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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的问题精选(十四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10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14篇进口贸易的问题,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进口贸易的问题

篇1

关键词:进口设备 国际贸易 管理 招标采购

一、前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我国各行各业对于硬件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尤其是设备。随着设备的数量日益增多,市场对于设备的先进性、精密度、性能等要求也越来越高,导致国外一些更为先进、成熟的进口设备数量大幅提高,进口设备国际贸易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口设备的采购规模都高达上千亿美元。但是,对于任何企业、任何单位而言,很多进口设备的价格都是不菲的,一旦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出现问题,那么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需要慎重处理,本文就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二、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的难点问题

(一)信息不对称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采购方由于技术、文化、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往往处于信息劣势状态,很难全面、有效地获取设备供应方的全面信息,设备供应商总是竭尽所能地向采购方吹嘘自己的设备价格如何的低廉,产品质量如何的过硬。采购方只有全面收集各种信息才能够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出现采购失误的情况。举例而言,在签约之前,质量信息不对称和价格信息不对称往往都是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中最阻碍合约签订和最耗时费力的两大难点,而在签约之后,设备供应商的资信问题又是最为重要的难点。

(二)洽商谈判

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主要环节就是洽商谈判,采购方和设备供应方在这个环节主要就进口设备的售后服务和价格等展开讨价环节,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第一,法律和文化差异。任何不同的国家或多或少都会在法律和文化方面存在着差异,有些不良设备供应商往往会钻两国法律或者文化背景的不同在合同中故意设置一些陷阱,严重损害到采购方的合法利益。第二,沟通问题。进口设备采供双方往往会由于语言沟通不畅而导致埋下种种隐患,甚至会影响到洽商谈判的完成。尤其是那些专业性较强的进口设备,不光需要技术外语翻译,而且还更加需要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技术人才。第三,技术层面。采购方往往对于进口设备的性能一知半解,或者不是很全面地了解设备,而进口设备的供应商则完全可能会故意隐藏设备的缺陷,同时在售后服务条款上设置一些限制条款,让采购方在以后的售后服务中非常被动。

(三)物流运输

物流运输同样是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过程中较为主要的问题,由于设备形态各异、路途的遥远、各国海关检查不一,导致选用哪家物流公司、选用何种运输方式都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考察,同时在运输条款中明确规定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分划,才能够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出现问题以后无处申诉。

三、如何加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管理

(一)进口设备选择

在引进进口设备之前,前期市场调研工作极为必要,应该结合具体需要和生产工艺来确定相关预算和进口设备贸易规模。

1、框定投资规模。

为了初步控制好进口设备的投资规模,应该明确各分项投资和总投资规模之间的联系,即通过计算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和总体投资年限、分析项目特点、对工程项目进行分类以及项目对于进口设备的依赖程度来初步建立分项工作的投资规模和项目投资的总体规模,对引进项目、进口设备的数量和类别进行初步筛选,从而初步确定出进口设备的总体投资规模。

2、确定进口设备

在确定项目的基本工艺流程和所需要进口的设备之后,再进行详细的市场考察,对预选产品的市场口碑及优缺点进行了解对比。预选两三家谈判目标后,就对这些拟进口产品的生产厂家进行实地访问,对产品的优缺点、使用者的口碑情况、厂家的实力和规模都要掌握,以便获得第一手感性认识。最后,将实地考察和横向市场调研所归集到的信息进行报告,最终拟定意向来源,再进行单一来源的谈判工作或者开展下一步的招投标。

3、注意成本策略。

进口设备的引进应该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可以国产化的设备,尽量不选用进口设备,对于那些先进和必要的设备,才引入进口设备。这样既可以避免贪大求全、盲目引进,又可以充分发挥出进口设备的潜力。

(二)完善进口设备招标采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项规章制度,理顺论证、采购、验收、付款等一系列工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环节不缺位,不越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格招评标程序,规范招评标管理,积极采用招标,比价和竞价等多种形式,确保采购物资质量最优,价格最低。要求各项目部切实加强材料计划审核审报管理制度,坚持满足生产需要和性能价格比最优原则,避免造成功能闲置浪费。

第二,及时为进口设备购置提供实时资讯,为设备选型、配置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进口设备购置前,加强对产品及厂家的调查摸底。认真了解厂家的经营资质和信誉情况,选择产品标识全、通过权威机构审核认证、符合有关国际国内标准、质量有保证的产品。

第三,加强进口设备采购管理。积极做好进口设备的过程控制等工作,缩短进口设备的到货周期,加快进口设备到货速度。源头上确立了一批质量好、服务优、价格低的稳定供货单位,为确保采购物资质量和提高施工工程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大宗原材料还是零星辅助材料都要做到领用合理,流向清楚,手续齐全。

(三)加强进口设备的验收

采购单位应该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要求事先将与进口设备相配套的仓储条件、辅助设施、安装环境准备妥当。若进口设备属于国家法定检验范围内,那么务必要向国家商品检验检疫局报检,未经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商检前,任何人不得开封、不得擅自使用。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验收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设备破损修补、拆封现象,外观包装是否完好,是否有检验报告、商检证书、质量检验证书、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开箱验收时应该按装箱单和合同条款清点设备数目,如发现进口设备有质量、破损、短缺等问题,应进行现场拍摄和详细记录,而后与供货商协商解决问题。当清点无误后,再进行安装调试。按照国际惯例,如果进口设备涉及到索赔问题,那么应该在进口设备到港后90天内进行申请索赔。例如,国内某高校2012年5月月购买的一批进口实验设备,到货后,徐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依法对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开箱后发现该进口设备产品标识不全、做工低劣,后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为维护学校正当权益,该校已要求该设备的供货商进行退货处理,并责令其赔偿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

进口设备的国际贸易涉及到各个专业人才的参与,如果想要确保进口设备国际贸易成功进行,那么就必须要加强相关人才的招募,例如那些具有相关设备专业知识的外语人才、通晓国际贸易谈判人才、国际物流人才等组建,让他们在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各个环节中都层层把关。另外,还应该在进口设备采购团队的过程中注意匹配团队内学历结构、专业结构、能力结构等,同时给予团队人才必要的经济激励机制,以便增强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大进口设备论证和共享力度,提高进口设备使用效益

1、强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一是强化资产配置的量化核算,规范资产配置程序和规则,统筹考虑,科学布局,勤俭节约,物尽其用,不断深化资产配置规划论证,优化资产配置;二是积极组织技术专家进行购置可行性论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优化论证程序、形式和手段,从拟购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以及设备选型、性能、技术指标的合理性等方面加强论证,有效避免购置的盲目性和重复购置,提高资金利用率。

2、搭建关键进口设备“共享平台”,推动“有偿使用、绩效管理”。建立共享关键进口设备网络管理中心,建立科学的管理系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推动共享平台建设,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有偿使用”的绩效管理目标。制定相应的共享鼓励政策,实施“专管共用”;设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所有进口设备的终端管理和监控。

3、认真做好关键进口设备的绩效考评工作。从“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生产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管理”等五个方面对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价,并实行奖罚分明的考评政策,逐步转变单位员工“重购置,轻使用”的思想观念,强化成本意识,提高关键进口设备的使用效益。

4、加强进口设备的购置、验收、入账、调节、维修及账务等日常管理工作。①抓好设备到货、提货、验收、报账的细节工作;②规范设备报废、报失、损坏或被盗处置程序;③加强进口设备回收、维修等调配力度,及时将闲置资产充分利用,杜绝浪费;④加强进口设备、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⑤加强进口设备运行管理,强化质保期内的维保督查和维护维修工作。

四、结语

总之,与国产设备的采购相比,进口设备国际贸易存在着索赔困难、风险性大、流程较复杂等问题。因此,应该要让进口设备国际贸易要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做到程序化、系统化、制度化管理,与此同时,采购人员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外交易能力, 熟悉各国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进口设备国际贸易的完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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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目前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进程中的问题

根据WTO框架下专门规范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两大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各成员国可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等合法目标,而采取必要措施,制定和实施技术性贸易措施,以保护本国的基本安全利益。

遵循此原则,2001年我国人世后,连续向WTO提交了一定数量的TBT/SPS通报。这些技术性贸易措施主要涉及机动车辆、机电产品、金属矿产、食品及标签、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消防产品、卷烟、进口废物原料、计量器具、农作物种子等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尽管我国在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已经开展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但随着技术性贸易措施越来越成为国外实施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这一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在不断强化,使得我国现行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近年来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当国外已经筑起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铜墙铁壁”时,我国进口产品市场的壁垒却连“战壕”都没有挖好,这将使我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一种不平等的地位。因此,我国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视程度相对不足,技术标准战略意识不强

由于经济和科技发展同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我国在遭遇国外构筑的各种技术标准、技术法规以及环境、卫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等贸易壁垒时,往往感到损失惨重,并积极谋划跨越和应对之策。然而,对于占据相当数量的不合乎国际标准的进口产品给我国造成的损害,却评估不足,并且相对于前者而言,应对的紧迫感和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尚未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予以全面考虑和规划,缺乏对技术标准战略的系统研究。可以说,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在我国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由于长期以来对技术标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致使我国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投入严重不足,技术标准制定与修订工作的经费得不到保障。虽然近年来已有大幅度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所占比列仍然偏低,难以解决经费欠缺问题。美国政府每年仅对美国标准科学技术研究院一个单位的拨款就达7亿美元;而我国在2000年以前,财政部每年只安排标准补助费2400万元,2001年财政部标准补助费虽然增加到6600多万元,但与实际需要还是有很大差距。由于观念、体制和政策等因素,我国多数企业不太重视技术标准对贸易的影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力度参差不齐,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在标准化领域中基本处于边缘位置。此外,我国民众的标准化意识不强,制定技术标准的社会基础薄弱,高等教育中标准专业设置与基础教育落后,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国家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亟待规范

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技术法规,但体系极其不完善,与国外相比相对滞后,其中很多已难以适应技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完整的全国各行业、各地区协调统一的技术法规体系,在我国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并且由于一些技术法规是由计划经济下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部门文件转化而来的,因此与WTO/TBT协议条款规定的目标、范围及内容等不完全相符,甚至有很大差别,有相当数量的强制性标准达不到目前市场经济各国所遵循的国际标准。据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抽样统计分析,有40%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含有不符合WTO/TBT所规定范围的内容。

同时,我国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也存在一定问题。由于各部门缺乏全局性的宏观指导,导致制定工作不够协调统一,灵活性和开放性较差,透明度不够。灵活性差主要反映在不能针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方面的突发事件采取特殊程序,为缩短标准制定周期采取快速程序,以及无法适应技术发展较快领域的需要而采用类似于标准的文件(例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开放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至今没有形成敦促WTO成员各相关方有效参与、最终达到各相关方意见协调一致的机制;二是尚未广泛吸收技术标准市场经济国家建立技术法规体系的经验。仍旧没有脱离封闭条件下制定技术法规的路径。透明度不够是指我国技术标准立项及标准的内容不能通过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让市场经营主体尽早知道,以便为企业及时调整生产,确立制度性的技术法规公告制度。尤其是人世后,要求对于跟贸易有关的技术法规应及时向WTO各成员通报,在此方面尚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三)技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合格评定程序不健全,环境、卫生和动植物检验方面措施尚不完善

