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1:4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无形资产出资的评估,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期权;合约;期权定价
中图分类号:F224.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081-02
一、现行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及其存在的不足
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目前有三种较为常用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价格法和收益现值法,但都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资产时从被评估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中,扣减其各项损耗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成本法的主要缺点是重置成本的确定缺乏客观性。在重置成本数额确定过程中,往往会带有一些主观因素。再者,如果无形资产评估的是交易价值而被评估的无形资产适用时间已经很长并是独一无二的,则成本法就不太适用。因为买主通常是对无形资产的效益感兴趣,而不是对创造无形资产的成本感兴趣。同时,重置成本法未能体现无形资产所具有的超额获利能力。
市场价格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可比类似资产(可比参照物)的异同,并对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价格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有两个缺点:(1)无形资产市场交易活动有限,市场狭窄、信息匮乏,交易案例很难找到;(2)可比性差。无形资产的非标准性,使我们很难确定参照物资产与被估资产的差异即可供比较的相关指标和技术参数很难搜集并且很难在价值形态上量化。
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存在的不足如下:(1)收益额的预测带有很大的主观性;(2)收益期的确定比较困难。无形资产损耗的价值是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期的前提。由于无形资产的损耗抽象难确定,显然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比较困难;(3)折现率的确定。实践证明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适合各类无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各个企业可能采用不同的折现率来适用自己的情况,从而使评估结果缺乏可信性。
二、基于期权理论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
(一)期权的定义及其分类
期权是一种合约,该合约赋予持有人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日期之前的任何时间以固定价格(执行价格)购进或售出一种资产的权利。通俗的讲,期权是一种预期的约定的权利,该权利赋予持有人以固定价格将来买进或卖出资产。
按照合约授予期权持有人权利的类别,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两大类。
看涨期权是指期权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固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其授予权利的特征是购买,因此也可以成为“买入期权”或“买权”。
看跌期权是指期权赋予持有人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固定价格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其授予权利的特征是出售,因此也可以成为“卖出期权”或“卖权”。
(二)无形资产的看涨期权特性
企业购入无形资产,目的是进行后续投资获取投资收益。为无形资产付诸实施所支付的生产、销售和管理方面的投资总额,就是这种特殊标的资产的约定价格。该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现值高于标的资产的约定价格时,企业就投资获利;当预期投资项目所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低于标的资产的约定价格时,企业就放弃投资。这些就是典型的看涨期权的特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形资产具有看涨期权的特性。
在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可以充分体现选择权或不同的投资机会所创造的价值。例如,购买专利技术后,由于新产品的不确定性导致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应延迟投资,是否应当进行后续投资,是否应当放弃投资,这种选择权是有价值的即我们所说的实物期权。在进行这些决策时,企业通常会假设公司会按既定的方案执行,实际上管理者会随时变化方案,减少损失。只要未来是不确定的,管理者就会利用拥有的期权增加价值,而不是被动的接受既定方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考虑期权的价值会使无形资产的评估更合理也更有说服力。
一、无形资产驗资业务风险的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驗资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在驗资过程中由于违约、过失、欺诈等原因,出具不恰当的驗资报告,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对注册会计师来说,应当针对以下几种无形资产驗资情况具体分析其可能遭遇的执业风险:
(一)出资设立时的无形资产驗证风险
根据《公司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入资的,其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企业可以用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勘探权及采矿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设立出资,但必须评估作价。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股东要求中介机构对出资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满足注册资本要求的情况。由于评估责任不能替代或减免驗资责任。因此,在对无形资产出资的驗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查阅评估报告,核实财产的产权归属。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该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出资的资格,已用作抵押,涉及诉讼的土地不能用作出资,有产权证书是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出资的,应依法办理了财产权转让手续,否则不予以确认其出资。在实务中,还有以公司名称、企业品牌、长期客户、特许经营权协定等体现市场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出资的,按照评估价值或者约定的价值入资,注册会计师在核实这些资产的价值时,要考虑无形资产的收益能力、发展前景、市场供需情况等多种复杂、易变的因素,真实公允地反映其价值。
(二)兼并收购中无形资产的驗资风险
并购作为一种企业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专利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作为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核心资产成为越来越重要的企业并购动因。但是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本计量根本无法揭示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如IBM在收购莲花公司时,莲花公司的账面资产价值仅为5000万美元,而收购价达到35亿美元。并购价格与被并购企业的账面价值产生极大的差距,表明无形资产不能很好在反映企业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其真实的价值。无形资产交易价格是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协商产生的双方均可以接受的价格。这种交易价格的特殊性,会引发企业的关联交易或者是操纵价格,可能使得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交易价格远远背离了其真实的价值。并且无形资产的内涵智力资本和知识具有积累性和沿袭性的特点使得无形资产的价值具有可升级性,评估人员选择的评估参数随意性很大,这些无形资产价值的可能会被过高的估计(或者低估),导致评估无形资产的结果不真实、不可靠。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进行驗资时,要认真审驗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评估基准日、评估假设等有关限定条件是否合理、真实等。如果过度依赖资产评估报告就会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驗资报告。
(三)增资扩股中的无形资产驗资风险
增资扩股时驗资的审驗重点在于出资行为的真实性,与设立驗资相比,增资驗资时,识别和排除被审驗单位以自有的无形资产或第三人的无形资产做虚假出资有一定的难度。增资驗资时,由于企业已经运行了一段时间,积累一定规模的自有资产,当企业筹资无望又急于增加注册资本时,就可能以自有的资产或第三人的资产假充投资资产提供审驗,或以购买行为冒充接受投资行为。以无形资产增资时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应办理的产权登记、产权转让手续的无形资产,是否已经办理;二是经评估入价的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股东所有,评估价值是否是各方所确认的,不能将企业自创的无形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增资;三是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查阅技术鉴定书,四是审驗当前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以及在规定的有效使用年限内是否进行了摊销。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形资产驗资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驗资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无时不需要敏锐的专业判断能力。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越强,其驗资业务所带来的风险就越小。而驗资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不高,必然带来驗资风险。由于无形资产本身具有无形性、种类繁多的特点,如由企业开发经营的成果、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信息资料和商业机密等,涉及的领域庞杂、影响因素众多,并且企业有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不能完全提供这些无形资产的相关资料,使得注册会计师不能够搜集到完整有力的驗资证据。而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专业性又极强,即使注册会计师收集了很多这方面的资料由于专业的限制,不能够有效的判断这些证据的真实价值。这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在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准确而有效的价值判断时面临很多难题,产生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要恪守“独立”、“客观”、“公正”三个原则,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而在对无形资产的确认驗资过程中,由于无形资产操纵的空间大,为了争取客户和经济效益,使得注册会计师其独立性受到诸如经济利益、关联关系、外在压力等各方面因素的干扰,导致其在驗资的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谨慎性,甚至是在客户的要求下,违背原则,为客“出谋划策”或者是“串通舞弊”,出具不负责任的驗资报告,最终导致巨大的驗资风险。
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认识无形资产驗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较强的执业判断能力办理驗资业务,规范执业,控制和防范驗资风 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源头防控风险,慎审选择客户
防范和控制风险要从源头做起,必须对客户进行慎重选择。多数情况下驗资业务接触的是新的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这些驗资项目时,要对他们的组建情况深入的了解,沟通交流的问题要全面细致,尽可能的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风险点,降低事务所风险。另外要明确委托方的驗资目的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还要加强对被审驗单位管理层诚信度的考虑,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本结构中,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较大,要综合考虑这些委托单位社会信誉,对驗资项目事前进行风险评估,不盲目行事,提高风险意识。
(二)从流程过滤风险,强化质量控制
驗资风险中的风险和漏洞主要是因为缺少规范的驗资行为以及不严格执行驗资程序导致。要防范和减少驗资风险,要区分不同的驗资类型和出资方式。就无形资产而言,其具有变化大,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不仅要考虑其账面价值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真实准确的获取充分且恰当的驗资证据,完成各项审驗程序,编制审驗底稿。事务所对于驗资业务的各环节都要监督和审核,从接受业务到制定驗资计划,进行审驗程序都要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出具驗资报告严格执行多级复核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注册会计师追加审驗程序,补充取证,避免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驗资报告。做到从整体到具体流程的全面质量管控和提高,以保证驗资报告的质量。
