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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4 15:31:4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互联网金融监管,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互联网金融监管

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

自互联网金融诞生之日起,监管互联网金融就成了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重视的一个问题,尤其是2013年至今,国务院、央行、地方政府和各行业监督委员会了有关规范互联网金融良好运作的政策和措施,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拉开序幕。尽管中央与地方十分重视互联网金融,也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可是就整体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发展依旧十分缓慢,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和约束,互联网金融规范监管之路任重而道远。针对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监管建议,以保障我国互联网金融积极健康发展。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信用体系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各种钓鱼网站、诈骗网站数量繁多,骗术屡见不鲜;不法分子泄露、转让、倒卖、出售个人和企业信息;P2P公司跑路,违约等等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客户、投资者、相关机构的利益和信心,引起公众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的信任危机,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理应注重信用体系的构建。在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需要: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采用保密技术为用户保护隐私,提高客户对于自身的信任程度,让客户乐于与企业进行来往;第二,实施电子签名和实名认证措施,记录企业内每一名工作人员,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失信行为;第三,监管主体应划清监管范围,分清监管内容和非监管内容,让监管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第四,建立黑名单,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此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真实;第五,量化标准,保证标准内容的一致性,规范互联网流通资源,进一步明确互联网贷款信用额度,让一切行为都有了衡量标准,让每个人都了解相关标准,对规范行为进行规范。

二、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

互联网金融具有发展迅猛、创新持续的特点,并不断诞生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这让监管无法跟进其发展,法律也产生了滞后性,建立统一监管体系的困难性可见一斑。2015年7月,央行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依法、适度、分类、协同、创新监管”的原则,并明确划分了监管的职务和责任,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监管依据。虽然该意见的出台开创了监管互联网金融的新时代,但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的具体监管实施细则仍未,仍存在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清晰,缺乏统筹规划的监管体系等现象,这些都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实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提出以下几点有助于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首先,确立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主体是政府,落实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消除监督主体不确定的隐患。目前,我国最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一行三会”各司其职,对应担负起互联网金融监管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为进一步细化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可设立专门化的监管部门隶属于“一行三会”之下,该类隶属部门应注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督,保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待问题要及早的进行发现与解决,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合理化,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处于一个健康的发展状态,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早日健全。其次,组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明确协会的自律职责,以此辅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证规范运营,达到促进、提升与发展的效果。行业自律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基础并且发挥着关键作用,行业自律作为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可分割的一项因素,其在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阶段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保证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向前发展,有行业自律的保驾护航,才有助于维护金融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规避金融活动中的不法行为,规范金融业发展方向。最后,注重加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指的是由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人民群众的力量是伟大的,他们对违法犯罪行为有着一种天然的敏感度,人民群众进行监督特点是监管主体多、监管范围大、监管效果好。初期可以先从外部角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社会监督,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监督角度和途径实现360度全方位的社会监督,让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监管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保证每一名群众都投入到这一方面的监管中,认真对待,提升监管质量。

三、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是其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促成者,但是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其他行业相比较有很大的不足。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欺骗、金融产品营销中虚假宣传、账户不安全、支付风险等事件,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长此以往下去,消费者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信任程度会降低,继而减少这一方面的业务办理,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会起到阻碍作用,因此,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是金融监管的一项重要职责。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监管部门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可以着重从以下几点出发:其一,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金融消费者获得的金融信息有效、准确、真实、安全;其二,拓展更多渠道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保证其能够及时查阅相关的凭证文件,防止不法分子业务欺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其三,构建专门的举报平台,实现金融用户在互联网金融下也能够方便、快速举报不法金融行为,让违法金融行为无处遁行;其四,提高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促进互联网金融工作人员成为专业化实用型人才,最大程度的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给了很多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尽管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些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可依旧存在很大一部分金融模式没能纳入监管系统中,这就是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下的漏洞,因此我国还需进一步提升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的速度,以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滞后现象严重,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非常快,导致监管无法跟上其发展步伐,继而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造成了当前的诸多不良现象,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带来了极大阻碍。对目前的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从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和特点出发,将现行的金融法规进行修订,并结合国外法律方面的成功经验,对具体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作出详细的规范,让互联网金融做到有法可依。与此同时,也要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特征和现状的专门性法律。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制度及标准,首先,对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说明,就其职责范围及权利所在进行明细划分,以立法的方式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确定下来;其次,在同一监管标准下,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感和监管积极性;再次,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从根本上加强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是所有国家对金融机构监管必备部分,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准入和退出的审批过程。但是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依旧存在较大的不足,处于一个没有准入、退出门槛、没有监管机构以及没有固定行业标准的阶段,这是政府关于互联网金融方面工作的缺失。互联网金融市场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市场参与主体的资质参差不齐,对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产生了较明显的消极作用。所以,对监管机构而言,必须设立监管规则,建立可行的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从而减小整体行业风险,保证用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使用。就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情况而言,相关监管机构既要统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差异性,制定诸如:最低资本金、经营业务、盈利能力、维护资金出借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准入和退出的门槛,以此规避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隐患,降低金融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科学化、稳健化。

六、结束语

在未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更加日新月异,互联网技术会更加先进,涉及到的金融领域更多,创新性更强,成为未来经济的主导。“互联网+金融”的模式,被利用于更多领域,更多行业开始和“互联网+”联姻,创造每个行业的创新和改变,带来一个全新的局面。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仍是全球范围内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不可小觑的问题。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出发,汲取西方国家有效监管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向的道路,加强自身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进行,以此掀起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篇章,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走向健全化,加快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进程。

作者:史洁 单位: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黄震,邓建鹏.P2P网贷风云———趋势•监管•案例[M].我国经济出版社,2015.

[2]阎庆民,杨爽.互联网+银行变革与监管[M].出版中信出版社,2015.

