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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件案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1:43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刑法案件案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刑法案件案例

篇1

作者:崔征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信息经济学院教师

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二)教师对抗模式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三)模拟实训模式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1.前期准备(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2.模拟法庭庭审(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一)针对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二)典型性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三)启发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四)新颖性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在形式或内容上新颖,给学生以新鲜感,激发其学习兴趣,尽可能地选取新类型案件或者疑难案。如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网络上出现的“”现象。如北京一家庭妇女以E话通方式在网络上与多人进行“”的中国首例“”案,学生表现出极大的学习兴趣。笔者对刑法案例教学法在教学实践中的运用和探索,略抒己见,以期抛砖引玉。

篇2

论文关键词 刑法案例教学 师生互动 教师对抗 模拟实训

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教师以典型的刑事案例为载体,引导学生探寻其中蕴含的法律关系,在互动讨论中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掌握相关刑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

刑法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刑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启发式、参与式和民主式教学,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和学生的主体地位,被广泛应用于刑法教学之中,有利于改善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所存在的“重知识传授、轻技能培养;重理论讲解、轻实践培训;重法条注释、轻法律精神培育;重教师讲授、轻学生能动性;重考试、轻能力;重考试分数、轻素质提高”的缺陷。

一、运用刑法案例教学法的实践意义

(一)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国内各高校法学专业一般从大一学年就开设刑法学课程,对于刚接触法学课程的学生而言,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不强,面对抽象的法律规则往往不知从何入手。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促进教师与学生教与学的互动,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其创造性思维,帮助学生消化理解刑法知识和原理,活跃课堂气氛。

(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通过让学生搜集、分析、讨论案例,在抽象的法学理论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建立联系,有助于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查阅资料、知识运用、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和开拓创新等综合能力。

(三)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师素质

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参与案例分析与讨论的情况,及时了解学生对刑法学相关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准确作出教学效果评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进行反思,有针对性的更新教学理念、完善教学方法,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为搞好刑法案例教学,教师必须加强理论学习、关注法律实践,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学生就业率

法学毕业生就业时常面临难就业或专业不对口的窘境,一个重要原因是处理法律实务的动手能力差,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运用刑法案例分析法开展教学,注重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分析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帮助学校提高学生就业率,提升社会声誉。

二、刑法案例教学法更多模式的探索

(一)师生互动模式

师生互动模式,即师生共同参与案例讨论。强调师生互动式的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③既包括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为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某个刑法知识和理论,在讲授理论之前先提出一个引例,将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学生围绕案例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再由教师总结、讲解相关知识和理论的模式,这是在刑法教学中经常运用的由教师主导的教学方法。还可以采用另一种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模式,即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课前自主搜集、整理、分析案例材料,上课时由主讲学生介绍案情,从定罪、量刑、社会影响等角度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其他学生参与讨论,之后由教师总结点评的教学方法。

笔者在本学期刑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运用学生主导式的刑法案例讨论的师生互动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学生积极参与,表现出极浓的学习兴趣。过程中始终贯彻“三个互动”,即课前互动、课中互动和课后互动。课前互动是指在教师指导下由主讲学生选择有讨论价值的典型案例,研究案例本身及其涉及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原理,师生都充分做好课前准备,并提前将案例通过QQ群发给学生,使学生充分了解案情,启发学生思考。课中互动是指,在课前十到十五分钟的时间,由教师和学生、学生与学生,共同参与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笔者一般让主讲学生先用五到十分钟时间先陈述案例、提出问题,再其他同学共同分析、讨论案例所涉及的刑法问题,最后由笔者针对案例和学生的讨论作总结发言,更进一步分析案例,补充漏点、纠正错点。指导学生发言、辩论技巧。学生针对教师的总结,也可以提出质疑,大胆发言时行辩论,以求得真知灼见。课后互动是指如果学生对所讨论案例仍有疑惑或有更深的思考,可以课后在学生之间继续讨论,或者请教教师。

在互动教学模式中,教师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善加引导、控制好课堂讨论节奏、避免学生讨论偏离主题。二是要进行合理的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给其打分,在平时成绩上加分,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

(二)教师对抗模式

教师对抗模式、又称同台竞技法,是指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由两名以上教师针对同一刑法案例,从不同角度提出观点,互相争辩、学生也可以提出见解、参与案例讨论的刑法案例教学模式。此教学模式借鉴了律师在法庭审判中针对同一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分析案件、提出证据、互相辩论以证明各自主张成立的法庭辩论模式。这种新的课堂教学模式,把法律视为一种实践理性,强调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能性、职业性的独特理念,④具有如下特点:(1)形式上由两名教师主导,多名学生参与。(2)内容上以案例为载体开展教学。(3)核心环节是教师之间针对同一案例进行辩论。(4)以培养学生法律思辨能力为宗旨。

现以一堂刑法课为例,介绍笔者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教学内容:刑法案例分析

教学老师:法学系崔征老师和吕天宇老师

教学对象:法学09级本科生

案例来源:杭州胡斌飙车案

案情简介:2009年5月7日晚,19岁的胡斌驾驶红色三菱跑车在闹市区超速行驶,将正在穿过斑马线的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撞死。

首先由笔者简要介绍案情并提出问题:胡斌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当时这个案例新近发生,社会影响很大,学生大多在一定程度上了解该案,表现出极大的兴趣,积极踊跃发言。几乎全部学生都能准确认定胡斌构成犯罪,但对以何罪名定性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歧。两名教师对此也存在分歧,分别主张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并各自进行分析和辩论,辩论的焦点是被告人胡斌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笔者认为胡斌在闹市区驾驶改装的跑车超速行驶,明知可能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而放任可能致人死伤的危险,其行为方式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中要求的“危险方法”,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吕老师则认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观方面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方面两名教师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危及公共安全;吕老师则坚持认为这只是一个普通交通肇事案件,只不过由于被告富二代的特殊身份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过重。学生针对被告主观方面和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量刑问题也各抒己见。最后笔者总结:通过这个案例帮助学生们掌握分析案例的基本方法,运用犯罪构成的工具,从定罪和量刑两个角度展开,注重疑难、相近罪名之间的辨析,比如本胡斌案中对被告主观方面的把握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的关键,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态在罪名上有很大和差异,量刑上也不同。

这种自由开放的教学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通过两名教师同台竞技,使学生对交通肇事案件应如何定罪量刑有了全面、清晰和深刻的认识,学生积极参与讨论,受到学习和研究方法方面的启迪。教学形式新颖,课堂气氛活跃,是学生获得演讲、辩论技能的绝好锻炼机会和途径。

(三)模拟实训模式

模拟实训模式,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以司法审判中的法庭审判为参照,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活动。通过亲身参与,将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通过分析和研究案例,模拟案件的处理,解释法律规定,掌握案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了解熟悉法学理论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

笔者每个学期中后期利用课后时间指导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实训,大致流程如下:

1.前期准备

(1)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利用网络或其他途径(如法院案卷),自主确定案件及参与所需总人数。(2)确定案例后根据具体案件性质进行参加人员的选拔。(3)准备开庭所需要的司法文书,证据材料和手铐等道具,介绍庭审程序,讲解有关的法律基本知识,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训练辩论技巧。