(三)从软件打造实力提升专业能力
事务所驗资业务对象包括了各个行业、各个专业,对从业者的敬业精神要求相当严格。所以要强化驗资者的后续教育,提高执业技能与道德修养。无形资产的驗资具有较强的综合性、专业性、创造性和复杂性,要求提高驗资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扩大知识视野,并且保持严谨的科学态度。而无形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要求驗资人员要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政策水平和职业判断能力,使他们的执业能力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驗资业务的疑难问题上游刃有余,规避驗资风险。同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的部门可以通过加强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和加强对违规的处罚力度,促使驗资人员在对无形资产的驗资过程中保持应有的独立性,恪守职业道德,抵制诱惑。会计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督和引导,加强事务所人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坚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驗资人员的社会责任感,降低驗资风险,保证驗资质量。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A公司,但对于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作为实现专利权和专利产业化应用的重要中间环节,专利评估是实现知识产权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中国加入WTO,外资同中国各行业的合资、合作不断加深,双方均十分关注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的权利、利益的分配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以知识产权变动为目的的评估已经成为法定资产评估的重要部分,权利人越来越希望从资产评估以及价值确定的角度来重新审视知识产权的未来前景,并且能够从未来收益的角度最大程度地管理、经营其知识产权,使之发挥出更大的效益。
专利评估将有效确立专利价值,为专利资产的应用提供参考意见。 就专利评估的目的而言,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企业重组与收购及合资前价值评估;知识产权贸易中的直接转让和购买;通过债务融资获取资本构成;确定知识产权许可证的合理使用费率;知识产权产品的保险问题;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支持及争议的解决。目前实际进行的评估业务大多是产权变动为主的法定评估事项。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和公司法也对专利评估及其应用作出了规定。其中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并对其评估作价,以知识产权资产出资额度可以不得高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国内外专利评估产业的发展和现状
日本: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在实施的过程中,运用促进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流通的活用战略,使发明创造和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经济社会效益。活用战略的实施措施包括: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价体系等。该计划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到2004年度末确立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可见,知识产权评估已经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问题。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一、企业资产评估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
很多改制企业未经清产核资就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前的资产胸中无数。有的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在申报评估资产时少报、漏报;有时企业由于财务基础工作薄弱常常发生错误申报。加上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使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弹性。因而,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前进行清产核资就显得十分必要,而且最好由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直接参与。对在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虚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事实上,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前企业的财务清理、资产核实、全面审计的过程。
二、企业改制必须进进资产评估
有的企业图省事,直接以货币资金注册新设,绕过资产评估、资产置换等程序。由于新设企业只要资金到位即可验资注册,而企业改制一般须经职代会通过,主管局或控股公司批准,原资产的处置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负资产或零资产须经产权交易所以零资产转让,有净资产的或进行置换,或作为国有股权投入。如是,不少企业为了追求改制速度,以新设之名行改制之实,待新公司成立后,再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内部协商价进行购买。这种非规范交易的背后存在着很多诸如暗箱操作、无谓讨价还价,尤其是应收应付、存货的随意处置等一系列问题。其中当然不乏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为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改制企业应严格按改制程序规范操作,进行资产评估。
三、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归谁所有
按照江苏的改制程序,一般国有小型企业改制的时间最短也得3个月,而人员较多、资产较复杂的,则一般在半年以上。这就引申出资产评估日至正式改制日期间所产生的损益归谁所有的问题。当然一般不外乎由改制后企业承接或由原企业承接两种情况。在此我们主要是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为便于分析,我们不妨把改制分为独立法人整体改制和非法人部分改制两种形式:
(一)独立法人企业整体改制。此类企业在改制中,资产评估日至改制日的损益通常由改制后企业承接。但这里面包含了一些不合理的因素:若改制过程短,企业在改制期间所产生的损益较小,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还比较小;若改制过程较长(按有关规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且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损益较大,则对改制后企业的影响就比较大。由于企业在改制期间的性质未变,这时所产生的损益仍属国有,按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应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中反映的净资产。根据多数改制企业效益较差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盈利企业以评估日为界,以后所产生的损益由改制后企业承接;而对亏损企业,则可对其核定一个亏数额,以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
(二)非法人企业部分改制。由于它是一级法人企业的组成部分,故改制期间的损益当属一级法人所有。但为加强改制期间的经营责任制,可对这一期间实行较彻底的短期承包制,盈亏全额兑现。
四、企业改制中的呆帐、不良存货及虚资产的财务
(一)呆帐。呆帐应经有权部门批准,按规定可在企业净资产中剥离,但应帐销案存。独立法人改制的,应将呆帐的收帐权转交上一级授权的控股公司;非法人企业改制的,应将其收帐权转交至一级法人企业总部。原企业应协助做好催讨工作。
(二)不良存货。不良存货主要包括存货的跌价、短缺、过期、霉变、损坏等。在处理这些存货时,除了考虑帐面价值外,还必须同时考虑其进项税。但在改制中,很多企业未考虑此因素。按国税部门的有关规定,存货核销部分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税务部门不会因企业改制而不追溯原企业应转出的进项税。当改制企业在办理新企业的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必定要求其退出已核销存货的进项税。这种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改制前企业的这部分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虚资产。对于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已经引起足够的注意,而对于以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透支等形式出现的虚资产人们却重视不够。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出于避税。超过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基数部分的工资总额和多计提福利费的部分必须作纲税调整缴纳所得税;二是为了体现业绩。现有国企的考核体系仍然把帐面利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之一,经营者为体现业绩而虚列资产使利润不实。解决的办法一是通过严格审计及时纠正;二是改变国有企业考核办法;三是加强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
五、企业溢价或折价出售的财务处理
(一)溢价出售。改制企业的溢价出售分为协议溢价和产权交易所竞拍溢价,后者为规范操作。在交易行为发生后,若改制企业延续,则被出售企业可根据其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无形资产-商誉,由改制后的企业在经营的一定期限内摊销。购买的企业则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二)折价出售。现在多数企业存量资产置换时未通过公开竞价,而是由少数经营者和部分职工购买。由于要求改制企业尽量多的接收原企业职工,所以不管在资产剥离还是资产出售以及税收等方面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企业净资产可按规定以9至6折的价格一次性购买。对于出资额低于企业将资产的部分由于目前财务制度规定不能以负商誉反映,笔者设想通过两种办法处置:(1)以全价(出售价)验资注册,即以原企业评估确认剥离后的净资产进行验资注册计入实收资本,并按股东实际出资比例所享受的实物资产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2)以折价(实际成交价)验资注册,并按各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明细帐,原企业净资产与出售价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有的国家以负商誉反映)。
关键词公司资本 资本诉讼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46-02
一、公司资本诉讼成因
(一)法定资本制的缺陷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它不但是公司存在的前提,也是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础。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选择和创新,都是围绕着制度安排的公正、公平、安全和效率等价值目标而展开的。”我国资本制度是典型的法定资本制,虽然《公司法》已对注册资本进行修改,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并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使股东认购资本公司即可成立,不需要一次性缴清,避免了“皮包公司”的产生,但是对比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我国限额还是过高,容易造成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一系列问题。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顺利设立公司并有效进行运作,我们应进一步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将资本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变为以资产为中心的公司信用制度。
(二)股东出资规定存在不足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履行方式较为简单,只需将货币存入设立中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即可。然而,公司在设立中的开户人只是经登记机关事先核准的名称,并非真正存在的法律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向临时账户缴纳货币出资时,是将出资货币存入临时账户,并不等于向适格主体缴纳出资。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时,有时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实际交付等情形时,极易导致出资纠纷。
(三)股东退股制度规定不完善
股东退股,是股东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其主动方为股东,被动方为公司。《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制度,在立法上肯定了封闭公司股东的退出途径。但是,有限公司股东退股的规定来看,适用范围过窄,规定较为谨慎并且配套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程序保障。当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公司僵局等情况时,股东顺利退股往往比较困难,以退股为目的而发生的资本诉讼越来越多。