[3]余丰慧.互联网金融革命:我国金融的颠覆与重建[M].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14.

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 (01).

[2]苏竞翔.互联网金融遇上经济新常态[N].农村金融时报,2014 (7).

[3]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 (11).

[4]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 (12).

篇3

互联网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

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过程中,交易当事人对相关信息的掌握在数量和质量上都不对称。一般情况下,投资者掌握信息的程度不如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融资人。信息不对称贯穿着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整个过程。交易前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隐藏信息。现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如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和互联网电子金融商务平台都存在风险揭示信息不足的问题。此外,对于P2P网络借贷业务来说,平台的分析能力和技术水平都可能导致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了解不够准确和充分,投资人无法核实交易对手的真实资信情况甚至是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则集中表现为问题。由于交易机制的设置,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沉淀着客户资金,委托-问题普遍存在。

外部性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其对传统金融市场的传染性上。互联网金融机构出现信用问题不仅会引起自己破产,更会波及到与之密切相关的机构和行业。为了宣传,网络电子金融商务平台将不同种类的金融产品在同一平台展出,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一站式理财服务,其不合规经营也会影响其他传统金融机构和行业的信誉。因此,鉴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其失败可能不仅会引起自身的破产,而且会波及到传统金融机构,甚至引发信任危机。

市场的有效约束问题。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稳定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行业规则在某些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公共产品。稳定的市场和有秩序的业务操作可以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参与方都获益,尽管市场各方对其都有需求,但是其需求程度又难以测度和量化。稳定的市场不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会更倾向于搭便车,因此通过行业自发的自律可能无法真正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约束。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史较短,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十分不足。除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之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甚至还是监管的空白。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引起了监管当局的关注,规范支付机构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央行2010年9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0年12月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颁布《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行业开始走向规范化的发展。2013年6月起实施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监管更加深化和具体。

但P2P借贷、众筹融资等都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2011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这是目前唯一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公文,指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并且要求银行与这样的业务建立“防火墙”机制,防止其风险蔓延波及银行系统。中央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有望在法律层面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某些借贷行为,目前草案已经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但还没有正式出台。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客户、市场十分广泛,跨行业的情况很多,监管方面如何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201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成立了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小组成员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委,就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展开了大规模的调查,但是目前各种业务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等都还没有明确。

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方兴未艾,其不同业务形式的经营模式正在探索的过程中,市场规则不成熟,在这样市场混乱的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很大,违反规章和监管套利则可以获得较多的盈利,面对这样的形势,监管人应当更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机构适度的监管而不是宽松的监管。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不难看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还很不够,也无法在博弈中达到混合策略纳什均衡中的均衡收益。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模式选择。在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上,主要需要应该考虑监管的效率、监管的成本以及国家的政治和历史因素。对于我国来说,实现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意味着巨大的监管机构融合的成本,且由于市场体制还不够成熟和监管经验还不够丰富,对于互联网金融这样不断在创新、模式复杂的业务来说应该在我国分业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基础之上作出相应安排。建立一行三会统筹协调、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机制,并根据业务和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分别予以规范和监督。

建立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自律组织。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不断尝试和创新的过程中,在行政法规的规范中不宜制定过于详细和全面的条例,这样做不仅缺乏灵活性,更抑制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经过自发的调整达到成熟经营和内部风控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市场机构比监管部门更了解市场的风险和规律,对市场条件的变化也更敏感。因此在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上,除了可由监管部门下发指引公告和风险警示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和探索的过程中予以逐步规范之外,在很大程度上,自律组织能够有力地补充政府监管,实现行业内部的自律。

篇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对策

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创新发展,互联网正在改变着传统金融存贷、支付等核心业务,开创了互联网与金融融合发展的新格局,互联网金融产业链正在形成。2013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P2P、众筹、网络小额信贷、比特币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和概念层出不穷,一时间,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与此同时,其问题也不断暴露。部分P2P平台触及了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监管红线。而比特币因为有很好的匿名性,被用在洗钱、贩毒等非法活动中。再比如,支付宝的泄密事件和安全漏洞等问题引起了各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担忧。

一、互联网金融的特有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具体如下:

(一)政策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环境滞后,大量的法律空白、无人监管使得这一创新事物的发展道路并不平坦。

(二)流动性及兑付风险。

互联网金融对流动风险有放大效应:其虚拟账户的产生使互联网金融逃出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系,甚至有可能摆脱真实货币的约束,从而增大潜在风险;超越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使得风险扩散的速度更快。

(三)信息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以技术为支撑,如果技术不过关,网贷平台遭攻击,那么,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作就会受到影响,还会影响到投资人的信心。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

(四)个人信息被滥用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参与人群广泛、透明度高的特征,个人信息也存在被泄露的隐患,信息的安全性难以保障。由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将之用于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倘若此类信息管理不当,将造成信息泄。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对策

在201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说,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政府、行业和投资者三方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创新监管模式

监管应该从机构监管转变到功能监管、行为监管。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联合的跨部门监管机制。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由审批制逐渐过渡到备案制,列出负面清单。建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产品进行重新梳理和界定,分类明确其监管主体,其他机构配合监管。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协同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网络银行法律框架的顶层设计,加大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立法力度,尽快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让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责任明确。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应当包括法律主体、准入规定、业务审核、监管目标、监管方式、退出机制、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

(二)行业方面。

1.加强行业自律

倡议互联网金融行业维护行业竞争秩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觉防范管控风险和维护公共利益,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对损害投资和利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行业惩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

2.健全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

一是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利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或是借助第三方咨询服务等,建立信用评级系统,构建内部风险评估模型,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设置专人专岗进行实时监控和识别。二是加大技术投入,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水平。针对技术风险,应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从更高层次上来防范黑客攻击导致的系统瘫痪。