技术标准的制定和采用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由于科技水平相对落后以及标准化组织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我国技术标准总体水平偏低,且时效性差,标准制定与技术研究严重脱节,有些行业和产品甚至没有推出本行业的技术性专业标准。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科研开发链条脱节,导致标准制定不能及时适应市场和技术快速变化的要求,修订滞后,严重影响了我国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调查表明,在我国,国家标准可继续使用的不足一半;在所采用ISO、IEC国际标准中,有78.65%是1994年及以前的标准,其中有736项ISO标准已经作废或失效;16.64%的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整合;7.42%的国家标准应废止或降级为行业标准;超过1/3的国家标准存在问题、需要修订;广泛使用和在较大范围内使用的国家标准分别为26.47%和27.73%,刚过半数。而由我国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更是少之又少,参与国际标准化制定工作的程度较低,对国际标准处于一种被动接受状态,容易受制于人。2004年国外一个研究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全世界的1.6万项

国际标准中,99.8%是由国外机构制定的,位居第一位的当然是美国,中国参与制定的不足2%。

同时,我国在其他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方面也比较落后。与技术标准相配套的合格评定程序和认证制度尚不健全,我国认证认可体系虽已覆盖了国际标准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1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体系(HACCP)认证等,但缺乏相关法规和标准,认证机构工作不规范,保护国内市场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尚未建立起来。在绿色壁垒方面,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标准偏低,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要求几乎处于不设防状态。动植物检验检疫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检疫审批不严,检疫技术人员缺乏,检疫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缺少快速检测方法,对进口植物病害及所携带疫情的了解不够全面等。

上述问题导致我国目前在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进程方面,尚未达到理想阶段,相对薄弱的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的进口管理带来一定损害。

二、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建立滞后给我国带来的损害

发达国家在不断加强构筑自身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利用我国技术标准低、认证体系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等漏洞,不断加大对我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产品的出口,不仅存在严重的质量和环保问题。甚至将一些有害物质带入我国,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并严重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利益、生命财产安全、国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导致更加频繁和严重的公共生态环境灾害,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贸的贸易额、贸易量和贸易利益的获得,给我国的进口管理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目前,已经给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内消费市场造成的不同程度的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壁垒门槛低,进口产品不符合国际标准的问题比较严重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外来入侵的有害物种已超过200多种,如杂草、昆虫、有害动物、病害等,世界最有害的外来入侵生物中,入侵我国的超过一半,侵害了我国大量的植物面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例如,有一种造成松树瘟疫的松构线虫,随着货物的木质包装传入我国,造成苏、皖、粤、鲁、浙五省的局部地区瘟疫蔓延,直接威胁黄山风景区的安全。据统计,我国每年需花费7200万美元来控制鳄杂草的蔓延,这种杂草原来是从巴西引进来做猪饲料的,其蔓延严重破坏花园、甘薯地以及橘园。作为世界头号大豆进口国,我国在2003年进口的大豆达2074万吨,创历年之最,并首次超过国内产量;另外,鱼类、植物油、油菜籽、鸡杂碎等的进口量也都在猛增。这些并未进行严格技术检验和技术标准法规评定程序受检的产品的大量进口,给我国农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并导致一些疫病和虫害进入我国。

进口产品中的质量问题也很突出。2006年3月,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对13种国际名牌服饰的抽检结果,合格率竟然不到50%。而该局最新的进口鞋类质量检测结果则显示,有近八成的国际知名品牌进口鞋质量不合格,其中包括康拉汗、佐治、马丁鸟、其乐等西班牙、意大利国际知名品牌。有些知名品牌甚至在一些非常重要的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如钢勾心不符合标准要求,轻者造成皮鞋变形,穿着不稳定,重者会造成消费者穿着时摔倒、崴脚等人身伤害。更为严重的是,不少知名品牌标注的执行标准竟然是废止标准,但其售价却非常高昂。据《浙江市场导报》报道,一款佐治牛皮革面皮鞋,进货价为400元,在专柜的售价竟达到了2757元。

国际知名品牌产品尚且如此,其他进口产品的质量问题更是可想而知。2006年10月和2007年1月,深圳检验检疫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先后两次对深圳地区的进口服装(包括男女T恤衫、胸围、内裤、衬衫、睡衣、长裤和婴幼儿服装等)进行质量抽查检验。抽查结果同样令人震惊,进口服装质量问题相当严重,多批进口名牌产品检出甲醛含量和PH值不合格(PH值超标可能会引起穿着者的皮肤过敏,尤其是对婴幼儿危害较大),而进口服装标签不合格率竟然高达91.4%,更是成为不合格的重点领域。不合格产品涉及22个品牌,14个国家或地区。这些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反映了我国进口产品的真实情况,即由于我国进口技术标准低、检测手段落后、监管制度不完善,致使大量不合格产品进入,严重损害了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我国环境标准低,进口管理相对混乱,致使大量废弃物和国外污染密集型企业进入,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生态环境

严禁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废旧物质和危险品流入国内,以及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本是我国政府的重要职责,但由于企业经济利益驱动和道德法制观念缺乏,我国陆续发生进口工业垃圾和有害废弃物的事件,这不仅严重违背了控制危险废弃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还给我国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破坏。近年来,西方国家不断通过出口贸易把环境污染物、危险品、工业和生活垃圾以及在本国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直接输往我国,如报废的旧船舶、汽车、电缆、电器、废弃的军工物品、带有病虫害和传染病毒的服装、磁带等。

据统计,1990年我国的废物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占当年进口总额的0.49%;1993年猛增至828.5万吨、15.75亿美元和1.5%;1997年的废物进口量达1078万吨,进口额29.5亿美元,占全国进口总额的2.07%,其中从美国、日本和香港进口的废物分别占到我国废物进口总量的24.25%、9.88%和5.58%。据媒体公布的统计数字,2003年我国塑料垃圾、废铁、废纸的进口量分别是1990年的125倍、50倍和21倍,由此对我国生态环境和居民健康造成的危害,以及随之流入的病虫害和引发的工业垃圾走私等问题都越来越严重。

除此以外,一些外商为逃避本国政府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和高昂的环保税费,获取高额利润,利用我国环境标准相对宽松和环保意识不强的漏洞,相继在我国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或在外国禁止生产的污染密集型企业,如橡胶、塑料、化工、化纤、农药、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等行业。20世纪90年代初,外商在我国沿海地区兴建了75家生产泡沫塑料、灭火剂、制冷剂的企业,这些产品中相当多的化学成分是《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所禁止或限制的物质。根据1995年第三次工业普查资料,对全国三资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的分析发现,外商投资于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16998家,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30%左右;其中投资于严重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有7487家,占三资企业相应指标的13%左右,但其占污染密集产业中相应指标的40%以上。大量污染项目进入我国,在绿色壁垒下对我国的出口又构成了潜在危险。

三、加强我国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和本国消费者利益,根据WTO/TBT-SPS协议建立起合理的、针对国外产品的贸易保护体系,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应充分利用世贸组织有关规则和法律条款,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并从战略的高度加以重视,以尽快改变目前我国在进口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建设滞后的现状,减少进口不合格产品对我国的损害,保护国家利益、生态环境和人民健康。

(一)树立标准化意识,积极推行技术标准化战略

1、加强对技术标准制定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

我国应建立一个权威性的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和产品的标准化工作,规范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程序,形成完善高效的技术标准决策体系。我国在《中国加入WTO有关质检工作内容的多边及双边承诺》中申明:“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所有的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政策和程序,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其制定的合格评定政策和程序前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因此,建议由国务院授权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起草制定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或授权其他部门完成,以法令或条例的形式统一对外,并通过商务部及时向WTO成员通报。

2、增加对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的经费投入

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技术标准体系或者说技术性贸易措施,在宏观经济层面可视为一种公共产品,国家理应是其主要生产者或提供者之一。目前我国政府用于技术标准方面的资金相对不足,应加大国家财政对技术标准工作的支持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将技术标准建设纳入到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体系中来,把技术标准经费归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内予以保障。同时,积极探索如何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对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研发的资金投入,多渠道、多层次地扩充标准化经费来源。例如,可综合运用优惠信贷、税收减免或抵扣等经济政策,以及政府直接资助、与企业合作研究、奖励、补贴等政策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参与到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来。

(二)建立健全我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

1、参照国际规范建立和完善我国技术标准法规体系

一方面,及时调整我国现有的技术法规体系。对于符合世贸组织规定和我国国情的技术标准予以保留,对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形势或已经不适用的技术标准进行修订或废除,适当提高现行的某些规定过低的标准,以提升我国标准的整体水平。

另一方面,深入研究国际技术标准,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化战略的经验,寻找差距,加快补充和完善我国尚未确立的标准和法规,健全合格评定程序,加快完善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根据2002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十五”期间国际标准转化计划》,我国将在5年内使国际标准转化为我国标准的转化率达到70%,部分重要行业的主要工业产品的采标率达到75%--80%。直接采用和转化国际标准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能够节省成本、提高效率,符合具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发展中国家的现实需要。我国可以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权威标准化组织的标准,也可以采用已经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的某些国家的标准;还可充分利用WTO有关条款,将外国企业难以达到而我国企业能够达到的标准制定为国家标准,为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而设置适当合理的技术壁垒。

2、完善我国产品认证制度,与国外权威认证机构建立互认机制

制定标准与建立认证认可制度是标准化工作的不同阶段,将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注意实现其与标准制定工作的紧密结合。一是要积极推行ISO14000和ISO9000系列认证工作,扩大认证产品的覆盖范围,适当加大对部分认证机构的支持力度,提高其规模和实力,力争创建一批世界知名的权威认证机构和标志;二是尽快出台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加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与协调工作,规范质量管理体系与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认证工作能够统一、规范、有效的展开;三是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加强与国外权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签署产品认证、体系认证、实验室认可的互认协议,建立互认机制,实现相互认证。这样不但可以尽快完善我国认证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而且能够节省重复认证的高昂费用,还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提高自身技术水平,以质取胜,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

(三)构筑绿色贸易壁垒,防止国外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和产业向我国转移

1、构筑绿色贸易壁垒,严禁不符合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口到我国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最隐蔽的非关税壁垒之一。针对目前外国不合格产品、污染品甚至有毒有害废弃物大量进入我国的严峻现实,我国应尽快提高环保标准,完善环境法律法规,构筑起合理的绿色壁垒体系,禁止这类物品继续向我国转移。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提高绿色技术标准,完善环境关税体制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我国标准的进口产品征收环境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二是设立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标志制度,促进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三是健全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对食品的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等的最高限量标准进行严格规定;四是实行绿色生产补贴,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产品成本,对部分企业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

2、调整外资政策,防止发达国家利用国际投资向我国转移“两高一资”产业

为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加快将外资政策从“招商引资”调整为“招商选资”,防止发达国家利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不断把“两高一资”产业转入我国。一是尽快建立高效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视环保审批程序,提高环保标准,视污染程度控制项目引进。对严重污染环境、治理困难或大量消耗资源能源的投资项目进行严格限制,禁止引进国际上已经淘汰的重污染技术、设备、生产工艺。二是加强对现有外资企业环境生态效益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例如,对于超过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外资企业,依污染物排放数量和浓度收取不等的排污费;对于不能按期实现治理目标的企业,取消其优惠政策;提高罚款金额,促使企业更新设备、增加对环保治理设施的投入。三是采用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商对生态、环保产业进行投资,积极引进防治污染、清洁生产、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篇3

关键词:国际贸易自由化 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保护 权利穷竭 地域性

一、平行进口的基本理论依据

所谓“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己受到了本国的法律保护。

1.支持平行进口的理论基础——权利用尽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指知识产权所有人自己生产或经其许可生产的产品,在第一次投入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其知识产权被认为已用尽,无论何人使用或转售该产品的行为,都无需得到权利人的同意,知识产权人不得再利用知识产权阻止该产品的进一步流通。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权利穷竭原则者认为平行进口应该被允许。理由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理论存在的基础在于这种商品与当地已存在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其中前者比后者一般要便宜40%左右,因此平行进口将使消费者拥有更大、更廉价的消费选择,可以很好地防止市场的垄断与割据。而且知识产权人在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已经行使了一次权利,获得了一次必要的报酬,不能允许知识产权人在同一商品的流通过程中重复获取利益。