(四)诚信缺失、违法成本低
诚信问题不仅停留在个人的道德层面,而且直接关系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公司股东、投资人的诚信直接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存与发展。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实践中一部分股东及投资人诚信缺失,投资主体自律意识淡薄,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通过非法途径对非货币财产进行低值高估或者拖延出资、拒绝出资等方式,违反资本制度所规定的义务,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为此,应加快建设全社会个人诚信制度,提高股东、投资人的违法成本,培养良好的诚信意识,使其不愿、不敢违反法定义务,使这些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得以制约。
二、虚假出资之诉
(一)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并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
(二)股东虚假出资行为方式及认定
《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之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资的,出资人对于出资不享有权益。
1.货币虚假出资认定。货币出资是股份认购人最主要的一种出资方式,任何公司类型都离不开货币出资。货币出资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如果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无论是现物出资还是劳务出资、信用出资,都有纵、高估的可能,而货币出资的价值是客观明确的。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但总体上还是有些过高,在经济利益与投资愿望的驱动下,有些投资者为了规避此种较高的进入壁垒,往往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采用欺诈性的手段进行公司设立,导致对债权人利益的严重损害。
2.实物虚假出资认定。实物出资是一种与货币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并列的独立出资形态。实物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用于出资的实物可以通过估价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和计算,可以依法转让,该实物对被投资公司应具有有益性以及实物上未设担保实物。实物虚假出资包括:以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物进行出资;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没有向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实践中,对实物的虚假出资,大多虚假在评估步骤上。
3.无形财产虚假出资认定。我国2001年9月1日施行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无形财产出资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由于无形资产出资作价困难给股东虚假出资留下了空间,虚假出资的股东往往联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与实际价值相比过高的评估报告,采用虚有的产权入股或者并未实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与验资机构合谋骗取注册。
(三)虚假出资责任
1.虚假出资人对公司的填补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和第9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也有类似规定:发起人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义务,公司或者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司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公司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虚假出资人对其他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和被追偿责任。公司成立过程中,发起人协议自然对所有发起人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协议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公司成立后,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质对所有股东和公司都有约束力,若股东虚假出资则构成违反股东义务,公司设立中己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有权要求因其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和已经发生的公司设立费用,发起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追偿。
3.虚假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虚假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清偿责任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虚假出资导致股东们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和虽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此时公司具备独立法人人格,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履行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是虚假出资导致注册资本未达法定最低限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之规定,因公司设立无效不能履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虚假出资人、验资机构对公司以及其它合法出资股东的责任。依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机构和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的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验资机构应当和违反出资义务股东一起负侵权责任。
三、抽逃出资之诉
(一)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之一,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或长期使用的行为。抽逃出资的财产既包括股东原始出资时提供的特定财产(如用于出资的设备),也包括公司成立后取得的其他财产(如货币),抽逃出资本质上属于股东直接支配和处置公司的财产。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股东、债权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了社会信用,从根本上破坏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二)股东抽逃出资行为方式及认定
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与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相混淆,由于其是一种带有很强隐蔽性和欺诈性的违法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股东出资后,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偿还债务;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向公司出让股份,公司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减资或者处置股份;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等行为均是抽逃出资行为。
(三)抽逃出资责任
我国对抽逃出资法律责任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本文依据《公司法》以及《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对其民事责任进行分析。
1.股东抽逃出资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违法了公司章程,实质上是对已经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起诉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抽逃出资的股东追偿。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2.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资本填补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成立后拥有自己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有权行使返还请求权,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给公司带来损失,那么行为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存在股东和董事、高管合谋抽逃出资的情况,资本填补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应当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公司资产是公司偿还债务的重要保证,对于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的减少无疑增加了自身获偿的风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恶意减少了公司资产,实质上就是侵犯了债权人获偿的权利。若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那么理应获得赔偿。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若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合谋抽逃出资,则应在所抽逃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无需承担责任,除非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整理
参考文献:
[1]范叶青.浅论公司资本制度.经济师.2006(7).
[2]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摘要:商誉出资一直是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课题,虽然商誉出资为我国法规所明确禁止,但是大多数法治发达国家都允许商誉作为出资形式。文章从探讨商誉的内涵开始,由此提出商誉的可转让性,进而提出商誉在转让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以保护商誉转让时收购商誉方的利益。
关键词:商誉;转让;评估;附随义务
一、商誉的内涵
(一)商誉的概念。
商誉一词最早出现于西方16世纪中后期的会计学领域中,是指企业由于有地理位置、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或经营等有利条件,而在经营上具有产生超常获利能力的潜在经济价值,即可望在同等条件下获得高于一般利润水平的能力。此外,在法律领域,《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商誉解释为:“某行业拥有的一种优良品质,源于该企业的名誉,与顾客以及使与顾客的联系得以保持的环境有关,它与所隶属的企业不可分离,尤其取决于企业所有人或者经理的个人素质,也可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或者同时取决于二者。”综合会计学和法学对商誉的不同定义,我慎重地将商誉定义为:商事主体在商事活动中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综合评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而形成的最无形的无形财产。
(二)商誉的特征。
商誉具有整体性,对企业载体高度信赖,不能离开企业而单独计量,它的形成与企业的整体资产、组织管理、经营管理以及企业的其它活动密切相关。
商誉具有可变动性和相对稳定性。商誉是一种处于信息状态的社会评价,组成商誉的因素及其复杂,只要其中任何一项受到侵害,商誉都将受到影响。但是,只要商誉和载体密切凝结在一起,就能在一段相对长的时间内持续地吸引固有的客户群。
此外,商誉是一种特殊地位的无形资产,具有无形资产所具有的特征,商誉的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该企业的获利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商誉具有无形资产所应该具有的特征,如不具有实物形态、属于非货币长期资产、企业持有的目的只是为了使用等,即具有价值性和可评估性,可以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用专门的方法进行量化。
二、我国对商誉出资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商誉出资,只是规定了必须得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但是,出于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公司出资可能发生的风险,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8条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第3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综上可知,在我国,商誉出资虽然未被现行《公司法》所明确禁止,但通过其他行政法规,已被明确排除在出资形式之外。
(二)变通性规定。
