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1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关键词: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在线开放课程
一、引言
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是针对社会经济对管理人员需求而产生的应用型专业。20世纪90年代开始独立作为高等院校专业,全国大部分的高校都开设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开设该专业的也很多。近几年,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从出现到发展,从国外到国内,掀起了一股教育教学的改革浪潮,国内知名高校纷纷加入其中。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建设已经历多年,形成独具特色的建设成果。面临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到来,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专业建设将迎来新的机遇。高职院校应抓住这次机遇,利用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带来的优势,对工商企业管理专业进行进一步的专业建设。
二、目前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建设概况
1.专业培养目标逐渐明确
以四川天一学院为例,该学校1998年开设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当年开始招生,一直持续建设至今。该专业建设初期的培养目标是“立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社会经济新形势,适应二十一世纪人才培养战略的要求,以学院教学资源为基础,培养具有完善知识结构、积极开拓精神和良好沟通执行能力的复合型工商管理人才。”该目标定位与本科教育的界限不明显,培养人才的层次很模糊。经过17年的建设,现在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主要适应现代服务业需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具备以能做、能说、能合作为主要特征的生存与发展能力,通过各类知识的学习,拥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和岗位素质,掌握通识能力及企业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能力的专业核心能力和专项管理能力的专业拓展能力,能够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手段来进行经营决策和有效管理,善于沟通与协作,勇于探索与创新,并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职业道德和健康身心,能在工商企业一线从事执行及基层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生产运作、市场营销、项目管理等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2.综合技能培养体系
在专业建设的最初阶段,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没有技能培养体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就是照搬本科的教学安排,适当对高难课程进行删减和内容调整。随着高职教育的建设完善,高职工商企业管理在寻找自身定位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符合高职学生教育的综合技能培养体系。以民办四川天一学院为例,现在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根据对就业行业和岗位的分析,将岗位需求概括为核心能力和拓展能力两个能力模块。核心能力包括:营销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企业管理;拓展能力包括:酒店管理、自主创业。
3.实践技能的突出和训练
随着高职院校对自身定位的清晰,各高职专业也明确培养的人才为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针对这一个培养目标,各高职专业纷纷将专业改革的重点集中在实践技能的培养上。以民办四川天一学院的工商企业管理为例,提炼出的实践技能有:信息收集、处理能力,分析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能力,与人交流、组织协调能力,自我学习能力,与人合作能力,择业、创业能力和继续学习的能力。然后,再根据这些实践能力,安排相应的课程,实现实践技能的培养和训练。
三、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带给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机遇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在线课程开发模式。从2008年开始,一大批教育工作者投入其中,建设了上千门课程公布在互联网上,课程参与者可以自由地选择课程进行学习,每门课程吸引了上万学习者的参与。这种新教育方式的出现,给各高校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也给各高校带来了发展的机遇。
1.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带来更多元的教育方式,更宽广的学习视野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工商管理类的课程,例如,“管理概论” “微观经济学”“金融学”“信息管理学基础”……这些课程是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蕴含着大量的专业知识和基本概念。高职学院在教育过程中,因为教学时间的局限,将更多的教学时间都让步给技能培养、实践训练,导致一些专业基础课程的学时不够充分,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不够牢靠。有了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出现,学生可以通过网络向名校名师学习,将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作为教育教学的一个重要辅助。
2.更好地锻炼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高职学生普遍存在自我约束能力差,自我管理能力亟待加强的状况。高职院校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自我管理、终身学习的能力,这个目标对于工商企业管理的学生更为重要。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出现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方式和机会。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可以将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列入培养行列,要求学生自行学习,学生通过课程学习后,经审核给予一定的学分。让学生在完全自由的状态中,选取学习时间,实现培养目标,并达到自我管理能力的训练。
3.年轻教师的学习、交流平台
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除了能为专业建设中学生培养工作带来很好的机遇,同时,也给年轻教师的学习、成长提供了很好的机会。目前高职院校年轻教师的比例占到83%左右,年轻教师的教学水平直接反映出教育教学的成效。从国教到地方,再到各学校都将年轻教师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现阶段年轻教师的培养方式主要有:校内培养、送到同类院校培训、送到企业实践锻炼。3种方式中,后面两种都是阶段性的培训,只有第1种方式是常态的培养。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出现,让年轻老师多了一条常态的学习、交流平台。年轻老师可以参与到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研讨中,拓展交流范围,增长专业认识,汲取教学经验。
四、利用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进行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进一步建设
1.在专业培养目标下,根据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资源对课程体系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高职院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在坚持专业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利用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提供的机遇,将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资源作为重要的教学补充,对课程体系进行调整。例如,目前“管理学原理”“经济学基础”“管理沟通” “经济法概论”等课程为32学时,理论和实践的比例是1∶1,各为16学时。引入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后,可以将理论部分的学习由学生在网络上自主进行,学校教育中将理论课时降低,只保留4课时,剩余28个课时进行实践、案例分析。
2.利用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平台,对核心课程进行建设
高职教学工作者一直对课程进行改革,努力形成高职院校课程独有的特色,各专业核心课程的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有:“质量管理”“生产与运作管理”“模拟企业沙盘对抗”“模拟企业ERP”“组织行为学”“市场营销学”“客户关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战略管理”“企业纳税实务”。以四川天一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课程为例,该课程共有16章53节内容,在实施教学时,重点内容有7章,略讲的有5章,学生自学教师检查的有4章。引入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到教学中后,重点掌握内容增加到10章,略讲的有4章,学生自学教师检查有2章。因为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的辅助,一些内容学生已经提前学习和掌握,这样有效地拓展了教师在课堂上教学的范围,扩大了学生学习的深度和广度,增强了教学的效果。另外,让教师有更多的时间带领学生进行实践,提高学生的思考、运用能力。
