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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体系精选(五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0:37:09

序言:作为思想的载体和知识的探索者,写作是一种独特的艺术,我们为您准备了不同风格的5篇社会监督体系,期待它们能激发您的灵感。

社会监督体系

篇1

[关键词]社保基金;社会监督;河北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130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保障机制已经在全社会逐步建立,其运营基础社保基金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社保基金作为老百姓的“保命钱”和“养命钱”,其安全性和效益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由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挤占挪用等违规违纪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大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完善社保基金的监督体制,对河北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意义重大。

1 河北省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1.1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现状

目前,河北省社保基金监管体系依然是以行政监督为主,社会监督为辅。政府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在各级人社部门设有专门社保基金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对所辖区域内社保基金的收支、管理、结余、存管进行监督。由于多头监管、内部分工协调不力,专业人员欠缺,监督技术手段落后等因素的影响,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效率不高。社会监督方面,河北省开始尝试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渠道进行一些信息披露,逐步建立社保基金监督专家库等措施,但总体来看,社会监督还处在初步构建阶段,尚未完善。

1.2 社保基金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

1.2.1 监管法律基础薄弱

众所周知,我国社保基金监督立法滞后,法律框架不完善,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的社保基金法律体系,绝大多数都属于较低层次的通知、公告、实施意见等法规,法律效力不足,威慑力差;至于社会监督,也只有《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个别法条提及,且还是笼统的规范,缺少系统详细的实施细则。总体来看,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基础薄弱,与我国社保工作的深化改革发展不相适应,也使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建设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强化社保基金的社会监督必须从加强法制建设开始。

1.2.2 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监管是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财政、税务、审计部门配合,缴费个人及社会团体辅助的监督架构,这种监管架构的设计过于强调行政监督,实质上造成社保部门扮演多重角色,自己运营自己监督,监管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难以保证;这也使其他社会监督机构缺乏监管的动力,越来越流于形式,社会监督缺位严重。

1.2.3 社会监督主体不完整,手段单一

社保基金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监督很有必要。然而,当前社会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规范,基金受益人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不可能单独实施监督,社会组织层面的监督也很少;且社会监督手段较为单一,仅仅由媒体不定期地披露一些基金相关信息,这就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一些包括监督举报、举办听证会、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尚未充分利用,这影响了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效率和效果。

1.2.4 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下,关于社保基金管理数据和运营数据的对外信息披露还没有详细的制度规定,这种信息披露制度的缺失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使社会监督难以有效进行;另外,无论是新闻媒体、工会组织还是各级群众组织实质上都处于行政指导下,无法保持纯粹的客观、独立,其监督意往往被内部修饰甚至被消化掉,社会监督的实质效力被弱化。

2 国外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经验启示

成熟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需要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国外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研究探索比较早,值得我国借鉴和思考。通过收集资料进行研究分析,笔者发现国际上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不尽相同,但是终极目标都是构建健全的社保基金管理体系,实现社保基金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企具体的经验做法总结为以下几点。

2.1 成立专门机构,强调独立性和专业性

国外为了保障社保基金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一般都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比如:美国成立了联邦保障总署,英国成立了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这些监管机构独立性、专业性都很强,对基金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进行及时高效的处理。例如,美国建立了社保基金专项预算管理制度,以实现对基金运行的宏观管理;美国的社保基金托管委员会全面负责社保基金的日常运营,并依法于每年4月1日之前向国会提交当年的基金运营评估报告。

2.2 强调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和独立性

国外各级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社保基金的监督,且社会组织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与行政部门保持分立,在实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的过程中,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对政府的社保政策和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有效的影响,这些方式一般包括但不局限于提供信息情报、积极游说、发表管理咨询意见等。

2.3 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国际上社保基金监管体系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定期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结余情况、投资运营情况等财务数据,使全体社会公众能积极参与到社保基金监督中去,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更加有效地发挥了社会监督的作用。

