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11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中图分类号G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4)127-0002-01
0引言
在信息技术与媒体科技快速发展的二十一世纪,人们获取信息及发表相关言论的媒介已经不再局限,新闻媒体在给予人们信息和言论自由的同时由于缺乏妥善的监管机制,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舆论压力以及网络暴力等不良现象。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新闻媒体监督机制仍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其主要原因是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基于此,文章将对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进行分析,再着重探讨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完善策略。
1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表现
舆论监督一直是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重点,欠缺完善法律法规制度的保护、受众素质水平差异较大等因素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局限性、不客观性等特点,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
监督主体的局限性是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缺位最为主要的表现,主要是指舆论监督的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1]。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包括纸质、电视及网络等三种监督主体,由于我国网络的普及范围及普及率不高,从而造成许多人仍然无法进行网络监督,这样一来就使得我国新闻媒体的监督主体在范围上产生了局限性。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监督的主体也受到来自政府等监管部门的限制,如新闻内容的限制、网站防火墙的设置等等。
1.2 监督内容的局限性
新闻媒体监督内容的局限性是舆论缺位的第二大表现,主要体现在信息内容的失真方面。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纸质新闻及电视新闻内容的真实性把关较为严格,对舆论的控制也较为重视,然而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和兴盛,对于某些网络信息的监控和把关则有所欠缺,从而造成了网络谣言肆虐、网络商业广告泛滥等不良现象。
1.3 监督方式的局限性
除了上述两方面之外,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还体现在其监督方式的局限性上,在网络媒体的监管方面尤为突出。我国网络媒体的监督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支撑,久而久之则导致网络媒体监督的舆论道德性缺失,越来越多的网民将网络当做情绪发泄的平台,从而造成网络暴力的出现,其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为“人肉搜索”。
2 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原因分析
新闻媒体不仅是传播信息的渠道,也是监督公共权力、反馈政策实施好坏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却仍存在缺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
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体系的发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过分注重收视效果而忽略事件的跟踪报道,二是在与其他媒体间的互动、与党政职能机关之间的联动方面有所欠缺[2]。
2.2 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新闻媒体监督是对信息传播和反馈的渠道进行监管的一种机制,这种监管机制只有拥有法律的支撑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然而,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健全,只有部分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例对新闻媒体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然而这些规定并不足以为舆论监督提供可靠的保障。例如,部分媒体工作者在如实报道某些新闻信息时受到阻碍和抵制,更有甚者会在报道传播之后受到打击报复,从而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失,这些不良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从而使某些不法人员钻了空子造成的。
2.3 新闻媒体监督欠缺权威性
自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发达的信息技术为新闻媒体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平台,即网络媒体平台。然而网络媒体在提供给人们快捷、广泛的信息的同时,由于缺乏监管而导致网络谣言及网络暴力,从而使得越来越多的受众对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抱有怀疑和漠视的态度,最终使得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权威性。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工作者为了提高自身的利益而一些不实消息,长此以往,就使得新闻媒体监督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下降。
3 新闻媒体监督缺位的完善策略
针对上文对新闻媒体监督缺位产生原因的分析,文章提出以下完善策略。
3.1 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实施新闻媒体监督,有关部门需要及时对新闻媒体的监管体系进行完善和创新。一方面,新闻媒体应将注意力从收视效果转移到对新闻事件的跟踪和报道上;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应不断加强与其他媒体的合作和互动,并改变与党政机关的依附关系,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动。
3.2 完善相关法律机制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对于新闻媒体监督的立法保障仍不完善,主要是因为我国缺乏专门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因此,为了保证媒体工作者在实施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免受打击报复、官司缠身等迫害,国家立法部门应重视新闻媒体监督的作用,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例条文,以保障新闻媒体监督的顺利开展。
3.3 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
