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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相关条例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12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税务相关条例,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税务相关条例

篇1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生产经营和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一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列,二是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三)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纳消费税且因难以区分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使用而全部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分类依据是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外,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二、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分析

(一)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从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类固定资产取得及销售环节涉及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应同存货一样,取得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根据有关增值税凭证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新条例和新细则规定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事项如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时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的增值税转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例1]万通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的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1日,用银行存款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下同),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818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74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设备投入安装,并领用库存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87860

贷:工程物资 81860

原材料 6000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若干件,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8000

贷:库存商品 8000

该处理并不违背新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是“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上例中自产的货物不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不用作视同销售,也即不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因库存商品并未流出企业,也不应确认收入。

(4)2009年1月2113,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支付安装费3740元。该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银行存款 3740

借:固定资产 99600

贷:在建工程 99600

(5)2009年11月5日,假设因某种原因该项固定资产发生如下业务,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第一种情况:将该项固定资产出售,不含增值税售价80000元,收到价款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支付清理费300元。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91600

累计折 113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银行存款 300

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该例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购入时已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也应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但若销售的固定资产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入的,因购入时并未确认“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把增值税进项税记入了固定资产的成本,则现在销售时应按照通知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为1800元[2%×93600/(1+4%)]。

借:银行存款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0

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1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600

第二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捐赠,其他资料同第一种情况。

转入清理及支付清理费以及结清“固定资产清理”账户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情况相同,只需将出售的分录换为:

对外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93600

贷:固定资产清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若将该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会计处理同此理。其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三种情况:该项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

若是管理不善引起的被盗、丢失等,应转出进项税额15521元(91300×17%)。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6821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若是地震、水灾等引起的非正常损失及正常报废等,则无需转出进项税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91300

累计折旧 8300

贷:固定资产 99600

此会计处理依据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通知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第四种情况:企业将该项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 1552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15521

此会计处理依据为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新细则第二十七条和通知第五条。

(二)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划分为这两类的固定资产要么是明确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要么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小汽车等,取得时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允许抵扣销项税,应记入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2]万通公司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决定为50名中层以上技术人员各租赁住房一套,并配备电脑、彩电、小汽车各一供其在任职期间内使用:

(1)2009年1月15日,用银行存款购入电脑、彩电各50台,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电脑价款400000元,彩电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119000。电脑使用寿命4年,彩电使用寿命5年,假设无残值,按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电脑 468000

贷:银行存款 819000

(2)2009年1月20日,领用本企业生产的小汽车50辆,每辆80000元,每辆市价120000元,消费税率5%。假设使用寿命4年,无残值,直线法折旧。

借:固定资产 532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0

――应交消费税 300000

该例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

(3)2010年1月31日,因某种原因上述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享受以上非货币利,企业将租赁的房屋退回,小汽车、电脑转为管理部门使用,彩电对外出售收到银行存款,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价款200000元,税款34000元。

彩电出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0800

累计折旧 70200

贷:固定资产――彩电 351000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29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0

借:营业外支出 513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1300

对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如果使用一段时间后销售,新条例、新细则和通知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借鉴通知中第四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前未抵扣过增值税的,可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即确认4500元[2%×234000/(1+4%)]销项增值税,而买方依然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34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

小汽车无论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生产经营,其增值税进项税均不允许抵扣,因此,改变用途时只需登记其使用人的变化,总账金额无需调整。

电脑取得后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但若用于生产经营则允许抵扣进项税,那么在用于个人消费一段时间后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则应允许抵扣一部分进项增值税51000元[17%x(468000-468000/4)/(1+17%)],其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固定资产――电脑 51000,

(三)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该类固定资产因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其外购、出售或对外投资、捐赠、改变用途、非正常损失等均不涉及增值税,而只在销售或捐赠时征营业税,但若是自行建造,在建造过程中购入的工程物资,如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购入时会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且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该增值税进项税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工程物资成本。

