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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管理条例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18 16:37:08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市政工程管理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市政工程管理条例

篇1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

(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局领导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监督和组织养护维修。

区城建部门按照规定的范围和分工,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

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条  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条  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需要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十一条  非交通占用道路,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非交通占用道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交纳道路占用费。经批准占用道路设施的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管理单位交纳道路占用费。收取的道路占用费按市政维护建设资金管理,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批准非交通占用须严格控制:

(一)车行道;

(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

(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各五十米范围内;

(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

(五)消防栓、测量标志、进水井、检查井、路灯线杆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

第十三条  因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清理。

第十四条  掘动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

已列入计划的掘动工程,掘动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交纳掘动修复费,方可在限定期限内掘动。

第十五条  地下设施出现突发故障需要掘动道路进行抢修的,掘动单位应当在开挖抢修的同时,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三日内办理道路掘动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抢修完毕。

第十六条  新建和翻修后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严格控制掘动。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掘动单位加收一至五倍掘动修复费。

第十七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

第十八条  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采取顶管过路的采取顶管施工;

(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线,竣工后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

(三)在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和完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六)在不能断行的路段设置临时通行设施;

(七)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

(八)分层夯实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浆及其他杂物;

(九)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所积存垃圾、余土、废旧料、多余材料等。

第十九条  掘动道路施工结束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路面。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第二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

第二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在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

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定荷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

第二十二条  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管渠畅通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

(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

(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

(四)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

(五)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

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按照后建让先建、压力管让无压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

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户管需要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接。

第三十条  管道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质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排水用户应当征得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并定期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报送水质化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测排水用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建立污水水质档案。

第三十二条  因突发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减少危害,并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用户。排水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

第三十四条  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五章  城市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河道流水畅通和防洪设施完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内设栏筑坝,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冲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九条  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

第四十条  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汛物资,禁止擅自动用、转让和损坏。

第四十一条  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沿河单位和居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城市防洪设施。

第六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发挥功能。

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坏、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在路灯杆周围三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禁止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线路和占用路灯线杆。确需接用路灯电源线路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报供电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规划管理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和供电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自筹资金架设公用路灯线路,应报供电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建成后,由城市路灯专用电源供电,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使其发挥正常功能;

(三)及时组织排除市政工程设施故障;

(四)保护单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

(五)提供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市政工程设施;

(二)检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违法行为;

(四)参与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新建、扩建、改建计划;

(五)对使用市政工程设施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六)在建工程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七)参与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查;

(八)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九)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突发性事故。

第五十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纠正;

(四)没收违法所得;

(五)罚款;

(六)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罚款,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罚款100元以下;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八)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罚款500元以下;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罚款100元以下,危害桥涵安全的罚款5000元以下;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罚款500元以下;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罚款5000元以下;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罚款200元以下。

依照本条例规定罚没的财物,全部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或者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外,还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未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同意和公安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或掘动道路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道路占用费或者掘动修复费。

第五十六条  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强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内不清运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可以强行运出。

强行拆除、强行运出须经市公用事业局批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  因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公用事业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篇2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管理,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有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其责任。

第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有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地处农村的公有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县(市)、区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土地、财政、国有资产、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有房屋实行房产管理部门直管和产权单位自管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本市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投资建造的房屋、法院判决和依法收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及按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公有房屋(以下称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按国家规定属于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以下称自管公房),由单位自行管理,业务上受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负责经营管理。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自管公房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自管公房的产权单位可以将自管公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其产权归属不变。也可以自愿将自管公房产权移交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产权移交后,不再移交给原产权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章  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  公有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核发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十条  公有房屋由所有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核确认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的公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设定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权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是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法定凭证,禁止涂改、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公有房屋需要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建设单位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产管理部门、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分别办理《房屋产权监理证》和《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除。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状况变动、他项权利变更,当事人应自转移、变动、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到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

公有房屋拆除、倒塌、焚毁或其他原因灭失的,房屋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应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房屋产籍资料原件。产权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将房屋产籍资料原件收集归档。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有房屋房产测量的管理工作。

公有房屋的房产测量,应当符合房屋管理和房产测量规范的要求,为审查确认产权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六条  对暂时不能确认所有权归属的公有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管房屋在代管期间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损失的,房产管理部门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公有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契约。

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严重损坏,影响居住、使用安全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公有房屋。

第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金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租赁双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在租赁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租金协商确定。对超过标准租金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租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租金标准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按照约定向承租人提供公有房屋。

承租人应当按期交纳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个月,出租人可以按应交租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租赁契约期满,承租人应退还公有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期满前二个月内续签租赁契约,承租人不续签租赁契约,期满又不退还公有房屋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契约期满前要求收回公有房屋的,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

(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受产权和地域的限制。

承租人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的,应经出租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凡互换使用公有房屋理由正当、无租赁纠纷的,出租人应予许可。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买卖、抵押、典当和产权交换等交易活动。

下列公有房屋不准交易:

(一)无《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有产权纠纷或与房产有关的其他纠纷的;

(三)在已批准的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内的;

(四)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不准交易的。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在市、县(市)房地产交易场所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鉴证、立契、过户手续。禁止私自买卖、倒买倒卖公有房屋和隐价瞒价等违法活动。

公有房屋出售、产权交换,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出售公有房屋必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

第二十八条  从事房产经营的单位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房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房产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出租、出售前应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全民所有的公有房屋不得无偿转让给个人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房产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出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以出售等方式转让给承租人以外的其他人时,原产权人出租房屋的权利和义务应随之转移给新产权人。

第三十二条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值的部分,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出售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费。

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价值评估行业管理工作,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章  使用和修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安装影响周围环境和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不得超过设计荷载使用房屋。除专用公有房屋外,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损公有房屋安全的物品。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确需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变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征得出租人同意。

承租人对承租的公有房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设门、窗及改变房屋结构;

(二)故意损坏和擅自移动公有房屋的设施、设备;

(三)在公有房屋上面加层;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

第三十六条  无《房屋所有权证》的公有房屋,不得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在承租的公有房屋内增加固定设备,应经出租人同意。费用由承租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的,承租人不再承租时,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或新承租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公有住宅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住宅房屋应当及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价值的公有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改变原状。

第四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公有房屋定期进行检查,做好修缮和养护工作,确保公有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四十一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设备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修缮。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也可以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行修缮,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定。

对出租的公有房屋修缮,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共有公有房屋和异产毗连公有房屋的修缮,由共有人或公有异产毗连房屋相关所有权人共同负责,按有关规定承担修缮费用。

第四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修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缮范围承担修缮责任。

因承租人人为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修缮责任。

第四十五条  出租人需修缮已出租的公有房屋,应提前告知承租人,双方应就修缮期间的有关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四十六条  公有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鉴定治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骗取公有房屋所有权证件的,收缴违法证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分以上、三角以下的罚款;

(三)未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或变相出租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并补交税、费,在限期内未补办的,处以租金总额一倍以下罚款;

(四)强占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搬出,期满不搬出的,强制搬出,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倒买倒卖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六)私自买卖公有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并对买卖双方分别处以成交额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七)公有房屋交易中,以隐价瞒价手段偷漏税、费的,责令补交税、费,可并处应补交费额的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直管公房经营单位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因修缮、管理不善造成公有房屋损坏,影响使用人使用或者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可并处赔偿或修复费用一倍以下罚款。因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租人或者非产权人的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产权人或出租人可以要求限期纠正、拆除、修复或赔偿损失,收回不正当收入,并可按标准租金的一倍以下或拆除、修复、赔偿费用的百分之五十以下收取违约金: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租赁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或移动、损坏、拆除公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的;

(四)在公有房屋用地范围内建造私房或其他违法建筑的;

(五)损坏公有房屋和损害产权人或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房产管理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屋,参照本条例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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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施工;协调管理

