关,而且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制度化的。”[布迪厄访谈录, 《文化资本与社会炼金术》,包亚明,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社会资本作为公共事务治理的重要资源,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地认识和理解社会关系、社会行动、社会结构等,为我们研究社会问题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其强调调动和整合一切可能的社会资源,形成政策制定的合力,而第三部门无疑是一个重要的资源组成部分。

2.社会分工论

《社会分工论》是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的开山之作,他强调社会是多元的,是由种种矛盾组成的,各种矛盾之间相互平衡以寻求社会整合与团结。在书中,杜尔凯姆将团结区分为机械的团结与有机团结,其中有机团结在承认成员差异的基础上,注重通过分工合作相互连接。在当前中国,社会成员之间各方面的差异在加大,第三部门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服务,总结归纳他们差异中的共同需求,进而能够代表他们的共同利益诉求;同时,第三部门与政府在工作体制与方式上也存在差异,但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需要双方在差异的基础上相互配合以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整体而言,社会学理论论证了科学的社会治理决策过程需要第三部门的参与,需要第三部门与决策主体在互动中进行合理分工。

(三)管理学:理论性构想

1.治理理论

“治理”主要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 《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治理理论认为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限于政府的权力,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其中的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的网络[赵路平,《公共危机传播中的政府、媒体、公众关系研究》,复旦大学]。治理的本质就是多元主体在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的引导下,互相信任,加强互动,对公共事务进行合作治理。治理理论强调决策的多元主体参与与参与方式的多元化,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强调信任、互动也为第三部门参与决策、与决策层合作提供原则性的构想。

2.决策程序理论

决策程序理论由H.A西蒙提出,他认为组织中的人的协作有着共同的模式,协作的过程就是管理的过程,管理的过程就是决策的过程他指出决策有价值前提与事实前提,决策的过程可分为情报活动阶段、设计活动阶段、抉择活动阶段与审查活动阶段,从调查研究、分析设计、比较选择到评估反馈涵盖了决策的形成。决策程序理论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提供了理论性的实践指导,也是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过程的模式构建的基础。

整体而言,管理学理论以理论化、操作化的决策过程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

四、模式构建

在建构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过程中,主要依据西蒙的决策程序理论将模式构建分为情报活动阶段、设计、抉择活动阶段与审查活动阶段进行具体系统的阐述。

(一)明确角色定位

在构建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模式前,需要对第三部门在整个社会管理决策体系中的角色进行切合实际的定位。当前我国“小社会,大政府”特征依然明显,政府在社会管理中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第三部门的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或依附于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此基础上,如果将第三部门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地位作用定位于主导者不仅不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也不利于第三部门功能的充分发挥。提高第三部门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广泛性与深入性,首先需要承认政府在社会治理决策中的核心地位,认识到第三部门的辅助与配合作用,接受第三部门的局限地位并不意味着第三部门在决策中的消极被动,而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积极适应。清晰明确的角色定位是第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前提,有利于第三部门正确处理与政府的关系。

(二)情报活动

情报活动阶段主要是作为社会治理的决策主体需要探查环境,寻找达成决策要求的条件,即进行的前期的调查研究。在此阶段,国家需要收集来自专业领域、实践领域内的信息与意见建议,而第三部门无疑是一个畅通、高效的渠道。第三部门是各种利益群体在志愿和公益的基础上自发组织的,可以代表某些特定群体的利益。第三部门可通过大量而翔实的实践工作来进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对信息进行整合,从而使第三部门能够全面而广泛、系统而深入的了解特定或广泛群体的利益诉求,让政府了解到不同群体的呼声,使情报收集全面而和谐。整体而言,第三部门在情报收集阶段中,通过发挥信息聚合与加工的作用,可为其参与社会治理的决策奠定雄厚的基础。