2.反对平行进口的理论支柱——地域性原则

主张知识产权应当适用地域性原则者认为,知识产权仅在其产生的地域内有效,未经进口国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同意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对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侵犯。知识产权的取得和行使均受到地域性限制,知识产权在一国权利用尽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在另一国当然用尽,平行进口是非法的。

二、对平行进口的利弊分析

由于平行进口问题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利益选择取向的复杂问题,所以在生效的国际公约中对平行进口的态度都不明确,允许各国和地区自行处理。我国在《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中对平行进口问题也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在世界经济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平行进口有利于竞争,防止过分垄断。允许平行进口利大于弊,所以我国应立法允许平行进口。具体理由如下:

1.平行进口产生的有利结果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促进竞争,防止知识产权人的过分垄断。对于大部分商品而言,平行进口有可能导致商品平均价格的降低,增加同品牌商品之间的竞争,能有效地防止因知识产权人的过度垄断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2)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符合中国市场国情,有利于我国产品出口和经济发展。由于我国目前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充当的是世界加工厂的地位而不是知识产权出口大国的地位。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额长期处于逆差状态,如果禁止平行进口实际上是更多的在保护国外版权人的利益以及发达国家的利益而以损失本国利益、公众利益与本国版权人的利益为代价的。 (3)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允许平行进口有利于缩小各国之间同品牌产品价格的差异,有利于消费者。在知识产权国内用尽体制下,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占权,可以在不同的国家实现差别战略。例如在相对富裕的国家市场对产品定较高的价格,而在那些低购买力的国家或有很多代用品的国家以较低价格销售。所以,平行进口将趋向于缩小各国之间产品的价格差异,高价位市场的消费者将因产品价格的下降而受益。

2.允许平行进口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1)从竞争法的角度看,对知识产权人或独家经销商构成不公平竞争。平行进口对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者独家授权经销商而言,是搭便车的行为,构成不公平竞争。第三方通过转口贸易所获得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凭借了进口国独家经销商的先期投资和劳动,对独家经销商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2)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有可能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热情,因为既然允许平行进口,本国完全可以通过进口渠道取得所需的知识产权产品,而不需要直接在该国生产该产品。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加工厂的优势。

(3)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对消费者来说,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一方面制造商不愿意对新的产品进行投资,从长远看来,将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和产品种类的减少。另一方面,平行进口同商标相同产品,如果该商品质量较差,又没有明显标识,可能会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三、结论:允许平行进口但应有例外规定

虽然平行进口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与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我们不可忽视平行进口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对平行进口应有例外规定。比如平行进口商不正当竞争,对知识产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和损毁商标声誉的行为。对消费者的保护可以通过对平行进口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比如平行进口的货物与授权的货物质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又没有明显标识,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各国通行的限制性规定为:第三者在转售商品时,不得对商品有所改变、改动,甚至不能重新包装。转售进口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之不同。对违反规定的,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商品的进一步流通。我国在立法时可以借鉴这些规定。

参考文献:

[1]李华赵洋王卓亚:维护自由贸易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内在冲突和司法考量之进路.河北法学,2005年10月

[2]范诚吕剑英:权利衡平理论在平行进口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河北法学,2006年2月

篇4

论文关键词:平行进口 权利穷竭 合理使用 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分析

商标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包括商标专有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第三者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货物的行为,主要涉及国际贸易领域,在纯粹国内贸易的情形下不存在平行进口。一般来说,商标平行进口主要有以下情形:某种商标标识的商品出口到国外后被国内进口商重新进口;专有权人许可经销商在某国或某地区的独家经销权后,第三者通过其它途径进口商品到该国或地区;第三者从一独家经销商处进口某商标标识商品销售到另一独家经销商所在国或地区;商标专有权人在国外或某地区设立海外投资企业的情形下,该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的商标标识产品被进口到专有权人所在国或地区,或者专有权人的产品被进口到该海外投资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等。

平行进口与其他类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平行进口的商品是合法制造并合法使用商标的真实商品(Genuine goods),而非假冒商品。有关权利人在其所在国或地区都有合法的商标权利,而这一商标权利又与专有权人的商标专有权存在某种联系,即一般都是有关经销商、海外投资企业的商标使用权均获得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许可,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均能正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来源。一般而言,在发生平行进口的情形下,国内市场与转售来源国市场在该商品的价格上存在差别,国内市场的价格一般相对较高,而平行进口商则利用其价格的差异谋利。由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所以往往给商标专有权人在某一地区的利益或商标被许可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平行进口虽然往往对商标权利人产生不利的后果,但从其立法来看,有关国际条约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各国国内立法则对此态度不一。 各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立法的比较

(一)美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美国对平行进口主要持否定态度,但并非对平行进口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在Weil Ceramics & Glass诉Dash一案中,WEIL是经销西班牙生产的“LLADRO”瓷器的美国经销商和国内商标注册人,一平行进口商与其形成竞争。法院认为本案中WEIL公司已花费金钱和精力选择适当的零售商来输送瓷器、防止破损、更换瑕疵商品、宣传LLADRO产品,从而在美国对LLADRO商标已建立起了独立的商誉。而平行进口商则不正当地利用了其商誉,构成商标侵权。根据1923年美国关税条例第526条规定,除非进口时得到该商标所有人的书面同意,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进入美国是非法的;经营此类商品的任何人不得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应再出口或销毁这些商品或去除上述商标,并且应承担因不正当使用该商标所造成的损害或利润。1968年财政决议对此规范作出的海关解释,表明如外国生产者是美国所有人的母公司或附属公司或该公司在普遍控制之下则不受进口保护。

1972年修正案则最终使该规则与海关实践相一致,清楚地表明在以下情况拒绝保护:外国或美国商标或商业名称均被同一个人或商业实体所有;外国和国内商标或商业名称的所有人是母公司与附属公司或被共同所有或控制。从1989年起,美国巡回法院的一系判例中开始依据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所引申出来的“实质性差异”(Material Differences)作为判定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总的来看,美国商标立法及实践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在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为此则须考虑多种因素。如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品质有实质性的不同,则该平行进口行为构成侵权。如商品品质上并无实质性的不同,但由于国内商标权人的努力从而形成其独立的商誉,该平行进口也属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它们易于使得消费者将这两种商标相同的商品混淆,从而不正当地利用并可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与国内商标权人的标识商品品质相同,而且均无独立商誉,则依美国商标立法似乎不构成侵权。同时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一般也不构成侵权,因为“同一公司控制着不同市场上的商标使用,并成为自己‘自害’行为的受害者”。

(二)欧盟关于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对于平行进口,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9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第7条规定:“商标所有人本人或经其同意,将带有商标的商品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后,商标赋予其所有人的权利不得用来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有正当理由对抗商品的进一步商业流通,尤其是商品在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时,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从其规定来看,欧盟商标立法采取权利用尽原则,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则不能再对其主张权利;在发生平行进口行为时,商标权人也不能主张商标侵权。

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平行进口时权利不用尽的情形,即商品投放市场后遭到改变或损坏,在此情况下商标权人可对此类平行进口行为主张侵权。但作为权利用尽而言,有国内/欧盟内部用尽与国际用尽之分,国内/欧盟内部用尽是指商标标识商品在国内市场或经济共同体一经售出,商标权人仅丧失了在国内或欧盟内部对商品、商标的控制,当发生平行进口或在平行进口来源于欧盟以外的国家时,商标权人仍可对其主张侵权;国际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标识商品一经售出,商标权人在国际范围内均丧失对其商标的控制权,即不得主张平行进口构成侵权,商品品质有实质性改变的例外。

(三)日本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日本法院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侵权或违法时,并非强调地域性原则,主要参考以下因素:商标是否指明了产品产地的厂商;平行进口货物的质量与国内经销商经销的是否一致;经销商是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利用了这一信誉;平行进口商是否促进了商品的价格和服务上的公平和自由竞争,有无不公平做法等。同时1972年日本财政部海关署根据关税法通告,当国内和外国商标是由母子公司拥有时,平行进口不得被禁止。可以看出日本关于平行进口的立法与美国有相似之处。

(四)我国关于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 从我国的立法来看,除了新修改的《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权人有进口权从而限制了平行进口外,《商标法》、《著作权法》对此问题都没有任何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LUX”案则开了应对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先河。1996年,广州海关扣留了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自泰国进口的力士牌香皂895箱。原告上海利华公司遂在广州中级法院以侵犯原告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为由,起诉了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是 “LUX”商标及“LUX力士”商标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而将原告的独占许可权延伸到对平行进口的限制,认为由被告进口的泰国产“LUX”牌香皂应属侵犯上述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于1999年11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约8万港币的损失。此案被视为中国第一件限制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的案件,同时,也被认为为中国限制对商标保护产品平行进口提供了先例。

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及立法思考 (一)商标权平行进口的效力分析 凡权利必有限制,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对商标权则没有“合理使用”的类似法律规定,其权利限制主要体现在商标权的权利穷竭(Exhaustion)原则。即商标权产品如经商标权人或经其同意的许可人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卖,商标权利人就不再享有商标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次销售或使用该产品。从目前对商标平行进口的研究看,主要是运用权利穷竭理论来分析商标平行进口,即如果根据权利穷竭理论,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合法,反之商标产品出口后商标权人权利未穷竭则商标平行进口应予禁止。

基于以上必要,商标权穷竭理论发展两种分支理论:权利国际穷竭理论。即产品第一次投放市场后,商标权人即在世界范围内丧失了对它的控制权,无论何人在何地使用或转售该产品,都无须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侵犯商标权。该理论是支持平行进口合法的法理基础。权利区域穷竭理论。即商标权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是有地域性的。权利在一国的用尽,并不导致它在国际市场上穷竭,在其它国家仍旧处于“未曾行使”的状态。因此,权利人仍可以根据其在进口国取得的权利来对抗平行进口的产品。权利穷竭的地域性是支持平行进口非法的理论支柱。 (二)关于商标立法的思考 笔者以为,将平行进口合法与否机械地与权利穷竭原则相联系,分析其应予允许或禁止,这种研究方法是值得考虑的。

原则是原先已经存在的,但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也会有新的原则产生, 旧的原则被推翻。在立法时,更多地应当是权衡社会对知识产权更大程度的利用和激励,保护知识产权人创新的积极性。从各国的立法来看,也并非依据权利穷竭或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一概允许或一律视为非法,而是从商标立法之目的,即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综合因素判断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引起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其利益,或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商标权人的商誉从而造成其商誉损失及是否形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就权利穷竭原则本身而言,它是以限制商标权人对商标标识商品不适当的控制而提出的,初期主要限于国内市场穷竭,随着商品市场的国际化,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被提出。但无论如何,目前世界经济都未发展到运用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阶段。原因在于,各国由于其历史传统、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同一商标所标识的不同国际市场的商品必然在品质、价格、文化内涵等因素上存在重大差别。

而根据商标的标识功能及质量保证功能,同一商标所标识的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与平行进口商的商品都同出一源、具有相同的品质和质量保证,其结果必然是使消费者受到损害,同时也使商标权利人的商誉受到损失。况且,目前尚不存在世界注册商标,商标权都是各国根据其国内法授予的,具有严格地域性原则。但是,在现代贸易环境下商标也具有国际性的特征,过分地强调地域性原则对平行进口的商品一概排斥,又会限制国际贸易的进行及本国商标权利人竞争能力的增强,毕竟各国市场的互相开放是一个趋势。所以,严格地恪守权利国际穷竭原则或地域性原则都是不适当的。