Abstract: Municipal projects often has it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duration is usually tight, influential, involved in the design of the professional side more, and coordination more difficult, they all embody and ordinary city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of difference, and also because of relatively large municipal projects, mostly for its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of the more high,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works, to conclude from all aspects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

Keywords: municip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coordinated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绪论

一般来说市政工程建设是比城市其他的工程的影响力大,其是具有特殊性的,因为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要求以及形象等都要求较高,也代表着城市的门面,所以市政工程在管理等方面是有复杂性和困难性的,同时对于市政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也必须按照科学化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工作,必须能够确保管理工作按照步骤来实施,并且控制施工的每个阶段,能够切合工程建设本身的特点。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含义

市政工程组织以及管理工作是整个工程施工的重点核心,其主要是通过管理工作去体现的,在市政工程施工同验收规范的约束下,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完全按照其规则进行,它的主要内容为:

市政工程前期准备。

市政工程施工流水组织。

市政工程网络应用技术。

市政工程相关施工工作组织和设计。

市政工程管理工作。

市政工程完工验收工作规则。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其代表着城市的形象,以及在民众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所以在施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上必须要按照高标准严要求,工程组织工作必须将人力、技术、资金、设备等等因素完全的融合在一起,并且综合考虑,这样才可以保证市政工程能够良好且顺利的竣工。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编制

对于市政工程来说其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要遵守相应的原则,这是为了保证工程能够顺利的进行,同时能够提高质量并且为成功完成奠定基础。下面就总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需遵守的原则:

编制工作必须在施工进行前完成。

编制的审批流程必须严格遵守上一级负责人审批,并且需要加盖公章,如有变更必须及时的办理变更的审批手续。

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遵守科学化、专业化的标准,在各个方面都做到合理的分配,杜绝资源浪费现象。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还需要遵守以下的要素:

市政工程概况应该将工期以及建设单位明确。

对于市政工程的平面图,应该具有明确的动态特征。

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组织以及管理规则,应该包含:施工各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比如进度的计划,管理方案应该以各部门管理者为主,分配各部分管理工作,同时责任到岗。

市政工程的质量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在各个行业工程综合进行阶段,各个分项目以及总项目必然会影响工程质量,但是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顺序进行相应的技术避免措施。

施工工程方案同技术措施包含:施工方案、设备选择、施工顺序、同时也要考虑季节性措施,四新技术措施以及所应采取的相应方法与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要求,同时在施工时必须采取环保措施以及辅助。

市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针对雨季施工以及各类不同工程的要求,需要编制出针对各种不同施工要求的方案,比如《雨季施工措施方案》、《房屋爆破拆除方案》、《交通导行方案》等等。对于专项的施工方案的编制需要遵守一定的重点:

在方案的制定时,必须要充分分析工程规模,特点等等,紧抓市政工程的主要特点和实施困难,这些都是作为编制专项方案的基础。

方案的编制必须要和计算盐酸、设备、降水、沉井、软基处理等等相结合,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成本的核算是很重要的,所以对于施工的方法和技术必须要进行费用的核算,对于各个环节必须进行论证和严密的总结和分析,最终才可确定使用的技术和工艺,同时对于所使用的材料,设备等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对于季节性的施工问题,也需要考虑在内。

工程的进行阶段中难免会遇到危险,所以需要对于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级,这样遇到危险时,就可以进行相应的应对措施,同时需要制定预案。

制定工程的监控等各个阶段的方案,以此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

制定工程试验检验方法和计划。

制定实际的安全操作措施方案。

对于施工方案来说,必须要有专业的施工单位人员进行编写,由施工单位的专项技术人员和监理人员进行严密的审核,当是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再由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订核实,最后再进行实施。对于一些高空、深水作业、土方爆破等专项的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专家组不能少于5人,必须要根据专家组的书面报告进行施工,在进行施工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进行完善,相关的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字确认。

市政工程工作要点

市政工程在施工阶段,难免遇到一些需要协调的内容,通常情况下可能会涉及到交通疏导、雨季疏导等等,同时随着工程的进展,每个不同阶段都需要和政府各部门单位进行协调的工作,这些都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需要注意的要点:

5.1交通疏导

面对一些需要进行交通疏导的情况,施工单位必须要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首先是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其次保证在高峰期车辆行人可以顺利的通行。最后进行施工前需要跟相关的交通管理部分进行审核和批准才可以进行工作。在工程进程中,除了需要和交管部门协调的情况外,还需要对于如何减少对于交通情况的影响进行考虑,所以除了交通道路部门的相关规定外,必须要在现场进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首先施工现场必须添加警告区,比如缓冲区、作业区等等。其次是交通路标和路障必须要统一的设置。再次就是必须严格控制临时设置障碍的时间,保持交通舒畅。最后对于所有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的培训和教育,同时也要随时的进行考核,需同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合同。

5.2季节性施工措施

对于施工构成中,一些季节性原因会对于施工的进程产生一定的影响,我们拿雨季为例,工程施工过程遇见雨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首先在施工的过程中应该随时关注天气预报,必须掌握施工的主导权。其次是在施工的现场必须要准备好施工防雨的设备和材料。再次是对于焊接等工作,必须要针对重点工序进行有效的措施。最后配合交通疏导,增加雨天交通疏导措施。

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难点及应对措施

市政施工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难点和问题,对于这些难点和问题必须总结出应对的措施进行合理的规避。

6.1增加监理力度

对于监理工作不仅仅只是指施工现场的质量监理工作,其主要的工作管理范围还包括进度计划,人员配备,工程款进度等等,在监理的问题上很多监理对待工作并不认真,没有尽职尽责,这就导致了施工出现了种种的问题,所以对于施工方案的设计,一定要突出监理工作的作用,除此之外还需要增加施工单位内部的多层检查机制,提高工作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6.2专业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

对于工程来说需要各个专业综合的结合,所以对于必须力争各项工程的同步实施,这样才能减少重复程度,避免经费的浪费。因此在施工方案中必须要考虑各个专业之间的协调,相关单位必须要合理的安排,完成进度及要求的质量。

结束语

我们都清楚市政工程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由于其影响力巨大,又代表着城市的形象,所以更加需要重视,而民众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就要求是市政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和进程。当然除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工程质量外,还需要不断地探索相关的施工技术,使得施工方案更加的合理,且更加安全,符合经济高效的要求。而对于施工方案的管理协调措施也需要不断的总结和研究,以适应工程发展的行业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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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市政工程项目建设来说,如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都具备控制工程造价的功能,但不同的是不同单位为了控制工程造价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会有所不同。因此,要合理控制市政工程造价,就必须先明确各部分所具备的造价控制职能。

由于市政工程造价的“大额性”和“动态性”,决定了投资者或建筑商都要对拟建工程进行预先测算。其工程造价的控制职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投资控制。也就是建设单位在投资的各个阶段,对工程造价形成过程进行多层次的控制。

(2)成本控制。以承包商为代表的商品和劳务供应企业的成本进行的控制。为了有效控制市政工程整体造价,在实行相关成本控制措施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控制原则,以更有效合理地控制造价:

1.1全面控制原则。所谓的全面控制是包括全体人员控制以及全施工过程的控制,全体人员控制就是要把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的观念要灌输到所有工作人员上,让每个人都树立有成本控制意识,把成本控制落实到每个人的责任上。施工全过程控制就是对施工项目成本的执行贯穿于整个项目的施工周期,从而使施工全过程都具备有造价控制意识。