篇2

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的关系,从几十年的实践来看,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两种民主形式。协商于决策之前,协商于选举之前,这是民主决策的一个基础性环节。党的十七大要求,要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充分体现了协商在党和国家决策程序当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每逢一些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包括人事安排,都注意先协商、再决策,注意听取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在大家形成共识,集中各方智慧的基础上,再拿到党委去决策、人大去通过。

从我们党90年来在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所走过的路程来看,已经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具有独特的政治优势,现在也引起了国际上一些著名的专家学者的注意,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有很多好处,最大的好处至少有三点:一是有利于把失误避免在决策之前。作为执政党,凡是关系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先拿到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政协委员当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不同意见,包括反对意见,有利于避免在决策之后的一些重大失误。二是有利于把认识统一在实施之前。任何一项重大决策要付诸实施,都必须形成共识,才能万众一心,为实现目标任务努力奋斗。三是有利于把合力凝聚在行动之前。行动之前的民主协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千军万马形成合力,就能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并取得成功。

民主协商制度建设从地方这个层面来看,近年来,已经引起了不少地方党委的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的举措,探索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值得进一步总结和完善。为了把这项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把协商纳入各级地方党委的决策程序。把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来的,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一规定具体落实到各级党委的决策程序当中来,有的地方党委作了一些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例如,四川省眉山市委决定,凡是正县级领导干部的任用,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之前,都要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征求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凡是满意度不过半数的,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这些规定和做法,体现了协商于决策之前,把协商纳入了决策程序,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

第二,把协商作为发扬民主的基本途径。协商民主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讲真话、讲实话、讲不同意见的话的良好氛围。从实践来看,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协委员讲真话、讲实话、甚至讲不同意见的话的良好氛围。二是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真心实意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善于“听话”,乐于采纳有益的话、有价值的话。四川省眉山市政协这几年无论是召开全委会还是常委会,都要在会议之前确定一些重要选题供委员们参考,鼓励他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发言稿,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由于建议提得具体、可行,因而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协商民主的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把协商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政协委员,在协商过程当中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党委、政府能够采纳。客观地分析,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认识深浅有别,政协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可能全部采纳,有的可能部分采纳,也有的可能暂不采纳。但是,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凡是具体可行又能做得到的要尽量采纳,凡是一时做不到的,要作好解释和答复。

篇3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Abstract: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related to the project investment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engineering quality endanger national and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influence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social stability. Regulators want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management, from each according to his ability, each its. Based on the author of some of the work experience, how well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is analyze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工程质量监督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领域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执监。同时,伴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同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不断建立健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制度,严格遵循质量监督程序,充分发挥各方责任主体的主导作用,依靠先进的建筑施工技术、质量管理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充分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和工作目的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是: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受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注册,巡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核查参建人员的资格,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政府委托的建设工程行政执法部门——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市场的行为主体所发生的质量行为实施监控、督察、见证的过程,其目的在于:①宏观上规范建设市场的质量行为,引导行为主体向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不断深化内部的质量体制改革,开放市场,建立良性的市场环境;②微观上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执法,从政府的角度协调建设各方,保证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重点应做好的工作

实行工程质量监督是督促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搞好工程质量及工程质量控制的政府监督行为,因此,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重点把好“开工关、施工关、竣工关”,用好“质量监督权、质量否决权、质量仲裁权”,抓好工程建设的“重点工作、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体现质监工作的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将质量监督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始终。

(1)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站根据业主向质量监督站申报的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各方逐一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各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人员的到位及专业岗位配备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整健全,是否层层落实了质量责任制,使质量控制形成了自检、互检、抽检、专检的控制体系,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出了质量问题,直接追究责任人。并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看其是否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试验检测,检验频率是否满足要求,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2)将监督监理工作作为重点,狠抓现场监督。工程监理是依据合同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监理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的优劣。因此,监督监理的工作情况是政府监督的重中之重,除了对其资质、持证上岗情况检查外,还要对其在岗情况、日志记录情况、旁站情况和签证情况等进行抽检,着重检查监理审批的开工报告、工序自检报告、工序检查认可、中间交工报告等资料,监督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3)加强现场抽检,加大监督力度。掌握质量动态的最有效办法是进行现场抽检,为此,质监站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对易出现质量隐患或对质量有疑问的部位,及时安排工地现场抽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工程师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纠正。