2.模拟法庭庭审

(1)由主持人通过PPT和播放学生事先自拍的DV短片简要介绍案情,以吸引学生学习兴趣。(2)介绍参加人员。(3)按照我国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进行模拟庭审。即庭前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合议、宣判,闭庭的法定程序。

3.指导教师和聘请的法院法官、检察官或职业律师现场点评指导

模拟法庭实训活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实践空间,有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实务操作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和团结协作能力,提高专业素养和综合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教学模式活跃而有序,学生参与热情高,教师从中也受益良多,也督促教师关注实践,提高自身法律实务处理能力。

三、选编刑法教学案例应注意的问题

刑法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在于案例的选编和运用。不同模式的刑法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组织和运用方法不同,前文已论及,此不赘述,仅介绍如何选编案例,好的教学案例应当具备如下特点:

(一)针对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有的放矢。不同案例教学模式对案例的要求不同,如学生主导式的师生互动模式由于时间所限适宜选取小案例,教师对抗模式时间相对充裕可以选择有一定争议的中型案例,而模拟法庭由于按照真实庭审规则进行,适宜选取案件内容丰富的大案例。

(二)典型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要注重案件事实与所蕴含法律知识、法律规则具有密切联系。而且力求真实,真实的案例易激发学生深厚的学习兴趣,如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学生感兴趣,积极发言,课堂气氛活跃。

(三)启发性

刑法案例的选编必须使案例蕴含具有法律价值和疑难性的问题,启发学生思考,诱导学生深入探究,鼓励学生对现有法律知识进行质疑和辩驳。如广州青年许霆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取出17.5万元后潜逃,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是民事的恶意占有、还是刑事上的盗窃罪或者盗窃金融机构罪?学生对这类具有启发性的案例很感兴趣。

(四)新颖性

篇3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起诉书的格式数量应符合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附有拟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目录,

4、证据目录上所载明的主要证据复印件齐全;

5、有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的,赃款赃物要与清单相符;

6、有随案移送的其他材料的,移送材料要与清单相符。

(二)刑事自诉案件

1、自诉状格式数量符合规定;

2、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3、属于本院管辖;

4、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

篇4

截止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先后公布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5例行政案件。对于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行政案件,法院主要采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运用位阶次序。具体到指导性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该案的裁判争点是没收较大数额涉案财产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该条在明确列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后出现了“等”字。文义解释一方面可以当作第一个方向指标,另一方面可以划定解释的界限[4]。从本案的裁判理由可知,司法者正是在此意义上利用文义解释方法,认为此处的“等”为不完全列举的示例性规定,其所概括的情形还包括与明确列举出的三种行政处罚程度相当或者具有相同属性的其他行政处罚。继而受案法院运用目的解释方法将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纳入听证范围,以证成裁判结果的正当性。《行政处罚法》所追寻的目的之一便是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理合法,防止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第42条通过设定听证程序,赋予行政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贯彻上述目的。而本案被告在作出严重影响原告财产权益的行政处罚时,并未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利的事实,剥夺了其本应享有的程序权利,使行政相对人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若不予以撤销,必将影响行政法律目的的实现。又如指导性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法院经由目的性解释方法的应用,将违法建设行为排除在免除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外。指导性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亦是如此。

二、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缺陷探析

尽管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大都能为社会所接受,被奉为“精品案例”“模范案例”的指导性行政案例更是充分展现出司法者成功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因素,但是我们仍然必须正视其解释方法的所具有的缺陷,以求得更好的发展。

(一)忽视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其并非一种简单的形式逻辑的操作,解释法律时必须进行价值判断。而法律绝不仅是徒具语言形式的东西。它有所志,有所意味(2)。人们透过法律规范以追求某种目的,以贯彻某些价值。释法又不同于造法,故法律解释者要查明所欲解释的法律包含的价值判断,并服从这种判断。在实务中主要表现为对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利用。毫无疑问,行政法解释必须受制于行政法的内在价值,解释方法的选择与运用也必须基于对行政法解释价值取向的考量。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不同的侧重点。如历史解释主要着眼于立法原意,目的解释则强调法律在适用当下的规范目的。根据前述的考察,目的解释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中使用频率最高,其他解释方法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行政法解释偏重于对法的妥当性的维护。而笔者认为,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在价值为维护,保障行政法治。这就意味着,行政法解释原则上应以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价值取向,再兼顾法的妥当性,维护实质正义。虽然有些情况下,不同解释方法的适用可以得到相同的裁判结果,也不影响裁判结果的妥当性。如指导性案例6号便如此。但从长远来看,势必阻碍我国体制的发展和法治原则的实现。

(二)解释方法元规则缺位

解释方法的元规则即解释方法的位阶。法律解释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解释方法,但解释方法不具有保证法律规范准确适用的功能,经过解释只能获得可能答案而非唯一正确答案[5]。因此,我们需要解释方法元规则,以确保解释方法的适当性,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性。从反面来看,解释方法元规则的缺位,使得法律解释学难以具有方法论的意义[6]。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判决结果常常充满变数。在我国行政司法审查实践中,释法者严格遵循先文义解释再论理解释的方法位阶。但论理解释中并非只包括目的解释这一种方法,随着解释发展的深入,各种论理解释方法间的冲突也必将凸显,它们间的位阶如何,都需要我们做出解答。且与民法、刑法不同,行政法不存在统一的法典,规范数量庞大,效力层级复杂,不确定概念较为多见,更易因释法者观点的差异而引起解释的对立。特别是在行政法制较不健全的当下,行政法解释元规则的确立显得格外重要。此外,解释过程实质上也是释法者主观性展现并发挥作用的过程,元规则的确立能对释法者产生一定的客观约束,减少解释引起的不确定性问题。

(三)解释方法运用水平较低

指导性行政案例的解释活动均都严格遵循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的位序,但二者之间的衔接,裁判理由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且运用二者进行解释时的说理也不够全面充分。如指导性案例21号、22号只对目的性解释方法的运用加以简单说明。又如指导性案例6号,法院适用文义解释对“等”字作出限定后便径直适用目的解释。虽一切法律解释活动,均必须从文义解释入手,如法之文义明确,无复数解释之可能性时,仅能为文义解释,自不待言[7]。为此,首先必须说明“等”字存在复数解释之可能,尔后才有进行目的解释的空间。作为助词的“等”字,既可以表示列举未尽,也可以用于列举煞尾,即作“等内等”或“等外等”的理解都符合文义。在此基础上,再结合《行政处罚法》之目的加以说理:第一,“等外等”理解更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追求的整体目的,即第1条的相关规定;第二,“等外等”理解与《行政处罚法》第4条公正、公开原则相契合;第三,“等外等”理解满足了正当程序的相关要求;第四,“等外等”理解并不会降低行政效率等等,至此形成的裁判理由才够确当。

三、完善行政司法审查中法律解释方法

(一)考量行政法特性,妥当选择解释方法

行政法解释是广义的法律解释的组成部分,也分享着法律解释理论长期积累起来的理论资源,但是行政法领域的特殊性质又决定了它不能完全地套用一般性的法律解释理论来解决其自身的理论问题,而应该是将一般法律解释理论放置于行政法领域中进行重新考量,并结合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理论主张。在行政法解释方法选择这个问题上,也必须遵循同样的法则来进行。法律解释理论和实践中公认的解释方法众多,典型的如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合宪解释、比较解释、社会学解释、类推解释、扩充解释、限缩解释等等。而这些在私法基础上形成的法律解释方法并非都适合行政法领域,特别是我国的行政法实践。释法者适用时应该充分考虑行政法特性,如类推解释、当然解释等解释方法,是否符合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不无疑问之处,切忌盲目嫁接。此外,在多种解释方法都能实现正义时,法院应该结合各解释方法的自身功用,选择与行政法解释特性相契合的解释方法,以维持行政法目的的一以贯之。而不是以释法者对解释方法运用的熟练程度及自身喜好为选择依据。