1.2动态控制原则。在整个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求的工程造价不可能总是保持持平的状态,其工程造价是在随着施工不同阶段而随之发生变化,因此成本控制必须是在变化的施工环境下所作出的管理工作。所谓动态控制原则就是将工、料、机投入到施工过程中计算出工程实际成本,痛过与目标值进行比较,从而检查出是否存在偏离等,根据偏离结果不同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1.3目标管理原则。对施工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实行严格限制管理,以做到使成本发生在控制允许范围内。在目标管理过程中,将企业的成本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车间、小组或个人,形成一个成本控制系统。目标管理是进行任何一项管理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成本控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1.4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成本责任原则,把责任落实到负责人身上,责任人也应享有一定的权限,即在规定的权力范围内可以决定某项费用能否开支,如何开支和开支多少,以行使对项目成本的实质控制。工程实践证明,只有责、权、利相结合才能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到实处。

1.5节约原则,也就是节约项目施工的人力、物力、财力。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核心,也是成本控制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降低成本的开支,另外一个是提高施工的水平采取更经济有效地施工技术方案。

2造价控制措施

造价控制是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实行全过程管理,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规定的建设规模、标准、工期和质量,在初步设计范围内组织建设。现结合笔者工程实践经验,提出可采取的造价控制措施策略如下:

2.1施工预算控制

通过施工预算来控制人力物质等,首先在项目施工前,根据图纸来计算工程量并且根据施工预算定额编制项目的施工预算,以此来作为管理施工的依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或改变施工方法,应由预算员对施工预算作统一调整和补充,其他人不得随意修改施工预算或故意不执行施工预算。对于施工队的任务安排,必须签发施工任务单以及限额领料单,并向施工队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施工队所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各种材料的消耗等作好记录,作为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结算的依据。任务完成后,根据回收的施工任务单和限额领料单进行结算。

2.2施工定额

施工定额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预选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素(人力、材料、机械、资金等)的标准额度,或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项目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数量标准。施工定额本身由劳动定额、机械定额和材料定额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组成,主要直接用于工程的施工管理,作为编制工程施工设计、施工预算、施工作业计划、签发施工任务单、限额领料卡及结算计件工资或计量奖励工资等用,它同时也是编制预算定额的基础。其对于施工方来说具有节约社会劳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生产性施工定额作为促使工人节约社会劳动(工作时间、原材料等)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工作进度的手段。

2.3技术管理措施上控制

施工前,充分结合工程施工图纸以及现场实际情况、自身的机械设备、施工经验、管理水平和技术规范验收标准,采取经济合理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当然所制定的技术方案必须与施工技术人员密切结合。从技术措施上对市政工程总体造价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不仅加快了工程进度,同时节省相关人力物力等,同时由于工程进度的加快又进一步降低工程总造价,而工程实践表明从技术管理措施上控制市政工程造价相当有效。其主要具体实施措施体现在:(1)对市政施工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在此基础上多充分利用新工艺、新材料等措施,从施工技术上对加快工程进度取得突破。(2)从施工管理方面考虑,对施工中的大型设备等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甲供,从而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实行管理,有效合理地进料以及堆放材料,通过减小材料搬运与损耗来降低造价。

2.4动态管理措施

确立以项目经理为核心的成本控制体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通过项目经理来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以及成本进行全面负责管理。由于成本失控必然会直接影响经济效益,在项目开工前与项目经理签定目标考核协议,确立其责任。实行动态管理,每个月不定期核查成本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当目标完成后对项目经济效益评估和考核,对比先前的成本控制标准给予奖励。对项目管理部的分配采取月度预发、阶段考核、竣工清核、奖金奖励、责任到位的办法。

2.5抓好合同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工程实践表明,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实施有效控制的关键措施在于对工程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作为造价管理人员就必须抓好工程合同管理措施,要尽可能地减小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根据笔者经验,造价管理人员可以做到事前先把好关、主动监控,严格审核工程变更问题,计算施工中各项变更对工程总投资的影响,合理判断工程变更的需要性,尽量减小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防止工程投资失控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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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根据城市发展战略和“四城同创”工作要求,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突破,注重创新制度、完善机制,进一步理顺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构建全社会参与城市管理的体系,加大多元投入城市管理的力度,加快城市管理信息化步伐,优化城市服务功能,为把我市建成中心城市、新兴的工商业城市和湿地生态旅游城市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原则。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依托城市建设构筑的载体基础,按照“科学、严格、精细、长效”的管理定位,健全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城市功能高效运转,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要求,调整城市管理职责范围,逐步下放管理权限,强化市级的统筹职能,明确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合理界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四级的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的事权、财权和行政许可权,充分发挥区级政府、街道、社区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推动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和管理工作下延,形成“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健全完善城管执法机构,增强区级管理力量,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形成“综合执法、统一指挥,市区联动、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新体系。

坚持政企分开、有序竞争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以费养事的要求,加大城市管理作业社会化和市场化运作改革力度。积极推进环卫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厕所保洁等城市维护作业物业化、公司化、市场化,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城市维护成本,提高维护效率,形成“政府主导、政企(事)分开、管养分离、市场运作”的城市管理新机制。

二、明确城市管理职责与权限

(一)各级城市管理的主要职责。

市级主要职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城市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并将任务分解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实施;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跨区、跨部门的重大事项和事关全局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市管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市容环卫管理服务(市直管范围见附件)、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点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区级主要职责。根据市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对辖区管理范围内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结合实际,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级职能部门和街道,落实责任,监督实施;组织街道、社区搞好城市管理工作,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使城市管理责任全面覆盖;组织区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对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和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为街道开展日常管理创造条件,将城郊结合部的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负责辖区内除市管外的道路、桥梁、河道、公共场所等的环卫保洁工作,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以外的户外广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环卫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街道主要职责。根据区级下达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负责结合所辖区域管理实际情况实施;负责对社区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检查和服务。加强街道城管力量建设,接受区城市管理局的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与本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派驻中队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依法处置涉及城市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

社区居委会(含城中村,下同)主要职责。健全和落实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抓好环境卫生日常保洁,及时监督、制止和举报社区内发生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动员居民和辖区单位参与城市管理,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做好社区管理服务工作,共建和谐社区。

(二)各级城市管理事权的划分。

环卫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环卫行业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市区环卫管理有关的措施、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环卫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负责对市区环卫业务进行指导、督促、协调、检查、考核;负责环卫作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和运作;负责制定统一的环卫作业标准、劳动定额和质量考核制度;作为市管道路、河道和公共场所综合保洁的发包方;负责大型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生活垃圾、粪便和建筑垃圾的终端处理;负责城中分区垃圾中转站以上生活垃圾清运和粪便收集等环卫管理服务工作(城中分区范围内中转站以下垃圾一级清运分三年时间逐步移交给区级实施);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根据城市维护建设计划,按作业任务量和质量考核情况核定分配经费;负责组织重大活动的环卫服务保障。

区级:制定本区环卫发展计划;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环卫日常作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河道、公共场所以外区域和区内后街巷道、沟河、城郊结合部的环卫管理服务工作;作为区管环卫作业任务的发包方;负责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公厕、垃圾中转站等辖区内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的住宅区环卫设施的验收;负责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环卫责任区的确定和监督;负责辖区内除市直管范围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实施市区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城市户外空间资源储备制度,规范城市户外空间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负责市直管道路及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市区规划红线宽40米以上(含40米)城市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的前置审查。

区级:负责属地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有偿出让、设置审批和执法管理;负责区管理道路两侧沿街标牌、标识设置审批。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工作

市级: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实施市区的建筑渣土管理办法和措施,制定工程建筑渣土处置计划,统筹安排工程回填建筑垃圾。负责在市规划局和城南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区级:负责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和执法管理。

违法建设管理

市级:负责市直管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30米以上(含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级:负责辖区范围及城中分区规划红线宽14米以上至30米以内的城市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设置工作

市级:负责市区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设置管理。

区级:负责区域范围内流动摊点临时疏导安置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河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级:负责、、及越河等主要河道划定区域内的城管执法。

