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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的传统文化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8:08:26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民族的传统文化,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篇1

关键词:俄罗斯远东民族;生活方式;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G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1-0079-01

纳奈族属于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文化的阿穆尔河沿岸地区的土著民族。传统上他们从事捕鱼、狩猎和采集等经营活动。众多河流,首先是阿穆尔河,及周围的原始森林解决了纳奈族的温饱并为每个家族提供所有必需物品。当时的狩猎工具是带指针的弓箭、矛、各种弩弓、套圈及用来捕捉小毛皮兽的网。只有在二十世纪初才开始使用猎枪。

乌尔奇族生活在阿穆尔河的下游,与纳奈族接邻。乌尔奇人称自己为纳尼人,翻译过来就是“土地人”。乌尔奇族从很久以前就开始打猎、捕鱼、育犬,用鱼皮来做衣服和鞋子。女人们用鱼皮来缝制结婚礼服和精美的装饰品。很多乌尔奇人的长袍上都可以看到脑树的图案。用鱼皮手工制成的长袍、缝制出的色彩鲜艳的地毯、用藤蔓编成的乌尔奇索罗(篮筐)和装饰而成的桦皮木桶是传统乌尔奇文化的骄傲。

涅吉达尔族生活在位于巴丽娜.阿西别恩卡区域和乌尔奇区域中的阿姆贡河和阿穆尔河的下游。

鄂温克族定居在阿姆贡河的上游、阿穆尔河-布列亚河的右支流及流入阿穆尔河口以北的鄂霍次克海的河谷中。

奥罗奇族居住在苏联港市鞑靼海峡沿岸。该民族的大部分人分布在图木宁河、新奥米区域和古尔斯科耶区(共青城区)的村庄内。

乌德盖族生活在锡霍特山脉的斜坡上。В.К.阿尔谢尼耶夫—远东著名的旅行家和研究者称乌德盖族是“森林人”。乌德盖族在阿巴罗夫斯克边疆区中最著名的居住点—格瓦休吉村,在滨海边疆区中的最著名的居住点—阿哥祖村、红亚尔村和奥隆村。

阿穆尔河沿岸地区少数民族的传统宗教形式曾与其工艺文化紧密相关。有关近似于人类的动物界的概念构成其传统宗教的基础。曾认为,人来源于动物或鸟类;原始森林中的野兽可以听见并明白森林中的人,同时它们会因其猎杀自己的宗族而对其进行报复;如果野兽死后能够保留其完整的骨架和颅骨,那么它就可以重生;所有的野兽和鸟类都有它们自己的精神之主,为了狩猎成功需要定期拜祭这些精神之主。因此在传统的节日上人类总是用一些仪式来免除自己猎杀野兽的罪行并使动物“重生”。

第一批研究者指出,阿穆尔河沿岸地区少数民族是对树木进行艺术加工的能手。乌尔奇族人懂得许多雕刻和绘画的技术方法。在熊节上使用的乌尔奇器皿上装饰最丰富,因为熊节就是中心,整个村社的生活都围着这个中心运转。因此,仪式上的器皿是各种艺术的最完美体现。

阿穆尔河沿岸地区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是最普遍的艺术创作之一,其中融合了剪裁、贴花、毛皮加工、金属加工和石器加工的各种艺术。最有代表性的是用鱼皮制成的长袍。人们都在春季穿这种衣服,采用悬吊、花纹、绒毛等装饰物。长袍上必有象征种族延续的脑树图案。落在树枝上的小鸟是未出生孩子的灵魂。纳奈族人的各种衣服上都有固定的花纹。许多工匠都在树雕和骨雕上寻找灵感。许多村落中外出打猎演变成了一场特殊的竞赛:谁的衣服缝的最好,谁的小船和雪橇做的最漂亮,谁的雕刻装饰最出色等。

边疆区建立了区域性民族文化中心,开设了一些小型博物馆、展厅、适用装饰艺术作坊并形成了民族团体。每年都进行一些古老的民族典礼和节日庆典。1992-1993年期间乌尔奇地区又重新开始举行“熊节日”和“杰玛塔”婚礼。在这些民族节日上展示古老的礼仪、开展民族运动项目比赛、组织艺术活动表演、出售适用装饰艺术品等。