(二)确立行政法解释方法元规则

法律解释是受规则、程序规制的艺术[1]。因此,行政法解释方法之间不能杂乱无章,应当存在一定的位阶。而解释方法的位阶并不是凭空设立的,其取决于行政法解释的价值取向。体制和法治原则决定了我国行政法解释必须以维护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为前提,再兼顾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在行政法解释活动中,重视法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的解释方法应当占据优势地位。笔者认为,行政法解释方法应当遵循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的适用顺序。行政法律规范记载于文本,固定于语言,欲正确解释法律,须先理解其所用词句的意义,脱离法条文义的解释必将损害法的安定性。以法律体系及概念用语统一性为目标的体系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安定性对行政法律规范外在形式的要求,应该成为紧随文义解释的第二顺位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强调行政法解释要忠实于立法原意及立法者立法时的意图,使释法者受制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以保证法的一以贯之。而目的解释强调行政法律规范现时所具有的合理含义[8],与历史解释不同,其侧重于实现法的妥当性和实质正义性,故其应位于历史解释之后适用。合宪解释为监督性的解释方法,将其置于最后适用乃是基于它的功能的考虑。行政法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在应用其他解释方法获得结论后,都该利用合宪解释加以检验。当然,行政法解释方法的适用顺序只是给释法者提供一种可能的逻辑思维,并不意味着适用在先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就要优先被采纳。如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得到不同的结论,甚至互相冲突,而依历史解释将导致裁判结果明显不公平、不合理时,我们就应当采纳目的解释的结论。又如,维护法安定性的解释方法获得的结论存在多种可能时,则需要目的解释进行补充、完善和校正。

(三)提高运用解释方法时的说理论证能力

行政司法审查中,某种解释方法的运用论证了哪些法律问题,发挥了怎样的法律效用,为什么需要先适用此种解释方法,为什么还需要运用其他解释方法,又为什么采纳该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裁判结论等等诸多问题,都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完整的呈现。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越充分,随意适用的可能性就越小,获得正确解释结论的可能性就越大,裁判活动也就越公开透明。此外,依据严密的逻辑和论证说理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仅能使原被告对法院的裁判结果予以信服,而且能使民众对裁判及法律的内在公正价值得以理解。尤其对于指导性行政案例而言,解释方法的说理论证显得尤为重要。首先,指导性案例乃是各级人民法院学习研究的重点对象,其具有的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除了对类似案件的裁判结果起作用外,对裁判时运用的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其次,指导性案例还是宣传法治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那么,没有说理论证的支撑,指导性行政案例该怎么发挥以上作用,又怎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呢?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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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技术的出现使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发生了深刻的变革,给档案监督指导工作赋予了新的内容,对档案监督指导部门和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仅是社会各行各业的关注点,更是我们档案界依法监督的重点,要将监督的重点逐步从现代化技术接触较少,掌握不多的困境中走出,积极探索电子档案管理的新思路。

一、创新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方式与途径

要提高档案依法监督的时效性,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各项建设中形成的大量档案、资料的经常性监管,发挥事先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立体档案依法监督指导模式。通过监督指导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是档案依法监督指导工作的基本模式。实践证明,这种依法监督模式同时也使监督指导的依据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依法监督指导应当在如何保证档案及档案工作不出现问题上发挥作用,而不能把查处的问题越大看作依法监督指导的成绩越大。如何从制度上和机制上加强管理和监督,从而有效避免问题的发生,维护档案的安全与完整,这才是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角度看,就是要建立适应各个门类档案,特别是各种特殊载体档案形成特点的事后归档监督与事前参入监控结合的依法监督指导模式。要建立重点档案直接监管控制模型,有条件的要实施联网

监控。

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方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重点档案形成、积累、归档和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上采用登记、验收、检查、组织、调节等各种有效形式实行及时、超前、跟踪监管。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直接微观的业务指导和政府职能转变后的间接宏观的执法监督,具有监管直接具体、时效性强、对象复杂、聚合效应明显等特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体现了监管对象和监管方式的有机统一,体现了档案工作基本要求和实现手段的统一,符合既要管住,又要管好的行政职能转变精神。

近几年各地围绕重点档案监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国家档案行政规章和一些地方档案法规在某些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山东省蓬莱市档案局为强化档案行政管理职能。从多方面对档案直接监管进行了系统的尝试。最近该局将“重点档案直接监管”和“档案行政执法”作为两项主要行政职能,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结合现有的政策法规对“重大活动告知和档案登记”、“建设项目、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登记”、“党政活动中某些重要档案建档的组织与管理”、“重大变动事项档案处置”等作了严格规定,对重点档案直接监管的内容、途径及方法作了详细的说明。该局坚持和完善了重点工程项目跟踪服务人制度,依法参加重点工程项目验收工作,保证重点工程竣工项目档案的齐全完整。加强了与国资部门的联系,做好改制、破产国有企业档案清查工作,并及时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确保国有档案不流失、不毁损;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档案工作,探索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档案工作机制;督促开发区及乡镇工业园建立档案行政机构和档案室,并将开发区档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进一步规范了保险档案、环保档案及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公共文献基础数据库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服务工作。同时积极介入本地区、本部门电子文件的产生运行过程,加强对电子文件积累、鉴定、著录、归档等环节的监督、指导,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真实、完整、有效。积极探索电子档案接收、保管、利用的技术方法,做好电子档案的接收工作。

二、加大档案工作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

《档案法》明确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行使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权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搞好本身依法监督的同时,应在加大依法监督的广度与力度上做好文章。

(一)加大档案法律法规宣传力度

2013年,是《档案法》颁布实施25周年,也是修改后的《档案法》公布于15周年。要抓住有利时机早动手安排好宣传活动,把宣传贯彻《档案法》作为夯实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搞好档案系统“五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纪念活动,增强社会档案法制观念和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法制宣传,为全面推行依法监督提供思想保障。

(二)着手完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档案工作要紧紧围绕构建服务和谐社会这一主题,重点加强档案法制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方向正确、任务明确,还要有得力的措施保证。档案工作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事物和新问题,迫切需要加一规范。如: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档案管理、电子政务环境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档案中介机构的管理、已公开现行文件利用中心的建设等。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形势及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要围绕当地工作实际开展一系列调研,同时着手修订本地区一些档案工作基础性重要规章,尽快制定当地档案事业发展急需的部分规章,不断完善本地区的档案法规、规章体系,保证档案执法人员在监督中有规可循、有章可办,保障档案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健康

发展。

(三) 搞好各单位的档案执法检查

与职能部门相结合,深入推行档案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长效机制。受职权范围的限制,档案管理部门只靠自身的力量,对档案违法案件和违法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处罚,致使一些单位领导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不屑一顾,从而导致档案行政执法形同虚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与同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相关机构通力协作,强化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将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实现档案执法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并且要有广度与力度。从根本上解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督、教育培训方面的缺位以及业务指导上的错位现象,促进业务指导、培训教育、监督检查更加规范标准,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档案业务基础工作,更地为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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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参加开庭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实行开庭审理,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司法公开,保障服刑人员和公众对减刑案件审理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确保庭审活动公开、公正、透明,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就成为一种必然。

