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1: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治理的方法,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公共安全;治理理论;社会参与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8-0067-05
社会发展现代进程中,一定会经历一个或多个社会转型期。这些转型期各有特点,但社会问题频发是任何转型期社会的共性。同时,国家政府在治理转型期出现的社会问题的的能力和经验不足,因此对新的问题解决针对性往往较差。而公共安全问题在众多社会问题当中处于相对重要的地位,应对公共安全问题不容马虎。由于转型期政府能力、经验的局限,其他社会力量就要分担相应的责任。中国在转型期社会参与治理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与其他国家有着“共性”,同时也存在着自身的“个性”,在治理效果上经验与教训并存。
一、现实挑战: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转型社会是社会发展必须经历的中间期,往往是从传统到现代,从封闭到开放的一个过程。这个时期,社会的结构、体制都将出现改变,在经济、政治、文化上出现多种观念并存的现象。多元化的共存就难免引发社会问题,公共安全问题也包含在其中。而转型社会中的公共安全问题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隐患,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是否可以平稳度过转型期。
(一)转型期社会的特点
关于转型期社会的特点不同的学者研究后都有着各自的结论。研究东欧国家社会转型的外国学者Helga A·Welsh认为,转型期社会应该有以下五大特征:第一,转型是在相对有限的时间的制约下,处理某些相对重要的问题。第二,转型期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第三,转型期迅速扩大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需求,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结构。第四,转型是以精英为中心的,大众动员只是临时的。第五,转型包含商讨和谈判[1]。而研究泰国、菲律宾的学者Fred W·Riggs则认为,转型社会有三个特征:异质性、形式主义和重叠性。我国台湾学者金耀基对这三个特征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解释:“异质性”就是心态意识与物理环境上的广泛混合现象,即在经济上,自足的经济制度与市场制度并存;在政治上,威权主义观念与民主观念并存;在文化上,自由主义西化派与保守派并存;在社会上,传统的家庭制度与现代的社会组织并存。“形式主义”就是“应然”与“实然”的脱节,表现为制度制定与制度实践的背离。“重叠性”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各种特征在转型社会中重叠并存[2]。
综合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很容易得出转型社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国家治理能力不足。社会转型必然会挑战原有的国家结构、法规制度,同时也对国家治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国家原有的治理能力和经验就显得相对有限。就像Welsh所说的威权主义结构出现了改变。也像金耀基所解释的“形式主义”,也就是制度的制定与实践出现了脱节。第二,社会治理要素多元。转型期的社会就是一个多元的社会,其治理的主体和对象都存在多样性和可变性。这主要是因为,转型社会既有转型前的传统社会的特征又具备其目标现代社会的一些特点。这就使社会治理要素也要多元和不确定。这种与Welsh认为的转型过程结果不确定性相符。而Riggs认为的“重叠性”和“异质性”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归于这一特点。第三,治理活动参与加强。由于转型国家治理能力有限,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就必然得到加强。这也是新的治理模式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Welsh所讲的政治参与和政治沟通的需求扩大,以及转型必然包括的商讨和谈判活动。
(二)公共安全与传统安全
传统安全主要是指国家安全,即以政治安全和军事安全为核心内容的安全问题,如国家的统治、社会秩序的稳定、领土的完整、核心价值的保护等等。这些安全问题往往是国家来主导。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平和发展成为世界主题。非国家安全问题日渐突出,于是国际社会提出了新的安全概念——非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主要指国家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虽然现阶段学界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通常会把公共安全归入非传统安全。而公共安全区别传统安全的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公共安全不再是由国家来主导,越来越多的社会参与成分渗透到公共安全当中。那什么是公共安全呢?学界虽没有统一的概念,但其主要内涵应该包括关系公民生命、公民权利、公共财产和公共秩序等问题的安全范畴。区别于传统安全,公共安全更加注重个人的价值,是以人为本思想做指导去思考安全问题。也可以认为国家安全属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国防、主权等),而公共安全则关注低于政治安全高度的安全范畴(如环境污染、能源危机、恐怖犯罪等)。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原因是在和平时期公共安全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远超过传统安全。而转型期社会问题突现,公共安全问题也处于多发态势。并且如果不重视公共安全问题,有些问题将会被发酵上升到政治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层面。
(三)公共安全问题给转型期社会提出了新的挑战
转型期是社会发展的必须经过的过渡期,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社会良性发展,达到预定或者说是期望的目标。但由于转型社会的自身特点。使其必须面对包括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诸多挑战。首先,转型期一定会是一个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期。由于转型期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势必会使社会产生出各种矛盾。文化间的差异,价值观上的分歧使整个社会都陷入在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冲突中。在这样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随着众多矛盾的集合,挑战社会整体的包容极限,社会问题隐患加剧,导致公共安全问题频发。国外一些国家在转型期的数据就能证明这一点。匈牙利在上世纪80年代末 至90年代的转型期中犯罪率激增,仅1988年到1989年人均犯罪率增加了22%,1989年到1990年增加了54%。而波兰在1989年到1990年转型期间,侵害社会财产的人均犯罪率增加了一倍[3]。
二、效果有限:政府单方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困难
国家通过政府进行治理。政府的治理能力与需要其解决的社会问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解决全部的社会问题,有众多理论支持这个观点。但在转型社会,由于社会在该历史阶段存在的特点,政府能力在应对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社会问题上的能力差距明显加大。政府仅靠自身的努力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成效有限。
(一)政府是有限的政府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自身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这也是当今社会对政府内含比较统一的看法。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一个无限的政府,特别是在日新月异的当代。关于这一点以往的不同学派的学者都得出相同的诊断。以霍布斯、洛克等人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者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尤其是财产权,人们便在理性基础上通过契约结成一个共同体,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更高的公共权威——政府。这就不难看出,政府是个人把权利让渡出来一部分形成的,所以其权利和能力就会有边界。而性恶论支撑下的古希腊的学者认为,“一些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4]”。也就是说任何权力,包括政府的权力,必须要受到限制。而第三个对有限政府影响深远的理论派别当数西方经济学界的自由主义。该理论认为,在商品经济中,每个人都以追求自己利益为目的,在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下,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进行调节,因此政府干预是多余的。“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这与中国道家的“无为而治”在某种程度上有着一定的一致性。这种理论不但希望政治是有限政府,甚至希望政府在治理上是一个“没有任何作为”的政府。
(二)以往治理经验不适应转型期
中国虽然有着改革开放30多年的社会治理经验,并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也被反复验证其科学性和有效性。但经验永远只代表过去,当今世界发展日新月异,同时中国又进入社会转型期。无论是在世界的大背景下,还是在国内发展的现状下,转型期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多重矛盾并发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对传统安全问题对治理的挑战,在现阶段应对公共安全问题的基础条件较差。缺乏相应的治理经验,同时以往总结的经验教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可操作性差。公共安全问题成为已当前凸显的重大社会问题。