任何一个民族的特点不仅表现在生物特点和外表上,同时也变现在文化和语言的差异上。每个民族的文化对于所有人来说都很重要,无论这个民族的人口多还是少,其文化应保留下来。萨哈林州居住着北方土著少数民族:涅夫赫族、鄂温克族、吾伊立塔族(奥罗克族)和纳奈族。

远古时期人们就已经形成了许多祭祀善神的习俗和仪式。狩猎和捕鱼的成功及家族的平安都取决于这些善神。

海洋、河流、湖泊和森林资源向来就是萨哈林和千岛群岛土著们主要的生活来源。人们因此奉大自然为神明。涅夫赫族以生命体—巨大海豹的形状来代表萨哈林。施密特半岛是这只海豹的头,阿尼瓦海角和克里利翁海角是这只海豹的后蹼。

篇2

进才实验小学位于上海市国际化程度最高的联洋社区,是中西文化交汇的一个窗口。建校5年多来,我们在“办一所让学生最快乐、健康成长,让教师最愉快、幸福工作,让学校最和谐、快速发展的学校”的理念指导下,在大力拓展学生国际视野的同时,始终坚持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通过环境创设、课程实施、社会实践、对外交流等,全面深化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让学生了解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并在浓浓的传统文化氛围中熏陶,感悟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激发学生为祖国有如此众多的传统文化而骄傲的情感,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根与魂植入小学生的心中。

一、以国学为基调,

在浓郁的传统文化校园氛围中浸濡

我校校舍原为台湾叶氏集团援建的进才中学国际部。建筑外墙呈古代学宫特有的褚红色,校园整体布局“外方内圆”,展现中华传统建筑的独特魅力。

在校内还我们精心设置了“优秀传统文化走廊”。在2010年7月,进才实验小学单列办学之初,我们就思考如何装扮校园,经过多次论证,大家达成共识:越国际化的地方越需要民族的文化。学校地处联洋国际社区,约50%的家长有海外学习工作的经历,家庭经济丰实,以后出国旅游、学习的机会比较多。因此,我们把校园文化建设的基调定在国学,学生们在校园内行走,随处可见墙上、柱子上张贴的图文并茂的《三字经》《弟子规》《论语》等,让学生耳濡目染,浸濡在中国经典的国学文化氛围中。

二、以课程为载体,

在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感悟

课程,是弘扬和培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通过课程学习,让学生了解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感悟其魅力。4年来,我校充分挖掘教育资源,在语文、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中,加强传统文化的教育,同时还开发了茶艺、葫芦丝、国学启蒙、经典诵读、中华成语小故事、上海童谣、弄堂游戏等二十多门传统文化校本课程。这些课程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特点,选择适合他们道德、知识和能力发展的内容,激活了学生对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探究的兴趣。

我们还根据本校教师以及学生家长的专长,并聘请校外专家,在学校城市少年宫开设“茶艺”“剪纸”“国画”“书法”“葫芦丝”“民鼓”“抖空竹”等十多门民族传统技艺培训课程。城市少年宫开展的民族传统技艺活动,深受学生欢迎,大家都爱参加培训学习。同学们通过培训,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一些学生在全国和上海市书法比赛中获奖;有的学生画作获得国家、上海市各类奖项。通过培训,目前全校学生都会吹奏葫芦丝,彩云之南特有的音乐情愫伴随着整个校园,让学生感受民族音乐的魅力。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今年我校一位4年级学生,转学到英国一所很难进的名牌学校。校方对她进行考察时,她穿上民族服装,兴致勃勃地表演茶艺,征服了所有考官,顺利入学。

三、以实践为平台,

在丰富多彩的传统文化活动中体验

我校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内容充实,贴近生活,深受学生以及家长的欢迎。

1.在传统节日中,体验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每年清明节、中秋节、端午节和元宵节等传统节日,我校都举办各种形式的庆祝活动,使学生感受传统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了解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体验中华美食、中华服饰乃至中华精神的无穷魅力。

深入挖掘民族纪念日的内涵,有利于激发学生爱国情怀。2014年9月30日,是中华民族首个烈士纪念日,学校组织学生来到高桥烈士陵园,缅怀先烈。

2.在走进场馆中,体验丰富的民族传统文化。学校每学期每个年级除了春秋游以外,还会组织一次以上的“走进厂矿企业、走进场馆”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一些具有民族传统文化的场馆,如上海博物馆、中华艺术宫、上海纺织服饰博物馆、上海工艺美术博物馆、上海宝山国际民间艺术博览馆等。

