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进口贸易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一、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对于硬件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设备。随着设备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于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性能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国外一些更为先进、成熟的进口设备数量大幅提高,进口设备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设备的采购规模都高达上千亿美元。但是,对于任何企业、任何单位而言,很多进口设备的价格都是不菲的,一旦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慎重处理,本文就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采购方由于技术、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状态,很难全面、有效地获取设备供应方的全面信息,设备供应商总是竭尽所能地向采购方吹嘘自己的设备价格如何的低廉,产品质量如何的过硬。采购方只有全面收集各种信息才能够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出现采购失误的情况。举例而言,在签约之前,质量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不对称往往都是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中最阻碍合约签订和最耗时费力的两大难点,而在签约之后,设备供应商的资信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难点。
(二)洽商谈判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主要环节就是洽商谈判,采购方和设备供应方在这个环节主要就进口设备的售后服务和价格等展开讨价环节,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律和文化差异。任何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不良设备供应商往往会钻两国法律或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陷阱,严重损害到采购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沟通问题。进口设备采供双方往往会由于语言沟通不畅而导致埋下种种隐患,甚至会影响到洽商谈判的完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较强的进口设备,不光需要技术外语翻译,而且还更加需要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第三,技术层面。采购方往往对于进口设备的性能一知半解,或者不是很全面地了解设备,而进口设备的供应商则完全可能会故意隐藏设备的缺陷,同时在售后服务条款上设置一些限制条款,让采购方在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非常被动。
(三)物流运输
物流运输同样是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较为主要的问题,由于设备形态各异、路途的遥远、各国海关检查不一,导致选用哪家物流公司、选用何种运输方式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同时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划,才能够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出现问题以后无处申诉。
三、如何加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管理
(一)进口设备选择
在引进进口设备之前,前期市场调研工作极为必要,应该结合具体需要和生产工艺来确定相关预算和进口设备贸易规模。
1、框定投资规模。
为了初步控制好进口设备的投资规模,应该明确各分项投资和总投资规模之间的联系,即通过计算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总体投资年限、分析项目特点、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以及项目对于进口设备的依赖程度来初步建立分项工作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的总体规模,对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数量和类别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初步确定出进口设备的总体投资规模。
2、确定进口设备
在确定项目的基本工艺流程和所需要进口的设备之后,再进行详细的市场考察,对预选产品的市场口碑及优缺点进行了解对比。预选两三家谈判目标后,就对这些拟进口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访问,对产品的优缺点、使用者的口碑情况、厂家的实力和规模都要掌握,以便获得第一手感性认识。最后,将实地考察和横向市场调研所归集到的信息进行报告,最终拟定意向来源,再进行单一来源的谈判工作或者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
3、注意成本策略。
进口设备的引进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可以国产化的设备,尽量不选用进口设备,对于那些先进和必要的设备,才引入进口设备。这样既可以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引进,又可以充分发挥出进口设备的潜力。
(二)完善进口设备招标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论证、采购、验收、付款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不缺位,不越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招评标程序,规范招评标管理,积极采用招标,比价和竞价等多种形式,确保采购物资质量最优,价格最低。要求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材料计划审核审报管理制度,坚持满足生产需要和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避免造成功能闲置浪费。
第二,及时为进口设备购置提供实时资讯,为设备选型、配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进口设备购置前,加强对产品及厂家的调查摸底。认真了解厂家的经营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产品标识全、通过权威机构审核认证、符合有关国际国内标准、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第三,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积极做好进口设备的过程控制等工作,缩短进口设备的到货周期,加快进口设备到货速度。源头上确立了一批质量好、服务优、价格低的稳定供货单位,为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提高施工工程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大宗原材料还是零星辅助材料都要做到领用合理,流向清楚,手续齐全。
(三)加强进口设备的验收
采购单位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要求事先将与进口设备相配套的仓储条件、辅助设施、安装环境准备妥当。若进口设备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那么务必要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报检,未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商检前,任何人不得开封、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验收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设备破损修补、拆封现象,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报告、商检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开箱验收时应该按装箱单和合同条款清点设备数目,如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破损、短缺等问题,应进行现场拍摄和详细记录,而后与供货商协商解决问题。当清点无误后,再进行安装调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设备涉及到索赔问题,那么应该在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内进行申请索赔。例如,国内某高校2012年5月月购买的一批进口实验设备,到货后,徐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开箱后发现该进口设备产品标识不全、做工低劣,后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该校已要求该设备的供货商进行退货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
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涉及到各个专业人才的参与,如果想要确保进口设备国际贸易成功进行,那么就必须要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例如那些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通晓国际贸易谈判人才、国际物流人才等组建,让他们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层层把关。另外,还应该在进口设备采购团队的过程中注意匹配团队内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同时给予团队人才必要的经济激励机制,以便增强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进口设备论证和共享力度,提高进口设备使用效益