在国际条约之中,我国与瑞典签订的《关于互相保护投资的协定》(1982.3.29)第1条规定,“投资”应包括缔约的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境内,依照法律和规章用于投资的多种形式的资产,尤其是版权、工业产权、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我国与法国签订的《关于互相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5.3)中,对“投资”一词的解释同样也包括商誉。
在地方政策中,也存在着突破商誉不能出资的政策规定。如《石嘴山市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第25条规定“鼓励国内外科研机构以商誉等形式入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
以上几则突破性规定,反映了我国对于商誉出资的尴尬境况。一方面,为了推动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商誉作为可出资对象为商业主体带来利益。另一方面,法律又禁止商誉出资,一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钻法律漏洞,出台和法律法规不符合的地方性政策。
三、商誉可转让的理论基础
(一)商誉转让的必要性。
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已渐渐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细胞中重要的成员。公司主体之间的利益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公司主体本身,而是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或者命运息息相关。所以,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允许商誉出资的立法精神将阻碍社会的发展。此外,追求经济效益是公司为之奋斗的目标,在效率与安全之间,公司不该害怕风险而畏首畏尾从而忽略对效益的追求。当代社会,是一个资源匮乏、竞争激烈的时代,从企业整体的角度看,商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如果该公司拥有强大的商誉资源而弃之不用的话,将造成莫大的浪费。
(二)商誉转让的可能性。
商誉虽然不具备独立转让性,但不能因此否定商誉可以成为出资形式。当商誉的载体以合法的形式转移进入新的公司,商誉也自然地随着这些载体的转移而转移。而且,只要新的公司能将商誉为我所用,商誉实际上也实现了转移的这个过程。
(三)商誉转让时的交付问题。
商誉没有一个有形的外在形式,所以,商誉的交付在一定程度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商誉是一种信息状态,没有一个类似于存储货币的账户可以存储商誉,那么商誉该如何转移呢?商誉的交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商誉在转让过程中是否交付:1.商誉的载体是否交付。2.商誉出资人是否开始履行相关义务3.出资人所取得的公司股权价值是否大于商誉全部载体的价值之和。
四、商誉转让时涉及的问题
(一)商誉转让时的评估方法。
在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间接计量法(割差法)和直接计量法(超额收益法)来确认商誉的价值。这种方法是会计学的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至少说明了我国对商誉评估已有了一套系统的方法。依据我国1992年5月颁布实施的《股份制式企业会计制度》第37条规定,商誉是无形财产权,与专利、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都可以进行评估。同时,我国已经针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制定了一整套评估方案,如财政部2001年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都对商誉评估作了具体规定。
在评估之后,商誉收购方应该将公司资本总额明确划分为物质资本和无形资产资本,并予以公示,并且对无形资产资本的组成情况一一列举,以便让外界充分了解公司资本构成的真实情况。在资本透明后,商誉收购方还可以建立一定年限的资本重新评估制度,随时调整商誉资本的份额,并针对商誉资本比例的增加或减少来重新安排注册资本的组成。
(二)商誉转让时评估方的民事责任。
由于商誉出资评估的专业性,评估方必须是经法律授权的特殊法律主体,享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评估方在出具不实的评估报告时可能产生两种民事责任:对违约人的民事责任和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依据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的严格责任原则来判断。但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时则需要根据过错和第三人受到的损害来综合判断。在责任范围内,以其评估不实的金额范围为限承担责任。
五、商誉转让后的附随义务
商誉随载体转移后,虽然商誉在名义上已属于收购方所有,但公众对商誉的转让或许并不清楚。此时,不排除原公司继续利用商誉来为自己或者为别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进而使收购方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以至于使收购方不能取得商誉隐含的全部经济利益。所以,法律要规定商誉转让后的商誉出资人的附随义务,具体应该包括以下几项:
(一)商誉出资人不得同原客户继续交易。即使出现部分客户不知道商誉已经出资而主动和商誉出资人交易,商誉出资人也应该断然拒绝。并且,出于对商誉出资的忠诚义务,可以将该客户介绍给商誉收购方。有义务就要有违反义务的惩罚手段,如果出现了以上的情况,法律应该授予商誉收购方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此项经济利益的权利。
(二)商誉出资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因为商誉的组成因素还包括杰出的管理人员。所以,即使商誉出资,也不排除曾经构成商誉因素的杰出管理人员依然留在商誉出资方。如果这些杰出的管理人才凭借原有客户对他们的信赖而继续展开之前的业务,那么势必会损害收购方的经济利益。所以,商誉出资方不能开展和商誉收购方相同的业务,必须遵守竞业禁止的规定。如果,商誉出资方出现了竞业禁止中禁止的情况,法律应该授予商誉收购方通过法律手段追讨此项经济利益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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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英姿.商誉出资问题探讨[D].2006.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因此,采矿权是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现实资产。第二,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依法享有在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因此,采矿权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性。第三,采矿权人开采并销售矿产品或依法转让采矿权,可以获取现金流入。因此,采矿权能够给采矿权人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第一,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对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具备无形性(无实物形态)、排他性、非货币性资产(货币或以货币结算的项目以外的资产)等特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第二,采矿权就其自身性质来看属于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对物产权类无形资产是权利人对他人(包括国家)拥有所有权的财物因一定限度的权利而形成的资产。采矿权必须依附于矿产资源而存在,离开特定区块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采矿权是对物产权。第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采矿权取得前,一般经过了矿产资源的普查、详查和勘探阶段,探明了各级矿产储量,提交了勘探报告,可以作为矿山建设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的依据。
二、采矿权的确认
(一)采矿权入账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矿权应列入“无形资产――采矿权”账户:第一,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的采矿权;第二,采矿权人通过申请、招标、拍卖等出让形式,从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取得的采矿权;第三,采矿权人通过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转让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
(二)采矿权入账时间采矿权一般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产权发生转移时入账。第一,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区内优先取得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二,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应以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第三,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以办理采矿权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采矿权入账时间。
三、采矿权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取得时的初始计量一般按取得采矿权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实际成本是指取得采矿权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计价和其他相关支出。具体而言,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按为形成采矿权实际发生的地质勘查成本和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计量。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区别取得的方式,通过申请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按评估确认的结果计量采矿权价款;通过招标、拍卖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人通过转让形式取得的采矿权,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转让的底价,按成交后的实际交易额计量采矿权价款。国土资源部于1999年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矿权价款评估的方法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最常用的评估方法是贴现现金流量法。
(二)后续计量后续计量包括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和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
(1)采矿权价值的摊销。采矿权价值的摊销一般采用直线法,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因此,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企业当年的消耗的储量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目前资源开发企业采矿期一般远在10年以上,由于取得采矿权初期费用较大,按不超过10年摊销,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摊销期内摊销额较大,有可能在相应的会计年度中出现亏损;而摊销期后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又有可能出现较大的
收益,采矿期与摊销期不能有效配比。因此,采矿权的摊销年限不能采用一般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的确定办法。
(2)会计期末的减值测试。一般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在会计期末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于会计期末进行采矿权减值测试,采矿权减值测试应按单个项目进行。
(3)采矿权取得后的后续支出应予资本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再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但该准则不适用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原因在于:探采一体化是一般矿山企业的经营方式,国家鼓励资源开发企业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矿区及的勘查开发力度,以实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而地勘企业在取得采矿权后,通过对矿区及的再投入,不仅可以探明更多资源,而且可以提高储量的级别。因此,采矿权的权益价值会因资源开发企业不断加大对矿区及的勘查投入而发生较大的变化。新增的投入继续资本化,一方面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可使产出与摊销更好地配比;另一方面有利于从政策上鼓励资源开发企业加大对矿区及资源的勘探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生存的能力。
四、采矿权的核算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当下,不少中小企业都对创业板跃跃欲试,然而,由于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在筹备上市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不少困惑,资产评估就是其中之一。本刊记者就此采访了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总裁权忠光博士。
能力的量化
《新理财》:资产评估在企业上市中扮演着什么角色?