(三)活动设计与抉择

在活动设计与抉择阶段,需要决策主体创制、分析可能采取的行动方案,并从中选择一个可行的、合理的方案。在这个阶段中,第三部门依据长期的与相关利益群体工作的经验,可以以一种独特而全新的视角、本土化的专业经验向政府反映决策中可能的疏漏,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促使决策的相对均衡,促进决策的完善。另一方面,第三部门可依靠自身的平台征求特定群体对于政策的意见建议,广泛了解决策的现实反应并向决策层进行反馈进而对决策进行合理的调整,从而为决策的顺利实施开辟道路,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总之,第三部门以自身专业化的工作与资源贯穿于决策的设计与抉择中,有助于决策满足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建立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四)审查活动

审查活动阶段,即对过去的抉择进行评估。决策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决策过程的终止,仍需要对决策进行评估,以尽最大可能的减少决策的负面影响。第三部门在此阶段可发挥缓冲引导与反馈调整的作用。决策所形成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构,可能会带来部分社会成员心理的不平衡甚至有可能带来社会成员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对社会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第三部门在了解成员不满的基础上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缓冲的机会与平台,协助社会成员以更加理性客观的态度认识决策带来的影响,合理疏导情绪。此外,第三部门还可充分发挥监督功能,监督政府在社会治理决策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行为,第三部门积极扮演好监督者的角色,可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化、完善化。

篇9

打击虚假宣传 需社会共治

互联网电商市场交易基数巨大,参与商家众多,复杂的网络环境给监管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与假冒伪劣产品相比,虚假、违规宣传更加隐蔽,界定更难,欺骗性和危害性同样严重。《新广告法》的颁布,正是为了对虚假宣传问题进行更清晰地界定与监管。但电商平台的宣传内容是海量的,靠传统监管模式只会陷于疲于应付的局面,必须寻找创新与突破。

据(100EC.CN)获悉,电商企业拥有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踪、挖掘、锁定。但由于企业没有执法权,往往对于违法者难以形成根本威慑。工商监管部门有遍布全国的监管体系,有执法能力。但以前的监管模式更适应线下市场的管理,而尚不适应网络平台的监管。实际上,监管部门与电商企业进行政企配合、实现社会共治,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切实可行的。

在治理电商平台上商家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单纯对电商企业进行追责也是不够的。因为前面所述的原因,电商企业能够对违规商家的信息进行快速梳理,但由于缺乏执法能力,容易导致违规商家逍遥法外。只有找到打通电商平台与商家,跨越线上线下、地域界限的治理方式,才能真正解决电商平台违规问题。

政企配合 打造线上线下治理新模式

为了更有效治理第三方商家虚假、违规宣传问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北京市工商局与京东商城合作探索,共同完善工作机制,对此类案件依法移交至商家工商注册地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商家违法责任,并通过信用惩戒等手段,加大对违法商家的综合治理力度。属地原则的移案处理方案,使得线上的网络空间与线下的工商执法体系无缝对接,能够从根本上堵住网络监管的漏洞。

据了解,此举的创新之处在于,既发挥了京东在数据信息方面的优势,又发挥了工商监管体系属地治理的执行力优势。在此之前,京东商城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将第三方商家的违规责任都先承担下来,然后由京东对第三方商家进行追责。由于电商平台在追责权限上的局限性,实际上反面助长了部分第三方商家恶意违规的气焰。而通过移案处理,工商部门根据京东方面提供的丰富信息,可以更有效地对违规商家进行处罚。从这个角度讲,京东电商平台在遏制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价值更大了。政企配合的治理模式,是“治标又治本”的手段。

据悉,近日京东重磅推出了治理虚假、违规宣传的六大措施,包括:一、加强对合作伙伴正面宣传与教育,明确传递“京东对虚假、违规宣传也是零容忍”的态度;二、与全部合作伙伴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明确经营的雷区;三、加大对合作伙伴的法律法规、京东管理制度的培训及考核;四、通过“正阳门”页面审核师系统加强系统监控能力;五、通过技术手段向消费者公示商家违规信息,削减违规商家商业权益;六、加强黑名单制度,加大处罚力度。

篇10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以下简称高校“思政课”教学)常常因教学内容理论化、教学方式“本本”化等原因遭到高校学生的抵触和放弃,教学有效性无法得到充分保证。对此,学界高度重视并加以认真研究,尝试创新教学模式,突破原有教学方式,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创新改革。