1、强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一是强化资产配置的量化核算,规范资产配置程序和规则,统筹考虑,科学布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不断深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优化资产配置;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优化论证程序、形式和手段,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设备选型、性能、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强论证,有效避免购置的盲目性和重复购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2、搭建关键进口设备“共享平台”,推动“有偿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共享关键进口设备网络管理中心,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推动共享平台建设,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共享鼓励政策,实施“专管共用”;设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所有进口设备的终端管理和监控。
3、认真做好关键进口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生产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并实行奖罚分明的考评政策,逐步转变单位员工“重购置,轻使用”的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意识,提高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
4、加强进口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调节、维修及账务等日常管理工作。①抓好设备到货、提货、验收、报账的细节工作;②规范设备报废、报失、损坏或被盗处置程序;③加强进口设备回收、维修等调配力度,及时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杜绝浪费;④加强进口设备、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⑤加强进口设备运行管理,强化质保期内的维保督查和维护维修工作。
四、结语
总之,与国产设备的采购相比,进口设备国际贸易存在着索赔困难、风险性大、流程较复杂等问题。因此,应该要让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外交易能力, 熟悉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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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进程中的问题
根据WTO框架下专门规范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两大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各成员国可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本国的基本安全利益。
遵循此原则,2001年我国人世后,连续向WTO提交了一定数量的TBT/SPS通报。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但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国外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在不断强化,使得我国现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近年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当国外已经筑起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铜墙铁壁”时,我国进口产品市场的壁垒却连“战壕”都没有挖好,这将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技术标准战略意识不强
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同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在遭遇国外构筑的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环境、卫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贸易壁垒时,往往感到损失惨重,并积极谋划跨越和应对之策。然而,对于占据相当数量的不合乎国际标准的进口产品给我国造成的损害,却评估不足,并且相对于前者而言,应对的紧迫感和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尚未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全面考虑和规划,缺乏对技术标准战略的系统研究。可以说,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我国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由于长期以来对技术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国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技术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的经费得不到保障。虽然近年来已有大幅度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列仍然偏低,难以解决经费欠缺问题。美国政府每年仅对美国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院一个单位的拨款就达7亿美元;而我国在2000年以前,财政部每年只安排标准补助费2400万元,2001年财政部标准补助费虽然增加到6600多万元,但与实际需要还是有很大差距。由于观念、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我国多数企业不太重视技术标准对贸易的影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参差不齐,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在标准化领域中基本处于边缘位置。此外,我国民众的标准化意识不强,制定技术标准的社会基础薄弱,高等教育中标准专业设置与基础教育落后,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国家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亟待规范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体系极其不完善,与国外相比相对滞后,其中很多已难以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完整的全国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且由于一些技术法规是由计划经济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部门文件转化而来的,因此与WTO/TBT协议条款规定的目标、范围及内容等不完全相符,甚至有很大差别,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达不到目前市场经济各国所遵循的国际标准。据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有40%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有不符合WTO/TBT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同时,我国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各部门缺乏全局性的宏观指导,导致制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灵活性和开放性较差,透明度不够。灵活性差主要反映在不能针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突发事件采取特殊程序,为缩短标准制定周期采取快速程序,以及无法适应技术发展较快领域的需要而采用类似于标准的文件(例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开放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敦促WTO成员各相关方有效参与、最终达到各相关方意见协调一致的机制;二是尚未广泛吸收技术标准市场经济国家建立技术法规体系的经验。仍旧没有脱离封闭条件下制定技术法规的路径。透明度不够是指我国技术标准立项及标准的内容不能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让市场经营主体尽早知道,以便为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确立制度性的技术法规公告制度。尤其是人世后,要求对于跟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应及时向WTO各成员通报,在此方面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三)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合格评定程序不健全,环境、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方面措施尚不完善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采用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由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以及标准化组织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技术标准总体水平偏低,且时效性差,标准制定与技术研究严重脱节,有些行业和产品甚至没有推出本行业的技术性专业标准。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科研开发链条脱节,导致标准制定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和技术快速变化的要求,修订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调查表明,在我国,国家标准可继续使用的不足一半;在所采用ISO、IEC国际标准中,有78.65%是1994年及以前的标准,其中有736项ISO标准已经作废或失效;16.64%的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整合;7.42%的国家标准应废止或降级为行业标准;超过1/3的国家标准存在问题、需要修订;广泛使用和在较大范围内使用的国家标准分别为26.47%和27.73%,刚过半数。而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是少之又少,参与国际标准化制定工作的程度较低,对国际标准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状态,容易受制于人。2004年国外一个研究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世界的1.6万项