权忠光:资产评估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是一个非常基础性的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确定股东权益和股本大小。最普遍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各个出资人的权益以及股本结构都是通过评估来量化的。有时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公司也需要进行评估。比如,为了改善股东结构,通过增资扩股或转让部分股权引进新股东,这就需要对出资人的资产进行评估,以便作为对价的依据。第二,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评估是确定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重要依据。第三,评估不仅反映了企业的资产质量,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过去,第三方面的作用常常被忽视,现在来看,尤其是对于那些准备登陆创业板的中小企业而言,这种作用将非常明显――评估实现了企业创新能力的量化。
无形有形双配合
《新理财》:您是否接触到一些正在筹备上市的中小企业?这些企业的资产状态如何?
权忠光:从目前来看,我们所做的企业,绝大多数质量是非常好的,这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方面,试图改制上市的企业大多自身就具备一个相对好的质地。另一方面,企业要改制上市,往往会由券商首先深入调研,考察各项条件和指标。如果整体情况良好,只是需要进一步通过评估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通过评估量化股东权益,那么评估审计才会继续跟进。也就是说,券商对企业的过滤是第一步的。当然,在这个过滤的过程中,券商多是从上市保荐人考虑的一些标准从发,进行尽职调查,可能会忽略到资产的实质内容。而当评估事务所介入后,也可能会发现一些死结,比如企业产权证无法办理等,那么,企业的上市之路必然要终结。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
《新理财》:根据国家政策,创新型高科技企业无疑是重点扶持对象。这类中小企业往往无形资产的比重会比较高,固定资产相对较少。面对这种情况,企业的价值和潜力如何才能充分真实地反映?这其中,企业的哪些资产指标又将是重点考察对象?
权忠光: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最初讨论稿中,规定无形资产比例不得超过30%。部分企业对此也做了一些准备,比如到工商部门减资,以降低无形资产的比重。但是,在正式公布稿中,这一条被取消了。而根据《公司法》,无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现金只要达到30%即可,其他可以是股东认同的诸如知识产权、实物资产等。从这种宽泛的定义来看,无形资产比例可以达到70%。那么,如果只是单单考察公司资产结构比例,就意义甚微了。
实际上,对于无形资产本身的评估包括三个方面。以专利专有技术为例。首先是技术的先进性;其次是经济的适用性,即使这项专利产品的技术含量很高,但是投入大、产出小,产品的市场推广肯定是会受到限制的;最后是技术的寿命。
在这三个因素的基础上,再考察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情况。价值的发挥一定是依附在某一载体之上的。同一无形资产,其产品运用到不同的规模载体,发挥的效应就不同,因此,无形资产体现的价值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比如,同一项专利技术,市场的潜在份额是10亿元,假设企业投资能力是1000万元,其能实现5亿元市场份额,那么该项无形资产价值就是5亿元市场份额下的价值;如果企业有充分的资金供给,投资能力达到2000万元时,就可以实现全部的市场份额,这时无形资产的价值对应的就是10亿元市场份额下的价值。这就是无形资产的一个特殊性。
这个载体包括企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占有率、企业支撑无形资产发挥作用的固定资产规模、管理水平、科研开发能力、生产技术条件、产品的社会信用度等等,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决定着这个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发挥。换而言之,无形资产这么一个指标就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企业管理层对此要有着非常清晰的认识。
实践出真知
《新理财》:对于筹备上市的中小企业而言,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合理地安排自身的资产结构,达到上市要求?
权忠光:任何事情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此外,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这些硬性指标相互印证,实质上都是在检验企业资产结构是否合理。无论公司设立之初,无形资产占比如何,最终需要关注的是:企业的这些利润当中有多少是来自这项无形资产,与当初的评估值是否吻合。盲目地夸大是徒劳的。
这也从一个侧面告诫中小企业:在企业创立伊始,就要尽可能的规范,否则很可能在经营的过程中无法实现相应的轨迹,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关键词】无形资产评估;成本途径;探讨
一、无形资产成本特性
1.不完整性
与购建有形资产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资金成本(利息)、资本化、计入有形资产原始成本,但是,在无形资产形成时,与购建无形资产相关的各项费用是否计入无形资产成本,是以费用支出资本化为条件的。一般而言,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研制开发新产品和广告、市场推广等的费用支出并不是资本化的,而是从当期生产经营费用中列支的,这样就使科研成果,如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和商标的账面成本远远低于实际成本,有时账面成本甚至是零,自创的商誉甚至不能够入账,这样就会使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是不完整的,并且会有大量账外无形资产的存在。另外,即使按国家规定进行费用支出资本化的无形资产的成本核算一般也是不完整的,因为知识资产的创立具有特殊性,大量间接费用如人员培训费等,仍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补偿的。
2.弱对应性
知识资产的创建经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艺生产开发等漫长过程,成果的出现带有较大的随机性、偶然性和关联性。有形资产形成时,一笔支出发生了,可以直接计入或通过一定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入某项有形资产的成本,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无形资产创建时,一笔支出发生了,未必能形成无形资产;当形成无形资产时,某项支出具体受益的又是哪项在研制的无形资产,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某项无形资产可能是在一系列失败之后偶然产生的;每一项无形资产都是建立在之前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无论成功还是失败的)基础之上的;一系列的研究可能产生不止一项,而是一系列的无形资产。这些支出如何合理分摊是很困难的。因此,对无形资产的成本费用一一对应计算是不现实的。
3.虚拟性
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弱对应性的特点,因此无形资产的成本往往是相对的。特别是一些无形资产的内涵已经远远超出了它的外在形式的含义,这种无形资产的成本只具有象征意义了。如商标,核算其成本包括设计费、注册费用、广告费用、保护费用等,而决定其价值的是商标能够带来的超额收益。
二、无形资产评估中成本法的应用
1.自创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
自创的无形资产一般没有经过市场交易,因此不存在市场交易价格,主要采用物价指数法、重置核算法和市价调整法求取其重置成本。
(1)物价指数法
如果自创的无形资产有账面成本,可以通过物价指数来调整其重置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类别物价指数或个别物价指数很难求得,因此在选用物价指数上,一般选择用以下几种指数代替:
①通货膨胀指数。在使用物价指数法进行资产评估时,―般是不能使用通货膨胀指数的,因为它是多种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变化的加权平均指数,与被评估的这一种或这一类资产的价格变化并不一定是一致的。由于无形资产的成本形成比较复杂,找不到相应的类别或个别物价指数,所以有时可以用通货膨胀指数代替,即选用国民生产总值平均指数。
②生活资料物价指数(CPl)。当无形资产的形成成本主要由工资、福利费等项目组成时,其与生活资料价格变化相关度较高,可以选用生活资料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③生产资料物价指数(PPI)。当无形资产的形成成本主要由材料等生产资料成本组成时,其与生产资料价格变化相艾度比较高,可以选用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2)重置核算法
重置核算法是按照该项无形资产实际发生的材料、工时消耗量,按照现行价格和实际耗用标准对其进行估算的。即:
无形资产支出成本=物质资料实际耗费量×现行价格十实耗工时×现行费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消耗量不是按照现行消耗量而是按照实际消耗量计算的。这是因为:①无形资产是具有创造性的,一般无法模拟现有条件进行复制消耗量来估算重置成本;②无形资产的技术进步非常明显,如果按模拟现有条件下的复制消耗量来估价重置成本,必然影响到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态的补偿,从而影响知识资产的创制。
(3)市价调整法
如果市场上有与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相类似的无形资产出售,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市场售价确定,或按照市场售价的一般成本售价比率确定,即由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售价折算成重置成本。
重置成本有市价的差异主要是研制无形资产的利润和税金两项。自创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不包括研制无形资产的利润和税金,而市价中包括这两项。无形资产成本与市价比率可以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所有者的几项有代表性的无形资产的自制成本与市场售价的加权平均比率确定,也可以根据同类无形资产的销售利润率的比率确定。
2.外购无形资产重置成本的估算
外购无形资产一般都有购置费用的原始记录,可以据此调整,或参考现行交易价格,评估相对交易。
3.无形资产成新率的估算
影响无形资产成新率的因素是无形资产的贬值(损耗)。因为无形资产本身没有实体形态,因此不存在实体性贬值,只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指由于科学技术进步,使得拥有无形资产的主体的垄断性减弱,降低了其获取垄断利润的能力从而导致的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使用无形资产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导致无形资产的应用受到限制,甚至禁止,从而导致的贬值。
(1)专家鉴定法。专家鉴定法的本质即前文所述观察法,是邀请安关领域的专家,对被评估的无形资产的先进性、适用性进行鉴定,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