1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的基本内涵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的作用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品德获得提升,对他们的思想品德发展和塑造起到帮助和影响,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学所需要达到的目的,而且,学生的社会化会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会对社会环境产生作用。

2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的必要性

高校“思政课”教学社会化,就是突破原有教学理论化的既有模式,从社会实践基础入手拓展高校“思政课”教学方式。这种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显然是基于传统模式存在的既有弊端而产生的教学变革,是顺应时展和社会思潮变动的需要,有其现实必要性。

2.1 教学社会化模式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内在要求

高校“思政课”教学是帮助大学生树立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重要教学活动,其在大学教学体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如果在教学中单凭教师的理论说教,口号宣讲,根本无法满足大学生对其人生走向指引的教化需求。构建教学社会化模式,从现实社会的鲜活案例导入对人生哲理的理性思辨,将非常契合高校“思政课”教学的内在要求,必然会获得大学生的青睐。

2.2 教学社会化模式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理念变革

高校教学应该是以对学生进行启迪的地方,能够让他们和社会进行间接或直接的接触,感受社会,能够对社会、对未来有一个比较正确科学的规划和理性的认识。所以,传统教学的观念必须要进行改变,不以先进的教学模式来进行教学,教学理念是不会转变的。教学社会化模式恰恰顺应大学教学创新的时代需要,能很好地推进高校“思政课”教学的理论变革。而且,由于根植社会实践之上,这种理念变革更能紧跟时展需要。

3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的路径分析

高校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的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他对学校创新教育提供了帮助,在构建的过程中注重对学生、教师、社会、学校等多方要素进行构建融合,对教学社会化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还需要从教学理念上进行转变,具体内容有以下一些。

3.1 整合社会化教学内容,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社会化教学是让学生成为可以立足于社会的人,能够对社会有作用有影响的人,所以教学的内容和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应该十分紧密。可是,目前的思想政治课内容比较偏向于理论,内容枯燥乏味,不能够让学生有兴趣去学习,更不要提深入的研究和了解,学生只会机械地背诵内容应付考试,这样的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起到培养学生社会个性的目的,所以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使用更多社会化的实例来进行兴趣的提升,充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3.2 改进教学方式,合理调用社会化教学资源

互联网在现在社会的应用广泛,对我们的社会和思想都带来了很大的改变,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带来了影响,在思想政治教学社会化模式构建中,可以使用这些先进技术来作为我们实现社会化构建的资源,提供丰富的社会信息,充实课堂。

3.3 转变教学模式,提升教学效率

以往的思想政治教学形式简单,教师负责灌输知识,学生被动接收,学生缺乏主动性,单向的教学方式让思想政治教学效率低下,学生不能深刻地认识到该课程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转变,提升学生的主动性,让教学效率发生质的改变。

3.4 提升教师的水平,强化社会化教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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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 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刘刚(1980- ),男,江苏常州人,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理论。(江苏 常州 213164)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江苏省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示范点建设试点项目“项目引领 两段衔接 三方共育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模式的研究与实践”和2013年度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课题“‘大思政’格局下高职思政课实践教学的探索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0-0157-02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要积极推行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工学结合作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给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同志曾讲过:“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办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为此,我们需要从“教学内容、教学团队、实践基地、教学方法、教学评价”五个方面入手,建构满足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的教学模式。

一、“构建模块,工学衔接,融通三个空间”――教学内容模块化

(一)构建三大教学模块

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内容的确立将社会发展要求、企业用人需求、学生发展诉求三者融为一体。据此,我们以“树伟大旗帜,走光辉道路”为指向,构建理想信念教育模块;以“悟人生真谛,塑公民品格”为指向,构建公民品格塑造模块;以“爱岗敬业,育职业精神”为指向,构建职业素养培育模块。

(二)衔接校内、校外两个阶段

以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教学模块为根基,通过学校、企业共同建设教学资源,共同开发教学项目,共同制定评价标准,共同参与教学实施,从而将学校的教学要求与企业的用人标准相融合,将学生在学校的学习与在企业的实习两个教学环节相衔接,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由学校向企业的延伸,实现校内学习和校外实习两个阶段的有机衔接。