1.以往的治理经验不是在多变的社会转型期总结出来的。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前10年,我们取得飞速发展的成绩,也总结出一些宝贵的经验。但那都是在社会相对稳定、世界局势相对简单的历史背景下总结出来的,美国还没有把中国作为主要的竞争对手。考虑到当时中国的经济总量,周边的国家也没有把中国当作“威胁”。随着苏联的解体,中国经济总量达到世界第二(美日的主要竞争对手),中国人均收入进入“中等发达国家陷阱”阶段。以往的经验都没有考虑到这些问题所引发的连锁反应。
2.转型社会的的特点,及近年的新技术的应用使以往的治理经验失效。转型社会多重矛盾共存,社会要素多元到应对的治理方式要多元,反应迅速。特别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的介入,让治理更加复杂。就以舆情控制为例,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只需管理好传统媒体,就不会出舆情失控的情况,因为离开传统媒体,舆情的传播基本上只能靠口耳相传。但如今在新媒体,“微媒体”的冲击下,任何信息都可能被6亿网民中的一员传到互联网上,也可能被5亿手机网民中的一员用手机即时上传互联网上(数据来源2014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这些信息可以是文字,图片,甚至是视频。以往政治对舆情的治理经验基本上失效。
3.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新的公共安全问题政府要从头开始认识和应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新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在转型期有些新问题是没有经验可以遵循的。以外来生物入侵和PM2.5等公共安全问题为例,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一定的水平前提下,这两类问题都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随着环境承载力的饱和,该类问题出现端倪。PM2.5引发的雾霾等环境问题: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1月,亚洲开发银行与清华大学公布的报告称,中国空气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基于疾病成本估计为6232亿元人民币,基于支付意愿估算则达到19734亿元人民币(以2012年中国GDP为基数);而外来物种入侵上仅马铃薯虫等十余种外来有害生物,每年造成的损失超过574亿元人民币(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数据)。这些新的公共安全类问题,都需要政府在没有以往经验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应对。
(三)政府解决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现实困境
转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已被中国政府充分认识,同时也积极地制定对策。虽然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相应的效果,但由于转型社会的特点,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存在以下几点现实困境。
1.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需要多部门联动,对政府负担较大。公共安全问题涉猎范围广,特别是在转型社会,不仅涉猎广而且频发。这就要求政府各部门要进行联动。仅拿辽宁某市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来看,仅反恐这一类公共安全问题就要求51个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来联动配合。虽然这种安排会达到高效,但同时也给相应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工作负担。政府治理成本较高。
2.仅靠政府自身对转型社会的信息收集效果不理想。政府治理制定制度要求前期的信息收集,资料整理。转型社会的资料信息是多样的,也是多变的。并且有时要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但由于政府用人制度的限制,无论是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很难与转型社会完全匹配。专业知识欠缺同时困扰政府相关部门。这样就对信息的收集时间上出现时滞,质量上也存在缺陷。
3.政府治理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政策制定脱节。针对转型社会频发的公共安全问题,我国政策的制定速度明显满足不了。我国现在针对公共安全问题的政 策基本停留在《办法》层面,很少有相应的法规、法律与之相适应。特别是针对近些年来多发的网络舆情、群体性事件,大都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几条处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均不强。
三、有效补充: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作用凸显
转型社会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参与意愿强烈。在这个时期里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强大起来,随着其实力的增强,其政治参与愿望也随之强烈。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提出的国家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也要求国家治理要有一个新的变革。这个变革不可单靠政府单方的力量,还要把社会组织的力量加入其中。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将是政府在社会治理上的一个有效补充。
(一)治理的内涵
通常意义上,治理是一个国家与公民通过合作、协商,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公共事务管理的互动过程。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界定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一个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和采取协作行动的持续过程[5]。在国家转型过程中,社会实际上拥有一种“治理能力”?穴governability?雪[6]。这丰富治理的内涵,治理主体不单单是国家政府,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是治理主体。
(二)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
社会组织在治理体系中的意义除前一部分提到的,国家的补充者、偶尔的竞争者和政策的执行者外。社会组织对治理体系还有着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社会组织为政策制定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公共政策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而在第一手的资料收集方面,社会组织的力量不容小视。因为政府只是一个主体,在收集资料上难免出现死角,而社会组织分布广,散布在社会各个部门之间,正所谓“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广泛地收集各部门的情况资料为制定更为有效的公共政策提供了保障。其次,社会组织解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欲望。在转型期的社会中,公民参与欲望强烈。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制度对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原有渠道相对不足,社会组织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公民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最后,社会组织可以缓解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往的治理主体是政府,对象是人民群众,这样难免出现矛盾,特别是在一些有利害冲突的问题上,这个矛盾出现了激化的现象,如动迁问题,有些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官民对立的问题。这时社会组织的介入可以让政府从矛盾主体中脱身。形成稳定的三角关系,政府从矛盾的一方,转化为化解矛盾的协调员。政府与群众的矛盾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化解。
(三)社会治理在公共安全问题上的作用
公共安全问题是转型期社会问题的一个方面,社会治理也就同样起到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安全问题中有专业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现在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环境安全、食品安全问题,往往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政府需要有相对应的专业部门应对,但限于编制、经费等问题,部门设立往往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这时就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和企业的介入。第二,公共安全问题中社会稳定方面的问题通过社会组织进行预警。对所有国家来说,维稳是转型期社会的首要问题。而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安全问题,如群体性事件,伴着新技术的介入,往往有着爆发快、串联快、发酵快等特点,政府在对其进行治理中常常处于被动。如果将社会组织力量应用到这些方面,提前对群众进行疏导,让其以合理的方式反映诉求及政治参与欲望,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该类公共安全问题发生概率,同时也可以在问题出现之前,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预警。最后,在一些极端的公共安全问题上,如恐怖事件中,社会组织联动会提高管控效率、效果,达到全社会安全稳定的目标。