二、检察机关庭审程序职能及地位

当前,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方式、程序和原则等,刑诉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做法各异,认识也存在着很大不同。减刑假释案件的庭审与刑事一、二审庭审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它所要解决的是服刑人员的刑罚变更问题,而不是罪与非罪或罪行轻重问题;二是缺少对抗性,庭审的对象不是被告人的行为,而是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尽管履行监督职责的检察人员与执行机关在某个证据上可能意见相左,由于庭审中没有所谓的“控方”,整个庭审活动明显缺少对抗性。但是,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有明文规定,且这种审判活动依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合议庭审判制度,它所要解决的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刑罚执行变更问题,是刑事一、二审程序的延续。故此,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的性质一样,不能简单地将其称之为听证或示证程序。

合议庭对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假释材料,无论是采用书面审理或是开庭审理,也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内容形成过程是否真实、合法,是很难了解的,而与刑事一、二审程序相比,出庭检察员对减刑、假释案件庭审活动的监督应有自身的特点,即庭审时的监督是形式监督,而实质性监督则发生在庭前。一般说来,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出示的证据材料,如记功、奖励及被评为服刑积极分子情况,是否经过审批,形式上是否合法,与建议书中所列情形是否一致,进行审查监督。至于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则是庭审监督所不能完成的任务,而是应当由检察机关驻监、驻所部门加大庭前监督力度,积极参与执行机关平时对罪犯考核的日常监督,确保对罪犯每一次奖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认真审核执行机关报送的减刑假释材料,根据罪犯的服刑档案,仔细核对罪犯的减刑经历及奖罚次数,是否符合报送条件,确认无误后才能批准执行机关将材料报送到法院申请减刑、假释。

出庭检察员除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对合议庭审判结果进行监督,主要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结合庭审材料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确认裁定结论是否正确;二是通过驻监检察部门,及时回访被减刑、假释人员及执行机关,认真听取他们对裁定结论的意见。如果发现有误,依法提出检察意见。

三、参加庭审的具体程序

(一)庭审程序中职能机关和参与人的功能及地位

1.审判机关。应当采用由法官三名或法官、人民陪审员三名组成合议庭的方式进行审理。需要在庭审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反映罪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事实和情节。

2.监狱机关。在减刑庭审程序中,应首先由监狱干警陈述减刑建议和理由,说明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和提请减刑的程序,并出示相关证据。

3.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出席人员应包括基层检察院驻监所检察室的检察人员和审判机关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检察人员。

4.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其在庭审中应享有:(1)知情权;(2)表达权;(3)申请回避权;(4)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权利;(5)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

5.被害人。我国刑罚执行的减刑程序应给予被害人表达对罪犯减刑意见的机会,如果被害人没有相应的辨别和认识能力或者已经死亡的,其法定人或近亲属也可以参与减刑庭审程序,如果被害人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参与减刑庭审程序。

(二)关于庭审的步骤

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旨在增加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确保公正司法。庭审程序的设置也应体现上述宗旨,并兼顾精简、效率。目前,应当依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为基础,并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特点安排庭审,至少包括三个重要环节:

一是核实被减刑、假释罪犯身份。开庭后,传被减刑假释罪犯到庭,首先查明该罪犯的自然情况与原判决(或裁定)记载的是否相符;其次查明该罪犯原判罪刑及民事赔偿和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如犯有数罪的,还应查明每个罪的量刑情况。另外,还应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该罪犯是否申请回避。

二是举证、发表意见。首先由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宣读减刑或假释建议书并当庭出示证据,包括该罪犯服刑期间受奖和受罚的全部材料;其次讯问该罪犯有无意见和需要补充的证据;再次询问律师有无意见和需要补充的证据;最后询问出庭检察员有无意见。经审判长同意,出庭检察员和律师可讯问罪犯。合议庭认为有必要,也可讯问罪犯。另外,可事先安排该罪犯的监管干警和同室服刑人员在举证之后出庭作证。

三是由拟被减刑或假释罪犯最后陈述。主要是对自己过去犯罪行为的认识,对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的感受以及被减刑或假释后的打算。如被判有民事赔偿责任,还应承诺今后如何履行。

关于庭审是否需设置辩论阶段,我们认为没有必要:一是该程序中没有控方,即使各方可能对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质证意见,也不会产生激烈的辩论,且意见已在举证、质证阶段发表完毕,即使辩论也基本上是重复;二是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每次开庭审理的都不止一人,在保证法庭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精简庭审程序,以便提高效率。

(三)出庭应当准备的法律文书

1.审查意见书。由于罪犯立功、奖励及服刑积极分子的奖评是否真实、合法,在庭审监督阶段无法不能,则由出庭检察员完成审查意见书,列明上述材料是否审查过程及是否真实、合法,并在示证后当庭宣读。

2.量刑建议书。对减刑裁量幅度进行量刑建议。

四、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检察机关监督在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缺失

一般而言, 减刑、假释程序之启动必须具备相应的实体要件与形式要件, 前者主要指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减刑、假释的实体规定, 后者则专指执行机关所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但对于罪犯在服刑期间如何考核,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缺乏明确规定, 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各省市根据各自情况所制定的《罪犯奖惩考核办法》以及各执行机关根据监所实际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这种由执行机关“自我立法”所确立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将检察机关的监督排除在外, 不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罪犯考核过程中的程序违法,难以将非法启动减刑、假释的现象排除在外, 从而不利于发挥减刑、假释启动程序的过滤功能。

(二)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单一且强制力缺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后,如认为裁定不当,应在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并监督人民法院在一个月内是否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启动法院再审程序的强制力,在减刑、假释同步检察监督普遍疲软的手段中显得殊为可贵,但在执行中却有颇多障碍,常常造成事后监督的不能。

1.期间过短,不易发现裁定的问题。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并作出裁定往往批量进行,动辄几十几百份裁定一起送达检察机关。要在短短的20天内审查并发现裁定中的不当,绝非易事。

2.效力薄弱,不能阻止裁定的执行。法院裁定一经作出,即送达监狱执行。等到检察机关发现问题提出纠正意见时,裁定已经生效,减余刑和假释的罪犯已经释放出监,难以找回,纠正意见无从落实。

3.权限受制,不利监督效率的提高。根据《规定》,有权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是作出裁定的中级法院的同级检察院。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监狱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了虽然了解罪犯应否减刑假释的实际情况却无权监督,而有监督权的上一级检察院因不直接掌握案情却无法监督的尴尬局面,监督的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五、建议和意见

(一)关于律师的定位

1.被减刑假释罪犯有聘请律师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律师介入至少有以下意义:一是通过律师调查取证及听取律师发表的意见,有利于帮助合议庭全面审查证据,正确做出减刑、假释决定;二是由于庭审时罪犯亲属和被害人方及社会公众因故不能参加旁听,可以借助律师向他们讲解有关庭审的具体情形,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通常情况下,不是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都需要律师介入,但重大、有影响的案件,律师介入十分重要。