国际标准中,99.8%是由国外机构制定的,位居第一位的当然是美国,中国参与制定的不足2%。
同时,我国在其他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方面也比较落后。与技术标准相配套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认证制度尚不健全,我国认证认可体系虽已覆盖了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1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等,但缺乏相关法规和标准,认证机构工作不规范,保护国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尚未建立起来。在绿色壁垒方面,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标准偏低,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要求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动植物检验检疫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检疫审批不严,检疫技术人员缺乏,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缺少快速检测方法,对进口植物病害及所携带疫情的了解不够全面等。
上述问题导致我国目前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进程方面,尚未达到理想阶段,相对薄弱的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的进口管理带来一定损害。
二、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滞后给我国带来的损害
发达国家在不断加强构筑自身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利用我国技术标准低、认证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等漏洞,不断加大对我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的出口,不仅存在严重的质量和环保问题。甚至将一些有害物质带入我国,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利益、生命财产安全、国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导致更加频繁和严重的公共生态环境灾害,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贸的贸易额、贸易量和贸易利益的获得,给我国的进口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已经给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内消费市场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门槛低,进口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比较严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外来入侵的有害物种已超过200多种,如杂草、昆虫、有害动物、病害等,世界最有害的外来入侵生物中,入侵我国的超过一半,侵害了我国大量的植物面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例如,有一种造成松树瘟疫的松构线虫,随着货物的木质包装传入我国,造成苏、皖、粤、鲁、浙五省的局部地区瘟疫蔓延,直接威胁黄山风景区的安全。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花费7200万美元来控制鳄杂草的蔓延,这种杂草原来是从巴西引进来做猪饲料的,其蔓延严重破坏花园、甘薯地以及橘园。作为世界头号大豆进口国,我国在2003年进口的大豆达2074万吨,创历年之最,并首次超过国内产量;另外,鱼类、植物油、油菜籽、鸡杂碎等的进口量也都在猛增。这些并未进行严格技术检验和技术标准法规评定程序受检的产品的大量进口,给我国农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导致一些疫病和虫害进入我国。
进口产品中的质量问题也很突出。2006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对13种国际名牌服饰的抽检结果,合格率竟然不到50%。而该局最新的进口鞋类质量检测结果则显示,有近八成的国际知名品牌进口鞋质量不合格,其中包括康拉汗、佐治、马丁鸟、其乐等西班牙、意大利国际知名品牌。有些知名品牌甚至在一些非常重要的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如钢勾心不符合标准要求,轻者造成皮鞋变形,穿着不稳定,重者会造成消费者穿着时摔倒、崴脚等人身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知名品牌标注的执行标准竟然是废止标准,但其售价却非常高昂。据《浙江市场导报》报道,一款佐治牛皮革面皮鞋,进货价为400元,在专柜的售价竟达到了2757元。
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尚且如此,其他进口产品的质量问题更是可想而知。2006年10月和2007年1月,深圳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先后两次对深圳地区的进口服装(包括男女T恤衫、胸围、内裤、衬衫、睡衣、长裤和婴幼儿服装等)进行质量抽查检验。抽查结果同样令人震惊,进口服装质量问题相当严重,多批进口名牌产品检出甲醛含量和PH值不合格(PH值超标可能会引起穿着者的皮肤过敏,尤其是对婴幼儿危害较大),而进口服装标签不合格率竟然高达91.4%,更是成为不合格的重点领域。不合格产品涉及22个品牌,14个国家或地区。这些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反映了我国进口产品的真实情况,即由于我国进口技术标准低、检测手段落后、监管制度不完善,致使大量不合格产品进入,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环境标准低,进口管理相对混乱,致使大量废弃物和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进入,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严禁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废旧物质和危险品流入国内,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本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但由于企业经济利益驱动和道德法制观念缺乏,我国陆续发生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废弃物的事件,这不仅严重违背了控制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还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近年来,西方国家不断通过出口贸易把环境污染物、危险品、工业和生活垃圾以及在本国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直接输往我国,如报废的旧船舶、汽车、电缆、电器、废弃的军工物品、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毒的服装、磁带等。
据统计,1990年我国的废物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49%;1993年猛增至828.5万吨、15.75亿美元和1.5%;1997年的废物进口量达1078万吨,进口额29.5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2.07%,其中从美国、日本和香港进口的废物分别占到我国废物进口总量的24.25%、9.88%和5.58%。据媒体公布的统计数字,2003年我国塑料垃圾、废铁、废纸的进口量分别是1990年的125倍、50倍和21倍,由此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随之流入的病虫害和引发的工业垃圾走私等问题都越来越严重。
除此以外,一些外商为逃避本国政府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和高昂的环保税费,获取高额利润,利用我国环境标准相对宽松和环保意识不强的漏洞,相继在我国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或在外国禁止生产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塑料、化工、化纤、农药、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20世纪90年代初,外商在我国沿海地区兴建了75家生产泡沫塑料、灭火剂、制冷剂的企业,这些产品中相当多的化学成分是《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所禁止或限制的物质。根据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对全国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发现,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30%左右;其中投资于严重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13%左右,但其占污染密集产业中相应指标的40%以上。大量污染项目进入我国,在绿色壁垒下对我国的出口又构成了潜在危险。