(4)抓好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是质量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保证质量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必须严格鉴定程序,以数据为依据,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

(5)突出抓好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更新工程质量观念,尊重工程建设的客观规律,通过采取定点(监督控制点)检查、随机抽查和监督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着眼于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抓好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其次,要切实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质监站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工程监管体制,改变当前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措施不严格的现状。

(6)突出抓好建筑节能监管工作。建筑节能是一项战略性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节能技术产品等多方面。监督部门除了提出要求、加强指导、做好服务外, 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体系,形成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建筑节能的闭合管理机制。目前,建筑节能闭合监管尚未形成,应严格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依法监管并严格执法,确保建筑节能质量;对不执行或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要积极推动建筑节能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7)抓好监督机构和监督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是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要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事业的发展, 关键在人。质量监督工作能不能做好,能不能做得更好,能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要求,人才队伍建设非常重要。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既要有责任心,又要有创造性; 既要有德行,又要有才能;既要廉洁,又要勤勉。要抓好工程质量,必须要抓好监督队伍廉政建设,廉政建设与工程质量休戚相关,密不可分。只有无私无畏地开展工作,才能真抓实干地做好工作。

(8)抓好监督系统信息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得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有利于增强政府监管工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利于提高政府监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4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些经验总结

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从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出发,将防治质量通病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坚持“企业自检是基础,工程监理是关键,法人负责是核心,政府监督是保证” 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有效性。

一是要从单纯的设计与施工质量监管,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转变,改变设计与施工脱节的现状,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全面纳入质量监管范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统一监管;

二是要从单纯的注重房屋建筑质量监管,转变到既注重房屋建筑、又注重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质量监管;

篇4

关键词:失独群体;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失独群体,指由失去家庭中唯一子女的父母所组成的群体。虽然我国目前仍未对该类群体进行详细的数据统计,但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卫生部此前的《2010年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数据推算可知,目前我国失独家庭已超过百万个。

常言道:“少年丧母,中年丧妻,老年丧子”是人生三大不幸。白发人送黑发人已让人不觉潸然泪下,而独子独女的丧失更是令人悲痛万分。,多在极大的精神折磨和常人无法想象的痛楚中黯然度过。

一、失独群体日益庞大的原因

失独群体日益庞大是计划生育国策与独生子女死亡率较高这两个因素综合的结果。一方面,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失独父母大多生于20世纪50、60年代,赶上80年代首批执行独生子女政策,大部分父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坚持优生优育的理念,由此,独生子女家庭模式逐渐成为21世纪家庭模式的主流。近年来由于各种自然灾害、车祸、疾病等因素,我国人口死亡率波动上升,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率占据高位。而独生子女的唯一性,使得其死亡对所在家庭来说具有极大的破坏性、脆弱性、难以逆转性。一旦死亡,便难以再次拥有。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迫性

“养儿防老、积谷防饥”的传统具有经济上的和情感上的双重意义,儿女不但可以为年迈的父母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还可以为他们带来亲情上的关怀与情感上的慰藉。毋庸置疑,失去家中唯一儿女的父母难免会陷入经济的和情感的双重困境。因此,为失独群体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显得十分迫切。这主要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其一,无人供养,生活缺乏保障。我国社会自古以来以家庭式的养老模式为依托,对老人的赡养也主要依靠子女,而独生子女家庭最典型特点是孩子的唯一性和单传性,因此,无人供养,只得依靠自己微薄的收入和不稳定的社会资助,这难免使得其老年生活质量缺乏保障。