2.关于律师介入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罪犯本人申请聘请。拟被减刑、假释罪犯提出聘请律师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代为聘请律师。另一种是法院指定。拟被减刑、假释罪犯提出法律援助请求,由执行机关提请法院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律师。

3.关于律师的称谓,有人认为,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律师的辩护色彩较为淡薄,称之为人较为妥当。我们认为,辩护人是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者的特有称呼,无论其是律师或者是普通公民。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依然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拟被减刑假释的罪犯就是服刑中的原被告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被称为辩护人较适当,这样可保持该称谓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致性。

(二)现阶段我国减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

由于减刑案件数量的巨大和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减刑案件全部实现公开开庭审理还存在现实的困难。所以,对于减刑案件的公开审理工作要通过以点带面,在逐步解决相应制约条件的基础上,推广至所有依法可以公开的减刑案件。出于现实的考虑,现阶段我国减刑公开开庭审理的适用范围应包括:假释罪犯和宣告缓刑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提请罪

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实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施严重侵害人身及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实施职务犯罪的;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实施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的;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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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农业局查处毛某生产、销售含有限用农药芹菜案

2016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发现特克斯县一蔬菜生产基地的芹菜样品含有限用农药甲基异柳磷。案发后,特克斯县农业局追回未销售芹菜并销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6年12月,基地负责人毛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

二、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查处李某等四人生产含有限用农药洋葱案

2015年,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农牧局在对全区洋葱种植区域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等四人在洋葱地冲释国家限用农药甲拌磷,洋葱、土壤等现场提取的样品均被检出甲拌磷成分。随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6年4月,李某等四人以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江西省高安市畜牧水产局查处艾某违法使用“瘦肉精”饲养肉牛案

2017年1月,江西省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对该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屠宰车间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通过快速检测发现待宰栏中的一头肉牛尿液“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根据有关规定,高安市畜牧水产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经查,该牛为艾某饲养,喂养饲料中掺入“瘦肉精”。2017年5月,艾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四川省梓潼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处康某屠宰、加工、贮藏病变猪(肉)案

2016年7月,四川省梓潼县农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康某居住院子中的冻库内存放有病变症状的猪肉和猪头250余公斤,执法人员随即对这批猪肉和猪头进行查封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查处。2016年8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对康某以9961元罚款,公安机关对康某行政拘留五日。

五. 山东省利津县畜牧局查处王某违法使用“瘦肉精”饲养肉牛案

2015年1月,山东省利津县畜牧局汀罗防控所接到王某电话报检,执法人员在其养殖场内对33头肉牛进行现场检疫和违禁物质的抽样检测,发现“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呈阳性。利津县畜牧局随即对牛场进行查封,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2月,王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六、重庆市农委查处魏某向待宰牛注水案

2014年5月,重庆市农委与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魏某及其工人在租赁的屠宰场地向待宰的牛注水。经检测,17个样品水分含量全部超标。2016年,重庆市农委依据相关规定,对魏某做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17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魏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先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北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随后,魏某提出上诉,2017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重庆市农委对魏某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渔政局查处某鱼苗场生产、销售含有违禁药物鱼苗案

2016年5月,从化渔政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所的检验检测报告,对辖区某鱼苗场进行监督抽查,经检验,该场的胡子鲶鱼苗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案件被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3月,渔场负责人梁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八、福建省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查处欧某等生产、销售含有违禁物质水产品案

2015年11月,福建省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县公安部门对辖区某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养殖场疑似使用禁用渔药。经检测,送检的石斑鱼、虎斑鱼和养殖场水样品检出呋喃西林、孔雀石绿。东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将该案件移送东山县公安局,并对涉案的石斑鱼进行无害化处理。2016年8月,欧某等二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和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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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法上访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不足所致。我国现行法律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超前或滞后的问题。一方面由于社会的不断发展,已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可能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一些新的法律情况发生时,司法机关的审查处理无法可依,导致涉案当事人的不满;另一方面,我国立法实践中,立法者多参照和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规范,而这些规范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又难于理解和认知。这种超前和滞后容易导致普通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最终导致上访。

二是司法机关对法律的解释、理解不一致,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例如我院曾受理的一起涉法上访案件:甲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贪污案,因行政区划化的改变,甲区检察院被撤并,此案交由乙区检察院审查,乙区检察院与乙区法院就此案犯罪主体的认定产生分歧意见,乙区检察院将此案从乙区法院撤回,未做结论。后此案当事人提出申诉,要求乙区检察院做出处理结论,返还甲区检察院扣押的款物。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于检、法两家各持己见,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如在企业性质的认定方面存在的认识不同,使一些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搁浅,不能及时终结,只立案无结案,只收缴款项无处理结论,提起公诉后又撤回的个案难于处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

三是有些执法者素质方面的原因。个别执法人员为政不廉,执法不公,利用党和人民给与的权力谋取私利,办人情案、关系案,造成一些冤、假、错案,导致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上诉、申诉;执法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不强,一些部门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互相推诿,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滥管;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凭领导意图办案,导致案件不能公正、及时地处理而久拖不决;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过低,执法行为不规范,不能及时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案件;行政干预执法的现象的存在,使个别案件不能依法审理,导致涉法上访案件的产生。

四是上访人方面的原因。伴随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的人敢于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涉法上访的人员中,大多数是因有理有冤的事情得不到解决或解决不彻底、不公正、不满意而多次多处上访的。但在众多的上访人员中,有的是对改革、改制中的一些现象看不“公”,因个人利益不能实现而不能正确理解和对待改革政策,单人或聚集成团体上访。还有一些上访人恶意上访,甚至受不法者的利用无理取闹,有些上访告状人员,还企图以越级上访威胁有关部门以谋取更大的个人利益。

五是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一方面对上访案件无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处理机制。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实行“首办责任制”、“三个百分之百”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但要把这些制度落到实处光靠领导的重视还不够,还要有具体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如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部门则催办无力、无效,使初级的、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从而造成重复涉法上访案件。

二、建立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案件工作机制

一是在处理涉法上访中,注重时效与时限,严格执行实体法和程序法。在首次接待中,要努力做到“零缺陷办理”,严把受案关,对所有接待全部登记备案,及时分流。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认真依法查处,及时取证,积极催办,确保案件在法定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的要及时报告上级院,同时向上访人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妥善转出。要变被动的上访为积极的下访,及时发现上访苗头、挖掘不稳定因素,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好管辖不明的案件。

篇9

    2012年9月28日22时许,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一中高二学生王小帅(化名)在菏泽市开发区黄河东路双河立交桥附近的地摊上吃饭时,与郭某发生口角,后王小帅带领五六个男子持刀械将郭某殴打,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为轻伤。

    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王小帅今年16岁,系初犯、偶犯,正在因病休学阶段,被害人郭某也刚满18周岁。鉴于王小帅属于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可塑性强,自我控制能力差,由于一时冲动触犯刑律,该院本着教育、感化的原则,对其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了王小帅的恐惧与对抗心理,使之真诚悔罪。并按照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和解的规定,认真听取了当事人意见,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了重点审查。

    调解会上,办案检察官向在场人员详细介绍了修改后刑诉法对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通报了检察机关查明的犯罪事实。在相关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确认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履行赔偿损失,并已经取得被害人自愿谅解的前提下,对王小帅作出有罪不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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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2.告诉才处理的公然侮辱、诽谤案。