一方面,从事新闻媒体工作的人员应提高自身价值观及职业操守的建设,严格遵循职业操守,抵制外来的经济、权利等诱惑,坚持实施开展公正的新闻媒体监督[3]。另一方面,新闻媒体还要加强对所信息真实性的监督,以提高媒体在大众心中的公信力,从而加强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4 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闻媒体监督的缺位主要表现在舆论监督主体的局限、监督内容的局限以及监督方式的局限等三个方面,其主要原因有新闻媒体监督体系欠完善、舆论监督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不高等。因此,文章针对以上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新闻媒体监管体制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机制以及提高媒体监管的权威性等措施,以保障我国舆论监督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关于网络新闻的管理,一方面需要依靠人们的自觉,即社会道德来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依靠法律管理,这就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法律完善,以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行为,肃清网络新闻环境。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较多的不足:首先,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少,大部分法律是针对网络治理的,但是在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方面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②其次,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导致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较多不足之处;最后,网络新闻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要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立法部门就必须跟上时展的脚步,走在时展的前沿。但目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后于时代的发展。
1.2管理力度有待提高
有关部门在对网络新闻进行公共管理时,虽然制定了不少的管理制度和策略,但是管理力度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有待完善。我国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网站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网站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政府规定,新闻网络的数量必须要予以控制,但是事实上,我国网络新闻网站的数量仍然在不断增加,看不到公共管理和控制的实际效果。③此外,从网络新闻的质量来看,由于网络新闻的传播速度较快,为了满足人们的新闻需求,不少网站的新闻质量较差,稿件性质也开始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利于保证新闻行业的纯粹性和专业性。第二,政府管理新闻网站的难度不断加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闻网站的数量不断增加,网络新闻不断做大做强,导致政府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难度加大,不利于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
1.3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
需要加强政府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对娱乐新闻的管理。目前,不少娱乐新闻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故意制造大量的虚假新闻,不仅侵犯了个人隐私,而且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对社会文化环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而造成这种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政府对于网络新闻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力度不足,给部分网络新闻提供了继续发展扩大的契机。
2.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对策
2.1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以实现网络新闻的可视化、时效化和持续化。此外,网络世界中,所有网民均可以是网络新闻的主体,网络新闻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的新闻阅读和信息提取提供了较大的便利,但是也容易造成虚假新闻和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消极影响,为了避免更多虚假新闻的产生,减少网络新闻的消极影响,政府应该加强对网络的管理,实现网络实名制,让网民对自己的新闻和言论负责,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虚假新闻的发生,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④事实上,我国有关政府机关在几年前就试行了网络实名制,但并没有大范围推广,因此没有取得较大的成功,随着网络新闻环境的逐渐恶化,因为不堪网络暴力的压迫而患上抑郁症的人群不断增加,实行网络实名制成为改革的必须,政府应该加大网络改革力度,切实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网络法律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让网民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使网民能够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2.2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
法律漏洞是人们敢于不断挑战法律的重要原因,就网络新闻公共管理而言,人们之所以敢于利用网络新闻制造虚假信息、散播谣言,与当前我国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相关法规不够完善息息相关,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法律法规的重视,通过不断完善网络新闻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公共管理。
2.3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对网络新闻的管理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从各方面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综合管理。第一,要利用社会力量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管理。网络新闻不仅要从法律和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还需要利用社会各行业和各机构的力量,共同管理网络新闻,用媒介行业的职业标准来约束网络新闻。第二,利用舆论压力监管网络新闻。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国有十亿网民,利用网民的舆论压力也能够对网络新闻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得网络新闻朝着正面和积极向上的方向发展。⑥第三,通过技术和新闻评价机制的建立来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和管理。首先,从技术上来说,新闻网站在运行过程中应该设立投诉箱,允许网民针对新闻中的不实信息进行举报或者投诉,保证网络新闻的质量,营造健康的网络氛围。此外,通过完善的网络新闻评价机制,相关权威机构可以对网络新闻进行综合点评,根据权威机构的新闻点评,个人或者新闻机构需要对新闻中的不实消息进行道歉并接受一定的惩罚。
3.结语
综上所述,网络新闻公共管理的现状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管理力度有待提高以及网络新闻监管力度不足。加强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的创新,政府采取强硬措施实行网络实名制,并完善公共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新闻管理体系。
作者:杨建章 单位:上海泓博智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注释:
①季轩丞.网络新闻中公共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创新[J].新闻传播,2016,16:80-82.
②孙万怀、卢恒飞.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J].法学,2013,11:3-19.
③廖芳玲、顾金喜.网络对政府管理的挑战与应对之策[J].浙江学刊,2011,01:216-219.