3.建立和完善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

根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产品性质、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合适的风险准备金数额并足额提取,以充足的拨备和较高的资本金抵御流动性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资质的审核和全程持续跟踪,健全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控制违约风险和运营风险的有效途径。

4.规范新产品设计

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匿名性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设计新产品时,应当重点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谨慎选择投资方向、方式,在产品的收益和风险中找到平衡点,在源头上防范出现集中赎回造成的流动挤兑风险。

(三)投资者方面。

1.树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进行相关操作时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有的甚至遭到损失。因而,应该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认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不要轻信企业所承诺的固定收益率和“零风险”的过度宣传。

2.选择多元化的投资方法

投资门槛低是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共同特性,在相同资金的前提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多种投资方式,将资金分散到不同的投资产品中去,避免被单一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所左右,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投资者者自身应更加理性,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发挥网民自我服务和社会服务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结语

总之,监管层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方式进行创新,要及时跟进,需要对相关业务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全面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相关产品在风险可控。同时,企业也应该跟监管层密切联系,寻求安全有效的创新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鼓励与监管缺一不可,相信政府一定能够把握好监管和创新之间的平衡,出台相应措施,规范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有序发展。

篇5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迅猛,从而也带动了其他行业的改变。许多行业依托互联网这个平台,在进行着一定的行业的改革。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构建,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然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网络技术的因素,往往会出现一些传统金融领域所没有的问题,给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造成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的门槛很低,对于投资者和借贷者没有很严格的审查制度,因此,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因此,为了使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的发展,给金融市场带来更多的便利,就需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必须要结合互联网金融的实际情况,把握一定的监管原则,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使互联网金融得到更好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

互联网金融是以网络为主要依托而进行的金融活动,网络科技的发展加强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通过各种网络手段,人们可以建立起一支庞大的互联网关系网络。使用互联网作为金融市场的平台,可以利用各种网络数据来对投资者和借贷者进行一定的匹配,具有更高的效率,也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网络数据的匹配使得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这样就可以方便人们的金融行为,降低人们的金融风险。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着一定的管理缺陷,往往会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主要从法律方面和技术方面进行阐释。

1.互联网金融在法律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逐步开放了金融市场的应用范围,以适应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在新时期,互联网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由于我国之前没有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经验,导致在对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进行监管时,缺乏一定的法律基础。针对传统的金融领域的法律并不适用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且涉及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定的金融纠纷时,相关的经济管理部门往往没有可以借鉴的法律规范,而且在业务上也缺乏足以处理网络金融风险的专业性人才。这种法律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者容易钻体制的漏洞,给他人的权益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害。这种非法利益攫取的情况对互联网金融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扰乱,使得互联网金融无法健康的运作,从而给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

2.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技术上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发展起来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在运作的过程中必然要依赖网络信息技术来进行操作和运转。然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既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对互联网金融的壮大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因为在网络上,在技术层面中存在着很多影响网络信息安全的因素,这就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添加了一定的风险。在目前网络发展的状况下,木马、病毒等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会使网络信息的保密性大大下降,黑客的入侵更是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个人信息的泄漏。这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了一定技术上的风险。

三、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必要性探析

1.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金融纠纷

在互联网时代,数据的灵活处理使得交流双方都对彼此的信息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在互联网金融中,数据的匹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金融活动参与者的对称度。但是互联网自身的运作特性导致了在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双方信息的绝对真实。因此,如果没有一定的监管行为,那么利用虚假信息进行金融交易的金融参与者就可能会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给一些不理智的投资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类似的风险,有必要进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2.避免集体的不理智行为对金融市场造成影响

金融行业是一项集体性的行业,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金融活动时,往往会带有一定的从众心理。如果大量的金融参与者被煽动,产生不理智的行为,那么可能会对金融市场产生很严重的影响。在一些互联网的金融平台上,如果有人蓄意制造金融秩序的混乱,很可能会造成大批的撤资,产生一定的金融信用风险,并且伤害到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这样会给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为了避免不理智行为的影响,需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的监管。

3.互联网金融无法有效应对某些突然的金融风险

金融行业本身就是风险较高的一个行业,而互联网的特殊性更是加重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目前,很多在互联网上开展的如火如荼的金融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负责,产生了亏损后往往无法补偿投资者的损失。一些金融理财产品在宣传过程中给投资者造成了错误的认识,而导致了投资者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互联网金融无法应对一定的程度金融风险,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一定的有效监管。

四、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的原则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模式,在维护其正常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管力度。只有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才能使互联网金融发挥其固有的优势,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流发展趋势。在进行监管时,要注意一定的监管原则,在监管过程中要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的电子商务的稳定运行,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更好更快发展。

1.要把握金融市场服务经济建设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延伸,是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因此,我们要把握住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在发展维护互联网金融的过程中,要确保其能够很好的为我国的实体经济建设服务。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可以进行一定的技术和制度上的创新,但是都要以服务金融,服务经济建设为主要的发展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以为电子商务创造很好的条件,同时也可以有力的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2.进行监管时要服从国际金融宏观调控的原则。金融业务的开展是为了在经济建设中有效的实现资金的分配,提高资金这一建设资源的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必须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因此,在管理过程中,也使互联网金融符合国家在金融方面的宏观调控。对互联网金融进监管要和市场经济的改革同步,只有一步步的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才能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避免模式创新而带来的经济波动。监管措施要切实的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

3.杜绝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金融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对市场秩序带来了很大的扰乱。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必须要对金融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一定的监管,使市场中的各路人马都能切实的遵守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规则。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市场相比有着较大的可操作空间,因此,只有对互联网上的资本进行资本约束,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不正当竞争给市场带来的危害。有力的监管措施也有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只有使信息更加的透明化,才能避免误导客户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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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幽灵,互联网金融的幽灵,在互联网的上空盘桓。尽管互联网金融从一开始就被贴上了“野蛮人”、“搅局者”、“颠覆者”的标签,但“标签”并不影响它以摧枯拉朽之势改变着人们的金融思维和金融方式。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数据爆炸的时代。大数据浪潮正在席卷全球,给政府、组织、企业乃至每个人的生活都带来巨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不仅提供了一个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还有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结构,以更好的为实体经济服务。同时,互联网金融还是最好的理财方式。以今年除夕当日为例,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百度“百赚”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分别达6.432%、7.448%、5.832%,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只有0.35% 至0.385%。