其二,家庭缺失,情感难以调适。独生子女曾是父母生活的全部希望,给他们带来过生命的喜悦和幸福。而一旦失去心爱的独子独女,他们便陷入了巨大的精神伤痛中,而任何的睹物思人、触景伤情都会使其丧失子女的伤痛纠缠一生,在心理上备受情感的折磨,这是常人所没有办法深刻领悟到的痛苦,也是他们难以走出的情感心灵困境。如果社会不给予适当的援助,失独父母不免陷入绝望境地而难以自拔。

其三,社会保障缺位,改革成果难以惠及。失独父母在年轻时积极响应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号召,优生优育,只生一个孩子,在一定意义上,是对自己的利益作出了牺牲和让步以换取了对社会资源的较少占用,为国家政策的推行和人口、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过不可忽视的贡献。国家计生委领导曾说过:“你们(失独父母)是国家的功臣”。但在失独之后,国家并未能给予他们足够的补偿,也未能在法律上给予他们保障,使得他们的生活风险性、不可预知性极大。而查阅《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能找到有关赡养的法律规定,但都规定要由子女来完成赡养的义务,而并未考虑到失独父母,即失独群体的赡养保障并未纳入法律范围内并予以明确。

三、建立健全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立足于失独群体日益庞大、失独群体养老问题出现困境,我们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建立健全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完善关于失独者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当前,无论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是婚姻法、人口计划生育法,都没有对失独群体的养老做出明确规定,这导致失独群体在为自己争取社会保障时,处境变得尴尬和艰难。所以,建立健全的“失独群体”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完善关于失独群体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第二,建立失独群体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独生子女的死亡,对其父母的打击几乎是毁灭性的,他们不仅永远失去儿女的精神安慰,也比普通老人更容易活在对无人照顾的悲凉晚年的恐惧中。而政府可以通过为他们建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建立失独群体医疗及养老专项资金,按照该群体成员的生活困难程度给予扶助,解决失独群体医疗及养老资金匮乏的问题,使他们到了晚年不会因为孩子的死去而陷入生病没人照顾、物质生活没有保障的凄凉处境,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三,建立专门的失独群体精神家园活动场所。失独者除了面临经济方面的困难,需要建立相关的经济救助,他们也承受着来自精神上的沉重折磨。要治疗他们极大的心灵创伤,政府和社会可以组织开展专门的心理疏导、义务巡诊、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也可以为他们建立一个专门的精神家园活动场所来转移或排解他们丧子之痛,让他们支离破碎的心灵在社会关爱中找到安慰,得以安度晚年。

第四,为失独群体建立专门的养老院。现阶段虽在全国各省市开始推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政策,但所给予的扶助资金难以解决失独群体的养老问题。而我国多数养老院都是盈利性质的,且入住养老院多需要子女签署委托手续,这无疑将失独群体排除在外。因此,政府更有责任为其完善社会化养老及救助机制。有专门的养老院可将有共同遭遇的老人聚集在一起,以规避失独者与有儿女的老人一起生活所带来的心理差距,并利用相同遭遇使之互相理解互相帮助,“抱团取暖”,在同样的起跑线上重新找回自己,过好余生,奉献社会。

失独群体曾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秉承着以人为本的原则、“老有所养”的社会追求,让其得到足够的照料和关怀,走出失独的悲痛,并为其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们当下不可忽视、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赵仲杰.城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给其父母带来的困境及对策[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4).

[2]穆光宗.独生子女家庭本质上是风险家庭[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11).

[3]赵鹤玲.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父母的养老模式探究.[J].学理论,2011.

[4]单士兵.“失独”家庭的养老风险[J].天津网数字报刊,2012,(05).