通过走进场馆,让学生接触中国传统文化,感受中华民族灿烂悠久的古代文明,提升对传统文化的关注,感悟其特征与独特魅力,在欣赏、感悟、交流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崇尚文明、珍惜中华民族的经典艺术与传承文化遗产的态度。

同时,场馆教育开放性与多样性的学习环境能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增强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意识。展品可引发学生对其造型、内容进行观察、想象和表现,馆内信息可以引导学生探究传统文化、包括对其功能、历史意义等的认知、解读、体验和感悟,进而依托科学知识与理论依据进行辨析,内化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在真实情景中体验知识生成与应用的能力,从而达到创造潜能的开发,同样有助于学生养成利用课余时间去参观的习惯,拓宽审美视野,形成综合学力。

3.在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中,展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魅力。我校积极鼓励学生参加中外文化交流活动,我们认为对外展示中华文化是孩子们走向世界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几年来,我们先后与俄罗斯、新加坡、德国、英国等学校,建立友好合作关系,互相来往,观摩学习。

篇3

【关键词】哈尼族;尚黑;青色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是全国唯一的哈尼族作为自治州民族之一的州级自治地方,也是我国哈尼族居住最集中、历史最悠久的地区之一。红河州博物馆作为一个地方综合性博物馆,目前拥有居住于境内的十一个世居民族服饰共计402件套。其中哈尼族服饰包含有哈尼、白宏、糯毕、糯美、奕车、腊米、碧约、卡多、阿松、期第、西摩洛、哈欧、各和、豪尼、堕尼等十多个支系不同款式和装饰共计102件套。服饰可谓千姿百态、色彩斑斓,浓缩民族了的历史,突显出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红河州境内的哈尼族,主要聚居红河南岸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等四县,少量散居于红河北岸的建水县坡头乡及石屏县的新城乡和龙武乡。黑色是哈尼族服饰的主色调,染料只有蓝靛一种。哈尼族崇尚黑色,将黑色视为吉祥色、生命色和保护色。哈尼族擅长种植棉花,各家都有木制的压棉机、纺纱机和织布机。因此,染织手艺是哈尼族妇女世代相传的技艺,又是衡量女子聪明才智及其治家本领的重要尺度。

哈尼族妇女的服饰虽纷繁各异,但是其色彩审美、精湛的织绣艺术及各类图案的搭配,同样记录了哈尼族千年的发展旅程。馆藏哈尼服饰从不同的支系和居域差异来看,哈尼族妇女的衣着类型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一、长衣长裙型

这类服饰主要是碧约、阿松、卡多、堕塔等支系。其特点是上衣无领斜襟左衽,两侧腋下开叉,衣长及大腿中部。大多为宽松的大摆裙,长及脚后跟处。总体装饰相对较少,宽松、朴素、大方,主要流行于绿春、红河等县。

二、长衣长裤型

这类服饰主要是哈尼、堕尼、糯比、糯美、爱倮等支系。整体以黑色为基本基调,其特点是上衣无领斜襟左衽,衣服长及大腿中部,有的更长,领口和袖口部位作特别的装饰,裤子均为大裆宽管裤长,及脚后跟处,部分长裤裤脚部位采用贴布、绣花、钉花边等工艺加以装饰和加固。流行于红河、元阳、绿春等县。此类型头饰最有特点。如:糯美支系,少女头戴通顶的瓜皮小帽,在黑色底板的帽沿绣上红、黄、蓝、绿、白等花纹,并在帽顶沿边镶上相应色调的小线花9-11朵,然后在帽沿边盘一根发辫,显得鲜艳、活泼,辫子由头发与长约1米的无数条黑线带编辫而成。而爱倮支系的妇女头帕呈三角形,坠三条嵌银泡并附彩线须得饰带及黑线假发式。