“大数据”已经不再是一个停留在纸面上的概念,而是实际生活方式上的一场革命。正如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刘东华先生所言,“互联网已经并正在改变世界,互联网让一些人提前老去,也让一些人更加年轻;互联网会颠覆掉一些行业,又会使另外一些行业获得新生。那么互联网金融呢?她又将给这个世界带来什么呢?”互联网的开放、包容和简便高效,不但降低了服务成本,还使许多传统金融难以覆盖的人群进入了服务的范围。同时,互联网的特性,使得金融服务的对象能够下沉、深入,更方便,互联网使金融进入了“自金融”时代。其中,P2P和众筹是“自金融”的典型形态。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就其本质来讲是在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完成支付结算和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扩大金融机构利率自主定价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契合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互联网金融通过便利和低成本的网络渠道与创新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动员能力,加快了资金的流转速度,加强了银行在负债端的竞争,使利率及时地反映资金供求,进而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动。

任何一种东西,必然经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如果说2014年前的金融改革还主要依靠顶层设计和自上而下的推动,还被称为改革的“最后一块洼地”,那么2014年及以后互联网金融的大发展则可算作来自市场底层的创新。经济决定金融,在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不断的影响下,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互联网及大数据对金融的影响和改变是深远和革命性的。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传统金融功能的本质,只是在技术应用上实现了兼容。正如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所言,“互联网金融改变的是一个商业模式,利率市场化改变资金价格 的同时,也会促进商业银行的成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多元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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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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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

引言

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为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但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1]。因此,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和策略,严加监管互联网金融。

1. 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首先,在20世纪末期和21世纪初期,互联网金融以网络保险、网络银行等为形式开始获得发展,我国也在这一时期推出了第一家网上银行-招商银行[2];其次,2010年前后,互联网金融获得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丰富,互联网金融技术也更加发展,社交网络、大数据以及电子商务等开始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渗透到互联网金融市场范围内;最后,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范围进一步扩大,由过去的电子商务、社会网络等逐渐扩展为证券行业、各大银行以及保险行业,同时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更加多样化,有众筹模式、P2P模式以及三方支付模式等。

2. 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形成严重的金融风险,给金融市场和相关主体带来不利的影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包括有操作性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以及法律和市场风险等。其中,操作风险指的是由于人员的操作失误或者由于内部系统、程序不够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指的是借贷人没有根据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行及时还款而产生的风险[3];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凭证无法流通、无法及时变现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导致放款人利益受损的风险;法律风险则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平台因为对税法法律进行错误的解读而造成巨大财务损失和税务负担的风险。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这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能够加强对金融风险的重视,并且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加强对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监管策略,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秩序。

3. 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探讨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

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正常的发展制度,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必须要求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首先,政府应该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根据互联网金融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修改或者增加有关法律条例,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其次,要求完善技术监管制度。如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求各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披露有效信息,保证信息的公开性和有效性,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网络投机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出现更大的互联网金融风险[4];最后,建立健全的身份认证体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大多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虚拟性所引起的,在网络世界中,双方对对方的了解不够充足,也无法保证对方的真实信息。因此,互联网金融放款人员和机构必须要加强对借贷人身份认证的重视,保证对方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这样才能够避免出现互联网金融风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

3.2 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仍然不够明确,这对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十分不利,因此要求国家能够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的重视,重新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如,政府可以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分散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任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3.3 创新监管模式和方法

要加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需要有关部门能够在过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监管方法和模式的创新,切实保障互联网金融的效果。互联网金融监管一般包括三种形式,即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以及运作过程监管,对每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是预防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重要前提[5]。此外,在互联网金融过程中,政府也需要给互联网金融一定的发展空间,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对金融风险进行预防和及时地应对,这是我国政府当前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4.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风险包括操作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等。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给我国金融经济带来一定的发展空间,但是其带来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创新监管方法,增强监管效果。

【参考文献】

[1]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J].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4,03:47-55.

[2]刘俊棋. 基于利益相关者保护视角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J].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4,05:117-124.

[3]何文虎,杨云龙. 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研究――基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的视角[J]. 金融发展研究,2014,08: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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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科技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在发展初期阶段势必会出现一些风险,这就需要加大监管的力度,尽快度过风险的高发期。本文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些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更加庞大。电商、门户网站以及搜索网站争先恐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广泛等特性,给传统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给互联网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峻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即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完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还需各相关部门在加强互相联系的情况下,从立法、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互联网金融立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受到侵害,投资者也难以运用相关法律进行维权,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给监管带来困扰。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虚拟环境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上网注册等可以采用匿名,还可以设置虚拟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对方的签名或者是影像等相关证据的记录。在网上进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一些虚拟认证方式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这样的交易存在着隐蔽性,金融机构识别客户也主要凭借这些电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轻易就能获取巨额的资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身存在的隐蔽性,给其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监管环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P2P平台悄然崛起,而P2P贷款平台由于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仍旧被排除在监管之外。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人民银行也曾在2013年出台了《支付风险业务提示》,但是这些只能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很多P2P借贷平台的资质参次不齐,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始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这给监管带来更大的困扰。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朝着地方化发展,金融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仍旧游离在监管之外,比如说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等。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起源于民间,在地方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金融机构集权式监管方式不适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监管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管指导与统筹的责任;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比如说:一行三会、工商、司法等部门。规定期限举行例会并交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情况,并加强监测与预警,控制互联网虚拟性风险向着实体金融蔓延;三是积极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只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间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并制定出风险发生以后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监测并防控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正常活动秩序。五是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于跨国际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实施监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秩序。