四、协同高效:社会参与下的政府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治理
社会组织在解决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上有着一定的效果,但是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组织的参与只是政府治理的补充,两者均不可以被彼此完全取代。真正高效地处理公共安全问题则是需要两者的协同互补,高效运作,这样才能让政府与社会组织发挥其各自的特点和优势。
(一)政府为治理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刚性”保障
虽然转型社会改变了原有的威权主义的社会结构,但政府的权威性还是不容易被质疑的。比如说,政府依旧是制定政策制度的主体。在社会治理上还会维持原有的“刚性”特点。这对解决转型期社会含公共安全问题十分重要。首先,政府为解决转型社会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政府可以针对社会频现的公共安全问题制定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使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有“抓手”可以用。对公共安全问题通过制度来分类定性,再有针对性地解决,让治理转型期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师出有名”。其次,政府为预防和应对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执法权。有了相应的政策法律,就要求还要具备一个拥有执法权的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必然要归属于政府管理。虽然放权是现阶段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但执法权特别是对涉及到公共安全问题上的执法权一定要归属政府,才能保证社会稳定良性的发展,其原因不言而喻。公共安全问题一定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加之转型社会的不稳定性,关于公共安全问题的一些行政权力一定要掌握政府手中。最后,政府保障关于公共安全问题政策法规的相对稳定。政府是政策法规的制定者就要保证其相对稳定性。相对稳定指的是,既要保证在一定时期内政策法规是稳定的,又要对政策法规进行一定的调整来适应多变的转型社会。这个相对稳定要在政府的管控下,这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发展。
(二)社会组织为应对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柔性”支持
在转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意愿和能力增强,为解决现实的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一系列的支持。首先,社会组织为转型期公共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持。转型社会是一个变化快的社会,加之当今社会的技术革命,应对一些公共安全问题需要的技术手段也在迅速革新。社会组织因为没有政府 机关部门相对烦琐的用人程序,所以可以快速地吸纳专业技术人员来应对日益高技术化的公共安全问题。其次,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更为客观的第三方力量,来解决公共安全问题。转型社会政府原有的威权主义受到挑战,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的政府公信力的下降。所以在处理公共安全问题上,政府治理的可靠性受到质疑。这时就需要一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组织介入,社会组织往往就可以承担这一任务。社会组织是独立于政府体制之外的,所以不受政府公信力的影响。并且一些专业的社会组织在其专业领域内享有很高的声誉,这对解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国外的一些咨询公司和民调机构就是个例子。它们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往往是客观而专业的,给出的解决手段也是科学的。最后,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解决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上,难免不把政府与群众之间对立起来。比如,城市发展的拆迁改造上,群众与政府意愿和利益预期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影响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地位,重则就会引发更为严重公共安全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就会将政府从这个矛盾对立中解脱出来,由社会组织去做群众的工作,而政府只来协调社会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关系。这势必会大大降低公共安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总的来说社会组织为解决公共安全问题提供了“柔性”的“软件”支持。
(三)社会参与是在政府监管下进行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安全问题治理要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虽然治理理论给社会组织很大的自由度,但是由于公共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和转型社会的时代特殊性,政府一定在某种程度上监管治理全过程。首先,公共安全问题是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政府必须有所导向的治理,而不能完全放任给社会组织。这是对人民生命财产的负责任的态度。并且政府的监管可以保证在政策支持下的高效,也防止自由化的扩大。其次,转型社会的复杂性要求政府对社会问题有统一的监管。转型社会是多元的,复杂的,也是矛盾交织的。如果政府不加以控制,轻则社会发展出现停滞,如掉进“中等收入陷阱”,重则可能影响到国家的稳定。最后社会组织本身也希望政府对其进行监管。社会组织的运作应该在一定的既定框架之内,这个框架的设计往往是需要政府来考虑的,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组织的参与治理目的性和高效性。就像西方经济学中的“看不见的手”要与政府“看得见的手”配合才能达到最终的目的。总的来说,社会参与治理模式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同高效的来应对各类问题。但由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有着自身的特点,这种配合还要以政府为主体或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进行。
从上述各种分析上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转型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治理,是一个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也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社会组织快速健康的发展壮大。政府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来应对和解决转型社会中出现的含公共安全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稳定度过转型期、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参考文献:
[1]Welsh H A.Political Transition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 [J].Comparative Politics 1994-4: 381-382.
[2]金耀基.从传统到现代[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3-77
[3]otspeich R.Crime in the Transition Economies[J].Europe.Asia Studies,1995-4:558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关键词】城市自治运动;社会结构;商业化
现代法治起源于西方。作为还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要深刻认识现代法治社会生成规律就必须追溯现代法治生成的源头,来挖掘其中具有规律性的共性。本文希望通过对西方法治社会生成的历史梳理来进一步挖掘其中的规律,为中国现代法制转型提供借鉴。
一、中世纪商业复兴到城市自治运动的出现
西欧地区的封建社会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威权粉碎为其政治特征的。从封建社会到西欧资本主义法治社会的全面发展,中间经历几个重要阶段。
首先,从公元六世纪到十世纪,西欧进入到中世纪。七世纪开始,地中海商业受到阿拉伯帝国扩张,迅速衰落,到八世纪末以后,西欧已退回到一种纯粹的农业状态。[1]到了九世纪西欧封建制得到确立。这时,西欧出现了独特地多元权力景观:西罗马帝国的灭亡,使西罗马帝国的基督教会有了自主发展的机会,教权与皇权分离了。新建的蛮族王国王权式微,文化低下,急需教会的支持和正名,而基督教的普世性和教会影响力覆盖原罗马帝国版图,因此可以跨越多蛮族王国,建立起庞大的教会体系,成为宗教,经济、政治、军事的混合体,[2]更是因文化的优势,教会垄断了西欧的精神生产。王权和教权并存分立,有时甚至凌驾王权之上,是独特的历史现象。
西欧的封建制的确立,由于层层封建,威权粉碎,公共权威衰微,形成一批有势力的贵族集团,贵族本人成为行使公共权威的真正领主。这样“王座只保留了一个空洞的宗主地位,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权力,而国王被缩成一个阴影而已。”[3]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以相互义务的契约为基础。这样,王权、教权之外又出现了一个贵族权。
这是一个多元权力景观。每一种权力都可以拥有一定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权力。每一种权力都有着一定竞争性。
在这个权力架构背景下,西欧确立了封建农庄经济,商业呈现出青黄不接的状态。商业组织、技术和规则的可能因此而停滞。万幸的是在这种时代,威尼斯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威尼斯是意大利的较独立的城市共和国。它是由被蛮族驱赶出家园的难民在海沼之中建立的城市。该城无土可耕,唯有以渔盐之利,发展贸易,且缺乏政治、宗教、社会上的限制,经商遂成这一城市的生产方式,资本因而愈做愈大。