三、穿短衣长裤型

这类服饰的有期弟、腊米、果觉、碧约、郭宏等支系。其特点是上衣无领长袖,斜襟左衽。外罩绣饰精美的对襟坎肩,坎肩衣襟作特别的装饰,沿斜襟边沿用花边彩带装饰,同时用小银泡钉成多个三角形,斜襟边沿形成大型锯齿状银泡。裤子为大裆宽管裤,部分地区小腿上套绣饰华丽的护脚套。有些支系的衣服袖子色彩非常丰富。如:期弟服饰,袖口外侧用丝线绣制一块三角形彩色图案,袖筒用16-20条蓝黑相间的布条或者用黑、蓝、黄、红、绿、灰等多种颜色的布条拼接而成,拼接处均用彩线加以装饰。

四、穿着短衣短裤型

这类服饰的主要有白宏和奕车妇女。奕车妇女的传统生活服饰最为典型。奕车头饰较为简单,年轻时戴自称“帕从”的尖顶长尾白帽。随着年龄增长,生儿育女之后,帽子的颜色逐步改为蓝黑色。无论任何年龄阶段,奕车女子从不在头上加戴任何首饰,也不穿戴耳环。上身着自称“雀巴”的无领短衣短袖斜襟衣,外罩自称“雀龙”的对襟黑色上衣,虽钉有十多对布扣,但穿着时从不扣合。下身着超短型黑色短裤,长度只及大腿根部。

从年龄段来讲,哈尼族妇女的衣着,无论何种类型,其样式、色彩、质料、花纹等不同年龄段有不同的审美要求。一般来看,哈尼族童装的特点是简洁明快,符合儿童心理。衣饰上主要以动物的羽毛、狗牙、鹰嘴或银币作装饰,给人的审美趣味就像一朵含苞待放的花蕾。青年女子的头饰最为鲜艳,饰物最多,主要以银泡、银币、银耳环为装饰。女装突出表现在面料的选择上,出了基本的黑、青色布料外,还以灰、蓝、红、紫、黄等色彩装点,衣服上再配上银链梳子、银泡、银币链、银扣、银手镯、银螺、银鱼、银链腰带等,使得姑娘华丽富贵、光彩夺目,充满少女的青春气息。已婚妇女则以蓝黑为主的朴素服装,给人以庄重、朴素、实惠之感。

哈尼族男子衣着、头饰相对单纯,朴素大方,大多为紧身短衣,大裤裆长裤和黑布包头。包头有长短,长的6米左右,短的也有4米左右,用自织自染的土布做成。包头的一端,以织布留下的纱布搓捻成无数线条,做成一束缨花。打包头时按从左到右的顺时针方向缠绕,在额头上叠成层层叠叠的人字形,给人以庄重之感。上衣主要有无领斜襟右衽和短领对襟衣两种款式。短领对襟衣俗称普通衣,裤子仍为大裆裤,不分正反面,称为“扭裆裤”,以黑布条作系腰裤带。男式领褂,亦称坎肩,对襟、无袖,用自制的藏青色土布制作,前襟钉两排银纽扣,银光闪亮,华贵大方,穿着时套在外衣的外面。哈尼男子服饰整体特征是上紧下宽,便于田间劳作。

篇4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其1989年11月通过的《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中,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区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日益突显,成为知识产权领域关注的热点。

危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混沌状态

二十年前到过陕北黄土高原的人,都会为窑内窑外铺天盖地的窗花和剪纸而惊叹;然而二十年后的今天,即便在黄土高原最偏僻的小村庄,你也只能看到窑洞内满墙的明星贴画。民间剪纸消失的速度,被人戏称为“一夜春风遍地梨花落”。

这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在一国范围内自生自灭的一个缩影。就世界范围来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不计其数的文化遗产形式面临着消失的危险,并受到文化标准化、武力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区缩减、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影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存在形态的限制,加上人类社会结构和环境改变的影响,使其社会存在基础日渐狭窄,生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这虽然可以说成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但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影响的后果是传统文化、弱势文化的加速消亡,它体现的特定民族或群体的文化精神和人类情感,特有的思维方式、传统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都将为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不稳定的文化观念所消解或替代。而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将导致民族特征的弱化、民族个性的扭曲和价值观念的混乱。