(二)采取原则导向式监管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不管是在发展方向还是发展模式方面都还未定型,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时,处理一些出现的问题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采取原则导向式的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吸收新兴金融行业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防范出现死管乱管的现象。另外,在金融风险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监管创新,从而促使互联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修订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风险特点,制定新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以及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把网络信贷以及众筹融资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体系,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及互联网安全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内容要进行明细划分。并要尽快系统化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联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三是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要求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规范化的指引。

三、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监管机制,不断汲取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并与实际的国情相结合,寻找出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出路,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剑波,丁子格.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8

[2]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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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针对个人类客户利润获取方式保障性低,因为缺乏监管,所以易出现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运作模式主要是将大量个人储蓄类存款转化为单位存款,并将这批资金以企业单位形式转存银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出现集中性提取存款的行为,则会导致流动性风险。

2.互联网金融不具备银行间同业拆借的功能,因此无法应对大规模资金提取风险。

3.存在安全性问题。交易对象不清,网络技术安全隐患不确定,个人信息的保护没有保障等,这三点都加大了互联网金融潜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第三方支付中介无法承担相关责任,而银行则有保障客户安全的义务。同时,互联网金融目前对于一些对识别性要求较高的交易业务显得有些无能为力,网络上传送的合同显然没有当面盖章签字可靠,这也是互联网金融安全性不够的一方面。

4.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但众多互联网金融公司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以及管理经营模式上都是极其相似的,没有依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情况以及消费者的需求,开发出具有较强竞争性和特点的服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有可能导致全局性的金融风险。

5.作为实体金融机构,银行除了提供各项服务以外还承担一部分支援经济建设的社会责任,而互联网金融不具备这样的社会责任。互联网金融表现的社会责任主要是增加就业,保障收入。相比,银行则能推动经济发展,因此也会导致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渐行渐远。日后,银行的业务侧重点可能更多针对企业和单位,而互联网金融则会吸引更多的个人业务。虽然互联网也很有可能逐渐涉足企业业务领域,但这需要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来保证安全性的一系列问题,势必是个漫长的过程。

6.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以及他们所经营的业务的合法性难以界定,有违法违规的现象存在。例如,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超过了自身的业务范畴,有的进行变相吸收存款,有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这都是违法的现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由于互联网金融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市场准入没有国家标准,投资者无法确认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合法性,也无法了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7.互联网金融监管措施欠缺。监管政策、监管手段、监管队伍缺失,但目前银监会正在出台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规范的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提供保障。虽然余额宝等网络金融理财产品的收益在降低,但其市场可行性却在提高,对着时间推移,接受互联网支付的人会越来越多,实体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也会逐渐被互联网金融所取代。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近一段时间,政府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两会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已提上政府工作日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与监管问题引起了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也更加有益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法律法规是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现有法律中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更新与补充。其次,可以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立法进程。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正因为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地域的经营模式,中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推动金融监管的改革,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律的作用,可以尝试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三是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首先,加强机构准入的监管,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查机构的资质、信用度等情况。其次,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其超过自身的业务范围,进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再次,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从业者要具备相关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四是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其次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建立互联网金融咨询中心,对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第四可以建立金融风险投资预警平台,对非法或者具有高风险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时向参与者提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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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办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网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以及P2P。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问题。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投资陷阱等方面的问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互相抑制。互联网金融不断开展,商业银行也日益加深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合作,从而为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但是也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监管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截止到目前尚未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可以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风险,不过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严重的抑制作用。所以两者间的冲突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第二,监管成本同监管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金融市场新生产物,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改革监管措施从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过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同时确定新型的监管规范或者标准,会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并且有可能出现无效监管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新兴监管手段往往只能试点,如果证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容易给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带来高昂的重置成本。除此之外,如果新的监管模式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则会出现无效监管的问题导致有法难依。

第三,经济基础薄弱并且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不断出现P2P平台倒闭以及负责人跑路的报道,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同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而言还比较薄弱,同时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缺失,从而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的难度。针对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事后处理的措施,事前预防则受信用体系缺乏的影响而难以实施。

第四,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各种业务活动,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在《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当中,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随着目前互联网金融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到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探讨

第一,构建新型监管模式。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服务跨界经营的要求,因此构建综合监管的新型模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包括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还要包括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过匆匆改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原则有可能会导致剧烈人动和高昂成本。所以构建综合监管模式需要逐渐推进。首先是要加强一行三会间的沟通交流以及协作,坚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以及联席会议等方面的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应当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之上国务院层面,构建统一的机构进行协调,并且通过协调来降低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其次是协调机构的运作成熟规范的时候,应当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领导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行使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各自承担的监管职权,从而监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再次是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之后,需要进一步建立配套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综合性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格外重视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二,强化非法集资监管。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P2P网贷平台方面,因此监管工作应当针对P2P网贷平台展开。首先,应当严格定位网贷平台为中介机构,确保网贷平台同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不能作为借贷当事人,并且严格禁止借后贷问题。其次,改进借贷信息的透明度,由于网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需要具体提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措施,从而确保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满意。再次,要严格控制网贷平台的收益保证,避免网贷平台以自身的资金来担保出借人的收益,使得出借人的收益担保由其他的担保机构提供,从而杜绝网贷平台发展成为担保机构。同时还应当构建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主要从网贷平台收取的中介费用当中按比例提供,一旦出现借款人的逾期还款问题,可以使用风险备用金来先行赔付出借人。最后,提高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和登记备案限制等,从而规范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相应的准入门槛而屡屡发生集资诈骗问题。