具体的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或侵权,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违反了为商标立法所保护的某种秩序。具体而言,就是看平行进口是否不正当地利用了国内商标权利人的商誉,造成其利润和商誉上的损失,消费者是否因该行为产生混淆并因此而可能受到某种损害。关联企业则由于其是一个利益整体,所以不应成为平行进口立法的保护对象,也即关联企业之间的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

1.孙玉芸,陈奇伟.商标平行进口的分析.南昌大学学报,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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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当前适当增加进口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利用eview5进行协整分析来检验进口对gdp增长的作用。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出口导向性的战略政策,不遗余力的推行以出口创汇为主要目标的对外贸易政策,这在很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强,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中国现行的对外贸易政策提出严峻的挑战。随着世界经济发展缓慢,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与中国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和贸易保护措施的最大受害者,出口贸易环境严重恶化。据统计,2003年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高达60%,在如此高的贸易依存度下,增强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而一味追求产品出口创汇则对我国经济发展构成威胁。过去,我国外贸政策主要放在规模与速度的增长上,追求贸易顺差与外汇储备,使企业片面强调多出口,多创汇,少进口,节约使用外汇,从而导致出口商品供给的急剧增加,价格迅速下降,贸易条件恶化,出现“贫困化”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保持以往的出口策略将会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破坏良好的国际环境,从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要解决中国当前面临的这些问题,就要转变对出口的态度,适当的增加进口。依据很多国家发展经验,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各国宏观政策的实施依据国情进行,因此我们应立足国情来正确看待进出口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1 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理论研究 

 

进口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代。亚当•斯密认为,出口带来的收益及换回本国需求的产品没有机会成本的付出,因此必然促进本国的经济增长(交易生利)。大卫•李嘉图指出,通过对外贸易从国外获得较便宜的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原材料,就能稳定物价,阻止利润下降的趋势,保证资本积累,促进经济增长。约翰•穆勒认为,通过贸易可以得到本国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和机器设备等经济持续发展所必须的物质材料,同时推动国内生产过程的创新和改良,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产品进口造成新的需求,刺激和引导新产业的成长。 

受古典经济学家上述观点和理论的启发,后来的经济学家进一步探讨了进口贸易对经济的带动问题。d•h•罗伯特逊和r•纳克斯认为资本品的进口使该国取得国际分工的利益,大大节约了生产要素的投入量,它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马克斯•科登提出的贸易对经济增长率影响效应理论,认为如果大量进口投资品,会使国内投资品相对价格较低,投资成本下降,而投资率的提高无疑会带来经济增长率的上升。 

20世纪80年代初,新贸易理论开始将进口贸易作为主要因素来解释技术进步,认为进口贸易是促进技术进步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将经济增长引入这一分析框架,把技术作为内生变量,研究技术变动、进口贸易、经济增长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他们认为,技术通过中间产品的投入产生扩散。如果一国的r&d活动产生新的中间产品与现有的中间产品不同,或比现有的中间产品更好当这些中间产品出口时,进口国的生产力就会通过其贸易伙伴的研发效应和技术扩散得到提高。 

2 数据、模型与实证分析

分析所使用的样本选取1985~2006年的有关数据,数据来源于2007的《中国统计年鉴》。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按进口(m)、国内生产总值(gdp)等指标,作为样本进行分析。

由于大多数时间序列数据都是非平稳的,不满足传统的多元回归或其他方法对数据平稳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变量之间没有关系,也会由于非平稳的序列带有趋势而显现一定的关系,这也是所谓的“伪回归”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采用协整分析方法可以有效加以避免。另一方面,以多元回归方法为代表的实证方法是事前假定,即先假定变量存在因果关系,然后进行验证;而协整分析则是事后假定,即先判断单整阶数,只有变量间单整阶数相同,或不同阶数的变量经过组合后,理论上可能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才可以假定方程式。笔者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选取我国1985~2006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计量分析,在进行数据分析时,gdp按当年汇率折算成美元。为了更容易得到平稳序列,分别对各个变量取自然对数,这可消除各个变量之间的异方差性,使趋势线性化,不改变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为考察进口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关系,本文采用gdp、m的自然对数形式,分别记为lngdp、lnm。由于adf=-1.739381,大于1%临界值,所以lngdp是非平稳的,adf=1.737057同样大于1%临界值,所以lnm也是非平稳的。进一步检验变量一阶差分序列以确定变量的单整阶数,在一阶差分中lngdp、lnm的adf值均小于5%临界值,因此它们的一阶差分是平稳的,即lngdp、lnm为一阶单整变量,可以进行协整关系检验。d-w值在2附近,表明时间序列是非自相关的。

 

2.4 协整分析

前面的单位根检验表明,我国gdp和进口贸易总额数据都是一阶单整的,他们之间应该存在一个平稳的线性组合,即lngdp、lnm之间有长期稳定关系。根据最小二乘法,可以定量确定lngdp、lnm两者之间的方程。

lngdp、lnm之间协整回归方程:

 

其中括号内给出的数字是t值。根据t值、r2值,可知回归方程解释能力较好,残差项有较强的一阶自相关性,进口每增长1%,gdp就随之增长1.123%。

进行协整检验,就是检验回归方程残差序列的平稳性,若残差序列是平稳的,则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协整的;反之,则不是协整的。其检验方法就是采取单位根(adf)检验。假定方程的残差表示为e。

 

在做单位根检验时,一般在5%拒绝零假设,即序列平稳。从残差序列的单位根检验结果看,e在5%、10%的置信范围,其adf值均小于置信值,接受零假设,说明e通过了单位根检验,表明e时间序列平稳。进而说明lngdp与lnm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即国内生产总值与进口之间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

3 结论

通过对我国进口贸易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实证分析,以及根据gdp、m因果关系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协整分析,可以看出进口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存在较强的相关关系,尽管各自的增长是非平稳的,但lngdp与lnm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均衡关系,进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通过实证分析得出,进口与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从长期来看,进口增加1%,会引起经济增长1.123%。当前出口导向的政策不仅为我国对外贸易带来的很多问题,而且大量的出口初级产品导致我国资源外流,降低了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而适当增加原材料、设备、尤其是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对外贸易存在的问题,而且有助于提高我国技术水平及资源使用率,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还可以缓和我国收入分配恶化的趋势,从而提高社会福利和人民生活水平。另外,当前的外汇储备为我国增加进口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因此,要对我国的进出口有一个重新的认识,不能一味的强调出口、强调顺差、“重出口轻进口”,要认识到进口对gdp的拉动作用,保持进口与出口的均衡发展,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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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汽车出口贸易;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6-0014-03

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正在朝着欣欣向荣的方向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的汽车工业正以积极的姿态融入世界汽车工业大体系,并取得了不小的发展。但是,2008年金融危机给我国的汽车贸易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汽车进出口贸易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因此,我们必须要认真对待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贸易所存在的问题,需要尽快的拿出具体的对策来应对。

一、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出口贸易存在的问题

(一)汽车出口贸易仍以低价作为主导战略

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市场经济很不景气,我国自主汽车品牌为了更好的对外销售自己的产品,很多汽车企业开始实施低价策略。例如,奇瑞汽车2011年的销售量达到20万辆,但是其利润却只有2007年的1/11。这种以低价为主导的出口贸易策略如果长期持续下去对企业的未来发展非常不利,不利于我国汽车企业在世界市场上的长远发展。

(二)汽车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不过硬

目前,我国的汽车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的汽车在技术和质量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这样在与他们进行竞争的时候呈被动状态。质量不过硬,性价比落后,致使我国的汽车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我国也有部分汽车企业试图引进国外的一些先进技术,但是能拿到的也只是国外被淘汰的技术,核心技术很难拿到,这样长期下去对汽车贸易的发展非常不利。

(三)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

当前,危害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另一大问题则是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据相关数据统计,2011年,我国有汽车出口贸易的1000多家企业当中,仅出口一辆的有300多家,出口10辆的也有100多家,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能形成汽车出口的企业数量很多,但是状态并不理想,很多企业一年内出口的汽车数量是寥寥无几。

(四)贸易壁垒问题层出不穷

贸易壁垒问题是困扰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又一大问题。由于我国汽车制造在技术和质量上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难以通过相关国家的贸易壁垒,因此,出口状况日益不佳。例如,近年来,欧盟又一次提高了对车辆安全性以及排放量方面的要求,这对于我国汽车进入欧盟非常不利。虽然欧盟不是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地区,但是这种标准一旦被世界上其他地区所采用,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将会陷入更加不利的状态。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汽车出口贸易的对策与建议

(一)企业要做好自主汽车品牌建设

我国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汽车自主研发能力弱,很多核心技术需要从国外引进,在具体的出口贸易当中很难实现自己的品牌。所以,我国的汽车贸易要想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必须要励精图治,自主研发汽车相关的核心技术,加强自身的汽车品牌建设,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再加上汽车技术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加强自身汽车制造技术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对于国内的汽车企业来说,一定要积极拓展自身的汽车研究领域,争取树立坚决的信心,打好汽车出口这张牌。因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市场只认质量,如果有好的汽车质量,大量的汽车出口订单将会如雪蹋至。上汽集团董事长胡茂元有句名言:“我们准备过冬,但不是冬眠。”这道出了汽车企业不惧困难、谋求发展的信心。

(二)政府要规范汽车出口贸易秩序

我国的汽车产业发展比较晚,因此,想在短期内扩大汽车的对外出口贸易,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面对当前我国汽车出口贸易所呈现的散、乱、差的不良局面,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必须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适当的约束,应该做好“裁判员”的职责,从而确保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可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另外,还需要做好汽车相关产业的发展,要严格按照相互促进、同步发展的原则,做好新材料、新设备的研发工作,并且采用一定的政策进行必要的扶持。对于部分汽车核心技术的引进,政府可以出面解决,以便于可以拿到其他国家的先进汽车制造技术。

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施了贸易保护,保护本国家企业的发展,免受外来企业的冲击。面对这种情况,日本的汽车产业也进入了全面亏损的状态,例如,2011年日本的丰田汽车的亏损就高达1亿日元之多。对于汽车制造业如此发达的日本都是如此,中国汽车制造业面临的冲击更是不言而喻。据统计,本次金融危机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世界上的各个领域都形成了巨大的冲击,汽车产业更是首当其冲。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 中国的汽车制造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所需要做的就是要更加低调,少说多做,需要努力依托国内以及国际两个市场, 要更加致力于汽车制造技术自主开发能力的形成。另外,我们需要做的还有要同时抓住机遇,引进技术和人才。在对一些汽车制造业相对发达的一些国外中小企业中,尤其是一些被迫提前退休的技术人员当中,引进技术与人才是相当可行的。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中国汽车制造产业遭遇到明显的贸易保护措施的阻击时,还需要我们的政府出面解决问题。

质量和性价比是汽车的核心,虽然汽车品牌的建设相当重要,但是汽车产品质量的好坏永远是汽车出口贸易竞争力的核心。因此,我国的汽车企业必须要加强自主研发能力,加大汽车制造技术的研发投入与合作。例如,南汽就曾经花费巨资购买了英国MG公司,从而获得了MG汽车生产和制造的各项核心技术,以及这一世界著名的品牌。这是提高汽车制造技术的一种途径。其次,还可以寻求与国外一些专业汽车制造公司的合作,花钱购买其知识产权,例如,韩国的汽车制造工业比中国发展的要晚,但是其汽车制造技术目前比中国先进,其中最重要的经验就是韩国加大了与跨国汽车公司的合作,并且通过技术合作,不断提高了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才取得今天的骄人成绩。最后,也是最重要是就是企业的自主研发模式。企业需要不断引进优秀的技术研发人员,进行技术创新。在这方面典型的有有奇瑞、吉利等汽车企业。这些企业是自主研发大多经过了模仿、系统集成和平台开发三个阶段,其产品开发的核心技术全部是自主完成。