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仅面临着生存的隐患,还面临着被吞噬和侵害的困境。在经济大潮汹涌的今天,随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商业价值的日益突显,其被发达国家肆意利用的现象屡有发生。在传统范围之外,传统部族的标志、图案和符号被直接运用于企业产品上,族群的音乐元素、舞蹈动作被直接运用于商业性创作和表演……近几十年来,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直接窃用现象愈演愈烈。发达国家在无偿获取这些群体文化后进行营利性开发和使用,并营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独占地位,而传统文化的创作群体却得不到任何补偿,甚至要反向付费。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 998年,美国好莱坞制片商以我国《花木兰从军》的民间文学题材为基础,制作了儿童动画卡通片《花木兰》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高达5亿美元的收入,中国不仅分文未得,反而要向美国支付高额的版权费才能获得该片的发行权。此外,为迎合市场的消费需求,发达国家往往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歪曲或篡改,严重贬损了传统文化的内在价值和族群的文化尊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精神生命,是一个民族的身份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历史创造的集体记忆与精神寄托。如果任由其遭受损毁和践踏、任由其逐渐流失直至消亡,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和国家的文化安全必将陷入危机。

困境: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一种文明的延续必然要由对传统文化的继承发展上来体现,而这种继承发展离不开各种积极的保护手段包括法律。由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大多存在于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民族多元化的亚洲、非洲和美洲,因此,主张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多为发展中国家。自1966年突尼斯率先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后,一大批发展中国家纷纷效尤,以版权法形式主张对本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有偿使用。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通过种种措施,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工作。在UNESCO和WIPO的积极推动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逐渐成为一项世界性议题。

然而,现代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并不以发展中国家的意志为转移。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进步相伴,相应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由占据科技强势的发达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跟进。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而言。以知识产权对其进行有效保护并未得到大部分发达国家的认同。在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第10次会议上,就有发达国家的代表指出,“创设新型知识产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手段过于严厉,限制了能促进文化发展的文化遗产的自由利用。”在国际法律框架内,发达国家主导的“否定传统,保护创新”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彻底摒弃在了产权保护的大门之外。按照发达国家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以及超过一定时期的文化成果都被视为“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随意使用而无需征得他人同意或支付报酬。据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即使仍处于不断繁衍发展之中,仍属于公有资源,任何人不得对其行使垄断权。

实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的观点似是而非。首先,只要稍加留意就能发现,“民间”一词并非就全人类而言,而是指特定群体,即便按照最西方化的认识,也不能断言它是没有特定权利主体的文化现象。其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通常是在特定的地域内,在群体内部世代相传,尚未在群体外部公开传播,在某些情形下,即便是在同一个群体内部,一些传统文化也仅仅处于一种相对公开的状态,只有掌握特殊技能的人才能拥有。且就一个国家内部而言,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封闭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尚难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主体文化进行平等的交流。有关群体的传统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交流的单向性也说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并来进入到公有领域。再次,传统族群往往也会建立对珍贵资源的排他性的或有序的获取制度,使传统文化具有产权性质,以控制传统文化的扩散。例如,在太平洋的托布里安德岛上,某个奥马拉卡那(Omarakana)的酋长如果要得到某个托马卡姆(Tomakam)后代的传统舞蹈和歌唱,就必须拿出食物和珍贵的物品用以交换。

因此,一刀切地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公有领域,只是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掠夺和维护其国家利益的法律藉口而已。发达国家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以保护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为核心,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历经人类历史的发展,作为群体智慧贡献的结果,则多为文化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所拥有。如果将民族

民间传统文化纳入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畴,必然会给发达国家的商业使用带来高额成本,这是发达国家所不情愿的。因此,无论是发展中国家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多数发达国家不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根本原因都在于维护自身的利益。

出路:变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谋求各方利益平衡

任何制度的安排都源于利益相关各方的博弈,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利益平衡论一向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理论。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发展中国家要想在国际上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制定各国普遍遵守的国际条约,就必须考虑相关各方的利益,寻求内外制约因素下的平衡点。

(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利益平衡因素

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平衡,主要是指在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合理需求的权利间进行分配和取舍,使之达到一个恰当和适度的状态。在这种平衡中,一方面应赋予智力创作者独占权,以便使其获得经济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和社会进步,应努力促进智慧创作物得以自由传播和应用。同样,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设计和实际运作上,也要遵循这个原则。既不能使创作群体的专有权过小,从而导致对其保存、发展传统文化的激励不足,又不能让社会公众享受、使用传统文化的需求受到过多限制,阻碍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为避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结构性失衡,在以利益平衡为基点构建保护体系时,至少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其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平衡,其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与其他地域利益的平衡,其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作传承人与改编者、传播者利益的平衡。