(三)融通三维目标

高职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客观上存在“为社会主义培养接班人和建设者、为社会培养现代公民、为企业培养准员工”三维目标。

二、“专兼结合,校企融通,凝聚三股力量”――教学团队一体化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团队来源主要由学校专任思政教师、学校日常(兼任)思政教师、企业(公益)基地兼职思政教师三部分组成。

学校专任思政教师,即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专任教师,发挥其在教育教学中的主阵地优势,以及专职教师的专业优势,以理论教学要点和教学目标为纲,为实践教学明确教学目的,规划教学项目,开发项目任务书。

学校日常(兼任)思政教师,即辅导员、共青团、学工处和校企合作工作站指导教师。这其中,各系部辅导员、共青团、学工处老师反馈在日常学生教育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为学校思政实践教学模式的建构提供比较有价值的以及反映各系部特点的实践项目和方案。校企工作站的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阶段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容易出现的问题,对思政实践教学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衔接在校学习和在企业实习两个教学阶段。

企业(公益)基地兼职思政教师,即由学校和企业(公益)基地协商从企业(公益)基地内部聘任,或直接由企业内部党、团组织推荐人员。针对企业和社会需求对在校生和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公民品格和职业素养教育。

三、“合作共建,双向受益,统筹三方资源”―― 实践基地多元化

如何加强和完善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高职院校思政课实践教学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的解决方案是:以“合作共建,双向受益”为原则,统筹校内实践基地、企业实践基地、公益实践基地三方资源,构筑全方位、多层次、广渠道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基地。

(一)以校内实践基地为基础

校内实践教学组织起来相对容易,具有较强的便捷性、操作性、参与性,不需要太多费用,因此可以说校园实践基地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最有效的基地之一。我们在学院内依据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教学模块的要求,分别建立了耿高鹏先进事迹陈列馆、校史陈列馆、江南产教园等十多个基地,以教学项目的实施为主线,通过认知、体验、感悟、践行多种教学形式的开展,使学生在校内学习阶段,不出校门,就能参加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的实践活动。

(二)以企业实践基地为关键

企业作为学生实习的主要场所,是思政课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关键所在。我院创新“工作站”式顶岗实习管理模式,整合学校、企业、社会三方资源。通过积极利用这些企业基地资源开展实践教学,突破了制约实践教学的瓶颈,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得到极大提升。

(三)以公益实践基地为延伸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的教学过程本身就在于让我们的学生切实感受、体验、领悟这种“积极回应”,从而由认知转化为认同,由认同内化为思想政治素质和科学思维方法,同时外化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过程。通过在历史博物馆、城市规划馆、革命英雄纪念馆、新农村示范点等公益基地的参观和考察,使学生们在理论的接受和内化过程中,获得经验事实的比照性支撑;通过在福利院、敬老院、新市民学校等公益基地做义工,当支教,使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提升获得情感信息的体验性支撑。

四、“项目引领,任务驱动,做实三大模块”――教学方法项目化

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以“工作学习化和学习工作化”为主线,基于“工作过程”进行实践项目开发;以培养学生能力为出发点和归宿点,以“项目”为载体,进行实践环节的教学设计,从而有效地革新原有的教学方法,增强实践课的实效性。

(一)以模块为根基,构建项目群

我们以“理想信念教育”“公民品格塑造”“职业素养培育”三大模块为根基,以“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接班人、为社会培养好公民、为企业培养准员工”为目标指向,采用“项目化”的教学方法,基于模块内容,积极构建 “以项目为主线、教师为引导、学生为主体”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项目群。

1.“理想信念教育”模块项目群构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阵地和主渠道,承担着培育社会主义建设合格接班人的重大任务。在“理想信念教育”模块项目群的构建过程中,有效整合校内外各方教育资源,积极构建“指导思想”“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四大项目群。

2.“公民品格塑造”模块项目群构建。当代大学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新生主力军,通过“责任意识”“道德品质”“法律素质”三大项目群的开发不断充实、完善“公民品格塑造”模块,从而使公民品格教育启动于学校,延伸至企业、社会。