从9世纪来,威尼斯与非洲和叙利亚建立起的商业关系,即使教皇禁止的铁器、木材也被输入到伊斯兰教区,贩奴贸易也照干不误。[4]该城市市民的社会差别完全由财产决定,形成了商人阶级。[5]这的确是中世纪欧洲的少有亮点。威尼斯虽不是各种商业技术的创始人,但却是综合吸收各项商业技术并予以改进的人。“股券”和“复式簿记”都为其吸收。[6]威尼斯的商业承上启下,对中世纪的商业复兴起了很大作用,这是无可置疑的。也正因此西欧商业技术能得以持续增进、商业规则能持续发展。
如果说威尼斯只是僻处海疆一隅,影响力有限。紧接着一个关键性环节出现。十世纪下半叶,翻山越岭的商人为安全之计,寻求城堡的保护,并在旧城堡日益拥挤的情况下,又在附近建造新城堡。这种城堡最初均为商人,随后工匠们也住进来了。新城堡使旧城堡失色,这样原指旧城堡的人的“市民”一词被引伸至新城堡的居民――“商埠人”。[7]他们形成了一个基本脱撤离土地的阶级。乡村工业转入城市工业,使工业获得了日益发展。这样,在分裂的,多元权力景观、背景的西欧大陆,市民阶级开始形成。
新的生产关系必须获得一个发展空间,能够足够成长,创制符合他们的法制和精神。最迟在十一世纪初,萌芽商法产生了。这是商业活动的一些惯例,但却在当时法院中无法接受,商人们为此成立了商人法庭。注意:能允许商人自己成规模的创制自己的法制,这是商人获得发展空间的关键。现代法治,简而言之,就是平等主体之间进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而商业的本质也就是平等主体的交换关系。以这种交换关系为基础的反映就是现代法治的体现。商品经济究其本质而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发生的社会化大生产,是资本的持续增进。创制符合自己实情并能让自己利益得以维护、获得长期发展,这乃是一种富有效率的生产关系得以发展的必要条件。而这个关系最佳的表现就是中立司法和商人自己创制。借助这一平台,西方法律形式主义才得以发展。商人把注意力逐渐集中到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来。
城市自治运动逐渐展开。城市市民阶级以其在城市中举足轻重地地位取得了司法自治和行政自治权。世俗的诸侯对城市采取了一种亲善的态度,因为这能增加他们的收入,而教会则竭立反对城市运动。城市自治继续发展,它们相继获得特许状,制订自己特有城市的法律,自我管理,并在特许状和在此基础上的集体宣誓的方式构成民主管理景观。自治中的城市就仿佛是自由市民的契约社会。据1151年的《圣康坦建城章程》的记载,市民以宣誓方式宣称:“遵守共同的准则、服从共同的权力、维护共同的防务。”[8]以后的社会契约论在启蒙时期被一再宣扬,只不过是这种商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已。
在这一城市自治运动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城市自治使法律成为市民共同意志的产物,促使市民自觉遵守自己参与制造的法律,依靠法律程序解决纠纷,而不是依靠与权力远近关系或者自上而下的权力意志来解决纠纷,这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奠定了思想和行为习惯基础,并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规则的制定,而不是执政集团的更替,从而摆脱人治的状态。
2.城市法律的立宪性特征为运动的到来进行了预演实践,而立宪主义、契约社会的思想也在其中酝酿着。
3.中世纪城市法确立的理性、社团资格权利平等、参与立法、客观司法程序等原则与理念,都与近代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的一些结构特征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是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的源头之一。
4.城市自治为市民阶级进一步壮大提供了良好的空间,为城市市民阶极向近代市民阶级的转化埋下了伏笔。
二、从近代市民社会形成到近代法律秩序的形成和近代法律形式主义运动
作为城市自治运动的结果,西欧封建社会出现了一个新的力量:城市市民阶级。在贵族、教权、王权之外又新添了一个力量。城市市民阶级随着商业的增长,越来越不满足自身城市的狭隘,希望清除市场壁垒,建立统一规划,维护社会安全,保护贸易自由等等之类。这一切既非孤立的城市市民阶级独立能完成的,又非贵族和教会能办到,王权就成了唯一选择。“国王与市民阶层―在英国、法兰西及其他国家―这种结合,井然有序地促进了贸易,而双方互利。”[9]历史表明,欧洲王权的增长,极大程度上是新兴市民阶级支持的结果。这样,王权迅速增长并朝民族君主国发展。城市商业经济的发展,动摇了庄园经济,使贵族出现了分化,许多贵族本身就成市民的一员。这更有利于王权的集中并战胜封建割剧势力。
这样,民族君主国开始出现,王权成了国家公共权力。而城市市民阶级则成为了国家资产阶级,近代市民社会走向成熟。
在这一漫长过程中,法律形式主义运动也得到持续发展 。11、12世纪西欧商业资本主义不断扩展,零星地商业惯例已无法满足商业活动,出于利益计算,商人集团特别关注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可计算性,关注商业活动的安全保障,而法律的功能使法律受到商人集团的青睐,韦伯正确指出,城市市民就是用市民的法律意识来谋求他们的军事和税收利益的。[10]通过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成为商人们的共同心声。实际上,在西欧多元权力和城市自治的背景下,那种企图贿买行政权力的、共同渔利的方法根本行不通。只有法律才能为形式平等的商人接受。但是,商人集团需要的是适宜自身情况的商法。泰格和利维在其专著《法律与资本义的兴起》一书中指出,十一世纪专业法律人员和适应商人需要的法律进入意大利,传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传向北欧。而作为最具有商业精神的罗马法最初也是沿着贸易路线产生。哈罗德・丁・伯尔曼也认为西方近代的商法和航海法虽说可以追溯至罗马法,但其中大多数条文是经过意大利各地市的实际运用,于11、12和13世纪之后成为各地习惯法,又透过法国才被北欧各国接受。伯尔曼甚至肯定地认为商法最初主要是由商人自身完成的。[11]在这种条件下“经商成为一种有结构、能协定的活动”。 [12]威尼斯作为“科学统计之出生地”,政府对稍重要商人的资本都加以调查,并记录。商事争议也可由商业法庭依法而断,律师则提供各项法律服务。“可计算的法治系统”在威尼斯已然成形。[13]可见形式理性的法律和文化是西欧商业文明长期累积的结果。商法硬是由商人集团主要凭自身努力酝酿而出了。这种在商人集团内部逐步发展起来的商事规则惯例汇集而成的法律体系具有:规范的客观性、准确性和专门性,适用的普遍性、统一性所显示的跨国特征以及对权利的互惠性原则的注重。[14]总之;新的商法作为商业活动精神和要求的体现,只是再次表明商业运动的历史力量。
与此同时,罗马法获得复兴。当然教会作为中世纪知识垄断者对罗马法的系统整理以及教会法体系向罗马法靠近,强调理性和良心,使得法律也导向理性形式主义,形成了一种新的较合理的也较复杂的书面诉讼程序,在欧洲大陆引起司法组织深刻而有决定性变革,也为社会受法律支配观念的确立和法治增添了积极力量。
此外,各城市大学将法律作为一门科学进行研究,法律形式主义运动提供了法理养分。同样重要地是,法学家阶层和职业法律阶层在研究和实践需求的双重作用下开始形成。律师受商人阶层托请,去营造新诉讼程序,策动法律合理化发展,[15]在法律合理化之时也对法律形式主义运动进一步体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等精神提供了帮助。我们知道如果不是商业力量,教会主导的法律形式主义完全可能体现另一种精神。
另一方面,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为新生的市民阶级营造了适宜他们的精神世界,它们与罗马法复兴运动相汇集,不仅加速了罗马法的传播和接受,也强化了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并为市民阶级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中注入了人文精神和理性因素。
这一切合力作用加速了西方近代法律形式主义发展,并为市民社会改造国家奠定了基础。
王权曾经因与市民阶级的结盟而获得张扬,现在市民阶级在民族君主国扶养下已成长为资产阶级,已不能容忍王权的恣意了,公权力为谁服务以及权力和权利的分野问题被提出。社会契约论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方案被启蒙者一再宣扬。要在国家范围内彻底实行法律形式主义,使法律成为社会的最高权威,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任务。这一任务最后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予以完成,但这不过是一连串演化的结果而已。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形式主义运动在英国和欧洲大陆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英国普通法的繁锁和形式主义成为英国人抵制专制权力肆虐的武器。1600年以后普通法律师与商人结盟开展了限制王权的司法改革斗争,“确立大陪审团、重申小陪审团的独立性、严格尊重与证人对质的权利” [16]等新的合理化诉讼程序为市社会权利平等保护,限制公权力恣意提供了必要和可能。
在大陆国家,法律形式主义与罗马法复兴结合在一起。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严谨的法律体系和逻辑分析以及对商品活动的高度法律抽象成为大陆国家商人集团的最佳选择。
综上所述,社会的商业化产生了市民阶级,而商业交易的本质使市民阶级选择了法律,而且是形式理性的法律,以保证行为的可计算性。“正是法律的普遍性确立了公民在形式上的平等,从而保护他们使其免受政府的任意监护之害。为了确保普遍性,行政必须与立法相分离;而为了确保一致性,审判必然与行政相分离。实际上,这两个分离恰恰是法治理想的核心。由于他们,法律制度应该成为社会组织的平衡器。[17]”
从这一过程看,社会结构的商业化发展需要一个足够发展空间和时间。社会商业化是法制现代化的历史前提,而法制现代化则为社会商业化持续增进,最终使社会由封建体制转型为现代资本主义商业体制提供了必要保证。而工业革命则是生产力在适宜的生产关系中得以飞跃的结果。西方现代社会的形成离不开商业化和法制现代化的关联关系。正是在社会商业化和法制现代化关联互动的基础上产生了现代社会。这是西方现代化合理的历史结论。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社会结构的商业化程度对现代法制转型起了决定性作用。而现代法制又是保证社会商业代突破传统体制的必要条件。传统社会结构在多大程度上适宜商业化,是决定该国法制现代化的根本因素。如果没有社会结构的商业转型,法制现代化则很难做到名实相符。而如果抽去了现代法制的市场精神、商业内容,那么这样的法制还能被认为属于“现代”的吗?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成败关键在于现代法治的本土根基的构筑。社会结构的商业转型、支撑现代法治的民众力量则是现代法制的本土根基。