第三,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目前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欠缺可以说是P2P网贷以及“宝类”产品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风险提示监管有着设计容易但是落实困难的问题。因此网贷平台宣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提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等诱导性的宣传需要严格禁止。各种网贷平台都要向出借人通知借款人平均逾期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率、投资亏损用户的比例以及不还款产生的坏账率。对于承诺担保出借人本息的网贷平台当中,需要明确说明担保主体、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的具体范围。“宝类”产品当中,一方面要在产品货币基金的介绍当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投资的行业领域,同时告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承诺具体的收益。仅仅在首页或者是其他的位置提示风险并不算作履行投资风险揭示的义务,还需要金融服务者进一步披露更加详细具体的风险内容。

第四,构建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自律。作为企业以及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有着自我监管职能。因此构建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监管措施还在酝酿阶段。监管空白阶段,更需要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监管发挥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目前我国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已经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央行主导的清算支付协会,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部分P2P平台所组建的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力度。央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囊括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以及保护投资者都有着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可以内部成员加大自我监管的力度,同时配合监管部门防范潜在的风险防范,并且能够促进行业内部的交流,不断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因此行业协会监管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推动。

第五,健全征信系统建设。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可以持续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社会征信系统,阿里小贷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传统的金融企业开始模仿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例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业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力量非常有限,并且企业容易将信用数据库当做自身重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各个企业间无法共享相关的信用信息,企业也无法接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使得各个企业的信用审核仍然各自为战。这样一来从整个社会的层面而言,征信系统建立发展的速度缓慢,仍然处于零敲碎打阶段,无法发挥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价值,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仍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违约成本比较低而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增加监管难度。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推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验证、工作认证、学历验证、营业资格认证以及银行卡账号的认证等。通过确保参与者的实名制,能够提高违约成本,对于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并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企业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密切结合而改变金融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倒逼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量从而保持竞争力,不断推动着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鉴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反思已有监管政策同时思考创新监管措施,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从而实现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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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诞生于上世纪的美国,自其诞生以来,依托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便彻底改变了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自从1995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就悄无声息地进入了中国人的生活,使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平安集团的网络投保等互联网产品逐渐为人们所熟知。作为中国在全球知名度最高的互联网企业,阿里巴巴对中国经济金融体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从它的出现到实现境外上市,市场、机构、规则和监管无一不因此而发生深刻的变化。可以这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历史就是一部创新金融模式、提高金融效率、整合相关资源的历史,也是一部快速发展的传奇史。以第三方支付业务为例,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3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大幅增长25%;被监测的5000家重点零售企业中,网络零售增长33.2%,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金融第三方支付业务的迅猛发展,2014年中国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达到80767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0.3%。互联网金融有多种模式:一是自营商城模式。商业银行不断加强互联网渠道建设,不遗余力地拓展电子银行业务,逐步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转型。不久的将来,银行的传统物理网点将会减少,取而代之的将是更加便捷、高效、富有吸引力的物理网点。二是第三方金融产品销售渠道模式。即先在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海量数据挖掘、分析的基础上搭建网络平台,用于金融产品超市或理财产品超市,使更多的客户可以在通过平台对更多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选择,降低企业成本。如阿里金融的模式。三是电商供应链金融模式。这种模式主要强调与电商企业的大力合作,金融机构从电商企业处获得便捷的信息流监管方案,甚至是第三方担保,并通过数据分析更加高效地进行资信分析、评估并确定是否放贷。平时积累的大量的客户数据是这些电商平台的优势,它们实现大数据分析。如京东金融的模式。四是P2P网贷模式。P2P网贷来源于英文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又称“人人贷,”,是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出现的。该模式最大特点是通过P2P公司搭建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配对,属于直接信贷范畴。借贷过程中,资金、合同、手续等通过网络实现。据银监会数据,目前,全国在运行的P2P有近2000家。五是众筹(crowdfunding)模式。该模式是由项目发起人通过便捷的互联网利用公众资金和渠道实现项目融资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其特点是数量大、金额小、门槛低,不看重商业价值,更利于创业公司融资。互联网金融兼具互联网行业与金融行业的特征。然而,它并不只是两者的简单结合,既不只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工具来更加高效地完成,也不仅仅是互联网的金融化,即互联网企业为平台的商户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如投融资服务。虽然说,金融的互联网化或互联网的金融化都带动了这个时代的进步,但是从本质意义上来说,真正对改变人类社会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互联网精神对金融的渗透。互联网世界的核心是依托于其技术的互联网精神,人们将其抽象为“开放、平等、分享、协作”等方面,但究其实质,其实是一种“普惠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普惠金融。但是它又有别于政策性金融,绝不能无视它的市场化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仅仅强调其社会性;它不仅要关注较高的融资满意度,也要强调风险;它在满足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对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存储、转账和支付等现代金融服务。传统金融具有先天的优越感,它们充当至关重要的信息中介,较为轻松地获取其他行业难以企及的利润。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对传统金融业的重大变革,即互联网将会“去金融中介化”,实现“普惠金融或平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支持的技术类公司。此类公司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与互联网有关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软件开发公司,属于较为边缘的主体类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类公司。这类公司主要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金融电子商务服务,根据运营方式的差异,又分为电商银行、第三方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和P2P模式的贷款平台等。其中,P2P模式的贷款平台占绝大部分。三是互联网金融管理工具类公司。此类公司主要为用户提供方便、快捷和富有特色的金融管理工具,实现特定的理财、融资和创业等目的,互联网众筹公司属于此类。四是互联网金融征信类公司。这类公司主要通过对海量交易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为网上金融交易提供个人、公司资信等前置信息,提高互联网信贷等方面的效率和安全性能,为互联网交易的正常、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五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比特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互联网金融主体众多,但有时也不能完全划分出清晰的界限。从交易规则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不长,更多的时间处于监管空白或模糊期。目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规则都较为零散,系统化、制度化程度不够,都是对于某个具体环节的规定,缺乏具有普适性的、全面性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整体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步显现,对其监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由于其跨部门、跨行业特征明显,互联网金融监管及交易规则的制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从目前的情况看,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主要行业监管部门也已经明确下来,虽然国家层面正在统一安排部署对监管规则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但是在目前行业主体众多、业务风险逐步加大的情况下,对监管部门的能力和相互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调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完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为了更好地实施金融监管、保障国家经济金融运行安全,在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今天,必须首先从政策层面来规范其发展,才能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首先,当前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还极不适应,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不多,急需新制定一批引领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从大的方面看,目前还需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金融综合信息统计、金融信息网络安全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积极引入第三方立法,确保相关法律的系统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逐步构建起系统性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框架。其次,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组成的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的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及业务,其内容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因此需要及时对所涉法律条款开展修订。同时,有些互联网金融业务起步早、发展快、涉及广,早期出台的如有关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的相关法规、规章已经不再适应形势的变化,需要废除或更新。一些涉及网络支付和网上保险领域的政策虽然内容较为完善,但是贯彻落实还必须加强。涉及网络借贷和网络金融超市的监管几乎为真空状态,风险点多,涉及面广,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2]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加大开放、务实、合作力度高科技、高风险、跨区域是互联网金融的特点,这造成了对其监管的复杂性。为了避免在我国现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出现监管真空或无序的局面,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应本着开放、务实、合作的原则,积极建立国家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多部门与专业性相结合,多层次、全覆盖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大力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一步巩固央行在金融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大力推动银、证、保三个监管行为主体的职责转变,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转变为功能监管,实现监管行为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各环节的全覆盖。二是增强部门间协调,尽快改变各监管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地方金融办、工商、税务、通信等相关部门在内的互联网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分析区域内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和预警,切合地方实际制定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筑牢互联网金融交易风险的防火墙。三是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其内部监管作用。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不仅是为了加强会员间的沟通和团结,更是为了实现内部自律,相互监督。其实现内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以及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等。四是积极开展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和有关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向之一是全球化,这使得监管部门不熟悉、不可控的因素增加,风险增大、控制难度加大,这就要求对国际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各国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共同防范互联网金融跨境风险,及时切断风险在国家和地区间的快速传播。