    3.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

    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5.重婚案。

    6.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

    7.虐待案。

    8.遗弃案。

    对于以上8种犯罪案件,被害人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刑事案件到检察院告状:1.贪污案。

    2.刑讯逼供案。

    3.诬告陷害案。

    4.破坏选举案。

    5.非法拘禁案。

    6.非法管制、搜查案。

    7.报复陷害案。

    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案。

    9.伪证陷害、隐匿罪证案。

    10.侵犯通信自由案。

    11.行贿、受贿案。

    12.泄密案。

    13.玩忽职守案。

    14.重大责任事故案。

    15.枉法裁判案。

    16.体罚虐待人犯案。

    17.私放罪犯案。

    18.偷税抗税案。

    19.挪用救灾抢险等款物案。

    20.假冒商标案。

    21.挪用公款案。

    2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3.对被害人不控告的重婚案。

    24.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被害人或其他相关的人或组织,应当到检察机关告发,由检察机关决定是否起诉。

    下列刑事案件到公安机关告发:对于《刑法》规定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刑事法规规定的刑事犯罪案件,除了法院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的自侦刑事案件以外,其余都是公安机关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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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院质量安全;考核软件;开发;可行性;安全性

中图分类号:TP311.52

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已经在我院全方位实施,建立了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考核机制。在现有已颁布的考核方案、考核标准基础上开发考核软件系统。硬件体系构成和网络环境依托我院二十多年的信息化,专门的服务器机房,多台服务器组成的数据处理集群,系统在硬件及网络结构的选择上充分节约实施成本,降低实施难度,直接利用医院现有的网络结构构建C/S数据网络模式。

1 软件开发的可行性

1.1 经济可行性。该项目开发实施并且应用的过程中所用到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及环境、数据库等所需要的硬件投入均已在医院信息化的道路上走向成熟,不需额外投入资金。只有在项目实施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软件使用培训即可。该项目开发完成后将使医院的全面质量安全管理实现由手工到电子信息化的过渡。极大的改善了现有的工作效率,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安全性,降低了考核的运行成本。

1.2 技术可行性。当前医院在信息化的道路上走了20余年的时间,完成了医院各种业务信息平台的搭建。成熟的网络环境、优良安全的数据库环境等已经充分满足该系统开发应用的各种资源与需要。系统以Microsoft Framework 4.0 作为系统开发框架,用Visual Studio 2010 C# 计算机语言作为编写开发系统软件,并融入了WPF,Linq,DataBinding,Flow Documents等相关开发技术。简化了系统的整个开发过程,提高了系统开发效率;在针对不同的运行环境进行安装部署时系统具有很好的自适应能力,简化了安装部署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系统在运行时具有很高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为全面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提供了保障。

1.3 执行可行性。由于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的工作在手工阶段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工作流程,获得了很多宝贵的工作经验。软件系统的开发与实施将在现有的工作基础上展开并优化,将大量的、重复性的劳动工作交与计算机完成,简化并优化了工作流程中的环节,因此软件系统在真实的环境中能够很快的被认可以及被很好的应用。

1.4 可选择性。系统设计时可以采用“两层C/S”、“三层C/S”、以及“B/S”等体系结构模式。但考虑到该系统在业务逻辑处理方面比较简单,采用“三层C/S”模式并不方便,反而增加了开发成本;而“B/S模式”对浏览器的依赖较大,增加了系统应用时的维护成本。因此最后决定采用“两层C/S”体系结构模式,不但符合系统的需要,而且更经济。

1.5 效益分析。(1)经济效益。系统实施运行后所有数据均存储在服务器阵列上,并实现了全院的信息共享。有效的减少了在手工运行时对各种办公用品的需求开销。(2)非经济效益。管理和运行效率极为有效的提升与改进。出错率相对手工时有极大的减少。提高了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考核资料的利用率及医院科学管理水平,从而有更好的社会效益。

2 系统开发步骤与功能模块化设计

系统开发步骤经过创建三层架构并实现架构之间的相互访问联系;编写并生成与数据库相关连的实体访问模型;编写系统访问的公用方法函数库及公用变量,实现在逻辑层上对数据库的访问(检索,插入,更改等);编写人机交互界面(xaml文件),设置界面中各个控件的各种属性(布局属性、外观属性、文本属性、数据绑定属性等);调用逻辑层中的方法及变量,编写表示层中的各个控件功能实现代码;保存并测试运行系统。编写测试用例,全方位检测系统各个功能模块运行的正确性及运行效率;根据测试数据,发现问题、找出Bug,反复对编码进行修改整理。完成了登录系统、设置系统、考核文件管理系统、全面质量安全管理月考核系统、全面质量安全管理年(季)考核系统、年度考核汇总评分系统六大主要功能模块。基本满足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工作需求。

3 业务处理流程设计

3.1 系统设置。该流程为系统初始化数据准备阶段,由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考核方案》中的内容设定科室信息、人员信息、标准信息等内容。

3.2 系统登录、身份验证。各专业考核小组的考核人员在网络终端计算机通过验证登录密码验证考核身份。根据“考核专业组人员所在的科室信息”和“标准信息中确定的考核标准科室”的对应关系确定当前人员登录系统后进行考核所使用的权限。

3.3 医院全面质量安全管理考核。考核人员根据设定好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标准的明细内容对该考核标准所涉及到的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包括月考核与测评、月综合目标考核;季考核与测评;半年考核;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信息数据存储至中心端。

3.4 奖励与惩罚。由全面质量安全管理考核办公室工作人员填写月奖励项目登记、年奖励项目登记、否决指标等项目,确定奖惩。

3.5 数据提取分析。系统根据对获取的考核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排序、筛选等操作,实现对医院全面质量安全考核分析。形成月“质控信息简报”向全院公示。反应出质量安全管理现阶段医院整体运行当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在年终时对本年度的各个月成绩汇总,分别对职能、后勤、临床、医技四个系列的科室排序,得出本年度的优秀科室及优秀科主任。

4 硬件及网络结构与软件的安全性设计

4.1 硬件及网络结构。医院具有二十多年的信息化历史,具有专门的服务器机房,多台服务器组成的数据处理集群,并通过核心交换机、光线等网络设备连接到三十多台区域交换机,再由区域交换机连接到终端计算机。网络遍布全院各个角落。系统利用医院现有的网络结构构建C/S数据网络模式,充分利用成熟的网络资源,降低实施成本和实施难度。

4.2 软件的安全性保证。系统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作为后台数据库,安全性保障系统运行有了一个安全稳定的数据库环境,为系统的开发实现提供了良好的易用环境;可扩展性为系统的开发提供了良好的扩展功能和兼容性。(1)硬件方面依靠双服务器搭建的集群系统来保障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稳定。(2)软件方面通过Microsoft Sql Server 2008自身的计划任务执行数据库的定时备份工作,并通过网络完成异地存储功能,保障数据的安全可靠。(3)日常工作中由专人每天巡检服务器、网络设备等硬件的安全,并作详细的巡检记录。(4)日常工作中由专人每天检查数据库运行状况及备份等情况,并作详细的检查记录。(5)数据库应用方面通过设立单独的数据库访问账户及密码,来保障数据不会被非法用户登录篡改。(6)系统在功能上做到对每个登录用户身份进行安全认证,并且对每个用户在登录系统后的操作权限上进行控制,以避免数据混乱、丢失、篡改等,保障原始数据采集的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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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对劳动者伤、病情况和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并作出技术性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原则;