三、结语

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的汽车出口贸易受到了巨大的冲击,主要存在汽车出口贸易仍以低价作为主导战略、汽车产品在技术和质量上不过硬、汽车出口贸易市场秩序混乱以及贸易壁垒问题层出不穷等诸多问题。本文主要提出了企业要做好自主汽车品牌建设、政府要规范汽车出口贸易秩序、有效面对贸易保护壁垒以及加大汽车制造技术研发的投入与合作等多方面的对策。希望本文的写作可以为相关汽车制造企业的出口贸易带来一定的启示,引导这些汽车企业尽快走出出口贸易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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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进口贸易;进口商品结构;自主创新能力

中图分类号:F752.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8)08-0020-03

改革开放以来,进口贸易发展为国民经济实现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中国实施的是出口导向型贸易战略,对进口重视不够,致使进口贸易的发展长期滞后于出口贸易。特别是近几年,进口增速明显低于出口增速,贸易顺差持续扩大,外贸结构严重失衡。与此同时,外贸进口“高能耗、高污染、低收益、低效率”的现状也使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在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下有效扩大进口,缓解外贸顺差,进而推动经济与贸易的平稳持续增长,成为中国贸易政策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中国进口贸易发展的基本态势

1. 进口贸易规模持续扩大,进口增速趋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口贸易总额持续增长,进口增速远远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增速。1980-2006年,中国进口贸易额由200.2亿美元升至7 916.1亿美元,进口规模扩大了39.5倍;中国进口占世界的比重由1%升至6.4%,进口位次提前了18位,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国(见表1)。然而,中国进口贸易在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呈现出几起几落、发展很不平衡的特点。特别是近几年,进口增速大大低于出口增速,贸易顺差急剧攀升。2004年中国的贸易顺差仅为320亿美元,2007年猛增至2 622亿美元,年均增长91.4%,顺差规模由全球第14位跃至第2位。

2. 进口商品结构日趋优化。在中国的进口商品结构中,工业制成品一直远远高于初级产品占据主导地位,其进口比重长期保持在80%左右。但近几年随着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原材料进口需求强劲,初级产品的进口增速大大高于同期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增速。如2004年初级产品进口增速高达62.4%,2005年(26.0%)和2006年(26.7%)虽大幅下滑,但仍高于工业制成品的进口增速15.4%(2005年)和18.0%(2006年),其进口比重也由2002年的16.7%升至2006年的23.6%。在工业制成品内部,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比重明显上升,成为进口主导产品。如机械及运输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比重分别由1995年的39.9%和16.5%升至2006年的45.1%和31.2%。初级产品中,资源、能源性产品进口增长较快。2003-2006年,铁矿砂及精矿、食用植物油和原油进口量分别增长了28.3%、24%和19.3%,矿物燃料、油及有关原料的进口比重也由1995年的3.9%升至2006年的11.2%。

3.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同步增长。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主要通过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外资企业的大量涌入,加工贸易发展迅速,进口占比稳步上升,1994年升至41%,首次超过一般贸易(30.7%)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方式,1998年升至最高点(48.9%)后趋于下降。同期一般贸易进口比重持续下降,从1985年的88.2%降至1998年的31.1%后逐步回升。“十五”期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基本保持同步增长,加工贸易的进口比重基本维持在40%左右,而一般贸易的进口比重则基本保持在44%左右。

4. 外资企业主导进口贸易格局,进口主体日趋多元化。外资企业自1996年首次超过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第一大进口主体以来,其进口比重一直保持在50%以上,且呈继续上升趋势。这表明中国进口贸易增长与外资经济紧密相连,对外资的过分依赖加剧了国内经济发展的外在风险和不可持续性。与此同时,集体私营企业的进口比重虽低但增长较快,2001-2007年平均增长56.9%,比整体进口年均增长率高出33.5%,其所占份额也由2001年的5.8%升至2007年的13.3%。这表明中国进口主体多元化趋势日益明显。

二、中国进口贸易可持续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 进口商品结构不合理。(1)战略储备性商品进口少。中国进口的重要资源主要用于生产,用于储备的并不多。如中国石油储备的最大能力仅为90天的石油消费量,远远低于日本(169天)。(2)软性技术进口少。2006年中国技术引进合同总额为220.2亿美元,远低于当年货物进口额7 696.9亿美元。由于国外主要技术输出国对中国采取歧视性做法,核心技术进口更少。(3)消费品进口少。中国一直以来主要靠国内生产满足消费需求,消费品进口比例偏低(不足8%),且低档消费品严重积压与高档消费品供给不足的消费断档造成国内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无法满足。(4)生产消耗性商品进口多。国内经济迅猛发展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转变导致中国对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偏高。中国GDP仅占世界的4%,但能源消耗占比却高达15%。此外,中国一些企业还进口了大量高能耗、高污染性产品(如橡胶制品)及各种废旧物质(废铜),对这些产品的加工制造和回收再利用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 资源性商品进口依存度过高,能源安全问题凸显。中国人均自然资源拥有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进入基础设施大规模建设和重化工业快速发展时期后,国内经济对能源和多种战略资源的需求将与日剧增,进口依存度不断提高,能源安全尤其是石油安全问题凸显。中国自1993年成为石油净进口国以来,石油净进口量以每年4%的速度不断攀升,石油进口依存度由1995年的7.6%跃至2006年的47%。①预计到2020年,中国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达65%,石油供应的一半以上将依赖国际市场,国际油价波动及大国间利益争夺将极大地影响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而现实情况是,中国对外依赖的绝不仅仅是石油、铁矿石、氧化铝等,工农业急需的原料和棉花、玉米等重要农产品亦大半依赖进口,加剧了国内经济运行风险。

3. 中国企业对进口关键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能力不足,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高科技机电及其他技术密集型产品已成为中国进口的主导产品,然而中国在引进技术设备时并未很好地实现对技术的吸收利用:(1)国外企业为防止技术外泄通常采取较为严密的保护措施。中国设备大多以整套形式进口,设备问题由国外专门人员处理,技术扩散效应差,“技术进口”不能真正实现其目的。(2)中国进口的关键设备大多为欧美等发达国家淘汰的产品,不便于及时掌握国际领先技术。(3)许多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设备引进贡献率较低,既浪费资源,又不能很好地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而且,从可持续发展角度看,技术密集型产业过度依赖进口会形成对外国的技术性依赖,影响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4. 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存在诸多问题。(1)中国通过加工贸易进口了大量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不利于国内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生产与优化升级;(2)由于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和监管手段不相适应,利用加工贸易进口走私已成为走私的重要渠道;(3)由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在商品结构、目标市场和进出口配额等方面存在雷同或竞争,其发展会在一定程度上挤掉一般贸易,使国家税收减少。

5. 货物进口与服务进口发展比例严重失调。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考虑,中国对一些重要的服务部门和行业(如金融)进行了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使中国在服务进口方面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2006年,中国货物贸易进口6 908.1亿美元,服务贸易进口1 008亿美元,服务贸易占中国进口比重为12.7%(仅比1984年的8.8%上升了3.9个百分点),而世界服务贸易的进口比重为20%~25%。②这既说明服务进口与货物进口相比发展速度不快,也表明服务进口比重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明显偏低。

6. 环境监管不力造成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污染。目前,中国大部分环保措施不完善,环境立法不健全,环保意识不强,使发达国家向中国转移污染有机可乘。一些外资企业通过加工贸易,将国外淘汰、严重污染环境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设备和危险废物等进口到中国进行生产加工,严重影响了中国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生态环境,将资源消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如石棉)移至中国,造成结构性污染。这些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加以制止。

三、政策与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推进进口贸易的可持续发展:(1)实现进口来源渠道与进口主体多元化,优化和调整进口商品结构(大力加强不可再生的国内短缺资源、本国急需的关键技术设备和中高档消费品进口),通过多元化战略分散进口风险;(2)提高企业对先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能力,注重引进技术设备与培养自主创新能力的相辅相成;(3)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进口管理,提高加工贸易中国产料件的采购率,设立出口加工区加强海关对进口走私行为的规范和监管;(4)大力发展服务贸易进口,通过引进金融、电信等知识、人力资本含量较高的服务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5)不断完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严格进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制度,防止危害公民和动植物生命健康与安全、污染生态环境的商品进入中国市场;(6)结合国内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不断合理调整进口关税税率结构,如对进口后会给消费或生产(包括产品本身和有关包装)带来污染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环保产品的进口关税等。

注释:

①黄锦明:《关于当前中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问题的思考》,载于《生产力研究》,2006年第11期,第139、140页。

②裴长洪,盛荻:《中国进出口贸易不平衡及其调整战略》,载于《财经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裴长洪,盛荻.中国进出口贸易不平衡及其调整战略[J]. 财经问题研究,2007,(4).

[2]成蓉.1950-2005年我国进口贸易发展的整体态势[J].国际贸易,2007,(1).

[3]骆林勇.扩大进口贸易,优化外贸结构[J].今日浙江,2006,(6).

[4]何新貌.进口的作用及当前我国进口战略的选择[J].山东经济,2006,(3).

[5]商务部综合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EB/OL].http>省略.com,2006-03-16.

Consideration on Promoting China's Import Trade Development

Duan Yanxiu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rade, Xinjiang Finance University,Urumqi 830012, China)

篇8

[关键词]中印; 贸易摩擦; 贸易发展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7096

1中印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中、印贸易蓬勃发展之下,两国之间的贸易在这个领域还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本文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具体的总结。

11中印双边贸易的规模与质量还远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水平

根据印度的《经济时报》报道,2016财年,中印双边贸易额从723亿美元下降至707亿美元。印度对中国贸易逆差从前一财年的484亿美元增长到了526亿美元。2015年的前三季度,印度对中国货物贸易的进口额占其进口总额的156%,对中国货物贸易的出口额占其出口总额的36%。因此,这种比重与两个国家的人口比例,以及宏观经济和巨大的市场相比仍不成比例。双边贸易还很低于所需的质量水平,特别是双边贸易结构相对简单,缺乏多样性。相关数据见下表。

111体现两国贸易互补性的出口商品比较单一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产业结构升级,我国对印度的出口已经主要是工业制成品,但是印度对我国出口仍以初级产品为主。中印没有完全实现潜在额外的双边贸易。据调查显示,中印贸易额度较大的商品主要分布在矿物、动物和植物、纺织品和机电产品的领域,品种相对来说是非常单调的,它并没有完全实现更多互补的可能性。

112产业内贸易发展水平低下

中国和印度的双边贸易中,出口的主要商品类别重叠迹象清晰可见,表明中印之间的产业内贸易水平还是比较落后的。两国之间的产业内贸易的水平是较低的。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在行业内仍然是劳动密集的制造业为主导。大多数中国出口的产品首要还是低技术含量,加工程度浅,附加值低的工业产品。中国和印度现在都缺少能够占据对方市场的支柱产业,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具备规模经济效益。

12双边贸易摩擦日益加剧

121印度对我国出口商品频繁发起反倾销调查

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在增加。随着快速扩张的中国和印度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并继续开发,印度对中国的反倾销也日益突出,主要是通过非关税壁垒,如限制包装,进口注册登记,检查和反倾销措施,以限制中国商品。多年来,我国主要遭到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但不管是立案的数量还是涉案的金额,在发展中国家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印度都是排名靠前。