3.“职业素养培育”模块项目群构建。高等职业院校肩负着为企业培养优秀员工的使命。“职业素养培育”模块项目群构建以学校为先导,以企业为主阵地。充分发挥我院135个校企合作基地,顶岗实习信息库4912个企业的优势,积极建构和开展“职业理想”“职业精神”“职业态度”三大项目群,培养学生“尚技、勤业、精进”的职业素养。

(二) 实施“项目化教学法”,项目群实效性的保障

“现代高校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确立一种新的学习方式,研讨的过程中成为学习的主人,从而提高自学能力、研究能力、创新能力,这才符合今后社会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教学中,通过项目教学法的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实到学生亲身的行动、体验、感悟之中,提升教学的实效性。

五、“凸显主体,注重过程,实现三个结合”――教学评价立体化

作为一种教学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评价也是“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教育的要素、过程和效果进行价值评价的活动”。在这一评价活动中,我们认为要彰显“凸显主体,注重过程”的理念,实现学校与企业的结合,学习与工作的结合,以及过程与主体的结合。

(一)学校与企业结合

建构由学校专职思政队伍、学校日常思政队伍和企业兼职思政队伍多方面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性的评价体系。在评价内容方面实现学校所注重的学生在基本理论上的掌握程度,和企业所关心的员工在生产服务中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两者有机融合。

(二)学习与工作结合

我们利用在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搭建的思政课实践教学平台,突出实践考核权重,使考评着眼于学习和工作两个过程。对学生学习效果的评价从课堂延伸到企业,从理论知识掌握延展至实践能力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将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具体表现,包括诚信品质、吃苦耐劳精神、遵纪守法意识、团队合作能力与职业态度等各方面纳入过程化的综合评价体系。

(三)过程与主体结合

构建“依据目标、注重过程、及时反馈、促进发展”的基于动态的立体的形成性评价体系,突出“过程”与“主体”两个取向的有机结合。实现由“以结果为中心”的传统目标取向评价模式向“以发展为核心”的现展取向评价模式转变。突出评价主体的多元化、评价内容的多维度、评价方法的多样化,积极引导学生树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理念和“成长比成绩更为重要”的观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持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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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发展背景下,全面深化改革,实施依法治国,需要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如果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在新常态下运行不当,极易出现秩序失范,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模式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针对社会组织的自身特点,应该加快社会组织发展,即强化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着力培育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规范管理机制与科学模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模式,处理好政社关系,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

在我国社会组织广泛发展的背后,有着政治、经济与社会等方面的促发原因。通过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主要特点。同时,现行的管理制度在应对社会组织大量出现时存在诸多缺失。对此,需要从理念与制度两方面着手改革现行的管理制度,形成社会组织良性发展与国家有力监管的新模式。

一、社会组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基本途径

为现代社会管理提供一定的整合平台与管理途径,是保障现代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当前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中,社会组织面临法律体系薄弱、监管体制落后、社会支持不够、缺乏活动资金等问题,需要当地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健全法律体系、改革管理体制与模式、丰富扶持政策、拓展资金渠道等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与方法,以促进社会组织与社会工作的科学发展。适应新形势,亟需加强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而社会组织模式建设创新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要从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法制创新以及工作举措创新着手,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建设模式创新的发展之路。大多数社会组织将自身的功能限制在文化、健身与娱乐等领域和本社区范围内,其组织化协调作用未能很好地发挥。解决社会组织功能封闭问题,拓展社会组织功能,需要建构组织化协调机制。在外部环境上,要营造公共领域创造出有效连接社会与政府的方式。在内在动力上,需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

二、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模式的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冲破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社会工作管理格局,全新塑造“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工作管理新模式。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激发公共意识、扩大社会参与,加强政府与公众沟通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成为社会管理新格局中的多元主体之一。因此,政府要积极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快社会组织登记制度的创新、拓宽社会组织筹资渠道,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实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角色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变,“小政府、大社会”、“强政府、大服务”逐渐成为政府改革的基本方向。与此同时,社会力量的成长也推动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从国家主导型向国家与社会合作型转变,社会治理不再是由政府作为单一主体进行,而是不断转向由非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参与进来的合作治理模式,社会治理不再是政府独揽,而是不断转向与社会组织和市场组织合作共赢。目前通过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建立监督管理体制等一系列措施,探索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模式。