(二)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市两级鉴定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

(二)工伤确认项目

1、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2、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的确认;

3、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4、职业康复治疗的确认;

5、旧伤复发的确认;

6、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三)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1、用人单位职工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2、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

(四)其他部门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鉴定和确认项目。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上述全部项目的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再次鉴定,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管理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两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及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应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民政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工作。

第七条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受理劳动能力鉴定;

(四)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并对医疗卫生专家进行组织管理;

(五)组织交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经验;

(六)处理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等。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承办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三)承担劳动能力鉴定方面的政策咨询;

(四)定期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库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和公正。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并提出有关工作人员或医学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由鉴定经办机构通知其回避。

第三章 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结论原件与复印件;

3、被鉴定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5、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应提供市级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鉴定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申请人除提供第一款申请材料外,需提供原鉴定结论书。

第十三条 受 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的,鉴定经办机构应予受理,作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情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工作时限内。

(三)鉴定经办机构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意见,由鉴定经办机构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或诊断。被鉴定人应予以配合,否则,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四条 鉴 定

(一)受理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应从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按科别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分别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提出的临床诊断病种名称及检查的体征结论,应与国家标准中的病种名称及检查的体征相对一致。

被鉴定人受伤时诊治的专家,不能作为被鉴定人的鉴定专家。

初次鉴定专家不得参与同一被鉴定人的再次鉴定。

被鉴定人应到达鉴定现场。被鉴定人第一次无故不到造成鉴定结论无法按时限作出的,由被鉴定人承担责任。第二次无故不到的,申请人为受伤职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鉴定申请;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视为被鉴定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意见进行审定,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第十五条 送 达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被鉴定人因鉴定需要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医学检查、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按工伤医疗费用列支。

第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医疗卫生专家的劳务费和交通费;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场地租赁费;

(三)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文书和材料的制作费;

(四)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培训费、会议费;

(五)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所需费用;

(六)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鉴定工作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和其他参与鉴定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查实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材料,取消本次鉴定资格并要求补充材料待下次鉴定;

(二)申请市级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作出无级别结论;

(三)申请再次鉴定,被鉴定人伪装病情的,申请人为用人单位,作出无级别鉴定结论;申请人为非用人单位,维持市级鉴定结论;

(四)已经作出鉴定结论的,撤消本次鉴定结论并重新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送达的鉴定结论不服并拒绝签收的,造成工伤职工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工伤职工申请仲裁前的时间视为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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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相对紧张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将每起行政处罚案件打造成既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配套法规与规章,又能够得到企业负责人理解的的精品案例,既是安监人员做好执法工作的客观需要,又是摆在每一名基层安监执法人员面前的难题。某些行政处罚案件之所以出现反复,是由于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般程序案件办理中,不注重细节管理。要解决好这一难题,笔者建议应从以下细节入手。

发现案源和先行取证

准备工作有的放矢

在每次执法活动前,除准备好各类基本的执法文书、器材外,对事先确定的检查项目应找好法规依据,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特点和生产流程设定现场检点,找准标准规程依据,做到有的放矢。如机械加工企业必查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劳动密集型企业必查生产现场的应急疏散通道,危险作业必查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的现场落实等。

监察过程查深查透

无论是现场检查和资料核查,具体检查项目都要做到认真细致,努力发现案源,切忌走马观花。如:查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不光要查有无培训记录,还要查考核试卷和培训内容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查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光要查储存使用现场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和应急设施,还要查危险化学品在企业整个流转过程中是否安全受控,相关人员对所接触的化学品特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清楚;查劳动防护用品,不光要查企业是否按标准发放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无安全标志,还要查生产现场配发的劳防用品是否与危害因素匹配,能否达到防护要求等。

先行取证做细做实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前处罚有别于事故处罚,发现案源如不对主要证据进行先行取证,很有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

先行调查取证应做到细致实在。如设备设施类隐患应先行取得现场图片,拍摄角度、范围应准确合理,必要时可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勘验笔录,也可采取抽样取证或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现场违章应先行取得当事人、相关管理人员、陪同检查人员询问笔录,违章行为确认、人员关系印证应清楚明晰;管理缺陷应先行取得陪同检查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的管理制度、台帐等书证应由出具人签字盖章确认无误。

办理立案和调查取证

立案前初步定性

先行取证后,执法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书》等执法文书及先行取得的证据梳理汇总提交内审会,在会上详细介绍案情经过及企业基本情况,提出该违法行为适用的法规依据,供参会人员讨论。会议初步界定案件性质并明确案件名称,假想造成这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要锁定违法行为需进一步取得哪些证据,为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指明方向,5日内办理立案手续。

调查中运用技巧

事前处罚主要针对的是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未依法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未到位,多数未造成严重后果,企业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认识存在定势思维,还停留在单纯的业务指导理念上,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无法理解。有的企业负责人不理解:“我们公司又没发生事故,你们提出的问题整改了就行了,你们怎么还是要罚款?”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或多或少存在抵触情绪。这就要求监察人员充分运用执法技巧,说清该违法行为存在的危险性或危害性,讲明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隐性效益和社会影响,指出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宣传配合调查可从轻处罚和不配合执法检查将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执法方法,通过与对方深入的沟通交流,从细节入手,听取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说明执法人员能够提供的服务。在取得对方理解认同的基础上,采用先易后难的方法,提供的资料与案情有关的先收集,配合询问的先询问,循序渐进取得案件必备的所有证据。

证据链逻辑严密

在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办理案件的同时,行政处罚能否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锁定该违法行为成立的证据链是否完整,逻辑是否严密。《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具体规定办理一起案件需要哪些证据,但执法人员在案件办理中,应注重在证据链逻辑细节中把握好两个原则:能采用两个以上证据的不采用孤证,物证、书证、证人笔录能采集完整的一定要采集完整;调查取证结束后,证据链要经得起推敲,以局外人的角度纵览整个卷宗,每项证据既能单独证明,又能相互印证,真正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总体要求。

案件呈批和文书送达

呈批准确裁量

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及具体情况,在适用法规条款的自由裁量幅度内确定处罚种类或金额,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初步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审批。

送达阐明权利

案件呈批后,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在3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加盖公章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后,执法人员应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并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当事人在3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要求的,执法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推行说理式执法,在文书中写明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及取得的相关证据,讲清事理、说清法理,注明当事人履行的行政处罚方式和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可按规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

结案规范归档

处罚执行到位后,案件材料应按规定立卷归档。进入卷宗的执法文书应使用原件,调查取证中收集的证据等资料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并由出具人签字。按照规范立卷的要求正确排列各项文书证据,建立卷宗目录,装订后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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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公共政策分析 案例教学法 学生主导 教学方法