④郑恩、龚瑶.当代中国新闻生产场域中的专业主义及转型走向[J].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6:52-57.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在安康市6月26日的官方通报中,“冯建梅被引产事件”被认定是一起“强行实施大月份引产的违规责任事件”,镇坪县七名相关干部被处理。从处理结果上看,最严厉的是撤职,其他均为“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后两类“问责”差不多等同于“罚酒三杯”。而“撤职”之所以严厉,在实然层面并不是因为官员丢了官职,更多是因为这基本等于断了仕途以及背后可能的寻租机会——除非还能在另一部门东山再起。
仔细推敲这份通报,可见当地政府明显的“依规治民”的影子。安康市政府认为,“镇坪县曾家镇政府对冯建梅政策外怀孕实施大月份引产,违反了国家及陕西省人口计生部门关于禁止大月份引产的规定,要求冯建梅及其家属交纳4万元保证金无法律法规依据。曾家镇政府有关工作人员,在动员冯建梅终止妊娠过程中,违背当事人意愿,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造成了大月份引产的责任事件。”字斟句酌之中,官方始终未正面认定当地政府违法。
这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名实之间在中国现实有着诸多说道。看上去严厉的文字,现实中也许一文不值;当你对身边的违法习以为常并不以为然地加入时,却很可能被严厉打击。
问责如此,所谓的“计生执法”同样如此。在国家层面其实有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现实中,一个普通公民却很难拿起这部国家法律来依法维权。该法第18条称“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落实在法律层面上的,其实只是“鼓励”与“提倡”,而非“强制”。
即便对“不符合本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第41条规定的硬性措施也只是“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暂且不讨论政府向超生者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就算依现行法,那些未响应国家法律“鼓励”和“提倡”的生育政策而“超生”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便是。
注意,这里的法律用语是“缴纳”,而不是“处罚”。“社会抚养费”的法律性质也不是什么“罚款”,而是一项“行政收费”——在法律文本上,“社会抚养费”的本质与“养路费”“机场建设费”“企业年检费”等等并无不同。但君可曾见征收“养路费”的部门宣称要“扒房牵牛”,甚至不惜“血流成河”吗?
有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却敢这样宣传,有的地方官员甚至还敢把类似的标语与口号四处贴刷,人为制造执法恐怖。
正因为如此,事实上不仅计生部门,就连普通民众也多将“社会抚养费”视为一种“罚款”——依赖暴力执行的罚款。这就是实然对应然的悖反,也是横亘在法律文本与法律运行之间的巨大鸿沟。
类似的“暴力引产”“暴力征缴”显非镇坪一地所独有,它的长期存在,并非部分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而是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愿意默认甚至纵容这样的执法方式。再往下深究:各级政府硬性安排的计生指标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为什么下级官员宁可违反法律也不敢违反上级指令?
多元化社会引发不同利益群体的分裂,这是事实。但我不主张对这些“偏颇的公民”诉诸网络暴力。他们也是受害者,且受“斯德哥尔摩综合症”之苦,也需要救助。在计生问题上,无论是“国策”还是“执法”,观点分歧都很正常。化解官民对立与社会分裂的最佳途径,就在于一场公开的、深入的全民讨论。
在计生国策尚未改变之前,我们理应建立这样的共识:计生执法不是“执罚”。超生只是未响应国家的“提倡”,当事人绝不应受到法律之外的惩治——包括各种异化的罚款和引产。
2012年3月20日,舒淇在微博中表态支持甄子丹,随即引发支持赵文卓的网友炮轰,许多网友到舒淇的微博上留言,谩骂声不断,甚至有网友将她成名前所拍的古装艳照都翻了出来。不堪忍受的舒淇于3月26日凌晨一条一条地把1000多条微博全部删除,并取消了全部关注,关闭了微博。众多公众人物纷纷声援舒淇,引起一片混乱。力挺舒淇的香港演员杜汶泽随即宣布以后再也不上微博,著名导演王晶则效仿舒淇把微博全部删除。
这一系列事件让网络暴力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我们不禁要问,网络暴力何以再一次猛烈来袭?互联网如何实现理性回归?