三、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背景下管理体制创新问题

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与社会服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对于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而言,增强其自主性、独立性是关键。注重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重点培育公益类、服务类社会组织,营造社会组织发展良好环境。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和网上社会组织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及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传统的重登记、轻管理的行政监管体制是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瓶颈,针对由此导致的社会组织活力不够、政社不分,自主发展、自我管理能力较弱等问题,改革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由负责社会建设的有关部门认定,在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服务、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业务上处于龙头地位、在管理上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联合性社会组织。

四、逐步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新模式的创新发展

探索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以改变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增强其自主性和活力。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为了申请便利,应简化申请程序,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是,成立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等社会组织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前,仍需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推动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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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8002702

1 引言

石漠化综合治理是我国近年启动的一项林业生态治理项目,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对保护生态环境,改善治理区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具有重要意义。自红河州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以来,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治理理念,巧借多方力量,广开筹资渠道,特别是引入大户、企业为主的社会力量投入治理工作,不仅将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了建设的成效,还有效地促进了项目区生态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发展。

2 社会资本参与是提高治理成效的合理途径

石漠化治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生态治理项目,需要政府、农户以及社会资本的相互补充和投入。石漠化治理区石灰岩分布广泛,由于石漠化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基岩大面积裸露,土层普遍较薄,土壤含石量较高、逐年沙化,综合治理任务十分艰巨。在项目推进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需要解决的配套基础多,投入的造林成本高,以当前国家投资水平计算,造林平均单价仍在低水平俳?荩?单纯依靠财政投入保证不了造林成本需要。为确保治理成效,在适宜地区有意识地引导大户、企业等社会资本发展产业,就成为了提高治理成效的一项合理途径。红河州开远市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引入了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渐兴林果有限公司,将造林资金按面积补助给企业,在开远城市面山和高速公路两侧的治理区发展杨梅种植,建成杨梅园334 hm2,投入资金近5000万元,既绿化了面山和通道,又发展了林果产业。由于企业投入,使造林单价得到了提高,综合造价从项目补助的平均300元/亩,提高到了每亩近万元,单位投资提高了30余倍。

另一方面,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地资源重新分配到农户手中,农民对林地的自主权得到了提高,客观上对林权收益提出了较高要求,单纯地进行林业生态治理难以得到农户认同。石漠化治理区在规划时,将林地、轮歇地、坡耕地等统一纳入治理,如果不将产业发展作为治理重要内容,势必影响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由于产业建设具有持续性、精细性和高投入性,一次性的治理投入不仅标准不够,而且不足以支撑持续性的建设要求,这就要求以农户、大户为主的社会主体,也要承担部分甚至要作为主要的投入力量。红河州蒙自市在西北勒乡石漠化综合治理中,探索总结以产业带治理的发展模式,充分尊重治理区群众意见,以龙头产品为突破点,以大户为示范,以农村产业合作社为基础,在治理区推广发展苹果种植,绿化荒山,提高了山区群众收入。组建的蒙自市山里红苹果产销专业合作社,在石漠化治理和产业发展中不断壮大,现已成为有管理成员8人,社员527户的农村苹果产业专业合作社,遍布西北勒全乡五个村委会,其中西北勒村委会有182户、大丫口村委会115户、他期口村委会107户、香塘村委会63户、左美村委会60户。合作社立足本地资源和优势,带动农户在石漠化治理区不断拓展苹果种植和市场开发,为广大农户提供了安全、方便、快捷的技术服务和销售渠道。目前种植基地已发展到1400 hm2,有效带动了大户、农户为主的社会投入超过2000万元。社长王继和成为当地有名的带头人,在州工业园区1号路建立了直营店,组建了红河西北勒山里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形成了公司+市场+合作社+农户的社会化、产业化治理模式。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程度的提高,使治理区群众利益诉求得到了统一,有效提升了治理水平。