[例3]万通公司拟自建仓库一座,有关业务如下:

(1)2009年1月8日,用银行存款购入工程物资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80000元,增值税13600元,支付长途运输费2000元。

借:工程物资 95600

贷:银行存款 95600

(2)2009年1月10日,领用工程物资,并领用库存原材料照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6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2620

贷:工程物资 95600

原材料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02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新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3)2009年1月18日,领用库存产成品通风设备一批,实际成本8000元,计税价格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上述会计处理依据是新细则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

(4)2009年1月21日,仓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辅助生产部门为工程提供水电等劳务支出740元,工程应负担直接人工费3000元。该仓库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借:在建工程 3740

贷:生产成本 74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

借:固定资产 116060

贷:在建工程 116060

篇2

关键词:立式涡轮搅拌机、CAST生物池、搅拌机安装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一、工程概况:

立式涡轮搅拌机是CAST生物池设备中的关键机械设备,它的安装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装置的正常生产运行,有的装置的搅拌机由于安装质量的问题,导致机械密封泄漏,造成严重的后果,我公司施工过的装置的搅拌机,安装质量优良,生产运行稳定,得到了用户的好评。

CAST生物池设备中的搅拌机有16台,每台搅拌机由电机、齿轮箱、联轴器、轴、轴承、搅拌叶轮等部分组成。

二、立式涡轮搅拌机安装程序:

设备开箱检验安装法兰座水平度复查立式涡轮搅拌轴安装立式涡轮搅拌机座(包括密封、轴承)安装立式涡轮搅拌叶轮安装齿轮箱安装电机安装立式涡轮搅拌轴摆动量复查底部轴承支架调整固定密封系统安装其它附件安装。

三、立式涡轮搅拌机安装工艺步骤:

(1)设备开箱检验:搅拌机安装前,在有关方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开箱检查,并依装箱单清点数量。开箱前查明设备位号,防止错开。精密零部件放于洁净的指定地点, 并妥善保管,以防污染。按装箱清单清点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备件、附属材料及出厂合格证和其它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并作记录。

(2)搅拌机安装在CAST生物池的池顶平面上,为了保证搅拌轴的垂直度,搅拌机安装时必须以池顶平面上找水平为原则,对搅拌机进行找正。搅拌机安装前必须复查所在池顶平面上水平度,其允许偏差为0.05mm。

(3)搅拌叶轮安装就位,采用汽车吊,将每个叶轮分别吊落生物池中,然后将叶轮搬至各个洞口位置。

(4)搅拌轴吊装就位时要采取自制安装绞子梁吊装法(以防吊点设置不正确,造成轴变形),在绞子梁上先挂一个3吨的手动葫芦,在梁上固定一根绳子,在手动葫芦上挂一根专用吊带,将吊带一段固定在葫芦上,一端固定在搅拌轴上。开始时,先将搅拌轴通过拉伸绞子梁,将搅拌轴提升离地,至安装洞口处,随后接着用手动葫芦来将搅拌轴下降到池子里。下降到一定高度后与事先就位好的叶轮安装法兰面上,然后用螺栓紧固。此时继续将手动葫芦的绳子将搅拌轴、搅拌叶轮一起下降,直到下降到设计标高点。

(5)吊装搅拌机座(包括密封、轴承在一体),快就位时套上顶法兰密封垫片并和临时放置好的搅拌轴用正式螺栓连接(因方木阻挡,仅能连接一部分),稍微提起轴,抽掉方木,补安搅拌轴连接法兰的螺栓,落下并对中搅拌机座。

(6)落下搅拌机座时,应考虑将搅拌叶轮毂按顺序套如入,以免底部空隙不够造成返工。

(7)安装顶法兰连接螺栓,并按要求的扭矩值把紧。

(8)安装齿轮箱。

(9)安装电机。

(10)旋转轴,用百分表在轴端对搅拌轴摆动量进行检查,当摆动值在被测轴长的1/1000以内时,轴的摆动在合格范围内;当超标时要从上到下逐段连续检查,在弯曲点使用专用工具进行调直,直到符合要求。