(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的构建

就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无法实现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领域的产权保护,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各广大发展中国家国内,对平衡机制的立法探索一直在进行着。从已经形成的制度及纲领性文件中可以看出,一种“特别权利”机制有可能成为大多数国家共同接受的核心保护模式。所谓“特别权利”,指的是类似于知识产权,但又不包括所有权的一种保护模式。这种保护模式将赋予权利人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当然,为平衡各方利益,权利人的“特别权利”也将受到必要的限制。

因此,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要从权利赋予和权利限制两个方面来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

第一,赋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的特定群体专门的传统文化财产权,以阻止他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损害性使用,并使传统来源群体能够获得传统文化的使用收益,以激励其保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权利人的传统文化财产权应当由必要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精神权利主要包括署名权和文化尊严权。署名权即表明创作群体身份、证明该群体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智力成果权主体的权利,文化尊严权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意完整,不受歪曲、篡改和片面使用而损害该群体普遍认同的文化形象的权利。财产权利主要包括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群体以外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对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任何形式的商业利用,应当征得传统来源群体的同意并支付适当比例的报酬。

第二,在赋予传统来源群体某些禁止权与受益权的同时,应对其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以抑制群体权利的过分扩张,促进人类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利用。在当代,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成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通过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发挥作用,而推广和传播知识以造福于人类则是其重要目的。对权利的限制可以通过借鉴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来进行,主要针对传统来源群体以外的个人和组织的非商业性质的使用。总的原则是传统来源群体之外的人对有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使用如果不具有营利的目的便不必经权利人的许可,例如,为了教育、公益、文化介绍等目的。毕竟,这些向外发展、传播与介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行为,增强了传统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人类文化的传播与繁荣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总之,在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特别保护机制时,应在各利益因素中寻求理想的利益平衡点,以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既保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来源地和来源群体的利益,又使该知识产权保护不至构成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播、利用的阻碍,使该特别保护机制在动态运行中产生理想的社会效果。

(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国际推进策略

篇5

(一)后继乏人的传承危机传承人是维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纽带,据文化部对目前所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统计分析显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传承人中,80岁以上33名,占总数的14.6%,70岁至79岁有48人,占总数的21.23%;60岁至69岁有65名,占总数的28.76%;60岁以上146名,占总数的64.6%。这一现象在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中同样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为严重。传承人普遍年龄偏大,年轻人受现代生活方式影响至深,对传统文化缺乏认同感,不愿意学习传统技艺,一些传统文化项目后继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辈的传承人过世后人亡艺绝,出现传承断层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国家“仿制”或窃取、盗用的文化安全危机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极为丰富,但现实状况是我国对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缺乏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国公司无偿地商业利用、窃取、盗用已非常触目惊心。比如中国古代替父从军的花木兰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里的巾帼英雄,而美国好莱坞把她的故事拍摄成娱乐大片,赚取了超过1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韩国,数10家公司已分别将“水浒传”、“西游记”、“三国志”注册为计算机游戏商标。中国的宣纸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艺秘方之后,国际上高端宣纸的市场已基本为日本企业所垄断。我国有900多种传统中药的药方,现已被美、日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用现代生物技术加工后申请了专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国申请了治疗消化性溃疡和痔疮的中药配方专利并授权给了阿联酋的国家……这些对我国各民族的损害,既有精神层面的伤害,也有经济层面的掠夺。种种情况表明,广西乃至全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已刻不容缓。

三、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对策

结合国内外其他文化区域传统文化保护的经验,科学构建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通过行政与法律两种保护途径来加强。

行政保护行政保护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民族民间的保存活动中,促进传统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从目前国内外各文化区域对传统文化的行政保护来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护措施如下:

(一)扩大宣传,培养民众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意识,提高文化自觉性提高文化自觉性是保护传统文化的关键,大部分民间传统技艺的保有者来自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保护工作离不开民众的配合和支持,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强弱关系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