3 国家投入是综合治理的主要力量

石漠化治理区立地条件差,大部分地区水资源分布不均,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深埋,土壤保水率低,水资源的利用十分困难,造林成活率低,治理难度大。以红河州建水县为例,石漠化土地中度、重度、极重度石漠化比例达73.1%,造林极为困难,由于缺水,大部分地块甚至只能采取封禁、防火等被动治理手段来开展治理,仅有26.9%的轻度石漠化土地有产业发展潜力。在这种情况下,指望社会力量、产业资本在中重度石漠化地区投入无收益前景的石漠化治理,显然是不现实的。甚至在轻度石漠化区,社会资本也是有选择投入,优先在石漠化区边缘地带,或石漠化区的非石漠化土地中进行开发。前述的渐兴林果有限公司,虽然在石漠化治理规划区进行产业开发,但是在土地选择上,还是优先选择非石漠化土地,轻度石漠化土地仅为150 hm2,仅占整个项目用地的45%。同时石漠化区也是人口密集、开发较早的地区,开展治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地区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群众没有治理的自觉性,没有治理的技术能力,而且难于承受治理的高昂成本,导致石漠化治理只能以国家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财政投入和工程治理还将是石漠化治理的主要投入力量和方式。

4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治理要解决的问题

4.1 要解决治理和管理机制不顺畅的问题

当前在石漠化综合治理中存在项目管理机制不合理、工程施工管理脱节的问题,有的县市在试点工作中,完全由发改部门包揽计划下达、规划计划、发标招标、工程施工所有环节,不公开、不透明,各业务部门无法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应的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和工程的具体实施,造成信息不明、项目冲突等现象,无法顺畅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设。

4.2 要理顺财政投入和社会投入之间的法理地位问题

国家投入有一定的管理和使用要求,对资金投向、补助环节和使用方式的管理比较严格,往往与社会投入主体对资金使用的方式方法有一定的落差,加之当前社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在扶持政策不明的情况下,项目管理者有畏难心理,很难将资金补助给大户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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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爱德慈佑院介入式支持概况

爱德慈佑院是由爱德基金会于2002年创立的民间组织,其使命是照料及教育16至40岁的智力障碍和轻度精神障碍人士;爱德面包坊是爱德基金会旗下的非盈利机构,是慈佑院为智障青少年进行职业训练的工作坊,其宗旨在于促进智障青少年就业,平等地参与工作,享受有尊严、有意义的人生。

笔者受将爱德慈佑院、爱德面包坊对智力残疾人的介入式支持模式称为慈佑院介入式支持模式(简称“NGO-SE”模式i ):即对义务教育年龄段之后(16-40岁)的智力残疾人提供托养、教育、康复等服务,在一至三年之后,健康条件合格的中、轻度学员可以接受面包坊(即社会企业)的入职培训并参与其中接受辅就业,以此实现智力残疾人真实就业、融入社会的社会目标的一种介入式支持模式。

该模式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从学校到工作的过渡”:即“培智学校-民间组织-社会企业-就业”。在性质上,它有别于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教育;在真实就业上,它有别于福利工厂,从而避免“挂靠”的现象;在就业目标上,它是一种辅的就业支持,目的是使得残障人士更好的融入社会,从而有别于庇护工厂;在运营理念上,它强调用企业的经营方式获得利益,而非靠社会同情或爱心,或者政府购买的形式,因此有别于诸如基层残联办的残疾人手工坊之类,也有别于其他民间组织的经营模式。

可以说,爱德慈佑院的社会支持可谓是传统义务教育支持的延续和补充;作为以社会企业定位的爱德面包坊,其职业教育模式和培智学校职业教育模式均是对智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积极探索。

二、面临的困难

(一)硬件设施上。爱德慈佑院和面包坊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难,例如,慈佑院场地狭小,阴面位置较多,功能室分散,这不仅有碍于机构规模的扩大,而且不利于学员学习成长;经营前期,面包坊实体店因租金增长而不得不放弃,经面包坊工作人员介绍,租金由原来每年7万上升到12万,而且门面房租赁合同多是短期签,所以面对资金压力大的现状,产品市场拓展途径也受到相应影响。