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变革概念,是生产方式、生活状态和精神状态发生史无前例地飞跃的变革过程。社会结构的商业化是生产关系层面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的现代化,而工业化则是就生产力层面现而言的,三者互有关联。一个社会的传统社会结构是否适于商业转型,是决定该社会现代化难度的关键因素;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的社会现象。它是伴随着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以社会商业化、工业化为基本内容的现代化进程,从而固有的法制系统向以形式合理性为精神向导,体现市场经济价值追求的法制系统的转换过程。其基本功能在于保证社会商业化、工业化过程的顺利进行。一般说来,一国的法制是以法的形式对该国政治、经济、文化等诸秩序的总的确认。离开了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秩序,侈谈法制是一种荒谬和妄想。法制现代化也是如此。它的最终目标也就是建立起一套与市场经济、工业社会相适应的法制系统。因此,对于象中国这样外源型国家,在法制现代化过程,应更加注重现代法治本土根基的构筑以免使法制现代化浮于表面,名不副实。其次,现代化是一个民族性与世界性的矛盾运动过程。现代化是世界的,因为自工业革命以来,越来越多地国家,不管愿不愿意都被纳入这一进程;以货币为纽带的全球商业化挟大工业、高科技之势令非现代国家无法抗拒。现代工商文明已突破地域界限, 不再象古文明深受地域限制从而只能是地域性文明。工商文明可以在世界各地安家落户,虽然最终的表现形式不同。各国或地区的现代化起点即内、外部条件不同,必然形成不同的民族特色。这种条件,不仅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背景,更是指传统社会结构对于工商文明的容纳度。这决定了该社会转型的模式和难易、快慢程度。法制现代化作为现代化的一部分,也不例外。
参考文献:
[1] [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乐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1页。
[2] [美]威尔・杜兰:《世界文明史――信仰的时代》(中)幼狮文化公司译东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788页。
[3] [美]詹斯・W・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耽淡如,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02页。
[4] [5] 参见[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第16页。
[6] 参见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三联书店1997年5月第1版第81页。
[7][8]分别参见[比]亨利・皮朗《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第一章、第39、48页。
[9] [英]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混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35页。
[10] 转引自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第175页。
[11] [13]参见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十一章。
[12] [14]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第83、84页
[15] 参见[英]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119和155页
[16][英]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第256~257页
[17][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关键词】社会管理 创新 消防执法 规范化 行政监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法律意识也在提升,消防事关人民自身利益,因此群众对消防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更高要求。2008年到现在,公安消防局开展了众多文明执法活动以期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平执法、执政为民,全面推进消防执法严格化。但中国人口众多,社会环境复杂,对消防行政执法存在质量影响,要进一步解决问题,还需要结合社会创新管理,不断完善。
1 社会管理创新的意义
指在现有的社会管理制度上,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新的社会管理比传统的管理理念有技术和知识上的创新,对传统管理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和完善,目的在于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
2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的意义
2.1概念
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是针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职业素养以及技能知识等方面的更加完善。消防执法人员属于一线执法,执法工作的质量影响整个消防部队的公众形象,因此,结合社会创新管理对规范消防执法具有推进意义。
2.2要求
人的身体行为是由大脑意识指导的,这就意味着在消防执法上,只有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规范消防执法。因此,在规范消防执法的前进道路上,首要目标就是端正消防执法人员的思想态度问题,树立公正执法的消防执法意识。
第二点就是执法程序上的要求。事态的发展都是一步步进行的,消防官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任意妄为,坚持法定程序,按照规章制度来办理消防案件,出差错的几率就会减少到最低。
第三点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科学合理。法律是由人制定的,并不是一定完全正确,实现消防行政执法规范的前提就是立法要规范,尽可能不出现疏忽纰漏,给执法者严格的标准指导。另外,立法和司法的理解也是消防官兵的第一要务,有利于消防案件的正常合理处理。
2.3社会管理和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建设的意义
消防执法规范化对于人民以及社会的意义已经不言而喻,然而,中国是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国家,要确保消防执法的顺利开展,还是需要解决发展创新的问题。因此,消防执法规范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既是相互影响的关系,又同时关乎整个执法规范的未来趋势。所以两者必须相互结合,共同发展。
3 当前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3.1执法人员不足,执法环境恶劣
当前, 我国消防执法的队伍现状是业务多,消防监督人员少,很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没有多余的时间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理论知识的学习,从而导致了工作能力原地踏步,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在对实际案例进行判定的时候,笔录毫无章节,对案件的违法性质无法准确判断,缺乏科学有效的证据收集措施,不能正确裁量处罚的幅度。此外,部分消防监督人员思想出现偏差,自控能力较低,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缺乏高度负责的态度,做事不按严格程序,做事马虎,片面追求效率而忽略质量,导致很多重要细节没有得到处理。
同时,社会会上存在很大一部分的民众缺乏消防意识,不仅对相关法规法律不了解,而且无法在火灾面前及时运用安全尝试积极主动自救。更重要的是,在消防执法认识上存在极大偏差,不能配合执法人员工作,轻视消防执法力度,导致了恶劣消防行政执法环境的产生。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了消防执法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2 消防监督执法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合作联动机制
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法规还很不完善,当前我国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这就意味着消防执法人员会频繁更换,执法素质不稳定。这间接造成两个影响:消防执法人员工作时间不长,业务素质得不到沉淀,工作能力就得不到提升。二是造成执法案件的堆积,人员的调动致使交接问题时有存在,长期工作无法继续。目前,消防机构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并不多,许多工作都是在自我摸索和借鉴以往经验开展的,而人员的变动使本就不稳定的人员出现职业素养高低不一的情况,从而影响消防监督执法质量。此外, 当前的很多的消防安全工作,大多数都是呈现的是消防部门一把抓的局面,职责没有得到分工和明确,很多原本应该由政府来负责的工作会议、消防培训、宣传、消防知识的推广等等都由消防部门来独自完成,导致没有形成明确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体制。同时,在实际的执法过程当中,消防部门与其它部门配合行动的比较少,很多本该与至质检部门、工商部门一起联合的行动,到最后都只有消防部门去承担,大大的加重了任务量,导致执法力度较为薄弱,效果不明显。
3.3消防监督执法行为不规范
3.3.1检查部门不规范
与列管单位有利益勾结而走形式的作派是中国监督部门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严格按照消防执法的程序办事,没有把消防监察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只是在消防检查事前与列检单位打好招呼,简单安排人员走个过场就是目前消防监督检查的现状。同时,也没有制定出详细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发现问题也仅仅采取口头告知方法,更加没有严格勒令整改,对火灾隐患避而不谈,罔顾人身安全。
3.3.2执法手续不规范