(二)设立专门机构统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是一个专业性强,需要长期进行,并且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系统工程,应设立专门机构,吸纳民俗学者等各个领域的专家,进行科学规划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环境部、卫生部等8个政府部门组成的“遗传资源管理委员会(CGEN)”,泰国设立了专门负责医药传统知识的权利注册“泰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和促进委员会”等。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广纳社会资金,设立保护基金现阶段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为缓解政府单方渠道资金供给不足的困境,可通过税收优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励企业加大对传统文化保护的投入,如对具有市场潜能的传统文化项目进行有序的产业开发。再次,参照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做法,成立保护基金可以促进民间传统文化的开发与利用,如印度建立了专门的投资基金会以促使传统医药知识产业,再如秘鲁的土著人发展基金,该基金对基于传统知识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场销售额的0.5%为佣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资源,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建设各级政府应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资源,如作为与藏药、苗药齐名的壮医药,有着独特的药用理论和显著的实践疗效,是壮族值得珍视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目前各级名录中都不见其踪影,对其保护显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集聚地在县级行政单位,县政府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符合评审标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进行国家、省、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以实现对其全面、有效的保护。

(五)完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加强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传承人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中起着核心的作用,但现实中对他们的保护不足,其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常常受到损害,政府应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其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并给予资金扶助是一个重要的保护手段。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力度,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注意地方传统文化项目的特性,可借鉴日本在传承人认定方面的经验,研究建立“个人认定”、“综合认定”和“团体认定”的多元认定体系,从而使得对传承人的认定符合事物规律,能真正起到促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态文化保护区,加强对传统文化的整体保护对传统文化的保护,还要对其得以存在的空间即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进行保护,以维护其原生态环境。将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划定为生态文化保护区,有利于保持传统文化的活水源泉,促进其发展和传播。

(七)鼓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专项研究,推进相关项目的学科建设以贵州为例,该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凯里学院合作,编纂了《原生态民族文化特色课程丛书》,为“原生态民族文化”学科的开办奠定了基础。广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广阔的平台,展开对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研究,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学科试点,招收学生进行专业学习,解决传承人断层的困境。

(八)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纳入相关课程,培养民众尤其是年轻一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从娃娃抓起,他们既是生物基因的传递者,同时也是传统文化血脉的传承者。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内容纳入中小学教育,培养学生的民族情感,让他们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全社会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三、法律保护

目前各国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主要是进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结合广西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身特点,具体法律适用如下:

(一)著作权及邻接权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取著作权模式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根据广西民间文学艺术不同的存在状况,可采取下列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表达,如故事、传说、神话、音乐、雕塑等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权规定给予保护,至于权利主体的确定,可以是拥有该项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组织,如在著名的《乌苏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为权利主体主张相关权益;第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符合独创性等保护条件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传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权法自动获得著作权;第三、对著作权难以调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体权益的民间文学艺术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领域使用付费制度,《发展中国家著作权保护突尼斯示范法》已经对此作了探索性的规定。同时,邻接权制度也可用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如壮族蚂拐舞、瑶族长鼓舞等的传承人对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权;对于整理、记录民间传统文化的单纯采风记录者,可依法享有录制者权;对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其发现的民间传统文化进行整理、记录的采风记录者进行邻接权保护;对传播民间文学艺术作出贡献、符合保护标准的传承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利,如广播者可对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间文学艺术的广播电视节目享受广播组织权,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享有出版者权。

(二)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制度的权利主体的可集体性、保护时间上的无限性等特性,特别适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广西各民族地区可以对其适当的文化项目申请商标注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在核定项目上独占性使用的权利,也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经司法保护,有效地打击仿冒行为,维护其传承和发展。一些国家已经规定,未经有关社区的许可或者可能冒犯有关社区,禁止将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与众不同的符号作为商标注册。

(三)地理标记保护广西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如“荔浦芋头”、“巴马长寿食品”和“桂林米粉”等,虽然已申请了地理标记保护,但经实践证明,由于经营分散,缺乏规范,未能形成产业规模,在现代经济的洪流下,极易遭受冲击而被边缘化,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建立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有可能对整个产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地理标记制度进行保护,主要是为了在法律机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独特的历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蕴,提高产品附加值,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一套严密的品质标准控制机制至关重要。

(四)专利权保护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专利保护,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其一,积极权利实现。就是对传统技艺中符合专利申请标准的部分申请专利注册,传统技艺中也包含着十分先进的技术信息,只是由于传承方式的局限,而没有进行专利申请,现在有些国家已经进行了专利方面的保护,比如哈萨克斯坦利用外观设计制度保护其头饰和地毯的外观,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其二,消极性即防御性保护。主要是通过确认在先技术来阻止不法的专利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