(二)税收政策上。政府为防止借安置残疾人而规避税收的现象发生,减免税收的门槛比较高,面包坊同样也面临着地税、企业所得税没有得到相应优惠的尴尬。当然,机构正不断尝试着一些努力和争取。

(三)家长心理上。有些家长因为不了解情况而担心孩子在面包坊会受到不公平待遇,不放心将孩子送到面包坊接受培训,面包坊面临着做好事不被认同的心理困境;相反,有些家长则放心孩子独自上下班,面对无人接送的情况,工作人员发出“其实面包坊也承担着相应风险,这种风险到底由谁来负责?”的疑问。

(四)模式可持续性上。此外,以“社会企业”模式经营的面包坊,最初是向爱德基金会以借款形式借的启动资金,所以面包坊面临着既要实现面包坊盈利,又要完成其社会目标的双重压力。如何做到“以市场手段实现社会目标”是个需要探讨的话题。总之,这些困难和问题不仅影响着今后慈佑院和面包坊生存发展状况,而且影响其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三、对策建议

我国民间组织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社会企业模式尚且处在孵化期,面对权衡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模式和实现民间组织社会目标这两个看似矛盾的价值观上,仍有许多路要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为使智力残疾人更好地获得社会支持,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应大力扶持社会企业,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落实免税政策。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经验,政府应对特殊的社会企业予以重视和扶持,并对社会企业对残障人士在就业上的努力给与肯定与政策支持,也就是说,除相关“企业”、福利工厂等给与免税政策外,应加强对社会企业模式的考察与评估,并落实相关免税政策。(二)积极探讨智力残疾人的职业教育模式,保障智力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国家和社会应重视智力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在九年义务教育高年级阶段设计技能训练,将日常性的活动适当地、重复地介入其中,加强学校和家庭的联动效应,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意识及前期生活技能积累。此外,各学校还应按照智力残疾人的特殊性,因地制宜地选择简单、重复性高、易于操作的技能培训课程;同时产品或服务需以市场为导向,且易于销售;组建并打造一支专业营销队伍,与企业联手,将前期培训和后期就业有机结合起来,以解决生产与销售的后顾之忧。力求帮助每一位有能力的残疾人开辟一条继续学习和可持续开发的路子,打破他们“求学无门”、“求生无计”的困境。(三)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增强智力残疾人社区归属感。基层残联、社区及智力残疾人协会可联动高校、媒体、企业、社区社工,应肩负起推荐或转介就业的责任,避免智力残疾人吃“闭门羹”,侧重增设针对中、轻度智力残疾人的岗位,创造性地为智力残疾人及家庭安排近便的、简易的工作,比如在社区开辟窗口,比如馒头房、面包坊、洗衣房等等,或送牛奶、社区卫生包干、报纸分发、在豆浆店、早餐点帮工等,让他们在周围“熟人”特别是家人的帮助下实现“自主”就业。(四)民间组织应加强自身管理,探索符合智力残疾人的就业模式。民间组织应着力以社区为依托,以培训点和实体生产点相结合,积极探索适合智力残疾人的产品市场化、功能细化、服务一体化的支持模式,做好宣传工作,减少家长及社会的疑惑。比如爱德面包坊探索出的一条运用企业手段实现社会目标的“社会企业”模式,它为智力残疾人士提供一个真实的社区就业环境,并实现真正就业。(五)突出家庭在智力残疾孩子在养成教育上的主体作用。首先,家庭成员应面对现实,与社工、社区、街道、“智协”、残联保持密切的联系,积极参与学习和社区的家长培训,了解帮扶和教育孩子的知识和技巧;其次,及时调适心理,如有问题,学会寻求外界专业的、家长间的、亲友邻里的帮助和情感支持;再次,在家庭中放手让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提高自理能力,培养孩子社会参与意识,鼓励孩子参与社会工作,尽最大努力让他们成为自食其力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