(2)使用年限法。使用年限法又称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其本质是由评估人员通过对无形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预测和判断,结合该无形资产的已使用年限,从而确定其成新率的方法。
参考文献:
目前,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凡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验。验资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一项主要的法定业务,但是,有过验资实践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提起验资业务往往是一肚子的苦水,收费低,并且验资的涉诉风险远远高于其他审计业务,有不少业务相对饱和的事务所一般情况下干脆拒绝承接验资业务。其实相对于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而言,验资的程序相对简单直接,但是,为什么反而导致在执行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苦不堪言,不做难,做更难。本文结合验资实务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分析。
二、验资实务中各环节应重点关注的事项
(一)业务承接环节:特别注意业务的来源渠道
1 由某些咨询公司或投资公司介绍的验资业务
目前,市场泛滥成灾的“皮包公司”及其虚假出资行为很多就是这类机构协同作战的杰作。他们利用手中控制的资金,为拟设立或增资的股东代为出资,并从中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并且不管是投资人签发的出资协议、投资者出资申明(承诺/确认)书等法律性文件,以及验资所需的一切基础文件,都为事务所准备好,甚至等验资报告出来后由他们工商注册手续。但是一旦验资完成,立即将资金抽走,他们从中渔利,而风险均由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担。
2 要求在某一时间限度内出具验资报告的验资业务
委托人或联系人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通常有两种情况需要警惕:
一是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检验资料与事实不符,为了麻痹注册会计师,转移注册会计师的注意力,从而影响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程序和取证工作,委托人或联系人通常会谎称对出具验资报告的时间要求特别紧;
二是被审验单位的投入资本是由投资公司代为垫付的,为了节约资金的周转成本(资金沉淀于被审验单位银行户头的利息等费用),验资业务的联系人于是以种种借口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尽快出具验资报告。
3 亲朋好友要求协助办理的验资业务
如有亲朋好友突然介绍一单验资业务并且要求尽力帮助办妥,很有可能是没有资金投入而且想少支付一点验资费用。
(二)业务实施环节:不同的出资方式审验的重点不同
1 货币资产出资应该注意的事项
(1)防范代出资业务
股东必须以自己名义出资,注册会计师须取得以下证据:缴款单上应分别注明出资人姓名或按出资人分别存款,款项用途应注明投入资本。
(2)银行函证问题
在具体实务中,不少注册会计师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常常直接要求被审验单位提供验资所需的全部资料,包括银行询证函。但是,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
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如出现被审验单位提供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向银行核实该函证的真实性。要注意银行的非询证函类的存款证明不能当作询证函用。
2 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的事项
(1)产权转移问题
新验资准则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出资者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或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予以审验。
房产:查契税证可审查原房产所有者和新受让人。
汽车:交警支队的“机动车登记受理凭证”(业务各类、转移登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有单位/个人,原所有单位/个人),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发证日期)
(2)实物评估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对新购实物资产仍需评估,方可审验;
②对以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是否可以验资?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险性大,如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预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
但假如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填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加为国有资产,要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假如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财产交接清单;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假如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实。
③用在租赁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资
由于建立在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建筑物,建造者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以此实物出资。
3 无形资产出资应关注的事项
(1)无形资产必须评估,特别注意评估方法的选择问题;
(2)无形资产权属及过户的问题;
须获取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签署的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声明书,检查相关文件确认出资的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是否设定担保。
4 净资产出资应关注的事项
(1)改制前后因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引起净资产较大的出入,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轻易会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验资事项说明中重点披露该事项。
(2)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目的间隔太长。改制企业由于立项、审计、评估后要经过一系列的报批和报备手续,改制方案被批准后方可进行验资,这样往往导致改制基准日和验资外勤工作日有一定的时间间
隔,而改制企业一般是持续经营的,不会因改制工作的进行停止业务活动,如何处理这段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对验资的影响是控制此类验资风险的关键。
【例】某有限公司2007年4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2008年2月3日A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8年1月31EIA公司的净资产为1600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7年4月30H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8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7年4月30日至2008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此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以及在改制方案中对此期间的净资产变动额的归属约定以及公司的会计处理,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重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三)报告环节:特别注意格式和行文的规范
验资报告,是发表审验意见的书面文件。出具验资报告前,应获取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与验资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注意以下几个细节:
(1)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2)“验资事项说明”作为附件,与验资报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证明效力。
(3)验资报告的使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直接送委托人,无须其他单位审定。
(4)验资报告的时效:企业办理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超过90W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三、验资实务中不易处理的具体问题
1 货币资金验资中的函证问题
对货币资金进行审验时,一个最重要的不可缺失的程序就是银行的函证,按一般人的想法,这是很简单并且很容易办到的。但是,在实务中,我们曾经遇到,银行方面认为,他们已经出具了资信证明,并且资信证明的抬头写的清清楚楚是××会计师事务所,里面也清楚的说明了资本金账户中,股东款项注入的情况,事务所还要多此一举,要求他们在事务所的询证函上盖章,他们拒不接受,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事务所按照验资指南,备好询证函到银行后,银行拒不接受该询证函的格式,要求必须使用银行自定的格式,并且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其函证的文本,这使得注册会计师遇到检查时,所用函证的格式不是指南所附的标准格式。
2 实物资产验资的权属问题
新的验资准则要求,实物资产的权属必须过户后才能验资,但是,没有解释,新设的公司,产权如何过户,还有一旦过户,各种税费产生,如果新公司因故未设立成功,还需要再过户给股东,在实践中如何操作。产权部门是否认可将资产过户到XXX公司(筹)名下?一般的存货或机器设备,如何确认其权属?按发票名称?
3 公司所有制以外的其他单位验资的问题
新的验资准则明确: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接受验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实践中,常有事业单位、合伙企业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因资质或其他业务需求,对资本金要求审验,有很多招标单位并不了解新验资准则的要求,对投标方会提出要提交验资报告等,这样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如何完成?