消防执法部门没有制定出相应的上报审批制度,执法人员缺乏办手续、走程序的意识。对于需要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建筑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提醒过一次后,对于依然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建筑单位放任不理,没有依法采取行动进行相应的处罚,勒令建筑单位强制执行。导致各建筑单位在消防工作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抓住了消防执法部门懒散的工作心理,在面对消防检查的时候,仅仅做做样子,随意敷衍 ,马虎应付,降低了执法人员在公众中的威信度和好感度。
3.3.3执法方式不合理,重罚轻纠
少数执法者欺善怕恶,在对有利益关系的建筑单位与普通群众施以两种不同的办事风格,伤害民众感情,执法形式简单、鲁莽,态度倨傲。引发群众不满,不利于社会的团结稳定。
在具体实践工作过中,部分消防机构过于强调对当事人的经济性处罚,不够重视消防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后果,未能制定针对性的方法纠正存在的问题,导致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重罚轻纠”的现象。其一,一味强调罚款,忽视纠错工作。针对违反相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现象,单纯采用罚款手段,没有通过强制性手段要求违法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纠错工作,导致消防隐患无法得到消除。其二,实行罚款放行。针对没有通过审核的消防工程,给予罚款放行,这种做法十分不利于保证消防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其三,一味强调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没有深入追究引发违法问题的主要原因,了解清楚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无法从根本上提高消防执法的规范性。最后,执法手段不够丰富和完善。有些负责消防执法的工作人员对于具体的行政法律和规定的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未能促进行政处罚及思想教育的有效结合,处罚决定书上的处罚条款通常仅包括罚款这一个选项,未能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及停业整顿等处罚处理,导致部分违法人员错误地以为仅需上交一些罚款便可以不用纠正错误行为。
3.3.4 消防行政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很多消防行政监督人员在综合技能和综合素质上跟不上社会发展需要,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消防行政监督要求,造成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消防工作人员的能力以及素质与消防事业的发展不符,其次,消防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消防管理工作的强度和难度。近几年来,我国的消防事业迅猛发展,其高速发展导致消防工作人员在综合能力和素质上跟不上速度。随着相关消防法律的断建立和贯彻执行,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各类消防法律规定以及消防技术规范也陆续公布,多种多样的新型产品以及消防技术也开始广泛应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消防执法工作以及越来越严格的消防执法要求,消防工作人员的消防技能以及综合素质依然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工作人员的工作经验不够丰富,消防技能较差,再加上很多消防执法人员是从基层消防指挥部调上来的,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消防培训,无法充分发挥其消防监督作用。
4 建议措施
4.1树立牢固的现代化执法理念
“执法为民、公平公正”应该作为每一个执法者的执法价值追求。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为人民大众服务,出现矛盾及时调和,端正执法理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用好党和人民群众赋予消防执法权力,严格办事程序,为人民群众执法、用权、办实事、做好事,情为民所系。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位,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责任意识不强,公仆意识不牢,群众观念淡薄,服务态度差,工作质量低,办事效率不高的新问题。实现社会与法治的和谐美好。
文明执法侧重服务,规法执法重在制度。制度长期时间积累的准则,体现执法的现代化水准,这要求执法部门在行使监督权力时,为了不断适应社会的进步,应该要结合以往的经验和教训,不断研究和发展出的新的社会管理方法,努力在管理理念技术和知识上进行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消防的执法理念以及执法的法律法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秩序,保证新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结合现代社会创新管理,积极创新现代化执法监督方式。
4.2 重视消防宣传
加强消防宣传能够促进公民以及各个单位组织消防法律水平的提升,引导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进行消防保护,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给自己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保证当事人能够完成对执法主体的监督,保证消防执法工作能够慢慢走向规范化道路。为此,相关部门要努力提高群众的消防法制意识,鼓励他们自觉参与到维护消防安全环境中,鼓励他们积极检举各类消防违法行为,与消防违法行为作坚决的抗争。同时,努力构造出良好的消防行政执法氛围。只有社会各界提高了消防安全法制意识,不仅是对自身行为的规范,明白了哪些行为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提醒自己不要做不利于消防安全的行为;同时又强化了自身权益的保护,知道了怎样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切实增强公民消防法制意识,消防行政执法就会更加顺利。
4.3改善执法环境
这里的环境不是大自然环境,而是人文环境,人文化境由人和人的思想意识组成,消防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还没到来,这种发展的里程碑体现在人们的自觉守法。经济全球化的进展,让许多民众的思想偏向了效益,忽视了安全。一些不正当的值班操作引发火灾的发生数量持续增加,说明消防意识薄弱。甚至有一些不懂法律的群体出现干预消防执法的行为,抵触消防人员的正常执法监督。因此,消防部门应该要要坚持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真正使各项工作在执法为民这个层面上扎根进去、体现出来。用好手中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当好人民的公仆,不断开展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活动,鼓励民众积极参与,让群众通过实践感受到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来提升群众的消防意识,促使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重视消防,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构造出一个和谐安全的居住环境。
4.4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为了解决消防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及不足,必须要不断强化消防执法监督力度。如果不针对权利进行科学制约,就很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出现,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执法监督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方法促进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的完善,避免各种监督问题的发生。其一,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一方面,要加强上级领导对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下级员工应积极针对上级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设性的改进建议,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促进上下级员工的共同发展进步。加强外部执法监督工作。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促进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执行,让广大群众了解整个公开执法操作。主动吸引社会上符合要求的消防监督人员,针对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进行深入了解和剖析,广泛听取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群众的反馈意见,从根本上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消防执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背景之下,执法部门应该要根据执法实际的需要,成立专门的执法监督队伍,同时保证这支执法队伍整体综合能力高,素质良好,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学会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到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一套更加符合现今需求的消防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参考文献:
[1]车达清.浅议社会管理创新视野下的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7):124-125,127.