3.“以学生为中心”成为可能
教学工作者一直在努力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现状,实现“以学生为中心”的目标。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为实现这个目标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途径。以四川天一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课程“招聘测试”内容为例,以前授课是教师在课堂上先讲测试方法的种类,然后讲每种方法的用途、形式,最后用一个案例来实践讨论。最后实践的时间大概只有10分钟,课堂的大部分时间都用于枯燥内容的讲解,学生参与性低,效果不佳。这是典型的以教师为中心的课程教学方式。如果引入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课前由教师布置网上学习要求,然后对学生进行分组,给予情景实践任务。下次课堂上,由学生根据网络学习所得,制定情景模拟公司的招聘测试方案,讲解方案设计,并进行情景演绎。整个课堂以学生发言、讨论为主,教师只发挥穿针引线、控制全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罗生芳.高职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建设面临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3(03).
[2]赫 倩.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的状况及教师的教学对策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1(12).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和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服务,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依法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甲级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乙级或者乙级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只提供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投资方注册(登记)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五)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实际成立年份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投资方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的注册(登记)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投资方成立不满三年的,按照其成立年限提供相应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六)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交的主要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相应的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服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变更合同、章程条款的,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服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建设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的程序: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应当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按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工程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等级资质的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申请增加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第十一条申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五)外国服务提供者所在国或者地区的个人执业资格证明以及由所在国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个人、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业绩、信誉证明;
(六)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要求申请者提交的资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外国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在其本国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第十四条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条件。
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4;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4。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其取得中国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资格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各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8;具有相关专业设计经历的外国服务提供者人数应当不少于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技术骨干总人数的1/8。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国服务提供者在中国注册的建筑师、工程师及技术骨干,每人每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累计居住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受理设立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的时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主体 资格审查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由于建设工程涉及面较广、工程量较大并涉及工程投入资金相对较多,因此,此类合同的合同风险是任何从事该类合同的合同主体需要引起足够重视。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又成为重中之重,因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是施工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由于建设工程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不仅要求当事人应当具有普通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且强调承、发包双方均应具有签订施工合同的相应能力和资质,同时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做出诸多限制性规定。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相对于普通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筑承包企业也应当加强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审查这项工作。
建设工程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具有的主体条件