(11)密封系统安装。

(12)其它附件安装。

四、立式涡轮搅拌机的试运转

(1)试车条件的确认

1)安装搅拌机的设备找正完并检查合格;

2)与搅拌机试运转相关的电气、仪表工程已施工完毕,并具备工作条件;

3)设备外表清洗完,经有关方检查;

4)生物池内通水至最高液位;

5)从齿轮箱中排出防锈油,并按要求的牌号和数量注入试车用油;

6)给电机轴承加注脂;

7)检查联轴器螺栓是否紧固;

8)对于甘油密封的搅拌机,在试车前必须用脱盐水将甘油罐冲洗干净;

9)紧固机械密封夹环或填料箱,对于甘油密封的搅拌机,甘油灌内按要求的牌号和数量添加甘油;对于水密封的搅拌机,密封水系统管道要冲洗合格,并投运。

(2)进度安排

搅拌器试车应先考虑密封系统的投运并根据具备条件的情况合理安排进度。

(3)单体试运程序

(4)操作步骤

1)电机单体试运转两小时,并经检查、确认合格;

2)在生物池内通水至正常运行水位;

3)连接电机与搅拌机;

4)检查系统应运行正常;

5)检查密封系统和冷却系统应运行正常;

6)搅拌机试运行:

A.点动电机、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

B.启动电动机,使搅拌机在高液位下运行2小时,正常液位运行1小时,最低液位运行1小时;各阶段的试车时间均为排放达到要求液位后的运行时间;

C.在运行过程中检查振动值、轴承温度、异常声响及密封泄漏情况,若有异常应立即停止试车,分析原因且处理后重新试车。

7)停车:

切断电源,待搅拌机停止旋转后,检查设备各个状态是否正常。

8)参加试车的人员应认真进行系统检查,详细做好试车记录,每半小时记录一次。

(5)故障处理

当搅拌机在运行过程过程中发现振动过大、有异常声响、电机和轴承温升过高等故障时,应及时进行处理。具体见下表说明:

征 兆 可能原因 措 施

外部有异常噪声 风扇叶轮内有异物 除去异物

若叶轮损坏,则更换

轴承不够 更换轴承

齿轮/电动机等辅助设备中油位不正确 加至正确的油位;若可能,检查有无漏油。

油质不正确 检查使用的油质是否正确。若不正确,倒空、清洗并加注正确品质的油。

部件磨损或损坏 检查轴承和齿轮是否磨损。如果磨损严重;寻找原因和措施,然后根据需要修理/更换。

内部有奇异噪声 容器内部元件(例如叶轮、挡板、螺栓)已松动 检查容器内部

振动/振荡 由于叶轮位置不正确使搅拌轴以临界速度旋转 按照技术规范将叶轮置放在轴上。

擅自改变速度 按照技术规范将叶轮置放在轴上。

轴承损坏 更换轴承

产品结壳 除去结壳

固定轴承的衬套磨损 更换衬套

搅拌机元件松动 按照预定的转矩值拧紧螺栓和螺母

搅拌机轴松动搅拌轴或轴承的轴弯曲或断裂 螺纹式搅拌轴:旋转方向不对 按照箭头调整转向

固定轴承对搅拌轴产生横向张力 按照自由悬吊的搅拌轴调节固定轴承

搅拌机支架/容器法兰的倾斜度超标 调平搅拌机支架/容器法兰

搅拌不足 产品数据偏离技术规范 询问制造厂商

叶轮位置不正确(标出方向,高度) 按照技术规范或尺寸图确定叶轮位置。

变带传动装置没有调节在正确的速度 调节到规定速度

挡板不符合技术规范 按照技术规范,调节安装的挡板。

由过载保护断开电动机 由于产品数据变化而过载 询问制造厂商

由于速度不正确而过载 调节到规定的速度

由于叶轮不正确而过载 按照技术规范,安装类型、数量、叶片数和直径都正确的叶轮

由于填料函过分拧紧而过载 松开压盖并再拧紧,若有必要,

齿轮太热 缺油 再加油

油质不正确 倒空、清洗并添加正确的油

轴承损坏 更换轴承

机械密封:缓冲流体的液位下降或有气泡 密封圈磨损或断裂。O形环损坏 更换部件,见密封件制造商的说明

管接头没有密封或损坏 拧紧或修理接头

齿轮箱泄漏 轴密封圈损坏 更换

油位太高 放油达到正确油位

驱动装置转动但是搅拌机不转动 磨擦环/磨擦锥体磨损 更换部件

齿轮毁坏 修理

填料函过分拧紧 松开,重新拧紧,必要时更换填料。检查磨损(联轴节部件有故障,磨擦部件磨损)

由于结壳阻塞叶轮 消除起因(工艺方面)。检查传动部件,轴和叶轮是否损坏。

组装时有元件(如平等键)被遗漏 重新组装

结束语

总之通过此次立式涡轮搅拌机的安装、调试、运行的过程,让我们在今后的类似工程中有新的启发。

参考文献

德国拜尔杰斯特海博搅拌器使用说明书

篇3

(一)煤炭企业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煤炭作为重要的资源,在相当多的领域里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想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煤炭企业的规范至关重要。对于煤炭企业来说,资金投入比较大,同时危险系数比较高。对于煤炭企业中的事故很难预防,施救的困难也比较大。而煤炭企业技术含量也比较低,只是工作的条件比较艰难和危险,这是煤炭企业自身的特点。

(二)煤炭产业的发展情况

由于煤炭企业技术含量比较低,很难形成技术优势,这就使得行业壁垒不容易建立。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产业的竞争力比较大,而由于所需要的资金比较大,一些小的煤炭企业无力支出。这就造成煤炭产业联合与收购现象比较严重。

目前,我国对于煤炭产业的监管力度不够,企业的核心优势不明显,缺乏竞争力。我国煤炭产量比较大,但是相关的企业发展不均衡,所以对不同区域的政策也不尽相同。未来我国煤炭产业要想标准化和规范化,就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立不同的政策,这样才能够有基础的政策保证。

二、企业税务风险概述

企业税务风险就是企业对纳税风险规划失败或者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税收优惠的条例和法规而受到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对于相关的条例和规定理解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偏差,受到了相关部门的惩罚以及额外的支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比较多样,主客观的因素都有。第二就是企业因为某些原因缴纳的税款超出应缴税款,或者对于优惠的政策没有充分利用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例如:增值税及资源税问题:很多的煤炭企业将煤炭的销售工作下放给下属集团,下属集团将煤炭进行销售,输送给用煤的企业,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煤炭销售模式,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收入没有及时的进行申报,货物没有及时的登记,用户以返利的形式造成的差价没有上报、少计增值税等等,这些都是少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现象,也会对企业的税务造成风险。同时集团统一销售,存在资源税的涉税风险,因资源税属于按收入计算缴纳,销售公司收取的部分差价,存在缴纳资源税的涉税风险。

三、税务风险的影响

(一)企业税务风险发生可能会使企业的成本增加

由于主客观的原因违反了相关的条例和法律法规遭受的处罚;由于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而造成利益流失;对于税务机关的应付成本,使自身企业不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对象。

税务风险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由于税务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阶段和过程,所以对于企业风险的防范措施、投资计划、业务决策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税务风险可能会导致企业形象受损

如果发生税务风险,企业在社会中的口碑就会降低,这会使企业自身塑造的形象毁于一旦,信誉也会大打折扣,也会产生影响经营活动等连锁反应。

(三)税务风险带来的其他影响

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开具发票的资格,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因为违反相关规定可能会导致人员受到处罚等。