区级:负责辖区内市管河道以外沟河的城管执法。

(三)各级行政审批权的行使。

行政审批权依法由市级行使,为与管理重心下移相适应,对部分审批事项设定范围下放由区审批,市级通过建立备案、考核、年审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制度实施监督。涉及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应当通过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作出决定。

市级的审批事项为: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辖区饲养家禽、家畜批准。

下放区级实施的审批事项为:辖区范围市管道路以外的道路两侧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区管道路两侧标牌、标识设置审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的审批;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批准(不含设置流动摊点疏导安置点);在区规划分局报审项目的环境卫生设施迁建方案批准;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的批准。

三、深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一)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组建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恢复亭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各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城管执法大队日常工作对区负责。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级城管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年度执法考核、重大保障工作的应急调度、指挥。

(二)实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前移。各区城管执法局设若干执法中队,同时向各街道派驻执法力量,负责所辖区及街道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在街道配备专职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充实街道城管科力量。街道为派驻的执法队伍提供办公场所,执法队伍配合完成属地的城市管理目标任务。

(三)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维护和保障城市市容环境秩序的基础,各区要根据城市规模和辖区管理任务配备相应的管理执法力量。要按照全省建设系统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快队伍规范化建设进程,严格编制管理,所有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证上岗,年内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全部达标。

(四)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障。市公安局城管治安分局对应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司法保障工作,属地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各区城管执法机构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妨碍城管行政执法暴力事件的发生,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四、强化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投入保障

(一)健全管理经费投入机制。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经费要随着城市建设加快、规模扩大、任务增加和管理手段更新而相应适度稳定增长,使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对城市管理经费安排使用情况,市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二)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费随事转,以费养事”的原则,由市财政、城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承担的事权安排经费。原市级财政安排的城中分区部分管护经费,要随着城市管理职能的逐步下放而划转到各区。划转的管护经费要根据当年的定额标准和下放范围等不同情况予以核定,以后每年按下放任务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基数,由市城管局考核拨付。各区要重点保障环卫、执法管理等方面的资金。

(三)建立市、区经费共担保障办法。强化城中分区市级扶持力度,城中分区今后新增日常运行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新增服务于城中分区的垃圾池、垃圾房、果壳箱等一般环卫基础设施由区承担,市予以适当补助;新增用于城中分区的管理执法人员人头经费由市、区按比例承担。

五、完善城市管理领导、协调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城管委),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城管委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城管委在市城管局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牵头会办,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协调机构,负责本区城市管理方面重大工作的协调与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依法履行好各自的管理职能,强化管理,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要依托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彼此间的信息交流与工作沟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城市管理整体合力的充分发挥,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各级通力合作、全面覆盖的城市管理网络。

(三)加强检查考核。实行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将城市管理工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逐级分解责任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城管局要结合年度目标任务,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方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实施奖惩。各区也要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对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实行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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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质量;进度;成本;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0引言

随着我国城建建设的大规模开展,各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对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部分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市政工程建设期间出现了各种问题,特别是由于质量、进度以及成本这三要素的协调管理上存在漏洞,不仅导致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利用效率较低,而且还经常出现各种延期完工以及质量缺陷等问题,制约了市政工程项目的正常使用。因此,协调市政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进度以及成本控制,提高项目建设施工质量、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已经成为目前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对于提高市政工程整体建设水平也具有重要的因素。

1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特点分析

(1)市政工程施工技术难度大,工程施工质量要求相对较高。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内容较多,除了市政道路工程以及给排水工程之外,还有较多的热力管道、电力线缆、燃气管道、通讯设施、排污管道以及河道清淤等内容,工程施工的项目多、施工技术复杂,因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管理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2)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相对较为紧张。由于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通常在城市内部开展,为了避免对城市日常生活造成长时间的干扰,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上,进度计划安排较为紧张,这就要求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必须实现按照工程工期要求,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安排。

(3)对于市政工程施工建设投入资金的管理要求较高,由于市政工程大多为政府财政投入建设项目,因而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社会关注度相对较高,因而要求必须强化市政工程的成本控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业影响因素较多。由于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天气、材料供应、设备进驻场地以及交通组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施工组织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市政工程施工的停滞。而且由于城市内部的地下管线较为复杂,如果事先未做好施工调查,也容易受管线的影响造成施工的中断。

(5)对于市政工程的文明施工作业要求较高。由于市政工程施工大部分是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内部开展,因此为了避免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必须重视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期间的文明施工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2市政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协调管理问题分析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问题。对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在市政工程施工期间,未能建立全面有效地质量控制管理措施,导致质量控制管理措施流于形式,缺乏有效的贯彻实施。第二,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降低工程施工成本投入,违反市政工程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偷工减料造成市政工程建设出现各种质量问题。第三,施工作业技术人与能力水平不高,致使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达不到市政工程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2)工程施工进度管理问题。由于市政工程施工进度会受到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材料供应、机械设备配备、施工作业队伍数量、施工期间的资金投入以及施工期间的环境因素等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因而施工进度管理难度较大。部分市政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在开展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造成施工进度难以按照原计划完成,导致出现工期拖延的情况发生。

(3)市政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管理问题。由于部分市政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在施工作业期间在材料的采购、机械设备的配备以及施工作业队伍的选择上,安排不合理,导致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材料、机械台班以及人工成本浪费严重,导致工程施工成本不合理的增加。此外,质量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返工以及工程施工工期的增加,都会造成工程施工成本的增加。

3市政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协调管理完善策略研究

(1)在管理理念上认识到三要素之间的协调统一。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以及成本控制管理三者是相辅相成,协调统一的关系,如果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返工,不仅会造成工期的延误,同时也会导致工程施工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市政工程施工管理上,必须认识到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的安排施工组织计划,以确保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量、低成本、短周期的完成。

(2)强化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对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应该严格按照设计图纸以及国家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开展施工作业管理,通过全过程以及全方位的控制管理确保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对于用于市政工程施工的材料,在大规模的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完善的试验检测,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作业。在施工工序的衔接阶段,质量检查人员必须对上一道施工工序进行质量检查,只有确保质量合格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的施工作业。对于新技术以及新工艺的使用,除了进行完善的施工技术交底之外,还应该采取试验建设的方式,明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要点。

(3)市政工程施工进度保证措施。在市政工程施工作业开始之前,应该明确工程施工进度控制影响因素,进而合理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对于对工程施工工期影响最为严重的关键因素,应该采取单独的控制管理措施,以避免对工程施工工期造成影响。为了进一步的加快工程施工进度,应该尽可能的采取机械化施工作业方式。同时积极引进各种新技术以及新工艺,来缩短工程施工工期,确保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如期顺利完工。

(4)做好施工期间的成本管理。首先,对于成本控制管理必须明确管理理念,即成本控制管理必须在确保高质量的基础之上。为了进一步的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在施工作业队伍的管理上,应该合理的组织施工作业,采取流水交叉作业的方式,以提高成本控制管理效果。在工程施工期间,把好市政工程施工质量关,以免由于返工造成成本的额外增加。此外,在市政工程施工期间,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按照工程量计算市政工程施工所需要的材料供应量、机械设备配置数量以及人工作业数量,并做好施工管理费用支出的控制,通过这些措施提高市政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

结语

由于市政工程主要在城市内部开展建设,因而施工期间管理影响因素也较多,为了提高市政工程施工建设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建设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市政工程项目管理的特点,并进一步完善市政工程施工建设期间的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管理措施,以确保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徐煜伟,周一涵.市政工程管理质量与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J].城市建设:下旬,2010(5).