三、加强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本国消费者利益,根据WTO/TBT-SPS协议建立起合理的、针对国外产品的贸易保护体系,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法律条款,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并从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以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在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建设滞后的现状,减少进口不合格产品对我国的损害,保护国家利益、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一)树立标准化意识,积极推行技术标准化战略
1、加强对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我国应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产品的标准化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形成完善高效的技术标准决策体系。我国在《中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内容的多边及双边承诺》中申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的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其制定的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因此,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起草制定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或授权其他部门完成,以法令或条例的形式统一对外,并通过商务部及时向WTO成员通报。
2、增加对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的经费投入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技术标准体系或者说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宏观经济层面可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理应是其主要生产者或提供者之一。目前我国政府用于技术标准方面的资金相对不足,应加大国家财政对技术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将技术标准建设纳入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体系中来,把技术标准经费归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如何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对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发的资金投入,多渠道、多层次地扩充标准化经费来源。例如,可综合运用优惠信贷、税收减免或抵扣等经济政策,以及政府直接资助、与企业合作研究、奖励、补贴等政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来。
(二)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1、参照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法规体系
一方面,及时调整我国现有的技术法规体系。对于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和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予以保留,对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形势或已经不适用的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或废除,适当提高现行的某些规定过低的标准,以提升我国标准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国际技术标准,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经验,寻找差距,加快补充和完善我国尚未确立的标准和法规,健全合格评定程序,加快完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根据2002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我国将在5年内使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的转化率达到70%,部分重要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的采标率达到75%--80%。直接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能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具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要。我国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权威标准化组织的标准,也可以采用已经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某些国家的标准;还可充分利用WTO有关条款,将外国企业难以达到而我国企业能够达到的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为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而设置适当合理的技术壁垒。
2、完善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建立互认机制
制定标准与建立认证认可制度是标准化工作的不同阶段,将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注意实现其与标准制定工作的紧密结合。一是要积极推行ISO14000和ISO9000系列认证工作,扩大认证产品的覆盖范围,适当加大对部分认证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规模和实力,力争创建一批世界知名的权威认证机构和标志;二是尽快出台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协调工作,规范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认证工作能够统一、规范、有效的展开;三是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加强与国外权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签署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的互认协议,建立互认机制,实现相互认证。这样不但可以尽快完善我国认证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而且能够节省重复认证的高昂费用,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以质取胜,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构筑绿色贸易壁垒,防止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和产业向我国转移
1、构筑绿色贸易壁垒,严禁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口到我国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最隐蔽的非关税壁垒之一。针对目前外国不合格产品、污染品甚至有毒有害废弃物大量进入我国的严峻现实,我国应尽快提高环保标准,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构筑起合理的绿色壁垒体系,禁止这类物品继续向我国转移。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提高绿色技术标准,完善环境关税体制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我国标准的进口产品征收环境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二是设立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标志制度,促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三是健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对食品的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最高限量标准进行严格规定;四是实行绿色生产补贴,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对部分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
2、调整外资政策,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国际投资向我国转移“两高一资”产业
为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加快将外资政策从“招商引资”调整为“招商选资”,防止发达国家利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不断把“两高一资”产业转入我国。一是尽快建立高效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视环保审批程序,提高环保标准,视污染程度控制项目引进。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困难或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引进国际上已经淘汰的重污染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二是加强对现有外资企业环境生态效益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例如,对于超过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外资企业,依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浓度收取不等的排污费;对于不能按期实现治理目标的企业,取消其优惠政策;提高罚款金额,促使企业更新设备、增加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投入。三是采用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商对生态、环保产业进行投资,积极引进防治污染、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权利穷竭 地域性