122双边贸易纠纷逐渐增加

近几年来,中印双边贸易的商品质量问题越加明显,商业纠纷也扩张迅速。尤其是从印度进口的铁矿石,其中含有过量的杂质和水分,这是明显不合格的。中国对印度的出口也有质量问题,交货时间问题及数量不足题等引起了印度的不满,且商业欺诈的现象时常发生。

2对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两国之间政治关系的影响

中国和印度的经济和贸易关系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这是个政治问题,换句话说政治因素也是影响中印贸易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例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互相信任的问题,中印的边界问题、方面问题、地区霸权的问题等因素,都是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制约着两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发展。

22两国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相似性的影响

221中印要素禀赋和比较优势相似性决定了中印贸易竞争性较强

中国和印度都是在劳动力丰富的方面占据优势,即有一定的相似性。在制造业中,双方的优势产品也都是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因此两国之间存在贸易方面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222中印经济互补性未能发挥

中国和印度的国情,经济基础设施,工业结构和贸易结构等方面的条件是相似的。两国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秉赋基本也是相同的。所以,就比较优势而言,两国贸易合作竞争性明显高于合作性。目前,对商品的种类、结构、比例和市场等要素作比,可以找到中国和印度的双边贸易在该领域的竞争大于合作的结论。因此就能为提防对方的政策和心理提供了证据。实际上,中国和印度两国之间的贸易和合作的区域的规模是非常巨大的,更何况双方的经济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现在表现出的竞争性只是由于没有完全发挥其互补性。

23印度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影响

中国和印度双边贸易不仅摩擦较多,而且贸易额偏小。一部分由于印度自身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比中国,印度贸易保护程度还是较高。虽然加大出口力度,但印度进口的政策是保守小心的,甚至防范的。并且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条款来保护其国内产业。

231关税壁垒

印度是全球最高关税的国家之一,另外,还有一些额外的措施:一是关税高峰。印度仍对部分进口商品的收取较高关税。印度对进口的部分商品进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内部和外部的产品税率有很大的区别。在印度,一些高峰关税的产品主要有运输车辆、酒精类饮料、蔬菜、水果,此类产品的高额关税对我国此类产品出口印度造成了一定影响。

篇9

2007年2月份,我国贸易顺差继续保持走强趋势。续1月份贸易顺差158亿美元后,2月份的贸易顺差累计增加到了396亿美元,是去年同期贸易顺差的3.32倍,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2%。2月份单月实现贸易顺差238亿美元,我国已经连续第34个月实现贸易顺差。

加工贸易出现向下拐点

外贸进出口总值297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1.6%。其中,出口1687亿美元,增长41.5%;进口1291亿美元,增长20.6%。我们认为进出口同比显著增加的原因是:一般贸易增长迅速所至。2月份一般贸易进出口额1337亿,增长39.8%。其中一般贸易出口766亿美元,增长54.5%;一般贸易进口571亿美元,增长24%。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迅速。我们认为这是2007年贸易增长方式转变的开始。

某些流行的观点一般会认为,中国的进出口以加工贸易为主,产生贸易顺差不可避免。但是,事实上,从数据分析上来看加工贸易同比增速在2004年到达峰值后,开始不断下降。而与此同时,贸易顺差却在2004年以后迅速激增。人民币低估问题逐渐变成了贸易顺差的肇因。但是,这又造成了无法解释的“人民币升值悖论”――2006年人民币汇率继续缓慢上升,当年升值2.97%,然而,人民币升值并没有出现经典经济学的一般结论,出口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上升;进口没有增加、反而减少。可见汇率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目前国内外政经界所热衷于争论的人民币汇率低估问题实际上在短期内对改善中国的贸易顺差并无太大意义。毫无疑问的是,导致中国的贸易顺差激增的力量是多元的,汇率问题只是其中之一。我们现在应该讨论的是在中国贸易顺差激增的过程中,主要推动力量究竟来自何方,这样我们才能透过重重迷雾,对整体的顺差局势有更好的认识。我们对目前中国的贸易顺差做出以下三个判断。

一是中国的贸易顺差激增的主要力量是进口增速的迅速下降所致,进口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加工贸易出现拐点;二是成本最小化的问题导致配件的本地化和加工原料的地域化,这样迫使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口替代(Import-Substitution),这将促使了进口增速进一步下降;三是如果不让中国通过技术进步进行产业升级,即使汇率进行改革也起不到想象中的减少顺差的目的,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是放开对中国的进口限制,允许中国进行技术升级。

进口结构变化是顺差主因

我国的对外贸易顺差从2004年开始加速上涨,在1999~2004年间,大约每年保持在300亿美元左右,而在2004年达到了1000亿,到去年已达到了1780亿美元。与此同时,其对GDP的贡献率也达到了3%的水平。

我们认为贸易顺差扩大的关键是进口增速的下降。(如图1)

事实上,1990~2004年,进出口几乎是同步的增长,所以贸易顺差保持在一个比较合适的水平。在2004年以后,进口增速的下降导致了贸易顺差的不断扩大。在下表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一点,出口增速在2005~2006年只比2001~2004年间减少了3%,而在相同的时间段内进口增速却下降了13%。

减少壁垒才能增加进口

所以减少顺差主要在于提高进口增速。我们认为我国贸易顺差激增的原因在于进口下降的过于迅速,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种迅速进口迅速下降呢?

日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中国通过低估人民币汇率,提高了进口商品的价格,同时使中国产品获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人为的抑制了进口需求的增加。”

事实上,所谓“汇率低估”并不是中国进口减少的主要原因,通过计量模型的检验我们发现解释变量的变化(工业产值的增长率,实际有效汇率,出口增长率,CPI变动率,滞后期的进口值)并没有显著的促使进口下降,而在加入结构虚拟变量后,实证检验的结果表明,中国的进口结构发生了变化。在2004年之前的进口结构与之后的进口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是这一点导致了中国进口增速显著下降。

以下的数据可以给我们更加直观的印象,由于我国的出口中大约50%为加工贸易,我国加工贸易同比增速从2001年的15%,不断增长至2004年的峰值31%,然后开始下滑直到2006年的11%,下降了20个百分点。外商投资企业(Foreign-Invested)的进口密度已经从2004年的峰值44%下降到2006年的41.8%。随着中国在产业链上位置不断上移,对于全球化配置资源的跨国公司来说,成本最小化的问题导致配件的本地化和加工原料的地域化,这样迫使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进口替代(Import-Substitution),正是这一点促使了进口增速的下降。

另外,我国的对外贸易有显著的三角贸易的特点,即从亚洲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材料,经过组装加工后出口到美国和欧洲市场的特点。近年来随着生产原料的本土化,这种趋势也发生了改变。从整个亚洲地区进口的增长速度已经从2001~2004年的年均34%下降到了2005~2006年的16%,下降了18个百分点,而从日本、韩国和台湾的进口则分别下降了19个百分点、18个百分点和17个百分点。技术差距的缩小,在高端技术贸易对华出口限制,使这一趋势又进一步得到强化。

篇10

对于加工贸易负面作用的认识,有些是客观存在,有些则是由于看待问题角度的失误,存在夸大甚至强加于加工贸易之嫌。无论如何,看待像加工贸易这样重大的事物,关键要从大局出发,比较其利弊得失。分析存在的问题,不是为了“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否定加工贸易发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是为了解决问题,引导加工贸易更好地发展。因此,对于存在的问题,需要认真地分析。

一、关于加工贸易“飞料”走私问题

我国的加工贸易政策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实行“保税”监管政策,即用于加工贸易出口的料件进口时,免征关税与增值税,出口时不退增值税。以加工贸易名义进口的料件,若用于生产内销产品,要补交关税与增值税。对于采用部分国内中间投入品的加工贸易出口,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应该说,这是在当前我国增值税率和关税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发挥我国比较优势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一个明智之举。正是实行了这些政策,才使我国加工贸易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少数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犯罪活动。不法分子采用虚报品名、规格、数量,进口以多报少,出口以少报多,高报单耗,以次充好,甚至采用“假单证、假印章、假签名”等“三假”手段,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1997年开展严打走私运动以来,连续几年破获了大量以加工贸易之名进行的走私犯罪活动。据海关统计,1997年查获30万元以上的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01起,合计案值33.3亿元,分别占全国海关查获大要案总数的36%和总案值的54%。1999年查获加工贸易走私大要案47起,合计案值28.7亿元,分别占全国查获走私案总数的39.5%和总案值的53%(邵祥林、王玉梁、任晓薇:《未来国际贸易的主流》),第82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2000年全国海关共查获加工贸易渠道走私案件752起,案值25.4亿元,虽然案件数只占全部走私案件数的7%,但案值比例高达42%。2001年上半年,海关调查部门立案的走私案件,涉及加工贸易的案值,仍达到总案值的42.7%;海关缉私警察立案的走私案件,加工贸易的案件呈明显上升势头,共立案148起,增长48%,案值12.5亿元,增长76%,擅自倒卖保税料件、成品、甚至减免税设备是走私的主要形式。

从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看,利用加工贸易走私案占较高的比例。但是,能否据此认为加工贸易就是走私最重要的渠道呢?答案是不确定的。据国际经验,查获的走私案值,一般约为实际走私案的10%,甚至更低。在查获的走私案件中,不同方式的走私,被查获的难度不同,因此,不能简单地从已查获的走私案件中的比例,来推算不同方式在全部走私案件中的比重。加工贸易走私,由于必然在海关留下有关单据,因此,与那些“闯关”走私案相比,以加工贸易之名走私的案件,事后仍然可能查获,所以,当大规模开展打击“走私”活动时,对以往的案件,加工贸易走私更易被查获。因此,我们尚不能从近几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中加工贸易走私所占的比重来推论其在全部走私渠道中的比重。也许所查获的以加工贸易方式走私金额占较高比重,只是说明这种走私更易被查获。

走私活动的猖獗,不是因为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而是由于过高的关税和增值税造成的巨大利益的刺激,以及监管手段的落后和官员的腐败。只要上述诱发走私的原因存在,不管是否实行加工贸易政策,走私都是不可避免的。

开展打击走私活动以来,海关加强了对加工贸易进口的监管,同时,通过保证金台账“实转”等方式,试图防范加工贸易走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的监管手段降低了通关效率,对正常的加工贸易活动,特别是交货期很短的高端产品的加工贸易活动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这说明,沿袭这种传统的方法加强监管,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称的,必须探索新的监管思路与监管方法,在提高监管效率的同时,更加方便加工贸易进出。

二、关于加工贸易出口与贸易磨擦问题

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使我国与贸易伙伴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发展,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与有关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问题,二是所谓的贸易磨擦问题。