(三)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说,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也是如此,必须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切实保护才能促进行业的持续、良性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信息采集量大、信息传播速度快、数据呈现集中,面对如此巨量、复杂的信息,消费者对信息进行有效识别的难度大大增加,其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同时,由于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原因,网络平台中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身份、通讯、账户等各类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面临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致使消费者的隐私权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相关规定不完善,一些机构的相关人员为一己之私甚至恶意出售手中掌握的客户个人信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道德风险巨大。金融危机后,为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内金融监管部门先后设立专门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截至目前,这些部门各自开展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目前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更是如此。我国央行2013年5月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被排除在外。对此,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所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纳入保护范围,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完善信息披露和惩戒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3](P.1-7)特别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欺诈、恶意泄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发现一起,惩处一起,真正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切实落实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高度重视并逐步完善个人征信监管征信尤其是个人征信被公认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但同时也是其中最有潜力的一个环节。截至目前,我国对于互联网征信尤其是个人征信的规范性监管文件不多,个人征信发展较慢。由于个人信用信息的敏感性等原因,包括央行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在内的个人信用信息都是一个个信息孤岛,既不全面又互不相联。为了在这个领域分得可观的份额,一些知名企业已经拉开征信争夺战的序幕,它们纷纷推出自己的产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挖掘和开拓数据来源,在广泛收集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各自建立不同的评分维度、分值占比等,如目前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评分由用户信用历史、行为偏好、履约能力、身份特质和人脉关系五个维度共同组成,且各自占比不同。根据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业务开展和监管现状,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业务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以央行为牵头部门尽快打通各个人征信信息孤岛间的沟通渠道,建立一个巨大的、统一的数据库,尽快实现信息顺畅流通和共享共用,改变目前各公司对贷款人的信用审核依靠自身审核技术和策略,独自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的局面,提高贷款违约成本,建立有效的查询、惩戒机制。二是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市场的鼓励机制,各监管机构应当更加关注用户的反应,在保护用户隐私和共建诚信社会两者间做好权衡。三是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广泛收集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引导征信机构整合数据资源,做好基础工作。监管机构要在全面了解行业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可行的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尽快建立基础数据库,广泛收集信用信息。要指导法定征信机构既致力于产品和客户的开发,又致力于整合数据这个基础但又核心的工作,真正取得核心竞争力。

(五)加快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平台建设近几年陆续出现的包括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对“一行三会”在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作为其中之一便是建立金融业务综合信息平台。在当前中国互联网金融新业态纷呈,混业趋势日益明显的情况下,没有完善的全维度、全覆盖的系统数据统计平台,金融监管部门要实现监管目标已经越来越难。对这个平台的建立的讨论早已开始,但目前仍然举步维艰,主要是在统计指标、方式等的标准化、是否全口径强制性纳入统计以及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等具体细节上一直不能达成共识,且与民间数据的对接难题也迟迟得不到解决。面对未来,为实现金融稳定、规避金融风险,国家层面应当加快立法建设,积极迎接大数据监管的混业挑战,促进各相关方面都以更加积极的行动促进大数据的深度应用,尽早建设好金融业综合信息统计平台,切实保障大数据的共享共赢。

