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4 15:31: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刑法案件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作者:崔征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教师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截止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5例行政案件。对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行政案件,法院主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运用位阶次序。具体到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该案的裁判争点是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该条在明确列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后出现了“等”字。文义解释一方面可以当作第一个方向指标,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解释的界限[4]。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可知,司法者正是在此意义上利用文义解释方法,认为此处的“等”为不完全列举的示例性规定,其所概括的情形还包括与明确列举出的三种行政处罚程度相当或者具有相同属性的其他行政处罚。继而受案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以证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行政处罚法》所追寻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合法,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第42条通过设定听证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贯彻上述目的。而本案被告在作出严重影响原告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时,并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的事实,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程序权利,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若不予以撤销,必将影响行政法律目的的实现。又如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法院经由目的性解释方法的应用,将违法建设行为排除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亦是如此。
二、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缺陷探析
尽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大都能为社会所接受,被奉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导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现出司法者成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因素,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正视其解释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发展。
(一)忽视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种简单的形式逻辑的操作,解释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而法律绝不仅是徒具语言形式的东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们透过法律规范以追求某种目的,以贯彻某些价值。释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释者要查明所欲解释的法律包含的价值判断,并服从这种判断。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对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利用。毫无疑问,行政法解释必须受制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也必须基于对行政法解释价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历史解释主要着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释则强调法律在适用当下的规范目的。根据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释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其他解释方法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法解释偏重于对法的妥当性的维护。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为维护,保障行政法治。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解释原则上应以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价值取向,再兼顾法的妥当性,维护实质正义。虽然有些情况下,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结果,也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如指导性案例6号便如此。但从长远来看,势必阻碍我国体制的发展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二)解释方法元规则缺位
解释方法的元规则即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解释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解释方法,但解释方法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5]。因此,我们需要解释方法元规则,以确保解释方法的适当性,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反面来看,解释方法元规则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释学难以具有方法论的意义[6]。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判决结果常常充满变数。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实践中,释法者严格遵循先文义解释再论理解释的方法位阶。但论理解释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释这一种方法,随着解释发展的深入,各种论理解释方法间的冲突也必将凸显,它们间的位阶如何,都需要我们做出解答。且与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规范数量庞大,效力层级复杂,不确定概念较为多见,更易因释法者观点的差异而引起解释的对立。特别是在行政法制较不健全的当下,行政法解释元规则的确立显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释过程实质上也是释法者主观性展现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元规则的确立能对释法者产生一定的客观约束,减少解释引起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解释方法运用水平较低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解释活动均都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位序,但二者之间的衔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且运用二者进行解释时的说理也不够全面充分。如指导性案例21号、22号只对目的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加以简单说明。又如指导性案例6号,法院适用文义解释对“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径直适用目的解释。虽一切法律解释活动,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法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7]。为此,首先必须说明“等”字存在复数解释之可能,尔后才有进行目的解释的空间。作为助词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用于列举煞尾,即作“等内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义。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行政处罚法》之目的加以说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即第1条的相关规定;第二,“等外等”理解与《行政处罚法》第4条公正、公开原则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满足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会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够确当。
三、完善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当选择解释方法
行政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也分享着法律解释理论长期积累起来的理论资源,但是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质又决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来解决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应该是将一般法律解释理论放置于行政法领域中进行重新考量,并结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理论主张。在行政法解释方法选择这个问题上,也必须遵循同样的法则来进行。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解释方法众多,典型的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类推解释、扩充解释、限缩解释等等。而这些在私法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非都适合行政法领域,特别是我国的行政法实践。释法者适用时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法特性,如类推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无疑问之处,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种解释方法都能实现正义时,法院应该结合各解释方法的自身功用,选择与行政法解释特性相契合的解释方法,以维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贯之。而不是以释法者对解释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及自身喜好为选择依据。
(二)确立行政法解释方法元规则
法律解释是受规则、程序规制的艺术[1]。因此,行政法解释方法之间不能杂乱无章,应当存在一定的位阶。而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是凭空设立的,其取决于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体制和法治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法解释必须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前提,再兼顾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在行政法解释活动中,重视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解释方法应当占据优势地位。笔者认为,行政法解释方法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的适用顺序。行政法律规范记载于文本,固定于语言,欲正确解释法律,须先理解其所用词句的意义,脱离法条文义的解释必将损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体系及概念用语统一性为目标的体系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安定性对行政法律规范外在形式的要求,应该成为紧随文义解释的第二顺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强调行政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使释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以保证法的一以贯之。而目的解释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8],与历史解释不同,其侧重于实现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其应位于历史解释之后适用。合宪解释为监督性的解释方法,将其置于最后适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虑。行政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在应用其他解释方法获得结论后,都该利用合宪解释加以检验。当然,行政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只是给释法者提供一种可能的逻辑思维,并不意味着适用在先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就要优先被采纳。如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互相冲突,而依历史解释将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我们就应当采纳目的解释的结论。又如,维护法安定性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存在多种可能时,则需要目的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运用解释方法时的说理论证能力
行政司法审查中,某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论证了哪些法律问题,发挥了怎样的法律效用,为什么需要先适用此种解释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又为什么采纳该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裁判结论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的呈现。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越充分,随意适用的可能性就越小,获得正确解释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动也就越公开透明。此外,依据严密的逻辑和论证说理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仅能使原被告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众对裁判及法律的内在公正价值得以理解。尤其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指导性案例乃是各级人民法院学习研究的重点对象,其具有的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除了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起作用外,对裁判时运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次,指导性案例还是宣传法治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那么,没有说理论证的支撑,指导性行政案例该怎么发挥以上作用,又怎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呢?