中国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东亚新兴经济体对我国转移出口导向型的制造业。日本和亚洲“四小龙”都大幅度向中国转移了生产制造能力,这些企业原本就是以美国市场为主要出口市场的,移到中国后,由于充分利用了我国生产要素低廉的优势,很多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增强,因此,对美出口进一步增加。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在东亚新兴经济体、中国和美国之间形成了独特的“三角贸易”关系:中国从日本和“四小龙”进口料件,在华组装后出口到美国市场。因此,在很短的时间内使中美之间贸易不平衡问题突显出来。按照美方统计,2000年中国已经取代日本成为美国贸易逆差最大来源国。深入分析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有几个问题需要指出。第一,中国对美贸易出口的大幅度增长,实际上是取代了以往东亚其他经济体在美国的市场份额,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的企业。例如,1986~1988年间,美国鞋类进口的60%来自中国台湾和韩国,中国大陆只占2%。到1999年,这两类产品进口国的位次完全颠倒过来,美国从中国台湾和韩国进口的鞋类仅占2%,而从中国大陆进口的鞋类所占份额上升至60%。玩具和体育用品的情形也相类似。1985年,美国从中国香港、台湾和韩国对该类产品的进口占60%以上,中国大陆仅占6%,到90年代末,所占份额数刚好相反,中国大陆占60%,香港、韩国和中国台湾减少至6%。(N."Lardy,IntegratingChinaintoglobalEconomy",Chpt.5,TheBrookPress,2002)。第二,由于香港的转口贸易,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统计都出现了误差。在美国的统计中,经香港对大陆的出口,被统计为对香港出口,而非对中国大陆出口;而中国经香港对美出口的产品,按原产地原则,仍然被统计为自中国的进口。中国的统计恰好相反。因此,美国统计的双边贸易逆差夸大了实际情况,而中国的统计则低估了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关研究表明,中美贸易逆差应介乎两国统计之间。第三,中美贸易不平衡,并非中国保护市场造成的,实际上,近10年来,中国市场是美国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1990~2000年间,美国对中国的出口几乎增长了四倍,1990~2000年,美国企业对中国出口的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其他出口市场,到2000年,中国成为美国在全球的第出口市场。

但是,不管原因何在,中美贸易不平衡使我国在对美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特别是,一些美国政客出于政治动机,夸大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以期在对华交往中取得主动地位。中美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并不是像一些论者所宣称的,影响了一般贸易的对美出口,实际上,美国借中美贸易不平衡对中国出口产品直接采取的限制措施并不多,除少数纺织品受配额限制外,绝大多数产品并没有直接受到限制措施,主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贸易不平衡,只是转移了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贸易的顺差,并没有直接威胁美国本土企业。而且,很多中国加工贸易企业对美的出口,本来就是美国在华投资的企业,或者美国企业在华的“代工”企业的产品。这种贸易不平衡的主要影响,主要体现在美国在双边贸易谈判中,以贸易不平衡为武器,要求中国加大开放市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加速了我国市场开放,对国内企业形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市场开放对我国经济效率的提高、竞争力的增强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方面的问题则是贸易磨擦问题,或贸易伙伴针对中国产品采取的不正当保护措施。最为突出的是中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遇到的反倾销问题。目前,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已经超过500起,中国已经成为全世界被反倾销最多的国家。不少国家将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措施,使我国出口形势空前严峻。不少学者与官员认为,之所以出现这么多对华反倾销,是因为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太快造成的。但是,国家经贸委委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最近完成的一项反倾销研究课题的调查表明,我国被反倾销的产品绝大部分是由一般贸易出口引起的,针对我国加工贸易出口的反倾销案例不到全部对华反倾销案例的5~10%。加工贸易出口之所以不易被反倾销,基本原因在于,加工贸易出口大多仍利用了外方原有的出口渠道,出口量、价格均由外方控制,不会出现一般贸易出现的乱打价格战的情形。这一研究成果显示,以往对加工贸易的评价,夸大了其导致贸易磨擦的负面作用,实际情形并非如此。

三、关于加工贸易与一般贸易的关系问题

有观点认为,加工贸易的发展挤压了一般贸易发展。在进口方面,对加工贸易设备与中间投入品进口实行保税政策,使我国进口纳税产品比重很低;在出口方面,加工贸易挤占了一般贸易出口市场份额。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一)关于加工贸易与进口关税收入的关系,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第一,对加工贸易进口免征关税,是合理的。加工贸易进口最终会包含在出口产品之中,如果对加工贸易进口征收关税,就会扭曲进口投入品的价格,使我国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下降。

第二,关税对总税收贡献的下降主要是由降低关税水平引起的。我国算术平均关税水平从1985年的44.3%(N."Lardy,Integrating  China  into  global  Economy",Chpt.5,  The  Brook  Press,2002)下降到2001年的15.3%,降幅为66%,但同期关税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只从10%下降到5.5%。

第三,关税比重降低的原因还在于其他方面的减免税。我国有四大类产品不纳关税,一类是加工贸易进口,二类是外资企业设备进口,三类是技术改造等进口减免税,四类是外国政府与国际组织的馈赠。1998年我国进口应税品比重只有19%,加工贸易进口占总进口比重为48.9%,外资企业投资项下进口占10.3%,二者合计为59.2%,通常馈赠进口不到1%,因此,技术改造等免税进口占到20%。也就是说,在应该缴纳关税的一般贸易进口中,政策性免税进口额达到一半以上。关税收入比重的降低,这类政策性减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二)加工贸易挤占一般贸易出口市场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第一,加工贸易出口市场是一个开放的竞争性市场,即使中国不发展加工贸易,这部分市场也不会自动地留给一般贸易出口。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其他国家,如东盟国家加工出口。因此,中国发展加工贸易并没挤占一般贸易市场,只是挤占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第三国的市场。从过去10多年来中国和东亚其他经济体的不少劳动密集型产品在美国市场份额的增减,可以看得很清楚。

篇11

内容提要: 商标平行进口是否合法,其本质属于贸易政策的判断问题,不能单用商标法基本原理与制度进行简单裁判。其中,应当重点关注国际贸易政策的取舍,应当遵循先国际贸易法、再竞争法与商标法的适用序位。

 

 

一、问题的提出

商标平行进口行为是否合法,是商标法理论与实务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各国法院的不同态度引起了商标法学界的广泛注意。对统一市场内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严格贯彻《罗马条约》自由贸易精神,直接利用该条约第85 条有关贸易禁止措施的规定来裁判。但对统一市场外的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一直坚持否定的立场。1996 年,欧洲法院在silhouette v. hartlauer 案中做出引起广泛争议但又有决定意义的判决,再次在司法领域确认了在欧盟外不得适用“权利穷竭”理论的原则。[1]考察他国商标法的发展历史,我们会发现,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会采取不同态度。

对商标平行进口,欧盟法院为何在不同场合采取不同立场? 为什么仅因市场范围不同,相同事实就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同结果? 显然,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权利穷竭原则理论难以对此作令人信服的解释。我们认为,由于要涉及商标权利的效力,商标平行进口确实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课题,但仅仅依靠商标法本身难以解决。因为商标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一种贸易秩序,商标平行进口在本质上属于贸易政策问题的范畴。而这,为我国商标法理论界所忽略。鉴于此,本文试图回归事物的本源,从贸易政策的角度来讨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

二、国际贸易政策视野下的商标平行进口

(一)平行进口问题的国际贸易政策选择实质

以商标权为基础的、市场分割的合同行为,由于会影响消费者对销售对象的选择、影响供求关系,具有通过控制商品渠道而排斥外来竞争的意图与效果,平行进口与国内市场竞争与国际市场竞争都有联系。从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国际市场开放的角度考虑,应当承认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但是,这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分析。在法制实践中,理论的可能与现实选择总有差距,这在商标平行进口上表现得特别明显。

所以,仅基于纯粹的竞争法则,我们无法对各国在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不同态度做合理解释。就实践看,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的采纳与否,两态度同时存在。究其根源,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判断,本质上不是交易公平问题,而是贸易政策的选择问题。正如此, trip s 第6条才把选择权交给各国。美国国会匆忙通过《关税法》第526 节而直接的否定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其基础并不在于商标权的什么法理,而是完全基于国家贸易政策的考虑。[2]所以,平行进口是否被允许,无法把正当性基础建立在商标权本身的属性分析上,必须回归到国际贸易领域,考虑贸易政策的选择。采纳商标权的国际用尽原则,消费者会获得更加大的实惠,但是某国的选择并不只是考虑消费者。事实上,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禁止平行进口行为的那些论证,无法当然地成为该国一般性禁止平行进口的充分理由。欧盟对于商标权的用尽问题在统一市场内外做不同处理即是最典型的证明。而欧盟法院于1997 年在mag instrument inc v. california trading company norway 一案中也明确裁定,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国际用尽。这些结论,显然不只是建立在不公平竞争判断基础之上的。针对有关纠纷,法院首先考虑的是贸易政策是如何规定的,然后在根据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决。

(二)个案裁判与国际贸易政策的关系

贸易政策,可以表现在贸易法中,也可以存在于法官的意识中。不过,前者并不总是存在。所以,除非有关国际贸易法有明确规定,法官对个案的裁决必须建立在其他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上,如竞争法、商标法。不过,这种裁判理由的表达方式给我们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几乎诱导我们直接从商标权本身的属性而不是从贸易政策上去反思法官的意图。所以,我们应当正确对待个案,拨开裁判依据的表面,进入法官对待本问题的贸易政策判断以及相关意识场景。商标平行进口行为的合法性,需要由法院进行个案裁判。但我们应认识到,个案裁判并不都能表征该国的国际贸易政策。

首先,法院裁决的效力仅针对个案。特定案件的判决对具体平行进口行为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其他所有平行进口人行为的否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规定,权利人可以依据关税法以及商标法要求法院在海关没有禁止平行进口的情况下,采取行动,或禁止国内销售,或去除商标,并且要求赔偿。该判决只能够针对该特定人,并不产生之外的其他效力。[3]事实上,法律也并不禁止所有的平行进口,《关税法》第526 条( c)规定了排除适用的三种例外:当外国商标与美国商标属于同一个主体所有,或者外国商标所有权人与美国商标所有权人系母子公司关系,或由同一个主体控制或所有,当产品为外国所制造并且所贴商标是在美国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下获得的。

其次,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该具体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限制竞争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必须利用竞争法的基本原理去对具体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然后再做出判断。在此,法院直接依据的,不是国际贸易政策。在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美国法院的判决理由并不是刚刚通过的关税法,而是考虑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认识。美国贸易法典第337 条的规定,在有不公平竞争的情况,私人可以向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要求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或在美国销售。也就是说,法院处理的依据在于竞争法原则,而不是贸易政策。

第三,对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平行进口行为的禁止,并不产生禁止所有平行进口的必要。平行进口的赞成者与反对者争论的主要问题在于,该行为是否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其他法律是否能够提供有效救济。[4]我们看来,争论集中在是否损害公平竞争以及利益保护手段上。反对论者关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过程,赞成论者关心自由竞争促进的市场后果。商标保护的目的在于促进市场有效竞争,使消费者受益;竞争法律制度的终极关怀在于消费者利益保护,而实现最大限度的自由竞争又是其皈依。[5]商标权人与一般消费大众的利益进行比较,贸易法没有一般性禁止平行进口的必要,而应当由公平交易法对平行进口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公平交易法也能够对平行进口具体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赞成平行进口,在此基础上利用诉讼对侵权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以救济,是世界各国法院处理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基本经验。

三、平行进口的法律适用序位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同时涉及商标权的效力、国内市场竞争与国际贸易政策。商标权的效力,关注专属进口权的有无,关注原权利人是否仍得限制与商标产品的后续交易。关于竞争,则关注平行进口人的行为对商标权之所有人而言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关于国际贸易,主要讨论限制平行进口对贸易流通是否有负面影响。求解商标平行进口难题,目光应当首先聚焦于商标权法律规则之外的贸易政策,不应局限于商标法的思维。在处理有关纠纷时,法院必须首先依据国际贸易政策法,确立该国在这个特定时期的贸易政策立场。此后,再依据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决。

是否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在贸易法中不外是允许与禁止两种情况,即商标权国际用尽采纳与否的两种态度。目前,完全采纳商标权国际用尽原则的国家已经渐少,以前采用了国际用尽原则的德国、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诸国现在也纷纷放弃。对商标平行进口,目前各国的一般态度是,原则禁止而例外允许,例外允许的情况一般属于不会违背公平竞争的情形。