4 分期出资的具体问题
分次出资可以在若干期限内认缴注册资本。这种制度一方面方便了投资者,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一些事实上的重复出资,给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投资者在认缴第一期出资后,公司以某种理由将资金借给股东或其他自然人,然后股东再缴付第二期出资。
(2)股东在认缴第一期出资后,公司同某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协议,将股东认缴的出资款预付给该公司,不久股东又向公司认缴第二期出资款,但在第二期出资的验资截止日,购买协议约定的交付原材料或固定资产的截止日早已到期,而公司尚未收到原材料或固定资产。
(3)股东认缴第一期出资后,某公司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公司借款,公司则将股东认缴的出资款借给该公司,不久公司又收到了股东认缴的第二期出资款。
5 验资报告的格式问题
验资报告是要式文书,其表达的术语及行文,准则都有严格的规范。但凡是承接过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都可能深有体会,每次按照审计准则要求出具了验资报告后,工商部门的具体经办人员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按他们的想法修改,并且一定会反复几次的折腾,上午一位经办人员要这样改,下午改好送去了,另一位又让那样改,不然就不通过,而且工商局的要求都是口头的,没有书面文件,也没有工商统一的模板,因此,出现了同一事务所在同一地方不同的分局办理的验资报告格式都不一样。既然注册会计师有行业执业准则,并在验资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的责任,就自然会对报告中的每一个表述承担责任,工商的具体经办人员随意修改了验资报告的内容,将来有问题还是注册会计师承担,这个问题使得夹缝中求生存的注册会计师陷入尴尬的境地。不按工商局的办,验资报告备不了案,不按准则的要求写,将来接受检查时又不好解释,还要受到通报批评。
内容提要: 利用外资(FDI)并不总能实现理想化的互利共赢局面,这一点在学界研究中国利用外资三十多年的具体实践中已经得到印证。利用外国直接投资设立合资企业的风险表现为合资企业运营过程别是合资企业转变为独资企业时对中方投资主体的权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在国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背景下,如何维护中方投资主体在合资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西北轴承厂合资中体现的合资风险
西北轴承厂(以下简称西轴)在20世纪90年代作为全国轴承行业6家大型一档企业之一、西部最大的轴承企业,其产品占全国铁路轴承市场总量的近25%,1996年,“西北轴承”作为全国轴承行业的首家上市公司,成功挂牌。在90年代的“市场换技术”背景下,西轴开始与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接触,力图用自己的市场、品牌和市场准入来换取德方的技术,寻求更大的发展空间。2001年西轴整体与德国依纳公司合资,德方占51%的股权。在德方人员垄断决策权的情况下,德方资金久不到位,也没有引进什么新技术,合资企业出现困难。连续三年亏损后,德方仅以2850万元(仅相当于西轴过去正常运营一年半左右的利润)全部收购了中方股份(拥有现代化设备技术和进行数字化生产和管理的企业),变成了独资企业。[1]中方没能引进先进的技术却已丧失了市场和自己的品牌。西轴合资中体现的合资风险主要有:
(一)中方可能丧失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合资的焦点主要是控股权的问题。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企业法》)中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没有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这就使得德方取得控股权成为可能。在西轴与德方的合资谈判中,德方坚持必须控股,否则不会合资,最终中方让步,德方享有了51%的股权,实现了控股权进而实现了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在合资后连续三年的经营过程中中方完全丧失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完全由德方控制。
(二)合约风险:谈判至签约中方缺乏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
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并列明了不予批准的情形,其中就包括第五项: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法条中体现了较强的行政干预色彩,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维护中方的利益,特别是在作为合资一方的中方在对合资风险没有深刻洞察的情况下,起到合资“防火墙”的作用,但事实上并未能控制合资风险的出现。中方由于合资经验的缺乏,没有仔细研究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甚至没有提出任何修改意见,就草率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对已有的技术、品牌及市场准入等非货币出资的价值更是缺乏准确的评估。相较之,德方从谈判到签约始终有一个专家组,并且合资合同文本是由德方专家组起草的,拟定的合同各项条款均倾向于德方。
通过德方合资上述目的的实现,使合资转化为独资成为可能。采用独资方式是跨国公司挤垮国有骨干企业“三步走”方略的最后一步狠招,这“三步走”方略是“合资、做亏、独资”,[2]暂不论外方合资者的合资真实意图:为了占有中方的市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实现对技术与管理的持有与控制,避免外溢。合资最终走向独资从公司治理层面分析是基于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治理的困境,因为在只有两方股东的合资企业中,董事往往都是从本方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合资企业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而在股权对等的情况下,则会形成一种共同控制的局面,很容易造成“董事会僵局”,使得合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另外,从本质上来说,合资各方在信息和知识等方面是不对称的,合资各方往往会在企业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产生分歧,这将直接影响合资企业运作与管理的绩效,更有甚者会出现合资不合作的情况,影响投资效果。
(三)外资控股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跨国公司为了自身效益的最大化,在独资化进程中势必要压低中方企业资产价值,扩大自身股权份额,中方股份被收购时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中方将49%的股份折价,只换回2900万元只相当于西轴过去正常运行一年半左右的利润。由于我国目前的产权交易不规范,资产评估制度不完善,评估方法不科学,缺乏公正客观的国有资产权威评估机构,低估国有资产的现象就可能发生,一定程度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无形资产的流失更是不可估量。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用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土地使用权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指商誉、技术人才、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等资源及其他一些非市场化的积累,甚至可以包括国有企业凭借政府的支持取得的垄断地位、市场限入条件、优惠融资条件等。[4]在西轴合资签约时,中方没有坚持将自己的专有技术、市场份额以及潜在的技术与市场价值等无形资产准确评估,并没有在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合资企业应如何合理使用,致使无形资产的保值增值无法实现,外方通过控制合资企业获得这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资转变为独资时,中方无形资产所承载的巨大价值被外资方轻易的获取和利用。
二、企业运用外资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基于合资企业的法律性质中方应实现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实现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实际为了获得对企业的控制权。作为一项通行的国际惯例,合资企业董事会中的席位是根据合资各方投入的股权比例分配的,如果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总股本所占股权比例超过了半数,则认为跨国公司取得了合资企业的控制权,相应地,跨国公司在合资企业中的董事席位也就超过了半数,由于董事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也就相应地处于跨国公司的控制之下,进而导致合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被跨国公司所支配。[5]我国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没有规定外国合营者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中方必须控股,这与国际贸易投资协定的精神不符,建议国内企业在决定合资时,可在合约中明确外资比例的上限,即不高于49%,从而保证中方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在合资企业以后的经营管理中才能够享有决策权,维护中方的合法权益。
(二)签约时须尽可能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我方若以品牌、市场准入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由双方均信赖的评估机构作出准确的评估,而外资的资金、技术应明确规定履行期限,如若因外资的资金或技术迟迟不到位,导致合资企业出现亏损,则我方可要求外方承担违约责任及相应的损害赔偿。由于《合资企业法》欠缺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具体的签约过程中,中方可以依据《合同法》合同拘束力的相关理论,明确的股东出资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等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已经获得国家认证的中方品牌甚至驰名品牌,更要给予保护
外资惯常的策略是:外资在合资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后,东道国企业的产品品牌往往被束之高阁,而被国外品牌所取代。以“熊猫”牌洗衣粉为例。其原属北京日化二厂的产品,在20世纪90年代曾是一个国内知名的洗衣粉品牌。1994年,“熊猫”与美国宝洁合资,北京日化二厂以品牌、厂房等参股35%,宝洁以65%的股份控制合资公司。宝洁公司买断了“熊猫”品牌50年的使用权并支付了50年品牌使用费14亿元。为加快国外品牌取代“熊猫”品牌的进程,由外方控股的公司将熊猫洗衣粉的价格在原价的基础上提高50%,“熊猫”的品牌被合资后的新公司用经济杠杆抑制了,而宝洁却为自己旗下的洗衣粉品牌扩张铺平了道路。[6]中方若以品牌作价出资,在合资合同中可以考虑仅以品牌使用权出资,并约定合资企业成立后品牌的发展经营策略,如果合资企业运营中对我方品牌不予宣传或将品牌价值人为降低,有丧失原有价值的风险,应及时收回品牌的使用权,不能因为一时的合资之利,而忽略产品的长远发展和品牌所承载的巨大价值。