一、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依据
所谓“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己受到了本国的法律保护。
1.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知识产权被认为已用尽,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知识产权人不得再利用知识产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者认为平行进口应该被允许。理由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理论存在的基础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已存在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而且知识产权人在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获得了一次必要的报酬,不能允许知识产权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重复获取利益。
2.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
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地域性原则者认为,知识产权仅在其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未经进口国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同意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识产权在一国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当然用尽,平行进口是非法的。
二、对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利益选择取向的复杂问题,所以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都不明确,允许各国和地区自行处理。我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问题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世界经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进口有利于竞争,防止过分垄断。允许平行进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应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具体理由如下:
1.平行进口产生的有利结果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防止知识产权人的过分垄断。对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进口有可能导致商品平均价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2)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市场国情,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充当的是世界加工厂的地位而不是知识产权出口大国的地位。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额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更多的在保护国外版权人的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以损失本国利益、公众利益与本国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3)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缩小各国之间同品牌产品价格的差异,有利于消费者。在知识产权国内用尽体制下,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占权,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实现差别战略。例如在相对富裕的国家市场对产品定较高的价格,而在那些低购买力的国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国家以较低价格销售。所以,平行进口将趋向于缩小各国之间产品的价格差异,高价位市场的消费者将因产品价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许平行进口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构成不公平竞争。平行进口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独家授权经销商而言,是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第三方通过转口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独家经销商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对独家经销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有可能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因为既然允许平行进口,本国完全可以通过进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识产权产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该国生产该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加工厂的优势。
(3)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对消费者来说,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对新的产品进行投资,从长远看来,将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和产品种类的减少。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同商标相同产品,如果该商品质量较差,又没有明显标识,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结论:允许平行进口但应有例外规定
虽然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们不可忽视平行进口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平行进口应有例外规定。比如平行进口商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对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比如平行进口的货物与授权的货物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又没有明显标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各国通行的限制性规定为: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不得对商品有所改变、改动,甚至不能重新包装。转售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华赵洋王卓亚: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在冲突和司法考量之进路.河北法学,2005年10月
[2]范诚吕剑英:权利衡平理论在平行进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河北法学,2006年2月
论文关键词:平行进口 权利穷竭 合理使用 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各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比较
(一)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美国对平行进口主要持否定态度,但并非对平行进口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在Weil Ceramics & Glass诉Dash一案中,WEIL是经销西班牙生产的“LLADRO”瓷器的美国经销商和国内商标注册人,一平行进口商与其形成竞争。法院认为本案中WEIL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售商来输送瓷器、防止破损、更换瑕疵商品、宣传LLADRO产品,从而在美国对LLADRO商标已建立起了独立的商誉。而平行进口商则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根据1923年美国关税条例第526条规定,除非进口时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是非法的;经营此类商品的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应再出口或销毁这些商品或去除上述商标,并且应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或利润。1968年财政决议对此规范作出的海关解释,表明如外国生产者是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该公司在普遍控制之下则不受进口保护。