四、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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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网络支付 网络借贷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模式,正在以飞快的速度改造着传统金融业。一方面,互联网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和信息数据等优势大举进军金融领域;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加速互联网业务创新,加强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方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充分包容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从发展历程来看,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以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的出现为标志,我国网络金融经历了第一轮快速发展的浪潮。在这一阶段,网络金融主要是传统金融服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互联网作为宣传和营销渠道,有效地拓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外延。自21世纪10年代以来,以社交网络、移动支付、云计算、搜索引擎等为代表的互联网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起点,我国互联网金融掀起了第二轮发展浪潮。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具有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式营销、主张平台开放等新特点,并且在运作模式上更加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这使得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关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也有人将2012年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传统金融业的改革,但是互联网金融蕴含的风险较传统金融更为复杂,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本文从金融监管主体的视角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网上银行

2001年6月,为规范和引导我国网上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银行业务经营风险,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为网上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但是,此办法中原则性的规定较多、缺乏量化标准、可操作性较差,于2007年1月5日废止。

2005年11月,在总结国内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与监管历程、借鉴国际电子银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与变更、风险管理、数据交换与转移管理、业务外包管理、跨境业务活动管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细则。此外,为了推动电子银行系统的安全建设工作,银监会还了《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网上证券

在证券发行方面,我国现行立法不允许网上证券直接发行。2012年5月18日证监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双向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在证券委托方面,2000年3月,证监会制定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网上委托的业务规范、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资格申请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为网上委托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年4月,证监会依据此办法制定《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三)网上保险

2011年4月,为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监会起草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的资质条件、经营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年9月,保监会印发《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对互联网销售保险的准入门槛、经营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做出了规定,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网络支付

2005年10月,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明确将电子支付业务纳入监管范畴。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依据办法和细则向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2011~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出台对应管理办法,逐步构建起网络支付监管体系。

(五)网络借贷

目前,在国内成立一家经营性网络借贷平台一般需要三个步骤:第一,获得由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第二,向通信管理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并办理相应的经营性网站备案,这一过程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介入。而且,我国尚未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网络借贷处于监管的真空地带。2011年8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警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2013年5月,《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送审稿由浙江省金融办上报至浙江省政府,预计将在2013年10月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送审稿对于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资金经营管理机构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条件、经营模式和特殊规制,以及出借人资金来源、自然人借款金额、民间融资利率等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审议通过,该条例最快有望在2013年年底出台。

(六)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作为金融产品的搜索比价平台,满足了企业和个人消费者对于金融产品“货比三家”的需求。由于金融搜索平台只是充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中介,自身并不参与金融产品供求双方的交易环节,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对其进行监管。

(七)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产品与一站式金融服务。目前,在市场准入方面,监管部门已出台相关政策,如2012年12月,证监会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但是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现行监管政策仍留有空白。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现行监管政策评价

(一)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较为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首先,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中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适时补充网络金融条款。其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分别制定于2005年和2000年,由于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新模式、新载体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特别是手机银行、超级网银、掌上证券等普及率日益提高,现有管理办法需要做相应的修订或增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于2011年,至今没有公布实施。保监会要在听取意见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正式规定和监管细则,严防监管真空。此外,现行监管政策中缺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金融门户网站监管以及跨国监管合作等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网络支付

我国网络支付尽管发展时间不长,但是监管体系的构建非常迅速。自2010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密集出台一系列管理办法,从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对网络支付进行全面的监管。2011年5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成立。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印发《网络支付行业自律公约》、《预付卡行业自律公约》、《移动支付行业自律公约》、《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有效地维护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市场的竞争秩序,有力地防范了网络支付清算服务风险。

(三)网络借贷

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如贝尔创投、安泰卓越、淘金贷等,影响非常恶劣。因此,我国亟待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

(四)金融搜索

金融搜索平台一般由信息科技公司创建,没有包含在金融监管的范围之内。尽管其目前只提供搜索服务,并不参与金融交易环节,但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动向,监控潜在金融风险。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隐私的保护,防范个人信息的泄露。

(五)网络金融超市

网络金融超市属于混业经营范畴,在这种模式下,不仅传统金融机构跨行业提供服务,银行、证券、保险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会带来风险的传染和蔓延,而且非金融机构也开始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这大大增加了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的难度,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与重复监管。面对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矛盾,当前亟待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有无,实现对网络金融超市的协同监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建议

相较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涉及面更加广泛、业务更为多元化、创新层出不穷、风险更难防控,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一定的缺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法规是国家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根本依据,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首先,我国现行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其立法基础是传统金融行业和传统金融业务,鲜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金融法律、补充相关条款。其次,与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相比,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较为缓慢,目前涉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内容的法律仅包括《刑法》、《电子签名法》等。要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逐步搭建起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广泛,有些领域发展起步早,制定法规、规章的时间早,因此相关内容、条款需要相应更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有些领域出台政策及时且内容较为完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如网络支付、网上保险;还有些领域处于监管真空状态,风险点多,一旦出现问题负面影响很大,亟待出台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如网络借贷、网络金融超市。

(二)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的经营模式对于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我国应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包括一行三会、工商、通信、司法等相关部门在内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二是与时俱进地推动金融监管改革。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推动银证保监管部门逐步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三是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通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公约、督促会员贯彻法律法规和履行自律公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会员合法权益等方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我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四是积极与国外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开展交流与合作。互联网与金融的全球化发展使得跨境金融风险增加,这要求各国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对跨国性的金融交易实行统一的监管标准,共同打击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保护本国用户在国外、外国用户在本国的合法经济金融权益。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一行三会”先后设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是距构建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仍有较大的差距,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较为薄弱。在互联网环境中,信息采集、传播的速度和规模达到空前的水平,过量化、复杂化、非对称性的信息使得消费者识别有效信息的难度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挑战;而且网络安全隐患使得消费者各类交易信息如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资金信息等在互联网传输过程中存在被非法盗取、篡改的风险,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权。在2013年5月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中指出,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境内购买、使用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这一界定并没有包括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非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消费者。因此,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推进过程中,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构建良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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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郭信峰,郝亚琳,孙铁翔,等.周小川:不会取缔余额宝[EB/OL].(20140304)[201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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