税务风险带给企业的影响是比较大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防范和预测,以避免税务风险带来的损失,使得成本上升。

四、造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煤炭企业自身管理意识不强

总体来看,大部分的煤炭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控制不强,没有将防范税务风险制度化和系统化,这就使得对于税务风险的应对比较被动。只能够根据税务风险产生的情况来进行应急和临时性的处理。在目前,企业多是申报纳税后才进行税务评估,这就造成一些问题的出现,这种模式一直没有好的思路来进行解决和缓解。在日常经营中,企业也没有对税务风险进行整体性的把握,这就导致对税务管理的防范没有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上去。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对于企业的影响较大,使得很多企业为了迎合税务机关而造成利益受损,税务的风险也可能从中发生。由于企业纳税意识及风险意识不科学,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决策中缺乏对税务风险控制,在组织机构设立以及整体考虑方面,没能把税务风险控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对税务风险的设计缺少整体性与协调性。实际工作中,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互不干涉而又缺乏对各个业务部门的税务监控,导致缺少相应的配合,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二)煤炭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

对于信息的掌握是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的基础和前提,但是由于企业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对于相关的条例以及法规的理解程度比较有限,这就使得这些条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使得企业在不经意间就违反了相关的规定,造成企业无法规避税务风险。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学习和理解,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煤炭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不强

煤炭企业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比较低,知识结构比较陈旧,对于新颁布的条例和法规不主动去学习和理解,或者理解的不够透彻,造成企业遭受税务风险。虽然在主观上没有想做违法的事情,但是由于认识和理解不足,造成企业遭受损失。

(四)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造成了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重要原因,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主要手段来进行的,要随着市场以及经济发展的形势进行适当的调整。除此之外,在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制定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并且根据具体情况会相应的调整和变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几率。

(五)外部环境比较复杂

外部的经营环境会导致一些社会问题,也会增加企业的税务风险。例如,在发票环节以及交易环节,会出现人为活动的干扰,这就会对企业带来一定的税务风险。另外,在煤炭市场进行重组和兼并时,如果不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就有可能承担相关的违法行为,这也会造成煤炭企业的税务风险。

五、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提高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程度

1.煤炭企业应该完善内部控制的制度,全员树立税务风险的意识。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务事项是有财务相关部门来进行管理的,但是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财务部门只是将各部门的税收反应和登记在账面上,对于这些税务的内容以及合理程度并不关注。在这种情况下,煤炭企业就要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加强各部门的联系,对所有的税务环节进行着重关注,这样能够保证企业管理的可靠性。例如: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需要税务人员的参与,加强事前税务事项的控制。

2.构建并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在加强各部门联系的同时,要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系统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活动的形势,过去几年的税务情况等,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初步的分析和判断,构建基本的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并且根据相关的政策条例来进行完善和实施,包括: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税务风险评估机构、对这些税务管理人员进行强化和培训,使得在加强技能的同时明确其职责、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等。

3.对国家财税政策持续关注。由于经济形势瞬息万变,国家需要根据这些经济行为,进行调整和改变。在这种背景下,煤炭企业应该对国家财税相关的条例和法律以及政策要多进行关注和分析,对于关于自身企业的条例信息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进行研究。这样就避免出现对国家财税政策理解不到位以及错用税收政策等局面的出现。

(二)加强税务部门与企业的沟通联系

企业要想了解新出台的条例和法规,规避理解偏差的问题,就要主动去跟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寻求介绍和帮助,这就需要有一个便利的信息平台来实现。对于企业向外投资、合作兼并等重大结构的变化,要主动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根据税务机关的意见来保证企业不出现纰漏,这样能够有效规避税务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稽查工作成本比较高,所以一般是有针对性的进行,如果税务部门与企业关系不好,就会成为税务机关的重点稽查对象,那么就会选用相对苛刻的条款对企业进行惩罚。