1972年修正案则最终使该规则与海关实践相一致,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拒绝保护:外国或美国商标或商业名称均被同一个人或商业实体所有;外国和国内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所有人是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或被共同所有或控制。从1989年起,美国巡回法院的一系判例中开始依据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所引申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作为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总的来看,美国商标立法及实践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则须考虑多种因素。如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品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则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如商品品质上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国内商标权人的努力从而形成其独立的商誉,该平行进口也属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易于使得消费者将这两种商标相同的商品混淆,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并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标识商品品质相同,而且均无独立商誉,则依美国商标立法似乎不构成侵权。同时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同一公司控制着不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并成为自己‘自害’行为的受害者”。
(二)欧盟关于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对于平行进口,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则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平行进口时权利不用尽的情形,即商品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可对此类平行进口行为主张侵权。但作为权利用尽而言,有国内/欧盟内部用尽与国际用尽之分,国内/欧盟内部用尽是指商标标识商品在国内市场或经济共同体一经售出,商标权人仅丧失了在国内或欧盟内部对商品、商标的控制,当发生平行进口或在平行进口来源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时,商标权人仍可对其主张侵权;国际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标识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即不得主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商品品质有实质性改变的例外。
(三)日本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时,并非强调地域性原则,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与国内经销商经销的是否一致;经销商是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这一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做法等。同时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署根据关税法通告,当国内和外国商标是由母子公司拥有时,平行进口不得被禁止。可以看出日本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
(四)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除了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进口权从而限制了平行进口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都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LUX”案则开了应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先河。1996年,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力士牌香皂895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是 “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而将原告的独占许可权延伸到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认为由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1999年11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为中国限制对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提供了先例。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及立法思考 (一)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 凡权利必有限制,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商标权则没有“合理使用”的类似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从目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研究看,主要是运用权利穷竭理论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即如果根据权利穷竭理论,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反之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未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基于以上必要,商标权穷竭理论发展两种分支理论:权利国际穷竭理论。即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该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权利区域穷竭理论。即商标权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关于商标立法的思考 笔者以为,将平行进口合法与否机械地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分析其应予允许或禁止,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考虑的。
原则是原先已经存在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也会有新的原则产生, 旧的原则被推翻。在立法时,更多地应当是权衡社会对知识产权更大程度的利用和激励,保护知识产权人创新的积极性。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也并非依据权利穷竭或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一概允许或一律视为非法,而是从商标立法之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综合因素判断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或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而造成其商誉损失及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就权利穷竭原则本身而言,它是以限制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商品不适当的控制而提出的,初期主要限于国内市场穷竭,随着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被提出。但无论如何,目前世界经济都未发展到运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阶段。原因在于,各国由于其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一商标所标识的不同国际市场的商品必然在品质、价格、文化内涵等因素上存在重大差别。
而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及质量保证功能,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与平行进口商的商品都同出一源、具有相同的品质和质量保证,其结果必然是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到损失。况且,目前尚不存在世界注册商标,商标权都是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具有严格地域性原则。但是,在现代贸易环境下商标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过分地强调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商品一概排斥,又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及本国商标权利人竞争能力的增强,毕竟各国市场的互相开放是一个趋势。所以,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或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违反了为商标立法所保护的某种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看平行进口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关联企业则由于其是一个利益整体,所以不应成为平行进口立法的保护对象,也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