[2] 李晋强、魏伯尧;探讨市政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J]广东科技;2009年 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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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 多专业 立体交叉 管理

1 全面准确分析工程全部施工内容,明确工程全过程中的专业和施工队伍

城镇化建设是市政工程的主要任务,市政工程的施工内容包括了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线及绿化工程等。因此就需要不同的专业来满足施工的要求。对于工程施工前来说需要有测量、设计等专业,施工过程需要有专业资格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物资部门要准备充足的材料供施工使用,其次还需要监督、安全等部门做好质保工作,施工完成之后还要对工程进行验收。

2 明确施工内容和各专业的关系和顺序

市政工程的不同,所涉及到的施工队伍和专业人才也是不同的,例如在桥梁工程中,需要有学习桥梁专业的人才对桥梁的整体进行设计、测量等,施工队伍也需要具有相关的资格才能对桥梁工程进行施工。根据工程的需要,各专业进行施工的顺序一般为招标、测量、设计、施工准备、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和安全管理及监督、验收等。

3 确定工程总工期,关键线路

工程的总工期和关键线路需要根据工程的特点和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制定,总工期要划分为不同阶段的工期,例如在道路交通工程建设中,一般分为前期工期和后期工期,前期工期主要以路基建设和排水设施建设位置,后期则是路面工程建设为主,总工期的制定需要各专业进行科学合理的计算后形成报表,再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科学统筹,制定总工期。

4 明确重要节点工期

确定了工程的总工期和关键线路之后,施工队伍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工程建设的节点工期,工程建设是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工程可以分为不同的部分,例如道路工程建设可以分为路基、路面、排水、管道、照明等,各部分的建设需要有明确的工期,这样才能保证工程的进度,按时完成工程建设。

5 明确各项工作所需要的人、材、机械及其他资源

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大量的人、材、机械等资源,因此在工程施工的准备工作中、物资部门就要对工程所需要的资源进行核算,并按照工程情况,准备好工程所需要的资源。对于人力资源来说,要保证施工队伍有着熟练的经验和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施工所需要的材料要根据工程建设选择不同型号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质量,对机械设备来说,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利用和维护。同时还要考虑到施工队伍生活上所需要的资源。

6 明确最优化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在全过程施工中分解为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是一个重要的标准,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不仅能够保证工程能够按时完成,还可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因此必须要明确施工进度,并对施工总进度划分为月进度和周进度,从而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和任务。

7 立体交叉施工所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专业进行立体交叉施工,需要以安全为前提,在市政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条件较为艰苦。必须要对安全问题加大重视程度,制定好安全防护措施。首先,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施工队伍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和身体健康。其次加强对施工队伍的监督,及时制止不安全的施工行为。同时要保证周边及施工环境的安全,对噪音、粉尘等进行严格控制,降低工程污染,并达到相关标准。此外还要对安全知识进行宣传,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使工人树立安全意识。最后,还需要对施工队伍配备安全设施,比如安全帽、安全服以及医疗等设施,保障工人的安全。

8 立体交叉施工所采用的控制协调措施

8.1 强化思想认识

工程项目施工的好坏和施工人员的思想认识及价值取向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要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安全教育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让操作人员从思想意识上树立综合施工、协同施工的理念,从而在实际作业中能够有意识的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1]。”同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加强监督,对存在不合理的行为及时制止,避免出现不利于工程建设的现象发生,对施工队伍要积极的引导,加强施工人员之间的合作,从而能够达到互补,使队伍施工水平达到最优化,保证施工的质量。

8.2 从技术层面上做好协调管理

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要求具体施工人员对施工的业务范围、自身工作界面、与其他工作相衔接和交叉的工作界面都相当熟悉,在进行施工设计时,共同商讨,把不同工种在衔接点和交叉部位的施工方式进行研究,明确各个工种的施工内容和范围,以及各个工种之间的联系,从技术上确保不会产生施工冲突和作业矛盾。“另外要把相关的设计方案和衔接点施工注意事项和具体施工人员交代清楚,避免信息交流沟通不畅造成的施工冲突。做好现场工程作业追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变更施工方案。多工种、多专业的交叉施工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等特性,必须从技术层面入手,在单工种作业设计时就考虑到工程全局,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施工配合方式,这样才能实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缩短工期的目的[2]。”

8.3 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市政工程项目多专业交叉施工的协调除了把握好技术以外,还要建立合理的管理机制。首先要完善问责制,制定健全的问责制度,对于发生施工冲突影响项目进度的事件严格问责,对于那些只顾自身施工进展不顾整体推进的企业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修正。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健全考评制度,对于在施工过程中能够顾全大局,严格按照预定方案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服务大局意识。最后要建立协调管理会议制度,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不会出现偏差,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进度汇报和问题反馈会议,协商在实际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避免错误施工越陷越深,最终产生矛盾和冲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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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区域;免疫规划管理;阜康市;新疆

近几年来,随着新疆阜康市经济的飞速发展,阜康市以打造“现代化生态旅游城市”和建设“城市规划区为中心的现代化最佳人居环境生活区”为目标,城市的扩张和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治理改造日益加大。行政区域的调整划分为推进阜康市城市化建设工程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区域调整的同时也给城区和临近乡镇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要表现

1.1目前城区免疫规划管理模式不适应预防接种需求。阜康市早在上世纪90年代,在新疆率先探索了城区免疫规划管理模式,由城区的两个街道办事处开设预防接种点,设立两名防疫人员岗位,配备专职预防接种人员对城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这个方法在当时有效的解决了城区接种工作的难题。但是随着免疫规划工作的不断规范,尤其是国家扩大免疫规划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这种模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城区免疫规划工作的开展。

1.2现有城区社区中心(站)免疫规划工作管理水平不足。目前新建成的城市社区服务中心(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量大,服务人口数量较多,而承担免疫规划工作的医生相对较少,人口相对流动性也较大[1],相关人员对免疫规划工作管理缺少必要的经验。由于城市行政区划刚刚调整完,因区域划分和部门工作职能等因素使得原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免疫规划工作交接有一定困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辖区的情况尚不熟悉,相关适龄儿童的底数情况和免疫状况一时无法掌握,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

1.3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区域交叉,适龄儿童管理难度大。因城市的扩张,原先的城乡结合部和周围部分村已经在城区范围内,这部分交叉区域儿童免疫规划出现了“两不管”情况,尤其是在开展补充免疫工作时经常能出现因辖区划分不清、推诿扯皮情况,造成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上的盲区和空白区。

1.4城市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划建设尚不完善。目前城区免疫规划工作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因房屋面积小,人员少,加之接种人员免疫规划专业技术培训少、接种技术尚不熟练等因素,建设尚不规范,还达不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规划建设要求。若政府投入不足,较难达到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标准要求,容易造成医防不分、一室多用和交叉感染等现实问题[2],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城市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策

2.1积极探索城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发展新模式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形成政府主导、卫生牵头、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应逐项研究,拿出解决办法,合理划分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逐步探索一条适合自身免疫规划管理工作发展的新模式。

2.2完善交叉区域免疫规划工作的交接,确保免疫规划工作顺利实施。尽快落实完善交叉区域免疫规划工作的交接,根据划分的区域,定期入户走访调查,每月与社区、计生、妇幼、辖区派出所、出生医院等部门核对出生儿童数据,确保儿童适时接种。

2.3进一步完善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建立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是保障城区儿童免疫规划管理服务模式改革的重要条件[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接种工作“一票否决”制度》中城区100%建设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的要求,把城区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指标内容,对未达到规范化要求的门诊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加大软硬件的投入,提出合理意见建议,加快建设步伐,力争预防接种门诊实现规范化、示范化。

2.4加大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力度,建立培训工作长效机制。在预防接种人员上岗培训的原有培训基础外,疾控部门每年应对持证上岗预防接种人员和新上岗预防接种人员进行经常性岗位培训和技能操作培训,以此巩固和提高预防接种人员的业务水平。