(三)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税务人员的职业技能达到一定标准,那么税务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基于此,煤炭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如自己进行培训或者在挑选税务人员时进行严格的考核,这样都可以提高企业税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同时,要对新出的条例和政策进行分析和了解,提高规避税务风险的能力,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企业不受税务风险的影响。

(四)做好纳税规划工作

1.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纳税规划。企业的税务管理都是为了最后实现纳税筹划,就是在不违反国家法律以及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规划,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来节约纳税的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多的收益。这就需要将税务风险与企业的纳税控制进行结合,通过统筹兼顾来实现规划和管理。

2.纳税筹划要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结合。煤炭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过程中,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根据企业的规划、规模、运营情况等,有针对性的进行策划,制定符合企业现状的操作方案,从而实现节约税收。

3.纳税筹划要进行事前预测事后进行分析和总结。煤炭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种类比较多,相关的条例以及法律规定也不同,这就需要在事前就必须要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前进行纳税的筹划,从而进行合理的布置。如果在经营活动发生后才考虑,那么就容易出现逃税、偷税的情况,这与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冲突。事后,要对纳税筹划的不足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将整理的问题进行统计形成档案,避免下次重复错误。

4.纳税筹划要考虑整体的税收全面衡量。在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时,要全面衡量这样的方案对于企业整体的影响,要进行整体性的把握,避免出现整体税负加重的现象。这就表明纳税筹划要考虑如何利用优惠政策来增加经济效益,从而降低税收。实现这个目标的前提是对税收条例进行理解和分析,从而避免理解误差被处罚的情况。

相比其他纳税筹划来说,法律以及相关条例规定的是最直接且没有风险的税收筹划,在不同的地区和企业,政府有许多针对煤炭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要对这些政策进行深度的分析和研究,将这些优惠政策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结合好,从而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5.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帮助。目前,社会中许多中介机构随着社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如果煤炭企业中遇到了一些税务方面的问题,可以去这些社会机构中进行咨询,寻求专业性的帮助,避免因不了解相关知识而造成巨大风险。

六、结束语

煤炭企业由于自身建设周期比较长,前期的投资金额比较大,对于后续的资金要求也比较严格,这是由于煤炭企业地质条件比较复杂,而安全性比较差的特性。而其本身设计的税种比较多,这给税务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之煤炭行业处于比较困难的时期,使其税务活动的完成,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因此要采取相关的措施,来使煤炭企业能够规避税务风险,从而形成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梁小丽.浅析煤炭企业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J].中国总会计师,2014,(12):60-62.

[2] 衡明霞.加强煤炭企业税务管理,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6):57-59.

[3] 王珏.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23):127,181.

[4] 张雅頔.煤炭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探析[J].商,2015,(42):146.

[5] 张冬.煤炭企业税务筹划风险及其防范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5):12-12,13.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

篇5

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这条规定,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即只要是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都要作当期收入。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又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第十九条规定,企业预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对租金收入的确认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解释,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确认上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此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虽然签订了跨年度租赁合同,但是合同约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赁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即出租方对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这项规定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既签订了跨年度的租赁合同,同时又明确了租金必须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综上所述,纳税人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在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时间上,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而不是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租金收入,应在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内,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即2011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确认租金收入80万元,2016年确认租金收入为40万元。

营业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由此可见,预收租金缴纳营业税采取的是收付实现制,上述企业在2011年5月与另一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并约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论是否实际收到租金,都应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营业税20万元(80×5×5%)。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一并征收。

印花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同时在2011年5月签订租赁协议时,分别按租赁协议标的的5年租金金额一次性缴纳印花税4000元(400万×1‰)。

房产税政策规定及税务处理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够明确。有的地区规定,将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按月分摊申报缴纳房产税。也有的地方规定,对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在收取租金的次月,就取得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但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票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