关键词:社会组织(NGO);社会管理;能力建设;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2-0219-02
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
1.明确立法思路。一是实现立法指导思想从“控制管理型”向“培育发展型”转变。目前中国社会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控制型管理”的基础之上,也建立在对被管理对象“不信任”、“不成熟”的指导原则基础之上 [1]。① 但是社会组织单靠政府管制的“呵护”是永远不会“成熟”的,如果不解决立法的指导思想问题,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未必能反映社会发展的真实需求和制度变革的理性要求。二是要把握好现实与发展的互动关系,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和导引作用。作为法律来说,它是对已存在和发生的社会现象的反映及其规范,在这个意义上,它对应于社会现实,并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制度规范问题。而且法律需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不可能频繁修订,因此一部好的法律应尽可能预见到所调整事物的适时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问题。因此中国民间组织立法原则必须把握好现实与发展的互动关系,中国民间组织发展中的问题有自身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新的市场经济体制矛盾的反映。因此,依靠强化管理来解决问题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而且很容易扼杀组织的创新精神和发展活力。
2.加强法律规制。(1)对NGO经营活动进行管制。法律明确规定,NGO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也不能从事与自己的章程规定的宗旨不一致的活动。② 为了进一步拓展NGO的资金渠道,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允许社团兴办经济实体,依靠自己的技术、知识优势谋求生存。但这却又引发NGO营利化的问题。因此,对NGO经营性活动予以管制是必要的。(2)通过法律解决NGO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NGO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志愿者更为缺乏。NGO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从事的大都是公益性事业和社会服务事务,所提供的较低的回报使其在吸引人才上相当困难。从而进一步影响NGO的总体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因此应当采取一定的扶植、鼓励措施以保证NGO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的稳定。将NGO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社会组织人员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订社会组织相应的标准。(3)对NGO进行财务监管。从目前立法状况看,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较少,现有的主要是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如《国家民委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等。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比较笼统、零散,也没有体现NGO财务监管的特点——NGO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它们既不能像企业一样开展经营活动,也不能像政府可通过财政收入维持运转,它们只能依赖社会捐赠、政府财政拨款、税收减免、服务性收费、志愿活动等形成的公益资产来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因此对NGO的财务监管也应区别于企业和政府。针对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资金,首先应当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赠与资金,不能挪作它用。其次,NGO接受捐赠财产的数目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公开接受监督。除了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报告外,还应接受财会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从而确保这部分资金使用的合法性。
二、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Deborah Eade说:“(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应该是促进改革公民社会的参与与民主程度。能力建设是一种达到目的的手段,通过评估增强对受援组织活动的质量的改善,对机构的组织和运作能力的提高。能力建设一种目标,通过对环境的分析和目标的选择,以提高机构的决策能力。能力建设是一个适应变革的过程。”[2] 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组织目标与使命并有效地传达出去。一个组织的使命是该组织建设的首要问题,决定和规约着其组织活动的目标、领域和方式。一个NGO必须对它为什么存在,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有绝对清楚的认识。同理,它也要清楚什么是本组织不能,或者不应该试图去做的事。组织内部人士对共同的价值和目的具备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由此发展实现这些目的的战略。有了明确的特性、价值观以及目的,一个组织就需要把这些东西清楚而有效地传达给不同的群体:它要在其中活动的社区,政府部门,它想要影响其政策或行为的企业和其他机构或组织,以及潜在的捐助人。这些群体都是相互关联的。政府部门更可能关注公众知名度高的组织的言行,而个人则更愿意把钱捐给他们以前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渠道听说过的组织。
2.实行民主、高效、公开的治理。中国社会组织的组织管理应实行民主、效率、公开原则:社会组织的民主管理,除了需要有一套制度规则与程序之外,还需要有一系列非正规的行为准则,以切实在组织内部形成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体制。社会组织的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利润取向,但同企业一样,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追求在既定投入条件下的产出最大化,因此必须像企业那样尽可能有效地运用这些资源,不仅要获得经济效益而且要获得社会效益。
3.加强专业能力建设。NGO需要在它选择的领域开展优质的工作。由于许多NGO刚刚开始在诸如个人咨询、社会工作、肢残和精神残疾儿童康复等方面开展工作,这些工作无论对它们,还是对中国都是很新的领域,所以,这个要求很难。这些组织大多高度敬业,也非常有创新精神,但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缺乏经验。在某些选定的环节提高其员工的技能,对许多本土NGO的成功至关重要。 这主要要依靠对员工的经常性培训。组织应拟订可满足个人发展需要,切合工作要求及顺应组织发展需要的训练及培育计划,即所谓的员工事业规划方案(Employee Career Develop Program,简写为CDP),并按部就班地安排同仁参加训练及培育的活动,以帮助员工了解和熟悉工作,更重要的是培育他们成为资深且优秀的人才。
4.提高合理调动资源特别是本土资源的能力。要使NGO的宗旨和目标得以实现组织必须建立对获取所需资源的投入。它既包括资金、物品的投入,也需要人力的投入。同时组织必须建立对获取所需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使用的机制。首先是资金来源,目前中国的一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小组织在调动资源上还缺乏相应的经验,因而常常无从下手。求助于国际资助,是目前许多中国NGO的无奈选择。但是中国的NGO数目正在不断增多,同时由于中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政府税收的稳定增长,国际发展机构,特别是附属于外国政府的机构将在未来几年里撤出中国,将它们的资源转到更穷的国家。因此,开发对本土资源的调动能力将更为重要。这就需要发现的眼睛和创新能力。除了筹集资金,NGO还应该提高对资源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的能力,并充分重视人才,吸纳人才,因为归根到底人才是最重要的资源。
三、建立社会组织与政府间的合作关系
1.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分析。一般来说,社会组织同政府关系可归结为四种类型:(1)对立的、不信任的关系。这可能是由于政府腐败,不热心于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组织不热心于社会经济发展,热衷于反政府活动而导致的。(2)社会组织自行其是,不同政府发生关系。有些社会组织不接受政府资助,不抵制但也不配合政府的工作。这类组织大多规模不大,影响也很有限。(3)非政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关系。如果社会组织是政府建立并进行经常性干预,或者政府是主要资助来源,那么该组织就有可能在资金、思想和资源上形成对政府的依赖,可能会在决策和行动上不同程度地失去自主性。(4)合作关系。当社会经济发展是双方的共同目标时,政府和社会组织会形成合作伙伴关系,相互尊重、相互信任。政府接受社会组织的自、独立性和倾听社会组织的意见,社会组织则协助政府实施国家计划、政策和规章,共同从事社会发展活动[3]。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存在着既合作又冲突的关系,如何最大化地发挥其合作关系,而减少两者的冲突,对于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2.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目前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主要作用体现在培育支持和监督管理两方面。首先,就培育扶持作用来说,政府对NGO的扶持培育,最重要的是资金方面的资助。西方国家NGO的资金30%以上来自政府资助,如果缺乏政府提供的资源,许多NGO组织就难以生存。政府负责提供资金,NGO承担服务性工作,NGO的服务实现了政府期望的公共目标,政府资助则壮大了NGO的服务能力,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我们应该吸取他们的经验,制定具体办法,为中国NGO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其次,就监督管理作用来说,从总体上看,中国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在登记环节控制得很严,但机构一旦完成登记,政府对组织的管理则变的很松甚至处于放任自流状态。因此,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一方面政府应该放松登记管制,以体现公民的自由,同时加强对组织运作期间的管理,对其运作的规范化及质量进行监督,以确保这些组织的运行质量。
参考文献:
[1] 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2).