3结果

免疫规划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惠民工程,城区人口密集,问题复杂,是多年来免疫规划管理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2],卫生行政部门协同财政、街道等成员单位以及疾控、各医疗卫生单位多方协调,实地调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完善城市区域免疫规划网络管理机制,逐步落实相关工作,移交和解决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强化了人员培训和技能操作,目前城区重新布置规划的10家社区预防接种门诊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有效的推动了阜康市城区免疫规划工作健康有序的展开。

参考文献

[1] 魏芝敏. 浅谈行政区域调整后城区免疫规划工作的管理[J].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013,2: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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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公司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管理责任平安完成任务

我公司从20xx年开始至今完成了二十多亿的市政建设任务,在组织建设工作中,我公司把安全作为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始终放在第一位,有领导分管,有部门承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到目前我公司组织建设的市政工程未发生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下面把我公司市政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的几点体会作简要汇报。

一、把落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放在首位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是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基本要求。

1、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有工程招标、安全费用、建设管理人员的行为要求、地下管线资料交底等方面,涉及到多个业务管理部门。为此,公司制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把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市政工程部、综合部、拆迁部、财务部以及安技部等相关的管理部门。同时,公司还与工程部、拆迁部签订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2、从实际出发,做好现状地下管线交底。

现状地下管线交底是建设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交责任的工作。由于大多地下管线形成时间较长,管线单位资料不全或档案资料与现状存在差异,向管线单位提供的资料难做到100﹪准确。为此,我们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涉及开挖的结构工程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勘测设计单位绘制的地下管线现状综合图;二是,召开管线综合协调会,组织管线单位巡线员向施工单位现场交底;三是,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断面内地上地下管线调查,对影响施工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列出清单位,以便实施迁移和进行有效保护;四是,在机械开挖前先用人工挖探槽,探险明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及深度。通过上述多重措施,力求避免发生损坏管线事故。

3、努力落实安全措施费用。

落实工程必须的安全措施费用是建设方的一项主要责任。政府投资的市政工程项目,按现行的代建管理制度,代建单位在资金上支付权利有很大的局限。项目一但完成了招标,要突破承包价,手续很复杂。要保证安全资金落实,我们认为关键是中标价中必须有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安全措施费用。为此,我公司的工程招标文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较详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2、工程量清单单独编列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量;3、安全、文明施工等非实体工程子项目尽可能全面,不漏项,工程量要充分估计并适当留有余地。对拟发招标文件,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要进行会审。

二、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市政建设工程大部分在城区,施工不断交通,同时还有煤气、自来水、电信、电力、交管、园林绿化等同步建设工程及管线迁移工程施工。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有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作为主体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担负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责任。使各工程施工有条不紊。施工现场实施五个统一:

1、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管理;

2、统一安排同步建设施工作业区域范围,进出场时间;

3、施工现场由主体市政施工单位按统一标准围挡;

4、由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统一进行沟槽回填、余土外运、现场保洁,同步建设单位相应承担费用;

5、统一进行交通组织。

市政工程承包单位与同步建设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步建设工程投资主体不同,建设单位不同,专业施工单位不同,本着“谁建设、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各自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三、督促工程监理履行安全监理的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责任,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理是工程监理的职责。我公司把安全监理作为检查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对监理提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并通过监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以发挥监理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作用。监理单位制定了工程安全监理计划,把安全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天巡查,每周召开现场监理例会,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专题安全监理会议,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四、开展检查、评比活动、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为了提高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月度、季度和节日前安全检查制度,同时,按照市政安监站和城司要求开展防高坠、窨井、深基坑等专项安全检查。

公司还从20xx年开始开展在建市政工程项目季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评比活动。为了便于检查评分今年我公司参照市政建设集团安全文明 检查评分办法,重新制定了评分标准,新评分标准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两大类各50分,共92个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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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因下列事项占用道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一、掘动道路施工。

二、堆物、作业。

三、搭建临时建设工程。

四、商业服务业摆摊经营、开办集贸市场。五、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占用道路的, 应按下列规定申报审批:

一、掘动道路施工的,先经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同意,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时,须提交说明工程概况、维护交通措施、道路占用起止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和工程平面图、横断图。

二、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先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发给许可证,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三、堆放渣土的,先经环境卫生管理机关批准,再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四、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范围内的绿地的,须报市园林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审批。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占用道路事项,直接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占用公路的,还须报当地公路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对占用道路的申请,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对周围交通秩序的影响程度以及气候等因素审查,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工程施工准备不足或维护交通措施不落实的。

二、在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期间进行掘动道路施工的(急修项目除外)。

三、在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地段摆摊设点和搭建棚、亭、阁等临时建设工程的。

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为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占用的道路范围的。

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占用道路申请之日起15天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占用道路的,发给占用道路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占用,并负责维护占路范围周围的交通秩序。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限的,须提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七条  经批准掘动道路施工的, 除遵守第六条规定外,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标志牌,注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竣工日期、工程负责人等。

二、施工现场须按规定使用围挡设施和标志,夜间应使用施工标志灯或反光围挡设施。围挡设施和标志须保持完好有效。

三、施工用料应在批准占路的范围内堆放整齐,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弃土、弃物应及时清除,保持现场及周围道路的畅通。

四、挪移交通设施,应事先报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

五、设置人员维护施工现场周围的交通秩序。

六、在有雾或雨、雪等特殊天气时,须在施工现场周围危险地段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保证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清除现场的临时设施、弃土和弃料,并按市政工程管理机关或公路管理机关的要求回填夯实,修复路面。

第八条  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本市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未按规定修复或交纳补偿费,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占用道路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 应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交纳占路费(占用公路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道路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子等的,还应按规定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交纳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包括本办法施行前经批准封闭道路开办的集贸市场),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为为居民生活配套建设的粮店、菜店、副食店的临时建筑,市政工程或公路路政、市政工程管理机关为养护、维修道路的占用道路事项,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准,免交占路费。

占路费的交纳标准和交纳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收取的占路费上交区、县财政,并由区、县财政按一定比例上交市财政。占路费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占用道路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未经批准占用道路,或超越批准占用范围、占用期限占用道路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其违章占用的面积或超越占用的范围、期限,加收5倍占路费。

篇11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保障城市道路的交通通行功能,根据《*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临时占用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管理。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设施、电话亭、邮筒、废物箱等社会公益设施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物、设摊、停放车辆或者从事其他妨碍道路交通的活动。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年度控制总量,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确定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审批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设置菜场的;

(二)除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三)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堆物的;

(四)设置单位专用的车辆停放点的;

(五)商业、服务业等单位在其门前或者门前两侧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道路和路段)

临时占用城市交通干道的申请不予批准。

除沿路建筑施工和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外,临时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的下列路段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历史纪念场所和外国领事馆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城市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三)医院、学校、消防单位门前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四)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进水口、窨井、检查井等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

(六)距离防汛墙、驳岸5米范围内的路段;

(七)通行公交车辆且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2米的路段;

(八)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城市交通干道的具体范围,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

第七条(临时占路的期限)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八条(临时占路的审批权限)

下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因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集贸市场或者交易点的;

(二)因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等特殊情形需临时占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

(三)需临时将城市道路半封闭或者全封闭占用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由临时占路所在地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临时占路的申请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填写《*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同意。

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持审核批准的文件和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收费凭据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中有一个部门未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一律不得占用。

第十条(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的收取)

临时占路费按被占用城市道路的地段位置以及占路的用途、面积和期限收取。占路保证金按临时占路费的50%收取。

临时占路费收取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经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一条(市政公用施工的临时占路)

因市政公用施工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堆物或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临时占路手续,并免缴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超过核定的临时占路期限的,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

第十二条(临时占路期间的要求)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标牌悬挂在占路范围内的醒目处;

(二)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用途占路;

(三)在被占用的城市道路上堆物的,设置安全围护设施;

(四)不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五)占路期满及时清除占路物资,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六)遵守其他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批准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间擅自改变占路用途的,视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特殊需要的处理)

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需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共同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