四、结语
计算机技术的出现使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给档案监督指导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对档案监督指导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社会各行各业的关注点,更是我们档案界依法监督的重点,要将监督的重点逐步从现代化技术接触较少,掌握不多的困境中走出,积极探索电子档案管理的新思路。
一、创新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方式与途径
要提高档案依法监督的时效性,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各项建设中形成的大量档案、资料的经常性监管,发挥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立体档案依法监督指导模式。通过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是档案依法监督指导工作的基本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依法监督模式同时也使监督指导的依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依法监督指导应当在如何保证档案及档案工作不出现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能把查处的问题越大看作依法监督指导的成绩越大。如何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从而有效避免问题的发生,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这才是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就是要建立适应各个门类档案,特别是各种特殊载体档案形成特点的事后归档监督与事前参入监控结合的依法监督指导模式。要建立重点档案直接监管控制模型,有条件的要实施联网
监控。
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方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重点档案形成、积累、归档和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上采用登记、验收、检查、组织、调节等各种有效形式实行及时、超前、跟踪监管。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直接微观的业务指导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间接宏观的执法监督,具有监管直接具体、时效性强、对象复杂、聚合效应明显等特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体现了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档案工作基本要求和实现手段的统一,符合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行政职能转变精神。
近几年各地围绕重点档案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国家档案行政规章和一些地方档案法规在某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山东省蓬莱市档案局为强化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从多方面对档案直接监管进行了系统的尝试。最近该局将“重点档案直接监管”和“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两项主要行政职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结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对“重大活动告知和档案登记”、“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登记”、“党政活动中某些重要档案建档的组织与管理”、“重大变动事项档案处置”等作了严格规定,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内容、途径及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该局坚持和完善了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人制度,依法参加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重点工程竣工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加强了与国资部门的联系,做好改制、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清查工作,并及时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确保国有档案不流失、不毁损;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档案工作,探索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档案工作机制;督促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园建立档案行政机构和档案室,并将开发区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规范了保险档案、环保档案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公共文献基础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工作。同时积极介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文件的产生运行过程,加强对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积极探索电子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方法,做好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加大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
《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行使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搞好本身依法监督的同时,应在加大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上做好文章。
(一)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13年,是《档案法》颁布实施25周年,也是修改后的《档案法》公布于15周年。要抓住有利时机早动手安排好宣传活动,把宣传贯彻《档案法》作为夯实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搞好档案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纪念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法制观念和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法制宣传,为全面推行依法监督提供思想保障。
(二)着手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服务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重点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还要有得力的措施保证。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事物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一规范。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建设等。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及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围绕当地工作实际开展一系列调研,同时着手修订本地区一些档案工作基础性重要规章,尽快制定当地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部分规章,不断完善本地区的档案法规、规章体系,保证档案执法人员在监督中有规可循、有章可办,保障档案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
发展。
(三) 搞好各单位的档案执法检查
与职能部门相结合,深入推行档案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受职权范围的限制,档案管理部门只靠自身的力量,对档案违法案件和违法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罚,致使一些单位领导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屑一顾,从而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形同虚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同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机构通力协作,强化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档案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要有广度与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方面的缺位以及业务指导上的错位现象,促进业务指导、培训教育、监督检查更加规范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工作,更地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