1.孙玉芸,陈奇伟.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南昌大学学报,2007
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当前适当增加进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利用eview5进行协整分析来检验进口对gdp增长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出口导向性的战略政策,不遗余力的推行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对外贸易政策,这在很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缓慢,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出口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据统计,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60%,在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下,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而一味追求产品出口创汇则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威胁。过去,我国外贸政策主要放在规模与速度的增长上,追求贸易顺差与外汇储备,使企业片面强调多出口,多创汇,少进口,节约使用外汇,从而导致出口商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价格迅速下降,贸易条件恶化,出现“贫困化”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持以往的出口策略将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破坏良好的国际环境,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要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就要转变对出口的态度,适当的增加进口。依据很多国家发展经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各国宏观政策的实施依据国情进行,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来正确看待进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1 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
进口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代。亚当•斯密认为,出口带来的收益及换回本国需求的产品没有机会成本的付出,因此必然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交易生利)。大卫•李嘉图指出,通过对外贸易从国外获得较便宜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材料,就能稳定物价,阻止利润下降的趋势,保证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约翰•穆勒认为,通过贸易可以得到本国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材料,同时推动国内生产过程的创新和改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产品进口造成新的需求,刺激和引导新产业的成长。
受古典经济学家上述观点和理论的启发,后来的经济学家进一步探讨了进口贸易对经济的带动问题。d•h•罗伯特逊和r•纳克斯认为资本品的进口使该国取得国际分工的利益,大大节约了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它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马克斯•科登提出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率影响效应理论,认为如果大量进口投资品,会使国内投资品相对价格较低,投资成本下降,而投资率的提高无疑会带来经济增长率的上升。
20世纪80年代初,新贸易理论开始将进口贸易作为主要因素来解释技术进步,认为进口贸易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将经济增长引入这一分析框架,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研究技术变动、进口贸易、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认为,技术通过中间产品的投入产生扩散。如果一国的r&d活动产生新的中间产品与现有的中间产品不同,或比现有的中间产品更好当这些中间产品出口时,进口国的生产力就会通过其贸易伙伴的研发效应和技术扩散得到提高。
2 数据、模型与实证分析
分析所使用的样本选取1985~2006年的有关数据,数据来源于2007的《中国统计年鉴》。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按进口(m)、国内生产总值(gdp)等指标,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由于大多数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不满足传统的多元回归或其他方法对数据平稳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变量之间没有关系,也会由于非平稳的序列带有趋势而显现一定的关系,这也是所谓的“伪回归”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加以避免。另一方面,以多元回归方法为代表的实证方法是事前假定,即先假定变量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行验证;而协整分析则是事后假定,即先判断单整阶数,只有变量间单整阶数相同,或不同阶数的变量经过组合后,理论上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才可以假定方程式。笔者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选取我国1985~2006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在进行数据分析时,gdp按当年汇率折算成美元。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分别对各个变量取自然对数,这可消除各个变量之间的异方差性,使趋势线性化,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为考察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采用gdp、m的自然对数形式,分别记为lngdp、lnm。由于adf=-1.739381,大于1%临界值,所以lngdp是非平稳的,adf=1.737057同样大于1%临界值,所以lnm也是非平稳的。进一步检验变量一阶差分序列以确定变量的单整阶数,在一阶差分中lngdp、lnm的adf值均小于5%临界值,因此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即lngdp、lnm为一阶单整变量,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d-w值在2附近,表明时间序列是非自相关的。
2.4 协整分析
前面的单位根检验表明,我国gdp和进口贸易总额数据都是一阶单整的,他们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lngdp、lnm之间有长期稳定关系。根据最小二乘法,可以定量确定lngdp、lnm两者之间的方程。
lngdp、lnm之间协整回归方程:
其中括号内给出的数字是t值。根据t值、r2值,可知回归方程解释能力较好,残差项有较强的一阶自相关性,进口每增长1%,gdp就随之增长1.123%。
进行协整检验,就是检验回归方程残差序列的平稳性,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协整的;反之,则不是协整的。其检验方法就是采取单位根(adf)检验。假定方程的残差表示为e。
在做单位根检验时,一般在5%拒绝零假设,即序列平稳。从残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看,e在5%、10%的置信范围,其adf值均小于置信值,接受零假设,说明e通过了单位根检验,表明e时间序列平稳。进而说明lngdp与lnm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口之间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
3 结论
通过对我国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实证分析,以及根据gdp、m因果关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协整分析,可以看出进口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lngdp与lnm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进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进口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从长期来看,进口增加1%,会引起经济增长1.123%。当前出口导向的政策不仅为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很多问题,而且大量的出口初级产品导致我国资源外流,降低了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而适当增加原材料、设备、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技术水平及资源使用率,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还可以缓和我国收入分配恶化的趋势,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另外,当前的外汇储备为我国增加进口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因此,要对我国的进出口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不能一味的强调出口、强调顺差、“重出口轻进口”,要认识到进口对gdp的拉动作用,保持进口与出口的均衡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