发生前款所述情形时,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当事人实际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况,退还部分临时占路费。

第十四条(占路保证金的退还)

占路保证金在临时占路期满,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后退还。

临时占路期间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或者占路期满未及时清理占路物资的,有关的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可先从占路保证金中扣除;占路保证金全部扣除仍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或者代为清除费用的,差额部分由临时占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补足。

第十五条(临时占路的延期)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满需延期的,原申请人应当在占用期满的15天前,持《*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分别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占路申请。原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延期占路申请之日起5天内分别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原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缴纳临时占路费和占路保证金,并办理《*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其临时占路费应当累进收取。但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但沿路建筑施工、市政公用施工、设置公共的车辆停放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临时占路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将收取的临时占路费统一上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专项用于市和区、县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以及交通管理、市容综合管理。

临时占路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擅自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八条(超面积和超期限占路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尚未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非城市交通干道或者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路段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对超过部分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十九条(损坏赔偿和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过批准的临时占路面积或者期限占用城市道路,并且造成城市道路及其设施损坏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修复费,并可按修复费的3倍至5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对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路政管理机构代为清除占路物资,并收取代为清除费用。

第二十条(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临时占路费的,市、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违反交通管理的处罚)

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在批准的临时占路期限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处罚程序)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财物收据。

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三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复议、提讼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用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

临时占用机场、车站、码头等内部专用道路的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产权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应用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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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设施管理部门及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市政局重点工作要求,对2020年市政设施管理重点工作做了全面规划及安排。现将截至目前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规范设施移交及接管

为解决机场高速路的失管问题,多次与建设单位市交通局联系沟通,组织相关人员核查了实物和资料,将资料存在问题告知建设单位并督促其整改,正在梳理实物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待资料整改合格后将尽快办理交接手续。

组织相关部门核查了九原区建设局的九华(彩虹)桥档案资料,正在梳理资料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将开展实物核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帮助其整改,加快办理移交手续进程。

为了减少市政设施管理盲区,保证市民的安全出行,摸排调查了区属市政设施管理运行状况,下一步将针对部分存在管理问题和运行隐患的设施,实行对口服务指导,积极协助各区做好市政设施的移交接管工作,包括昆区住建局的红岩道、东河住建局的康复路、民生大街、阿尔善大街等53条道路及路灯。

为促进市政行业健康均衡发展,有效提升市政设施管理绩效。下一步将依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各区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对市政设施移交工作提供全程指导,使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在实践中进一步明晰权利和义务,及时主动按程序办理设施移交。

二、强化市政设施日常管理

加强市政设施巡视管理,定期随机对部分路段的设施进行了抽查,确保巡视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在冬去春来之际,为及时发现强降雪带来设施运行隐患,对所辖市政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积极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系,相互配合加强监督管理,有力制止违章事件发生。截止目前,对内发放设施修复通知单116件,对系统外市政设施送达修复通知单31件,发放违章通知书21件。

在重大节日及雨季来临前,将对所辖市政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查,遇到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进行现场巡查。

三、开展设施普查,完善设施基础台账

(一)包头市城区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工作。目前已完成各区建设局2019年新增及改造道路、排水、路灯等设施数据的收集、整理、现场核实汇总工作,4月到 5月利用一个月时间将整理后的材料分类报送至相关部门及科室进行最后核实,查漏补缺及完善汇总结果,并对其提出的建议进行整理、修正,预计2020年5月20日左右完成《2019年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的排版、编印工作,6月初出版《2019年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量汇编》并送达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建设局。8月-10月期间,向各建设部门逐步收集2020年已完成的市政设施新增及改造方面的资料,10月到12月,与各旗、县、区建设部门核实2020年新增和改造的市政设施,并进行整理与统计。

(二)完善《包头市城区污水示意图》、《包头市城区雨水示意图》。4月底前完成新增、改造排水管线数据为基础,对上一年度雨水、污水管线示意图进行补充和修改。

(三)设施完好率普查及2019年设施《年鉴》修订工作。6月初到8月底,对市三区我局管辖的道路、便道进行完好率普查。9月初,根据普查数据,进行后期的资料汇总、整理与核对,并完成《年鉴》的修订出版工作。

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一)有效开展管理服务事项办理工作。严格执行提前申报挖掘穿越城市道路计划制度,收集整理了2020年包头市及昆区、青山、东河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进行了汇总分析,在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术审查意见时将统筹安排掘路项目,多措并举避免“马路拉链”现象。积极与市城管执法局沟通,进一步细化了挖掘穿越城市道路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完善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拆除迁移路灯杆等5项公共服务事项核准工作流程,通过网络平台公开了业务办理相关事项。加大破路恢复工程“现场勘查、事中监督”的力度,开展掘路工程施工的事前管理工作,对施工工期长,或开挖规模大,或对城市交通、市容市貌产生较大影响的大型掘路工程,在项目办理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提高了掘路施工的质量和效益,最大限度的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功能的正常发挥。截止目前,共受理掘路、占道、照明设施改造、管线穿越桥梁等申请18件,勘查现场49处,提出挖掘穿越城市道路技术审查意见3件,临时占道审批2件,应急抢修通知单26件,组织包供新城110千伏变电站110千伏线路接入工程穿越阿尔丁北大街协调会1次。

(二)规范费用收取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完善了内部互审、申请人审核、第三方抽查审核的费用核算机制,全面落实市财政局非税收费“应收尽收”的管理要求;以《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依据,按照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结果,收取城市道路、桥梁、路灯设施的损坏、迁移、拆除赔(补)偿费用,全额上缴财政统筹安排。

下一步,将积极与市财政局、城管执法局、各区沟通,以统一的标准、流程和要求与各区协同推进管理服务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将全市破路恢复费用统一收缴至市财政,实现“统破、统收、统复”。

五、健全规章制度体系

(一)制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管理规定》。根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16)等法规、规章,为做好破路恢复工作的协同配合,构建与当前审批方式相适应的破路恢复监管新机制,在梳理部门职责、细化作业标准的基础上,完成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管理规定》起草工作。4月底前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5月到6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形成讨论稿,经我局讨论通过后上报住建局,按照住建局及我局的工作安排推进后续工作。

(二)《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制定了《条例》修订的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修订工作的目标、组织领导机构、实施原则、工作内容、部门职责、进度安排。计划分四个阶段推进该项工作。

第一阶段(梳理、收集、调研阶段)。 4月份我局相关科室收集整理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空间、排水、照明设施管理基础资料,梳理现行《条例》中存在问题及需要新增的内容。5月份与市司法、财政、执法、水务、交管、区住建局等相关单位共同讨论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同时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赴国内发达城市学习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经验,形成调研论证报告(初稿)。

第二阶段(研究讨论阶段)。6月份各单位调研论证报告(初稿)经我局、市住建局上会研讨后,初步形成《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调研论证报告》。

第三阶段(修订草案起草阶段)。7-9月份依据《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调研论证报告》起草《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及说明,聘请专业律师对《条例调研论证报告》的合法性进行修改。

第四阶段(修订草案起草、征求意见阶段)。10-12月份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讨修改《条例调研论证报告》,形成比较成熟的《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广泛征集社会及相关单位意见,再次上会修改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六、创建“市政设施电子速查手册”

目前,市政设施电子查手册的公众号平台功能建设已完成,已可以运行。正在进行市政设施的数据收集、调取、整理和补充录入工作。数据采集,设施影像摄录及补充录入工作预计延续到10月底。7月初到8月底,对速查手册平台进行调试、纠错,对搜索引擎的功能进行优化研究。9月初到11月底,对系统内的道路、桥梁进行集中现场踏勘,对道路附属设施进行影像收集,测量并制作道路横断面图。12月份,结合积累的运行技术问题及运行要求,开发微信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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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政工程施工变得更加复杂多变。这就对市政工程的各个方面的要求都有所提高,这种情况下,原有的传统项目管理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如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质量监管体系(和安全管理)成为市政工程管理工作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2市政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现状分析