对建设工程的发包方而言,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联营体等,但并非具备了进行一般民事行为的资格和能力,就可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可以分为四级,承接业主的范围各有不同。如果发包方不具备法律、法规对其的资质要求或不具备发包条件,发包方所签订的合同将会无效或者效力待定,发包方也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①下面我们主要依据建筑许可制度,对建设工程发包方进行审查:1、发包方是否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城市规划法》第3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发包方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其对外发包工程的基本条件。对于不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虽然不需办理规划许可证,但也应具有有关行政机关批准该项工程开工建设的文件。规划许可证和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建设的文件是证明建设单位具有特定工程项目发包资格的法律依据,应当严格审查。 2、发包方是否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的批准手续。《城市规划法》第31条规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同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规定,国家建设用地要按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该条例第五章规定,兴建乡(镇)村企业要持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才能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是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土地,也要经乡政府或县政府批准,没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任何建设工程都不能实施。因此,建设单位如果没有用地批准手续,也就没有资格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作为建设单位,只有在同时具备了报建批准手续和用地批准手续后,才能证明其在报建和用地方面具备了发包该项工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通过审查委托手续,确定发包方人的资格。因不具备建设工程发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某些建设工程的业主有时会委托专业机构或公司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这时候,发包方与专业机构之间形成的是法律关系。施工企业承揽该类工程应注意严格审查发包人对人是否有授权?授权的具体范围是什么?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取得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发包工程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个人,除了持有委托手续外,还应具有前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的手续。目前,在建设工程市场上虚构建设工程项目、冒用建设单位名义发包工程的违法现象层出不穷,应当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和警惕。
4、对照《建筑法》审查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外分包工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是可以进行分包的,但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进行了严格界定和限制。在承揽分包工程时,施工企业首先要确定总承包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无权以总包人名义签订分包合同。②其次要确定分包行为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并在总承包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定有准许分包的条款。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单位分包应以明示的方式做出。再次要对工程是否属于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确认,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体条件
对于作为承包方的施工单位,立法对其资质要求较之发包人更为严格。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施工企业的资质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部分。其中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包括12个等级标准、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包括60个等级标准、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包括13个等级标准。根据该规定,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总承包;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分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只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不能实行工程总承包,对所承接的工程可以实行劳务分包,但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只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除可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外,不能签订专业承包合同,也不能再行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应严格对照该规定审查分包商的资质以确定对方是否有资格签订合同。
结合以上的严格规定,在施工单位具有以下情形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1)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原因就是国家实际严格的资质管理;(2)超越资质的施工企业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根据《建筑法》第26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证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3)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4)冒用、盗用他人资质的情况,实际上是没有资质,所以合同无效。但是,对于个体建筑队、个人合伙建筑队承建的一般农用建筑,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有效。③所以应该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主体资质,否则有可能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无效性,从而导致一连串的不良后果。
参考文献:
1、李双录,王春福. 论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合同管理.山西建筑.2009
2、李静;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及其处理[D];上海交通大
根据《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部31号令)的要求,其中涉及到通信建设许可项目6项,分别是: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机构资质等4类企业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等2类个人资格证书。为使从事通信建设的相关参建单位了解有关受理和审批通信建设许可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原企业资质证书的使用问题
信息产业部授权省通信管理局认定本省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丙级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相应企业资质证书。因此将对原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工作。20**年1月10日前颁发的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不需对原证书(含临时证书)进行换证,资质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二、换证时间
原通信管理局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按部31号令延续程序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目前,有部分企业资质证书未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换证申请,我局对此次超过有效期仍在使用的证书仍给予2次的换证机会,逾期未换证的企业,我局将宣布资质作废。具体换证安排详见附件。
三、申报程序
从今年始,企业申请资质(包括换证)从信息产业部开发的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从网上申报,各申报企业应使用该系统进行申报,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及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具体操作流程及书面材料所需准备内容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栏目:建设市场,子栏目:信息公布,《通信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四、关于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
信息产业部在我省已开办了多次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培训班,部分单位已派相关人员参加,凡参加培训并取得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均可进行资格申报,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个人资格证书。请各单位指派一人具体从事此项工作,负责全省本单位(省级公司应负责到各分公司)个人资格培训报名及申报工作。从今年始,个人资格申报需从信息产业部开发的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申报,详细操作流程及有关说明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栏目:建设市场,子栏目:信息公布,《通信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流程》及《关于通信建设企业个人资格申报有关问题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