何为网络暴力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在突破了现实社会中人与人交往的道德底线的同时,往往也伴随着侵权行为。一些事件还未经证实,就有网民发表具有攻击性、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受损,心理承受重压:甚至一些网民还挖掘出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网络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暴力,网上频频出现的人肉搜索、“水军”围攻等事件,都可以归入网络暴力的范畴。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知道如何礼让,也知道不该随便问别人的工资,不问女士的年龄,这是礼貌所在。但是在网络空间中,还没有形成这样的网络文化。
网络暴力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盲从性。往往是一条信息发出以后,很多人就假定这条信息是真实的,于是进行转发、评论等。但很多事件都证明,初始的信息可能是不真实的,或者是存在误导的。信息的人,有一些出于善意,但没有核实信息的来源,也有一些在主观上确实具有一定的恶意。
此外,现实生活的紧张忙碌,让部分网友积蓄了较多的压力和负面情绪,为这些压力和情绪找一个发泄口,是网络暴力产生的—个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你可以通过网络发言缓解现实压力和负面情绪,但是这种发言本身,不能骚扰、打扰别人,更不能侵犯别人的隐私和正当的权利。
环境影响态度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由民间开始使用,后进入了学术界,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社会现象。
为什么有些平常生活中循规蹈矩,甚至温文尔雅的人在网络上就会变成谣言的制造者和毫无理性的谩骂者呢?人不是天使,也不是野兽,人本身具有两面性,而且也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一个道德水准普遍不高的社会中,当监督力量减弱的时候,即使具有较高的道德素养,某些人对自我的控制力有时候也会大大减弱,在网络这个空间进行交流的时候,就很容易超越日常人们交往的底线,出现一些道德方面的问题。
浮躁心态的反映
网络暴力是现实社会浮躁心态的反映。在当下社会转型期的大背景下,人们焦虑、浮躁的心态有所增加,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由于缺乏监管和约束,人们的文明意识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会降低,于是出现了在网上随意发泄,甚至对他人进行攻击、侵犯的行为。此外,网络的隐匿性,也使人们从众心态加强,容易让个人宣泄转变为群体表现形式。
“非理性网友+网络水军”造就暴力
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相对宽松的虚拟空间中,一些非理性网友习惯于把自己的压力与不满发泄到网络上,还有人则出于无聊,制造事端,于是网络暴力时有所见。这样的网络暴力不仅侮辱了当事人的人格,也损害了网络的公信力。
实际上,在此次事件中,大部分网民都对舒淇表示同情和理解,王晶、杜汶泽、冯小刚、姚晨、陈坤、曹方、宁财神等众多名人也都力挺舒淇。尽管如此,为什么多数响亮支持的声音却还是比不过只占少数的“网络暴力”呢?有专家分析说:“实质上,短期内有组织的网络暴力只有一部分来自非理性的网友,大部分还是来自行动有素的网络水军,他们往往知道攻击对象的痛处,攻其一点便达到目的。”
网络暴力上危害
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社会的问题。网络暴力看似针对个人,但观众是谁呢?观众是整个社会的人。这些人作为旁观者,他们在看热闹。经常处于这种状态下的人会失去道德感,失去对人的爱心,而且往往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上。这是网络暴力对社会的一个根本危害,而这个危害可能很多人意识不到,因为这个事情没有摊在自己头上,而一旦摊在自己头上,大家恐怕就会深刻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
还有一些不那么明显的网络暴力事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比如泄露他人隐私,表面上看无关痛痒,不过是说了几句话,但它造成的后果有时候是非常严重的,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困扰。所以,网络暴力的危害不存在大小之分,彻底将其根除才是正道。
如何根除网络暴力
文明理性表达
网络是公共空间,好的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营造,这需要网民们加强网络自觉、提高网络自律,重视网络隐私保护。网络的确给了每个人畅所欲言、充分交流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肆无忌惮地使用网络暴力。现在反对网络暴力,并不是不让网民们在网上说话,而是要求网民们文明理性地表达,不要造谣、谩骂,更不要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如今网络趋于透明化,每个人都犹如生活在显微镜下,一言一行随时可能曝光于网络之上,这更提醒网民们应对自己在虚拟世界的言行负责。
守卫道德底线
现在上网的网民中未成年人的比重是相当高的,而网上的暴力行为很可能诱发未成年人去模仿。随着他们的成长,这一代人如果习惯于在网上恶搞、谩骂、造谣、诋毁,甚至随意搜寻、曝光他人的隐私,那我们这个社会的道德水准就会大大降低。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牢牢守卫道德底线。守卫道德底线最基本的就是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正当权利。你尊重别人,别人才有可能尊重你。
强化制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