2.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明确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市政施工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对于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这套规章制度在奖励和惩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人防护手段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而细致的要求,但是应该看到,这套规章制度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1]。在具体的施工管理过程中,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安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问题,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还处于混乱的阶段,特别是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在出现事故之后,难以真正的负担其责任来。

2.2 市政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受很多因素的影响

由于大多数的市政项目都是非常复杂的,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天气、价格、复杂的市场关系等都会对市政建设工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对于和市政利益有关的人来说,例如:业主、分包商、供应商等会出现很大的变数,另外,由于市政建设工程本身存在一定问题,从而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2]。

2.3 市政工程建设现场区域的划分不够明确,施工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薄弱

当前我国许多市政工程建设现场的区域划分不够合理,办公区、生产区和生活区犬牙交错,同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各项指标也无法满足安全质量管理要求,且其环境及卫生条件也往往被忽视。而这些安全质量施工管理缺失的情况,就很容易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2.4 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给予工期的重视程度往往高于工程质量

作为工程建设的各级主体,由于他们没有严格执行施工管理条例,甚至对这套监管条例尚且处于陌生阶段,这就导致了对工作内容的不熟悉现象时常发生。很多人错误的认为,市政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不属于市政工程的一部分,而没有给予相应的重视,这种情况严重响了施工质量,同时,施工数据和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等情况也对最终的工程质量检查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总之不仅要重视施工工期,更要关注其施工工程质量[3]。

3 强化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管理的有效对策

3.1 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首先要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意识和操作技能。其次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种物料要分类放置,确保通道畅通,要对施工楼梯口、进出口、洞口、预留管道口进行严格保护,市政工程进行全封闭保护,拉挂合格安全网,设置安全质量标志牌[4]。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要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要佩戴安全带,发现违反者,立即制止,耐心教育并严格按章处理,让所有施工人员充分认识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的重要性,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意识。

3.2 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

对施工作业人员做好安全质量培训教育,鉴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要区分层次、突出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安全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质量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要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3.3 将安全施工管理落实到人

市政工程安全质量施工管理要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具体人员。将安全责任制与质量责任制贯穿到施工生产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每一个环节之中。通过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质量体系的建立,把各职能人员联系在一起,使管理人员增强管理意识,认真为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负责。

3.4 强化监管以保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

根据笔者实际工作实践,可以看到,目前市政工程具有工作量大,投资额度大,施工质量要求高的一系列特点,所以要更加提高参与建筑施工的公司和企业的相应管理水平,更进一步提升市政工程建设的能力,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及施工规范,进而使市政

工程建设水平得到有效提高。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改善监管机制,采取有效的巡查管理方式,保证市政工程施工工作的顺利开展,另外还要加大监管力度,不断通过监管手段来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市场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最后在市政工程的监管工作上,更

要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水平,用数据说话。也就是说,需要强化监管以保证市政工程施工质量。

3.5 开展市政工程质量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由于市政工程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在日常的市政工程质量监管工作中,需要把抽查和通病监管两种手段有机的结合起来,把问题的发现和整改的监督结合起来[5]。针对接受整改的工程,应该加强其相应的监管力度,保证监管整体过程能够处于监管部门的视线之中。同时,还要加强对市政建设行业的行业自律整改活动的支持,进一步保证检查工作能够起到相应的教育作用,从而使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能够形成并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社会环境支持。在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应该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检查工作,严格工程的质量关。另外,更要随时检查施工的质量,尤其是对于施工的关键部位更要强化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3.6 完善市政工程的检测方法

由于市政工程材料的抽检成为市政工程质量与监督不可缺少的手段。所以,检测市政工程材料的质量既要对施工项目的熟练与批次加以检验外,与此同时,监督单位还要随时进行抽样检查,这样一来,能够确保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以便使用安全[6]。

5 结束语

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市政工程都是以人为核心开展的,所以,我们必须在市政工程建设之前就做好安全质量施工管理的准备,向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各自具体的施工工艺要求和施工技术措施,从而施工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市政工程建设安全目标的最终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在市政工程建设的过程中随时发现和纠正施工现场的各类违章、违规作业,将市政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以此来达到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概率乃至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的目

标,并最终使得市政工程建设中的安全质量施工管理达到一个让人满意的结果。加快市政工程质量施工队伍建设,不断积极的探索关于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出高质量的市政工程,大大提高市政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的管理水平,科学、合理的设计,认真施工,切实提高市政工程质量,从而实现既定的目标,为国家今后的发展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 吴丹.论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现状及提高质量水平的有效措施[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12).

[2]侯典水.关于市政工程建设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的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2).

[3]刘训柏.浅谈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南北桥,2009(1).

[4]蒙秉辉. 市政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探讨[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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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革目前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方式,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前提。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的主要弊端是建管一体,业主(政府主管部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质量监督机构都来自于同一系统,隶属于共同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既管工程项目投资和组织管理,又有直属的建设队伍,这种管理格局基本上是一种内部的管理监督体系,缺乏相互之间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很难形成严格的、公正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给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形象。

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基础。

国家早就明确要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但由于市政基础工程的特殊性(政府投资、业主是政府主管部门)这一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以行政手段组建的工程指挥管理为主,更换人员较快,衔接管理较差,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由于责、权、利不清,致使用权职能上包揽一切,行政命令多,形式上代表政府,出了质量问题却无人负责。

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招投标制,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关键。

由于市政行业的特殊性,垄断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企业管理落后,人员素质偏低,企业质量内控体系不健全,只有打破地域和行业垄断,通过招标择优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才能真正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机构才能有效地规范各责任主体(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质量行为,使招投标各项政策规定和投标承诺责任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从而保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

四、科学合理的处理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的关系,是保证市政工程的质量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渠道的特殊性,使其受行政干扰较大,在确定“三大目标”时随意性较大,一些地方行政领导为突出政绩,大搞特搞“三边工程”(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献礼工程”,拍脑袋和掉乌纱帽决定工期和造价,使项目的“三大目标”不是建立在科学的决策之上,施工单位在项目具体实施工程中,为赶工期往往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这也是市政工程建设中屡屡出现“胡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的根本原因,工程投入使用不到几年,工程就得开始进行重修了,质量监督机构遇此情况按现有的管理体制也感到无能无力。

五、认真落实和科学使用建设资金,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前提。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往往较大,政府又没有足够筹足工程建设资金,盲目立项、招投标,使工程建设质量、工期无法预期目的完成。施工单位投标承诺责任不得不到落实,工程进度左拖右拖,好多需配备的机械设备和施工保证措施未能落实到位,导致了施工机具和工艺落后,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到位和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特别严重,至始至终地影响了农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何况如何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新标准、新规范的规定,检测试验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市政工程必须加强试验检测才能判断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但施工企业好多试验检测费因建设资金拨付款不到位就拖欠了,从而影响核查检测试验资料,部分存在检测试验漏项和缺项,意味着市政工程质量就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规定,从而影响了市政工程质量。因此,建设资金到位是保证市政工程监察部体质量的前提。

六、改革现有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规范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行为,是加强市政工程质量管理的保证。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现象屡屡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等的建设行为十分突出,好多的建设工程到竣工验收时还未把法定建设基本程序办理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后也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这些方面的存在制约了工程质量监督的健康发展。作为代表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明确执法行为,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以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

七、加大各责任主体持质量行为监督,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核心。

现体系下质量监督机构是监督主体,是执法机构,具体的质量监督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图纸审查等机构承担,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执法不力的失、渎职责任。目前出台的《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导则》解决了监督各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内容,维护了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特别对监理行为的管理监督,是保证市政工程质量的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加大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监督,才能有效保证市政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