(四)改善公司治理,解决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剩余产权应归全民所有——因而实质上不属于任何人。从外部治理的观点来看,企业由政府官员负责;企业管理者向政府官员负责。然而这些官员一样是将自己视为人而非委托人;不是人民的人,而是任命他们的更高级别官员的人。因此,问题被进一步扩大。[7]长期以来,我国在企业改革和改制的进程中,对于由谁来行使作为国有资产出资者或股东的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改善公司治理,就必须解决所有者缺位所造成的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与约束不力的问题。新《公司法》在此方面有所突破,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这就明确了在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情况下由谁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问题,明确权责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效的监督与约束。[8]避免只顾及引进外资实现GDP增长作为某些政府官员的政绩指标而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
三、为实现互利共赢中方需提升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力
(一)从宏观角度研究合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可借鉴产业安全理论模型
学者已经意识到了利用外资对国内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远不止合资演变为独资企业性质的转变这般简单,更深层次可能影响我国某些产业的安全。笔者在此引入朱钟棣学者对产业安全状态的研究和建构的产业安全理论模型,来分析我国产业安全问题。产业安全就是指一国的国民产业在国际竞争中达到这样一个状态,该国国民在得到既有的或潜在的由对外开放带来的产业权益总量时所让渡的产业权益份额最小,或在让渡一定国民产业权益份额的条件下其由对外开放引致的国民产业权益总量最大。产业安全理论模型的基本假设包括:[9]①只涉及东道国E和向东道国直接投资的F国;②对于东道国来说,在不断吸收外资的前提下,希望产业权益总量增加,但同时又不能使国民产业权益份额过小。
N轴表示产业份额权益函数;
F轴表示外资投入占产业总投入的比例;
U表示引资后的外资权益量变化曲线;
V表示东道国产业权益量变化曲线。
如图,a点表示未引进外资时,东道国产业权益的总量。由于外资技术、管理优势,在引资(F>0)的过程中,外资权益曲线U随F的增长而上扬。东道国权益量曲线的变化,则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外企的先进技术、管理,结合东道国低廉的人力资源、优秀品牌的号召力、广大的消费市场,东道国产业权益量曲线V与外资权益量曲线U趋势一致,在该产业的占有量同步增长。
通过合资控股的方式,合资外方不仅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成套生产设备以及熟练的劳动力,而且能够突破我国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限制,通过中方的销售渠道迅速占有市场,排挤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对手。[10]直到东道国的市场、品牌和人力资源的潜力完全释放,达到b点,无论是东道国还是外资都从引资行为中获得了最大的收益。此时看似处于双赢状态。西轴合资的案例中方就是希望达到“双赢”的状态。外资利用东道国人力资源生产廉价的商品,通过东道国的优秀品牌扩展了他们自己的市场,东道国从中得到制造收益。之后,东道国的优势不复存在,对外资来说,东道国的利用价值只剩下了低廉劳动力。
第二阶段(b点后),外资技术主导开始显现。外资投入无形的技术、管理,就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东道国在消耗大量的生产资料,付出廉价劳动力后只能拿到低收益。外资可以将生产转向更为廉价的地点,而东道国却离不开对方的先进技术,所以U曲线上扬更快,而东道国权益量曲线V却一路走低。
本文所论述的合资风险是指在a—b点之间防范合资双方零合博弈(中方权益受损而外方纯获利)而希望能够实现双赢。在b点之后就是部分学者讨论的如何使FDI技术外溢所探讨的问题。正如上图分析,中方过分依赖外方的技术及管理经验缺乏自身技术创新和高效的管理方式,而仅靠提供廉价劳动力、大量的生产资料获得短期收益,完全受制于外方,外方则为攫取更高额的利润更易趋向于采用独资形式或将生产转向更为廉价的地方,对合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很不利。如何在合资过程中尽量多学习外方的先进技术及管理方式并加快自身技术的革新是实现合资企业长远发展并维护企业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释:
[1]孙学文:《中国30年来创办外商企业反思研究报告》(上下),载《探索》2009年第2期和第3期。
[2]曹秋菊、苏艳:《国家产业安全理论研究综述》,载《经济学动态》2007年5期。
[3]王涛:《契约、控制与效率——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倾向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4]张国平:《外商直接投资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5]王涛:《契约、控制与效率——外商投资企业独资化倾向的理论与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6]贾希凌:《涉外经济管制法律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9页。
[7][英]安德鲁·泰利科特:《中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和技术发展》,李磊、张旭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0年第1期。
[8]余劲松:《跨国公司法律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3页。
一、产生的原因
1.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可信度不高。大家仍然对某白酒厂产品(评估价值过亿元商标)一夜之间价值几乎变为零的实例历历在目,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无形资产评估的可信度并不高。无形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如:(1)无形性,(2)收益的不确定性,(3)成本的难预测性使得评估过程中难度很大:无形资产评估的不同目的决定着不同的估价标准,以无形资产摊销为目的的运用重置成本标准,而以无形资产投资,转让为目的的适用于收益现值标准。对于寻求贷款的企业来将讲适用第二条,用收益现值法来确定无形
资产的价值。由公式无形资产价值=∑Mt÷ (1+i)t,Mt表示第t年无形资产带来的收益,i表示贴现率,由于对于Mt和i的确定中加入了过多的主观因素,使得无形资产评估的价值与实际价值偏离,再加上目前有些评估单位和被评估单位的炒作,使得评估天价不断出现,这更加深了银行对无形资产评估的不信任度。
2.评估企业对自己的评估结果所负责任太少使得有些评估公司敢于铤而走险。资产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方面: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有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种责任主要是惩罚性的。如果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使评估结果失真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告结果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对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置:(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民事责任是由于当事人违反了委托评估合同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而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民事责任还主要是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的一般委托关系,而对银行质押品评估责任这一块还是空白。
3.企业较少用无形资产筹资,不关注无形资产的保护和投入。有些银行愿意提供该项服务,但确没有企业用无形资产贷款。建行广东分行行长朱小黄称,该行并不拒绝以品牌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企业。但在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家企业拿着品牌来贷款。这与某些企业不重视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是有密切关系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将在企业的资产总额占据越来越大的比重,在企业竞争中起决定性作用。如果企业还不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更不谈投入,势必失去竞争优势。相反国外企业特别注重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创立和保护。有着一系列历经百年风雨仍闻名世界牌子:西门子、可口可乐等。同时他们还非常注意新的无形资产人力资本的开发和建设,使得企业在竞争始终处于领先地位。
二、对策及解决办法
1.加强评估机构的规范和其法律责任。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对企业和银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资产评估机构应站在一个公正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地、不偏不倚地对资产进行评估,同时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的规范必不可少,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规范其行为。我们应加强对这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修订,加强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如出具虚假报告骗取银行贷款,该评估结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同时可否由工商总局牵头形成一个品牌商标的评价体系,对企业的信誉等级打分,这样信誉好的企业以其质押能借到贷款,这对其他企业也是一个促进作用。
2.银行不愿意接受无形资产质押的一个关键原因是无形资产能否变现,万一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无力偿贷,银行能否很容易将质押的无形资产出售掉,这是关键,也是影响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尽快建立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这对企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也是个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