篇5

国际医学研究机构对社会关爱的定义是:从长远的角度为那些由于生理能力或心理能力障碍而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多方面的连续性的服务。服务提供者包括机构和家庭,服务包括现金支持,也包括家庭成员和机构专业人员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社会关爱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产物。也可以说,人口生育率下降,老龄化比较严重,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使全社会对长期关爱的需求十分强烈,只有通过社会化、制度化的安排才能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化解社会风险。同时,由于经济相对发达,也为化解这一风险提供了可能。

我国是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龄人口最多、老龄化发展最快的国家。根据全国老龄委统计, 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9亿,占总人口的12.5% , 8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2000万,有近一半的老人属于空巢家庭。同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四个老人、一对夫妻、一个孩子”的家庭结构日趋普遍化,传统家庭养老服务功能急剧弱化,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对护理服务的需求只能依赖社会提供和解决。

我国的社会关爱现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缺乏整体规划。二是职责不清,管理分散。三是政策缺失。四是基础设施差,层次单一。这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加快研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关爱政策和管理服务体系。

国外的经验和启示

高度重视社会关爱制度建设。德国和意大利是比较早进入到老龄化行列的发达国家。意大利的社会关爱结合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德国则是在1994年正式颁布并实施了护理保险法,通过单独的制度安排,有效地解决了老年人及其他相关弱势群体的护理服务问题。

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中央政府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政策法典。大区(州)负责实施国家法典,结合大区(州)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各项更为具体的实施法规。法规中明确(护理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护理的等级评估,护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规定各级政府承担的用于老年人社会关爱的经费比例,以及社会机构资助及个人负担的比例。市政府负责日常护理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受理投诉,设立社会事务委员会,制定护理院建设规划、建设标准,制定护理标准等。同时对从事护理保险经办的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德国法律规定,具有医疗保险经办资格的才可以经办护理保险,两险管理经办机构往往是一体的,但基金收支独立运行。经办护理保险的公司不直接为服务对象提供护理服务,只负责管理护理保险基金收支,通过与有护理资质的机构(医院、药店、护理院等)、医生和护理人员签订合同,为服务对象购买护理服务。护理保险具体经办公司是独立的公共合法机构,由强制性公共医疗保险机构执行,有严格的独立预算和核算体系,在法律和政府的监督下运营。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德意两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地方政府不仅对基础建设的投资超过60% ,在建设用地和相关费用上也给予支持和照顾。同时,两国也非常注意护理人才的培养,对开展护理培训的机构和参加培训的个人给予资金上的支持和帮助。

鼓励开展居家养老护理服务。两国都认为居家护理服务应该成为护理服务的主要形式,因此都通过拟定法规和具体办法支持开展居家养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满足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这些政策不仅拉动了护理服务的产业链,给私营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带动了就业。

构建我国社会关爱制度体系的建议

明确我国老年杜会关爱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社会关爱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社会关爱尚不成体系,特别是在长期护理服务和关照方面仍是空白,尤其是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主要由家庭来承担。我国的社会关爱制度建设应该把握以下几点:在关爱内容上,在重点解决关爱对象生理和生活需要的同时,兼顾照顾对象的精神需要;在确定关爱的对象方面,既要以老年弱势群体为主,又要兼顾残疾及其他各类因疾病、工伤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群;在关爱的形式上,既要鼓励更多的照顾人群居家护理,又要适度发展各类护理机构,提供必要的社会化的集中的专业护理,以满足各类不同人群的需要。

研究提出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关爱政策和制度体系。基于我国的国情,我们更倾向于通过建立护理保险制度来解决未来日益增长的护理和关爱需求。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不仅能较好地解决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问题,使老年人得以共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能够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推动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负责社会关爱政策制定和管理的职能部门。目前我国有关社会关爱的管理职能比较分散,社会保险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卫生部负责,社会福利(含老年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和社会救济则由民政部负责。此外,国家还分别设立了老龄委员会和残疾人联合会,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工作协调。建议国家尽快整合相关职能,明确主管部门,以便尽早对我国社会关爱制度建设作出全面规划。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职责,加强老年关爱的基础设施建设。我国与社会关爱有关的各类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相当滞后。以各类养老机构能够提供的床位数为例,目前全国共有床位200多万张,平均每千名老人只拥有11张床位,不但与发达国家差距甚远,就是与发展中国家平均每千人拥有养老床位 30~50 张相比,差距也十分明显。与国外养老机构相比,除了数量少之外,我们养老机构的硬件条件、标准化程度以及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均与国外有明显差距,急需加大建设和发展力度。