摘要:制度是维系一个组织正常运行的基础,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促进社会或组织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但如果社会和组织内的实际执行者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势必会脱离制度的有效规范,从而严重阻碍事物的正常发展,甚至会产生许多影响深远的恶果。本文以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两个最根本的制度即自然资源和土地国有或集体所有,坚持按劳分配的分配制度为例,阐述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经济学方法论;思维方式;制度;背离;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宪法对土地所有和分配制度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运行中,无论是管理者和被管理1者都无视这一基本制度,让许多顺理成章的事情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发展。
一、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的现象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普通百姓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学习理解存在不准确,不深入,绝大部分还是沿袭传统的认识,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惯例在工作和生活,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错把国有或集体所有理解为私人所有。按照《宪法》规定,自然资源和土地属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或经营权,而且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根据用途分别明确有具体的使用或承包经营时间年限,这些规定或道理,无论是管理者、被管理者或普通群众都是应当知道或实际知道的,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运行中,具体到不同的地点或区域,国有的自然资源或土地,被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将其看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根据个人喜好随意定价或有偿非法转让,特别是在国家公益事业或产业发展中需要依法征用土地和自然资源时,实际使用或承包经营者忽视对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或承包经营权,处处以所有人的姿态漫天要价,以获得高于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或承包经营的利益,致使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受损。其实,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自然资源无论是用于公益设施还是产业发展,除了投资人获得相关收益外,还包括广大群众的利益,因为,用于公益设施可以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用于产业发展可以带来税收,政府利用税收发展教育、医疗、交通等民生事业,可以间接服务于普通大众。由于社会大众思维方式与相关制度的背离,容易使经济社会发展受某个人或某一群体的错误思维干扰甚至被导向制度的反面,从而削弱制度的规范效用,影响或阻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二)错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政府保障兜底。按照《宪法》规定,我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这充分说明个人取得财富,必须付出实实在在的劳动,这种劳动可以是智力的,也可以是体力的,但必须付出劳动,才可能取得收益,只是收益的多少与投入的有效劳动密切相关。政府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机制缺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安全网”、“稳定器”,是加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在鼓励竞争,追求效率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措施。社会保障的核心功能主要是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从维护人权的角度出发,保障人的基本生命权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部分居民把政府的社会保障看成理所应当,钻政策的空子,甚至以生活无法保障为由索取不劳而获的利益,这是对按劳分配政策本质的歪曲理解和错误认识,是按劳分配政策在错误思维背离制度设计情况下的社会扭曲反映。
(三)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按照《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的合法财产可以依法处分。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普通居民对所有权的理解十分粗浅,有的故意装糊涂,非法将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偿转让,这种现象最突出的体现在农村。由于受交通影响,许多偏远地区的居民希望能在靠近交通方便的区域居住,这种需求十分巨大。同时,交通方便区域的居民,由于进城务工、从事公职等离开了原居住区域,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闲置,一方面有需求,一方面有供给,在错误思维的支配下,私下土地、宅基地交易市场形成,从而造成土地承包经营的混乱。当遇到高速公路、铁路、城市建设、工业等项目建设时,多个主体在利益动机驱使下,错把使用权和经营权转让理解为所有权转让,提出许多非法无理的要求,影响工程进度,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这是明显的所有权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规范。
二、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一)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收益的公平分配。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第一个要素突出的表现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收益无法达到公平分配,出现一夜暴富和国家社会保障风险增加。比如: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补给土地使用或经营者的,应该是土地使用或经营的收益,土地本身的价值应该由所有人获得。但实际工作中,使用或经营土地者在错误思维的影响下,无限放大土地的收益和延长承包经营的时间,造成一夜暴富。国家不仅要付出多的成本,而且同一个地域的其他居民不仅无法获得收益,还要承受一夜暴富对当地物价影响的其他支出。更难于控制的是由于一夜暴富,钱来的太容易,有的开始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或影响社会公德的事情,短时间花光补偿所得,造成生活无法为继,国家还要承担失地保障额外的风险和社会不稳定带来的其他影响。
(二)影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按劳分配是社会稳定的十分重要的制度根基,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力资源成本评价的标准,有利于促进社会财富增长、推进科技创新和提升社会分工合作的水平,也是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衡量标准。如果按劳分配的制度被错误思维裹挟,带来的直接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一部分人不愿意就业,指望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的供养;二是对自己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没有正确的评估,对工作挑三拣四,对工资提出超出自己实际能力的要求;三是在工资期望的牵引下,不断的跳槽和寻找新的就业机会,造成就业人员的频繁流动;四是社会一方面大量缺人,另一方面又大量人员失业,造成人力资源市场的倒挂;五是推高人力资源成本,影响实体经济发展。诸如这些现象的出现,使得整个社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就业无法反映社会的真实情况,对教育等其他方面产生影响,阻碍社会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
(三)影响国有或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一方面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如果思维方式背离制度设计,又阻碍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自然资源和土地国有,这是国家和集体的一笔宝贵财富,如果经营得当,可以无限累加财富,同时也是最稳定的国家税源基础,可以有效保障国家不断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比如:城市国有土地,如果保持有偿使用,国家可以稳定城市税源。农村集体土地,如果使用得当,通过发展生产,可以源源不断的带来财富。但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生活中,一方面我们会看见农村大量田地的抛荒,另一方面又看见许多农产品企业面临土地流转的压力和困境,同时国家还要对抛荒土地付出农业补贴成本,这种政府和企业都含无奈的“冤大头”的现状,不仅使集体土地无法产生效益,实现增值,国家还要蒙受损失,严重阻碍国有或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三、破解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影响经济发展的对策
(一)调整国家的税收政策。思维方式与制度背离不是说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对制度实际保障的配套政策必须设计科学。制度其实大家都知道,实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受思维方式的影响,关键是落实制度的体制机制必须科学可行,促使相关人员不会产生与制度相背离的思维方式,即使产生了相关思维方式,也无法取得相关收益。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的税收政策,建立具有社会主义法理基础的新税收政策。笔者建议,建立“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此税收在城市可以通过房产、频率、空间使用等多种途径收取,提供稳定可靠的税源,同时也可以破解房产税难收和国有土地使用时间限制难题,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农村同样可以征收“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可以通过有效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发展产业、频率使用等途径收取。也许有人会说,这样不利于农牧业发展,解决这一困难很容易,国家可以出台促进农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是实际投入农林牧鱼等生产的,国家可以免征“国土资源和国土空间利用税”,如果是抛荒地,必须按章纳税,促使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者考虑税收成本,让土地产生实际效益。如果有税收杠杆调节,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就会趋于正常,土地流转也会容易许多,有利于农村土地集约经营和合理利用,消除国家取消农业税政策让部分土地抛荒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