商标平行进口涉及国内市场的开放,依据trip s 协议,各国完全有权利衡量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进行决策。即使决策结果不利于自由贸易,只要行使结果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该选择也是合理的。是否在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主要考虑国内商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以及各国之间的贸易互惠安排。在处理纠纷时,法院首先要考察该国国际贸易政策的原则性规定。如果原则不允许,则要考察是否存在例外,这些例外一般是属于公平竞争的情形。原则允许,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平行进口都是合法的。这些行为还必须符合该国对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规范与管理,如果该进口行为扰乱了交易秩序、有不正当竞争,当然要被法律否定。

所以,先贸易法,后公平交易法,是解决平行进口问题法律适用的基本顺序。行为是否公平,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商标法的规定与原理是依据之一。我们可以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对具体行为进行合理性分析,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理。[6]

 

 

 

注释:

[1]case -355 /96: (1998) 2 c. m. l. r 953

[2]美国1897 年《关税法》第11 条禁止带有复制或仿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进口。受1920 年发生的a. bourijois & co. v. katzel 案的影响,国会为了改变美国国内分销商相对于平行进口商所处的不利竞争地位,匆忙修改了《关税法》第526 节,把以前的“复制”、“模仿”等术语全部删除,规定,只要商标由美国公民、或由在美国国内成立或组织的公司或协会所拥有,进口带有该商标标记的商品的任何行为都违法。

[3][4]罗昌发:《贸易与竞争之法律互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第216 -218, 2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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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

[摘要]目前激烈的自然资源贸易竞争正影响着进口国政府和出口国政府的经济发展,各国政府也都努力解决贸易政策制定上的难题,从而缓解贸易摩擦。本文通过分析自然资源贸易的常规做法,对各国自然资源贸易摩擦的表现形式和主要原因进行探索。为了减少贸易摩擦,在国际市场中提升中国自然资源产品出口的竞争力,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相应的策略参考。

[

关键词 ]贸易摩擦;贸易竞争;自然资源

就目前世界各国家的发展状况而言,每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过程,都在消耗着大量的资源。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推进了许多国家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同时,也使其需要更多的自然资源,因此,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日益凸显出自然资源更为重要。资源的不可再生是有限的,人们应当树立忧患意识,重视日益耗竭的资源和短缺的物质。本文所涉及的资源贸易主要指不可再生资源贸易。自然资源是保障国家长久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所关注的核心。而日益受到污染的自然系统,也面临着其生产能力的退化直至衰退,由此引发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竞争就更为激烈。通过对自然资源贸易制定合理的多边贸易规则和进行有效的全球贸易治理,减少国际自然资源贸易摩擦。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使自然资源消耗过多会导致到我国自然资源基础的衰退,因此未来资源安全的走向是我们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一、国际自然资源贸易的规模及地理方向

自然资源贸易主要包括可再生资源贸易和不可再生资源贸易。可再生资源贸易是指:森林资源、鱼类资源以及生物质能、风能、水能、潮汐能等各种可再生能源贸易。不可再生资源贸易是指:石油、天然气以及各种矿产品贸易等,可再生资源贸易和不可再生资源贸易特点有大的区别,而不可再生资源贸易对于国家经济的影响作用更大,因此本文主要是对不可再生资源贸易进行探究,而不会对可再生资源贸易进行探讨。

二、中国自然资源贸易的基本特点

2.1贸易规模扩大

据统计,中国自然资源进口值的世界份额正处于稳定上升阶段,位居世界第三位,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在中国的然资源进口值中矿产品和能源进口世界份额占中国进口总额的比重都较为重大,其中矿产品进口贸易值居世界首位,能源进口贸易值位居世界第四位。中国进口的大类商品主要有石油、煤炭、液化气和铁矿砂。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煤炭进口值比重较大,使得中国首次成为煤炭净进口国。中国石油进口量也有较大的突破,中国原油进口依存度增长较为明显。中国铁矿砂进口量再创佳绩,进口量同比增长率有所提高,对外依存度上升幅度较大,并且占世界铁矿石进口贸易总量比重值也在逐年增长。

2.2来源地和市场高度集中

中国的巨大关联经济风险是由资源进口来源地高度集中、资源对外依存度大等特征带来的,因此中国需要认识到达到双方利益、风险共享的发展原则,从而促进对中国境外资源规模的扩大利用。因此中国当前的首要任务应当充分发挥巨额外汇储备的作用,并通过加强资源外交,达到资源进口的多元化,从而达到资源进口的增加,减少贸易顺差。

2.3以国企为主

中国自然资源贸易过程中,国有经济占比尤为明显。在煤炭进口量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保持相对平衡状态,但仍以国有企业煤炭进口为主。中国国有企业进口原油占同期中国原油进口总量的比重正持续上升,并且中国国有企业出口焦炭占同期中国焦炭出口总量的比重也在大幅上升。这充分表明了我国自然资源贸易主要以国有企业为主,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来对自然资源贸易进行发展。

三、中国自然资源贸易存在的问题

3.1议价能力需要提高

中国的自然资源贸易过程中始终面临出出口国面对不同地区时采取的不同价格的计算公式,每当自然资源购进时需要多付出部分差价。这种亚洲溢价问题在削弱亚洲经济体系经济竞争力的同时,也严重损害了亚洲经济体系的经济效益,而亚洲溢价问题并不仅仅体现在石油贸易方面,各国自然资源贸易的过程中,都会受到亚洲溢价问题的严重影响,而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由于亚洲自然资源不完善的定价机制。因此,中国作为自然资源进口大国,在自然资源进口贸易的国际议价能力有待提高。

3.2出口秩序混乱

目前中国自然资源出口价格低,导致了出口秩序混乱。中国出口产品中占主导地位的曾是资源型初级产品,其中中国最主要的外汇收入来源于煤炭、石油、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电力等资源。但由于中国资源出口规模不断扩张,出口创汇压力下降,政府对于经济增长和业绩提升的需求,导致官员鼓励地方开矿,造成矿产资源大量出口,并使得中国矿产资源以过低的价格卖到国际市场。中国出口秩序的混乱,是导致中国资源储量消耗过快的主要原因。

3.3遭遇贸易摩擦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不断提升,也导致了贸易摩擦的加大。对于中国的自然资源贸易摩擦不仅停留在准入向准出转移,更倾向于对中国出口自然资源类产品进行高额反倾销税的征收。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将有效解决在经济不景气下一些国家失业率高的问题。世界贸易组织在裁决过程中,明确分析了中国原材料实施出口税和制定出口配额限额,是严重违背国际贸易规则的行为,中国应当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改正。

四、中国自然资源贸易的应对措施

4.1制定合理产业政策

自然资源贸易摩擦的根本原因在于产业政策的不合理,而通过制定合理的产业政策能够有效增加产品附加值,让竞争力较弱的产业国家在短期内迅速发展起来,通过一定的优惠与补贴来实现,达到提高商品的出口竞争力。因此,应加大力度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扩大生产型产品的进口。

4.2开拓多元化市场

通过开拓多元化市场,实现规避国际贸易摩擦。中国对于日益枯竭的自然资源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性开发和利用的措施,做到行之有效。实现政策的一贯性就是要对出口部分和国内下游企业的供应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同时也要重视对国内市场的开发。

4.3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

中国应当合理利用多边贸易规则和处理自然资源贸易摩擦,理性客观的看待和处理。维护中国国家利益是首要的,有节有理的解决资源贸易摩擦和经济利益冲突。无论是国际规则还是各国实践,我们都应当树立正确的意识去解决问题,保障国家的长久发展,维护国家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马风涛,段治平.国际资源贸易理论与政策的研究述评[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4):69-76.

[2]刘珉,刘晖.自然资源贸易与贸易摩擦[J].物流科技,2013(03):38-39.

篇13

 

关键词: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侵权 合法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垄断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这与目前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进口作为这个矛盾的典型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知识产权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当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此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准确定位,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来应对所面临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在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中国应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一、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发行或销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伪劣商品),输人该进口国投放于市场的行为。简单说,平行进口就是一国的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将国外合法销售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未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因此,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政策出发,对平行进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予以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这种争议,主要归结为两种理论的对抗,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1.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只要平行进口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后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并没有将该产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口人就能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任意使用、转卖和处置。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就是说,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活动。权利穷竭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大化,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阻碍货物的自由流通,最终破坏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可以说,权利穷竭原则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与贸易权的平衡。如果知识产权人第一次在市场上将货物卖出后,其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其产品中,知识产权人就能够凭借知识产权一直控制已经丧失所有权产品的销售和转售。这样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所有权的进口方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将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从而允许国际上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

    2.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虽然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互相签订的协议和公约来保护知识产权,但一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方法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本国法。根据这一原理,一件产品根据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取得了知识产权后,通过贸易卖到了其他国家并不导致该产品知识产权的必然丧失,原知识产权仍然依附在产品上,仍受到出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国家购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将产品进口到本国销售的话,由于该国的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该产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平行进口的规定

    1.美国

    美国《专利法》271条就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依法要求禁止专利产品进口的权利。在美国任何人未经其同意而在美国国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禁止外国厂商制造同样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除非(1)平行进口得到美国权利人书面同意;(2)外国制造商与美国权利人存在从属关系,但1990年修改的《关税法》将此“附属例外”原则替代为“标签例外”原则,即规定如果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相同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要求在产品的商标附近加贴显著清晰的标签。通过此规定,可以使国内商标产品与进口商标产品相区分,从而避免国内商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平行进口商标产品的影响。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动,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2)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3)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

    从以上规定来看,美国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也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在不损害国内知识产权人商誉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虽然在国际贸易中美国一直主张贸易自由化,但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占地位,对平行进口进行了严格限制。

篇14

 

关键词: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 国际贸易 侵权 合法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垄断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这与目前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进口作为这个矛盾的典型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知识产权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当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此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准确定位,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来应对所面临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在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中国应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一、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发行或销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伪劣商品),输人该进口国投放于市场的行为。简单说,平行进口就是一国的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将国外合法销售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未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因此,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政策出发,对平行进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予以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这种争议,主要归结为两种理论的对抗,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1.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只要平行进口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后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并没有将该产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口人就能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任意使用、转卖和处置。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就是说,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活动。权利穷竭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大化,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阻碍货物的自由流通,最终破坏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可以说,权利穷竭原则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与贸易权的平衡。如果知识产权人第一次在市场上将货物卖出后,其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其产品中,知识产权人就能够凭借知识产权一直控制已经丧失所有权产品的销售和转售。这样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所有权的进口方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将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从而允许国际上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

    2.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虽然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互相签订的协议和公约来保护知识产权,但一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方法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本国法。根据这一原理,一件产品根据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取得了知识产权后,通过贸易卖到了其他国家并不导致该产品知识产权的必然丧失,原知识产权仍然依附在产品上,仍受到出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国家购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将产品进口到本国销售的话,由于该国的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该产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平行进口的规定

    1.美国

    美国《专利法》271条就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依法要求禁止专利产品进口的权利。在美国任何人未经其同意而在美国国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禁止外国厂商制造同样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除非(1)平行进口得到美国权利人书面同意;(2)外国制造商与美国权利人存在从属关系,但1990年修改的《关税法》将此“附属例外”原则替代为“标签例外”原则,即规定如果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相同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要求在产品的商标附近加贴显著清晰的标签。通过此规定,可以使国内商标产品与进口商标产品相区分,从而避免国内商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平行进口商标产品的影响。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动,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2)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3)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

    从以上规定来看,美国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也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在不损害国内知识产权人商誉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虽然在国际贸易中美国一直主张贸易自由化,但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占地位,对平行进口进行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