0 引言

公共政策分析是一个综合性、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也是一门以行动为取向的学科,体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公共政策分析是对政策制定、筛选、实施和评价的全过程的研究,其核心问题是运用多种分析方法对备选政策的本质、产生原因及其实施效果进行分析,以达到改良政策系统,提高政策质量,获取解决途径的目的。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所采用的各种方式、手段的总和,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选择并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才能促进学生的发展,提升教学效果。传统教学中明显存在着“重知识、轻能力,重理论、轻实践”的弊端,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要摒弃传统单一的“主体到客体”的灌输式教学理念和模式,树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教学理念,强调“以问题为中心”来开展教学活动。①与传统教学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同,案例教学关注复杂的社会现实,注重学生的创造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仅仅是对原理和规则的掌握。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中引入以学生为主导的案例教学法,可以引导学生对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和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见解,做出判断和决策,目的是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 运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作为公共管理学科的基础课程,公共政策分析课程的主要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初步掌握政策研究和政策分析的相关理论与方法,从而增进学生对公共政策问题和现象的理解。基于公共政策的特征,该课程天然具有实践性导向,因此课程的教学必须结合社会现实,根据教学内容适当引入实际生活中的政策案例进行教学。由于学生对政策过程缺乏了解,很多知识尤其是一些技能难以通过单纯的课堂教学来形成,例如怎样发现与分析政策问题、如何提出政策建议、如何执行具体政策等。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把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以及实践结合起来,让学生根据所学知识,通过案例分析和社会实践,对人们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政策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公共政策分析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相当于在政策理论和实践之间架设一道桥梁,寻求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点,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长学生分析政策问题的能力。②

公共政策分析案例教学法优势明显,它有利于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提高课程的教学质量;有利于结合公共政策分析学科特点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有利于通过针对性探讨政策分析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政策素养。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公共政策分析课程的案例教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一方面教学案例多从国外直接移植过来,本土化程度低,学生难以融入案例情景,不利于学生将公共政策理论与我国复杂的社会现实联系。另一方面,“灌输―接受”式案例教学法使学生缺乏课堂置疑和辩论的热情,课堂氛围和学生的学习兴趣不够浓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无法培养学生运用公共政策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要改变传统的案例教学法,强调学生的主导作用,由灌输式教学向启发式教学转变,教学的目的不再是让教师向学生提供正确答案,而是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整并适合自己的分析问题的思路。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学生根据案例自主选取和查阅相关学习资料、由学生分析案例和讲解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总结和汇报,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一种教学方法。以往的案例教学法多为教师主导型,即教师搜集资料,在课堂上讲解,与学生讨论,再总结得出结论。而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中,教师只负责布置任务,提供参考案例,组织讨论与点评,将大量的资料筛选,案例分析与讲解,分析报告的撰写,分组课堂汇报等工作交给学生完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锻炼学生搜集资料、整合信息、团队合作、归纳总结以及当众发表演讲等能力。

2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实施方案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组织安排是否恰当,设计程序是否合理,既是案例教学的重点和难点,也是教学成败的关键。因此,在公共政策分析课堂活动中,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依照教学大纲以及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一般流程,科学组织和实施案例教学。

2.1 前期准备阶段

2.1.1 分组和评分方式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学习过程多以小组的形式进行,更加强化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因而分组是教学是否成功的首要环节。考虑到讨论效果,分组方式最好由学生自由组合,但人数不宜过多或者过少,每组大约4至6人比较合适。组长由学生自荐然后共同推选出来,组长在小组中的作用较大,不仅要完成自身任务还要整体协调、安排其他组员的任务。教师除了要对小组共同完成的案例分析报告进行评分(满分40分),还要按照个人对小组的贡献给每名成员打分(满分10分),这两部分的分数总和就是学生的课程总结报告分数,占本课程最终成绩的50%。这样的评分方式让每一名学生都肩负着提高小组成绩的共同目标,在分析案例和撰写报告的过程中,小组就会进行明确的分工,积极地讨论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同时,按照每个成员所承担的角色和对小组的贡献评分,不仅能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还能有效避免小组合作中最易出现的“搭便车”现象。

2.1.2 公共政策案例选取

教学中选择的案例是否恰当,是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成败的关键,好的案例在教学中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选的案例既要与教学目标相吻合,又要是教师自己能把握的、学生易于接受和认同的。③这里要强调的是,教师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需要从案例与特定政策分析基本知识点的关联性、案例与社会实际生活的关系以及案例的总体难易程度来考察所选案例的适当性。一个好的教学案例通常是对课程教学有用处、与教师所要传授的理论知识具有相关性、能引发争论和探讨、反映社会现实问题的。因此,考虑到教学目标和课堂效果,综合以上因素,此次教学实践选择将怒江水电站开发建设问题作为一个案例方向,向学生提供了四篇阅读材料,并要求学生以此方向为切入点,自主查阅相关案例,进行小组案例讨论,撰写分析总结报告。

2.2 教学实施阶段

2.2.1 理论知识的学习

在具体实施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将学生应该掌握的相关政策分析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点详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具备处理公共政策案例的充分理论知识储备。④公共政策分析的教学目标是:系统了解公共政策学的框架和内容体系、熟悉公共政策学的基本原理和政策分析的一般方法、能够分析和解决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问题。围绕教学目标,教师应结合所选案例,对公共政策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详细讲解,并运用政策分析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

2.2.2 小组讨论与报告撰写

小组讨论是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在分组讨论之前应先确保每名学生都充分学习和理解案例,因此布置四篇阅读材料的读后感为课堂作业。然后选取“从怒江水电站开发看中国公共政策模式变化”、“中国政策网络适用性考量――基于怒江水电站开发项目的案例研究”两篇文献进行小组讨论,并结合所学理论撰写案例分析小组报告。要求先简述案例背景,再介绍所用的理论,然后结合理论与实践展开具体分析,最后总结。学生根据案例讨论的情况,在综合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通过理性思考,可提炼出全面、深刻、见解独到的分析报告。

2.2.3 小组展示与汇报发言

此次教学实践活动共有四个班级,101名学生参与,按照自由组合原则分为19组,每组4~6人。由于各小组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最后的案例报告展示是学生相互学习、互动讨论的一个平台,因此小组陈述的顺序也就不重要了,各组可以自由随意发言,课堂氛围比较民主、活跃。与以往每小组指派一名代表进行汇报不同,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要求每个小组成员都要发言,对自己在小组中所做的工作进行总结,发表对案例的个人见解,与其他学生分享完成小组合作任务的感悟。这种小组汇报方式调动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不仅提高了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也培养了他们团队合作、口头表达、随机应变及课件展示等其他能力。

3 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效果分析

教学成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的成效。统计结果显示,参与此次教学活动的101名学生,课程及格率100%,其中成绩优秀(90分及以上)的有17人,优秀率为16.83%;成绩(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5页)良好(80~89分)的有53人,良好率达52.48%;成绩中等(70~79分)的有29人,中等率为28.71%。总成绩在80分及以上的人数占总人数的69.3%,由此可以看出本次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较为理想。

根据教师在教学实践中的观察发现,通过运用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参与到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的整个过程和每个步骤,极大的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经过材料阅读、案例分析、小组讨论、报告撰写、课堂汇报等教学环节,学生对公共政策分析的相关理论和基本知识点都有了一个全面系统的掌握。此外,该教学方法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师生相互配合完成教学任务,学生虽为主角,但离不开教师的引导和启发。教师的积极倾听、因势利导和及时对有争议观点进行分析,是学生对案例问题达成共识的重要基础。在这一模式中师生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充分体现了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中教学相长的特点,学生通过自主学习与实践更易掌握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注释

① 陶.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思考[J].改革与开放,2011(4):161-163.

② 杨芳.多种教学方法组合运用的实践与反思――基于《公共政策学》教学实例的分析[J].教育教学论坛,2016(3):147-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